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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7 17:26:21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1

随着党中央“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提出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房地产行业大环境的驱动下,人们的改善型住房需求越来越大,对住宅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在之前粗装房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业主购买新房后选择了品质更高的个性化装修,而一些老旧房屋也已不能满足业主日益提升的生活品质的要求,面临着再次装修。这就给目前的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在这一大环境下既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装修需求,又能保证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的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邻里周边的和睦共处,这是一个既老又新的课题,笔者将从政策法规的分析、装修过程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住宅装饰装修违规处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角度进行分析,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指正。

一、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的分析

就目前来看,在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活动中所参照的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就目前的操作来看,本地主要引用的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处理办法。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所载明的同一违规问题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执法。例如: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的,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非承重外墙又属于建筑主体结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应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这也是属于擅自拆除主体结构的行为,又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内进行分隔,砌筑分隔墙和增加隔层的,属于增加楼面荷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这也涉及到改变房屋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介入处理。以上情况,就存在事实行为清晰,但问题处理的归属部门多头执法的问题。各地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出台了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但很多情况下,虽然将一些禁止行为归口到了某一主管部门,但没有处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一旦出现投诉纠纷,很难划清责任权属,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二、装修过程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分析

目前就我市的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来看,近一半的业主选择了熟人介绍个体施工队伍、自行选择马路游击队等非专业装饰装修企业的个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对所采用的装饰材料没有控制手段、对装饰装修成品的质量没有控制措施、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没有建立体系、相关主管部门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没有执法手段并且对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不能及时知晓。目前本地的住宅装饰装修仍处于粗放无约束阶段。这就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质量安全和纠纷处理隐患。虽然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在住宅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向物业单位申报,并且物业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向相关部门报告装修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本地的物业单位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人员配置不足、缺乏管控手段等问题制约了其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管理作用,一旦问题已经出现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后才会被动介入。无法起到事前事中控制的作用。

三、住宅装饰装修违规处理的现状

我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设置了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装饰办”),作为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处理相关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但第一点已经明确,在装饰办现场处理投诉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房管、规划、城管部门的责任权属,而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只有破环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不按规定擅自动用明火两条。装饰办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市民投诉进行处理时,面临的境况十分尴尬,对于出现的很多违规问题没有管辖权限,而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又没有设立相关的机构或者明确内部的管理责任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就导致了很多投诉不能在第一时间使投诉人得到满意的答复。在处理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投诉中,装饰办会在第一时间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破坏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施工,但后续的问题随之而来。如何整改?要求被投诉人出具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复核文件,按设计文件要求对破坏的部位进行处理,这是我们通行的做法之一。但这仅仅是一个事后的补救处理措施,先不论这一流程被投诉人是否采纳,单就在整改期间整个涉及的建筑物安全如何保证?是否达到应先行采取应急加固的条件?是否达到紧急疏散的条件?按设计文件处理完毕之后如何验收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针对老旧房屋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和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怎么办?这不是装饰办这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理、制定决策,需要细化操作流程,需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周边邻里、街道社区甚至更高一级政府部门的理解支持。这也是目前装饰办在处理类似投诉问题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

四、相关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点,细化制定完善的法律文件,并且明确执法部门、权限、处理措施。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完善执法体系,考虑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以上提到很多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事实,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作为单一部门来系统地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可以考虑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来针对所涉及的所有违法事实协调统一处理,才能提高办事效率、使群众满意。同时,也可以考虑将这一类问题明确由相应一级政府部门牵头处理,负责协调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违规装修问题。与此同时,建议针对严重的住宅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应急处置的各个要素,由政府部门统筹协调。3.推动行业发展,提倡行业自律从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角度,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行绿色装修理念,倡导工厂作业化生产,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行业内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行公司级标准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标准化施工作业流程,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4.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用诚信管理办法目前我市已针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出台了黑名单管理制度、针对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出台了负面清单、针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出台了诚信评价办法。这一系列措施旨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用诚信管理办法从社会舆论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督促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人员规范装修行为。这一措施还处在起步阶段,所出台管理措施的层级还未上升到一定高度,产生的威慑力还不够,这也是我们目前正在努力的方向,但笔者认为这一措施势在必行。5.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规范装修、安全筑家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前的很多年间,人们的审美品味、对个性化装修的需求还不高,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对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正呈急速上升趋势。但对于规范装修行为的认识还远未达到深入人心的程度。只有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得到很好落实的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向更多的老百姓宣传规范装修行为,才能多管齐下,从根本上遏制违规装修行为的发生,使老百姓安全筑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2011.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2

1、违章搭建的处理

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

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

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

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

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

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了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外,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二是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已存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三是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3

1、违章搭建的处理

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

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

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

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

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

一是封闭住宅区内的住宅;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

(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

(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

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了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外,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二是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已存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三是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4

室内装饰材料是指在室内装饰工程中起装饰作用的材料,它是装饰工程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材料在室内设计的重要性。在装修商品住宅的设计过程中对材料的运用上要充分考虑不同材料不同的性能,在不同的功能分区选用适宜的材料,同时还要考虑住宅装饰的生态性,。这也是装修商品住宅人性化的又一体现。装修商品住宅选材是会关系到功能、审美、经济、安全、施工等各个环节。因此十分重要。

