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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信息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9 16:22:38

进出口贸易信息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1

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的发展现状

1.电子信息产品出口贸易额不断提高

随着对外贸易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出口贸易额不断提升。2010年,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额达1012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总额34.1%,其中出口591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37.5%;2011年,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1292.3亿美元,占全国外贸总额的31.0%,出口661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4.8%;2012年,进出口总额1186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总额的30.7%,出口698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4.1%;2013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进出口总额达13302亿美元,出口7807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比重达到35.3%;2014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总额达13237亿美元,出口7897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比重为33.5%,从2010年的出口贸易额5912亿美元,到2012年的6980亿美元再到2014年的7897亿美元,可以看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出口贸易额不断上升,同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电子信息产品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占全部商品进出口比重较大。可以说,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撑行业,同时也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电子信息出口产品结构变动不大

我国电子信息进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动不明显,其中技术含量较高的电子元件是主要的进口产品,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是主要的出口产品。自1997年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主要进口产品是电子元件。为了与出口地的需求相匹配,电子元件通常被用来构建计算机及其相关电器。由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产品更新较慢,导致电子元件出口产品的结构变动不大。如果企业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长期处于一种产品结构,就会使国际贸易进出口的范围受到影响。一成不变的产品产业结构,会大大降低产品在同行间的竞争力,尤其是对于电子信息这类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产品种类。

3.进料加工贸易占据主导

2013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额可以看出,进料加工贸易仍然占主要地位,该贸易方式的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比重达到60%,这反映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出口贸易不断增长和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是由进料加工贸易所占比重较大。进口加工贸易是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对外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主要是依靠我国丰富而廉价的人力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料加工贸易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利用我国的现有资源,参与国际分工,强化出口贸易,然而这种方式也有其弊端。一般技术含量和附和值较高的工序在国外完成,而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工序在国内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我国出口贸易额的虚高,以及贸易顺差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此外,进料加工贸易也不利于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不利于企业内涵式发展。从长期看,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国内企业中有不断通过技术模仿、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真正实现内涵式发展,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对外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足够的自主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没有足够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电子产品更新与应用基础的总体水平较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没有打破技术依赖的现状,导致缺乏出口产品的技术能力和知识产权的相关集成电路与元件。由于人们对创新能力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未形成将企业视为主体地位的技术创新系统。由此可见,我国相关企业产学研技术协同机制有待提升。由于我国电子信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观念较不完善,没有改变对国外先进关键技术的依赖,导致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专利成本不断上升。如果这种状况长期持续,可能不益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在同行竞争中综合实力的高低。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讲,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普遍存在着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体系,这不利于出口产品在我国相关企业的长期发展。

2.产品产业结构不合理

如果电子信息产品产业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增长缓慢。产品结构不合理是阻碍产业结构发展的主要矛盾,其主要表现为集成电路产业整体水平较低,基础电子产品的发展较为缓慢,核心产品的创新程度不足。这可能直接导致我国电子产业的总体在全球产业链中处于劣势地位。2008年,由于我国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技术层次较低、产能相对过剩,导致产品销售业绩停滞不前,仓库库存积压较多,从而降低了部分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部分产品在结构提升方面较为缓慢,导致技术不能被正确应用,技术升级与资源整合的压力变大。进言之,产品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阻碍电子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国内企业发展速度缓慢

国内企业发展速度缓慢会导致其与国外企业在经济与技术上的差距逐步拉大。由国家统计局官方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电子产品出口贸易在发展进程中长期面临着严重的技术困难,各类生产电子产品企业的R&D强度仅为2.5%,还不足美国的十分之一,部分企业的研发投入已经达到了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企业水平,但是仍有大多数企业投入力度不够。技术资金投入不足,使得产品内部所包含的技术也相对较低,直接导致了国内企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我国内地企业发展速度较为滞后,技术升级较慢的产品不能在日新月异竞争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环境中产生绝对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对于电子信息对外贸易。由于国外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滞销或销售缓慢。这不益于我国国内企业的产品的进出口与产品技术发展。因此,加大研发投资力度,创作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成果以加快国内企业发展速度迫在眉睫。

三、发展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对外贸易的对策

1.培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环保意识

电子信息企业的不断创新可以增强我国企业的综合实力,进而不断强化其国际竞争力。因此,培养企业创新意识对于强化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相关企业应调整并创新企业结构,从而提升高科技在出口产品中的所占比例。通过加大对外来先进技术的引用于吸收,促进我国先进核心技术产权过的开发与应用。另外,应积极吸收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使企业创新在国际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促使企业创新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优化和更新。提升环保意识,使企业生产标准化可以使企业设计与生产的产品绿色环保。这样可以增强企业出口产品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人们消费水平的普遍提升和人们环保观念的逐步深化,导致绿色贸易在国际市场中有很大的销售需求。由于部分发达国家利用其较高的技术水平,以可持续发展为旗帜,通过相关法律手段对进出口贸易的产品制定所谓的标准化,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渠道。这些不利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相关产业应逐步强化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增强自身产品的环保意识,促使自身出口产品可以得到国际贸易组织的标准。

2.改善电子信息产业结构

电子信息产业要在对外贸易形势正确变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较高,其应通过调整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对其进行改善。虽然沿海地区对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但只有扩大内需,才能使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不断夯实。比如以沿海电子信息产业前提,在人口比较集中的中西部地区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这样才能使现有的信息产业布局得到改变与完善。沿海地区应以发展加工出口企业为主,内地应以发展电子基础技术产业为主。这样可以有效的促进沿海地区与内地经济的共同发展。内地-沿海共同发展是目前最符合我国贸易格局的产业结构。在对外调整电子信息产业时,应拓展多样化国际市场,使其地缘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遇到与港澳台等地区的外部区域拓展时,要注意与周边国家(地区)关系的强化。海外资源信息产业结构的改变是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关键环节。人们可以通过强化我国与中亚、东盟等地区在信息产业领域的合作,这样可以在国内外相关产业技术交流的同时,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

