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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的特征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7 14:56:30

体育产业的特征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1

关键词:美国 体育产业 反垄断豁免

美国反垄断政策与反垄断豁免

进入19世纪末期以后,美国经济出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特征,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产业的集中化和垄断趋势非常明显,并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中小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引起中小企业和劳工的强烈不满。为了消除垄断对经济生活的不利影响,美国通过制定以反托拉斯法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政策,对垄断趋势加以控制。美国产业政策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竞争,所以产业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如何规制垄断行为。反托拉斯法规定,对竞争的不正当限制、垄断、图谋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均属违法行为。美国所制定的一系列贸易法规的基本目的,也在于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不受竞争过程中的某些违法行为的侵害。美国制定的反垄断法规主要包括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通过的《鲁滨逊-帕特曼法》。这些法规通过结构的方法、行为的方法和运行的方法来限制垄断行为(马歇尔•C•霍华德,1991)。

结构的方法确信合理的产业内部结构应该是一种确保市场竞争有效进行的结构,只要产业内部结构是适当的,就不需要政府运用政策工具来进行监管和控制。运用结构方法关键是要确定最低限度的企业数量和这些企业集中的比例,也就是要确定某些结构标准。例如,最大的四家企业所允许占有的市场份额,如果达不到这些标准,那么政府的干预将会自动产生,以完成必要的结构调整。美国白宫反托拉斯政策特别工作组在1968年所提议的集中行业法就采用了结构的方法,这个法规规定如果一个行业中有四家或更少的企业集中占有了7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重新调整结构。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行业调整法规进一步把四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下调为50%。人们认为这种方法通常有两个缺点:一是有可能影响规模经济从而限制经济发展;二是缩小企业规模的解散法令会对经济生活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行为的方法是针对竞争的行为所建立的一些规则。只要某些企业的市场行为对其它企业的市场行为产生有害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或者当其它企业和消费者受到虚假或欺骗性做法的有害影响时,政府就能出面干预制止这种行为。行为的方法并不针对企业的规模大小,这是因为企业本身规模经济效益并不能成为政府进行干预的依据,除非人们已经发现其市场行为切实影响到了市场竞争。在所有反托拉斯法的执法领域中,行为的方法居于支配地位,而且在有关欺骗性的行为和做法的案例中,行为的方法是唯一切实可行的方法。

运行的方法就是政策的制定者可以通过调查市场运行本身来判断政府的干预是否必要。对市场运行的调查范围包括是否存在有效的生产,价格是否能够真实的反映资源的稀缺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适当的价格、利润和销售成本以及改进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稳定性。由于在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市场的行为和运行的状况,所以只能期望市场运行产生尽可能好的结果而非最完美的结果。很显然,通过反垄断政策对经济生活实施的干预实际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所期望的干预效果也只能是经济运行比原来更好。

反垄断豁免是反垄断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反垄断法规具有十分广泛的法律调整范围,但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认为在某些领域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的约束。一是工会,在《克莱顿法》通过后,美国国会关于反托拉斯法律的注意力基本上集中于将不包括在《谢尔曼法》有效约束范围之内的例外写进法规。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的确保护工会不受反托拉斯立法的约束。二是小企业,美国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允许小企业在不触犯反托拉斯法规的限度内从事某些一致性的活动。三是劳工和农业,根据《克莱顿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工和农业组织免受《谢尔曼法》的约束。农业免受反托拉斯法规约束的范围由1922年通过的《卡珀-沃尔斯特德法》、1926年通过的《协调销售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的某些条款所扩充。四是保险业和银行业,《麦卡伦-弗格森法》使所有保险业务活动免受反托拉斯法规的管辖。银行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免受反托拉斯法规约束的,但对银行业的兼并问题则依据《克莱顿法》第七条可以进行。五是对外贸易,《韦布-波默林法》使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通过生产者的协商而采取的服从出口贸易目的的行动或达成的协议,免受反托拉斯法规的影响。六是公共事业,受到政府管制的公共事业是那些收益被认为只有通过政府的措施才能保持公正的产业,尽管进入完全被禁止,但不能被反托拉斯法规所。七是政府,政府所采取的一些阻止竞争的活动免受反托拉斯法规的管辖。《谢尔曼法》对任何人限制贸易的契约的禁止,被认为只适用于民间企业,而不适用于政府机构。除了上述领域以外,体育运动也享受着比较广泛的反垄断豁免。

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及其效应

对体育产业实施反垄断豁免是美国体育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体育运动职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美国体育产业迅速发展起来;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体育产业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体育产业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1.3%,在国民经济各大行业中排到第22位,超过了石油化工、汽车制造业以及航空、初级金属和木材加工等传统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分析,1995年美国体育产业的产值达到1519.64亿美元,在全国最大产业中的排名也上升至第11位。事实上要准确统计美国的体育产业产值是非常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对体育产业的内涵界定在不同学者之间有很大差异。但是,据有关学者依据投入产出模型对20世纪90年代美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数据进行测算,美国体育产业直接为整个国家提供了约560万个就业机会,对整个美国经济支持超过了4000亿美元。美国体育产业发展到今天,其产值估计不会低于5000亿美元(鲍明晓,2000;刘江南,2001)。

体育产业高速发展,与政府实施以反垄断豁免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政策是分不开的。对体育运动的反垄断豁免首先是针对棒球运动的。按照《谢尔曼法》的最初看法,棒球运动不是商业活动,所以不能受反托拉斯法规的约束,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棒球运动不属于州际之间的商业关系,认定了棒球运动不受反托拉斯法规的限制;直到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柯特•弗勒德法案》,对棒球的反垄断豁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仅仅是允许棒球运动员运用反托拉斯法规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同时要受到最高法院1996年对布朗诉职业足球公司判决的限制,该判决规定在球员提起反垄断诉讼之前,球员协会必须自行解散,很显然这种限制所规定的程序是非常不利于球员诉讼的。事实上,在各种职业体育联盟成立以后,为了促进职业体育的发展,保证职业运动队的相对稳定性,最高法院做出许多有利于职业体育联盟的判决,许多竞技体育项目都受到反垄断豁免的优惠。

首先,对职业体育运动的反垄断豁免优惠,给予有关职业体育联盟限制运动员自由流动的权利,对保证各个运动队的竞技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给予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豁免的优惠,实际上就是给予职业体育联盟市场独占和各种规则独立制定的权利,从而形成在各种体育竞技项目和市场运作上巨大的权力。在球员转会市场上,各种职业体育联盟为了保证市场的吸引力,完全控制了球员的转会市场,职业运动员事实上成为联盟的巨大资产,任何球员都无法在不同运动队之间自由流动。按照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如果企业要限制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都被认定为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要受到反垄断指控的。对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豁免的优惠,在应用过程中造成了职业体育联盟的权力被不断放大,这引起了各方面的不满,特别是来自于球员工会的压力,到1970年最高法院取消了部分职业体育项目的反垄断豁免优惠,这些项目的运动员才享有了自由转会的权利。