1、选用合适的材料

在住宅室内设计中不同的功能分区在材料的选用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只有在合适的空间环境选用合适材料,才能从细节上体现装修商品住宅室内设计的人性化。以地面材料选用为例,不同的区域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对地面材料的选用会有不同,例如在玄关的设计上,由于是主人换鞋穿鞋的区域,因此在地面材料的选用上要考虑材料的耐脏性和易于清理的功能,在材料选择上一般会选用石材和地砖,而在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材料选择上不仅仅要考虑易于清洁的功效,同时还要考虑到防滑耐磨,减少日常的意外伤害。另一方面在构配件的选用上也要更多考虑到细节,例如在门把手的选用上就会考虑到人性化的设计,有的门把手由于在前端没有弯曲设计,所以有时当人开门常

常会勾住衣服,而把前段设计成为弯曲型时,就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可以考虑在入户门把手的上方设置一个便签篓,这样住户可以把每日的便条放在其中,出门时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在窗户的选用上是否可以考虑,住户无需开窗就可以达到室内通风换气的作用,这样即使住户不在家也可以对室内空气进行流通,不会由于长时间不开窗而产生室内异味。例如坐落在上海佘山的金地天御项目,室内选用的窗户就充分考虑到了这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个问题,通过窗户的细节化设计全面提升了整个住宅的档次和质量

2、选用生态环保材料

目前在装修商品住宅的室内装修过程中普遍存在装修材料选用上追求“豪华”、“时髦”、“气派”的倾向,在室内装修过程中大量利用天然的不可再生的材料,这对现在提倡“环保节能”是相违背的,因此在装修商品住宅的装饰材料的选用上应该采用无毒、无味、无粉尘、无放射性、防火、阻燃的“环保材料”。从而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和材料的安全性,使装修商品住宅入住者更放心。

3、选用高质量的材料

在住宅的装修过程中最看重的部分之一就是材料的选用上,选用好的装修材料与部品、部件,能为整个装修提升质量。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选用好的装修材料品牌,例如上海新都国际在室内装修材料选用上都为一线知名品牌—摩恩龙头、科勒洁具、能率热水器、方太电器、西蒙开关、欧普照明。从心理上满足了住户对生活质量的追求。

二、风格设计

装修商品住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推广的原因之一就是室内设计风格单一化。购房者认为装修商品住宅主要是由开发商统一装修,难以满足住户的个性化需求。对于住宅开发商来说,如果为了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这就会产生多种设计风格。如果装修商品住宅推广多种设计风格的话,一是会对装修批量化施工和管理带来困难,也失去推出装修商品住宅的优越性,二是不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也实现不了住宅技术的标准化、部品和部件的通用化。

如何解决在标准化和个性化中寻求平衡,首先是要消费者转变观念,应当把住宅设计中的“装修”与“装饰”两个概念相互区分,对室内的墙壁、天花、地面、卫浴及厨房设备等不能移动的部位做的粉饰和铺装叫做装修,而对于室内的窗帘、家具饰品等软装设计叫做装饰。而室内的软装设计才是体现主人个人品味和家居风格,所以在装修商品住宅室内设计应该引入欧洲的“轻装修,重装饰”的设计理念。业主通过自己选家具、饰品以及窗帘等软装饰品,也能使相同的硬装标准下的装修商品住宅呈现不同的家居风情。装修商品住宅的室内风格的定位应该满足大众的审美需求,满足批量化生产施工的要求。

1、满足大众的审美需求

装修商品住宅的是住宅产品在标准化过程中显著的特点就是能够快速复制,并且能进行批量化生产。装修商品住宅面临众多的购房者,他们的年龄、收入、职业、生活方式、审美品位、行为模式等方面千差万别,如果要满足每一个购房者的个性化需求显然是不可能,也违背了装修商品住宅产业化和标准化的初衷。因此在装修商品住宅的设计风格的定位上就要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在室内风格定位之前,必须首先要对目标客户群体、楼盘户型做定位分析,全面了解潜在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年龄层次、生活习惯、行为特征以及审美品位等各个方面的情况。针对大多数人的审美要求定位几种目前主流的设计风格,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

2、满足批量化生产施工要求

装修商品住宅的设计风格的不同,表现风格特征和要素的部品、部件的形状、色彩、质地的差别就会很大。要生产出各种式样的装修部件,那就必须配有技术要求不同的制作、施工及安装设备,同时还需要具有较高施工工艺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我国目前现场施工水平有限,装配化水平不高,工业化施工以及部品、部件的技术标准化程度不高。因此由于现在这些因素的制约,导致在进行装修商品住宅风格的选择上不宜过多,否则会在装修管理过程会增加施工难度,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5

2完善装饰装修制度的建议

基于我国装饰装修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就如何完善装饰装修制度,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2.1建立工程设计制度在法律法规中规定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度。目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涉及建设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方案的,不得施工。对其他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要求进行设计,并且住建部现在还未公布装饰装修设计的国家标准规范。但目前正在制定中,拟于2013年下半年完成送审稿报送住建部。规范层面的制度落实后,法律法规应对此作出规定。2.2完善工程企业承包制度在装饰装修业中,市场的发展速度远快于装饰装修企业的发展。这就使得大批没有资质的人员参与到装饰装修活动中来了,实践中管这些人叫“游击队”。游击队与正规企业相比,一是不需要收取任何管理费;二是不缴纳税收。这无疑迎合了一些贪图便宜的业主。但他们忽视了其中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游击队没有专业资质,其施工技术难以得到保证,出现装饰装修质量问题有时连人都找不到,问题得不到解决;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因业主存在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从法律上规定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装饰装修资质才能承揽工程,有利于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进行公平竞争,化解相关风险。

