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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2:38

法学学位论文

法学学位论文例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一、关于权利的界说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①然而,这毕竟是一种自然权利状态,处于这种自然权利状态之中,每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每人的这种自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于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就在于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者说,人类需要组织一个公民社会和一个民治政府,以保障这些自然权利的实现。当某些人在实现其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时,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干预和防止,而政府出面干预的方法就是运用政府权利和法律。然而,政府的权利和法律的来源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这就是“社会契约”。即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相安有序,各自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每人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并把这部分让渡的权利共同交给一个机关未管理和行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公共机关,即政府。不可否认,在洛克的这种假定之下,政府当然可以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护自然权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既然政府拥有了权力,但谁又能保证政府就不运用这些权力来侵犯自然权利呢?洛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洛克冥思苦想之后,似乎还是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而最终是由孟德斯鸠帮助为其解决。孟德斯鸠耗20年之精力写成了《论法的精神》。在这一书中,孟德斯鸠直接论述权利问题甚少,而是把“权利”换成了一个法国能够普遍接受的概念——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石不变的经验。”②人们既然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了政府,并给予了政府的权力,那么政府也就没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倾向,一旦政府滥用权力,那么人们的权利就会被肆意践踏和侵犯。因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③可见,为了使人们的自由不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孟德斯鸠密切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注视着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关系和地位,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之理论,以此来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彼此制约与均衡。只有在这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就不会去轻易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样就解决了洛克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卢梭对权利的论述也有其自己的理解。同样,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认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卢梭与洛克一样,也主张,为了权利的实现,人们就得签订一个契约,建立社会与政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更看重国家的作用,国家既是个人的全部财富的主人,也是个人生死权的定夺者。因为在 卢梭看来,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④即国家实质上就是个人所有权利的唯一裁判者。在这里,卢梭又把国家实质上看作是一个种公意,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并且认为这种公益不可能犯错误,不可能侵犯个人权利。因为“公益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⑤当然,卢梭的这种论点过于绝对,他没有认识到,一个绝对至上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或公意必定意味着专制。通过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我们知道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申言之,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这一命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⑥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比如,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议”制度就是这种法的最好脚注,这种法充分体现了不平等的思想,规定了达官贵人的“议”、“请”、减”、“免”、“赎”等制度,而平民百姓犯法却无法有此特权。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义务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实在法,在谈及人的权利时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的某种权利,那么人便不享有此种权利。换句话说,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其实,这种考察基点是我们所不赞成的。首先,立法者不能在法律中穷尽人的权利,也无法穷尽人的权利。其次,统治阶级会利用立法权在法律中规定自己的特权。再次,在人的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为这种法,正如上文所指,不是以价值作为导向而仅仅以社会秩序作为考察目标。因此,践踏人权,压迫民众,保护特权便成了其必然的逻辑结论。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利是其次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既是说,国家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支配这个社会的主要力量是实实在在的权力,其它的一切诸如法律、权力等也只是一种完全从属、依附于权力的附属品。 三、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如上所述,在我们理解了权利的基本含义以后,就为我们理解“权利本位”提供了一把钥匙。那么,“权利本位”又何指呢?有学者认为,“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 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该学者又进一步认为,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⑦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说”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或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拘句话说,只是因为我们有“生存权利”这一权利。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然而,正如“义务本位”法一样,“权利本位”法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政治基础。而在当今的世界中,“权利本位”法有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两者都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在此,尽管其形式上是平等、自由、民主、文明的,但实质上是不自由、不平等、不文明、不民主的,有着极大的虚伪性。而社会主义法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它把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这种法就充分体现了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和文明。⑧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形式性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实质性的),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看,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以权利作为第一性的,国家权力是其次的。或者说这种权利本位法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国家权力不能轻易地去侵犯和干涉公民的权利,相反应当有力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就较好地解决了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构成问题。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这是一种人类最新类型的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法。这种法从本质上应该说反映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和民主。这种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一般发展规律,即取代了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法而建立了一种新类型的社会主义权利本位法。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到完善权利本位立法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国家从建国之初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尽管确立了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但是由于生产力不发展,封建专制思想严重存在等原因,这种权利本位原则受到了严重冲击乃至取消,国家权力过于膨胀,官僚主义泛滥,个人迷信严重, 法律变成了虚无主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起不到丝毫的作用。只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种现象才有了根本的改变,社会主义权利本位原则法重新确立,并积极地加以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性、自由权利和尊严不断得到充分反映和实现。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考察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规律,探索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价值,不断完善权利理论。 四、结语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这一论题也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有学者赞成义务本位,有学者推崇权利本位,两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各有道理和说服力,然而两者所考察的基点和站立的角度各不相同,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顺理成章,义务本位站在实在法的角度,以实在法作为其考察基点,首要的是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权利本位法站在应然法的角度,以应然法作为其考察基点,以法的价值作为导向,强调人类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在处理国家权力的问题上,义务本位法由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义务规范和禁止规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反言之,国家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的。即便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然而一旦当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控制失调时,国家权力会赤裸裸地干预和镇压而根本不会顾及人的权利。权利本位法由于强调人的权利,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价值取向,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权利规范,并且为了保障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就不得不要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人的权利毫无根据的侵犯。以此观之,义务本位法和权利本位法存在显著的差别,在当今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中,我们应毫不犹豫地选择权利本位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当然可以肯定地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①洛克:《政府论》下篇,⑤同上,第39页。商务印书管1964年版,第6页。②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③同上,第156页。④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书馆1980版第23页。