3.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企业发展速度

当地政府对推动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增加对电子信息产业的关注与扶持力度,可以帮助推动企业的发展。当地政府可以弥补电子信息企业某方面的欠缺,并且帮助其发挥多个要素的优势。由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基础较弱,并且缺乏完整的扶植措施,导致我国相关企业整体竞争只能通过国内外市场的自然调节。对于对外贸易结构是一种需要长期调整的战略决策,这急需政府帮助企业完成部分调节。比如,出口被进口代替的激励政策、促进跨国经营、反补贴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进言之,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促进新型出口点的萌发。政府还可以扩大企业的出口程度,从而使我国较为优势的企业向发达国家投资或出口。这样可以使其拓展境外加工贸易的领域。国际贸易组织是促进并协调各国产品贸易的国际组织。所以,政府应仔细审核并做好国际贸易组织给予的相关后续工作,使我国电子信息企业的对外贸易更加便捷。总之,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出口,呈逐步上升,进言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出口贸易的发展前景极具潜力,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中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需要通过培养创新意识与环保观念、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政府投入等途径,改善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大而不强的现状,随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升级的加速,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出口贸易带来新的契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必然迎来更大的发展,这也是是完成中国梦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徐刚,赵莹,李红丽.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教学改革研究[J].时代教育,2015(01),25-26.

[2]徐媛,高有堂.实践教学体系在电子信息类专业中的有效教学改革途径分析[J].时代教育,2015(01),33-3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13.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2

二、结论和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发展很快,国际竞争力有较大幅度上升。同时也可以看到:各竞争力分析指标数值不断增加,但增长不稳定,波动较大,有的甚至还出现了负增长。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虽说这些年发展很迅猛,但相对于中国旅游、运输等传统的服务贸易,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而且,从它进出口金额在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金额的占比来看,虽然每年增幅很大,但是绝对数值却较小。所以,要实现稳定快速发展,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2009年MS指数和TC指数这两个指标的增长幅度是最小的,这是因为2008年发生的全球经济危机使得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减少。相对于全球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来说,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额缩水严重,导致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市场份额减小。可见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较易受外部因素影响。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3

中图分类号:F74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107-02

1 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迅猛,贸易额有较大幅度提高,为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1998年到2001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年均增长分别为3%、2%和4%。2001 年11 月, 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该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为279 亿美元, 其中出口额为160.7 亿美元。入世后的六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年均增长分别提升到21%、15%和27%。2002年, 即我国入世后的第一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在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进口额度也有所上升。2003 年, 我国农产品出口额达214.3 亿美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18.1%。2004 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达233.9 亿美元。2005 年,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农产品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8.57%。2006年,农产品出口额稳中有升,继续保持了2005年的增长态势。2007年农产品贸易总额达781亿美元,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比重约为4%,居世界第五位。2008年农产品贸易总额达991.6亿美元,同比增长27%。

根据对以上2000-2007年我国大类农产品出口额(表1)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大类农产品出口总额呈上升趋势,各大类农产品(除棉花外)出口额稳中有升。特别是水产品、蔬菜和水果的出口增长迅猛,已经成为我国主要出口的农产品。2007年,中国水产品、蔬菜和水果出口额分别为97.54亿美元、62.14亿美元和37.49亿美元,比2000年分别增加1.55倍、1.99倍和4.18倍,这三类产品的出口已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3%,贸易顺差为139亿美元。同时,2007年我国畜产品的出口也大幅增长,由2000年的25.9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40.46亿美元,增幅达56%。另外,我国谷物产品的出口增速也快于进口增速,由小额逆差变为顺差。2004年,我国粮食贸易出现了13.9亿美元的逆差。2005以来,粮食生产实现恢复性增长,供求关系得以改善,粮食出口大幅增加,进口大幅下降,到2006年和2007年分别实现了3.32亿美元和16.66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2 我国农产品贸易摩擦现状

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我国融入世界农产品市场程度地不断加深,农产品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额更持续快速增长,由2001年的279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781亿美元,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比重约为4%,居世界第五位。但是,伴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一个严峻的现实也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

2.1 反倾销贸易摩擦

反倾销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最多的贸易摩擦类型。

加入WTO以来,我国出口产品每年都要遭遇来自各个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达50多起,其中农产品出口遭遇美国等11个国家(地区)的反倾销调查共11起,涉及商品有薄荷醇、塑料编织袋、蘑菇罐头、松香、蜂蜜、大蒜、小龙虾、非冷冻苹果汁等17种。同时,我国的同一产品也出现多次遭遇反倾销调查的现象。这些反倾销调查,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不断丢失,给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造成很大影响,也给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在反倾销调查频发的同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的反倾销大案也不断涌现。2004年,美国对我国暖水虾反倾销案涉案金额高达2.48亿美元,直接或间接影响163家企业、数百万虾农和专业捕虾渔民的生产和生活,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影响最大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2005年,印度对我国丝绸织品反倾销案,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较大案件,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

2.2 检验检疫型贸易摩擦

检验检疫贸易壁垒是覆盖面最广的贸易摩擦类型。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为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它们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对进口农产品设置了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这些检验检疫标准也是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限制的产品范围由禽肉、水产品等动物源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等植物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

从整体来看,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及谷物均是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据初步测算,受影响最大的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另外,欧盟和日本等进口国也以我国出口农产品中存在口蹄疫、禽流感疫病和农药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国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强化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技术壁垒型贸易摩擦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近年来,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近9成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广、周期长,造成每年的经济损失约合90亿美元。

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有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技术标准,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这样就增加了我国农产品打入国外市场的难度,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3 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初探

对外贸易必然会伴随着不确定的对外贸易摩擦风险,这些风险源自于贸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外贸企业的实力与能力的局限性。

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对外贸易摩擦风险的出现、蔓延和加剧,避免对外贸易受到过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摩擦,因此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研究和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立较晚。2003年5月,商务部确定了对456个大类、2733个税号的重点敏感产品进行预警监测分析,还先后在汽车、化肥、钢铁、纺织和电子信息产品等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合《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正式启动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这些年来,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处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监测能力和先兆预警能力,保障了农产品安全,加强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效的信息资源缺乏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或者得到的信息仅仅是未经分析的原始数据,不能从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二是信息的收集不够及时,往往是外国的相关措施已经开始实施了,我们才意识到对这方面信息的整理和收集;而且信息的传递也不够及时,在传递的过程中也有损耗,造成信息到达企业时已经失去意义了。因此,针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息收集系统主要用来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标准化、信息存储、信息整合和信息共享等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具体可细化为如下流程(如图1)。

