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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核心规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8-24 16:48:45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1

2、为谁生产,涉及到分配问题,即产品如何分配的问题

3、怎么生产,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在解决生产什么的前提下,如何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问题,即宏观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即产出,二是从增长角度看,是技术进步对于产出或效率提高作用问题。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2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会计核算资料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了具体依据,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基于这一原因,客观上要求会计能及时了解我国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在会计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中,经济法是其中的一门必考科目,此科目考核不过关,则不能取得合格证书。因此,经济法在统一考试中非常重要。为此,考生有必要了解《经济法》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考核特点,学会学习方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内容

《经济法》考试注重考查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要求考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掌握法律规则,对某一具体问题知道应如何依法处理。

《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教材共有九章,其基本结构可概括为四部分:

(一)总论部分

即第一章,为经济法基础知识部分。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这一部分介绍的是经济法及相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的主要是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企业法部分

这一部分包括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其中第二、三、四章涉及我国对企业的法律要求。因为企业形式都是法定的,法律要规范各类企业的基本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各种企业法的法律规范有共性规律。《破产法》是规范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后通过法院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维护社会利益、解决企业终结的法律。这部分法律规范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的考试大纲都按照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变化比较大,以往学过甚至曾经考过的考生,必须认真地重读教材,重新学习相关知识。

(三)市场行为规则法部分

这一部分包括第六章《证券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合同法》。将原来的金融法规一章分成两章:《证券法》和《票据法》,各自独立成章。2007年考试大纲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改写了证券法的内容,《票据法》涉及的理论仅从字义上看比较难以理解,特别是2007年的考试大纲独立成章后增加了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如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在汇票、本票、支票上充实了许多具体规定,增加了学习难度。《合同法》虽然难度不大,但本身的法条有400余条,包括总则和分则,知识体系面宽,需要考生充分理解法律的涵义及学会灵活运用理论。《合同法》近两年主要增加了《物权法》关于担保的具体规定,分则中增加了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名的15种合同全部要求了解。这两章因为实践性强,容易出综合分析题。

(四)宏观调控法部分

主要指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注重的是法律规范的准确记忆,不要求灵活应用。

二、《经济法》试题的命题规律和特点

经济法考试涉及两大类题型: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综合题。

(一)题型、题量分析

作为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具有较高的水准,并且能衡量应试人员的专业水平,各种题型、题量、分数的分布相对稳定。客观题型占分值的75%,其中,单项选择题有25题25分;多项选择题20题40分;判断题10题10分;主观题有4题25分,其中简答题3题15分,综合题1题10分。

客观题如果每题只涉及一个法律内容,考点起码也要达到55个,占的分数达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定记忆的准确性。在经济法考试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客观题的形式,主要原因是一份试题要覆盖大量的材料,照顾全面,以考核考生对知识全面把握的能力。

主观题的考核目的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包括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简答题是以小案例形式出题,案情相对简单,有些问题不必展开分析。综合分析题涉及内容多、跨章节,甚至跨科目,案件也较复杂,回答问题难度较大。

(二)难度分析

经济法试题的考试难度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体现为:

1 客观题原本的得分题型。都是来源于法律原文的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以下变化,使得分变得有些艰难:如以小案例形式出题增多;出题时会把书上几个知识点串起来归纳出题;有的题出得较偏。

以2008年的考题为例:

(1)归纳出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 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 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 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答案:C

(2)案例形式出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

A 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BCD

2 主观题的变化则表现在不但分数加大,且综合性更强。如简答题的出题方式更灵活,如2000年开始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题;综合分析题一题多问、跨章节分布,对考生的要求是不但对知识

的理解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还要有相应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出题的思路及对考生的要求逐渐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要求靠拢,有些考题为往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题或变通的题目。

(三)重点内容分析

出于对一门课的考核以及以客观题为主的特点,《经济法》的每一章都会有考题出现,体现的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面考核的命题思路,但各章的分值分布不均。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将是2009年考试的重点。这些内容和会计工作关系十分密切,在实际中运用较多,因此不仅在试卷中占的比重大,而且容易以简答题和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在综合分析题中,考核点还容易跨越章节命题,因此,考生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律制度与票据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等。

三、经济法科目的学习方法

由于考生大多为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对经济法这样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实用性都非常强的法律学科更缺乏认识,难以把握它的规律性,而学习方法对应试能否成功至关重要。下面根据老师的教学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给考生以帮助。

(一)摆正心态,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素质

1 正确对待考试。应认识到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达到相对的公开、公平、公正,这是目前通过竞争选拔人才的较好方式。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而不要精神紧张,压力太大。

2 不应把应试看作自己学习的唯一目的,学习新法规、新制度、新知识也是现代社会更新知识的需要。应把学习作为提升自我价值的手段和方法来认识和对待。

(二)练好基本功

对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金额、日期、百分比、人数等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因考试中60%以上涉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

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全面记忆的要求和规律,即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如某一比例数字,应考虑该比例与注册资本有关,还是与资本总额或者净资产有关;某一时间规定应从何日开始计算;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是按全体成员还是按出席会议的成员,是以出资额还是以人数等通过等,才能应对考核要求。

以2008年的判断题为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 )

答案:×

此题考核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的规定。不但耍和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2/3区别,还要清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抓住法律法规的主线,善于归纳比较

每个具体的法律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公司法》是以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设立为主线,从而引出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等内容;《合同法》是以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为主线。《破产法》是以破产程序为主线展开;《票据法》是以票据行为和票据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只有抓住主线,才能理清思路,便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归纳学习方法,争取走一些“捷径”

对非专业考生而言,在法律学习中有大多类似又不知有何区别的感觉,还有就是对所学的知识容易混淆在一起,为此,要找些好的学习方法。如对每章内容进行归纳的“鱼骨刺”法;对难以理解的内容用“图解法”理清各种关系并加以理解;对容易混淆的知识如两种公司的法律规定有何不同,可以用“列表法”对比区别开来等。考生举一反三,就能较轻松的掌握学习规律。

(五)拓宽学习视野,学会融会贯通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3

经管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育学生的应用能力,因此,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必须对传统的轻沟通重传授、轻应用重理论的教学模式进行适时改革,以回归到教学的核心目的。在课程教学中,需要积极开展互动式案例教学,以使学生能通过模拟实践、沟通训练,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应用能力。

关键词 经管专业

经济法

教学改革

作为一门应用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在面对经管专业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基本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培养,以能使学生通过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律问题为目的[1]。目前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采用讲授型、理论灌输型方式还比较多,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不太适合经管类学生的培养需求,因此,积极探索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规律的创新教学模式,对培养经管专业学生综合能力具有特定意义。

一、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常见问题

(一)教学计划与教案安排不尽合理

经济法本身属于法学专业高年级开设课程,经济法教学一般需要完成宪法、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前置课程后,才开设排课。在经管专业,不可能开设如此重多的前置学科,因此,使得经济法教学显得困难。课题上,往往需要花费较多时间讲解专业法律术语,知识点分散繁杂,学生们业很难把握。目前,许多高校都对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一第二学期开设了法律基础课,而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大三开设,因此时间上可以提前一些,争取能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经济法,便于知识衔接。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在转变教案,设计课件过程时,往往不能够根据专业区别,设计不同教案。不同专业间采用相同教案教学,将难以传授最需要的知识给学生,不区分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别,难以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如果对经管专业学生采用统一的理论灌输形式,全面系统讲授知识点,将大大增加学生学习难度,也无法让学生真正掌握所学知识[2]。

对于经管专业学生,应该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责任、基本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能使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常识,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判断、解决一些基本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

(二)案例教学与理论讲解存在课时冲突

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通过对案例的编排与讲解,进行案例教学为主导的方式,能够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热情,启发学生的思考能力,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作为对教学内容的深化理解方式,采用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们能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与积极讨论,才能达到相应的教学效果,而不能流于形式。但是,经济法课程本身的课时总量有限,如何针对缺少基本法律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开展案例教学,并且还要能保证对基本法律理论留有充分时间讲授,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3]。过于重视案例教学,没有足够的理论课时,则学生们由于对基本法理、法条掌握不足,理解不透,就无法独立分析、解析案例,从而导致案例分析或者不深入,或者偏离主题,或者学生们难以配合而冷场。如果详解法理、熟讲法条,可能会出现同学们在课堂上掌握,课后全部遗忘现象。讲授型教学,还很容易降低学生学习热情,逐渐失去课程学习兴趣。

(三)课程成绩考核方式有待改进

传统方式下,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方式主要为讲授型,教师往往偏重于追求教学任务及进度的完成,而忽视受众的真实需求。教师与师生间交流不充分,学生主要以被动接受的方式参与课堂,因此,在期末考试时,试卷也多以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理解,而缺少对应用能力的考核。作为一种评价手段,经济法考试的目的一是让学生通过考核发现学习弱点,二是有利于教师测评教学效果,以便改进教学方法。

现阶段的经管专业本科生经济法考核手段,主要是闭卷方式,以考核对知识点记忆为主。试题卷普遍存着考试内容教材化,考核方式单一化,试卷结构公式化特征,因此,难以实现通过考核反映和发现问题,以反馈和调节教学形式与内容的目的要求。平时成绩基本按照课堂出勤、课堂纪律、课堂提问等方式评定,这样的模式,由于多种主观因素的存在,也不具备客观科学性。考试内容基本是考核教材,缺乏对应用能力的重视。理论型试题考核,难以科学测评学生的理解力,实际案件处理能力,因此,应该强化对应用能力的考核方式。

