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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学理论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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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学理论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1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1-0109-03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北部等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当地的地理、气候、交通、人口等因素的限制,当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都创造过灿烂的文化,并留存了丰富的民族文物。

民族文物作为历史和文明的载体,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1],是探索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料,也是进行民族优秀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的珍贵教材。[2]针对这一情况,不少民族院校相继增设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分别开设文物学、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学、科技考古学等方面的课程,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优秀的文博人才,以提升民族文物在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各少数民族的自信心与自豪感。

民族文物包含着特定时期存留下来的丰富信息,反映了当时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受文物本身的材料组成、结构、性能等客观因素以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双重影响,文物随着岁月的流逝会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等的变化,这些改变了文物材料的结构和性能,使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从而掩盖了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信息。[3]可见,民族文物迫切需要科技保护。

文物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基本指导方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分析文物的材料、组成成分、结构与性质、制造工艺、文物产地以及各种环境因素对文物老化、变质、锈蚀毁坏的影响及劣化机理,并制定文物科学保护的方法与具体实施的技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物的寿命。[3]它大量借鉴了物理、化学、生物、微生物、地质学、建筑学等自然与工程学科方面的相关理论与相关技术,使文物分析更科学化、综合化、定量化,为文物保护方案、方法、材料、工艺的选择提供翔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近年来,民族文物亟待科技保护,全国不少民族院校也都相继开设文物保护课程,以求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及应用型的文物保护人才,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古、文博单位的科研与工作需要。本文依据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他高等院校文博专业的教学现状,对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民族院校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偏重课堂理论知识讲授,实验教学明显不足

文物保护学不仅涉及无机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基本理论及其保护材料的合成技术和操作技能,还在保护修复过程中与制陶、造纸、纺织、彩绘、土木建筑、生物医学等技术学科紧密相连,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的综合性边缘学科。[3]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并掌握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的研究内容、方法以及操作流程。然而,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较为单调枯燥,也很难将文物保护中的某一问题剖析透彻,这急需加强学生的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目前,国内已有个别高校组建了较高水平的文物保护实验室,有力提升了本校文博专业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水平。然而,囿于国内文物保护学的发展现状,很多民族院校文博专业的文物保护实验室建设相对滞后,而授课教师往往又偏重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教学方式单一,这很难让学生体会到文物保护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性。另外,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若长期得不到实践,势必会造成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荒疏,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都缺乏使用的能力。长此以往,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只能是纸上谈兵,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能力。

(二)师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全面支撑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需求

文物保护研究按其材料分类,包括陶瓷砖瓦类文物保护、石质文物保护、金属类文物保护、彩绘壁画类文物保护、纸质文物保护、纺织品文物保护、漆木竹器类文物保护、皮革类文物保护以及骨角质类文物保护等,其探究的分析方法、腐蚀机理、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材料都各不相同,又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矿物学、土木工程等自然与工程学科。[3]要想教授文物保护学的所有分支内容,需要教师具备不同材质文物的保护理念与技术。目前,民族院校文博专业的文物保护课程一般仅有一名专业教师担任,而教师的研究方向又较为专一,对于自己研究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也只能泛泛而授,难以深入。因此,仅凭教师的个人力量很难满足不同材质文物的文物保护教学需求。

(三)学生的教育背景相对薄弱,且学科背景又以文科为主,缺乏对文物保护基础理论和方法的深入理解

文物保护学是一门人文与自然相互交叉渗透的学科,对学生的教育背景要求较高,学科背景也需要文理兼备且以理科为主。然而,民族院校的文博专业主要以招收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科生源为主,这直接导致学生在学习文物保护课程的时候,感觉较为吃力,对文物保护中的腐蚀机理、仪器分析以及保护措施等理解不够深入,学生对这门课缺乏学习兴趣。

(四)与周边高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不足

中南民族大学有自己的民族学博物馆,这对于开设文物保护课程以及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民族文物保护人才十分有利。遗憾的是,很多民族高校仍然没有自己的民族学博物馆,或者是有自己的民族学博物馆,但文物保护专业与其以及周边高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之间的交往还不够紧密,亟待加强单位以及师生的交流与合作。

二、民族院校文物保护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一)组建文物保护实验室,加强实验教学

鉴于文物保护的课程特点及其学科的发展需求,民族院校的文博专业应以文物学与博物馆学为核心,以民族学博物馆为平台,以优质的文博实验教学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组建文物保护教学实验室,建立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文博人才教学实验体系。[4]文物保护实验室的建设,将会直接改变文物保护课程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辅以实验教学,让学生在实验室对各种文物保护所需的设备、技术以及操作流程等有个感性而直观的认识,培养其动手能力,真正让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文博单位输送优秀的文物保护人才。

(二)聘请国内外各类材质的文物保护专家,开设系列文物保护专题课堂

由于文物保护涉及的文物范围比较广,涉及的学科门类比较多,使用的保护材料又比较丰富,单一教师授课很难将不同材质的文物保护机理都讲解透彻。中南民族大学文物与博物馆系设立文博专题系列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前来讲学,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针对文物保护课程,民族院校文博专业还是要加强聘请国内外各类材质的文物保护专家前来授课或开展专题讲座,满足学生对不同材质的文物保护方法与技术的全面认识与理解。

(三)加强文物保护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实践教学水平

民族院校的文博专业在提升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应加强与周边其他高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其联合开设文物保护课程、开展文物保护课题研究以及建立文物保护的实践教学基地,增进双方师生间的交流与合作,使双方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优势互补,让学生亲身接触文物保护的第一线,真正了解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方法、理念以及发展现状,全面提升文物保护课程的实践教学水平。

(四)同时招收文科与理科背景的学生,并适当设置自然科学的基础课程

文物保护学涉及大量物理、化学、生物学、材料学、地质学、建筑学、工程力学等自然与工程学科方面的知识。然而,受到文理分科的影响以及文博专业的招生惯例,民族院校的很多文博专业仍只招收文科背景的学生,这已经很难满足目前文博专业的发展需求。因此,现亟待同时招收具有文科与理科背景的学生,以满足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与实践工作的需要。同时,在文物保护课程授课之前,仍需对学生开设自然科学的基础课程,增加学生的理科知识,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这样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文物保护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手段,为少数民族地区输送综合型文物保护人才。

(五)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增强文物保护课程的趣味性

文物保护讲授的内容较为繁杂,而文博专业学生的自然科学基础相对较差,在讲授文物保护课程时,教师应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文物保护教学中的应用。[4]同时,在授课的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通俗易懂、趣味性强的语言,消除学生对文物保护课程的畏难情绪。如笔者常将文物保护专家比作“医生”,把文物当成“病人”,而文物保护专家在修复、保护文物的时候与医生给病人看病的情况相一致,这样就给学生一种直观而熟悉的情景,便于学生记忆与理解。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这样的教学方式变化可以将文物保护课程讲述得易于理解,也能增强学生对文物保护课程的学习兴趣。

三、结论

本文依据民族院校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开设的文物保护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他高等院校文博专业的教学现状,提出文物保护课程教学应亟待增加实验教学、开设文物保护专题课堂、加强与周边院校、考古所以及博物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改进招收学生的学科背景以及教学方式方法等来完善教学环境,以求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及应用型的文物保护科技人才,提升民族文物在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各少数民族的自信心与自豪感。

[ 参 考 文 献 ]

[1] 李晓东.文物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

[2] 们发延.民族文物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中国博物馆,2006(2).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2

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传统村落曾经是最边缘化的一部分。文物管理机构关注村落中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个别建筑物、构筑物或石刻等物,文化管理机构关心村落中“非物质”的文化事项,住建等部门从是否具有历史文化的声誉而给个别村落授予“历史文化名村”的荣誉,旅游部门关心哪些村落能带来旅游收益而忽视保护。传统村落在这样一种尴尬的处境中,迅速在现代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减少甚至成片消失,中国传统文化最后的聚集地――传统村落正在步历史城镇的后尘面临瓦解的危险。笔者在《中国乡村文化景观保护与利用刍议之一》一文中曾经指出,中国传统村落普遍面临着社区组织能力丧失、乡村政权管控能力降低、城乡间贫富差距增大、农村的土地权属僵化、乡村文化面貌趋于雷同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少学者都已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并针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传统文化的一些思路,有的学者甚至已经开始了诸如编制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维护传统村落风貌并改善人居品质的实践。然而,目前我们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实践,失败的教训远多于成功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寻求保护与利用的理论方法,是我们从事传统村落保护的学者应当关注的问题。

