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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交易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7 16:50:59

商务交易论文

商务交易论文例1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影响与对策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浪潮推动下,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正在加速进行。作为信息技术在贸易领域的积极应用,电子商务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网上谈判、合同签订、电子交易和计算等一系列手段,使信息的传递和处理突破了时空限制,物流运转的有序性大大提高,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不仅深刻改变着传统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对现有的服务和消费模式也正在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对于电子商务,有多种定义,有不同表述。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在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会上专家和代表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最有权威的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贸易各方以电子交易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提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使用电子资金转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珍上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其后,HP、IBM等公司都对其下过定义。但无论何种定义,电子商务应包括以下要义:

①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的自动化和电子化。②电子商务是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过程。其中电子工具是指计算机硬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包括Internet,Intranet、各种局域网等);电子技术是指处理、传递、交换和获得数据的多技术集合。③电子商务渗透到贸易活动的各个阶段,因而内容广泛,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运输、组建虚拟企业、共享资源等等。④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企业雇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各种机构或个人。⑤电子商务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贸易活动。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

与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运作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

1、显著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既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算、汇款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还可节省利息开支,成本优势十分显著。

2、交易效率显著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和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因纸面单证中数据重复录入导致的各种错误,对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显。

3、全天候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满意度。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就相当不便,对企业来讲,在传统的条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客户服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做到24的全天候服务,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询问,只要企业及时回复,即可使访问者得到满意的答复。电子商务全天候、不间断运作可使全球范围内的客户随时得到所需的信息,为出口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订单,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4、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传统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办公用房、仓储设施、产品展示厅、销售店铺等。与开展国内贸易相比,进行国际贸易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如果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话,则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要小很多,如美国亚马逊网上书店与传统的实物书店相比,几乎找不到豪华的办公楼、宽敞的营业大厅,甚至除了少量的畅销书有部分库存外,其他绝大多数的图书品种都是在接到顾客的订单后再向各出版社订购的,几乎不占库存,但是亚马逊网上书店提供近300万种多种语言版本的图书,并且销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用户达1000多万。因此,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可以显著减少在实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1、有利于企业冲破新的市场壁垒,增加贸易机会。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日趋显著,国外许多大公司已明确宣布,谁不采用电子数据交(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即EDI,它是贸易双方按照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贸易信息,通过数据通讯网络,在参与贸易各方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自动处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方法或手段)换供货,就拒绝向谁订货。发达国家许多与商贸有关的部门,如金融、保险、海关等对EDI的应用都提出了要求,美国和欧盟大部分国家的海关己宣布,从1992年起,不采用EDI方式办理手续的公司,将会被推迟受理或不被选为贸易伙伴。由此可见,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壁垒,不用EDI就等于被排斥在这个壁垒之外。因此,开发和应用EDI对于冲破这个新的市场壁垒,增加对外贸易机会具有着非常重要而且积极的战略意义。

2、深化国际分工。第一,电子商务催生了弹性企业,使生产更具灵活性。所谓弹性企业,就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利用高新技术降低企业的转置成本,随时从企业内部部门或外部

部门调用信息、人员、财务组成新的企业,为客户要求的产品进行设计、加工生产,企业的生产方向和组织形式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经营更加灵活。第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促进跨国公司生产布局的全球化。企业借助网络直接根据订单组织生产,一方面可以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减少库存;另一方面则有利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安排生产。第三,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协作,提高贸易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推动世界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发展。第四,电子商务导致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进一步发展,这又加速了产品和半成品在国家和地区间迅速流动。

3、影响国际市场。首先,将产生全球统一的虚拟市场。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全球便是一个信息充分流动的数字化的世界,也是一个全球统一的虚拟化的交易市场。其次,市场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虚拟市场的形成,超越了以往国家地理界限的制约,使商品与劳务等有关信息能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准确地流动,信息具有公开性、充分性和即时性,同等质量的商品或质量相似的商品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市场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第三,可能加剧市场分割。买方可以在线搜寻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选择能令自己满意的交易对手和自己认为可靠的交易方式。买方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计商品和服务,要求卖方满足。于是,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特异化,每种商品和服务的目标买方更加独特,市场也被这种数字化互动以及买方的主动地位分割得更加零碎。

4、更新国际贸易交易手段。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得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一些交易手段在不知不觉间变的更便利、更快捷了。电子商务将订单、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等日常往来的经济信息,按一定的数据格式通过网络进行传送;网上定向信息部分代替了电视、报章等日常新闻媒介中广告宣传;网上市场、虚拟洽谈进行着促销活动;电子传输减少甚至淘汰传真、信函等传统的信息交换工具。电子货币代替纸质货币,网上信用证结算、转账高速运行,引发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巨大变革。电脑软件、电子书刊、电子音像制品等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成为全新的国际贸易交货方式。

5、电子商务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取向。电子商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对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以其自身的多种属性和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未来的贸易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其规则约束的归属及其难以界定的电子商务行为处理程序。由于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法来约束网上犯罪,各国国内立法又不完善,电子商务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面临挑战。当经济日益电子化后,互联网的连通使数据很容易被它国掌握。尤其是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何保护经济数据和机密更值得研究。另外,WTO成员对电子商务暂不征收关税的承诺是否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而继续得到各国的认可尚无定论:若是改变,则开征的规则、幅度可否得到较为一致的认识。

6、增加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者、交易方式、交易意向和交易标的表达都虚拟化。广告信息也变得有层次深度并有偿提供。交易者的知觉线索被部分剥夺,交易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加上网络黑客侵扰及经济犯罪的威胁存在,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的信用风险,质量风险和技术风险都大大增加。

7、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批向世界市场提品或服务的“虚拟”企业。由于信息流在供应链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单个的公司或企业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申越的技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将它们编成一个网络,

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由此,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出现了重大变化。这种“虚拟组织”在功能和效果上己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单个企业,他们.可以迅速向全球范围扩展,但在资本关系上却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或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因此,它实际上不是一个具有命令系统的经济组织,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因此看来具有某种实体性。电子商务技术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四、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的际贸易不仅面临着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旷世难逢的机遇。因此,我们要积极面对,相应地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对网络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较,中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全国只有上海、天津等几座城市信息设施建设搞得比较好,形成一定规模。从全国的范围来看,中国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明显落后,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建立网点,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盲点”或“荒漠”。“信息贫困化”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中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中国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2、完善我国外贸领域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我国外贸领域应用电子商务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以规范外贸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第一,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团体、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的对话和协商,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而使各方受益,并最大程度地释放电子商务潜力。第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注意是解决基本的原则性问题,管理的问题可以由行业和市场去决定,理想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应是政府法规与行业自律的组合。第三,法律法规应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不仅要对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情况有适用性,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加以修订和补充。第四,电子商务政策要与其他相关的政策(如电信政策、竞争政策)相协调,不能互相抵触。最后应和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政策接轨,使中国的政策、制度规范化。

