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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服务市场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1 16:19:56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争取更多的市场资源,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企业必须不断地开拓市场,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企业必然会遇到许许多多来自于内部或者外部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除了依靠自身的努力解决纠纷外,还必须求助于法律事务服务,通过法律事务服务解决企业的难题,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企业科学发展离不开法律事务服务的支持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所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企业只有依法进行正常的经营与发展,才能够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企业不知法、不懂法,那么企业就有可能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因不知法懂法而违背法律法规并且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也有可能因为不知法懂法而失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机。因此,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事务服务对于企业发展和经营的重要性,争取获得法律事务服务的支持,大力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防范企业因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经营与发展的风险,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事务服务必须切实为企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想促进企业的快速、全面、可持续发展,必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法律事务服务单位作为企业发展的必要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方式主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事务服务,切实帮助企业回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及时处理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真正起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努力提高法律事务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事务服务单位必须参与到企业管理制度之中,帮助企业认真分析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企业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避免企业管理制度中出现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企业权利的正常行使,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企业既要在法律的前提下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又要在法律的前提下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同时,企业还要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要求客户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此之外,企业还要认真分析本行业特点,认真分析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现代管理制度体系,将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制度化、法制化,保证企业各种活动的法制化规范。

2、努力提高企业各阶层的法律意识

努力提高企业各阶层的法律意识是现代企业进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前提。企业要想依法管理企业,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就必须努力提高企业各阶层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事务服务单位要认真分析企业各阶层工作的需要,为不同阶层的工作人员制定贴身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并且严格按照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事务服务单位还要帮助企业大力加强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广大职工的遵法守法意识,提高广大职工依法办事的能力。

3、努力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自身的规范,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的现代经济制度,在企业的市场行为中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如果由于合同、协议签订过程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法规问题,必将给企业带来损失。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法律事务服务单位必须认真帮助企业树立合同意识,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对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严格进行监督,避免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4、努力提高企业处理各种纠纷的能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对的是各种各样事情或者客户,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在针对这些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服务单位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和企业相关的纠纷,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大程度改善企业法律纠纷的环境,提高法律事务服务的质量。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企业所面对的法律纠纷必将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事务服务单位必须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责任,通过各种手段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2

其次,客户购买意愿低,愿意支付法律服务的价格低。据最高法院2013年工作报告的统计,各级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为1421.7万件。而根据中国网的报道,2008―2012年全国律师共诉讼案件1035万件。换句话,平均每年诉讼案件200余万件。这表明在最需要律师帮助的诉讼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的市场穿透率不到15%。

在最基础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律师们交出的成绩单让人汗颜。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另外还有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按此估算,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市场穿透率只有2.6%,如果包括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一数字只有可怜的0.67%。这说明了什么?仅仅说明中国企业家不重视法律吗?恐怕不完全是,从律师自身的角度看,起码能够说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不能给企业带来足够的价值,“顾而不问”几乎成了这项服务的标准诠释。

值得指出的是,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业务中唯一一个常规性业务,而诉讼仲裁、IPO、并购等其他法律业务均属于偶发性业务。做好常规性业务不仅收入可以预期,同时能够让企业看到法律在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价值和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们做得并不好。

此外,无厘头的激烈竞争,进一步拉低了法律服务的价格。大部分律师宁愿做一个大企业的佣人,不愿做一群中小企业的座上宾。20多万律师都把目光盯在数十万家的大型企业上,而对数千万家中小微企业视而不见。在这种情形下,律师业的竞争不可能不激烈。尽管大部分律师最终还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服务,但是心不甘、情不愿,当然也不愿意好好开发真正能够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产品。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3

首先是法务形式问题。在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中,就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内部顾问与外聘律师等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工作混乱。如何正确采用合理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如何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最好的法务制度,合理的开展法务工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正确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这也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知所措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忽视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以交易结果为重,以盈利为重,不注重依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混乱,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快速的寻求解决途径。而且,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不注重考察对方资信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都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表现,容易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是企业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中小企业除了法务机制不健全、储备法务人才不足外,对于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有阻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具体而言,阻碍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提高的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首先,在法律基础及对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欠缺准确性;其次,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处于次要地位。

