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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12-23 09:23:58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1

2基于阈限概念的独立学院计量经济学教学注意事项

由于独立学院的教学方式主要强调理论与方法的应用和实践,因此基于阈限概念的独立学院计量经济学教学的总体原则仍立足于阈限概念的理解与实际运用,具体地,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为了突出3大阈限概念,在首节导论课即向大家提出3大阈限概念,在介绍回归分析的原理和方法时,详细的说明每个假设的用途,使学生理解每个假设的目的和本质,进而在回归估计量三个性质的教学中把握无偏性、有效性和一致性的具体条件,并明确理解异方差这一违反假设的情况。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以充分的时间介绍三大阈限概念及其联系,从而建构整个计量经济学的知识和方法体系。第二,运用软件展示阈限概念的具体应用。独立学院的计量经济学教学应完全从应用性角度出发,运用软件展示计量经济学概念、原理和方法。对于3大阈限概念,可用40%左右的时间解释概念产生的原因与本质,而60%左右的时间结合典型例题讲解如何运用计量经济学软件如Eviews解决具体的回归分析建模和假设检验问题。第三,通过尝试撰写学术论文强化阈限概念的综合运用。撰写实证性的学术论文是进行计量经济学方法综合训练的较好途径之一,可以通过让学生从选择题目开始,通过收集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参数估计,假设检验以及进行可能的异方差和序列相关检验和修正等等来感受计量经济学解决综合问题的方法和程序,通过写作论文的方式加以体现,然后交流讨论,以深化对计量经济学阈限概念的理解。计量经济学教学经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设计,帮助学生牢固掌握计量经济学的阈限概念,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基于阈限概念的独立学院计量经济学教学实践

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例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是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独立学院,也是我国建立最早、最有名的独立学院之一。计量经济学课程是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金融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大三上学期开设。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计量经济学课程以提高学生建立回归模型能力为教学目标,基于Eviews软件进行教学,每周教学学时为理论(教师讲授)与上级实验(学生练习)各2学时,特别注重学生对计量经济学阈限概念的理解与掌握。因此,研究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计量经济学教学对研究独立学院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具有借鉴意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计量经济学教学内容为传统的初级计量经济学教学内容。教师在讲授回归假设时着重解释回归假设的设立目的与合理性,并通过软件讲解回归假设的验证,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回归假设。在回归系数估计量的无偏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教学中,通过详细分析三个性质所依据的不同假设,使学生理解三个性质所应具备的条件从而掌握线性回归估计量理论。特别地,专门安排约10学时左右的实验课进行计量经济学论文撰写与分析的交流,要求学生自选题目,收集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进行估计并检验异方差、序列相关以及模型设定问题,写作小论文并在课堂上展示交流。为评价教学效果,选取2010级学生1个教学班共24人进行满分为5分的教学满意度打分,学生对计量经济学课程全部项目的满意度均达到97%以上,总体平均满意度超过99%。由此可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应用统计课程的教学效果非常成功。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2

高考政治总复习方法与技巧第一,必须把政治学科中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的同名概念区分开来。高中政治教材的一些核心概念,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使用,虽然这些概念之间可能有某些联系,但区别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规律",这是哲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日常生活中也常常被一些人挂在嘴边,诸如"我发现一个规律"、"有一些规律性的现象"等。实际上,这里的规律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现象。而哲学中的规律是指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如果按照日常生活对规律的理解,是不可能真正理解规律的科学含义及相关知识的。

第二,必须把政治学科内的相同概念加以比较。政治学科中的某些概念,有着相同的名称,这些概念之间往往存在一些联系,但在不同背景下和不同领域内有着不同的含义。比如经济常识和哲学常识中都有"价值"的概念。经济常识中"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以使用价值为基础,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而哲学中的"价值"是一个广泛的、抽象的概念,是对各个领域具体"价值"概念的抽象。哲学中的"价值"概念是这样定义的:价值是指人的需要与事物属性之间的特定关系,即事物对人的积极意义。比较这两个"价值"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概念与特殊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

第三,必须把政治学科中的核心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联系起来,组成概念群。政治学科涉及了大量的概念,许多概念之间是有关系的,尤其是核心概念周围往往都有一些其他概念,在复习过程中,我们要善于把这些概念综合到一起,而不是把它们孤立开来。比如,政治常识中有"阶级"、"国家"、"民主"、"政党"的概念。就单个概念而言,大多数同学是了解的,但是对这一组概念之间的关系有没有进一步深入理解呢?其实这四个概念中核心的概念应该是"阶级"。"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党"是指集中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并以夺取、行使或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目标的政治组织,阶级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可见,上述四个概念以"阶级"为核心,连成了一个概念群。

高考政治总复习方法方法一:以主干知识为基础,把书本的知识结构建立起来,做到内容简略、线条清楚。比如经济常识,它的主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教材首先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讲起,第一课讲了商品经济的一般知识,第二课讲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这两课都讲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从第二课开始,引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结合到一起,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般与特殊的结合,"一般"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即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及不足,都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和结果;"特殊"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必然产生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两者的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教材余下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按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展开的。

