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电力交易风险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1 09:19:08

电力交易风险

电力交易风险例1

一、引言

电力市场双边交易是指购电商与发电商本着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双边协商,签订双边合同(包括交易电量及其价格等)的交易方式。双边交易是远期(中长期)电力交易最普遍采取的交易方式,占了电力市场中总交易量的80%以上,它是确保电力市场稳定可靠的保证[1,2]。双边合约交易旨在排除电网对电价的影响,将更多的利润回馈社会(发电商与购电商),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电力双边交易中电价与电量的协商机制其实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电量不可存储性带来的额外风险,电力市场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因此,上述博弈行为不但会受到各个联盟成员特质的影响,如努力程度、技术创新能力、投入因素等等因子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交易过程中的市场力、电网阻塞和合作道德违约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导致博弈过程十分复杂,使得双边电力交易的博弈联盟随时面临破裂的风险。

可见,如何规避博弈联盟的破裂风险是电力双边交易的关键所在。有学者对于电力交易风险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文献[3]探讨了多个电力大用户与多个发电商的交易的情形,引入了多边交易混合战略博弈理论,并应用ANP(网络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得出的各交易对象的综合评判权重同时作为混合战略的选择概率[3]。将该方法应用到多个发电商与多个购电商的电价博弈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然而,该方法的谈判过程过于复杂,在实际情况中适用性并不强。同时,学者们对于如何避免成员特质引起的联盟破裂风险的研究几乎没有。

针对这一问题,文中设定了一个交易过程,在该交易过程中,发电商和购电商首先依据自身的成本、收益等因素进行报价;然后,某一交易方应用ANP对将要与其合作的交易对象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量;然后,应用Shapley值法分配成交者所得的利润,最后利用收益公式计算电价。为了考虑联盟成员特质对博弈过程的作用,保证方案的实用性,本文进一步对上述交易过程进行了改进。具体步骤是首先运用ANP确定交易量以分散交易风险,确定合作伙伴;然后,应用ANP来改进Shapley值法,以便考虑各影响因素在利润分配博弈过程中的作用;最后,通过价格利润公式求出合约电价。这样,便将电力合约交易过程中的各个影响因素纳入博弈过程,确保了交易联盟的稳定性,从而保障了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约的签订。

二、基于分散风险考虑的合约电价确定机制

为避免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毁约风险带来的巨大损失,某交易主体不但要对交易对象进行评估和选择,而且会为了分散风险而同时与多个对象合作。同时,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最终交易成交的量和价可能会因此而改变。

1、问题描述

在交易方要考虑分散交易风险来选择合作伙伴的电力双边交易机制中,交易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在自主选择交易伙伴的过程中,无论是供电商还是购电商都倾向于与实力更稳定和强大的对象合作。也就是说,交易风险越小,其与该交易对象合作的电量越多。

(1)合作伙伴的确定

设供电商为A,购电商集合为。此时,供电商A将运用ANP[4-7]在中选择与其合作的交易对象,并确定将要与其合作的合约电量。应用ANP确定合作对象与交易电量可以综合考虑电力双边交易的风险。不妨假设供电商A通过ANP估计其与购电商单独合作的交易风险集合为,将风险值进行排序,不妨设,则他将与风险系数较低且总风险值不超过某一临界值的购电商进行合作。这里,可令临界值,也就是说,只

有满足的购电商才能与供电商A进行电力双边合约的交易。不妨设将要参与交易的购电商为,Q是总交易电量,则可以得到供电商A与购电商将要进行交易的电量如式(1)所示,合作面临的风险越大,则交易的合约电量就越小。

(2)基于Shapley值法的合作利润分配

1953年Shapley从公理化角度出发,提出了n人对策的值的概念,这种值被人们称为Shapley值。由于Shapley值法保证了解的存在性与唯一性,因此它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人合作中收益分配问题[8]。

定义1,在一个人博弈中,如果对于,都有,则该参与人被称为虚拟参与人。虚拟参与人无法获得利润分配,即。

定义2,若在任意的博弈中,对于,都满足,则称解函数满足匿名性。其中,是置换,且对,都有。

定义3,如果对于所有的合作博弈,都能够满足,则称解函数满足可加性。

定义4,Shapley值是满足虚拟性、匿名性和可加性三个性质的唯一解:

不妨设电力双边市场的合作联盟为,联盟成员报价的集合则为。但是,A与的合作利润为,这里,是希望购买的电量。当时,,A与多个购电商合作时的总利润为:

由Shapley值法可得出所有参与交易成员的收益分配和。可见,运用Shapley值法可以使得合作利润的分配公平、合理。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价格利润公式是:

将上文中求出的收益分配值带入以上公式,便可计算出供电商A与的合约价格。同样的道理,若市场中的购电商来决定合作对象,其交易过程与上述描述一致。

由此可知,通过ANP与Shapley值法来模拟基于风险分散的双边交易是可行的。运用ANP确定交易对象,Shapley值法来获得交易价格,能够分散双边电力合约的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下面将用一个算例进行验证。

2、算例分析

由于本文旨在描述方案的可行性,而非得出具体的计算结果,因此,不妨设供电商A通过ANP估计其分别与购电商集合中某一对象单独合作的交易风险集合为,由于临界值,所以供电商A将决定同时与签订电力双边交易合约,且A与的合约电量分别为4/11*Q,4/11*Q和3/11*Q。为方便计算,设供电商A能够提供的电量Q=1100(万千瓦时)。显然,A与购电商合作面临的风险越大,则其与合作的双边合约电量便越少,这与现实是相符合的。这里,供电商A决定同时与签订的电力双边交易合约电量分别是400,400和300。

不妨设A与的报价集合值为。运用Shapley值法分配交易利润,可以得到,,,,,,,其他的合作方式无法获取利润。通过公式(2)计算可以得到:

计算出供电商A将与签订电力双边交易合约电价分别为。

在分散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将Shapley值法应用于双边电力交易博弈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电力双边交易利益的博弈过程比价复杂,不仅会受到交易过程中的市场力、电网阻塞和合作道德违约等交易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各个联盟成员特质的影响,如努力程度、技术创新能力、投入因素等等因子的影响。

因此,下面在应用ANP确定交易量以分散交易风险基础上,试图再运用ANP来改进传统的Shapley值法,以考察企业特质和交易风险因素在利润分配博弈过程中如何起作用以及其对博弈最终结果的影响。

三、多影响因素作用下的合约电价确定机制

上述分析虽然考虑了通过与多个交易伙伴合作来分散交易风险的过程,但没有涉及到双边电力交易过程中各个成员特质因素(如创新能力、努力程度、投入因素等等)对交易过程和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实际上,交易者在电力交易过程中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如面临风险较大的电力交易者会以退出合作联盟为要挟来争取更大的利润,而面临风险比较小的交易者会选择补偿部分利润给面临风险更大的交易者,进而保障联盟的顺利运行。下面先介绍改进的Shapley值法理论,然后探讨修正Shapely值法下的合约价格机制,最后用一个算例进行了验证。

1、改进的Shapley值法理论简介

传统的Shapley值理论中存在一个不合理的假设,即局中人组成每个联盟的意愿是相同的。这一假设违背了各联盟成员在合作过程中技术创新能力等不相同这些现实情况。为了弥补以上不足,很多学者对于传统的Shapley值方法进行了改进,研究者们探讨了风险因子、技术创新系数等因素的影响。例如,Guillaume(2006)提出shapley值法会受到权重向量的影响[9];陈月明(2011)将风险因子引进传统的Shapely值方法中,修正了每个联盟建立的可能性为1这一假设[10],谢晶晶和窦祥胜引入参与者意愿来对传统的Shapely值方法进行了修正[11]。然而,在这些修正过程中,所有影响因子的效用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各个因素修正的比重是一样的。而在现实中,投入因素与创新能力等影响因素的作用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将无法保障联盟的顺利建立和稳定运行。

下文将在考虑各个影响因子不同效用的基础上,提出基于ANP改进的Shapley值法。该方法运用ANP模型确定各个影响因子的作用程度,修正了基于相同比重修正的Shapley值法。

在一个人博弈中,不妨设影响双边电力合约交易的因子有个,其集合为。对于,都由n个元素构成,不妨设为。如果他的各个分量不全为1/n,则需要用该影响因子对传统的Shapley值法进行修正。对于,他对电力双边交易博弈结果的修正函数可定义为:

其中,是中的元素,表示影响因子下参与者的对应值(交易风险、投入因素、努力程度等等)。

同时,由于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所以其对于博弈结果的影响也不一样。因此,可由ANP模型确定各个影响因子的作用效果,不妨设个影响因子效用向量为,则满足。

有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最终的修正系数如式(5)所示,这样,使得修正更加合理且更具有适用性。

