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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事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12-02 15:40:44

循环经济事例

循环经济事例例1

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性立法始于2003年,为了实施国家新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2004年《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颁布,2005年,省人民政府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作为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7年,浙江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为了保障和推动循环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浙江省一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针对浙江具体情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循环经济领域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同时,《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包装物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也在积极研究起草中。统观上述立法情况,可以将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主要在国家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出台细化性的操作办法;第二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主要根据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出台符合浙江具体情况的循环经济专门性立法,本阶段的立法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性,但是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第三阶段是发展成熟阶段,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注重综合性、全面性、体系性,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循环经济统领性和分领域专项立法,这标志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从零散走向系统,从探索走向成熟。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现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2]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是为了实现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法律渊源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也包括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主要以政府引导和激励为主。[3]一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围绕环太湖、钱塘江等重点流域和高消耗、高污染等重点行业,分批组织企业开展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6808家企业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其中,自愿性审核企业4620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188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冶金废渣、尾矿、餐厨等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目前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二是积极实施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2013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2014年,浙江省正式启动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入选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三是重点推进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所谓“991”行动计划,是指发展循环经济九大领域、打造九大载体、实施十大工程。据统计,2008-2014年,浙江省共实施“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1420个,总投资4670.7亿元,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四是大力加强部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拥有46个部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以及14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和园区,建立了完善“点、线、面”结合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体系,凝练了一批独具浙江特色的典型循环经济模式。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2014年,浙江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6.1%,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能效水平位居全国第三;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现状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活动,是法制目标实现的最后屏障。[4]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都还没有就循环经济设置专门的法庭和组织专门的审理活动,而是包容在环保司法之中。一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迈入新阶段。早在2011年,浙江丽水莲都区就成立了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对环保案件进行专门审理。201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成为浙江省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浙江其他地区环境法庭的成立也在研究筹划中。专门设立环保法庭是为应对环境形势恶化而在司法模式上的变革,它打破了传统上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审判各自分立的模式,创设了“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从而实现环保纠纷的专门化审理。[5]二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厅的长效协作机制,对涉及环保的案件支持、督促。2011年,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还存在立法空白。循环经济立法是个系统性工程。就浙江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来说,第一层次是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统领性法律文件;第二层次是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防治立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立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第三层次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型的专门性立法,如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立法、电子废弃物产品回收处理立法、餐厨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等。但迄今为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在内的大量立法都还处于研究起草中,与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严重脱节。二是现行立法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以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立法为例,为了促进和激励浙江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和《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地方性法律文件。表面上看,这几个专项资金各自有其支持范围,互不统属,泾渭分明,从而充分、合理、有效发挥几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杜绝重复资助。但仔细考察几个管理办法,却在制度设置上就存在重叠和冲突。比较典型的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既能按《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支持,也能按《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获得支持,这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践埋下隐患。三是现行立法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由于法治化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相应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我国包括循环经济在内的环境立法普遍实行“宜粗不宜细”策略,即使是地方性立法,也普遍存在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的问题,这在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中也有体现。例如,《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是该规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并不明确,对企业综合利用行为也难以监督考核,无法应用操作化运作,上述规定就成了一种宣示性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不了作用。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管理体制有待细化。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沿袭了我国传统的经济社会执法管理模式,即所谓的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但实际执法中,统管部门到底怎样组织协调?统管部门对分管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理?这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执法考核机制有待强化。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架构和官员激励体现为典型的“压力型体制”,[6]在这种体制架构下,地方政府行为激励的主要动力是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所谓政绩考核,是指上级政府掌握下级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力,为实现任免标准的客观化,上级政府定期对下级政府履行所承包的行政事务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的重要依据。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的推动,客观上需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中。但除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等文件中提出的倡导性条文外,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考核问题迄今为止浙江省还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条文规定。三是执法缺少公众监督参与。公众监督参与是包括循环经济立法在内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涵之一。[7]与传统的线性经济相比,循环经济是一种公众经济,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是推动循环经济决策科学化、循环经济执法民主化的主要动力。但当前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中的公众监督参与存在程度低、方式单一等问题。现行立法中,《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都没有纳入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有关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也主要是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与实践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相关的公众监督参与也是付之阙如。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司法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环保法庭还是环境公益诉讼,从表面上看,共同的问题是案件数量少,但这并不是说环境问题少了,实质上是未能对许多环境问题进行诉讼。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趋势下,司法的保障功能基本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环保案件难。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问题都与现行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是明确规定,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保法庭虽然力图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合性、滞后性等特点,受害者不知道或无能力提讼。而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行了具体可操作化的解释,但条件依然过于严格,将很多很有能力、有热情的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外。二是环保案件举证难。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复杂性、多因性、长期性等特点,不管是环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认定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都面临巨大的困境。企业往往采用埋设暗管、渗井排污,或利用雨天、夜间、休息日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由于排污行为的隐蔽性和污染的扩散性,很难及时、充分、确凿地固定违法事实。同时,这些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损害的评估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不仅需要环境法律知识,往往还需要土壤、水文、生态等环境科学知识,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专门化的司法鉴定,但浙江省全省只有省环境监测中心一家机构能够开展环境检测和评估,难以满足众多的环境诉讼的需要。[8]三是环保案件执行难。包括浙江在内,全国的法院系统人员配置都存在严重不足,执行庭的人员配置也相应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普通民商事执行工作已显得捉襟见肘,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的环保案件的执行更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环保案件的执行有其特殊性,如环保机关申请执行“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由于执行人员配置不足等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案件执结后,被关停的企业暗中又偷偷恢复生产。而且,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保增长促就业,对本地污染企业采取保护性措施,法院在执行时,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

三、完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

一是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浙江省要“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率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为了确保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应尽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目前,《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已经酝酿成熟,应及时出台。二是疏解循环经济立法冲突。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部统筹全局的基础性立法。已酝酿成熟的《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出台,将能有效化解和疏导现行立法冲突。化解冲突的途径可以分两个层面,首先在条例总则中对浙江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作全局性安排,各具体领域立法如果与基本原则相悖,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处理;其次是在分则中对当前比较突出的财政专项资金等领域的冲突拟定具体的化解规定。三是细化循环经济配套办法。针对浙江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这方面,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是典范。但金融信贷、价格补贴等激励措施和垃圾分类、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重要制度都还需要制定细化的操作办法。同时,加强浙江省循环经济基础性数据库建设,包括循环经济统计核算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推行提供技术性支撑。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完善