3.1 数据采集流程

根据预先设定的时间周期(每天或每二天)由数据采集人员通过预定义的采集规则抓取涉农网站(如中国农业信息网、新农村商网等)的相关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抓取的内容经审核后,根据预定义的规则与现有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如果抓取的信息相对较新则覆盖现有的数据信息,否则新建该条信息并存储。

3.2 数据提取流程

根据预先设定的时间周期(每三天或每周)由技术人员从相关涉农资料库、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数据,并对得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处理及格式转换,使其符合我们现存信息的数据格式并存储。

3.3 数据的整合

将从涉农网站采集来的信息和涉农数据库中提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并按分类、按主题进行划分和组织,然后装载到核心的数据库中,形成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数据仓库。数据仓库内的数据是将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的有效数据,且频繁的更新率保证了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信息收集系统的建立,一方面可以缓解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匮乏且时效性不强的问题,并为下一步分析预警提供有力的数据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依据,并为广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帮助,有效避免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趋同性,减少了政府层面和出口企业层面双重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产品安全,抵御国际市场冲击,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厚双,刘向丽.国际贸易摩擦:理论、法理、经验及对策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1).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4

(一) 江苏信息服务贸易总量分析

从发展趋势来看,2009年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外部需求减弱,给中国的服务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比上年下降了12.2%,但信息服务贸易的增长率仍保持正值。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2010年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比上年同比增长43%,2011年第一季度增长了38.9%;2005-2010年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增长了5.17倍,年均增长30.2%。

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在国家整体发展的带动下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势头。据江苏省商务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出口1.44亿美元,同比增长41.69%,但由于进口基数较大,仍然呈逆差状态。随着世界经济的好转,2010年江苏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猛烈,其中2010年1-2月份同比增长59.9%,信息服务贸易增速为252%。2005-2010期间江苏省信息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比上年同期年均增长35%,高于国家同期年均增长率,也远高于江苏省GDP10%―12%的年均增长速度。在世界经济的复苏不均衡、一些行业的增长相对疲弱的状况下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表现出良好的抗压性。

(二) 江苏省信息服务贸易结构占比分析

2005-2010年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占全国国际贸易出口总额平均比例不到10%,其中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中国服务贸易的平均占比分别为21.83%、31.97%、20.61%,平均增速分别为23%、10.3%、16%,信息服务贸易平均占比不到4%,但平均增速达到36%。2011年一季度,受国际不确定因素影响,运输与旅游服务的贸易呈逆差态势,同期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也趋缓,信息服务的出口贸易却保持着近40%的强劲增长势头。

2005-2010年江苏的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仅占全国服务贸易的3%左右,结构上也是以运输、旅游等传统的服务贸易为主,信息服务出口贸易的平均比重只占江苏服务贸易的6%左右,高于国家的平均比例。特别是软件服务外包出口迅速发展,2009年同比增长177%,位居全国首位,在金融危机中成为江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江苏省的服务贸易结构有着朝着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贸易演进的趋势。

(三) 江苏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根据2005-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后中国外汇管理局每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及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指数、显示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结构指数,对中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状况进行计算和定量分析。

从国际市场占有率分析,2005-2010年期间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一直没有超过4%,其中2008年中国仅占市场份额的3.4%,而欧盟成员国的为58.3%,印度19.8%,美国6.8%,说明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出口额在世界信息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很小,竞争优势很低。

从竞争优势指数(TC)分析,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TC指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与世界其他国家(2008年爱尔兰TC为0.92,印度TC为0.86)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008-2010年世界大部分国家的TC指数下降,但中国却保持一种上升的趋势,表现出较强的比较优势,说明我国信息服务贸易领域具有较为顽强的生命力。

从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分析,2005-2009年中国信息服务贸易的RCA指数一直处于0.8以下,与世界上信息服务贸易出口大国(爱尔兰、印度的RCA指数一直都在2.5以上)相比,其国际竞争力非常弱。尽管金融危机之后中国信息服务贸易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在逐年提升,但是却始终幅度不大,因此中国还是属于信息服务贸易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

从Michaely指数(MI)分析,2005-2010年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MI指数大部分数值为正数,基本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在后经济危机时期,中国竞争力逐渐增强,说明中国企业已逐渐适应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

江苏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与国家整体水平一样,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总体规模较小,国际竞争力还是很弱。

二、江苏省信息服务竞争力制约因素

(一)总体规模较小,竞争力处于弱势状态

金融危机前后的2005-2010年间,无论从出口贸易总量、发展速度还是国际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来看,中国的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基本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但是与世界信息服务贸易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与国内其他服务贸易产业如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等相比,竞争力也表现出较大的弱势。江苏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也不能独善其身,虽然信息服务贸易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但由于与中国的信息服务产业一样起步较晚,整体规模较小,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表现出较大的弱势。

(二) 领军企业欠缺,尚未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与享誉全球的“中国制造”品牌相比,“中国服务”功能项目比较单一。虽然江苏省的信息服务贸易在量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和档次上与国际上知名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如微软、甲骨文等相比,国内与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缺乏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知名品牌的领军企业,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格局尚未形成,使得江苏省信息服务产业总体上处于全球产业价值链和产业格局中的低端,尚未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难以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三) 人才供需体系矛盾,缺乏富有国际经验的中高端专业技能人才

信息服务贸易是一种智力密集型产业,大多是通过人的智力完成服务的全过程。开展信息服务贸易十分需要那些具有“硬技能”(学术背景、语言技能、服务交付能力)和“软能力”(实践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国际经验与文化相似性)的综合素质的中高端人才,而目前江苏由于这种高素质、知识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现代服务贸易专业人才不足,使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四)国内外竞争环境激烈,缺乏渠道和拓展经验

由于地缘经济因素和历史因素,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伙伴主要是日韩等东南亚国家,而与欧美之间却没有密切的政治和经济联系,使得欧美企业对江苏信息服务企业的开发能力了解不足,在欧美国际市场获取信息服务订单上比较困难。印度在抢占了欧美市场的基础上,凭借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高水平的运营管理,开始重视日本和韩国市场,成为江苏发展服务外包的主要竞争对手;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也以人力资源丰富和成本低廉等优势,正成为江苏信息服务贸易新兴的竞争对手。

