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模板(10篇)

时间:2024-02-03 17:05:29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1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扎实推进“平安迎江”建设、法治区创建工作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面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标:

1、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各乡政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全面提升。

2、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3、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和运行机制总体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设、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4、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任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为依法行政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监督监察,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五)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公示、招标、后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六)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民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决策机制,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更好地体现财政的公共性要求。

(七)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科学界定区、乡(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权限,理顺区政府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

(八)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落实社会管理的各项职责,加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预案培训演练,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九)创新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教育、文化体制改革,加强自主科技创新。不断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着力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十)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规范、廉洁。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载体,畅通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方便人民群众行使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为公众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十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认真执行《迎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派代表人士、群众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行行政决策事项跟踪、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实施反馈系统,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十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合法性审核后,再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凡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集体审议。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扩大社会参与程度。除了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以外,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民了解、参与、监督的途径,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十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提出,文件制定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机构。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定期对本年度和现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完善前置审查机制,未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应及时修改重新报送备案。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明晰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理顺行政执法关系,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及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和评议考核奖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行政机关要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责任到岗到人,严格评议考核,对因违法执法、行政不作为等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十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时答辩、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倡导并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迎江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推动问责范围进一步明确,问责程序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进一步向法制化转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要切实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廉政监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预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依照《迎江区重点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达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效果,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十七)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相关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十八)建立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条例》和《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畅通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强化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行政法律和与老百姓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机构及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组织保障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2

第二,应用法治理念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按照社会逻辑,推进社会治理,就是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社会自身组织、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努力达到社会自治。人类民主演变的大趋势是国家向社会的回归,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提法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到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建设的提法变成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到党的十,关于社会建设的提法又变成“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强调的是加强社会建设就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由一个重点变成两个方面,而且倒过来讲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十后,社会“管理”的提法变成了社会“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是理念的根本改变。所谓治理,就是“用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决策科学、执行高效化的目的”。回顾我国历史,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强调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变,既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更凸显了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健全完善平衡保障机制,努力实现有序运转。对社会这个公共空间的治理,必须从制度、秩序和心理认同三个层面去构建,建立健全三方面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释放社会活力机制。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要实现多元共治,当前必须培育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做到政社分开、简政放权,市场能管的交给市场,企业能办的下放给企业。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升承接能力、自治能力。没有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放权就是空谈,共治也无法实现。二是建立健全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平衡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前,形成共识的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多元利益诉求表达协调保护机制、社会心理服务和疏导、危机干预机制、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当前,需要解决的是这些机制落实的问题,其中尤其是主体问题。三是构建安全保障、治安防控机制。安全秩序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治理首先和必须保障解决的。如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治安防控、社会诚信等,还有互联网管理等。此外,还要建立和加强民生保障机制。民生保障,从公民角度讲是社会福利,从国家角度讲是社会事业,从法治角度讲就是公民权利,必须作出制度安排,予以保障。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3

党的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法治”逐渐成为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但我国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法治建设之路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一、当前制约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因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态度的总和。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认知、信仰和依赖的程度。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法律认知的不足。中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专制统治和宗法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民众潜意识中仍然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清官”身上,忽略了法律在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作用,自身也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冲动和欲望。因此,很多人不了解法,不知道所作所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法盲众多。二是对法律信仰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公民对法律及其权威产生怀疑、失去信心;三是权利意识不足。把法律看作是约束个体、惩罚个体的异己力量,而没有认识到它也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2.各种保障制度、机制的失灵

(1)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党内民主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以权代法现象,人民民主尚不充分,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没有规范的有效渠道行使,同时也没有科学的制度加以保障,使人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只停留在法理层面,社会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

(2)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大的立法权、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及政府的行政权是各自独立和相互制衡的,但现实的情形是,其一我国没有建立由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律起草专门机构,诸多法律出自行政部门,造成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僭越。其二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很多人既是官员又是人大代表,导致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交叉和混淆。当前在我国三种权力一体化的情形下,公民权利的实现只能寄希望于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和个人德行,而这显然是靠不住的。

3.法制建设的内生力不足

从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看,一般都是通过政府主导和民众推动两种动力联合推进的,然而,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背景,没有法制历史,“官本位”、“官贵民贱”等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主客体出现了倒置,政府成了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所有法律法规都是适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需要由政府提出并制订的,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非都能表达人民的意愿,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难免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而公民成为法治实践的被推动者,没有推动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最深层次的矛盾。