法学学位论文例2

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单位犯罪严重发展的趋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确保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特别是在面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和压力,除了进一步对单位犯罪进行研究外,如何有力地查处、正确地认定、有效地防范单位犯罪尤为重要和紧迫。因此,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私有企业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私有企业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由于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私有企业公司是纯粹的财产私有的经营经济组织,其谋求的是私有财产的增值,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企业形式,但本质仍是自然人主体,它追求的利益是个人利益,故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笔者认为,私有企业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有:(1)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企业、公司未加定语,没有限定所有权性质,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公司,原则上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有制形式不是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2)私有企业与个人、个体经济的结构和运转机制是不同的,私有企业是一种经合法程序设立、具有拟制的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与个人、个体经济有明显不同;(3)私有企业公司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司一样为社会作着贡献,将私有企业公司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关于单位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许多单位法人组织都可能设立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而它们的具体情况又非常繁杂,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则设有,有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则不能承担。如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公安局的分局、交警支队、大队,铁路上的分局、段、站等等,它们有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活动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其负责人都有决定权,无需单位法人代表批准。对它们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笔者认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只要是合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不具备相对独立性,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条件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经单位法人允许或授权,为单位自身利益而实施犯罪的,则应视为该单位犯罪,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关于单位犯罪后变更、终止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犯罪后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变更或终止情况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为了防上单位犯罪后可能出现的利用变更、终止手段逃避法律追究制裁问题的发生,应对单位犯罪后发生的变化按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单位犯罪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变更、终止的不再追究。由于变更、终止后原单位已不存在,其财产亦不存在,不论对其判处何种刑罚,都无济于事,没有实际意义。与此同时,原犯罪单位中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不再追究。但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单罚制”的除外。(2)单位犯罪后由于正常合法原因终止的不再追究。因为犯罪单位正常合法终止后,已不复存在,失去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也没有实际意义。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除外。(3)单位犯罪后由于正常合法原因变更的应予追究。因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原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同理,变更后的单位仍应承担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受追究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仅限于原单位中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单位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种种手段变更或终止的,应视为变更、终止无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后进行处罚,对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4、关于处罚单位犯罪涉及到的问题。①处罚单位犯罪会涉及到“谁”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原则: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追究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追究单位或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除外,如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和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就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对此,笔者持赞同观点。因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性质、主观因素不同,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别,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律采取双罚制或单罚制的处罚原则,不仅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对单位也起不到足以警戒的作用,违背打击、保护、教育相结合原则。因此,采取双罚制、例外情况下采取单罚制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总之,单位犯罪的认定是一个极具实践价值的问题,笔者力图通过分析单位犯罪,能对单位犯罪的本质、内涵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也将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并不断地反映出其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入性等新的特点,这将有助于促进我们对单位犯罪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同时也为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① 丁慕英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页。② 张 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③ 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④ 高明暄主编:《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页。①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1页。① 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① 刘家琛主编:《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② 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页。③ 杨敦先主编:《新刑法实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① 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① 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①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法学学位论文例3

近两年学习《数学新课程标准》后,听了几位专家关于新课程教学的新理念讲座、报告,思想颇有触动,也极具危机感,于是在老教材中也尝试用新观念来上课,以防全面实施新课程时措手不及,尝试带来了甜头,期中考试班级平均分提高了13分,逐想整理一下。

一、“换位法”教学详细过程

从传统的观念来说,学生始终处于坐的角色,倾听老师讲课并跟着老师的思维转的角色;即使少数学生有自己的解题方法,亦没有及时发表供大家商讨的机会。要让学生思维广、有创新,必须让学生从被动变为主动,从怕学数学变为乐学数学,就必须改变传统一站与全班坐的教学模式。我认为数学课应让师生换换位,让学生在课堂中,多思考、多动手、多讲叙、多评论,教师只要做好组织、引导,并作为学生一员与他们合作讨论,我把这一教法简称为“换位法”。

“换位法”以创设情境、设疑自学、自演自评、点拔释疑为线索。把45分钟根据内容的易难大致分为看一看、议一议、讲一讲、改一改、评一评五个环节,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做到人人参与,优等生当小老师,中等生当讲解,中下生当板演,教师押阵、组织,使课堂变得活跃变得有生机。

(一)、创设情境

学习动机是学生自主参与数学活动的基础,数学兴趣是学生获得数学知识、探索数学问题的倾向性。我们的教学设计要充分关注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活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现实的、有趣的数学情境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创设情境可以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体验出发,创设生动有趣的情境;也可以引导学生通过观察、操作实验、猜测等活动,提出数学问题,创设悬念。

如:初中数学第一册·第一节内容“1.1节正数与负数”,我就仿照师大出版的七年级上册“数怎么不够用了”的图示:教师操作多媒体,出示全国各城市天气预报表,提出问题:在这张天气预报上你有不认识的数吗?你知道这些数的含义吗?

2、带学生观察高山与盆地的海拔示意图。问:“-155”表示什么?

3、出示一张试卷,老师批阅“-5”是什么意思?