一是理顺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针对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中协调机制不顺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浙江省各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功能,对循环经济发展任务进行总体部署,并形成各部门的任务分解方案,对各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进行具体化、可操作性、量化考核的职能分工。同时,循环经济执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特点,除了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外,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应建立循环经济执法联动机制,由所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二是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办法可以借鉴节能减排考核方案,首先是拟定浙江省全省循环经济总体目标,并将目标分领域在各地市、区县、乡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各级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次是制订考核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指标,并规定具体的考核程序和步骤,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执法的公众监督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决策和执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发改、经信、环保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直接关联的部门要在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决策和执法活动中,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应信息,并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短信等新媒体,确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组织专家和公民以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审批、循环经济园区改造、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并积极探索循环经济执法公众监督新模式,如微信举报、网上投诉、行政公益诉讼等,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循环经济事例例2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兹不赘述。但各界对其实质和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能量守恒转换的循环规律,将经济活动纳入到“资源—产品 —再生资源”不断循环反复的闭合系统,以实现经济生产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与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 循环经济包含三项主要原则,被归纳为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Reduce),属输入端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减少资源的使用量,简化包装,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包装简洁、耐用、可循环的产品,减少生活废品的产生和排放。二是再使用原则 (Reuse),属过程性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以多种方式多次使用资源,避免资源过早成为废弃品。消费者在消费时亦应如此,并尽量避免、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三是再循环原则(Recycle),即资源化原则,属输出端方法,是指将生产、生活废物变为其他形式的资源(如热能),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层次,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物质循环,以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二是企业间层次,即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将对方所谓的“废物”为我所用,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三是社会层次,即整个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共同努力,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外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模式[1~3] 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模式,首先为发达国家所采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尤以德国、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成就最为显著。 (一)德国立法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该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将立法目的从原先侧重对废弃物的处理升华到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回收利用,以减少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的数量。1994年9月27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对废弃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述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的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在德国诸多循环经济立法中,1994年9月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是人类第一部循环经济基本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该法更为系统地运用了3R原则来解决废弃物的问题,并将循环经济的物质闭路循环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活废弃物。该法共分9章64条,从废弃物清除入手,详细规定了生产、处理、消费各环节各个不同主体的义务。主要内容如下:1.废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责任。设备经营者,废物制造者,以及公共清除人员,必须按照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原则清除废物。对于这一点,法规在转让、委托第三者,组成协会,农业肥料等方面都有具体论述,对废物清除的具体做法和原则也有规定。2.企业主体对其产品负担的责任。包括产品的禁止、限制和标志以及对产品的回收义务。3.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清除的规章、计划,批准废物清除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对废物清除利用的监测。4.专门的废物企业组织的责任。德国立法向以严谨著称,该法也不例外,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之多,法律的可操作性极强,重视程序性规定,对我国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法律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依据循环经济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规范。 (二)美国立法模式 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循环法规。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强调了对污染物的预防,通过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护人体健康,在生产领域贯彻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路,但并未提到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一种新型的,更为先进的经济增长模式,立法中也未出现循环经济的字眼。《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2.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量。3.对有关资源保护和回收术语作出定义。4.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即特别设立负责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该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6.关于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的规定。7.规定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如刺激市场开发、推广经验技术等。 (三)日本立法模式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以及《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日本于2000年4月通过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共分3章32条,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该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提出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即全社会确保社会的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荷。2.把废弃物定义为“循环资源”,促进“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3.把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处理阶段,在各阶段分别采取抑制、再利用、热资源回收和最后适当处理等方法。4.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和责任。5.规定由政府制定 “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每5年随实际情况修订。 通过比较上述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可见,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为单行法,未彻底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而德国、日本的立法可谓全面、丰富,其共同点都是先在各个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德、日立法模式更为可取,我国更应加以吸收借鉴,但不可照搬照抄,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兹不赘述,详见下文。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可以说从立法总量来说,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从上述法律性质及定位来看,还不能称其为循环经济立法,只是暗合了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规定》,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为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会同有关工业部门编制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以及啤酒、造纸、有机化工、电镀、纺织等行业的清洁审计指南。1998 年11月,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职能在新一届政府的各部门中作了重新划分,把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对待。2009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具体有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相关财税、产业等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建立信息系统和咨询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立落后产品技术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政府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等。2.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的责任,具体有企业在技术改造、外包装设计上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采矿中应尽的清洁生产义务。包括鼓励性规定,签订削减排污协议等,以及强制性义务,比如强制回收。3.鼓励措施。体现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性,规定了减免增殖税、专项资金等鼓励性措施。4.法律责任。这部分同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相对应,较为简略。综上来看,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集中规定为企业在工业领域进行清洁生产,即便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规定将清洁生产推广适用到各个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但纵观该法,仍然将重点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对其他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却语焉不详。且该法指导性、宣传性、鼓励性语言过多,反映出该法重此薄彼、结构失衡、难以贯彻执行的特点。 事实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含义并不一致。两者主要区别点在于:第一,清洁生产的进步,在于变末端治污为源头治污,着眼于生产、服务领域;而循环经济活动过程是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囊括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更有利于解决生产、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第二,清洁生产虽然也强调改进设计,综合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但它不同于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的内涵为生态经济,根据生态科学来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使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第三,两者事实的客观条件不同。实施循环经济比清洁生产需要更高的科技创新水平,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更成熟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更健全的市场机制,更正常的资源配置秩序,更多的科技与管理人才,更强的民众意识和普遍的绿色消费倾向等。P5也就是说,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第二阶段、高级阶段。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形态的基础,而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内容之一,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的实现形式。可见,循环经济是更为科学的经济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更应积极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这也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的。近年来,我国各届领导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已就发展循环经济达成共识。如江泽民同志2009年10月16日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胡锦涛总书记2009年3月9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努力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09年3月18日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些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政治、法律和行政基础。 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是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惟一道路。笔者以为,我国在经济上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又有一定的立法成就可作铺垫,而且有比较先进的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名为清洁生产立法,实际上却含有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大量条文。如该法第19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 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9条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循环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内部层次、企业之间层次及社会整体层次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至于3R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也是随处可见,只是还不够系统、和谐。因此,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实质上孕育了,甚至包括了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具有循环经济萌芽的性质。笔者以为,我国其实可以与时俱进,一步到位,整合原有立法成就,直接转向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 四、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 (一)立法体系 循环经济法应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基本法起统帅作用,规定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责任等;单行法则是对基本法的落实和细化,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使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切实实现。目前,国家经贸委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同时,与此相关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木材节约代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也已启动。笔者以为,随着经验的积累,条件的成熟,我国应逐步推广立法,参考日本按行业分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具体落实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二)立法顺序 前已叙及,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加以吸收借鉴,比如就立法模式来说,笔者赞同仿效德、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但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单行法的顺序上,笔者却不赞成有学者提出的按照德、日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模式立法。P37笔者以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不必事事拘泥于他国已有做法,循规蹈矩,亦步亦趋,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我们不能坐等“时机的成熟”,当务之急是应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学习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推动社会大环境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向前进,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立法过程予以佐证。如在环境法领域,我国基于实际需要,较早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也是较早制定了具有统帅作用的《民法通则》,尔后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著作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于近日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先制定基本法再制定单行法在我国是有现实基础和成功经验的,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完全可以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再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制定各单行法。实践证明,这是完全行得通的。 (三)立法技术 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立法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语言欠明确,内容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前后冲突、立法之间衔接不够、重复矛盾之处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应着重注意加以避免的。我们应注意立法语言的简洁明确,减少宣示性、口号性语言,注重逻辑结构的清晰合理,相关立法的衔接呼应,法律程序的严谨规范,关键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可实施性。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第6608条A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在本法实施18个月内和其后每2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表述实施促进源削减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和这些行动的结果。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的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多,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十分完备,从制定计划、提交报告、进行提前审批到监测程序的一整套规定,使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义务主体的可问责性都大大增强。在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四)基本法内容 笔者以为,紧跟时代步伐、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循环经济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循环经济法的总则部分,应包括循环经济的概念、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术语解释等。概念前已叙及,兹不赘述;立法宗旨应是根据可持续发 展战略,全民参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建立循环型社会;调整对象涵盖生产、生活两个领域,涉及企业、企业间及全社会三个层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3R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管理体制方法应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管机关;术语解释是指明确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如循环、循环型社会、再生利用、热回收、资源回收等。 2.循环经济法的分则部分,主要应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 国家职责主要应包括:①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循环经济规划;②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体现资源的环境价值;③加大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力度;④建立环境产品标示制度,政府给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标识;⑤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规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⑥建立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如设立循环经济基金,对循环型企业进行扶持,对循环型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⑦实行环境税制度,征收资源使用税、排污税等;⑧实行废旧物品强制回收制度;⑨鼓励技术创新及推广等。 (2)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申请税费减免、基金奖励;申请循环产品和服务环境标识;实行企业内部循环;参与企业间循环及社会循环等。 (3)个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申请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培养绿色消费意识,积极采购循环型产品;在生活消费中节约资源,支持资源回收等。 (4)非政府组织(如中介组织、环保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搭建交易平台;申请国家基金扶持;自身建立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积极宣传循环经济内涵,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等。 (5)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如主管机关、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在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中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规定应明确具体,注意和权力的对应性,使各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具有可问责性,以保证循环经济法的实施。