一、传统村落保护的参与学科

目前在我国,积极投入到乡村保护实践的,除了民俗学、民族学、社会学研究者外,还有文物保护、博物馆学、建筑和规划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者。这些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对乡村保护的原则理念、策略方法和具体措施都有所不同。

1.文物保护领域如何认识和保护传统村落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是将乡村的聚落和民居当作一一种不可移动文物来看待,将村落内的可移动文物归人民俗文物。我国文物管理系统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实行按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的方式,文物保护单位有国家级别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各级地方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就是针对270个被列为“国保”和“省保”的传统村落。目前已经公布的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在名单中的数量在逐批增加,说明传统村落的保护受到文物管理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传统村落都不是以“某某村”这样的名称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而大多是“某某村古建筑”,或者“某某民居(某某大院)”。这部分传统村落往往是以村落中部分古建筑面目出现,文物保护面对的不是村落整体,而是村落中的部分古建筑或代表性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完整性,而文物管理机构关注的,却只是村落内具有年代价值和经典价值的个别建筑物和构筑物,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重要价值要素――完整性。

传统村落往往具有较长的演进历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至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还在继续进行之中。然而,传统村落一旦作为“古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四有”原则,就需要竖立保护标识,划定保护范围,指派专人管理,还要有记录档案,恨不得在文物周围都安装上围栏,以免游客接近这些古建筑。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高级别文物,还要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实质上主要是一种控制规划,制约保护区划内人们的行为,防范自然和人类活动对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影响,强调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不能和应该做的事项。文物保护从业人员,通常是用一种静止观来看待文物保护,关注的是文物在我们开始认知后的存在状况,希望这种存在状况就是最终的状况,今后不要再发生任何变化,以便能够长久保存“文物的现状”;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文物使用功能的延续情况,尤其是不考虑居住在这些传统村落中人们的生活状况,这就与“活态”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不断变化的状态发生了冲突。具体到传统村落的保护来说,过去的文物部门与住建部门一样,强调的是“古村落”现状物质状态的保持,相对忽视非物质传统的延续,许多经过强力保护干预的城镇和村落失去了它原有的生命力,成了仅存躯壳的“遗存”,有意无意地丢掉或降低了这类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价值要素――真实性和延续性。

2.博物馆领域在保护传统村落方面的介入情况

博物馆专家向来是文化复兴和社区再造的积极参与者,尤其是新博物馆学领域的生态博物馆和社区博物馆研究者,他们对包括传统村落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始终具有很高的积极性。1990年代中期,中国与挪威合作,通过对贵州多个村寨的考察,在贵州省六枝县的梭戛村、花溪区的镇山村、黎平县的堂安村和隆里古镇建设了首批生态博物馆,以图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多元文化。从那以后,中国先后在贵州、广西、云南等多个省区的一些不同民族的村寨中,兴建了生态博物馆,一批博物馆专家进入传统村落开展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生态博物馆成为保护传统村落的重要工具和方式。

博物馆专家之所以首先选择传统村落作为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对象,是因为传统村落能够很好地满足生态博物馆的结构、功能和目的。从结构上来说,生态博物馆的场馆是一个有人居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社区,不局限在一个馆含内,而是将整个遗产地及其自然环境和文化事项作为“藏品”和“展品”;从功能上来说,生态博物馆除了具有传统博物馆的保存、展示和研究功能外,还具有强烈的促进社区和所在地区的社会发展功能;从目的上看,生态博物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展示“活态”的文化遗产,包括遗产存在的“文化生态”和“自然生态”系统,为保存和向世人展示文化的多样性,以此促进遗产所在社区的发展,并为整个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批中外博物馆专家走进中国西南的偏远山村,通过开展社区动员,兴建资料信息中心,试图唤起村民保护自己村落和传承文化的自觉。

不过,生态博物馆在中国的发展并不顺利,几乎所有被作为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传统村落,生态博物馆都处在“半死不活”或“奄奄一息”的状态,博物馆学家在保护传统村落和传承传统文化方面似乎也不具备多少优势,不少生态博物馆运转不灵而难以为继,来自西方的生态博物馆在中国有点“水土不服”。基于对中国生态博物馆存在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在2011年重启了生态博物馆建设工作,试图通过重新建设和更新换代,使生态博物馆“中国化”。有些博物馆专家认为,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和做法来自欧美发达国家,将这些来自发达国家的东西运用到中国西南欠发达地区,二者之间存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较大落差,因此重启中国的生态博物馆建设,应当选择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国东部地区的乡村和城镇。正是由于这种认识的影响,国家文物局2011年重启生态博物馆建设的试点地区时,除了继续在西南地区选取了三个民族村寨外,还在东南地区选取了城镇街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域各一个(福建省福州市的三坊七巷、浙江省安吉县)。笔者以为,生态博物馆作为一种保护遗产、传承文化的工具,无论国内外,无论是否发达地区,它都是普遍适用的。中国西南地区以传统村落为对象建设的生态博物馆之所以未能有效运行,区位和经济的原因都是次要的,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表层的原因是,博物馆专家对这种新的概念理解尚不够深入,过分强调了生态博物馆的展示功能而忽略了其文化传承功能,作为文化传承主体的社区居民对生态博物馆建设缺乏参与或参与不够;另一个深层的原因,就是前文所说传统村落社区自组织能力的丧失,以及生态博物馆专家作为他组织一方掌控的资源严重不足,难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在组织上、资金上、物质上和道义上对建设生态博物馆的这些传统村落予以支持。

不过,尽管生态博物馆目前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但这不是生态博物馆方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我们对生态博物馆这种方法认识有偏差。如果我们的博物馆专家能够对生态博物馆的本质有更深刻的认识,如果对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基础和条件有更恰当的选择,能够找到先前乡村型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本质问题所在,并且我们的博物馆专家和相关支持机构能够有更多的资源带到乡村,博物馆专家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

5.建筑和规划领域如何保护传统村落

建筑学和规划领域的学者,尤其是建筑历史和乡土建筑研究者,长期以来都非常关注传统村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到大后方的建筑学者就开始关注传统民居,刘致平、刘敦桢等调查西南古建筑时皆专门调查了西南民居,并先后以这些资料为基础撰写了《四川住宅建筑》、《中国住宅概况》等论著,开我国民居研究之先河。这些民居建筑既有位于城镇的,也有位于乡村的,其中乡村典型民居的调查与记录,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组织师生对民居建筑进行了多次调查,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在此基础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组织高校和各省区建筑研究机构的相关研究者,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选取典型的民居建筑类型和民居建筑实例,编写了民居系列丛书,先后有《浙江民居》等民居专著出版问世。以后,陆元鼎、孙大章先生分别撰写了《中国民居建筑》、 《中国民居研究》两书,对中国传统民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陆元鼎先生还沿袭了当初按省级行政区编写传统民居资料集的方式,组织编写了《中国民居建筑丛书》,迄今已经出版了19分册。一些高校建筑或规划专业的研究者也长期致力于传统民居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陆续推出了一批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陈志华教授及其团队的乡土建筑研究成果。不过,建筑界整理研究传统民居,最初主要是为今天的建筑设计提供借鉴,将这些民居记录并保存下来是次要的目标。并且,从全国各地的城镇和村落中选取优秀的代表性传统民居相对容易,按建筑文化区系统地对代表性传统村落开展记录、整理和研究却相对困难,迄今为止,只有少许乡土建筑专家组织过典型村落调查,并编写了传统村落丛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优秀的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日渐减少,不少有社会责任心的建筑和规划学者投身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之中,成为传统村落保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下简称《指标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住建和文物部门根据这个认定标准,先后推荐了一些传统村落上报,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并公示,以住建部为首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公布了三批共2555处典型传统村落,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在此基础上,住建部等部局于2014年将其中327个村落列入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范围。过去从来不被重视的传统村落,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有了专项资金的支持开展保护工作,这当然是令人欣喜宽慰的。不过,由于在民居与聚落、村落和城镇、文物与遗产之间都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 《指标体系》过分强调了建筑,而忽略了居住在这些建筑中的文化传承的主体村民、村民的活动及组织、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产业(农业)。由于这个缘故,根据这个《指标体系》选择出来的村落,还存在着一些瑕疵。以列入第一批财政资助的“传统村落”为例,江西休宁县万安镇万安老街、四川古蔺县二郎镇红军街社区、云南剑川县金华镇剑川古城等,就显然不属于传统村落,而是历史城镇和街区。这些历史城镇和街区,在历史文化名城大多名存实亡的今天,当然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亟需加以保护;但这些历史城镇和街区的性质不同于传统村落,保护方法和机制也有所不同。《指标体系》给出的传统村落定性和定量指标,没有能够充分体现传统村落的性质和特点,各地评选传统村落自然会有偏差,以至于将某些城镇、街区和商人宅院当作传统村落。