2.3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筑施工图审查,是由施工图审查咨询公司依法依规对建筑施工设计图进行技术审查。其目的是从源头上把好设计技术关,避免存在设计缺陷的施工图纸用于施工,给工程造成质量问题。我国现行的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建筑施工图纸必须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凭此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规定要对该方案进行审查。还有现在公共建筑物和高大构筑物绝大部分都是公共场所,它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笔者认为,要建立法律制度规定限额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施工设计图纸应强制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用于施工,否则应于禁止。

2.4创立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在土建工程中已得到了普遍施行。但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实行监理的还不多见。可能有些人认为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不大,对于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要求也没有土建工程那么高,对其不实施监理影响也不大。我们知道,现在的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有的已超过了工程土建部分的造价。且是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美化的活动。投资如此之大、要求如此之高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方面必须要慎重对待。对此选择一家良好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实施全程监理,可以防范和化解一些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以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在构建装饰装修监理制度时,可借鉴现行土建工程的监理制度。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6

关键词:

装饰材料 住宅装修 设计 应用

中图分类号:TB4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 02-0130-02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大面积建设,为住宅装修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商机,同时大批的专业设计公司、建材供应商、劳动力也进入到家装市场。房屋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装饰材料的健康环保等问题关系到后期居住环境的质量,无疑成了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大事之一。因此,住宅装修设计中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应用装饰材料就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1 现状

包头市的住宅装修行业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市区周边有大量的建材市场满足大众的装修需求。例如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等连锁建材城;也有大型的本土企业例如金荣建材城、三森美居建材城、巴彦塔拉灯具城等;还有小型的建材市场例如昆区建材南市场、青山建材南市场、东河新兴大街建材市场等,以及很多专业的建材市场例如西北国际石材城、金磊石材城等。

包头市本地的住宅装修设计主要有三个方式。业主自主完成设计、施工任务;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公司完成设计方案,自主完成施工任务;业主完全委托专业设计公司完成设计至施工的全部任务。相对后者,业主自主完成的设计、施工这一类住宅,在材料的选择应用上比较灵活、随机,完全根据业主个人的经验来选择,对于项目完成后的效果、质量及质保都没有一个基本保障。而由专业机构完成设计、施工的项目,材料的应用基本都有一个固定成熟的模式,从基础改造到主体装饰都有一套完整体系,装修质量、装饰效果及后期质保都有一定的保障。

2 存在问题

通过对本市住宅业主、建材销售人员的大量走访调研,结合同专业设计机构室内设计师的交流体会,在考察了大量的已建、在建的住宅装修项目之后,发现目前包头市住宅装修设计中装饰材料的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2.1 用材单一化、雷同化现象严重

包头市地处我国西北部,经济相对不发达,尤其在装饰材料的供应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多在发达地区已经使用非常普遍的装饰材料及施工工艺需要经过数年的时间才能出现在本地区,从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本地区住宅装修设计行业的发展。很多自主装修的业主,在设计及选材上往往采取看邻居、看亲戚的方式,或通过熟人介绍来选定所用材料。因此,出现用材单一、雷同的现象,造成千房一面的怪现象。专业设计机构的设计人员在设计选材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对于偏爱的材料会大量使用,致使其设计的项目有很多的相似性,缺少个性化的原创设计。通过调研发现,很多客厅的电视背景墙在设计选材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局限于石膏板、壁纸、玻璃、石材这几种常用装饰材料。预算较多的项目,往往采用大量石材结合少量的玻璃、壁纸来进行设计;预算较少的项目,往往采用石膏板及装饰线脚来进行设计。面积、户型相近的项目,有些设计师往往在一套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拷贝复制设计,造成设计、选材的雷同化。

2.2 用材盲目、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

调研中发现很多材料营销人员在上岗前缺少系统的专业培训,对于材料的性能、用途等知识没有完全掌握。造成对客户需求一知半解,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能准确把握客户对于材料的具体要求,更不能给予客户科学、合理的建议,有时还会出现错误的引导。某些材料销售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存在夸大宣传、鼓动消费的现象。对于其所的产品极力推荐,而忽视材料本身所存在的设计缺陷,给后续的设计施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大多数业主在面对种类繁多的装饰材料时,由于缺少对材料的性能、技术参数等专业数据的了解,造成盲目选材,错误用材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花岗岩制品过多地用在室内墙面、地面,造成放射性物质超标,给居住者身体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2.3 用材奢华、材料堆砌现象严重

当今社会住宅装修设计中存在一个怪现象,评价设计项目的好坏,过分看重装修使用材料的档次。材料运用越丰富、越高档,装饰效果越豪华,越能体现装修设计的水平。这和大众的消费习惯、认知水平不无关系,同时也和某些家装公司只注重经济效益、过度设计有很大关系。调研中发现有些设计师在方案的设计阶段,人为的加大设计工程量,在不考虑项目实际预算的前提下大量使用高档次的装饰材料,极尽奢华之能事,造成材料的堆砌与浪费。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部分成功人士对于住宅装修设计的档次要求也很高,并成为了其彰显身份地位的一个窗口。大量高档次的装修材料充斥着每个空间界面,空间中没有一点的“留白”形成了材料的大比拼,失去了住宅空间应有的宁静、舒适之感,这也和我国目前大力提倡的节俭之美背道而驰。