江苏地处我国区域竞争最激烈的长三角地区,上海、浙江等省市新兴产业不断涌现,都在把发展重心转向服务外包行业。特别是上海,具有国际化商业环境、多语种的教育资源、较高的劳动力素质和知识产权法庭的优势,凭借其成熟的制造外包经验,广泛的国际合作、优良的硬件环境和雄厚的资金支持的实力,对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形成了挤占效应。

三、提升江苏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建议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信息服务贸易已由于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特点而成为江苏发展的重点。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提升江苏的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

第一, 落实产业政策,完善信息服务贸易环境。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一系列促进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江苏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指导下,完善产业环境,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撑、专利保护、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加强集成和扶持,与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息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第二, 调整和优化信息服务产业内部结构,提高整体业水平。努力打造完整的产业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引导信息服务企业加快与制造企业的融合,重点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互联网服务及数字内容服务。积极开拓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数字电视、网络教育、网络游戏等新兴市场,不断拓展信息服务的业务渠道,优化信息服务内涵,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第三, 集中优势资源,确立品牌效应。整合企业优势资源,推动江苏信息服务贸易集聚区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加快培育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形成集群和规模效应,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创新和发展江苏信息服务品牌形象。

第四, 深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提升信息服务国际竞争力。通过建立、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加快外向型步伐,推动信息服务业“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一是加大招商力度,与有关部门联手,在欧美市场定点开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活动;二是吸引境外知名跨国服务贸易公司在江苏投资设立分公司或接包中心,或通过位于江苏的离岸信息服务中心接包;三是充分发挥在江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利条件和欧美华裔工程师的人际关系,在欧美国家设立信息服务贸易中心、加入海外技术联盟、从国外上游信息服务贸易发包商直接接受订单。通过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江苏省服务业在全球生产网络和价值链中的位置,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五, 实施人才战略,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吸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高端信息服务人才来江苏就业创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短期培训,尽快了解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及中国服务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同时,充分发挥江苏教育科研资源的优势,整合高校、企业、政府和社会培训资源,重新审视教育的学科结构和比例设置,更新课程的知识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化交流和动手能力。逐步建立信息服务的人才培养体系,开展信息服务贸易人才的实战性培训和订单式培养,为信息服务贸易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1]赵书华,韩菲.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基于竞争力指标的比较分析[J].经济论坛,2009.2

[2]耿乃凡.江苏省服务业、服务贸易的特征及对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10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5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6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7

我国要成为国际贸易强国的关键重大战略措施是在未来5至8年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实现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联通。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在本世纪初公布了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指南”和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被定义为使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如果为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地提交各项数据。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通过对国际贸易信息的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达到国际贸易数据共享和大大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旨在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以实用的表达方式使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能更多地从中获益。单一窗口通常由某一主导机构集中管理,使相应政府部门或机构能够根据各自用途接收或存取相关资料。33号建议书还建议各国政府的官方机构应当通过单一窗口协调对其各自的监管行为,并应考虑提供相应关税及税费的支付设施。

一、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概念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致力于从发达的、发展中的和转型的经济体产品及相关服务有效交流的国际贸易企业和相关行政机构能力的改善。主要焦点在于通过对国际贸易流程、手续及信息流的简化和协调达到国家和国际的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并以此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其核心是建立全世界范围的方便、快捷、高效国际贸易信息高速公路。从1981年UN/CEFACT第1号建议书“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ited Nations Layout Key for Trade Documents)到2010年第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Estabfishing a legal framework for intemaf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为止,UN/CEFACT共了33个建议书。

为了保持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竞争力,有关国家应当简化和缩减手续、程序、单证,以及相关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相关的协商机制。许多国家和国际行业组织都已经提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信息流和物流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国际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

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

贸易便利化的目标――为贸易商、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而促成尽可能简化和高效的国际贸易流程和手续。贸易便利化本身不应当只是一个补救措施,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战略计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一个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涵盖全部国际贸易事务,包括国际贸易运输问题。

UN/CEFACT33个建议书:

UN/GEFAGT建议书以及对应的我国国家标准

二、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全世界的使用日益增多,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引进这样一项措施。不仅先进的欧美国家,

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甚至非洲的毛里求斯都建立了本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它为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双方都带来了可观的效益。

企业和政府都会因单一窗口的实施获益非浅。对于政府而言,可以促成更好的风险管理、提高安全水准、并随着贸易商遵纪守法情况的改善而增加收益。商界的效益来自对法规解读和运用的透明性和可以预测性,对人力和财力资源更为妥善的调配,使之在生产力和竞争力方面获益可观。

新加坡的企业通过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12分钟就可以办理整套手续,瑞典的企业通过瑞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手续的回应时间只有1分半钟,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根据UN/CEFACT提供的数据,国际贸易便利化措施每年可为世界贸易节省一万亿美元。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公司经常都要按照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的监管规定编制大量资料和单证并提交给政府主管机关。这些资料和单证往往都必须经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提交,每一个都有各自专门的(人工或自动)系统和书面格式。这些名目繁多的要求加上其相应的合算成本,对政府和企业都可能构成一系列负担,并且还可能成为国家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系列障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相关的资料和/或单证籍此只需一次性地在单一登记处提交即可。这就可以提高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并能导致相关数据在政府不同部门各个系统间的进一步协调和共享,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会从中获取可观的利益。这一措施的使用会导致官方监管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因而改善了资源的利用,使政府和国际贸易商的成本会有所降低。

在政府机构针对进口、出口和转易的必要信息规定中使用数据和报文的国际标准对于国际贸易将会有重大效益。这将确保各项政府申报要求中的数据通用性,并将使各国政府都能互相交换和共享信息,从而进一步简化国际贸易和运输手续。另一个好处就是标准数据集所能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

建立和运行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各国都有所不同,主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政治和组织方面的情况而定。主导机构必须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政府机构,具有必不可少的战略眼光、高屋建瓴的大局观、法定管辖权、政治背景、财务和人力资源、以及与其他关键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对于中国的国情,商务部就是主导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和实施最适合的政府主管机构(德国经济部、日本通产省、新加坡贸发局、美国部际委员会)。根据以往我国成立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的经验,建议恢复中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吸收外经贸企业协会等公共机构以及进出口企业和国际贸易运输业代表参加,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协调并提高效率。

我国国际贸易的现状怎么样?