如果,表明无需补贴。换句话说,没有得到改进的Shapely值法显然是时的特殊情况。

下文将探讨将修正后的Shapely值法运用于合约价格机制的可行性。

2、修正Shapely值法下的合约价格机制

以电力市场中存在投入因素、创新能力和交易风险三个影响因素为例进行分析,不妨设局中人的投入因素集合、创新能力集合与交易风险集合分别为、。这里,风险因素的影响和上文描述相同,投入因素越大,则表明参与者参与合作的意愿越弱,创新能力集合的元素则代表了参与者技术创新能力。显然,在传统的Shapley值法里面,这些集合的元素值都为1/n,与现实中的电力市场双边交易所处的环境并不相符合。

不妨设投入因素补偿率为:

强的竞争力,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他会利用这一优势来威胁联盟中的其他参与者,以期在最终的利润分配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反,若,则局中人会屈服于联盟中能力较强的成员,拿出一部分利润以保证合作的进行。并且,有是交

临的风险较大,其违约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联盟中的其他成员需要补偿其最终收益。反之,若,则局中人会拿出部分利润以确保联盟的稳定和顺利运行。

不妨设ANP模型评估结果显示投入因素和创新能力的作用指数分别为、与。可以得到所有影响因子综合影响最终分配的补偿系数为,其中:。

将所得的结果带入公式(6)和公式(7)便能计算出各个局中人最终的利润分配值。当随着市场环境和联盟成员特质的改变,影响电力双边交易的因子可能会增加,但都可依据上述相同的方法来处理这些影响因子,修正利益分配的博弈过程,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3、算例分析

上面从理论上验证了改进的Shapely值法应用于电力双边交易利润博弈的合理性,下面将运用一个算例加以讨论。

不妨设局中人的投入因素集合、创新能力集合与交易风险集合分别为:

从计算结果可知,由于供电商A创新方面的优势与其在投入因素和风险因素上的劣势相互抵消了,他的最终收入不变;B1在三个影响因素作用下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他需要拿出一部分利润补偿给B2与B3;B2的投入价值较高,带来的收益多于创新能力较弱带来的损失,所以B2会得到收益补偿;B3具有创新方面的优势,且创新能力对利润分配结果的影响较大,因此,B3获得的最终利润分配值增加了。这里,B2在投入因素上面的优势较大,加权后任然远远超过B3在创新方面的优势,所以,B2获得的收益补偿较B3要大。

可见,应用基于ANP改进的Shapley值法理论模拟双边电力交易的博弈过程,不仅能够将交易风险纳入利益分配过程,而且还能将该等风险导致交易价格的变化呈现出来,从而具有更强的适用性。

四、结论

在电力双边交易电价与电量协商的利益博弈过程中,规避电力市场中各影响因素带来的违约风险是确保联盟稳定与交易顺利的关键。本文首先应用ANP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量;然后通过Shapley值法分配利润;最后利用收益公式计算电价。减小了谈判成本,并且分散了电力双边交易的风险。同时,为了考虑交易风险、联盟成员特质(投入因素、创新能力因素等)对利益分配博弈过程的作用,本文提出基于ANP改进Shapley值法,并运用该模型分配合作利润。结果显示,改进后的方案将电力合约交易过程中的各个影响因素都纳入博弈过程,确保了交易联盟的稳定性,从而保障了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运行,更具有适用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2009 年电力市场交易年报[M].北京:国家电网公司,2010.

[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0)[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3]柏慧.大用户从发电商购电价格谈判的动态博弈模型[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9,12.

[4]Saaty T.L.Decision Making with Dependence and Feedback[M].Pittsburgh, PA:RW S Publication,1996.

[5]Saaty T.L.Time Dependent Decision-making;Dynamic Priorities in the AHP/ANP: Generalizing from Points to Functions and from Real to Complex Variables[J]. Mathematical and Computer Modeling,2007,46(7-8):860-891.

[6]李因果等.综合评价模型权重确定方法研究[J].辽东学院学报,2007,2(9).

[7]杨军,宋学锋,基于ANP方法的煤炭安全生产风险评价[J].统计与决策,2013,(10).

[8]Shapley L.S.A Value for N-Person Games[M]// Kuhn H.,Tucker A.W.,Contributions to the Theory of Games II.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3.

[9]Guillaume Haeringer.A new weight scheme for the Shapley value. Mathematical Social Sciences,2006(52):88-98.

[10]陈月明.合作博弈下的共同配送利益分配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33(03).

[11]谢晶晶,窦祥胜.低碳经济博弈中的收益分配问题:Shapely值方法的一个应用[J].软科学,2012,26,12.

作者简介:

电力交易风险例2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我国商业银行瞄准时机,紧随互联网经济发步伐,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不探索创新转型的道路,寻求新的增长点。电子支付以其低成本、跨地区、随时随地及个性化的优势,迅速改变着银行传统业务模式,并已成为银行最为关注的新兴的战略领域。

一、商业银行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产品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产品的种类主要有:

一是银行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银行卡普及率不断提升,截至2013年3月末,我国银行卡业务106.25亿笔,金额100.2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85%和19.34%。银行卡发卡总量约为36.94亿张,同比增长19.06%。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33.51亿张,同比增长19.18%;信用卡发卡量为3.43亿张,同比增长17.85%。银行卡消费额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7.2%,比上年提高6.7个百分点。

二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的载体。

三是电子票据。电子票据是指将传统票据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票据的全部信息。电子票据借鉴纸张票据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票据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票据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环节全过程的电子化,进一步丰富了电子票据的种类,提高了电子支付应用频率。

(二)电子支付清算平台日臻完善

自2005年起,全国相继实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清算系统的上线运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通过这些系统的建设,实现了跨行资金结算的即时到账、支票的全国通用、商业汇票的无纸化交易等历史性飞跃,极大提升电子支付交易的便利程度。尤其是2010年建成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有效的支持了商业银行提升网上银行服务水平。

二、商业银行电子支付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客户端存在的风险

客户端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指操作风险。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时不同于柜面办理业务,没有了柜台人员对办理的业务相关内容及证件的核实审查,由于客户自己操作不规范、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或者在使用网络环境时不熟悉使用环境而被不法分子利用,登录假网站或者钓鱼网站,泄露了客户自己的账户信息、身份证信息、网银登录密码或者丢失U盾密码等情况,这些问题从而导致客户出现资金交易风险。

(二)电子类渠道存在的风险

客户在通过某银行进行网上银行签约且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如果银行对于自身的网络安全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加以防范的话,则存在客户交易信息被篡改和窃取的风险。如果银行在自身渠道制度设计、技术路线设计和技术安全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势必会使客户资金出现损失,产生交易风险。而这种风险是电子类渠道或者电子商务支付所特有的风险,它不仅可能局限于交易的各方、支付的各方,还有可能导致整个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

(三)银行端存在的风险

银行端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推出的服务于客户的各类电子产品在产品设计方面考虑不足从而出现缺陷,内控管理方面制定不严格出现内部管理混乱、职责不明确、内部勾结作案等,网站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致使黑客入侵窃取客户资金,网上交易风险监控能力不够使得出现客户资金变动或者发生异常时没能够有效地监控或者及时阻止风险的发生,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客户资金被盗取,并出现资金交易风险,从而引起客户的不满及投诉。

(四)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

现行的《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适用的主要是传统意义上金融业务,而目前日益增长并且发展迅猛的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特有或者新的问题:例如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电子支付在反洗钱方面如何界定、电子支付对于客户隐私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如何防控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银行端在开发或者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没有法律依据可参考及缺少电子支付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分析与研究。

三、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为了使电子支付健康、快速发展,应该加快我国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安全保险,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为商业银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与此同时,电子支付风险管理应以保证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为核心,在满足监管要求并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通过电子支付各参与方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的支付生态圈。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置为一体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开展风险评估检测、加强商户管理与客户安全教育、丰富交易安全认证手段、强化交易监控并完善相关事后处置措施等,提升商业银行电子支付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事前防范机制

事前防范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手段进行预防,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事前控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电子支付商户管理和客户安全教育。

第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电子支付业务相关安全策略、内控制度、系统安全、交易认证、客户信息保护等进行风险检测与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升电子支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加强电子支付商户管理。商户直接受理客户支付需求,加强商户管理可以将风险关口前移。加强商户管理首先应建立商户准入与审核机制。应通过对商户基本准入资料核查、商户资质与背景调查和商户风险评分等形式,多维度评测商户风险,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户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控措施。其次,应定期对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与动态评估,并加强对商户的检查,提前防范商户经营恶化或违规事件的发生。最后,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商户的退出机制,对出现严重违规或资信及经营情况急剧恶化的商户实施退出管理。