浙江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浙江的中小企业法务建设走在全国领先水平,但同样受上述问题的困扰。同时,由于地理、政策、经济结构的影响,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法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着特殊的一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涉外经济活动法律支持不够。浙江作为出口大省,外贸占据了了经济活动很大的比重,但在国际贸易中,浙江省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交易行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获取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融资和担保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浙江省作为出口大省,人力、物资成本的加大,资金的短缺尤为明显。其次是创新法律体系。没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缺少正确的创新法律支持,不能充分的发挥企业的潜能,不能使企业保持动力。

二、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缺陷的原因分析

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在我国,除了个别企业如华为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目前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法务制度的完善

重塑法律服务机构,确立基本模式。一是要重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在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并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职责、定位及运行方式,同时,与律师事务所交流,确立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必要时,要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确立法律事务运行基本模式。主要是包括法律工作先期介入业务、常规业务标准化和制度化、开展法律公关工作等。

建立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与公司业务已经高度地融为一体,观念上认为法律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推动和保持业务发展及竞争力的手段,公司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和业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要同在。

建立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培养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对外引起法律关系的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4

电力营销是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指在不停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经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可以应用安全、优质、方便、清洁的电力商品,并且得到满意的、周到的服务。电力营销的好坏直接制约着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电力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以往旧模式的电力营销策略已经逐渐暴露出各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因而,电力企业需要不断改进电力营销策略,方可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电力营销面临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淡薄

我国的电力企业长期处于垄断状态,诸多企业存在着各种服务问题,比如:

企业一的用电营销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客户的服务态度不好;企业二的服务设施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先进;企业三不能及时给各户解决问题等,这些电力企业的服务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身的社会形象与经济效益。电力企业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转变传统的服务观念,树立“顾客至上”的理念,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服务水平。

(二)市场意识与竞争意识淡薄

电力营销是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很多供电企业对市场营销概念模糊,没有认识到市场对电力企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市场中的“优胜略汰”原则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于市场营销的需求,电力企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果与利益为中心对市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开拓市场,树立竞争意识。 (三)法律意识薄弱

当前,随着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电力企业的法制化管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各方面问题的存在,电力企业在依法经营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种情况是有的用户故意拖欠电费,对电力营销人员的收取电费行为不予理财,另一种情况是有的群众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导致供电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给人民群众带来不便,也给电力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各种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电力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二、电力营销的发展对策

(一)树立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设施

电力企业要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电力改革与发展新形势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就必须转变传统的服务理念,要把顾客的利益置于企业的最高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电话实现24小时服务不间断,及时为客户解决各种问题,电力企业要通过良好的服务,在客户心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才能够在电力市场长久,健康的发展。

同时,电力企业要完善服务设施,不管是客户设备,还是电力系统内部设备,都有避免出现设备故障,否则会严重影响到用户的安全可靠用电,给电力企业与用电客户双方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电力企业还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职业技能,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譬如,海尔集团的上门工作人员坚决不喝客户一杯水,不吸客户一根烟,不接受客户赠予的礼物,他们严格要去自己,为企业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海尔集团的每一个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都必须向客户出示收费标准,出示正规发票,为此,海尔集团还设有专门的电话回访调查。其它企业更是应该向海尔集团的服务制度效仿学习。

(二)增强电力企业的市场与竞争意识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过程中,竞争机制被引入,垄断行业逐渐被一一打破,电力企业必须走向市场,只有在市场中接受优胜略汰的考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推动并促进电力市场的持续发展。电力企业在市场中要有自己的竞争策略:

1.产品策略:电力企业要有对客户进行完美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把电能以及电力产品送到千家万户,满足每一位用户的需求。

2.价格策赂:政府部门在制定目录电价和各种附加费时,要找到用户与电力企业的最佳结合点,使用户和电力企业双方达到共赢。政府制定电价使要提高科学性与全面性,避免片面的制定价格,保证电力商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实际性。

3.管理策略: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层的队伍,提高管理层的整体管理水平,把客户和市场的导向进一步强化,以市场经营为主,提高电力企业的劳动效率和决策效率,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利益。

4.业务扩展策略:电力企业要扩张服务范围,注重业务的延伸,不断推出电力行业的行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还可以向地方电力,农村电力方向发展。

(三)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电力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电力营销的规范化,防治用户拖欠电费行为,依法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惩罚,供电企业用电营销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电力营销依法有序进行。