循环经济事例例3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06-04

近年来,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实践不断推进,在清洁生产、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构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循环经济的发展彻底变革了传统的通过牺牲生态环境获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开创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和谐相融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循环经济法制为其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梳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之内涵界定

在探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之前,有必要先明确法律体系的内涵。一般而言,法律体系,也称之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由一国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综合体。相较而言,在法学理论中,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不同的概念,是有区别的。首先,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多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及其统帅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各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则是法律部门,是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次,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为分类标准。但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两者虽然存在差异性,但是也具有相融性。法律体系侧重于从法的内容和功能的维度来解构组合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但它也包含形式上的要求,即要求该法律体系在效力上的等级性和功能上的逻辑性。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则主要从法的外部形式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来分类组合一国现行全部法律,但它同时也要求内容和功能的完整性。可以说,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两个概念在具体要求上是密不可分的,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除了以习惯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循环经济法的体系时,既要从内容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也要从效力等级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

从此意义上讲,循环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据其具体调整内容的不同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宪法和其他体现循环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当中的具体条文”[2]。我们既要从效力等级的纵向角度对我国现行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归纳,这样在形式上更加一目了然,方便把握和理解。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又要从内容的不同来对现行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解析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横向构成。

二、循环经济法体系的纵向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

(一)宪法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9条第2款、第10、14、26条等,宣誓性地确认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如其明确规定,国家是保护珍贵动、植物,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第一义务人,有权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采用任何形式侵害自然资源。国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在其第10条的规定中更是隐含了“减量化”的理念,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这些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作用。但是,对于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型,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使得循环经济法体系缺乏宪法的直接指导。今后,宪法应加以修正完善,以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生态文明的需要。

(二)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3],是我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目前,我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比较多。根据内容侧重点不同,可以把法律层面的循环经济法分为两个方面。

1.循环经济基本法。2009年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龙头法和统帅法,它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综合的调整。它是一部“将清洁生产、固体废弃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循环经济框架内综合考虑的法律,是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并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系统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是在本体性循环经济法领域规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行业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4],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的重要标志,也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的其他法律。循环经济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领域。因此,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法律零散地分布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能源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中。主要包括《清洁生产法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或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条款对于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对于污染的预防、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都作了规定,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范畴。但总体来看,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系统,除了《清洁生产法》外,主要是在环境资源保护等法律规范中附带性地规定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且相互之间缺乏配合,相融性、协调性不够。

3.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或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5]。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已有不少规定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资源税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在数量上并不少,但总体上看专门针对循环经济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多,许多领域尚待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譬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垃圾处理条例》等。

4.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各地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实践活动,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立法主要有:《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为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地方特色不够明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内容大同小异,借鉴多,特色少。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性较大,各地经济发展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作为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也应体现当地特色。

5.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行政规章是目前循环经济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的法律规范。国家层面涉及循环经济的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有:《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制定的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推动清洁生产的办法,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方案以及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配套规定。如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等。这些行政规章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明确,更加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6.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标准。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和保障。这些标准包括高耗能、耗水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能效标准、环保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等。《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都明确指出,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标准体系。不断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加快制定可降解产品、再生利用产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利废建材等产品标准和农业机械禁用及报废标准;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明确过度包装商品标准等。我们认为,这些标准是循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它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也像其他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可以说,循环经济发展标准,既具有技术性的一面,也具有法律性的一面,既具有规范性,也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三、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横向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内容

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横向构成,是指由循环经济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调整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分工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决定于循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构成。但目前,我国在理论上以及立法实践中都未对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共识性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因从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等活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来理解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6]。我们认为,学者们虽然表述不一,但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循环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一在循环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从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又可以分为宏观循环经济关系和微观循环经济关系。相应地,从横向结构划分循环经济法体系可以分为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和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横向上看,法的体系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刚刚起步。从内容上看,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立法不健全、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的问题。循环经济专门性立法少,相关配套立法缺乏。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科技、教育培训等纵向管理,以及企业经营、垃圾处理、建筑、食品、化学品、家电、服务行业等领域”[7]的法律规范需要制定和完善。从效力上看,目前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以“暂行规定”、“通知”、“意见”、“决定”等形式出现,效力等级不高,从而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不宜将循环经济法再划分为宏观循环经济法和微观循环经济法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其称之为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和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更符合实际。

(一)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

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是调整在国家对循环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具体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法律规范、循环经济产业法律规范、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法律规范、税收法律规范、金融法律规范、投资法律规范、价格调控法律规范等。总体来说,我国现行宏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严重缺位,主要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要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要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要绿化政府采购政策等。这些规定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太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一些关于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以及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激励制度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发展计划或实施方案之中,或者以行政规章、政策性规定等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具有政策性、临时性、短效性等特征,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稳定的调控体系。

(二)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

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各类主体全面参与循环经济相关领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循环经济“资源开发―能源开发―生产―流通消费―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这样六个基本领域[8],我们把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上述各个领域进行分类。这些法律规范大致可以分成六类:一是在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和节约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包括《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等资源领域的法律规范。二是在能源开采、利用、保护和节约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包括《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能源领域的法律规范。三是在生产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及各地为促进清洁生产颁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范。清洁生产属于循环经济的实质内容之一,它在生产领域体现了循环经济思想。四是在流通消费领域的法律规范,在这一领域我国还没有涉及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主要是一些散布于其他法律中的条款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五是在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六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法标准。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必须指出,我国微观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之间的相互重合和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且许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总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体系。随着循环经济不断发展实践,循环经济法体系也必然会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今后的重点在于:纵向构成方面应不断提高循环经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进一步细化规范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在横向构成上,“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指针,协调好相关法律规范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问题,适时修订相关规定,使各项立法相互协调配套,发挥整体合力”[9]。同时,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如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容器与包装物分类回收与利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填补立法空白。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循环经济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以致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324.

〔2〕〔8〕〔9〕乔刚.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141,143, 157.

〔3〕〔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7,98.

循环经济事例例4

一、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对建材企业会计的挑战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兴起,改变了企业的经济环境和经营理念,促使企业对现行的管理要素、管理模式、管理对象以及管理思维进行创新。随着企业核算事项的增加和调整,企业又面临着新的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要素、会计核算思路,最终催生新的会计核算模式。循环经济所倡导和推进的“3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低碳经济要求的碳要素核算和碳信息披露,都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关系、成本收益关系、投融资关系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说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也许是本世纪以来会计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是没有疑义的。挑战与机会并存,企业会计也在这种挑战中面临着新的发展,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在建材企业会计领域更是如此。

我国的工业大都是资源密集型产业,环境负荷非常大。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依赖规模效益的企业发展方式,既影响工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也加剧了能源资源约束和环境保护的压力。wwW.133229.cOm2009年全国工业能耗占社会能耗总量的71.3%;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化学需氢量分别占全社会的84.5%和34.4%。目前,

