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5 16:54:31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1

从世界范围看,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代办模式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代办模式是指,强制保险由国家设立的特定机构经营,保险公司根据该机构委托代办强制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业务,并根据业务量收取手续费。在代办模式下,强制保险的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保险公司收取固定的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国家在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时一般奉行“无盈利无亏损”原则。日本即为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负盈亏原则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政府只负责监管,不承担经营风险。美国等国实行的是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从国外经验看,目前尚难说代办模式与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哪种更为合理。因此,我国在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时对两种模式均可借鉴,但问题是,不管选择哪种模式,均应在具体经营制度与经营模式之间保持统一:如果选择代办模式,则保险公司应只能收取代办手续费,既不允许赚取其他利润,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选择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则应实行微利原则。

《草案》第7条规定,“ 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第6条规定,“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前述规定虽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应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但未明确保险公司是为自己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还是替国家代办;虽规定保监会根据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但未明确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亏损国家要不要补贴、保险公司的盈利是否可用于股东分红等。经营模式是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强制保险具体经营制度的建立,并最终妨碍该制度的实施及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应完善强制保险经营主体的规定

《草案》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根据前述规定,我国对强制保险经营主体采取审批制与指定制相结合的制度。从立法目的看,实行审批制的目的是提高强制保险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实行指定制的目的,是在经营主体不足时可通过指定方式补充经营主体,以确保强制保险市场有足够的保险提供者,防止强制保险制度因保险供给不足而陷入实施困境。可见,该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具体方式和实际效果看,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中资保险公司”内涵外延不明确。“中资保险公司”并非法律概念,其是指全部股本由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持有的保险公司?由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保险公司?还是只要出资人中有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就属中资保险公司?对此《草案》并未明确,相关法律也未作规定。由于《草案》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有权经营强制保险,因此,中资保险公司的定义将直接影响相关保险公司的利益及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在我国,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条例》第2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包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三种。从逻辑上说,一个保险公司不可能既是外资保险公司,又是中资保险公司。因此,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扩大及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国外资本越来越深地参与国内保险事业,纯粹的全部由“中国资本”投资的保险公司已经为数不多。目前,合计占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约70%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通过境外发行股票方式实现了资本的国际化,这些公司是否还属“中资保险公司”不无疑问。虽然在保监会的网站上,它们仍被置于“中资保险公司”之列,但它们的股本中均有外资,且持股比例均在25%以上。因此,严格地说,它们应属外资保险公司之列。如果严格执行《草案》规定,则这两家保险公司应无权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但离开这些大保险公司的参与,其他保险公司恐怕将难以提供充足的强制保险供给。

2、有歧视外资保险公司的嫌疑。平等原则是WTO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全面开放保险业是我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强制保险属商业保险的一部分。因此,在行政法规中明文禁止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有违WTO协定项下的平等原则,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另外,如前所述,外国公司通过参股或投资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中资保险公司”的方式,完全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其结果是,我们不仅没有实现禁止外国资本参与强制保险业务的目的,而且还背上了歧视的骂名。

3、有政府摊派的嫌疑。在当代社会,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学说已从书本走入现实,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这一本质并未改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其应有权选择退出该市场。但《草案》第5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由于这是由保监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添加的负担,因此,其与税收等对任何主体均一视同仁的负担不同,其类似于政府摊派,只不过这种摊派有行政法规为后盾。而且,由于《草案》规定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由保监会审批,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申报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过苛条款的方式,来抵制保监会的指定。另外,由于《草案》罚则部分未规定保险公司拒绝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被指定时拒绝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监管机构并不能奈之如何。这也大大降低了保监会指定经营之规定的可操作性。

因此,《条例》关于强制保险经营主体的规定还需完善,特别是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平等与及经营自由理念。

三、对受害人财产损失赔付的规定尚需再 斟酌

《草案》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确立了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过错进行赔付的原则。从法律上说,保险合同属合同之一种,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非不得约定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某一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并非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也并非完全依据其责任大小,即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过错进行赔付,则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 :

第一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无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其须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赔偿;第二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有过错,且根据相关法律须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过错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已经确定,则保险公司处理有关被保险人的赔付事宜较为简单,但在被保险人过错程度未被确定时,则保险公司将难以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并非任何交通事故处理中均有责任划分。这样,要求保险公司依被保险人过错进行赔付,在操作上将产生一定难度。

另外,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过错进行赔付,也会产生被保险人有过错时能得到赔付、无过错时却不能得到赔付,过错大时多得赔付、过错小时却少得赔付的情况。这等于说谨慎驾车的结果是得不到赔付或少得赔付,鲁莽驾车反而能得到赔付或多得赔付,这无异于鼓励被保险人不谨慎驾车。应当说,这不符合保险原理,也不符合法律规范鼓励人们良好行为的目的。

可见,按被保险人过错程度进行赔付并不合理。我们认为,强制保险属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只有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强制保险才予赔付。至于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草案》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实际情况予以决定:既可规定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只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也可规定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全部赔偿。

四、应明确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

受害人对保险人是否有直接求偿权,这不仅是责任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也是责任保险实践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强制保险中,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尤为重要。对此,《草案》第27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2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定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草案》对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既未直接肯定,也未明确否定。对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时应否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有人持肯定观点,其理由为:1、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如果不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将影响此目的之实现。2、从国外实践看,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具有直接求偿权。有人反对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理由为:1、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易引起混乱。2、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会使保险公司陷于大量的纠纷之中,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及其理由均不无道理,但立法只能采取一种立场,而且必须采取一种立场。因此,不管不立法者对此持何种态度,均应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而不能绕着走。否则,实践中将会产生大量纷争,《草案》的可操作性也将大打折扣。

五、需完善救助基金的规定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与强制保险关系密切,因而不少国家和地区均将其规定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即为适例,《草案》中也规定了救助基金。但该规定在以下方面尚需完善:

1、未明确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救助基金在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这是规范救助基金及救助基金运作的重要前提。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13条规定,“为履行损害赔偿基金的义务,应建立一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团体,于本法生效时视为成立。”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为……,应设置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以下简称特别补偿基金)。前项特别补偿基金为财团法人。”如果法律地位不明确,必然对其之运作和设立目的之实现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在《草案》中对此予以规定。

2、救助基金的来源需扩大。为实现救助基金的设立目的,必须保证救助基金有充足的经费来源。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救助基金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目的将落空。《草案》规定了救助基金的五个来源,即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除前述来源外,我们认为,救助基金还应有以下来源: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放置保险标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罚款。二是保监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罚没收入,包括对非法从事强制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强制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实施拒绝或拖延承保强制保险等行为的罚没收入。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且无受益人和继承人时,应由救助基金作为受益人。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2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106

1 COSO新框架产生背景

1 1 旧框架的产生

COSO委员会(全称: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nization of the Tredway Commission),是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该组织就内部控制、企业风险管理(ERM)和舞弊防范提供领先思维和指引。COSO委员会于1992年《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旨在帮助公司或组织制定和评价其经营、合规和财务报告目标的内部控制体系。该框架后,很快得到了美国联邦储备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重视,被广泛应用于政策、规则制定及管制中,例如AICPA于1996年的《审计准则第78号》(SAS 78),表示全面接受COSO报告的内容,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内部控制框架取代内部控制结构。随后,众多企业应用COSO 框架以更好地控制其实现预定目标过程中的活动,该框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不断应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1 2 ERM框架的产生

虽然1992年的COSO框架在帮助组织制定和评价其内部控制体系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内部控制系统中会计与审计的色彩太重,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标准过于主观,把企业经营和管理中一些重要职能(例如目标设定、战略规划、核心竞争力培育、风险评估和管理等)排斥在内部控制触角之外,以及没有充分认识到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至关重要性等(张安明,2002)。

为了解决这些遗留的问题,同时由于COSO 框架在诞生10多年后,西方发达国家爆发了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财务舞弊案的会计丑闻,从而使得业界和监管当局更加注重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比如,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SOX法案的404条款,要求公众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披露,注册会计师也要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计。

在这样的背景下,COSO 委员会结合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于2004年更新了 COSO 框架,了《 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简称“ERM 框架”)。该框架的内容涵盖了 IC-IF 框架的内容,提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重要构成要素、原则与概念,并集中关注风险管理,为董事会与管理层识别风险、规避陷阱、把握机遇进而增加股东价值提供了清晰的指南。由于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要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从而促使企业以更新后的 COSO 框架为标准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大大地推动了COSO内控框架在世界范围的应用。