二、法治建设的主要路径选择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权利本位观念

中国传统法过分强调义务本位,忽视人的权利和利益,一些公职人员仍居高临下地以法治民。建设法治国家,就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就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度,人们法律意识、观念的养成,更需要外在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在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社会要利用舆论、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要从孩子抓起,把法律课纳入教学计划,保证师资和学时,通过学校教育渠道来实现国民法律素质的总体提升。

2.建立有限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在旧体制下,政府的权力无所限制,使它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政府行为无所规范,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建立法治国家,就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一方面,将立法的重心从偏重政府全能的立法转到规范政府行为和发展市场经济上来;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建立“守法政府”上,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绝对不能滥用。

3.设计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

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忽略程序要件建立,使得有法不依的问题成为建立法治国家的巨大障碍,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一是强化司法程序意识和观念。摒弃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树立只有严格按照程序法、程序规则推定出的事实才是最公正最合理的客观事实,并把它作为办案的根本依据。二是落实司法程序适时终结制度。现在的司法案件往往经历二审再审多次反复,既浪费时间又消耗司法资源,因此司法程序要有始有终,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尽快明晰稳定下来,从而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三是严格落实证据收集规则。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又要审查证据的发现、提取和保管等程序方法是否合法,凡是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禁止在诉讼活动中使用。

总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崇高目标,也是一项艰巨任务,需要我们在观念、制度、机制等方面下功夫,但我们坚信这一目标一定能实现。

参考文献

[1]卓泽渊.中国法治建设行为模式的选择[J].《云南大学学报》,2000(01).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4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简介:井琪,女,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副编审;关园,女,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下召开的一次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历届四中全会多聚焦于党风建设,而专题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巨大破坏,法治建设也遭到重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依法执政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工作全面展开;全民法律素养普遍提高。上述成就的取得是各方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首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二者在性质上同属于社会主义;在方向上都是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任务上都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机制上都必须遵从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建国前夕,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临时宪法的特征,为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十六字原则,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人宪法。党的十八大更加注重法治建设,从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等环节出发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这是党在新形势、新情况下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重大思想发展和理论创新。第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是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它具有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应该并且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进行。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为我国的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新的历史阶段肩负起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和历史重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和任务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道路”。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理论引领路径,理论指引方向。正确理论的引导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正确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当前法治建设重难点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总指挥,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各方的不懈努力,围绕着宪法及其相关法,围绕着多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律及多层次的行政法规,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顺应社会发展、体现人民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但同时,现阶段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抓好健全法律体系这一环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时展的重大呼唤,是深化法律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

首先,要准确把握、时刻牢记立法工作的总要求和重要原则。《决定》明确提出了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要以坚持社会主义为根本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导,以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根本要求,从改革立法观念、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落实立法原则等方面出发,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法律制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整体说明,是立法工作高效、立法程序科学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的总体规定。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法律制定所要坚持的基本准则,是深入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是保证立法工作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条件,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

其次,坚持依宪治国,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团体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方面,要在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下依法开展立法活动、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完善宪法监督机制,落实宪法原则,推动宪法实施。

第三,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程序的科学化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和法治的质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健全人大立法工作机制是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设立专门立法委员会,提高专职常委比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制,探索立法论证咨询制,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加强人大组织协调能力建设,拓宽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政协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立法协商作用,保证立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建立高效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领域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保障,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立法,有助于改善民生,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法制保障。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从古至今,法律的付诸实施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涉及制度、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实施的前提条件,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

就司法而言,首先要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律化是促进司法程序科学化、司法行为规范化、司法活动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司法法律制度,就是要将司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案件描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案件审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改革的追求目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司法权力的依法独立行使;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健全案件的受理和审判责任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制,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公民参审范围,创新社会参与方式,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其他法治实施活动的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治实施机制,实现法治实施信息全社会共享,法治实施效果才能令全社会满意。

就执法而言,必须要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从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活动的信息化水平出发,提出要加强执法活动的法治化水平。首先,要创新执法理念。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实施的根基。因此,法治实施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执法为民。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观念,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坚决杜绝人情买卖、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坚决抵制一切错误思想和传统习惯的侵蚀,始终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其次,要完善执法制度,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执法制度法律化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加强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活动的管理,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执法密切配合、有机统一的机制,确保执法理念法治化,执法活动法治化。第三,要改进执法方式。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又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力求将执法活动与当前的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统一。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展开,法德并行,同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手段。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始,党就在不断探索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作为全会主题,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战略意义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制保障。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直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线。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5

