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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5 17:09:10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1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p#分页标题#e#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2

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十二五”期间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任务。要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贯穿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对现代服务业的引领作用、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从研发、设计、营销、市场资讯、管理咨询、物流、专业服务等多方面入手,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业良性互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要完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服务贸易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开创服务贸易工作的新格局。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机制和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企业各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区域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加强服务创新

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的新形势,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创新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云计算、物联网等对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作用的研究,密切跟踪新型服务贸易业态、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的变化趋势,在服务贸易工作中体现服务创新,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研究适应服务贸易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创新。研究探索符合服务贸易特点、具备现代管理模式的新型服务交易平台,使其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载体,推动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

完善服务贸易法规政策体系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的完善与落实。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十二五”期间服务贸易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为服务贸易的管理和促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服务贸易发展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积极推动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研究开拓服务贸易出口新领域,推动软件和服务外包、技术、文化、中医药、会计、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出口,在一些有增长潜力和比较优势的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带动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发展。落实文化出口的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修订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评选工作,积极拓展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发展空间。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跟踪落实。完善促进软件出口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制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围绕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软件出口基地能力建设的扶持和指导。各地要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服务贸易出口,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和项目联系机制,落实重点扶持政策,促进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扎实推进技术贸易的管理和促进

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积极促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完善技术出口贴息项目申报和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出口贴息审核工作。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统计体系。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积极推进技术进出易平台的研究和建设,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平台建设

结合服务贸易特点,研究服务贸易新型交易形式,积极推进服务贸易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展会平台,办好6月份的第三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提升实效、扩大影响;组织参加5月份的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并指导和协助其在欧洲地区开展推介活动;办好5月份的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成都分会;办好6月份的第九届中国(大连)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办好10月份的第四届国际服务贸易(重庆)高峰会;办好11月份的第五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9月份的境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中英服务贸易促进团,开展创意、设计、广告等领域的交流交易活动;组织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加日本东京国际电玩展;组织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园和企业参加美国Gartner服务外包峰会。

充分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交流与配合,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服务贸易中介组织更好地发展。推进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建设,完善栏目设置,强化交易功能,提升信息质量。

各地要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并充分利用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和促进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深入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企业直报工作。推动出台《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深入开展文化、旅游、软件和服务外包等领域的专项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体系,实现与服务贸易统计的衔接。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监测国内外服务贸易运行情况。实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监测与预警功能。各地要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人员、经费、技术设备等支持,确保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强化监督、检查与培训,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3

根据我国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的现状,可大致将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企业没有专设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进出口业务基本上采取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运营模式进行。也就是说,从市场调查、客户资信调查到进出口贸易合同签订,从进出口贸易合同履行(包括外贸融资、报关、报检、保险、物流、外汇收付、缴纳税费、退税办理、外汇核销等)到合同纠纷处理、保险理赔等全部委托专业的公司进行。此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存在五个重大缺陷,一是由于专业的贸易机构不可能是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分析与预测专家”,因此不可能对贸易国的行业保护政策的使用力度分析透彻,不可能洞察到贸易国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存在贸易国“贸易壁垒”、“国家违约”等发生使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蒙受损失的风险。二是由于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流程外包,实施进出口贸易全过程“信用管理”难度大,落实机构、岗位、职责设置的“相互制衡原则”、“不相容原则”难度大,存在因业务流程当事人(包括本企业员工)不当操作、不规范操作、不法操作使企业进出口业务蒙受损失的风险。三是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流程没有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存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监控与被监控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使企业蒙受损失的风险。四是缺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体系或企业进出口专业系统子文化建设体系,存在不能以先进的价值观引领员工思潮,导致不能抓住最佳进出口贸易时机或无寻找最佳贸易时机的意识,使企业蒙受“机会损失”的风险;五是缺少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监督、风险考核与评价管理子体系,难以及时发现有关进出口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业务运营、供应链管理、子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我国大部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一般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C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第二类,企业设立有进出口贸易机构,为该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分配了相应职责、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形成体制上的相互制衡、制度上的相互制衡。例如:进出口机构缺少专设的市场分析科室及信用(风险)管理科室,进出口贸易活动除合同结算外全部由进出口机构下属的外贸科室负责,结算由其下属的财务科室负责,杂务由其下属的综合科室负责。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与C类体系的区别仅仅是全部业务流程由企业自己运作,但是没有形成实质意义的体制上的制衡和机制上的制衡以及岗位设置上的“不相容设置”,所以存在的重大缺陷与C类体系基本相同。我国大部分中型企业及部分大型企业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B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第三类,在企业层级或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部门内部设立了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及市场分析机构,在管理体制上、运行机制上、管理职责及岗位职责分配上均体现了“相互制衡”、“不相容设置”的原则。能够对进出口贸易业务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用管理,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但是,进出口业务风险识别、控制、监督及考核评价子体系不完善,存在部分风险不能化解的风险;没有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缺少信息化与业务流程的有机融合,存在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风险的可能性;缺少进出口业务系统“企业子文化建设”管理体系,存在不能始终以先进的企业子文化引领员工思潮、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主观能动性的风险。我国大部分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A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第四类,在A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完善了风险管理控制子体系,对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控制、监督及考核与评价。建立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部业务流程的电子信息化处理,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建立了进出口业务系统“企业子文化建设”管理体系,以先进的进出口业务系统子文化潜移默化员工的作业活动,以先进的核心价值观引领员工思潮。我国极少部分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的是此类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我们称其为A+类“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如何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企业应该从进出口贸易层面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入手,以业务流程电子信息化为平台,以分析市场、紧跟市场、把握市场为运营导向,以规避、降低及化解风险为运营重心,以人为本、创新创效为运营核心,以稳健经营为运营目标,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

