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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工作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1 17:44:31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1

(一)村(社区)“两委”换届准备期间,在县委组织部和县换届办的领导下,县民政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并下派主管业务科室人员,对全县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管区书记等265人进行统一培训,制定下发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方案、村委会换届选举配档表以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手册270本。

(二)在县委组织部、县换届办的统一安排下,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分管民政的班子成员、民政助理进行二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候选人产生、委托投票办理、、流动票箱使用、另行选举等方面。

(三)我县在时集镇孙杨处村设立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县民政局对试点进行现场指导,严格规范选举流程,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分班民政班子成员、民政助理、管区书记等人员参加观摩。观摩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县民政局副局长对参加观摩人员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

(四)县民政局抽调两名精干人员担任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成员,随时解答各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并严格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和时间节点,督促各乡镇(街道)依法组织选举。

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督导检查工作

为提高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县民政局抽调三名由党组成员、业务精通人员组成的精干力量,担任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成员,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和投票,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人数,在不违背程序的前提下,把好人选关,真正把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有群众威望的人员选进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抓好选民登记工作。为确保选民广泛参与和选举的有效性,严格按照选民资格和有关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重、不错、不漏。特别是对人户分离问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是抓好候选人推选工作。严格控制候选人推选的各个环节,确保推选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告知选民候选人的基本要求和14种不宜情形,让村民在充分了解组织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推选候选人,达到组织和群众双满意。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2

一、加强“三风”建设

开学初根据成人教育特点,按成教院要求,组织各教研室及所有任课教师,贯彻学习了成教院教工大会精神及领导讲话,突出要求加强教风,促进学风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以身作则提高教师素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二、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

1、开学初,健全了有关制度:

(1)督导例会制度;

(2)督导、教研室两级对聘任教师规范检查制度;

(3)督导、教研室两级对聘任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制度;

(4)坚持新聘教师试讲制度,开学前对新聘教师13名进行试讲,聘用教师10名;择优上岗。

(5)坚持开学前对任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制度本学期分别对高职、函授协助两部进行了培训。

2、印制了各项制度有关记录

三、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

(1)认真开展听评课;

本学期截止12周,督导三人共听课137人次,其中教师试讲30余人次,正常听课110余人次。做到了平均每人四人次以上。对于教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均能及时地与有关部门、教师沟通,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学生反映极为强烈的教师,在指导、提高的基础上,不能继续担任课程的教师,及时予以更换。

(2)实行导师指导制;

每名督导以身作则,要求与年青教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提高,学期内新老师,要听老老师讲课,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3)指导教研室认真开展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全面做到了每月两次教研室活动,活动质量有所提高;

(4)按时认真地进行规范检查及质量考评工作。

四、其他工作

1、由督导教师组织进行讲座“八次”;

(1)熊老师结合英语专业学生应试能力进行了公开辅导二次,并编写了课外阅读材料共12篇;

(2)李老师为提高建管、商英05学生的计算能力举办了“速算”讲座已达“六次”,对参加活动的同学,提高了计算能力。

2、按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教学工作;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3

一、加强“三风”建设

开学初根据成人教育特点,按成教院要求,组织各教研室及所有任课教师,贯彻学习了成教院教工大会精神及领导讲话,突出要求加强教风,促进学风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以身作则提高教师素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真正做到教书育人。

二、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

1、开学初,健全了有关制度:

(1)督导例会制度;

(2)督导、教研室两级对聘任教师规范检查制度;

(3)督导、教研室两级对聘任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制度;

(4)坚持新聘教师试讲制度,开学前对新聘教师13名进行试讲,聘用教师10名;择优上岗。

(5)坚持开学前对任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制度本学期分别对高职、函授协助两部进行了培训。

2、印制了各项制度有关记录

三、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

(1)认真开展听评课;

本学期截止12周,督导三人共听课137人次,其中教师试讲30余人次,正常听课110余人次。做到了平均每人四人次以上。对于教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均能及时地与有关部门、教师沟通,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学生反映极为强烈的教师,在指导、提高的基础上,不能继续担任课程的教师,及时予以更换。