方法二:打破教材章节束缚,按照专题对教材知识进行重新组合。高中政治教材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编写的。一般说来,是先普遍后特殊、先具体后概括、先国内后国际。这些排列方法,从新授课教学来讲是比较方便的,但从高三复习的角度来看,则不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教材。因此,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将知识点归类,并按照专题重新组合。比如哲学常识中有关"发展"的知识,在高二政治教材的二、三、四、五、八课都有涉及,如果在高三复习时简单地按照教材顺序分章节复习,就难以对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笔者在指导学生复习"发展"专题时对教材按如下顺序进行了重新组合:一、发展的含义和实质;二、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包括发展观点的地位、表现(这里涉及到教材第八、五课中"实践和认识的发展"的内容)和要求(这里涉及到教材第五课中"创新"的内容);三、发展的原因--内因和外因;四、发展的状态--量变和质变;五、发展的道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方法三:变换角度,重组知识。把教材已有的知识结构变换一个角度重新组合,往往会给你带来新的思路,它可以启示你:知识除了有书本上的这样一种联系,还会有另外一些联系。有了这样一个变换角度、重组知识的过程,在考试中面对一个书本上没有的材料和问题,就不会束手无策。现在考试的重点是运用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所以,根据事物及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将知识重新组合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哲学常识的知识框架很清楚有四块:世界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引出了唯物论和唯心论;世界是怎样的,引出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人们如何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引出了认识论;这些原理反映到社会历史领域,引出了人生观。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把这些知识做一个重新组合。比如"实践"这个概念可以说是对整个哲学常识的高度浓缩,我们可以用"实践"这一概念把书本知识做一个整理。

政治的答题方法有哪些高考政治主观题,信息量大、考查能力层次多,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选拔功能强。考生失分的最主要原因有:基础知识未落实;常规能力未到位;词不达意、书写潦草;解题技巧未掌握等。

①体现题 题干中通常有“体现了什么”“怎样体现”“如何体现”等。回答这种题目时,应把教材中与材料相关的所有知识点一一罗列,然后将这些知识点与材料中的关键语句加以对照,二者相符的就是答案要点。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3

每一个知识点都有不同的层次,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也有不同的层次。分层法就是把这些概念分成不同层次,进行层层讲解,从而达到对概念全面深刻的理解。如“按劳分配”这一概念就可分成以下三个层次:(1)分配什么:个人消费品;(2)分配标准:按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来分配;(3)分配内容: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劳不得。还有高二思想政治中的“规律概念也可概括为(1)本身固有的联系;(2)本质的联系;(3)必然的联系这三个方面。其它诸如“农村产业结构”、“剩余价值”等都可用分层来讲解。

二.对比法

对比法就是把两个相近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这一教学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把易混淆概念区分开来。例如在高一思想政治课中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概念,它们共同点在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它们的不同点在于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前者的范围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而后者的范围是“部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如农业、工业与第三产业这三个概念也同样可以从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目的以及类四个方面来对比把握,找出其中的区别和联系。另外第三产业与服务业,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积累与消费,量变和质变,内因和外因等均可用此法来讲解。

三.关系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和周围事物没有联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有些思想政治课概念往往是从相互关系中来下定义的,因此掌握相互关系,就可比较完整准确地把握它们。例如“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就是从物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中把握的,物质即“客观实在”,这一“客观实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而意识本质上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这一高度发达高度完善的物质的特有机能,是物质的反映。”当然我们还可以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把握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概念,从是否承认事物的联系、发展、矛盾来把握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个概念,这样既把握了关系,又从关系中把握概念,对学生来说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4

一、《经济数学》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

1.能力训练项目名称

能力训练项目名称有:寻找经济学中常用的经济函数;连续复利问题;边际与弹性问题及最值经济问题;由边际函数求总函数,资本现值与投资问题;经济学中的线性规划问题。

2.拟实现的能力目标

第一,能识别需求函数、价格函数、供给函数、总成本函数、收入函数与利润函数,并掌握这些函数的性质及图像画法。

第二,理解函数的变化趋势、变化的连续性,会用单利、复利两种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能求解经济学中边际与弹性问题及最值经济问题。

第四,掌握由边际函数求总函数的方法;会讨论资本现值与投资问题。

第五,会求解经济学中较简单的线性规划问题。

3.相关支撑知识

第一,理解函数的概念,会正确求解函数的定义域;理解函数的性质,会判断函数的奇偶性等。

第二,理解极限的概念,掌握求极限的方法;理解无穷小量、无穷大量的概念,会正确判断无穷小量、无穷大量;理解函数在一点X0、区间(a,b)、闭区间[a,b]上连续的概念;理解函数间断点的概念,知道间断点的分类,能判断函数的连续性等。