4、这种带“-”号的数你在其他地方见过吗?

二、设疑自学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质疑和悬念的设置能够使学生感到有疑需学,激发探究欲望,何以解疑?必须看书(查找资料),互相讨论,寻找答案。这就是最初的学生自主学习,长期坚持直到学生能自己设疑、自己解决,就起到教会学生学习的目的了。如何设疑?教师要充分挖掘本堂课知识的重点与难点,设置问题既要突出重点难点,又要有阶梯性,附合“跳一跳,能摘到”的原则。力求在课堂中牢牢吸引住各个层次学生的注意力。

仍以“正数与负数”为例:引课后让学生带着疑问自学,设问的问题:

(1)什么是正数与负数?

(2)什么是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3)判断

通过设问,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严谨答题的习惯。

设问的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选择关键所在,并非每处设疑,一节课若“四处设岗”,必然穷于应付,有可能冲淡了一节课的重点。

(2)要精心设计“设疑”问题,应使问题具有令人信疑参半的迷惑性,与十分浓厚的吸引力,让学生一见问题便跃跃欲试,兴趣盎然。

三、自演自评

《数学课程标准》在知识技能目标中提出了过程目标,让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经历提出问题,收集和处理数据,做出决策和预测的过程,让学生在过程中获得探索体验,创新尝试、实践的机会,自演自评就是一种较好地能展示过程的一种方法。

前一环节设疑自学讨论,只能让学生对知识是有一个初步了解,在落实设疑后,务必进入第三阶段即“自演自评”阶段,对设问的典型题目,按难易程度,有目的地让相应层次(中下生)同学在黑板上演示,体验做题当中思维的周密程度如何。演示完成,立即进入自评环节,对演示的结果作出评议、分析,说出看法,对的加以确认,错的错在何处。先鼓励后进生或中等生发言,如有不妥之处,可以让其他学生进行分析、纠正,让大家都有锻炼的机会。同时给学生创造表现才华的天地,鼓励学生争当“小老师”,这样也正符合了中学生好胜心强,喜欢在同伴面前表现自己这一特点。

在使用自演自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在前几节课中,老师要刻意培养学生的发言习惯,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比如举手发言,上台时注意走路姿势,站在台前,保持严肃,讲课时手执教鞭,人与题目保持150°,要求声音响亮,吐词清楚,突出重点等。

(2)平时要保护学生敢于发言的积极性,应鼓励学生创新,从不同方法,不同角度去解决问题,敢于让学生碰壁。

在自评中,让学生们充当小老师的热烈气氛中,七嘴八舌,挖掘教材中所学知识,发挥学生的聪明才智。

如学习了《第四册》P18,想一想:已知矩形ABCD,AB=cm,BC=1cm,若将纸片沿AB对折成如图形状,点B落在B′,那么D与B′的距离是多少?求DB′?

在学生自评中竟有十种解法。

一种:图1,作高。

二种:图2,延长CB′,得∠4=60°,证:B′D=B′C。

三种:图3,作B′F∥DA,证AFB′D是平行四边形。

四种:图3,作B′EDC,证B′E=0.5,在直角ΔDB′E中,∠2=30°,DB′=1。

五种:图4,连结DB、B′B,证DBB′为直角三角形,证∠1=30°。

六种:图5,延长BC到E,成为平行四边形ACED,∠E=60°,证

ΔB′CE为正Δ。

七种:图5,延长CB′至F,使DFFC,用勾股定理逆向思维证。

八种:图6,延长AD、CB′相交于E点,证B′为EC的中点。

九种:图7,作OEDB′。

十种:图7,作B′FAC。

四、点拔释疑

经过“自演自评”后的学生,对本堂课的内容,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但通常还是零乱、分散、彼此独立的,恐怕还有一些错误的解法,都需要教师适时引导、点拔,使学生对本堂课的内容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了解。串得起,拎得出,用得上。要实现这一点,我一般是从以下方面来做:

(1)首先对“自演自评”阶段中较好的思路进行总结,好在何处,错的原因加以分析。(2)其次讲述自身对本堂课知识点的理解,要求在重点突出的前提下,再用图示表示,最后一一列出,如:

①已知=5,=7,求a+b的值。

在分析时,先作草图示意再按线路层层分配,答案有4种,做到不遗漏,解决了只有二种答案的错误,直观易懂,效果好。

②求---的值?

解:--

=-X3

③已知A、B两地相距28千米,甲每小时行8千米,乙每小时行6千米,甲、乙两人分别从A、B两地同时出发,问经过多少小时他们相距离106千米?根据题意:

(1)背向而行时,8X+28+6X=106

(2)当同向右而行时,8X=28+6X+106

(3)当同向左而行时,8X+28=6X+106

(4)当相向而行时,8X+6X-28=106

此题关键:学生真正理解,图示中上面路程之和=下面路程之和,点拔释疑的使用,应明白的是:“设疑”与“辨析”是一对矛盾,“无疑处,教有疑,有疑处,教无疑”