我国90年代成立了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加上“金关工程”的推动,有过一段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轰轰烈烈启动发展期。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在加入WTO以后十年的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增长了近5倍(2010年5千多亿美元,2010年近3万亿美元)。

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

有相当大的差距,国际贸易整体效率低、效益差。我个人认为:我国国际贸易在政府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滞后10年,主要是现代管理理念滞后和措施落后。严重影响了我国进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我国当务之急。我国要实现从国际贸易大国到国际贸易强国的战略转变,必须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国际标准是国际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脱离国际标准而空谈我国国际贸易自主创新和增加核心竞争力,只能是贻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最佳时机。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大大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该也有能力在2015年前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8年前将这一措施扩展到主要贸易伙伴国家与自由贸易区。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要用户是30万家进出口企业、国际贸易运输企业以及国际贸易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系统容量在每年3千万份国际贸易合同(韩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0年实际工作情况:1万1千家企业、2百万份国际贸易合同)。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界面应该是友好和方便的。不论对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应该是免费和方便使用。该项系统投入产出效益很高,政府每年投入几十亿,可以在我国国际贸易中节省几千亿元。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环境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引进通常首先就要求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并需要分析确定其可能的范围、需求的层次和性质、数据及其他信息要求、法律问题、实施选择(包括可能进行的分阶段实施)、试行的可能性和性质、不同方案下的实施成本、所需的其他资源(人力、技术等)、潜在的利益和风险、时间范围、实施及管理对策。

三、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成功实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政治意愿以及商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还必须制订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引进保密法规,订立信息交换的保密与安全规定。

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建立单一窗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其他措施以外,还要求对已经制订的管辖国际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惯常做法有一个全面的审核。这就需要改变和澄清数据交换流程以及与此相关的现行法规。因此,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法定的许可条件,对于要建立这样一项全国性措施和/或寻求与其他单一窗口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和经济体而言,就被认为是一项主要的艰巨任务。

在第35号建议书背景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被定义成为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法律问题所可能采取的一套措施。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往往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例如,其中包括有关单证的电子化提交,电子签署(包括数字化签署),用户及报文验证,数据共享,数据的保存、销及归档,以及电子证据。但也有可能无需进行重大的法规修订就可建立单一窗口。在任何情况下,现行管辖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法规对单一窗口措施的业务和运行模式的选择都会有影响。因此,适时对有关贸易数据交换的现有及潜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是建立和运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首要步骤。这样的一项分析应当将单一窗口赖以存在的更为广泛的国际贸易背景都加以考虑。框架的概念指的是设法解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关法律问题的一个范围和系统化方法。

所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贸易数据信息交换的透明和安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能够进行数据的收集、存取和分发并且明确具有保密性、抗干扰性及可靠性的机制,使之能够形成一种稳固的基础去运行这项措施,并在各参与方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国际标准的运用是单一窗口实施和运行过程必要和关键的组成部分。给予所配置的服务以可扩展性并确保国际供应链上各参与方之间交易更为简单。由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设计针对企业到政府(B2G)和政府到政府(G2G)的关联,就应当注意到其运行具有现行企业到企业(B2B)、B2G和G2G关系解决方案可以联网共用的现实。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认为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运行,建议各国政府和从事国际贸易及货物运输各方应当:

(a)着手进行一项研究(包括电子商务法律基准和“差异分析”的研究),以确定一套可能需要采取的适当措施,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的法律问题;

(b)使用UN/CEFAC十一览表及其指南,确保法律框架中包含有关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c)修订现行法律、规章、政令等,如有必要,设法解决已经确定的法律问题和差异;

(d)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定环境的整个过程中,尽可能利用国家标准、国际法律文书、以及软件文件。

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数据收集的法定授权。机构是否被授权去收集和(或)查询数据、法定授权(法律、规章、行政命令、管理程序)的司法管辖或起源。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的运行要快捷、高效,而首先是要合法,这就必须遵循所有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本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议。因为各个国家、以及在区域和次区域层面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的管辖规则都各不相同,取决于该措施的实际范围和功能,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法律框架的任务,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效运行,充分满足政府规定和贸易界的业务需求。

四、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UN/CEFAC了2010年公布了34号建议书: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建立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的基础上,既建立在国际贸易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基础上。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其他已经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为遵照国家和国际贸易法规,都要求公司向政府呈递大量的数据和单证。他们还必须与供应商、客户、辅助、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贸易中介交换信息。针对这些处理所需的数据元定义通常在各个政府机构之间或商业组织之间很少或没有协调。结果,涉及贸易和运输的公司就必须受制于各种不同的数据规定、单证和专用表格,需要重复呈递类似或相同的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非标准的数据和单证的使用,即国家专用的和/或机构专用的数据,在成本和准确性方面的效率极为低下。这在基于书面体系的情况下也是事实,要求贸易商提供多种和多余的表格。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对国际贸易所需数据元的简化和标准化。定义一套标准的数据和报文的最终目标是消除冗余和重复,使国际贸易商和运输经营人能够提供符合所有与进口、

出口和转口相关的政府信息规定的信息。对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国际标准的使用支持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VIII和第X款所述的标准和透明原则。

作为34号建议书基础的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数据元的

名称、定义、以及在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UN了DED)和各自UN/CEFACT建议书代码表(如第16号建议书“UN/LOCODE一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中详细开列的代码。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核心任务是首先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国家标准数据集(CNNDS)。

第34号建议书通过为实现一个国家简化和标准化数据集推荐一种使用方便和成本务实的4阶段流程。按照建议书指南中所述的简化和标准化流程,一个国家的政府就应当能够通过淘汰或复制呈递文件和消除冗余数据元来减少监管和行政的信息要求。这一流程的效果应当是企业和政府之间更为流畅和有效的信息交换。企业通过识别业务需求和实际以及商务系统和记录提供政府所需信息的能力,在降低数据需求方面能够起到极有价值的作用。