第三,理解导数与微分的概念,了解导数的几何意义并能加以应用。

第四,理解原函数和不定积分的概念;熟练掌握不定积分的直接积分法、凑微分法、第二类换元积分法及分部积分法;掌握微积分基本定理和定积分的计算公式;掌握定积分的概念和性质;熟练掌握定积分的换元积分法和分部积分法。

第五,理解行列式、矩阵、逆矩阵、矩阵的初等变换及矩阵秩的概念;熟练掌握行列式的两种计算方法;熟练掌握矩阵的线性运算及矩阵的乘法运算;熟练掌握求逆矩阵的两种方法及求矩阵秩的方法;掌握克莱姆法则求线性方程组的方法;理解n维向量、向量组线性相关、线性无关、向量组的秩、基础解系、齐次线性方程组的通解、非齐次线性方程组的通解这几个重要概念;熟练掌握线性方程组解的结构及其判别法则。

4.训练方式手段及步骤

第一,让学生自学第一章函数第三节经济中常用的函数;找出经济函数、观察函数的性质、图像;最后得出经济函数分析报告。

第二,通过对函数变化趋势的讨论,引入数列、函数极限概念,引导学生寻找极限的计算方法;通过函数图像的观察,分析函数变化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特点,引导学生得到函数连续的概念、判断函数连续的方法;最后推导连续复利公式、并解释其经济意义。

第三,通过分析函数因变量随自变量变化的快慢程度,引导学生发现导数概念,为更好计算导数,寻找计算导数的方法;为寻找计算函数改变量的近似方法,引导学生探寻微分概念,进一步寻找计算微分的方法,最终找到用微分计算函数改变量的方法;为找到判断函数单调性、极值、最值、函数图像的做法,引导学生发现使用导数这一重要工具。

第四,通过已知某函数导数求某函数问题的讨论,引导学生发现原函数的概念,通过寻找求原函数的方法,发现不定积分的概念,最后找到求不定积分的四种方法。

第五,通过求解二元一次方程组、三元一次方程组,引导学生发现二阶行列式、三阶行列式概念,通过归纳法引导学生发现n阶行列式概念,在寻找计算行列式方法中得到行列式性质等。

5.结果

结果有:经济函数分析报告;连续复利公式的推导及经济意义解释;边际与弹性问题及最值经济问题解决方案;由边际函数求总函数,资本现值与投资问题解决方案;经济学中线性规划问题解决方案。

二、考核方案

对学生考核分三个方面:平时成绩(占30%)+能力考核(占25%)+期末考试成绩(占45%)。期末考试采取相同教学内容的班级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命题的范围和水准严格按照《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整体教学设计的要求执行。期末考试出同等难度和题量的A、B、C三套试卷及评分标准。

平时成绩及能力考核具体内容设计:

1.平时成绩

考核项目:出勤;课后作业;课堂表现。

考核内容: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上课睡觉;完成作业情况;上课态度、参与程度、处理问题准确度。

考核标准: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上课睡觉此项共计10分。学生上课迟到一次扣1分,请事假一次扣1分,病假一次扣0.5分,上课睡觉一次扣1分,旷课一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完成作业情况此项共计10分。少交一次作业扣2分,作业不认真、质量差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上课态度、参与程度、处理问题准确度此项共计10分。上课积极参与,主动并能正确回答问题或板书做题正确一次得2分、两次得5分、三次得8分、四次得10分。上课不回答问题或板书解题此项得0分。

2.能力考核

(1)考核项目

提交经济问题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

(2)考核内容

第一学期:第一章内容学完后提交经济函数分析报告;第二章内容学完后提交连续复利公式的推导及经济意义解释;第三章内容学完后提交边际与弹性问题及最值经济问题解决方案。

第二学期:第四章内容学完后提交由边际函数求总函数及总函数改变量,资本现值与投资问题解决方案;第五章内容学完后提交经济学中简单线性规划问题的解决方案。

(3)考核标准:

此项共计25分。提交方案或分析报告内容翔实、准确,第一学期提交一个得8分、提交两个得16分、提交三个得25分。第二学期提交一个得12分、提交两个得25分。一个学期内一次也不提交方案或分析报告此项得0分。

三、第一次课设计梗概

1.设计思想

4个关键词:沟通、介绍、渗透、要求。

2.教学过程

师生相互介绍用多媒体课件――财经、金融专业中的数学函数导入新课并介绍课程内容介绍课程教学方法介绍学习方法介绍考核方式与学生约法三章,提出纪律要求进入正题――研究函数、反函数概念及函数四个基本性质课堂小结、布置课外作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一,以启发式教学为主。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5