3 住宅装饰材料的应用原则

在住宅装修设计中,装饰材料的应用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同时,一定要满足设计概念对于空间气氛的营造需求,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每一个项目的预算对该项目的顺利完成都是一个基本保障,也是设计主要考虑因素之一。设计师应在工程造价可控范围内,综合考虑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花色、纹理等因素,系统的规划所用装饰材料的档次。在预算有限的项目中,应根据先基础、后效果的原则来分配装饰材料的造价比例,将主要资金用于必须要做而且要做好的部位。例如隐蔽工程中的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强弱电系统等,保证其应有的设计质量,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序。尤其在北方寒冷地区,冬季采暖系统的设计是重中之重,用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冬季的室内温度,对于此类工程的材料应用必须要做到质量过关、万无一失,尽量使用知名品牌的系列产品,例如国产品牌金德、日丰等的PPR管材、弯头、配件等,尽管价格是普通品牌的一倍以上,但其可靠的产品质量能满足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对于非隐蔽工程的设计用材在预算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功能需求结合个人的喜好来选择,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尽量使用标准规格的装饰材料,避免非标材料的大量使用,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加工、损耗的额外费用,做到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

3.2 倡导绿色、环保的应用理念

住宅内部的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是住宅装修设计考虑的头等大事,也是装饰材料应用的第一道关口。无论装饰效果多么好,造价多么低廉,污染物不达标的坚决不用,必须要做到零容忍。例如《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JC 518-1993)中规定,天然石材产品(花岗岩和部分大理石),根据镭当量浓度和放射性比活度限制分为三类:A类产品不受使用限制:B类产品不可用于l类民用建筑物的内饰面;C类产品可用于一切建筑物的外饰面。因此,设计师在项目设计中对于国家标准、规范的把握及执行,对于项目的绿色、环保起到至关重要的带动作用。在具体材料的应用中,应严格检查材料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及不满足设计标准的材料应及时更换,对于某些特殊材料应送到相关的质量检测部门做“二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注重材料的适用性需求

每一种装饰材料都有其自身的产品特点来满足不同的功能需求。对于住宅来讲,常用到石材、木材、陶瓷、玻璃、金属、石膏、油漆、织物等材料,然而同类材料品种不同、生产厂家不同,产品性能也会差别很大。因此,在装饰材料的应用上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部位、使用条件、使用环境来科学选择,满足其主要的技术性能参数(物理性质、力学性质)要求,做到功能要求同材料性能的完美统一。例如包头市位于蒙古高原的南端属半干旱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平衡含水率在11.2左右,低于我国平均含水率。因此,在住宅装修设计中木材制品的应用要考虑本地区特点,在吊顶、隔墙、木质饰面项目中尽量少使用原木方作为基层龙骨架,避免材料的干缩湿胀,影响设计施工的质量。如果必须使用的话,将原木方做相应的干燥处理,或者在使用空间中放置一定时间,使其达到或接近使用空间的含水率并作防腐、防火处理后再做使用,这样满足了材料的适用性需求。

3.4 提升材料的艺术审美功能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7

1 住宅装饰设计的主要风格

经过几十年住宅装饰装修的沉浮,人们对房屋装修有了进一步的认知,所以在设计住宅装饰装修时,首先要和居住者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居住者的性格、职业、年龄、文化修养以及特殊要求等信息;以独特的智慧与专业能力,设计出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丰富多彩的住宅装饰装修作品。装饰装修设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中国传统式风格、民族民风式风格、欧式古典风格、现代式风格等。

1.1 中国传统式风格

中国传统式风格基本上分为两种:

①传统古建装饰装修:木质方格天棚,方格内进行彩绘;各种木质图案花格的窗户;空间布局相称、庄言、典雅、美丽;彩绘内容丰富,多姿多彩等,它就是传统古建装饰装修风格。

②现代中式装饰装修:传统中的木梁、木椽、木花格等元素,用现代装饰材料进行搭配等,这样既传统,又现代的装饰装修风格,就是现代中式装饰装修风格。

1.2 民族民风式风格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其特特的建筑风格。装饰也是根据名族风俗习惯,例如,有些人喜欢田园生活的习惯,那么在设计中就要体现自己的风俗习惯,力求休闲,舒适的室内环境及品味,创造出自然、纯朴的环境氛围,可以把天然的材料如:木材、砖石、麻布等用于室内装饰装修中,创造出民族风格的设计作品。

1.3 古典欧式风格

欧式风格是人们追求一种华丽、优雅的古典风格。木质装饰材料基本是用白色及黄色油漆来涂刷。例如:在一些白色小型雕花饰品上涂刷些金色来提高装饰氛围;门与木质家具上,用阴角线条把平面变为凹凸有序的造型面;门套采用些小梁托,宽木板线条加工些半圆凹槽等进行装修;天花板与墙面交接处用石膏装饰线,石膏线下方 120 毫米处,安装 30 毫米的挂镜线,石膏线和挂镜线之间粘贴欧式风格的花带壁纸。这些能让空间环境反映出辉煌的、美丽、浪漫的欧式风格的气氛。

1.4 现代式风格

目前的现代装饰装修风格,简洁明快、线条简结流畅。应用现代装饰材料来装饰室内空间,突破了中国传统风格和繁琐欧式方法。浴室墙面设计采用背漆玻璃,颜色可根据个人爱好确定,使现代生活气息得到充分体现。

2 住宅装饰设计的基本原则

2.1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是指在设计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切合实际来布置空间,合理的满足使用功能,为居住者合理地提供空间环境,满足生活、活动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使居住者在日常生活中感到方便、舒适。