其次,在竞技体育比赛与表演活动的电视转播权转让上所享受的反垄断豁免优惠,既保证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体育产业发展的进程。在职业体育联盟和各个俱乐部的收入结构中,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活动的电视转播权转让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如果由职业体育联盟下属的各家俱乐部分别与电视转播机构进行交易谈判,不仅会造成总收入的减少,而且会使各家俱乐部在电视转播权转让收入上存在巨大的差异。若由代表各家俱乐部的职业体育联盟出面与电视转播机构进行谈判和交易,就能够使电视转播权转让收入最大化。但是,这种集中谈判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在电视转播权定价上的串谋,具有图谋垄断的嫌疑,是要受到反垄断调查和指控的。根据《谢尔曼法》的精神,体育比赛与表演活动的电视转播权定价上的集体谈判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禁止的行为。1957年的拉多维奇判决,也明确了任何一个没有反垄断豁免的组织与电视机构签订一个涉及整个联盟的同一合同是违法的;为了支持职业体育发展,196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体育反托拉斯转播法案》,这个法案批准职业体育联盟在这一问题上享受反垄断豁免的优惠,这样体育比赛与表演活动的电视转播权定价上的集体谈判行为就避开了反垄断法规的约束,职业体育联盟在电视转播权收益上就能够实现最大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个职业联盟与电视转播机构之间围绕体育比赛电视转播的矛盾日益尖锐,他们之间的争端不得不由法院做出裁决。有线电视网产生以后,这种矛盾涉及范围更广,更为复杂。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明确职业联盟体育比赛的电视节目可以享受联邦政府的版权保护,从而为解决公共电视网、有线电视网和职业体育联盟之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总的来看,美国国会对职业体育联盟电视转播权交易上的反垄断豁免和《版权法》对体育比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给予职业体育联盟的优惠是独一无二的,这对之后美国的职业体育乃至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最后,对职业体育联盟在俱乐部进入和退出上的反垄断豁免,确保了竞技体育市场的稳定性。美国商业公共政策的核心精神是促进和维护竞争,并以竞争性经济体制作为最理想的资源分配手段。反托拉斯法规明确规定,对竞争的不正当限制、垄断、图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法,均属违法行为。所有贸易立法也都以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不受竞争过程中的某些违法行为的侵害为根本目的,为市场的进入、扩展和存在提供便利,所以美国高等法院称《谢尔曼法》为自由企业大。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规的基本精神、要求和一些重要判例,除了特别规定以外,美国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权限制新厂商的进入和退出。如果把这一原则运用于体育产业特别是竞技体育经营业职业联赛,意味着职业体育联盟就不能对试图加赛的新俱乐部给予任何限制,这种情况一旦成为事实,职业联赛的竞技水平和观赏性将会大大下降,甚至会导致职业体育市场的解体。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针对美式足球和篮球职业联赛的情况,给予职业体育联盟确定参赛运动队数量和空间分布方面反垄断豁免的优惠,并且职业体育联盟还可以根据反垄断豁免特权,在决定扩充参赛运动队数量时,向申请加赛的俱乐部收取巨额的费用。职业体育联盟对参赛运动队数量和空间分布的严格控制,以及运动队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奢侈税征收制度、运动员选秀制度、运动员转会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实施,确保了每一支运动队稳定的竞技水平和球迷队伍,使职业体育市场不断壮大。

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的主要特征

美国对体育产业实施的反垄断豁免政策具有非常复杂的结构,一部分反垄断豁免政策体现在反垄断法规之中,更多的部分则体现在大量的判例之中,而为数众多的判例又因为不同时期高等法院对反垄断法规的理解不同,出现极不相同的结果。但无论如何,美国对体育产业的反垄断豁免政策作为体育产业政策的主要部分,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表现出许多重要的特征,为其它国家制定体育产业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动态性。体育产业与其它任何产业门类一样,会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产业政策必须与此相适应,进行不断的调整。体育产业在发展初期是一个非常弱小的产业,如果严格按照反托拉斯法的精神进行约束,就很难培育出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市场,因此在这个阶段反垄断豁免成为具有很大覆盖面和调节范围的体育产业政策,以加速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产业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过多的反垄断豁免势必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对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的调节范围进行调整已成为必要,这时美国的体育产业政策开始实行以反垄断为主的政策,适度缩减反垄断豁免的范围,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有效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体育产业,特别是职业体育的发展,职业体育受到更多的审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反垄断法规对职业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对保证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美国体育产业发展的进程和绩效来看,动态性的美国体育产业政策既保证了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

框架性。美国的体育产业政策从一开始就承担着双重使命,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和规制体育市场主体的行为。前者主要是在服从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体育产业的特殊性选择恰当的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后者则是有效约束体育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过度集中和垄断,保护有效竞争,避免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基于这种原因,美国对体育产业的反垄断豁免一直保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性框架。首先,反垄断豁免是置于反垄断政策之下的。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反垄断豁免是反垄断政策的延伸,是根据体育产业的特殊性而对反垄断政策的深化,是把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和规范体育市场主体的行为更有效的结合。其次,在实施反垄断豁免的条件下,各个职业体育联盟与政府在维护有效竞争上需要进行深度合作。再次,在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定价问题上坚持消费者福利至上的原则,最终产品采取完全的竞争性市场定价,以避免了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这也是美国对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所坚守的红线。

选择性。选择性突出体现在实施对体育产业的反垄断豁免时,并不是让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的所有市场行为都免受反垄断法规的约束,而是专门针对那些不采取反垄断豁免就不能保证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行为或者将会大幅度降低体育市场运行的效率并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的体育市场行为。选择性还体现在伴随着体育产业发展的进程,对反垄断豁免的优惠范围、程度和项目的适时调整。

参考文献: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2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识从生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直接带动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百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支持。 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在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其核心是普遍和平等课征,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是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后者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支持了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又如在现行营业税政策中,无论是从公众的普及程度及消费方式,还是从产业吸引力和盈利能力均弱势的高尔夫球、台(桌)球、射击(箭)、保龄球等体育产业项目要同普及程度高、盈利能力强的夜总会、卡拉OK歌舞厅、歌(舞)厅等纯娱乐项目一样按照最高20%的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严重制约了税收政策支持我国目前仅处于起步阶段的幼稚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严重违背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税收政策激励目的,势必不利于这些体育产业项目的长足发展。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二、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品业”三大比较成熟的产业板块。[6]现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施在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的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制约因素。#p#分页标题#e#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极少。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见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二)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助捐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社会进行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例仍然偏低。 (三)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当这些国际(国家)大型赛事结束,其税收政策也就随之失效,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此外,上述税收政策均是以“通知”、“批复”、“补充通知”等形式分布的。因此,其税收政策层次和效力都较低,规范性不强,约束力不够,影响了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运行。 三、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22号)为指南和契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一)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体育休闲、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措施等。#p#分页标题#e# (二)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1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合法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 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 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助支出不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 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予其60%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 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口器材的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 6、在体育征管方面,鉴于体育的筹资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性等特点,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 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俄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四、结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3

孙长远、庞学光在《江苏高教》2016年第6期中撰文,论证了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确定了我国职业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提出应将职业教育定位为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准公共产品。

作者首先对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进行了论证。从哲学的高度来审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本质上是人类经济活动乃至全部生存发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人类生存发展论本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职业教育具有生成的偃诵裕黄涠,职业教育有其主体和历史的具体性。因此职业教育不仅是人类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建构起来的,而且还是不同的共同体基于自身的需要而历史地建构起来的。所谓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可赋予性,是指各个国家可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职业教育以相应的产品属性。

确定我国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一方面要以公共产品理论为依据,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判断标准;另一方面,还必须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影响的现状,把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重要的判断根据。职业教育产品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始终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其二,具有非排他性;其三,具有外部性;其四,具有公益性。在职业教育产品的上述四个特征中,公益性同外部性一样,都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因素,是基于人的需求并为满足这种需求而设计的特征,不能作为判断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理论标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从公共产品中总结出的本质特征,只有以这两个本质特征为判断标准才能从理论上准确地判定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因此,职业教育产品消费的竞争性、不完全的强制性和导向性,以及受教育者个体消费不等于集体消费的性质,决定了职业教育不具有纯公共产品属性;职业教育产品的非排他性、外部性和公益性,以及内部性不为零等特征,决定了职业教育不具有私人产品属性;而职业教育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则决定了职业教育具有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应定位为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准公共产品,在其供给上应该进一步突出政府的责任,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与此同时,大胆探索职业教育产品的市场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职业教育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4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理论准备