    纵观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形成的历史,始于20世纪30年代Paton提出的以会计假设为起点的会计研究,其奠定了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基础。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会计假设及以此为基础的原则受到了全面挑战。以会计假设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其自身的缺点诸如缺乏首尾一贯的一致性以及其本身是一个简单的抽象范畴,受到各方的口诛笔伐。伴随196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的提出,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研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20世纪70年代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框架的主要目标。从此,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纷纷为各国效仿,为会计研究的发展,也为财务报告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诞生无疑为促进会计理论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会计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会计理论观点的高度总结,是对各种抽象的会计概念进行具体的理论说明。

    2.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规范会计实践的指南。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起指导作用。从以“假设——原则——准则”转向“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均产生于实践,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提炼,上升为理论。同时,它还可以评估并完善现有的准则,并对制定新的准则指明方向。

    二、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现状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产生、发展及其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1951年下半年起,我国就实行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但是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几乎停滞。二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会计也由实务(会计制度)到准则(基本准则)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研究方向逐渐转向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对此,分别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同一论。该观点认为,我国1992年会计改革推行的基本会计准则即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基本会计准则只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财务报表的要素、要素定义、内容、分类、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西方所提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该种观点在我国会计改革的初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的。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现在还将此种基本会计准则认同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未必恰当,因为它会削弱会计准则中基本概念体系的指导作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偏重于理论性,而会计准则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把一个具有相对科学性、权威性的概念结构置于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准则之中,着实不妥。

    2.并存论。该观点认为,应在准则基础上,再制定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指导准则和会计实务。这对已有的准则变动较少,似乎更容易让人接受,但长此以往在准则外另立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可能在会计概念的阐述上会重复,既不经济,也不能提高效率。

    3.替代论。即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优点显而易见,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是其理论性太强,实务性不够,会使一般的会计工作者望而却步。

    (二)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的必要性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有三:

    首先,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代替基本会计准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转换,更多的是对重要理论问题充分论述,以便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同时,具体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可以考虑到中国大多数的会计工作者文化层次较低的现状,能兼顾他们的利益。

    其次,现行的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性、层次性不强,过于抽象。有些理论问题,如会计本质、会计对象等并没有做专章描述。有些概念,在原有的准则中理论说明还不够,例如,第三章到第八章,其对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不是把握各类要素的共同特征并加以抽象概括,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是直接阐述各具体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因此,应另立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替代基本会计准则。

    最后,借鉴国外的做法,英、美都将概念结构独立于准则予以公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也认为:“概念公告不像准则公告,概念框架不要求成为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没有建立描述特定项目或事项的会计程序或披露实务,而这些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并且,准则由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性。作为概念结构而言偏重于理论性,指导具体准则和实务。

    三、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设想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内容

    借鉴西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本质、会计对象、会计假设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6

纵观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形成的历史,始于20世纪30年代paton提出的以会计假设为起点的会计研究,其奠定了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基础。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会计假设及以此为基础的原则受到了全面挑战。以会计假设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其自身的缺点诸如缺乏首尾一贯的一致性以及其本身是一个简单的抽象范畴,受到各方的口诛笔伐。伴随196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的提出,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研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20世纪70年代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框架的主要目标。从此,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纷纷为各国效仿,为会计研究的发展,也为财务报告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诞生无疑为促进会计理论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会计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会计理论观点的高度总结,是对各种抽象的会计概念进行具体的理论说明。

2.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规范会计实践的指南。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起指导作用。从以“假设——原则——准则”转向“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均产生于实践,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提炼,上升为理论。同时,它还可以评估并完善现有的准则,并对制定新的准则指明方向。

二、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现状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产生、发展及其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1951年下半年起,我国就实行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但是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几乎停滞。二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会计也由实务(会计制度)到准则(基本准则)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研究方向逐渐转向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对此,分别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同一论。该观点认为,我国1992年会计改革推行的基本会计准则即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基本会计准则只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财务报表的要素、要素定义、内容、分类、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西方所提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该种观点在我国会计改革的初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的。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现在还将此种基本会计准则认同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未必恰当,因为它会削弱会计准则中基本概念体系的指导作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偏重于理论性,而会计准则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把一个具有相对科学性、权威性的概念结构置于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准则之中,着实不妥。

2.并存论。该观点认为,应在准则基础上,再制定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指导准则和会计实务。这对已有的准则变动较少,似乎更容易让人接受,但长此以往在准则外另立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可能在会计概念的阐述上会重复,既不经济,也不能提高效率。

3.替代论。即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优点显而易见,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是其理论性太强,实务性不够,会使一般的会计工作者望而却步。

(二)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的必要性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有三:

首先,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代替基本会计准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转换,更多的是对重要理论问题充分论述,以便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同时,具体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可以考虑到中国大多数的会计工作者文化层次较低的现状,能兼顾他们的利益。

其次,现行的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性、层次性不强,过于抽象。有些理论问题,如会计本质、会计对象等并没有做专章描述。有些概念,在原有的准则中理论说明还不够,例如,第三章到第八章,其对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不是把握各类要素的共同特征并加以抽象概括,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是直接阐述各具体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因此,应另立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替代基本会计准则。

