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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10 15:30:40

管理体系论文

管理体系论文例1

2.以“四个一”为支撑,构建多层次多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

2.1多层次多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结合的重要手段。我院在酒店管理专业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构建了以“四个一”为支撑,多层次多环节组成的实践教学体系,为培养具有酒店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在酒店及相关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业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1)多层次

多层次就是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步,与能力培育同步,按照社会需求,将酒店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能力培养目标分为多个层次,由低到高呈金字塔形,将能力培养分为:1)基本能力;2)专业技术能力;3)经营管理能力;4)社会适应能力;5)创新能力,五个层次,如图1所示。“基本能力”主要涉及学习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基本能力训练增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性认识,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同时对于酒店管理专业学生而言,良好的外语听说能力不可或缺,这一能力与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密切相关。基本能力实践内容所涵盖的课程有: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统计学、英语听说、商务英语、酒店英语。“专业技术能力”主要涉及酒店服务管理的能力。专业技术能力训练培养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了解酒店的运行规律,熟悉酒店环境,增强学生对酒店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对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理解。所涵盖的课程有:前厅与客房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概论、组织行为学。“经营管理能力”主要涉及酒店经营管理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训练承接专业技术能力训练,进行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培养经营管理能力,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管理理论,更容易地参与到实践教学中来。主要涵盖的课程:酒店督导、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酒店公共关系、酒店管理信息系统。“社会适应能力”主要涉及综合设计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旨在培养学生对多门课程综合知识的应用能力,体现思维方式、知识应用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训练内容主要依托酒店的真实案例,仿真进行管理操作,主要涵盖的课程:酒店开业筹备、酒店运营实务、酒店运营效益评估、酒店立项可行性研究、毕业论文设计[3]。“创新能力”主要涉及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训练以课题研究小组为组织形式,以科研实践为主题,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科研课题,较系统地掌握从文献查阅、选题、研究方案设计与实现、论文撰写、报告与答辩、结题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感受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得到独立科研能力的锻炼,主要涵盖的课程:立项课题研究和毕业设计。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一体化课程结构设计。

(2)多环节

为保证课程计划的全面落实,我院构建了“实训—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多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训”将通过基本技能实训、专业技能实训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实验”是学生通过在实验室内模拟酒店经营管理的实践条件与实践环境,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条件与模拟环境下的酒店管理专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与经营管理能力;“实习”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最关键环节,整个教学过程含教学与科研两种因素,是对已有知识的应用、探求问题的解决和寻求新知识的过程。通过建立和完善校内外综合实训和实习基地,有计划地将教师已完成的企业横向课题根据教学需要转化成为综合性、创新性的实践项目,或为学生提供企业现实环境中的真实项目开展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思路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毕业论文”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4]。

2.2实践教学体系以“四个一”为支撑

(1)一个全方位的实践环境

全方位的实践环境是酒店管理专业实施实践教育必不可少的硬性条件,其主要包括校内实验设施设备和校外实习基地两部分。建设好校内实践环境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主要有:1)利用现有的基础实验室和酒店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模拟前厅、客房、餐厅管理实训;2)运用多媒体条件开展案例、双语、情景教学;3)在校内实习基地(学校招待所)开展酒店各部门服务技能模拟实训。校外实践环境是建设实践教学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有:1)与本土高星级酒店建立合作关系,发展其成为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基地;2)与全球知名酒店与集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展其成为毕业实习基地。全方位的实践环境建设可以保证不同阶段实施实践教学的需要,帮助学生逐步地了解酒店,熟悉酒店工作流程,将学过的专业理论转化为实践,知识转化为能力。

(2)一支“双师型”师资队伍

“学者型”与“实践型”兼备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应同等对待。针对现有的问题可通过两种方式加以解决:一方面在内部形成培训制度,或通过系统培训,或通过派出教师去实习基地中挂职实践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聘请掌握岗位核心能力的酒店管理人员参与实践教学,或随堂上课或进行专题讲座,发挥他们懂业务、掌握专业前沿发展动态的优势,以保证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

(3)一个创新的实践平台

鼓励学生多参加社会和政府、企业举办的各类演讲比赛、服务技能大赛等,并为其提供便利;鼓励学生考取相关旅游职业资格;高年级的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可适当参加一些科研工作。

(4)一套实践成绩评定方式

对学生实践成绩考核应采用自我考评、教师考评、酒店考评、实习作业多层面的评定方式,主要以学生实践表现为依据来确定实践课的成绩,从而提高学生参与实践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考试与教学过程的阶段考查(作业、实践、项目训练、随堂测验)相结合,并确定阶段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重点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实践成绩的考核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1)平时成绩。每次实践记单次成绩,是对该次实践的态度、技能、报告以及到课情况的综合评价,单次成绩汇总后作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2)期末成绩。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课程或项目的设计报告,考查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这方面所占成绩比重为50%,对于有创新的学生,成绩从优。毕业实习时,在完善对学生考核制度的同时,对指导教师和辅导员也应有相应的考核和必要的奖惩。

管理体系论文例2

■实施内部评级体系离不开完善共享数据库等基础设施

■任何脱离现实的硬性与国际风险管理惯例接轨的做法都只能形成障碍。

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处于核心地位,风险管理能力实际上构成了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基础。衡量一家银行的关键主要是看其能不能驾驭风险,能承受多大程度的风险,如何通过所具有的组织框架来认定、判断、识别和管理风险。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属于失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不论是解决目前的风险还是应对未来风险环境的挑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都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特别在以下4方面面临着现实抉择。

风险管理方法:艺术还是科学?

银行的风险管理在目前仍然被认为只是一门艺术,而尚未发展成一门真正的科学。这是由目前通行的风险管理技术本身所决定的。然而,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内部评级法是一种依据过去而预测未来的基于统计的方法,而由于管理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的持续性变化,以过去的数据为基础并不能对未来进行准确的判断,甚至还可能造成误判。

代表了目前国际银行业较为先进风险管理水平的内部评级法,旨在通过风险敏感度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来影响银行的行为,促使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在设计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巴赛尔委员会借鉴了国际银行业近年来开发的多种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经验,即在对信用风险的处理上采用风险价值的基本思想。具体来讲,就是运用VaR来确定监管资本要求和在资产组合层面上处理信用风险,并在风险权重函数、期限调整因子的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调整以及风险要素的估计等方面广泛地运用了这些模型的理念。

内部评级法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具有如下特点:

■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

■从计分卡向模型化转化,并寻求二者的有机结合;

■从单项贷款分析转向组合分析;

■从盯住账面价值转向盯住市场价值;

■描述风险的变量从离散型转向连续型;

■尝试考虑宏观周期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广泛汲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如保险精算理论、神经网络理论等,并结合运用计算机大容量处理技术。

国际银行业开始大量开发、使用并依赖于各种风险模型以识别、衡量并管理风险及进行决策始自于上个世纪7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风险模型已经广泛应用于企业风险管理、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配置、银行系统信用风险、信托资产管理及内部获利能力等方面的衡量,并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现有的模型也显示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特别要指出的是,风险管理模型本身并未将金融业变成一个更安全的世界,甚至可能带来模型风险。

任何分析工具都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它们都试图通过有限变量的模型来描绘真实世界。但一个模型可能会抓住它所描绘的真实世界的大部分特征,但也可能同时会忽略掉一些重要的内容,而且模型还可能会逐渐改变市场行为,从而使模型本身失去作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在模型应用的实践中,当银行的经营者使用模型不当、或依据了错误的数据估计或夸大了模型解释能力时,有可能会导致银行信誉与获利能力水平严重恶化,这种现象被学界和业界称为模型风险。

这一现象包含了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就现有的模型能力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来看,由于真实世界要远远复杂于任何我们能够创建的用以描述它的数学模型,因此我们有可能采用不恰当的模型来描述真实世界的风险。另一方面,即使我们选择了正确的模型,但由于数据过时、出现偏差和错误,实际业务也可能与模型的前提假设相互脱离从而造成银行操作中的模型风险。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的模型工作组对10国集团国家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现状的调查表明,国际银行业主要有三类评级过程:基于统计方法的评级过程;部分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过程;完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过程。

只考虑各种定量技术(如信用评分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完全基于贷款和信用人员的个人经验以及专业技能的内部评级体系,这只是两种极端的做法。

大多数国际先进银行根据多年的风险管理实践得出了如下结论:即使在根据模型进行等级评定的系统中,个人的经验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信用评估人员或贷款评估人员就可能会根据个人经验来模型所评定的等级。此外,在开发、实施这些模型以及构建模型的输入参数等方面,个人的专业技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所考察的银行中,绝大多数银行都表示,在内部评级体系中使用了大量的主观判断因素,其中对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并没有正式的约束。半数以上的银行是利用专家对大型公司进行内部评级,而在所有基于无约束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过程中,评级人员在进行等级评定时,都可以使得最终等级明显偏离于统计模型所给出的结果。

总之,在风险管理模型尚未完备之前,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风险专家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银行风险管理在较长的时期内还会属于管理艺术的范畴。

风险管理目标:效益还是风险?

效益与风险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现代银行的本质是通过管理风险来取得收益。但从国内商业银行近年的管理实践来看,存在着通过缩小信贷规模来降低风险的趋势,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引发了困扰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陷阱问题。2002~2005年我国银行业贷款复合增速率达到12.6%,其中增速最快的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达到27.2%和21.6%,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期间的增长速度却仅有8.3%。

风险作为一个永恒的主题,时时存在于银行的各个层面,随着国内存款比例的不断上升,银行风险主要表现为流动性过多带给商业银行的困境。自2000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由流动性不足转为流动性过多,特别是2005年以来,金融机构流动性相对过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截至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存差资金9万亿元,是2000年的3.7倍。

流动性相对过剩,将导致银行业过度竞争,盲目追逐大户,非理性降低贷款条件和下浮贷款利率,从而放大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将过高的流动性投向资金和货币市场,也将导致货币市场主要投资工具利率持续走低甚至与存款利率倒挂。由于流动性过剩涉及到金融市场很多方面的问题,故影响性及牵动性极大。社会资金过多涌入银行,将使银行业金融资产被动性膨胀,收益率持续下降,使得中国的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还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来规避风险在短期内的凸现,那就是从结构上加大中长期贷款的比重。2004~2005年底,中国银行业短期贷款比重由42.16%降到43.64%,下降了5个百分点,而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则由42.96%上升到44.93%,上升了2个百分点,且逐季上升。在银行分类中,国有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较高,为56.6%,超过53.9%的定期存款比例;尽管股份制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比重略低,为46.2%,且低于定期存款47.33%比例,但出于避险等目的,股份制银行也在逐季不断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重。

按照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广泛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任何业务部门和人员都要树立风险观念,都有责任控制本部门和本岗位的风险,并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组织、机制和体制奠定基础。同时必须认识到,加强风险管理与提升经营业绩是相得益彰,加强风险管理会降低不良贷款率和风险成本,能按季收到足够多的贷款利息,从而提高创利水平和经营业绩。讲拓展必须要权衡数量质量、成本收入、风险效益、投入产出的关系。在注重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既要有效益观念,也要有风险观念、成本观念。

风险管理体系:引进还是自建?