再循环:在同一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中,辅助材料的再循环利用(例如废水污水的净化处理及循环利用),既是企业生产模式(对投入、核算、产出等影响)的改变,又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循环经济——的承诺、担当及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计面临着既有企业内部的经济循环事项,例如水的循环利用;又面临着回收物的循环利用,例如建筑废弃物转化为水泥、玻璃、陶瓷等的原材料。这些循环利用的会计事项、核算方式,都对企业会计体系造成影响和改变。随着城市化及建筑业的发展,拆旧建新必然产生大量的建筑固体废弃物(废弃混凝土、钢材和废金属、废料、废物等),典型的再循环模式之一是建筑固体废弃物再循环利用模式。从循环利用的角度看,废金属可再冶炼、废玻璃可再成型、废木材可造纸、粘土及页岩砖再转入陶瓷企业。这种社会层面的再循环利用仅是“再循环”的一个方面。建立企业的废旧材料利用的信息制度,通过废弃材料的定价和核算机制,完善其市场化功能,显然是摆在建材企业会计工作面前的一大任务。其次,从低碳经济角度来认识建材企业的会计问题。尽管到目前为止,低碳经济对碳会计核算的影响还未深入到象循环经济那样的地步。但仅从目前情况看,低碳经济要求企业会计的改变或适应,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二是碳排放会计处理(包括会计主体确认和会计核算);三是碳会计信息披露及差异化处理问题;四是碳基替代的经济技术分析和财务评价分析等等,这些都是建材企业在实施低碳经济中所必须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以排污权会计为例,排污权交易的会计规范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的。而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资产规模较大时,如果同时确认递延收入则会增加权益;如果免费获得排放额则会增加当期利润,从而形成会计处理差异。这一会计结果表明,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已无法适应排放权模式,需要重新认识和构建。利用公允价值会计思想,积极进行碳会计研究,推动碳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加大碳会计信息披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建材企业会计核算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无论是低碳经济还是循环经济,对企业管理的重要影响都在于直接对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嬗变。如果让企业自觉实现清洁生产、资源效率下的持续经营、环境生态下的科学发展,就必须解决企业核算制度财务体系问题。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在过去的资源利用和既定假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环境因素和资源效率、社会责任因素。具体而言,没有将自然生态和资源环境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没有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效益责任、环保责任、资源节约责任确认为负债,没有将资源和环境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没有专门反映确认资源循环过程中再生资源产生收入和费用、利润和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建材企业中也照样存在。因此,解决好企业会计核算的适应性改变和适度创新,不仅对建材行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全国各行各业来说也是一个标志性的循环经济会计典范。

三、当前推进建材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以建材行业为主导、建材企业为基础,积极开展循环经济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

就理论研究而言,循环经济会计和低碳会计都是环境会计在实践运用中的延伸、扩展和创新。基于会计理论,环境会计可划分为环境财务会计和环境管理会计。环境财务会计涉及的会计核算要素、假设、对象、准则等方面。从建材企业角度看,主要还是结合建材企业特点和循环经济“3r”要求,对建材企业的循环经济会计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法、报告制度等方面研究,逐步提出一些可操作、可实施的会计核算内容,以达到尽快进入、实践提高、为企业转型提供财务会计服务,最终实现建材企业的循环经济会计核算目标。例如,推行物料成本会计、加强资源流转成本核算、废弃物的成本和利用核算、碳会计信息报告等等,就是建材行业(协会)当前应重视和力行的一项工作。而环境管理会计涉及具体的会计核算项目、事项和会计核算对象,是针对具体企业的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事项而进行会计管理。例如,碳基替代技术的实施要求首先要对其碳基替代的经济成本、长期成本的确认、分摊、效益进行财务分析,对资源资本化(环境资本)、外部项目内部化、资本预算和收益回报(包括非会计收益和社会责任等)进行分析研究,实践探索。这些对于建材企业的节能减排、实施低碳生产、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企业循环经济会计制度,当前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制定循环经济会计条例制度,包括基本的核算原则和章程、循环经济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责任、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稽核审计规范、循环经济会计成本核算制度及会计信息报告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二是设置企业循环经济会计核算体系,包括确定循环经济会计主体、确定核算循环经济会计核算对象、进行循环经济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循环经济会计的账户设置和会计报表设置;三是实施循环经济会计信息的报告、披露和分析利用等。

(二)大力推广物料成本会计核算

在建材企业实现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推广运用物料成本会计核算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物料成本会计的基本原理是按照资源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归集,追踪从输入至输出的全部物量,再乘以单价得出不同环节的成本。在输出端形成了产品、废弃物两个流向(正制品和负产品),其资源流转成本都可细分为材料成本、系统成本、运输成本和处理成本。资源流转成本会计的出现,使建材行业企业中的资源利用、再利用的会计核算具有了很高的实用性,也为建材行业企业推行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提供了极好的运用工具,为循环经济会计的建立和运用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可以说,物料成本会计是在注重经济影响的同时更注重企业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对于和产品同属于生产过程产出物的固体废弃物、废气、废水等物质,像产成品一样进行同等核算,使资源浪费和环境负荷成本可视化,从而使企业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的自觉行动,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产生减少资源消耗、废弃污染物排出的内在需求,以达到企业经营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三)改进建材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和方法

以会计发展理论为基础,从建材企业的实际出发,构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的会计报表应该在报表附注中就影响报表数据的相关环境、资源信息进行披露,如花费多少钱购置了清洁环保类设备、花费多少钱为环境污染买单、投入多少进行相关研发、享受多少符合国家政策政府补助等信息进行披露。鉴于当前会计报表不能反映资源、环境价值的情况,因此,会计报表应在当前会计报表基础上加上企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相关信息的披露,可以借鉴现行财务报告的思路,利用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来充分揭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对企业的影响,并附上专门的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报告提供企业的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定期对外披露环境信息,及时解脱环境责任,实现自身经济效益与周边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循环经济事例例5

这份约7000字的《行动计划》提出,浙江省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到2015年,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循环型产业形成较大规模,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全面完成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

《行动计划》给出了明确的目标数据。到2015年,全省资源产出率比2010年要提高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8%,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到78立方米,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比2010年提高20%。

被誉为“静脉产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也将得到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利用水平将不断提高。《行动计划》明确,到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4%,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

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991”,意为发展循环经济九大领域、打造九大载体、实施十大工程。

九大领域包括着力发展循环型工业、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引导发展循环型服务业、积极培育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等。

打造循环经济九大载体的目标包括:打造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和乡镇、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和园区、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枸建一批循环型产业链、创建一批“绿色系列”、认证一批循环经济产品、推行一批典型模式、推广一批适用技术、制定一批标准和规范。

根据安排,浙江省将以杭州市建设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宁波市建设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等为契机,加快推进部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着力培育一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市、县、乡等;推进绍兴滨海工业园区部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加快推进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

“十大工程”涵盖节能减碳工程、“城市矿产”开发工程、农业资源循环化利用工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再制造产业化工程、污泥和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关键技术突破工程、绿色消费促进工程等。

以“城市矿产”开发工程为例,浙江省将以报废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手机、船酸电池、塑料、橡胶等“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矿产”基地建设,力争建成若干个部级和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根据《行动计划》,浙江省将进一步健全餐厨废弃物回收体系,通过政府投入扶持、民间融资参与等方式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示范工程,积极开展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工艺和设备的研发,推动全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循环经济事例例6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市把《条例》宣传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各市(区)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并开展座谈讨论,提高了工作人员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身的劳动保障法制水平,为准确地向基层和职工群众宣传讲解打下了基础。二是制定宣传计划。我局向市区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各市区开展宣传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区也纷纷下发有关通知,制定详细的宣传活动计划,明确了分工,××市召开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和劳动保障所负责人会议进行了专题部署,与地税局联合下发了《通知》,确保了宣传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建立领导小组。为加强《条例》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条例》宣传的各项工作。各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了工作责任。

