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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经营规定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1 16:49:05

中药材经营规定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1

1.1管理体制不明

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中药材市场实行多个部门多头管理的模式,医药、卫生、工商、管委会等部门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共同管理,以致部门分工不明,权利与责任混乱,导致市场管理主体混淆不清,难以准确把控和管理市场药材的质量,虽然各部门会共同阶段性参与治理整顿市场,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又相互推脱,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1.2制度规范缺失

我国是世界中药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中药材产业也是我国最具特色的传统优势产业之一,然而该产业却一直没有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处于发展期的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相关的系列规范短缺,造成中药材质量参差不齐。首先,缺乏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一些地方管理部门缺乏对中药材市场的足够认识,疏于管理,导致中药材市场内部管理混乱,市场的经营者放松警惕,缺乏责任感和危机感,唯利字当头。其次,缺乏健全的中药材监督规范。在中药材市场内不仅没有形成专业的监管队伍,也没有设立独立、权威的中药材质检机构。经营人员药学知识贫乏,自身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无法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违法乱纪的情况时常发生,造成了中药材质量难以保证。再次,缺乏完善的准入制度。缺失真正确立经营准入制度,导致我国中药材市场的进场经营户资质不明,交易者难以分辨,中药材质量难以保证,药材假冒伪劣事件时有发生。制度规范的缺失成为制约了中药材产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1.3硬软条件不足

首先硬件设施不足,尽管兰州黄河、河南禹州、广东普宁等国家批准设立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对原有设施和设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那种分散的、农贸市场摊位的原始交易方式也有了较大改观。交易市场的脏乱差和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在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中药材交易场所快速向现代化交易方式转型,中药材市场无法提供中药材检验与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查询、仓储物流等多项功能的流通平台,与规模发展和市场管理的需要格格不入。谁不改造谁先落后,若中药材专业市场仍维持现状,不警醒,不寻求规范化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其次软件素质不足,很多管理者普遍表现出知识匮乏,素质较差,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要求,管理方式方法的失当,出现了经营混乱、药材质量严重下降等问题,严重危害了我国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1.4政策舆论影响

由于中药材市场并没有严格按照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和政策性规定及时优化调整,以适应药业经济的发展,导致无序状态日益严重,严重损坏了市场的竞争力和声誉。我国政府于2003年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国外的医药公司可以参与到我国医药商业,要与国外的大公司竞争,我国中药材市场的出路和前景更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社会舆论导向误区:对假冒伪劣中药材事件的披露虽给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敲响了警钟,但新闻媒体过度渲染炒作事件的出现在也对中药材市场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了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壮大。在竞争激烈的今天,必须创新体制制度,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中药材专业市场才能走向繁荣。一个行业的盛与衰,除了最为重要的行业生命力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其长盛不衰持久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行各业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具体到中药材市场,就是要做到依法管药,依法治药。我国关于中药材的生产,销售,监管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已经初具规模,但目前仍缺乏系统性,与中药材特殊的发展地位不相适应。中药监管法制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建议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2我国中药材市场管理法制化路径

2.1针对中药材的特殊属性,完善药材市场法律法规

大黄、木香、当归等中药材因其特殊的功效,它们既是药材,也具有农副产品属性。作为农副产品进行交易时,国家政策允许集市贸易;然而,作为药材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药材市场的法律法规。中药材属于《药品管理法》管理的范畴,中药材专业市场作为中药材交易的媒介场所,市场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严格管理。管理者应根据中药材农副产品和药材的双重属性,抓准切入点,明确责任与分工,认真监管,严格执法,促进中药材产业繁荣发展。

2.2针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制订实际的法规、政策中药材市场的设立及交易是以199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为依据,在当时特定的时期内,对整顿和规范市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将近20年过去了,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中药材交易市场各方面条件都已发生较大变化,面对新形势下的情况,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有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要把法律的精神融入到中药材市场的管理中,让法律作为管理的利器。因此,希望政府的职能部门能够加大调研的范围和力度,制订、出台切实可行的标准和法律规范,指导中药材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2.3针对中药材的发展特性,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

考虑到中药材发展的各个环节,如中药材质量监控,经营者资质,管理体系等逐步建立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摒弃多部门多头管理的旧体制,除集中整治市场外,日常监管必须改变管理混乱、分工不清、标准不严的局面。针对中药材发展的属性,明确责任到人,各部门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管责任,共同建立并完善科学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中药材市场管理水平的提高。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和中药材固定门点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中药材经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中药材质量监控,并配备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发展现代化中药材流通模式;严格执行管理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并对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质量和经营行为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要求,中药材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用质量要求;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明确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2.4针对中药材市场的现代化的要求,引导药品企业良性发展

