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资产审计评估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6 08:23:34

资产审计评估

资产审计评估例1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

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资产审计评估例2

    3 审计的职能、作用与服务对象 《会计法》虽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如实记录企业各类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以后的资产运营进行核算,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要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但是,由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财会人员属经营者1是分离的,经营者是为所有者管理企业的;同时还存在着企业与债权人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经济、职权上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自利益上的不毁 为平衡各种关系,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审计的职能就是为股东、债权人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检验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企业账册及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只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则应予以确认;否则,便如实进行披露,由有关利益者对会计工作提出纠正意见或决定 总之.审计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手段,审计原则是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准则与制度检查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不~ 定是现值,而更多的是历史成本。

资产审计评估例3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节约工程建设资金,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必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和项目投运后的效益评估与分析,正确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水平。下面我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谈谈个人的一些体会:

一、 进行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的必要性。 二、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的原则。

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投资项目,其风险程度、外部环境和不确定因素也不同,应当采取相应的效益评估与分析方法。真实反映项目的投资效益是项目投资效益分析与评估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项目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投入与产出的观念。评价时不能只考虑项目的直接投资,还要考虑相关投资,大型项目还需考虑主体项目的配套是否同步建设,以发挥综合效益,产出必须大于投入,获取最大的投资效益是项目投资的最终目的,

2、建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不同时段其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行业平均收益率来计算项目的投资净现值和投资收益率,以正确反映项目的盈利能力,评估其投资风险。

3、建立项目机会成本及边际收益的观念。机会成本就是投资本项目放弃其他项目投资的损失,边际收益就是考虑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和设备及生产稀缺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产品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对投资成本和经营效益的影响,这对于选择投资项目决策时十分重要。

4、建立合理的判断标准。在进行投资审计效益分析与评估投入与产出时,应以国内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还应考虑供求关系、销售运输方式、建贷利率、营销方式等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程度。

5、要考虑投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有风险,一般来说项目投资风险越大,投资收益率越高,我们要通过趋势分析进行概率测算,估算项目投资实际存在的风险水平。

三、投资审计效益评估与分析。

运用专门的投资效益评估与分析方法,对项目投资经济指标、批准根据的合理合规、概算执行情况、建设进度及综合生产能力、投资收益率及投资控制效果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分析其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相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以促使全面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一)、项目投资经济指标审计。

通过计算项目净现值、现值指数、内含报酬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投资偿还期等经济指标,审查投资效果是否可研报告中预测的经济指标值,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研报告编制的正确性。

1、复核净现值。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和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计算该项目实际净现值,如果净现值为正数,该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量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现值,表明该项目投资实际报酬率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

2、复核现值指数。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与实际投资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计算其现值指数,如果现值指数大于1,该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量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现值,表明该项目投资实际报酬率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行业收益率。

3、审核内含报酬率。内含报酬率是指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根据已完项目投产后现金流入量现值与实际投资额现值,计算其实际报酬率,判断实际报酬率是否大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同行业投资收益率。

资产审计评估例4

本文中的“包容”,即是资产评估与审计相互包含与容纳的涵义。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穿插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资产审计评估例5

司法鉴定是指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在诉讼的过程进行判断和鉴别的活动,它是需要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的一种活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工作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多的严重的问题,有的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了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度我国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工作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机关的资质准入不严格

在我国关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司法鉴定机构中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认定工作必须经过省司法厅的审批,只有经过审批才能取得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进入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也要在相关部门举办的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司法鉴定的资格[1]。在司法部门招取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之后,还应该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的名册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着另外的申报入册进入鉴定机构的规则:具有一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在通过申请之后就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这两个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规则之间虽然要求不一样,但是他们之间并不相互否认,这两个互不融合的规则导致我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种证明的方式。

(二)资质年检审核不合格

很多的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对不断变化的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已经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仍然不断的想委托人投放资料和信息,这种已经没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扰乱[2]。例如,一所原本具有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一些原因导致目前这所事务所已经不再具备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但是它仍然在帮助委托人做资产评估的工作。

(三)委托关系不规范

资产评估的检定结果的正确和公平受到委托检定机构的影响。在我国进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时候,往往鉴定机构一般是由公安部门或者法院通过摇号来确立的,但是摇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往往受到大众的质疑。而且很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和服务态度不同,加上利益和人情方面的考虑,导致很多的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经常具有违规的偏向性,这种不规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委托想行为,常常护导致出现很多麻烦和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出现矛盾,从而造成两者对于鉴定的工作互不配合,只是长久的互相拖着,从而导致资产评估的工作效率非常的慢。