最后,借鉴国外的做法,英、美都将概念结构独立于准则予以公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也认为:“概念公告不像准则公告,概念框架不要求成为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没有建立描述特定项目或事项的会计程序或披露实务,而这些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并且,准则由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性。作为概念结构而言偏重于理论性,指导具体准则和实务。

三、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设想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内容

借鉴西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本质、会计对象、会计假设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7

历史概念知识是历史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掌握了历史学科关键概念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各种历史结论和评价。很多历史教师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在教学中还是主要关注历史事件的完整性,从背景到原因,然后过程、结果,最后意义,缺乏足够的功底把学科概念讲清楚、讲透彻。例如很多历史教师甚至历史教辅书都把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这一对概念等同起来,这是有误的。首先,特征不同。小农经济强调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规模小。自然经济却是相对于商品经济而言的,表现为自给自足、排斥社会分工等特点。其次,两者产生的时间也不同。小农经济产生于铁犁牛耕技术的出现及普及后,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的。小农经济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具有三种社会属性,即封建社会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经济、社会主义社会小农经济,以封建社会小农经济最为持久,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依然是小农经济为主体。自然经济早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因为那时生产力极其低下,以生存为目的的经济生活方式是自然经济的充分表现。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都是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产物,都具有自给自足的特征,但不能完全画等号。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8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该规制的对象,表明经济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并纳入其调整领域之内。它是经济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点,是经济刑法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1](P29)“因为只有确定了什么行为应受法律谴责与遏制,我们才能确定我们要遏制人们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应把什么人视为我们使之遭到报应的罪犯,对什么人加以报复或对什么人进行改造。”[2]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实质,是为了解决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不应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问题,并从立法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它对经济刑法立法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大量的经济犯罪已经出现,并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后果。“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学术研究上的各种估计,几乎都是天文数字。……使经济犯罪对于经济社会的损害性和危险性,更形增高,而成为最严重与最危险的新兴犯罪。”[3]“经济犯罪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比治安犯罪更为直接、严重的破坏力。经济犯罪往往成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导火索。”[5]通过经济刑法立法对各种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当务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刑法立法,就要准确地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及其确立基础。尽管经济刑法立法是立法机关有意识、有目的的创制经济刑法的主观创造性活动,体现了立法机关的自觉性和主观性。但是,正如人们不能脱离、超越历史与现实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条件而人为地创造历史过程一样,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也不能脱离、超越我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而凭立法者主观设计拟造;它决不是立法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活动,它必须以、也只能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直接受制于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产生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5]“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植根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7]因此,对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基础的考察、认识和确立,应着眼于社会经济生活现实需要,应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换言之,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础,更确切地说,就是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以及对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和打击的调整需要,是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二)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标准