针对未来中药材市场的竞争状况,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中药材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营销环境,满足中药材现代化经营的发展模式。将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渗透到中药材市场的整个营销运作中,实现中药材规模化和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以实现交易药材的来源可溯,药材质量的有效监控。政府职能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同时,政府应鼓励现有中药材初加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加大产业研发治理,促其上规模、上档次,将中药材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在我国,中药材发展已有2000年的历史,能够享誉海内外,正是秉承着诚信为本的理念。中药材市场国际化经营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包括所有的从业人员、专业的质检人员和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如食药监部门。从业人员都应该增强质量意识,守法经营、诚信待客;专业的质检机构和人员队伍,要严格监控交易的中药材质量;政府部门、公安相关部门和食药监要加大对交易药材质量和知识产权的监管,严厉打击掺假作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全体动员配合把控好中药材的质量关,能可以净化中药材交易市场,人们才能安心放心的购买使用。

2.5针对中药材市场管理,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为加强规范中药材市场管理秩序,保证中药材的质量,促进药业经济发展,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药监部门应严格按照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专业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依法对从事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发放相关证照,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发签证,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中药材集贸市场,严格规范医药工商企业的购销渠道和购销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地中药材经营市场进行检查,并在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政府应规范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进行职业教育培训,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一旦出现必严肃处理。只有我们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中药材交易市场才能大力向前发展。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2

1 市场现状

1.1 无证生产中药饮片作坊依然存在:全市中药饮片年需求量约4 000吨,消费总额约5 000万元,现有三家生产企业年生产加工总量不足2 000吨,生产加工品种仅500余个。由于市场缺口大,一些个体药材摊贩就从外地药材市场自购或从农户手中收购原生药材进行私自加工,然后销售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同时一些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也采取饮片分装、挂靠等形式非法生产加工中药饮片。由于这些小作坊式的饮片加工企业没有正规的厂房设施,生产加工方式灵活、隐蔽,监管部门打击处理难度大。

1.2 饮片经营秩序不规范:中药饮片包装简单,仿冒容易,一些经营企业打着饮片分装的名义,从药材市场购买药材自行切制、分装,部分乡镇卫生院、零售药店从合法企业购买少量饮片,套取合法药品清单、发票和合格证,然后自行加工,自用或销售给使用单位。更有甚者,干脆将采购的中药材用铡刀切后就开始销售。在一些中药材专业市场,有的是公开叫卖,有的是暗中销售,摊位摆出来的是药材或“产地加工”的切片,而仓库或出租房内饮片品种齐全,还有的根本没有摊位,通过建立供求关系网,直接用电话联系。此类现象为违规购进、销售饮片提供了空间和市场。

1.3 分装企业行为不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二十六条规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必须有专门人员,分装的全过程要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分装后的中药饮片要按要求重新包装,并且每个包装中都要有质量合格的标志,除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外,还有分装企业的名称、包装的日期、质量验收人员签名及分装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印章。而现有的中药饮片分装企业没有完全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擅自采购中药材非法分装销售,分装记录不完整,甚至自行编造产品批号、填补分装记录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1.4 药品经营使用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匮乏:一些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加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从业人员不懂得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饮片鉴别方法及养护知识,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中药饮片生产、加工、使用各环节的要求不了解,指导群众合理用药的知识缺乏,无法满足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对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需求,不利于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

2 原因分析

2.1 部分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缺乏道德、诚信意识:一些饮片生产经营使用者没有充分认识中药饮片对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没有坚持依法经营的基本准则,道德失范,缺乏诚信,唯利是图,甚至无视法律,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惜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代价牟取暴利,这是造成中药饮片市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2.2 质量标准不健全,监管难度大:由于中药材来源于天然动植物或人工种养植,品种多,影响质量因素复杂,各种品种又有不同的炮制方法,如药材加工分产地加工和净选、切制、炮炙等炮制加工,产地加工所得“片状药材”不能算饮片,而花果和种子类药材只需净选、包装,不必切制也是饮片。所以存在药材与饮片界限不够清晰的问题,使得一些药材与饮片品种在监管上不便严格区分。同时,目前还有很多中药饮片没有质量控制标准,不能有效地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是否掺杂使假,质量标准不健全成为整治中药饮片市场的最大障碍。

2.3 监管力量不够,打击乏力:我市是农业大市,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面宽量大,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不断完善,受中药饮片报销比例相对偏高和农村消费习惯影响,广大农民群众成为中药饮片主要消费群体,而农村基层没有药监机构,县级药监部门人员少,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难以保证。同时,在药品市场整治中,对中药饮片的整治缺乏连续性,农村中药饮片市场安全隐患不可忽视。

2.4 公众药品安全防范意识差:广大患者尤其是农民患者的药品安全知识水平偏低和防范意识不足,在购买中药饮片时忽视对中药饮片包装和质量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情况是采取消极的态度,这也给中药饮片监管带来了困难。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业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中药专业知识的培训。要把这方面的内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的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熟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饮片鉴别和养护知识,尤其要加大对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培训力度,确保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引导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做大做强做优。

