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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4 15:26:58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1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2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7

1 大连市海洋环境现状综述

1.1 地理位置概况

大连位于中国辽东半岛最南端,主要有黄海流域和渤海流域两大水系。淡水资源总量为每年37.8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为34.2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为8.84亿立方米,两者重复水资源量5.8亿立方米。自2014年起,其海事局管辖海域新增4600多平方公里。成为东北、华北、华东以及世界各地的海上门户。同时大连是重要的港口、贸易、工业、旅游城市;也是中国东北主要的ν饷呕А⒍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

1.2 海洋环境现状

由于大连市的海洋环境资料有限,而其与黄海、渤海相接,故着重以大连市环渤海黄海地区为主要研究对象。

随着城市工业化程度的加强,路源污染物的排放越来越多,造成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洋环境日益恶化。中国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就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由于大连市与渤海和黄海相接,可见其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数据显示,近几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污染形势相当严峻。全市约50%实施监测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2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海水质量一般。按照监测站位计算数据(如图1、图2所示),符合二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39.7%,较2011年上升18.3%;符合三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6.3%,较2011年下降6.2%;符合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5.8%,较2011年下降18.2%;劣于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8.2%,较2011年上升6.1%。受强降水影响,劣于四类水质站位增多。劣于四类水质海域主要分布在大连湾、青堆子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分析图1和图2可知,虽然大连市符合二类水质的站位比例相对较高,但劣于四类水质和三类水质的站位仍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和2011年相比,2012年虽然二类水质有明显良好的上升趋势,但劣于四类水质的比例也在不断地攀升,三类水质和四类水质的站位也在呈现下降的状态。由此可见,大连市的海洋水质还是有很大的问题。因此,大连市的海洋环境污染相对复杂。

同时,调查显示市30个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状况及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结果表明:有15个排污口向所在海域超标排放污水,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50%。在所监测排污口中,凌水河重点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一般排污口中营城子工业园区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监测结果表明,凌水河入海口邻近海域已受到严重污染[1]。

1.3 环境问题综述

综合上述,无论是从海水质量还是海水中的排放物来看,大连市的海洋环境现状并不乐观。分析可知,当前大连的海洋水质较差,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多,并且存在一些潜在的海洋环境问题。但就目前来看,海洋环境问题主要存在于海洋环境的水质污染等方面。因此采取适当的海洋环境保护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总地来看,目前大连的海洋环境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渤海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就大连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黄海次之。污染和损害大连市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陆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污染、人工倾倒废物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和海洋开发和重金属污染等[2]。

3 环境治理与过程中金融支持之间的问题综述

为治理海洋环境问题,我们需要有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是现阶段我国对海洋环境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还是相当地薄弱。综合黄海渤海地区和大连实地金融投资与海洋环保指标的定量评价结果,表现出以下问题。

(1)资金虽然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保障,但是现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中,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与海洋环境情况并未表现出较强的纽带关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强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功能上存在一定限度的路径阻碍,海洋环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2)无论政府投资型还是企业投资型金融模式,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境系统均体现为一个缓慢的过程,当年的海洋环保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迅速的影响。政府或者企业的海洋环保投资存在时滞性。但不同类型的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保时滞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相对于海洋环境检测等固定资产占比例较高,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项目投资,海洋污染治理投资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时滞期较短。

(3)无论政府支持型还是企业支持型海洋环保投融资模式,滞后期的海洋环境指标对当期资金投入量的预测能力较弱,过去年份的海洋环境综合评价状况对其决策参考价值很小。从另外角度来说,投资主体在考虑海洋环保经费投入量时,决策者的资金投放计划和投资额度尚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一个明确的投放标准和规律性的资金筹资规划。

(4)与政府投资对海洋环境的微弱影响相比,企业投资因其资金投放领域的狭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环保系统不同项目间的整体协调性等,其作用效果更加不理想[3]。

4 金融支持对策与治理效果展望

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在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在增加人们对其规律的认知难度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海洋环境的治理和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之中,海洋环境的富足和海洋环保产业的资金瓶颈并存,资本如何形成已经成为海洋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约束力量。

那么,如何将海洋环境资源潜在的优势转化为海洋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动力,并加快形成良性的资本和资本利用循环机制成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但是,海洋环境问题毕竟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体系。特别是在大连市,其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投资中凸显的资金利用明显不畅通,具有明显的时滞性以及资金筹划与协调问题,并非单纯地依靠资金注入就能一蹴而就,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社会各界以及政府对该方面的资金供给的缺失,资金循环的周期过长以及没有形成一套的金融支持体系。因此,造成该产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4.1 建立蓝色信贷体系

蓝色信贷就是要围绕着蓝色经济开展信贷服务业务,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其重点就在于严格控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积极地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例如:海洋环保、海洋生物、海洋技术等新兴的海洋环保企业。增加海洋环保产业的信贷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环保开发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形成良好的信贷机制。特别要增加对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以此来缓解高新技术创新创业和研发的资金不足的压力。