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应被规定为经济犯罪、应否被纳入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由于“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8],因此,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也应以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¹所谓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9]相应地,经济刑法法益,就是受经济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对于某一社会生活利益应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护,均以法益作为决策依据。”[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违法性的实质就是侵害或威胁法益”。[11](P3)确立了经济刑法法益,就能为经济刑法立法指明正确方向,并确立了经济刑法立法的目标。立法机关进行经济刑法立法活动,就应确定经济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即经济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围大小,并把侵害经济刑法法益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经济犯罪,以此表明经济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通过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实现对经济刑法法益的保护。可以说,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都是以经济刑法的法益为核心,并紧紧围绕如何保护其法益而展开的。全部的经济刑法立法过程就是为保护法益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动过程。经济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出经济犯罪的本质,即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内容,即经济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11](P4)“正确把握法益概念的社会内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护的客体秩序(或者说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适应时代的精神。”[10](P56)经济刑法立法是通过对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经济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处罚来实现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应以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但是,经济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而随之变化和发展。“对过去认为没有必要保护的法益,随着保护要求的增大,就应当进行相应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认为某个法益已经不值得刑法保护的时候,以保护这种法益为己任的犯罪规定就应当从刑法中删除。无论如何,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12]在确立经济刑法立法时,应关注经济刑法法益的这种变化性,并相应调整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二、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确立的切入点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犯罪,它是决定所有经济刑法立法内容的基点。而经济犯罪的概念又是认识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起点。“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研究任何事物,首先必须弄清其概念,这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13]研究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首当其冲的,是应科学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这对于深化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促进经济刑法立法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准确地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既要以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为基础,又要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为补充。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的立法定义,揭示出犯罪的三个本质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明某一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并已达到严重程度;刑事违法性,表明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应受惩罚性,表明违反刑法规范、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承担刑罚处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三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18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9卷¹刑法学理论界大多倾向于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认识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这种作法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一些学者借鉴外国刑法理论中的研究成果,主张应从刑法法益角度认识犯罪的本质。本文也赞成从刑法法益角度来认识经济犯罪的本质,并以此作为确立经济刑法立法的标准。至于采用该种观点的原因,因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故不详述。最基本的属性,刑事违法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应受惩罚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导致的必然后果。“一个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不法、罪责与应刑罚性等三个本质要素,始得经由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赋予刑罚之法律效果,始成为犯罪。”[14]这是认识一切犯罪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应以此为前提。尽管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的、特殊的犯罪种类。但是,它的本质与其他犯罪是相同的。明确了该点,就能够为正确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指明正确的方向,把握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共同本质。同时,除我国现行刑法典外,我国一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了惩罚和打击某一种类的经济犯罪,也规定了个别经济犯罪的概念。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具体规定了某一类经济犯罪的概念。此外,一些民事、商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也规定或可能规定一些具体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些都从某一方面指出了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也应考虑把这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作为认识一般经济犯罪概念的补充。只有既认识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又认识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全面认识。2.既要看到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共同属性,更要看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如前所说,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它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本质。要取得对经济犯罪的深刻认识,就不能脱离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而应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入手。另一方面,经济犯罪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犯罪种类的犯罪类型,它又具有其特殊性。从表面上,经济犯罪概念是经济与犯罪的交叉和集合,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经济”一词可作多方面的理解和解释,但一般来说,它都是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角度来说的。“经济活动首先是指生产具有使用价值(功能、效用)的各种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各种活动。”[15]由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创造物质财富。所以,也可把经济活动解释为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进行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相应地,经济关系就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经济犯罪就是产生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揭示出经济犯罪发生的特定领域。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3.适当借鉴外国研究成果中的合理成份,积极吸收我国已有研究成果中的正确看法。外国理论界对经济犯罪概念问题的探讨时间比较早,已经奠定了研究经济犯罪概念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深化,应借助外国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不借鉴和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就不能有所创新。但是,外国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也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例如,德国学者林德曼从刑法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16]美国学者苏什兰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形态,并认为“所谓‘白领犯罪’乃指受社会所尊重及具有崇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17]日本学者藤木英雄认为,“经济犯罪即在正常的经济交易场所活动之人,在执行职务时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犯的不正行为”。[18]H.埃德赫兹认为,经济犯罪是“采用无形和稳蔽或欺诈手段来逃脱应付款项或使应受的钱财耗损减少,或获得商业或个人利益的一次或一系列非法行动。”[19]还有的外国学者认为,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包括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经济犯罪侵害客体。狭义上的经济犯罪侵害客体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广义上的经济犯罪侵害客体既包括经济秩序,也包括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二是主观标准,即经济犯罪主体状况。经济犯罪总是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的所作所为,因而是在企业内部的犯罪。[20]对于上述这些以及其他外国学者关于研究经济犯罪概念的观点和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素材,可予以必要的借鉴,吸收其合理和科学的因素,并应克服其欠缺和不足,从而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科学认识。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出现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其分歧之大,观点之多,在所有种类的犯罪概念中居于首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经济犯罪概念具有相对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首先要受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21]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犯罪的概念以及立法规定不尽相同。相应地,各国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立法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经济犯罪的定义,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有利于打击、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行为的需要出发;而且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涉及到认识的方法、角度、立场、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认识经济犯罪的方法、角度、立场、评价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要概括出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确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应以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刑事政策、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以及现行的立法规定为前提,采用适宜的方法论来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2.经济犯罪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综合性。为了全面、科学地概括经济犯罪的概念,既要吸收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关于一般犯罪和个别经济犯罪的立法定义,又要吸收、借鉴和肯定前述外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理论合理成份,以便对经济犯罪的本质作出高度概括,并突出经济犯罪的特殊性。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经济犯罪的概念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揭示:首先,经济犯罪的客体为经济领域中受到侵犯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经济秩序。不同种类的犯罪产生的不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种犯罪的特征。经济犯罪是发生于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关系中的犯罪,即经济犯罪只发生于经济领域。这是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之一。但是,“经济犯罪不等于经济领域中的一切犯罪。”[20](P8)为了把经济犯罪与其他发生于经济领域中的其他犯罪区别开来,对经济犯罪的界定还需考虑其他因素、与其他因素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尤其应考虑经济犯罪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属性,但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表现,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制度的破坏。其次,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种行为。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确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协调、有序状态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经济犯罪是发生于经济领域之中、严重破坏经济关系或经济活动并造成经济利益重大损害而应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点。