3.2 加强中药饮片生产加工的源头管理: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那些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无证加工小作坊,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流通渠道。严格执行中药饮片生产加工和分装的包装备案管理和购进验收制度,严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中药饮片。

3.3 切实加强中药饮片的包装管理:加强中药饮片生产加工和分装企业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中药饮片包装管理规定,在中药饮片包装上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生产(经营)单位、附质量合格标志等,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加强监管,严禁经营使用无包装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中药饮片。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监管理念,结合“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努力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市场开办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形成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的监管格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巡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力度;着力解决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制售假劣中药材案件,重点打击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结合流通领域药品安全隐患风险大排查大清查情况,要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加大整治力度。

(一)城乡集贸市场是否非法出售中药饮片、原料药和药品制剂产品;是否非法出售毒性中药材、野生动植物药材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是否存在出售人工增重、染色、硫磺熏蒸、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加工中药饮片、挂靠经营、过票经营等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调剂中药配方、代煎中药等行为;是否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购进验收销售等各环节台帐记录不规范等情况;是否存在经营户储存条件差,易影响产品质量等情况。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渠道是否合法,入库验收和储存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分装中药饮片的行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是否合格。

(三)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票据索取、台帐记录、入库验收和储存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中药饮片质量是否合格。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开始至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7月)。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与质量现状和市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请各地于7月30日前将《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监管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联络表》(附件1)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市局流通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20日前)。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方案主要任务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各地应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管和前期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安全隐患点。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10月5日前)。各地要加强协调,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所有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全部要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要100%进行现场检查,对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将检查记录及时录入到市局OA的药品监管系统内。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10月10日前)。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宁波市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宁波市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2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通处。

总结报告应内容详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项整治总体情况;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处罚的单位名单和已立案但尚在继续调查的单位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单位,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流通环节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长效机制;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评估等。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制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围绕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做到早发现早查处,防止违法违规事件蔓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5

1.1 中药饮片的生产秩序比较混乱。有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数量少、不规范;地下饮片加工点无证加工中药饮片;一些经营企业从药材市场购买药材自行切制、分装;部分乡镇卫生院、零售药店将采购的中药材用铡刀切后就开始销售等现象比较普遍。

1.2 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秩序不规范。集贸市场经营中药饮片,在一些中药材专业市场,有的是公开叫卖,有的是暗中销售,摊位摆出来的是药材或“产地加工”的切片,而仓库或出租房内饮片品种齐全,还有的根本没有摊位,通过建立供求关系网,直接用电话联系;零售药店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包装简单,仿冒容易,一些经营企业打着饮片分装的名义,从药材市场购买药材自行切制、分装;部分乡镇卫生院、零售药店从合法企业购买少量中药饮片,套取合法药品清单、发票和合格证,然后自行加工,自用或销售给使用单位。此类违规购进、销售及使用中药饮片的现象普遍存在。

1.3 分装企业行为不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二十六条规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必须有专门人员,分装的全过程要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分装后的中药饮片要按要求重新包装,并且每个包装中都要有质量合格的标志,除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外,还有分装企业的名称、包装的日期、质量验收人员签名及分装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印章。而现有的中药饮片分装企业没有完全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擅自采购中药材非法分装销售,分装记录不完整,甚至自行编造产品批号、填补分装记录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1.4 药品经营使用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匮乏。一些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加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从业人员不懂得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饮片鉴别方法及养护知识,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中药饮片生产、加工、使用各环节的要求不了解,指导群众合理用药的知识缺乏,无法满足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对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需求,不利于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

2监管现状

2.1 监管力度不够

一是对中药饮片安全的严峻形势认识不到位,监管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对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监管不到位。二是监管队伍中药专业人员缺乏,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药饮片监管的效率,使监管工作不尽如人意。三是对中药饮片监管积极性不高,对中药饮片市场检查频率相对较低,去市场检查也只是为了完成一些抽验任务,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整顿和规范,使得对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一直是药品监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四是对中药饮片执法成本高。基层监管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紧,而中药饮片品种多、价值低,单个品种数量少,又不易追根溯源,在执法过程中对整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不超过百元,不仅法律的惩戒作用发挥不出来,还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滞后和软弱,使得对中药饮片实施有效监管很难体现。

2.2 有关部门对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管理,远不及对化学制药或中成药制药企业的管理,因而中药饮片质量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得不到有效控制;对制假贩假者打击不力,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和实施批准文号、有效期管理等办法也尚未正式出台,致使中药饮片质量难以保证。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严禁中药材市场以各种形式出售中药饮片;由于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尚未统一,《药典》饮片收录不全,一地一法,加之缺乏中药饮片的快检设备,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难度;中药饮片尽管在第一部《药品管理法》中已经明确其药品地位,但一直并没有真正按照药品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实施审批注册制度,这从根源上给小作坊式中药饮片厂的诞生提供了温床。