2.2 个性化原则

设计师要与住户进行沟通,尊重他们的喜好,按原建筑物的布局及居室的特征来设计。本次设计主要是通过居室空间内的界面造型、造景、色彩运用和材料选择来体现居住者的个性。

2.3 艺术性原则

设计师要把建筑物和艺术装饰进行完美结合,不能只追求艺术设计而忽略居住者在室内空间的活动;要注意整体和谐,以居住者的生活习惯为前提,把艺术设计巧妙自然地运用到装饰中,创造出家居的舒适感和轻松感,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2.4 环保性原则

家居装饰无论怎样进行艺术设计,材料的选择要满足生态环境的要求。要树立环保意识,选择环保型装饰材料,解决好室内的采光、通风等问题,打造一个舒适优雅的生态环境。

3 住宅装饰设计的新型理念

住宅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既要创造风格、环境和情趣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又要具有简洁明快、合理安全、材料环保等特点。在设计中要创新,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

3.1 简约的设计理念

目前最时尚的设计理念之一是简约设计。简约设计是弱化空间分隔,装饰的简洁。如有的别墅设计为了提高居住的舒适度,而增加了不同功能空间。这不但影响了合理的日照采光,而且增加了设计难度及装饰成本。如果采用简洁的方式,墙面、地面可以用不同的色彩或不同材料对空间划分出不同的功能区域,以达到简洁、舒适、优雅、时尚的装饰风格。

3.2 极少主义的主张

当前在装饰装修设计中,出现极少主义者。极少主义者认为“少即是多,多即是少”,他们主张形式简单,高度功能化与理性化的设计理念;他们主张在设计中,对天棚不进行过多装饰,而是用涂料进行喷涂,把各种管道、线路完全暴露,墙面上也是光滑平整,不进行造型处理;主要色彩上广泛应用是黑、白、灰三原色,给人们创造一种安宁、平静的生活空间。

3.3 极少主义设计主要特征

(1)实用化。对空间布置时很讲究实用化。从不把空间布置的很满,而是留有足够的空间,达到人们对空间的潜在要求。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大型玻璃墙、玻璃地板和玻璃隔断的设计越来越被人们所采用。

(2)色彩化。设计中非常强调色彩的相互搭配,以此来体现后现代主义的设计风格,如墙面设计时,会采用机砖、镜子、玻璃(不同颜色、造型的玻璃)、金属板材、管材等材料,力求表现现代感,使人们的情绪更加平静、放松,创造出一个现代都市的生活环境。

(3)自然化。他们在室内设计时喜欢吸纳自然光,对窗帘的材质也有偏爱,一般选择窗帘材料以素色织物,卷帘窗帘或半透明的纱质窗帘。因为这类型窗帘不仅能增强室内的空间感,而且让居住者能获得更多阳光和自然景色,所以,这种设计风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3.4 室内绿色装饰设计

3.4.1 绿色设计概念

人们希望通过后天的设计来改变先天不足的生态环境。人们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有了新的认知、新的理解与新的需求,人们想回到家中,能够逃离城市的喧闹,有种回归自然的感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来消除高度紧张的心理疲劳。因此,向往大自然,绿色设计已经成为人们的渴望与追求。

3.4.2 绿色设计手法

经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让室外的一些环境元素设计到室内,比如阳台设计进入室内,景观设计,绿色设计,浴室,客厅盆景壁画的设计。这些是改善室内环境,创建四季如春,田园诗般的环境效果。

3.4.3 绿色设计未来

有人提出人类未来的城市将是“田园风光”“、森林城市”的设想,城市中有山、有水、有自然风光。然而,在真实的生活的环境中存在沙化严重,地下缺水,沙尘暴天气频繁发生,这样的环境已对人类的居住生活造成潜在的威胁。实现人们理想中“森林城市”“、绿色家园”的美好愿望,需要通过几代人的不断努力。

4 结束语

人们在家居环境中的时间超过一半。因此,它是绝对必要的经营自己的“绿色家园”,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简洁明快的设计会使人心情愉快,舒适的生活,充满了乐趣。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渐渐提高,居住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根据每个人的意愿,对家居装饰艺术加工,设计,装饰,创造一个舒适优雅的环境,这使设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还要求设计师不断研究,设计,开发和创新。

参考文献: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8

一 室内装饰工程的特点

室内装饰工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室内装饰工程管理是对诸工协同施工的系统组织管理;2.工地管理人员是施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并把握施工装饰的整体效果;3。管理人员是设计与施工的桥梁。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装饰施工的质量和效益;4.管理工作多而繁杂。主要包括:诸工种的组织管理,成百种的材料组织管理,机具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款的计划试用等方面;5.管理工程包含了与甲方的联系,听取甲方对施工的意见。对工程项目的修改,增补事宜的处理。

二 室内装饰工程工艺流程

室内装饰工程最传统的施工工序一般为两个方案:方案一:管道安装工程—木作工程—顶棚工程—墙面工程—地面工程—油漆工程—电器安装工程。方案二:管道安装工程—顶棚工程—墙面工程—地面工程—木作工程—油漆工程—电器安装工程。

三 室内装饰工程工艺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美观问题

传统的两种安装工程有时需要穿行。但是,这两种施工方案对室内装饰工程来说极为不利,并影响装饰效果,主要原因:1.室内装饰工程属于高级装饰,油漆采用高级清漆的居多,目的是为了突出木纹的本色,这些材料受污染或磨损后,不易清洗和修复。例如:胶合板受水泥浆、腻子或乳胶漆污染后难以清洗干净,再用清漆油漆后,会留下永久的污渍,影响美观。若先油漆后再处理墙面和地面,污染的油漆面清理之后又会影响油漆面的光亮度,同样影响美观效果。所以选择一个合理的施工顺序极为重要[1]。