3、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及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网上服务。客户关系管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进出口企业的每一笔业务,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客户关系基础之上的。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帮助进出口企业把握市场机会,不仅有助于现有产品的贸易,而且赢得客户的忠诚。实施电子商务后,进出口企业可以借助网络和计算机建立各种数据,以极低的成本建立与客户长期的、紧密的、一对一的联系,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建立各种客户数据库除提供客户数据外,还应包括客户的Email地址,客户历史上购买产品的询问、索要报价的情况,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和不满的意见或者建议等信息。充分利用客户数据库,及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网上服务是客户关系管理成功的关键。进出口企业应根据每一个客户的特殊需求,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专业化的、全方位的网上服务,让客户更加满意。

4、加强人才培养。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所以能够掌握运用电子商务理论与技术的人必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掌握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国家应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因特网、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甚至可以考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5、利用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物流。实现网络贸易将高度依赖于强大的跨国界有形商品的配送基础设施。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可继续由国际航空公司承担,但国内物流系统效率很低,如海运集装箱和公路集装箱的衔接问题就缺乏统一规划。公司内部建立的物流平台规模不大且较为零散,即使这样的平台也是小公司无法企及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原有基础上,整合货站,成立综合物流中心,改善配送渠道。处理跨国界物流问题可以向新加坡的Ascent公司学习。它是一家为支持电子商务创办的公司,服务包括仓储、运输、进出口加工和软件驱动的增值服务。它通过整合简化物流链,帮助惠普公司跨国界备件运营业务降低70%的物流成本。

6、着力塑造有影响力的网络品牌。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品牌的作用已显得十分突出,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和影响力的大小,直接影响进出口商品的档次与售价。网络品牌的作用是直接指引客户进入企业的网站,是吸引访问者注意力的重要武器。因为因特网上的各种商务信息是“海量”的,无论是商家选择贸易伙伴还是消费者选择满意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网络品牌来进行选择的。如果不能引起大众注意、取得客户好感的品牌只能淹没在茫茫“网海”中。因此,着力塑造有影响力的网络品牌是进出口企业成功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关键。网络品牌的塑造必须在网上、网下同时进行。在网上的宣传,利用电子邮件和网络论坛散发企业的各种信息,以增加企业站点的访问量。在网下的宣传,主要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如在目标的市场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及邮递广告中作广泛的宣传,唤起贸易伙伴对网络品牌的注意。同时,网络品牌的塑造还应注意企业名称、产品品牌与网络品牌的一致性,尽量选择相同的英文名称,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廖晓淇,《中国电子商务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覃征、李顺东、阎礼祥,《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商务交易论文例2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

二、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1.安全管理新思路

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体现保障安全的原则;(3)体现严格管理的原则;(4)体现与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一致性原则。

2.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均适用于《规定》和《办法》。其中包括在华申请加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联网参照本《规定》和《办法》执行。

《规定》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务、信息房屋、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3.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市场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

《规定》和《办法》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建立的基本安全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规定了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色情等信息。

6.行为处罚

《规定》和《办法》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才能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三、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设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法律法规建设,利用司法力量,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

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其内容包括:

(1)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2)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3.电子支付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出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1)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2)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3)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商务交易论文例3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8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200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这种机构被称为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经机构验证后,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对方无把握,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鉴于国情,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或“此广告和信息的不承担合同责任”,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如果公开表明,人愿意受广告约束,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单击购买即可成交,说明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如果广告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网上广告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且规定价格、数量,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广告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网上广告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按照广告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者,不须经过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则广告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也构成要约。

2.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如仅是通过INTERNET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当然,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围绕着交易活动,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商务交易论文例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社会,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己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信息技术革命和信息化建设正在使工业经济转变为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在这一大环境下,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风靡全球、商贸领域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商业运作方式。相对于传统商务活动而言,这种新的商业运作方式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它推动了商业、贸易、营销、金融、消费等社会经济领域的创新,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人类迄今为止所形成的知识体系、法律体系、社会组织体系等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其中,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之上的税收法律及税收征管造成严重冲击,使得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的立法现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有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落后与研发应用不到位的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较大影响。因此,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很大,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创造一系列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软条件即为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有着与传统商务不尽一致的特殊的交易规则,启动电子商务需要新建法律、规章和政策的环境,以及必要的标准与规范。这既应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应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完成部分电了商务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下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

但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比较谨慎和矛盾,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前财政部长项怀诚2000年4月17日在企业高峰会上表示,不想放弃征税权,但是又想让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得更快一些。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人也表示,处于对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对电子商务免税。这就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短期政策—暂时免税,长期对策予以征税。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应把握这样的思路:应在坚持电子商务可税性的前提下,在遵循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予以适当修订,设计一整套具有前瞻性、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以处理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

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对电子商务的可税性问题进行超前立法,其原因如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我们不应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张守文教授在其所著的《税法原理》中指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许志民在其所著的《税务法规大意》中指出:“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解释及适用税法时,所应根据者为经济事实,而非形式之法律主义。”

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虽然目前就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这一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完美的方案,但对于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大多数国家达成了一致的看法。

2、坚持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

征管公平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要不偏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合理的考量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在征管决定做出之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应当遵循征管公平原则。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对待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和从事传统贸易的纳税人,使其承担同等的税负;要针对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征管方式,而不能不假思索的都套用己有的措施和方法。

税收征管效率原则是税收效率原则在税收征管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该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既要提高税收的征收率,做到应征尽征,增加税收总收入;一方面还要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因此,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应尽量减少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避免税收征管制度动荡对经济产生影响;第二,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体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第三,要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其负担,从而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主动参与、支持配合的积极性。