3造成中药饮片监管混乱的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中药饮片管理混乱的原因与药品法律法规欠完善有关,也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自身的特殊性有关。

3.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造成监管失控。

中药材、中药饮片二者之间难以界定,造成管理混乱。按我国现行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监管上有所不同。尽管《药品管理法》把中药材纳入药品的定义,但在管理上基本视为农副产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均处于放任状态,中药材不须任何准入资格,可以在集贸市场上自由流通,也可以自由购进。而对中药饮片则严格按药品管理,生产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中药饮片还必须从取得中药饮片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但在实践中,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之间很难界定,产地加工与加工炮制之间难以区分,如花类、种子类、部分果实类、叶类以及全草类等,药材与饮片同形;部分药材仅需在产地进行初加工,切制成片、断、块即可,而不需再另行加工炮制。对这些难以界定的品种,应该按中药材管理?还是按中药饮片管理?不好把握。另外,由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自身的特殊性,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属于药食同源。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建立法定的分类目录,仅在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中能找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于中药材、中药饮片在概念上很不明晰,而在监管要求上又有着法定的区别,因此导致监管困难,造成管理混乱。

3.2 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欠完善,标准不统一,造成抽验困难。目前,很多中药饮片没有质量控制标准。据统计,2010年版药典(第一部)中收录了中药材1000多种,其中常用中药饮片600余种,有中药饮片(包括炮制品)标准的约50种[1]。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中药饮片的造假掺假现象相对于中药材更为严重。但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中药饮片标准,常常只能采用地方标准,而各地标准又不统一;另一方面,由于中药饮片标准不完善,缺少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浸出物检查、杂质检查等量化指标,给抽验工作带来困难,不利于对中药饮片的监管。

4对策

4.1 从人员素质上提高

一是对中药饮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帮助企业提高中药饮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同时,督促各企业把有关中药饮片的内容作为企业内部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员工的中药学、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调配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质量验收、真伪鉴别、储存养护、临方调配等实际操作技能,并且企业还应鼓励员工通过考试成为取得相应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以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二是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中药饮片监管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整体水平,增强执法水平和能力,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提供技术保证,加大监管整治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切实规范中药饮片市场秩序,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4.2 从技术设备上提高

应加强对基层监管设施设备的配置,改善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为中药饮片的经营鉴别和有效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从而保障中药饮片的科学监管落到实处。

4.3 从法律法规方面完善

4.3.1 出台专门的中药管理法

中国没有单独的中药管理法,中药与西药都归国家药品法管理。但中药有自己的特殊性,尤其是作为中药大国,我认为,中国亟需尽快制定《中药管理条例》,更加详细地规定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法律和标准。

4.3.2 尽快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健全的、适用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6

1药品不合格情况比较严重

有研究显示,对我国17家药材市场进行质量调查显示,有超过30%的药材为不合格药材,不合格的药物占比例很高,情况比较严重。其不合格的因素和如下几点有一定关系。①进行加工处理的从事人员中缺乏中药专业人才。②进行监管的力度、制度等不足,管理比较混乱。③进行监管的体系不健全,且各地方的监管体系都不统一,缺乏调节。④进行加工处理的技术仍采用传统的方式,比较落后,且缺乏规范。

2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7

据荷花池中药材市场管理方的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市场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李新国介绍,现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占地142亩,内设4000多个展位,入驻商家2000多家,市场一楼入住率85%,市场人流量达2万人/天,年均成交额200多亿,在全国17家专业中药材市场中稳居前三甲。

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转型升级肇始于软硬件的双重改变。

进入到该市场大厅,映入眼帘的是巨大LED显示屏上滚动的全国中药材市场交易动态图。市场一楼现入驻的将近2000多家中药材商户可通过此察看最新的全国中药材市场交易动态。

为打造一个最现代化、最先进的商贸市场,实现传统商贸业向现代商贸业的升级换代。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内设24小时电子监控系统、自动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商户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中央空调、专业的通风采光设计和自动关合玻璃顶棚等现代化设施的采用,使市场成为国内最大的、唯一的“会呼吸的中药材市场”。

多部手扶电梯、升降客货电梯形成的垂直运输系统和完善、清晰的导视系统保证市场药材运输畅通化;每个商铺内设置的电话端口和宽带端口,为现代化经营及现代交易模式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采用了立体交通系统,解决了传统商业市场不同楼层之间商业价值的巨大差异问题。

在软件升级方面,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拥有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内经营户实体与网络店铺兼有,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合二为一。为互通有无把握最新消息,市场设有现代化的新品中心,长期举办各种博览会、新闻会、采购商大会等,为上、中、下游商家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在提升商户经营能力方面,采用展位单一产权、经营权有期有偿使用的运营模式,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对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并将长期投入资金进行宣传推广,邀请培训机构以及优秀企业家、专家为商家进行培训服务。

“中药材指数与中药溯源创新”