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刚刚进入打分卡阶段,多数中小银行的发展程度更低,有的还停留在分析模版阶段。与发达国家先进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业的差距不仅仅是资本充足率低、风险评级处于初级阶段等方面,还有更多方面,既有体制上的差距,更有机制、观念、文化、技术、理论、工具、模式、管理上的差距。

就内部评级体系来说,它不仅仅是一个分析模型和计算机系统问题,它涉及客户评价、项目评价、资产五级分类、资产组合分析和信贷政策等多方面内容。而中国银行业目前还只是从信誉、履约记录上粗略地考察客户,而不是以风险为核心进行深入分析。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等后台部门对客户风险评级具有的权限,以及如何应用评级结果进行决策和管理,目前仍不是十分明确。项目评价、债项评级、市场风险分析等功能,更是散落在多个部门手中,并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和完整的体系。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体系能否成功运行的保证,包括数据完整性、数据质量和管理信息系统(MIS)等三个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时间不长,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首先,许多客户的财务数据可能不真实或不够准确;其次,评级基于客户过去的财务指标,缺乏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使评级结果不能反映客户未来的偿债能力;第三,指标的权重设置主要依据经验或专家判断,主观因素影响较大,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第四,评级过于依赖企业自身的财务数据,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和地区风险的分析不足,指标设置缺乏预警功能,导致评级结果对风险的敏感度不高,难以及时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变化。同时,缺乏统一的数据仓库和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应的数据接口,无法满足包括风险评级在内的各种管理工具的数据需要。

巴赛尔新资本协议规定,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至少需要5年的数据来估计违约率(PD),而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至少需要7年的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LGD)。由于中国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时间尚短,目前最缺的就是数据积累,特别是缺乏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数据,难以进行合理的压力测试以及对评级结果的返回检验,这几乎是所有银行面临的最大困难。

针对这种现状,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构建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呢?完全照搬国外的管理模型存在着模型风险等水土不服的问题;全依靠自己又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基础和足够的数据;将项目采取外包的方式即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存在数据的安全性等问题,况且国内尚不具备能为商业银行提供这一服务能力的外部机构。不论以何种方式外包,其结果还将是由国外的机构来完成最终的工作。

从国内商业银行实践看,工商银行的内部评级法构建似乎走出了一条相对成功之路:那就是依靠外部机构根据国际经验提供需求,同时工行内部人员参与评级体系构建全过程,以达到培养自有人才之目的。最后再由工行的相应技术部门完成评级体系的设计和构建等工作。这一做法既保证了自有人才队伍建设和数据安全,同时也使其体系的设计水平达到了与国际水平的充分对接。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独立还是联合?

风险管理体系是指战略、政策、模式、组织、文化等一整套体系。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要适应风险环境,并渗透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层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在协同、贯彻以及风险文化建设等方面较为薄弱。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效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只有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才能识别、度量和分析风险,制订正确的管理措施并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信息系统包括存储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信誉记录、账户交易记录、合同信息的客户数据库,存储宏观经济、产业经济、金融市场等信息的环境信息数据库,存储自身资产品种、数量、质量、分布的数据库,以及建立在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基础上的计量、分析、评估、处置系统。目前,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实现现代风险管理的最大瓶颈。

管理体系论文例3

FINANCEEVOLUTIONTHEORETICSANDOURFINANCIALSYSTEMSREFORMATION

CHENLiu_qin

(TianjinEconomic&DevelopmentResearchInstitute,Tianjin300202,China)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financecontrolanditslocalization,financedeepenanditsdisfigurementinherently,financerestrainanditstropismonthepolicy,putforwardthatourfinancialsystemsreformationshouldconfirmthefinancedeepenasanultimategoalofthereformation,takethefinancerestrainasanessentialmeasure,andharmonizetheconnectionbetweencurrencyfinanceandeconomicdevelopment.

Keywords:Financecontrol;Financedeepen;Financerestrain;Financialsystem;

一、金融抑制及其局限性

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流程和市场退出按照法律和货币政策实施严格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各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金融抑制可以促使银行等金融企业谨慎运作,控制经营风险,确保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清偿力,能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竞争机制良好运作,在银行业的稳定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当出现金融风波,甚至金融危机时,可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保持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稳定。

但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和国际金融电子化技术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金融抑制难度不断增大,抑制成本激增,在金融领域造成“非市场性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扭曲了金融资源的价格,造成虚假供求关系。金融抑制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实际利率(存、贷款利率)被压得过低,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其表现为政府对公营部门强制性低息信贷以及外汇市场的外汇管制等。对银行体系规定过高的准备金率和流动性比率也是价格扭曲的一种形式2、导致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损伤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抑制是以人为的力量替代市场力量,其直接成本是各项管理费用,间接成本是阻断市场力量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产生的对银行等金融企业效率的破坏,同时,金融业务易被少数国有金融机构所垄断,缺乏竞争,金融效率低下。3、导致市场分割。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金融抑制经济中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一方是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和拥有现代化管理与技术的外国银行的分支网络,组成了一个有限的,但却是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另一方则是传统的、落后的、小规模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如钱庄、地下金融市场等。其次表现为与“二元”体系相关或不相关的资金流向的“二元”状态:有组织的金融机构遵循政府制定的低贷利率,将资金贷给公营部门及少数大企业,而大量小企业及住户则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只能以较高的利率从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贷款。另外,金融抑制还导致政府不适当的资金投向干预而累积大量的金融风险。

可见,金融抑制是“通过扭曲包括利率和汇率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再加上其他手段,这种战略会缩小或压低相对于非金融部门的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或实际增长率。”金融抑制政策主张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场机制,其结果自然难免导致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滞后甚至丧失。

二、金融深化及其内在缺陷性

197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罗纳德·麦金农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贸易与资本》一书,其同事爱德华·肖也于同年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一书。两人都以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他们首次指出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症结在于金融抑制,深刻地分析了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体制,即实现金融深化,开创了金融深化理论的先河。金融深化理论主要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如对利率和信贷实行管制等提出批评,力主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自由化为目标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货币价格(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由市场机制决定生产资金的供求变化和流向,刺激社会储蓄总供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利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本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深化理论为发展中国家促进资本形成,带动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它既弥补一般货币理论忽略发展中国家货币特征的缺陷,又克服了传统发展理论忽略货币金融因素的不足,突出强调了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进而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推行货币金融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一理论及政策建议得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积极支持和推广,同时也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赞赏,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透过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我们可以发现金融深化暗含这样一个假设:金融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的信息是完善和公开的,并存在一个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且市场中的主体是理性的。但现实经济使得金融深化理论假设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1、现实的金融市场存在不完全性和昂贵的信息搜寻成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面临两大约束,一是利率限制导致的利率约束,一是信息不完全导致的信息约束。金融深化理论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由于信息约束,放任金融市场自由化会造成多方面的市场失灵,导致金融体系动荡。2、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对金融自由化存在制约。金融市场的落后是政府过度管制的原因,而过度管制又导致金融市场的更加落后。忽视市场落后,取消政府管制,就会带来市场混乱。金融深化理论主要研究和强调的是后者,忽视前者对放松政府管制,即金融深化过程的制约。超越或滞后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自由化都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混乱和不稳定。3、金融深化使得国际流动资本对开放资本项目国家货币的投机更加容易,使小国经济或落后经济容易出现经常性的波动,它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器的作用,相反任何促使经济增长的努力都被非正常的波动所侵蚀,这些国家为了经济的稳定,不得不采取适当的官职措施或非完全的金融深化措施。4、金融深化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很不适应。金融深化理论表面上研究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问题,提出的政策主张应该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但他们的研究对象是以私有制基础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实际上适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深化理论的政策主张和目标对于小国或经济落后国家而言并非是美好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明证。

三、金融约束及其政策取向

进入9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成就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尤其是应用到政府行为的分析中。但很多经济学家分析了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托马斯·赫尔曼、凯文·穆尔多克、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等人于1996年在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深化,提出经济落后、金融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金融约束政策,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并且可以预测的,正的实际利率),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入及竞争加以限制以及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等措施,来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并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本人认为它对我国制定金融政策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金融约束是一种选择性政策干预政策,政府金融政策制定的目的是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刺激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发展,并促进金融深化。金融约束是与金融抑制截然不同的政策。金融约束的前提条件是稳定的宏观环境、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正的实际利率。最关键的是金融抑制是政府从金融部门攫取租金,而“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而不是直接向民间部门提供补贴。”

租金创造并不一定要靠利率限制来达到,政府也可以采用金融准入政策、定向信贷和政府直接干预等创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银行和企业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而政府并不瓜分利益,这就可以说政府为它们创造了租金。通过创造经济租金,使银行和企业股本增加,从而产生激励作用,增加社会利益。

金融约束的政策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应控制存贷款利率。即将存款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要保证实际存款利率为正值),减低银行成本,创造增加其“特许权价值”的租金机会,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激励其长期经营。只要存款利率控制适度,则金融约束是有好处的;如果控制力度过大,资源配置将受到扭曲,金融约束将会蜕变为金融抑制。只要干预程度较轻,金融约束就会与经济增长正相关。

2、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政策。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并不等于禁止一切的进入,而是指新的进入者不能侵占市场先入者的租金机会,如果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政策,银行数目的增加将使资金市场竞争加剧,租金下降,激烈的无序金融竞争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甚至还可以导致银行倒闭,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为保护这种租金不至于消散,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就是限制进入者的进入,以维持一个暂时的垄断性存款市场,对现有存款市场的少数进入者进行专属保护。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可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重要的外部效应。

3、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金融约束论认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尚不规范,非正式银行部门的制度结构薄弱,存款若从正式银行竞争流向非正式银行部门会减低资金使用效率,也不利于正式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资金若由居民部门移向国外,则会减少国内资金的供应,扩大国内资金的缺口,对国内经济尤为不利。

金融约束是发展中国家从金融压抑状态走向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它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金融监管不力的状态,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四、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

目前,金融体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是金融体系的混合性,即政府限制行为与市场行为并存,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并存。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管制逐渐放松,相对独立的货币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成为影响中国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从上面对有关金融理论的初步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考虑:

1、确定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终极目标。

前面分析到,金融深化理论与实际金融有着明显的差异,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亦存在其内在缺陷性,但这并不构成金融深化的客观需要,尽管自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各国及欧美的一部分学者对金融深化产生了怀疑,认为全球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和各国金融发展的明显差异使得金融深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全球性的金融混乱和不和谐。但我们应该认识到:(1)从自由化的进程来看,在政府对贸易和金融的管制放松后,世界经济和各国的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上保持了经济的增长,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加大,表明自由化的收益是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2)东南亚金融危机重要原因是危机各国不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不适当的金融深化措施导致的。实施金融深化的国家常常把放松金融管制等同于放松金融监管或放开不管,过分地追求金融深化是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可持续增长所必须的协调的金融因素,忽视完全金融深化所必须具备的内在制度刚性要求。比如,要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就必须先有或者同步进行金融体系市场化或完善化,这是金融深化论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因而,我们应客观的对待金融深化理论与实践,绝不能因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行金融深化进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就认为金融深化与金融危机二者之间有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实践证明,有效、合理的金融深化实践会提高经济发展的绩效,还可以提高一个国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选择了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我国在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时,不能把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简单的理解为完全取消政府干预的金融自由化,应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关注市场的落后对放松管制的制约作用,注重金融深化的渐进性、层次性和持续性,“金融深化是伴随着整体经济改革发展的一个渐进过程,金融深化的政策措施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和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做出合理的时序选择和安排,分阶段和有计划地进行。”在推进金融深化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国金融改革的现实条件和制度风险,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建立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金融体系。

2、金融约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必要手段。

考虑到我国目前金融体系中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因此在改革进程中,我们应客观的评价和估计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所可能带来的长期性风险,本着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在经济转轨时期采取必要的金融管制与金融深化相结合的改革方略是显示可行的。