(四)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很多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机构的副营的工作,所以在对委托人的工作进行工作的时候[3],往往不会派遣出机构内的精英和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再加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和内部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所以,就导致了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的,很多的鉴定报告的质量往往还是比较差的。结论不明确、重点不突出、逻辑不严谨和要素不齐全等问题是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目前出现的问题。

二、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自制管理,提高准入的条件

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要提高申请的标准,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也要提高。把司法鉴定机构的退出制度、奖惩制度和年检制度进行完善,并且对这些制度要严格执行[4]。对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数量和质量和人员的专业水平、资历和经验等都应该进行考核,同时对考核的结果以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信息都应该进行公示。

(二)规范委托,确保公平

资产评估的准确和公正的问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促进资产评估的正确,一定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进行更加透明化的制度建设,并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时候严格执行这个制度,对人情和利益委托的资产评估的行为要坚决的抵制,保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公正公平。

(三)加强制控,把好关口

把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关口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内部人员要进行定期的检测,从而促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质量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经济收益。同时要建立专家库,对于不同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化的建议,从而提高鉴定结果的公共和公正。

(四)强化收费管理

对各种涉及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机构指定严格的收费标准,同时相关的部门对于鉴定机构的收费要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由于超低的收费而导致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偷工减料的行为,能够制约鉴定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涉及到很多类型的科目,我国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在近几年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收费管理、质量管理、机构选择和资质管理的方面。为了帮助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现状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并认识到资产评估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顺林,李小明.浅谈司法鉴定中的资产评估[J].中国资产评估,2010(4):15-18.

[2]卞志山.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J].现代商业,2010(35):242.

资产审计评估例6

司法鉴定是指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在诉讼的过程进行判断和鉴别的活动,它是需要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的一种活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工作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多的严重的问题,有的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了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度我国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工作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机关的资质准入不严格

在我国关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司法鉴定机构中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认定工作必须经过省司法厅的审批,只有经过审批才能取得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进入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也要在相关部门举办的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司法鉴定的资格[1]。在司法部门招取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之后,还应该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的名册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着另外的申报入册进入鉴定机构的规则:具有一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在通过申请之后就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这两个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规则之间虽然要求不一样,但是他们之间并不相互否认,这两个互不融合的规则导致我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种证明的方式。

(二)资质年检审核不合格

很多的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对不断变化的入册 鉴定机构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已经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仍然不断的想委托人投放资料和信息,这种已经没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扰乱[2]。例如,一所原本具有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一些原因导致目前这所事务所已经不再具备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但是它仍然在帮助委托人做资产评估的工作。

(三)委托关系不规范

资产评估的检定结果的正确和公平受到委托检定机构的影响。在我国进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时候,往往鉴定机构一般是由公安部门或者法院通过摇号来确立的,但是摇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往往受到大众的质疑。而且很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和服务态度不同,加上利益和人情方面的考虑,导致很多的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经常具有违规的偏向性,这种不规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委托想行为,常常护导致出现很多麻烦和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出现矛盾,从而造成两者对于鉴定的工作互不配合,只是长久的互相拖着,从而导致资产评估的工作效率非常的慢。

(四)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很多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机构的副营的工作,所以在对委托人的工作进行工作的时候[3],往往不会派遣出机构内的精英和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再加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和内部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所以,就导致了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的,很多的鉴定报告的质量往往还是比较差的。结论不明确、重点不突出、逻辑不严谨和要素不齐全等问题是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目前出现的问题。

二、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自制管理,提高准入的条件

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要提高申请的标准,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也要提高。把司法鉴定机构的退出制度、奖惩制度和年检制度进行完善,并且对这些制度要严格执行[4]。对从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格、数量和质量和人员的专业水平、资历和经验等都应该进行考核,同时对考核的结果以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信息都应该进行公示。

(二)规范委托,确保公平

资产评估的准确和公正的问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促进资产评估的正确,一定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进行更加透明化的制度建设,并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时候严格执行这个制度,对人情和利益委托的资产评估的行为要坚决的抵制,保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公正公平。

(三)加强制控,把好关口

把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关口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内部人员要进行定期的检测,从而促进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质量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经济收益。同时要建立专家库,对于不同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化的建议,从而提高鉴定结果的公共和公正。

(四)强化收费管理

对各种涉及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机构指定严格的收费标准,同时相关的部门对于鉴定机构的收费要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由于超低的收费而导致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偷工减料的行为,能够制约鉴定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涉及到很多类型的科目,我国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在近几年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收费管理、质量管理、机构选择和资质管理的方面。为了帮助我国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现状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并认识到资产评估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顺林,李小明.浅谈司法鉴定中的资产评估[J].中国资产评估,2010(4):15-18.