2011年4月16日,国家商务部在成都国际商贸城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了首个部级中药材指数——中国·成都中药材指数。

“在价格上形成国家标准,而不必按原有的各省市的不同标准,对于中药材专业市场规范化发展是革命性的一步。”李新国说。“这也是业界一直在推动、期盼形成的事。”

中药材指数的建立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国乃至世界中药材贸易动态,了解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运行状况,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中药材种植者和经营者提供商情信息;也为市场管理者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创造条件;同时也为广大业内人士提供最有参考价值的市场信息。

紧随其后,2011年5月25日,国家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正式行文,同意在四川省开展中药溯源试点工作,成都国际商贸城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成为率先试点的唯一市场。

中药溯源通过对中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关键数据的采集,利用物联网技术形成全球唯一的身份编码,并提供第三方的网络校验,大力推动了中药产业链信息化、中药材标准化和规范化生产。

“政府、企业、百姓,中药产业流通环节中涉及的每一方几乎都是受益者。”李新国说。

两项业界创新之举,为提升成都国际商贸城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在全球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作出巨大贡献。

“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隐忧”

“转变经营户的发展思维和思路是现在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产业转型升级之中最大的隐忧。”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帆说。

据杨帆介绍到,“药二代”即第一代从事药材经营者的继承者,因为市场发育年限问题并没有占到大多数。占据市场多数的是年龄层次在中年或中年以上的人,即“药一代”。这一群体基本上是从摆地摊或是“近水楼台”借便利的中药材资源做起,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偏低,创新能力不足。

在市场经营方面,传统的“药一代”大多遵循从产地拿货再到自己店铺卖货的方式,经营方式、渠道比较局限;而且因药材经营多是个体经营,家族式企业管理,在规范化及市场意识方面略显欠缺。

“2009年,刚搬迁来的时候,你会看到,在装饰一新的商场里,用麻布袋盛着价值几万元的药材。而且吸烟的,打麻将的都有。”杨帆说。这样不规范的经营影响整个中药材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不止如此,在中药材市场转型升级过程中如电子商务平台等新技术的使用也是一大短板。

然而,这些问题伴随着中药材市场发展的不断升级和成熟度的提高,已有明显的改进。应用于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在五年的实施中成效渐显。现在市场内的各商户经营秩序井然。

在发展思维及思路方面。在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经营的规范化管理及帮扶下,“药一代”的适应能力大大的增强。而且伴随中药材市场成熟度的增加,“药二代”在经营者的比重中慢慢上升,他们的创新意识促使在药材经营及发展方面产生很大改观。比较明显的是在寻求、拓展各种市场渠道方面,而且还注重凭借成都丰富的会展资源进行自我推销。

“三中心开启产业升级新局面”

对于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发展的下一步,据李新国介绍,主要以围绕“三个中心建设”为基点联动发展。

中药材市场培育中心的建设。巩固四川中药材市场龙头地位,建立跨区域市场经营网络,构建完善商品配送、信息传输体系,建设全球最大中药材集散中心、贸易中心、信息中心和出口基地。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8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的变更。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六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登记工作;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登记工作;

第七条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新开办企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条件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一)新任命(推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药品零售企业上述人员应符合《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上述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经营范围的变更:

(一)增加经营范围:

1、申请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2、申请企业一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申请企业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拟增加经营范围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以及养护等方面的条件。

(二)注销经营范围:

企业应确保拟注销经营范围的该类药品结清库存后,方可申请注销该经营范围。

第十条注册地址的变更:

(一)新注册地址的选址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实际需要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

(二)药品零售企业新注册地址应符合《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中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新注册地址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的要求。

第十一条仓库地址的变更:

(一)新仓库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二)新仓库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存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项目及变更原因;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盖本企业印章);

(四)有隶属单位的企业必须出具隶属单位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1)企业有关人事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命(推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增加经营范围: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须盖本企业印章);

(2)对增加经营范围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以及养护等方面条件的情况说明;

(3)企业一年内有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3、注销经营范围:

企业对拟注销经营范围的该类药品库存情况的说明。

4、注册地址的变更:

(1)新注册地址详细的地理位置图;

(2)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5、仓库地址的变更:

(1)新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新仓库具有对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等方面条件的情况说明。

6、登记事项的变更:

申请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企业因违规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应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9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药材经营规定例10

随着生产力的持续进步,农地细碎化已成为制约农业生产效益和效率的瓶颈,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土地整理来减少农场细碎地块数量,扩大农场规模,改变土地细碎化,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斯科勒瑟(Schlosser)在对乡村发展政策和土地整理项目的评估的历史回顾中,通过对开展过土地整理的区域和未开展区域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土地整理与乡村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指出土地整理政策制定初期通常有明确的农业目标,但后来就逐步变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