国家数据集(NDS)的产生不能采取与其他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针相隔离的决定,因为其形态是官方和监管信息的要求和使用,而方法则是通过企业提交数据。当采用简化和标准化的应用时,针对要使用哪一种国家数据集,政府应当有明确的目标,是纯粹满足本国贸易需求,还是并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或利用各种区域性贸易协议、双边协议或其他贸易协定。

美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美国已经进行了开发和实施,称之为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ITDS的总体目标非常明确,一个针对国际贸易的在政府范围内集成的系统。ITDS着眼于在政府范围使用一个安全和集成的系统,满足民间机构和联邦政府对标准贸易和运输数据的电子化收集、使用和分发的需要。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最初的概念出自远期自动商务环境工作组(FACE了)。该工作组的任务是检查政府的国际贸易处理程序并对未来海关自动化提出建议。在该小组的关键建议中,其核心要点是对进口和出口手续使用同样的数据并对国际贸易程序的政府监督进行集中统一。美国副总统指示美国财政部设立ITDS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由一个跨机构的委员会领导并配备有参与的政府机构(PGAs)、政府监督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企业方面的人员。项目办公室的首要目标之一是调查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需求。这是通过调查和问卷完成的。项目办公室对不同机构所要求的全部表格都进行了审核,汇编出一份贸易机构收集数据元的清单。这份清单涉及由将近10000多个数据项构成的300多张单证、表格。这些信息显示出贸易机构收集的大量冗余和重复数据,这些信息的冗余度超过90%。经过一个分析和协调的过程,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制订了一个由不到200个数据元组成的美国国家标准数据集(SDS),对最初合并的3000个数据项而言,差别十分明显。

美国根据北美自由贸易法(NAFTA),实施了被称之为北美贸易自动化原型(NATAP)的ITDS概念验证系统。NATAP是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努力的结果。NATAP能够达到ITDS一套标准数据集用于多国机构办理进口、出口和转口手续的目标。美国还和英国一起实施了国际贸易原型(ITP)系统。因为这两个系统都有多国参与,所以都表现出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便利化和功效所需的国际协调和标准化。

我国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在汉语规范方面。一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不规范、不标准。

例1:我国国际贸易界习惯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使用“发盘”、“还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要约”、“新要约”。

例2:我国国际贸易界错误率最高的汉字是“唛”(mark的方言),它是我国国际贸易的“癌症”。我国国际贸易界在使用中五花八门:“唛头”、“唛码“、“唛标”、“侧唛”、“标记”、“标记唛码”等,还有使用各种图形和彩色。这种“癌症”在过去几十年造成大量的“卡关”、“滞港”和国际运输错误,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巨额损失。联合国1979年的15号建议书:“简化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和我国GB/T 18131“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运输标志”。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四行,每行17个字符,禁止各种图形和彩色。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使用国际标准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时考虑使用现有的建议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它们在过去许多年间就已由政府问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发,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商会(ICC)。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用将有助于确保为实施单一窗口所开发的系统兼容其他国家的类似开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能促进这些设施之间的信息交换。

政府平台在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中起到权威和决定性作用。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8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7-0000-02

1 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

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主要经历了两阶段的发展历程:(1)以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主要分界线,我国引入国外的先进技术,将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进行有力地融合,从而产生互助,互补的作用,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优化力。在这一阶段,我国主要的任务就是学习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技术,将国外的经验和技术与国内的实际情况很好地融合,以适应我国的贸易发展。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为成长期。(2)以中国进入WTO为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转折点或是发展点。我国打开了外贸国门,充分与国际进行交流和沟通,扩充了外海市场,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据有关数据调查,自加入WTO之后,我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产值比原先翻了2倍,同期增长了5.6个百分点。以2005年至2008年这四年为例,我国在2005年的进口额为3.42亿美元,出口额为2.3亿美元,贸易的逆差达到了1.12亿美元。与2008年对比,我国承办第二北京奥运会。在奥运会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年的进口额为56.2亿美元,出口额为30.79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0.96亿美元。同时,根据国际外贸基金会的IMF国际收支平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些年的整体进出口贸易额为各个国家的前列,以由最初的低位排名,提升到前15的领先位置。这是之前我们所不敢奢求的。

2 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发展现状

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主要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将软件应用、硬件咨询、处理信息数据以及建立信息数据系统统一结合起来,为我国的外贸产业提供服务作用、信息作用、优化作用等。其中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从上文分析,我们了解到WTO作为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转折点和发展点,为我国经济的进出口贸易带来了飞速的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整体的产业格局。新兴行业的不断出现和发展,致使我国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的技术产业转变为以高新技术、知识密集、资本集中等为集合体的信息现代化服务贸易系统,丰富了我国传统服务贸易的单调性和易取代性,提升了我国自身经济实力的增长点,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支持力。在新型的服务贸易系统中,主要为旅游、运输以及其他商业贸易服务,其中,以其他商业贸易服务为发展的着力点,发展迅速、成长较快。在2008—2011年度,其他商业贸易的的年增长率为23%,是整个世界服务其他商业贸易的1/2。针对这种趋势,国家也逐渐加大了产业机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对其他商业贸易的重视,促进其他商业贸易的新的增长点。

3 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缺陷

我国整体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处于优势,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3.1 根据TC指标的数据分析,我国在出口的规模以及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还处于弱者。整体的市场份额所占比例较小,特别是与同样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比率相差悬殊。以印度为例,我们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

(1)中国和印度在出口规模以及出口增长率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比较

2005年中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18.4亿,印度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114.21亿。就2005年一年的进口额的差距就达到95.81亿。2011年中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89.24亿,印度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145.75亿,2011年中印两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差距依旧很大。总体看来,我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的贸易增长较快,增长幅度在56.1%,但是同印度的整体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产值相比,还是具有较大的差距。可是依据增长的比率来看,2005年至2011年,印度的年均增长率仅为11.3%,远没有中国的增长比率大。这说明,印度的整体出口额大于中国出口额,但在发展势头和发展趋势上来看,印度没有中国有强劲的出口增长点。