1.体育营销理论

首先要明确的是,体育营销运用了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方法及过程,是企业营销战略下的一种营销方式。在1987年美国的《广告时代》上就有了体育营销这个词汇。通常,我们可以将体育营销作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一,体育营销是指对体育产品亦或是体育产业进行市场营销,其营销主体是体育本身。其二,体育营销是指企业借助体育赛事或者体育活动对其产品、服务或是企业品牌开展营销活动,通过体育赛事的强大号召力与影响力来引起消费者对企业或其产品、服务的关注,进而达到提高企业声望、提升品牌价值,促进消费、提高收益的目的。本文研究的是第二种定义下的体育营销。

2.运动项群理论

运动项群是运动训练学中的一个理论。北京体育大学田麦久教授与他的同事把运动项目的类属聚合命名为“项群”,揭示项群训练基本规律的理论为“运动项群理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运动项目因为具有一些相似的特征或相同的特点而可以将他们划分为一个“群体”,而不同的“群体”又具备不同的表现形态。在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中,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各比赛项目可以划分为哪些运动项群,而每个运动项群的设置是基于什么样的条件,他们都具备哪些营销特征。这是我们在选择运动项目进行体育营销时所必需考虑的问题。

二、构建运动项群营销系统思路

建立运动项群营销系统是本文的核心,突出了本文试图运用运动项群理论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的研究意图。其整体思路是,让企业在诸如奥运会等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中开展体育营销时运用运动训练学的相关理论,弄清各个比赛项目的竞技特征,从而找到企业、企业品牌或产品与竞技项目特征的契合点或相似处,通过识别理论引导品牌价值的提升过程,逐步引导消费者在视觉、行为与理念三个识别层面对企业、企业品牌或产品从认知到联想、再到忠诚的价值提升过程。其目的是,首先让企业在开展体育营销时,除运用通常的一些营销方法外,能够针对具体的运动项目或运动员,结合自身的特征选择体育营销资源,使其营销目的更加明确;选择营销资源更加科学、合理;让消费者更清楚的了解企业及其品牌与产品;最终达到更好的营销效果。其次是希望企业不要一味地专注于对“更快、更高、更强”或者“顽强拼搏、永不言败”的精神追求,而是有的放矢地将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品牌价值或产品特征与营销资源有机结合,让体育营销更富于逻辑性与科学性,从而真正体现体育营销相较之其他营销方式的价值所在。

三、系统建立

在系统建立部分笔者的总体思路是,将识别理论引导品牌价值的提升过程引入到体育营销中,试图分析识别理论引导品牌价值提升的过程在体育营销中应该怎样表现。将二者结合运用的目的是为了分析如何在体育营销中运用运动项群理论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运用运动训练学的理论来建立营销系统,更好地指导企业选择体育营销资源开展营销。因此,在将识别理论引导品牌价值的提升过程引入到体育营销的过程中,必须以运动项群理论为基础,以运动训练、竞技比赛以及竞技项目为研究的切入点,分析各运动项群的竞技特征及营销特征,看清在奥运会等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中开展营销活动时营销资源的本质面貌。

具体做法:第一,分析在竞技能力主导因素下各运动项群在体能、技战术以及心理与智能方面的表现特征;第二,按照识别理论引导品牌价值的提升过程逐一分析各个运动项群的营销特征表现;第三,根据对各运动项群营销特征的分析结论逐一提出营销对策。最终形成以运动项群理论为基础、以品牌识别与品牌价值理论为渠道、以体育营销为核心的运动项群营销系统。

四、结论

本文紧紧围绕体育营销这个主题来开展研究。运用管理学、营销学、运动训练学等学科作为理论支撑,试图说明如何更好地开展体育营销来帮助企业提升其品牌价值,对整体思路进行概述,引入运动项群理论,对各运动项群的分类进行列表说明,构建运动项群营销系统思路图。

参考文献:

[1]李慧.试论我国体育产业的品牌发展[J].赤峰学院学报,2010,(09).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5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3-056-03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级大力倡导将剩余农村留守劳动力转移至城市。但是,由于城市对现有劳动力吸纳能力有限,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户籍等制度性因素以及农村劳动力自身因素影响,还有大约4.97亿劳动力继续在农村生活。那么,如何让农村留守劳动力在自己的本土建设家园、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其中,教育是提高农民致富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那么,教育如何增强农民致富能力,农村留守劳动力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

目前,对于留守劳动力的研究还非常少,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人口学特征、留守劳动力养老等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对于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研究主要集中在转移培训方面研究,对如何开展本土化适应当地农民致富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很多地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开展针对性、实效性远远不够。

一、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现状与分析

教育需求包括国家需求和个体需求。本研究中教育需求是指农村留守劳动力个体需求,它是农村留守劳动力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潜在知识和技能的需要。教育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包括教育的规模、速度、水平和结构的需要和要求。不同的农村留守劳动力对教育的需求既千差万别又有共同之处。

(一)农村留守劳动力基本特征

农村留守劳动力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特殊的人口特征、从业特征、文化特征和经济状况对其教育需求影响很大。

1.人口特征。从年龄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年龄35―55岁年龄段,占到农村留守劳动力的86%。35岁以下留守劳动力比例非常低。从性别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男女比例基本相当,女性比例略高。从文化程度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以初中(57.%)和小学(21%)文化程度居多,高中(14%)和大专(2%)以上文化程度,还有一少部分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

2.从业特征。农村留守劳动力从业的主渠道还是传统农林牧副渔。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养殖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宾馆服务业、个体工商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劳动力就业出现典型兼业性就业。

3.文化特征。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这和受教育程度有关;二是继续教育严重不足,连续三年来仅有不到10%的农民接受过劳动技术培训;三是文化生活单一,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本土文化事业衰落,农民文化生活以看电视、打麻将、聊天为主,从事读书、看报等发展性文化活动寥寥无几。甚至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也趁虚而入,填补了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需求空白。

4.经济状况。经济状况是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调研情况来看,连续三年来农村劳动力收入增长。农村留守劳动力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种植业在农村留守劳动力收入中的比重很低,农村留守劳动力收人主要来自养殖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业等产业。消费情况也是反映农村留守劳动力经济状况的重要方面。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家庭支出主要在三个方面:就医、子女教育、盖房子。

(二)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

1.总体教育需求情况。农村留守劳动力接受教育愿望十分强烈。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村留守劳动力有一定的自卑心理。农村留守劳动力认为,教育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对教育的期望值非常高,接受教育的愿望十分强烈,希望通过接受某种程度的教育改变生产和生活条件,甚至改变命运。调查反映,几乎100%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继续接受教育,提高致富能力和社会地位。

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总体前景广阔。农村留守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量80%左右。无论从农村发展实际和农业基础地位来看,还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不可能一夜间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农业人口”到“非农业人口”身份符号变革。相当一批农村留守劳动力必须在自己的家园发家致富,开创美好生活。

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特征。农村产业结构深刻调整,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留守劳动力从业结构和收入渠道深刻变化,整个农村正在实现战略转型。农村留守劳动力的职业结构、社会分层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使得他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出现多层次和多元化。

2.农业生产技术教育需求。农业生产是农村留守劳动力第一职业。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需求基本稳定,主要是对农业优良品种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相关病虫害防治方法两个方面需求为主。主要希望种植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经济作物为主。

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获得途径,主要希望通过电视、农资门市部、技术培训讲座、基层农技服务站等方面来获得。从农村留守劳动力社会心理来讲,这些都是比较权威的部门,是值得信赖的,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小,能够降低他们的内心担忧。因为,农村留守劳动力承担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非常弱。

