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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2 17:47:12

依法治教论文

依法治教论文例1

一、振兴中华必须发展教育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教育的竞争。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促使当今世界风云变换,充满着激烈的竞争。正如哪里不重视教育、不发展教育,那里的劳动者素质就会普遍降低,那里的经济就不能发展的简单道理一样,世界各国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教育的竞争。中国近20年来推起的一波波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其目的就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力图通过科教兴国来实现民富国强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和几代中央领导都十分重视中国教育的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条必由之路。《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要求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框架。并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思想。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他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还指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仅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劳动者素质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才能成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取得成功,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二、发展教育必须依法治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立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使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同志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我国在校大中小学生约有2.5亿人,再加上全国的教师队伍,我国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中国的教育真可谓是世界上参与人数最多、受关注人数最多的事业之一。如何让10亿人“安居乐业”,让教师静心从教,让学生安心学习,让学生家长放心工作,这将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早日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教育法规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规范学生家长的监护行为,规范全社会的助学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依法治教。努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富国强、“天下太平”。三、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学校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基础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教师、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工作中的影响及其特殊地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战略地位作用,我们就会意识到依法治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迫在眉睫。

三、论文对依法治教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碰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人们头脑中一些根深蒂固的旧思想、旧观念的顽固和僵化,更是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补充完善,使之进一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要求。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依法治教,未必有法可依,使得学校教育及管理出现混乱情况,学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据。例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担责?监护人不按规定送其子女就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责任?等等。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效力。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儿童、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最为集中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的丰富和活动方式的改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也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方面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方的责任认定、事故处理途径、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容易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第三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学校因为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应努力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教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教需要司法公正

2002年8月,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在全国实施。《办法》主要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响,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增大了新的动力。有人说《办法》的实施,将给依法治教真正带来“春天”,还有人说它是黎明的曙光——法制的“艳阳天”即将到来。一段时间,媒体聚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新民周刊》、《中华网》、《新华网》、《楚天都市报》、《新闻晚报》等纷纷评说:“人身伤害有法可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7年等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起争议,学校定心家长皱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起实施,校园悄现‘保险热’”……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一段时间以来,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较其他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校内甚至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学生与学校这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指引和可操作性。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出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形成共识、便于实践,有利于化解矛盾,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可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的要求,符合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但是,由于《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全国性的根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2、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依法治教首先要加强学习,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治教不仅是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工作者的任务,它更要依靠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和共同参与。其中,各级政府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关心教育,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落实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因此,社会各届人士都要加强学习,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要努力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共同创造一个依法治教的良好环境,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良好氛围,自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3、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正如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一样,司法公正同样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都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处理,也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而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很难让几方当事人都能够心服口服,进一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各样事故发生也千奇百怪,那种想仅凭法官个人的能力就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才有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当学生在受到人身安全的伤害时,当学校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将使我国的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必须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更强大的效力性,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教保驾护航。因此,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司法公正,我们要坚持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发挥教育法规在依法治教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只有这样,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才能实施,富民强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景舒编著《教育法规选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远清主编《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年

依法治教论文例2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使我国的教育面临更多的情况、更新的问题。教育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依法治教进程发展缓慢,学校治学以及在学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还缺少应有的依据。特别是如何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度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使得全国教师和学生近3亿人口的庞大社会群体的权益难以实现法律保障,严重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早日实现。

发展教育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科教兴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下面就如何实现依法治教,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谈一些自己的看法,请同行和专家不吝赐教。

一、振兴中华必须发展教育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教育的竞争。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促使当今世界风云变换,充满着激烈的竞争。正如哪里不重视教育、不发展教育,那里的劳动者素质就会普遍降低,那里的经济就不能发展的简单道理一样,世界各国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教育的竞争。中国近20年来推起的一波波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其目的就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力图通过科教兴国来实现民富国强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和几代中央领导都十分重视中国教育的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条必由之路。《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要求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框架。并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思想。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他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还指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仅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劳动者素质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才能成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取得成功,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二、发展教育必须依法治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立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使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同志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我国在校大中小学生约有2.5亿人,再加上全国的教师队伍,我国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中国的教育真可谓是世界上参与人数最多、受关注人数最多的事业之一。如何让10亿人“安居乐业”,让教师静心从教,让学生安心学习,让学生家长放心工作,这将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早日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教育法规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规范学生家长的监护行为,规范全社会的助学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依法治教。努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富国强、“天下太平”。

三、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

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学校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基础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教师、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工作中的影响及其特殊地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战略地位作用,我们就会意识到依法治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迫在眉睫。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碰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人们头脑中一些根深蒂固的旧思想、旧观念的顽固和僵化,更是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补充完善,使之进一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要求。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依法治教,未必有法可依,使得学校教育及管理出现混乱情况,学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据。例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担责?监护人不按规定送其子女就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责任?等等。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效力。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儿童、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最为集中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的丰富和活动方式的改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也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方面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方的责任认定、事故处理途径、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容易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第三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学校因为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应努力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教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教需要司法公正