(2)中国和印度在市场占有率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比较

2005年中国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市场占有率为2.3%,中国的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8%;2011年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为5.2%,印度的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0.1%。中国在市场占有率中依旧处于弱势。但是经过相关数据的调查,我们发现,印度主要以软件包装为主要的出口商品,同时,这些商品一般销售到软件需求大国,例如美国、英国等。而我国在软件商品的出口上仅仅占有1.02%的比率,销往的国家主要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这些国家对于软件外包的需求远远没有欧美等国家需求量大,这也是造成差距的原因。

针对以上对于中国和印度各方面指标的比较,我们发现印度在计算机软件的出口外贸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其软件出口发展体制较为完善,国内生产和国外出口达成一致标准和体系,形成了以国内产业发展带动国外出口的完备模式,有利于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中国在软件开发和知识产业的完善上依旧处于萌芽和发展时期,只能加工简单的计算机软件,对于高新技术还具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直接影响了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制约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成长。

3.2 根据RCA指标的数据分析,我国对于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额所占的份额在世界该产业的所占份额相差较大,处于劣势。以英国、日本为例。

RCA指标主要指的是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以某一国家为标准,其产品的份额在该国的总产品份额的比例,与国家上其他国家的统一比例进行对比,从中得出显示性的比较优势,这样不仅可以反应一个国家所生产产品的优势和劣势,而且对于同期国家的比较优势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该国家的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我国在2005年的RCA指标为0.063;英国的RCA指标为0.446;日本的RCA指标为-0.367;我国在2011年的RCA指标为0.431;英国的RCA指标为0.521;日本的RCA指标为-0.619;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中国在2005年RCA指标低于0.35,说明当时中国在国际上的优势还较弱;2011年RCA指标突破0.35,说明中国已由原先的较弱优势逐渐转变为较强的发展优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相对于英国来说还具有很大的差距。我国整体的RCA指标波动较大,由此可见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发展不稳定,国际竞争力还处于整个世界的低水平。中国相比较日本的RCA指标数值分析,日本整体的RCA指标均小于1,日本在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处于劣势。我们推测出: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在欧美等国家发展优势较大,在亚洲地区普遍存在劣势,但是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发展速度较快,处于较强优势状态,但其发展不稳定,波动较大,也制约了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4 总结

本文针对中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竞争力的发展缺陷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和阐述。从中得知,中国在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中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其发展速度快、发展劲头强劲、知识结构产业转型等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清当前的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充分了解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劣势,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将制造型国家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真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9

根据对以上2000-2007年我国大类农产品出口额(表1)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大类农产品出口总额呈上升趋势,各大类农产品(除棉花外)出口额稳中有升。特别是水产品、蔬菜和水果的出口增长迅猛,已经成为我国主要出口的农产品。2007年,中国水产品、蔬菜和水果出口额分别为97.54亿美元、62.14亿美元和37.49亿美元,比2000年分别增加1.55倍、1.99倍和4.18倍,这三类产品的出口已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3%,贸易顺差为139亿美元。同时,2007年我国畜产品的出口也大幅增长,由2000年的25.9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40.46亿美元,增幅达56%。另外,我国谷物产品的出口增速也快于进口增速,由小额逆差变为顺差。2004年,我国粮食贸易出现了13.9亿美元的逆差。2005以来,粮食生产实现恢复性增长,供求关系得以改善,粮食出口大幅增加,进口大幅下降,到2006年和2007年分别实现了3.32亿美元和16.66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2 我国农产品贸易摩擦现状

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我国融入世界农产品市场程度地不断加深,农产品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额更持续快速增长,由2001年的279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781亿美元,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比重约为4%,居世界第五位。但是,伴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一个严峻的现实也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

2.1 反倾销贸易摩擦

反倾销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最多的贸易摩擦类型。

加入wto以来,我国出口产品每年都要遭遇来自各个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达50多起,其中农产品出口遭遇美国等11个国家(地区)的反倾销调查共11起,涉及商品有薄荷醇、塑料编织袋、蘑菇罐头、松香、蜂蜜、大蒜、小龙虾、非冷冻苹果汁等17种。同时,我国的同一产品也出现多次遭遇反倾销调查的现象。这些反倾销调查,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不断丢失,给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造成很大影响,也给农产品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在反倾销调查频发的同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的反倾销大案也不断涌现。2004年,美国对我国暖水虾反倾销案涉案金额高达2.48亿美元,直接或间接影响163家企业、数百万虾农和专业捕虾渔民的生产和生活,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影响最大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2005年,印度对我国丝绸织品反倾销案,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较大案件,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

2.2 检验检疫型贸易摩擦  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为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它们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对进口农产品设置了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这些检验检疫标准也是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限制的产品范围由禽肉、水产品等动物源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等植物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

从整体来看,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及谷物均是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据初步测算,受影响最大的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另外,欧盟和日本等进口国也以我国出口农产品中存在口蹄疫、禽流感疫病和农药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国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强化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技术壁垒型贸易摩擦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近年来,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近9成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广、周期长,造成每年的经济损失约合90亿美元。

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有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技术标准,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这样就增加了我国农产品打入国外市场的难度,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3 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初探

对外贸易必然会伴随着不确定的对外贸易摩擦风险,这些风险源自于贸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外贸企业的实力与能力的局限性。

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对外贸易摩擦风险的出现、蔓延和加剧,避免对外贸易受到过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摩擦,因此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研究和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立较晚。2003年5月,商务部确定了对456个大类、2733个税号的重点敏感产品进行预警监测分析,还先后在汽车、化肥、钢铁、纺织和电子信息产品等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合《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正式启动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这些年来,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处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监测能力和先兆预警能力,保障了农产品安全,加强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效的信息资源缺乏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或者得到的信息仅仅是未经分析的原始数据,不能从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二是信息的收集不够及时,往往是外国的相关措施已经开始实施了,我们才意识到对这方面信息的整理和收集;而且信息的传递也不够及时,在传递的过程中也有损耗,造成信息到达企业时已经失去意义了。因此,针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息收集系统主要用来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标准化、信息存储、信息整合和信息共享等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具体可细化为如下流程(如图1)。