3.2 安全问题

实践显示,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盲目追求美观性,忽略了使用的安全性,部分行为或者工序严重破坏了住宅的整体结构,对使用者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威胁。住宅的整体架构承担着住宅本体的重量和其他方面的荷载,相当于认得骨架。而住宅内装饰难免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相应的改造,涉及到墙面、地面与顶面钻孔和打眼开槽等工序,大则须拆墙或房间重组,门窗和吊顶重装等工序,这将极易导致钢筋构件被切断,从而影响住宅使用的安全。另外,劣质的装饰施工材料将在未来建筑试用过程中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如吊式安装的电器,选用劣质的吊码很容易导致吊码松掉从高空坠地[2]。

保护好住宅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件是住宅内装饰工程施工的基础和前提。根据住宅设计时整体结构的荷载力来安排装饰材料的总体重量,同时科学合理分布装饰材料的附重,尽量保持其在住宅整体结构上的平衡状态;保护好墙体、梁、板、柱子等构件,不能在住宅的承重墙和剪刀墙上同时打电缆槽和水管槽,也不能在梁柱板上同时打孔和凿洞,否则将降低梁板柱等构建的荷载力,破坏住宅使用的安全性。另外,对于高层住宅建筑而言,地面装饰层无论是用铺地砖还是花岗岩都不能太厚,影响整栋住宅试用的安全系数。材料的防火性能也要严加考虑,尽可能试用轻钢龙骨和石膏板等阻燃材料,同时,也应避免电线产生电火花,引燃住宅内的装饰材料,引起火灾。因此,电器线路均应穿套管、接线盒、开关、槽吸顶灯及发热器件周围应用非燃材料做防火隔热处理。

3.3 污染问题

装饰材料污染住宅内居住环境则成为当今住宅装饰的普遍问题,塑料、化纤、油漆、粘胶剂等装饰材料的试用为人们提供了巨大的方便,切成功满足了人们对住宅装饰美观性的要求,且严重影响了室内的空气质量,人们在这类刚刚装饰好的住宅内居住时间长了会产生恶心、头晕、喉咙发干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主要是因为材料散发出的有害的化学物质,使人感到不适。通常夏季室内空气污染更为严重,主要是由于夏季气温过高、气压低、湿度大,加上人们,房间内普遍使用空调,封闭较严实,造成室内空气换气率低。施工中一定要注意每天多开窗通风,条件允许,最好躲过夏季的有害气体释放期以后再入住。

四 结论

经过对室内装饰工程中传统工艺流程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工艺流程应为:管道安装工程—电器安装工程—地面工程—木作工程—油底漆—顶棚工程—墙面工程—油面漆[3]。

管道工程、电器工程先行施工,则在凿线槽时,碎砖块掉到毛地面上不会影响地板的光洁度,也不会影响其他工序的施工。地面工程紧接着施工,有利于木作工程和地板间的水平缝合,且能遮盖住地板和墙体之间的不均匀竖直缝隙,省时、省工;同时可防止毛地面的水泥灰尘飞扬,避免木作工程表面和墙面落灰,减少清理工作量。木作工程施工置于顶棚、墙面工程之前,可避免木作工程施工时的打洞、钻眼、材料碰撞墙面等对顶棚、墙面工程施工成果的破坏和返工,节省了材料和工时。

底漆可油3—4遍,将油底漆工序放在顶棚和墙面工程之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木作工程表面;防止顶棚、墙面工程施工时,将腻子和涂料等污染在木作工程表面,难以清理,可能会留下永久的污渍。油底漆后,再处理顶棚和墙面,就不怕腻子和涂料的污染,即使污染也容易清理,不会留下污迹。顶棚工程放在墙面工程之前,可使这两道工序互不影响。在墙面工程完工后,要彻底打扫卫生。首先,将木作工程底漆面上的污渍彻底清理干净;其次,还要将地面上的污渍彻底清理干净;最后再刷1遍---2遍面漆。油面漆后,关严门窗,退出现场。这样就可保证油漆面的光洁度,防止灰尘掉落在油漆面上,影响美观。油漆干燥后,再打开门窗,保证通风顺畅,使油漆味挥发后。整个工程完工。

参考文献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9

中图分类号:TQ174文献标识码: A

住宅产业化是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建筑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建筑规模的持续扩大,建筑业发展较快,物质技术基础显著增强。但从整体看,我国传统建筑生产方式存在着建筑产业建筑能耗较高、资源能源消耗大、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建筑市场劳动力成本逐渐升高且资源短缺、建筑业科技含量较低、生产效率低等问题。为确保各类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设速度,改善劳动条件,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建筑业尽快走上质量效益型道路,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吸取我国几十年来发展建筑工业化的历史经验,以及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改变住宅建设的传统生产方式,走工业化生产的路子,以实现住宅的高质量,零缺陷,减少浪费,快速度,高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

1 传统装饰装修行业存在的问题

由于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是近十年才蓬勃发展起来的,历史上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传统的装饰装修行业存在的不足之处诸如:整体水平不高,生产技术传统,工程质量差,材料以次充好,环境污染严重;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质量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一些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资质、无办公地点的“三无”装修施工队伍还大量存在;从业者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行业整体形象较差,市场诚信度较低等等,上述问题阻碍了消费者投资住宅装饰装修的信心和积极性,给市场的拓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进而影响了专业装饰装修企业的发展壮大。