基于特殊的国情背景和发展阶段,我国土地整理的内容更为复杂化和多样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土地整理的内容和重点也不一样。当前我国土地整理的内容具体表现为:(1)增加耕地,确保粮食安全。当前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人口不断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现有耕地不能再减少;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随着经济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要占用部分耕地,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潜力非常有限。因此,我国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上。(2)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我国人地矛盾日趋尖锐,但土地利用方式却较为粗放。农村土地利用中普遍存在耕地地块细碎、村落零散、农田基础设施功能减弱、耕地质量低下的现象。(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使得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整体化,可增加农业生产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促进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持续提高与农业的持续发展。(4)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既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的现代化,又包含农业人口生活条件的现代化,全面、持续的土地整理,不仅能够显著改善生产条件和生存环境,而且可以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经营,提高农民收入。(5)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我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严峻考验,农产品贸易受到巨大压力与冲击。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减少农业保护的呼声很高,使我国农业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又受到了WTO规则的约束,因此积极拓展“绿色”保护空间,使农业保护达到一个合理水平,也是我国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个地方受到特殊人文、地理、经济、社会等约束条件的影响,采取的土地整理手段也各不相同,本文主要以四川回春堂药业现代中药材种植基地为例,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川中丘陵地区土地整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遂宁市区域地理、经济、政策环境分析

遂宁地处四川盆地中部,北纬30°10’.31°10.5’,东经105°3.26’.165°59.49’,东邻广安市,西接资阳市、德阳市,南靠重庆市,北临南充市和绵阳市,有“川中明珠”之美誉。全市幅员面积5320.42平方公里,下辖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

1、气候状况

气候属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气候。年均日照1376.6小时,年均辐射总量为90.673千卡/平方厘米年均气温17.2°C,年降雨量908-993毫米,无霜期238-300天。具有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冬暖春早、雨量充沛、无霜期长的气候特点。适宜各种农作物生长,是四川粮食、棉花、油料、生猪、水果、蔬菜和中药材重要生产基地。

2、区域河流水系状况

遂宁市船山区境内江河溪流众多,尤以涪江、江、琼江等河流水量充足。涪江贯穿全境,境内河流属长江水系,江河溪流呈树林状分布,供水资源丰富。全区人均水源占有量416立方米,全区无污染企业,灌溉水采用的是支流上流水源,农业有效灌溉面积164万亩。

3、水文质量状况

该区水域上游无工业污染区,河流及地下水检测表明,其水质均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物含量低于国家标准,适合中药材种植和加工。

4、土壤质量状况

种植基地乡、镇属川中丘陵地区。该土地肥沃,各种养分含量较全,特别是钾、磷、微量元素等极为丰富,为中药材生长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经市环保局、农业局、技监局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测分析,土壤无超标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污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要求。

5、空气质量状况

种植区没有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物)的污染,也无城市生活污水、废弃物、污泥垃圾、粉尘的污染,同时也无酸雨的危害。经对项目区空气质量的检测,其空气质量良好。

6、原料资源状况(全国农副产品加工示范区)

川中丘陵地区一直以来都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加工基地。2005年,遂宁市药材产量1.34万吨,同比增长8.69%,药材资源充足。四川回春堂药业的现代中药材种植加工基地带动4,000户农户种植规模达到年产中药材瓜萎3,900吨,金金银花、黄精及丹参等1,600吨。能够满足公司下属中药饮片加工厂年产1,000吨中药饮片对药材的需求。

7、运输行业发展现状

遂宁市交通方便快捷。国道318线、省道205线、成南高速公路、达成铁路在此交汇,各乡镇均有高等级公路相通,县、乡镇等级公路通车率达100%,村道公路通车率达95%,交通运输便利。可利用公路、铁路、水路等多途径运输,年货运量达到1,213万吨,区域内货运能力能保证中药材原料及饮片的通畅运输。

8、社会经济状况

遂宁市幅员面积5,320.4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28.15万亩,2005年全市人口380.71万人,农业人口302.38万人,是典型的农业大市。国民生产总值206.59亿元,同比增长13.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5.92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74.5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66.07亿元。全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5.82亿元,增长26.00%;其中一般预算收入4.78亿元,增长20.80%。农民人均纯收入2,828元,增收309元,增长12.3%。

9、政策环境

国务院总理提出“抓住生物技术,发展中医药产业,带动山区经济发展,应该成为‘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川省和遂宁市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结构现状,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方针,自始至终将发展农业,调整

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首要工作来抓。四川省大力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高校、研究机构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格局。全省有16个市州、75个县成立了中药现代化发展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发展规划。全国中药材品种为12,807种,四川省有5,042种,药材蕴藏量居全国第一位。在全国重点普查的430种常用中药材中,四川有383种,居全国第一位。主要大宗药材90种,道地药材38种,居全国第一位。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中明确指出“将中药产业作为重大战略产业加以发展,支持中药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中药材产业化经营,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促进中药材流通方式的改变。鼓励中药工商企业参与中药材基地建设,发展订单农业,保证中药材质量的稳定性。”