三、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界定经济刑法立法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首先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立法进行定性分析,即准确界定经济犯罪的内涵,它能够从质上直接表明和体现国家以经济刑法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经济刑法立法并不是泛泛地针对所有经济关系或者经济活动,它并不是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活动都纳入其全面调整范围之中;经济刑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特殊的越轨行为或活动,即经济犯罪行为或者经济犯罪活动。经济刑法立法的目的,也正是通过立法手段,采用刑罚方法惩治、预防、控制经济犯罪行为或者活动。因此,经济刑法立法的关键,就在于要正确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而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其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还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立法进行定量分析,即恰当确立经济刑法立法量的规定性。正确确定经济犯罪的种类多少和范围大小,它能够从量上直接表明和体现国家以经济刑法立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经济犯罪是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问题研究的焦点。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研究,不仅能够把握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揭示经济犯罪的质的规定性,而且能够对经济犯罪的外延、种类、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准确地把握研究经济犯罪问题的界限,划分经济犯罪行为与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犯罪行为与财产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以及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经济犯罪有其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通过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对经济犯罪做出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考察经济犯罪的演变历史,从而探索和总结经济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规律,科学地预测经济犯罪未来的变化趋势,为经济刑法立法提供科学的根据。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9

数学在经济学研究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运用数学思维推理论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观点,能使条理更加清晰,逻辑性更强,数学对研究经济学理论起着框架支撑作用。经济学背景下的《微积分》课程的教学模式关系到经济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基于此,通过数学概念与经济类专业教学融合,结合课题研究成果,对数学概念融入经济类专业进行探究。

二、数学概念与经济类专业教学相辅相成

数学是一门思维逻辑科学,经济学数学是将数学引入经济分析活动中,并逐步扩大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它的含义体现在经济学中引进量的概念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活动中,充分理解数学概念,善于借助于数学的思维方式、语言表达方式和论证方式进行数据分析,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经济类专业需要数学思维和数学方法。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数量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从经济学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注定和数学是难以割舍的共同体。数学是经济学表达数量关系的工具,数学概念是准确理解经济学概念的前提条件,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得出概念的过程,这样既有利于掌握概念的本质,同时又能较快地发展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数学领域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不是擅长逻辑推理的数学家凭空想象而来的,而是来自于生产生活实践。数学本身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一个强大的语言表述工具,能够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手段。数学概念在经济类专业中的应用与推广,对于数学学科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经济类专业类教学引入数学概念的意义。善于应用数学概念解决经济学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培养学生在解决经济学领域内问题时应用数学思维,对于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数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在讲述经济类课程时,不仅需要让学生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引入数学概念,能够让学生对于经济学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能够为学生今后的学习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在教学过程中将数学置于实际的经济学应用场景之中,让学生意识到数学思维的重要性,才能够切实提升学生灵活运用数学知识解决经济学中的实际问题。

三、在教学过程中,数学概念融入经济类专业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

1.确定研究的概念。微积分概念在经济学中应用实例有很多,在经济学中比较重要的几个实际应用有:函数在经济学应用方面有单利、复利、多次付息、需求函数、供给函数、成本函数、收入函数等;导数方面在经济学中应用的有边际成本、边际收益、边际利润、边际需求等;最值方面在经济学中应用的有最大利润问题、最大收益问题、经济批量、最大税收等;积分方面在经济学中应用有利用变上限函数讨论总经济量函数等;经济学中的微分方程方面,有利用微分方程分析商品市场价格与需求量(供给量)之间函数关系,预测商品销售量,成本分析等。提出这些数学概念,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得出概念的过程,这样既有利于掌握概念的本质,同时又能较快地发展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对概念的梳理、溯源及应用。确定需要引入的数学概念以后,深入剖析概念形成过程,挖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经济学实际出发,创设情境,通过引入与概念有明显联系、直观性强的经济学应用例子,使学生在对经济学具体问题的体验中感知概念,理解数学概念在经济中的??际意义,除此,还要明确数学概念的基本性质,让学生从比较中学习,加深理解。从经济学专业角度上把握所学到的诸多数学概念,做到与经济学的有效融合。并且尽可能给出几何解释、经济解释以及其他联系实际问题的解释。要认真地选择若干个典型题目按照概念去解答,让学生掌握数学对经济学的工具性作用,促进对经济学专业课的学习。

3.运用案例分析,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河套学院招收的经济类专业学生普遍是文理兼收,这样的招生背景下决定了同专业的学生数学基础参差不齐。一些文科生甚至对数学存在心理障碍,在上课的过程中采用案例式教学方法,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让学生逐步消除对于数学的心理障碍。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提升学生运用所学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根据教育学的规律,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让学生通过解决一个个实际案例问题来培养自信心,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乐趣,将会对学生今后的学习产生深远影响。制定可行的教学计划,还能帮助学生找到学习目标,重燃对于学习的激情和动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有意识地去将数学概念融入到经济学学科背景之中,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在学习的过程中感受到数学和经济学之间的紧密关系。

经济学的三个基本概念例10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应当说“债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有个别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当时就有学者反驳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概念,十多年来已经为我们的人民、企业、律师和法官所接受,为什么要抛弃?有的学者指出,“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必将导致民法概念体系的瓦解。有的学者说,如果取消“债权”概念,不仅破坏了逻辑体系,就连权利名称也将发生问题,总不能叫“不当得利权”、“侵权行为权”吧!