1科学的进出口贸易组织架构是基础

科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科学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及运营机制等,通过设计并运行合理的组织架构降低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应建立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决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层领导下的市场分析及预测制度、信息建设及传递制度、内部市场模拟外部市场运行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供应链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考核评价及激励制度、效能监察制度、企业文化及企业子文化建设制度等。对于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互制衡”和“不相容”原则进行组织机构、职责的设计。例如:在进出口贸易机构下至少应分别设置市场(信息)科、信用(风险)管理科、外贸科、综合科等科室,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在进出口机构下至少还应设置财务科室。市场(信息)科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对包括“引言”中所述的各种进出口贸易市场环境进行动态分析,形成分析及预测报告,为董事会调整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参考,为管理层调整进出口贸易策略提供参考,为外贸科实施进出口贸易操作、原料保值、产品保值提供参考,为信用(风险)管理科实施进出口贸易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信用(风险)控制提供信息参考,为财务科实施货币保值提供“汇率变动”参考。根据市场及订单情况编制或调整出口贸易计划,根据生产计划编制进口贸易及供应计划等。负责根据汇率变动预测制定货币保值方案(通过外汇期货交易,或远期结售汇,或外汇掉期等),负责根据市场行情预测制定原料及产品保值方案(通过产品期货交易或相关性产品期货交易等),负责进出口贸易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负责整个供应链的价格、成本及收益的跟踪、为管理层提供实时的进出口运营效果数据等。信用(风险)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为:对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业务运营、供应链管理、子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并将此信息反馈至企业层级的风险管控体系。审核市场(信息)科编制的进出口贸易计划,复核进出口贸易客户的资质、审核及鉴证进出口贸易合同、审核贸易合同项下的结算单据,审核信用证(付汇)条款,会签产品出库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跟踪,根据客户的履约情况对其实施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其授予不同的“信用结算条件”。对进出口贸易全过程实施信用(风险)监督、监控、预警和警报,追缴逾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货款,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货款的追缴及其他合同违约处理、合同仲裁或法律诉讼等。对外贸科室、综合科室、财务科室等科室的对外往来业务实施全方位监督与监控,对客户的满意度实施测评以维护企业对外信誉等。外贸科室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执行进出口贸易计划,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获取客户有关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实施审核。签订并履行合同、为信用管理科提供贸易合同及其项下的有关单据,提出信用证开据条款,开具产品出库单等。催缴逾期半年以内的应收货款,配合信用管理科实施合同违约处理、合同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执行经上级有关部门及最高管理层集体批准的进口原料及出口产品保值方案。根据信用管理科动态跟踪的结果,对存在较大以上问题的合同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最大可能地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并努力提升其满意度。综合科室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配合企业相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依据合同约定(例如国际标准或货物到达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实施验收、未经验收的货物不得放行(入库或出库)。根据信用管理科动态跟踪的结果,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合同中止或终止原料入库或产品出库验收手续。负责其他科室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及激励,负责进出口专业系统企业子文化的建设管理等。财务科室的主要职责为:对信用(风险)管理科提出的进出口业务预警或警报实施风险控制并实时进行信息反馈。复核合同项下的“信用结算条件”是否与信用管理科的授予条件相一致,会签合同审批单、产品出库单,复核贸易项下的结算单据等。根据合同约定收汇或付汇(复核信用证条款、办理信用证或其他付汇手续)。根据信用管理科动态跟踪的结果,对存在较大以上问题的合同中止或终止会签产品出库手续、中止或终止支付货款等。执行经上级有关部门及最高管理层批准的债务及资产(汇率变动)保值方案。

2建设企业层级互联的进出口贸易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建设进出口贸易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进出口贸易运营效率、降低人为因素、降低信息传递不对称风险的必要手段。注意其必须实现与企业网的互联及信息传递、处理流畅,切忌搭建进出口贸易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孤岛”,在进出口机构内部和企业层级,实现进出口业务流程处理无障碍电子信息化,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监控与被监控的“信息传递对称”。在企业互联网层级上,通过企业层级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信息传递对称”,实现管理层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关进出口业务“信息传递对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信息传递不对称使进出口贸易运营蒙受损失的风险。

3做好市场分析及预测

进行市场分析及预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巩固原有市场、开拓新的市场、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提供决策参考信息;二是为企业在原料、物资设备进口市场抓住价格低位、在产品出口市场抓住价格高位提供决策参考信息;三是为原材料进口保值、产品出口保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市场分析及预测应该坚持“五位一体”原则:一是通过供求关系变化(要关注宏观政策,如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可能对供求关系产生的影响)进行市场分析及预测;二是通过周期性规律变化对原料市场、产品市场进行技术图形分析及预测;三是通过相关产品市场或相关衍生品市场的相关性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及预测;四是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大型基金对市场的炒作(基金的短期炒作往往不以供求关系为题材,可能抓住某一短期题材或制造某一短期题材进行炒作以达到其目的);五是分析“预判突发事件(例如预判可能发生战争、动乱、罢工等)”及“已发生突发事件(例如已经发生的战争、动乱、罢工等)”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须将此五方面的分析统筹考虑,方可得出综合后的分析预测结果。同时,依据分析预测结果制定出原材料进口及产品出口保值方案或应对措施并上报。

4做好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

进行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包括“引言”中所述的“五类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规避、降低各种风险造成的企业债务增加或资产受损。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主要有五大步骤:第一步,通过各类官方、非官方渠道获得各类有关风险信息,例如:可以通过政府商务网站或行业协会网站获得行业(产业)预警信息,通过国家驻外机构网站获得进出口贸易所在国的预警信息、政策信息,通过国内外金融机构网站获得有关金融政策变化、汇率变化可能带来的收、付汇风险信息,通过有偿或无偿信息服务机构获取有关风险信息,在情况紧急时还须进行实地考察、走访获取有关风险信息等。对进出口客户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监控,发现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信息等;第二步,归纳、整理、分类上述获取的有关风险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出风险控制方案或风险应对措施;第三步,根据识别出的风险向有关科室发出风险预警或风险警报,并监督、监控其风险控制过程直至风险预警或风险警报解除;第四步,对各科室的风险控制进行月、季、年考核与评价,其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五步,要求各业务科室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信用(风险)管理科传递风险管控动态,保证进出口机构内部有关风险管控信息传递的对称,定期向企业层级的风险识别、控制、监督、考核与评价体系传递有关管控信息,保证企业层级有关进出口业务管控信息传递的对称。

5构建企业内部供应链互动联动及风险控制运营机制

企业运营的效果与进口环节、生产环节、质量保证环节、出口环节等环节息息相关,整个供应链环节贯穿了一系列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营的好与坏。换句话说,进口环节也好,出口环节也好,都应该与生产等环节形成互动与联动,形成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有机整体。建立供应链互动联动机制,及风险管控机制的目的正是将市场变化迅速传递到生产等环节,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以规避或降低进出口业务涉及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供应链运营风险及其他风险。企业应着重从供应链互动联动机制的建立、内部市场模拟外部市场运作、供应链内部环境,供应链内部控制活动,供应链活动监督、考核、评估与评价,供应链运营机制持续改进等几方面入手,抓好供应链运营机制的建设[11][12]。

6构建企业进出口系统子文化及内部供应链系统子文化建设体系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4

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如合同条款中有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条款,在系统内进行合同登记。在发生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对外收支时,进行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的提款登记,取得出口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后,预计或实际发生出口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进口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则凭报关单办理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提款登记。外汇局对企业登记的贸易信贷债权债务进行确认。银行按照外汇局确认的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的收支行为。对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在实际出口或进口行为发生并取得报关单后,需要进行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的注销登记,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则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同时,完成注销登记。

登记和注销登记之差为企业贸易信贷登记余额。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延期收款、预付货款余额实施监测和管理,对延期付汇则实行发生额管理。在余额管理的方式下,对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为除要求真实性外,基本没有采取管理措施。当企业登记余额超过一定规模后,则对新登记的贸易信贷真实性进行人工审核并确认,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登记信息可及时办理业务。这一制度的核心思想是:维持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的真实贸易背景,监督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按期履行收支义务;对我国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将余额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并通过技术手段,将余额监测和调节的目标通过各企业的具体行为加以实现。