遂宁市在《遂宁市十一五医药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中药材基地规划,依托回春堂、银发等中药饮片企业为龙头,以推动实施中药材GAP基地项目为载体,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高标准、规范化、规模化建设药材生产基地,打造‘川中药谷一。

二、四川回春堂药业现代中药材种植加工基地发展现状

四川回春堂药业成立于1989年,经过20年的发展,企业目前拥有四川回春堂中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已形成集药品连锁经营、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中药产品、保健品开发、医药商贸为一体的健康产业链。公司先后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四川省扶贫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

经过多年的发展,四川回春堂药业已成功建立起两个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500余亩,一个现代中药产业科技园1,000余亩,并带动和引导仁里、永兴、桂花、三凤等等7个乡镇发展种植中药材2万余亩。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及现代中药产业园建设概况

1、船山区仁里镇中药材种示范基地

建于2005年,基地建在土地贫瘠,较为缺水的荒山坡上,通过耐旱中药材金银花套种的“药药套种”模式,既防止了水土流失,改善了生态环境,又有较高经济效益,带动当地农户种植金银花和,使瓦店子村两个社形成观光农业带,有力的配合了灵泉风景旅游区的开发。

2、安居区玉丰镇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

建于2005年,主要示范中药材种植的“庭院经济模式”和“粮药套种模式”。庭院经济模式主要以利用在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立体种植,也可在路边,沟旁,空闲杂地发展瓜蒌的种植。粮药套种模式主要是在中药材吴茱萸行间种植花生等粮食作物,既能让农户收获粮食,还能让农户通过种植中药材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

3、四川回春堂现代中药科技产业园

位于船山区桂花镇,是公司于2007年投资1,140万元,与四川农业大学、成都理工大学、重庆市药用植物种植研究所、成都中医药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合作规划建设成的一个集产、学、研一条龙的现代中药产业科技园。公司在中药科技产业园区规划中做到科学统筹,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近期目标立足于川中丘陵区特色中药材资源的收集、开发和研究,同时以遂宁地道中药材的优质高效栽培技术的研究与示范为主,将园区建设成为遂宁地道中药材规范化栽培技术的研究与示范中心。

(二)积极探索中药材种植、管理模式的创新――扶持大户带散户,示范基地带动农户种植

通过示范基地,以“公司+基地+协会+大户+散户”为主要运营模式,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大户,通过“龙头企业扶持大户,大户带散户”,引导农户科学、规范地种植中药材。同时,建立“统一提供优良种苗,统一技术,统一种植,统一收购”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在中药材的市场化动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1、通过各种方式扶持中药材种植大户,主要体现在减免大户的种子种苗款、免费提供化肥、农药,定期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等。公司还建立种植大户、贫困示范户的档案,做到户户有人管,户户能成功。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已经有数十户大户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带动了广大农户种植中药材。

2、在船山区保升乡、船山区桂花镇、船山区永兴镇、大英县回马镇通过示范基地引导和带动5,300户农户按照吴茱萸与粮食作物套种的粮药套种模式种植吴茱萸8,500亩。吴茱萸为常用中药,每亩种植100株,亩产200公斤。据统计,近2年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吴茱萸价格走势为23-25元/公斤,市场最高价达120元/公斤。平均计算,每亩吴茱产值达6,000元以上。

公司在船山区仁里镇以金银花与套种的药药套种模式引导和带动3,900户发展中药材6,000亩。与四川农业大学合作开发的金银花新品种已获得国家专利,每亩可种植300株,产花0.5公斤/株,亩产可达150公斤。近年中药材市场价维持在25元/公斤左右,每亩金银花产值在3,750元以上。每亩种植1,200株。亩产干品208公斤,近年中药材市场价格维持在22元/公斤左右,每亩产值可达4,576元。采用金银花套种模式,直接经济效益达8,326元/亩。

在蓬溪县金桥乡、蓬溪县三凤镇、船山区新桥乡发展2,800户农户种植以瓜蒌为主的庭院经济5,500亩。瓜萎属多年生藤本植物,一年投入,多年受益,既可以利用屋前房院立体种植,经济林幼林间套种,也可以利用沟边、路旁、零星杂地种植。亩产鲜瓜蒌1,500公斤,按2元/公斤计算,每亩收入超过3,000元。

重视与农户利益紧密连结。由公司投资为药农垫购中药材种子种苗,以保护价签订收购合同。药农除了领取公司优质种子种苗进行种植、享受公司免费技术指导培训外,还在药材销售上享受到二次返利的实惠。

公司承诺以保护价100%收购符合标准的原料;无偿向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每年拿出利润的3%用于奖励成绩优秀的农户和作为市场价格变化的调节基金。使农户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构建专业化的技术平台

公司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及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实力较强的专家和自主研发队伍,队伍中涵盖:农学、药学、植物学等多学科专业技术人才。