3、设计一套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征管措施

(1)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电子商务使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特点,将税款征收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将对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的代扣代缴来实现。因为,尽管电子商务采用的货币支付手段表现为电子划拨,但最终还是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所以,在确定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及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具体来说,当发生电子商务交易业务时,由消费地(即网上交易结算地)支付款项的银行在承兑电子货币的时候负责代扣代缴税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税率扣缴税款,并及时将企业设立的网上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切实承担起配合税务部门征税的责任。税务部门可以给予银行一定比率的手续费,作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报酬。同时,为了协调区域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在消费地已扣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评估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对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或由于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评估所得的征税方式。我国也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中确立这种制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税收检查和税收征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如同电子商务税款征收离不开金融机构一样,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也应当以支付体系为重点检查对象。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和物资流都在网络中传递,具有隐蔽性和易修改性,监管比较困难,所以,加强对资金流的监管是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另外,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方式上,应当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自动稽查系统口这种自动稽查系统,不仅要求所有提供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络服务器上安装并运行,而且要求为电子商务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安装运行,以此实现对网上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全面记录,并按纳税申报期自动按时将当期的记录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核实备查。税务部门通过从自动稽查系统获得的信息,不仅可以全面监查纳税人是否据实申报,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错征漏征等问题。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违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但要规定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规定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不仅要补充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导致偷漏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网络信息和密码进行保密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商务交易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2-0120-06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互联网购物时代一种全新的商品交易模式,电子商务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阿里巴巴、淘宝、京东等为代表的一批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快速崛起。电子商务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也始终伴随着人们的质疑和争论。大多数人认为,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主要优势在于成本优势[1,2]。电子商务的店铺租赁、导购等成本显著低于传统经营模式,而且电子商务大幅提高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传输和处理效率,有效降低传统交易模式中的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搜寻成本,提高商品交易效率[3]。目前电商企业主要也是借助成本优势,通过价格战参与市场竞争,与传统经营渠道抢占市场份额[4]。很多电商企业为了吸引流量、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亏本来吸引消费者,因此虽然国内的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整体规模持续增长,但包括京东、凡客在内的大部分电商企业仍然是亏损经营。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电子商务这种经营模式的争论,很多人质疑除了拼成本、打价格战之外,电商企业是否还有其他优势可言。最近甚至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的电子商务行业是表面繁荣,实际是严重的赔钱赚吆喝,是一种完全不赚钱的模式[5]。

本文使用实验经济学方法,通过设计经济学实验模拟传统模式和电子商务这两种交易方式,在控制成本因素的前提下,比较了相同成本结构下电子商务与传统销售模式在产品价格、市场效率等方面的异同。

二、理论基础与实验设计

(一)传统交易模式与电子商务模式的区别

1.传统交易模式的特征

传统交易模式下商家通常采用明码标价的定价方法,往往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产品的销售。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市场上存在销售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其他商家,但由于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较高,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很难获得其他商家同类产品的价格等销售信息,定价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商家手中。

2.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征

与京东、苏宁易购、凡客等运营商作为商品的卖方直接参与商品的交易过程的垂直型电子商务模式不同,以淘宝网为代表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由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商或运营商建设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本身不参与商品的交易过程,众多的商品交易者通过这个集认证、付费、安全、客服和渠道于一体的统一平台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交易[6,7]。同一商品有多个销售者和购买者同时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将传统交易模式中一对一的交易方式转变为多对多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者都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搜寻到商品的历史和即时的交易信息,极大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显著提高了买卖双方特别是买家的议价能力。本文将重点对平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二)实验设计

1.市场参数的设定

首先建立虚拟的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按照下面的次序进行:先向实验被试解释买卖双方盈利的计算规则以及交易规则,实验被试按照在实验中所扮演的角色来获取相关的信息。最后记录被试的一些个人信息,如性别、是否具备购物经验、专业知识背景等。商品交易将分为四轮。

实验中,假定不同买者对同一商品的偏好存在差异,而不同卖者的生产效率不同,分别构造了由8组买者和8组卖者的交易数据(表1)。其中,买者的可接受价格代表购买该单位商品能够给买者带来的最大效用;买方买价必须小于等于该单位商品的可接受价格;买方盈利为可接受价格与成交价格之差。同样,卖者的成本表示该厂商生产该单位商品的边际成本;卖方的叫价必须大于等于该单位商品的成本;卖方盈利为成交价格与该单位商品的生产成本之差。

将买方的可接受价格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构成市场需求曲线,同时将卖方成本从低到高依次排列,构成了市场的供给曲线。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交点对应的商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即为完全竞争市场均衡的理论价格与成交量。因此可以得到均衡价格区间为4.8~5.5元,均衡成交量为8(图1)。

3.实验过程

本实验共包括4个实验局,每个实验局均有16位被试,随机分为2组。每个实验局均包括预实验2期(不计入最终收益),然后重复进行4期。4个实验局分为两个部分,基准实验包括两个实验局,各进行一局明码标价和双向拍卖实验。为了检验被试特质对实验结果的影响,首先选取不同特质被试进行了两局比较实验(表2)。

基准实验中,选择南京大学经济学系三年级本科生作为实验被试,分别进行双向拍卖和明码标价实验,实验方式采用口头交易的形式。被试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大部分有购物经验且一部分被试具备网络购物的经历,实验前所有被试都没有相关的实验经历。实验时将被试随机分为买方和卖方两大组,每大组分8小组。双向拍卖和明码标价实验分别进行4轮,均使用表1设计的市场参数,每一轮中市场参数随机发给不同的交易者,被试在实验过程中并不知道这一设计。最终根据被试的收益排名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为了检验基准实验结果的稳健性,此后重新选择了来自南京大学不同院系的本科新生作为实验被试。与基准实验被试不同的是,这些被试刚刚考入大学,均不具备经济学基础知识。另外,这些新生入学前处于学习任务繁忙的中学阶段,大都缺乏购物尤其是网络购物的经历。除了被试的上述差别之外,对比实验的设计与过程与基准实验完全一样。

表2四个实验局的参数比较实验局Session实验方式被试特质出场费基准实验比较实验明码标价双向拍卖明码标价双向拍卖1口头交易口头交易口头交易口头交易具备一定经济学知识,有购物经验缺乏经济学知识,无购物经验10101010注:2008年至今作者在南京大学已经做过多次相近的实验,结果比较稳定。故在本文中全部只进行1个session。

(三)统计分析指标

为了比较双向拍卖和明码标价这两种交易方式的效率,在对实验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基础上,计算相应的统计指标,以便对上述交易制度的差异有更为直观的认识[9]。具体指标如下:

1.平均价格偏离

平均价格偏离是反映实验市场的交易价格对理论市场均衡价格的偏离。计算公式为每一轮每一个交易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理论均衡价格的差除以商品的理论成交数量。

平均价格偏离=(实际成交价格-理论均衡价格)/理论成交数量 (1)

2.平均数量偏离

平均数量偏离主要是反映实验市场商品的成交数量对理论市场均衡交易量的偏离。计算公式为每一轮交易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与理论均衡交易数量的差值除以商品的理论成交数量。