二、“换位法”教学的意义

运用“换位法”不仅顺应了《数学新课程标准》的观念思想,而且还克服解决了传统教学的几个问题。

1、这种教学模式程序符合构建主义数学观

过去我们总认为教师讲的越细、越多,学生学得就越好,认为“抱着走”总比他们自己走要快、要稳。但是我们没想到,这样做学生只会张着嘴巴接,而不会明着眼睛找。

构建主义认为学生学习是以自身的已有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主动的构建活动。“换位法”正是建立在学生各自不同层次水平之上的,谈出各自对问题的不同理解,使新的数学材料在学生头脑中产生特定意义。

2、“换位法”从根本上达到了课程目标---学会学习。

叶圣陶先生说得好“教是为了不教”。只有教会了学生知道如何学习,教师才算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学生掌握了学习的真谛。“换位法”的教学不仅使学生学会了如何学,让他们掌握了如何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教师也可以在这种方法中学到各种不同的教学思路,打破固有的思维方式,即教师也在教学中学会了如何教。

3、“换位法”让师生走出若干围城

运用“换位法”进行教学,就让每个学生都有站起来当“小老师”的机会,在激发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满足了学生角色换位的心理,老师的神秘感远走了,师生间的关系也自然而然地融洽了、民主了。

后进生问题作为老大难问题,在“换位法”中却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传统教学中,后进生处于边缘地位,不受重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现在在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后进生都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鼓舞。“换位法”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变“怕学”为“乐学”。

在传统教学中,总是教师讲一题,学生做一题。这种老一套教学方法会使一般学生学得很累。而“换位法”坚持先设疑自学,让学生先做题,自己设法解决问题,让他们逐步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仅教师会教得轻松,而且也会改变学生做题不敢下手的局面。

“教贵引导,学贵领悟”。对于尖子生,我们认为只有学会是远远不够的,“换位法”不仅能让这些学生更快地掌握新知识,更能让他们所学知识在“小老师”般的自改自评中得到巩固、升华;同时他们帮助他人时也学会了深层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能力,变“学会”为“会学”。

由此可见,“换位法”的运用,使课堂教学开始面向全体学生,最终改变了“只为少数人教学”的现象,达到让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这一目标。

“换位法”不但改变了学生现有的困境。与传统的教师靠系统的传授来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不同的是:在“换位法”中老师开始跳出知识重点多次叙述的陷阱,从单纯知识的传授者,成功地转型为:学习的激发者、组织者和引导者。

【参考文献】:张行涛、周卫勇主编的《新课程教学法》(中学卷上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法学学位论文例4

目前,高校学位论文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档案馆单独管理,二是由图书馆和档案馆联合管理,三是由图书馆单独管理。另外还有少数高校把学位论文暂时保管在各系部。笔者认为图书馆对学位论文的管理有其自身优势:

1.图书馆有专门的采编人员,可以主动地收集、加工学位论文。

2.图书馆单独集中管理,遵照统一的标引和分类方法,有助于形成学位论文科学管理体系。

3.图书馆重收藏更重利用,能够真正使学位论文为教学、科研所用,为后续毕业生参考所用。

4.图书馆可以同时管理纸质和电子版学位论文,并提供书目式检索和网上多种检索方法。

二.图书馆管理学位论文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2.1重视学位论文的收藏、开发和利用

任何一项工作若要完成得好,首先要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上加以落实。图书馆领导应该充分重视并协调各分院、系积极配合图书馆完成学位论文的收集、管理工作。

2.2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论文呈缴制度、论文加工规范、论文管理规范等。版权问题和涉密问题是管理规范的重点。考虑到版权的问题,学位论文(特别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进行全文阅读和部分复印;对于涉密的学位论文,规定不准复印,除作者和指导教师外,原则上一律不外漏。另外,还要在管理规范中说明纸质论文保管的年限。

2.3及时收集、加工,及时入藏

学位论文收集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其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在制定了学位论文呈缴制度的前提下,图书馆应掌握各院、系答辩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呈缴论文,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入藏。对于电子版论文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获取,如利用FTP、电子邮件业务等,但同时要保证论文的完整性。

另外,为方便馆藏号的确定和后续管理,在制作论文封皮时要求:

1)文理分开,即文、理科专业论文封皮颜色区别开来,便于后续加工和管理、利用。

2)书脊处要体现学位授予年、论文题名、著者名和导师名。

2.4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标准化著录

对学位论文进行标准化著录,一方面便于掌握学位论文的馆藏情况,另一方面便于用户检索和利用。但目前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学位论文标准著录格式,许多高校都自行选择著录方法。笔者赞同一些图书馆同行提出的在用CNMARC进行著录时,尽可能多地增加检索点,诸如论文题目、作者、导师、专业、分类、主题等等,实现多种途径揭示文献信息,供读者检索需要。

2.5设(优秀)学位论文阅览室

为提高学位论文的利用率,建议图书馆设立专门的学位论文阅览室。考虑到数量过多的情况,可以改设优秀学位论文阅览室,或者将本科学位论文和研究生学位论文分别开设阅览室。保证这部分文献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为科研和教学服务。但要注意对涉密论文的保护。

2.6注重电子版学位论文库的开发,实现网上多入口检索

与纸质论文相比,电子版论文具有节省存储空间、使用方便、检索快捷等多方面优势,因此对电子版学位论文的收藏、整理和利用更符合实际需要,建立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中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要将Word文档转换成PDF格式,当前许多电子出版物都使用PDF作为标准格式;二是要建立全文检索系统,实现多入口检索。