除了解决政府需不需干预经济和金融活动的问题,我国还需要解决如何把握干预力度,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1997年就曾指出,政府的不当干预才是造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在危机中资产价值的猛跌使很多金融中介机构破产,从而暴露出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破坏作用;而金融中介机构的借贷活动与资产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政治经济动力关系,政府对金融中介机构或明或暗提供的债务担保,是造成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原因。金融约束论从信息和激励的角度,抓住了解决经济金融问题的两个基本点,一方面政府应创造条件使决策者掌握信息,或让有信息能力的行为人成为决策者;另一方面政府可利用自身掌握和拥有的信息能力,为金融中介机构创造持久有效经营的激励机制。当然政府的职责不是直接提供担保和保护,而是促进金融体系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积极促进信息的传播,增加市场上可供信息的公开化,并充分发挥掌握内部信息的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优势,而非越俎代庖,过多干预,避免金融约束政策蜕变为纯粹的金融干预政策,严格的金融约束政策与金融抑制可能只相差须臾。“金融约束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制度,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向更具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这一大方向的迈进而进行调整。它不是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之间静态的政策权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合理顺序。”

在金融约束政策框架下,政府的作用既不是“亲善市场论”强调的政府只能促进市场建设,不应干预金融经济;也不是“国家推动发展论”所要求的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必须始终强力干预金融经济;而应是“市场增进论”的观点,即政府的职能是促进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发挥政府进行选择性控制的补充,避免产生不利于社会大众的道德危害,使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稳步实现真正的金融深化。

另外,我国进行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协调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货币化”趋势有所增强,货币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强度与日增强,广义货币(M2)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上升到130%左右,都充分说明货币金融在经济中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质的变化。货币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逐步加大。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深化,外部的冲击已经开始影响本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影响本国经济的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这说明开放经济中,货币金融政策一经济发展有相当强的关联。因此,在充分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基础上,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的货币金融政策,避免金融业脱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独自繁衍。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谈儒勇:《金融发展理论与中国金融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郑泽华等:《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与中国的金融改革》[J],《西南金融》,2000年第4期。

管理体系论文例4

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嬗进与逻辑结构上的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通用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显得十分混乱。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词,虽然来自刑法学,但已经形成法学理论中的通用概念。[1]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其所谓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2]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混用。[3]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相当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构成,一般称为犯罪要件,更为经常使用的是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整体,包括构成要件该当姓、违法性和有责性。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4]我国学者通常将英文中的thematerialelementsofacrime,或thepremisesofacrime,constitutionofacrime或ingredientsofacrime译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意译。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来自前苏联刑法理论,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根据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将犯罪构成整合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5]这样,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以构成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论到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论,就发生了一个从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到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的转变,[6]犯罪构成成为定罪根据。这种转变,是犯罪构成概念的嬗变,同时也是刑法理论的演进。如果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概念与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概念之间的这种内涵与外延上的差别不加注意,就会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十分显然,我们是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采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尽管在论及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时,也可能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总上,我们可以将犯罪构成定义为:刑法规定的、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罪体)与主观要件(罪责)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沿革

在理清犯罪构成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描述犯罪构成的学说吏。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Constarededelicto(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它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一个概念。在这种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后来从Constardedelicto一词又引申出Corpusdelicti,即“犯罪事实”,这是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首先采用的,用以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这个概念后来传到德国,适用于整个普通法时代,其意义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如果没有Corpusdelicti,就不能进行特别审问。因此,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Corpusdelicti所表示的是与特定的行为人没有联系的外部的客观实在(罪体),如果不能根据严格的证据法则对这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继续进行特别审问,包括拷问在内。Corpusdelicti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基本意义,为此后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把Corpusdelicti译成德语Tab-estand,即犯罪构成,但当时仍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7]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费尔巴哈强调: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8]因此,费尔巴哈从法律规定出发,强调犯罪的违法性,并将这种违法性与构成要件统一起来,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论,[9]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费尔巴哈的同代人斯求贝尔在1805年出版的《论犯罪构成》一书中提出并论述了犯罪构成问题。根据斯求贝尔的观点,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这个概念是从刑罚出发,把构成要件作为判处刑罚的条件来确定的。它反映出当时刑罚理论的特点,因为这个时代的刑法理论,一般都是从论述刑罚的本质及其正当性出发的。在整个19世纪,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集中在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的区别等问题上,这个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初期开始建立的。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经历了从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演进过程。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以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EmstBeling)为代表,贝林格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犯罪论体系的第一人,其理论基础是宾丁(KarlBinding)的规范论。宾丁认为规范是法规的前提,应与法规之本身相区别;以刑法而论,犯罪并非法规之违反,而是对于法规上所示的构成要件予以充足之行为。在法规之后隐藏着一定的规范,才是犯罪人所违反的对象。例如,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是法规;而该项法规包含着“勿杀”的涵义,是规范,两者应予区别。贝林格根据宾丁的这一观念,认为通常所谓犯罪乃违法(即违反规范)的行为,其意义尚不明确。事实上,这种违反规范的行为还必须符合刑法的内容规定,才能构成犯罪。关于这种刑法的内容规定,贝林格以T-atbestand一语称之,就文义而言,本为“行为情况”之义,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事实,亦即所谓犯罪类型。贝林格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之行为,而且是相当于刑法的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之行为。因此,任何行为成立犯罪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10]贝林格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前后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早期,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系客观的概念,构成要件的要素只限于记述性要素和客观性要素。所谓记述性要素是在确定其存否时只需要认识判断而无需特别的价值判断的要素;而所谓客观性要素是不涉及到行为人的内心的、在外表上能够认识其存在的要素。因为贝林格是脱离违法性和责任来理解构成要件的观念的,所以认为成为构成要件内容的要素,不是象违法性的要素那样包含着评价的规范性要素,也不是象责任的要素那样包含着主观的要素。贝林格的这种构成要件概念,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背景,期求犯罪类型的明确化。[11]贝林格主张的这种构成要件的概念,具有下列特征:

(1)构成要件乃刑法所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轮廓,与主观要素无关,在价值上是中性无色的。

(2)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亦无直接关系,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恰如一部分相交的两个圆周。

(3)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有责性之概念相异,例如,有杀人行为的,其行为虽与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该当,然其是否有责尚不能因此确定。如果是出于正当防卫杀人,仍属无责。贝林格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构成要件,并把它与犯罪类型相等同,这一思想有其深刻之处。即将各种各样、形形的犯罪行为抽象概括为一定的行为类型,并在法理上予以阐述。这对于刑法理论来说是一大深化。当然,贝林格将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混为一谈的观点是不妥的,受到不少刑法学家的批评。因为犯罪类型应该是对犯罪的分类,而犯罪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因此犯罪类型的概念不止于客观上的行为状况,而且应该包括主观上的违法要素。对于这一点,贝林格本人也意识到了,因而发生了大仁所说的对于构成要件在理解上从犯罪类型到指导形象的转变。贝林格在其晚年对其学说进行了修正,将犯罪类型与构成要件加以区别。例如刑法上的盗窃罪是一种犯罪类型,含有主观的及客观的诸种要素。而此要素必经“窃取他人之物”之指导形象,加以整理总合,而后始有盗窃之犯罪类型可言。按照贝林格的理解,构成要件乃在逻辑上前置于各种犯罪类型之指导形象。站在古典派立场上对贝林格的观点进行修正的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麦耶尔(MaxErnstMayer)。麦耶尔在1915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虽然沿袭了贝林格的犯罪论体系,但对贝林格的构成要件概念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阐述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麦耶尔认为,在构成要件中存在规范性因素,例如盗窃罪中“他人之物”的“他人性”,伪证罪中证言的“不真实性”等,均与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别,属于评价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麦耶尔把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纯客观的要素),二是含有评价因素的不纯正构成要件要素。麦耶尔虽然把评价性的规范要素称为“违法性的纯正要素”,但基于刑法条文已将他们作为“行为情况”考虑在内,所以只能在构成要件概念领域才能把他们表达出来,因而又将之与违法性区别开来。在这个意义上说,麦耶尔虽然发现了构成要件中的规范性要素,但仍然没有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从理论上理顺,反而发生了混杂。当然,麦耶尔对于构成要件中规范性因素的见解,形成了对贝林格关于构成学体系中性无色的理论的冲击,为此后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的阐述奠定了基础。新古典派是建立在对古典派的构成要件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的。其中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迈兹格(EdmundMczger)。

迈兹格在1926年发表的《刑法构成要件的意义》一文中首次将“不法”引入构成要件概念。迈兹格不同意贝林格关于构成要件系中性无色之说,认为构成要件是可罚的违法行为而由刑法加以类型性的记述,凡行为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除因例外的情形,有阻碍违法原因者外,即系具有违法性。因为刑事立法对于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规定刑罚效果,就是为了明确宣示该行为之违法。因此,构成要件的作用在于:(1)表明一定的法律禁止对象,从而建立客观生活秩序。(2)表明评价规范,作为法律准绳。迈兹格反对贝林格所主张的构成要件中性无色的见解,将客观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相结合,形成客观的违法性论,成为其学说的一大特色。迈兹格认为,在客观方面,犯罪乃“构成要件的违法”,亦即“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该当于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行为。因此,迈兹格不同意贝林格将构成要件该当性视为犯罪成立之第一属性的观点,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并非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而只是限制修饰各种成立要件的概念,如: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构成要件该当的违法以及构成要件该当的责任。而行为、违法、责任三者构成其犯罪论的核心。除主张客观的违法性论以外,还倡导主观的违法要素之说,这说明迈兹格的客观主义立场并不彻底,这也是迈氏构成要件学说区别于贝林格的一个重要标志。迈氏认为,可罚的违法虽系客观之状态而由刑法上之构成要件加以明白宣示,然而人类之外部行为无一不起源于内在的精神活动。法律固然不能单纯支配人的内心,而成为心情的规则。但当规范外部行为的时候,对于内在的心理状态,自然不能不予以关注。因此,在法律上确定何者为违法,有时如不兼从行为以及行为之内在根源-主观的因素并加以判断,当无从明其真谛。这种主观因素为刑法上违法评价所不可或缺者即称为“主观的违法要素”[12],因此,迈兹格的构成要件中已经(虽然例外地)包含了主观违法要素。

如上所述,迈兹格从贝林格纯客观的构成要件论,转向主观违法要素的构成要件论。但迈兹格仍将主观违法要素限于目的犯等个别情况,而对于一般犯罪之违法,仍然认为可以离开主观的犯罪心理而单就客观行为方面予以评价。许多德国刑法学者不满足于迈兹格的保守态度,而主张扩大主观的违法要素的概念,认为一切犯罪之构成要件中均有其主观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应运而生。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以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威尔采尔(HWelzel)为首创者。威尔采尔在否定因果行为论的基础上,提出目的行为论。根据威尔采尔的见解,作为犯罪论基石的刑法上的行为,是人的有预定目的、并根据预定目的选择手段加以实现的举止,而不是象因果行为论所认为的那样,仅是纯粹的因果历程。由此,威尔采尔提出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观点,并把故意与过失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在此基础上,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另一代表人物墨拉哈(Maurauh)亦力主此说。墨拉哈认为刑事立法设立犯罪构成要件,并非仅机械禁止法益之侵害而已,而且还注意侵害行为的种类、方式及其附随环境事实等,而将其列入构成要件之中,由此形成各种构成要件的类型并予以不同的刑法评价,以区别刑罚轻重。现代刑法在评价犯罪的时候,不仅注意结果无价值,而且注意行为无价值。墨拉哈特别强调行为之无价值,将其与结果无价值相对比,意在排斥以往狭隘的法益侵害因果论,认为目的行为才能洞察的意识与违背法律秩序的真象。构成要件既是刑法上类型化的行为,其违法性并不仅因其侵害法益,而且与违背法律秩序的意思密切相关。这种违背法律的意识包括犯罪目的、故意、倾向等因素。从而,墨拉哈将构成要件的内容区分为两方面:一为行为之要素,包括目的意思及意思活动。二为结果之要素,因为犯罪当然亦涉及对法益的侵害,所以构成要件中又常包含刑法上认为重要之某种侵害法益结果。申言之,墨拉哈创立了目的行为论,而与以往的因果行为论相区别,发展了构成要件的学说。通过以上刑法学家的努力,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从诉讼法引入实体刑法,从客观结构发展到主观结构,形成一种综合的构成要件论,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框架。前苏联刑法学家在批判地借鉴大陆法系列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形成过程中,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起到了重要作用。特拉伊宁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和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构成的主观结构之间的对立性。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罪责的存在是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但是,刑事古典学派在这一点上,不是把主观要素而是把客观要素摆在前面,也就是说,不是把行为者的特征而是把行为的特征摆在前面。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要件论,就是在这样客观的基础上形成的。早期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费尔巴哈认为,从法律观点来说,犯罪构成要件就是包括违法行为在内的各种事实,或者是个别行为一些标志的总和。也就是说,费尔巴哈只将行为性质的标志作为构成要件。但是,费尔巴哈并不忽视责任的主观意义,即罪责存在的意义,而是把它置于构成要件范围之外。因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首先是刑事责任,其次才是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相互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尽管如此,在反对刑事古典学派客观结构论这个重大问题上,还是有共同观点的。在批判资产阶级主观与客观相割裂的犯罪构成要件论的基础上,特拉伊宁指出:苏维埃刑法理论,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的阶级性这一根本原理出发,主张把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辩证地统一起来。而近代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要件论,却总是纠缠在究竟犯罪构成要件的两种结构-客观结构与主观结构-当中何者占据优势地位的问题上,这就是两者的不同点。由此可见,在苏维埃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不是与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处于对立和分裂的地位,而是以其所具有的客观性质作为一切标志的,也就是说,必须根据犯罪主体与犯罪的所有情况,辩证地研究犯罪行为。[13]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就成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特拉伊宁于1946年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是前苏联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部专著,它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同容体系结构,研究了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各种问题。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是,赋予犯罪构成以社会政治的实质内容,在社会危害的基础上建构犯罪构成,使犯罪构成成为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尤其是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条件论改造成犯罪条件之全部的犯罪构成论,[14]形成了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性质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范畴,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对其性质加以界定。对此,存在以下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命题