第三,客户安全教育。目前的电子支付风险事件很大原因来自客户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因此,客户习惯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将对整个行业发展都至关重要。银行可通过门户网站、网点、微博等多种渠道,将宣传折页、安全手册、安全动画、案件警示教育短片等各种形式的客户教育信息融入柜员风险提示、市场宣传、客户体验活动中,并协调电子支付中的各参与方合作开展安全教育宣传。

(二)加强事中控制管理

事中控制是对风险事件进行监控,银行在风险或损失发生时,尽量快速发现风险事件,将风险带来的损失减低到最小。事中控制手段包括交易安全认证与交易实时监控。

第一,丰富交易安全认证手段。根据人民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过规范》要求,对于电子支付等高风险交易,应采取双因素安全认证措施,即在客户静态密码之外,银行还应进一步应用动态口令、手机短信验证、USBKey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手段,并将具体安全认证措施与电子支付交易限额相结合,在平衡客户交易使利性的同时,保障客户支付交易安全。

第二,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建立电子支付交易事中监控体系,在全面采集商户端交易地点(商户网络地址)、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信息基础上,通过预先设定的可疑交易监控规则,实现对电子支付业务监控、跟踪、定位与反欺诈管理,并通过对可疑交易落地人工核实,强化认证等手段,防范电子支付欺诈风险,保证客户交易安全。

(三)完善事后处置措施

电力交易风险例3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前言

在我国电力市场激烈的竞争下,电网经营企业承受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电网经营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在经营中分析各种因素,在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各种风险。企业要充分的预测负荷和电网规划,避免输电堵塞等因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加强管理,做好供电规划,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供电质量,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电网经营企业风险管理的概述

电网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其实际上是企业战略、经营历程、相关基础设施以及环境进行有机的融合,再将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基本流程、各项基础设施以及相应环境作为风险管理中的纽带和桥梁,将电力企业中各个部门所具有的不同类型风险以及承担相应风险的不同业务部门都统一纳入到企业的管理体系当中,并对企业内部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有效整合,确保企业承担最小的风险,进而为企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企业战略价值的顺利实现。

二、电网经营企业面临的风险

(一)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电网经营企业面对的最大风险,2013年的加州事故表明终端售电价没有和上网电价进行联动的情况下企业将承受巨大的经营风险。而在我国电网经营企业需要主动向发电厂购买电力,在基础价格上加上配送费用和利润之后传输给用电居民和商户,如果上网电价变动巨大,终端用户电价不变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可能会造成亏损,电网经营企业不但不能够赚取利润还有可能用公司资金来填补电价差额,这将造成了我国电力经营企业的严重亏损,其次在大用户直购电开放以后,将造成余下用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严重出现拖欠电费情况,导致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

(二)电网改革带来的风险

面对多变的经济市场,电网系统也在逐步的改革,因此电力经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电网改革风险。如果电网和电源没有足够强的关系进行约束的话,电源规划和电网规划就会产生不配套的行为,电网经营企业就将面临着输电线路建设的投资风险,再加上面对市场竞争、电价、国家政策、等诸多不稳定因素,企业计划也会发生变化,导致输电线路无法确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电网规划工作。

(三)输电堵塞带来的风险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其电价波动较大,市场经营风险也随着增大,其中市场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充足的传输容量是电力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而可靠的传输容量又要依靠电网规划和阻塞管理工作来完成,当负荷预测过大的时候电力经营企业无法出售过量的电量,而当预测过小时,又要向输电企业大量购电,造成了输电堵塞。产生输电堵塞后将影响这个电网系统,电力调度系统难以分辨输电堵塞的原因,这样的话电网公司不但要向消减的交易提供一定的赔偿,还要承担输电堵塞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三、电网经营企业应对风险的策略

(一)建立信用制度

电费的拖欠极大程度上导致了电力经营企业承受了巨大风险,为了改变拖欠电费的现象,电力企业要建立信用等级制度,针对每个用户的个人情况进行信用评定,进而对信用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同时电力经营企业要建立信用保证金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对信用度较高的用户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而对信用度较低的用户采取惩罚措施。此外企业要加强用电计量工作,防治窃电事情发生,采用灵敏的计量仪器对用户的用电进行监测,防止出现此类事件[1]。

(二)做好规划和预算

面对电网改革的影响,电力经营公司要做好详细的预算和规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及时的制定发电报价策略,关注上网电价并制定科学的竞争价位,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的考虑国家政策、燃料等因素的影响,做好长时间的电源预测计划,将风险降低到最小[2]。

(三)放眼于市场交易管理层面上,制定相关策略

为了降低由输电堵塞造成的风险,电力企业要从市场交易管理层面上思考,加强电网预测工作和负荷预测工作,准确判断未来的供电需求,有效的解决输电堵塞。在市场电力交易中,要先预定输电权,在将交易信息上报给交易和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对交易进行审核,准确的计算每个交易对系统潮流的影响,削弱引起堵塞的交易,从而使得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公正。其次电力企业要制定明确的输电堵塞收费制度,电网公司按计划的原则削弱负荷,并进行技术的补偿,确保电力经营公司的利益[3]。

四、Y语

综上所述,电力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十分关键,通过构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能够对电力企业的风险进行整合并统一管理,对于降低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电力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未来随着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为维护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剑辉,谭忠富,乞建勋. 电力市场环境下电网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J].电力技术经济,2015,1:44-48.

电力交易风险例4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农产品电子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然而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特别是鲜活农产品生猪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更是起步很晚。生猪产业是我国传统养殖中的主要产业,是城乡居民肉食品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到2009年,猪肉占全国肉类总产量65.1%,猪肉产量达4889万吨,同比2008年4620.5万吨增长5.8%。在我国传统的现货市场上,生猪养殖规模大,但集中度低,养殖户缺乏定价权;生猪养殖区域性强但地区割裂,缺乏统一的市场和价格;另外,生猪养殖产业链上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因此,在生猪产业引入电子交易迫在眉睫。

二、生猪电子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1.生猪产业自身发展的需求

据根据农业部网站资料,2005-2006年活猪生猪价格长时间低迷,然而从2007年5月到2008年2月生猪价格持续上涨,在2008年2月,达到17.56元/kg的高峰。随后生猪价格就开始持续下跌,跌至2010年3月末的8.61元/kg,猪粮比曾一度下降到4.8:1,严重低于盈亏平衡点6:1,养殖户严重亏损,养殖户的积极性也受到极大的打击,直至2010年6月初,猪价摸底反弹,猪市开始回暖。我国生猪价格波动大,价格波动成“V”的趋势,波动周期在3-4年。究其原因是生猪养殖周期较长,产业集中度较低、又缺乏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的不对称和不流通,养殖户只是根据上期现货市场的价格来定生猪的存栏结构和存栏数量,生产缺乏合理的引导,而且,饲养规模一旦确定,农户就无法通过中途改变规模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生猪价格的大涨大跌让人难以把握市场。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生猪生产国和消费国,生猪养殖规模大,肉食品加工业也快速发展。 统计资料显示,至2010年6月底,全国生猪存栏4.37亿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4680万头,市场总价值超过4000亿元[3]。由于生猪养殖存在区域性强,流通性差的特点,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引入生猪电子商务交易迫在眉睫。

2.物流的发展为生猪电子交易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农村,交通运输设施的不断改善,中转联运设施和综合运输网络布局逐步完善,物流设施的系统性、兼容性大大提高,使得物流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我国农产品储藏保鲜技术迅速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为实现农产品电子交易提供了条件。

3.政府的重视为生猪电子交易提供保障

农产品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鼓励大宗商品的流通领域。在2009年的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等措施来稳定发展生猪产业。

另一方面,农村电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随着信息化建设加快,农村互联网接入条件不断改善,农村网络硬件设备更加完备,推动了农村地区网民规模的持续增长。至2010年,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25亿,占整体网民的27.3%,同比增长16.9%;目前全国农村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2000家,涉农网站超过6000家。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生猪产业引进大宗电子交易奠定了基础。

4.国际生猪电子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从国际市场看,生猪期货在世界农产品期货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1966年,生猪期货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开始交易,在 1996年,生猪合约演变为瘦肉猪合约,2000年7月CME上市了小型Lean Hogs期货合约,现在,瘦肉猪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买卖最活跃的农产品合约中名列第二。2008年7月,韩国证期货交易所开始了瘦猪期货合约。他们在风险控制、交易、实物交割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管理经验,为我国开展生猪期货交易提供重要的借鉴。