3.非农生产技术教育需求。非农生产经济收益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经济收益中所占比重非常高。从调查来看,非农收入占到农村留守劳动力收入的76%以上。比如,养殖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宾馆服务业、个体工商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大大活跃农村经济市场。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的精英阶层都是通过发展非农产业才实现致富的。农村留守劳动力对这些产业领域的知识需求也非常旺盛。

对于非常生产技术教育,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希望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接受比较系统的培训。非农产业对劳动技能要求比较高,力争“精准细”。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接受比较系统专门培训,确实掌握劳动技能。将近90%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接受非农生产技术教育。

4.经营管理知识教育需求。从调研来看,目前农村留守劳动力不是生产不出优质的农产品,也不是提供不了优质的服务。他们最大的困惑是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缺乏对现代农业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和管理的能力,对市场前景和价格变化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是影响农民致富的关键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对市场的掌握和判断主要依靠在外工作亲朋好友等了解市场变化。他们对市场前景、经营方法和管理知识等方面教育需求是十分强烈的,特别

是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的精英阶层。

对于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希望通过短期培训、广播电视、读书看报、实践总结等途径来学习获得。因为生产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一方面,需要基本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实践经验积累。

5.文化卫生知识教育需求。受各种因为影响,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缓慢,农村留守劳动力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娱乐生活的主要途径有看电视、打麻将。只有个别农村留守劳动力能够读书、上网。农村电影、戏剧、社火等传统文化生活已经基本停办。精神文化生活的匮乏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身心健康,也影响其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也是比较强烈的,主要包括科学常识、计算机等信息化知识、道德风尚等方面内容。

农村留守劳动力家庭就医花费是其家庭三大支出之一,也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留守劳动力发展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及其家庭对于医疗卫生方面的知识也是十分渴望的。从调查来看,他们主要对常见疾病预防与治疗方法、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饮食、作息等)需求强烈。他们希望通过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减少患病机会。一方面,能够减少消费;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家庭因为疾病带来的痛苦和沉闷心情,增强生活幸福感。

对于文化卫生知识,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通过短期培训、报刊自学、跟着能人学等方式获得。这主要是文化自身特点以及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文化的感悟方式决定。文化卫生知识对于农村留守劳动力来说固然重要,但不是吃饭本领,没有其他需求那么强烈。所以,希望通过文化自觉来慢慢提高文化生活质量。

(三)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制约因素

1.个人特征。个人特征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济基础、兴趣爱好、从事职业、职业满意度、学技术动力、个人主观认识等因素。从调查来看,个人特征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显著。其中个人年龄、文化程度和经济基础影响更为明显,年龄越轻、文化程度越高、经济基础越好的农村留守劳动教育需求最为强烈。

2.教育条件。教育条件是指教育活动时间、地点、周期、层次、方式等培训活动客观条件对农村留守劳动力参与教育积极性的影响。调查发现,培训条件即培训活动属性也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但是这些因素影响不是非常明显,主要是因素影响培训机会和培训收益,间接影响他们的教育需求。其中培训层次和培训方式影响相对明显,这两个要素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接受教育效果影响比较明显。因为农村留守劳动力认知基础、认知能力和认知技能差异较大并且相对较低。

3.教育资源。教育资源是指农村留守劳动力获得培训的机会。一方面,受教育活动频次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农村留守劳动力自身影响。从调查来看,教育活动频次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更为明显。面对培训机会,他们都会努力去克服各种因素,争取教育机会,积极去参与受教育活动。所以,只要能够提供适合农村留守劳动力相适应的教育活动,农村留守劳动力都能积极参与。

4.教育收益。教育收益是指教育活动的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对农村留守劳动力能够提供多大的帮助。从调查来看,教育收益与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关系显著,教育收益越高,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就越大。他们是十分朴素的,也是十分实惠的,由于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参与教育活动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从中受益。

二、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农村留守劳动力具有鲜明群体特征,但是教育需求受群体特征影响不是很大。在人口特征、从业特征、文化特征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中,对教育需求影响最为显著的两个因素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和经济基础,其中文化特征影响最为强烈。经济基础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没有文化程度那么显著。

2.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十分强烈,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开发。面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农村留守劳动力个人诉求,需要培育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他们教育需求出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对于与主导产业相关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需求稳中有升;非农产业劳动技术需求最为旺盛,特别是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生产技术教育最为明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受到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精英阶层的青睐;文化卫生知识教育需求开始受到关注。

3.教育收益是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的关键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有强烈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的诉求,他们是否选择参与教育活动的关键就是看能否从中获得提升自我的作用。

(二)发展建议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6

现行体育用品税收政策主要源于我国1994年1月的第七次税收制度改革,它基本确立了体育用品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体系。目前的体育用品征管税收政策主要有:(1)营业税。属于体育用品的流转税类,是征收体育用品范围最广、内容最多的税种。可分为四种方式缴纳营业税。第一种是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有偿服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所适用的3%的比例税率征税;第二种是提供各种体育游乐服务(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体育游艺等)的经营收入,按照“娱乐业”税目依据20%的营业税率征税;第三种是2004年7月1日起对于保龄球,台球等体育用品,减按5%的营业税率计征纳税;第四种是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而获得的租赁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目依据5%的营业税率征税。(2)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类,针对体育用品企业法人的所得、利润和一般财产价值进行征收管理。其内容共分为三类。一是对于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体育用品法人企业所获得的年利润(所得)采取查账征收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二是对于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不完整、不健全的中小型体育用品企业所取得的年利润(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依据25%或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3)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类,针对体育用品自然人的收入、所得进行征管。其内容共分为二类。一类是对于体育用品企业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另一类是体育用品企业中的个人获得的省(部)级人民政府以下的相关体育方面的奖金(含现金奖励和物质奖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体育用品业财产税类。具体内容是,体育用品企业自己使用的厂房、办公用房按照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企业对外经营性租赁的厂房、店面等按照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体育用品企业购买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依据最低0.6元至最高30元不等的金额征收土地进行征税。(5)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属于体育用品业行为税类。具体内容是,针对体育用品企业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有偿行为,依据1‰、0.3‰、0.5‰、0.05‰不等的税率征收印花税。此外,对于体育用品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车辆缴纳10%的车辆购置税和16元至120元/自重每吨的车船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属于体育用品业的附加税(费)类。针对体育用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3%,1%、5%或7%不等的税类附加征税。

2我国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问题分析

体育用品业作为体育产业的有机构成部分,一般包括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用品销售业两个大类,其制造与销售的载体主要是运动服装、运动鞋帽、体育器材等体育用品。[1]我国现行体育用品税收政策仍然沿用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内容,迄今为止没有专门制定体育用品业的税收政策,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课、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予以体现,但税收征管政策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2.1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多数企业无法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300多万家的各类体育用品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科研力量利用率低下,体育用品业75%的技术是依靠外来,依赖贴牌生产、模仿生产,体育用品企业缺乏一个较完善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环境。[2]基于此,为鼓励包括体育用品企业在内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研发投入,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用品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需全部满足认定条件。如:(1)体育用品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企业科技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术体育用品收入须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可见,新政策的认定限制门槛高且限制条件多。殊不知,我国95%以上的体育用品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一方面研发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极少,大多生产制造的是缺乏自主品牌且科技含量低下的模仿体育用品,在相当长时间内无能力既达到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的标准,又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因而根本达不到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这将意味着全国300多万家的体育用品企业中90%以上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到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弱化了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引导、公平、激励产业发展的原则和作用,不利于提升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科技含量和鼓励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现行税收政策加大了体育用品业的税负成本,制约其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用品业很少有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专门扶持,相反,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其税收负担重,纳税成本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需要缴纳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和附加税类,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至少12个税种,特别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体育用品企业纳税最多的税种,在营业税税收征管中,提供游戏机、射击、台球、溜冰、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用品休闲服务的,按照5%至20%不等的高税率缴纳营业税。[3]始于1993年由国家体育总局长期扶持培育起来的民族品牌展会———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经历十几年的打造,体博会已发展成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的体育用品专业展,作为我国民族体育用品拓展市场,走向世界的桥梁。不管从大力发展新兴高端会展服务业,还是扶持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角度看,国家都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然而,在博览会上的参展商、供应商和采购商所获取的参展营业收入不仅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相反需要依照5%的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征管中,体育用品企业无论何种形式的体育赞助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还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合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得扣除,需要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总之,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用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体育用品企业需要缴纳诸多的课税税种,其纳税成本高,税收负担重,极大地阻碍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的持续发展。