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色彩十分浓厚的概念,在刑法条文中一般难寻其踪迹。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犯罪构成究竟是一种法律规定还是一个理论命题?换言之,犯罪构成是否具有法定性?对这个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15]即使是从刑法理论的构造上来说,也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起源看,构成要件是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观念,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定性。从犯罪构成理论的演变来看,犯罪构成之所谓构成要件最初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各种行为特征加以概括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构成条件。只是随着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分体例的形成,才从特殊的构成条件发展为一般构成条件。当然也不可否认,在犯罪构成的发展过程中,刑法理论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没有刑法学家的努力,就不会有犯罪构成理论,更不会有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犯罪论体系。[16]由此,我们首先应当把犯罪构成当作一种法律规定,充分肯定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把犯罪构成当作是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种理论概括。那种将犯罪构成的法定性与理论性割裂的认识,显然是不可取的。犯罪构成的法定性,表明犯罪构成是不能离开法律规定而存在的,对于犯罪构成的分析,应当以各国的刑法规定作为其法律根据。只有这样,才能在犯罪构成的法定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罪的法定性的直接体现。犯罪构成的理论性,表明犯罪构成的存在发展都离不开理论概括。这种理论性,揭示了犯罪构成的共同特征,从而为各国刑事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更为重要的是,犯罪构成理论也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行奠定了理论基础。如果没有在刑法学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分析,罪之法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定性与理论性的统一上理解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是法律标准还是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与理论命题,是在对各种犯罪事实加以抽象与概括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能否将犯罪构成等同于构成事实呢?显然,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犯罪构成,如前所述,是从诉讼法中引入实体法的。不可否认,在诉讼法中使用构成要件一词,指的是构成事实,例如,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尸体、杀人工具等这样一些足以证明杀人案件确已发生的事实情况。但当构成要件引入到刑法中来,犯罪构成存在一个从以构成事实逐渐地演变成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的过程,在一个时期,德语中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既包含构成要件也包含构成事实的意义。为了区别两者,一般要加上一定的形容词。例如,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人贝林格在指构成要件时使用了概念的构成要件(BegrifflicherTatbes-tand),在指构成事实时则使用了具体的构成要件(KonkreterTatbest-and)。K·E·麦耶尔也区别了抽象的构成要件(AbstrakterTatbestand)和具体的构成要件(KonkreterTatbestand)、法律的构成要件(Gesetz-licherTatbestand)和事实的构成要件(FaktischerTatbestand)。抽象的或者法律的构成要件指的是构成要件,具体的构成要件或者事实的构成要件则指的是构成事实。[17]构成要件一词传入日本,在日语中,为了避免混淆而把一个叫做构成要件,其他的叫构成事实。这样的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且进而将其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如此一来,它就不是具体事实。[18]由此可见,现在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的规格,这是一种法律标准,与构成事实是有所不同的,这已达成共识。[19]因此,我们只能在法律关于犯罪的规格或者标准的意义上界定犯罪构成的性质。

3.犯罪构成是纯客观性要素还是包括主观性要素

在构成要件理论产生过程中,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仅限于客观要素,即不涉及到行为的内心的、在外表上能够认识其存在的要素,是一种纯客观的构成要件论。贝林格的这种观点是脱离责任来理解构成要件的结构。及至麦耶尔,开始考虑到主观性的要素即行为人内心要素在构成要件中的意义,因而转向主观的构成要件论。当然,麦耶尔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仍然只限于目的犯、倾向犯等特殊场合。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要件与责任仍然是犯罪构成的两个不同要件。我们现在所说的犯罪构成,已经不是与责任并列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而是指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是客观性要素与主观性要素的统一,这就是所谓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20]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之一,受到充分强调。其实,现代刑法中的任何犯罪构成都是以主观客观统一为前提的,关键在于如何统一,犯罪构成理论构造上的差别,是统一的形式不同而已。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呈现的是一种从客观到主观相递进式统一,而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呈现的是一种客观与主观相对应式统一。无论如何统一,犯罪构成既包括客观性要素又包括主观性要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4.犯罪构成是纯记述性要素还是包括规范性要素

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包括在确定其存否时只需要认识判断而无需特别的价值判断的要素。例如杀人,就是一种记述性要素,杀人是一种剥夺生命的行为,而人是一种生命性存在,对于这种记述性要素的理解,无须经过价值判断。后者是指伴随着规范评价的构成要件。这种规范评价,一般情况下是社会评价,例如非法持有枪支,这里的“非法”就需要通过关于枪支管理法判断这种持有枪支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规范评价还包括文化评价,例如猥亵妇女,这里的猥亵在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里,理解是全然不同的。此外,物品中的,也是一种文化评价因素。那么,犯罪构成是纯记述性要素还是也包括规范性要素?对此,贝林格坚持一种纯记述性的要素,体现了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21]而麦耶尔在构成要件中承认包括规范要素,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即使在不象明显地应当属于规范要素的场合,在判断是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之际,也不可否认地有判断背后的法的、伦理的评价。表面看来是记述性的法律概念,可是在社会适用它的时候,往往也伴有规范的评价性的判断。[22]我们认为,构成要件当然首先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述,因而在刑法分则中的构成要件一般都是记述性或者描述性的,通过对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就可以认定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离开规范评价就无从对行为性质加以判断,为此就需要通过规范性要素规定这种构成要件。更为重要的是,任何法律规定,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的、伦理的环境中存在的,因而无不打上这种文化的、伦理的烙印。

二、犯罪构成的体系

犯罪构成是由主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形成犯罪构成的体系。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构成的体系上的不同。分析起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和前苏联及其他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此分别加以叙述与比较。

(一)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任构成,由于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23].

1.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特征。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又包括以下内容:

(1)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由此构成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作为犯是指把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作为加以规定的犯罪,如杀人罪或盗窃罪都属于这类犯罪。不作为犯则可分为两种: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把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不作为规定为犯罪。二是不纯正的不作为,即以不作为实现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作为加以规定的犯罪。

(2)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重要因果问题,也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问题。

(3)构成要件的故意,指在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外在客观事实之后并企图实现的意思。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不包括违法性意识,因而与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在内容上存在差别。

(4)构成要件的过失,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发生。

2.违法性

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还不属于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须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该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能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在有责性中,包括以下要素:(1)责任能力,即成为谴责可能性前提的资格。凡是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认为具有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是指在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具有违法性意识以及产生这种意识的可能性。(3)过失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是指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而具有谴责可能性。(4)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尽管对于期待可能性在责任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见解,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件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共识。

(二)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构成。[24]由于这四个要件之间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25].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总则条文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概括列举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分则条文则规定了各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犯罪对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上,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只不过不同的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而已。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通常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当然,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体现的仍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表明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的要件。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首先包括危害行为。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社会关系才会受到侵犯。犯罪本身就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其实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因此,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其次,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行为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除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外,有些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或采取特定的方法、手段实施才能构成犯罪。因此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成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这些选择要件对某些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此,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一些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只能成为刑法所列举的某些特别严重犯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称为一般主体。此外,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犯罪主观方面是表明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首先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规定,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罪过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此外,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因此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

(三)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26]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actus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27]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mensrea),又称为犯罪心理(guilty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facitreum,nisimenssit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4)疏忽(negligence),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28]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3.合法抗辩

合法抗辩(Legaldefense),又称为免责理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四)犯罪构成的比较

从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分析,尽管在体系结构上各不相同,但其构成要件上又有相通之处。至少,以下要件是不可缺少的:

(1)行为要件。这一要件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往往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29]在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要件。“无行为则无犯罪”,几乎是各国刑法的通例。

(2)罪过要件。这一要件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放在有责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质要件。如果说上述两个要件是无可辩驳的,在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都作犯罪构成的要件加以确立,那么,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违法性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对此,有必要加以专门讨论。

1.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独特概念,犯罪客体被确定为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将其与犯罪对象相区分。犯罪客体确立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1842年所说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的下述论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图。”[30]应该说,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犯罪行为的实质:林木只是所有权的载体,所有权才是犯罪所侵害的实质内容。但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一种权利,其进一步的本质又在于利益。侵害林木的国家神经实际上是触犯了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那么,从马克思的上述论断能否引申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马克思在上述论断中论述的是犯罪的本质而不是犯罪构成的问题,这种对犯罪本质的理解与利益侵害的观点是一致的。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在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同时也引入了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表述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社会关系又进一步确定为是人们在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加以区分,认为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和物质体现,[31]由于犯罪客体具有抽象性,个别学者对此指出质疑,并以社会利益取代之,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32]应该说,这种利益侵害说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益侵害说已经相当接近。尽管如此,这种观点仍然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和英美法系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即使有称为客体的,一般也是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两者具有性质上的区别[33].在此,有以下三个问题确实值得研究:(1)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应当是犯罪的实体性存在。而犯罪客体不属于犯罪的实体内容本身,而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无论是把这种社会要素视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利益)还是视为刑法所保护的价值,虽然都与犯罪相关联,但不能纳入犯罪要件的体系之中。(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分是没有哲学根据的,将客体与对象赋予不同的蕴含,缺乏理论根据。(3)犯罪客体的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功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承担的,而是犯罪概念的功能。因此,在功能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具有重合性。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的存在是不必要的,它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2.犯罪主体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一定的主体,犯罪是人实施的,这是一个不可的事实。但是否把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却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并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主体这样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的内容被分解为两部分,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论述行为的主体,将其与行为客体相对应,这里的行为主体是指“人”,没有其他特殊限定。在一般情况下,这里的“人”是指自然人。在某些领域(通常所说的行政刑法)中,“人”也指法人。由于构成要件该当性只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要件,因而无论什么人,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就具备了行为主体这一要件。在有责性中,论述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责任能力,就不存在罪过问题。在责任能力中,以否定要件的形式论述无责任能力的情形。[34]从否定要件这一点看,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中的责任能力要件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中作为合法抗辩内容的未成年、精神病等要件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在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35]但是,将犯罪主体纳入犯罪构成要件,即使是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也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责任能力不应放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解决,而应当置于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外,[36]然而,通理仍然把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即使特拉伊宁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理论也将犯罪主体列入犯罪构成,通说的排列顺序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应将犯罪主体列为犯罪构成的首要要件,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顺序排列。尽管如此,我国学者也对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提出质疑,或者从行为构成与行为人构成的区分,认为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构成,而犯罪构成应当是行为构成,所以不应包括犯罪主体,[37]或者将刑事责任的基础与刑事责任的条件加以区分,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而犯罪主体是刑事责任的条件。前者解决是否犯罪的问题,后者解决是否刑罚的问题;[38]或者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视为是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不是犯罪构成的事由。[39]