“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诞生、推广、发展和创新四个阶段。

――“枫桥经验”之诞生。1963年,在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当时的诸暨县枫桥区坚持少捕人,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创造出“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经验,受到当时到浙江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领导的肯定。同年11月22日,同志在公安部关于“枫桥经验”的一个文件上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此后,中央又两次对“枫桥经验”作了批转,“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枫桥经验”之推广。时期,“枫桥经验”被诬蔑为“修正主义的黑样板”、“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典型”,推广工作一度中断。但枫桥的干部群众始终坚信自己的做法和同志的批示是正确的,坚持做教育、挽救、转化人的工作,坚持对“四类分子”实行思想教育、生产劳动和监督管理,同时还创造出了就地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年和一般违法人员的成功做法。结束后,又在全国率先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为全国范围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范例。1979年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记诸暨县枫桥区落实党对四类分子的政策》的长篇通讯,再一次肯定和推广“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之发展。进入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变革、体制的转型、利益的调整和观念的更新,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多,民间纠纷大量产生,如果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针对新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任务,枫桥的干部群众在合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创造了“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成功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枫桥经验”发展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典范。

――“枫桥经验”之创新。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日益强烈。为此,枫桥及绍兴各地坚持“枫桥经验”基本精神,突出“以人为本”这一理念,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不断发展创新“枫桥经验”,不断赋予“枫桥经验”以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枫桥经验”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经验。

回顾“枫桥经验”40多年的发展历程,人们总会惊叹于它的生命力。因为一般来说,经验总是为一定历史时期服务的,是一种时展需要的产物。正因为每一种经验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所以许多曾经红火一时的经验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枫桥经验”诞生至今,已历经40多个风雨春秋,跨越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历史时期,却如常青树般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枫桥经验”具备与时俱进的本质特征,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枫桥经验”的实质是以人为本。一个能保持长久生命力的经验,在其具备鲜明时代特征的同时,必定具有其超越时代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那么,“枫桥经验”的实质是什么?其实质就是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教育人、提高人。纵观“枫桥经验”的发展轨迹,贯穿其中的始终是“以人为本”这条主线。即使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他们也把“四类分子”当人看,坚持按照“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给出路”的政策,尊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的人格和基本权利。新时期的“枫桥经验”更是突出人本关怀,如对外来建设者实行本地化、亲情化管理,在政治、生活、工作、教育等方面体现平等和关爱;对归正人员“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做到帮心、帮扶、帮富;对青少年加强思想政治和法制道德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对困难群众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措施,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等等。

“枫桥经验”的优势是基层基础。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也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更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所在。“枫桥经验”诞生之初,其基本精神就是依靠群众,教育、改造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又始终坚持群防群治,以无限的民力来弥补有限的警力;在化解新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中,更是着力强调基层基础,坚持“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枫桥经验”的灵魂是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出自枫桥,但不限于枫桥。近几年来,我市各地按照“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基层平安创建、外来人口管理、村民自治、工作等方面创造了许多有效的经验。如在基层平安创建方面,我们探索了“八创八进”模式;在外来人口管理方面,诸暨店口镇探索了“老乡管老乡”的新模式;在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出现了诸暨的“村务简报”、绍兴县的“夏履程序”、嵊州的“八郑规程”、新昌的“乡村典章”、上虞的“警示公约”等一批典型;在基层工作中,出现了绍兴县杨汛桥镇的导访制、越城区东湖的制,等等。正是各地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使得“枫桥经验”这面旗帜更加鲜艳夺目。