2.3缺乏完整、易操作的体育用品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激励内容不完善作为新兴产业的体育用品业,并没有产业性或行业性的一些政策倾斜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调控方面的措施。[4]更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体育产业或体育用品业的以产业导向为主体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忽视了体育用品业税收优惠在调整产业结构、涵养税源方面的促进作用,而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体育用品业发展的激励内容不完善。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宽泛、优惠方式单一。长期以税率减免、税额减免、税基减免等税后支持为特征的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为主,而以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成本扣除、税项扣除等税前长久扶持为特征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极少。其次,未构建长期鼓励体育用品业规范发展,便于有效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且缺乏通过有效运用减免税、出口退税、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税收饶让、亏损弥补、加速折旧、税项扣除等多种税收优惠手段来鼓励我国体育用品业大发展与大繁荣的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体系。第三,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体育用品业的新内容规定,致使内容不完整。如缺乏鼓励中小体育用品企业的风险投资、合伙制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专门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体育用品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以及体育用品休闲娱乐、体育用品广告会展服务业、企业资产重组等内容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现行体育用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内容不全面、不完善。

3完善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3.1充分运用间接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体育用品企业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依据经济学理论,科技研发活动的性质决定其具有很强的外溢性特征,它在体育用品企业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而且体育用品业产品研发创新的高风险,外部属性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支持与激励。具体讲,鉴于我国的体育用品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构建一套以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直接税收优惠为辅,直接税收优惠与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有机结合的规范、完整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使其在企业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投资等诸环节均有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与激励功能。[5]一是,对体育用品企业的产品研发投入支出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现金或资本性支出;二是,通过采取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增加体育用品企业的利润所得,进而达到增加产品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目的;三是企业为科技研发而进口的研发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运用加速折旧等特殊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的产品科技研发投入设备和配套固定资产给予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有利于体育用品企业加快研发设备更新,激励其产品科技研发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3.2构建科学、完善的体育用品业特殊优惠政策以体育用品业为物质基础的体育产业,向来被认为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极具有发展潜力。因此,政府应与时俱进,在税收政策调控方面给予适度的扶持与促进,在体育用品企业中实行“低税率,宽税基”的特殊保护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而言:(1)针对体育用品龙头企业的进口生产设备、生产材料给予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优惠待遇。(2)体育用品企业销售、运营体育用品租赁、广告等体育服务的营业税税率可与“文化体育业”一样,适用3%的低税率以减轻其税收负担。(3)给予体育用品企业产品出口全额退税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其出口成本,鼓励其“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体育用品的国际竞争力。(4)提高体育用品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10000元;提高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6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300元,以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中小体育用品企业的初期积累。(5)对投资于国家认定的部级体育用品集聚区或产业科技园区的高科技体育用品企业,可参照国家制定的“保税区”中来料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同样给予其减免征各种税收的税收优惠待遇。(6)针对体育用品企业的各类赞支出,可像企业捐赠扣除那样,设定一定的赞助比例标准准许其税前扣除,有助于鼓励体育用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降低其经营成本。(7)从事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列入娱乐税目的高尔夫球场、台球室等场所和宾馆、酒店附属体育经营场所除外)取得的体育用品收入可享受暂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待遇。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7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3-0021-05

一、引言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巨大变化反映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伴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之间、城市内部、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陆铭,陈钊,2004;陈斌开,杨依山,徐伟,2009,薛继亮,李录堂,2010)。其中,行业间工资差异的问题逐步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现有文献主要从个人特征和行业特征两个角度论述行业工资差异的成因。从个人特征的角度,学者们主要拓展了Becker(1962)和Mincer(1974)的研究。认为由人力资本投资、性别、工作经验等个人特征造成的差异是造成行业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对中国行业工资差异的现实验证表明,在控制了个体特征变量之后,行业间工资差异依然存在(吕康银,王文静,2008)。以Lucas(1988)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外部性理论对此提出了新的解释,人力资本通过学习而产生的“行业溢出效应”因劳动者所处的行业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sakellarious,1995)。另一方面,学者们多以所有制性质或垄断作为行业特征分析行业工资差异的成因。认为垄断行业依靠独占资源和行政特权限制正常竞争获得超额回报,因此,消除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才能够缩小行业工资差异(岳希明,李实,史泰丽,2010)。可以说,由个人特征引起的行业工资差异是行业运行效率的体现,而由行业特征造成的行业工资差异通常被学者认为是低效率且不公平的表现。

然而,现有研究对垄断特征以外的行业特征关注较少,有些行业的平均工资高于其他行业正是市场效率的体现。例如,高科技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出现的高工资,就不能完全用垄断经营来解释。同时,现有研究大多应用宏观或中观数据,以省级数据为尺度的微观调查非常有限。对此,本文将采用2007年“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状况调查”微观数据和《吉林省统计年鉴》中的宏观数据,运用两阶段回归方法,综合分析个人特征和行业特征对吉林省行业工资回报的影响,探寻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的独特成因,为缩小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提供理论依据。

二、方法与数据分析

(一)计量模型构建

本文借鉴计量模型中“两阶段回归”的思想(Kruger and Summers,1988;Winter-Ebmer,1994),在第一步回归中采用微观样本控制个体特征对工资差异的影响,基本模型为:

logWij=C+Zijλ+Xijβ+εij (1)

其中,logWij表示处于第j个行业个体i的工资对数值,Zij为控制了个人特征之后的个体行业收益虚拟变量,Xij为除了行业虚拟变量之外的其他个人特征变量,C为常数项,εij为随机扰动项。

第二步回归在第一步得出行业工资回报系数基础上,引入行业特征变量,基本模型为:

λj=c+Ijγ+ej (2)

其中,λj为式(1)中的行业工资回报系数,Ij为相应的j行业特征向量,通过检验参数γ的显著性,解释λj变动的成因。由于方程(1)与(2)在整体研究中密切相关,第二步中的因变量λj大小取决于第一步回归中样本容量和行业就业分类的细致程度。因此,本文在利用“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状况调查”微观数据之前,对其进行了聚类处理,以希望在第二步回归中获得更为细致的因变量。利用SPSSl7.0按照吉林省各行业国有企业所占比例和各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将吉林省非农行业进行聚类处理,结果如表1所示①:

从聚类结果可以看出,吉林省的非农行业大体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为代表的行业,从工资水平来说,这类行业得到较高的工资,而笔者认为该类行业的高工资是由高人力资本集聚带来的“学习效应”,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外部.1生这一个人特征在这一行业表现明显;第二类是以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为代表的行业,这些行业劳动者的工资主要靠政府财政支出或控制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可以把这类行业看作行政垄断行业;第三类行业是以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等为代表的行业,这类行业在市场中多依靠产品或服务争夺市场,市场进入或退出均不受太多障碍,劳动者工资获得由其劳动生产率的大小决定。因此,可以将这类行业看成是竞争性行业。

同时,为了解决个体样本中行业分类细致程度较低的问题,本文借鉴了SakeUariou(1995)的思想,将聚类后的3个行业再次细分为白领和蓝领,通过对原方法的调整,建立适合中国的两阶段模型。第一步:

lnwage=C+Zijλij+educafionβ1+expβ2+exp2β3+genderβ4+age+e (3)