由此可见,对于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否定的理由各有不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提出主体资格与主体身份相分离的观点,[40]认为作为犯罪的资格主体或主体资格,是行为的实施并是否构成犯罪的物质基础,从而是产生犯罪构成的前提。而作为犯罪的现实主体或主体身份,则是建立在资格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已经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因而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从而是具备犯罪构成的必然结果。由此得出结论:无论上述哪一种主体都不是也决不应该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我看来,资格主体与身份主体之分,就是犯罪前的主体与犯罪后的主体之别。犯罪前,主体只是一种犯罪的动机(可能性);犯罪后,主体是一种犯罪的结果(现实性);上述对于刑法中的主体在逻辑上的区分虽然对于解决主体先于犯罪构成还是犯罪构成先于主体的问题有所裨益,但这种区分的定义是技术性的而非实质性的。当然,在犯罪主体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这个结论上,与前述观点是一致的。根据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主体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会引起对现行犯罪概念的重大理论颠覆。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难道不具备犯罪主体的人也能构成犯罪吗?即使是将犯罪主体作为刑事责任条件,也仍然存在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通说的观点,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只有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是承转关系,换言之,只要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将犯罪主体排斥在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外就会得出结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是犯罪,只是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显然,这种对犯罪概念的理解是我国刑法理论所难以接受的。因为通常都把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特征之一,不具备这一特征的行为就不应认为是犯罪。

「注释

[1]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不仅是一个刑法学概念,而且超出了刑法学的领域,成为一般法学的概念,在哲学、心理学等文献中偶尔可看到这个词。在一般法学上,则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2]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译为符合性,指应受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中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完全吻合。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3]台湾学者韩忠谟指出:所谓犯罪成立要件者,乃刑法学就犯罪之结构,依分析所得之诸种构成要素是也,与法国、日本两国学者一般用“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未可混同。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台湾大学1981年修订14版,第81页。

[4]日本学者指出,Corpusdelicti这一具有诉讼法性质的概念传到英美法中后,直到现在,在有关口供、辅助证据方面,仍然使用这一概念。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但我国学者认为,英美刑法中犯罪构成的表述大体上来自拉丁文Corpusdelicti,可见与大陆法系构成的同源关系。参见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77年版,第11页。

[5]特拉伊宁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中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一种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要素)的总和”。参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8-49页。

[6]我国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本身无非是“中性”的被评价对象,决定了犯罪构成学说的形式主义色彩。前苏联刑法理论明确揭示了犯罪构成的社会政治内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性质上,都使犯罪构成理论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变革,使形式主义的概念转化为实质意义的概念。参见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7]日本学者指出:费尔巴哈从一般预防、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结果也属于构成要件。我们读起斯求贝尔的书来,觉得诉讼法的味道十分浓厚,所以,直到费尔巴哈时,构成要件才明确地被当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0页。

[8]这一思想在弗尔巴哈主持制定的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他是犯罪。”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70页。

[9]前苏联学者认为费尔巴哈的理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论。参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5页。我国学者认为,这种概括是不确切的,起码是不全面的。费氏并不绝对排斥主观因素,只是主张属于犯罪构成的那些因素取决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由此,费氏的犯罪构成学说与其说是客观结构论,毋宁说是决定结构论。参见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10]日本学者有论及贝林格时指出:贝林格在其1896年出版的《犯罪的理论》(DieLehreVomVerbrechen)一书中开始展开其构成要件理论,其后他在1930年所著的《构成要件的理论》(DieLehreVomTatbestand)的论文中,虽然同样使用了“构成要件”一词,但所指的内容完全不同于前。即从前在指相当于构成要件的东西时,使用了“犯罪类型”(Deliktsi-ypus)的观念,认为构成要件是给刑法各本条中犯罪类型的统一性提供基础的观念上的指导形象(Leitbild);其后提出的新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指客观性要素和论述性要素。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11]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12]日本学者指出:麦兹格更积极地认为规范性要素、主观性要素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主观性构成要素通常是被构成要件类型化了的称为主观性违法要素的东西。例如,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行为人的主观性倾向、表现犯中引导表现的行为人的内心状态等主观性要素;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窃盗罪(德意志刑法第242条)中“他人的”财物那种伴随着法律评价的要素、猥亵罪(德意志刑法第176条等)中“猥亵”行为那种伴随着文化性评价的要素等。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13]参见[日]上野达彦:《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论-从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论向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的转变过程》,载《国外法学》1979年6期。

[14]我国学者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称为异体论构成,这种犯罪构成仅记述行为的事实特征,是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罪的构成条件,也未必成立犯罪。我国学者还将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称为一体论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本身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二者同一化,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某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参见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15]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法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这一观点,犯罪构成是一法律概念,是犯罪的规格,它是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2)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学理性解释。根据这一观点,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有些学者明确指出,犯罪构成不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概念,而是一个较系统、较详尽地研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理论概念。(3)折衷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事实要件的总和,又是一种理论。例如,有些学者指出,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16]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描述了这一理论的演变过程:Tatbestand的概念从诉讼法转向实体法,进而被作为一般法学的概念使用,而且,已经从事实意义的东西变为抽象的概念。特别是在刑法学中,它被分成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两个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在刑法中,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出发,将犯罪具体地、特殊地加以规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着眼于这种特殊化了的构成要件(亦即具体构成要件)的重要性,产生了把它不仅仅视为刑法各论上的东西,而且可以作为构筑刑法总论即刑法一般理论体系的基石的努力,这一努力从贝林格开始由M·E·麦耶尔大体上完成,而这就是所说的构成要件理论。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17]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18]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19]我国学者何秉松认为应把刑法上规定的犯罪构成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构成事实严格加以区别,在需要这两者加以区别的地方可以把刑法上规定的犯罪构成称为法定的犯罪构成,把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犯罪构成称为现实的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事实。在对犯罪构成的论述中,作者对两种犯罪构成混用,认为无论是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构成事实,或法定犯罪构成,都处在产生、发展和不断变化之中。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29页。由此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并且也与作者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相矛盾。参见莫志强:《也论用系统论改造犯罪构成-与何秉松教授商榷》,载《刑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20]我国学者认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论者虽然将该原则表述为刑事责任原则,但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仍将其纳入刑法的基本原则。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21]日本学者认为,这种法律实证主义背后,存在着自由主义的法治国的思想,认为在刑事司法中必须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的罪刑法定主义,必然地要求着纯客观的记述性构成要件。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页。

[22]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23]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此外,还有一种犯罪构成多样说,不同意对所有犯罪都毫无差别地适用同一的犯罪理论进行分析。从上述理由出发,犯罪构成多样说认为,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即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意大利学者指出:这种犯罪构成多样说包含某些科学的成分,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但是,它将犯罪构成理论肢解为独立的片断,因而阻碍人们对于犯罪的构成形成统一的认识。综合比较上述学说,传统的三分理论似乎更合理一些。它不仅能清楚地展示犯罪的构成要素,同时又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清晰而透彻的理论指南。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9页。

[24]除上述4个要件以外,我国学者还认为存在犯罪构成的综合要件。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时,要通过综合分析案件的全部情况来确定,因此称为犯罪构成的综合要件。参见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

[25]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承继关系。此后,随着对犯罪构成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学者不满足于50年代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进行理论上的突破与探索。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事实要件构成的,对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认识是一致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一些以及它们如何排列问题上,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二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个部分,即把主体称为主体要件,把客观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合为一体,总称之为行为要件。理由是任何犯罪的内部构成都不是4个要件的并列,而是以行为为核心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行为的主体要件只有从属组成的整体性,比起传统并列的区分4个要件更能反映各个要件在整体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要件的内在联系,更能科学地反映构成的内部结构。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部分。理由是犯罪构成研究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不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对认定犯罪没有影响。主体是解决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在查明犯罪构成要件前要解决的前提条件,没有必要把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客体,它是附属于行为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行为要件一性质就可以确定侵犯的是什么客体;同时,构成要件都必须是由刑法规定的,我国刑法对客体没有作规定,只是某些条款中可以反映出侵犯的客体。因此,客体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2)三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二者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并且如果抛弃危害行为中包含、渗透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一特殊性,就难以正确解决刑法的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意见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这样,犯罪构成的要件应当是三个: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那么,犯罪客体为什么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呢?理由在于:①犯罪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它是犯罪概念所提出的犯罪本质特征。如果把它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就是把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混为一谈。②作为“犯罪客体是一定社会关系”这一论点的根据,是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关于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的名言。而马克思在此所说的恰恰是犯罪的实质,而不是社会关系。③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分离开来,其结果是把犯罪对象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以致忽视了对犯罪对象的研究。④在刑法学中把犯罪客体解释为社会关系,与哲学中客体的概念相矛盾。哲学中的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是主体认识和活动的对象,因此,客体和对象并无区别。唯独刑法学把客体解释为犯罪对象后面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违反哲学的一般原理。(3)四要件说。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它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4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任何犯罪构成都必然包含表明主体和行为特征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反映社会危害性并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针对那种批评犯罪构成要件四分法的观点,坚持四分法的同志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四分法基本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也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所熟悉和掌握。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不一定非要对传统的犯罪构成四分法进行修正。(4)五要件说。个别同志提出了与上述观点不同的看法。在提法上,认为与其提犯罪构成不如提构成犯罪。因为前者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很少有人那样讲;而后者则法有明文规定,并且符合实践中的讲法。在构成要件的体系中,认为四分法没有讲犯罪行为就先讲犯罪客体,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因此,提出犯罪的行为、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的危害结果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体系。从以上各种观点的综述来看,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体系问题上进行了充分地和广泛地探讨,但在研究的深度上还有所欠缺,因而存在形式化的倾向,也就是满足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新组合排列,而未能从价值内容上探讨犯罪构成的体系。因此,在犯罪构成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虽然经过一阵轰轰烈烈的讨论,但积淀下来的思想内容并不多,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影响也不大。现在,我国仍然保持着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传统理论模式。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以下。

[26]我国学者指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主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51页。

[27]英国学者指出:actus一词意味着一种“行为”,人类行动的有形结果。当刑事政策把某种行为视为十分有害时,就对之加以禁止并通过对违犯它的人施以刑罚的方式来防止它的出现。长期以来,法学家们惯用actusreus一词来描述这类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actusreus可以定义为法律力求防止的、本身包含着危害结果的人类行为。参见[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28]英国学者指出:犯罪意图是指在被指控的犯罪的定义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所要求的那种心理状态。它在不同的犯罪中是不同的,一般情况有故意、放任和明知故犯。在我们考察典型的心理状态的过程中,有必要提到过失,尽管几乎不能把过失说成是一种心理状态。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29]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也往往在构成要件之前讨论行为,例如在麦兹格的体系中,行为被看成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是先于其他犯罪成立要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学者把行为特征“作为犯罪概念基底的行为”。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以下。因此,行为论与构成要件论并列并先于构成要件论的犯罪论体系,也是一种刑法理论的叙述方式。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31]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以下。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说,在论及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时指出:它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揭示犯罪的阶级性,使我们看到犯罪的危害性表现在哪里,从而更深刻地认识同犯罪作斗争的意义。同上书,第89页。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的功能与概念的功能具有重合性。