5.电子商务发展日渐成熟,为生猪电子交易提供了发展平台

电子商务有关立法的出台和完善,以及电子密钥等安全硬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营造了一个有利的商务环境,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建立和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使得网上支付系统更加安全,更加方便。因此建立生猪电子交易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三、生猪电子交易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生猪电子交易平台有三家,分别是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这些平台通过把大量交易者汇集到一个虚拟的网络平台上,提供聚集和匹配合约服务,从而创造更多贸易机会,同时提供实时动态监控、实时的价格谈判,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性和信息的不确定性。另外,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交易,可以极大的减少中间环节,降交易商交易成本和成本。然而此类交易平台有着自身固有的风险,虽然此前对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风险的探讨已经有很多,但具体到生猪电子交易的风险却很少,本文根据生猪电子交易的特点,从信用风险、质量风险、交易风险、技术和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

1.信用风险

在谈到电子商务风险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信用风险,信用是基于信任主体参与风险行为的意愿,信任只有在有风险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在我国目前三家生猪交易所中,其交易模式看都是以现货交易为基础,以中远期为框架,致力于推出生猪期货交易模式。

我们在分析信用风险时,假设参与生猪电子交易的交易商都是“经济人”, 根据预期效用理论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他们希望通过电子交易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守信的条件是违约时的预期效用小于守信时的期望效用。而这些参与主体在交易中选择自身信用模型不仅受自身信用伦理、信用观念的影响,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特别是相关利益主体(交易对家、政府等第三方管理部门)决策的影响,他会对违约成本和由此而带来的可能收益进行权衡,从实质上说是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

博弈论是一种对具有相互影响的决策有较强解释力的分析工具,因此,我们在这里引入博弈论对信用进行分析。生猪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存在交易双方外的第三方――管理者主体,在这里不考虑交易双方的一次性博弈和重复性博弈,只讨论有第三方主体参与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由于现实是一个复杂经济环境,电子交易的参与者就信用模式的选择博弈是无序的,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对生猪电子交易平台的博弈情境作如下假设:

(1) 存在以买方为代表的交易商A和以卖方为代表的交易商B,以交易平台为代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同时交易平台对交易双方的态度是中立的。

(2) 在同一个市场,除交易违约程度和监管力度外,交易双方的信息是共同的。

(3) 交易双方都有两种信用模式选择:违约和守约的信用模式,四种组合战略。当交易商双方都守约,能获得收益为M ,一方守约情况,违约方因机会行为获得收益为R(R>M),守约方因此损失为N, 由于在生猪电子交易平台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不守约的一方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设为Q(Q远小于N),政府监管发现违约的概率为α,惩罚力度β,违约成本与违约所获得收益的平方正比,即违约的成本为βR2,若双方都不守约,收益为0。其中,发生交易的交易成本和交收成本为r。

交易商在作出选择时,会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然后衡量自身期望收益的大小:当预计对方守约时,另一方守约收益E(I)=M-r,违约的预期收益E(It)=R-r-αβR2-Q;当预计对方不守约时,另一方也会做出不守约的决策来规避风险。因此得到有第三方参与下的博弈收益矩阵:

可以看出当交易商在选择战略的时,跟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发现概率与惩罚力度成反比关系,当第三方机构的发现概率越大或惩罚力度越大,交易商违约的可能的性也就越小。在现实情况中,交易主体间的博弈结果往往更复杂。在我国大宗农产品生猪电子交易起步很晚,基本上是一个全新的东西,政府的监管不到位,监管法律跟不上,及监管方在衡量自己的监管行为获得收益与监管成本下的决策,以上几方面共同作用下,客观上促使了违约情况的发生。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立法、税收和政策等法律和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引导企业的博弈活动,使博弈结果向帕累托最优逼近。

2.交易风险

本文在此讨论的交易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来自交易平台的风险,另一类是来自交易商的风险。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类风险,来自交易平台人员的违背道德的逆向选择,表现在:以交易所为代表的主体,他们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的时间差,不进入市场而进行空对空交易;另外就是市场的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仓单作为交易标的,人为控制价格,欺骗交易,或非法转移标的,内部人操纵市场;或者公司假借网络维修、电脑故障等原因从中做手脚。如2008年发生的华夏商品交易所。最后就是交割库经营者,通过出具假仓单,私卖货主货物,如2007年虚假仓单案,2008年天津中盛粮油案等都是在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风险。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第二类风险:来自交易商的风险,这主要是由猪肉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引起了。在现货市场上,生猪的价格往往会陷入“蛛网现象”中。猪肉本身作为生活必需品,需求是相对稳定的,在短期内,由于生猪的周期长,一旦规模定下来了,就算价格有大的波动,也不会引起供给的较大变化,此时供给的弹性小于需求弹性。

但是对于长期,由于生产资料可以改变,像在生猪养殖行业,养殖这可以通过改变包括养殖规模和结构来增加供给,即其富有弹性,但是,由于养殖户的资源禀赋和利用率不一样一些小的养殖户由于缺乏强大的资金支持,供给量依然变化不大,此时的猪肉的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Es<Ed),达到蛛网稳定条件。猪肉的长期供给产量与价格变动表现为收敛型蛛网(见图1)。

图中S曲线的斜率大于D曲线的斜率。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供给量的波动幅度越来越小,形成一个向内收敛的蛛网,最后自动恢复到市场均衡点E。

而对于资金雄厚的大养殖户供给弹性大,我们假设他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其表现为发散的蛛网模型,如图2。

图中S曲线的斜率小于D曲线的斜率。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供给量的波动幅度越来越大,形成一个向外扩张的蛛网,越来越远离供求均衡点E。市场机制无法自动使其恢复均衡。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市场参与者无法对某种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预期,而引起猪肉价格剧烈地周期性地波动,特别是遭受大一些自然灾害和疫情,价格浮动会更大,此时交易的市场内部交易者纷纷投机,或者是因为买方交不出足额符合合约规定的仓单,市场内部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在现实的交易中,当合约一旦签订,相应的价格也锁定了,而由于生猪养殖周期长,市场相对割裂,信息的不对称,当市场供给增多时,价格就会下降,这时卖者就容易出现不履约的情况,反之,买者就会倾向于不履约。

3.质量风险

适合大宗电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标准化产品和品质、等级容易划分的产品。然而,由于生猪养殖从母猪产仔到猪肉上市,往往需要半年以上的周期。在生猪行业引入中远期电子交易,是先签约,后生产的,在合约中我们明确规定了产品的质量和等级,然而,在这么长的期限内,我们很难保证生猪的质量与要求一致。加上近些年来疫情的愈发频繁、严重,而我国的养殖户防范疫病的能力相对较弱,一旦遭遇严重灾害或疫情,直接威胁到养猪的品质,从而影响交易的持续性。另外,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国部分养殖户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而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给生猪的质量安全埋下的巨大的隐患。

另外,由于生猪入库的时间与提货存在时间差。生猪进入交收基准仓库,生猪存储是大批量成交、品质等级不一、集中圈养以及废弃物集中堆放、处理等问题,这时候,稍有检测和处理不慎,就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件,特别是遇上重大疫病时期,一头病猪可能污染数万甚至数十万头猪,仓库面临较大的质量风险成本。

4.技术、安全风险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蠕虫和间谍软件越来越多,越来越聪明,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人们对网络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披露了一些网络安全和信任环境的问题,其中提到有59.2%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有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有89.2%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访问假冒网站[9]。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认证技术和支付保证手段,或者是现有的电子商认证不能防范、控制交易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商的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被截获,电脑黑客冒用他人的身份,未经许可篡改交易数据,或破坏数据的完整性,制造干扰信息,获取不正当的收益。由于以上的问题,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往往有不安全的感知,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正确的处理这些问题,否则,这些问题可能会制约电子商务往深层次的发展,破坏刚建立起来电子商务秩序,使电子商务陷入安全无保证,交易无保障,经营无诚信的危机中。

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电子商务立法没有相应跟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得电子商务犯罪成本低,违法后惩治力度小,极大地制约了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发展。

四、结论

产业发展的基础是生产,但市场和流通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风险的控制,我们要有全员参与、全员重视的风险意识,同时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加强对系统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建立生猪质量监控体系,完善交易规则,提高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管理水平。

生猪电子交易对改善我国的生猪产业价值链和提高生猪产业竞争力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虽然现有的几家生猪电子交易平台为我国鲜活农产品电子交易开启了一扇门,但由于我国生猪现货市场发展不充分,鲜活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空白,其发展仍任重道远,因此普及现代化的大宗生猪交易市场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325-327.

[2].王千六,李强.我国生猪产业市场机制的缺陷及其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03)294.

[3].江国成,刘幸.发展改革委:生猪价格大幅上涨可能性不大[EB/OL].新华网.2010-07-29 .