2 装饰装修产业化的优势所在

传统住宅装修的生产方式是手工作坊式、一家一户分散的操作模式,专业装饰装修企业很难对单套住宅的装修发生兴趣,而全装修房的生产方式是一步到位式的规模产业化操作模式,其最大优点就是大量半成品的加工实现了工厂化生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装饰装修企业的完成产值能够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从而大大增强装饰装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经济后劲。

以亚厦公司木饰面为例,以前的木制品都是在现场加工制作完成的,而现在已经基本实现了工厂制作,现场成品安装的模式,其优势主要表现为:能够保证质量、可以缩短工期、容易控制成本、减少环境污染,节省项目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木制品加工完全按照流水作业的方式在亚厦产业园进行生产,统一的材料,统一的产品,统一的安装,统一的管理,减少了现场施工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带来的质量弊病,使得亚厦司木制品的装修质量标准得到了统一。

根据上市企业公开的信息,目前国内5家上市装饰企业的财务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的主营业务收入已经基本与前一年持平,而2008年至2010年间主营业务收入较前一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说明这个行业的业绩增长性良好。

是标准和规范方面,工业化技术和国内现行的建筑技术标准、规范不兼容,使得设计、审批、验收无标准可依,即使工业化技术的科研单位能够提供切实可行的实验数据证明相关项目可行,每一个项目还是需要通过专家论证,成为建筑工业化大规模推广的一个障碍。住宅部件标准化和通用化程度低,部件的配套性,通用性差,生产规模小,住宅与住宅部品的模数难以协调:住宅部品尚未形成配套系列,部品材料以及配套产品品种少,日本有一万多,中国不足两千种。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是住宅产业化的基础,没有标准化,很难降低成本,降低资源消耗,住宅产业化无从谈起。

3 推进住宅产业化任重道远。要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合我国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国外先进技术,特别是适合我国发展的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化设计技术、部品生产技术、构件安装和管理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地域特点的工业化建筑体系和成套技术。;要建立模数协调的标准化体系,加快进行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尤其是预制装配式结构及节点结构设计规范并研发预制相配套的设计标准图集和计算软件,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要建立工业化住宅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工业化住宅质量保证制度,明确工业化住宅发展水平的预制化率的衡量标准和统计口径,出台对经过认定的工业化住宅的土地出让、建筑面积豁免、税收和贷款优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不断改革完善适应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要积极培育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施工企业,不断完善成套技术和工法体系,促进适合预制构件安装运输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住宅新型建材,住宅部品和成套技术的研发。推进技术创新和成套技术集成的应用,大力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和四新(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的应用,使科技转化为实际生产力;针对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市场供给,建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认定标准,要创造条件,积极培育技术能力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好的企业进行相应产品的生产,建立起相应的构件和部品信息系统;要将建筑工业化内容纳入到执业(职业)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中,建立工业化生产的一线技术人员和工人认证和培训体系;要建立部级和省级建筑工业化研究中心,加强对预制装配式工业化住宅的技术标准、管理过程、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要以工程项目为示范工程进行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建设。

总之,要发展住宅产业化,标准化是准绳,科技进步是动力,通用计划是前提,工业化生产是基础,提高住宅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是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大步地走向住宅产业化之路。

在基础理论与试验研究、工业化建筑设计、构配件优质高效加工制作和专业化施工安装等方面均缺乏专门针对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技术支持。住宅产业化的核心目标是提高住宅性能。保证住宅性能除了依靠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外,主要依赖于靠科技进步。我国科技贡献率不高,传统陈旧的技术仍在被大量的采用,先进的技术及技术革新往往被建设中的短期行为而排除在外。目前我国科技进步对住宅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不到30%,按照国际通行说法科技进步对产业的贡献率超过50%才能算是集约内涵型发展的产业。节电,节能,节水等的先进环保技术尚不能有效地得以推广,新材料新部品的优越性未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住宅的发展,日本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在墙体材料中比重占80%左右,但我国还不到20%。

4 结语

全装修商品房成为住宅市场的主流是大势所趋,经过专业装饰公司的精心设计及施工,在有限的室内布局中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空间利用率,目前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必将促使更多的商品房开发进一步迎合市场需求,拎包入住的全装修商品住宅正在逐步成为一种新的住房消费取向,是住宅产业化的必由之路,正在成为越来越多房产开发商手中的王牌。

一步到位式装修代表了商品住宅装修的消费方向,也符合行业产业化发展和工业化生产的原则,它既符合住宅开发国际通行的做法,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住宅全装修产业化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例10

一、预售商品房交付制度的缺憾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增快,精装房已显现出其优势,并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占据房地产市场的绝大份额。而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规制对象还仅限于毛坯房,由精装房引发的新问题面临着无法可依或者依据较为混乱的局面。

(一)典型案例――W女士诉L公司违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1年1月25日,W女士(乙方)和L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S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W女士向L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双方约定2011年12月31日完成交付。交付的条件为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011年12月16日,L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向W女士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且在2012年6月20日取得了S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其销售的楼盘符合环境质量检测标准。此后W女士委托B公司对房屋进行环境质量检测查看发现系争房屋不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房。王女士认为,由于L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环境质量检测标准而导致无法完成交付,此系L公司的违约行为,要求L公司支付其违约金。双方就此协商未果,W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L公司违约并支付违约金。