平均数量偏离=(实际成交数量-理论均衡成交数量)/理论均衡成交数量 (2)

3.市场效率指标

市场效率为买方和卖方获得的剩余之和与理论最大总剩余的比值,该指标主要是反映市场制度是否存在交易双方的剩余损失。公式(3)中,E为交易制度的市场效率,MV i为商品买方的可接受价格,MC i为商品买方的成本,P i为商品成交价格,εc为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能够获得理论最大总剩余。

三、实验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实验的结果分析

1.结果的描述性分析

图2为基准实验中明码标价拍卖和双向拍卖的成交序列分布情况,其中坐标的纵轴为商品的成交价格,横轴分为四个区间,代表交易的轮数,每个点代表商品的交易价格和成交的顺序。

商品的成交价格信息显示,明码标价实验中,只有第一轮交易中前两件商品的交易价格处在理论均衡价格区间,其他各轮交易中商品的成交价格均高于理论均衡价格区间的上限。说明在明码标价交易中卖方对商品价格的控制能力较强,能够以高于竞争均衡的价格卖出商品。双向拍卖实验中,所有商品的交易价格都处于理论均衡价格区间内或区间的下方,没有高于理论均衡价格区间成交的商品。这一结果说明在双向拍卖实验中买卖双方的势力比较均衡。成交序列还显示,在明码标价实验中成交价格波动相对不大,价格的汇聚性较好,双向拍卖实验中成交价格的波动明显高于前者。

商品的成交数量信息显示,明码标价实验中,每一轮商品的成交数量均低于理论均衡成交量,在第一轮商品的成交数量为7个,2~4轮中的商品成交数量均只有6个,说明在明码标价实验中虽然商品的成交价格较高,但成交量受到高价的影响有所萎缩。双向拍卖实验中4轮交易每轮的商品成交数量均为理论预测的均衡成交数量8个,市场交易量与竞争理论模型预测结果完全相符,不存在交易量的损失。2.市场效率的比较

表3和表4是明码标价拍卖和双向拍卖市场效率指标的比较。

明码标价实验中,卖方的剩余均明显超过买方,说明卖方在明码标价这种交易制度中拥有较强的价格控制能力,能够通过较高的商品定价为己方攫取更多的剩余。同时,交易中买卖双方获得的总剩余均低于理论剩余值,存在社会福利的损失。明码标价实验的平均价格偏离指标均为正值,说明实验中商品的成交价格均高于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理论均衡价格。从平均价格偏离与市场效率指标的关系还可以看出,平均价格偏离值越高,对应的市场效率值越低,说明在明码标价实验中卖方高价出售商品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

双向拍卖实验中买方获得的剩余值明显高于明码标价实验水平,而且超过了卖方获得的剩余。这一结果说明双向拍卖这种交易制度赋予了买方更多的市场力量,有助于买卖双方形成势力较为均衡的市场交易机制。实验中总剩余始终没有损失,市场效率一直维持在100%。说明双向拍卖机制可以避免明码标价实验中的社会福利损失,提升市场效率。同时,双向拍卖实验的平均价格偏离指标均为负值,说明实验中商品的平均成交价格均低于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理论均衡价格,但偏离程度不是很大。与明码标价结果相比,双向拍卖实验的结果更接近于竞争市场模型预测的结果,具有更高的市场效率。

(二)对比实验的结果分析

对比实验中明码标价实验的结果与基准实验差别不大。各轮交易中商品的成交价格均高于理论均衡价格区间的上限,且每一轮商品的成交数量均低于理论均衡成交量(图3)。同时,市场效率指标与基准实验结果也基本相同,卖方在实验中获得了较多的剩余,交易中存在福利损失,平均价格偏离指标均为正值而平均数量偏离指标均为负(表5)。

四、结论

本文通过设计经济学实验,在控制成本因素的前提下检验了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市场效率的差异。得到了如下结论:

(1)实验结果显示,在相同成本结构的前提下,电子商务模式的市场效率显著高于传统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模式可以有效提升买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形成更低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更高的市场交易量。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模式形成的商品交易价格和商品成交量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预期结果,可以显著促进市场总体福利水平尤其是买方福利水平的提升。这一结论说明,即使不考虑物流、信息、存储等方面的成本优势,电子商务模式仍然可以实现比传统交易模式更高的市场效率,促进消费者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体现出电子商务模式内在的机制优势。虽然论文的实验设计是基于商品交易市场为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情况。事实上已有研究也表明,当卖方是完全垄断企业或是寡头企业时,电子商务模式的市场效率仍会显著高于传统交易模式[10,11]。

(2)通过基准实验和对比实验发现,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双向拍卖交易模式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首先,传统交易模式虽然成交价格比较高,但价格的收敛性比较好,波动小。电子商务模式商品交易价格虽然更低,但波动幅度较大,尤其当交易者缺乏交易经验的时候这一特征更为明显。其次,对比实验的结果说明电子商务模式的市场效率与交易双方的特质有关系,缺乏交易经验和理性思维的交易者会降低交易的效率。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发展还取决于消费者的成熟和对电子交易模式的认可。

(3)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要在未来发展的过程逐步改进。如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虽然类似淘宝推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网上交易双方的信用安全问题,但诸如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因素的存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商企业的发展。另外,淘宝网等平台型电商企业很难对商家经营的产品进行充分的监管,会导致很多假货和仿冒品充斥网络市场,淘宝连续被美国评为“恶名市场”就是一例,这势必会影响市场的效率以及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和主流市场的认同。这就需要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为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模式未来的发展扫清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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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岗岚.平台型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及其自组织机理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管理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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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agel J H, A E Roth, Charles A Holt.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 Survey of Laboratory Research. The Handbook of Experimental Economic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

商务交易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20

1 文献综述

Troy J.Strdaer和Mihcael J.Shaw(1997)研究发现在信用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依然十分严重的存在,不利于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但是对于信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增长的途径并未完全得到澄清;Roberto Gorrieri和Fabio Marginalia(2006)通过GNDC系统对信用做了详细解释从而证明了电子商务交易信任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严格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的。但其仅局限于研究国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并未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做出解释;洪涛等(2013)以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为例,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着十分严重的信用问题并提出几条应对的建议和措施。但其研究对象主要为B2C电子商务,而延伸到跨境领域,对其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少之又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跨境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创新优势,势必将突显出来。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实务中,各国或各地区的信用标准尚不能统一,致使各国的信用管理体系难以在该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而且可以为政府决策部门未来的政策选择提供参考。