电力交易风险例5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要素变化

首先,审计环境发生了改变。审计流程环境发生改变,电子商务交易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电商企业通过网络进行支付、签订交易协议等,会计账务处理在网络上得以实现,所以,审计流程也会发生变化。审计法律环境发生改变,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审计工作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审计技术环境也发生了改变,传统的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亲自收集审计证据来审计,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来说,更加依靠于网络、计算机先进技术、大数据等,这些技术给审计带来了挑战。

其次,审计目标也发生了改变。传统审计目标是查e纠弊,通过审查分析企业的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还需对电子支付、电子证据、信息的及时性、网络系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进行审计,审计目标比传统审计更加广泛和深入。

再次,审计方法发生了改变,因为审计环境发生了改变,所以传统的会计账目的审计方法已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的审计的需求,电子商务审计需要依靠一些网络审计软件、网络审计技术,通过大数据库管理系统、企业会计软件系统和企业操作系统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最后,审计对象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审计是对会计账目进行审计,而电子商务的审计对象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客户服务功能等进行审计。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特征

(一)审计的固有风险增加

电子商务交易更多的依靠于计算机网络储存数据,一方面,企业的计算机易于受到病毒侵袭、操作失误、电源故障等问题会使得电子数据与实际交易不符,另一方面,系统的管理者掌握着整个系统的运行,若系统管理者篡改电子信息,很难留下痕迹,这为审计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增加了电子商务审计的固有风险。

(二)审计的控制风险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交易信息、财务信息均存储于企业的信息系统中,若系统管理者则不会留下痕迹,这会加大企业的控制风险;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会计流程变得简单,企业风险更加依赖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若内控系统欠缺,则会加大审计控制风险。

(三)企业的检查风险不断扩大

一方面,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也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量急剧上升,因此注册会计师的门槛也不断降低,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专业技能,又因为电子商务审计需要的专业技能更加严苛,企业的检查风险也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测试时,需要历史数据进行支持,由于电子系统软件不断更新,平台不断迁移,可能会造成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历史数据丢失。企业面临着更多的检查风险。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准则不完善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有很多环节构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我国缺少电子商务基础性法律。一方面,尚未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注册会计师对电子商务交易审计标准以及程序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的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电子商务审计过程中使用的审计方法和程序不一致,很可能会带来审计风险。

(二)网络安全监管缺失

人与人的高度信任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但是对于我国发展阶段来说,企业的信用水平较低,难以确保个主体之间交易正常稳定运行,可能会造成欺诈、信息造假等电子商务风险,而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有重大缺口,难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注册会计师若无法获得真实可靠合法的审计证据,会加大审计风险。

(三)内部控制薄弱

传统会计环境中,通过职责划分和分工使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来实现内部牵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内控关键功能通过计算机自动运行来实现,这就使得传统记账、审核、复核岗位费力相互制衡效力被削弱,基于电子商务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内部控制薄弱,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四)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由于电子商务审计对传统审计来说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更为严苛,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电脑知识、技术知识以及会计系统知识等丰富的综合能力,而现在注册会计师对这方面的知识技能有所欠缺,对加大审计风险。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能够对电子商务活动起到规范作用,加快对网络交易、电子转账、安全认证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工作行为和流程,减低审计发生的风险。通过借鉴国外审计准则先关内容,使我国审计准则日趋完善,为注册会计师评估和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控制,防范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内部控制体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保证会计真实可靠完整性,需要定期对企业的软件系统进行检查,科学设置使用权限。企业系统软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管理者进行监管;对于电子商务一些关键流程要不断加强控制;企业中要特别注意系统软件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网络安全

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问题一方面受到于社会整体的发展阶段的制约,一方面依赖于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对于信用建设的重视,政府可以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建立信用数据库,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

(四)加大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电子商务知识的教育,从专业教育、考试选拔、后续教育等方面入手,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在专业教育中加入电子商务学习课程,保证即将步入审计行业的潜在审计人员的相关知识的积累。在CPA考试选拔过程中,将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入考试内容,从而激发审计人员学习动力。在后续教育中加强对信息系统、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系统将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逐渐规范化、成熟化、常态化。注册会计师通过增强对电子商务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的了解,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保证审计质量。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规范化的信息质量环境,为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吕金格.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研究[J].财会学习,2016,12:134-135.

[2]王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风险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08:104.

电力交易风险例6

票据形态的变迁促成了高竞争力的交易模式,业务品种的衍生体现出对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推动着整个票据市场的产业升级,是未来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符合我国当前推动的供给侧改革精神,去劣存优、降低成本、提高供给质量、推进结构调整,推动票据市场进入货币市场电子化交易,提升票据市场发展质量,是未来经营发展的新常态。

启动票据业务经营转型引擎

这一背景下,工商银行率先开展互联网金融战略布局。

结合“互联网+票据”的理念,工商银行2012年正式提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和工银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的设想。2015年,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正式在工行“融e购”投产上线。截至2015年年末,该平台已发展系统外交易会员345户,总交易量突破11000亿元。其中,系统外交易会员成交金额达到5270亿元,获得市场广泛好评。

从2008年开始实施票据存管及电子化交易尝试,到2012年结合系统内票据存管业务实践,工行提出了“先托管、后交易”分步实现票据交易电子化的建设思路。

一是建立票据资产托管体系。通过建立票据托管机构与系统,实现纸质票据信息的电子化,并且在票据保管、审验、交割、清算、托收和查询等业务链条上,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运作,以电子信息流传递代替纸质票据实物流传递,减少交易处理环节,有效提高票据交易效率,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二是建设行内做市商机制。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行内票据资源整合,统一对外转卖出口,理顺分行与票据专营机构在票据业务经营管理上的职责分工,建立起行内做市商机制。全行范围内的公开报价、询价、电子化交易,有助于全行降低票据交易利率风险,有效提高对行外客户的谈价议价能力。

三是构建全市场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在平台系统不断完善,行内交易模式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加快向系统外推广应用,使之成为全国票据市场重要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最终实现“以票据存托管一体化为基础、以工银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为窗口、以电票接入为补充”的新型互联网票据服务体系,引领全市场交易模式革新发展。

发挥票据电子化交易优势

建立电子化的票据交易平台有五大优势。

第一, 通过电子化的票据交易平台建设可大幅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推动票据交易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 随着商业汇票规模体量的不断扩大,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瓶颈也日渐显现。通过电子化票据交易平台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交易需求集中起来,有助于拓宽和规范票据流通渠道。在活跃市场交易的同时,引导市场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客户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三, 在信息化银行之前,传统银行实体布局的多少是展现银行经营规模、运营能力、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指标。如今,银行线上交易占整体业务量比重正不断扩大,各大股份制银行纷纷加强线下交易向线上交易的迁移。通过建立电子化交易平台,可实现票据线上流通、自动过户、一次审验多次交易、交易动账不动票,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 鉴于目前部分票据经营机构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有不少票据中介参与中小型银行的票据交易,导致票据风险频发。通过建设电子化票据交易平台可实现对所有纸质票据统一审验、保管、托收等中后台操作,同时监督各项交易行为,保障备方合法权益,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业务备环节中潜在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规范市场行为,降低票据市场整体风险。

第五, 信息化银行的一项重要内涵就是对大数据的应用,其战略意义在于对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通过建设电子化的票据交易平台,可将各类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风险信息拆解分类,通过分布式处理与数据挖掘工具,对数据进行采样、建模、验证、固化,并将分析结果返传给平台应用。

电子化交易有效防范风险

在建设电子化交易平台过程中,工行通过平台流程控制、业务制度建设、信息系统跟踪分析等措施互相配合,建立了有针对性的防范体系。

降低票据审验风险

工行具有众多具备多年票据实物管理经验的操作人员,配合先进的票据鉴别仪器,审核托管存入票据质量。同时,对托管存入票据如何鉴别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要求,统一审验标准。通过将票据信息登记到相关系统中,将各类风险事件、公式催告信息、挂失止付信息与票据信息相结合,在系统中予以公布预警,并对存入票据进行实时筛查,防范票据审验中遇到的各类风险。

降低票据保管风险

对于可用于电子化交易的托管票据,工行制定了《票据托管管理办法》,对纸质票据比照现金管理。同时,利用电子信息流代替票据实物可以降低实物票据的流通频率,减少票据频繁出入库引发的保管风险。

降低票据在途风险

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信息流代替票据实物,票据交易完全通过系统自主完成,交易双方无需再转移实物,在降低传递成本的同时切实减少了实物交易的在途风险。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通过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的票据交易,使得各交易参与方可通过平台进行直接的点对点交易,减少中介机构参与,且价格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

提升流程控制能力

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为确保交易完全,对平台用户采取了多重认证和签批流程。一方面用户登录、报价必须通过认证的手机进行校验,确保使用者是本人。另一方面,在交易时,必须使用工行配发的U盾进行签批,且U盾分为“经办”和“签批”两个环节,由不同的用户保管使用,确保体现客户真实意图,保障业务经营安全有序。

电力交易风险例7

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者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进程中,因为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致使的侵害,具体类型包含:

一.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沾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装备或者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没法下达拜托指令或者拜托失败而发生的损失。

二.互联网故障致使拜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止、迟延、过错,使投资者没法在其指定的拜托价位成交而发生的损失[二].