二、经管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改革思路

(一)调整课程结构引导学习主动性

应该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求知型转变作为经管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改革的趋势方向。要在课件内容上注重对经管专业学生的联系性,将课程体系进行按需定制,重新设计,以实现针对特定对象的专题化、专业化教学。比如将课程结构分为基础部分和专题部分,通过对基础部分的专业学习,让学生们掌握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具备经济法律基本常识,培养基本经济法律素养。然后,通过对经济法专题讲座的形式,让学生们能能深入地了解一些经济法律事件,能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产生认可和认知需求,以培养学生的浓厚学习兴趣,并激发起自学热情。基础知识部分,包括民商法的一些基础理论,是学生的必修内容,也是培养经济法基本素养的基础条件;专题部分,则可以针对当前法律热点,过往的经典法律案件,开展趣味性与引导启示性的互动交流,要求做到在针对专业设计的基础上,突出课程专题的应用性与理解性,专题性内容重点应落在商法部分。通过课程结构的调整和再设计,突出了课程的专业针对性。

由于经济法课程内容较多,经管专业学生又欠缺法律基础知识,因此,使得课程授课时间总体讲不够充分,往往对课程的教学效果有着深刻影响。因此,除了在课程设计上面进行基础知识、专题讲座形式的结构改革,以重点突出,部分强化外,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自学,也是一种有效路径。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培养,是大学教育的一个基本要求,通过对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与引导,才能使学生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培养能力,补缺知识点。当然,针对自学行为,教师要给予适当引导,以使学生能将时间有效利用。

(二)坚持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中,更加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在经管类学生中,显然更应该加强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如何使经管专业学生在适当了解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上提高实际能力、应用能力,是教授课程的主要任务。因此,采用以案例讲解方式,培养学生的思考、分析、应用、实际能力,通过大量精心设计的案例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应用,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在案例的设计上,要做到深入浅出,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可以先从简单的,便于着手的小案例开始讲解,然后逐渐增加案例的综合性。对案例的分析,应该在课前要求学生能够预习,让学生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先把案例在课前发放给同学,要求学生在课外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辩论,形成一定的观点,带进课堂讨论,以免出现冷场现象,降低案例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的方式是一种互动式教学,不在以教师的讲解传授为主导,而是以学生的辩论、交流、理解、学习、掌握为主导。通过将案例教学设计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重要形式。对经管专业本科生开展案例教学,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能够近距离感受各类真实环境中的经济法律问题,并分析问题,寻找方案,是一种真正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能够锻炼学生经济法律意识,培育经济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案例材料的收集、整理、选择,是案例组织设计与教学讲授的重点,如何根据各章节内容,收集整理恰当合适的教学案例,是开展案例教学的起点与关键点。没有合适的案例,很难有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课件案例的恰当与否,也反映着教师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从现有资料中选择案例,是一个看似简单的任务,但是,由于经济法律问题的共通性普遍存在,因此,要甄别寻找出针对性强,适合讲解某个知识点的案例并非易事。因此,加强平常收集与整理,不断进行案例补充与扬弃,并对案例背景进行优化组合,以保持精炼,突出重点,提高趣味性,紧随时代性,还需具备示范性,具备普遍意义。

(三)积极探索经济法课程考试方式创新

作为一种调节、管控、反映教学过程与效果的手段,经济法课程的考试方式也很重要,在经管专业学生的考试形式上,应该进行积极的创新探索。考试内容设计应该以能力测试为目的进行编排,主要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应用,要相应减少学会背诵的内容,少出名词解释,少出法条选择,相应加强分析能力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应用能力。另外,考核方法上,还可以通过对过程评价型方式,取代结果型考核方式,运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取代期末考试一考定成绩的单一方式。采取重过程的形式,取代重结果轻过程的形式,有利于管控学生的学习过程,真正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学习效果。过程考核点可以包括课堂互动能力,个人作业质量,案例分析能力等方面。

教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需要坚持不懈、积极探索,由于经济法律、法规会跟随经济社会问题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对考核方式的创新要求比较高。本着以提高学生应用能力为目的,可以具体将考核方式分为几个部分共同组成。可以要求学生对布置的案例都能写出分析报告,并参与成绩评定;要求学生自己设计经济法律案例策划讲解,对其效果参与成绩评定;可以要求学生对某个经济法律现象进行深度调研,深入分析,并要求学生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成绩评定。从最近几年的教改思路与教学实践来看,在注重素质教育提升的总体思路下,实践性教学及其考核方式已经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改革形式被广泛尝试与推广。但是,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与考核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仍然处于摸索阶段,推广的步伐尚属保守。针对经管专业本科生,经济法教学考试形式上,应该更多地采取开放式考核方法与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脱离理论教学的枯燥,才能培养出具备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大学生。因此,需要加强对经济法课程的考试方式改革。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对教师的全新要求

经济法教学的过程,是由教师设计主导,教学内容,又教师编辑安排,经济法教学改革效果优劣,主要由授课教师的教学理念、讲授方法、教学大纲等方面决定,因此,对肩负教学改革重担的教师要求比较高。作为一门综合性较强学科,经济法并无材,并且经济法的课程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条例细则等等,并且法律调整的领域涉及工农商贸等各行各业,因此,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

教师在选择教材时候,应该选择实践性教学内容设计丰富的优秀教材,或者通过收集素材,自主设计符合教育目的教辅材料。同时,教师组也应该强化相互学习,教师队伍构建也应该有适合实践性教学需求的教师成员参加。教师课余时间,一是要加强相关科研活动,以提高教学深度,另外也应该加强教学能力的学习提高,多备课,多准备实践性教学素材。只有教师从理论深度上到知识面的广度上都有全面提高,才能为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基本条件保证。

教师还应该经常性参加经济法律实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加强与律师事务所间的交流合作。教师应该时刻关注当前经济法律热点,保持知识的持续更新,做到理论时刻联系实践,知识不被淘汰。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工具,要善于利用多媒体仪器,为教学环节提供丰富内容与展现渠道。教师应该开展网络教学活动,通过将课程录像上传,建立网络课程资源库,为学生提供预习、复习的条件。通过网络进行作业布置与修改,能够提高教学效率。建立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库,以及相关资源库、案例分析库等,方便学生们自主提高。网络教学资源的准备,还能为开展远程网络教育提供准备,以远程网络教育为主的开放式教学正成为现代教学改革的一个方向,在课程教学改革中,经济法课程应该加强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模式建设。

教师应该转变教学方法,改变教学思路,要把以教师为中心转变向以学生为中心,多采用启发式教育,变身为学生的引导者、参与者、合着者,教师与学生间形成互动教学。因此,要求教师能以平和心态进行课堂教学,要转变作为知识传递者的定位,而是要作为学生的互动极,注重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教师要认认真备课,勤于搜集教学资料,要关心国家经济法律事件,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保证手头材料充足,才能在课堂上做到游刃有余,才能把课讲好,才能教改出彩。

参考文献:

[1]顾博.浅谈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1).

[2]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教学与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杨洁.当代高校经济法课堂教学探讨[J].当代教育教学研究,2003,(7).

作者简介: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4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我国许多高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教育部高教司还将《经济法》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工商管理、会计、物流管理等专业)八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由于《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相对独立性,《经济法》课程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有人甚至对其地位和作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其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适用的目的主要是宏观战略上的经济调控。而会计活动是真实记录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其活动具有微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在很多企业和会计从业人员看来,经济法是抽象的,甚至是空洞的,与会计专业联系不大。

2.由于现有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多以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与会计专业的其它专业课程缺乏联系,也没有体现会计职业领域的基本职业活动,似乎与会计主管、出纳、记账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操作员、税务会计和总账会计等岗位工作没有联系,因此,学生普遍认为《经济法》对会计专业技能培养和今后从事的会计工作帮助不大。

3.由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教师多为“两课”或法律专业出身,教师对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就必然地对《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目标不明确,所以,在课程教学中教师很难将《经济法》课程教学融入会计专业人才技能培养之中,致使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仅是一门法律课程,与专业学习联系不大。

4.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会计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因此在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会计专业课程开发和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被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时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之列,有的甚至还压缩其课时,降低其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极其重要性