同时,电力企业可以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将违法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使责任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避免和减少损失。电力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的普法活动、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使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提高,而且企业还应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聘请法律顾问等,使电力企业的营销最佳化。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定与完善,有关于电力企业的法律更是如此,因而国家要建立健全与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电力营销面临的问题,进而保证电力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营。

三、总结

目前,电力企业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电力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于重要位置,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认清形势,重新确立适应市场变化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和方法找出适应自身发展的、立足于本地的、有特色的电力营销策略才能赢得市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5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市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在服务和保障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优势,多层次、全方位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和法律服务环境。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以咨询、授课、开办讲座等形式,抓好中小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引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自觉地把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抓好中小企(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与企业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中小企业实行跟进式服务,企业发展到哪儿,法制宣传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运用各种传媒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央和省、市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宣传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使司法行政机关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显现。

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规范执业,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抓好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教育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把司法部提出的“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廉洁自律”二十四字要求,贯穿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认真学习、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空间,满足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对企业委托的法律事务,无论标的大小、收费多少,一样尽心尽力,热情服务,不敷衍塞责。对新开办企业或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尽可能实行优惠收费,给予扶持。以企业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的标准。

三是增强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以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将各类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专业分工及服务人员名录告知社会或提供给企业,或主动向企业推荐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群众之间,企业与其他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帮助企业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减少诉讼,使企业能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搞好经营。

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对经济状况恶化的中小企业、残疾人兴办的企业和经济特别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实行减、免收费,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走出困难,发展生产经营。

六是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法律服务组织。积极为中小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指导规模较大的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处或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组织。积极探索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企业法律服务组织相结合,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子。

三、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是加大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企业法律事务中冷、硬、横、推,或吃、拿、卡、要,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取信于企业。