1 3 COSO新框架的产生

近些年来,组织的业务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标准的要求和复杂程度的大幅提升;对公司治理监督期望的提升;对风险以及基于风险的方法的更多关注;市场和运营全球化成为大势所趋;企业以及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包括外包和战略供应商等。其次,20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产品的彻底崩盘、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事件、安然丑闻以及较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机等大规模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失败案例的发生,反映出管理层僭越控制、利益冲突、缺乏职责分离、透明度不足或欠缺、风险管理未加统一协调、董事会监督无效等内部控制问题,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企业各层面对内部控制框架的能力和责任的预期越来越高,对其能防范和检测舞弊的要求亦不断提升。综合这些因素,COSO在1992年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所要实现的新目标,即反映业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扩大经营和报告目标以及使促进内控有效性的原则清晰化,相应地更新了背景、扩展了应用和将要求进行了清晰化,从而产生了2013年新框架。

2 对COSO新框架的理解

2 1 COSO新框架的构成

COSO新框架的成果主要包括两部分:内控―整体框架(2013年版)以及新框架实施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案例汇编。

内控―整体框架(2013年版)包括内容摘要;框架和多份附录;评估内控系统有效性的解释性工具应用指南。主要包括内控的核心定义,目标的分类,内控的组成要素以及内控有效性的需求。

新框架实施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案例汇编旨在帮助用户在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上使用新框架,是一系列的与应用新框架中的原则相关的方法和案例。它提供了实际的方法和案例说明了五大要素和原则是如何应用到财务报告流程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实施阶段。这些方法和案例是分别于五大要素和17条原则相对应的,并且描述了原则的不同方面是如何体现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上的。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财务报告中如何应用内控原则的案例和方法;近20年来的营运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各种实体的案例,包括公立、私立、非营利以及政府机构。

2 2 COSO新框架的内容

2 2 1 对内控的理解

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影响,旨在为企业运营,报告以及合规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运营目标是为了保证实体运营的有效性和效率,包括运营和财务业绩目标以及保证资产免受损失目标。报告目标主要由外部财务目标、内部财务目标、外部非财务目标、内部非财务目标构成,包括保证可靠性、及时性、透明性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制定的其他准则或者规定。合规目标就是要求该实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2 2 2 内控有效五要素对应的17大原则

有效内控的五个要素分别是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监控活动。控制环境是所有其他内部控制组成要素的基础,管理层的态度和企业组织结构更是定下了内部控制的基调;风险评估意味着分析和辨认实现目标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内部控制的前提;控制活动是旨在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信息与沟通旨在取得及时、确切的信息,并进行有效的沟通,为内部控制提供条件;监控着眼于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作,起到剂的作用。

对应控制环境的五个原则:一是企业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的承诺;二是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制定及其绩效施以监督;三是管理层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建立目标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组织架构、报告路径以及适当的权利和责任;四是企业致力于吸引、发展和留任优秀人才,以配合企业目标达成;五是企业内部控制责任人的问责制度。

对应风险评估的四个原则:一是企业制定足够清晰的目标,以便识别和评估有关目标所涉及的风险;二是企业从整个企业的角度来识别实现目标所涉及的风险,分析风险,并据此决定应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三是企业在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时,考虑潜在的舞弊行为;四是企业识别并评估可能会对内部控制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对应信息和沟通的三个原则:一是企业选择并制定有助将目标实现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活动;二是企业为用以支持目标实现的技术选择并制定一般控制政策;三是企业通过政策和程序来部署控制活动:政策用来确定所期望的目标;程序则将政策付诸于行动。

对应监控活动的两个原则:一是企业选择、制定并实行持续及/或单独的评估,以判定内部控制各要素是否存在且发挥效用;二是企业及时评估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有关缺陷及时通报给负责整改措施的相关方,包括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2 2 3 内控三维“立方体”结构

立方体的列从左到右依次是运营、报告和合规目标,每个企业都会制定相关目标以及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和计划。立方体的侧面,如下图所示,则揭示了企业的目标既可以从整个企业的层面来设定,也可以针对企业内部具体的部门、业务单元和职能部门来设定(包括销售、采购和生产等业务流程),同时也描绘出了大多数企业等级式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立方体的正面是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代表立方体的行。详见下图。

内控三维“立方体”结构图

立方体描述了以下三者之间的直接关系:企业目标(即企业所要力求实现的);内部控制要素(即企业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以及业务单元、法务单元以及企业内部的其他结构单元(即内部控制要素运行的各企业层面)。每个内部控制要素都跨越和适用于所有三类目标,并在企业的各个层面均适用。

3 COSO新框架的进步

COSO新框架延续旧框架的几方面是:内控的核心定义;三种类型的目标以及内控五要素;有效内控需要五要素的共同作用以及管理层判断在设计、实施以及进行内控过程和评估内控有效性方面的重要作用。之前已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COSO新框架相对于旧框架进步的几方面是:考虑到了环境的变化,即更新旧框架的原因;报告目标的扩展,提出了三个企业目标;五要素的17项原则的补充以及增加了对运营和非财务目标的案例分析,即同时发行的《新框架实施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案例汇编》一书。

4 COSO新框架的局限性

框架虽然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但依然存在局限性,即有效的内控系统可能也会导致内控的失效,因为内控系统并不能阻止错误的判断或决定,并且外部的事件具有不可控性,都可能造成内控的失效。因而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而非绝对的保证。具体讲,局限性包括以下几方面:作为内部控制先决条件所制定的目标质量及其合适性;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的潜在判断缺陷;管理层在应对风险和建立控制时对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因人为原因(错误或失误)而导致的可能的内控失效;控制可能会因两人或多人相互勾结而被规避以及管理层绕过内部控制职能及相关决定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美国COSO制定 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M].方红星等,译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刘立峰 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3(2)

[3]储稀梁 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背景、内容、理论贡献与启示[J].金融会计,2004(6):14-16

[4]陈汉文,吴益兵,等 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后续进展[J].会计研究,2005(2):82-86

[5]李宁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的突破及其启示[J].金融与经济,2006(5)

[6]卢卫卫 走近COSO(三)――如何评估风险 深交所,2005(10):50-54

[7]邓春华 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及发展建议[J].审计研究,2005(3):72-75

[8]刘静,李竹梅 内部控制环境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5(2):73-75

[9]金P,李若山,徐明磊 COSO报告下的内部控制新发展――从中航油事件看企业风险管理[J].会计研究,2005(2)

[10]林斌,舒伟,李万福 COSO框架的新发展及其述评――基于IC-IF征求意见稿的讨论[J].会计研究,2012(11)

[11]李享 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回顾与启示[J].审计研究,2009(1)

[12]刘霄仑 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3

【中图分类号】 F56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23-0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于2016年修订并颁布了新的租赁准则――IFRS 16,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新准则对服务性行业影响较大,相关行业包括零售批发业、航空业、专业服务业、健康医疗、运输与基建、娱乐、电信等。根据普华永道的研究,航空业是除零售业之外在资产负债方面影响最大的行业[1]。根据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国内会计准则很可能将同期执行新规定。如果国内会计准则参照IFRS 16制定相应的租赁准则,因资产负债率提高等原因,将对国内航空公司的融资、经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一、负债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上升

(一)经营租赁租金予以资本化将增加负债规模

新的租赁准则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除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标的资产价值低于5 000美元的小额资产租赁外,其他租赁需要同时在资产上反映为“使用权资产”,在负债上反映为“租赁负债”,金额相同,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进而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金额,应按照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但续租权、购买权或其他合同约定的事项也可能影响确认额。

飞机是航空公司最重要的营运设备,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实现既定的运力规模,航空公司需要持续引进飞机。但因飞机的投资回收期很长,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全球大型航空公司资产负债率一般在50%以上,普遍在65%以上,2015年全球主要航空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如表1。

为了控制资产负债率,过去航空公司会选择以经营租赁飞机替代购买飞机,同时经营租赁能让飞机引进和退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成为最重要的飞机引进方式之一,几乎所有航空公司都会合理配置一定的经营租赁飞机。据统计,2015年全球航空公司经营租赁飞机的比重约占43%,国内主要航空公司的飞机引进方式如表2。