二、系统建设目标

按照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必须实现的全口径原则、便利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系统实现的基本方式为:企业贸易信贷项下的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银行操作等在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实现,外汇局对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确认、余额监测、比例调节、特殊情况的审核功能、统计分析功能等,在外汇局内网实现,网上服务平台与外汇局内网之间建立数据交换通道。银行对预收货款的查询和签注操作,考虑到贸易项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建设情况,将这一功能放在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实现。因此要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之间建立数据交换通道。系统在设计上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实施管理。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搭建起外汇管理局与企业、银行之间数据信息交换的桥梁,实现网上申报、信息共享,业务处理过程无纸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贸易信贷登记和注销,外汇局对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该系统及时反馈给企业和银行。银行通过网上查询企业的登记情况,依据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业务,同时完成相应的签注,实现了贸易信贷业务监管自动化,降低了外汇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方便了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三、系统实现的功能及业务流程说明

按照政策设计的要求,外汇局组织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研究设计和软件开发,全部软件分企业端、银行端及外汇局端操作功能。企业端操作功能包括对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实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对特殊情况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提出申请;查询外汇局审核结果;对已审核通过的,指定办理业务的银行;查询本企业历次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银行端实现的功能包括对授权本行办理的贸易信贷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按照法规依据查询信息为企业办理业务;可通过系统登记上报贸易信贷实际收支情况,实现网上备注。外汇局端实现的功能包括对企业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电子化自动审核;对企业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全国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与全国贸易项下跨境收支交易规模进行比较分析;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需要,可对余额预警比例进行调整;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对贸易信贷余额超出预警比例的企业,对其贸易信贷需求实行逐笔审核,对企业特殊情况下债权债务的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必要的真实性审核;提供管理和监测所需的统计分析功能;对贸易信贷登记余额进行结构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等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由预收货款登记管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4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分别由企业、外汇局、银行3个端口来实现。企业端和银行端部署在互联网上,为广大涉汇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外汇局端的审核和监测功能在内网实现。企业主要的操作是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银行主要操作是银行核注,外汇局是审核及监测等。具体功能流程按发生的顺序介绍如图1所示。

企业对贸易信贷的进出口合同进行合同登记。发生贸易信贷项下对外资金收支之前,进行提款登记。银行办理贸易信贷项下收支,需要核实企业是否完成登记并得到外汇管理机关的确认。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对企业因贸易信贷项下债权债务所发生的实际收支行为进行备注,并完成债权债务的注销。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对辖内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对贸易信贷余额超出预警比例的企业,对其贸易信贷需求实行逐笔审核,对企业特殊情况下债权债务的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批。通过合同登记,反映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的贸易信贷情况。通过提款登记,反映贸易信贷的真实需求。通过预收、预付货款的注销登记,反映预收货款项下的出口、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情况。通过延收、延付银行办理和注销登记情况,反映企业延期付款、延期收款按合同履约情况。同时,预收货款与关单结汇一同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检查系统的核查范围。预收货款子系统对企业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确认,将确认的结果即预收货款可结汇信息和关单结汇调整值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并入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供银行核查。银行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时,必须在外汇局向中国电子口岸传送的预收货款可结汇额内办理,并完成核查和签注。系统与联网核查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出口核报和进口核查系统等多个系统进行了数据联动,做到多系统跨部门数据的综合利用。

四、系统的技术架构及特点

1.技术架构

该系统采用了基于J2EE的三层体系架构,从架构上分为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浏览器客户端。系统从网络上分为外汇局内网和互联网两部分。外网应用服务器主要是受理企业和银行的贸易信贷业务,外网数据库存储企业和银行的业务数据,并将数据同步到内网;内网应用主要是外汇局为企业和银行处理其贸易信贷业务数据,内网数据库存储外汇局处理后的业务数据,并将数据同步到外网。内外网应用服务器群均通过负载均衡交换机提供负载均衡服务。数据交换服务器主要用于与海关和银行交换数据。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并行处理技术,以提高数据库访问效率和处理能力。

2.技术特点

(1)系统采用双向Q复制技术进行增量动态数据交换,确保内外网数据实时同步。此技术具有低延迟、对数据源影响小、高吞吐量、低网络流量、异步性等显著优点。将Q复制技术从传统的单向数据备份应用到多数据库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连续性保障上。从数据库底层彻底解决多数据库协调一致的问题。

(2)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电子政务系统,借助技术解决管理难题,在履行外汇管理职能的同时,使管理成本最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是世界上首次运用技术手段管理贸易信贷,填补了我国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的空白,业务处理全过程实现网络化和无纸化,是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流程再造、推动业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典范。

(3)系统实现了对多类机构、多层级用户的分类管理和动态功能授权。外汇局用户和银行用户各自具备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两类用户。外汇局系统管理员具备维护外汇局分支机构信息、维护系统业务功能、对系统的业务功能进行授权、维护银行基本信息等职能,外汇局业务操作员只进行业务操作和银行基本信息维护等职能。银行系统管理员只具备为本网点业务操作员创建用户和授予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的职能,银行业务操作员只具备业务操作的职能。不同类型的用户登录成功后,系统将根据用户的类型,分别启动不同的特定交易窗体界面,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4)系统实现了跨部委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实现了企业预收登记和注销数据、企业预收结汇数据在本系统和海关联网核查系统中共享使用;实现了企业档案信息在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和本系统中共享使用;实现了企业收付汇数据在本系统、出口核报及进口核销系统中共享使用。(5)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多机并行技术,应用服务器采用服务器群,通过负载均衡机制,能有效地平衡大规模的多类用户访问请求,有横向扩展能力,满足7×24小时不间断服务。通过防火墙及网闸技术构建了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既保证了数据的快速传输,又确保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推广情况及效益分析

系统从2008年7月起在全国外汇局、银行、企业推广使用,运行安全稳定,确保了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达到了预期设计要求。截至目前,系统为全国14万多个企业、1.8万多个银行网点和800多个外汇局分支机构提供7×24小时不间断在线服务,日均访问量10万人次,日均登记业务量4万余笔。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一是确保了我国企业贸易信贷有真实贸易背景,提高了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确保了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效防范异常资金借用贸易信贷渠道实现转移。以预收货款为例,2008年7月系统上线前活跃的预收结汇企业约40万家,系统上线后,立即降至约5万家。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5

一、2008年7月14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实施

2008年7月2日,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4日起实施。

《办法》提到:

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出口业务应当由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二、2009年1月15日,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2009年1月15日,外汇局并实施《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

在《通知》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应包括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真实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账。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登陆“系统”中“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调整”模块,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

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2009年6月10日,外汇局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明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职责,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最终旨在贯彻落实进一步稳定外需的6项政策。

此次《通知》对贸易信贷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

1.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额×控制比例-[已确认贸易信贷提款登记金额-贸易信贷注销确认金额]。

2.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 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3.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定义及设定权限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

1.基础比例,由外汇局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变化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在系统中对所有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统一设定。

2.调整比例,由外汇局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在系统中对该企业单独设定。外汇局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3.设定调整比例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

4.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延伸阅读:贸易信贷登记

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局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即贸易信贷登记。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政策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0号)

2008年12月23日,外汇局完善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

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 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 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政策链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2009年6月10日,外汇局进一步完善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