1、专业技术研发机构。

(1)回春堂药业投入巨资,成立专门的技术中心,大力推进相关技术研究。从中药材GAP种植到中药饮片GMP加工生产,从保健品和生物技术开发到中药材资源研究

及中药产业开发,公司技术中心都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取得了可喜成果。目前,四川回春堂药业技术中心已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目前正在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中心技术人员利用隧道式微波干燥灭菌箱对川芎、泽泻、白芷等多个中药饮片的干燥加工工艺进行改进,解决传统中药饮片加工过程中的水分控制和包装贮藏等问题,实验效果较好,其工艺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已经通过省级科技创新鉴定并上报国家科技部。

(2)开展产学研合作。公司先后与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成都理工大学、重庆药用植物种植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合作,对“金银花非试管苗快繁技术研究”、“半夏规范化栽培研究与示范研究”、“瓜萎功能性产品研发(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包装设计)”等科研项目进行开发研究,研究成果直接应用到公司基地.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项目成果应用。为合理开发中药材种植资源,公司与四川农业大学合作,引进“国家丰粮工程泽泻引种开发研究项目”,通过对遂宁地区的气候、土壤以及引种后的泽泻药材质量的研究,探索开发出了粮药种植模式,即利用水稻收获后种水生药材泽泻,泽泻收获后再种水稻,做到水稻药材种植两不误。

通过不懈努力,该项目在船山区桂花镇开展实施以来,引种后的泽泻每亩产鲜品1,300-1,400斤,直接经济效益可达1,100元/亩,切实帮助了地方农户增收致富。

2、建立专合组织,发展中药材种植协会作用

发展中药材种植协会是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推动力量,是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手段,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重要纽带。协会通过合理的运作方式,实现了土地、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了投入要素价值的充分转化和增值。

公司于2007年组建成立了遂宁市中药材种植协会,目前会员已经近千人。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农户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帮助农户制定发展规划.帮助农户处理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并通过在三凤、金桥乡等地召开瓜萎种植座谈会、到西眉镇为半夏种植户张伟等人进行现场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强了与农户的联系.保证了以后的持续合作和共同发展。迄今为止,协会已经开展各类技术培训50余次,培训人数达12,000余人次,接受会员咨询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讲解和培训达40余次,真正为药农解决了实际问题。

四川回春堂药业的现代中药材种植基地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在合理的政策引导下,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形式推动技术创新,通过农业专合组织推动技术扩散,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也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等问题。

三、农业产业化企业在土地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据统计数据:我国农民人均耕地仅2.4亩,超小经营规模所造成的不经济问题普遍存在。然而,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农户初始经营规模的超小化,更重要的是这种初始经营规模的长期凝固化,使农户的超小经营规模无法随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扩张。在农户超小经营规模的凝固状态下,农户对技术进步的理性选择必然倾向于劳动使用型,即优先追求土地生产率的提高。以粮食为例,目前我国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粮食1,300多公斤,为世界农业劳均粮食产量的一半,仅为美国、加拿大的1%左右,但粮食亩产量却是逐步提高,并超过了世界中等水平。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呈逆向运动的关系,这种逆向关系不仅与特定的农业资源禀赋紧密相关,而且主要由于现阶段超小规模的经营模式凝固阻滞了农民对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的选择,这也是导致部分地区农业发展偏离了现代化基本方向的最直接原因。因此,由农业企业组织产业化生产经营,将有效解决超小经营规模所造成的不经济问题。

1、经济效益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家庭土地经营的分散化与农业经营的市场化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市场化的农业是商品化的农业,受经营规模的制约,但家庭土地经营的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经营在的各种局限。因此,有组织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走规模经营道路是农村土地集约式经营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曾指出规模经济的观点,“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商品的便宜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西方经济学则认为,规模经济是由以技术进步为主体的生产诸要素的集中程度决定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进步,必然导致农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一条重要途径,它通过社会化、专业化、一体化生产,不仅有利于扩大经营主体的规模;还有利于形成关联产业群体的优势。从理论上讲,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大致有两条途径:一是扩大经营主体的规模。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等途径,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二是靠产业群体内各经济主体的联合来实现。这种联合,本身不一定是一个经济实体,而是通过各种组织形式把众多农户连接起来。在其内部,尽管单个农户规模小,但由于他参加了整个组织或系统的分工与协作,避免了独立进入市场的许多障碍,可以大大提高生产率,因而使整个产业系统获得系列效应或规模优势,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扶贫效益

运用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吸收农户成为农业产业工作,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管理方式,不仅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可大大激发广大农民学习新技术、使用新方法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极好。不仅帮助农民系统学习先进科学种植技术,而且带领农民增收致富,是既治标又治本的脱贫途径。

3、社会效益

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出资组建的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有效的解决了资金和技术问题,直接引导贫困村开展科学种植,促进地方特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提高土地的种植经营效率,进而带动更多群众致富增收,将党和政府扶贫济困的惠民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