1.培养和提高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称;意识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在相应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违反法律,甚至主动违法。现代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由于高职院校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加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极其薄弱,目前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法律实践能力较弱等。而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着的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执法环境差等现实则要求高职院校培养的会计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高级专门人才,实现会计人才全面发展,就必须强化《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地位,加大《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力度。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首先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法律责任,使学生在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时意识到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权限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经济法》课程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发挥着核心作用。2.对会计职业专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的帮助和影响。目前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教授的内容如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票据法等法律规定与会计专业其他专业课程以及会计岗位工作存在着诸多联系和衔接,对学生会计职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①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股权为纽带,以权益与责任相对等的社会经济组织。任何经济组织都存在资金的运作,都离不开财务管理活动,同时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在遵循一般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司法设定的财务规范。公司法除了对财务管理提出了一般要求。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还对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和用途、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财务处理以及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财务信息、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等方面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公司会计岗位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帮助。②企业经济合同对企业会计影响最为广泛,它决定企业产品销售、材料购进,固定资产的购置等。购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企业购销活动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企业材料购进的顺利和产品销售渠道的顺畅。借款合同深刻影响企业筹资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企业的每份合同的履行事关企业会计工作。要准确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连续地、完整地、系统地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以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会计工作人员必须理解和读懂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法的学习与今后会计工作息息相关。③票据法规范了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业务,票据法对支票、汇票和本票的使用范围和运用程序、对票据的出票、背书、贴现、承兑、付款、质押等环节有明确规定。会计中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核算,决定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影响着企业资产的购进和产品的销售活动。票据结算不等同于现金结算,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责任的可传递性,决定这一结算方法十分复杂,要运用好这一结算方式,必须熟悉票据法。④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调控经济的手段,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是企业的社会义务。税法与会计是站在不同利益主体上的两种经济行为,税法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会计维护的是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税法与会计既统一又相互冲突,在法律效力上税法大于会计,也体现了国家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税收筹划是在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间找到相互接受的平衡点。会计中的应交税金体现的是国家债权,在企业清算中排在所有债权人之前,已交税金反映了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也反映了国家利益在企业收益中的比重。同时税赋大小,反映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能力,决定着国家资金的投向和资源的分配份额,同时深刻影响企业的收益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⑤破产法从程序上规定了公司破产条件、破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置和破产责任认定等。破产会计从接管被破产企业起,充当管家的角色,从清理资产、核定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到最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均进行全程核算;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必须遵循一定顺序,首先考虑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其次是国家利益(税收),最后是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会计的整个工作要按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有资产持股的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方式、定价模式、预售房款的使用范围以及会计核算的规定以及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等对相关工作岗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有着重要影响。

3.服务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就业上岗、职称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自1990年开始,我国会计人才的入门及不同层级会计人才的选拔实行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论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还是取得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职称资格证,《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始终是上述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只是在不同层级的资格考试中,《经济法》考试的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同罢了。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为培养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会计人才,我国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普遍都在施行“双证书”(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人才培养制度,学生的专业学习中除取得学校学历证书外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对学生顺利毕业、通过会计从业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取得会计职称资格,实现会计人才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服务于就业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就业创业教育是高职院校各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是就业创业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高职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肤浅,对就业或创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茫然无措。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可以为学生毕业后就业甚至创业提供许多经济法律支持。如,学生学习了《经济法》课程中的劳动合同法,就较容易识别就业市场中出现的企业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不签劳动合同、长期试用、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懂得选择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较为高效的方式和途径。如学生学习了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后,学生毕业后创办企业就能够选择适合自己创业特点的企业形式,熟悉企业设立的程序,并能自己准备设立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企业运行中,能够依法雇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以及合理地开展市场竞争等。所以在就业和创业教育中强化《经济法》课程相关内容的教育既是学校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办法,同时也是职业教育人本性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5

企业文化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下一种先进的管理理论,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其代表的企业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企业发展也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深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已成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怎样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建设企业文化都离不开法制和法律,都应凸显法治文化的力量。

一、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企业文化孕育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由美国科学家总结日本和美国企业经营经验而产生的新的管理科学。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理论,中外理论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仅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定义就有100种之多。但无论给它赋予多少内涵,企业文化首先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中孕育发展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要遵循共同的游戏规则,没有共同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就发展不起来,就会陷入混乱和迷茫。这游戏规则就是法律。法律本身不是企业文化,但依法治企却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理念、企业制度、企业形象三方面,无不包含法治的关怀。像企业理念中的企业价值观念、企业愿景等,很重要的是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像企业制度中的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营销体制等,很关键的都是法律制度;像塑造企业形象中的品牌、核心技术等维系企业发展的关键都需要法律来维护。因此,纵观各类企业文化的建设,无论形成与发展,内容与形式,虽然都无一例外受到其所处时代经济、政治体制、文化习俗等制约和影响,但是不论哪种企业文化离开法律的护航。因此,建设企业文化,企业法制建设应当同步发展,主动培育企业法治文化氛围。

二、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元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下的现代企业制度看,现代企业成于法、长于法、维于法--无论从企业筹组、成立,从日常经营到资本运作,从企业章程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无不以依法而成,以法为壤,以法为矩。可以说,无论法律制度本身,还是法的精神、法的理念,已是现代企业的组成元素。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关怀,使企业和员工都具有自动识别意识,不超越,不违犯,一切以符合法律要求为前提。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企业在全面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基础上,实现依法治企,按章办事,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法律纠纷,从而保证企业管理顺利开展,企业经营高效发展。

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推力。企业文化建设是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它实质是强调以人为本和团队精神,要求企业管理者(包括各级党组织)把职工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措施,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企业文化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强化管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看出,企业文化的约束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把法制精神、法治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转化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来自外界的、强制性的、被动的法制约束就会变为内在的、自觉的、主动的约束,这种约束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企业和员工来说,在以法制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的激励、导向、约束等作用下,企业和员工以合法、守法为荣,其行为和活动将主动建立在合法、守法的基础上。

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特别是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特别需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首先,企业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以及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同时,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管理制度是作为维护企业利益、维系企业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只有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企业利益才会得到国家法律的最终保障;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管理制度条款,都是无效的,企业利益不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且还会因违反法律而使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企业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才会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才会得到企业所有员工的自觉遵守。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制文化建设,为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前提的企业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为维护企业根本利益、维系企业有序运行起到了根本保障作用,为确保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特别是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精神品质的有力支持

一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创造品牌和运用品牌的能力、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而在核心竞争力的这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的品牌。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企业文化有多好,如果你的产品技术太落后或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品牌上来。

企业管理理论发展史上经历了四次革命,分别以泰勒制、行为科学、组织行为研究、企业文化等为标志,每次革命都是对原有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批判继承和最新发展。作为全新的管理思想,企业文化就是从更高的起点来审视、研究企业管理,寻求企业发展的最强推动力。因此,企业文化骨子里充满了提倡创新、发展,倡导培育核心技术和核心力量的精神品质。如何永葆企业文化建设精神品质的青春?如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纵观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致力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领先性和合法性。因此,通过以法治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使企业和企业职工都具有主动性法治意识、自觉性法治理念,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从而为保证企业避免法律纠纷,保持核心竞争力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6

一、会计人才的培养现状及问题

市场经济下,各行业、各领域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大。我国会计人才队伍正逐步壮大,已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制度、在校教育制度和领军(后备)人才培养等制度,形成了国家支持、社会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与在职教育相结合的全面的、多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了会计人员队伍结构优化、素养提高。形成了企业内部会计培训班、针对各类资格证书的会计培训辅导机构、各高校会计本科教育以及高校和研究所的会计研究生和博士生教育等多种会计人才培养途径。

尽管我国会计人才的队伍再不断的壮大,但是会计行业却面临着”就业难与用人荒”同时存在的尴尬局面。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会计人才队伍分布不合理。通常根据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资格认证、职位状况将会计人才分为初、中、高级三等。举例来说,这里所讨论的初级人才是指核算会计,出纳等。中级人才的职能有比如说负责一些财务分析、财务管理以及预算编制等。高级会计人才主要指高级会计师CFO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师、总会计师、高级财务分析师、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从业人员合伙人以及高级经理等。目前初级会计人员过多,缺少高级会计人才,导致在出纳、会计等基础性岗位激烈竞争,而中高级会计则供给不足。二会计人才能力结构不合理。我国各办学单位会计在课程设置方面的特点不明显,课程设置主要集中在核心基础课程,在专业方向课,而依据专业毕业生的工作去向和会计工作技能要求设置的选修课及综合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开设比例不足够,忽视实务能力的培养。三会计人才知识结构不合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法律对于指导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财会领域,一系列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指导着具体业务的运行,内在的要求会计人员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而我国会计人才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实务中出现种种问题,不仅体现在不能很好的指导企业的财务良性发展,甚至导致企业面临诉讼的风险,给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声誉造成了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会计与法律交叉学科核心竞争力会计人才的思考

(一)核心竞争力会计的构想

现在会计人员已经由传统的以简单簿记为主的核算会计,转变成为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的关键。如何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各层次会计人才,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关于会计人才培养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应用型会计人才,这主要是针对由国外引入的MPACC会计专业硕士产生的一种讨论。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对知识广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高的应用型会计人才产生大量需求。二结果导向的会计人才,要求先确立培养的使命和愿景。根据所在环境建立符合使命愿景的培养目标,鼓励多样化目标的特色培养,培养过程围绕设定的战略和目标开展,同时以学生成就显示的培养效果又会反馈决定培养战略和目标的确定。三市场导向的会计人才,关注市场的需求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来培养所需的会计人才。四IFAC的提出的关于会计培养之基于胜任能力的方法。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在其2001年5月的《职业会计师的预备及工作以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目前的会计人员能力的研究方法做了专门的解释。主要有两大类,IFAC认为功能分析法考虑会计人员的工作结果,可以通过分析会计人员的角色与任务来观察这些结果;能力要素法考虑会计人员的投入,从投入的角度列出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职业价值等。IFAC的国际教育白皮书IEP2《成为胜任的会计师》,则建议将两种方法相结合,既考虑会计人才的能力投入又注重其工作后果,提出基于胜任能力的方法。基于胜任能力的方法应将会计课程的设置与工作需求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通过分析工作角色职业团体可向后推导这些角色的能力与知识,从而可以使教育培训系统了解特定会计岗位所需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素质,设置会计课程时根据实务中的新要求决定如何修订课程模块和结构 ,使知识和能力可持续地保持相关性。

总结一下,其实这些理念关键就是培养会计人才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市场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无论是应用型还是结果导向还是市场导向都是对于核心竞争力识别的一个方式或者说渠道,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会计高级人才。