三.学位论文馆藏号的选取

学位论文作为图书馆的一种特色馆藏文献,要有其不同于图书、期刊的专门馆藏号。便于管理和区分。以下就馆藏号的选取进行分析。

3.1可构成馆藏号的要素

1)分类号:采取与图书、期刊相同的分类体系,如中图法等,这样可以保证图书馆文献分类体系的一致性。

2)著者号:采用与姓名对应的学号来标识,并编制配套的著者索引。

3)学位授予年号:毕业年份,如:2010,能够反映出论文的新旧程度。

4)学科代码:按照学位论文作者所学的学科给出相应的号码,具体可参照教育部给出的学科代码表确定,或按学校自行编制的学科代码。

5)流水号:按照收藏的先后次序给出流水号,相当于图书的种次号。

6)培养单位代码:按学校分配的培养单位代码确定,不同于学科代码,前者范围更广。

7)导师代码:根据每名导师对应的校内代码确定。

3.2馆藏号的选取

3.2.1馆藏号选取的原则:

1)3.1中介绍的构成馆藏号的多个要素中,学位授予年号是必须的,因为它关系到学位论文的保存年限和替旧等业务流程,另外能够利用这一信息统计出当年毕业生人数。

2)为使馆藏号格式不过于复杂,可以不选用著者名和导师名,此信息在论文书脊处已经有体现。

3)各个要素之间可选择用“:”、“/”或“—”分隔。

3.2.2几种常用的馆藏号

1)分类号+著者/著者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相同类别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而且排架习惯与图书、期刊的排架习惯相同,既方便工作人员操作也符合读者的查找习惯。但分类处理需要专业人员,加工过程会比较长,时效性差。另外,如果采用著者号,则要实现按著者检索时还需查著者索引。如:G256—060401009:2010或G256:张小萌:2010。

2)学科代码+流水号+著者/著者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同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流水号可反映每一学科的学位论文数量,操作简单,加工过程短,时效性强,不需要专门的分类人员。缺点在于需要建立专门的学科号码对照索引。如:0809:17—060401009:2010。

3)培养单位代码+流水号+学位授予年号

这种馆藏号的优点是可以把每一个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集中在一起,流水号可以统计每一个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数量,操作也同样简单,时效性强,不需专门的分类人员。缺点在于:当遇到培养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要做具体说明。如:03—22:2010。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完全有能力单独保存和管理学位论文,并且在某些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学位论文的收藏情况和读者使用情况灵活选择馆藏号,对学位论文进行科学加工、典藏和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求。

参考文献:

1.孙学文.浅谈上海水产大学图书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和开发利用[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年第19卷第2期

2.张弦.高校图书馆学位论文管理方法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3期

3.张学宏.论高校图书馆电子版学位论文的保存管理工作——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为例[J].图书馆情报工作2005年第49卷第5期

法学学位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汉语有别于英语等其他语种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标准汉语语法中,没有严格意义形态的变化。在名词上,主要体现为名词没有所有格的变化,也没有词性和数的区别。在动词上,则体现为不分人称,也没有时态变化。这种特点,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语言学家认为汉语没有语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汉语语法的存在终于被世人认可,语法教学也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但是,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汉语语法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没有得到广大语文教师和学生的认可。本文就汉语语法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对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教学的影响,对学生文学素养提高的作用等各个方面,综合论述汉语语法教学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不二地位。

一、为什么到了高中阶段依然重视语法教学

“语法”是语言表达的规则,是语言本身的结构规律。严格意义上系统的语法教学,是应该在初中语文中就完成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这无疑有相当的难度的。初中学生理解认知能力有限,而语法知识又是语文课程中较为晦涩难懂的环节。再者,现阶段的教育工作者,其教育目的多以帮助学生通过考试为主,语法知识的考察在中学阶段基本是空白,这就造成了,在教学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多数语文教师会忽略对语法知识的教授,认为没有意义。但是到底有没有意义呢?从学生反映的情况来看,语法教学的意义还是很重要的。就像学英语要学习语法知识一样,学汉语的语法知识也不容忽视。学生的语法水平提不上来,相应的其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乃至整体文学素养,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造成语文课程大家旗鼓相当,没有“建设性”语文人才的出现。这仅仅是忽视语法教学的一个弊端。

另一方面,长期的忽视语法教学,很难让学生对高中语文知识学习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以至于在必要的时机,教师教授一点语法知识,还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得不偿失。因此,在教师漫长的教授生涯,学生漫长的学习生涯中,应当把语法教学定义为和其它版块教学有同等地位的教学,并将其体制化,全方位提高高中语文教学效果。

二、语法教学在高中阶段的作用

(一)学习语法知识帮助学生突破文言文学习瓶颈

古代汉语当之无愧是语言文字学学习的“四大名捕”之首,其他三项分别是现代汉语、文学理论、现当代文学史。之所以有这样的“荣誉称号”,和它本身难度较大、晦涩难懂的特点是分不开的。文言文产生于几千年前,数千年的发展使其很多词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变化,如果不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变化的大致原因、发展过程,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是很难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的。而词汇何其多也,紧迫的高中语文教学课程是无法花时间把所有的词汇词源发展过程都一一分析到位的,这个时候,语法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虽然历经千年,但是现代汉语的语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古代汉语有相通之处的。结合高中古文献学习要求“理解并能运用常用文言诗词、文言虚词、文言句式的意义或用法”,看似一句话,实则不然,词汇数量庞大,古汉语词汇变化多端,不联系语法教学,是无法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联系现代与汉语语法知识,帮助学生把握汉语言中词性的分类,短语的类型,句子的成分,并带入文言文的学习中,只有将现代汉语语法知识分析清楚,才能分清文言实词、虚词及其意义和用法,才能辨析特殊的文言句式,进而结合语境翻译理解文章的内容。