二、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条例》宣传

按照省厅关于《条例》宣传活动的总体部署,为大造声势,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密切关注《条例》,我市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发动。为增强《条例》宣传效果,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我局在××城区××路、××路等繁华路段悬挂了宣传横幅,在局橱窗内设立了《条例》宣传栏,宣传这次活动的目的意义,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结合《条例》宣传活动,“两台一报”开辟有关宣传专版、专栏,解释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组织采编报道典型事例等等,真正做到了电视有影、报纸有文、电台有声,各市区也通过设立宣传站牌、录音广播、编印宣传资料等,向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广泛宣传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市编印了份《社会保险》和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送至××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委每位领导同志及各部委办局,争取领导对宣传贯彻《条例》的支持,通过这些措施,为我市劳动保障系统《条例》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月日,我市劳动保障系统举行了贯彻实施《条例》宣传咨询日活动,市局会同××区劳动局在区局门口集中开展咨询活动,各市(区)由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基本内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维权渠道、就业再就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相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进行了广泛宣传,尤其是对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社会保险费比例、缴费基数、养老待遇及计发办法进行详细耐心的解答。这次活动,各市(区)均编印了《××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其中市局编印了本《条例》,××市还制作了《条例》录音磁带盒,分发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宣传咨询当天,全市共接待市民咨询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对于进一步宣传普及《条例》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提高基层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对贯彻实施《条例》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乡镇联动,扩大《条例》宣传知晓面

为全面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我市城区社区居委会和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所属范围内同时开展宣传活动,将《条例》送到各乡镇企业和农民手中,上门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动员未参保企业参保,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市组织专题目推介活动,组织人员到各乡镇开展《条例》宣传,介绍劳动保障职能、承办事项、服务承诺等,使更多的乡镇企业和职工了解劳动保障法规,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关于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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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民盟江苏省委、盐城市委循环经济调研组领导、专家来我市检查指导循环经济发展情况,这是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关心、支持和鞭策。在此,我谨代表东台市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东台位于江苏中部沿海,辖个镇、个村,总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市域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沿海滩涂万亩。年撤县建市,年被国务院列为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地区。曾两度进入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市)行列,××年列全国第位,江苏第位,苏北第位。先后获得全国科技实力百强县(市)、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市)、全国生态示范市等称号,被国家农业部、卫生部等九个部委联合表彰为全国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先进县(市),是全国首批命名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市和全省首批林牧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示范市。去年,全市实现亿元,财政收入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亿元。

近年来,东台市面对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胡总书记在××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这一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发展措施,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特别是在工农业生产上,大胆革新传统生产方式,走出了一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生态型发展之路,现将有关情况回报如下:

一、面对入世的新要求,树立生态经济发展新理念,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共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农业生产,标准化进程加快,农业由保供应向保安全方向转变,特别是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实施条件苛刻的检测,决定了我国农业必须走生态型发展的道路。但是,无论是发展有机农业、绿色农业,还是发展无公害农业,首先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保障。就工业生产,必须强调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利用资源化无害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才有希望。我市作为全省的农业大市、工业强市,面对入世的新形势,传统的发展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大力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第一,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传统经济是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单向物质流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自然资源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循环经济倡导建立在物质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模式,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流动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少产生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末端处理。这种实践模式,正迎合了我市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市的内在要求。

第二,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传统经济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增长,忽视了经济结构内部各产业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共生关系,忽视了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传递、迁移、循环等规律,形成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三高一低”的发展模式,导致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产生大量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社会经济、人体健康重大损害。循环经济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循环经济能拉长生产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发展循环经济是认真贯彻十六大报告精神,促进农村早日全面达小康的实际行动。发展循环经济是新时期探索的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这既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具体举措。

二、以工程项目推进为载体,坚持分类指导,抓实各项关键措施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能够协调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发展,也是我市实现“以工兴市、农业强市”的必然选择。在循环经济发展上,我们着力抓了五大工程:

一是沼气能源利用工程。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多元投入,从年开始在全市推广“畜禽圈舍、厕所、沼气池”三位一体工程,重点实施了“大棚猪沼菜”、“鸽—猪—鱼—人生态家园”、“羊、林果无公害食品”等示范项目。六灶农民陈荣平利用种植的亩菜地,建筑立方米的沼汽池两只,池顶建猪圈养猪,猪粪直接入池发酵,产生的沼气除供全家照明、生活燃源用气外,还供大棚蔬菜夜间照明,猪舍冬季加温,像这类典型,全市有多个。据市计委统计,自八十年代以来,全市先后建成各类沼气池个,万多立方米,年总产气量达万立方米,年节约能源万吨标煤,节约饲料吨,建成各类生活污水净化池多只,改善了近万人的生活环境。

二是秸秆过腹还田工程。我市是传统的农业大市,各类农作物秸秆资源十分丰富,年产各类秸秆万吨以上。针对每年大量秸秆焚烧、抛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这一严重问题,全市加大秸秆利用力度,大力发展食草动物,特别是年,借实施部级秸秆养羊项目的契机秸秆过腹还田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市先后投入多万元,兴建秸秆青贮永久池个,添置切草机台。建成秸秆养羊、养牛示范镇个、示范村个,示范带个,百头以上示范羊场个,头以上奶牛场个。秸秆过腹还田综合利用得到了普及,全市年利用秸秆青贮、氨化、微贮达万吨。据市林牧业局统计,自年以来,全市已累计利用各类秸秆万吨,按公斤秸秆个饲料单位计算,节约粮食达万吨。秸秆处理率达,××年,全市饲养山羊达万只,奶牛头,毛兔万只,分别比年增长、和以上,最近几年,农民来自食草动物的年均纯收入达元左右。今年,全市再贮玉米秸秆万吨。其中,头灶镇葛坝示范羊场青贮多吨,多只山羊常年饲喂秸秆,富安镇富湾银奶牛场青贮玉米秸秆吨,市宇航奶牛场青贮秸秆达多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六灶农民还发明了秸秆制粒养羊、养兔新技术,并获得了专利认证,为畜禽常年利用秸秆找到了一条新路。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是渔业产业链工程。以农林牧种养业为基础,利用畜禽养殖的“废料”,开展高涂“经济贝类”的双增养殖,重点利用奶牛的优质粪肥培育海水藻类,以海水藻类养殖出口创汇贝类。此生物产业链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亩土地采取粮草林木套夹种可饲养一头高产奶牛,一头成年奶牛的粪肥经过处理后,可供亩高涂文蛤养殖池的饵料培育,这条农牧渔的产业链最终可形成四个最终产品。一是套种的林木除改变环境气候而外,按年成材计算每年每亩产值可达元;二是一头产奶牛全年可产牛奶万斤,产母小牛头,价值元;三是亩文蛤池可产成品文蛤公斤,产值元;四是养殖池套养虾蟹产值元。这样亩滩涂开发采取产业链式的经营方式可创产值元,利税元,而按过去的常规经营方式亩滩涂不论自己经营还是承包他人,最高只能收益多元,目前该生物链已在我市新东水产养殖公司示范成功。