(2)实行导师指导制;

每名督导以身作则,要求与年青教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提高,学期内新老师,要听老老师讲课,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3)指导教研室认真开展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全面做到了每月两次教研室活动,活动质量有所提高;

(4)按时认真地进行规范检查及质量考评工作。

四、其他工作

1、由督导教师组织进行讲座“八次”;

(1)熊老师结合英语专业学生应试能力进行了公开辅导二次,并编写了课外阅读材料共12篇;

(2)李老师为提高建管、商英05学生的计算能力举办了“速算”讲座已达“六次”,对参加活动的同学,提高了计算能力。

2、按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教学工作;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4

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重大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和要点中提出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政务会议等确定的主要工作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碰头会、办公会、协调会议定事项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事关全局的工作落实情况。

(五)政府主要领导在现场办公、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

(六)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县级领导督促检查责任制。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主体作用,担负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各位协调副主任和各专业科室承担相应督促检查职能,协助领导抓好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于县政府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及会议、文件指定县有关领导牵头抓落实的,被指定的领导是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履行职责,认真推进工作,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抓好督促检查并反馈。对县政府阶段性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实行工作提示,县长签发的提示卡,提示对象为副县长、县长助理;副县长签发的提示卡,提示对象为政府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

(二)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承办事项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是落实承办事项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直接责任。对工作的落实要责任到人,制定预案,量化任务,做到迅速快捷,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出现的复杂情况、疑难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久拖不办。确需县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承办事项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承办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的,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将情况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由县政府决定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下达催办卡后,仍不办理的单位,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一是县政府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做出决策和工作部署后,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由督查室汇总后向县领导汇报。二是对会议、文件有明确规定上报时限,或督查部门另行通知上报时限的,相关单位要按时报送情况。三是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承办单位要按照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需在规定时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办结。四是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工作检查、调研时提出的意见、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及时整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同时,送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室视情况进行立项,跟踪督办。五是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电子信箱交办件,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办理。对于超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要直接发催办卡,注明两天内必须办结上报,如果不能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说明原因,向督查室反馈情况。六是《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落实任务实行分段报告制,年初各承担任务单位针对任务要制定完成任务计划并上报;7月初上报半年工作进展情况;10月初上报1-9月份任务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预测到年底任务完成情况,如预测不能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次年1月初上报全年任务完成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各阶段情况认真汇总、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县政府各位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督查通报考评制度。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将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落实、不配合,工作拖拉、不主动上报办理情况、屡催不办、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经请示县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定考核办法,将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县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信息反馈等纳入考核范围。同时,撰写各单位抓落实情况的绩效报告,报县委、县政府作为考核依据。

严格督促检查事项办理程序

(一)立项。凡县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部门交办需回报结果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立项、编号、登记,向承办单位发《督办卡》。其它事项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立项。

(二)催办。《督办卡》发出后,县政府督查室要按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对于办理时间拖延较长,三次催办无结果的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可提请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签,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卡》,同时视该单位为配合不积极单位,扣减相应分数,列入年终各单位抓落实情况的绩效报告。

(三)报告。承办单位接到县政府督查通知后,应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文字简练、准确,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在落实过程中,承办单位还要分专题、分阶段向县政府督查室做出反馈。一些办结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办结原因,提出加快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四)审结。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结论是否准确,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未按以上标准办理的,县政府督查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县政府督查室可组织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五)通报。对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督查办理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向县领导请示,确定通报范围,通过《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加强领导,改进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5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二)主要任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建立报告制度。国务院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建立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八)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九)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作用的方式。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提高督查效率。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要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6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号

(存根)

决定,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决定,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月 日

回 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承办单位领导: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7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指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等。

这一办法还规定,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介绍,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8

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部门,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各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我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局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三)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农业工作的议案、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市、县长热线,市、县长信箱,书记110信息平台,及群众来信来访等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办公会议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工作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9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二、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例10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 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