[2]卞志山.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J].现代商业,2010(35):242.

资产审计评估例7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性服务。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性服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审计评估例8

一、企业兼并审计业务的特殊性

企业兼并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其他机构(如评估部门)的工作,又到员工、企业甚至国家的利益。故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兼并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认识其特殊点,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兼并审计有以下特点:

(一)审计主体多元化。参与企业兼并审计的不仅有审计机构,而且有国家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注重鉴证和评估作用,兼并双方都通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查评价工作,国家审计注重监督作用,既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效益性,又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内部审计注重评价作用,兼并双方通过内审工作,进行自我、自我评价,做到知己知彼。

(二)审计的范围广、跨度大。企业兼并审计的既有传统的财务收支合法审计,亦有财务报表鉴证审计,既有经济效益审计,也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从审计的时间上讲有兼并前的审计、兼并过程中的审计,也有兼并后的审计。特别是对兼并前的审计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判断能力,做出合理的鉴证。

(三)审计的复杂多样。除传统审计常用的审阅、函询、观察、盘存、、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外,尚须用到效益考评和鉴定评估的方法。如兼并决策时要用到投资回收率法、投资回收期法、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部报酬法;对兼并双方的能力进行评价时,要用到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能力等指标的分析方法;资产评估时要用到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必要时亦可利用有关专家的工作。

二、企业兼并审计具体目标的相异性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企业兼并审计工作的特点后,就要确定审计的具体目标,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与一般会计报表审计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一)确认企业兼并是否依法进行。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审查企业兼并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应法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另一方面要通过分析鉴证企业兼并行为能否为兼并双方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谋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企业盲目通过兼并扩大规模而忽视效益的情况发生。

(二)确认企业兼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鉴证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特别注意联系企业兼并动机, 看是否存在粉饰报表的行为。对于财产清单的审查,注册会计师可进行实地盘点,或从其他第三方获得间接证据来证实。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明察秋毫,因为这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验证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计价标准的选择是否恰当;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资产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还应特别关注兼并双方及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有无出于个人目的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有无玩忽职守、随意估算重置成本或成新率的;评估中有无产权界定不清、评估方法违规的现象。

(四)确认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兼并的协议。前面已提到:企业兼并审计时间跨度大,包括前期、中期、后期三个时间段的审计。因为企业兼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如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管理能力),如果没有达到这些目的,则是失败的兼并,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兼并行为是否与协议一致,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企业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从而才能正确评价兼并效果。

三、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

企业兼并前期

兼并中期

兼并后期

兼并的有关文

评估后双方资产负债 兼并后资产负债表及

件、协议等

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相关会计资料

双方资产负债

表,财务清单

兼并会计处理资料

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企业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了企业兼并审计的目标、范围后,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应注意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主要表现在:

(一)第一方位:对企业兼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核企业兼并的有关文件,并向企业管理当局询问被审单位遵守有关兼并法规所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对其是否合法、合规作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企业兼并对象选择的恰当性。即所选择的目标企业是否为具有经营特点的企业,是否为具有潜力的企业,即两者的结合是否能创造1+1>2的效应。如果所选的是上市公司,应对其股票稳定性和股价做出合理判断。

2、审查企业兼并财务决策是否正确、可靠。被审单位应通过分析各种兼并方案的资金占用和收益的大小,从兼并效益角度来选择最优的方案。首先,注册会计师要对资料信息来源及可靠性进行审查;其次审查兼并收益与成本的计算;最后审查企业兼并的整体效益,即能否取得经营协同效益、财务协同效益等。

3、审查兼并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由于企业兼并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故兼并本身具有风险性,买卖双方都对此持谨慎态度,而兼并协议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注册师对兼并协议实施审计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比如就完整性而言,应包括陈述与保证条款、履行合同期间的义务条款、合同履行的条件条款、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件、交割后公司经营合理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

(二)第二方位:对资产评估资料可信性的审计。企业兼并必须聘请有资格的注册评估师对其财产进行评估确认。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审计,主要应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工作》:

1、对评估人员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主要应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和声望。对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出具的评估资料,不能使用。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评估人员的独立性,以判断评估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

2、对评估工作结果的评价和利用。注册会计师应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范围进行评估;是否有高估或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等,确认评估结果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并利用其确认企业的财产数额。

(三)第三方位:对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的审计。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实施必要的程序,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本文只说明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点:

l、对财产清查的审计。经批准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资产,如盘亏、毁损、盘盈的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处理;按规定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帐款和不能偿还的帐款是否转销;产成品清查损失,亏损挂帐是否及时处理。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单位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2、对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进行审核。经批准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被审单位应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审核资产调整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提请被审单位重新调整。