4.2 探索海洋环保金融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在地区经济活跃、资金充裕、区域内业务创新和跨区业务发展动力都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可以在海洋金融创新方面进行探索,紧紧抓住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优势、特征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发和创新产品与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例如:金融期权。海洋环保企业公开发行金融期权,期权标的3年以下最为合适。近海海洋环保指标在规定数值以下,公司可以承诺以实现流通的票面价格到期回收该期权。当然,期权的相关数值的设定需要经过仔细的核算,确定该环保指标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必然的联系。此外,公司因此可以发行针对某项经济技术研发相关的风险债券。

为了改善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是必不可少的。二级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装备的成果需要应用于相关企业而产生收益,以此为基础,对风险投资人发行风险债券,在一定的时期内一项技术成果能成功,则由此产生的收益中的较高比例用于补偿投资者。而一旦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不成功,则风险投资的成本将血本无归。依托企业这样的一个运作载体实现融资的目的。这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具有经济头脑的人研制出来更多更实用的与海洋环保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4.3 以政策为导向,建立环保产业相关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应当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金融支持和风险控制为目的的海洋环保金融机构。现阶段应尽快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环保银行。

(1)建立信用担保机构

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环保产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调动商业性金融对环保产业信贷融资的积极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以政府为主要的牵头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突出环保产业导向,按照市场的具体规律运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秉承着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二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公司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还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有政府根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保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把追求自身的效益放在首位。

这两种模式下,都可以很好地体现出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和其组织协调作用,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担保机构权、责、利的有效统一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出资人和人的问题,使更多的环保企业从中受益。

(2)建立环保银行

借鉴发达国家环保银行的经验,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政策性环保银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环保产业政策,为专门的国家环保产业提供资金上的资助,保障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保项目的实施。

其主要以政府注Y和政府资本为主,可以允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注资,也可以考虑国家环保基金会控股,各省环保基金会、环保基金公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参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财政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其融资能力,扩大融资渠道,发行债券(国家债券、海洋环境债券)、借款(国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优惠信贷等)等。政策性环保银行应当根据其特定的业务章程,具有一定的市场理性,谨慎地选择支持对象,甄别贷款项目,更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资金的边际效率和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3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一)石油运输及储备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黄、渤海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过程中,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严重污染,海洋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特别是对渤海海域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黄海海域也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随着海上石油资源的逐步开发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断增大,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在进一步加大。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青岛市黄岛区作为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之一,炼油发展尤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炼油产业群。在石油的海上运输和储备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港口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目标是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要想成为国际航运中心,港口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岛蓝色经济区中,临近渤海的东营、滨州、烟台、威海等城市,都在积极谋划建设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强自身的港口建设,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岛作为黄海之滨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蓝色经济区的平台,也在建设有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设的千亿吨港口——董家口港尤为突出。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快速发展过程中,港湾、港口的建设显得特别重要。作为发展海洋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码头建设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带开展工程建设,在海洋工程建设中对渤、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三)海域使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要建成九大核心区,其中包括丁字湾海上新城和潍坊海上新城,七大区有“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 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建设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决新城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七大区的建设需要将一定面积的海域变为陆地,加之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海上养殖、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等都会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例如海砂的开采,海砂是一种海洋资源,可以作为建筑或者工业原料使用,有着较高的经济价值,在黄、渤海海域的储藏量较为丰富。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海砂资源较大的利用价值,对于海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在不断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无节制地开采海砂资源,由于这些人只注重开采而不进行保护,致使黄、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填海造陆、海上养殖、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等,对于海洋生物的生长以及近岸的海岸环境的影响较为严重。特别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生态环境相对于其他海域来说比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坏。

(四)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有黄河、弥河、潍河、胶莱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从这里入海,这些河流沿岸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这些污染物随着河流一起汇入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沿海地区的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垃圾、工业废料等污染物的倾倒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先锋区域,陆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在发展半岛蓝色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尽可能地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续反应性和灾害放大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广泛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 在立足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上, 从整体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环境的发展趋势, 在海洋立法中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适度的超前性。虽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做了原则性和制度性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对于具体的规定而言,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运用,可操作性较低。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强而且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运用以及时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法规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环境立法相对滞后

法律是社会关系总和的反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日益下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修订以来,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配套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颁布,至今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过。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内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难以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

(三)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弱,法律责任淡化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中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在这些责任形式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一种形式就是罚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警告、给予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等形式。《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这几种形式。由此,从法律规定的这些责任形式中可以看出,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大多是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以罚款为主要方式的处罚,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较弱,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保护海洋环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业宁愿被罚款。违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业置海洋环境于不顾而违法排污。同时,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并没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其配合使用,处罚力度无法保证,处罚的实际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四)缺乏损失鉴定评估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人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遭受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单位等。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机构,因此受害者无法向海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寻求鉴定,这样对于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来说,要想举出这些证据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根本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因而也就不能对相关的损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加纵容了那些置海洋环境于不顾,违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4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161-01