除春秋航空外,三大航的经营租赁飞机占比均较全球航空公司平均水平低,受新租赁准则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也不可忽视。如果未来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全部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将增加航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总额,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航空公司本来资产负债率已经相对其他行业偏高,同时租赁资产比重和价值也较大,无疑会雪上加霜。

(二)国内航空公司资产负债率升幅估算

以上述国内航空为例,简单将各公司披露的经营租赁未来最低应支付租金按照6%的折现率折为现值后列入资产和负债,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如表3。

因各公司的经营租赁飞机占比不同,已签订的合同期间及剩余期间不同,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以2015年披露的数据估算,对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在2.0―7.1个百分点之间,平均影响4.1个百分点,经营租赁占比越高,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越大。

二、成本费用前移,所有者权益下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现有准则对经营租赁费在损益方面的会计处理原则是: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2]。

新准则对经营租赁费的会计处理参照融资租赁原则,即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一)整个租期内成本前高后低

随着经营租赁合同的执行,剩余应付款基数(简称本金)逐年减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融资费用(简称利息)将逐年减少,新准则对经营租赁租金的会计核算原则导致成本费用前高后低,与现有准则的直线法存在差异。

假设某种飞机每架月租金为人民币250万元,租期10年,折现率为6%,租金一年预付两次,某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引进此种飞机20架。

最低租赁付款额=250×12×10×20=600 000(万元)

半年折现率=6%÷2=3%

折现总期数=10×2=20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A×((1-1÷(1+i)^(n-1))÷i +1)×n=(250×6)×((1-1÷(1+3%)^19)÷3%+1)×20=459 714(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600 000-459 714=140 286(万元)

2019年新准则导致的差异为表4第1期和第2期的合计数,即20架2018年底经营租赁的飞机对2019年的损益影响为1.12亿元。

由于上述例子只测算2018年引进20架经营租赁飞机的情况,是假设2018年一次性增加,对次年的损益影响很大。一般情况下经营租赁飞机是逐年引进,即可能同时存在8年或9年前引进的飞机,将部分抵销上述影响。目前航空公司仍处于规模扩张状态,新增经营租赁飞机的租金趋势是逐年增加的,则新准则下成本费用将比现有准则高,导致当年利润减少。

(二)准则生效当期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

新准则除了对执行当年的损益造成影响外,对年初未分配利润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上述例子为例,假设这20架飞机为2013年12月31日引进的,在2019年1月1日调整时将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3.37亿元(表4第1―10期差异合计数),如果某航空公司经营租赁的飞机达200架,合同和租金与上述例子一致,假设平均已租年限为全部租赁年限的一半,对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将高达33.7亿元,假设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 000亿元,调整后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约3.4个百分点。

三、财务风险提高,管理成本加大

(一)偿债能力指标变差,增加对外融资的难度

偿债指标除前述的资产负债率外,还包括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等主要评价指标,前者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后者反映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障程度。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

已获利息倍数=税息前利润÷利息费用

新准则执行后,增加了负债规模,同时减少股东权益,部分租金费用转为利息费用核算,使得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变差。银行、租赁公司、债券评级机构如根据这些指标评价企业的财务风险,可能产生提高风险级别、降低信用等级的情况,导致资金成本上升,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升级。

航空业是高负债的行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是引进飞机的主要资金来源,执行新准则将导致财务杠杆进一步上升,增加融资难度。特别是仍处在快速扩张期或机龄较年轻的航空公司,由于租期内成本费用前移的原因,盈利能力和净资产都会比原准则下降低,融资将更加困难。

(二)账面外汇债务增加,提高当期汇兑损益风险

航空公司引进飞机一般以美元计价,虽然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兴起,但是租赁公司出于对资金来源汇率的控制等原因,一般仍以美元作为租金的定价货币。

按照现有准则,租金根据付款时的汇率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在后续收益的几个月内摊销,汇率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只涉及当期租金部分。但是根据新准则,参照融资租赁记账原则,需要在飞机引进时根据当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后续汇率变动不影响租赁的资产价值(历史成本),但是负债需根据期末的汇率进行调整,汇率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涉及全部未支付的租金。

例如,某公司2019年11月30日租赁一架飞机,租金为每月35万美元,租期10年,租赁期内总租金为4 200万美元,11月3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5。假设折现现值为3 218万美元,2019年12月1日支付租金35万美元,按实际利率法测算含利息15万美元,2019年12月1日汇率为6.5,2019年12月31日汇率为6.7。

(三)会计核算复杂,影响业务预算管控

新准则把经营租赁费的会计核算由简变繁,本来一笔易懂的租金变成了需要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复杂的公式计算,一般非财务人员难以直接从金额上理解租金对公司效益的影响,预算控制成效弱化。其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按照新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成本费用下达给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很难理解,操作性较差;二是如仍按照现有准则的方式下达预算给业务部门,但谈判租期的长短将影响当年的利息费用,事前财务人员不能准确进行差异调整。执行新准则,经营租赁由费用化转为资本化,企业可能需将其列入投资范畴,从而影响企业的内部控制流程、决策程序及预算控制方法,增加企业的内部协调成本。

四、主要应对措施

(一)修改合同条款

根据租赁准则的定义及规定,探讨修订现有合同相关条款,调整部分标准合同版本,在不影响未来一定时期总成本的情况下,尽量签署短期合同,争取满足豁免资本化的条件。

根据现有合同,测算采用新准则后对当年损益和年初权益的影响,在谈判可行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合同条款,缩小影响金额。

(二)调整系统设置

经营租赁在现有准则情况下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较低,不需要复杂的统计和计算。但是新准则需要每月对每项经营租赁资产的租金的利息、汇兑等进行计算,系统设置难度加大。付款后已实现自动账务处理的,同时需要修改系统的科目设置、映射等。

航空公司除了经营租赁飞机存在租期长、飞机架数多的情况外,还存在租赁机场候机楼办公室、两舱休息室和柜台,办事处等机构租赁房屋,甚至租赁航材等情况,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持,手工很难准确完成日常的成本费用计算工作。

(三)完善预算考核指标

新租赁准则的执行,对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经济增加值、当期利润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应提前做好测算并调整指标值,避免考核指标严重偏离实际情况。

会计核算准则的复杂化,导致相同受益期内的核算成本费用长期与实际现金流出存在差异,增加企业管理的难度,甚至不利于企业的日常管理。企业可充分考虑管理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转变业务部门的预算考核方式,以部分消除核算会计复杂的规则导致财务与业务之间的沟通问题。

(四)控制外汇风险

经营租赁租金资本化核算,将加大企业负债的账面外汇风险,可通过签署人民币租金合同,或者采用远期购汇等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全部外币负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利润的风险。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4

(一) 科学性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企业当中针对财务预警系统所采用的检测方式和技术指标的建立等,都需要满足相关的科学理论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营销管理预警指标体系计算出最为精确的结果,对企业今后所开展的活动进行相对的指导。如果在企业营销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当中,违背了科学性的原则,企业营销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判断,就会出现严重的错误,从而使得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 灵敏性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企业所建立的财务预警系统可以让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能够快速的展现出企业的营销业绩量变化,便于营销管理者能够根据所产生的情况变动,以最短的时间做出相对应的处理措施。按照营销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当中的灵敏性原则,企业单位在进行财务预警系统的建立时,需要选择一部分和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有着极为密切联系的高关联度指标开展测试工作,帮助企业在进行情况分析的过程当中,以最为精准的数据结果做出最佳的应对措施。

(三) 直观性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在企业所建立的营销管理预警系统当中,对风险进行预报工作时,需要以最为清晰直观的方式进行反映,预警系统当中所给出的信号一定要十分简单,这样才能帮助营销管理人员更好更快地做出判断。若在财务预警系统当中,所开展的预报工作所给出的信号极为复杂,管理人员便可能延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情报的解读,由此产生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四) 动态性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企业当中的财务预警系统,不但需要对企业之前所出现的情况进行考虑,同时还需要对企业进行的发展走向做出相关的评估预测。所以,企业当中的财务预警系统,其实还需要开展动态分析。简单的讲,若财务预警系统针对企业所开展的监测时间越久,企业管理者就会有更高的管理素养。除此之外,动态性原则还表现在企业当中的财务预警系统建设不能一劳永逸,必须要根据当前社会的具体发展状况,对财务预警系统开展不断的优化和改良,让财务预警系统始终保持高度的先进性。