二、“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为全面落实这一治国方略,今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定;前不久,绍兴市委五届七次全会也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绍兴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枫桥经验”要继续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首先必须理清“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找准两者的结合点,明确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1.“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枫桥经验”和法治建设的目标都是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的经验,它发源于化解矛盾,服务于化解矛盾,丰富于化解矛盾,又在化解矛盾的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创新。而化解矛盾的目的是为了和谐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着眼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运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各种组织和人们的行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为维护社会安定提供保障,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两者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就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枫桥经验”本身也是在党的领导和倡导下得以诞生、推广并不断创新、发展的。而我们讲的法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的本质内涵都是以人为本。“枫桥经验”是以人为本的经验,它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教育人、提高人,注重规范人的行为,维护人的权益,提高人的素质,和谐人的关系。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制约公权、保障民权,制约公权最终也是为了保障民权,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的合法权利,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两者的基础是一致的。“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都要求加强和重视基层基础。“枫桥经验”是强化基层基础的经验。“枫桥经验”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立足于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努力以基层的稳定促进全局的稳定。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自治制度,规范基层管理,加强面向基层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等,又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内容。

2.“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建设为“枫桥经验”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当前,大量的矛盾纠纷和,主要是因社会转型中的利益问题而引发,同时也与政府行为不够规范、基层民主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群众法治意识比较淡薄等密切相关。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政府因滥用权力或决策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可以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制约村干部的权力和行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加强普法教育,可以帮助群众提高法律素质,以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治建设是新形势下落实“枫桥经验”的有力保障。

“枫桥经验”为法治建设提供有效手段。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转轨、体制转变、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换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十分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矛盾不断出现。而“枫桥经验”恰恰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党委领导下,充分依靠群众,把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做到矛盾不上交;通过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风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维护稳定。因此,“枫桥经验”丰富和完善了法治建设的内容。

法治建设对“枫桥经验”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枫桥经验”是绍兴的一面旗帜。这些年来,我市各级都十分珍惜这一宝贵经验,并视发展创新“枫桥经验”为一种政治责任,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枫桥经验”虽然已在各地生根开花,但在工作理念、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还有许多文章可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创新。

三、在推进绍兴法治建设中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

根据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我们应着力在深化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力争从全方位、多层次落实"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基本做法,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的产生,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在绍兴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1.进一步深化工作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必须按照法治建设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首先,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关心群众冷暖,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不与民争利;就是要时时讲求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教育人、提高人,处处从方便、体贴、适合人的需要的角度思考问题、落实决策规划,实行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努力为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其次,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所谓“法律至上”,就是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个人都要依据法律行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节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凌驾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之上;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第三,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在重视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出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尽可能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群众利益,把改革的力度与社会的承受度统一起来,防止因改革力度过大,导致利益格局发生严重失衡,引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

2.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枫桥经验”虽然已在我市各地生根开花,但在工作的高度、广度、深度上还有待进一步拓展。首先,工作的高度有待提升。“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的有效经验,因此,其基层基础工作重心一直以来都集中在治安、调解等方面,侧重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和化解;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从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努力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心从治安、调解为主向农村工作全领域拓展,特别是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向拓展。通过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其次,工作的广度有待拓展。“枫桥经验”起始于农村,所以在工作层面上一直以行政村、镇为主,工作手段也主要以依靠群众为主;在新的形势下,“枫桥经验”应进一步向街道、社区、企业、各种经济和非经济组织拓展,努力消除社会管理的盲点和死角。工作手段也应该由依靠群众为主向干部示范、干群联手、人人参与拓展,从而构建更宽领域的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互动平台。第三,工作的深度有待推进。“枫桥经验”早期的工作对象都是本地人,但在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今天,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工作的深度,努力实现从本地人向外地人的拓展,力争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工作范围。在外来人口管理方面,我们要坚持“教育、服务、管理、维权”并重,坚持从外来人口的需要出发,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生活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以帮助外来人口更快、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在外来人口来源地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进一步探索、推广“老乡管老乡”的工作模式,以不断提高管理的亲情化、人性化程度。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6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科学牢固的法治体系、自觉坚定的法治信仰、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等要素。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最切实的守法用法就是学习实践和自身最贴近的法律,简单说就是维护好自身权益就是目前提高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现实、最根本的实践。

