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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7 15:56:18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

(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U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

(五)挂空床住院的;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2

对于如何衡量一个国家的先进水平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医疗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水平。我国从建立至今,对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视一直都是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也从未停止。但就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其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问题的提出

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对于医疗保险政策的改进具有重要的反馈作用,它能够及时地反馈出当前所推行的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状况,为相关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最全面、最真实的实践信息,从而为正确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不适当内容提供基础与借鉴参考。但是,目前我国并不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就无法为医疗保险政策提供有效的修改意见,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这是由目前我国的线性结构的医疗政策决定的。线性结构医疗政策是指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设计到制定,再到政策的出台与落实执行,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管理部门由上至下层层传递,下级需要按照上级的指示来执行。在这种结构下,很难具体针对于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导致整体医疗保险政策过于宏观,起不到具体细致的作用;第二,这是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十分不均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发展状况良好,医疗保障也就相对完善。而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过于落后,医疗卫生条件及保险缴费能力十分有限,难以达到国家整体医疗保险制度所要求的水平。这样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也就加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阻碍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第三,反馈渠道欠缺,反馈数据失真。当前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行的反馈信息主要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完成的,内容上除了固定格式的业务报表,多为阶段性的总结和基金运行的结论性数据。这样的反馈渠道相对较窄,覆盖的范围有一定局限性。另外,部分机构所展示的数据有失真的现象,为了显示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水平更高,就只说好的方面,而对真正存在的问题避而不谈,这样的反馈数据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毫无意义的。

二、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部门的管理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层级较低。各地医疗保险管理多在县级,只有较少的城市实行地市级统筹,几个实现了省级统筹。根据大数法则,统筹层级越高,参保人数越多,越有利于降低风险,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如果只是单纯的统一区域内的待遇及筹资标准,由于地区人员结构及经济发展差异,则会造成某些地区基金结余,某些地区基金压力大的问题。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提高,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单靠现有的医疗保险基金已经难以支撑庞大的医疗支出,造成了医疗机构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就采取一些不规范的管理手段,致使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进一步下滑,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医保定点医院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近几年不断发生患者与医院产生剧烈矛盾的恶劣事件,究其原因,除了受患者自身思想素质水平的影响之外,最重要的还包括医院的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一些医保定点医院及医生为了谋取自身私利,采取了不合乎规定的有悖医德的行为,比如刻意增加患者的不必要的检查项目,给患者开一些价格较高却并不对症的药物,或者故意将患者的病情加重化地传递给患者家属,以增加不必要的治疗环节。上述这些现象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这些行为的产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医疗机构的整体形象,对患者就医造成了心理阴影。而这些行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就是这些医院的服务意识极为淡薄,并没有将患者的切身利益当成医院经营的根本要求。这类不规范的行为如果要严格管理起来,难度十分巨大,管理部门需要面对的医院数量较多,医院的门诊分类也较为复杂,难以整体把控,但如果任其继续发展下去的话,这会对我国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制约医疗保险制度的快速的、健康的发展。

(三)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意识较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覆盖面比较广泛,这就决定了参保人员的结构也比较复杂,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员都在医疗保险所包含的范围之内,导致了参保人员的思想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行政制度的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轻我国人民群众的医疗压力,提升我国的国民身体健康素质,进而提升综合国力。在这种政治目标下,参保人员就处于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是医疗保险制度服务的主要对象。但在当前我国的就医环境中,很多参保人员扮演的并不是需要帮助的弱者角色,而是转变成了为了经济获利而采用极端行为,对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的这样一个反面的角色。在社会新闻上,我们时不时就能看见“医闹”事件的报道,这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改善制造了困难。还有一些参保人员并不是出于恶意获利的目的,只是自身存在错误的就医观念与意识,单纯地认为就医就是要选贵的,买药也要买进口的,总之消费越大的一定是最有效的,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盲目的消费观念。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患者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会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