(二)关于法务会计的启示

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知识与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法律鉴定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而作者有感于此,认为可以把这个思路运用于核心竞争力会计的培养中去,但是不同于法务会计的是目的,不是为了司法服务,而是以培养满足社会特定需求的高级会计人才,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不同,二者在培养方式上就有很大的不同,不偏重于法庭或者司法技巧,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会计的职能而运用法律。

(三)小结

作为核心竞争力会计的一个思路,作者结合自己法学和会计学的学历背景提出会计与法律交叉学科核心竞争力会计人才的构想,作为会计人才培养中的一个创新。本文主要基于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展开讨论,培养具有会计与法律胜任能力的核心竞争力会计。

三、培养会计与法律人才的必要性

(一)拓宽法律与会计职业的界限

现代社会,各学科知识交叉结合,各类别工作都越来越需要交叉学科知识结构。全球经济下最依赖的两个职业:律师和会计师也是如此,这两个职业支撑着当今世界的经济运行秩序和市场游戏规则,同时,律师、会计师也必须接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随着会计和法律交叉现象的增加,单纯律师和会计师都不能胜任交叉领域的工作。社会对于单一定位的法律与会计工作者是供大于求的,会计与法律工作的职业产生了界限,需要寻找路径突破,才能获得好的发展。

(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求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会计活动作为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样离不开对于法律的遵守与执行。由于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一项社会经济活动涉及会计和法律两方面问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经济的良好发展需要具有良好法律视野的会计人才,需要我国会计进行改革实现其服务市场经济的目标。

(三)我国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的重要一环,是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体现在会计工作上就是要依法理财,要根据法律的要求,管理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各国,普遍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是大陆法系,以制定法成文法为特点。我国的会计准则等规范也不同于美国的会计准则由民间团体制定,是由国家为主体制定的。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的定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就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中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等组成的体系。而广义的概念还包括了证券法、公司法、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所有涉及到企业会计相关问题的法律。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广义的定位上就可以看出,会计工作中涉及相当多的关于法律的部分,需要会计工作者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

(四)法律在会计实务中的需要

会计工作者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并不是限于需要知法不犯法的一般层面上,而是在实务中,某种程度上,法律会作为会计工作的依据。比如关于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部分就与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会计中的涉税处理与税法不可分割。还有现实中财会领域面临的一些诉讼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明法律的重要性,有一些诉讼纠纷是可以通过对于法律的精通与研究来避免的,减少因诉讼对企业的经济以及声誉的损害。会计与法律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从事相关领域会计工作者了解并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应该成为胜任工作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模式展望

本文对于会计法律人才的定位为高级会计人才,不是流于泛泛而谈,法律会计人才不是懂法条的会计,也不是看的懂会计科目的律师,而是将两门学科的知识能够很好的融会贯通的高级会计人才。

(一)大学培养主体

会计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定位为高级会计人才,不同于一般的以掌握会计知识为主的会计初级与中级人才,对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大学具有着先天的优势。大学的学科资源丰富、师资优良、学风浓厚、研究探索能力强,这些对于会计法律人才的培养很关键,尤其是在初始的探索阶段。但是基于现有体制下,会计与法律学科独立的现状,涉及是开展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还是增加新的研究生培养方向或者类别、师资解决、具体的培养方案的制定等等难题,需要不断的探索加以解决。

(二)专业资格认证

专业资格认证对于人才的培养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不仅是对相关人才能力的一个认可与鉴定,还可以促进人员的学习,尤其是针对没有相关教育背景的人员的学习与职业准入具有积极作用。会计行业中现有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师等资格认证就取得了好的成绩。我们知道美国针对法务会计推出的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就是起到了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资格鉴定以及辅助学习的功能。那么,就可以大胆设想,也针对会计法律人才推出相关的资格认证考试制度。这可以作为社会教学的一个重要载体中介。具体怎么办还需要包括国家财政司牵头,社会、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办学主体各方参与探索。本文大胆提出一个过渡时期的设想就是:CPA+司考+一个综合的评定=会计法律人才。

五、结论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已经成为不可逆的潮流,要求具有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人才来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想真正达到会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就要改革会计教育,使会计教育先行,这是会计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将会计学科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才能培养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所需的高级人才。本文的研究是关注于具有法律胜任能力的会计核心竞争力高级人才。由于作者是具有法学、会计学背景,所以在对核心竞争力会计培养的研究方面主要是研究会计法律人才的问题,但是核心竞争力会计的培养方面还可以进行其他交叉学科的研究,比如发挥工科背景优势的工业企业的高级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7

【作者简介】曹 建(1957-2009),生前系中国土地制度史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刊》编辑部编辑、东方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资深编辑。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几十年来,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成果丰硕,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共识。本文的任务是努力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对这些成果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各家各派做出科学评价,求得共识。

(一)

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其核心问题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进一步说,事物的实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后,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成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生产社会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要求废除封建私有制,确立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以后,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取得支配的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决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对雇佣劳动,即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它集中体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而这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则是资本增殖,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生产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2]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是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活动赖以运行的轴心。马克思正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并以剩余价值为核心,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揭示了其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历史轨迹和必然命运。所以说,剩余价值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的核心范畴。

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是揭示社会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范畴;并且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的科学规定和在此基础上所确立的科学范畴。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中,核心范畴是一个纲,纲举才能目张。因而,在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系统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有其一系列存在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和运动条件(或者说实现条件)。因此,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必然有一系列范畴相互结合起来,以揭示其矛盾运动。我们把关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存在条件、前提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前序范畴;把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运动条件、实现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后序范畴。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由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范畴体系。

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必然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因此,直接体现着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且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范畴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标准,有两个标准:直接体现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准确的语词表示是确立核心范畴的主观标准。是否符合这两个主客观标准,是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是否科学的基本依据。本文就依据上述标准对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比较和述评,并以核心范畴为中心,以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为,初步构建一个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

(二)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即“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3]。这无疑是斯大林的重大理论功绩。然而,中国学术界有的先生指出:斯大林“没有提出一个中心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中心内容”[4]。这“是关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并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机计划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5]。我们同意上述评价。然而斯大林在理论上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下面,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文献,对中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的研究成果分为五类进行评述。

第一类:关于“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这类观点认为,“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我们原则地同意这一观点。

早在1961年,卓炯先生提出了“公共必要价值”范畴。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的公式:W=生产资料价值的补偿部分+个人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价值。”“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矛盾,就是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的矛盾。”“公共必要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因为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劳动人民掌握了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才能不断再生产、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6]卓炯在中国经济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是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的。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卓炯先生的观点发生了变化,他没有沿着上述思路做进一步的研究。他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剩余价值”“出路只有一条,承认剩余价值。”[7]“社会主义扩大商品生产的目的,也有二重含义,一是作为扩大商品生产,追求剩余价值,二是作为社会主义特征为社会追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转化为公共必要价值。”[8]这一观点我们是不同意的。

宋涛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 [9]以后,他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是资金和净产值。”[10]“社会主义企业职工的劳动,是为自己和为社会的劳动,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为自己和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所以,对为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的这部分价值,我认为应叫做净产值,我所以叫这部分价值为净产值,是因为它是职工超过企业成本所创造的为公共占有的价值。”[11]宋涛先生的理论贡献是,明确提出了“净产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职工所创造的超过企业成本而为公共占有的价值,而且比“净产品”更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这是宋涛先生作为老一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与可贵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宋涛先生把资金和净产值并列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我们认为,同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核心范畴只能是一个范畴,即剩余价值范畴一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也只能是一个范畴。此外,净产值范畴在语词表示上虽然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形式特征,但没有充分表达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

刘永佶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就是社会价值,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的剩余价值的转化,也是规定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系统的概念体系的核心。”[12]以后,他把“社会价值”改称为“公共价值”,提出“新价值按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分配其生活资料;新价值中其余部分为公共价值,即个人劳动创造,但用于公共的生产资料与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的价值。”[13]在这里,他提出了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概念,并且也把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看作是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这是我们所同意的,但是,他没有明确表述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一重要理论规定,却提出用“提高人的素质技能”来规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观点[14]。我们不能同意之。

第二类:关于“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等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王珏先生提出,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即必要价值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即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和满足他自身发展的需要。这部分价值称为“个人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表现为劳动者的国家和企业的收入,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共福利。这部分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社会必要劳动”。对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来说,这两部分同样是必要的,他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他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都是必要价值。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15]。必要价值规律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16]。“必要价值”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轴心”的中心范畴[17]。

雍文远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也要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两个部分。个人必要劳动构成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个人必要产品;公共必要劳动构成社会基金,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公共必要产品。个人必要产品与公共必要产品之和称为社会必要产品[18]。与之相应,直接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必要的。全部新创造的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产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价值也要相应分为个人必要产品价值(V)和公共必要产品价值(M)”[19]。“为满足社会及其成员日益增长的需要而生产尽可能多的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20]。“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可简称为‘社会必要产品规律’”[21]。“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经济范畴[22]。

巫继学先生提出:“自主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归结为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又有其内部划分。”“劳动者直接为个人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劳动者为公共集体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公共必要劳动。”“与此相应,必要劳动在产品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产品和公共必要产品;在价值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价值v和公共必要价值m。”[23]这两部分价值之和即必要价值(V+M),“在量上,它是全部产品价值减去转移的旧价值而余下的增加的新价值”“新增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目的”。“进一步的结论是,自主劳动从量上说整个地表现为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客观生产目的的新增价值也就全部表现为必要价值”[24]。“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经济规律[25]。