二是切实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假律师、假公证员、假司法鉴定人员、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诉讼掮客和乱设、滥设服务站点的现象,让企业享受规范的法律服务。规范执业行为,坚决杜绝收费不办事,受托不尽心,巧立名目乱收费、恶性竞争等不良市场行为,完善诚信服务体系,让企业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认真负责地受理企业对法律服务业的投诉。健全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投诉机构和投诉受理程序,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处投诉案件,防止扯皮推诿,所有投诉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投诉人作出负责的答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严格依照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因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良好的行风行纪,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使服务保障工作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6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混乱无序现状及危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间,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两者的数量均大幅增加,截止去年年底,从业律师达11万人,律师事务所达九千家,法律工作者达119772人,法律服务所达35385家。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受到当事人的好评,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严重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混乱无序。1、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割据,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人。”《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从以上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仲裁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我国在立法上只所以不确定律师为法律服务市场唯一主体,主要考虑到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以及人民生活水准参差不齐,并不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请得起律师的客观现实,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体制,创造规范化的法制环境,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这种立法不能不说存在着重大问题,它造成的最严重的副效应是将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地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鱼>!律师执业,本是法律工作者为招揽生意,提高自身身价,已从过去羞羞答答,含糊其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发展到今天明目张胆地到处以律师的名义人为扩大范围地开展律师业务,法律服务所也以改成了法律事务所,门面上到处是律师的标识和文字,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老百姓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分不清哪些人是律师,哪些人是法律工作中,哪些人什么都不是,就是一般的公民,就将怨气发泄到律师身上,从而造成律师声誉和社会地位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已不单存影响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已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大厦。因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在于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对公民可以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没有从法律上取消或限制公民参与或辩护。2、政出多门,行政管理职能弱化,行业管理滞后,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混乱状态,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滥设专业执业资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已造成立法上的冲突。根据《律师法》产生的律师资格制度,现变更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业的统一司法资格制度,律师可以办理七大项法律事务,她是法律事务市场中的最高层次。还有根据部门规章制度产生的法律工作者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专利、商标等九种资格制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律工作者和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产生的法律根据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__年3月31日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颁布)。根据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不包括刑事辩护和,而可以参与的民、行、经案件及法律顾问也须一方在本辖区之内。企业法律顾问产生的法律根据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下文),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其服务范围非常明确,仅限于本企业法律事务,不得参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服务,更不能收取费用。《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规定:“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再次重审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应当说法律工作者、企 业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产生的法律依据──各种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已经与《立法法》和《律师法》的规定相抵触,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的七名律师代表联合提案质询,但遗憾的是没能解决该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现在的各种规章制度确定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如严格执法检查落实,也不至于造成混乱局面,问题在于司法等行政机关管理滞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局面,律师事务所中非律师人员的执业、法律工作者超范围和跨地区办案,公民个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已见怪不怪。与市场分割相一致,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权力分散,政出多门,据不完全统计,对法律服务市场行使资格授予、机构批设等方面管理权的单位有十几家,责任不明,造成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和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场所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委等部门没有对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管理权,不了解相应的规章制度,致使无资格人或有资格的人超范围进行法律服务,而有管理权的司法行政等部门又不了解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公民在诉讼或仲裁中违法违纪情况,因而又无法行使管理权,致使这部分人有可乘之机。3、危害。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混乱状态首先已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律师是个人权益的职业代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损害律师形象就是损害国家的法制。其次,严重扰乱了审判和仲裁秩序,由于公民、法律工作者等其业务水平与律师不可同日而语,存在巨大差距,法院审理案件已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庭审的进程主要靠当事人及其人来推动,没有律师庭审效果大打折扣,更有甚者个别非律师人员颠倒黑白、搬弄是非、混肴是听,引起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极大反感,致使庭审无法进行,这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审判制度。第三,更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今年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将与WTO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相互开放,中国律师业急需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如市场的混乱局面不改变,中国律师业要有大的发展,那将是一句空话。因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亟待整治,使其规范化。二、应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1、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为主,法律工作者为补充的业务垄断制度。即通过立法确立法律服务只能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公民个人和辩护仅限于近亲属,该近亲属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限制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或本辖区(农村地区)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即为违法,如果法律工作者超范围、跨地区经营则为违纪,应受到惩戒。企业法律顾问考虑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也应在取消之列。也就是说,对法律服务市场,除律师、法律工作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涉足。限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存在范围,由律师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宰,占绝大部分份额,保留基层法律服务者资格,允许其作为律师的必要补充而过渡性地存在。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限制在乡和非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转变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满足了低收入阶层对律师的需求,在边远、贫困地区,在律师供不应求的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符合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和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原则。笔者不同意那种将所有法律服务业务均由律师进行行业垄断的说法,因为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公民个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应予坚决取缔和打击。《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个人非法法律服务行为予以处罚,而现在企业法律顾问、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有关人员已成为公民个人非法从事有偿服务的主体,十分猖獗,应从重从快予以处罚。2、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法院、检察院、仲裁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分工,严把关口,堵塞法律服务市场的漏洞。法律服务的场所在法庭、仲裁庭,因此,法庭和仲裁庭应严格审查人或辩护人的各种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执业证。目前法庭和仲裁委对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审查较严,而对于执业证的审查则流于形式,甚至不审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公函和授权委托书需装卷,而执业证则不需装卷。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的高度规定,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证复印件与公函、授权委托书一并装卷,三样缺一不可,这样严把进门关,就会使那些无执业证的人彻底不能进行或辩护,即使与法官熟悉也无法照顾。这些年来,非法只所以屡见不鲜,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把关审查不严也有着直接的关系。3、建立律师执业规范,向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竞争。北京在全国率先制订了律师执业规范,上海正在征求意见,全国律协应在征求全国各地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统一的律师执业规范,作为指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执业的依据。所有律师也应苦炼内功,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宰,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请律师与请法律工作者就是不一样。4、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收费制度。律师收费制度不健全是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文所述要建立律师业务垄断制度,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收费问题,因为,目前我国律师的收费暂时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收费办法,通常采取的是协商收费的方式。在收费没有基本标准的情况下,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无疑是强制性地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这显然对当事人有失公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办法是实行律师业务垄断的配套措施,也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项必要步骤。5、建立健全律师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律师要自觉履行义务,这是由我国律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决定的。律师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有利于律师权利的实现,而且会促进整个律师制度的发展。但仅仅依靠律师本身的自觉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因此在强调律师通过自觉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自身之外的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如律师执业机构对律师执业的评价机制,收案、收费、分配的内部监督机制,律师违规违法的投诉机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由规范律师自身最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状态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样一个关键时刻,这一问题已日渐尖锐,因此,它应引起法律界同仁的高度重视。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7