(i=1,2,3,j=1,2)

其中,ln wage为个体年收入对数值;z。代表行业i职位j个体的特征,i=1,2,3分别代表吉林省的新兴产业、行政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j=1,2分别代表蓝领和白领两类职位,本文将竞争行业的蓝领作为参照组,λij代表控制了个体特征后各行业不同职位的收益参数;education代表个体受教育年限;exp和exp2)分别代表个体工作经验和工作经验的平方;gender为男性虚拟变量(女性为参照组);age代表个体的年龄。第二步:

λ=c+I1γ1+I2γ2+αM+η (4)

其中,回归系数γ1、γ2分别代表行业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一年和平均工作经验提高一年对行业收益的影响,预期符号为正。在考察行业内工资差异

时,为了验证之前对各类行业性质的假设,笔者引入行业特征变量M,用以估计行业垄断对行业工资差异的影响。

(二)数据分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吉林省统计年鉴》等宏观数据,本文计算整理出2000--2008年全国和吉林省行业工资的极差值和变异系数对比图(如图1和图2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0-2008年,中国最高行业工资与最低行业工资之间的极差值呈上升趋势,这表明全国行业平均工资差距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而吉林省行业间工资差距在2004年达到最大值后,开始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但是,从变异系数上看,吉林省从2004开始变化趋势大于全国水平,这说明虽然从极差值来看全国水平高于吉林省,然而,行业中各组值中的变化幅度大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如果按照行业特征将吉林省行业平均工资进行分组的话,各组间的行业工资差距将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本文采用的微观数据是“2007年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状况”调查数据,调查共收回1018份问卷,根据研究需要,对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农业样本,(2)剔除自我雇佣类型的劳动者。有效问卷共计289份,调查中男性134份,占46.37%,女性155份,占53.6%。

不同类型行业劳动者相关变量基本统计如表2所示。其中,笔者将样本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定义为“白领”劳动者、“普通劳动者”和“其他职业”定义为“蓝领”劳动者。第二步回归中使用的“行业垄断程度”M变量用“行业国有化比重”代替,即行业内从业于国有单位人数占行业全部从业人数的比重来表示。

三、计量结果分析

利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方程(3)进行回归,将竞争行业――蓝领作为参照组回归其他变量,所得的回归结果见表3。从结果中可以看出,调整后的拟合优度R2都达到了45%以上,多数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从回归结果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见表3)。

1.模型(a)仅对劳动者的个人特征变量进行回归。受教育年限的回归系数为0.151,即在控制性别、工作经验等其他个人因素后,劳动者私人的教育收益率为15.1%;工作经验以及工作经验的平方回归系数为0.216和-0.017,其符号符合预期。男性工资会高于女性,但是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这意味着在控制了其他个体特征后,性别对吉林省工资差异的影响不显著。

2.模型(b)引入了行业特征变量,在控制了行业特征变量后,劳动者受教育年限的回归系数为0.124,这说明在考虑行业因素后,劳动者的私人教育收益率下降了2.7%,行业特征会掩盖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的贡献程度;在控制了行业特征变量后,吉林省男性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女性(回归系数为0.053),在考虑行业特征因素后,吉林省出现了明显的性别工资差异。

3.从模型(b)回归结果看出,相对于竞争行业蓝领参照组,行业归属和身份都能够对劳动者的工资带来显著的影响,即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确实存在。从回归系数来看,各个行业的白领平均收益都要高于蓝领,其中,新兴行业的白领平均收益最高(回归系数为0.663),行政垄断的白领平均收益次之(回归系数为0.465)。令我们感兴趣的是,行政垄断行业中.的蓝领劳动者平均收益显著高于新兴行业的蓝领劳动者(0.219>0.184),同时,这部分群体的平均收益也要高于竞争行业的白领(0.219>0.202)。通常情况下。白领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位重要程度要比蓝领重要得多,而行政垄断行业中的蓝领劳动者的平均收益高于竞争行业的白领劳动者,说明这种收益有可能不是来自其个人特征,而是来自于行业特征。

为了探究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的成因是个人特征还是行业特征带来的,第二阶段回归的因变量采用第一步回归中的行业工资回报系数。在自变量中引入体现“学习效应”个人特征变量――人力资本外部性指标,用行业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工作经验数据替代。如果行业平均受教育年限和行业平均工作经验的回归系数是正值,说明人力资本外部性对吉林省行业工资回报具有正向作用。同时,为了验证前面对行业特征的假设,本部分引入行业垄断程度变量M衡量行业特征对行业收入差异的影响。表4是对方程(4)回归的结果,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首先,行业平均受教育水平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行业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会提高行业工资回报。从个人特征的角度说,人力资本外部性在吉林省行业尺度上普遍存在,一方面,劳动者在高新技术行业聚集加速了行业工资的提高;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部门也在市场改革过程中重视依据劳动者教育程度而支付工资。

其次,从行业垄断程度的回归系数来看,目前吉林省行业特征对行业工资回报的影响与其他因素相比居于主导地位(回归系数为0.389和0.374)。这说明,吉林省目前的竞争环境还不够开放,劳动力市场分割较为严重,行政垄断因素干扰了个人特征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行业收益分配。

第三,从模型(d)的回归结果发现,行业平均工作经验(I2)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这意味着行业工作经验的增加并没有促进行业收益的提高,这似乎与人力资本外部性的部分观点相违背。然而,在考虑到吉林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中不难发现,除了传统工业之外,绝大多数新兴行业和竞争行业的发展时间都比较短,从业者大多都是新人,工作经验非常有限,利用其来衡量行业工资回报不显著也是可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利用2007年“吉林省劳动力市场调查”微观数据和吉林省统计年鉴的宏观数据,综合分析个人特征和行业特征对吉林省行业工资回报的影响,通过对行业工资差异的“两阶段模型”进行回归,得出以下结论:

1.通过对比全国和吉林省行业工资的极差值和变异系数发现,全国行业间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极端值高于吉林省平均水平;然而,若按照行业特征将行业平均工资进行分组的话,吉林省各组间的工资差距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2.劳动者的个人特征对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在控制了性别、工作经验等其他因素后,劳动者的私人教育收益率为15.1%;在控制了行业特征后,劳动者的私人收益率为12.4%,同时,控制了行业特征后的性另U对工资差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吉林省不同行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其个体特征的差异。

3.劳动者个体特征总体水平,即人力资本外部性对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产生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0.227)。原因在于,一方面,劳动者在高新技术行业的聚集使行业“学习效应”的增强,容易形成知识外溢等正向影响;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部门也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渐重视劳动者教育程度的提高。可见吉林省行业工资差异能够反映行业劳动生产率,是一种效率提高的体现。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8

我国林业在经历不断调整后,初步实现了由以木材产品为主向以生态环境产品为主的转变,税费制度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林业税费所呈现出的“轻税重费”特征,不利于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乃至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

一、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制度

林业税费是指就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税费,由林业税收和林业收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林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以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强制性课征,国家在征税时不需向纳税人直接提供特殊服务和支付任何代价;林业收费则具有相对于缴费义务人的有偿性。林业税费制度,不仅是国家和地方收入的来源,而且是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优化生态环境、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税收制度

1、农业特产税。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制度

1、林业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见表1)。

2、林业政府性基金。(1)育林基金。一是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二是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可见,随着近年国家一系列针对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国林业总体税收趋于零。现行林业税费的主体不是国家、地方的税收,而是来自共计9项的林业收费,形成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费为主的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