马仁典先生提出了“公本价值产品”范畴,即“社会公本总产品扣除用以补偿耗费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公本新创产品,其价值形态是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包括两部分:“即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26]。“满足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叫做个人价值”“由社会公共占有的、超过其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上的价值”叫做公共价值。“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之和”“即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乃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社会生产目的”[27]。“公本价值产品规律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28]。

以上观点有两个共同特征:第一,认为他们所提出的“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社会必要产品价值)”“必要劳动(必要价值)”“公本价值产品”都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直接反映和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与我们关于确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一致的;第二,这些范畴,都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价值产品”范畴,即V+M。这是他们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在性质和量上的基本规定。这个观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我们认为,应当以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的新价值来规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性质、内容和量的界限。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尽论述之。

第三类:关于“使用价值”“资金”“公本”“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有些先生认为:“只有使用价值才能表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同意采用价值范畴。”[29]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生产目的必然采取价值形式来表示;同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也应当用价值形式来表示。因此,我们不同意这一观点。

陈典模、刘锦棠先生提出:“资金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资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30]宋涛先生认为,资金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价值形态”[31]。

马仁典先生提出:“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能够科学地反映这一经济实际的基本范畴就是公本。”[32]关于公本的定义,他认为:“公本是能够带来公共价值的价值。”[33]

巫继学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属劳动的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34]“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财富的普遍形式。”[35]“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36]“它的地位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资本。”[37]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没有揭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因此,不符合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我们所不能认同的。

第四类: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存在剩余价值范畴的观点。20世纪80年代初,卓炯先生提出了“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38]。逄锦聚等先生提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必然要表现为剩余价值。”[39]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剩余价值范畴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的特殊经济范畴,只有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才表现为剩余价值。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已经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包括劳动者个人的需要。劳动者的劳动不再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此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剩余价值是标志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剥削关系的范畴,不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经济范畴,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五类:关于公有价值范畴。曾昭禹先生提出了公有价值学说,并论述了“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40]。我们认为,他实际上提出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我们完全赞同这个学说,在本文第三部分将展开评述。

(三)

曾昭禹先生的公有价值学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点[41]: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形成必要价值,即社会主义工资;公有劳动形成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作为工人的工资,是补偿给工人的劳动力消耗的那部分价值;公有劳动创造的公有价值,即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总价值中去掉工人的必要价值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由国家代为占有,国家以保障工人根本利益的形式补偿给工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被去掉,从而获得了必要价值(社会主义工资)和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确立公有价值范畴,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下,剩余的劳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是公有劳动,它创造的价值,即公有价值,与剩余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特点在于:(1)公有价值是由工人自主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创造的;(2)公有价值是由工人的公有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3)公有价值是由人民委托的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而剩余价值是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第三,公有资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能够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公有价值是公有资本的增殖,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公有利润,是公有价值的转化形式。第四,社会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生产,它实质上是公有价值的生产。参与公有价值的创造的劳动,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第五,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应该把生产公有价值作为直接的生产目的。只有使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劳动。这种劳动的目的是取得公有价值。第六,公有价值体现了国家对集体、劳动人民的代表和服务关系,揭示了国家和工人、劳动人民在政治上一致的经济根源、经济基础。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价值(工资)和公有价值的矛盾关系体现了工人和劳动人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公有价值不断增长。第七,社会主义本质在公有价值不断增长中实现,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和高度先进科学技术基础上以及先进体制(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简明地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这一规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第八,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确立公有价值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这实际上阐明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这些观点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正如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一样,公有价值学说深刻论证了马克思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观点,使马克思以这三大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成为科学理论。因此,我们认为公有价值理论为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下面,我们对公有价值学说做若干补充和展开。第一,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满足自身的、也是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创造的价值。它相当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社会扣除”的主要部分。马克思说:“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42]因此,公有价值用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最终仍归结为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为每一个劳动者谋福利。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就是生产公有价值。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客观经济范畴,它最典型、最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因此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在经济学中,“公共”一词使用得比较广泛,如西方经济学中有“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等概念。“公共”一词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一些先生提出的“公共价值”“公共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产品价值”等在语词表示上也不能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特殊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对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中相当于M的部分,在语词表示上用“公有价值”更为准确。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公有价值”的“公有”在词义上表达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而“价值”,则在词义上表达了商品经济的含义。因此,“公有价值”在语词表示上清晰地、明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为公有价值范畴在语言表述上是准确的。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新价值则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价值(Gp,p为“public”的英文缩写,意为“公有的”)由三部分构成,即:Gp=Cp+Vp+Mp。其中,Cp是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Vp是必要价值;Mp是公有价值。

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社会主义产品,并且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并且使价值增殖。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公有价值。必要产品是必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公有产品是公有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必要价值是物化的必要劳动,公有价值是物化的公有劳动。

第三,必要价值生产与公有价值生产的社会经济条件。巫继学先生认为,必要劳动所以划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根源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个人必要劳动的存在,劳动力公共集体所有权决定公共必要劳动的存在[43]。马仁典先生认为,公共价值产品分为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一方面,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个人价值;在劳动力社会公共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公共价值[44]。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抛开了个人价值(或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生产的最主要的社会经济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是片面的。刘永佶先生提出:“在联合劳动中,不仅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可以创造其价值,而且会由协作形成集体劳动力的价值。这种集体劳动力的价值及从劳动者个体创造价值中扣除一部分,构成公共价值。”[45]我们不同意这种关于公共价值的来源的观点。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或者说结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都是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是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因此,不能因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划分与分配上的不同,而把二者看作是由个体劳动力和集体劳动力分别创造的。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不存在两重性,劳动力所有制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46],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决定了必要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其中,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采取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的充分条件(实现条件)。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从性质上和总体上不再是商品,因而必要价值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是公有价值再生产过程运动的结果。既然公有价值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那么,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公有价值不再是剩余价值。

第四,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生产的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目的,分为客观生产目的和主观生产目的。劳动者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是劳动者的生产目的。其中,满足需要是客观的,即客观生产目的;劳动本身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为满足需要提供劳动,即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决定主观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客观生产目的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并且最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方法反哺于每个劳动者。由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这一客观生产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而提供的劳动。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劳动,即为自己的劳动;公有劳动是为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的劳动,即为社会的劳动。劳动者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观生产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引出主观生产目的。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作为主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出发点,而满足整个社会需要作为客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落脚点,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结果,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

第五,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用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为达此目的,就必须对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是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得以实现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国家、企业之间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工资、国家税收和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收入采取税收形式(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上交国家,国家运用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进行财政支出,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必要价值的分配是通过按劳分配实现的;公有价值的分配(即企业纯收入)的分配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其他环节(国家税收与企业留利)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

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必要价值形成劳动者的工资,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奖金,对先进劳动者给予奖励。这也属于按劳分配。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采取个人所得税等形式上交国家,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

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之按劳分配是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人对此加以曲解,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即股份制[47]。有学者指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2、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3、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这三个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8]我们同意这一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而只有以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才能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49]所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而按劳分配则是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实现的途径。

公有价值的分配,则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即企业纯收入(公有价值)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交国家。另一部分是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备基金。扩大再生产基金用于企业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奖励基金采取按劳分配形式奖励给企业先进劳动者;福利基金用于企业劳动者的集体福利;后备基金则用于对企业意外事故等非正常的物质损耗进行弥补的支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的必要支出。

公有价值的分配的第二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再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经过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形成国家税收等财政收入后,国家必须通过财政支出,形成下列社会基金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1)社会积累基金,用于社会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需要;(2)非生产劳动者的工资基金,通过按劳分配方式满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个人需要;(3)社会消费基金,用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公共消费需要;(4)社会管理(包括国防)基金,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需要以及国防支出;(5)社会保障基金以及社会准备基金等,用于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要以及国家后备需要等。

第六,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从分配形式上看,在社会主义社会,必要价值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价值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似乎是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主体,但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是融为一体的。首先,个人与企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组成的集体,企业劳动者不仅是企业生产资料部分所有者,而且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管理者、运用者和收益者。企业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实质上是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公有价值的一部分由企业代表企业劳动者占有之。因此,作为企业生产和管理主体的劳动者,他们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亦是直接生产者和管理者,这三种身份是合一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中当之无愧的主人。其次,劳动者与国家(社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国家则是组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体,政府是其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总和。因此,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处置权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也就是说,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是建立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授权和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享有最终所有权、处置权的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劳动者则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作为生产资料代为占有者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是融为一体的。再次,国家(社会)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经济管理根据生产需要划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管理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和企业。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行使所有权,并根据整个社会需要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包括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在这一前提下,国家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把生产资料即公有资本“交回”企业劳动者,由企业劳动者自主管理并进行生产活动。企业在国家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下为社会需要进行生产,并把所生产的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交由国家代为占有。因此,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可分割的,最终合一于由国家所代表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另一方面,国家的生产资料代为占有权、计划和经营权与企业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和运用权即从事生产,是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结的,所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企业、个人虽有利益上的差别,但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三者是融为一体的。巩固、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企业、个人只是职责分工不同,没有什么根本利益的对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自主结合而成的社会是整个社会生产、占有和分配主体,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的同一主体。

第七,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的国家调节。当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国民收入)总量为一定时,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数量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因此,在国民收入(必要价值+公有价值)的分配中,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实际需要,在不同阶段科学地、有计划地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从而正确调节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的关系,使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两种生产、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两种需要得到和谐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论述“自由人联合体”时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50]马克思还提出,社会产品经过“社会扣除”之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51]。因此,在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中,我们既要考虑到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又要根据“社会扣除”原则,充分保证全社会的共同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是社会主义国家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八,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上看,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一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归属性,即这两部分都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所有、占有和使用;二是两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即这两部分都用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三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动态过程中,这两部分在量上都是绝对增长的。