五、对我国出台相应审计实务公告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随全球一体化过程的演进,企业兼并业务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展开。为了使相应的审计业务顺利进行,我国亟需出台相应的准则对此做出原则性的规范。笔者认为出台相应的实务公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务公告应侧重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性来制订。具体可分为几大部分:(1)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要注意企业兼并所采取的形式。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有四种形式: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不同方式下的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要注意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兼并有关文件、评估资料、相关资料等;三要注意相关业务审计,如评估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得到其他方面专家的支持。(2)具体审计目标特殊考虑,在本文第二部分已谈到的四个方面。(3)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本文第四部分已述及的三个方面。(4)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业务的特殊性,还应特别关注与兼并有关业务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有关审计程序的三个方面是否充分展开,并据以确定对兼并审计意见的影响。

2、实务公告应强调,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审计中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兼并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注意利用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二是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注意利用资产评估等专家的工作。

3、为了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实务公告应注明对实施兼并业务会计师应有专业技能方面的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以敏锐的眼光,审查被审单位有否利用兼并进行会计报表粉饰的行为;对国企兼并,审查其有否利用兼并挥霍国有资产行为;若发现有关业务处理不正确的,注册会计师应提清被审单位予以纠正,否则影响出具审计报告时的类型。

[参考]

资产审计评估例9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按照我国现行评估法规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担子太重,压力太大。评估机构每接受一个评估项目,从签订业务约定书到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队伍,协助指导委托方进行资产负债清查,核查委托方所报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按现行法规要求,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逐项核查。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等资产负债逐笔检查,对存货的抽查要占到数量的40%、账面值的60%以上。对积压的、报废的、残次的要逐笔核实,逐项验证属实可信程度。然后进入到对资产的评定估算,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还要求按会计科目分类撰写,对流动资产的评估要逐一说明,甚至现金的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及过程,银行存款要查阅银行对账单,对评估的每项资产还要选择典型作出评估案例,详细叙述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每一参数来源或依据等等。

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对其家底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是必要的。清查的目的是为向委托方提供一份待评估资产的清册。评估机构对待评估资产进行核查也是必要的。但核查的范围应有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必须认真核查,对于流动资产应视其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流动资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大,形态变化快,要求按会计科目对往来款项逐项、逐笔清查、核对,试想评估机构要组织多少人力,耗费多少时间,尤其资产评估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价值,而流动资产的价值和研究形态随时发生变化,花费如此多的人力和时间实在不必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对流动资产评估坚持稳健原则,多以账面价值为准,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

资产评估不是财务审计,要求评估人员做注册会计师应该做的工作和应当完成的审计任务,既超出了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又是越位行为,还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经济业务。企业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占有的资产类型以及特点不同,影响企业受益的因素也不同。对资产价值评估除了科学的方法和可信的参数外,还有很多变化的因素,需要评估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去分析判断。因此评估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主要资产价值的形成上面,那些程序性的工作、非重点资产及不影响大局的工作应尽量简化,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四、资产评估风险的界定与防范

脱钩改制后,业内人士普遍对资产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认识提高了,风险意识也加强了,也感到原有的技能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资产评估业兴起的初期,评估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资产评估有什么风险。尽管91号令第三章有五条阐述了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亲身经历,在我国还没有先例。没有一家机构因为评估价值不实导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追究。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可以防范的,有的是难以预测的。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资产审计评估例10

主要思路:第一,根据各项固定资产合理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残值率,计算出各项固定资产上年累计折旧,与上年实际累计折旧相比较,如有差额,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第二,根据各项固定资产合理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残值率,计算出本年度各项固定资产应计折旧,与企业本年实际计提折旧相比较,如有差额,调整本年度成本或费用。

二、非初次年审折旧逐台测算法

使用范围:所有年审;上年已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年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已计算化,因此可以逐台测算固定资产折旧。

主要思路:根据各项固定资产合理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残值率,计算出本年度各项固定资产应计折旧,与企业本年实际计提折旧相比较,如有差额,调整本年度成本或费用。

三、固定资产原值平均法

适用范围:所有年审;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未实行计算机化。

主要思路: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分类测算,对某一类固定资产,以前年度就有、本期继续使用的,用固定资产原值A×年折旧率D计算应计折旧。对本年N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其本年应计折旧为:固定资产本年折旧=年折旧率D×固定资产原值B×(12-N)/12.对本年M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其本年应计折旧为:固定资产本年折旧=年折旧率D×固定资产原值C×M/12=D×固定资产原值C×(M+12-12)/12=D×固定资产原值C×[12-(12-M)] /12=D×固定资产原值C-D×固定资产原值C×(12-M)/12.