建筑学者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重在村落建筑的测绘记录、修缮维护、风貌整治、内部改造等要素;规划学者则重在村落本身的格局保持、环境整治、发展、新区营建等方面。总的说来,这两个学科的研究者更多在物质文化形态的乡土建筑或狭义的聚落方面,对传统村落所赖以存在的田地和山林关注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事项的记录、保护和传承更有所忽略。《指标体系》开始注意弥补这方面的缺失,将“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评价一个传统村落价值的三个方面之一,这是很可喜的进步。罗德胤先生这样评价:《指标体系》“看一个村落能不能人选传统村落,要从聚落、建筑和非遗这三个因素来考量……应该说,尽管还不是百分之百完美,但抓住聚落、建筑和非遗这三个因素,确实是抓到了传统村落的特点。尤其是非遗成为三要素之一,可以说是非物质遗产专家们的一次胜利。之前从事民居建筑研究的学者们,是普遍没有把非物质遗产放到这么重要的位置的。这个评价是中肯的,尽管《指标体系》对传统村落的基本要素强调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性和定量评估也还存在一些不足。

4.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在保护传统村落方面的作用

传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部及“非遗”研究者正在大力推导的工作。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公布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包括民族与民间的节日、民俗、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口头文学等,凡1219项,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名单中,其中26项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研究者往往来自民俗学、民族学、民间文学、民间艺术和民间乐舞等领域。而保存较好的“非遗”事项多在传统村落中,“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保护这些文化遗产赖以存在“文化空间”,也就是传统村落的社区及其特定场所。因此,“非遗”研究者无疑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

较早开始关注传统村落保护的包括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等著名学者,都重视“非遗”主要聚集地传统村落和历史城镇的保护,认为只有这些村落和城镇的传统和文化延续下来,文化空间保护下来,这些“非遗”才能最终传承下来。著名文学家和艺术家冯骥才先生,也一直大力倡导对“非遗”聚集地传统村落的保护,他于2013年在天津大学筹建了“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并这样阐述传统村落与“非遗”的关系:“这些文化遗产大部分活态地保存在各地的村落里。正如联合国教科文对非遗评定的标准是:它必需‘扎根于有关社区的传统和文化史中’。如果村落没了,非遗――这笔刚刚整理出来的国家文化财富便要立即重返绝境,而且这次是灭绝性的,‘连根拔’的”。“非遗”是由与之相关的个人和社群来传承的,这些人和社群主要居住在传统村落里,保护好这些传统村落并使之健康发展,我们的“非遗”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延续下去。但由于我国乡村的土地、聚落、文物、“非遗”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原本浑然一体的传统村落,其“非遗”保护与传承很容易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文化门类,与其物质载体即传统村落若即若离。

二、保护传统村落的理论方法

文化遗产保护本来就是一个交叉学科,涉及的学科类型十分广泛。在文化遗产的各个类型中,传统村落所属的遗产类型――文化景观又兼具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素,是最复杂的文化遗产,牵涉的学科领域就最为多样。尽管不同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和目的有所不同,但他们的理论和方法都可以作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借鉴。

可以运用于传统村落保护的理论和方法很多,笔者所关注的,主要有一般系统论及系统规划理论、自组织与他组织理论、文化构成及文化谱系理论、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以及生态博物馆方法。下面,将笔者所知的这些理论方法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运用前景作一简要的介绍,供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行动的同仁们参考。

1.一般系统论及系统规划理论

无论是开展历史城镇保护还是传统村落保护,首先需要对需要保护的对象进行尽可能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针对遗产现状和存在问题,编制保护与发展规划,然后逐步落实规划的保护规定和措施。城镇和村落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照一般系统论的定义,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中各个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每个要素在系统中一定的位置上都起着特定的作用,这些相互关联的要素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又与它所依赖的环境息息相关。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但每一个系统都具有某种一致性或同一性,从而将它与其他系统区分开来。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把所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系统规划理论则认为,城镇(或区域)是一个不同区域位置的功能活动相互联系和作用的、不断变化的复杂系统,一个局部发生的变化还会引起其他局部的相应变化。因此,规划者应当从经济和社会方面来研究城镇,而不是只从物质空间和美学方面来观察城镇;应当首先了解城镇是如何运行的,并对任何新开发项目可能产生的联动效果进行评价;应当持续不断地监控、分析和干预城镇的变化,而不是试图规划一个城镇或区域的永久蓝图。

如同城镇一样,乡村也是一个由不同位置和功能、相互关联的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组成的不断变化的系统,其要素、功能、结构和环境与城镇不同,从而将乡村与城镇区别开来。每个地区或民族的乡村都可以视为一个大系统,这个系统有着某种一致性,可以将其与其他地区或民族乡村区分开来。各民族或区域乡村中的村落和村落群落,则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个系统,保护传统村落就是要保护其整个系统的完整性,不能仅仅保护其中的某些要素。由于任何改变村落结构和个别要素的外来干预都可能导致相关要素的改变和结构的改变,从而引起联动变化,这种变化如果是有利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当然可以说是干预正确;但如果这种变化不利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与其采取干预措施还不如不干预。因此,对任何改变村落自然变化的个别要素的变更,都要十分慎重。又因为村落如同城镇一样,是个不断变化的系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都应当是符合动态平衡性的原则,任何试图终止传统村落发展变化的预设都是不可取的。

2.自组织理论

“组织”是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组织分为“自组织”和“他组织”这一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矛盾。所谓自组织是指组织力来自系统内部,无需外界干预而能够自行创生和演化,并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系统;他组织是指组织力来自系统外部,不能自行创生和演化,不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只能依靠外界特定的干预来推动组织,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1960年代以后,“自组织理论”逐渐开始成为研究诸如生命系统、社会系统这样的复杂自组织系统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的专门理论,即这些系统是如何在内在机制和外在条件的驱动下,自动地由无序走向有序,从简单走向复杂、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单纯的自组织存在着不能全面利用信息、有效性低且可能导致系统失衡等缺陷,因而需要在自组织过程中适当地施加他组织的作用。中国古代城市的绝大多数是体现中央王权或皇权政治意志的建置城市,城市营建和管理是以他组织为主而自组织为辅;我国的传统村落则恰好相反,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在很长一段时期都是以自组织为主而他组织为辅,只是在近代以后他组织成分在逐渐加重。因此,自组织理论无疑是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理论。

我国学术界早已注意到自组织理论在城市、区域、乡村发展和建设中的作用,已经有了一批研究成果。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方面,一些思想活跃的学人根据自组织理论,对传统村落的民居建设、聚落更新、社区营造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有的研究者认为,应结合自组织理论的核心思想、阐述传统村落形态的自组织特征、演变过程和演变序参量、辨析自组织演变和城乡规划的关系、提出传统村落形态更新的基本原则。有的研究者提出,传统乡村是一个相对完备的自组织系统,在没有外界特定干扰的情况下,可以依靠系统内部力量进行自我调节、完善和发展。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乡村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使得原先的系统内部失衡,乡村社区的自组织能力下降,朝着无组织的方向发展。因此,需要通过特定外部参量的输入进行调节,通过社区营建,促使乡村社区系统回到自组织发展状态,恢复系统平衡状态。尽管目前自组织理论在传统村落方面的运用还有许多欠缺,但这些研究无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思路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3.文化结构理论

考古学的文化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一群具有明显特征的人类物质文化的遗存。由于人类社群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社群与社群之间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他们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社会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全都属于独自发明和创造,都有许多从其他社群引入的东西,其物质文化遗存的构成也自然包含了不同文化的因素。考古学家可以通过对一个自然地理区域或一个经济文化区域文化遗存的排序、分期、断代,首先建立起每个区域的文化发展序列,当多个这样区域的文化序列建立起来后,就构成了一定范围的文化谱系。有了这个文化谱系,我们就能够类比分析,判断出哪些文化因素属于该文化体,哪些因素是来自其他文化体,从而为重新建立该文化体的社会结构创造条件。

同样,还没有被全球化大潮湮没的现代乡村,其文化构成也是复杂多样的,正是这种文化构成的差异性,造就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不同民族的村落,其文化都不是单纯的,只是主体文化因素不同于其他民族,才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村落的不同文化景观。即使同一个民族的村落,其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的文化结构也不是相同的,要研究同一民族不同地区文化结构的差异性,避免将每个民族丰富多彩的村落文化景观简单化和一体化。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中国的传统聚落景观因受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异常丰富的区域景观特点,因而提出在遵循传统地理区划理论的基础上,还要借助考古学的“地区类型学”理论、文化人类学的“特征文化区”理论以及文化生态学的“文化区系”理论等,来对中国传统聚落景观进行类型整理和区系划分。并在区系划分的基础上,引进生物学的“基因图谱”概念,建立反映各个聚落景观区系演化过程和相互关联性的“景观基因图谱”的建议。这些意见,应当引起我们从事传统村落保护研究学者的重视。