但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必要价值是公有价值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量的增长又是必要价值不断增长的前提条件。因为,必要价值(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无论是在每一个工作日后,还是在每一个生产周期后,劳动者都要通过获得工资以进行个人消费,使劳动力得到恢复即再生产,才能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下一个生产周期中继续再生产出新的必要价值,同时创造出新增的公有价值。然而,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公有价值(Mp)一部分通过积累形成追加给劳动者的工资基金(ΔVp),投入下一个生产周期的扩大再生产,从而转化为在量上扩大的必要价值(Vp)。所以,只有公有价值量的不断增长,才能带来必要价值的不断增长。其次,劳动力再生产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用途。劳动力再生产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又分为数量上(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和质量上(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必要价值主要用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如劳动者用于养育子女的费用,以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并通过个人消费及其家庭消费,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公有价值则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其中,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形成积累基金中的ΔVp部分,用于追加劳动者的工资基金,在下一个生产周期,则转化为必要价值(Vp),从而实现劳动力数量上的扩大再生产;公有价值的另一部分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需要,以丰富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和推动劳动者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劳动力质量上的扩大再生产。第三,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商品生产的共同规律。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劳动者都要通过生产必要价值,用来满足个人或低或高的消费需要。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公有价值的生产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因此,必要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公有价值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第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则具有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公有价值生产的根本性表现为,公有价值的生产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提供现实条件,公有价值的积累和不断再生产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需要不断获得满足的充分条件;公有价值生产的主导性表现为,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主导的推动作用,因而它的发展程度也就成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性质、方向、水平、规模的基本标志;公有价值生产的整体性表现为,它客观上形成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在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占据主要地位,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全体劳动者的整体需要和整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公有价值生产的长远性表现为,它和必要价值生产相比较,必要价值反映了一种短期的经济效果,而公有价值对劳动者需要的满足是通过长期的经济效果表现出来的。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全体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实现。

总之,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实现条件(充分条件)。指出:“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52]所以,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更加具有重要性。从公有价值的生产的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关键,发挥着主导作用。

既然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追求公有价值,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把这一规律称为“公有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公有价值。作为揭示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其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由这一主要矛盾方面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53]。而生产公有价值,用于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公有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方面是公有产品即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只有公有价值的生产与不断再生产,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才能使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程度得到不断增长和充分实现。因此,公有价值的生产,或者说公有价值规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基本联系。它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因此,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有价值学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九,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是由其核心范畴与前序范畴、后序范畴构成的。我们认为,应当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必要价值与公有价值范畴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直接生产关系(狭义的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社会主义劳动的总产品包括生产资料补偿产品、必要产品和公有产品;社会主义劳动既是物质生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中,必要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并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并创造出公有价值。公有价值的矛盾运动,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公有价值的生产,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前序范畴,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包括以下五个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资本、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拥有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资本主义制度后,在无产阶级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是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它体现了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劳动力所有制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也归雇佣劳动者个人所有,但那只是形式上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分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雇佣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方式,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从而听任资本家的剥削和奴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是劳动者组成的集体,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合一的,即统一集中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身。

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本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首先是自主劳动:劳动者自己当家作主,自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自主进行有计划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实行按劳分配,自主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自主劳动中,充分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主人;是生产经营过程和劳动过程的主人;是生产经营成果和劳动成果的主人。这种自主劳动,一方面,由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决定,是自由劳动。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择业自由、消费自由和个性自由,从而也使劳动者支配的自由时间不断增加,逐步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是自主联合劳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控制生产过程、共同享有生产成果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和国家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的,所以,劳动者的自由劳动和联合劳动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结合是以自主劳动为前提的,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把这种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称为“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

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54]。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公有资本和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为依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根本利益一致,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合理分工、合作互利和平等竞赛,以实现劳动者自身需要和整体需要的商品经济形式。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从而商品流通也能够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或者在同一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产生。”[55]从国际范围内讲,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即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而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即同一共同体内部,公有制企业的不同机构之间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在全民所有制范围的经济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分为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次,相应地,社会经济活动也分为国民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两个层次,这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商品经济形式的主要原因。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管理分为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从而客观地存在着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这一矛盾运动中,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差别性所决定,相对独立的局部(企业)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形式而相互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和整体(社会)劳动的根本一致性所决定,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成为可能和必然。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后序范畴,主要有: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包括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积累和再生产;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即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和消费方式;等等。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由公有价值这一核心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前序范畴、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等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

本文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希望理论界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尤其是批评意见。任重道远,希望先生们共同努力!

注释:

[1]《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资本论》(第3卷)第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大林选集》(下)第5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6][17] 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90、4、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40][46][48][54]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2、130、190、190、12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6]卓 炯:《试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载《学术月刊》1961年第12期。

[7][8]卓 炯:《〈资本论〉体系与社会主义经济——扩大商品经济论》第37、91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9]宋 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10][11][31]《资本和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载《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7期。

[12][14]刘永佶:《主义·方法·主题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基本》第399、410-412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13][45]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第304、305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15][29]参见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80-8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20][21]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56、78、8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22]参见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61-62、“导言”第10-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24][25][35][36][37]参见巫继学:《自主劳动论要》第271-273、265-266、381、168、176、175、19-2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27][28][32][33][45]马仁典:《公本论》第155、4、219-220、3、4、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性范畴》,载《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38]卓 炯:《对剩余价值论的再认识》,载《学术研究》1980年第5期。

[39]逄锦聚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第346、341页,[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参见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1-13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42][49][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304、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谢 涛、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中国改革》,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8

2.经济法拓展了相关法律机制及能效

法律基础核心在于能效激发,倘若无法确保法律法规发挥作用效益于社会活动、关系运作之中,则其便丧失了生命力与价值。基于经济法视角,其相对于法律机制与相关能效,创设了平衡优化、系统规整与综合管控的思想。经济法注重权利救济,应科学击破框架禁锢,杜绝事后救济弊端,提升管理绩效。基于当前社会发展体现的复杂性状况,应科学依据各异的地域、空间、时机,选择灵活适应性方式进行科学优化,全面结合行政、民事与刑事方式,实现经济法的优化规整。同时,还应科学采用公私法结合的新型经济法模式,体现良好的社会性。面对体现一定独立特征的现实关系,例如市场与计划、公立与私立等,应基于社会利益视角,有效平衡关系利益,运用经济法优化平衡理念,体现其核心精髓与优质法律效能,解决实际问题。经济法可有效处理社会化实践发展中的经济矛盾,调节社会经济进程,实现目标整合,实施宏观管理,体现良好的政策功能。其通过应用快捷、高效、多变方式映射经济体制,体现经济功能规范,促进了社会经济建设与法律基础理论发展的有效互动及平衡提升。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9

(一)内容

“马工程”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工程。“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于2016年首次出版发行,该教材注重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建设及基础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即总论和分论两大模块。总论主要阐释经济法本质属性及宗旨、原则,明确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财税、金融及计划法律制度,而市场规制法是“两反一保”法律制度。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具有层次多样、覆盖专业广泛、学时学分存在差异的特点。从专业分布来看,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学等专业都有开设。另外,对于不同高校的同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时学分不尽相同,如山东省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理论课时以32学时为主,一般少于法学专业的48学时。

(二)方式

对于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五种。现针对各自的特点及其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适用性一一进行分析。1.传统讲授。传统讲授是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依据、以课堂为管道进行知识传送,学生被动接受的授课方式。该教学方式下,重点、难点内容比较突出,学生容易系统掌握课程的内容体系及各章节内在的逻辑关系。而“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重视经济法理论根基的建立,总论围绕理论知识内在逻辑关系循序展开,内容翔实全面,故适合采用该方式。2.启发教学。启发教学本着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掌握知识、提升能力的基本思路来组织课堂教学。它一般可细分为具体问题启发、案例启发、情景启发等。常见的启发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在课上或课前设置问题、案例,唤起学生的求知欲与创造性思维,进而实现授课目标。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的特点,奉行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即在问题意识的基础上,发散地展开探索,由此回应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故启发教学与经济法特性能够达成内在的逻辑自洽。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该方式通过相关的案例教学,培养与训练学生发现、解释、论证、解决问题的能力[1]。该方式广泛应用于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案例和热点问题都是很好的素材。概言之,案例分析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便于学生直观理解和掌握有关知识点,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4.专题研讨。对于经济法学中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教师可通过组织学生进行专题研讨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效果,如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制度。专题讨论通常以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典型案例为题材来进行,即教师给出题目或案例,学生在课下查阅收集资料、相互研讨,课堂上以分组的形式汇报,或者由学生针对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5.翻转课堂。翻转课堂的概念由美国学者于2007年提出,其核心理念是通过视频把浅层的知识传授移到课前课外,课中课内的时间则用来进行问题的解决及深层学习活动。对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来说,翻转课堂适用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学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首先,教师在课前发送录制好的章节视频给学生,同时配以一定的测试作业,学习目标是使学生初步习得最基本的知识和结构体系。其次,在前期回顾和作业检查的基础上,教师以典型案例为课堂讨论素材,采用小组讨论协作学习形式或个体独立探索形式引导学生学习,并在学生交流结果的基础上,及时给予反馈评价及综合论证分析。最后,教师布置课后作业,并进行答疑解惑。