今年4月19日讨论民法典体例结构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学者专家就民法典设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八编,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过去主张取消“债权总则”和“债权”概念的学者,也明确表示赞同民法典设“债权总则编”。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工委在专家学者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却突然取消了“债权总则编”。

在9月16-25日法工委召开的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的专家讨论会上,就中国民法典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进行了激烈争论。会上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侵权责任不是债或者主要不是债。在我看来,这四个理由都站不住。

先谈所谓“债权”概念不通俗。会上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法律行为”三个概念最难懂。其实,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岂止“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三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民事责任”,甚至“人”、“人格”、“人格权”等等,哪一个是通俗的?!我们制定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再说,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唐律、明律都有“钱债”。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换钱”。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同一。是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债权”概念已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再谈所谓迷信德国法。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概念体系,不必套用“物权”、“债权”概念,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其实,“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然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特别应注意的是,“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学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兰民法典》,都有“债权”概念,都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英美法系本无“物权”、“债权”之分,其合同概念,本来定义在“允诺”(promise),现在的英美法辞典和法律著作已经改用“债权”(obligation)来定义合同概念,即将“合同”定义为“产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可以说英美法系也接受了“债权”概念。可见,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与“迷信”不相干。退一步说,即使是“迷信”,我们可以“迷信”“物权”、“法律行为”、“时效”、“法人”、“人格权”等许多德国人创造的概念,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再谈所谓侵权不是债。有的学者认为,侵权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仅“损害赔偿”是“债”,特别提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是“债”。但是,各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说“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来没有限定所请求的“行为”必须具有金钱价值。因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为一定行为)、赔礼道歉(为一定行为)也当然是“债”!是谁把“债”限于支付金钱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在其《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32页指出:因名誉被侵害请求为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刊登道歉启示,虽其内容不以金额为赔偿标的,但性质上仍属债权”。

有学者一再提到所谓“债权总则”实际大多是合同总则,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大多数内容实际是“债权总则”的内容,因此认为民法典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应当看到,现行《合同法》把许多“债权总则”的内容纳入其中,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的不足。在《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规定“债权”定义的基础上,《合同法》补充规定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正好说明“债权总则”之必要性。质言之,《合同法》超越自己的范围去规定本属于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和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则,是因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太简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现在我们制定民法典,就应当按照逻辑和体系的要求,使现行《合同法》中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回归于“债权总则编”,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回归于“总则编”,将剔除了属于“债权总则”内容和属于民法总则内容后的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合同编”。怎么能够因《合同法》规定了“债权总则”的内容而取消“债权总则编”?难道也因《合同法》规定了属于“总则编”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而取消民法典“总则编”吗?

我注意到有的学者主张取消“债权总则编”,并不主张取消“债权”概念。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不设“债权总则编”,而又保留“债权”概念,是否行得通?特别应指出的是,当时之所以能够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纳入《合同法》,是以《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明文规定“债权”定义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和“债权”定义的规定作为前提,《合同法》怎么能够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属于“债权总则”的制度?怎么能够将合同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债务人”?《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从未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民法通则》之后的法律则广泛采用“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原因即在此。

如果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不可能规定“债权”定义,因为“合同编”如果规定“债权”定义,也就成了“债权编”而不是“合同编”。可见,取消“债权总则编”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合同法》现在的许多内容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债权人”、“债务人”尚可用“当事人”代替,就像当年的《经济合同法》那样,但“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能改为“当事人撤销权”、“当事人代位权”吗?《合同法》的这许多规定,是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概念的规定为前提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债权总则编”、没有“债权”概念,物权法上的“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债权”、“债权质押”等也将失去存在的前提。“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依据。能说“物权优先于合同”吗?能说“物权优先于侵权”吗?没有了“债权”概念,许多商事法律都要受到影响。如《公司法》关于“公司债”的规定,《票据法》关于“票据债权人”、“票据债务人”的规定。特别是破产法,“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按债权额比例分配”等制度,以及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取回权”制度,均将失去前提。甚至公法也要受到影响,如《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能够改为“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合同”吗?应当指出,“债权”概念,绝不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个民商法律的基础性概念,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债权总则编”和“债权”概念,必将导致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混乱。

还应当注意“债权”概念作为法律思维工具的重大价值。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平等”、“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等等,是我们进行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靠这一系列建基于“债权”概念的原则,进行法律思维和办理案件的。如果废弃“债权”概念,我们的法官、律师将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如何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

有的学者对于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中国民法典特别反感,他们口口声声说,人家英美法没有债权概念、没有债权总则,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犹如住帐篷的游牧民族与住房屋的定居民族的区别。凡住房屋的民族,即使盖一座简陋的房屋,也要预先设计房屋的结构,这是住帐篷的民族所不理解的。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规则到事实”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客观而论,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但英美法我们学不了,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如果真的制定一部“松散式”、“邦联式”的,逻辑矛盾、体系混乱的民法典,叫我们平均文化水平未超过大专的22万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