三、改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与激励机制

改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首先应按照人社部印发“十三五”规划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统筹层级逐步从县市级提高到省级,各地基金上缴,全省统筹运营,实行统一的政策规定、待遇水平,统一的经办手续及信息互通,能够提高基金的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平衡各地医疗保险的收支,还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这是有效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规避医疗保险基金产生风险的重点环节。我国应建立独立于医院及及医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完善医院的医疗保险服务环境,提高医保业务的专业程度。同时,政府还应让群众参与到监督工作当中来,扩大监督的覆盖面,进而对各医院的医疗水平进行评比考察,并实行奖惩机制,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离不开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实践落实,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普遍不能与业务量相匹配,办事效率较低,容易引起参保人员的不满,影响了医疗保险行业的正面形象。所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成为了提高整体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相关的医疗保险单位应完善对其工作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其行为,首先加强对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还应定期对其进行专业素质的提高性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水平,重点重视对于其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提高,进而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为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提供条件。

(三)形成医疗行业内部竞争局面

当前我国的医保定点医院不仅仅包括公立的医院,许多社会组织建立管理的医疗机构也纳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体系当中来,这为形成医疗行业内部竞争局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有了同行业的竞争,各个医院就会为了不被市场竞争规则淘汰而自觉加强医疗服务的水平。在这种市场竞争下,国家可以鼓励一些自律性高的社会开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到医疗行业的竞争当中来,为患者就医提供更多的可选择空间,控制医疗费用暴涨的趋势,改善传统就医环境中公立医院一枝独秀的局面。通过这种良性的行业内部竞争,各医院也会互相监督,这有利于在竞争氛围下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质量,也有利于提升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思想意识教育

参保人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其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思想意识教育是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参保人员的思想素质水平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效果的最有效的反馈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思想意识境界,其最终目的也是更好地为其服务。相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以在学校、社区组织专题讲座,通过媒体及各种通信手段主动推送、普及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同时使其树立正确的医疗保险意识,不盲目追求高额医疗消费,讲求适度消费和对症下药,并倡导其自觉行使监督权力,对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进行举报,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献言献策。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3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种模式及经费保障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三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种形式由于保障程度不同,资金来源也不同,还处于初级阶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这种保险制度经费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里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费用因纳入财政预算,一般不存在问题,主要是企业单位可能存在问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这部分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没有法定标准,政府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每年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三)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总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种医疗保险经费政府部分还是一种补质,也要看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所以没有固定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我国目前公益性质的医疗保险有三种形式,而除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府承担了大部责任外,其它两种形式政府只是补质,报销比例有一定的差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对每个人的保险都是一样的,这才叫基本医疗保险。

经费筹集没有法律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支出、企业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城镇职工缴纳、农村集体筹集和农民个人缴纳。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府承担的部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府筹集的部分没有法律保障,要靠政府财政收入情况决定。企业缴纳的部分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负责人对职工的态度。企业经营不好,可能不能按时给职工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根本不愿意给职工上缴医疗保险。所以,将来可能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的短缺。

管理人与使用人严重分离。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人政府部门对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不到位,并且按目前的模式也不好管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往往全面检查、开大处方、虚开药物等现象,小病大治,无病也收院治疗,大大增加了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

三、基本医疗费用法制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作为管理,一般是采用法律的、政策的、制度的等管理方式。几种管理方式中,只有法律方式具有强制性,并且没有变通性。所以,只要条件成熟,就应该采用法律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事务。经过多年的试行后,现在通过立法来管理基本医疗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基本医疗的法律体系,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使用、报销程序。通过法律来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的问题,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基本医疗费用筹集可靠,使用得当。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将企业应该缴纳的部分纳入税收,增设医疗保险税目,按照企业的增值部分上缴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税,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新农合方面,法律应该规定政府从上年税收中提取多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使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固定化。

(二)依法建立基本医疗管理体系。作为管理,首先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管理体系,要责任、权利明细,管得住、放得开。而我国现得的管理制度是分离的,政府无法对使用费用的医院具体管理,因些造成医疗费用的滥用。要管理好基本医疗费用的筹集、使用,可以建立以政府为主,药品生产厂家、医院的股份制集团公司,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通过企业集团化管理,可以合理配置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才能使各方利益得利平衡。

(三)依法建立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单位。药品生产厂属于企业性质,现在的医院通过改制后基本属于经济实体,那么它的经营理念就是利益最大化。而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是服务性质的,不是追求利润的,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建立适应基本医疗保险性质的社会公益的药品生产厂和医院。现在药品的利润太高,有的销价是成本的几十倍、上百倍,大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就这样流入利益集团手里。国家应该考虑建立国有的基本药物生产厂家,限定利润空间,向公益医院提供药品。建立公益性质的医院,首先从社区入手,建立国有性质的服务于基本医疗的医疗单位。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医生,可以纳入公务员的管理范畴,属于服务性质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建立社会服务的公务机构,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以药养医。