[32]之所以用社会利益取代社会关系,主要理由在于。(1)社会利益的内容广泛,几乎涵盖了整个社会,无论犯罪侵害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或是自然环境,都可以归结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2)社会利益具有多样性,能适应犯罪客体具体化和多样化的要求,对犯罪客体的内容作出科学界定。(3)社会利益可以通过利益主体的特点,揭露犯罪客体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从而揭露犯罪的社会政治意义。(4)社会利益的含义深刻而又通俗易懂,早已为人们所接受和广泛使用。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173页。

[33]日本学者指出:多数构成要件都有行为的客体,诸如杀人罪的“人”,盗窃罪的“他人财物”等等。行为的客体与各类刑罚法规中的保护客体(即法益)是有区别的,行为的客体是行为所指向的有形的人或物;而保护客体(法益)则是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进行保护的利益或价值,例如妨害执行公务罪中的行为客体是公务员,保护客体(法益)却是公务本身。这样,行为的客体与法益就未必是一致的,法益虽未被直接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但在解释构成要件上,它却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参见[日]福田平、大zhǒng@①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47页。)在我国刑法学界,尽管通说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犯罪客体是否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提出质疑(注:我国学者张文最早提出否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参见张文:《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几个问题探索》,载《法学论文集》(续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页以下。此外,张明楷在《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刘生荣在《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杨新培在《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治论坛》1999年第2期)中均认同这一观点,并从不同角度作了论证。

[34]我国学者指出:刑事立法通常是以人具有责任能力为立法的出发点的,因此,责任要件常见的是否定要件的规范形式。也就是说,刑法首先规定的是应当承担责任,然后在但书中列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情况。参见李海东:《形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35]前苏联学者指出:苏维埃刑法认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有责任能力者是犯罪主体。前苏联学者还区分了犯罪主体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认为这是互不相同的两个概念。犯罪主体是说明犯罪人个人情况最起码的总和,没有这些要件,表现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犯罪构成就不会存在。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是构成个性的社会特征的总和。犯罪人的个别情况对于认定他是否是最危险的罪犯以及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将其交付担保或判处低于法律所规定的刑罚都具有重要意义。参见[前苏]H·A·别利亚耶夫、M·H·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107页。

[36]特拉伊宁指出:关于无责任能力的问题,可以在解决是否有杀人、盗窃、侮辱等任何一个犯罪构成的问题之前解决。责任能力通常在犯罪构成的前面,它总是被置于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外。参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1页。在本世纪30年代,特拉伊宁认为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只是作为它的前提条件,从而把主体排除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直到40-50年代,特拉伊宁改变初衷,肯定了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参见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37]参见李守芹:《论犯罪构成的要件》,载《河北学刊》1983年第3期。该文是最早对犯罪主体提出质疑的论文,由此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主体的关注。

管理体系论文例5

2基于阿米巴模式的企业管理会计体系

(1)售价还原成本法。

这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成本方法。过去那种传统的标准成本法主要提供的就是企业成本的历史信息,与实际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脱节现象,一旦市场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尤其是暴跌的话,企业往往只能做好计提高额的存货跌价准备。而阿米巴模式下的企业管理会计体系中,则采取了较为独特的售价还原成本法。它认为阿米巴模式下的企业产品成本是动态变化的,员工在产品售价出现波动的时候,会通过多种方法来降低产品成本,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损失。

(2)单位时间核算表。

这是阿米巴模式下的独特核算表。它比起传统的企业管理财务报表来说,让企业的单位时间销售额核算真正实施起来。一般来说,单位时间销售额=(售价一购入价一除劳务费之外的经费)除以工作时间。稻盛和夫认为,制造部门不能控制劳务费,因此,它不可以计算在单位时间核算表以内。这种核算方式衡量了企业的阿米巴模式下的生产效率。企业管理者可以清楚的核算出产品成本,同时还可以更为有效的找到合适的成本降低方法。我们还可以通过单位时间核算表来计算出企业的附加价值,这可以有效反映出企业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企业员工也可以通过此种方式来明白的知道自己所在部门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大小,这样有助于提升员工的社会责任感与成就感。

(3)将资产成本作为经费予以扣除。

这里的资产成本主要就是指企业占用资产的机会成本。这里的资产一般指的是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和存货。一旦出现了库存,将由销售部门进行管理,那么,库存所占用的成本就会作为销售部门报表扣除项进行扣除。当然,一些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制造部门的浪费现象,就会在单位时间核算表中把一些闲置产品与原材料余额与资产成本率相乘的得数进行扣除。

管理体系论文例6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

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从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入手,建立一个透明化的运作体系。做到信息披露经常化,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会员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尊重广大会员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资金所有人的决策权。提高互助保障资金的透明度,接受职工会员的经常性监督,尤其是对事前的监管,保障资金所有人的监督权。二是互助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互助保障机构、互助保障补偿金发放机构、资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如在给付方面,核查其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条件、项目、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准确支付各项补偿待遇,审查互助保障机构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互助保障政策。三是引入财政监督。互助保障资金本质上并不属于财政范畴,但是运作管理部门却是准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因此,从监督行政单位资金运作情况的角度看,引入财政监督十分必要。财政部门应对互助保障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各专门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以掌握资金的流动状况,确保资金不流失。与此同时,督促互助保障组织研究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分配方案需要制定相匹配的资产管理策略,引进外部审计,促使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6.实行DC型的资金信托制。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管理机构没有明确与工会组织分离,其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工会主管部门,从而形成委托结构。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这种结构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已采用DC型信托制,其核心在于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其运营按照国际惯例,严格实行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分别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来讲,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以及受到可能的不当行政干预,更需要考虑实行这一资金委托方式。首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由有关投资理财专家,对社会经济领域从风险角度进行细分,确定指导性意见,释明哪些是禁入的领域,哪些是可入的领域,哪些是互助保障资金安全领域。同时,再对互助保障资金可进入领域、安全领域的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必要的收益,达到安全与收益双重价值的同步实现。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目前的运营模式应当予以必要的修正,有必要将资金的运营从职工互助保障组织中剥离出来,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进行运作,以增加基金的使用效益。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则专注于保障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等工作。最终达到各负其责、各尽所能、相互促进、相互掣肘的目的,以共同管理好资金,造福于广大职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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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鸣.浅析互助保险中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1997,(3).

[3]何志武,毕于榜.我国社保资金管理层次优化设想[J].现代财经,2005,(9).

管理体系论文例7

2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与管理执行力

2.1管理执行力的基本概念

所谓管理执行力,主要指的是企业内员工在日常工作当中贯彻实施管理人员所制定的战略决策、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流程的实践能力,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定义和要求就可以看到,企业员工管理执行力主要体现在流程化、准确化、高效化和结果导向化等四个主要的方面.在实施和执行的过程当中,管理者的主要职责在于准确传达信息,使得员工无论是对于任务的最终目标还是任务本身的重要性都能有非常直观和准确的认识;相应的,员工的职责就在于准确领会和把握管理者对于自己的指示和要求,在良好的信息沟通以及传导机制之下来完成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总的来说,企业管理执行力所针对和面临的对象是全面的,并不局限于企业员工身上.

2.2管理执行力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

管理执行力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需要从三个具体的方面来进行说明和分析:第一就是要对企业内的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优化,即企业内的行政管理体系是管理执行力发挥作用的必要而又根本的源头和载体,如果在企业管理环节当中希望管理指令能够始终保持稳定有效传达并得到认真执行,就必然需要对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基于此来保证在减少信息传送层次的同时提高信息传送各个层面人员的实际能力和素质.第二,科学的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同样是管理执行力实现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只有保障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完整和稳定才能够保证整个企业内部的资源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及时处理和化解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样一种保障关系来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和支撑.第三,还需要在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体系构建的同时认识到管理执行力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管理执行力都是其灵魂,都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并获得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2.3认识企业管理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企业管理实践当中,忽视行政管理的现象还是十分普遍的,考虑到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在企业当中需要涉及到较多方面的人事和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认为,行政管理的缺失与不足同样是多方面原因所共同造成的,包括企业执行力与执行目标的不一致、业务流程的不规范、管理者的认识和意识不到位以及员工自身的态度和素质等,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与发生都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内行政管理体系的正常构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行政管理工作本身无关的问题也有可能导致同样状况的发生,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和行政责任落实相互推诿的状况时有发生.这样一些状况在企业的规模变大后会体现的更加突出和明显,对于企业本身发展的不良影响也会更加突出,执行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管理这样一个概念和工作本身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管理人员对企业管理的认识和研究都不够深入和到位,也就无法从更高的层次上来系统地认识企业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度建设方面也相对不健全,使得企业内即便有制度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却完全发挥不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最后也有可能是由于企业管理队伍的缺乏所造成的,企业管理团队如果在执行力和执行文化上都没有进行良好建设的话,同样也会导致企业管理工作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出现.

3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

上文当中对管理执行力的基本概念以及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原理和方法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说明,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的来探讨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希望能够切实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3.1建立清晰的行政组织机构

构建起清晰完整的行政组织机构是希望最大程度的实现政令畅通,从本质上讲,就是对整个公司内部的指挥系统和命令传达层次进行必要的规划与设计,也就是最大程度的明确和规范公司内部谁服从谁的命令,而谁又对谁的工作进行负责和指导.在企业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完成之后应当尽可能的按照规定和要求来进行,在此过程当中最忌讳的就是多头领导和越级领导,这样两种状况较多出现在国企当中,这样一种不良的领导和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各个部门的领导以及人员等都无法按照自己的职责规定来进行工作.针对于这样一种现实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解决,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内部构建起刚性的行政组织构架,以此为保障来进行企业行政管理工作.

3.2建立良好的执行文化

在一个企业当中,所谓团队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共同目标和理念的群体,大家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聚集到一起来共同完成一件大家都认为有价值的事情,在此过程当中,不同人员之间的能力关系和心理关系都应当是互补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具备共同的价值观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构建起具有相同价值观和使命感的团队,也只有这样的团队,才能够在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前景发展当中切实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通常可以以企业主要的负责人,如总经理为中心,然后以不同标准的半径来进行画圆,这样就能够相应形成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半径,进而形成不同的管理团队.具体来说,如果按照通常的划分可以将整个企业的高层领导划分到决策层,而企业内的部门经理或者是地级分公司的领导们则可以形成企业中层,除此之外,在企业内部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员则可以统一划分到执行层,也就是企业内的基层.这其中同样需要注意的就是国企,国企当中进行管理执行力发展与保障遇到的主要障碍通常就是执行文化的问题,很多单位从事业到企业的转变已经非常的痛苦,在管理过程当中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抛开私人情面的话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但如果不这样的话就完全难以适应于现代企业的管理特点.正是因为如此,在管理过程当中还是有必要对行政管理体系进行清晰而明确的划分的,对于一些处于过渡期的企业而言,往往还需要公司领导的亲身垂范,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构建起企业应有的企业文化.

3.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企业管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人员、机构以及环节都十分复杂,而且整个管理过程始终都处于动态和变化之中,并时刻承受着来自于外界环境和内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系统论的观念,同样也不能过度的局限于一些个别的理论,使得理论和实际状况之间存在更大的出入,最终完全无法指导企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本文的核心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人性化和人文化的手段来进行企业管理行政体系的构建,希望对相关方面的工作人员有所帮助和启示.对于企业管理工作而言,管理的深处还是激励,任何一种管理工作的进行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的话,是很难从根本上激发员工的斗志和积极性的,因为对于员工而言,无论是工作动力,还是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是需要企业源源不断的激励来实现的.在激励机制之上,相应的监督机制也要有,这对于企业管理执行力的提升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严格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形成更加全面和完整的信息反馈圈,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激励机制本身更加透明和可行,最终通过激励的手段和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执行力.