从相关度来看,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最贴近大众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几大亮点:一是网购有七天“后悔权”,二是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四是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五是经营者不诚信将记入信用档案,六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七是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消法》已经开始建立一个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地位权衡方面,消法极大的倾向了消费者,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在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伴随着近几年消费模式的变化,消费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结合目前国务院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消费者和经营者(包括创业者)都应认真学习实践《消法》。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也说明了不在此列的商品,还规定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谁承担。而在大众创业时代,每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有可能是创业者。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的七天“后悔权”无疑是一大利器,是对消费者冲动购买的一种纠正。对于创业者而言则是一种限制,起码是对宣传的限制,那种脱离实际、极富煽动力的广告宣传将偃旗息鼓,而且伴随着消费欺诈赔偿力度的加大――“退一赔三”,加之经营者不诚信将计入信用档案等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不重新走向以质量取胜、以诚信取胜的道路上来。这些规定都在创业之初给创业者上了一道紧箍咒,使创业者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度深刻体会实践消法的相关规定。

《消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对消费者是福音,对经营者是警醒。经营者会让自己更专业,养成良好的经营习惯,从收集证据出发,维护好自身信誉,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经营者,提前预警,降低了风险。

近几年的消费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比例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交易双方的纠纷,特别是抵消了消费者的部分担心。维权意识随着交易活动的增加而增加,《消法》第44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提下的连带责任。这无形中又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给消费者加了一道保护伞,有利于减少不诚信商家,为诚信中国增添了一些正能量。

个人信息保护和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国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这些规定实实在在地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者义务的规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除《消法》外,和大众息息相关的还有一部实施了近两年的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在大众旅游时代,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有着越来越不同的旅游消费要求,为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旅游法》规定了不得安排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并同时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显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的保护,同时杜绝价格竞争的乱象。不过反过来也是对旅游消费者的教育和警示――天底下没有免费午餐!又想参加低价甚至零团费的旅游团又不想看导游甩脸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不想被强制购物、被强迫自费、被索要小费,那就报名所谓的“纯玩团”,其实就是有合理利润的明码实价的旅游团,这样消费者才能名正言顺地玩耍而不再顾忌导游的脸色。游客不能严以待人、宽以待己,从不理性考虑问题。

不得安排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的规定无疑要求旅行社合理报价,诚实招揽顾客,同时给导游员合理待遇,给游客周到服务。另一方面又对旅游消费者即所谓旅游大众一个关于公平交易的教育,怎样才能获取自己要求的服务?怎样才能通过公平的付出来赢得公平的服务?在旅行社经过残酷竞争日益规范化的今天,旅游者是否也该日益规范化自身行为?由此扩而大之,大众在对政府提出这样那样要求的时候,也该回想一下自己的付出是否应该获得相关的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样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付出来满足。

在大众创业的时代,学习实践身边的法律,特别是和消费者最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能够让大众在体会法治进步的同时,返躬自省,换位思考,因为你既是消费者也很可能是创业者。在你依法创业、规范经营的时候,你就是一个合法经营者;在你理性消费、提升自我的时候,你就是一个守法公民。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它肯定离不开每一位悉心学习实践法律的公民。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7

1 罪犯权利相关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社会文明与法治程度日益提高,罪犯权利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尤其是“四个全面”提出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专门行刑机关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同时,不仅对罪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给予了相应保护,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罪犯

 

罪犯作为特殊群体,享有普通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然而,目前社会上对“罪犯”概念泛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人认为只要是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人就永远是罪犯,却不知道一旦刑罚执行完毕,罪犯便恢复到一般的民众。这种局面不但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教育和改造,还会加重他们的自卑情绪,以至于再次走上犯罪的覆辙之路。由此可知,对“罪犯”一词进行界定对于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罪犯,亦称犯人,广义上是指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并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切罪犯,即被判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等各类刑罚的人。我们所说的狭义的罪犯则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

 

(二)罪犯权利

 

明确了“罪犯”一词相关概念,更有助于理解罪犯权利的范围。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罪犯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罪犯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监狱服刑的罪犯,虽然被依法剥夺了行为自由,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凡是没有被法律明文剥夺或者限制者,罪犯都应依法享有。罪犯权利还包括作为罪犯享有的特有权利。为了维护罪犯人的尊严和基本的人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人格权、生命权、人身安全和健康权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 保障罪犯权利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影响

 

法治作为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一种理性文明,民主的法制模式,它依靠法律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力得以合理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法治社会。为适应会议法治精神,我们必须保障罪犯权利,实现刑事法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充分维护罪犯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目标和使命。充分重视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建设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内容,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动荡。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深刻体现了党中央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监狱的无比优越性。同时,这对罪犯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把他们改造成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守法公民。因此,我们必须破除僵化顽固的思想观念,把罪犯权利保障放在重要的位置。