4.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

岛屿生物地理学是研究岛屿上生物群落发生、分布、演进和更替规律的生物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理论主要有“物种平衡理论”和“物种数量理论”。它的主要内容是:岛屿具有明确的边界,随着其面积大小、海拔高程和与大陆距离远近的不同,岛屿上的动植物群落也不同;岛屿的动植物的种类、结构和组成比大陆简单,岛屿只能维持一定数量的物种,这个数量是迁入物种与消失物种之间动态平衡的结果;岛屿物种的数量与其面积大小、距离大陆的远近以及洋流、季风等其他因素都有关系,一般说来岛屿越大且距离大陆越近,其物种也就越丰富;岛屿面积等因素的变化在到达某个临界点后也会导致物种的变化。

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所说的“岛屿”,可以是真正海洋中的岛屿,也可以是一个周围有自然屏障隔离的相对孤立的地理区域。在自然屏障的作用下,“岛屿”内的自然生态或文化生态,可能与“岛屿”外的自然生态或文化生态截然不同。这种“岛屿”内外的显著差别,因为“岛屿”周边自然屏障的存在而长期保持,如果这种区隔被打破,“岛屿”上原有的生态平衡也就会被打破。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对于我们开展传统村落,尤其是传统村落成片集中区域的保护,无疑有着借鉴的价值。祁黄雄先生在论述保护性用地规划时指出:“岛屿生物生理学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及其规划,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经济一体化带来文明的冲击。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已经成为文化上的‘孤岛’。这类保护性用地,需要在文化特色上突出民族聚集地,建立相应的保护地,建立受保护的文化‘栖息地’。”在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村寨群落和区域往往周围有连绵的高山和湍急的河流等自然屏障,本身容易被作为一个“孤岛”与周围相区隔,因而其传统文化保护较好;在中国的东南地区,经济和交通向来发达,但江河湖泊既是文化联系的纽带,却也在某种程度上分隔出了若干相对独立的“岛屿”、“半岛”和“海湾”;运用岛屿生物地理学的理论来指导这些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也有帮助。

5.生态博物馆方法

生态博物馆是新博物馆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在原来的地理、社会和文化条件中保存、展示和传承特定族群或社群的生存状态、文化传统和文化遗产的开放式博物馆。我们曾这样给生态博物馆进行定义:“生态博物馆是基于当地民众自愿的意志和热情建立起来的博物馆;博物馆保护和展示的对象是当地民众认为重要的、需要给予保护和传播的、传统仍然在延续而未中断的“活态”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所在场所及其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既有物质的又有非物质的,既有可移动的也有不可移动的,既有室内的也有室外的,既不排斥经典的更注重通俗的);它的建设和运营均有当地民众参与,它的展示除了面向外来的游客,更要面向社区民众自己;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影响人们观念态度,并最终促进博物馆所在社区和地区的发展。”生态博物馆的性质、结构、功能和目的,决定了它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抓手,中国第一批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对象几乎都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民族村寨,就很能说明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生态博物馆已有十多座,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广西和内蒙古等地,涉及苗族、布依族、侗族、傣族、彝族、瑶族、蒙古族和汉族等多民族的文化。最新兴建的生态博物馆中,也逐渐在突破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3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1-0103-03

一、探索背景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社会人士呼吁政府部门建立相关法规惩处施虐者,保护动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已成为共识。当前在很多高校的医学、生物学、兽医学等专业领域的教学以及科研中都涉及到实验动物[1]。笔者所在的扬州大学兽医学院现有学生近1000人,其中本科生499人。本人在指导学生的动物实验过程中,发现有些学生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动物福利问题,出现了在实验过程中给动物造成非必需的痛苦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动物福利观,同时也不利于他们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某些高校大学生频频上演的虐待动物事件,不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各大高校,尤其是医学或者兽医学学校开设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课程,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动物福利观、增强动物保护意识、善待动物、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以后的科研以及社会生活中科学合理地保护与利用各种动物资源。

二、动物福利的概念

1976 年,休斯将农场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988年,Fraser 提出动物福利的目的是在极端的福利与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1990 年,台湾学者夏良宙提出,从动物立场而言,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动物福利是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动物康乐就是动物自身感受状态,也就是“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美国动物福利专家称,动物应有五大自由:转身自由、舔梳自由、站起自由、卧下自由、伸腿自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法规定有“五不”:无营养不良、无环境带来不适、无伤害和疾病、无拘束地表现正常行为、无惧怕和应激。

我国学者在解释“动物福利”时指出: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而动物福利的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心理。动物福利包括物质(身体) 和精神两个方面,通俗的讲就是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人道,尽可能的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实质上是以人为本位的,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保护措施使其康乐,而人类也可以从中更好地受益。

三、设计思路

1.教学内容的探讨

动物福利概念的提出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善待动物、倡导生态文明、保持生态平衡, 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保障。目前,动物福利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更是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动物福利壁垒。而我国的动物福利发展状况相对落后。

《动物福利保护概论》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动物行为学、兽医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学科。该课程需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探讨动物保护问题,论述动物保护的内容和意义、动物的痛苦、动物的保健、动物福利、动物异常行为、动物试验、人类娱乐活动等和动物保护的关系,同时还应分别介绍家庭宠物、经济动物、野生动物等保护概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保护措施,介绍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全面了解动物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培养保护动物的意识、掌握常见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学生能自觉参与到动物保护的行动中,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针对教学内容多而教学时数相对较少的矛盾,需合理安排课时,从而达到全面地学习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课程教学计划是 32学时。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如下表:

表 1《动物福利保护概论》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共32 学时)

序号 教学章节名称 学时 序号 教学章节名称 学时

1 第一章 动物保护的内容及意义 2 9 第九章 畜禽的保护 2

2 第二章 动物的痛苦 2 10 第十章 实验动物的保护 2

3 第三章 异常行为与动物保护 2 11 第十三章 家庭动物的保护 2

4 第四章 动物福利与畜牧生产 2 12 第十五章 经济动物的保护 2

5 第五章 动物的保健 4 13 第十六章 园养动物的保护 2

6 第六章 动物试验与动物保护 2 14 第十七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4

7 第七章 人类娱乐活动与动物保护 2 15 合 计 32

8 第八章 动物保护立法及动物保护组织 2

2.教学方法的探讨

(1)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明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改变传统的老师“灌输”模式,采用互动式、启发式、研究型性教学。可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大学生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认识,引发大家的讨论,同时配合采用课程报告等方式进行辅教学,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可促使学生们深刻了解动物保护的内涵和意义。例如,2012年10月发生的四川“虐猴男”笑着活剥猴皮事件;2016年7月13日发生的天津虐猫,小猫被切掉半张脸事件;更有2015年3月31日,成都某大学生因与宠物店老板协商不好退款金额,当场虐死仅两个多月的小猫等等。这些损坏动物福利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人们也将注意力转向了大学生这个高素质群体。一个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竟会如此残忍,面对幼小的生命,因自己的一时愤怒,竟然活活虐死小猫,不禁引起人们对青年学生动物福利意识淡漠的担忧。而发生在2016年7月23日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泰国普吉岛大象在海啸中救孩子” 事件,又代表不同的动物角色立场。此类教学方法的重点和难点是尝试站在不同角色的立场表达观点和如何把握动物利益和人类利益的平衡,对每章教学重点教师应当做到精讲并反复强调[2]。

重新审视和组织教学内容,建立优化的动物福利保护教学体系。在课堂教学中既注重讲授经典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跟紧学科发展前沿研究动态。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又可以获得最新的信息,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3]。另外,在教材的选择上除了使用规定教材外,同时将国内外其他的优秀教材引入到课程内容中,作为学生的主要参考书。此外,还可以介绍与动物福利保护相关的中英文杂志,以及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网站和课程网络课件地址,供学生进行查阅,丰富学生的知识来源。