3.4重视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行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够从外部来提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状况之下,在管理工作当中深入贯彻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是必然的趋势和选择,企业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的巨大优势,才能够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规避自身的不足,最终借助于信息化来实现飞跃式的发展.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建设,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加大企业内的网络建设投资,与此同时同步进行企业内部的管理信息化,并尽可能的在企业内部推广先进信息管理工具的应用,这样一方面能够在整个企业内部更好的进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流程的确定和应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通常就意味着商业流程的再造,因此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必然面临着管理体系、业务流程以及工作习惯的彻底改革.

管理体系论文例8

客户管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意义,较早的概念把客户关系管理定义为一种营销工具,最近的概念把其提高到企业的战略层次上。CRM从物理结构上说是一套智能化的信息处理系统,从功能上说它是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一套管理和决策方法。本文以CRM为理论支撑,构建基于CRM的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因此更侧重将其作为管理理念和服务策略,即政府以客户为导向,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持续积累、整理、分析和利用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改善客户的互动交流,优化资源分配和重组业务流程,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进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和黏着度,实现政府与客户关系优化的一种管理策略。

1.2客户关系管理的基本构成

客户关系管理(CRM)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达到竞争制胜、快速成长的目的,树立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判断、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客户所需的全部商业过程;是企业以客户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系统化的客户研究,通过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的工作实践;也是企业在不断改进与客户关系的全部业务流程,最终实现电子化、自动化运营目标的过程中,所创造并使用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和优化管理方法、解决方案的总和。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和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实现全方位地为客户交互服务和收集客户信息;实现多种客户交流渠道,如CallCenter、面对面交流、Internet/Web、E-mail/Fax等集成起来,使各种渠道融会贯通,以保证企业和客户都能得到完整、准确和一致的信息。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运营型CRM)要求所有的业务流程自动化,包括多渠道的客户“接触点”的整合、前台和后台运营的整合。最新的基于Web技术的、交互式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使企业在网络环境中完成从市场、销售到服务的全部商务过程。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分析型CRM)主要是分析“运营型CRM”和其他业务系统中所获得的各种数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量化依据。分析型CRM一般需要用到一些高级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工具,如数据仓库、OLAP和数据挖掘等。分析型客户关系管理把大容量的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将完整的、可靠的数据转化为信息,再结合具体业务将信息转化为知识,为企业提供战略、战术上的商业决策。

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概述

2.1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内涵

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与交通运输政府网站一样,呈现“体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态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是指交通运输领域构建的政府网站在线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将交通运输行业业务系统与公共服务体系相互融合、无缝对接,对外交通运输信息,对内整合协同交通运输各部门业务资源,为公众出行决策、在线办事提供高效便捷、互动性强、全天候、个性化的在线服务,具有综合性、集成性、基础性和总体化的特征的综合体。

2.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构成

从内容构成上来看,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一般包括交通出行信息、政策法规、在线办事、政务信息公开等板块。

2.2.1交通出行信息

提供安全出行信息、客运站点查询、天气状况查询、道路交通状况查询、电子地图导航、旅游信息查询、航班信息查询、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

2.2.2政策法规

包含交通法规、相关政策、普法宣传、交通行业标准等政策法规体系。

2.2.3在线办事

提供客运从业资格证、车牌补办、驾照挂失、驾驶培训、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交通行政许可办理、电子不停 车收费在线支付、交通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在线办事服务。

2.2.4政务信息公开

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机构简介、统计公报、年度工作总结、依申请政务公开、会议新闻等。

2.3交通在线用户、客户服务流程

用户通过各类服务渠道提出服务需求,服务诉求由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平台的现有服务系统和业务接口传送至相关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对需求办理完毕后,再经由平台服务渠道将结果反馈给用户。平台在为交通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积累服务数据资源,不断完善客户管理数据库。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平台针对客户服务与用户服务区别,主要体现在主动服务和精准服务两个方面。基于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对来自公路、道路、港航、海事、铁路、民航、邮政、物流等机构和企业的信息及服务资源进行分类,实现信息和服务资源与政府管理人员、非政府管理类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客户群体一一对应。通过提示、推送、定制等主动服务功能和网站、APP、广播等服务渠道,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精准化的服务;同时,也通过这些功能和渠道主动采集客户对服务的反馈信息,及时优化和调整服务资源和客户群体类别。

3客户关系管理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设计中的创新应用

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发展动力来自客户群体,其发展目标也是围绕着客户群体。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提出应在以客为本的基础上,强调客户群体的细分,进而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将客户关系管理理论运用到交通在线体系的构建,为“服务精准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即要以客户为中心,拓展政府与企业、公众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多的差异化个,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本文中提及的“客户”指交通运输政府部门的服务对象和交通在线体系的使用用户。从实施过程和服务的质量方面来考虑,许多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和理念都可以创新应用于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设计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1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促使交通在线服务精准化

交通在线服务的宗旨是为人们提供准确、快捷的交通信息、交通政务公开信息以及交通政务网上办理服务,能否满足客户对交通信息、交通政务信息的需求,成为衡量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水平的重要标准。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中“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凸显“客户”作为交通在线服务体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地位,所有服务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在服务对象精准化的前提上。因此,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可以运用到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首先,对使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人群加以精确分类,是构建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只有明确客户关系管理的范围和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的目标群体,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记录具有针对性的反馈意见。另外,公众的需求和参与是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建立的意义和方向,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以及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交通电子政务民主化趋势将不断强化,公众对更高质量的政府服务以及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渠道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并主动促进政府服务的完善和创新。

3.2人性化设计理念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人性化设计

人性化设计是一种以人为本、设计为人的设计理念,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人的因素,充分重视人的视觉和审美体验,是客户关系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与人性化设计理念的结合是对政府转型、公众素质提高等客观环境变化的积极响应,应用人性化设计理念,做到以公众为中心,优化流程、集成服务,提供更多富有个性化色彩的服务,对于改善政府与客户的关系,弥补现有服务的不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在首页展现上,采用场景导航跟传统导航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形象生动的虚拟场景,逼真地呈现真实世界,生动、形象地展示服务和信息主题,能让用户耳目一新,快速找到所需信息和服务,使用便捷。为适应现代网站终端屏幕多样性发展要求,部分优秀的国外交通运输政府网站采用自适应网页设计技术,实现同一张网页可自动适应不同大小的屏幕,根据屏幕宽度自动调整布局。

3.3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人性化服务

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注重在企业业务管理运营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并积极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开拓与客户的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协作型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手机智能终端、微博、微信、QQ等各种社交终端,积极开拓与客户的沟通交流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的实时沟通,确保客户对交通出行信息、驾驶培训、旅游信息、在线支付、交通政务公开信息和交通政务在线办事等各项服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交通在线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各种与客户在线沟通渠道,实时了解客户对交通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的交通出行信息、交通政务公开信息以及交通政务在线办事等各种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分析不同公众群体对出行方式和信息、政务公开、在线办事的态度、偏好和行为轨迹,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客户提供适宜的消息和服务,并在与客户反复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交通在线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交通在线体系对公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4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促使交通在线服务体系各种资源整合

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重点强调企业的一切业务服务都要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在涉及到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业务办理时,要积极推行不同部门之间纵向和横向的业务协同,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需求。运营型客户关系管理思想在交通在线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创新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积极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业务信息资源,利用先进的信息展现与服务手段,充分整合交通安全、交通旅游以及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多种出行方式的出行信息与地图查询,实现不同主题、不同类别服务事项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而为公众提供多方位、动态、实时的交通出行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交通系统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的便捷性。另外,通过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部门业务资源,构建统一的交通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简化交通政务网上办事服务流程,提高公众网上办事的效率。

管理体系论文例9

关键词 :鸟笼理论 管理体系文件 制定 执行

中国老一辈革命家陈云同志针对中国当时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著名的“鸟笼理论”,他指出:“市场经济是鸟,计划经济是笼子,意思是搞活经济是在计划指导下搞活,不是离开计划的指导搞活。放鸟是搞活经济,笼子就是社会主义原则,鸟只能在社会主义原则里飞!”鸟笼理论作为一种科学的经济手段,对搞活当时的中国经济,有效进行市场调节,遏制通货膨胀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实,管理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企业的管理体系文件就像一个个“鸟笼”,逐步把企业的内部经营规范到一个正常轨道,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并逐步发展壮大。

那么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如何制定出符合公司发展的管理体系文件呢?现进行简要分析,也算是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一、管理体系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文件应该包括组织管理手册、权责手册、管理流程及指引、标准作业流程、产品标准、职位说明书等内容。

1.组织管理手册和权责手册

组织管理手册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通过组织管理手册确认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权责手册主要是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审批权限,是管理制度的骨架和脊梁。

组织管理手册和权责手册构成了一个“大鸟笼”,保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偏离方向。

2.管理流程及指引、标准作业流程、产品标准

管理流程及指引是在组织管理手册和权责手册的基础上,明确企业经营活动各个阶段的管控目标、主要职责及工作程序,是管理制度的肌肉。其中,管理指引是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标准作业流程是对管理流程及指引的有益补充。通过对某项工作从头至尾的描述,并附加上相关的文件、表格,保证每项工作的规范性;产品标准是指企业从设计方面对自己的产品逐步实现标准化。如万科、万达等大型房地产公司均形成了自己的产品标准。通过产品标准化工作,可以降低运营成本,迅速提高工作效率。

管理流程、指引、标准作业流程及产品标准明确了企业经营活动各个阶段的管控目标、主要职责及工作程序,构成了一个“中鸟笼”,保证每项工作的规范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主要明确了岗位的职责、指挥关系及任职条件等。通过职位说明书可以保证各岗位职责明确,任务明了,使各项工作达到“表格化、数字化、流程化和模板化”的标准要求,是整个管理体系文件的汇总。

从员工角度来说,职位说明书是也是一个“鸟笼”,通过职位说明书,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关键权限、评判标准及奖惩细则,并将工作中涉及到的管理流程、指引、标准作业流程链接到职位说明书中,员工可以据此自动自发地开展工作和评判工作。

二、管理体系文件的制订方法

1.准备工作

首先要组成由企业高管挂帅的编制小组,讨论并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管控模式,明确管理体系文件需要控制的关键节点,梳理企业运营管理的关键流程,为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奠定基础。其次要制定合理的编制计划,明确编制时间、编制内容及责任部门,保证管理体系文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分阶段进行编制工作

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分别为组织管理手册及权责手册编制阶段,管理流程及指引编制阶段,标准作业流程编制阶段,职位说明书编制阶段及产品标准编制阶段。其中,组织管理手册、权责手册、管理流程及指引应该首先进行编制,其余几个阶段可以视企业发展情况逐步进行。

第一,组织管理手册及权责手册编制阶段。是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的最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内,应该着重梳理好各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集团总部与所属公司之间的工作职责。编制期间应多次组织跨部门参与的讨论会,对各关键权责,尤其是跨部门、跨公司的关键权责进行讨论,确保公司运营整个过程的关键职责都能体现。

第二,管理流程及指引编制阶段。管理流程、指引一般包括流程概况、流程图、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记录6个部分。本阶段编制过程中首先要根据组织管理手册和权责手册内容,制定包括名称、所属模块、文件编号等内容的编制提纲,避免编制过程中漏项;其次,要在管理流程、指引中明确上、下游流程,使整个流程、指引连续贯穿公司整个运营流程;再次,要高度重视流程、指引中流程图的绘制工作,通过图表形式描述整个工作程序;最后,要详细填写流程及指引中的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表单。