新世纪各沿海国家都把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为今后的重点发展方向。我国拥有面积巨大的领海以及漫长的海岸线,这是我国的天然财富,自古以来沿海人民靠海吃海,以海为生,人与海洋的关系一直保持着平衡。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发展迅速,海水污染以及海洋资源过度开发问题愈演愈烈,以及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将海洋生态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策略已经是迫在眉睫。

一、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海洋产业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同样的问题。【1】虽然海洋产业的发展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进步,但是海洋环境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所以如果不能处理好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海洋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再间接地影响到海洋经济和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也就是说海洋环境保护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以海洋为生产环境的海洋生物。海洋生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海洋环境保护的目的就是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只有海洋生态系统维持在平衡的状态才能源源不断的为人类提供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资源组成部分,一旦海洋环境被破坏,我国的海洋渔业就会受到根本性的冲击,失去平衡的海洋生态系统不仅不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反而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阻碍。并且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渔业在我国经济组成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沿海地区密集的人口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海洋而生存。所以虽然海洋中蕴含着无穷无尽的资源,但是为了维持海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要在海洋渔业中实行适度捕捞,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调查统计,掌握海洋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规律。

2、 海洋水质保护

海洋是水的集合体,海洋环境污染一般都是指海水的污染。海洋水质是海洋中所有生物生存的基本条件,一旦海水被污染,会直接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和种类的大幅减少,引发海洋生物的变异,进而引起海洋矿产资源的结构变化。海洋本身具有强大的自我清洁功能,但是其自我清洁能力也存在一个限度,如今人类向海水中排放了过多的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其污染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海水的自我清洁限度。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海水富营养化、局部海域海洋生物灭绝等严重的生态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海洋产业的发展,还会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因此,【2】海洋水质的保护对于海洋渔业、海洋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障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

1、 保障人类食物来源安全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分析,是海洋孕育了地球上的生命,是生命之母。人类也是水生生物不断进化的产物,海洋是地球上所以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阔的领海和绵长的海岸线,沿海地区也是我国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海洋产业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对于生活在海边的众多人类,海洋是其最重要的食物和经济来源。一旦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破坏,海水中的有毒物质会通过食物链不断累积,人类作为食物链顶端的生物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海水的重金属元素一旦被人类摄入就难以排出,造成严重的疾病,进而使得我国人民身体素质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是人类并没有对此投入足够的重视,人类的活动依然在不断的对海洋生态进行破坏。例如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红树林、滩涂湿地的大面积消失,河口海洋环境恶化和海岸侵蚀现象都在警示着人类重新认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由此可见,海洋是生命之母,并且一直为生命的生存繁衍提供着源源不断的食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来源。保护好海洋环境是作为地球生命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自然界的良性循环。对于我国而言,海洋环境保护能够保障国民身体健康,促进国家建设的进行,实行海洋强国的目标。

2、 为人类提供宜居的环境

海洋对气候具有强大的调节作用,沿海地区是地球上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区域,自古以来人类都会有意识的选择靠近海洋的地区定居,如今沿海地区的人口数量更是爆炸式的增长,有些地区的人口数量已经超出了当地的人口承载极限。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造成了海洋环境的破坏,这种结果反过来也影响了沿海居民的居住环境。因此海洋环境保护的另一重要内容便是通过各种手段解决沿海地区的人口压力,这样才能在人类和海洋之间建立起友好的关系,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要严厉处罚,珍惜海洋为我们提供的宝贵的环境资源。

三、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仅仅是指维护国家和领土完整,保证国家不受侵犯,它还包括了生态环境安全,经济发展安全等等很多的内容,这些方面的国家安全问题虽然不如军事领域的国家安全看上去那么令人紧张,但是一旦国家生态环境出现问题就会从国家内部根本上对国家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的影响。【3】海洋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无尽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了必须的材料和空间。海洋环境是否安全影响到国家资源的独立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性,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的,在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对海洋的过度开发已经造成了一些海洋资源的枯竭,并且这里面包括许多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我国虽然工业发展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迅速,快速发展给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捕捞和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虽然海洋资源产量巨大但是利用效率低下。一旦出现海洋资源危机就会给对我国心怀不轨的国外势力创造机会,使我国的发展建设受制于敌对势力。所以一定要把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关系到民族存亡的重要问题。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把建设海洋强国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几十年里国家在海洋开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确实推动了海洋产业的飞速发展,但是也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十以来党和国家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因为海洋环境保护对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保障国家海洋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经之路,也只有做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才能在今后屹立于世界海洋强国之林。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5