3.1 数据采集流程

根据预先设定的时间周期(每天或每二天)由数据采集人员通过预定义的采集规则抓取涉农网站(如中国农业信息网、新农村商网等)的相关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抓取的内容经审核后,根据预定义的规则与现有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如果抓取的信息相对较新则覆盖现有的数据信息,否则新建该条信息并存储。

3.2 数据提取流程

根据预先设定的时间周期(每三天或每周)由技术人员从相关涉农资料库、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数据,并对得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处理及格式转换,使其符合我们现存信息的数据格式并存储。

3.3 数据的整合

将从涉农网站采集来的信息和涉农数据库中提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并按分类、按主题进行划分和组织,然后装载到核心的数据库中,形成农产品出口贸易信息数据仓库。数据仓库内的数据是将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的有效数据,且频繁的更新率保证了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进出口贸易信息例10

一、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紧迫性

1.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巨大损失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2006年中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71%。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006年我国出口企业由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新增成本总额约为191.55亿美元。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

2.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灵,预警机制建设滞后

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企业标准意识、认证意识淡薄,出口产品和产业的相对弱质性以及一些发达国家有意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等。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不灵,预警机制建设滞后。由于长期被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之外,我国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还达不到国际的技术标准。同时,企业缺乏有效的信息预警机制,对国际上重大的技术变动缺乏了解、反应的速度太慢,经常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致使出口遭受严重损失。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预警机制建设于2001年开始启动,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等地建立了WTO/TBT-SPS(注:TBT是技术性贸易壁垒,SPS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通报咨询网络。但是,目前有关国外TBT-SPS预警系统尚不完善,还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很多大类产品的出口预警才刚开始建立。我国各行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及时应对措施,致使很多企业频繁遭受国外技术壁垒,出口纷纷受阻。

因此,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及时构建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攻破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内涵与要求

1.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内涵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是指面对国外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本国出口产品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的情况,本国政府部门所采取的提前预警措施以及快速制定和实施相应解决对策,以期将所受到的影响或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包括产业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重点产品进出口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和贸易政策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应包括的内容,一是及时把握我国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运行动态,所处的商机周期阶段、贸易收支、经常项目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二是研究由上述动态决定的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政策动向及可能出台的一些新措施;三是准确了解国外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动态、行业竞争强度、厂商数量和竞争力状况等;四是要充分利用WTO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各签约方政府、工商、经贸团体采取的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细节,及早地得到其他WTO成员国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五是制定监控预警的动态指标体系,如中国出口产品在贸易伙伴国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出口产品增长率的变化、出口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的变化等;六是建立预警对策库,即建立处于不同状态的应对绿色壁垒的紧急措施,如反指控策略、谈判、应诉以及紧急救助等。

2.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

(1)政府应是技术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主要领导和组织者

我国地区和行业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建设的主要问题是要明确技术预警是政府的职能,要尽快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技术预警工作专家系统、调查系统和信息系统和部门协调机制,要有稳定的经费支持,使国家技术预警系统长期有效地运行。

建立由政府牵头的领导机制,有利于统一协调、信息共享。建议在国家及省级成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贸易技术壁垒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科委、农委、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等部门参加。各有关部门必须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资源、人才优势,各司其职,依据WTO有关规则加大对外谈判磋商力度,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2)实效性要高

该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力求管理手段先进,信息渠道广泛,资料传递迅速,调查研究充分,立案反应及时。不仅可以把有关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先预防,亦能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一套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组织机构,使产业、商协会和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渠道,遇有问题,能快速反映,快速行动,切实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

三、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途径

1.预警信息的收集和跟踪

对进口国企业来说,是否会提高或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限制进口,取决于进口国企业市场势力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程度。因此,出口国就可以根据对进口国市场势力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程度的分析,来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事先预警。预警系统应当评估对进口国产业有影响的全部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如出口产品绝对或相对的增长、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额、产量、生产能力使用率、损益以及进口国的就业情况等等。

政府部门应在国家标准化研究机构设立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预警中心,要加强与世贸组织及各成员国WTO/TBT~SPS咨询点信息与数据的交换与沟通,建立国际和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收集渠道。建立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咨询的机构和网站,建立各省市主要贸易对象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市场准入数据库,用以跟踪国外的新贸易壁垒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各种评定程序等,并及时通报。

2.科学评估预警信息的风险,积极评议国外通报

政府部门要组织开展国内技术性防范措施的专题研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归类、分析处理,制定监控预警的动态指标体系,如中国出口产品在贸易伙伴国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出口产品增长率的变化、出口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对国外即将采取的技术措施可能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及时开展预警分析,准确作出危机的早期识别和诊断,提出预警报告。

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评议是我国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及行使世贸成员权利的行为。WTO成员国提出TBT和SPS通报或修订通报时有至少60天的评议期。此时这些法案只是草案,还处于立法阶段。我国可以在这期间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出意见,进行评议。对国外不合理的要求,提出我们的抗辩理由,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3.建立信息通报和信息反馈机制

首先,要建立预警信息的有效通报途径。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预警中心要与负责标准、合格评定、国际贸易等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出口企业等建立有效的通报和交流机制。政府利用通报咨询制度,通过网上对话窗口,能及时向行业协会,各企业通报有关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国外市场行情,为企业打通获取信息和提供咨询快速通道。

其次,要建立沟通相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反馈网络。现仅就市级信息反馈机制为例。市WTO/TBT-SPS咨询中心在预警通报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负责与各县质监局、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进行信息沟通,收集各方面信息,汇总后向市质监局反馈。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在收到预警一定时间内,负责收集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对企业产品出口的影响,汇总后向市WTO/TBT-SPS咨询中心反馈。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着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4.建立快速反应对策库,为企业提供参考

政府部门要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解析,建立预警对策库,制定防御应对措施,即建立处于不同状态的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紧急措施,如反指控策略、谈判、应诉以及紧急救助等。要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的研究和积累,如外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背景和前因,如何发生、怎样发生、如何结束、事后影响等等,通过研究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沟通企业与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咨询服务机构、检验认证机构等的联系,建立咨询平台,组织专家解答企业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方面的培训。当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能及时快速调用标准数据库和专家库的资源,得到具体指导和帮助,以便快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对策,将所受到的影响或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