二、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

构建营销预警指标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在进行产品营销的过程中,使得其所出现的一些销售错误与不安全销售行为能够始终处在营销预警指标体系的监视当中,帮助企业有效杜绝营销逆境。又因为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其销售风险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会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所以从解析营销当中的基本风险着手,是构建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的重要思路。

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因为销售环境可能存在较为多样性的变化,再有就是目前国内市场商品的激烈竞争也导致的营销环境日益复杂,所以在营销过程中,会对营销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对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进行构建。并且还需要按照环境原因的内容与形式,根据影响原因的特征和分类对预警标准进行构建。同时参考企业在进行产品营销的过程中所开展的问卷调查所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对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进行完善。在对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开展构建的过程当中,还对该体系的覆盖面进行了斟酌,并在此基础上,对需要重点培养的覆盖面进行了筛选,同时参考了定性指标,以求可以以最好的效果对企业产品营销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

三、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的操作和应用

企业单位在建立好销售风险的指标体系以后,便需要立即使用风险指标体系来对营销过程中的风险开展评估预测,以此为系统所开展的风险警报进行准备。针对企业在进行产品营销过程中风险的评估与预测,笔者使用了多原因综合评价法,该方法是把企业营销预警指标体系当中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进行综合考量,按照各个指标的取消综合以此得到一个企业产品营销预警值,依靠总的预警值对企业在进行产品营销的过程中,营销风险对营销效果所产生影响,由此起到对于营销风险的警报作用。

针对企业进行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风险影响原因开展分析时不难发现,针对企业产品营销过程中风险的预测是一个多原因的过程,能够表现其本质特征的标准有许多,这些标准有些是可以用数字进行表示的,而有些却不能用数字进行表述。

例如:针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差异度的分析,只可以使用“非常大”“较大”“较小”“非常小”等非定量形容词来开展描述,而这些词语在营销预警指标体系当中,是缺乏直观性的,所以需要使用模糊数学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处理。针对营销风险的综合性评价是较为常见的涵盖有多个原因的、需要人们综合考虑的问题。同时,一些存在模糊性的评述,便需要使用数值值域进行表示,具体步骤如下。

(一)将判定原因集进行确定。设营销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是一个评价指标的集合,数学上记作:S={S[,1],S[,2],S[]3...,S[,n]}

(二)设置评价结果。在设定好营销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判定原因之后,管理人员就需要在评价结果当中的数值值域进行判定,在模糊集合之中,里面所含有的元素和模糊集合之间含有从属关系,即隶属程度。完全的从属关系在数学上记作V=1,隶属程度的取值范围在0到1之间。在进行风险管理预警过程当中,指标体系当中的各个数据和风险之间所产生的对应联系使用隶属程度进行标示,隶属程度的取值就是各个指标当中风险的等级档次。

(三)开展对营销指标评价结果的模糊统一。企业进行产品营销指标的评价结果指的是这个指标在某一段时间当中在这个评价结果的值域范围中所占有的比例,它的计算方式为:首先,对某个营销指标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当中,在评价结果中的出现次数开展统计。其次使用所统计出来的次数除以这个特定时间段的总时间(月数或者年数),得到的结果就是这个指标的凭借结果。在一个指标当中,结论值的总和为1。

(四)评价权数的确定。企业需要按照各个指标的重要性程度,给予各个指标对应的权数,指标重要性越高,权数值也就会越高,由此形成凭借指标元素的权重集合。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5

答:尼思・阿罗认为,在民主社会,集体决策规则应满足下列标准:(1)无论选民的偏好结构是什么样的它必须能产生种决策。如果某些人具有多峰偏好,选举过程仍不会崩溃。(2)它必须能对所有可能的结果进行排序。(3)它必须对个人偏好作出反应。具体来说,如果每个人都认为A优于B,那么,社会的排序必须是A优于B。(4)它必须前后一致。即A优于B,B优于C,则A必定优于C。(5)社会对A和B的排序只取决于个人对A和B的排序。这个假设又被称为不受被选方案影响假设。(6)排出独裁。社会偏好绝不能只反映单个人的偏好。阿罗经过研究后认为,一般来说,要找到一个满足所有这些标准的规则是不可能的。不能指望一个民主社会能够作出一个前后一致的决策。该结论被称为阿罗不可能定律。

比较行政管理性支出和其他购买性支出的区别。

答:作为政府的购买性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与其他购买性支出相比具有特殊性。

首先,公共行政部门所提供的行政管理,是面向全社会的一种管理,其数量与价值都不能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其管理对象和接受管理的主体不具有排他性,因而行政管理属于纯公共产品范畴,其支出也必须由政府财政予以提供,因而政府提供经费的来源,是向全体社会成员收取的税收。

其次,从直接生产与消费社会财富的角度看,行政管理支出属于非生产性的社会消费性支出。

财政补贴的含义和特征是什么?

答:所谓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财政补贴具有以下特征:

(1)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额、补贴的期限等都必有按照一定时期的政策需要来制定。

(2)灵活性,财政补贴不是一经确定就长期保持不变的,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政策需要及时修正和调整财政补贴。

(3)时效性。财政补贴作为一种政策手段,是为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必有依据一定时期国家的政策需要来制定。当国家的某些政策发生变化时,财政补贴也必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阐述科斯定理的涵义。

答:科斯定理的涵义是:在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它还可以解释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的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这可通过双方之间的谈判自然地实现,产权赋予不同的人,只是会带来收人分配结果的不同。

从国内外公债管理的经验分析,影响公债规模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公债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水平;(2)生产关系类型;(3)安定政治背景;(4)国家职能范围;(5)财政政策选择;(6)金融市场状况;(7)公债管理水平。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家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

简述阿罗不可能定律。

答:在多数规则下,一般来说,要找到一个满足民主社会公共选择标准的规则是不可能的。不能指望一个民主社会能够做出一个前后一致的决策。该结论被称之为阿罗不可能定律。

简述编制部门预算的必要性。

答:(1)有利于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2)有利于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3)提高了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4)部门预算是完整的功能预算的基础。

简述财产税的特点。

简述财产税的特点和功能。

答:特点:(1)税源固定,有利于地方政府征收管理;(2)财产税不易转嫁,税负一般由纳税人承担;(3)财产税可调节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

功能:首先,财产税可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提供充裕的税源;其次,财产税能够调节财富不均,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公平;再次,财产税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

简述财政补贴的涵义和特征。

答:所谓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财政补贴具有以下特征:(1)政策性。财政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额、补贴的期限等都必须按照一定时期的政策需要来制定;(2)灵活性。政策补贴不是一经确定就长期不变的,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政策需要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3)时效性。财政补贴作为一种手段,是为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必须根据一定时期国家的政策需要来制定。当国家的某些政策发生变化时,财政补贴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简述财政投融资的涵义及特征。

答: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为目的,运用信用手段,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政府金融活动。

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它既不同于无偿拨款,也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投资范围要严格的限制;(2)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3)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简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差异。

简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主要差异。

答:(1)制定政策的主体有差别;(2)政策目标有区别;(3)政策手段有区别;(4)政策时滯不同;(5)对利率的影响不同;(6)对投资的影响不同。

简述常见的国有资产经营方式。

答:常见的国有资产经营方式有:(1)国有资产的股份制经营。(2)国有资产的集团经营。(3)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4)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5)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

简述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对西方国家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影响。

答:(1)制定符合执政党利益集团的各项经济政策;(2)制定相应经济政策,取得选民支持,争取连选连任;(3)制定、实施某些适当顾及反对党和其他社会阶层利益的经济政策。

简述公共收费的功能。

答:(1)体现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目标;(2)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3)稳定市场物价。

简述公共投资的范围以及政府开发公共投资的原因。

答:政府公共投资的范围主要涵盖那些对整个国民经济体系起到基础性作用,有利提高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的,但同时又是微利或无利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产业投资和农业投资等。

基础产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决定其很难单纯依靠私人投资主体的力量来完成,而应当由政府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共同完成。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由于其自身的产业特点,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时常受到自然和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外于不稳定的环境中,因此需要政府加以扶持。

简述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的主要区别。

答: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1)投资效益目标不同。(2)投资规模不同。(3)投资方式不同。(4)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的领域不同。

简述公共物品的公共供给方式、理论依据以及其他供给方式。

简述公共物品的公共供给方式及其理论依据。

答:公共供给是政府通过税收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弥补产品的生产成本,免费为公众提供产品,用于公共消费。以萨缪尔森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此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实现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是高昂的,并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因此,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