一是建设法治政府,为经济发展营造优质的行政环境。通过不断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打造阳光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用良好的行政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吸引项目落地。即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完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落实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承诺制度,依法履行政府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诚信度。要深入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窗口行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主题创建活动,推进各行各业法治建设。二是培育法治市场,为经济发展营造平等的市场环境。要放宽市场准入。原则上,凡是法律法规政策已承诺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切实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要消除政策歧视,切实采取措施,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使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要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精神和《物权法》“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对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保护。三是化解涉企纠纷,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听取企业诉求,继续坚持企业发展环境月报告制度、加快设立企业“110”电话投诉热线,开辟网上企业投诉通道,使企业投诉有门。要排解企业纠纷,健全涉企纠纷的排查、预警、稳控、化解、考评“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商务争议的调解、诉讼机制,使涉企矛盾化解有道。要维护企业权益,坚持和完善工业园区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同城一家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制度、规模工业企业非税收入统收制度、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企业周边环境联系与跟踪服务制度、重点企业联系与跟踪监察制度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七项制度,对阻工闹事、索拿卡要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给予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使企业权益维护有力。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努力培育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精通涉外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并购重组、反倾销、反垄断、金融衍生品等领域的业务,满足企业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需求。二是构建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窗口,大力引进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建立法律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建成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市中小企业服务窗口为载体,各企业法律顾问为触角,法律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为纽带的一体化法律服务体系,使企业享受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三是加大法律服务供给。把涉企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大对企业的法律服务投入,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尽快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普及企业法律顾问;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队,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对全市企业开展法律问题巡诊,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企业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8

(一)总体思路。以服务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目的,采取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办法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促进服务市场发育,构建服务平台,增强服务机构功能,拓宽服务领域,降低服务成本,规范服务行为,形成与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和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分期分步培育和发展。

2、市场主导,政策扶持。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动公益与商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并以公益为引导,带动专业化服务发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3、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对公益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准确定位,提高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服务。

4、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立足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有重点地解决融资难、创业难、信用缺失和信息不畅等问题,稳步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三)建设目标。到“十一五”末,初步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公益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供应机制,有效配置服务资源,开发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形成较为规范的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专业化服务。

2008年,制定促进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重点推进创业孵化、信用与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和信息网络等体系建设。

2009—2010年,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全面展开,基本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公益机构为骨干、专业化服务组织协调发展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市场。

二、主要内容

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以及突出公共服务的原则,结合全市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重点建设好服务体系:

(一)创业辅导体系: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社会资源,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等多种形式,由市工业园区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服务中心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服务。为企业初创者提供策划咨询、创业培训、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信息查询、市场开拓、场地租用、事务(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申报、劳动保险、法律咨询、财务、年检)等服务,提高企业创办成功率,形成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培育、催生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业园区建设,加快创业园区发展。

(二)信用与融资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商业银行、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4方合作的融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建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市信用担保中心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断增强其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发挥提供贷款担保的作用。

(三)公共服务平台: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将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指导中心更名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为企业提供创业、信息、市场、融资、管理、咨询、政策等方面的服务。2、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中小企业专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中小企业的需求为目的,搭建院企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开展项目论证、产品设计、科技研发、实验分析、质量认证、人才培养、咨询等服务。3、鼓励和支持酒钢公司、四四厂等企业集团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在产业配套、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酒钢公司、四四厂等企业集团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上游搞配套,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培育和催生一批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实现合作双赢,共同发展。

(四)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体系:1、大力引进和培育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生产力促进等服务机构。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构和企业的专门技术实验室、测试基地有条件地向中小企业开放。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诊断、技术鉴定等活动。3、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研发,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生产工艺,走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之路,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信息化服务体系:1、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建立嘉峪

关市中小企业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推动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逐步实现中小企业开展在线营销和电子商务。设立并完善信息服务,信用与融资担保、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政策法规等服务栏目。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为企业查询、检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3、搭建中小企业在线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服务机构、企业之间搭建专家咨询、信息交换等信息网络在线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在线营销、政企信息交互等为一体的信息中心。

(六)人才培训服务体系:1、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由劳动和农林部门提出培训计划,负责对三镇农村的富裕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2、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对现有中小企业的职工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内容要与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重点开展银河培训、蓝色证书培训、企业家和经营管理者培训、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训和各类专题培训等。3、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建立内部培训机构,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逐步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