 

(二)充分保障罪犯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举措

 

哈耶克曾说过:“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种情况中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利,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根据哈耶克关于法治的理论推定,不论国家权力还是私人权利,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便是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保障罪犯权利,不仅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实现国家职责,还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这符合中国政府维护人权、公正、平等、效益的价值取向。

 

(三)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十六大又提出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方向。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是辩证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实现了广泛的民主,才会实现国家的法治。而法治又会保障民主的顺利实现。民主是广泛的民主,民主的基础则是尊重个体的权利。这决定了我国的民主应该是最广泛主体的,包括罪犯的民主权利。如果剥夺了服刑犯罪分子合法的权利,就没有真正的个人意志,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离开罪犯权利,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无从谈起。

 

(四)尊重罪犯权利能够保持监狱稳定,影响监狱法治进程

 

监狱法治建设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专题,其价值与重要性与日俱增。稳定是当今社会发展必不可少,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监狱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罪犯与监狱警察、监管制度的对立是尖锐的,但如果罪犯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尊重,因势利导,那么双方的对峙将会趋于缓和,许多矛盾也迎刃而解。

 

3 罪犯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罪犯权利的保障力度也随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罪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还有许多罪犯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浑然不知。加之我国对罪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系统化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还有不足,实际中的一些案件,也表现出现如今我国罪犯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上没有建立起正确的人权观念

 

长久以来,我们都将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产物而加以批判,加之我国在研究人权方面开展的比较晚,导致人权作为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到重视,并且没有被大多数人真正接受。我国理解人权时,往往将人权置于国家之下,把人权视作同国家和政治相联系的权利。这与我国重视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忽视个人人权的文化传统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们习惯上将人的权利等同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人们不享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不是特权阶级的权利,而是每一个自然人所应有的,不受种族、阶级、性别、语言、宗教等影响。作为人权的特殊主体,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他们的权利不可侵犯。

 

(二)罪犯权利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缺失

 

由于理论界普遍认为刑事执行权属于司法权,所以当罪犯感到监狱部门的执行刑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的救济。这往往使罪犯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实施的配套法规和监狱管理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它确认的某些罪犯权利无从落实。加之《监狱法》立法时处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其部分罪犯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在现实中并未得到相应的保障。由于全国各地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条件的不同,各地又根据具体实践及监狱法和行政法规、规章颁布了很多地方规章。因此各地规章及各地监狱的许多具体规则也造成了罪犯权利实现的差异。

 

(三)监狱人民警察思想认识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罪犯权利保障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行刑所需的经费保障及行刑人员素质高低对罪犯权利影响尤为重要。有些警察认为罪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人民合法权益的人,理所应当地在监狱里接受劳动、思想教育和改造,无所谓权利可言。而对罪犯享有权利这一客观事实却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对有关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规定持模糊甚至否认的态度。监狱经费不足,行刑人员素质不高抑制了监狱干警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也始终困扰着我国监狱法治的发展。现如今仍有部分监狱干警没有合理保障服刑的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严重挫伤罪犯改造的积极性,部分行刑人员的渎职行为侵害着罪犯权利。

 

(四)罪犯服刑期间不能直接会见律师阻碍合法权利保护

 

我国的现行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没有关于服刑罪犯会见律师的专门规定。这不仅不能调动罪犯认真改造的积极性,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无形地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罪犯在服刑期间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进行申诉、控告,他们只能向监狱干警反应,再由行刑人员会见其律师。这种做法的实践效果非常有限,它不仅推迟了罪犯取得法律帮助的时机,而且对于罪犯来说由于时效性差造成的心理压力是相当大的。

 

4 完善罪犯权利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对罪犯权利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建立完善的罪犯权利保障机制,毋庸置疑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的重点。罪犯作为弱势群体中的特殊成员,其权利的保障要想得到充分重视,就必须在人民心中培养正确的人权观念,同时还要进行制度革新以维护社会正义。

 

(一)培养正确的人权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防止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现象发生,我国政府虽然已签署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但是,改变罪犯权利保障现状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和人权理念,让更多的人了解罪犯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这首先要求执法部门进行人权观念的自我教育,做好宣传工作。再次,每个人都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精神,用自己的行动去弥补相关规章制度的不足。

 

(二)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制度,完善法制建设

 