一、海洋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产生的特殊危害

目前,理论研究领域对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通过分析、研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于外来物种和外来物种入侵所下的经典定义,笔者认为,所谓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是指某海洋物种通过自然途径或是人类有意无意的活动,被引入到其他海域生态系统,其建立的族群影响和威胁到了当地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对当地海域生态系统和经济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海洋生物入侵的途径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入两类。自然因素入侵诸如洋流运动,热带风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物种转移;人为活动引入包括船底携带外来附着生物,压舱水,水产养殖品种的引进等。相较于陆地物种入侵,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具有一定的特殊危害性。

首先,入侵的海洋生物会破坏本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降低区域生物的独特性,威胁本地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入侵物种可能通过占据当地物种的生态位,建立起自己的种群,逐步消灭当地种族群,打破了维持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地理隔离。它们还可能与本土物种进行杂交,对本地物种遗传多样性造成破坏。同时,还会破坏当地海底的自然原貌和特有景观,比如珊瑚礁。此外,外来赤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较强,很可能连续爆发赤潮,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次,入侵的海洋生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地经济上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危害农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景观破坏进而影响旅游业的收入等,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破坏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改变生态系统。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被400多种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其中一半以上的损失是海洋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

最后,入侵的海洋生物会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海洋入侵物种有可能携带着一定的寄生细菌或病原体,这将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特别是海水养殖类的物种,经常会携带各种病毒和病原体,稍有不慎就会在引入地区爆发疾病。例如,从1993年起,我国海水养殖对虾开始流行大规模病毒侵害,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当时从台湾等虾病流行地区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

海洋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积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由于海洋处在地球的最低处,各种废弃、污染物质最终都将进入海洋,海水通过洋流运动进行着不停地流动,污染的来源往往难以确定。同时,海上作业的科学技术要求极高,海洋物种一经破坏便难以修复,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尽管,目前已有二十余部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预防及管理的国际公约,但专门解决海洋和水生环境生物入侵问题的国际法律规制却发展缓慢,落后于陆地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入侵防治的国际法律规范,也与海洋物种愈发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特殊性探析

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最初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破坏环境。以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为开端,也就是从海洋环境保护开始,风险预防原则逐渐进入国际环境法领域。由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范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伦理、科学等多方面问题,哪怕是在海洋环境领域,目前在国际上都很难对风险预防原则下一个统一或权威的定义。但人们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角度是一致的,根据大量的国际条约和会议宣言对于该原则的表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该原则的核心要素:

首先,环境风险的潜在危害被怀疑达到了一定严重的程度。环境风险是指公众对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认识,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的环境风险几乎是不可控制的,而人为的环境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是人类利用、开发、获取资源的活动,当这些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当然,风险程度因地区和适用范围而异,各国可以基于自身对环境标准的要求进行衡量。

其次,发生的风险与其将要产生的危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科学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人们尚未取得支撑该因果关系的确切可靠的证据。尤其是在面对从未遇见过的新型海洋环境问题时,必然会存在不确定的认识。但是,这种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延迟行动或拒绝行动的理由,否则,人类及其生存环境或许将遭受更为严重的不可逆的损害,这种损害远比提早做好预防措施的人力财力耗费大得多,更何况人类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正确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目前国际公认的风险预防措施主要包括:禁止与限制、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和清洁生产等。各国应当在本国能力范围内,最大化地就现有水平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之为重要参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环境风险。但是从上面对于科学不确定性的论述可以得知,这种不确定性会对成本效益分析构成一定的局限,人类只能够按照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水平进行分析,在将来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与成本一一效益相违背的。因此,环境风险的成本效益分析只具有参考价值,而不能成为唯一的决定性依据。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

如上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所带来损害结果是灾难性的,但如今,该问题愈演愈烈的现状似乎还没有唤起人类的危机意识。风险预防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配以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必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形成有力的保护。

(一)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1.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海洋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指出,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是对全球海洋健康造成致命威胁的元凶之一。海洋是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物种的入侵途径多样,传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土著物种的生存空间被占据后,就很难再继续繁衍,只有逐渐消亡这一条路。海洋物种一旦灭绝,便不复存在。风险预防原则正好与这一点相对应,只要出现对本地海洋物种产生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2.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弱化了海洋生物入侵对于科学因素的高要求

在无法预知环境对外来物种吸纳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理论,现行法律一般默认不能证明对环境有害的即视为环境安全的的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无论是在事前预测还是事后治理上都对科学水平有着很高的要求,但在风险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一定会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若是都以无法证明对环境有害而逃避责任,那么必然会放纵外来物种的入侵。采用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在这点上做到很好的弥补,各个国家都不得以缺乏准确的科学依据为理由,延迟或拒绝采取预防措施使海洋生物入侵带来的损害最小化。