第三,标准作业流程是对管理流程、指引有益的补充,通过对作业流程的详细描述,规定每一步的操作流程,可能使用的文件、表单、对接部门等,用来指导和规范日常工作。

第四,职位说明书编制阶段。职位说明书应包括基本资料、职位目标、工作联系、职责权限、任职要求、其它六个部分。其中职责权限是职位说明书编制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首先要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工作职责及权重,在此基础上,要对工作职责进行描述,最后,要明确每项工作描述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包括管理制度、关键权责、标准作业流程、评判标准及奖惩细则。在编制完成后,可以讲上述文件嵌入到职位说明书中。新员工在拿到职位说明书以后,可以迅速按标准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产品标准编制阶段。可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产品形式,制定相关标准,最终达到降低管理难度和成本,缩短产品开发周期,提高投资回报率的目的。

3.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绝不是组成一个编写小组就能完成的工作,公司职能部门要全程参与编制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管理体系文件符合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便于管理体系文件的落地。

第二,处理好管理体系文件中的逻辑关系。在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哪些是需要分工合作的,哪些是需要互相制衡的,这样才能保证管理体系文件是一个整体。

三、如何保证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

当然,仅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文件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鸟笼”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领导支持

新管理体系文件的推行,必将遇到重重阻力,如果没有公司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支持,制度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企业的核心团队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管理体系文件的推行工作。

2.加强培训

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管理体系文件的培训工作,尤其多开展跨部门、跨专业的培训,使每个员工都能了解各自岗位及上、下游岗位的职责、流程及评判标准。

3.固化文件

通过OA或erp系统,将管理体系文件,尤其是审批流程固化在系统内。并且在企业内部宣布,不再进行纸质审批,强制员工使用。管理体系文件的固话是管理体系文件推行的关键环节,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做好检查

管理体系论文例10

知识经济的到来,使会计理论中相关概念定义等已不能对其内涵做出完整的解释,而需要给予重新定义,诸如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会计确认和计量等等。会计核算空间将被拓宽,会计报告将呈现多样性、充分性和及时性,会计信息处理技术将更发达、信息传送更快捷。会计管理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知识经济时代的突出特点,全面、系统、客观地揭示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当前财务会计只有及时完善、创新某些理论方法体系,才能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真正发挥会计信息的决策参考作用。知识经济[1]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上的一种无形经济,它要求会计核算上应包括人力资源会计、无形资产会计、研究与开发会计等,因此,我国会计基础理论体系内容应做相应的调整与创新。

一、会计原则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在坚持传统会计核算原则的同时,又要符合其独特要求,拓展或改变部分原则内涵。历史成本原则显得不合时宜,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某种形式的市场价值,混合使用两种或多种计量基础,完整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相关性原则要做到对外对内报告并重,对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和内部经营者都要快速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满足多变环境的要求;为利于反映现金流量信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等因素,适应现实经济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等经济事项,权责发生制原则将与收付实现制结合起来运用,对网络经济以现金流动制[2]为基础进行核算;配比性原则因“虚拟公司”的出现及合作各方要求合理分配实物资产、人力资产、智力资产的耗费,配比范围扩大了,核算方式也因不确定性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及时性原则有了更高的要求,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会计必须能够随经济业务变化而变化,提供“实时”信息和预测信息;灵活性原则致使人力资源会计、知识会计在坚持精确计量的同时,合理地运用模糊计量方法,将精确计量和模糊计量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披露原则既要求反映财务资本的货币化会计信息,也要求将人力资源、知识资源在报告中全面、适当、公正地予以揭示和披露。

二、会计假设

随着近20年知识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计算机的产生,计算系统的发展,国际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出现了许多原有经济环境中难以想象的经济活动。以信息为产品的虚拟主体大量兴起,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相继登台,使得立足于传统商品经济的会计基本假设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导致现有的会计基本假设部分或全部地受到否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应予以披露的信息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假设失去了支持它的合理事实基础时或者当假设所依据的事实与现实差距很大时,会计假设也必须及时作出相应修正,以适应新的环境。

1.会计主体假设。随着我国加入WTO,在我国除了具有独立资金、完整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经济实体外,将会更多地涌现出经济发展水平多样化和财产权益日益复杂化的虚拟主体。虚拟主体实质上是一种名义上或形式上的企业组织。在网络化经济时代,经济组织的结构和功能都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企业可以由多家独立公司通过信息技术进行迅速的联合和重组,形成一种临时性结盟组织,即虚拟公司。虚拟公司的出现,突破了以往的空间概念,它极大地改变了会计主体的存在方式,组成公司的各独立企业借助计算机网络迅速分组,随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组合。虚拟公司使会计主体变成一种新型的“相对会计主体”,这种“相对”会计主体,拓展了传统有形的会计主体假设。“网上公司”、“远距离多主体的网上合作体”等形式的出现,则突破了原有会计主体的“空间”概念。“媒体空间”中的会计主体会越来越多,外延也愈难以界定。会计主体应承认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并存,会计上对虚拟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及有关记录和报告,都应适应这个特殊会计主体的需要。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将有可能被“相对会计主体假设”所取代。

2.持续经营假设。基于现实主体和虚拟主体同时存在的情况,持续经营是假定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但随着竞争加剧和风险增大,企业随时会出现被并购、清算、终止的可能,虚拟公司的经营活动呈现出即合即分的即时性特征,具有临时性和不可预测性,它能根据市场需要,适时介入、退出与转换,虚拟公司是一个存在于网上的临时性组织,进行的多是一次易,完成后即进行解散,因而引发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挑战。有人主张代之以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期间假设[3]。因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更新、扩散的速度很快,从而经济活动面临着较大风险。正是意识到这一点,“网上实体”的经营活动便呈现出“短暂性”,因此,笔者也认为确立破产清算及破产清算期间假设,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会计分期假设。在网络经济环境下,虚拟企业随市场机遇的出现而产生,市场机遇的可变性决定了它的存续时间可能很短,甚至可能在几分钟之间就形成一个虚拟企业,完成一笔业务后即宣告解散,所以在一个极短时间内再划分时间段已无必要,只要把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统一就可解决该问题。因此,有人提出以虚拟企业的网上交易期作为一个会计期间[4],可以在一次交易后只编制一次会计报表便可满足需要。这样就不会产生成本费用的跨期分配问题,从而使收益等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从另一方面说,在网络时代,计算机强大的运算和传输功能使企业财务管理由静态走向动态,使企业在任何时点,都可将已发生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反映在财务报告上,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及时地得到企业实时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而无须等待会计期末,因而网络时代信息传递的实时性使会计分期假设消除了时间的断点,因而网络时代信息传递的实时性也引发了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否定。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经济可取消会计分期假设,对实体经济仍可适用会计分期假设。

4.货币计量假设。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已发展成为电子货币[5]。货币出现了无纸化趋势,加上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这些对虚拟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又无法用货币计量,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披露。为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发展非货币计量单位,以使这些变动因素的计量变成可比性强和易于分析的因素,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这些非经济性信息的需求。会计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全面系统的反映,为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货币这样一个统一的量度,然而在网络时代,经济的全球化模糊了经济活动国内国外的界限,同时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活动的不断增长使得国际间各国货币汇率变动很大,这在客观上要求以全球一致的电子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三、会计计量模式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计量的重点是要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其中的最大障碍就是会计计量问题。传统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模式,历史成本计量有客观、可验证、中立等优点,知识经济时代仍需要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但是,由于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重要资源,依靠发达的科技技术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决定条件,如按历史成本计价,往往会低估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为了正确计量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资料能够对投资者和决策者真正有用,在会计系统中引入多重计量手段,因不同会计事项性质而选择不同计量手段将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1)对于实物资源,可沿用历史成本/名义货币单位计量模式。如果物价变动较大时,可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历史成本/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计量模式进行调整,以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

(2)对于人力资源,可采用现行市价(或公允价值)/名义货币单位计量模式。人力资源的计量,可分为成本与价值两个方面。人力资源成本的计量方法主要是历史成本与重置成本(现行成本)。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主要是现行成本法或未来贴现法。但人力资源(价值)因其强调人在未来服务期对企业的贡献,其计量是极其困难的,一般可以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以劳动力的现行市价计价。

(3)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可采用现行市价(或公允价值)/名义货币单位计量模式。由于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表现为一种合约,它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交易事项并未发生,故无历史成本可言,需用市价代表公允价值。

(4)对未来需求须估计的事项,可采用可实现净值/名义货币单位计量模式。

(5)对于衍生资源,可采用历史成本/名义货币单位计量模式以及现行市价(或公允价值)/名义货币单位计量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公允价值[6]是以当前的市场价格、现行价值为计价基础的计量方法,正好弥补历史成本的不足,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能确切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对于人力资源、特征各异的衍生金融工具“期货”“期权”“远期合同”等采用公允价值能较好地计量。

四、会计平衡公式

在一般经济学意义上,任何社会的生产经营过程都需要三个因素:即劳动力、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但在传统的会计中,将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投入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好像只要有这些便可建立一个企业,自动带来收益,这显然是与事实相悖的。所以,我认为企业有两种所有者:一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他们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二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他们完成劳动过程。所以,客观上要求企业对劳动的投入必须和其他要素的投入一样对待,将劳动视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会计中得到反映,与此相联系,劳动者权益与投资者权益一样需要在会计权益概念中得到体现。

会计必须对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价值、劳动者权益进行恰当的评价、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传统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应修订为:知识资产有形资产=负债劳动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即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再加上劳动者权益要素;利润分配也应随着劳动者权益要素的建立而由仅仅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改为由投资者和劳动者共享。

资产包括知识资产和有形资产,这里的有形资产是传统会计上除无形资产之外的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它依旧是资产的组成部分。知识资产将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企业未来的竟争力和盈利能力往往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知识资产价值。知识资产=人力资产智力资产结构性资产市场资产[7]。在这四个组成部分中,人力资产是实现价值和增值的基础;结构性资产则是保证和支持人力资源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资产;市场资产是企业资产获得市场价值,实现价值和价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没有合适的市场资产,资产价值难以实现和发挥;智力资产是知识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实现资产的价值和增值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知识资产是一种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软资产,是一种无形化的知识、技术、信息形态资产,是以智力劳动为主创造的一种非物质化的战略资源,虽具无形性,但它可借助一定的知识、技术等载体来展现,而不是虚无飘渺的事物,知识资产一般很难确认和计量,但它并非不可确认和计量。

五、会计确认基础

国际上有识之士实际上早已认识到权责发生制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表)和全面收益表的确认基础,但对另一个重要的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确认基础在会计基本假设中未予以明确。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若用直接法编制,其直接的确认依据是现金流量制,但若用间接法编制时,表中的各项目的确认还是要通过权责发生制转换现金流量制。由此看来,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流量制均应用来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由于核算的“网络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会计部门和销售、经营、采购等部门业务相融合,经济业务可以实时地发生和结算,使得会计确认的基础将逐步由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但会计确认基础需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现行会计制度中,权责发生制会计是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前提的。在网络经济时代,大量虚拟企业的出现使会计分期假设受到了强烈冲击,因此,实现现金流动制[2]正是未来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比虽然比较合理,但其只能用于历史的现金收支信息的处理,而现金流动制不止限于实际已发生的现金收支,它还包括可能的虚拟现金流量,可不受会计分期的约束,可随时提供会计信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谢新安.论知识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创新[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2):37~39.

[2]王松.信息化时代企业会计理论创新探讨[J].煤炭高等教育,2004,22(3):124.

[3]范俊铭.如何认识网络经济时代的会计创新[J].甘肃社会科学,2002,(4):138~139.

[4]解建立.网络经济条件下会计假设的更新[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17(1):56~58.

[5]龚继忠.进一步完善会计假设理论的思考[J].经济师,2002(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