2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理论分析

2.1 基于交易成本论的跨境交易信用评估分析

科斯认为: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1975,1979,1980)等从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等三个方面来分析了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一种由于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如果企业没有察觉到其在交易时的失信行为所带来的成本损失,那么失信行为就会愈演愈烈。交易成本论将交易作为其进行经济探讨的目的,通过成本――这一重要的分析解释问题的工具,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具体的商业运营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于经济活动进行了分析。

2.2 基于博弈论的跨境交易信用评估分析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游戏理论或竞赛理论,它是研究博弈情境下,参与各方和理选择的理论。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消费者与商家的行动动机,确定交易的绩效,得到各自双方最佳的策略选择,达到效益最大。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外买方通过浏览卖方的网页来获取相关信息,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构成了博奕。在只有消费者和商家参与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且符合理性人假设。对于消费者来说,有“购买”和“不购买”两种选择;对于商家来说,同样也有“诚信”和“不诚信”交易两种选择,消费者购买因商家诚信交易而获得的收益为A1,此时商家也可以获得A2的收益;当商家不诚信交易时,消费者因购买而遭遇的损失为-A3(A1

此时综合商家交易的期望收益为:

E=(p×A2)-(p×A4-B)=p×(A2-A4)+B(1)

由于不知道p×A2和p×A4的大小关系,所以很难对商家所选择的策略做出具体判断。由于A2远远小于A4,则此时商家是否选择诚信交易取决于其若选择不诚信经营所面临的损失B,只有当B足够大时,商家才会选择诚信交易。

3 基于AHP-多级模糊综合评价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3.1 研究思路

采用层次分析法的评价思想,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的评价可以从企业基础信用、企业的跨境经营情况、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情况与财务信息四个方面,通过建立各级评价指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进行研究,如图1所示。该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以及29个三级指标组成。

3.2 1-9标度法确定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的确定是综合评价的关键,而层次分析法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确定系数的方法,是一种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简单方便而又实用的方法。它通过对相互影响并联系该评价主体的多种因素进行有序有层次的分析,而得到清晰有条理的结果,这个方法再与模糊综合评价相结合后,得到在内容界限不明确条件下的判断评价与隶属结果。在这里,我们通过1-9权重标度法确定指标权重。

3.3 确定因素集和评价集

通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建立因素集:

通过之前对于隶属度的分析,通过各个级别分数的平均值来辅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进行综合打分。分别为95、85、75、65、55、45、35、25和10。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最终得到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理论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

结合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解释,其中v1企业在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的基础信用、跨境的经营情况、跨境交易动态信用情况以及财务信息四项指标在AAA等级的隶属度,则951表示企业在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在这四项指标的AAA等级得分,分别将企业实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在九个等级的得分加总后,最终产生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信用得分,从而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级别。

4 总结

本文通过对于新常态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优化研究以期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建议性意见,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走向世界,为我国的外贸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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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范如国,韩民春.博弈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商务交易论文例7

1、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类型及其原因。

国内外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类型和原因进行了阐述。王峰(2005)认为导致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风险。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导致的风险有很大的可能会导致交易出现风险。

(2)网上交易风险。网上交易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说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发信用风险。

(3)管理风险。管理机制的优劣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何俊辉(2007)在文章中指出,电子商务网络具有很高的信息不对称性,信用系统存在着极高的风险。郭基勤(2006)通过使用博弈论方法论证了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机制,提出了相关解决对策。魏明侠与肖开红(2006)基于超循环系统,提出了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形成于超循环机制有很大的关系。而在国外方面,Maclnnes(2005)概括了引发网络欺骗的诸个要素,比如说产品、交易过程以及交易者等三个方面。Kiku与Jones(2008)等人则基于C2C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了其对消费者信用内外部诸要素的影响,提出了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Dellarocas(2003)证实即使在均衡的市场环境下,卖家为了利润最大化还是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综上所述,导致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电子商务信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对产品信息的掌握处于不完全对等的状态,双方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

第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电子商务信用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目前电子商务网络缺乏强有力地监督机制,即使失信,也不会有很大的风险,这实际上导致信用风险越发的严重。

第三,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失信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买卖双方的信用体系的构架还需进一步明确。

第四,技术的落后拖累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技术还不能完全正确地确认网络交易主体的真实信息,有可能导致“虚假认证”,产生一系列网络诚信问题。

第五,人们的信用意识还比较淡薄。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信用意识还是比较缺乏的,而且电子商务教育不够普及,使得整个社会对于电子商务的信用保护意识不够重视。

2、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特征。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普遍性、虚拟化、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使得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较传统交易模式更为困难和复杂。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1)规模小、数量多、范围广。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规模大多趋向于小规模,小规模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就是说由于此次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所造成的风险损失规模较小。电子商务交易中有较多小商家和个体消费者的交易行为,而这些交易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比较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广泛存在,如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发展带来的买方卖方鱼龙混杂,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投机行为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来源十分广泛,加上电子商务的种类也各式各样,在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中,电子商务信用风险也不尽相同,

(2)身份隐匿性。电子商务交易是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的,买卖双方都并没有获得交易活动相关的真是商品信息,卖方、买方身份。因此,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具有虚拟性的,商品的信息和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都具有隐匿性,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交易就比较容易出现信用问题。隐匿性也是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一个特征。

(3)过程难以控制。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主体也不固定,一次易比较多,交易主体没有长期信用保障的限制,可以针对不同的对方交易主体进行不同信用程度的交易行为,这样就很难控制电子商务信用的风险,交易主体可以选择性地违背约定,在众多不同的交易或者环节中可以任意产生信用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很难控制。

(4)技术支持性。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必须借助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才能完成,电子商务交易需要计算机技术的支持,电子商务信用同样也需要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如果没有完善的技术技术,就很容易面临一些列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如交易密码被盗、支付卡片被复制、交易被骗、交付丢失等各种风险。

3、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理论研究。

在国外,关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研究主要有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两个大的分支。首先,从应用研究方面来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主要是研究企业中信用管理的新型方法、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评级数学模型、各类从系统入手解决信用问题的新型技术等;然后,从理论研究方面来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主要是研究电子商务经济学中交易信用、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信用管理方法论、信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实施和应用等。

在国内,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相关研究还在起步阶段,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相关的研究规范和体系还没有形成。大多数研究者都是从一些现象出发,总结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特征、形成原因以及提出相关的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进行初步的定性分析;另一部分研究者则是更加深入具体地进行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经典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相关结论以解释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各项属性。总体上说,由于国内关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研究框架还没有完全建立,因此关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定量分析研究十分匮乏。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近几年来看,国内外文献中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研究思路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关于信用的定性研究