(2)创新性应用研究性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师的主导下,将课程的内容转变成生活、生产或科学中的实际问题,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师的帮助下按照科学研究的模式来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达到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过程[4-6]。研究性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从传统的知识获得过度到知识和能力的并重。最典型的研究性教学模式是通过在老师的帮助下分析、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目的。研究性教学要求对教学内容的大胆取舍、有效整合,借助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和趣味性的热点研究问题,如“实验动物的福利”、“经济动物的福利”的问题等,开展以3-5个学生为1小组的专题演讲。这一教学模式,将会大大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破灌输式传统教学模式,让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去寻找和学习知识。同时,此类教学方法的开展,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以及查找文献、收集资料的能力。课程考核方式可采取20%+20%+10%+50%的方式,分别是期中基础知识测试、热点研究问题完成情况、平时作业完成情况、期末开卷综合测试。最后,为了让课内课外结合,同时提高设计效率,可以容许学生课内将笔记本电脑带到教室,课上完成大部分设计,课下继续完善,并且课下的问题可以在课堂上讨论,典型问题老师集中讲解。课下的问题也可以通过邮件、QQ或者微信同老师交流

(3)专题短片回放, 丰富教学手段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掌握动物保护知识需要以感性认识或经验为基础,感官可以使动物保护知识具体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感知和理解,这样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通过经典短片回放,能使学生身临其境,获得学习的满足感,创造愉快自由的学习情境,会使学生的大脑不至于过度紧张和疲劳,激发学生学习动物相关知识的动机和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此类教学模式更加直观性,具有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动物福利保护概论》集各种动物的保护于一门课程中,各种野生动物的保护包括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7],在多媒体的教学模式下,野生动物行为的观察更加直观和形象。通过播放记录动物短片,如实验动物的操作过程和注意事项,能让学生记忆深刻,迅速了解实验动物的操作过程,同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使教学能达到满意的效果。通过播放关于学生动物实验过程中所涉及的动物福利问题,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动物福利问题的甄别,并将知识点贯穿于短片中,让学生了解动物实验中需注意的动物福利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4)科研专业知识的融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将专业的最新动态及相关科研成果写入课堂教案或讲义,融入课堂教学中,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动态和走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充分发挥学习主动性[8]。例如,在动物福利和畜牧生产章节中,关注畜牧生产过程中的最新研究动态;关注动物传染病的最新研究进展,注重动物的健康问题;关注重要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将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引入课堂,例如为提高母猪饲养管理中的动物福利问题而研发的智能化母猪饲喂管理系统,让学生们了解现代化畜禽生产的发展方向,以及动物福利概念在生产中的渗透。另外,以科研式教育为辅,能使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三个层面相辅相成,形成特色,同时也能丰富学生的文化内涵。

(5)组织参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和流浪动物收留机构

去动物园参观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流浪动物收留机构、民间动物救助站等,切实体会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直面受伤动物带来的震撼可以强烈刺激人的内心,同时在参观的过程中注重与动物福利保护人员的交流,认真体会动物福利的重要性。并且反思因为人类活动而导致的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是动物灭绝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观看救治好的伴侣动物与人类的亲密关系也能增强学生尊重生命,珍爱动物的情感。

(6)教师的不断学习和全面发展

《动物福利保护概论》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动物行为学、兽医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学科。承担《动物福利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师应当具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并且需要了解动物立法、饲养管理、行为学、防疫等方面的最新进展。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科动态和走向,以此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除此之外,切实保障动物的福利,要做到知行合一。这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加深对动物福利内涵的认识,定期接受以实验动物福利规章制度、相关技术为主的培训,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以身作则,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产生影响,潜移默化中使动物福利的观念和意识深入人心。

四、小结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融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课堂教学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动物保护概论课程的学习,能使大学生们认识到动物保护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的价值取向问题。动物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教师作为高素质人群更加责无旁贷。将《动物保护概论》作为选修课引入到高校大学生教学体系中,对于提高大学生学习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同时,通过对《动物福利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提高了教师的业务水平,使学生掌握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了理论和实践融会贯通的目的。

教学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任务艰巨的工作,为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高等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 郭永刚,闫秀明,胡立磊.高校动物实验教学与实验动物福利[J].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2013,25 (2):208-210.

[2] 董晖,李磊. “动物福利”教学设计 [J].生物学通报,2010,45(10):20-23.

[3] 陈吉刚.微生物学合作式教学改革的探讨和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9,22(2):84-87.

[4] 王晓泉,刘晓文,彭大新.动物传染病学课程研究型教学模式初探[J].现代农业科技,2011(5):24-25,30.

[5] 刘新,方芳,陈冬梅.探索研究型的本科生微生物学教学改革的体会[J].热带医学杂志,2008,8(8):884-885,888.

[6] 徐大勇,李峰.微生物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讨[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9(1):81-84.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5

关键词:

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教学方法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考古活动也不断取得突出的成就。在我国现今发展阶段,在高职院校内设立的考古专业课程中,有关考古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逐渐受到我国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如何才能更好的完善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方式,本文经过研究,特得出以下结论。

一、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现状及成因

1、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的教学现状

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新时期发展的潮流和需求,我国各大职业院校开始选择在本校内开办和设立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的相关课程内容。但由于我国各大职业院校在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知识的课程教学上,没有足够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理论做支持,导致我国现今阶段各大职业院校,无论是在有关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学师资还是办学理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和不足。

2、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现状的成因

我国的职业院校的办学理念不同于本科院校,在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于学生相关专业知识在综合实践能力上的培养,是我国职业院校最为显著的办学和教学特点。但现今阶段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在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课程的教学过程之中,大部分依然采用中国传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方式,对于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上的侧重程度较深,普遍忽视了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实践教学,即对学生考古文物保护技巧的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上重视力度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课程知识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1]。除此之外,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全国范围内的职业院校中负责考古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在考古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教师教学经验的不足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低下等方面的内容,是直接导致我国职业院校考古专业中对学生文物保护技术相关知识内容的教学效果不能很好的达到授课教师最初的心理预期的主要前提原因之一。

二、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1、建立文物保护技术培训实验基地,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大职业院校为了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更多的选择在学校内的考古专业课程安排中引入和设立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专业知识的授课课程。但由于我国的职业院校在有关考古专业的办学经验方面还比较薄弱,在大多数时候,对于学校考古专业的学生,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知识的教学过程中会选择参照或者沿用本科院校中相关专业课程内容的教学方式,而本科院校传统的专业知识授课方式更多的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特点严重违背了职业院校旨在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综合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理念,最终导致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严重低下。想要更好的解决这一教学弊端现象的出现,我国的职业院校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培训机制,建立与考古专业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相匹配的实验培训基地等一系列的硬件设施。在有效保证学生对于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综合应用实践机会,为最终培养出更加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应用型人才提供坚实的客观保障条件。

2、回聘退休考古专业文物保护专家,提高教学质量

在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由于受到我国国家教育局以及相关部门有关指导政策和工作精神的影响,职业院校的专业在职授课教师与本科院校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在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职业院校考古专业负责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在职授课教师,普遍存在因考古专业相关知识掌握程度不够深入而最终导致教师的授课质量低下,学生学习效果不能达到社会对于相关考古专业人才在专业知识水平高度上的需求,严重影响了职业院校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的教学发展进程。我国的职业院校如果想要更好的改善考古专业在对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学现状,可以将已经退休的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和资深学者回聘到学校之中。在不影响学生对于相关专业课程知识学习的课程安排的基础之上,适当的举办专家讲座或者专家亲临授课相关方面形式的教学活动。在更好的为学生拓宽有关考古专业在考古文物保护技术的知识面广度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讲座和培训安排,更好的提升学校考古专业相关在职授课教师对考古专业知识的掌握水平,最大限度的改善教师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的教学现状。

3、改善教学方式,灵活教学方法

虽然在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阶段,在职业院校考古专业之中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方面的课程,是在参照和效仿本科院校授课过程的基础上设立的,但为社会培养具有更高水平综合应用实践能力的新型就业人才是我国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传统本科院校过于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教学方式不能更好的适应职业院校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需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受到严重阻碍。我国的职业院校如果想要更好的完善和改革校内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专业教学实践效果,就必须及时有效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改变传统古板理论化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合理有效的应用更加灵活的教学方法。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最大限度的提升学生对于考古专业有关文物保护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有效的激发学生对于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潜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最终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2]。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考古学专业中,有关对于文物保护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对学生科学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以及综合实践的应用能力的综合考察。只有我国现今阶段开设考古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有效的摆脱学校传统的专业知识教学方式,更好的掌握灵活、科学的教学方法,才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综合应用型考古人才,相关授课教师的教学才能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

作者:姬颖 单位:洛阳科技职业学院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6

植物保护(plantprotection)作为一个学科,其含义在不同的国家有着较大的差别,在我国植物保护一词广义上指通过各种途径保护植物免受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而狭义上的植物保护仅针对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即应用植物检疫、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及化学防治等综合措施有效控制这些有害生物对农林业的危害,以保证农林业的健康生产。