此外,公共物品还可以通过混和供给、私人供给等方式供给。

简述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答:当满足下列条件的时候,由私人供给公共物品便存在可能:(1)私人供给的公共物品一般应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2)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3)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

简述公共物品私人供给需要的条件。

答: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某些公共物品,需要一系列的条件:(1)私人供给的公共物品一般应是准公共物品;(2)准公共物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3)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4)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制度。

简述公开市场业务的优点。

答: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参与有价证券买卖,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从而直接影响货币供给量和利率的一种操作方法。与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相比,公开市场业务有明显的优越性:(1)公开市场业务使中央银行能够随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及试探性的操作,还可以进行逆向操作,灵活调节货币供给量;(2)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主动出击,不像再贴现政策那样,处于被动地位;(3)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供给量进行的是微调,不会像准备金率的变动一样产生震动效果。

简述公开市场业务的优越性。

答:(1)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能够随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及试探性的操作,还可以进行逆向操作,灵活调节货币供给量;(2)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主动出击,不像再贴现政策那样,处于被动地位;(3)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供给量进行的是微调,不会像准备金率的变动一样产生震动效果。

简述公债偿还的方法。

答:公债偿还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买销法;(2)比例偿还法;(3)抽签偿还法;(4)一次偿还法。

简述公债发行的条件。

答:公债发行条件是指国家对所发行公债及其有关的诸多方面以法律形式所作的明确规定。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债品种、公债发行权限、公债发行对象、公债发行数额、公债券票面金额、公债发行价格、利息率、对公债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规定等。

简述公债市场的主要功能。

答:公债市场的主要功能有:(1)公债市场为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有效的渠道;(2)公债市场可以进一步引导资金流向,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3)公债市场是传播和获取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4)公债市场还能够为社会闲置资金提供良好的投资场所。

简述公债与税收和政府信用的区别。

答:政府信用是指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取得的信用,或以债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及其信用活动,所以说公债是政府信用的一种形式。

税收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取得的收入,同国家取得公共收入的其它方式相比,税收具有其鲜明的形式特征,即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政府及政府所属机构以债务人的身份,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同有关各方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这种收入的依据是政府信誉,所以相较予税收,公债有着自愿性、有偿性。

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2015年1月试题]

答: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协定适用的范围。协定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两个方面,这是国际税收协定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2)免除双重征税问题。免除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包括:明确所得概念、协调各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免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等;(3)保证税收无差别对待;(4)消除和减少国际逃税。

简述国际税收中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2016年1月试题]

答: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三个:(1)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以法人居民的公司总机构所在国为判定标准;(2)注册所在地标准,即按照某国的法律规定,在该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3)公司的控制权所在地标准,即以公司的实际控制管理中心所在国为标准,判定该法人为该国的居民。

简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含义。

答:(1)集中收入管理,一切财政性收入均纳入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单一账户;(2)集中支出管理,原则上一切财政性支出均应在实际支付行为发生时才能从单一账户支付出去,支付对象一般应是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3)集中账户管理,设置与国库单一账户配套使用的国库分类账户,集中反映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简述行为税的特点和功能。

答:行为税具有课税对象单一、税源分散、税种灵活的特点。开征特定行为税的功能,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进行调节,达到国家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目的,一般带有“寓禁于征”的性质。

简述合理确定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关系的意义。

答:合理确定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重要意义在于:(1)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2)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3)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既影响公共需要的满足,也影响个别需要的实现。

简述基础设施的特点及公共投资的必要性。

答:(1)基础设施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少基础设施消费者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如果由私人部门投资会造成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现象。因此,必须以公共部门投资作为主体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2)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如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放任私人投资,容易产生垄断经营,服务质次价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政府

部门公共投资介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形成良性经济运营环境,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3)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入大,技术要求高,有的项目本身只有微利,甚至无利可图,适合公共部门进行投资。

简述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

答:经过长期的国有资产经营的实践证明,要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1)政企分开;(2)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4)分级所有、分级管理;(5)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企业职工)之间物质利益关系;(5)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简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

答:(1)应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2)准确界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实现分类监管和改革。(3)推进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改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简述课税权重叠的情况。[2017年1月试题]

答:课税权的重叠有三种情况:(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2)各国对来源地的不同解释造成的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3)各国对居民身份标准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居民税收管权的重叠。

简述目前各国通过多边协商合作治理外部效应的主要途径。

(1)在联合国范围内开展多边协商合作;(2)由个别国家或国际组织发起,多国政府参加,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调合作机制。

简述区域经济政策的功能。

简述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功能。

答: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功能就是对全国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统筹和协调,指导各个区域的经济的发展,把每个区域都纳入到全国经济发展之中,充分发挥地区间的优势和潜力,为全国经济发展做贡献;

根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协调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与全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重点发展区域与其他区域发展的关系;

根据平等互利、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协调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关系,推动区域之间分工与合作;

根据加强民族团结、增强国家凝聚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调的原则,协调经济发达区域与经济欠发达区域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

简述如何加强我国公共收费问题的管理。

答:根据我国公共收费管理现状,结合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公共收费管理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收费,依法理财;(2)以政府预算管理为核心,加强公共收费管理;(3)加强公共收费监督。

简述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答: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简述社会保障的功能。[2013年1月试题]

答: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制度作用予社会各个方面所体现出的本身具有的内在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功能;(2)风险分担功能;(3)收入再分配功能;(4)维护社会稳定功能;(5)调节宏观经济平衡的功能。

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内部资料]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所有制结构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在分配制度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注重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3)在运行机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运行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和有效性来配置资源,政府在此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功能。

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公共投资的作用。

答: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公共投资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政府进行公共投资是弥补市场失灵、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2)通过政府进行公共投资,有利于强化国有经济在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领域的地位;(3)政府公共投资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

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再分配;(2)经济稳定和发展;

(3)资源配置。

简述税负转嫁的特征。

答:所谓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其所交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税负转嫁作为一种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2)税负转嫁是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对税收负担的一种再分配;(3)税负转嫁是和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的,而且价格的升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负转嫁引起的。

简述所得税的缺点。

答:所得税的缺点主要体现为:(1)所得税收入不够稳定。(2)所得税的累进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生产劳动的积极性。(3)所得税计算较复杂,征管难度较大,容易出现偷漏税等情况。

简述所得税的优点。[2017年6月试题]

答:所得税的优点主要有:(1)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2)税负不易转嫁;(3)征税环节单一,不存在重复征税;(4)具有“内在稳定器”的特征。

简述特殊利益集团影响公共选择的主要途径。

答:(1)向议员等决策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表达本集团的愿望,进行劝说和游说,以影响其投票决策;(2)以游行、静坐、示成、罢工等形式,向政府或立法机关施加压カ,力图在公共决策中达到其目的;(3)直接或间接地向议员或政府官员行贿,以达到改变公共决策,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简述我国编制部门预算的必要性。

答:编制部门预算的必要性有:(1)有利于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2)有利于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3)提高了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4)部门预算是完整的功能预算的基础。

简述我国预算编制的程序。

答:我国政府预算编制的组织程序按“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上两下、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大致过程如下:(1)单位、部门提出概算;(2)下达预算收支指标;(3)编制汇总预算;(4)审批预算。

简述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

答: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1)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3)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4)加强法制建设,政府依法理财、依法行政。

简述现阶段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现阶段,我国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1)社会发展领域公共物品供给不足。(2)公共物品供给城乡差别突出。(3)公共物品供给方式改革有待深化。(4)公共物品供给效率有待提高。(5)公共物品决策机制有待改革。

简述消费税的特点。

答:消费税是各国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与其他流转税种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消费税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2)征收项目有较强的选择性,税率差异大,可充分发挥对消费的调节功能。(3)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4)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等。

简述消费税的作用。

答:消费税在国家税收制度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稳定、可靠地筹集组织财政收入。(2)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3)有利于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缓解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

简述影响公债规模的主要因素。

答:影响公债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水平;(2)生产关系类型;(3)政治安定背景;(4)国家职能范围;(5)财政政策选择;(6)金融市场状况;(7)公债管理水平。

简述预算编制的原则。

简述预算编制的主要原则。

答:政府预算的编制是有意识地确定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计划行为,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目前预算编制采用的主要有四项原则:(1)完整性原则,国家预算必须包括政府的所有财政收支;(2)准确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预算时,财政收支数字应进行科学的测算;(3)合法性原则,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文;(4)年度性原则,任何一个国家的预算编制,都必须有时间的界定,通常为一年。