法学学位论文例6

从传统的观念来说,学生始终处于坐的角色,倾听老师讲课并跟着老师的思维转的角色;即使少数学生有自己的解题方法,亦没有及时发表供大家商讨的机会。要让学生思维广、有创新,必须让学生从被动变为主动,从怕学数学变为乐学数学,就必须改变传统一站与全班坐的教学模式。我认为数学课应让师生换换位,让学生在课堂中,多思考、多动手、多讲叙、多评论,教师只要做好组织、引导,并作为学生一员与他们合作讨论,我把这一教法简称为“换位法”。

“换位法”以创设情境、设疑自学、自演自评、点拔释疑为线索。把45分钟根据内容的易难大致分为看一看、议一议、讲一讲、改一改、评一评五个环节,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做到人人参与,优等生当小老师,中等生当讲解,中下生当板演,教师押阵、组织,使课堂变得活跃变得有生机。

(一)、创设情境

学习动机是学生自主参与数学活动的基础,数学兴趣是学生获得数学知识、探索数学问题的倾向性。我们的教学设计要充分关注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活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现实的、有趣的数学情境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创设情境可以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体验出发,创设生动有趣的情境;也可以引导学生通过观察、操作实验、猜测等活动,提出数学问题,创设悬念。

如:初中数学第一册·第一节内容“1.1节正数与负数”,我就仿照师大出版的七年级上册“数怎么不够用了”的图示:教师操作多媒体,出示全国各城市天气预报表,提出问题:在这张天气预报上你有不认识的数吗?你知道这些数的含义吗?

2、带学生观察高山与盆地的海拔示意图。问:“-155”表示什么?

3、出示一张试卷,老师批阅“-5”是什么意思?

4、这种带“-”号的数你在其他地方见过吗?

二、设疑自学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质疑和悬念的设置能够使学生感到有疑需学,激发探究欲望,何以解疑?必须看书(查找资料),互相讨论,寻找答案。这就是最初的学生自主学习,长期坚持直到学生能自己设疑、自己解决,就起到教会学生学习的目的了。如何设疑?教师要充分挖掘本堂课知识的重点与难点,设置问题既要突出重点难点,又要有阶梯性,附合“跳一跳,能摘到”的原则。力求在课堂中牢牢吸引住各个层次学生的注意力。

仍以“正数与负数”为例:引课后让学生带着疑问自学,设问的问题:

(1)什么是正数与负数?

(2)什么是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3)判断

通过设问,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严谨答题的习惯。

设问的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选择关键所在,并非每处设疑,一节课若“四处设岗”,必然穷于应付,有可能冲淡了一节课的重点。

(2)要精心设计“设疑”问题,应使问题具有令人信疑参半的迷惑性,与十分浓厚的吸引力,让学生一见问题便跃跃欲试,兴趣盎然。

三、自演自评

《数学课程标准》在知识技能目标中提出了过程目标,让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经历提出问题,收集和处理数据,做出决策和预测的过程,让学生在过程中获得探索体验,创新尝试、实践的机会,自演自评就是一种较好地能展示过程的一种方法。

前一环节设疑自学讨论,只能让学生对知识是有一个初步了解,在落实设疑后,务必进入第三阶段即“自演自评”阶段,对设问的典型题目,按难易程度,有目的地让相应层次(中下生)同学在黑板上演示,体验做题当中思维的周密程度如何。演示完成,立即进入自评环节,对演示的结果作出评议、分析,说出看法,对的加以确认,错的错在何处。先鼓励后进生或中等生发言,如有不妥之处,可以让其他学生进行分析、纠正,让大家都有锻炼的机会。同时给学生创造表现才华的天地,鼓励学生争当“小老师”,这样也正符合了中学生好胜心强,喜欢在同伴面前表现自己这一特点。

在使用自演自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在前几节课中,老师要刻意培养学生的发言习惯,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比如举手发言,上台时注意走路姿势,站在台前,保持严肃,讲课时手执教鞭,人与题目保持150°,要求声音响亮,吐词清楚,突出重点等。

(2)平时要保护学生敢于发言的积极性,应鼓励学生创新,从不同方法,不同角度去解决问题,敢于让学生碰壁。

在自评中,让学生们充当小老师的热烈气氛中,七嘴八舌,挖掘教材中所学知识,发挥学生的聪明才智。

如学习了《第四册》P18,想一想:已知矩形ABCD,AB=cm,BC=1cm,若将纸片沿AB对折成如图形状,点B落在B′,那么D与B′的距离是多少?求DB′?