而日语中的“植物保护”一词,则是从植物生态、森林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水利土壤改造、土壤植物营养等角度出发保护植物,防止种的灭绝,维持种的多样性,与有害生物防治有关的词汇是“植物防疫”。为此.日本政府专f1制定了“植物防疫法”,作为指导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的根本法规,内容包括总则、国际植物检疫、国内植物检疫、紧急防治、指定有害动植物的防治、都道府县的防治、杂则,以及罚则等内容…。根据该法律,日本构建了一个。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间系统构成的完整的植物保护体系。中央和政府层面有农林水产省消费与安全局下设的植物防疫课.主管全国植物防疫的行政管理工作,下设总务班、防治班(负责病虫害发生预测预报、防治指导、农林水产航空事业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的改进等)、国内检疫班(负责日本国内的植物检疫、病虫害的侵入警戒及经济防治等)、检疫计划班(负责国际植物防疫条约、植物检疫措施等国际标准的制定,病虫害危害度分析及调查研究等)、检疫业务班(负责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业务调整、进口植物检疫、植物防疫所的管理等)及专家组(负责与两国间进出口检疫条件协商有关的事务及出口植物的检疫)。通过对进出口植物的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取缔,对病虫害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植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病虫害发生及时预警,加强对药剂和防治的保障。

下设的植物防疫所主要承担进出口植物的检疫工作。而地方上,各都道府县均设有负责植物防疫的农林水产部(或农林部、农政部)及专门从事病虫害防治的病虫害防治所。目前日本全国共有病虫害防治所53个,平均人数在10人左右,其主要职责包括:病虫害预测预报,病虫害防治计划的制订.植物检疫,对基层市町村、农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农药试验示范、药效试验,指导农药正确使用,以及农药市场管理等。病虫害防治所业务经费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基本上各负担50%。此外,全国还有病虫害防治员4200多人,多由农协、农户和基层政府职员等兼任,接受病虫害防治所的业务指导,负责各市町村的植保工作并存防治所和农民之间起一个技术桥梁的作用。各都道府县的病虫害防治所还与当地的农业试验场、园艺试验场等科研单位、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等农业团体合作设立“都道府县及市町村防治协议会”.制定整个都道府县的病虫防治实施方针。

日本病虫害防治的民间系统主要是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JA),类似于我国的合作社。该组织作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基层,农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协的设立上至全国.下至各市、町、村,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网络,触及面很广各农协几乎都设有营农指导员.作为活跃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普及员,以农协会员及其家属为对象,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农民以指导.其指导范围涉及农业领域的方方面面,但以担任研究、制订农业生产与经营计划,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推广新品种和新的作物栽培技术等为主,并为农家购置农机和设施提供咨询,在会计业务、税务知识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向农民提销信息和相关服务。可以说,农协营农指导员是植物保护知识的直接传授者,在日本的植物病虫害防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植物保护工作本着测报先行、综合治理、安全用药、保护环境的原则开展,实现了由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专家咨询系统、远程咨询系统和远程诊断系统等现代技术构建的植物保护网络化,建立了JPP—NET植物防疫信息综合网,并适时进行大面积飞机喷洒防治。日本是世界上农药残留标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对各种农药在每种栽培植物上的农药残留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要求.乱用药、滥用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很少。在病虫害的防治中,非常注重化学防治以外措施的应用,很好地体现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PestManagement,简称IPM)的理念。其农药的流通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农药企业生产的农药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到达农民手中。其一为农协途径,即通过JA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经其投资的经济联合会到达或直接到达各地的农协组织后销售给农民;其二为非农协途径,即依次通过农药批发商和零售商两个环节销售给农民。对农药的销售采取严格的许可制度。

二、日本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体系

日本的植物保护人才培养也分为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三个层次,其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由一些综合性的或农业高等院校进行,而专科生由设置在地方的农业大学校(2年制)完成。本文主要对本科生的培养加以介绍。植物保护一级学科下含植物病理、农业昆虫、杂草和农药学四个方向,目前我国植物保护专业的专业课程有《普通植物病理学》、《农业植物病理学》、《普通昆虫学》、《农业昆虫学》、《杂草学》和《植物化学保护学》6门课程,另有与四个方向有关的专业选修课多门.以青岛农业大学为例.共有《害虫生物防治》、《植物病害生物防治》、《昆虫生态与预测预报》、《植病流行学》、《植物免疫学》、《农药环境毒理学》、《农药毒理学》、《植物检疫》、《昆虫学研究法》、《植病研究法》、《农田杂草控制》、《昆虫生理学》、《农药残留与检测技术》、《资源昆虫学》、《昆虫病理学》、《菌物资源学》、《生物农药》、《农药加工技术》、《植物病毒病害及综合治理》、《分子生物学》、《农药施用方法与技巧》、《植物细菌病害及防治》、《植物线虫病害及防控技术》、《贮粮害虫》、《农螨学》等25门课程,其中前15门为专业限选课。

通过四年的学习,要求培养的学生同时掌握与三个方向有关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敢于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的意识,以及自我提高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与植物保护相关的各项工作。日本与我国不同.其大学均未设植物保护专业,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往往结合在农学专业里面。虽然能比较系统的学习与植物病、虫、草害有关的知识,但对农药知识的学习较少,农药相关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与化学及应用化学相关的专业来实现。以日本唯一的一所农业本科院校东京农业大学为例,其培养目标瞄准“次生代农业”(即对人类及环境友好型农业),通过学习次生代农学理论与技术,培养能够应对粮食自给、食品安全、地球环境等问题的能力,在农业经营方面敢于挑战现有生产方法,围绕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够对今后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人才。根据需要在该专业内设置了农学与园艺两个培养方向,其中农学方向共设置课程103门(含毕业论文),即必修课29门,任选课74门。

实习从大一开始,《农业实习》课程要求学生深入校办农场,体验食用作物-工艺作物、草地•饲料作物、果树、蔬菜、花卉及农机等领域的农业生产,领略农业生产的快乐与困难:大二开始以解决食品及病虫害问题为目的,通过《生物学实验》等掌握研究的方法;大.二开始进入研究室.与指导教师及研究生一起进行专门的研究l6。该方向的具体课程如下:

第一学年:有《作物生产学》、《土壤学》、《遗传学》、《育种学》、《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园艺学》、《农业实习》、《农学原论》、《信息学基础》、《英语》、《共通演习》和《新生seminar}13门必修课及《健康福祉概论》、《心理学概论》、《艺术》、《日本国宪法》、《经济入f1》、《生物学》、《化学》、《数学》、《物理学》、《国际学习》、《英语听力》、《体育》、《基础生物》和《文章表现》24门任选课。

第二学年:有《生物学实验》、《农业实习》和《英语》3门必修课及《农业气象学》、《植物营养学》、《农作业系统论》、《资源植物论》、《食用作物学》、《工艺作物学》、《草地饲料作物学》、《植物育种学》、《植物工学》、《植物病原微生物学》、《昆虫分类学》、《环境科学》、《生物化学》、《动物福祉》、《植物生理生态学》、《生命伦理》、《文化人类学》、《现代社会的问题》、《国际关系思考》、《地学》、《英语会话》、《中国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职业设计》等26门任选课。

第三学年:农学方向有《作物学实验》、《遗传育种学实验》、《植物病理学实验》、《昆虫学实验》、《作物学演习》、《遗传育种学演习》、《植物病理学演习》、《昆虫学演习》8门必修课及《实验计划法》、《杂草学》、《农产物市场论》、《植物防疫论》、《植物病原微生物学》、《昆虫生态学》、《昆虫机能利用学》、《动植物园论》、《生命科学》、《分子生物学》、《知识产权论》、《实用性生命有效利用》、《农业与生态系》、《农业经营学》、《植物生长调节论》、《民族植物学》、《自然再生技术论》、《地球环境政策论》、《科学与哲学》、{TOEIC英语》、《实习》及《商业礼仪}22门任选课。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7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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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林盛,李建英.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西忻州挠羊赛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2(2):75-79.