(四)改革现在的报销制度,实行基本包干的法定制度。现在的报销制度是住院报销制,没有住院的不能报销,这种方法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个小病,为了报销,也得去住院,而一住院往往上全部检查,检查费用高达上千元到数千元,加上床位费等,无形中扩大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幅度。既然是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可以实行一个幅度,一年之类,在一定幅度内报销。这些不但能减少住院所产生的增加费用,还能使受保人自觉节约,监督医院用药。如果实行现在的报销制度,那么,受保险人就不管用了多少钱,往往叫医生开好药,开新药。对于特殊情况,有的长期生病的和重大疾病的,可以另行参加其它医疗保险,这部分保险,采取本人、国家、社会等共同筹集,以解决特殊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医疗制度改革是世界难题,但我们只要不照搬外国的,按照中国国情,走自己的路,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全民平等共享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就能够找到解决这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加上法律的管理,我国的基本医疗制度必将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S].

[2]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S].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4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突飞猛进,人们的个人修养和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关注健康,减少疾病也成为了人们经常关注的话题,而医保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是医保顺利实施的基础,所以,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医保管理中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医保管理措施。

1异地就医

1.1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异地就医结算困难,就诊困难。异地就医一般都是患者先自己现金垫付,再回到当地结算。而结算要经过医院、医保部门、职工单位等部门,流程繁琐,且整个过程时间也很漫长,有些地区最少要几个月甚至更长。个别地区职工的医保卡和医疗保险相关的待遇并不是可以在不同的地区都可以使用,除了定点医院,其他医院都是全费医疗。

1.2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省内异地就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平台,根据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的个人信息、病例内容和费用结算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药品、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要有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完善异地就医相关的结算办法,简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从而实现省内医保的就地结算,设立异地就医办理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的经办和监管工作。

1.3加强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服务

加强对异地就诊人员的管理,把患者根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实行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服务。特别是对于退休人员,其在异地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享有和当地参加医保人员同样的医疗服务和管理,跨省的异地就医退休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应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1.4提高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

不断提升异地就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医保信息系统的省级集中,统一规范信息系统的接口、操作程序、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传输的有关规则等,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完善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异地就医结算的数据传输和问题协调,逐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数据交换等功能。

1.5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的政策

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财政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不断完善有关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据经办机构的具体用款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全额划拨异地就医的结算费用。加大医疗保险费用的资金投入,提高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确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费的有效落实。

2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2.1存在的问题

2.1.1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够完善一些门诊的慢性病网络信息系统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管理技术水平落后,甚至有些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根本没有计算机,药品的进出库账目完全依靠手工操作,门诊发票的打印都是脱机进行,有些数据甚至可以通过后台进行人为更改。计算机的发票打印系统经常与购药系统脱离,发票所记录的内容和实际购药的情况根本不符。定点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进行网络连接,缺乏系统的管理,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2.1.2门诊慢性病支付方式存在弊端门诊慢性病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是先自己付费,结算后再报销医保部分,这种情况下,医疗所用的费用越高,按相应的比例报销回来的金额就会越多。这种支付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医院为患者提供更高价的服务,还有一些人为了牟取私利,甚至会出现医患双方联手合谋套取医保费用的违规行为。2.1.3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在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的发票打印系统和药品进、销、存系统根本没有连接,发票上的金额、收款的药物名称、收费的日期可随意进行更改。通过提供虚假发票,诱导门诊慢性患者购买其销售的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甚至虚开发票、倒卖药品,骗取医保费用。还有些医疗机构为了营业额等私利,擅自使用门诊慢性病的定点资质。

2.2提升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2.2.1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独立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营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核查的专业性和自主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比较客观的处理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政策缺陷,随时发现监管漏洞,督促定点医疗单位或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修正,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2.2.2完善支付方式规定门诊慢性病不同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做到用药合理,有效控制门诊慢性病患者存在的有病乱投医,乱用药现象,为医保费用审核提供费用支付的可靠依据。门诊慢性病付费的结算方式可采取按病种付费,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测算,确定门诊慢性病不同种类疾病患者的医保统筹基金全年应付费用的支付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可以通过参保患者的情况说明和专家会诊结果,确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具体的补助标准。2.2.3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慢性病医保管理体制,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使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的使用,对于各种违规行为要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从而充分发挥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三甲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3.1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个别患者为了套取医保资金,通过关系住进医院,占着床位,不顾及真正需要住院的患者需求,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且无形中增加了三甲医院患者的数量,同时,由于三甲医院是地方最先进的医院,信誉和知名度也导致前来看病的患者增多,而医保管理部门拨付给医院的经费达不到患者需求增加的水平,且由于医保费用的控制比较严格,致使三甲级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既要面对参保患者健康需求的高要求,又要考虑到本单位医保费的具体支付能力,同时还要顾及医院的增收问题,因此,经济压力大,管理困难重重。