在学生自评中竟有十种解法。

一种:图1,作高。

二种:图2,延长CB′,得∠4=60°,证:B′D=B′C。

三种:图3,作B′F∥DA,证AFB′D是平行四边形。

四种:图3,作B′EDC,证B′E=0.5,在直角ΔDB′E中,∠2=30°,DB′=1。

五种:图4,连结DB、B′B,证DBB′为直角三角形,证∠1=30°。

六种:图5,延长BC到E,成为平行四边形ACED,∠E=60°,证

ΔB′CE为正Δ。

七种:图5,延长CB′至F,使DFFC,用勾股定理逆向思维证。

八种:图6,延长AD、CB′相交于E点,证B′为EC的中点。

九种:图7,作OEDB′。

十种:图7,作B′FAC。

四、点拔释疑

经过“自演自评”后的学生,对本堂课的内容,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但通常还是零乱、分散、彼此独立的,恐怕还有一些错误的解法,都需要教师适时引导、点拔,使学生对本堂课的内容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了解。

串得起,拎得出,用得上。要实现这一点,我一般是从以下方面来做:

(1)首先对“自演自评”阶段中较好的思路进行总结,好在何处,错的原因加以分析。(2)其次讲述自身对本堂课知识点的理解,要求在重点突出的前提下,再用图示表示,最后一一列出,如:

①已知=5,=7,求a+b的值。

在分析时,先作草图示意再按线路层层分配,答案有4种,做到不遗漏,解决了只有二种答案的错误,直观易懂,效果好。

②求---的值?

解:--

=-X3

③已知A、B两地相距28千米,甲每小时行8千米,乙每小时行6千米,甲、乙两人分别从A、B两地同时出发,问经过多少小时他们相距离106千米?根据题意:

(1)背向而行时,8X+28+6X=106

(2)当同向右而行时,8X=28+6X+106

(3)当同向左而行时,8X+28=6X+106

(4)当相向而行时,8X+6X-28=106

此题关键:学生真正理解,图示中上面路程之和=下面路程之和,点拔释疑的使用,应明白的是:“设疑”与“辨析”是一对矛盾,“无疑处,教有疑,有疑处,教无疑”

二、“换位法”教学的意义

运用“换位法”不仅顺应了《数学新课程标准》的观念思想,而且还克服解决了传统教学的几个问题。

1、这种教学模式程序符合构建主义数学观

过去我们总认为教师讲的越细、越多,学生学得就越好,认为“抱着走”总比他们自己走要快、要稳。但是我们没想到,这样做学生只会张着嘴巴接,而不会明着眼睛找。

构建主义认为学生学习是以自身的已有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主动的构建活动。“换位法”正是建立在学生各自不同层次水平之上的,谈出各自对问题的不同理解,使新的数学材料在学生头脑中产生特定意义。

2、“换位法”从根本上达到了课程目标---学会学习。

叶圣陶先生说得好“教是为了不教”。只有教会了学生知道如何学习,教师才算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学生掌握了学习的真谛。“换位法”的教学不仅使学生学会了如何学,让他们掌握了如何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教师也可以在这种方法中学到各种不同的教学思路,打破固有的思维方式,即教师也在教学中学会了如何教。

3、“换位法”让师生走出若干围城

运用“换位法”进行教学,就让每个学生都有站起来当“小老师”的机会,在激发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满足了学生角色换位的心理,老师的神秘感远走了,师生间的关系也自然而然地融洽了、民主了。

后进生问题作为老大难问题,在“换位法”中却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传统教学中,后进生处于边缘地位,不受重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现在在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后进生都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鼓舞。“换位法”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变“怕学”为“乐学”。

在传统教学中,总是教师讲一题,学生做一题。这种老一套教学方法会使一般学生学得很累。而“换位法”坚持先设疑自学,让学生先做题,自己设法解决问题,让他们逐步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仅教师会教得轻松,而且也会改变学生做题不敢下手的局面。

“教贵引导,学贵领悟”。对于尖子生,我们认为只有学会是远远不够的,“换位法”不仅能让这些学生更快地掌握新知识,更能让他们所学知识在“小老师”般的自改自评中得到巩固、升华;同时他们帮助他人时也学会了深层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能力,变“学会”为“会学”。

由此可见,“换位法”的运用,使课堂教学开始面向全体学生,最终改变了“只为少数人教学”的现象,达到让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这一目标。

“换位法”不但改变了学生现有的困境。与传统的教师靠系统的传授来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不同的是:在“换位法”中老师开始跳出知识重点多次叙述的陷阱,从单纯知识的传授者,成功地转型为:学习的激发者、组织者和引导者。

【参考文献】:张行涛、周卫勇主编的《新课程教学法》(中学卷上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法学学位论文例7

高职英语教学的处境一直困扰着一线的英语教师,他们一直在探索高职英语教学的方法、路子,希望能改善高职英语教学的现状。虽然教师们尝试着各种方法,但效果不是很理想。笔者认为,高职英语教学可以从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中得到启示。

(一)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

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注重扎扎实实地打好“双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英语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它按语言知识、语言技能、语言能力、语言素养的顺序,循序渐进,把英语教学的最终目标“提高素养”建立在语言知识的坚实基础上。它的基本特征是:以知识为基础(Knowledge-based),以学习为中心((Learning-centered),以质量为导向(Quality-oriented)和以素养为目的(Faculty-aimed)。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教情和学情研创的,无目的语而只有母语的环境下实施的教学法。