国内外学者从电子商务交易的现象出发,将相关的、类似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实例进行分析。并将信用问题和经济学理论相结合,根据行为理论等,对信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1995年,Fukuyama提出信用是人类社会的一项美德,社会主流应该倡导守信用的美德,信用能给人类社会带来发展和繁荣;1999年,Tadelis就提出了信用是人或者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而且这种资源跟资金流一样可以进行交易;2000年,Gefen研究了信息的

完备性以及信用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信用对电子商务交易有重大影响。

(2)信用风险的定量研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计算机的不够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不高,当时的信用风险主要依靠金融系统的专家凭借以往的经验进行判断,以及从财务会计方面进行风险控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关于信用风险的研究框架逐渐形成,各种量表和量化工具开始得到广泛地应用,因此也顺利地提出了各种(文秘站:)信用风险的数学模型,包括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以及CSFP的CreditRisk模型。近年来,随着商务智能的出现和不断发展,数据挖掘在信用风险的定量研究上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信用风险的定量研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信用风险预判研究。

鉴于风险预判本身构成的成分比较繁杂,其中许多指标都无法进行量化处理,因而学者们在研究信用风险预判时,一般还是采取定性分析的方式。针对信用风险管理的预判的研究,我国许多学者提出了一些有别于传统方法的研究方法。赵永进、高孝伟、周晓玲等(2009)仔细研究了项目风险预警的方法,提出了现有风险评判和预判方法的适用范围——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并提出旧的风险评判及预警方式在项目执行阶段的局限性,同时在文章中提出了新的适用于项目执行阶段的风险评判预警方法。

(4)对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商务模式的信用信息风险的有关研究

总结国内外的文献,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C2C信用风险的研究是最多的,而对于B2B以及B2C的研究则少了许多。在国外对C2C的研究中,较多的还是研究其信用评价体系。Resnick(2002)就研究了eBay平台上如何通过消费者评价对商家信用风险控制,并提出在互联网中,两位互不认识的人很难建立起与线下市场相类似的信用关系。通过研究比较淘宝网和易趣网,Lin等(2002)提出了在拍卖市场中,参与者的个人信用数值的分布规律;Yang等(2008)与Li等(2008)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以信息流为基础的信用评价模型。

商务交易论文例8

0引言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与运用的产物;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结晶。由于商务网络环境大量地充斥着风险、不确定性而又需要相互依赖且愈加复杂,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已成为决定网上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电子商务信任问题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与传统商务相比,表现为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情况更复杂。这是因为:第一,与传统商务一样,由于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失误和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得电子商务易受到交易本身特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影响。第二,电子商务受交易者所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的影响,交易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平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这种风险是买卖双方即使签定协议或合同都难以避免的。

基于上述原因,电子商务信任研究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内容被提了出来,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有关学者的重视,本文试图对此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加以梳理。

1概念

1.1电子商务的内涵由于网络本身就是新生事物,同时又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的定义并未形成共识。由于学界、商界有各自不同的观察角度和不同的实践经验,因而在理解和定义电子商务时有所差别,大致可以概括为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两种。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进行的在线销售式电子商务。它是通过在技术上、功能上更加拓展了的网络—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从更严格意义上规范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泛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整个市场为范围的商务活动。在技术手段上不限定于国际互联网,而是泛指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其他交换、获得数据的技术。在商务范围方面,也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式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它还包含整个市场一活动相关的若干方面,如产品设计与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广告促销、交易双方的磋商契约、产品的运送、货款结算以及售后服务等。

1.2信任的内涵近几年来,信任的含义一直在各种情境之下被思考。由于涉及和研究信任现象的领域较多,因而存在许多有关信任的观点。一类是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定义。比如,将信任定义为“从道德上对合理行为的预期,即以道德原则为基础的道德上的正确决策和行动”。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任是指“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

总的来说,可以将信任概括为: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且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信任是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核心因素,因为只有双方相互信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国际上一系列的研究表明,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对发展并维护顾客的回头率与忠诚度起决定性的作用。信任被看作是决定交易过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交易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催化剂。交易双方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它们之间的信任与相互依赖关系也随之发展[4]-[5]。

1.3电子商务信任的重要意义电子商务信任重要性最突出的一面是降低交易费用,电子商务信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企业的存在是用内部管理组织代替市场节约交易费用,而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实现垂直一体化以节约更多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与外部其它企业签订合同而不是依赖内部资源,在同等产出与收入前提下,来缩小企业规模[4]。

2当前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从研究论文的数量来看,近几年才出现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论文,笔者在网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关键词”为检索项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检索,从1999到2006年8年期间,仅有58篇相关文章,截止到2007年就增加到450篇,2008年至2009年间便有213篇,可见最近两三年在我国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研究,我国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当前的大部分相关文献中,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代表观点:①电子商务信任机制主要通过虚拟组织的建立来实现,当其无法在虚拟组织中创造共同价值时,我们可以通过人性化的联系来加强大家对虚拟组织环境的信任;②B2B电子商务市场信任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制度信任为基础,具体包括认知的控制信任机制、认知的鉴定信任机制、认知的法律约束信任机制、认知的反馈信任机制、合作规范信任机制;③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等等。

2.2电子商务的信任评价模型的研究在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评价模型研究方面,其中利用博弈方法对信任问题进行分析的文章比较多,分别介绍B2B、B2C、C2C的信任评价模型,或者对具体某种类型的某行业或者是某企业进行信任评价也比较多,而系统地介绍对于整个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信任问题应该怎样评价的却不多。

2.3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目前,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并且主要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其中大多是对建立电子商务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常用的方式是把目前的电子商务中信任缺失问题提出来,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设信任体系的想法。

2.4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目前,主要有3种较为典型的信任管理模式,即:中介信任管理模式、交托信任管理模式、担保信任管理模式。在这些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主要通过认证制度、在线信誉系统、信用评级、第三方契约服务、设立安全交易基金、信用炒作惩罚等来实现。我国学者对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信任管理框架的构建方面,这些信任管理模型一般都包括如下组成元素:身份信任管理和在线信誉评估系统。2.5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因素分析的研究目前我国学者对影响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商家、电子商务网站、消费者和商务环境。

商家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声誉、品牌、规模,为消费者提供定制服务的意愿等;而电子商务网站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信息可获得性、公布品牌促销信息、愤怒改变的导航和友好的界面等等;消费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任倾向、交易经历、对电脑的熟悉程度和对网上商店的预期、文化背景等;商务环境因素方面主要研究: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社会上是否建立有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有无关于电子商务的明确权威的法律规范。