3.对于海洋物种多样性的预防保护符合成本效益理论

在应对海洋物种入侵问题上,成本效益分析法确实比较难以适用。一方面是海洋环境复杂性、变化性的特点使得这种预防成本难以精确估测,另一方面是从历史上来看,对于生物多样性这一问题的保护,一直以来都遭到忽视,人类通常只会看到引入物种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不会考虑本地稀有物种所拥有的更为长久的生态利益。海洋物种一旦灭绝就无法修复,其生态价值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防止海洋生物入侵所带来的效益一定远远大于事后修补所花费的成本。

在防治海洋生物入侵方面,较之损害预防原则,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明显更为合适。下面以船舶压载水这种海洋物种入侵最为典型的例子进行说明。为平衡船舶,保证安全航行,在船舶离岸时底舱都要注入一定的水体,当船舶装载为了空出吨位,就得将水体排除舱外,这样就产生了在不同海洋生态系统间进行的压载水排入和排出活动,同时发生无意的物种引入行为。据估计,船舶每年将约百亿吨压载水带到世界各地,几乎每九个星期就会在世界各地发现一种新的入侵者。这种合法的人类活动所引起外来海洋物种的入侵,比违法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并且更加难以控制。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的防治上更加有效用。压载水所携带的外来物种往往会对本地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土著物种若是遭到排挤直至灭绝,这种后果是无法修复、无法逆转的。若是等到破坏后再进行治理,地球生态利益所遭受到的损失将难以估算。目前,将有害水生物体引入新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被确定为全球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因此,不仅在船舶压载水排放之前必须对排放地以及压载水中的生物进行调查,还应当在本国的能力范围之内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预防,比如及时清理压载水中的沉积物等。即便存在尚未确定的科学证明,也应当将预防措施最大化,倘若污染,便再没有进行治理的机会。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

1.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将一项原则能够尽快用于解决现有问题,最有效率的办法就是以该原则为中心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前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具有特殊性和不可逆转性,针对这类问题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弥补其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空白,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目的。例如我国1988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立法宗旨、预防原则的精神,提出的诸多诉求,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明确设立风险预防原则,制度设计等方面或多或少渗透着风险其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风险社会所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更是如此。把风险预防原则正式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环境立法中将该原则的几个要素一一科学的不确定性、危害结果的不可逆转性、本国范围内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等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中具体化,这样才能够在短时间能减轻海洋物种遭到破坏的程度。

2.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先进措施

对于海洋生物入侵问题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最富有经验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早在1991年,澳大利亚为预防及控制由压舱水携带引入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颁布了《压舱水管理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执行的关于压舱水方面规定的法律。该法明确要求压舱水排放前要进行交换并去除其中的沉积物。1999年,为保护自然物种,《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全法》第一章第3条中规定了预防灭绝、促进受威胁物种的恢复和为鲸建立保护区等措施。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有关生物多样性事务的决策时必须适用风险预防原则。2001年7月起,澳大利亚还加强了对进入其沿海地区船舶的压舱水管制。凡是由管制机构评估后显示含有危险外来海洋物种的高威胁度船舶,必须在公海更换压舱水。这种典型的风险预防方法可以成为我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防治的典范。

还有一些国家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并且对这类措施给予法律保障。例如,1993年,德国于《遗传工程法》第6条中规定,从事遗传改性生物体的任何人必须进行风险评价,这种评价程度应当根据最佳实践、适用最佳可行技术以避免对人类、自然和环境的潜在危害。而比利时、奥地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3.加强国际协作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6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7

新世纪各沿海国家都把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为今后的重点发展方向。我国拥有面积巨大的领海以及漫长的海岸线,这是我国的天然财富,自古以来沿海人民靠海吃海,以海为生,人与海洋的关系一直保持着平衡。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发展迅速,海水污染以及海洋资源过度开发问题愈演愈烈,以及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将海洋生态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策略已经是迫在眉睫。

 

一、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海洋产业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同样的问题。虽然海洋产业的发展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进步,但是海洋环境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所以如果不能处理好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海洋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再间接地影响到海洋经济和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也就是说海洋环境保护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以海洋为生产环境的海洋生物。海洋生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海洋环境保护的目的就是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只有海洋生态系统维持在平衡的状态才能源源不断的为人类提供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资源组成部分,一旦海洋环境被破坏,我国的海洋渔业就会受到根本性的冲击,失去平衡的海洋生态系统不仅不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反而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阻碍。并且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渔业在我国经济组成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沿海地区密集的人口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海洋而生存。所以虽然海洋中蕴含着无穷无尽的资源,但是为了维持海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要在海洋渔业中实行适度捕捞,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调查统计,掌握海洋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规律。

 

2、 海洋水质保护

 