3.2提升三甲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与完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做好相关病例的审核工作,不定期对自付比例和次均费用增长较快的科室进行抽查,抽查病例为当月出院的市医保和新农合患者。随时监督过度使用抗菌素药物、辅助药物、中药注射剂等不合理用药行为、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或滥检查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按规定做必要的处分和惩罚。严格执行自费药品患者家属签字制度,降低个人自付比和次均住院费用。严格掌握自费药品和自付比例较高药品的使用指征,当病情确实需要使用时,必须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在诊疗和服务过程中,大力加强和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现象,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私自巧设项目擅自收费,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对各种违章行为严惩不贷。

4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基本医疗保险是健康的前提保障和有力后盾,因此,加强和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在新医改背景下,只有紧跟时展的步伐,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为患者解决后顾之忧,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程.统筹城乡视阈下重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6.

[2]仇雨临,吴伟.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发展:现状、问题与展望[J].东岳论丛,2016(10).

[3]宋占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评析[J].保险研究,2014(10).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5

一、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化的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一直坚持《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确定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来实施。标准化结算工作也是紧紧围绕这12字方针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住院率、医疗费用情况、大病率来开展的,包括起付标准、自负比例等。

(二)结算内容规范化以国家、山东省规定的“三大目录”为结算内容,不得随意扩大支付范围。针对出现的新型医疗技术、医用耗材将结合临床应用成果和基金运行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来适时调整。

(三)内控管理制度化医保结算工作面对的群体是医院和患者家庭。为防止结算工作上出现人情牌、关系牌的出现,内控管理制度在结算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求材料接收、费用审核、医疗稽查、单据确认等环节需要各个科室协同合作完成。这既杜绝了“一言堂”、“一刀切”等粗放式结算现象,又维护了基金支出安全和公平,保护了工作人员。

二、滨州市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工作制度

(一)首接负责制与A/B角制相互衔接和配合。首接负责制:从参保人员来电或前台政策业务咨询到医保结算材料接收,从科室内医保材料审核到科室间合格医保材料呈送转接、不合格医保材料退还等环节都是由科室第一位参与人员来负责政策解读、材料退还。这样强化了“谁经办谁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思维,养成了对参保人员和工作负责的良好习惯。医保工作作为为人民服务,特别是为身患疾病的人服务的一项崇高事业,不应一人离岗而耽误整个结算流程,降低医保结算效率,延误参保人医保支付金的收取。A/B角制度解决了由于主管业务人员临时缺位而造成来办事人员长时间等待、多次跑腿等行为的发生。首接负责制和A/B角制相互衔接配合,做到了政策有保障、工作无拖延、责任由担当。

(二)科室间相互协同与制约制度。医疗保险报销工作虽然关系到参保人就医的切身利益,但医保工作也应防范骗保、套保、小病大治、未病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市社保中心的结算工作在医管科、结算科、稽核科等科室展开。

第一步,医管科把控初审关。掌握了解参保人参保记录是否完备、历史就医及基本病情等情况,解读相关如外出就医手续办理程序、报销比例等医保政策,负责将参保人报销材料形成卷宗。第二步,结算科做好审核报销关。承接医管科医保结算卷宗,查阅参保人就医信息,对参保人提供的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等详细查阅审核,剔除不合理费用,将合规医疗费用录入金保结算系统。如医保结算材料不合格,将退还医管科。第三步,结算单据由医管科复审,稽核科核查。医管科及稽核科对结算单据中各项内容如就医类别、首先自负金额、实际报销比例等进行复审核查,对有疑问的单据可以审阅卷宗。结算单据经两科核无误交主任签字后报送基金管理科,由基金管理科将医保支付额拨付参保人社保卡。