三.通信路线忙碌、服务器负载太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者网上证券拜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者止损。

四. 网络券商的装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沾染病毒、电力故障等致使投资者的拜托指令没法被执行。

五. 重复或者过错发送交易指令[三]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对于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当问题进行立法,独一规范网络证券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制订的《网上证券拜托暂行管理办法》对于技术风险承当问题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请求网络券商在开办网上拜托业务以前须提交网上拜托协定范本、风险揭露书以及其他材料,证监会对于上述材料进行审批。券商以及投资者关于技术风险分担的合意要末是以风险揭露书的情势表现出来, [四]要末是在网上拜托协定中商定风险分担条款。券商为了趋利避害,会想方设法的把风险移转给投资者,终究投资者几近承当了网络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网络券商从网上交易中获益,而风险却由投资者1方承当,投资者以及网络券商之间利益失衡,严重违离了利益风险相1致的原则。

上述不公道的技术风险承当,不相符社会最优预防的1般原理,因此是没有效力:1方面对于网络券商的鼓励不足,网络券商缺少预防事故的踊跃性,1些本可以由券商节制的风险[五]被转嫁到没法节制该风险的投资者身上,必将造成更多的损失机会,有悖风险承当轨制的主要目的——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证券交易风险;另外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鼓励过度,1些投资者恐惧风险,不敢进行网上交易,阻碍了我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为调动投资者的踊跃性,增进我国证券网上交易快速、健康发展,咱们应该准确辨认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制订科学公道的技术风险承当轨制,当风险事故产生时,在当事人之间公平的分配侵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传统风险承当规则以及弊病

“谁也不对于偶然事件负责”、“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当”是罗马法确立的因不可抗力所产生风险承当的两个根本训条,其思惟进程是:当事人都没有错误,不可能依错误请求1方或者双方对于此承当责任,但不可抗力的侵害后果又是客观存在的,总患上要有经受者。那末,在这类摆布难堪的情况下如何肯定经受者呢? 罗马人无奈中只好选择让“天意”来选择“不幸者”,即“谁也不对于偶然事件负责”、“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当”。[六]我国也有学者持此观点[七]:风险产生后,对于背约责任合用“谁也不对于偶然事件负责”,对于风险责任合用“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当”,“被击中者”实际指受害者。

事实上,风险由遭遇侵害1方经受是对于“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当”的误会,“被击中者”不等于受损方,由于无论损失情景如何,“被风险击中者”应理解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非某单唯一方。[八]表面上,侵害由当事人之外的缘由造成,但进1步探究就会发现,侵害的产生,不得不说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动有关。风险事故只是侵害产生的直接缘由,与侵害有事实上的因果瓜葛,当事人的行动也是侵害产生的缘由,与侵害结果也拥有因果瓜葛,因而风险承当应首先由与侵害产生有因果瓜葛的双方当事人经受,再按照必定规则在当事人内部份配,而不得不分青红皂白的由受损1方经受。

以赫克、施托尔等人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认为,要从规范公平走向调理公平,法的最高任务是公道地平衡糊口中的各种利益的冲突。[九]按照现行“风险由被击中者承当”的规则,即便受害者遭遇了重大损失,另外一方也没有义务与其共同分担此风险,受害者只能“独吞苦果”,这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存在根本缺点,不能实现公平。被击中者承当风险理论的逻辑是:谁都有可能成为风险事故中的幸者与不幸者,某人这1次成为了宽恕者而蒙受了损失,但他可能在下1次风险事故中换位而成为被宽恕者。这类实现进程颇似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价格缭绕价值上下波动,价高部份与价低部份相抵消从而实现价格与价值的平衡,在风险承当中,不幸者与幸者通过换位实现公平(利益平衡) .

然而它与价值规律有根本区分:价值规律是肯定性的、可预感性的,而风险是不肯定性的、不可预感性的。[一0]这类区分使患上现有风险承当轨制不能有效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风险由被击中者承当”的规则没法为行动人提供1个明确的预期。当事人是不是会遭到侵害,完整由“天”说了算,因此不能知足人们行动安全的需要;同时该规则否定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打消了人们进行技术立异以防范以及节制风险的踊跃性,增强了人们的心理。现今社会工业事故中雇主的严格责任就是对于“风险由被击中者承当”这1规则的否认。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事故1直伴同着人们的出产流动,尤其是跟着技术的发展大量增添,同时健康服务、药物的费用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常常高的吓人。人们普遍认为:无论他是不是能通过应有的注意防止事故,工人都不应该承当终身或者暂时丧失能力的风险。[一一]有鉴于此,咱们应遗弃风险由被击中者承当的规则,探索公平公道的风险承当规则。

2、重构我国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当规则

(1) 重构风险承当规则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理念

一. 原则——公平原则

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当规则是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当价值的具体体现,并应遵循必定的原则。公平是法的最高原则,是任何法律轨制都应遵循的准则,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当轨制也不例外,当事人自由商定、法律强制规定的风险承当,都应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作为1种社会观念,是与社会通行的正义观念、道德准则相联络、以利益均衡为内核的价值判断标准,有公正、平衡之意。公平的实质是法律瓜葛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状况。[一二]公平包括两层含意:第1,主观上请求人对于利益或者侵害的分配持公平的态度,于利益不自取过量,而与人过少,于侵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过量,民事流动中行动人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能应用优势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获得不公平利益;[一三]第2,实现结果上的公平。但也有学者认为公平不应包含结果公平。[一四]事实上,结果公平并不是结果的同1,法律不寻求也没法实现结果的同1。主体地位同等、机会均等、权力义务的公道分配只是公平的条件以及实现方式,咱们寻求的终究目标是结果公平,即每一个人取得了其应当患上到的东西。正如罗尔斯所言:公平依赖于正义的轨制,正义的轨制可以到达公平的结果。[一五]另外,公平还需要当事人自觉遵照已经制

订的规则,若规则被背反,则要有外力强制当事人遵照该规则。简言之,以社会正义的轨制设计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公道性合用,终究到达结果上的公平。 公平的技术风险承当轨制,既不让网络券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太重导致其业务没法展开,又不让投资者的责任太重导致其不敢进行网上交易,既能用最低的本钱防范、降低风险,还能提高当事人的注意以防范、降低风险,既能让当事人于事先防止损失,还能使当事人在遭遇损失时取得赔偿,是能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轨制。公平的技术风险承当轨制对于投资者的维护,并不是保证投资者从证券交易中取得利润,也不保证投资者所购证券能保有原价值而不受损失,而是确保投资者有公平、公正从事证券交易的机会,排除了妨害投资者自由判断以及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动。[一六]网络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承当,就是要避免网络券商、网络服务商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在网络券商、网络服务商与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优先斟酌的地位。

二. 理念——激励以及增进技术立异

法律轨制对于技术立异有相当首要的作用。[一七]技术变革的历史表明,法律轨制是致使技术变革的首要缘由以及鼓励因素。通观历史,咱们看到:新技术不断被开发出来,但步伐迟缓,时有间断,主要缘由在于对于发展新技术的鼓励仅仅是偶然的,立异可以被他人无代价的模仿,而发明创造者患上不到任何报酬;直到现代,不能在立异方面树立1个系统的产权还是技术变化缓慢的主要本源。[一八]工业革命首先产生在西欧而不是中国,证明了法律轨制对于技术立异有着相当首要的作用。一四 世纪中叶,居于世界头号强国的不管在科技水平、教育仍是资本累积等方面都到达西欧工业革命前夕的程度,[一九]而中国没有产生工业革命,缘由在于中国缺少1个企业家阶层,企业家阶层没有呈现的缘由是中国不存在催生企业家阶层的产权轨制。因而可知,恰是轨制的变化增进了技术的立异, 引发了产业革命, 增进了经济的发展。[二0]

技术的广泛利用增添了人类的风险,但风险问题仍要依托技术进步来解决。技术成为了风险的缘由、定义媒介以及解决方式。例如,电脑千年虫问题源于技术,人类在思考解决这1问题时其实不抛却使用电脑,而是通过技术法子解决。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多数是由网络技术不完美引发的,风险承当应以增进网络技术的进步为动身点,轨制设计应拥有激励技术立异的功能,促使当事人尽可能采取信息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以防范、节制网上交易风险。这1进程可描写为: 风险产生——当事人承当风险,增添了交易本钱——为了降低交易本钱,请求有更新、功能更强的安全技术——这类需求反馈于市场——市场提供新的安全技术。

(2) 遵循公平原则以及激励技术立异的理念,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当的具体规则包含:[二一]