简述增值税的类型。

答:根据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的处理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生产型增值税,指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二是收入型增值税,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税金扣除;三是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一次性全部抵扣当期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额。

简述债务风险管理的环节。

答:债务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的技术,它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几个环节。

简述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

简述政府采购的特点。

答:政府采购,是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为了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事业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团体为了开展业务活动,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及劳务的行为。

与似然采购相比,政府采购有以下特点:(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2)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3)采购管理的公开性;(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5)采购的数额巨大。

简述政府对市场垄断治理的途径。

答:政府对市场垄断的治理主要有两种途径:(1)利用法律手段打击或限制过度竞争产生的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政府管制,价格由政府控制或

指导,并对服务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限制这类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简述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答:在当代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建立了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除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外,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收入分配差距导致个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不同。(2)保障社会公平。(3)商业保险市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简述政府区域经济政策的功能。

答:区域经济政策的基本功能就是对全国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统筹和协调,指导各个区域的经济的发展,把每个区域都纳入到全国经济发展之中,充分发挥地区间的优势和潜力,为全国经济发展做贡献;根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协调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与全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重点发展区域与其他区域发展的关系;根据平等互利、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协调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关系,推动区域之间分工与合作;根据加强民族团结、增强国家凝聚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调的原则,协调经济发达区域与经济欠发达区域之间的关系,促进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

简述政府收入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主要作用。

答:在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政府通过组织收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1)政府收入的数量,在决定资源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2)政府收入是政府进行公共支出的前提条件;(3)政府收入也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简述政府外债的主要功能。

答:政府外债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借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它的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政府外债可以促使本国社会经济更快发展;(2)利用政府外债是各国进行经济建设、政治角逐和军事战争的重要手段;(3)通过举借政府外债发展基础设施,为社会经济发展准备条件。

简述政府支出的分类方法和用途。

答:政府支出的分类方法有:按政府职能分类、按经济性质分类、按支出具体用途分类、按其功能分类和其他分类方法。按政府职能对政府财政支出分类,可以分析一定时期内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重点,以及政府职能的变迁;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析政府预算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和选择,以及政府对市场运行干预的广度、深度;按支出具体用途分类可以全面地反映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有利于各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更好地对各项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按其功能分类有利于体现政府各项支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功能、作用,可分析资源在不同领域的配置状况。

简述政府组织收入的原则。

答:政府组织收入应遵循以下原则:(1)发展经济,培养财源的原则。(2)杜会各阶层利益兼顾的原则。(3)合理负担的原则。(4)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简述直接税的特点。

答:直接税的特点是:(1)税负不易转嫁;(2)税收弹性大,税收收入不够稳定;(3)税负较为公平;(4)计税较复杂,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简述中位选民理论的内容。

答: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中位选民理论是说在多数裁定原则下,假定选民的偏好是单峰的,则选择的结果是由中位选民的偏好决定的。

简述资源税的特点。

答:资源税的特点有:(1)对特定资源征收;(2)调解级差收入,体现社会公平;(3)调节资源收益,节约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简述资源税的特点和功能。

答:与其他类型税种相比,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对象针对性较强,征收范围较窄;(2)从量定额计征税款,简便易行;(3)实行差别税额。

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源税具有十分重要功能:(1)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调节资源开发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公平竞争;(3)为政府组织更多的财政收入。

简述组织政府收入应遵循的原则。

答:主要包括:(1)从发展经济入手,增加政府收入的原则;(2)利益兼顾的原则;(3)合理负担的原则;(4)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简要回答我国当前公共收费问题解决的方法。

答:根据我国公共收费管理现状,结合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公共收费管理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收费,依法理财;(2)以政府预算管理为核心,加强公共收费管理;(3)加强公共收费监督。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政企分开;(2)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4)分级所有、分级管理;(5)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企业职工)之间物质利益关系;(6)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

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贸易政策主要是指一国政府为实现其促进或限制对外贸易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规范、措施。一般来讲,贸易政策主要包括:(1)关税政策,如针对不同商品进口或出口征收的从价税和从量税等;(2)非关税措施,如针对不同领域实施的进口配额、许可证、自愿出口限制等;(3)促进出口的扶持政策,如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措施。

如何认识市场失灵与政府经济的必要性?

答:一般而言,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有些领域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达不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也就是达不到经济学所讲的“帕累托效率”。从各国市场经济实践分析,市场失灵有各种各样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2)公共物品;(3)外部效应;(4)信息的不对称性;(5)市场的不完整性;(6)收入公平分配;(7)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合理性的依据。既然这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就需要政府干预。

什么是财政投融资,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答: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为目的,运用信用手段,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政府金融活动。

财政投融资不同于一般商业投融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投资范围要严格的限制;(2)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3)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财政投融资的作用是将财政融资的良好信誉与金融投资的高效动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政府进行公共投资的较好方式。

什么是政府经济?如何理解政府经济?

答: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政府经济:(1)政府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各级政府;(2)政府经济的客体是政府所参与分配的部分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宏观调控的国民经济系统;

(3)政府经济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政府收

入、政府支出以及宏观经济管理;(4)政府经济的依据是社会公共权力;(5)政府经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世界各国政府公债偿还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世界各国政府公债偿还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买销法;(2)比例偿还法;(3)抽签偿还法;(4)一次偿还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有哪些?

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政府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2)政府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是指通过干预、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达到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稳定经济职能,还意味着实现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目的。

(3)政府资源配置职能,是指通过政府经济活动,引导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流动,形成一定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税负转嫁的特征是什么?

答:所谓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其所交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作为一种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第二,税负转嫁是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对税收负担的一种再分配。第三,税负转嫁是和价格的升降直接相联系的,而且价格的升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负转嫁引起的。

外部效应(外部性)有哪几种类型?这些类型是依据什么标准划分的?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6

二、次级债监管新规对提高偿付能力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9日出台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作为对2004年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与旧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提高了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但同时,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了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目前,发行次级债是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要方式,但同时必须关注它对提高偿付能力效果的局限性。

第一,次级债不能构成核心资本,在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时只能计入附属资本。《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发行了次级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大大增强。

第二,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金额的限制。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保监发〔2011〕66号)(以下简称“第13号规则”)的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这说明利用发债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有条件限制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果净资产不足,即使发行了次级债也无法或者无法全部计入实际资本。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7

2013年5月14日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委员会)正式了最新版本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以下简称“COSO新框架”)。COSO委员会同时设定了为期一年半的过渡期(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12月15日),要求使用者在过渡期内应当尽快地转换自己的应用流程和相关文件,以适应COSO新框架。COSO新框架所替代的原COSO框架随着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强制推行,目前仍是全球应用最为广泛的内部控制指导框架。在此背景下,为什么要COSO新框架?COSO新框架有哪些重要的更新?对于在美上市以及其他中国企业有什么启示?本文一一探讨。

一、为什么要COSO新框架

COSO委员会于1992年《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以下简称“COSO旧框架”),获得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特别是为在美上市的公司提供了一个主要的使用框架,协助其依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时至今日,这一经历时间考验的框架仍然被视为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评估领域的前沿文件。

COSO委员会COSO新框架主要是基于持续优化的精神,考虑到过去二十多年来商业环境已变得大为不同。例如:对公司治理监督期望的提升;对风险以及基于风险的方法的更多关注;市场和运营全球化成为大势所趋;企业以及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包括外包和战略供应商;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法律规范以及各种标准的要求和复杂程度也都大幅提升等。

此外,更重要的是大规模的治理和内部控制失效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如上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产品的彻底崩盘、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事件、安然丑闻以及较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机。这些失败案例进一步提示出内部控制需要关注的重点:管理层逾越控制、利益冲突、缺乏职责分离、透明度不足或欠缺、风险管理不能统一协调、董事会监督无效,以及导致职能失调或渎职行为的薪酬结构失衡等。

虽然没有哪个内部控制框架能够应对上述所有问题,但毫无疑问,自COSO1992年版框架以来,已发生了太多改变。因此,鉴于这些变化,对旧版COSO框架进行更新,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此外,企业各层面对内部控制框架作用的预期越来越高,对其能防范和监测舞弊的要求不断提升,所有这些因素都推动了COSO委员会对已颁布二十年之久的框架做出更新。