3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的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信用问题的研究,也多处于在操作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进行实践研究。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只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还比较匮乏。具体来说,当前的研究主要以案例研究和定性描述为主,这些观点还没有得到系统实证研究的确认,也没有系统的提出理论供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借鉴,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如下:①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急需解决。②总体来说,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分散的、理论性的研究较多,而系统的、应用性的研究较少。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各行其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因此也很难对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实践活动提供有价值的指导。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大多数学者都提到了基于制度的信任,但是给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在线企业提供参考的建议方面的研究却不多[3]。⑤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较多。但是并没有真正理解什么叫“机制”,并且对其理解也不够深入、全面和系统。⑥信任问题是电子商务的瓶颈己经形成共识,但对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的认识,还不全面,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仅仅是道德和法制问题,限制了信任问题的解决思路。

4今后的研究方向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出现是新生事物,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缺位,我们无可厚非,今天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模式正日益完善,而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休系研究正处于一个初期发展阶段,我们是放任自流,让微观的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还是未雨绸缪,高屋建瓴,发挥我国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目前研究的难点和热点,总的来说,将来的研究方向如下:

4.1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互相借鉴缓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4.2构建起一个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

4.3从安全的角度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技术方面研究主要是对交易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等安全技术的研究。电子商务是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上实现的,因此电子商务的信任也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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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交易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087-02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正式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同比增长22%。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势头不减,根据艾瑞咨询的电子商务核心数据,第二季度规模为1.6万亿元,同比上升47.0%,环比上升9.3%。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信用的缺失导致网上交易中欺诈、受骗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研究如何建立或增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尤为必要。

1 文献综述

1.1 电子商务信任概念

近几年,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电子商务信任的定义,其中被引用最频繁的是Mayer等人提出的信任的定义:基于期望对方即将完成己方重要的特定行动,己方愿意接受对方行动可能导致的伤害,而不考虑监督另一方的能力。同时,Mayer等人的研究表明,能力、善意和诚实是一个被信任者值得信任的主要特征。

1.2 信任相关问题

(1)信任影响因素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信任影响因素来自多个方面,多数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即企业自身、企业网站、消费者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邵兵家等,2005)。也有的研究将影响B2C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归纳为技术因素、商业因素、消费者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王宏伟,2006)。影响C2C信任的因素可以从买方所处的外部交易环境和内部交易环境来分析(赵娜,2011)。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性,研究者多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角度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了研究,如网站角度,消费者个人角度(肖阿妮,2011),厂商特征和消费者特征(谢凤华,2005),技术因素和环境因素(朱跃东,2010)等。由于学科的不同,研究的角度与出发角度也不同,如感知角度(罗雯,2006)。

(2)信用评价

影响企业整体信用度计算的因素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影响效果最显著的是企业近期信用度,此外还涉及交易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测评人的信用优劣、评分的时间系数等(杨丽等,2011)。信任评价要综合考虑历史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买卖双方信誉度、交易次数、差评次数、未评价交易等因素(贾艳涛等,2010)。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主要面临卖家和买家评价权效的不对等性、评价的主观性难以掌控、没有考虑评价用户的信用度、信用积分只与交易次数有关、评价单位涉及因素单一、评价系统给新旧卖家造成不公平性、评价的真实性无从考察、信用炒作等主要问题。

1.3 信任模型

很多研究采用经济学方法尤其是博弈理论分析电子商务信任的形成、信任缺失产生的原因等问题。这类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设定交易者之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矩阵,然后利用纳什均衡计算交易结果,进而说明交易者相互信任对于实现交易效率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纳什均衡是一个静态结果,不能反映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建立信任的动态过程。基于动态博弈理论的ESS均衡信任模型,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模式,采用博弈理论,设定交易者之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矩阵,然后利用ESS均衡计算交易结果,进而说明交易者相互信任对于实现交易效率的重要性(李征,2008)。

P2P网络技术以其自由、平等、灵活的特性,大量应用于电子商务的C2C交易模式(如淘宝、eBay)。但由于P2P网络开放性、匿名性和动态性的本质,P2P网络节点间的交易风险较大。如何在P2P电子商务中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来保障节点提供真实的、可靠的服务,对促进P2P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必要。针对该问题,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典型的信任模型,例如Beth等人提出的BBK信任模型、Yao Wang等人提出的基于贝叶斯理论的信任模型、Jinsang等人提出的基于主观逻辑的信任模型以及Yu等人提出的基于D-S证据理论的信任模型。但所有的这些模型都存在共同的问题:首先,模型的表述过于形式化,工程应用性不足;其次,模型并未考虑电子商务具体应用环境;再次,模型均采用精确的数学工具来表述和度量信任,由于信任本身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这势必导致评价结果存在较大的误差。为了解决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王茜、姜守旭等提出了针对P2P电子商务的信任模型。针对第三个问题,(张景安等,2011)提出了基于模糊理论的信任管理模型,其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较为全面的考察影响信任的多种因素,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真实。

基于云模型的信任模型以云的形式,将实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信任描述和不确定性描述统一起来,并给出了信任云的传播和合并算法。但是没有充分考虑普适环境下上下文的动态变化性,很粗糙,同时多条多级的信任链计算全局信任度,需要较多的时空开销,模型具有较慢的计算收敛性,影响了模型的可扩展性(He R,2005)。

基于身份的信任模型主要是依据请求方的身份进行授权,需要设定统一的安全管理域。然而,在开放的互联网中,由于参与主体数量的规模大、运行环境的异构性、活动目标的动态性以及自主性等特点,各资源主体往往隶属于不同的权威管理机构,使得基于身份的访问控制技术在跨多安全域进行授权及访问控制时显得力不从心,暴露出许多弱点。

基于角色的信任模型是依赖主体属性在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在这类系统中,节点依据其兴趣加入不同的社区,社区是拥有共同兴趣的节点集合,同一个节点可以加入不同的社区,依据节点对于不同社区的隶属程度,决定其在不同方面的可信度。

种群共存模型发现由于信用体系存在技术上或规则上的潜在漏洞,以及交易者是自利理性的,电子商务信用骗取行为的出现不可避免,基于一个简化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信用评级与交易者之间不同关系的稳定演化结果,建立一种与交易者“独立共存”的新型信用体系以有效防范信用骗取(李征,2010)。