一. 可节制性规则:风险分配给较有能力节制风险的1方

风险是客观的,人们不能解除风险。但跟着人们对于风险产生规律认识的深刻以及预测能力的增强,人们可以节制以及减少风险给人们>:请记住我站域名/买卖合同中交付转移风险就是这一规则的体现,标的物在交付后,标的物由买受人直接控制,其最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因此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二. 可预感性规则:风险分配给较有经验或者能力预感风险的1方

风险的预防比风险产生后的补救更有效。有经验或者能力预感风险的人,其可以有效防范以及节制风险,从而减少风险酿成的损失。当事人均没法节制风险的产生时,由较有经验或者能力预感风险的人承当。产品致人侵害的风险由出产者承当就是这1规则的体现。当今日趋增添的繁杂技术削弱了消费者在市场上对于风险进行理性选择的能力,消费者1般没法知道他们要支付多少金钱以取得1种可以使用且危险相对于较小的产品,即便知道某种产品的风险,消费者也不能预测伤害的时常性、严重性以及可能性。[二三]与消费者相比,出产者更易了解产品缺点,更有能力预感以及避免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因而,许多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致人侵害的风险由产品制造者承当。

三. 效力规则:当事人均没法预感以及节制风险时,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力的处置风险的1方在当事人均没法预感以及节制风险时由最有效力处置风险的人承当风险,是风险分配效力价值的具体体现。效力原则包括两层含意:1是由能够以最低本钱避免风险产生的1方承当风险,以到达降低交易本钱、提高经济效力的目的,从而避免社会资源的挥霍;2是由能够有效地进行技术立异以降低风险的人承当风险。如在票据捏造风险承当轨制中,1般由金融机构承当票据捏造的风险,由于技术立异流动均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最有能力进行技术立异以降低票据被捏造的风险。

四. 经济能力规则:当事人均没法预感以及节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1方承当均不相符效力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1方承当风险拥有相对于性,它是指对于于不同的行动人来讲,在同1时间、地点、前提下产生的风险酿成的结果是不同的,这主要是行动人风险承当能力不同而至。交易者的风险承当能力由其经营实力(主要由人、财、物以及信息等因素抉择) 抉择。某1风险的结果,对于于甲多是致命的,而对于于乙则多是无足轻重的。[二四]风险的相对于性请求对于于当事人均没法预感以及节制的风险,且风险由任何1方承当均不相符效力规则时,由拥有较强风险承当能力的1方承当,以降低弱者的风险程度,激励其踊跃从事该项民商事流动。

确立此规则的缘由是:每一个理性人都知道,如果做某事发生的损失多是没法承当的,则无论其产生的机率有多低,更不论做该事发生的利益有多大,都不应当作此事。例如,捏造票据付款的损失,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仅是利润的降低,而对于客户而言,多是灭顶之灾。对于于如斯巨大的风险,多数客户选择不采取此种支付方式,这无疑会影响票据支付轨制的发展。[二五]因而,捏造票据付款的损失应由金融机构承当。

3、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当的立法建议

(1) 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沾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装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没法下达拜托指令或者拜托失败的风险承当

一. 投资者的电脑装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致使没法下达拜托指令或者拜托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当(立法理由: 可节制性规则——投资者采取何种电脑装备以及软件系统,完整由投资者自己抉择,只有投资者能够节制由此发生的风险) .

二. 投资者的电脑沾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由投资者承当(立法理由:可预感性、可节制性规则——投资者能够以最小的本钱预防以及节制风险的产生) .

三. 电脑系统故障,由两种缘由引发:1是投资者使用不当;2是软件自身的质量问题。第1,投资者使用不当引发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投资者承当(立法理由:使用者不当使用存在错误——不管使用何种物品,都应采取公道方式,如果不按规

定方式使用,表明投资者自身存在错误,投资者应承当相干损失) .第2,软件自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点、容错能力差等) 引发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以及销售者承当(立法理由:产品责任承当的1般规则——投资者可以依《产品质量法》请求软件制造者以及销售者[二六]承当责任) .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一 条第二 款,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存在的,出产者不承当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由软件制造者承当软件缺点的风险,理由是:软件出产者出于知识产权的斟酌,均对于源代码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另外,软件的开发需要专门的技术人材,投资者对于拥有缺点的软件进行修补的本钱太高,按照风险承当的效力规则,由软件的制造者承当此种风险。值患上注意的是,如果软件相符了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软件制造者是不是可以主意免责? 产品标准属于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的范畴,而产品造成侵害的分担是民事法律瓜葛,两个法律瓜葛的性质不同:产品标准解决的是市场准入的问题,即产品相符国家标准,只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条件,而非免责的理由,正如车辆经由年检之后允许上路行驶,但因车辆的故障而致使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的车主不能以车辆通过年检而主意免责。因而,依据可节制性规则,除了投资者使用不当外,软件制造者不能以软件相符国家标准而主意免责。

(2) 网络券商的装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沾染病毒、网上黑客的袭击、电力故障等缘由致使投资者的拜托指令没法被执行的风险,由网络券商承当(立法理由:可节制性规则——网络券商能够节制电力故障引起的风险,如采取UPS 电源等,同时网络券商能够以最小的本钱防范以及节制电脑沾染病毒、网上黑客袭击而致使的风险)

(3) 互联网故障致使拜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止、迟延、过错,使投资者没法在其指定的拜托价位成交而遭遇损失的风险,由网络服务商承当(立法理由:可预感性、可节制性、效力规则——信息在网上传输进程中呈现中止、延迟、过错是因为网络技术的不完美酿成的。网络服务商具有专业技术人材,他们更了解网络信息服务设施、装备的机能,更了解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原理以及实际情况,因而网络服务商更能预感风险;同时,网络服务商拥有防范风险的技术,更有能力采用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侵害。总之,由网络服务商节制以及减少侵害的产生,本钱更低,更经济。[二七])

(4) 通信路线忙碌、服务器负载太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拜托系统的风险,由两种缘由引发:1是投资者的网络带宽有限,2是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

一. 投资者的网络带宽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承当(立法理由:可节制规则——投资者能够通过安装宽带网络以节制此种风险) .[二八]

二. 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致使的风险,由网络券商承当(立法理由:可节制性、可预感性规则——正如维持船舶的适航性是船舶营运人的义务1样,维持网络交易系统“足量的营运能力”是券商展开网上业务时的义务。网络券商应依据客户的数量,正确估量高峰时刻的交易量,不断扩充交易系统的容量以知足负荷。如果因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致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拜托系统,则网络券商存在错误,应向投资者承当侵害赔偿责任) .对于于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致使的风险,美国实务中的做法也是网络券商承当。[二九]为防范通信路线忙碌、服务器负载太重带来的风险,减少损失,网络券商应采用下列措施:第1,使用多家网络服务商,减少系统容量限制;第2,采取“B”类IP 地址来提高走访质量;第3,提高服务器容量;第4,在系统使用的高峰期,应给于筹备下单的客户优先服务,查询账户或者报价信息的客户次之;第5,提供足够的替换法子,如电话拜托等情势,输入指令以及执行指令,并使客户知晓输入指令的替换法子。[三0]

(5) 重复或者过错发送交易指令风险的承当

一. 网络传输延迟致使重复买卖的风险,由3种缘由引发:1是投资者的错误或者网络带宽有限;2是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3是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故障。

电力交易风险例8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1-0016-01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普及化,互联网的阵地已经逐步从科研机构、大学、IT行业走进企业、家庭和个人,互联网的媒介已经广泛应用于电脑PC端和手机应用客户端,互联网的功能也从从信息共享的过程演变为一种面向大众信息传播的过程,在商业贸易活动领域,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由此带来的电子支付也随之而来,目前,电子支付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电子支付系统逐渐完善,迎来了电子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IT支付企冶、预付卡企业、POS收单企业)等多元化运营主体并存的局面。这些新生事物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商业运营的成本,提高了商业流通的速度,同时也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电子支付成为了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的领域,电子支付在提供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深深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电子支付的风险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支付简介

什么是电子支付呢?电子支付广泛的可以理解为个人或企业通过直接或着授权别人通过PC终端或手机客户服务端发出指令进行支付,实现支付与转移资金的操作,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或固话)支付、商户POS终端交易、ATM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简单来说电子支付可以理解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包括金融机构、个人和商户,通过安全快捷的电子支付方式,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进行支付或流转货币资金。

电子支付业务已经成为货币资金支付系统中最快捷、最活跃、最具有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电子货币参与交易信息传输的过程中,电子支付系统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资金安全和经济利益,电子支付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际金融风险传导、扩散的风险收到了影响。因此管理电子支付行业的风险,评估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是目前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电子支付的主要风险