二、新旧COSO框架的对比分析

新COSO框架文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COSO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版)》,包括三部分内容:内容摘要、新的框架及多份附录以及提供解释性工具的应用指南。上述内容主要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定义、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及原则、内控有效性的相关要求等。二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法和案例汇编》,主要就如何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运用内部控制基本原则进行举例说明,对20年来商业和运营环境变化进行讨论分析,并提供了各类企业案例,如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类型组织。对比2013版和1992版新旧两份COSO框架内容与思路,可归结为“三变,三不变”。

(一)COSO框架内容与思路的“三不变”

1.内部控制的核心定义基本保持不变。COSO新框架对内部控制的定义仍为:内部控制是一套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实施的程序,以合理确保有关运营、报告以及合规的目标得以实现。虽然更新后的定义反映了报告目标的扩展(详见下文讨论),但整体结构与旧框架保持了高度的一致,仍是强调了内部控制的全员性、程序性以及对控制目标的合理保障性。

2.内部控制五要素基本保持不变。COSO新框架保持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活动等五大要素。COSO新框架保持了:企业目标(即企业要力求实现的);内部控制要素(即企业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以及业务单元、法务单元以及企业内部的企业结构单元(即内部控制要素运行的各企业层面)等三者之间的直接关系的描述,仍然强调了每个内部控制要素都跨越和适用于所有三类目标。

3.评估内控有效性的原则与方法基本保持不变。在内部控制定义、立方体结构以及各个维度与COSO旧框架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内控有效性的原则与方法也基本维持不变。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仍然是基于原则的方法,根据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来进行评估。一个有效的、能够确保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保证五个要素全部存在、发挥效用,并且共同运行。

此外,COSO旧框架下提出的自上而下,基于风险的评价原则、流程及控制的识别方式、风险及控制矩阵、包括穿行测试、控制测试在内的评估手段、控制缺陷识别、评价及汇总模式以及缺陷、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的相关评估标准都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新旧二版COSO内控框架有许多相似之处,新框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旧版本保持了本质上的一致性。

(二)COSO新框架内容与思路的“变化”

1.内部控制目标进一步扩展。与旧框架相比,COSO新框架扩大了报告目标范围,将原有的财务报告目标扩展到非财务报告目标。扩展后,报告目标总共涉及四类报告――内部财务、内部非财务、外部财务以及外部非财务报告(如内部控制报告、企业遵循ISO9001的情况报告、可持续性报告等)。除了外部财务报告外,其他三类报告均是新框架下增加的报告目标范围。这些变化一方面体现了近年来,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提供更多非财务信息,以更好掌握企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内部期望通过多类型的管理报告提升管控与预判能力的需求。

2.内部控制框架体系进一步完善。COSO新框架最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列出了17项原则。所有原则均适用于运营、报告及合规三类控制目标,从而使新框架更加以原则为导向。为更精确地理解每项原则,新框架还提供了79个关注点。具体举例说明如下:控制环境要素的第一个原则是:“企业显示出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的承诺。”新框架为该原则提供了四个关注点:(1)确立“高层态度”。董事会和企业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都需通过他们的指示、行动和行为证明诚信和道德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支持内部控制系统发挥作用。(2)建立行为准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与诚信和道德价值相关的预期都在企业的行为准则中进行定义,并得到企业所有层级人员以及外部服务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的理解。(3)评价对行为准则的遵守情况、实施有关流程。根据企业的行为准则来评估个人和团队的表现。(4)及时处理变差情况。及时识别偏离企业行为准则的情况并予以统一整改。通过上述“17项原则+79个关注点”的模式,COSO新框架进一步充实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内容,为企业实施新框架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与指导。

3.内部控制框架进一步体现了时代感。一是新框架反映了科技日益深入所带来的变化。信息技术已经从用于处理批量交易的庞大的独立主机环境,发展为高度复杂、分散且移动的应用程序,其中不仅涉及诸多实时活动,并且横跨众多系统、组织和流程。日益先进的技术会影响所有内部控制要素的实施方式。二是新框架更深入地讨论了有关治理的概念。这些概念主要涉及董事会以及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治理委员会,从而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会监督对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至关重要性。三是新框架加强了对反舞弊预期的分析。新框架关于舞弊的论述明显增多,并且将舞弊单独作为内部控制的一项原则,并就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三、应对举措与借鉴

COSO新框架的实施对于国内企业会有哪些影响呢?总体来讲,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在美上市公司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完成新框架的转换工作;二是其他企业可吸收、借鉴新框架的核心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内控体系。

(一)在美上市企业应对举措建议

在美上市企业需要遵循《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的要求出具内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需要列示企业所依据的内部控制框架。COSO旧框架将在过渡期(2014年12月15日)后废止,SEC的相关人士指出:“上市企业持续沿用1992年的内控框架,可能招致SEC就上市企业使用内控框架是否符合恰当的、公认的框架要求的质询。”因此,对于在美上市的近百家中国企业来讲,2014年需要完成由旧框架向新框架的转换工作。

转换过程中,企业应注重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评估COSO新框架的主要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评估的影响。一般而言,这项工作开展的主要形式是对标,即将公司现有的控制手册中的流程或控制与新框架下的“17项原则+79个关注点”进行对比,分析公司控制手册是否已经满足新框架的要求。对标发现的差异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公司实际已经存在但尚未纳入内控手册的控制,需要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的基础上,识别对应的控制并纳入到控制手册中;对于公司实际缺失的控制,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设计具体的控制并执行。二是更新公司的内控自我评估方法和流程,确保涵盖新框架中的目标、控制要素和17项原则。在美上市公司需要对2014年内控自我评估的方案进行自我审视,分析评估的内容与范围是否涵盖了新框架的主要部分。特别是对于前述对标发现的差异内容,需要补充到2014年内控自我评估的范围进行评价。三是根据更新的内控自我评估方法和流程对公司内控要素及17项原则进行整体评估。新框架并未就现行的控制测试、穿行测试、访谈等测试方式提出新的要求或调整,因此,企业在实施新框架下的内控自我评估时,主要的调整应集中在评估的内容上,以及对于一项特定的评估内容由原有的穿行测试调整为控制测试等。四是编制并保留相应的文档资料,形成管理层转换采用新框架的支持性资料,并就方法、流程中的重大变化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沟通。一般而言,保留的文档资料应包括管理层对新框架的差异分析、对标工作方案、对标工作底稿、内控自我评估调整说明、内控自我评估评价底稿,以及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的材料。

由于外部审计师也需要依据新框架开展2014年内控审计工作,因此,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需要做好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与协同,了解审计师在执行新框架下的主要变更,对于企业做好自身的新框架遵循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企业需要向外部审计师提供相应的新框架转换文档,以证实公司切实开展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转换工作。

(二)其他企业应对举措建议

从2011年国内企业逐步全面推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以来,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实施,企业内部的风控意识逐步增强,一些程序性不合规的操作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企业普遍面临转型发展挑战,开源节流,从内部控制中要效益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更高期望。因此,构建适合本企业的、以风险为导向、重点突出的内控体系日益重要。

COSO新框架根据全球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关注重点,可以作为企业强化管控的重点。如,新框架强调了对外包业务的管控。当前,专业化经营是许多企业获取规模效益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外包业务也因此应运而生直至蓬勃发展。许多企业在享受外包业务带来的快捷、便利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外包业务的风险。将企业的一项业务操作委托他方处理,如何保证受托方的工作质量符合本企业的要求,如何保证委托方不出现重大风险从而导致本企业受到波及,这里以委托投资为例进行简要说明。当企业运营产生较多剩余资金时,很常见的一种操作就是进行资本投资。由于资本投资本身具有较高专业性,很多企业会选择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代为进行资本运作。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固然投资收益与产品报价是关注的重点,但是投资管理人的风控能力也需得到高度的关注。在美国、英国、澳洲、卢森堡、日本、中国香港等地的发达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人内控鉴证报告被广泛地纳入到需求方案说明书之中,成为各投资管理人参与发达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入门槛之一。该类报告为投资管理人根据具体鉴证准则,聘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就投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设计,或内控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报告,其目的是供委托人了解和评估投资管理人的风控情况,目前国际上较为常见的有ISAE 3402报告。企业作为委托方取得一份投资管理人的内控鉴证报告无疑会为企业委托投资资金的安全系上“安全带”。目前国内投资管理人出具内控鉴证报告的较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对于外包业务风险的忽视。