四是生物有机肥加工工程。我市是全省家禽养殖大县,年饲养家禽在万羽之间,家禽总产值多年来位于全省第一。面对面广量大的畜禽,鸡粪成为继工业“三废”之后的主要污染源。这是因为,鸡粪直接作为肥料,不仅因其盐份含量高,长期施用容易导致土壤的次生盐渍化,而且因其含有病菌虫卵等,不经过高温腐熟不利用无公害的生产。因此,过去相当一段时期,鸡粪污染比较严重。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我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先后引进鸡粪烘干生产有机肥和机械搅拌、发酵生产生物肥两个项目,并在三仓镇建成鸡粪加工厂,年加工鸡粪吨以上,生产有机肥吨以上,生产的“田粮”牌有机复合肥,经过年多的试验、示范推广,实践证明能够促进作物增产提质,改良培肥土壤。我市三仓镇无公害西瓜生产基地使用这种肥料生产的绿色食品——“佳蜜”牌西瓜,品质进一步改善,口感更佳,已成功打入超市销售。此外,近几年,我市还引进推广“尹氏”、“贝思特”等生物有机肥,用于我市无公害生产,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是工业变废为宝工程。在狠抓企业贯标生产、污染排放达标的同时,突出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市磊达集团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梅花鹿”牌水泥成为全国知名品牌,该企业年消化粉煤灰万吨,不仅消化了我市全部的粉煤灰,而且每年需要从外地购进万吨左右;我市所有的砖瓦厂都采用淤泥和煤渣生产红标砖,每年消耗煤渣达万吨左右,年产红标砖亿块;市造纸厂全部利用废纸板再生黄板纸实行废纸板—黄板纸—纸箱—废纸板的循环利用,年生产黄板纸达万吨左右。

三、存在问题

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工农业生产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很多矛盾和不足。

⒈对循环经济发展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受传统经济理念、经营方式的影响,少数地方以牺牲资源为代价,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现象仍有存在。

⒉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财力投入不足。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靠地方政府投入,国家财政基本没有专项发展的基金,目前循环经济发展主要依赖群众自主投入和引进外资投入,发展速度受到限制。

⒊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不健全。目前循环经济的发展没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的人员来抓。发展过程中,普遍重视资源的再利用,忽视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前道污染源的控制。

⒋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必要的激励措施和约束手段。现阶段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靠各地的内在要求,靠自发自觉,往往政府热、群众冷;上面热、下面冷。

四、几点建议

循环经济涉及面很广,关联到工业、农业、社会事业等各项领域,各行各业。目前,循环经济作为一个新课题,普及面还较小,深度还不够,质量还不高。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要加快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循环经济是一个大命题,这一命题光靠一个地区很难解决,必须在国家的宏观政策下,统一发展。建议国家关部门要借鉴国外经验,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利用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出台相关法规,对循环经济发展实行制度约束。

循环经济事例例7

(一)循环经济配套立法

1.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配套立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是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进步的标志。同年10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样具有深远意义。此外,为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适应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实施清洁生产转变的要求,国务院于2003年1月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再次为我国循环经济的推进注入了强劲动力。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及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一项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强化的经济措施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是不系统、不全面的,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

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深入,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始积极进行结合本地方特色的循环经济探索。经过几年的发展,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丰富了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区域循环经济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3月12日,总书记在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强调提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第一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于2004年出台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2006年2月,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2006年初,《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在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一日起施行。

2.国外制定的循环经济配套立法。美国是污染防治型循环经济立法的代表。1969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将对于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可以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根本法。1976年,在对《固体废弃物处置法》修改的基础上,美国又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工艺革新、物资回收,正确的再循环处理和利用,把废物的产生和土地的处理减至最低程度。1990年的《污染防治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对不能预防的污染,应尽可能地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使之再循环;对不能预防或再循环的污染,应尽可能地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向环境排放污染,只能作为最后一种方式使用,并且应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进行”。

德国和日本属于经济循环型国家。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其相关立法体系可以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德国1972年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于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反映了环境立法观念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作为义务予以规定。1992年,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旧车。1994年,德国制定了综合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废弃物的处置和循环利用。1996年又专门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相关立法可以分为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三个层面。2000年12月颁布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是整个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随后修订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涵盖了日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并且制定了五部专项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电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和《食品回收法》。可见,涉及生产、消费和处置的各个层面,日本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能体现循环经济主旨的立法模式。

综上,无论是污染防治型的国家还是经济循环型的国家,其立法的目的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宗旨,严格遵循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实现了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双赢。

(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的财税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环保产业的研究与投资,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美国国家环保总局1978年就开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设置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日本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从国库中拨款对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提供财政补贴;法国仅在1984年就对清洁投资补贴1亿法郎,占整个投资的20%,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

资源的综合利用是一种投资较大、获利少的环保产业,有的可以盈利,有的还亏损,这样就需要经济性的财政补贴。我国对于环保产业的研究和投资比发达国家起步晚,目前是环保部门主要抓循环经济建设,在试点建立、规划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可循环经济建设进行到具体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银行信贷等方面,遇到各部门互不衔接的问题,由于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循环经济认识不统一,大量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被当成一般工业项目不予审批,在政策享受和信贷资金方面更得不到支持。

二、循环经济建设配套立法的实效评述

(一)循环经济部分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虽然已经有循环经济促进法、环保法及众多的法律和规章,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强调原则化,详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却不够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设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虽然能够明确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但不可能面面俱到。由于我国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所以法律中普遍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但却没有任何具体的技术指标、操作程序、未予执行的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只能算是一个宣誓性的条文,没有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

(二)我国循环经济执法不力

在实行循环经济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等现象仍普遍存在,执法不力是重要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依法推动循环经济的动力。目前设计循环经济的立法只有《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中大多数缺少硬性规定,地方执行起来不够有力。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各地在开展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上遇到重重阻力,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企业在没有环境治理压力的情况下,对搞循环经济更没有积极性。

2.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不够规范。执法人员缺乏循环经济的相关知识,难以建立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思维模式。导致对循环经济的司法审查陷入困境,对所涉及法律的精神和特质无法深刻理解,对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精神与特质的把握不准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造成司法环境难以达到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

3.各部门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执法主体林立,而作为负有统一监督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没有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去实施执法监督权。很难去监督其他部门的环境执行工作,从而导致在实际环境执法中形成执法空挡。而各执法部门之间责任也不够明确,存在执法交叉冲突现象。

(三)缺乏税收支撑体系

政府针对生态环境压力出台的措施力度不足,税收上也缺乏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生态税制基本上缺位,税制设计中基本没有体现生态税收理念。税制设计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节,而目前的税种只有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所得税涉及到环保问题。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行税制中为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有些环境保护措施比较粗糙,如消费税中有关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改进;资源税的税率过低,各挡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对生活必需品的水却没有列入,起不到调节作用。

3.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有待扩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

三、循环经济建设法制保障的具体要求

(一)落实已经制定的法律并完善循环经济立法

1.贯彻落实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清洁生产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的推进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依法促进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

2.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把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据各行业各种类产品的特性,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促使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绿色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排放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等,在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利用经济杠杆对政府、企业部门和各人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引导,使他们在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后就能够自觉地将经济发展模式转移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轨道上来。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言: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等,而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规制。专项法规的制定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保障,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立法上的必然选择。

3.结合地方特点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均可立法的范围内,中央享有优先立法权,但中央立法未尽事项,地方法规可以细化,中央未立法的,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为地方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法律。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环境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各有特点,发展循环经济也必须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目前,陕西、辽宁、江苏等省以及沈阳、太原等城市制定了地方清洁生产政策和法规。据统计,目前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4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建立了20个行业或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1万多人次参加了不同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有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几百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实践证明,结合地方特点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是可行的,这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立法上必须重视的环节。

(二)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财政税收补偿制度

1. 财政补贴政策。对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调动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2.税收政策。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草场资源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分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对有害于环境的情况增加征税,使该类产品本钱增加,丧失价格上的竞争上风,使其逐渐减少并终极淡出市场。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对资源税的征收采取累进制方式。加强征收治理,税款实行专项治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资源和环境的税收制度引入各种生态税,重点扶持减废再用等循环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是地方政府应该着重关注的。扶持方式是对预防和控制污染效果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不同税率对使用清洁能源和废弃物等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使生态型企业变得更具市场竞争力;同时,增强企业开发和应用循环技术的能力,反过来会不断降低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市场需求。如果使用节省下来的财政支出用于产业生态化改进,则可产生双重的产业生态化效果。