在公共财政中,税收是公共财政唯一的基本收入形式,收费只是补充形式。现行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有悖于公共财政的原则。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造成的结果是,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之外,还存在一个林业部门的自运转系统。表现在:一方面,林业部门的收入主要源于林业费的收取;另一方面,这种本就取之于林业生产的收入却没有用在生产中,而是用于当地林业部门的内部运转上,并且还有相当部分要上交给省、地林业部门。

(二)现行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催生乱收费,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

1、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现行的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减轻“天保”工程实施对林业企业的影响而出台的,对于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问题。以暂免征收林木产品初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林业产品初加工虽然是指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其所列示的具体范围很广,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等产品都包括在内。理论上,刨花板、纤维板生产应以板糠等林业剩物为原料,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剩物可供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大量收购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致使大量次生林、幼林被采伐,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2、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催生乱收费。随着国家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天保”工程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木头”经济和地方“木头”财政失去了支持,加上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缺陷,导致林业企业和地方财政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格局催生乱收费。除了前述9项收费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林业规费可谓五花八门,包括森林资源补偿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养路费、迹地更新费、更新造林预留费、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检疫代办费、运输费、物价调节基金、检尺费、能源基金、木材销售咨询费、还贷准备金、养老统筹、国有资产占用费。

3、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为林业部门的收费留出了空间。如,现行的免征原木特产税、综合利用加工林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从国家的角度讲,是为了减轻林业企业的负担,帮助林业企业克服由“天保”212程带来的困境,但实施结果却显示,国家通过减免税使企业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庞大的林业行政机构抽取的费用。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县级)为例。根河市是典型的国有林区,林地面积1917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5.8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森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政策导引下,根河市五户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市内五个森工公司2004年共纳税927万元(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欠缴原木特产税544万元)。如果剔除欠缴的原木特产税,2004年纳税额为383万元。与1997年相比,减免税政策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约4900万元。同年,五户森工企业共向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缴纳利润和各项费用16613万元,其中,利润4761万元(各企业缴纳利润后,净利润所剩无几);育林基金8745万元,管理费2449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658万元。两相比较,可以说,国家的税收优惠并未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却转化为费的形式,耗费于林业机构内部。

(三)来源多、收付散、监管难,给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

目前的林业税费来源多,且收付分散,征收主体除了财政部门外,还有森工企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此外,还有形形的乱收费。来源多、收付散,这给资金的监管带来困难,为资金使用提供了漏洞。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育林基金等必须用于造林育林,不得挪做他用。但事实上,许多县市将这笔钱用于林业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四)育林基金亟待改革

长期以来,育林基金体现了国家的“以林养林”政策,对恢复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其问题体现在:(1)育林基金无法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以林养林”的目的没有达到。据统计,1953~1992年,我国共征收育林基金155.9亿元,同期营林生产费用为376.58亿元,远远满足不了林业再生产的需要。(2)育林基金属预算外资金,对其缺乏有效监管,加之长期以来营林资金无偿使用,造成其使用效果差。(3)由于育林基金采取事业制管理,被占用挪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育林基金变成养人基金。

(五)现行林业税费制度造成林区地方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加大

现行林业税以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为特征,有利于林业的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却抽离了林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石。以费为主的林业收费游离于公共财政之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以林业为主的地区地方财政收人锐减,加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地方财政陷于困境。仍以根河市为例。林业税收优惠政策使根河市五个森工企业缴纳的税收逐年大幅度减少,2005年共纳税414万元,仅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5.77%,降至近30年来的最低点。在其影响下,2005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7171万元,比上年同期(未剔除农业特产税)下降7.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439万元,比上年同期(未剔除农业特产税)下降12.0%。全市财政支出168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1%。财政收入逐年递减,自给能力下降。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1997年的6138万元,降至2005年的4310万元,减少1828万元,年均递减4.32%。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从1997年的6669万元,猛增到2005年的16691万元,年均递增12.15%。财政自给率由1997年的92.04%下降到2005年的25.82%。

林区地方财政的困难使其财政风险急剧扩大。表现在:(1)财政收入减少,缺乏可靠的强有力的财源,财政收入风险凸现。(2)林业企业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迅速增加,政府财政支出规模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扩大。根河市2005年纳入城镇最低保障线人数猛增到22561人,占总人口的12.53%,财政支出风险加大。(3)在财政收入风险和财政支出风险的双重作用下,财政债务风险及财政赤字风险也呈现累积效应。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末,根河市政府显性债务达1.35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160万元。

三、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

(一)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前提

1、林业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森工企业事实上的“政企合一”状况,剥离其管理职能,完善其经营职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2、林业分类经营。《决定》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即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3、形成较完备的林业生产要素、产品市场以及林地林木流转市场,林地权属稳定,有健全的林业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干预林业的重点从林业商品生产转向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生态与环境保护。

(二)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任务

一是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的优化;二是合理分配收入;三是筹集林业发展资金;四是引导和影响林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目标

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三个层次。近期目标是薄税,减费,取消不合理收费;中期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资金渠道;远期目标是建立既增加政府收人,又能激励生产者采取可持续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财政激励机制。从目前状况看,近期目标中的薄税已基本达到,要做的就是减费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在近期目标达到的基础上,向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努力。

(四)林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

1、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在经历了自发改革、自为改革和自觉改革三个阶段后,已经基本构建起来。从行业的角度讲,我们可以认为林业是公共财政框架完善的攻坚地。也就是说,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为森林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供财政支撑。目前,林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都未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不少地方的林区乡村公路建设投入都由森工企业负责,其他公共设施,如通讯、电力、防洪工程等也存在类似问题。森工企业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障职能,仍是传统体制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企业负担重,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缺位。公共财政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生的,林业税费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走市场化改革的道路。市场化改革要求赋予企业以独立自主地位,社会保障不能由企业承担,而应当由政府和财政来统筹进行。这也是我国财政制度向公共化方向转化的重大内容之一。将林业税费制度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首先要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明确分工。剥离林业企业的社会职能,将林业公检法、森警、子弟学校经费等从企业中划出,作为事业费和政府经费,改由政府预算支出。各级政府要明确财权和事权,接手林业部门难以负担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改变林业部门承担财政部门职责的现状。

2、将以费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改为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公共性的政府收费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从社会公众收取钱款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收费则是由于政府直接为私人或法人提供了服务,并相应地直接向受惠人收取的费用。公共财政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财政是以税为主的。对现行林业税费制度的调整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开征林地税。林地税征税对象是商品林,按林地面积征税。林地税不按林产品产量征税,而按林地面积征税,税源范围相应扩大,且具有稳定性。有学者指出,其优点在于可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木材;奖勤罚懒,鼓励林主多投资、多造林;税收问题简化,透明度高;提供稳定的税收收入;有利于林业生产者采取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经营措施,促使其进行长期林业投资,是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可选方案之一。(2)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生态环境补偿税体现“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强化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资金,用于林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开征生态环境补偿税有助于缩小我国税制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差距。应考虑不同地区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该税种设计成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差别化比例税率,由国税局统一征收。(3)调整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的众多减免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目标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对于既不利于体现国家大政方针又有失量能负担、公平原则的刨花板、纤维板等列入林业产品初加工享受减免优惠项目,应进一步予以调整、取消。(4)取消与林地税和生态环境补偿税重合和内容相近的收费,如绿化费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构筑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9

关键词 高尔夫运动 经济产业 社交功能

高尔夫起源于15世纪的英格兰,当时作为一种劳动之余进行娱乐的趣味游戏而被人们接受,直到19世纪才逐渐发展为现代高尔夫的雏形。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里,随着经济文化的大发展以及人们对运动、身体锻炼的日益重视,各类现代体育运动不断兴起并得到改良,最终演变成了现今时代丰富多元的体育项目。其中,现代高尔夫以其独特的运动魅力及其所承载文化内涵深受众多人喜爱,并在长期的发展中呈现出诸多的经济功能和文化内涵。本文立足于现代高尔夫作为体育运动的本质,来深入分析高尔夫运动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属性,探讨其在社会经济与文化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现代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作为现代体育运动的基本特征