此外,COSO新框架提出的17项原则,为企业持续优化自身的内控体系提供了借鉴。如:控制环境要素的第五个原则是:“企业对于目标实现过程中负责内部控制的个人实施问责。”该项原则强调了内部控制体系中“人”这一要素的重要性。企业在构建内控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明确重点管控环节的控制责任具体在哪些部门、岗位。否则就会出现“事前无人评估风险、事中推诿转嫁工作、事后无法追究责任”的尴尬情景。

再如,风险评估要素的第三个原则是:“组织在整个实体层面识别可能威胁组织目标实现的风险,以便判断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该原则强调了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固有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有目的的收集、确认、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应对这些风险。而在现实过程中,企业往往没有对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对于风险的判断、分析甚至应对,更多依赖具体管理人员的既往经验或盲目执行。

控制活动要素的第三个原则是“组织通过制定政策(以明确控制期望)和具体流程(将控制期望转换为具体行为)来贯彻控制活动。”该项原则明确了内部控制的主要载体,即政策和流程。也就是说,只有将控制以政策、流程的方式固化下来,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控制的落实与执行。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企业已经识别的控制措施是否都已经涵盖在具体制度、实务中。对于那些没有制度依托,靠口传心授、约定俗成传递下来的控制,是否需要加强评估与检查来确保控制的执行力。Z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8

财务风险指的是企业所面临的一种经济风险,是企业的财务活动未来的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这里提到的财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财务的活动成果,也就是收益;另一方面指的是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偿债、营运以及获利能力等。财务风险指的就是财务实际结果比预期结果要少,财务状况变坏的情况。此外,财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损失性与收益性、可预知性与可控性等特点。

二、电力财务风险概述

电力企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能源企业,电力企业的健康运行保证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的生活需求。电力企业和普通企业一样都存在着财务风险,但是由于电力企业其别于其他企业,它的财务风险也与其他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电力财务风险的表现

由于电力企业主要经营的是电力供应、安全供电、电网维护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为:政策性风险、供需失衡风险、电费回收风险、资产设备效用风险、融资风险、投资风险以及筹资风险等。

(二)电力财务风险的特征

电力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就是将电能通过输配电装置安全、可靠、连续、稳定地销售给广大客户,满足其在经济建设以及生活用电的需要。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其财务风险主要有:受政策影响大、资产负债率偏高、客观存在、不确定性、与收益正相关、全面性、损失性等特征。

三、财务风险预警概述

(一)财务风险预警含义

财务风险预警指的是以企业的财务数据、生产或者是预算方案、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为基础,依据财务风险预警理论,通过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分析选定预警指标、设置警度、观察风险指标异动,最终达到在财务危机发生前向有关部门发出警报并且提出规避建议的目的。

(二)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作用

第一,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具有监测作用,财务危机的爆发不可能是突然发生的,是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逐渐积累下来的,最终才达到不可控制的局面,出现财务危机的爆发。财务预警系统可以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测,及时发出警报避免财务危机的爆发。第二,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具有识别作用,识别作用指的是预警系统不仅可以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发出警报,它还可以及时找到出现财务危机的决定性因素,这样就可以为管理者制造时间和空间,尽快地找到解决方法,有效防止财务危机的爆发。第三,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还具有借鉴作用,财务预警系统能够详细地记录危机的产生以及处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这样就为以后提供了经验,而且能对现有的管理制度提供改善意见,可以消除潜在的隐忧。

四、构建电力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原则

对于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来说,最关键就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观察财务指标细微的变化,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识别出潜在的一些财务风险,为经营决策者提供依据,通过防范风险的发生来减少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在选择财务风险指标时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预知性原则

预知性原则指的就是企业根据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的变化,来预测财务的发展变化的趋势,总结并且制定出这一指标合理的数值,达到有效的界定企业管理经营的状态。

(二)敏锐性原则

敏锐性原则指的是财务风险指标要具备敏锐的反映出企业财务发展方向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整财务系统的一些变量以及参数,合理地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控制财务指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这样就可以减少财务危机发生的几率。

(三)整体性原则

电力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整体,自然它的财务风险指标监测也要全面完整,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对待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产生的原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为企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考虑。

(四)关联性原则

关联性原则指的是电力企业各项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也相互配合。在对指标值进行分析时,要将所有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都涵盖在内,要考虑到各个环节的关联性,以便更好地监测和预防财务风险的爆发。

(五)实用性原则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9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说文解字》曰:“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它不仅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然而,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近年来,保险领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而必须用法律来保障社会信用。对此,新《保险法》予以高度关注,从总则到分则,处处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以及违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规范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诚信原则始于罗马法,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先后确立了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地位越发重要。他已为不少部门法规定为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为维护保险秩序,从而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新《保险法》在“总则”别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在保险活动中的特殊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已,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与此相反,那种哄骗对方、不讲信用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对诚信原则的亵渎,甚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并就保险人的询问,尤其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亦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当然,若投保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则不违反告知义务,自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序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对此,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新《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三)诚信原则对承保经营的规范

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因而,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人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对此,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现行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营销员的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在向客户的告知环节中,若营销员对合同条款说明不实(如夸大保险责任、诱导投保人签单;回避或曲解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回避或曲解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条款等),都将会带来保险纠纷。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营销不仅要对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作严格审核,还必须就合同条款内容及与之相关的事项(如险种、保险费、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投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出险通知期限与方式、保险索赔条件与范围、合同的截止时间等)作为如实说明与解释。尤其是对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等易引起误解和纠纷的条款内容必须向投保人作出准确无误的说明。对新《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营之道在于诚信。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在这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面对“入世”挑战,保险公司应自觉遵循和努力实践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宗旨和经营理念,这是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为此,新《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作及“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诚信原则对索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事件时,就会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或纵火或自残甚至杀害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端。鉴于此,新《保险法》第28条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向

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退回。新《保险法》第65条、第67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五)诚信原则对理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人的诚信原则除体现在上述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体现在其对承诺的履行,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上。对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时限作了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实现。

理赔是保险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因而这就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但要遵循诚信原则,更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对此,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勘察、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旦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人人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而真正起到为被保险人排忧解难的作用。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还“应当赔偿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

二、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强烈呼声。为此,新《保险法》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落

(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序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而骗取保险金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实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三)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有法信则灵。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诚实守信将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动,我国保险业亦将步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从而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入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10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说文解字》曰:“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它不仅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然而,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近年来,保险领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而必须用法律来保障社会信用。对此,新《保险法》予以高度关注,从总则到分则,处处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以及违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规范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诚信原则始于罗马法,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先后确立了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地位越发重要。他已为不少部门法规定为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为维护保险秩序,从而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新《保险法》在“总则”别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在保险活动中的特殊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已,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与此相反,那种哄骗对方、不讲信用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对诚信原则的亵渎,甚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并就保险人的询问,尤其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亦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当然,若投保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则不违反告知义务,自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序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对此,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新《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三)诚信原则对承保经营的规范

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因而,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人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对此,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现行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营销员的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在向客户的告知环节中,若营销员对合同条款说明不实(如夸大保险责任、诱导投保人签单;回避或曲解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回避或曲解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条款等),都将会带来保险纠纷。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营销不仅要对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作严格审核,还必须就合同条款内容及与之相关的事项(如险种、保险费、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投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出险通知期限与方式、保险索赔条件与范围、合同的截止时间等)作为如实说明与解释。尤其是对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等易引起误解和纠纷的条款内容必须向投保人作出准确无误的说明。对新《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营之道在于诚信。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在这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面对“入世”挑战,保险公司应自觉遵循和努力实践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宗旨和经营理念,这是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为此,新《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作及“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诚信原则对索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事件时,就会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或纵火或自残甚至杀害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端。鉴于此,新《保险法》第28条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向

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退回。新《保险法》第65条、第67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五)诚信原则对理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人的诚信原则除体现在上述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体现在其对承诺的履行,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上。对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时限作了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实现。

理赔是保险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因而这就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但要遵循诚信原则,更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对此,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勘察、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旦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人人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而真正起到为被保险人排忧解难的作用。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还“应当赔偿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

二、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强烈呼声。为此,新《保险法》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落

(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序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而骗取保险金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实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三)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

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有法信则灵。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诚实守信将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动,我国保险业亦将步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从而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入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