(二)对高职英语教学的启示

1.启示一:高职英语教学应重视英语知识的教学。

英语教学是一种语言教学,没有扎实的语言基础知识做底座,在没有语言环境的情况下,无论什么方法,在短时间内,都很难达到应用的能力的。高职英语(非英语专业)一般开设一学期或一学年,一周4节,一学期最多能上11周课,44课时,在这样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达到应用的能力是不可能的。学好一们外语,至少要3~4年的工夫。

要改变高职英语教学现状,首先要根据专业的不同确定教学目标,是要培养听说能力的人材还是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笔者认为如果是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应该把教学目标定为“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教育是终身的事情。定目标也要看学生的实际水平,高职生的英语基础差,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显然很不现实。

2.启示二:高职英语教学中,正确处理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职业教育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它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根据高职生的实际水平,要求学生掌握好基础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能看懂机器上的名称、简单的说明书等,这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让学生在以后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英语作为专业课程服务的基础课程应根据职业岗位上职业能力的需要,以够用为度。《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也明确提出了“应用为主,够用为度”的高职英语教学原则,即高职英语教学要建立在高职院校的特点的基础上,以学生的需要为中心。可是在英语课堂上,学生的普遍反映是:①从中学开始就对英语课产生了抵触情绪;②音标不会,单词不会读,连一句完整的正确的句子都读不下来;③一个小小的对话,单词看不懂,句子根本不理解,连大意都看不懂;④词汇量太少,句子不会读,记不住,今天背了,过两天就忘了;⑤语法一塌糊涂;⑥学习英语无从下手;⑦就凭我们的水平,不可能与别人交流。

从学生的英语实际水平来看,显然片面重视能力犹如无水之源。乔姆斯基的“知识能力”(KnowledgeAbility或K-ability),他认为:知识是一种能力,而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是一种稳定的能力。它可以产生其他的能力。其他的能力可以增加,可以减少,可以消失,但是知识能力是稳定的。因为有知识才有技能,知识是技能的基础,技能离不开知识。就知识与能力的关系而言,知识是能力的基础,在某一问题上知识贫乏或知识结构不合理的人必然缺乏解决那一问题的能力。可以肯定地说,无知者必无能。

因此,在高职英语教学中,强调方法和能力目标重要性的同时,不应该忽视和弱化知识目标,否则就会影响到方法和能力目标的实现。通过知识而获得发展,是一条颠扑不破的教育真理。语言知识不是外语教学的目的,外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运用目的语的能力。语言知识可以成为外语教学所要培植的运用语言能力之大树的根,可以成为外语教学的弹跳点。

参考文献:

[1]全国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研究所.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综述[Z].全国英语“四位一体“教学法学习手册(内部资料)2005.

法学学位论文例8

正如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注1)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现代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对此不少学者已做过各具特色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注2)而关于此一点我们的表述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提高,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器结合价值规律作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最终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门法的产生。(注3) (一)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注4)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注5)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注6)虽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内容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问题,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注7) 经济法真正转入相对成熟期,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或者说是“后现代法”的起点,则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发现不但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遂开始放弃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来协调市场自律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并尝试从法律上共同纠正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缺陷。(注8)尽管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经济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样,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属性(或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却在现代社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历程中开始明晰起来,(注9)昭示了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之上的、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时代精神”。(注10) (二)东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新中国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和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注11)在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法,遂成为由“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汇合而成的改革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积极回响。(注12) 社会主义中国是东方经济法的代表国家,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发端于党和政府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根据其1978年7 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注13)其后一系列政府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言论中频繁使用的“经济法”字眼,使得相关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始启动。由于当时中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之前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未来发展方向还不大明朗,学术研究中姓“社”还是姓“资”的敏感问题也令学者们不敢放开手脚,所以在蓬勃发展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多半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相同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原样照搬,如出一辙”。(注14)当然,这也算是一种学术上“省时省力”的权宜之计。 随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及权力机关一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的出现,(注15)日益壮大的民商法获得了其应有的地位,而经济法的地位虽然也得到了正式承认,但其界限却被人为划定 了大致的圈子,使得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种学说观点发生改变。学者们因之在一件事情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区别的。到了90年代初,随着东欧剧变和前苏联解体,以及我国决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经济法的理论结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调节机制再次随势而动,出现明显的调整。但经济法理论界对内于一些基本问题分歧仍然比较严重,对外则与行政法的研究领域发生了较大的摩擦。(注16)

法学学位论文例9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 段落 行距 固定值 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 字体 间距 加宽 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 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载privatelaw.com.cn,2006年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学学位论文例10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事关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许多新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强势话语,新一代重视自我权利,张扬个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巫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阐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权现象并从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对策,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大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与之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在公寓学习权、休息权;交费住宿(即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权,住宿交费的知情权、监督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学校保护的权利;因违纪或违法受行政处罚后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等。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不可能提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么多民房供学生自己住宿,在学校住宿成为学生的必然选择。学生集中住宿实际上就是大集团消费,学生完全有权选举和组织代表与权利相对人(学校)就住宿的条件和价格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因此,学校在将自己的收费申请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学生的意见,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学校长期以来形成单方面行政行为,并不主动听取民意,学生的合理性建议和正当性理由常被忽视。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军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