[4]张春燕,钟明宝,程静静.基于体育法修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东体育科技,2013(3):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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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学理论例8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218-03

《保护生物学》是研究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规律及其保护的科学,也是在全球生物多样性锐减的大背景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后产生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1]。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学生认清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对于提高学生的生物保护意识、生态文明和道德素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很多高校已将该学科作为一门重要的素质教育课,尤其强调其教学中的情感教育元素[3]。本文浅析该学科的课程特点,并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情感教育的教学渗透策略,以期为《保护生物学》的教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一、保护生物学的课程特点

1.学科形成的背景。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长期进化的结果,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以及对自然界的过度利用索取,使得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危机[4]。《保护生物学》是专门研究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的学科,从其孕育到现在不过几十年的历史。1937年,埃林顿和哈默斯特罗姆最早提出了“保护生物学”的名词,但是并没有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后续的发展。直至20世纪70年代,生物多样性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环境污染和野生物种的生存危机将成为限制今后人类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许多环保人士自发形成绿色和平组织,最终发展为“绿党”,其最根本的政治学原则是实现生态平衡。但是,有关物种生存条件、灭绝机制以及环境保护的研究多分散于各个基础生物学科中,在解决问题时苦于没有专门研究生物多样性的学科,亟需学科形成和深入的专业研究。1978年,首届国际保护生物学大会的举行推进了专业深入的学术研究,随着相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标志着《保护生物学》这门学科的诞生[5]。

2.学科特征。保护生物学由基础生物学、应用生物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会而成。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保护生物学不仅研究物种和生境所面临的威胁,而且还包括采取保护行动,因此被赋予独特的特征,表现在它是一门处理危机的决策科学,一门处理统计现象的科学,也是一门价值取向的科学。(1)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处理危机的决策科学。Soule将保护生物学称之为危机学科[6],将利用直觉和创造力加上现有的信息来比较相似的事例,再参照理论模式进行决断。这显然不符合常规的科学演绎和推理,但是为了处理现有的生物多样性危机,只能先制定一定的保护决策。而检验决策的标准是野生状态下的珍稀物种是否持续发展和存在,或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否保存完整等,因而具有一定的未知性。(2)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处理统计现象的科学。生态系统作为复杂的多因素系统是难以预测和模拟的,因此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答案只能在一定概率水平上进行统计和推测。作为一门处理统计现象的学科,保护生物学家常常不能对一个环境问题提供简单的答案,这是因为不确定性是生态与自然保护问题的固有特征,只有得到全面深入的数据,才可尽可能地解决相关科学问题。(3)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具有价值取向的科学。科学应当是无价值取向的完全客观的东西,不涉及人的观点与愿望,但在这一点上,保护生物学显示出与众不同的学科特点,这是因为保护生物学的研究目的十分明确,其意义就是为了保护有价值的生物多样性,而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该学科与人类的愿望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二、情感教育的教学策略

我国的教育家们自古以来就已经把情感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大学阶段正是青年学生生理和心理的成熟时期,也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如果能在教学内容中适时融入情感教育,培养学生为社会服务的理想,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在保护生物学的教学内容中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因此应在教学中将情感教育放在重要的地位,使学生成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决拥护者和执行者。那么怎样在教学中渗透情感教育呢?笔者在教学中进行了以下尝试:

1.渗透生态优先的理念。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从表面看,是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人类不合理的改造后而导致整个自然界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发生失衡,而深层意蕴表达的则是人在自然界面前迷失了自己的本性。为此,要在保护生物学的教学中使学生形成一种人类和自然界相互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强调保护环境和生态优先的理念,向学生强调社会要想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尊重自然,如果我们人类以自然界主人的身份自居,以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为追求目标而自鸣得意,不断地向自然进行索取,这是非常有害的。

2.精选教学内容,贯穿情感教育。教师在教学内容中应着重介绍国际自然保护、野生生物保护潮流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原理与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始终贯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以举出某一典型受损物种(如藏羚羊等)为载体,能快速引发学生的强烈共鸣,从中讲解保护生物学的基本理论,不仅使抽象的理论变得生动直观,还可以灌输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迫切理念,有助于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同时,在列举国际著名保护生物学实例的同时,也要注重介绍本区生物多样性的受损情况、保护现状与尚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让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融入角色和学以致用。

3.利用多媒体手段和课堂讨论,使学生感同身受。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真的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达到心底。教师应根据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背景,利用多媒体手段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将美好的生物多样性和遭受损害的恶果展现在学生面前,经常搜集播放一些视频,如关于藏羚羊的《可可西里》和美国前总统戈尔的环保讲座等,既能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习兴趣,还能提高教学效率,建立优质高效的教学模式。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讨论和辩论,学生进行展示、交流、讨论、答辩和分析等主体活动,不但感同身受快速融会贯通了新的知识点,还有助于同化和调整建构新的知识平台,也充分体现了该课程的时代性和整体性。

4.以作业形式促进学生点击自然保护组织的网页。关于保护生物学的链接网页有很多,要求学生浏览并以作业形式汇报的网页主要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科学院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CBIS)等,要求学生了解最新信息,从中找到研究热点,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自然保护意识,并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促进学生的知识延伸。

5.鼓励学生参加绿色环保组织。动员学生积极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种活动,鼓励他们以志愿者的身份身体力行地传播绿色文明。通过树立绿色观念,普及绿色文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意识,展示当代大学生关注社会、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风采。总之,《保护生物学》课程是培养大学生绿色环保意识的重要教学平台,应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情感教育作用,改变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让学生充分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摆正人类在大自然中的真实位置和作用,树立人与自然相互平等、相互依赖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形成符合生态法则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这也是我们现代大学教育应该贯彻坚守的新理念。

参考文献:

[1]Soule M E.Conservation Biology:The science of scarcity and diversity[J].Sunderl and Mass:Sinauer Associates INC,1986.

[2]蒋志刚,马克平,韩兴国.保护生物学[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3]曹丽敏,司马永康,曹利民,等.保护生物学概述[J].云南大学学报,2001,23:65-70.

[4]马克平.试论生物多样性的概念[J].生物多样性,1993,1(1):20-22.

[5]Primack R B,季维智.保护生物学基础.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9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21-02

2009年9月18日,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首部动物福利性质的非正式法律文稿,动物权利再次受到社会关注。支持动物权利的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法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展及监护或代理制度的设置等为动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理由。但对这些理由需要深入考究。

一、道德权利不等同于法律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为动物的权利奠定了充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道德上的支持,为其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了前提。①笔者认为,“动物权利”一词首先出现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对其应作道德意义上的理解。我国著名环境伦理学者余谋昌认为:“当我们涉及生态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敬仰。”②环境伦理学者将动物的道德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提倡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并未考虑和理解权利的法学意义。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过渡关系,二者性质不同。首先,从产生方式看,道德权利产生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共同行为准则,而法律权利除来自风俗习惯外,很大一部分由人为立法产生;其次,从内容看,道德权利义务内容因人因地而异,衡量标准模糊不确定,而法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明确一致的;最后,从保护方式看,道德权利里被保护是通过舆论力量以及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自省实现,而法律权利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道德层面谈及动物,是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来实现的,而法律强制力显然超出了道德自律范围。

二、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主客二分”法律结构下之不能

有学者建议立法赋予动物法律权利主体(或类主体)地位,这在传统的“主客二分”法律结构下难以实现。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参加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③而动物却不具有权利能力。首先,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特殊情况下),而物、人身利益、精神产品、行为等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都将动物当作“物”看待,例如,前些年出现的清华学生向熊泼硫酸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使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有学者引用该条规定的第一句来否定动物是法律上的“物”而应是“主体”,这是对该条文的误读,即把条文肢解后的部分独立进行理解,而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条文的意义。作为私法,《德国民法典》的真正意图是说明,动物在私法的范围内是一个活物(livingthing),而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所拥有的无生命“物”;作为活物,它应该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待……必须保证动物被当作一个活着的物及具有一定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伙伴来对待,对待的措施不应不利于动物物种和感受的保护。④从此看出,德国法律仍将动物视为物,但将动物同传统的普通物区分开来,作为特殊的物,适用特殊的法律进行保护。当不存在特殊规定时适用一般物的规定。

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之间无法平衡。依法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在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几乎不存在。如果动物是与人对等的权利主体,那么无论是人伤害动物抑或动物伤害人,侵权一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要求动物承担行为后果却缺乏现实可能性。动物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因年龄增长或接受类似人类的教育而形成意思能力,从而也不能形成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这是动物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先天性障碍。进而,有学者主张用现行法律监护制度,将动物作为有限的法律主体来保护其权利。⑤笔者认为,现行监护制度是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设立的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制度,要求监护人能够代表并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理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使被代理人承受行为的后果,要求代理关系双方存在法定代理关系或以意思联络为基础的授权代理关系。然而动物与人之间,并没有监护关系以及代理关系的发生原因。人既无法承担起监护动物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动物也无法承受被代理行为的后果,动物与人之间也没有可相互理解的法则。人能够体会动物的感觉,只是人根据自身的体验所做的一种“换位思考”。人类永远都不可能证明动物的本意,人无论如何也超不出自己的视野来理解非人类存在物。⑥如果动物权利通过代理制度来实现,动物意志恐怕代表的是代理人的喜恶,其实质也仅在于动物被作为代理人之间意志较量的工具而已。