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6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5)-0070-04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跨境贸易项下资金流动影响着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均衡和金融市场稳定。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可兑换、国际化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联动性增强,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创新和非金融主体财务运作手段翻新的速度明显加快,一些不法主体甚至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虚假贸易融资等手段进行非法套汇、套利、套补贴及避税活动。这种追逐短期收益的国际资本大规模频繁的进出某个国家的境内市场,会对该国的汇率、金融市场和经济造成冲击,客观要求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我国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当前仍缺乏统一规范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全流程的基础性法规,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审慎管理政策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重要举措。

目前,跨境贸易本外币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研究文献有限。蒋先进(2011)、冷静(2012)、谢媛(2014)等学者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及融资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秦绪红(2012)对银行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组合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类创新产品在运作模式、市场需求、套利成本收益等方面对外汇管理政策和跨境资本流动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倪素芬和高鹏(2012)研究认为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制度、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管理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常博(2015)对货物贸易项下企业登记、单证审核、事后监管的本外币政策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阐述了本币跨境贸易结算中的监管套利现象。综合来看,多数研究将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割裂开来,缺乏对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监管方向、政策框架和操作实务的深入探讨。本文在梳理现行跨境贸易结算及融资管理政策基础上,分析跨境贸易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的差异性和契合点,探讨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审慎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现行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梳理

(一)跨境贸易收支统计管理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交易分类标准,跨境贸易货款收支属于经常项目交易,贸易融资款收付属于资本项目其他投资。但在实务操作中,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的交易属性比较模糊,无论是管理口径还是统计口径,都难以对个体交易属性进行清晰界定。在跨境贸易管理口径中,贸易融资不仅指银行直接为贸易双方提供的信贷资金支持,还包括银行间接提供信用支持的贸易结算,比如议付、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在国际收支统计口径,一般将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的贸易融资款涉外收支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比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仅将超出货物流的贸易融资款收支申报在其他投资,比如出口贸易境外融资、协议融资等。

(二)跨境贸易外汇管理

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结算银行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综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看,外币贸易融资管理分为三种情形:(1)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融资,按照2017年1月最新调整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允许结汇,但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2)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融资,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但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按照外汇局2016年6月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资金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结汇使用;(3)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融资,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直接办理,需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和交易流量信息。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政策

2009年,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随后,人民银行具体实施细则,上线运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构建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制度框架,并以国内现有的人民币清算系统为基础,构建了跨境人民币清算框架,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央行跨行支付、银行行内支付、票据交换、银行卡支付等清算系统。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制度,人民币贸易融资也分为三种情形:(1)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融资,属于国内本币贷款范畴;(2)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融资,同样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3)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融资,融资金额以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自2016年5月起,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建立了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允许境内机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参数进行调整。按照2017年1月最新政策口径,企业在真实跨境贸易中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计算。

三、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政策比较研究

(一)本外币结算管理方式相似

跨境贸易外汇管理和人民币结算管理都是依托信息系统,办理外贸企业登记,收集海关采集的企业进出口通关货物流信息,采集银行办理支付汇兑业务的资金流信息,实施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及分类等非现场监管,并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督促银行履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责任。具体管理方式相似:(1)企业登记环节,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人民币结算制度要求企业在银行登记;(2)分类管理中,外汇管理将企业分为A、B、C类,人民币结算管理实行“关注企业名录”;(3)信息采集方面,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直接向企业采集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信息,并共享使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的贸易结算和融资数据,人民银行通过RCPMIS系统的银行端间接采集企业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信息。

(二)本外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不同

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推出之前,我国对清算和结算的定义更多地来源于约定俗成,将结算定义为贸易主体与银行之间的货币资金清偿或转移行为及过程,用清算专指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境内银行主要通过境外的联行、行和账户行,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美元CHIPS、英镑CHAPS等国际通讯和清算系统完成外币资金跨境清算。外汇管理不可能对外币国际清算系统实施管理,因此主要依托境内机构汇兑支付管理、境内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监测等措施来维护跨境支付市场秩序。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我国开始接受国际支付领域的专用标准,即贸易、清算和结算共同构成一笔支付业务的全过程。按照国际标准,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可划分为CIPS参与行、境外清算行(清算账户)、境内行(同业往来账户)、非居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四种模式。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运行,极大地丰富了跨境清算管理工具,弥补了我国跨境支付制度体系中缺少清算系统的短板。

(三)本外币政策口径存在重叠、互补和币种错配风险敞口

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比重也在上升。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实际成交币种,但海关并未公布相关数据。据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人民币收付金额6.39万亿元,占同期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收付金额的比重为22.6%。目前,跨境贸易中报关、结算和融资币种错配现象十分普遍,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贸易主体利用人民币在离岸市场“内购外结”、“外购内结”套利套汇交易。由于我国跨境贸易结算及融资管理职能也是主要按币种划分,因此可以将监管政策口径与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匹配(详见表1)。从表1不难看出,本外币政策口径既具有重叠现象,比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数据重复采集,又具有互补之处,比如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拓展了银行结售汇及综合头寸统计的对象范围,即将境内银行的境外客户纳入统计范畴,还存在币种错配风险敞口,比如跨境贸易计价、结算币种错配行为微观审慎监管职责不够明确。

(四)本外币政策对微观主体跨境结售汇缺乏监管约束力

自2005年7月以来,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国际收支持续顺差、人民币单边升值、本外币利差等因素影响下,外汇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即结售汇呈现顺差),而且受经济结构性失衡因素约束,外汇市场难以通过出清达到供求均衡。为维持人民币汇率合理均衡,人民银行通过买入外汇、投放基础货币的方式干预汇市,同时采取公开市场操作、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对冲人民币流动性增量。在外汇市场封闭运行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通过选择结售汇交易时点的方式来影响外汇市场供求,但这种影响会被外汇干预措施冲销。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市场主体通过灵活选择跨境支付结算币种和结售汇交易地点,也能对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产生作用,甚至带来顺周期性影响,比如在人民币贬值预期下,市场主体通过“境外结汇”或“内购外结”可以扩大Y售汇逆差。对此,人民银行2015年8月优化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价机制,随后采取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比如征收远期购汇外汇风险准备和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以及提高境外人民币业务参与行境内平盘交易手续费率等。目前,跨境人民币政策仅对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购售人民币业务进行管理,缺少对微观主体跨境结售汇的审慎管理。外汇管理扩大了银行结售汇头寸下限,并对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进行了规范,规定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但未对一般贸易项下跨境结售汇交易进行规范。

通过比较研究得知:本外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管理措施相似,但存在部分监管重复、币种错配风险敞口、跨境结售汇监管薄弱等问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银行跨境支付清算的渠道已发生变化,但现行的分币种跨境结算管理政策框架并未随之调整,制度建设不及人民币可兑换和国际化发展步伐。

四、建议推行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审慎管理政策

(一)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币值稳定包括对内稳定和对外稳定两个方面,保持对外币值稳定就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合理均衡。按照国际收支学说,汇率是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国际收支是外汇供求的源头和主要影响因素。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管理有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也就是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外部均衡。目前,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已迈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第一步,在跨境贸易金融监管中,还应尽快实施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审慎管理,加强对货物贸易合规性与真实性的微观审慎监管,尤其是加强对计价、结算和融资币种错配行为的审慎监管。