海洋是水的集合体,海洋环境污染一般都是指海水的污染。海洋水质是海洋中所有生物生存的基本条件,一旦海水被污染,会直接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和种类的大幅减少,引发海洋生物的变异,进而引起海洋矿产资源的结构变化。海洋本身具有强大的自我清洁功能,但是其自我清洁能力也存在一个限度,如今人类向海水中排放了过多的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其污染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海水的自我清洁限度。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海水富营养化、局部海域海洋生物灭绝等严重的生态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海洋产业的发展,还会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因此,海洋水质的保护对于海洋渔业、海洋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障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

 

1、 保障人类食物来源安全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分析,是海洋孕育了地球上的生命,是生命之母。人类也是水生生物不断进化的产物,海洋是地球上所以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阔的领海和绵长的海岸线,沿海地区也是我国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海洋产业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对于生活在海边的众多人类,海洋是其最重要的食物和经济来源。一旦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破坏,海水中的有毒物质会通过食物链不断累积,人类作为食物链顶端的生物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海水的重金属元素一旦被人类摄入就难以排出,造成严重的疾病,进而使得我国人民身体素质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是人类并没有对此投入足够的重视,人类的活动依然在不断的对海洋生态进行破坏。例如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红树林、滩涂湿地的大面积消失,河口海洋环境恶化和海岸侵蚀现象都在警示着人类重新认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由此可见,海洋是生命之母,并且一直为生命的生存繁衍提供着源源不断的食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来源。保护好海洋环境是作为地球生命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自然界的良性循环。对于我国而言,海洋环境保护能够保障国民身体健康,促进国家建设的进行,实行海洋强国的目标。

 

2、 为人类提供宜居的环境

 

海洋对气候具有强大的调节作用,沿海地区是地球上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区域,自古以来人类都会有意识的选择靠近海洋的地区定居,如今沿海地区的人口数量更是爆炸式的增长,有些地区的人口数量已经超出了当地的人口承载极限。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造成了海洋环境的破坏,这种结果反过来也影响了沿海居民的居住环境。因此海洋环境保护的另一重要内容便是通过各种手段解决沿海地区的人口压力,这样才能在人类和海洋之间建立起友好的关系,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要严厉处罚,珍惜海洋为我们提供的宝贵的环境资源。

 

三、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仅仅是指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国家不受侵犯,它还包括了生态环境安全,经济发展安全等等很多的内容,这些方面的国家安全问题虽然不如军事领域的国家安全看上去那么令人紧张,但是一旦国家生态环境出现问题就会从国家内部根本上对国家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的影响。海洋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无尽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了必须的材料和空间。海洋环境是否安全影响到国家资源的独立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性,是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的,在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来对海洋的过度开发已经造成了一些海洋资源的枯竭,并且这里面包括许多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我国虽然工业发展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迅速,快速发展给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捕捞和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虽然海洋资源产量巨大但是利用效率低下。一旦出现海洋资源危机就会给对我国心怀不轨的国外势力创造机会,使我国的发展建设受制于敌对势力。所以一定要把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关系到民族存亡的重要问题。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8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5602

1引言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万km的大陆海岸线,管辖总面积约300万km2的海域。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许多的沿海新区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但是,海洋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资源的过度获取已经对海洋中各种功能的运转产生了阻碍,海洋环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临失去作用的威胁。因此,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放在重点,从政府、群众、科学研究等方面综合治理海洋环境,以海洋环境的基本规律为基础,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2海洋环境污染的种类

2.1重金属

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超过5 g/cm3的化学元素,主要通过天然来源、陆源输入和大气沉降三种途径进入海洋。其中,陆源输入是最主要的途径,通过重工业生产的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大量的排入大海,这些重金属物质入海后会不断迁移转化,或者随食物链不断的积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来说,汞经过甲基化产生的高神经毒剂――甲基汞,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数,这便是著名的“水俣病事件”[1] 。

在我国,海洋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万t,其中重金属3.8万t。2010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过1760万t,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属4.6万t,较2009年增加21.1%,除铅、镉的入海量有小幅减少外,各主要重金属入海量均增加[1]。

2.2农药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而耕地有限,为了能够保证粮食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除了优化农作物的产量、改善耕地的条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农药与化肥。但是同时,化肥与农药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会通过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而这样的后果是严重的,农药、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机物及营养物质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引发赤潮灾害。赤潮灾害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但会影近岸居民获取水生资源,还会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几十亿元。而受到赤潮影响的生物若是让人类食用,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3有机物质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残渣、排泄物、洗涤剂等)、农田化肥、工业污水(如食品、酿造工业、造纸工业、化肥工业等)以及海水养殖废水流入海洋,当中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会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引发赤潮灾害,这无论是对水质还是生物都将造成无法预计的灾难。

2.4固体废弃物

影响海洋环境的固体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和城市垃圾、船舶废弃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2]。这些固体废弃物会影响沿岸景观的美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仅对人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胁。