高尔夫运动起源于早期人们劳作后进行娱乐的“游戏”项目,随后逐渐演变并发展为一项以体现参与者竞技能力的表现性和准确性为目的的竞技体育运动。从竞赛类运动的角度来讲,高尔夫虽然目前还不在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名单中,但是它早已成为亚运会的比赛项目。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高尔夫运动已渗入了不少经济与文化的内涵,但从本质上而言,高尔夫仍然是现代竞技体育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以竞技运动为手段,在一定的运动规则的指导下,通过合理有序的比赛过程,以表现参与者在专业的竞技水平与能力的体育运动。因此,作为现代体育运动整体发展的一份子,高尔夫体现着现代体育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二)竞技与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双重性特征

高尔夫作为一项现代体育运动,其本身的发展不仅具有一般竞技体育的基本特征,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身观念正悄然发生变化,越来越想要寻求一种能够集锻炼、休闲于一体的项目来进行对工作、生活和学习的进一步调节,于是对以休闲娱乐为主体的健康项目、户外消遣活动的心理诉求越来越高。高尔夫的基本运动方式及其户外运动的基本特点,使其不仅仅能满足人们锻炼身体的诉求,更集运动竞赛、休闲健身、商务社交和度假娱乐等多重功能为一体,因而成为被社会大众日益推崇的体育休闲项目。因此,高尔夫不仅具有一般体育项目的竞技特征,而且还具有越来越被现代人所青睐的以娱乐休闲为诉求的休闲体育文化特征。

二、现代高尔夫运动的社会属性

(一)商业模式下的经济属性

如今,高尔夫日益成为房地产行业、酒店行业、旅游行业等众多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一环。高尔夫运动的产业化成为常态,高尔夫球场附近区段的商业价值提升成了房地产商争夺的热点,以高尔夫球场或高尔夫俱乐部的设计建设与开发为主体,外延至诸如房地产建设、旅游项目、酒店服务、娱乐休闲等多种经济形式的规划项目屡见不鲜,甚至逐渐形成了生产制作市场、服务市场和消费市场齐头并进日趋完善与壮大的产业结构,衍生出多元组合、综合开发、互补互动的经济发展链条。高尔夫别墅、高尔夫花园、高尔夫小区不断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不仅有高尔夫球爱好者为了更好地满足运动的需求购买高尔夫球俱乐部附近楼盘,许多注重健康时尚、讲求生活品质的人士“高尔夫球房产”所吸引。此外,高尔夫球场自身也演变为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从旅游行业的角度来讲,当前国内的不少旅行社纷纷开始尝试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空间,将高尔夫球场资源和旅游结合起来推广逐渐成为旅游业拓展旅游业务和创造利润渠道的最具前瞻性的高起点发展途径。高尔夫己成为与旅游业紧密结合的一项产业,例如近年来,港澳台地区以及日本韩国来华旅游人数增加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高尔夫球度假”。这类由高尔夫“加热”的商业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经济文化的产业形式,不仅促进了经济发展,转变了产业结构,而且对提高一个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文化品味,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尔夫球运动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产业形式,具有很强的经济属性。

(二)休闲娱乐中的社交属性

现代高尔夫运动及运动竞技、休闲度假、商务社交等为一体,因而广受世界各地人士喜爱。许多人常常将高尔夫运动与高雅、文明和贵族运动等字眼联系在一起,甚至认为它是少数人参与的一项运动。其实不然,如今高尔夫运动逐渐走向平民化、大众化,可以适应各年龄、体能和技术都有差异的人群,它不仅能通过锻炼及休闲的形式让参与者的得到放松,更能达到改善人与人之间关系、增进彼此感情的社交功能。一方面,人们通过参与高尔夫运动、通过打高尔夫球向身边的朋友呈现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展现出个人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这个过程也是对自我形象的管理,即让周围的人看到自己积极正面的印象,从而建立社会交往最初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参与者在竞技或合作的过程中互相交流,增进对彼此了解,从而使双方的社交关系更加紧密。因此,高尔夫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社交属性。

三、结语

由于高尔夫运动所具备的集竞技与休闲为一体的特征,使其成为象征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文化特征的特殊文化载体,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独特的文化现象。同时,由于高尔夫运动所特有的文化内涵与社会属性,使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发展的社会产业,具有很强的经济延展性和社会交际的互动性。因此,高尔夫是一种具有高附加值和巨大社会发展潜力的产业形式,将继续在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提升中发力。

参考文献:

体育产业的特征例10

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物流产业逐步得到社会重视,物流专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院校中快速发展。而近几年,随着国务院、教育部对职业院校教育的大力支持和重视,高职院校中开设物流专业的速度可谓迅猛。但是,反思这几年高职物流专业教学,却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 现代高职课程基本特征

(1)高等性特征。高等职业教育属高等教育范围,故其课程不仅应具有高等教育相应的课程特征,更要有适应时代特征的素质教育内容,从而培养出拥有高等教育气质、人格和现代思维分析能力高素质的社会成员。

(2)职业性特征。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因此所有课程的课业和进程都必须以某一职业的培养目标定向,而为这一培养目标服务,努力使学生通过对相应课程的学习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能力和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人员。

(3)能力性特征。高职的培养方向主要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第一线,培养实用型、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高职课程结构突出实际应用能力,以特定的能力要求作为教学目标,使其课程体系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这种课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应用性和实践性,它不是按学科体系而是按照职业能力要求来确定的。

(4)适应性特征。高职教课程从总体上讲必须符合社会和企业的现状,并拓宽知识技能面以能适应企业发展、开拓以及转岗的变化需求。职教课程内容的选择应强调其实用性.并与企业生产现状和实例相结合。

(5)实践性特征。高职教育培养的同时也是应用型和实践型人才,其必然重视实践课程的教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课程包括动手操作的实验、模拟试验、实训、实习和设计。高职课程也讲求理论性,但是所要求的专业理论是为职业能力的培养服务的,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和实用”为原则,为职业能力的培养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6)综合性特征。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现代高技能人才,切忌传统单工种高级工,故而职教课程内容的组织应以注重其综合性,培养学生综合的职业能力,这是现代高职课程与传统高职课程的最大区别。

2. 结合物流专业教学的思考

物流作为一门系统科学,贯穿于生产、销售和流通等社会经济领域中,可以说物流已成为现代社会覆盖范围最广的产业之一。根据高职课程的基本特征,我们应该在让学生在掌握物流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物流管理理论分析、解决物流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能力培养的核心地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把高职课程归类为“定向于某个特定职业的课程计划”,是“实际的、技术的、具体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高职课程不管是理论体系还是实践体系,均以应用为主旨,以能力为核心。高职课程体系必须突出职业性,以应用为主线构建专业基础能力、职业通用能力、职业核心能力的目标及其系统,明确各层能力培养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高职课程体系强调操作性课程,保证学生有充分的实践训练的机会,突破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重视课程实施模式的创新,通过校企结合等途径,使教学与职业实践紧密结合。

3.课堂教学模式的方法探讨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所以,应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寻求灵活有效的方法。

(1)开放式教学的应用

在一些高职院校的教学中,大部分还采用着封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还是局限于教室、教师、课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学生的依赖心理,助长了惰性,不利于学生思维成长和视野拓展。开放式教学就应该打破封闭式教学的狭隘性,使用现代化手段和信息交流,同时广泛接触社会,重视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教与学、学与用的关系,从而在扩充学生知识面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2)主动式教学的思考

主动式教学是要肯定学生的主体地位,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教师从“主角”变为“主持人”,从“独唱”变为“领唱”,从“主演”变为“导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