(二)建立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监测体系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已明确由外汇局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当前应在国际收支统计、外债统计监测、跨境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框架基础上,建立全口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监测体系。一是加强对银行本外币跨境结算工具和融资产品的调查研究,完善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数据采集渠道。二是整合外汇业务监测数据与CIPS、RCPMIS、央行跨行支付、银行行内支付、票据交换、银行卡支付等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构建账户、收支、汇兑、融资及结算(清算)等信息数据加工和综合利用机制。三是建立全口径跨境结算和融资统计监测的规范性标准体系。

(三)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调控

近年来,我国通过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扩大汇率双向波动幅度,提高汇率浮动的弹性,压缩人民币在离岸市场间的汇差,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短期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动。在岸市场人民币对美元远期和期权波动率不断上升,2016年末已接近5%,但仍低于其他主要货币平均10%的水平。当前,应继续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的作用,防范短期资金异常跨境流动风险。同时,针对当前外汇占款投放缩减态势,继续创新运用SLO、SLF、MLF等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逆周期调控,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评估,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

参考文献

[1]常博.货贸项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J].中国外汇,2015,(21):34-35。

[2]胡晓炼.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马骏,徐剑刚.人民币走出国门之路[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4]明明.流动性理论与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5]倪素芳,高鹏.跨境人民币结算背景下构建本外币一体化跨境监管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2,(7):154-158。

The Discussion on Full-caliber Cross-border Trade Settlement and

Financing Prudent Management Policy

SONG Xugang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7

(一)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及样本企业情况

截至2010年底,天津市共有869家企业存在加工贸易出口业务,加工贸易出口额较大,在天津市出口贸易额中占比较多。2008年-2010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占天津市出口总额比例均在一半以上,且这一比例连续2年相对于一般贸易出口占比高出10%以上(见表1)。我们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2010年的出口收汇数据对样本企业进行了筛选,其中进料加工企业选取了19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进料加工贸易核销出口总额的42.34%;来料加工贸易企业选取了20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71.1%;以上39家出口企业核销出口额占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额的46.7%。

(二)加工贸易境内增值率较高

如果假设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且一个年度周期内进口材料全部出口,那么可以认为:海关统计的加工贸易当年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差额即为加工贸易国内工缴费的增值部分。根据近三年海关统计数据所测算的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近3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较高,且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远大于来料加工贸易的增值率(见表2)。

(三)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统计的已核销出口额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占比均在60%以上,在本次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其中一家企业既有进料加工贸易也有来料加工贸易,总样本企业数为38家,外商投资企业共有35家,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样本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的98%以上。

(四)不同企业的加工贸易增值率不同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企业的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和进口贸易付汇核查系统中数据测算的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未呈现出一个规律性的范围分布,根据样本企业数据统计显示:一是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增值率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不同。由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特点的不同,整体上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小于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但个体企业层面上不遵循这个特点。例如:天津武田药业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高达95.84%,阿富特(天津)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仅为9.21%。二是不同行业间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不同,例如:同样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生产重型机械的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由于产品国内销售占比较大且国内购买原材料较多导致增值率高达96.45%,而电子行业企业优爱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率为43.84%。三是相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增值率存在差异。例如:同样属于电子制造行业,天津泰进光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63.23%,阿福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9.21%。

二、对加工贸易出口及收汇的监管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物流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出口企业备案。加工贸易出口企业首先向海关申请货物贸易的备案,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等。海关审核合规后,向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其中,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是海关凭借判断申请企业本手册下是否可以结案的依据。二是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及加工。出口企业持加工贸易手册等有关单证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若企业发生使用非保税物品加工、退运、退换时,应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按相应数量在手册中进行扣除。此外,海关要求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三是加工贸易货物核销。出口企业将同一手册中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结束后,向海关进行申报核销,并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无误后,受理报核并予以手册结案。

(二)外汇局对加工贸易资金流的监管

当前,外汇局对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销的监管。一是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核销的监管。针对来料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时不付汇,出口时只收取工缴费的特点,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只要求企业对来料加工出口贸易对联网核查要求的比例内工缴费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对超出联网核查比例外的收汇,收汇银行在出口收结汇系统中凭相应关单进行比例外登记为企业进行结汇处理。十进料加工贸易的收汇核销监管。出口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对口(进口原材料后加工复出口给同一家企业)和进料非对口两种,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的核销时,允许企业使用收汇水单核销出口报关单或者使用收汇水单和进口报关单进行抵扣核销。若企业存在抵扣时,按照联网收结汇核查额有关规定,外汇局定期将虚增可收汇额度进行扣除。

三、应关注问题

(一)工缴费率的核定没有统一标准,监管难度大

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多数存在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和少数进行关联交易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工缴费率通过关联公司间进行协商决定,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分别受汇率因素、原材料市场、企业战略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在工缴费率制定上差异很大,因此从政策制定上无法选取一个适用于每个企业情况的工缴费收取比列来监管加工贸易出口收汇。

(二)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币种无限制,异常资金有可能流入境内

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企业既可以收取外汇也可以收取人民币,若收取人民币进行核销时,按照规定,企业应持相关单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同时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按人民币核销额进行可收汇额度扣除。但是如果企业重复收汇,对同一笔出口既收取人民币也收取外汇,通过网上核销系统直接办理收汇核销时,系统无法监测该笔收汇是否为同笔收取人民币项下的深加工结转重复收款,因而使得企业通过此种渠道收取非贸易背景的外汇存在可能。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外币报关、收取人民币,异常资金有可能借道流入境内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外币报关,就应收取外汇,但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后,有的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核销单并以外币报关,结算时使用人民币,有可能存在对同一项下的出口进行双重收款的异常资金的跨境流入。

(四)外汇监管与海关物流监管的相互独立,监管对象各有侧重

当前,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主要以单耗为依据对同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材料的使用情况通过电子手册进行,对加工贸易企业境内采购、退运、退换、境内销售实行企业报告的方式监管。外汇监管只是对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资金流进行监测,从而无法准确的了解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收汇规模的准确性。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有效监管加工贸易工缴费收汇的合理性

与海关联合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对企业出口报关过程的审价应参考市场行情和历史价格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工缴费率,对收汇异常的加工贸易企业调阅资料进行现场联合核查。

(二)进一步从政策上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8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促进中国海关组织贸易便利化机制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7月4日