四、建构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制保障

(一)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完善的关键在于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虽然现行的政策法律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支持,但是许多必要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可以基于目前的法律和基本框架,主要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设计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1.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循环经济的内容,保证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据可依。

2.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规定与循环经济相关联的法律目的、原则和调整对象等内容,现阶段应转变末端治理的思维,将从源头控制污染作为首要内容,同时,对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3.将《清洁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进一步修改完善,综合规定生产、消费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内容。与之相协调的,还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各种专项法律,例如,《家用电器回收法》、《垃圾处置法》、《包装物回收处置法》等。当然,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行政执法

良好的行政执法是我国切实发挥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效用的有力保障。这就要求:环境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法。我们可以在制度上对其加强规范:⑴建立环境执法监管网络,有利于对监管队伍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使得监管机构执法规范化、程序化;⑵建立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法制化,保障严格执法。加强了行政执法,就能更好地保证循环经济在我国稳定有效地推行。

(三)完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首先,由于环境税的出台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目前,应对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与循环经济建设相关的内容进行改革和完善。其次,对污染大、风险高的生产消费活动征收高额税,迫使企业改善生产工艺,消费者减少不良消费方式,同时增加惩罚性税收,用以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税收的强制作用。同时,对减少废物排放的企业和对废弃物二次加工利用的生产部门适当减免税收,以示鼓励。最后,环境税收的所得,必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用于环境生态的维护和保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强化监督

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检查。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当前,应有效地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推动节约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环境管理和监督,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并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从源头和全过程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循环经济不仅是发达国家后工业化的主要途径,也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可持续发展逐步走向知识经济的必由之路。基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是关涉到从观念形态到物质形态、从生产到消费的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工程。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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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孟庆瑜.论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J/OL].2005 -11-11.

循环经济事例例8

一、引言

基于知识工程的决策支持系统KEDSS (Knowledge-Based Engineering Decision Support System)是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科学、经济数学、人工智能技术等多种科学知识,针对决策问题,通过提供决策问题背景数据,协助明确要点,修改完善模型,列举可能方案等方式,为管理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帮助。基于知识工程的决策支持系统是解决半规则决策和非规则决策的有效工具,也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

循环经济系统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系统,循环经济系统的决策属于半规则决策和非规则决策,在分析决策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一是为追求评价指标的完备性不断提出和增设新指标,使指标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如何表示这些大量复杂指标数据;二是决策问题通常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如何根据时代的特点和问题的特征,动态的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三是评价方法和模型越来越复杂,如何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选择不同的决策方法和模型。客观地讲,国内外学术界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研究己积累了一些成果,不过从总体上看还不十分完善,只是阶段性的结果,而对区域循环经济系统的评价研究则还处于起始阶段。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区域循环经济的特征运用知识工程的原理,研究复杂指标体系和决策模型的知识表示方法、规则表示方法和推理机制。将目标决策看成是一种知识,建立知识化的目标规划模型,并用面向对象的方法对它进行知识表示,通过知识库、规则库、案例库实现指标体系的动态组合,决策方法的智能选择。

二、知识的表示

根据循环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理论,应该从经济、资源、环境综合考虑构建系统的评价决策体系,这样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循环经济系统评价决策模型的层次结构模型见表1。

表1                          循环经济系统评价决策层次模型

目标层F

准则层f

状态层s

指标层x

经济

发展

总量

总量指标(产值、利税、就业人数等)

增长

增长率(产值、利税等)

效益

劳动生产率、投资回报率、社会贡献率等

资源

承载力

总量

系统拥有资源指标(资源、能源、原材料等)、上下游产业链

消耗量

消耗量指标(资源、能源、原材料等)

利用效果

节能降耗、回收利用率

环境

承载力

环境质量

(大气、水)环境质量

排放量

排放量指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

治理效果

三废治理指标、达标率指标

那么,用知识来体现,即:决策=(领域知识,置信度)

根据知识工程的原理按人类知识的结构化程度,大致可以分为模型性知识、符号性知识、实例样本(案例)性知识三大类异构形态的知识。

采用三元组表示来定义异构知识:异构知识=(模型性知识,符号性知识,案例知识)

1.模型性知识的表示

模型性知识主要指所描述的问题对象可以抽象表达为数学模型,并可进行数值计算和分析,以数量表示、以数据运算反映知识推理和利用。决策问题所指的模型,是一些数学规划模型,它包括一组变量和指明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为此可如下表示:

模型知识=(输入集,输出集,输入输出属性之间的映射,模型设定条件)

以多因素叠加法模型为例:

式中F为循环经济决策目标;Wi为第i个准则的权重;fi为第i个准则的评价值。

则知识表示为:

多因素叠加法模型=(fi,F,wi*fi,wi)

在模型库中存储了预先经过分析比较而建立的评价模型和相应程序,以便在应用时选择。

2.符号性知识的表示

符号性知识是知识库主体,如:决策中的一些不易用数学模型表示的定性分析问题,需要根据专家经验进行决策。符号性知识多以规则、框架、语义网络等形式表示,这些知识及其表达方法便于经验总结和归纳,其求解机制是符号推理,若以产生式规则表示,即为基于规则推理。在循环经济决策系统中,准则的选取,经济状态、资源状态和环境状态内涵等,许多是由经验和变化的情况决定的,它们可以用用符号知识表示,用规则进行知识的推理和利用。因此,可表示如下:

符号知识=(经验,规则,问题条件)

例如:

发展度=<经济状态指标,规则,置信水平>

考虑到循环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和具普遍性,用符号知识的三元组(事实、规则和置信度)定义来描述决策知识,即:

KO= ,其中:

Fact表示由知识论域Ω中的某一或多个元事实 b 依据规则或操作构成的复合事实,即:

bi表示知识论域Ω中的某一元事实,是整个知识模型中最小的知识表示单元,在循环经济系统中的元事实可以是单项数量指标,如:产值、面积、能耗、人口等;

Rule表示元事实或复合事实之间的关系组合生成的一些规则或操作集(集合运算、算术运算等)。规则由前提和结论构成,前提是一系列元事实的连接所构成的假设,结论则由几个元事实组成。规则可以有嵌套结构,规则框架表示的数学模型如下所示:

RULE <规则1>

WHEN <经济>

If 总量、增长、效益 then 经济状态分析结论

END RULE <规则1>

RULE <规则2>

WHEN <资源>

If 总量、消耗量、利用效果 then 资源状态分析结论

END RULE <规则2>

RULE <规则3>

WHEN <环境>

If 环境质量、排放量、治理效果 then 经济状态分析结论

END RULE <规则3>

2.3 案例知识的表示

案例知识是指在实际问题的一些现象和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际知识。这些知识是当知识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有一个质的飞跃,成为成功范例。当实际问题无法模型化,且当经验知识不能或难以显示地表示时,案例知识更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对于案例知识,在求解问题时进行相似类比推理,在人工智能方法中称为基于案例推理,它与基于规则推理有着紧密联系,它可缓解专家系统知识获取困难的瓶颈问题,并提高系统的推理效率。在循环经济决策系统中,将一些成功决策的项目作为案例知识进行保存。

案例知识建模主要涉及如何选择合适的结构描述案例内容、案例库如何组织等。主要包括:定义知识表示,知识结构化和根据要求从各种类型的知识库中推理检索 出需要的案例知识条目。

案例知识=(案例索引,案例名称,案例特征,检索与实例适配标志,评价值)