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并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机制,明确检察机关需要保护的重点,例如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改革驻监检查监督模式,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管理监管活动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构建监狱司法救济制度,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罪犯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或处罚,以应对其申诉无法通过行政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三)不断提升监狱职员法律素质,公开执法透明度

 

刑罚的目的不仅体现在对罪犯犯罪后果的报应性,还应体现刑罚的正义和功利价值。因此,监狱执法干警不应只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还应当具有保障罪犯权利的意识。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律的发展与更新比较频繁的现状下,要不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汲取。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智慧,实现行刑机关与罪犯的平衡状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监狱应当公开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罪犯家属的监督;预防腐败、贪污和违反人权的行为。政府还应当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用于改善罪犯生活、劳动和教育条件,提高人格品味。

 

(四)切实保障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提高法律服务实效性

 

罪犯权利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对罪犯提供法律服务是维护罪犯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再对罪犯进行司法救济时,相应地需要律师的帮助。由于律师在罪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罪犯的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婚姻自由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受到侵害时,司法部门应满足罪犯寻求律师协助,及时让律师为罪犯辩护、维权。当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通常会遭到歧视、嫌弃甚至侮辱,以及面临就业、劳动等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情况。此时律师也应帮助他们在人格尊严等方面受到的侵犯,帮助刑释人员获得正常地生存和发展权利。

 

作者简介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8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民主法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凸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把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落到实处。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农村、农民问题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有效解决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挑战,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总之有效的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是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和稳定的环境关键环节,是保证党和国家农村政策能否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辽源市辖两区两县共30个镇518个村,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为了探索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我们以辽源市农村为视角,进行了有关农村民主法治方面的调查研究。

一、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现状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向前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切实实现按章办事、依法治村,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全力维护了农村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1.改变了旧有的乡村关系格局

重建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系,重新划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边界。调整和规范农村基层政府——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由此确立了“乡政村治”或“乡村分治”的新的治理体系。

2.促进了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化

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开始从村级民主向乡级民主扩展,从基层组织的民主向国家政权组织的民主推进,从一种社会自治民主向国家政治民主发展,这显然是村级民主引发的又一富有历史意义的成果。

3.增强了主体民主能力

随着村民自治的推广和不断规范化,从这一制度中受益的农民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关联程度的紧密,促使了农民对于村民自治的参与积极性也越来越大,对村政村务的关注和重视,已成为当前农民生产、生活中重要内容的一大走势。这表明农民的民主和法制观念正日益增强,参政议政意识已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4.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选举改变了传统的村干部任命方式,不仅使村委会的公共权力合法化,全市30个镇518个村委员会得到进一步健全,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民主选举规范有序,518个村换届选举实行了海选,选出了农村的精英人才,从而使村委会的组织管理能力大大提高。民主决策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监督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遏制腐败现象。

二、影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了加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许多错误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涉农案件中就龙山区寿山镇18个村近4万村民中农村婚姻案件占用30%、家庭纠纷案件38%,占案件比重大。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断上升。由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尤以农村故意伤害案居多。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2.重经济发展轻民主法治

在一定时期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毫无疑义的,但不是唯一的,过去在农村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抓经济,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民主法治建设,在财力投入上,重招商引资的项目投入轻社会公共产品发展的投入。在法律实施上,重传达贯彻轻执法监督。

3.农民参政能力与民主法制建设需要不相适应

由于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薄弱,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农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较低,与民主法制建设需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民主法制建设需要。

三、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对策

1.提高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实力与民主法制同步发展,要善于发挥党的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工作。

2.完善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法律制度

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遵循依法流转的原则。补偿,期限,依法签订相应的流转合同,通过法律确认土地权利,实现土地权利的物权化。因而,通过法律尽快确认土地权力的物权化将更加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

3.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保证。乡镇是基层,是基础,是我党执政的根基,要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乡镇党员干部只有坚持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才能提高依法执政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自身正、威信高”,农村干部必须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品质。2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