二、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目标不明确

经济法是我国七大法律体系之一,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课程教学涵盖专业范围广泛,且在“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统一使用之前,各个专业教学内容差别比较大。作为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一直以来,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定位并不清晰,甚至被认为是让学生宽泛地了解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同时,经济法课程教学模糊了经济法特有的价值理念、原则和宗旨,且以往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名目繁多,有“实践创新型教材”“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等各式种类,不同教材的体系设置和内容编排上差异甚大。另外,经济法课程课时并不多,教师必须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讲解,且这种选择标准或重点内容不确定、不唯一,从而导致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杂乱无序,不够规范统一。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念,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是统一使用“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后,授课内容更趋于一致,但是有些教师并不一定按照“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内容来讲授,仍是讲解以往传授的法律知识,所以上述问题依然存在,即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不明确。

(二)教学方式多元化欠缺

高校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是法律的初学者,法律知识的储备非常有限,同时其前修课程只有全校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且该课程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相去甚远,这为教师开展多元化教学方式带来了一定难度。同时,经济法课程课时有限,为了加快进程,教师往往采用“灌输式”教学方式,学生被动接收信息,缺少互动和反馈,这对略显抽象和枯燥的经济法内容的教学是极为不利的,使得有些学生对教学内容一知半解,只能依靠机械的死记硬背,以便应付理论考试的需要。另外,案例分析所展示的案例往往是为某些知识点的教学而精心设计出来的,内容短小精悍,比较简单。然而,真实案例往往涉及诸多法律知识,常常超出学生的法律知识范畴,因此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也打了折扣。概括来说,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内容丰富、思想深邃,单一的教学方式无法有效达成教学目标,因此,如何利用有限课时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采用哪些教学方式开展多元化的教学,是教师应该反思、比较和总结的。

(三)考核方式简单

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以往常常采用传统讲授方式,导致教师无法一一知悉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努力程度及学习效果,只能以期末考试来确定最终学习成绩。同时,一般情况下,如果期中测试、考勤及课堂参与计为学生的平时成绩,也只占据总成绩比例的30%,占据总成绩比例更多的依然还是期末考试成绩(70%)。另外,由于教学方式单一,教师能够实施的只是学期结束前的期末考试,这样易助长有些学生平时学习懈怠、考前突击复习,只满足于考试通过的不良学风。换言之,经济法课程不应局限于一时、一次的考核,应注重学生学习全过程或全生命周期的考核,以激励学生养成踏踏实实的学习习惯。

三、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对策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的使用,统一了高校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内容,也避免了不同高校经济管理专业所选教材、所学内容差异过大的不足。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依据“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的特点,笔者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教学方式、教学考核三个方面提出了有效对策。

(一)厘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

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首先必须明确需实现的目标,方能做到在教学过程中具体地规划和实施。结合“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经济法课程教学需向学生传递经济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教师应通过向学生讲授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解释公平正义的法律含义及传递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公平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3]。同时,教师要清晰地阐释经济法蕴含的实质公正和平等正义的价值理念,说明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属性及实现总体效益的目标,引导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心。这是经济法的基石,是保证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也是应对经济法律制度丰富多彩且变动性强的基础。第二,经济法课程教学需培养学生经济法思维能力。即要使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规范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重视市场本身内嵌机制的作用,理性、谦抑、适度地对待经济问题。与此同时,国家经济政策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故教师应使学生充分关注国家经济政策,回应当前经济问题。第三,经济法课程教学需培养学生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学生要树立起自觉守法的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拥有人文思想,成为知法守法的国家建设者。另外,学生要从经济法视角思索经济问题,具有分析并解决一定法律问题的能力,以便为后续深造或在工作中继续学习法律知识打下基础。

(二)创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方式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新时代,重要的是要培养能学习、会思考、可解决问题、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因此教师需要革新教学方式[4]。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丰富而深邃,其特点决定了教学方式的综合性、多元化,因为单一一种教学方式不可能达成多重的培养目标,且每种教学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笔者对前文所述五种主要教学方式优势与局限的归纳总结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没有一种教学方式是万能的,它们各有特点,都有自身的长处和不足,因此需综合运用、相辅相成。首先,传统讲授虽然较为适合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教学,但总论有关概念、价值、理念、原则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教师还应不断运用问题启发和案例启发等启发教学方式,增强知识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同时适时以经济法具体制度规定予以佐证,实现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的融会贯通、和谐统一。其次,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具有知识点具体、应用性强等特点,且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关联性不强,因此应采用适宜的多元化教学方式。对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而言,有的章节适宜运用案例分析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如反垄断法律制度;有的章节则将翻转课堂[5]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效果比较好,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当然,每个章节都应有传统教授和启发教学作为基础,且教师作为总设计师和掌舵者,在综合运用这些教学方式时,要经营好课堂的师生互动,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完善经济法课程考核评价标准

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可以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并检测经济法综合运用多元化教学方式的效果。经济法课程教学方式的改革丰富了考核评价的标准,因此合理分配各环节所占的分数比例,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首先,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考核。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确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如通过小测试来评价;通过个人作业、小组作业进行评价;通过课堂讨论、课堂参与进行评价;等等。同时,过程考核评价也培养了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及书面、口头表达能力,且过程考核评价的分数比例应占总成绩的50%左右。其次,教师应以期末考试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价,以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应结合学生平时的考勤表现,促使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结语

高校经济管理专业要求培养具有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应用型人才,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就肩负着责无旁贷的责任。“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统一使用后,经济法课程的知识体系、教学目标趋于一致性和规范化,故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同时,为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经济法课程教学方式应多元化,即教师要综合应用多种教学方式,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另外,还要完善考核评价标准,注重过程考核评价,合理分配过程考核评价和最终考核评价分数比例,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经济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5(3):47-50.

[2]汪莉.经济法学教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中国大学教学,2014(4):52-58.

[3]颜红霞.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9(5):148-151.

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例10

关键词

经济法;民商法;经济规律;课程目标;内容体系

基金项目:

本文是2014年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法》精品资源共享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李炼,项目文号——粤教高函(2014)97号。

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的内容之一,而相应的《经济法》课程则在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加强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以下简称《经济法》,以此区别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相应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则称《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不仅对非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素养培养具有意义,也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素养培养具有借鉴价值。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我们的经济改革方向——让市场而不是政府在经济领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对《经济法》内容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和审视。

一、《经济法》内容体系的基本认识

(一)《经济法》课程目标错位

课程目标是指通过课程教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主要分为认知类、技能类、情感类和应用类等四个层次。课程目标决定着课程的教学内容、知识体系、组织安排及教学方法。然而,受法学专业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影响,许多高校长期以来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课程目标的区别,把《经济法》开设成了《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课程目标,是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对经济法律信仰,使之具有经济法律思维能力、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和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①。而《经济法》的课程目标,则在于学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学以致用”是其课程教学的核心目标,即掌握直接应用型知识,具有第一线实践能力②。显然,与《经济法学》的“职业能力”培养要求相比,《经济法》在认知、技能、情感和应用等四个层次上的要求,都应该降低。正是课程目标的错位,导致了《经济法》内容与教学的严重“法学化”。

(二)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确定纠缠不清

早期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都是建立在“大经济法”(又称广义经济法)概念基础上的,把许多民商法的内容纳入了其中。但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这种广义经济法的观点失去了立法基础。1993年我国《宪法》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义经济法概念更进一步失去了相应的经济学依据。从此,《经济法学》进入了狭义经济法时代,即只以纵向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制法为核心,民商法不再被包括在其中,即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相一致。但《经济法》则仍停留在广义经济法阶段,尽管具体内容也在与时俱进。于是,《经济法》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就深深地打上了经济法性质与定义之争的烙印。需要注意的是,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与定义之争,是以狭义上的经济法概念为基础的。但《经济法》却从来都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采用的是广义经济法概念③。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民法也可以说是经济法,而且我认为是最基本的经济法。④”这样,《经济法》在内容体系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理论与逻辑上的不自洽性。

(三)课程内容体系杂乱无章,无法体现经济规律

虽然在广义经济法概念下,根据其内容是否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还可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即包括民商法的内容也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的内容;另一种则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不涉及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市场的内容。但后者并不占主导地位。纵观已有的《经济法》的教材,各章前后顺序排列都比较随意,不仅单元模块的划分缺少学科依据,而且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联系也不强。对法学专业而言,《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经济法学》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宏观经济学,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居于本原地位。因此,《经济法学》也获得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之评价,以致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⑤。但是,在《经济法》中很少有教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为主线,对其教学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这与《经济法学》的所具有的经济规律性形成了鲜明对照。

二、《经济法》课程目标与内容体系的重新定位

(一)课程目标要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

在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时代,高校本科教学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专业技能和实用能力。《经济法》课程目标的确立,应尊重学生的本专业基础,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为导向⑥,从而构成对其本专业能力的必要支撑或补充。对一个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而言,宽视野、厚基础、重能力的目标是必要而恰当的。但就其中的一门课程而言,要完整地体现这一目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就《经济法》而言,所谓的宽视野,只能是非法学专业而不能是法学专业的“宽”;相应的厚基础与重能力也只能是指本专业而非法学专业的“厚”基础和“重”能力。显然,《经济法》课程目标的设计应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相适应,即应以其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注重法学思维模式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熏陶。