3近年中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3.1化肥与农药污染

农药及其降解产物(如DDT的降解产物DDD、DDE)在海洋环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数量、毒性及化学稳定性的不同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有机氯农药(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学性质不稳定,极易在海洋环境里分解,所以成为了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农药。

即便如此,我国的农药使用也仍旧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说在80年代,我国就已经颁布了对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机氯农药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与近岸沉积物中仍然可以检测出这些农药的残留。这些农药的残留经常不经过处理,通过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对海洋水质及生物都造成了难以估计的伤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与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仅遵循各核素的衰变规律,可在海洋存留相当长的时间,约103~10 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将会对其造成难以估计的破坏。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的主要途径为以下4种:①卫星的组件从空间进入海洋;②海上核动力船只;③沿海核动力电厂;④倾倒入海的核废料。

就以核物质为例,现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几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试验产生的[3],而这些放射性核物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同样是不可估量的。根据马树森[4]通过研究鱼类受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可知,放射性物质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以及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

3.3溢油与泄漏污染

如果说油库起火爆炸的发生极其少见,那么各种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频繁了。就像1989年青岛市黄岛油库因遭雷击发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吨原油外泄,这些原油附着在海滩、礁石上,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还是赖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石油进入海洋后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海洋生态而言,溢油会阻碍海洋内的水气交换,使太阳光辐射透入海水的能力减弱,海洋当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减弱,从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对于沿海活动而言,溢油会严重污染沿岸线资源,影响海洋环境与观光旅游业,同时制约人类社会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5]。

3.4养殖废水污染

现如今,随着我国对海洋的探索与研究不断的加深,我国的海水养殖已发展壮大。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动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剂(如维生素、杀菌剂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时投入的大量饵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这些物质会沉积在水中,并且经常不加处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很大。而这些废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质会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造成赤潮现象。

4海洋环境问题的保护对策

4.1政府组织,规划管理

对于海洋环境的治理,政府部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关部门应认真了解相关管理海域内的环境情况,清楚了解海域内海洋污染物的种类、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海洋物种的状况,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规划,及时作出相关对策,更好地解决相应的海洋环境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间达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财产行为的协议[6]。只有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国家所有权经济利益得以实现,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对海洋环境的相关保护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

4.2群众参与,群策群力

作为国家的一员,保护海洋环境既是责任,又是义务,因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要向自己身边的人多多宣传环保节约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环境的风气。

(2)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的污染,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3)不肆意获取海洋资源,捕杀濒危海洋生物,同时拒绝购买受保护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强化研究,科学治理

为了深入解决我国的海洋h境问题,必须积极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以便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需深入开展的研究领域有:中国近海自净能力和纳污能力的研究;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国近海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近岸养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机制研究;中国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态效应研究;赤潮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近岸生境保护、整治与恢复技术研究[7]。

5总结和展望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面积巨大。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由于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对于海洋的污染也随之增多,解决海洋问题便摆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环境日渐改善。

从研究的角度上来看,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在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对策时,应当把整体性的理念贯彻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法[8]。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能面对一个蔚蓝、生机勃勃的大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生生不息的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1]

夏娜娜,王军,史云娣,等. 海洋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对策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343~346.

[2]李明. 海洋污染来源及防治对策[J]. 科技、经济、市场, 2011(8):69~71.

[3]市川龙资. 海洋的放射性污染[J]. 海洋科技资料,1972(2):16~21.

[4]马树森. 海洋放射性污染对鱼类的影响及与人类的关系[J]. 环境科学丛刊,1983,4(5):22~27.

[5]杨昊炜,柴田. 浅谈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J]. 天津航海,2007(4):13~15.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9

我国在海洋、利益和发展方面目前面临三大问题和挑战:一是我国南海、东海、黄海的部分岛屿遭遇越南、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占有企图和争执;二是我国在南海、东海、黄海的海洋专属经济区遭遇东盟、日本等国家的开发争夺和管辖权争议;三是我国的海洋开发热潮持续升温,沿海省市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滨海地区和岛屿生态系统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海洋历史文明遗产的挖掘与保护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国制定了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和产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安全为目标的国家海洋战略。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国家战略,国家海洋战略需要构筑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实施平台,通过实施平台的协同、配合和支持,应对不同环境、不同阶段的战略问题,形成平台交互支持,促进国家海洋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形态上看,我国海洋战略目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是国家政治舆论、权益主张方面的纷争、冲突;从性质上看,海洋方面的纷争和冲突属于文化冲突――或者是对历史与现实环境的认知差异,或者是对各自权益主张的行为模式差异,或者是对海洋法律法规的解读差异。虽然个别国家的局部行为具有一定的武力成分,而且不能完全排除其引发冲突扩大和发展为军事冲突的可能,但从争议各国和平发展的共同利益角度考量,尽可能避免矛盾冲突的扩大和军事冲突的发生,采用对话、磋商、合作等文化方式,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多年以来,所有海洋国家都尽其所能,按照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大陆架勘察,并在2009年5月31日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延伸大陆架界线申请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所采取的解决争端的手段,和政治平台中的外交宣言、军事威慑手段不同,和经济平台中的经济制裁、贸易摩擦手段也不同。文化平台所采取的手段基于柔性策略,以对话、交流、互动为主要形式,以共识、融通、认同为主要结果。比较而言,文化平台可以充分缓释、消解外交、军事、经济手段的矛盾张力,为国际问题的解决争取更大的缓冲空间。这符合“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题,符合国际社会的价值原则,更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