动物具有法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会引发一系列难题。例如,动物如何参与诉讼?如果代理人损害了动物的利益,动物何以寻求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否也调整同为法律主体的动物之间的“侵权”关系?如果动物具有法律权利,人类还能继续买卖、圈养、屠宰动物吗?除非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动物权利无从谈起。

三、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展能否及于动物

法律先后承认奴隶、妇女、儿童、法人、国家的主体地位,但动物并不必然被纳入法律主体扩及的范围。前述法律主体在本质上具有共同特征,即属于人的范畴。奴隶、妇女、儿童本属人类,只是在社会不同阶段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随着人类文明和道德的进步,人类逐渐消去在人内部划分等级的观念。而法人、国家属于人的范畴因其是人类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具有“人格”的拟人化特殊主体,能确实被人所控制,体现人的意志,并像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人是由动物演进而来的,人与动物的本源是一致的,但应承认,人经过不断地选择和适应环境,最终发展为一个高级物种。人与动物分离,也正因为人具有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有理性、能思考、善言语、会劳动、可直立行走等。在人类社会,人类有自己的行为法则。同时,动物世界也有自己的生存法则。但两者很少甚至没有共通性,人显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动物身上。例如,我们显然不能用“计划生育”政策来限制动物的生育,也无法使破坏人类财产的动物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存在诸多“不可为”因素,才让动物法律主体地位难以成立。法律终究是人的法律,过分扩大权利的主体范围,可能会造成动物权利对其他权利的侵害。

四、建议——动物法律保护的可行出路

为更好地保护动物而颠覆现行“主客二分”的法律结构,把动物设为法律主体未必能得偿所愿。最明智也最可行的方法是用旧体制去解决新问题,应循序渐进地对现有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以满足动物保护的时代要求。人类保护动物归根结底也不在于是否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本质上是靠法律制度规制人的行为,强调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修订、完善我国相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内容。就我国而言,动物保护立法存在很大缺陷:一方面体现在保护范围过窄,主要限于野生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而对普通动物如不加以保护,其将来也可能濒临灭绝。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立法应体现人类对更多物种的关怀,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酌情施以不同的保护力度。这样做既符合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要求,是法律和道德共存并逐渐融合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体现在保护内容单一,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更多地将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来保护,且只简单地保护动物生命不被杀害或身体不受伤害。应在有关法律中增补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内容,更关心动物的生理状况和生存条件。

第二,在坚持原有法律框架内可进行适当的创新。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创造性地提出:与法律人格对应,可以建立一种多层次的“法律物格”制度,使动物具有高层次的法律物格资格,相应地在法律上对其设置特别的规则,或许更能体现动物在法律上的特别属性以及法律对其所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⑦

第三,保护动物也应成为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此举并非承认动物对人具有法律权利。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使某人负有对某一别人作一定方式的行为的事实,并不自然就意味着后者有对前者的这种行为的权利”,而“每一个人使个人有义务对另一个人作一定方式行为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授予后者以对前者的法律权利”。⑧因此,权利可引起义务,而义务并不可引起权利。在法律中规定人保护动物的义务,基于人类自我反省和自觉基础之上,是人类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义务。

第四,从长远看,应加快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是将保护动物的义务法律化,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前不久公布的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是一部保护动物福利性质的法律建议稿,站在维护人类社会总体利益的立场上平衡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关系。该稿如能最终成为正式法律文本,将有利于遏制虐待动物的不良风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卫生,在全社会树立关爱动物的良好道德风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最终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结论

解决动物的生存现状最终有赖于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保护动物归根结底是人的道德意识问题,只有了解生命的意义,对生命体现足够的尊重,才会善待动物。赋予动物道德权利,旨在帮助人们形成尊重动物生命的道德意识,建立生态平等的文明意识。人类保护动物并非在于是否承认动物的权利地位,主要还是要解决人自身对动物存在的各种偏见,进行“道德洗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待动物的非道德行为,而法律规制只是一种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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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9.

②余谋昌.惩罚中的觉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76.

③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187.

④常纪文.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7).8.

⑤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环境法研究网.

保护生物学理论例10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85-02

20世纪70年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成,具有应然性。其形成的应然基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具备一系列理论支撑和必要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支撑

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是智力成果,在本质上与现代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同样,都是知识存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有“正义说”、“人格说”、“ 利益补偿论说”等理论可作为支撑。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根源。

(一)正义说

亚里斯多德将正义与公平相联系,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其含义接近“司法正义”。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正义论,认为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并认为所有社会价值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尽管正义理念处于嬗变过程中,但它们基本上都没有离开分配正义中的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的内核。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正义观,利益分享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然而,现代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凸显,国际上“窃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有的音乐家吸收、融合发展中国家的本土音乐元素或土著人的音乐元素而创作新的歌曲,新歌曲在市场上热卖而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可是这些新歌音乐元素的重要来源群体却没有从他们音乐的使用中得到任何补偿。再如,有的西方国家的公司利用发展中农民保存和使用的传统的农作物品种培育出新的品种,并因其改进的新品种而受益,而农民们却没有因为他们所贡献的种子和传统知识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利益的重要创造者却往往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这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正义观。

上述“窃用”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往往缺失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共资源,可以无偿使用,因而其不能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有时是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才使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相关产品得以创造,因此,来源群体也是也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产品的创造者。“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主体公平分享利益。这符合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理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以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为核心内容的正义观。

(二)人格说

人格理论发端于欧洲,以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为代表。针对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中的人格权的存在基础,康德提出了著名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他认为,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与书的内容是区分的。对于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人们享有物权;对于书的内容,作者享有人格权。在没有得到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人们把他的作品公之于众,就会侵犯作者的人格权。以此为基础,黑格尔创立了意志和人格学说。他认为,人格构成了财产制度的基础,“财产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人通过对其占有、支配、处分等与其发生联系,来表明自己的人格。”黑格尔人格理论同时注重作者创作物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强调“财产是人格的凝聚”,并进一步揭示了人格权的不可转让性。

人格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体现了特定群体文化的内在品质和社会身份、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等诸多文化内容和文化特质,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民族之根”、“民族的DNA”。根据人格权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群体的作者(有时是个人作者)人格实现的方式,是该群体(民族)人格尊严的基础。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巨大经济价值,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使用行为频频发生。这不仅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例如,一些土著歌曲是特定土著民族或群体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演唱的,又如,在祭祀、宗教、丧葬等场合活动时演唱。一些音乐公司将这些歌曲进行改编后制成流行歌曲在不适当的场合演唱,极大地伤害了有关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再如,在美洲,一些非印第安人冒充印第安人来宣扬精神启蒙,一些非印第安艺术家使用土著的符号和设计来推销他们自己的“本土”艺术,这些歪曲使用行为严重伤害了印第安民族的感情。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群体永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都是对原创群体人格权的侵犯,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利益补偿论说

利益补偿理论的基本含义是:应授予创造者对其创作成果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使其收回其投资、化解创作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假使不赋予创作者独占权,将严重阻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导致智力开发市场之源的枯竭。

利益补偿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来源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产品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也是创造者。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相关的产品是“流”;如果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创造,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当今社会,无偿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通常所说的“生物海盗”、“文化海盗”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缺失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利益的补偿。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剽窃现象大量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再创造的热情和动力严重受挫,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衰竭乃至消亡。因此,基于补偿理论,必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成,具备了如下必要条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使然

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和承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从19世纪末期起,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资本输出的需要,迫切要求将知识产品的垄断专用权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同时,随着科技和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国际性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国际性保护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二)协调各国保护力量的需要

由于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境商业利用的情况频频发生。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当前发展中国家广为谴责的“生物海盗”现象就是指西方国家的公司跨境非法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现象。面对这些跨境商业利用非物质遗产的现象,国内法层次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地域性的限制很难满足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境利用问题,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很难解决。这就需要各国缔结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协调各国力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人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

知识产权本身属于人权的范畴。《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以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了人人享有对其创作作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国际人权是不断发展的,目前已发展到第三代人权。知识产权属于第二代人权中文化权利的范畴。

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政治与道德观念。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人权在国际上遭受到严重蹂躏,国际法的触角全面伸入到了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人权领域。当今社会,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体现。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理论基础和必备条件,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也就势在必然。

参考文献:

[1] 张耕.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正义论[J].现代法学,2008,(1).

[2]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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