4.健全制度,规范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行为

一是建立健全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县乡党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从而确保党员干部学法的系统性、规范性。二是建立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进而在党员干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是建立干部自觉学法制度。在引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自觉学法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尤其是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通过法律学历教育等形式,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保障制度。四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总之,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具有高度复杂性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医疗等各领域的问题。农村的民主与法制问题是诸问题中的一个最为敏感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科学解决农村的民主与法治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紧迫性。这项工作不仅对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的内容,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使法律理念不仅闪耀着道德的光辉,而且诠释着先进的治国方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构筑社会成员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共同的道德意志和价值取向也是法律运行的前提。法律规范必须关注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等因素,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集中体现人们的利益和愿望。尽管法律和道德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与道德规范密切相关,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因此,德法并重成为重要的治国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可遵循的良法。从根本上讲,法律所体现的精神是社会的公正和道义,而公平、正义、仁爱等是道德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需求决定了的共同的原则性规范,是道德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公平、正义等之所以从一种道德原则直接演化为法律精神,是因为它们在实践中是最基本却又是最现实的为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法治化建设中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科学立法

从立法层面讲,在近现代的文明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和归宿,使关乎国家发展的价值目标、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和个人成长的价值准则成为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以法律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到精神在社会关系中加以渗透,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自身的规律,进而使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法治环境来讲,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其立足点首先在于提供依法治理环境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衡量尺度很多,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无疑成为评价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的密切逻辑关系中得出的基本判断。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严格执法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通过工作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家及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其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面对各行各业的人财物,涉及社会生活的多方面;担负着公共职责的政府行为,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对于执法者的道德要求当然要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且有着丰富的内涵。

从根本上讲,执法者的道德是他率和自律的统一。第一,掌权为公,用权为民。执法者要把手中掌握的权力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把行使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方式。第二,发扬民主。执法者应牢固树立最充分地保障人民行使民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道德观念。第三,廉洁自律。执法者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行为是体现国家和政府良好道德形象的一个突出方面,也是法治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民守法

守法是社会认知并实践法律的一种现实性活动。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自由平等公正、保证公民的权利等,不是靠法律文件本身,而是法律文化中规定的行为规则在人们活动中的具体化。这种具体落实的有效性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需要通过主体的价值观念、道德认知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行为的自律来起作用。道德以其强烈的情感色彩影响着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制约着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选择,抑制着人们心中的私念。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责任感、义务感等基本的道德心理做保证,那么该社会的法治就成为不可能。所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公民的头脑,使富强民主的家国情怀、公正法治的社会愿景、诚信友善的交往原则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价值追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精神动力。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正司法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例10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指针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说到底就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这种权力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来指导,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是中国国情与马列主义法治思想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经受了历史和现实考验的开放与发展的思想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只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执法,才能保障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才能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检察队伍的规范化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甚至不够公正、不够廉洁;一些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努力促进司法公正,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把检察机关打造成国家法律的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者。

几十年的风雨兼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终于踏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当前正处于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新形势,要适应新形势,必须认清形势,提高适应力。法治社会进程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必须要“打铁还须自身硬”,努力搞好规范化建设,迎接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必须会带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凸现的人民内部矛盾、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高发的刑事犯罪、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亟待提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为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正确、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

(二)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检察干警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分不清私利和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立检为私,执法为已”的错误思想对检察事业有着极大的危险性和颠覆性。同时,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的残余,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使得当前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干警创新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一言堂、等级观念、权重于法、人情重于原则等等,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信号和考验。加之,在学习借鉴外国法治思想的过程中,一些人缺乏政治鉴别力,有全部“拿来”、“崇洋”的错误倾向,否定我国法治思想和成果,造成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和混乱。

这些问题使得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步履维艰。因此,非常有必要正本清源,首先要解决好认识观念上的问题,从端正广大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广泛的教育整改,让大家明白“权为民所用——因为权是民所给”、“利为民所谋——因为是为民掌权”、“情为民所系——因为人民的信任与期待”,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以此来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一)用理念查找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光喊口号,搞形式,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检察工作查找问题,每个检察干警要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法治理念来指导检查。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执法思想上找差距,从实际工作中寻不足,从人民的要求找弱项,查找是否执法为民、是否公平正义、是否服从党的领导、是否服从大局,即是否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查摆和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引导、整顿,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20__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查找、整顿、建设同步协调进行,保证规范化建设与法治理念标本兼进、相融相济。

(二)用理念来指导和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检察改革

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严格规范执法,保障办案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案流程,落实案件质量考评,建立检务督查制度。要用法治理念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超期羁押、裁判不公等问题,通过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和查处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确保司法公正;通过严肃查处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深挖窝案串案,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匡扶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