自动信任协商(Automated Trust Negotiation,ATN)是由Rough等人提出的信任管理方案,主要解决在多个虚拟组织间的资源共享和协作计算时,快速有效地在个体与组织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迄今为止,ATN的研究已得到迅速发展,提出了多种研究方法和技术,但ATN整体性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就其研究和应用前景来看,是一个值得予以关注的方向。

基于名誉的信任模型是模仿人类社会的信任机制,并假设拥有较高名誉的人通常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基本方法是通过对方的名誉来推测他的可信度。现有的信任模型大多是基于名誉的信任机制。信任管理是一种能在各节点间建立信任关系的机制,而名誉是一种根据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交互得到的,用于评估一个节点对另一个节点的信任程度。

2 存在的问题

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①信任概念界定不统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主要是借鉴传统环境下的定义,定义本身和传统环境下一样,存在着不一致,不利于对信任影响因素、信任评价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同时也导致了在实证研究中信任概念操作的多样性。②影响因素体系不够完善,且同一因素的影响结论不一致。总结各位研究者所考察的影响消费者信任建立的因素,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相关因素,如网络熟悉度、购物经验、信任倾向等。二是商家相关因素,如声誉、规模等。三是第三方因素,如网站质量、第三方认证等。四是电子商务环境因素,如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商家相关因素的探讨,但是却忽略了物流服务和商家类型的影响,很少有文献研究企业物流和商家类型、产品因素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同时对于文化因素对信任的影响,也鲜有文献提及。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亟须解决。

3 结 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关于信任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证方面,对信任的概念和理论框架都没有达到一致的认识和理解,信任的影响因素的探究不够全面。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行业特点对信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应考虑物流和文化及产品等因素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影响因素机制。

此外,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借鉴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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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交易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4-90 -02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随着互联网(Internet)的发展而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雏形诞生。这种新型的商务方式一经产生就改变了企业的销售和经营模式。近些年来,传统企业逐步由纯线下销售向线上消息、线下销售相结合过渡。

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目前比较权威的是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于1997年11月提出的: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此定义简明扼要地概括了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贸易活动,即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再者,电子商务于传统商务的不同就在于电子商务实现了电子化;最后,电子商务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不可割裂的。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类型主要有B2C(Business-to-Customer),B2B(Business-to-Business),C2C(Customer-to-Customer),B2G(Business-to-Government),O2O(Online-to-Offline)等。其中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多最广泛的是B2B,也即企业与企业间的贸易。这种电子商务类型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一)经营业务的全球性

当今世界已成为一个整体,只要有一台可以连接因特网的计算机,就可以与全世界交流。一个企业进行电子商务,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二)交易成本的低廉性

如上所述,与世界交流已经触手可及,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几乎趋于零,特别是交通成本和中介费用的大幅度降低。

(三)服务范围的外延性

随着电子商务的诞生,原先许多不能进行贸易或交易成本很高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如软件服务、物流、支付等。

(四)商品成本的抽象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异的人类劳动,商品交换遵从等价交换原则。而当今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商品成本由传统上的制造成本、交易成本、运输成本向更抽象的知识、技术、版权成本转移。价格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制造成本却大大低于价格。最典型的例子在于软件服务,刻录一张正版软件CD的成本极低,而其售价却是其制造成本的几十甚至上百倍。显然,当今知识经济的兴起是建立在电子商务带来的传统意义上商品成本的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的。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对于贸易流程的影响

1.交易准备阶段

在交易准备阶段,传统的商务模式是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函电,甚至是面对面进行磋商、发盘、还盘等一系列的交易准备活动。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出口商之间的磋商已经被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所取代。这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准备阶段的交流成本,提高了贸易成功的可能性。

2.合同订立阶段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电子合同成为可以与纸质合同相提并论的契约载体。一个合同的订立如今已经不再需要双方到场签字,只需要带有安全保护措施的电子邮件就可以完成。电子合同方便快捷、保密性强,且不易丢失,具有先前纸质合同所不具有的一系列优点。

3.履约阶段

履约阶段是国际贸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国际贸易单据,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信息流的载体,是商品物权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单据大多通过邮递等方式运输,运输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安全性较差等缺点较为突出。电子商务则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等形式将实体信息流转化为电子信息流,通过加密、数字证书等方式保障了单据的安全性,缩短了国际贸易的周期,加快了商品流、资金流的流动,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程。

(二)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1.促使企业结构转变

传统意义上的垂直型企业目前已不太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电子商务要求企业实现基本信息化,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实现即时化,这就推动企业由垂直型结构向扁平化结构转变。最终使企业结构更加优化,部门联系更加紧密,交流成本更加低廉。

2.无纸贸易出现

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无纸贸易是指贸易链的各个参与方利用电子信息方式,实现信息流、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协调流动,以完成国际贸易活动的交易全过程。很显然,无纸贸易是由电子商务催生的,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

3.国际信息贸易格局形成

如前所述,信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国际信息成为可能,并进一步催化了国际信息贸易从国际贸易中分离出来,正在逐步占据国际贸易额中越来越多的比例。国际信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三足鼎立局面正在形成。

(三)对政府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税收的征收更加困难。一方面,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交易大多虚拟化,交易地点,交易人员,交易标的难以确定;另一方面,传统的税收凭证都是纸质的,易于税收部门管理监督,而在电子商务下,凭据以电子化居多,这就给国际逃税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对策

(一)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建议

1.应基本实现信息化

对于企业来说,要想融入当今国际贸易格局,仅依靠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方式已远远不够。特别是随着B2B的兴起及蓬勃发展,企业应加速建立适合自己的电子商务体系。从电子商务站点的规划、分析、设计、实施到站点的运行和维护,每一个步骤都要求企业精益求精又不失创新性。这就要求我国外贸企业重视电子商务的建立和完善,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基本实现外贸信息化。

2.应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贸易的新形势中

企业不能畏首畏尾,裹足不前,也不能固步自封,夜郎自大,应该以正确的心态和包容的态度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特别是电子商务下信息交流异常便利,企业应抓住机遇,在当今国际贸易新格局中创造商机。

(二)对我国政府的建议

1.注重对外贸流程的监管

如前文所述,电子商务下金融、物流、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的融合进一步加剧,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对整个贸易流程进行必要的监管,以保证交易安全以及顺利进行。同时,在这样一个多部门多行业参与进行的贸易中,单纯凭市场自发调节,是很难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这就给政府的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注重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

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冲击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今国际上以及各个国家在此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就要求政府加快建立健全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法律机制,为其顺利进行提供政策法律依据,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古贞,汪渝,李德强等.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

[2]黎孝先,王健.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3]南洋. 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05):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