(三)医保结算报销限时政策。医保基金服务对象是参保的就医患者。市社保中心在依规、公平、效率的原则下,制定了结算报销限时制度,即按批次、限时间、集人手进行工作。1、与医院结算限时:要求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在5-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有关结算材料上报完毕;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并剔除有关违规费用问题,结算相关合规费用;20个工作日内即可将医院垫付金额支付完成,避免了医院因垫付医疗金额多大,影响医院正常运行,也有利于医院与医保部分的合作。2、与个人结算限时:个人结算材料的产生是由于参保人在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外出复诊等非联网医院就医,需携带相关材料回本地经办机构报销其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花费非常高,家庭负担重。中心要求结算材料在医管科每5个工作日就审核一批次,在结算科要在3-5各工作日内结算完毕,这样加上财务及银行时间大约15个工作日就可将报销款项达到患者医保卡中。

(四)报销回执制度。充分发挥社保卡的银行卡功能,并与相关银行协调沟通推出短信通知功能。报销金额原则上一律拨付至被报销人的社保卡中,并通过银行通知被报销人如被报销人对报销情况有疑问可及时拨打医保相关科室电话,了解自己的报销情况消除疑问。

三、实施结算标准化和内控管理后的效果

(一)参保人及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增加。参保人及定点医疗机构能及时了解到自己的医保费用报销进程,市社保中心基本能够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拨付医保支付费用。参保人能够对自己的医疗费用那些属于报销范围,那些属于自付范围能够明晰,也能够对自己下一次的诊疗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二)结算工作权责清晰、流程顺畅、效率公平。结算工作经多科室把关,各个环节均有相关任负责人,各项制度能够促使负责人做到结算工作不拖沓、审核材料有依据、遇到问题想办法。各科室间交流频繁,有利于解决医保结算工作中的难题和特殊情况;同事间配合密切,有利整个医疗保险结算工作的推进。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6

扩面工作进展较快,参保人数由2007年的15890人增加到2008年的16225人(其中农民工380人、灵活就业人员194人),净增了1065人,增长10.7%。主要原因有:

(一)医疗保险被纳入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参保问题的重视;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意识增强;

(四)加大了扩面宣传力度;

(五)劳动监察执法劳动力度的加大;

(六)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参保结构分析

2008年实际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为12787人,退休人数为3438人,分别占参保总人数的78.8%和21.2%,在职、退休之比为3.7:1。与2007年同期相比参保人数增加1065人,其中在职职工增加了1046人、退休人员增加19人。

从中看出:参保人员比去年递增快,对基金抗风险能力增强的同时,给管理工作也大大增加工作量和难度;退休人员的增加对基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三、参保统筹单位性质分析

2008年全县参保人数为16225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0420人、企业5370人、其他灵活就业人员435人,比2007年参保总人数14591人新增1274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新增471、588、215人,分别占参保人数的64%、33%、3%。

从中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参保主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空间仍然很大。

四、年龄结构分析

全县共有参保人数16225人,其中60岁以上的3428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558人、企业1870人)、45岁至60岁1200人、45岁以下1195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9%、7%、74%。

从中看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财政不缴费,但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平均都在1250元以上、达200万元。企业退休人员虽然有1101人作了一次性清算,但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平均都在650元、达80万元,其一次性清算的医保费最多够划7年。并且随着退休待遇和医疗需求逐年递增,而加大了基金的风险承受力。

五、基金收支情况分析

(一)基金收入

2008年基金收入方面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2871.6万元、实收3107万元(其中当年收入2871.6万元、利息收入91万元、上级补助39.67万元收回欠费104.73万元)。总收入比2007年的2805万元增了302万元。其主要原因有:

1、加大了清欠力度;

2、扩面取得成效;

3、上级对破产企业实行一次性补助;

4、基金存款实现了保值增值;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明显增多。

(二)支出方面

基金支出压力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大增加,2008年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671.4万元,比2007年的1818万元,增加了853.4万元。其主要原因:

1、重病、癌症患者明显增加,其中住院费超过43700元的患者就有45人,比2007年增加了12人;

2、医疗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定点医院药价居高不下,以药养医现象仍很严重,次均住院费4850元,比上年明显增长;

3、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患者比上年增加了92人,统筹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比上年增加了20万元。