案例={案例ID,状态属性集合,决策方法,约束条件,评价描述}

三、知识的推理

决策运行的过程为目标、指标和规则的匹配过程。基于模型的推理一般是基于系统结构、功能和层次的分解。每一层有若干个节点,每一节点都有自己的知识元,知识元中包含与这个节点有关的所有知识,推理过程是一个节点被建立或否定的搜索过程,可采用宽度优先或深度优先的搜索方法。本系统中使用基于层次分解模型的推理,在推理过程中,采用综合推理方法,即按层次模型用不同的方法推理,根据问题属性,从知识库(基本数据库、规则库、模型库、案例库)中,抽取、匹配、整合问题信息,通过指标体系编号从指标体系表中获取具体的指标,形成符合评价决策要求的评估指标及指标值,用户选择求解方式(模型求解,人工神经网络,基于案例推理等),最后对不同推理方法得到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不同推理方法得到相似的结果,则此结果比较可信。如果由不同推理得出的结果差异很大,则根据案例的贴近度判断,如果贴近度接近于1,则以案例的推理为准,否则以规则推理为准。

在实际中应用最厂泛的是K最近相邻算法(K—Nearest Neighbors),即从案例库中检索出与目标案例“距离”最近的案例的算法:首先为案例的每个属性指定一个权值,检索案例时,根据输入目标案例各状态属性权值与案例库中各属性的匹配程度,求得其权值的和,然后根据其权值的和的大小来判断案例与目标的匹配程度。K最近相邻算法通常采用的公式表示如下。

关于权的选择可以根据决策问题采用专家评估或以往的经验来设定。

四、知识的存储与知识库设计

1.知识的存储

用对象表示的知识与客观情况更为接近,易于理解。面向对象表示法的推理机制散布于各对象中,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混合使用不同的求解方案。面向对象技术所提供的继承机制允许子类继承,有利于表示实际情况,形成以问题对象为基础的层次结构。在面向对象的知识库中,将问题求解中涉及的概念、实体等作为对象,并以框架形式表示,即每一个框架都是一个对象。各对象以它们之间的超类、子类、实例的关系形成一个层次网络(图1)。每个对象的所有属性、对该对象的属性进行操作的方法以及操作时使用的规则,都封装在对象框架之中。对象中涉及的方法可以是规则推理,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求解功能,如对数据库的访问或人工神经网络的访问和用户定义的求解过程等。整个求解过程就是消息在各对象之间传递的过程,即对象之间相互联系的唯一方式是消息传递(过程调用)。

图1模型类层次关系

根据决策模型的层次关系,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将面向对象的知识统一表示在对象结构中,用如下的元组来表示,即:

面向对象广义知识=(类集合,对象集合,对象间的关系,对象属性集合,对象方法集合)

为了更明确的阐述,用巴科斯范式进行描述面向对象的知识表示。

循环经济事例例9

上述例子就表明优化农业产生到产品消费的整个过程,来达到促进物质的循环使用和有害因子的零排放的目标。农业循环经济体系对我国的三大产业的大循环提出了要求,把一切和农业相关联的产业经济活动组织成为一个模式,继而成为一个闭环的流程,这个模式是:自然资源一成品一废弃物一持续再生资源”,从这个模式中可以看出一切能源和资源的投入都实现了各自的价值,其利用率达到最高,其中的农业产生经济发展对自然与环境的伤害降到最低。这样的实例在我们生活中也可以常见:酿酒后的酒糟本是废物,却变成了养鱼的好饲料;鱼塘的塘泥对葡萄树来说又是上好的肥料;葡萄又可以用来酿酒,葡萄园可以用来从事生态旅游。农业循环经济体系的概念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经济建设的完美融合,有效地弥补了绿色产业所强调的安全消费而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在我们的显示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子:农作物收割后的秸秆、人及家畜的粪便———发酵产生沼气供家庭的用火用电———发酵的剩余物是好的肥料———肥料可以供作物生长———作物供人畜食用。

二、农业循环经济体系的构建

构建农业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综合性系统工程,它包括了三个层面:农户层面一生态园区层面一区域循环农业层面。

1.农户层面。独立的农户在进行农业劳作的时候,除了追求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之外,还应该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从而达到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目标,提高有限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率。

2.生态园区层面。建立一个农业生态园区,充分循环使用和分享自然资源。这个农业生态园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甚至于扩展到服务业和工业,在废弃物的交换和循环利用和要素的耦合相互依存并且共同协作的基础之上,从而呈现为一个网状的产业系统。

3.区域循环农业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政府应该担任起自己的表率作用,对于条款和政策这方面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百姓认知观这块应该培养其健康环保意识,同时还应鼓励绿色农产品的优先采购和进入市场。

循环经济事例例10

(1)深圳有地域位置的优势。它到达中国香港,基本如同在深圳市区内活动的距离,它是连接国内外的重要枢纽,并处于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它的交通优势和自然环境的优势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利于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产业链。(2)政府重视及政策优势。深圳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效益为核心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的建设”,且对循环经济的相关技术的创新加以鼓励,并从政策上给予倾斜。(3)产业优势。深圳在电子信息及设备、生物制药、食品加工等领域具有相当的优势,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延伸产业链,增强产业辐射功能等方面,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广阔的发展空间。(4)人才优势。深圳是一个国内最先、最典型的移民城市,在政策优势的前提下,吸引了全国各地大量的各行业的优秀人才到深圳来发展自己的事业。这从客观上为深圳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人才。(5)经济基础的优势。深圳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人均国内生产总量排在全国前列,经济基础比较浓厚。

发展循环经济的问题

深圳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若干问题。第一,观念较落后,思想认识不足,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迫切性缺乏认识,缺乏对循环经济的了解,对资源和环境形势认识不足。认为循环经济只是环保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并普遍存在只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仍需增强。第二,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三,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致使经济增长的集约化程度不够高。第四,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比较缺乏。

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面临着日益增长的资源需求和废弃物排放的重大难题,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共赢”发展。循环经济是有限的,只能延缓它的循环行为,不是为了循环而循环。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是要追求重复利用使用资源,优化利用能源,使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提高,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也是缓解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根本出路,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更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经济效益提高了,污染物减少了,人类才会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也是人类健康的需要。才能更好地用新标准审视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提高在国内、国际上的竞争力。

深圳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对策

(1)加强宏观指导,积极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总书记在考察深圳发展30年时,为深圳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指出了明确的方向,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自主创新是根本,培养人才是关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使经济特区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充分发挥作用。从深圳在电子通信、电动汽车、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方面的发展前景,看到了创造活力,并看到了在深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希望所在。积极发展核电是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可见总书记从各方面对深圳的成绩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极大的鼓舞。深圳一定会沿着国家指引的方向,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的路上阔步前进。市区级政府,要在结合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制定出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形成促进循环经济良好运转的机制和体制,加强宏观指导,加强政府的支持和调控能力,从而积极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2)进一步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前几年深圳市已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了“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等,已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还需要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各区域生态建设和废弃物污染防治、回收、利用等方面立法。强化政策法规导向,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3)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加快发展节能、降耗、低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综合能耗不断降低,坚持走具有深圳特色的新型产业化、生态化道路,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让滥用资源,损害环境者“埋单”,做到谁污染谁补偿。

(4)加大技术创新,实现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不断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技术集成,不断提高能源循环利用,节约和循环利用并举。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持续发展,全面推动物质集成、能源集成、技术集成。

(5)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物质流动形式的转变,更是一场经济运行方式的革命和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转变发展观、生产观和消费观,树立绿色生产、清洁生产观,树立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观,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加强宣传和引导力度,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市民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及绿色消费意识,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共识,逐步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把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环境提到重要高度,以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和综合利用为基础,从而提高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利用效率。强化人们对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认识,进一步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7)节约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可循环的发展模式,实现生态过程的生态化和绿色化,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