(七)市场开拓体系: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形象塑造、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展览展销、品牌打造和传播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制订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方式、扩大营销渠道,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风险投资等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展示会、产品交易会、供求洽谈会以及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

(八)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体系:1、选择一批企业所需的专

家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诊断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2、整合社会法律服务资源,搭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形成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运行机制,增强依法治企能力,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办事效率。市中小企业局要积极与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律师协会协调,组织引导社会上信誉度高、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公众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开展维权服务。

三、保障措施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9

湖北“四板”喜迎“开门红”

开年新增17家挂牌企业

2014年1月22日,来自武汉、宜昌、襄阳、荆门、鄂州、孝感、咸宁、恩施等8个市州的17家优秀企业即将闪亮登场。

“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在一年前,中心仅有挂牌企业21家,也就是说,一年时间净增了156家。去年一年只有238个交易日,相当于平均

每三个交易日,就新增两家挂牌企业。目前,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平台的迅速成长,可以折射出湖北区域资本市场和全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场外市场的快速发展。

我省“四板”市场的交易也渐趋活跃。据悉,截至2014年1月22日,中心交

易总额达到13.54亿元,其中,挂牌企业成交2.13亿股,成交总金额4.04亿元;托管的非挂牌公司累计转让股权553笔,转让总股本5.81亿股,成交总金额9.50亿元。

融资功能持续提升。截至2014年1月22日,中心完成各类融资总额突破60亿元,累计为59家公司开展股权融资业务100笔,实现融资61.30亿元。其中,股权直接融资5.60亿元,股权质押融资55.70亿元,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服务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长龚波表示,新的一年,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聚集各行各业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聚集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社会资源,聚集投资、融资和并购重组信息,进一步增强平台综合实力,提升市场融资功能。

湖北“四板”携手“律云”平台中小微企业获益增值服务

2014年2月27日,在光谷资本大厦共同见证湖北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里川茂康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瑞恩美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成功登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重要时刻。

与此同时,中心在4家挂牌企业举行鸣钟开市仪式之前,还特别安排了一场重要的签约活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与中心会员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签署《场外交易市场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出面向湖北“四板”挂牌和展示企业的法律公益增值服务。

据悉,本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共同探索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四板”中小微企业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协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国内首个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云服务平台——“律云”,将为在中心挂牌和展示的所有企业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专项法律服务,包括7×24小时中英文在线咨询,权威、专业、全面的法律文档下载,以及法律风险诊断前置程序的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例10

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经验与借鉴

1.有力的政策支持。(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国家都奉行立法先行,为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关于中小融资的法律法规。日本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信用金库法》及其他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达三十多部;其他各国也都制定了在规范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优化中小企业金融环境、构建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奠定了基础。(2)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很难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担保以及保险。为此各国都设立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信贷援助等来保障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2.积极发展和规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必须将融资额度的25%左右投向中小企业;自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日本商业银行逐渐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发放,截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占融资总额度的65.8%;德国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也占重要地位。在引导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发达国家还积极发展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们既有政府出资成立的,也有民间组建的,但都对中小银行给予优惠政策、提供信贷担保或直接贷款等,在保证中小企业获得经营所需资金,为中小企业服务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建立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西方各国都非常重视其建设,其中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最为典型,在首次公开招股的企业中,约有1/3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目前,美国各种民间风险投资公司约有600余家,主要是对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投入资金。日本、德国等其它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

4.适时建立二板市场。二板市场或创业板是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是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市场。1991年日本也开始启动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rAQ),加拿大、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台湾、香港等地区都为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建立了二板市场,这在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创新民间融资制度、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制度等方面都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应加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引导各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2.加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离不开政府扶持,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措施外,还应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如政府出资,并引导民间资金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财政出资或担保融资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给予中小企业本身及为之服务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财税政策支持等。

3.完善资本市场。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发行上市门槛,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建立我国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扩大股票融资;加快完善债券发行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推进集合债券,积极创新市场产品,使债券融资成为中小企业一个的新融资渠道。

4.完整中小企业金融体系。首先大型银行应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对中小企业应实施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其次中小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服务中小企业的地缘优势;最后互助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中国扶贫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微型金融组织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外资和民间资金,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

5.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看,要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大信息透明度,强化信用意识,提高经营效率,为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