(三)基金收支积累方面

2008年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107万元,比上年收入2805万元增收了302万元,增长10.7%,划入统筹基金的收入为53%比上年减少1%,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7%、比上年增加1%。2008年基金总支出2671.4万元、其中统筹金支出1286万元,比上年的974.5万元增了32%,个人帐户支出1385.4万元、比上年的843.5万元增了64%。2008年收支相抵,当期共结余436万元,其中统筹金收入1659万元、支出1286万元、结余373万元;个人账户收入1448万元、支出1385.4万元、结余63万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资产滚存结余3478万元,其中统筹金结余1786万元、个人账户基金1692万元。从中看出:

1、收入增幅不大,并且增收部分主要是利息收入91万元、上级补助39.67万元、回收欠费104.7万元;缴费收入66.63万元,只增了0.02%,基本为零。

2、支出增幅较大,个人账户增幅正好是统筹金增幅的2倍,主要原因:一是对“两定”机构的稽核力度不够;二是参保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及消费水平显著提高;三是“两定”机构,特别是零售药店会以促销手段刺激个人账户消费。

六、特殊慢性病管理情况分析

特殊慢性病患者人数迅猛增加,2008年共有387人享受特殊慢性待遇,比2007年284增加103人,统筹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费74.72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0万元。特殊病以癌症(80人)为主,慢性病患者以糖尿病为主(205人)、其次是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63人)、其它39人,。从中看出:

1、特殊慢性病患者人数逐年迅猛增加;

2、糖尿病和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患者呈年轻化和广泛性方向发展;

3、自然减少的特慢人员,除了年均5人左右死亡和肺结核患者治愈外,其他都要享受长达10年、20年、30年以上特慢待遇;

七、医疗服务设施利用及费用情况分析

全县共有“两定”机构34家,其中定点零售药店10个、定点医疗机构24个(10个门诊),平均每个定点药店承担1622.5人参保人员的药品供应、每个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76人的住院医疗服务。从中看出:

1、“两定”机构数量明显饱和,超过了曲劳社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药店与参保人的布局比例1:2000和医院与参保人的比例1:1000要求。

2、“两定”机构数量多,固然给参保人带来就医方便,但给医保管理和防范基金风险增加了很大难度。

八、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收支情况

今年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122人,其中县级财政供养102人、驻县单位20人,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67.8万元,其中县财政拨付130.8万元,企业缴纳37万元,利息收入0.2万元,支付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186.3万元,其中医疗费用支出157.3万元,健康奖为29万元(上年),收支结余-18.3万元,加上上年结余基金73.6万元,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结余55.3万元。但是,本年还欠县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近百万元。

欠费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离休人员年纪的逐年增大与医疗费用支出成正比;二是县级财政困难,未按人均2万元规定预算划拨;三是人均2万元的统筹费本来就难以保证122人的正常需求,加上未足额预算划拨,更是造成前非得必然

九、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收支情况

今年伤残军人26人,由民政移交到医保中心,收入22万元,其中财政拨入20万元,企业缴纳2万元,支出20.3万元,基金结余1.6万元。但是还有10万元左右要转2009年财政预算才能支付。

十、附加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收支情况

今年大病保险收入6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0.4万元),支付保险公司88.9万元,上年结余30.8万元,今年累计结余7万元。从中看出:

1、参保单位本年欠费23.9万元,将在2009年度中缴清;

2、本年保险公司将赔回医疗费92万元,赔付比例103%,均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重特病比去年增加了12人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今年工伤保险财政拨付6万元,经与财政协商将工伤保险费调10万元到生育保险费,支出7.3万元,上年基金结余22.6万元,减去调出的10万元,基金结余11.3万元。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今年生育保险基金财政拨付3.9万元,利息收入0.1万元,支付生育保险基金19.4万元。上年结余基金5.4万元,加上调进的10万元,基金结余0.1万元。

十三、城镇居民医保保险收支情况

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29万元,其中个人缴费42.8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6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06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2.1万元,县财政补助40.2万元,基金支出41.1万元,基金结余188.3万元。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缴费及支出分析

(一)收入分析

在2008年的3002万元当期收入中,行政事业单位参保人10420人(其中在职8970人,退休1450人),占总参保人的64%,完成缴费1591万元(财政缴了1297万、个人缴了294万),占总收入的53%、人均缴费1526元;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5805人,占总参保人的36%,完成缴费1320万元,占总收入的47%、人均缴费2274元。从人均缴费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均缴费只有企业和灵活就有人员人均缴费的67%,还不及全县人均缴费1794元,其主要因素有:

1、财政未将退休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2、财政在计提缴费基数确定中只按工资内容的前8项总和为基数计提;

3、企业单位全部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计缴或一次性清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缴费及个人帐户分析

1、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6%计入:

年总额(229万元×12月)×6%﹦165万元

2、在职人员个人帐户计入:

年总额(1360万元×12月)×2.2%(平均计入比率)=359万元

3、在行政事业单位所缴的1591万元中,除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2%外,财政实际只缴纳了1297万元,其中划入个人帐户524万元,实际可用于住院报销和特慢待遇的统筹金就只剩下774万元

(三)统筹基金支出分析

本年住院总人次4950人,比2007年的4400人增了550人。全年统筹基金总收入1659万元(企业885万元、行政事业单位774万元),支出1286万元,其中企业参保人住院支出570.3万元、行政事业参保人住院支出715.7万元。从统筹金收支分析中可以看出:全年的统筹金支出128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支出715.7万元、企业支出570.3万元。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基本以满足实际支出,只结余58.7万元,而企业却结余314.7万元。

十五、经验及对策

(一)医保中心在业务运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二)专人专车加大对定点医院医保业务的监管力度,是有效减少和杜绝了假住院、虚开发票、虚做明细清单、小病大医等违规行为的必须手段;专项经费养“线人”和聘用编外监管人员是加强“两定”管理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特殊慢性病待遇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有了特殊慢性病待遇后就以慢性病门诊为主,客观上减少了住院统筹金支出;

(四)积极宣传和引导参保人“小病进药店,大病再住院”、科学使用个人账户基金,对缓解统筹金压力大有好处;

(五)企业单位能按时足额缴费,并且所有企业全部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缴纳了退休人员医保费,其中2002年以来的企业改制和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中,一次性缴纳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511万元,而财政预算缴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10%预算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六)如果把企业和财政供养的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分开运行,财政供养的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早就无法运行了,只能靠占用企业缴费的调节,才能保证正常运行,如果政府财政再不按规定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支出预算,两年内,所积累的老本必然用尽,整个医疗保险基金将无法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7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城镇居民医保档案的管理还处在相对较弱的位置,首先,医保部门往往重视建档、缴费、转移等工作,对医保档案管理的存储、数据审核等工作却相对弱化。其次,在城镇居民医保档案管理的经费投入有限,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缓慢,档案管理缺少必要的软硬件支持。第三,医保档案管理缺少专业的技术人才,医保档案管理人员缺少专职培训,导致医保档案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影响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管理缺乏相应标准。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城镇居民使用医保越发频繁,医保档案涉及的数据和信息量不断增加,也使医保档案涉及的部门也越来越多,这就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涉及档案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首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分级分类整理不系统不科学,不同类别的档案数据差距较大。其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在具体装订、格式、归集方面还存在繁杂多样和专业化水平不高问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数据的网络共享和有效交换已经成为必然。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的管理效率,离不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但是,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数据安全风险高,医保档案数据不能充分共享,医保档案数据维护成本较大,医保档案数据错误率较高等问题。

二、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城镇居民个人参保的形式缴费和享受医保待遇。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档案的派出机构较多,形成的纸制及电子档案信息来源相对复杂,审核相关的文字信息、数据报表等内容统计相对更加困难。因此,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医保业务开展的基础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作为城镇居民个人参保的基础数据信息,是核实参保人的基本数据记录,也是确定和支付医保费用的唯一依据,如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数据不完善,不真实,可能极大的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也会加重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更加影响医保部门合理分配医保资源。客观真实的反映参保人的医保数据,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挥作用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对顺利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业有重要意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对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建立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地对参保人员的数据进行变更处理,可以执行更明晰的缴费标准,从而维护参保人利益。其次,可以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发生费用进行必要的记录,这些信息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提升医保档案信息利用率的前提。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制定决策的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医保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随着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的增加,各种保险数据会不断地变动,调整医保政策就必须依靠准确的数据信息和完整高质量的档案材料,才能做出科学决策,因此,为了更好调整好医保政策,必须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措施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应当从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发挥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作用,采用科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法,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一)提高医保档案管理部门的意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管理,需要发挥基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机构的作用,为准确收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数据提供基础条件。首先,理顺档案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具备较高素质和从业经验。其次,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医保档案硬件设施。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关键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和细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操作规范,使相关的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医保档案进行规范化处理。其次,按照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对医保档案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来执行,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更加细致精确,从而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