伴随着全球贸易发展不断加深,各国对传统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反而是对包括贸易便利化议题在内的非传统议题产生了强烈的谈判诉求。这种谈判诉求使得世贸组织、经合组织等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的研究机构纷纷加入到对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的研究行列中来,以期达成构建标准化贸易程序、协调海关合作机制,加快推动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建设。海关贸易便利化是国家贸易便利化研究的关键议题,能否有条不紊地致力于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是决定一国能否创造优越的外贸发展环境,进一步融入到全球经贸发展浪潮中的关键一步。因此,借鉴发达国家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海关组织促进贸易便利化改革面临的压力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快推动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在“贸易便利化高于贸易安全化”的前提条件下,我国海关组织在推动贸易便利化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具体而言,在实施海关通关模式改革方面,推出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措施并采用标准化电子格式与协调一致化数据元系统,积极推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络构建,在打破传统通关模式的基础上,实现了力争在全国推广的新型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在实施海关管理模式改革方面,落实推动风险管理机制改革,推出商品归类作业与企业分类管理作业模式,在拓宽海关监管模式的同时能够满足更多高资信守法企业享受便捷高效的海关通关服务;在平衡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模式改革方面,我国海关组织积极响应全球对于贸易安全化与便利化制度安排,与美国签署“集装箱安全倡议”、“海关―商界反恐伙伴关系”(C―TPAT),与欧盟倡导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尽管我国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进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其也面临巨大的改革压力。

(一)外部压力

1、TPP、TTIP带来的压力。TPP、TTIP在遵循WTO《贸易便利化协议》与NAFTA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对贸易便利化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在通关层面上强调了快运安排对促进中小企业贸易流量的必要性,开展海关与商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加急通关模式;其次,TPP鼓励成员国共建区域海关电子信息合作系统,达成加强区域海关电子信息合作机制,实现通关信息共享的模式。TPP组织对海关贸易便利化的严苛要求是在现有区域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的前提条件下所制订的,目的在于创造高效简化透明式的海关管理机制。此种安排给我国海关贸易便利化安排施加了巨大压力,一方面压力来源于我国海关组织与区域其他国家海关组织在达成一致标准化、国际商务流动、营造监管环境、协调通关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种种壁垒;另一方面压力来源于技术水平,在我国海关技术水平基础较弱的前提下,要保证技术投入以达成TPP、TTIP的高标准需要付出高昂代价。

2、同海关合作部门协调带来的压力。国家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涉及到与商品进出口的所有部门,而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仅是其中一环。同国内合作部门协调加快国家贸易便利化制度安排的主要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检验机构针对进出口独立设置了信息监管网络,而没有或者说在较低程度上实现通关信息的共享。据国际商会组织调查研究发现货物进出口平均一票货物所需要完成的单据多达60种以上,由于主管机构部门对所填单据内容与数量缺乏统一协调管理,使得处理单证的工作量增加为原来的4倍多,使货物通关时间延长了20%,通关费用提高了25%;另一方面各部门协调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边境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海关、海监、边检、边防等机构,各成一体、各司其职,在处理承运人、人提交的货物进出口单证方面协调配合不够紧密。这一问题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对边境机构设置、定位与协调上存在弊端,海关面临边境协调的压力。

(二)内部压力

1、完善政策法律法规带来的压力。复杂繁多的海关政策法律法规与其追求一致化、标准化的原则之间存在明显的不适应。中国海关组织肩负着形式多样、高度复杂的监管职责,包括对进出口许可制度、检验检疫制度、收付汇制度在内的诸多方面。从进出口企业角度而言,这无疑加重企业通关费用,延长通关等待时间,缩短企业的净利润。从国际组织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角度来看,其涉及到通关单证、单据的标准化与简化,通关数据处理的透明化,进出口相关信息公布与获取的便捷度等,这些方面的要求与中国海关组织现有的政策法规之间存在着差距,从而使我国海关组织面临着完善政策法律法规的压力。

2、改善现代化技术管理带来的压力。从技术管理的软环境角度来看,中国海关面临着对大量专业人才的需求,而且随着贸易水平的不断发展,对这些专业人才的需求会更细分化与专业化,因此无论是专业人才的培训还是福利待遇都将会是一笔巨额的开支。再从监管技术创新的硬环境来看,中国海关承担着逐渐淘汰一批落后的物流监管系统、进出口许可系统任务,并且需要开发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为特点的新型通关管理系统、物流监管系统。那么无论是软环境还是硬环境角度我国海关都必须为之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说我国海关组织面临着现代化技术管理带来的压力。

3、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带来的压力。在国际贸易与区域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海关组织管理职能的认识已经从传统的海关征税、通关管理、检验检疫、物流管理拓宽到了包括社会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在内的众多领域。这就从管理能力与监管水平上对海关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要求海关监管人员形成以“企业为导向”与“服务为导向”的新型海关-企业伙伴关系。能否适应海关组织职能深度与宽度的新变化,紧跟现代化与信息化的发展步伐成为考验海关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水平的一道难题。所以说,海关组织监管人员的能力素质水平与时展预期的能力素质水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也为我国海关实施贸易便利化带来了压力。

二、海关组织实施贸易便利化机制改革思考

(一)宏观维度的思考

1、从发展战略角度融入全球贸易便利化谈判。海关贸易便利化谈判应当是建立在双边基础上逐步向多边拓展的过程。中国应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兼顾其他国家经济利益选择的同时,积极推动与加速全球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在接下来我国新一轮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中,对各个分议题的谈判立场与谈判策略作通盘考虑,协调处理好与各国谈判的利益分割与选择问题,以实现各利益主体在贸易便利化谈判中的“双赢”。

2、拓展同区域组织贸易便利化合作广度与深度。当前我国海关已经与23个国家(地区)签订了政府与海关间互助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将关注点拓宽至国际海关组织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在更宽更广范围内开展行政互助、信息沟通。在区域海关合作领域,中国海关要充分发挥我国海关组织“牵头谈判”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地区海关会议与培训,通过民间商会组织沟通交流等方式切实推动区域贸易便利;在双边、多边合作领域,要加强与国外海关组织在进出口数据互换、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打击违法罪犯方面的合作。

3、进一步推动海关组织与商界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当前,我国海关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安排进展缓慢,其对立的现象比较明显,海关作为执法者的“官本位”思想依然比较严重。中国海关组织在创新搭建与商界合作伙伴关系的进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即需要打破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定位,逐渐向“服务企业”、“便捷企业”的角度转换。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实力较弱的现状,与商界搭建合作伙伴关系的范围应优先以大企业为主,适时逐步扩展到中小企业。同时,要充分发挥民间商贸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提供信息咨询、职业人员培养、政府与企业沟通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长效联动的配合机制。

(二)微观维度的思考

1、推动口岸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建设的重点是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建设,即能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贸易便利化。在此要求下,中国海关应当首先转变管理理念,从“行政导向”向“客户导向”转变,监管理念也应当从“以货物为评估单位”转向“以企业为评估单位”;在现代化管理能力建设方面,海关组织应当加快实施口岸电子执法信息系统的更新,组织海关专家致力于研究“合理配置海关资源,加强口岸电子信息互换机制”议题,促成建成一个由海关主导的新型货物口岸通关一体化管理机制。

2、营造口岸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能否协调把握便利化建设与安全化建设成为推动海关口岸环境建设的重点。一是考虑到海关环境监护体制存在着脆弱性,中国海关组织有必要加强对海关安全环境研究的投入。在响应全球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倡议下,要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创新思路改善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是鉴于海关电子化信息程度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应当依托信息网络,设立单一窗口模式。新加坡自1989年开始使用基于EDI为基础的贸易网络(TradeNet)自动化边境管理监督系统,并且在此基础上,新加坡海关与日本、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实现了海关信息联网机制,使电子化信息处理达到了空前的效果。这种口岸环境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海关标准化管理,创造性地实现了“双赢”或“多赢”局面;三是加强海关监管人员监管素养与执法廉政建设,消除国际贸易中存在着的“非效率隐患”。