从维护我国和平、稳定的国际发展环境战略要求出发,对我国海洋战略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在应对策略上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要采用积极的、非军事冲突的手段去解决冲突;二是不能主动将这些尚属于文化冲突的问题上升为军事冲突。这就是构筑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出发点。

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基因”分析

文化是人们基于生存环境、实际利益、机会选择而建构的知识系统、行为模式、群体认同。

依据这一文化概念所包含的“基因”,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主要“构件”应该分为基础、要素两个层面。基础层面的构件包括生存环境、实际利益、机会选择3个部分,要素层面的构件包括知识系统、行为模式、群体认同3个部分。

生存环境构件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交流环境3个单元。海洋无阻隔的生态环境,海洋邻国、邻区互相依存的国际、国内社会环境,海洋国家、地区源远流长的文化交流环境,为国家海洋战略的文化平台营造了共处、依存、交融的文化生存环境。

实际利益构件包括生存利益、社会利益、价值利益3个单元。海洋国家、地区共同的环境和资源空间,海洋邻国、地区面对国际、国内竞争的共同应对需求,亚太海洋、地区的稳定、发展和繁荣的价值追求,为国家海洋战略的文化平台奠定了互利、互惠、共赢的文化利益基石。

机会选择构件包括时空机遇、文化代表、选择偏好3个单元。海洋国家、地区面临合作发展的关联机遇,海洋国家、地区对21世纪和平利用海洋的共同抉择,海洋利益攸关国家在战略博弈过程中的智慧积累,为国家海洋战略的文化平台设定了明确、一致、理性的文化机会选择方向。

知识系统构件包括经验系统、发现系统、科学系统3个单元。国际海洋面临的武装冲突和军事危机、生态环境危机以及非传统危机现实表明,海洋国家、地区的利益攸关性越来越强,在面临海洋问题和冲突时,各方应策动创意,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路径,建构全面、系统、可持续的海洋关系。

行为模式构件包括经验模式、制度模式、象征模式3个单元。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武力手段、经济制裁等刚性手段,只能加剧海洋国家、地区间的矛盾和冲突,损害有关各方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各方只有依据《联合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原则作为基本准则,用更广泛的人文互动,才能推动海洋关系根本改善。

群体认同构件包括思维模式、集体互信、文化自觉3个单元。海洋各国、地区只有转变国家利益、地方利益至上的孤立主义思维模式,确立海洋利益攸关的新价值思维模式,在透明、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形成用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议和冲突的文化自觉,才能在21世纪共同发展蓝色的未来。

透过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基因”分析,我们可以破译更多的海洋问题“基因密码”,并为制定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具体行动计划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构筑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行动建议

第一,提升中国海洋文化节和中国海洋文化论坛的承载力和影响力。

构筑国家海洋战略的文化平台,需要实施一系列切实的行动计划,并结合到沿海省市、海洋城市的海洋战略实施过程中。目前,”舟山群岛・中国海洋文化节”“中国海洋文化论坛”具有承担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行动计划的基础条件,但尚需在整合国内、国际海洋文化节事资源,提升节事的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国际化传播效果方面作积极的努力。

“舟山群岛・中国海洋文化节”应与国内、国际海洋文化节事进行联动,通过建立“黄海-东海-南海中国海洋文化联系轴”、“日本海-中国海-爪哇海-安达曼海东南亚海洋文化联系轴”、“太平洋-印度洋-地中海-大西洋世界海洋文化交流圈”的节事交流机制,扩大舟山群岛・中国海洋文化节节事的国际影响力,使其成为国际海洋、岛屿国家和沿海地区海洋文化交流的平台,满足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的承载需求。

“中国海洋文化论坛”需要系统拓展论坛议题,将论坛议题与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结合。要从目前“单一议题”、“主题+专题”的节事附属论坛格局向“关键议题+多元表达”的国际论坛格局转型,将论坛发展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具有战略承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舟山论坛”。以论坛的系统传播为切入点,推动以国民海洋教育为主旨的“蔚蓝工程”。

第二,推进沿海省市、海洋城市发展海洋文化产业,为国家海洋战略文化平台提业支撑。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例10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