(三)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为了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可以被有效利用,方便档案数据信息的共享,有效避免档案数据的遗失问题,应当推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首先,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其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有效数据维护,保证电子档案数据精确。第三,加强对电子档案数据信息的运用,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数据信息化逐渐普及。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不仅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我国医保体系的发展建设,应当针对城镇居民医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并开展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

作者:徐菲菲 单位:河北省平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8

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指的是由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经办单位或者是其他相关机构在为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进而形成的各类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电子信息资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应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单位各类文字信息、数据图表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关系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工作质量。加强档案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可以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中,为了保证其工作的质量,应当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样能够保证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缴费标准等一系列参保情况,这些资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重要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记录,也是确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依据,内容全面的医疗保险档案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工作的开展也非常重要。第三,医保管理政策决策制定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数量不断增加,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也经常会调整变化,而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充分、完整、高质量的档案资料作为决策依据,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2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尤其是档案资料的具体分级分类整理、归集利用等方面,此外,还存在具体管理制度健全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质量。

2.2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不重视

很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是其他相关单位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档案管理方面的经费投人不足、人员配备不够,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基础条件较差,影响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不完善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实现档案的高效性,该项工作不能离开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所以为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应当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整体上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3.1 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健全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方面,应该对各业务科室的档案管理进行规范,要求各科室严格按照档案归集整理的有关要求,对内部的各种业务资料进行装订归档处理,特别是要确保档案归集整理严格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来执行。另一方面,应该针对档案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档案的具体归集、整理、检索、查询、开发等方面,不断细化,以提高档案管理管理效率和利用效率。

3.2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档案管理的作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首先,应该注意理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是小组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其次,应该注重增加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3 强化档案资料内在价值的开发利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应当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潜在价值的开发利用。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平台,进而方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资料的查询。同时,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深度解读,根据档案资料中蕴含的信息等适当的调整城镇居民节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决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改进。

3.4 注重依靠信息化手段来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在传统的人工档案管理模式中,管理工作不能够保证收集整理的高效性,甚至在管理工作中会出现遗漏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影响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应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选择较为适用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软件,以信息化的手段来开展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在档案资料的归档方面,应该将各科室业务工作有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等业务档案全宗卷归档。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方面,一般应该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的分类方法,将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组卷,并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做好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特别是在系统的授权登陆、文件加密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资料安全可靠。

3.5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9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库。

    第五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应持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三)《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部署。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聘(用)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或失业后重新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人员,应及时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自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补办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后,从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月职工信息库的时点信息,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有补缴或退费的,其应补缴或退费的数额与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补扣计算后,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数额。

    第九条  自每月2日起,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或现金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

    (一)按有关规定招聘(用)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或失业后重新就业人员的;

    (二)接收本区(县)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入人员的;

    (三)接收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人员的;

    (四)其他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四)军队后勤财务部门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五)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一)职工参军(含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入伍及考入军队院校)的;

    (二)职工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

    (三)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内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出的;

    (四)参保人员失业、被判刑、劳动教养、死亡、下落不明、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二)《基本医疗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二)《退休人员审批表》;

    (三)《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补缴: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应参加之月起补缴。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其后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补缴。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少缴、漏缴的,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补缴。

    (四)用人单位招聘(用)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或职工在本区(县)或跨区(县)、跨统筹地区调出调入,因办理相关手续延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支付工资之月起算一次性补缴。

    (五)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按其停止缴费前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补缴。

    (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补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退费: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出、加入外国籍的,其停止缴费前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将欠费期间本人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划入其个人账户部分退还给本人。退费的具体数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并从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中扣除。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其后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从当年4月份起算一次性退还。职工个人缴费中多缴纳的部分和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予退还。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退费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所或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在迁址前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持迁出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迁入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和恢复缴费手续。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迁址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由迁入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继续征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的,应自决定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关于分立的批件或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四)分立双方的补缴协议(原件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分立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分立的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继续征缴。

    因分立而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自决定被合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和停止缴费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被合并的批件或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从被合并之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被合并前足额补缴,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由合并的用人单位补缴。

    第二十一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应自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和停止缴费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批件(原件与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从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之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照本办法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按月申报缴纳。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应先补缴欠费。待补足后,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例10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