主要参考文献:

[1]沈玉昊,康青青.TPP透视:“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议题及其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5.12.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9

一、改革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1.完善管理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外贸行政管理的组织体系是以外经贸部为主,按垂直系统分别设立经贸委(厅)、外经委和各级贸易发展委员会。这些分支机构又分别属于省、市、县各级政府,构成了条块结合、相互交叉的复杂系统。这种行政管理组织系统的优点是便于政府部门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监督和调节;其缺点是由于行政管理层次多和地方政府受区域利益的影响,容易导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执行时变形和时滞,强化了微观管理,弱化了宏观管理。因此,“入世”后,我国外贸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应该在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基础上,减少行政管理层次,弱化微观管理,强化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2.精简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1998年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仍将外经贸部作为国务院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保留下来,但对外经贸部人员进行缩减。同时,本着“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对外贸检验机构进行改革,即将原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消除了口岸查验“政出多门”的弊端,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同时,执法主体的集中统一,也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避免机构重复带来的资源浪费和财政负担。“入世”后,我们应继续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对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继续精简机构,以提高其管理效率。

3.构建进出口商会等非官方的外贸管理与协调体系

进出口商会是指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作为“中观”的协调管理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但是政府决策的信息提供者和加工者,而且是与国内企业沟通的桥梁。它可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可作为企业的集合体、代言人,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避免多头进口,防止抬价争购、外汇流失,维护整体利益。由于进出口商会能发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代替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解决纠纷,清查不正当贸易行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因此,“入世”后,我国应当加快商会立法,通过法律规范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运作机制,促进商会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是商会之本”的思想,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分行业进出口商会,强化商会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职能。要进一步改组和优化商会领导班子,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二、调整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外贸管理职能权限的科学界定,即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度”的问题;二是各种管理职能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调配。

1.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宏观调节机制

“入世”后,政府管理外贸的经济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制定外贸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促进外经贸活动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二,制定外贸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管理条例,使政府对外贸活动的调节法制化、透明化,并使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收集、分析、处理和外经贸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在明确了政府管理者职能权限之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进一步下放进出口经营权就成为入世后我国政府管理外贸经济职能改革较为紧迫的问题。

在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混淆,经济管理主体、所有权主体和经营主体职责不明的现象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因此,“入世”后,我们应该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对外贸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进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

在下放进出口经营权方面,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享有与国有外贸企业同样的进出口权。根据暂行规定,政府还对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试点工作,并赋予一大批企业边境贸易经营权。“入世”后,我国应逐步放宽企业申报对外经营权的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取消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制,直至加入wto的3年内实现企业进出口权的依法登记制。为了向依法登记制转变,必须建立和加强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制度,推动企业代码在海关、外汇管理以及出口退税等进出口环节的应用。在企业经营范围方面,除极少数特别重要的商品如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等由国家核定的公司经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原则上应该放开经营。 

2.加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

目前,我国实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与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精神存在着不少冲突,与国际惯例相比差距较大,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例如,我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拥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并未考虑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实际业绩,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只要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法定条件,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均可成为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者;wto规则允许的自动许可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和实施,配额管理行政色彩浓厚,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在管理方法上,存在着“政出多门”和“证出多门”的弊端。多重部门管理、部门职责交叉现象的存在,造成管理效率低下。

“入世”后,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两分离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分离,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的发放相分离;制定政策与监督管理相统一,签发业务与管理相统一,管理责任与权利相统一。至于全国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应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归口管理,其管理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外经贸部只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签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委托签发的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方式和发证机关,监督、检查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罚违章发证行为,提出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对外经贸部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发证机构(简称地方发证机构)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许可证发放规则和发证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授权处罚违规行为。各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配额、许可证招标、拍卖等规范的市场分配方式。

3.建立健全新的进口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的进口管理是该国外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进口贸易由几个部门分头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办公室(简称机电办)审批,其他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机电办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审批,其中咖啡及其制品、寄售烟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碳酸饮料、组装加工设备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审批;机电产品由“机电办”负责审批;其他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由于进口管理处于这种分割状态,各管理机关自成一套体系,互相联系和沟通不够,往往造成政令不一,互不配套。管理的不协调造成了进口贸易的不协调和效率低下。因此,“入世”后,应科学地划分并认真落实国家各经济职能部门的分工,尽快解决进口的多头管理、进出口严重脱节等问题,建立健全新的进口管理体制。

4.改革现行海关的业务管理体制

“入世”后,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体制是我国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建立以先进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海关业务运作和管理系统,实现海关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其次,要实现海关业务和机构的重组。进出口通关业务、保税业务、稽查业务和海关统计等海关业务要按专业分工调整现行的职能机构,改变现行海关管理职能过分集中于基层海关的现状,加强直属海关对现场业务的管理和控制,业务决定权由直属海关决定。最后,要规范、创新海关业务制度,建立科学的通关管理机制,简化报关程序,采用预报关、集中报关,规范和完善货运转关制度;要依照wto的《海关估价制度》,完善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规范稽查制度,强化海关稽查职能。

三、改革行政管理手段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本调节手段,依法管理的进口体制是我国“入世”后进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外贸法规

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应对所有的行政规定、实施办法等各种名目的文件予以清理,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尽可能地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加快外贸的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着手建立或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贴补法等,促进对进口贸易的宏观管理向法制化转变,为建立新的进口管理体制和规范企业进口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企业的行为、政府自身的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完善以经济杠杆为基本手段的间接调控体系

国家对经济实行调节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客观需要。“入世”后,我国除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进口贸易进行监督与调节外,还应该遵循市场规则,尽可能地运用税收、利率、汇率、金融信贷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对进口贸易实行科学、合理的调控。 

3.建立健全的决策系统和宏观监控体系

无论是行政调节手段,还是以法律经济为主的调节手段,其运行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外贸主管部门在宏观决策前,必须在占有充分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取得各项可靠的参数,以保证可供选择方案的正确性。因此,“入世”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建立决策参谋机构,吸收一些有影响、有才干的专家或学者参加,为行政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宏观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方面可试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对进口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对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专项储备制度和专项贷款制度,对部分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建立进口风险基金等。其次,要完善决策程序,完善的决策程序有助于合理的决策。决策程序一般包括:分析问题,拟订目标;调查咨询,论证评估,确定方案;实施计划,反复修正。

建立有效的进口贸易宏观监控体系,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急迫问题之一。通过电脑联网,对粮、棉、油、糖、化肥和钢材等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口价格、进口总量实行监控,能够防止盲目进口、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问题发生。“入世”后,我国进口贸易增长速度有可能远高于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因此,建立监控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4.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