综上所述,对这类固定资产在全年应计折旧为:

[固定资产原值(A+C)+固定资产原值B×(12-N)/12-固定资产原值C×(12-M)/12 ]×年折旧率D

中应注意的:在运用此时,一定要向企业有关人员查询是否有一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因此还未进行清理的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虽然在账面上,但是应该停止计提折旧。如在折旧测试时没有询问核实上述情况,审计测算出来的折旧就会大于企业应该计提的折旧,结果区分不出是企业少提折旧还是审计人员计算有误。

四、累计折旧率法

适用条件:各种企业年审,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未实行计算机化。

主要思路:分类计算上年和本年的累计折旧率,根据本年累计折旧率和上年累计折旧率的差额与该类固定资产应有年折旧率相比,判断该类固定资产本年折旧是否合理。

五、年度折旧差额法

适用范围:股份制改造审计;企业曾经评估调账且调账是法定有效的,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已计算机化,因此可以逐台测算固定资产折旧。

这种方法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评估调账在评估基准日

主要思路:第一,将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导入表格并对照评估报告,逐台核对企业是否严格将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定为评估重置值,将累计折旧定为评估重置值与评估值之差。或将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结果输入电子表格,将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定为评估重置值,将累计折旧定为评估重置值与评估值之差。第二,将经上述第一步骤得出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合计与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核对,如有差额,一定要找出原因,将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账面数调整为上述第一步骤得出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数。第三,以上述第一步骤得出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逐年计算各年应计折旧额,如和企业各年计提的折旧有差别,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当年成本费用。(二)评估调账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企业在调账日按以评估重置值为基础计算的评估基准日至调账日应计折旧加上评估折旧(评估重置值减评估值)作为调账日的累计折旧。

主要思路:第一,将企业调账日固定资产明细账导入电子表格并对照评估报告,逐台核对企业是否严格将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定为评估重置值,如不符,要将企业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以符合评估重置值。或将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结果输入电子表格,将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定为评估重置值。第二,将评估调账日累计折旧定为评估重置值与评估值之差加上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调账日企业应计提折旧,如和企业调账日账面累计折旧有差额,一定要找出原因进行调整。第二,将以上述第一步骤得出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逐年计算调账日后各年应计折旧数,如和企业各年计提的折旧有差别,进行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当年成本费用。

(三)评估调账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但在调帐日未按以评估重置值为基础的评估基准日至调账日应计折旧加上评估折旧(评估重置值减评估值)作为调账日的累计折旧。

主要思路:因为企业虽然评估结果调了账,但累计折旧没有任何一年是正确的,因此从调账日后测算固定资产折旧少了一个正确的时点为基础,故不能用该种进行折旧测算,而是要用到下述的“累计折旧差额法”。

“年度折旧差额法”应注意事项:第一,一定要在调账日将企业账面的累计折旧和计算出来的累计折旧核对,如不相符,一定要找出原因,进行调整一致。因为“年度折旧法”只计算各年应计折旧,与企业各年实际计提折旧相比,差额调期初或当期。如在调账日未将企业账面累计折旧和审计人员计算出来的累计折旧进行核对相符,虽然调整了各年企业应计折旧数,也不能保证企业的累计折旧数是正确的。第二,在测算各年折旧前,一定要完成固定资产增加和减少的审计,并逐项记录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原值、累计折旧和时间,以在计算固定资产年应计折旧额时考虑固定资产年内增减因素。

六、累计折旧差额法

适用范围:股份制改造审计;企业曾经评估调账且调账是法定有效的,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已计算机化,因此可以逐台测算固定资产折旧。

主要思路:第一,将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结果输入表格,将每台固定资产的原值定为评估重置值,将累计折旧定为评估重置值与评估值之差。第二,将经上述第一步骤得出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逐年计算各年应计折旧数。第三,将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累积折旧逐年加上该年应计折旧数,得出各年累积折旧数。第四,如和企业各年累计折旧有差异,进行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当年成本费用。

应注意事项:运用此方法由于不需在调账日将企业账面累计折旧和审计人员计算出的累计折旧相比较并将企业账面累计折旧调整为审计人员计算出的累计折旧,故较“年度折旧差额法”简单。但是在运用此法时,一定要检查和查询清楚各年固定资产增减情况,使审计人员计算折旧的资产范围和时间与企业计提折旧的范围和时间一致,否则,虽然整个审计阶段累计折旧调整量是正确的,各年累计折旧调整量可能不合理。

七、倒轧法

适用范围:股份制改造审计;企业未曾经过评估调账或虽然经过了评估调账,但调账法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