(二)司法适用的冲突与尴尬

1、交付使用许可条件不全面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是双方完成交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向当地房地资源局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依据是《S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详细规定了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配套设施条件:“(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11)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显然,该规定针对的是对毛坯房的要求,而对于日渐普及的精装房几乎未做考虑。在上述案例中,L公司依法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从形式上已经满足了向W女士交房的条件,并未违反约定,而从实质上看,L公司取得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依据毛坯房的交付标准而取得,是存在实质瑕疵的。由此可见,《S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存在立法漏洞,现存的交付使用许可条件的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和司法审判的需求。

2、房屋环境检测标准不统一

精装房相对于毛坯房而言,主要差别在于精装房多出的房屋装修工程部分,为了应对时展的需求,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各种规范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S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该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室内装修工程应当在完工七天之后,工程交付使用之前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方法为抽样检查,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等等。可以看出,该规范主要针对整个全装修工程的环境监测标准。(2)《S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DB31/30-2003)。该标准直接将对象划定为全装修住宅和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其要求住宅在装修完工7天后或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与GB50325-2001不同的是该标准针对的是单套住宅的环境监测要求。

上述案件中,L公司是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取得的环境质量验收报告,而W女士的依据则是《S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性标准,而《S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是S市的地方性标准,其差别主要在于前者是针对工程整体的验收标准,而后者则是对每个房屋提出的要求。一般而言,即便工程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也无法排除开发商关于单个房间不符合环境检测标准的责任。但是《S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规定:“房屋在检验中发现该项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时,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然后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检,直至符合要求”。也就意味着该标准对于不符合环境检测标准的房屋,首先要求的是施工方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直到符合标准为止。所以W女士依据该标准主张L公司违约显然也是没有依据的。并且《S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相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而言效力较低,开发商往往依据后者对抗业主依据前者的诉讼主张。

二、完善对策――更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范

(一)扩大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的调整范围

首先,修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将精装房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与毛坯房共同构成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的两个类型;其次,以毛坯房和精装房为界限,建立不同的交付标准体系,或者以毛坯房的交付标准为前提,作出特别规定以规制精装房;最后,将精装房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作为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开发商必须提供装修部分的各种合格证明,房地资源局方可为其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细化对精装房环境检测的标准和条件

房屋环境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问题,细化和提高对精装房环境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条件势在必行。首先,将精装房的环境质量检测标准放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中,将之作为精装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其次,借鉴《S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的规定并进一步统一和细化。对检测时间(比如,一次检测或者多次检测)、检测方法(比如,抽检还是全检,通风状态或者密闭状态、家具柜门开启或者关闭状态)、监测点(比如,客厅由于通风状态良好有害气体含量较低,而厨房、书房的甲醛等含量较高)、各种有害物质在各个监测点的含量要求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规定开放商按照以上要求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之后,若发现房屋依然不符合环境质量检测标准的,购房者有权利拒绝整改而直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失。

(三)严格环境检测市场的准入条件

将精装房的环境质量检测标准纳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范中后,房地资源部门依据环境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报告决定是否向开发商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所以,改变目前环境质量检测行业鱼龙混杂的状况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提高环境质量检测市场的准入标准,对从事该行业的企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优化该市场的行业环境;其次,对目前的环境质量检测市场进行清理,将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及时清理出去,以保证该市场的良好秩序;最后,对于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规定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以避免其寻租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的缺憾

(一)典型案例――D先生诉H公司违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09年10月,D先生到由H公司开发的某精装房小区的样板房,售楼员工带领D先生参观了一期房屋的样板房并明确表示二期房屋将是一期房屋的翻版,会更优于一期房屋的品质。D便交付定金并与H公司签订《S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补充条款以小于合同正文文本的五号字体约定:“H房地产公司雇佣的任何人员所出具的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H公司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的情况下方可对H公司有约束力;H公司所作的售楼广告、样板房等有关的资料仅为宣传目的而设立或提供,不列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购房者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H公司出示的楼书中所载列的装修布局等,仅为装修设计该建构的建议效果图,均不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后交房时,D先生因为H公司所交房屋与其售楼人员所言以及样板房展示大相径庭为由主张H公司根本违约。H公司则以补充条款进行抗辩。

(二)关于格式条款的司法适用困境

案中的补充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那么本案焦点就在于补充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醒和说明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未遵循此义务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还是可撤销?这就导致了法律适用时的困惑。

最高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的‘采取合理的方式’”。该司法解释细化了合同法中关于合理方式的规定,但是提醒义务和说明义务是选择性的还是缺一不可的依然没有确定。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商在合同文本中用不同字体或不同颜色标识以提示格式条款,但是却未对其进行说明,那么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否应当认定无效也没有适用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H公司以小于合同正文文本大小的五号字体书写格式条款,一般而言,可以认为其尚未履行其提示义务,但也有人认为小于一般字号的字体也有提示购房者注意的作用,不应一刀切地认为其规避提示义务或者故意隐瞒;其次,即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之认定为没有履行提示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还是可撤销呢?D先生是否可以直接主张H公司违约?这也难有定论;最后,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选择性还是并列性的,也导致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无法认定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从而无法判定H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归根结底,关于格式条款的模糊规定依旧是目前法院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

四、完善对策――细化格式条款相关规定

细化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确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即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的义务是“提示并说明”还是“提示或说明”应予以进一步说明;二是,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的方式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比如统一以某一种方式进行提示,而不是用“合理方式”这种含糊其辞的用语。这样以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就知晓自己应当注意哪些特征的条款,开发商也不便再使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会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