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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析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2-02 20:20:17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1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故严重级别,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填写《报告书》。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其《报告书》进行审核,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结案请示并附《报告书》3份(重大事故报10份)。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填报说明,按规范要求做好《报告书》的填报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要正式行文进行批复结案,并将事故的结案批复文件下发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均应对每起事故的有关材料归档留存。重伤、死亡事故的批复结案材料和事故报告书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备案。

附件:

编 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审 核 人:_____________

填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

一、企业详细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二、企业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事故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七、事故严重级别:

八、伤亡人员情况

-------------------------------

| | | | |本工|伤害|伤害|用工|安全| |

|姓名|性别|年龄|工程|种 | | | |教育|备注|

| | | | |工龄|程度|部位|形式|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十、事故经过: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四、调查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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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单 位 | 职 务 | 签 字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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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有关附件:

1.事故现场及死者照片;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填写说明:

一、报告书纸张规格一律使用16开(B5复印纸),字体除封面使用3号黑体字外,其他项目均全部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时报告书左侧预留装订线。

二、报告书封面上编号一栏,由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事故名称一栏,要写明伤亡人员姓名及后果。

(例***死亡事故;***重伤事故)

三、企业经济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两栏的填写,要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企业经济类型分类是:1.全民所有制;2.城镇集体所有制;3.乡村集体所有制;4.其他各种所有制(含三资企业);5.私营企业等五种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主要包括有:1.农业;2.工业;3.建筑业;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5.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6.其他等六种。

四、隶属关系一栏主要包括:1.中央在京企业;2.市属企业;3.区、县属企业;4.乡镇集体企业;5.其他企业(外省在京企业、部队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校办企业等)。

五、事故类别一栏按照原劳动部规定的19种类别填写。即: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他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六、事故原因一栏的填写,要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将直接、主要和重要等项原因全部填写在本栏内。其中直接原因一栏按照原劳动部规定的11种类型填写。即: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七、事故严重级别一栏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6种级别填写,即: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一栏请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折算(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为6000日)。

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栏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填写。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三项费用的总和。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

十、事故原因分析一栏要按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三个层次加以分析填报。

十一、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一栏要将针对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的防范措施列表填写,主要项目包括:措施内容、落实时间、执行人员、检查人员。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2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3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 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4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条 工厂企业应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单位,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第六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行政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双方按照第六条规定派员组成,并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

第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的任务是:

(一)查清事故的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建议;

(三)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建议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四)协助工厂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九条 事故调查小组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应有两人同时参加,并作好笔录。笔录须交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由本人自写书面材料。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时,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第十条 事故调查小组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可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厂企业或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作出书面结论,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市劳动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需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时,事前还应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厂企业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时,应将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十条要求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示意图以及技术鉴定材料等作为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工厂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市、区(县)的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死亡事故的,区、县劳动部门应进行审查批复,并报送市劳动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工厂企业按批复意见处理结束后,方得结案。

第十五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并进行统计。如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上报统计的单位时,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工厂企业对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预防事故的措施,应认真执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负责督促检查。对因改进措施不力,再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厂企业对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除责成补报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 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二、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19-34条)。文中仅对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进行介绍。工会的该权利体现在《工会法》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依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伤亡事故的调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依法进行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按照伤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与要求也不同。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同于这一级政府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7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8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9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100人、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检、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环保办、财经办、企业办、乡村办、国土所、安生委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当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抢救等工作的总体指挥与协调。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并研究决定具体抢险、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项。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序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如抢险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等,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抢险救护组由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卫生院、涉险部门、安生委办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村主干组成。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机构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4、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5、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6、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劳动社会保障办、民政办、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派员组成。主要职责:

1、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抚恤、安置;

3、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接待;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信息组由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生办、广电站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及时了解并上报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

3、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4、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组由企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财政所、民政办等部门和通信、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配合机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物资;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积极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直至调查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置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同时,要及时保护现场,以便事故调查组的取证和查处。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在村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把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

四、事故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情况。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确认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各村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未经事故调查组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者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提出结论性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各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例1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电话:2、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直接主管部门: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时分4、事故地点:5、事故类别: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7、事故严重级别:8、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用工形式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损失工作日伤亡者死亡原因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11、事故详细经过;12、事故原因分析;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14、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意见;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负责人:16、参加调查人员;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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