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的收集与整理、政令的上传下达比以前更为迅捷、准确。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近两年的广交会上提供了edi电子信息服务。广交会上推出的“参展商品查询系统”,以及1998年7月1日经贸部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政府站点建立的“中国交易商品市场”,都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入世”后,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监管调控。在解决技术保障、网络安全等问题、条件成熟前提下,可实行进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在统一单证、统一发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平台、统一网络,可实施网上申领、审批、查询,大力推进进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法制建设。

总之,进口贸易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在遵循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一原则下,重新界定政府管理进口贸易职能的范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高效的进口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外贸主管部门对进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和其自身的办事效率,推动我国进口行政管理体制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例10

国际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即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抛开传统的交易方式,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实现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全过程的电子化,以提高交易效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产品的间接贸易,指通过电子方式,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等来处理有形商品的洽谈、订货、收款等与商品交换相关的活动;另一类是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等来进行买卖咨询报告、电脑软件、数控程序等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并能以某种方式存储的无形商品交换的全部过程。

国际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崭新的运作模式,使国际经贸活动进一步向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发展,正在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流国际贸易方式和世界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而顺应全球新经济的发展潮流,加快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则是我国外贸新世纪发展的手段。

国际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一)贸易信息传递更便捷

电子商务中,买方主要通过随时上网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卖方则主要利用互联网和各种贸易网站商品广告,积极上网推出自己的商品信息,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市场份额。卖方的宣传空间随着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网上广告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制成,配以文字、声音、图像说明,能够全方位地介绍产品的性能及服务,从而达到极佳的宣传效果。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买卖双方可以直接接触,因而减少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公司、商和中间商环节。

(二)贸易磋商和合同签订更规范

交易磋商在互联网络和电子交易系统的支持下完成,交易各方事先在网络认证中心进行合法有效的注册,只有注册的用户才能从事网上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会提供动态联机认证和保密措施。用户间可实现“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网上实时谈判。网上实时谈判是对传统商务交流方式的网上模拟,某种程度上可代替电话、传真和E-mail,能够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谈判的各方可以通过一个类似聊天室的区域通过键盘进行笔谈,笔谈被存入数据库供调阅。原来的贸易磋商中的单证交换过程,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演变成为记录、文件和报文在网络中的传递过程。

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系统和专用的数据交换协议自动保证了网络信息传递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可靠性,不再要求以书面合同形式来确定磋商的结果,而是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网络协议和应用系统自身保证了所有贸易磋商日志文件的确定性和安全可靠性,各类贸易单证、文件等在国际电子商务下都变成了标准的报文形式,从而提高整个交易过程的速度,减少了漏洞和失误发生的几率,规范了整个商品贸易的过程。

(三)外贸单证流转程序更简洁

与传统的外贸单证运营过程相比较,引入电子商务后的外贸单证流转至少减少了买方输入卖方报价单数据、邮寄采购单、确认所采购货物清单、将发票输入应付款系统、寄支票给卖方以及卖方收到采购订单、进行订货登记、打印装箱单、寄发票、登记应收款账户冲账等步骤。

(四)合同履行更顺畅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涉及很多机构,如外贸机构、银行金融机构、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运输系统、税务系统等。电子商务使得原本繁琐的合同履行环节变得简洁、高效。企业可以通过进入政府专门的网站而实现在网上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的联网申领、申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报关报验、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手续的办理。传统的跨国支付手续复杂且程序缓慢、时间周期很长,具有很多无法预测的损失和风险,而利用现代的网络通讯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可以保证资金运营的高效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完成各种交易手续后,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起运,可以通过电子贸易系统跟踪货物。银行按照电子合同及相应的单证支付货款,出具相应的电子银行单证,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国际电子商务由于具有上述特点,对比较分散、规模小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影响最大,使其具有出口潜力的产品能以最快、最便捷、最低成本的方式找到买家,众多的中小企业有了一个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更加公平的机会。

推进国际电子商务对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作用

加紧推进国际电子商务,是我国外贸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事关开放型经济发展全局的前瞻性战略。

加快国际市场信息流,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网上的产品技术发展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适时调整产品构成和功能设计,以提高传统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单位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强化成套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动力机械等产业的竞争优势。

加快出口企业物流,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和结构优化。采用电子商务,积极参与国际招投标,获取更多的加工贸易定单,促进中西部地区企业参与国际加工贸易竞争;逐步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培育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项目,以发挥加工贸易的规模经济优势;推进加工贸易由以往劳动密集型为绝对主导逐步向劳动密集与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并重的方向发展。

运用网络广告和网络营销,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利用电子商务拓展欧洲、北美市场,恢复和稳定东南亚市场,积极开发非洲、拉丁美洲市场,稳步扩大俄罗斯和东欧市场,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

加快投融资现金流,建立海外生产和销售基地。面对非洲、南亚、东欧、中南美洲等地区日益增强的进口限制,利用电子商务寻找投资机会,将我国成熟产业的技术和产品转移出去,建立生产线或加工装配基地。利用当地的资源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国内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技术和机械设备的出口,并应用网络管理海外公司和生产基地,降低管理费用。

实施体制改革推进战略,确保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利用与电子商务接轨的外贸电子政务系统加强外贸监管,完善配额招投标等制度,赋予更多的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以外贸经营权,建立公平、透明、自由竞争的外贸管理体制,促使各类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推进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支撑环境

加快商务部与各省市外贸管理机关、驻外商务机构、有关部委以及与外贸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外贸专用网的建设和管理,逐步扩大与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商务网的联网,强化规模效应,最大限度地为外贸企业服务。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建立以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完善金融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全国物流配送体系;建立对外贸易运输网络,使货物运输的订舱、单证传输、集装箱管理、船舶管理、货物跟踪、财务及结算等重要业务采用国际标准的EDI单证传输;建立网上货物跟踪系统,使客户和贸易伙伴直接进行查询,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建设一批外贸领域大型数据库和专门的技术研究中心,完善外贸信息服务体系。

转贴于  (二)完善外贸信息化保障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组建国家经济贸易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提高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手段,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信息传递、储存等信息安全问题,为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避免国家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加强外贸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用和完善。研究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数据保护、税务、安全与认证、知识产权、非法和有害信息、电子支付系统、消费者保护等法律问题,尽快出台和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国际电子商务的法规体系,普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尽快建成最具权威的外贸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资料库。消除和减少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逐步实现全国外贸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网,建成覆盖广泛、功能先进、安全实用的外贸电子政务体系,加强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和驻外经商机构的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高效便捷的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各级外贸管理部门的政策透明度、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金关工程和电子海关建设,形成包括外贸、海关、税收、外汇等部门在内的,完整统一、规范畅通的外贸电子化管理体系。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电子支付、外汇结算、税收等问题,建设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完善全国外贸业务管理的应用网络系统。发挥进出口统计信息系统作用,及时加工制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为有关外贸管理机关和企业分析、决策提供服务。利用外贸专用网和互联网建成“与驻外经商参赞处联网系统”,实现商务部与驻外经商参赞处的网络直通。进一步扩大和强化各专业网站的规模和作用,积极支持政府部门和企业无偿或以成本价格在外经贸专用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四)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