(二)课程内容体系应以民商法为基础

对非法学专业而言,《经济法》是一门专业基础课。而《经济法》的开设,就其初衷来说,是希望学生了解一些诸如合同法等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但这些恰恰不是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的内容,而是民商法的内容。与其说它是经济法,不如说它是有关市场经济或创造财富的法更为恰当。而从非法学专业的角度考虑,民商法的内容不仅构成了其专业素质的基础,也与其在专业中课程体系中性质与定位完全符合。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内容,则显然属于“奢侈品”的范畴。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主要内容,主要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识与经济合同法,并不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现在,随着市场在经济领域作用的提升,在客观上也为《经济法》的内容体系调整提供了新的机遇,从而有可能改变已有《经济法》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理论与逻辑上的不自洽性。

(三)要以“实用够用”为导向构建内容体系

在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说语境下的“实用够用”内含是很不相同的。为了克服现有《经济法》中存在的“法学化”倾向,我们需要对《经济法》的“实用够用”的标准重新界定。“实用”是指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对职业能力形成所不可或缺的单行法律内容,打破法学界各家各派对法学体系与内容上的理论划分。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就要以民商法为基础,辅之以体现学校办学定位与特色的法律内容(如金融法,但要侧重于其中的民商法属性,淡化其中的调控与监管属性),并删除一些非实用性的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内容,比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责任、产业政策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够用”是指课程内容要与其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相适应,注意平衡好各知识模块在课程中的学时或比例关系。在有限的课时内,只能设置与之相匹配的知识模块。况且,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使得在大学阶段一次性所获得的知识不足以够用终身,短短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更不足于使学生具备解决整个职业生涯中所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因此,“够用”是有时间节点的,应该是指在学生离开校园后的三到五年内,使之初步具备处理职业或创业相关法律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就为“够用”。必须强调,让非法学专业学生像法学专业毕业生一样拥有独立处理有关法律实务的知识与能力,这从来都是个“梦”而不切合实际。因此,《经济法》只能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理念,使之具备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的基本能力,法律细节和技术操作就交由法律人来完成好了。为此,《经济法》各知识模块的内容要以最低限度地满足专业需求为限,不作过深解读,简单实用为宜,够用有用为好。显然,对“实用够用”的定位,必需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专业所需内容宽泛、总学时有限、对各知识模块的要求不能过高等特点。在实际教学中,要求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介绍,点到为止,不要过分纠缠于细节规定,在“量”与“质”之间达成平衡。至于那些需要了解却无法细讲的具体规定,可通过师生交流或学习指导书来完成,也可以交由学生课下自主学习。90后大学生已经具备通过网络获取知识和学习的能力,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四)要体现通识教育的客观要求

我们反对为了提高专业针对性,按不同专业选择不同教材、设置不同教学大纲的做法。因为绝大部分文科专业所必需的核心内容都是基本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各专业对某些知识模块的要求有所区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人为主观性,进而表现为本科教育认识定位的局限性。实际上,这些差别也不足以突破课程整体内容框架。这也恰是通识教育成为本科教育发展趋势的一个客观基础。对此,以通识教育为导向,对课程内容体系进行重新划分是必要的,并已经成为各高校课程设置改革和探讨的现实要求。这就需要在具体确定不同专业共同知识内核的基础上,尝试重点模块式教学。就《经济法》而言,首先需要为全体学生设计必须学习的基础知识和共同知识,从而提炼出教学重点模块。至于如何满足各专业对经济法各单行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全可以交由任课老师在此模块下有选择地进行特色或个性化教学。要在《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上,为在教学中充分体现和发挥教学自治原则留有一席之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通识教育不仅有利于实现或符合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管理要求,也有利于鼓励自主创业的新“就业”观念的实践。对于后者,《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也必须予以充分关注。因为民商法在本质上具有鼓励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创造财富的立法导向,从而构成了自主创业实践的法律基础。

(五)要以鼓励创造财富和自主创业为主线

市场经济是创造财富的有效运行机制,《经济法》内容体系的重整,要揭示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在各单元模块之间明确其逻辑关系。《经济法》由传统法学学科衍生而来,与其它部门法一样,其以权利义务作为观察、思考、解决经济问题的基本线索,用“法律的眼睛”看市场,用“法言法语”阐释市场规律,《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无不充斥着传统法学的理论框架、内容和术语。但《经济法》从来都是一门以市场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其发展从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汲取了有益的营养并藉此获得了正当性基础,经济规律或企业成长规律本身就构成了经济法的逻辑“龙骨”。在新形势下,我国的经济增长已不能再依靠“强”刺激。总理已经就未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政府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制定三张清单,即“权力清单”,讲清政府应该干什么;“负面清单”,指明企业不能做什么;“责任清单”,政府要起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三张清单”具体地说明了政府和企业、民众各自应该担任的角色,也体现了我国对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创新思路⑦。由此标志着中国财富配置将发生历史性大逆转⑧,一个草根创业大众创新的浪潮正在九州大地涌动,也为《经济法》内容体系逻辑主线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以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新改革为契机,明确鼓励大众创业、草根创业和积极创造财富为主线,可以揭示各知识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经济法》不能单独以传授法律知识为唯一目标,教师应充分了解所授专业的基本内容,以法学学科的视角结合专业学科的需要传授法律知识,解读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创业与创造财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行为和现象、法律特征和法律规范,围绕职业行为包括创业与创新行为讲授《经济法》的内容。在相应内容体系建构上,应当以经济管理思维理顺各知识单元模块内外之间的逻辑关系,使经济法不再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异质学科,由此帮助学生获得知识、思维同源的同质学科体验。

三、《经济法》内容体系的阶段性实践

基于我校财经金融类的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需求,我们把《经济法》所指的经济法,定义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课程目标为,通过对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及其实际应用的培训,使学生了解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与其从事职业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使之初步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有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素质和经济法治意识,能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为今后从业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课程整体教学要求为,正确认识《经济法》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牢固掌握《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重要法学和经济学概念,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把握经济法的具体规定及内涵;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和依法而为的思维与方法,提高案例分析和防范经济风险的能力与自觉性。与此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适应,在我们的《经济法》阶段性实践中,其内容体系包括五部分:

(一)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单元只有一章,即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为课程学习的入门章节。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概述、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等,其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诉讼时效是其重点,学习关键在于理解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和掌握若干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内容是与市场经济有关的重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第二单元: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二章,即第二章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与第三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要求在初步了解我国企业基本形态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等基本概念。本单元强调要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从资本实缴制到折衷制再到认缴制、从公司登记的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进一步简化程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变化,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和理解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与依法经营的关系,牢固树立财富创造与经济自由相统一的现代公司制度理念。其教学主线是:鼓励和保护财富创造及其财富创造者积极性。

(三)第三单元: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三章,包括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和第六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本课程的重点。物权法律制度要以物权法定原则为核心,培养学生的财富和产权保护意识。合同法律制度要以契约自由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为骨干,培养学生重合同、守信用的契约精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以激励市场主体通过自由创新的方式创造财富为导向,使学生明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项鼓励天才通过智力投资创造财富的集经济、管理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制度,是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口号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产权明确与产权保护。而产权的自由流通与交换,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主体创造财富与财富积累的基本途径。因此,产权确认、保护、流通与激励是第三单元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内容的教学主线。其中,产权保护、流通与激励是本单元内容的基本精神。

(四)第四单元:金融法律制度

本单元共三章,包括第七至九章的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既与我院办学的行业定位密切相关,也突显了本课程的特色。其中,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证券法的“三公三反”原则和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教学的基本要点。第四单元金融法律制度与前三个单元的关系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创造离不开金融支持和金融法治建设。本单元中各章的逻辑关系是,任何企业的成长壮大都需要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与服务;但为了分散银行风险,科技创新型和大型公司的资金需求,则应更多地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而企业经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风险,借助保险制度进行规避或为之保驾护航就是必然的选择。为此,本单元的教学应注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实体经济与以金融为核心的非实体经济的关系,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理解金融业的规律与特点,实现两者的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

(五)第五单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本单元只有一章,要求重点了解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实际需要且常用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五单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维护经济自由和保护、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制度并行不悖,而且其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和实现劳资两利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更被称为第二宪法。因此,本单元强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乃自由或经济自由的应有之义,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鼓励财富创造的经济。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产权制度鼓励财富创造行为和维护自由竞争的环境,产权的确认、保护、流转和对竞争自由的呵护是经济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内在驱动,以其为逻辑主轴自然也就成为重构《经济法》内容体系的不二选择,课程第一、二、三和四单元之间的逻辑关系正是根植于此。而第五单元与前四个单元的关系是,创造财富是有底线的,即必须建立在人类文明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其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是本课程的教学重点。

四、结语

我们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也只是刚刚开始。其内容体系是否较为科学和可行,是否有效解决了原有《经济法》课程目标与内容体系上的不足,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讨,更需要时间和不断实践。但在新晋本科院校应用教育风涌云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如何在基础课程教学中贯彻应用精神?……新时期、新任务、新挑战,《经济法》还在路上——朝着中国改革必须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的方向⑨!

作者:陈叶茂 李炼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谭正航.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基本定位.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8).

②巩丽霞.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10).

③《经济法》中讲民法内容的典型代表教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法.中国财经出版社(每年更新)。较早的此类教材有:黄中明主编.经济法概论.西南财大出版社.1994;吕开然,等.经济法基础教程.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④高程德.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⑤李文琪.多重思维培养目标下的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新课程研究.2013(2).

⑥韩雪琴.职业能力培养框架下经济法教学材料体系的创制.辽宁高职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