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的同时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同时也给银行机构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电子支付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监管不力风险以及安全交易风险等,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系统这些风险显得尤为突出。

(一)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

(1)电子支付相关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电子支付业务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而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往往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在电子支付行业产生的法律问题很难用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范畴来得以解决,诸如:电子支付的交易多方的责权利、电子支付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支付的货币交易量控制及电子支付行业资格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在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各国也缺乏相应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与网络或移动运营商等不同行业的机构合作完成,各不同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存在差异性致使其管理方法存在差异,会较容易导致客户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风险,这个风险也是电子支付法律风险最薄弱的环节。我国的《刑法》也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界定由电子支付的引起的网络犯罪,从而导致电子支付中出现的经济纠纷难以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为了明确电子支付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对电子支付各个方面亟需完善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2)电子支付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交易双方出现违约的风险,交易的多方因为各自特殊原因,不愿意或无能力履行合同条款而构成的违约,由此可能致使交易各方遭受损失。在电子支付业务中交易方在合同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这种违约风险比较突出。电子支付业务开展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不是一种面对面的方式,而是通过一种虚拟化的互联网技术来得以实现,突破了金融服务地理、国界的限制,因此对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方就要求更高、更加合理的信用结构,对目前我国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评估要求。

此外,由于我国信用保障体系及征信系统的不完善,频频出现类似恶性、荒诞的电子交易问题,跟可怕的是关于电子支付的诈骗案例。因此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金融信用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对电子支付行业监管不力的风险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电子支付业务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形式,而由于目前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同时受人员限制、缺乏经验,而电子支付业务的跨地域性、创新性、无痕性的特点,使得监管当局深入开展现场检查显得比较困难。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对电子支付业务行驶主要监管权,外汇管理局参与跨境支付,分布较为分散,而对于这些监管机构的框架体系缺乏协同监管机制,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尚无明确的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重复监管现象及监管盲区容易出现,电子支付的多元交叉交易的行为难以应对。监管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对已取得支付业务牌照的支付机构缺乏后续的动态监管,因此影响了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对于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特别是监管当局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及传统金融业务覆盖不足的落后地区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缺乏资金支持、技术扶持和创新支持,不利于长远发展电子支付行业。

(三)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风险

线上(online)电子商务及线下(offline)其他商业客户的需要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但是电子商务在技术安全设计、交易制度设计、大数据设计、技术线路设计等方面可能存在缺陷,支付信息泄露或被篡改等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运营商交易系统被攻击或因网络信息、大数据信息传输被截取等问题造成的,这些系统缺陷必然会导致在电子支付交易安全风险,进行交易支付多方的风险不是单方面出现的,极有可能波及整个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

在线下的商业活动中,电子支付服务机构(POS收单机构)为了利润往往不能严格执行实名制注册制度,对客户虚假身份视而不见,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可能会产生客户与商户之间的不诚信交易,比如信用卡的持卡客户恶意套现的行为,这个行为能给第三方支付的商户带来一定的额外收益,但是这个交易是虚假的,这个风险是很大的一个交易安全风险,影响到电子支付的货币现金流量,使该领域的洗钱风险也大大增加,如果电子支付交易的商户或个人存在匿名或虚假交易,而虚假交易和真实交易难以用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申报制度确认商户的,也加大了税务机构的追查困难,给国家税收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随着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的国际化,已经金融交易的国际化,自然加大了电子交易的国际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清算系统的各类金融交易,国际利率市场价格波动、外汇汇率波动都可能给电子支付清算带来交易风险,从而可能会间接的引发市场波动,引起市场风险。

电子支付的风险除了上面阐述的以外,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也是电子支付行业较为常见的风险,更大的是由此导致的实体经济波动的风险。因此需要我们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加强对电子支付的监管,加快电子支付行业的立法规范,加强金融网络安全管理,亟需将我国的电子支付系统更加完善,积极参与链接全球金融系统,进一步深化金融的全球化,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从而更加合理有效的控制电子交易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劲松,《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盈利模式创新问题研究》,学苑出版社,2012年5月;

[1][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12月;

电力交易风险例9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证券交易电子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1]由于网上证券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具备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一证券交易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是由传统证券市场发展而来,它并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其运行尚须遵循传统证券交易的规则。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是欺诈和缺少信任感。[3]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给交易参与者主体资格的验证、委托指令、清算与交割和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带来一系列难题,所以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在面临市场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4]正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独特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文章仅就这些与网上证券交易相涉的法律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网上证券交易泛指一切通过网络而实现的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得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互联网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以实现实时交易的证券投资活动。目前现实中存在的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专有电子交易系统、互联网电子公告板交易系统、网上交叉交易系统、以及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四种。其中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即狭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

具体而言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网上股票经纪活动、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网上直接撮合证券买卖等。我国现阶段的网上证券交易是经纪交易商向投资者提供的网上交易经纪服务,属于第一层次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与国外目前流行的较高级别的选择易系统(以下简称ats)相比,至少有两个显著区别:一是虚拟性不同。根据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必须先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或服务部开户,然后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可见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不完全的网上证券交易,而ats是一种完全网上交易活动;二是有无中介不同。虽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是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撮合委托指令,但由于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拥有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公司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投资者不需要经纪交易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而直接通过网络向ats下单完成证券交易是完全不同的。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主要风险类型

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环节远多于营业部交易,而且许多环节并不在证券公司控制之内,所以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性也较传统交易大。[5]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具体类型包括: 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

文章尝试着对这些纷繁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下必要的梳理,便于在解决实际的风险纠纷时将之纳入法律的思维轨迹,更明确一点说之所以做这样的梳理是为了将之纳入传统证券法律规则的调整。总的来说投资者在网上证券交易中的风险的法律归属可以从网上证券交易中所形成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角度进行归类分析。1.合同关系。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证券经济合同和网上委托合同,证券以及资金的托管合同、投资者相互的买卖合同及其投资者和其他主体(证券商以外)之间的委托合同。2.侵权关系。在上述众多风险中如果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的第三方、偶然获知投资者帐户资料和交易密码的第三方利用自己所知悉的资料或信息作出一定行为(如进行网上欺诈),造成投资者权利损害或利益损失,就构成侵权。3.不可抗力关系。网上证券交易的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是指自然界的灾难事件以及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测或无法防范的外来力量攻击导致网络局部运行受阻或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造成的风险。

三、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规则

《证券法》第一条即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所以尽快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规则对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就显得极其必要了。

电力交易风险例10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证券交易电子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1]由于网上证券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具备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一证券交易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是由传统证券市场发展而来,它并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其运行尚须遵循传统证券交易的规则。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是欺诈和缺少信任感。[3]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给交易参与者主体资格的验证、委托指令、清算与交割和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带来一系列难题,所以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在面临市场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4]正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独特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文章仅就这些与网上证券交易相涉的法律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网上证券交易泛指一切通过网络而实现的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得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互联网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以实现实时交易的证券投资活动。目前现实中存在的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专有电子交易系统、互联网电子公告板交易系统、网上交叉交易系统、以及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四种。其中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即狭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

具体而言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网上股票经纪活动、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网上直接撮合证券买卖等。我国现阶段的网上证券交易是经纪交易商向投资者提供的网上交易经纪服务,属于第一层次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与国外目前流行的较高级别的选择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ATS)相比,至少有两个显著区别:一是虚拟性不同。根据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必须先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或服务部开户,然后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可见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不完全的网上证券交易,而ATS是一种完全网上交易活动;二是有无中介不同。虽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是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撮合委托指令,但由于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拥有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公司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投资者不需要经纪交易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而直接通过网络向ATS下单完成证券交易是完全不同的。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主要风险类型

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环节远多于营业部交易,而且许多环节并不在证券公司控制之内,所以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性也较传统交易大。[5]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具体类型包括: 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

文章尝试着对这些纷繁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下必要的梳理,便于在解决实际的风险纠纷时将之纳入法律的思维轨迹,更明确一点说之所以做这样的梳理是为了将之纳入传统证券法律规则的调整。总的来说投资者在网上证券交易中的风险的法律归属可以从网上证券交易中所形成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角度进行归类分析。1.合同关系。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证券经济合同和网上委托合同,证券以及资金的托管合同、投资者相互的买卖合同及其投资者和其他主体(证券商以外)之间的委托合同。2.侵权关系。在上述众多风险中如果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的第三方、偶然获知投资者帐户资料和交易密码的第三方利用自己所知悉的资料或信息作出一定行为(如进行网上欺诈),造成投资者权利损害或利益损失,就构成侵权。3.不可抗力关系。网上证券交易的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是指自然界的灾难事件以及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测或无法防范的外来力量攻击导致网络局部运行受阻或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造成的风险。

三、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规则

《证券法》第一条即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所以尽快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规则对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就显得极其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