2002年8月,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在全国实施。《办法》主要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响,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增大了新的动力。有人说《办法》的实施,将给依法治教真正带来“春天”,还有人说它是黎明的曙光——法制的“艳阳天”即将到来。一段时间,媒体聚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新民周刊》、《中华网》、《新华网》、《楚天都市报》、《新闻晚报》等纷纷评说:“人身伤害有法可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7年等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起争议,学校定心家长皱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起实施,校园悄现‘保险热’”……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一段时间以来,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较其他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校内甚至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学生与学校这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指引和可操作性。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出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形成共识、便于实践,有利于化解矛盾,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可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的要求,符合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但是,由于《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全国性的根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2、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依法治教首先要加强学习,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治教不仅是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工作者的任务,它更要依靠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和共同参与。其中,各级政府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关心教育,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落实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因此,社会各届人士都要加强学习,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要努力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共同创造一个依法治教的良好环境,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良好氛围,自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3、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正如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一样,司法公正同样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都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处理,也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而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很难让几方当事人都能够心服口服,进一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各样事故发生也千奇百怪,那种想仅凭法官个人的能力就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才有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当学生在受到人身安全的伤害时,当学校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将使我国的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必须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更强大的效力性,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教保驾护航。因此,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司法公正,我们要坚持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发挥教育法规在依法治教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只有这样,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才能实施,富民强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景舒编著《教育法规选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远清主编《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年

依法治教论文例3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使我国的教育面临更多的情况、更新的问题。教育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依法治教进程发展缓慢,学校治学以及在学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还缺少应有的依据。特别是如何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度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使得全国教师和学生近3亿人口的庞大社会群体的权益难以实现法律保障,严重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早日实现。

发展教育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科教兴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下面就如何实现依法治教,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谈一些自己的看法,请同行和专家不吝赐教。

一、振兴中华必须发展教育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教育的竞争。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促使当今世界风云变换,充满着激烈的竞争。正如哪里不重视教育、不发展教育,那里的劳动者素质就会普遍降低,那里的经济就不能发展的简单道理一样,世界各国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教育的竞争。中国近20年来推起的一波波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其目的就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力图通过科教兴国来实现民富国强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和几代中央领导都十分重视中国教育的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条必由之路。《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要求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框架。并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思想。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他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还指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仅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劳动者素质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才能成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取得成功,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二、发展教育必须依法治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立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使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同志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我国在校大中小学生约有2.5亿人,再加上全国的教师队伍,我国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中国的教育真可谓是世界上参与人数最多、受关注人数最多的事业之一。如何让10亿人“安居乐业”,让教师静心从教,让学生安心学习,让学生家长放心工作,这将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早日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教育法规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规范学生家长的监护行为,规范全社会的助学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依法治教。努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富国强、“天下太平”。

三、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

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学校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基础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教师、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工作中的影响及其特殊地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战略地位作用,我们就会意识到依法治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迫在眉睫。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碰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人们头脑中一些根深蒂固的旧思想、旧观念的顽固和僵化,更是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补充完善,使之进一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要求。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依法治教,未必有法可依,使得学校教育及管理出现混乱情况,学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据。例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担责?监护人不按规定送其子女就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责任?等等。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效力。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儿童、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最为集中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的丰富和活动方式的改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也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方面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方的责任认定、事故处理途径、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容易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第三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学校因为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应努力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教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教需要司法公正

2002年8月,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在全国实施。《办法》主要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响,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增大了新的动力。有人说《办法》的实施,将给依法治教真正带来“春天”,还有人说它是黎明的曙光——法制的“艳阳天”即将到来。一段时间,媒体聚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新民周刊》、《中华网》、《新华网》、《楚天都市报》、《新闻晚报》等纷纷评说:“人身伤害有法可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7年等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起争议,学校定心家长皱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起实施,校园悄现‘保险热’”……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一段时间以来,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较其他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校内甚至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学生与学校这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指引和可操作性。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出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形成共识、便于实践,有利于化解矛盾,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可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的要求,符合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但是,由于《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全国性的根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2、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依法治教首先要加强学习,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治教不仅是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工作者的任务,它更要依靠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和共同参与。其中,各级政府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关心教育,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落实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因此,社会各届人士都要加强学习,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要努力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共同创造一个依法治教的良好环境,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良好氛围,自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3、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正如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一样,司法公正同样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都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处理,也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而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很难让几方当事人都能够心服口服,进一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各样事故发生也千奇百怪,那种想仅凭法官个人的能力就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才有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当学生在受到人身安全的伤害时,当学校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将使我国的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必须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更强大的效力性,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教保驾护航。因此,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司法公正,我们要坚持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发挥教育法规在依法治教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只有这样,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才能实施,富民强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景舒编著《教育法规选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远清主编《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年

依法治教论文例4

依法治国,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要严格遵照法律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党多年来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总结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如何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提出了全新的部署和要求。对于高校思想政治辅导员来说,既要成为依法治国的参与者,也要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承担起依法治国理念教育者的职责。

一、新形势下运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运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理念,能够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入制度化的发展轨道。虽然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是时至今日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化教学模式还在缓步完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完善的学科理论体系进入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之上。运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使法治理念与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既丰富和完善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又完善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从而改变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的问题,进入制度化发展的良性轨道。

依法治国理念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两个主要方面。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主要方式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则是通过传统文化教育、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形式加以实现。通过引进依法治国理念,思想政治教育又增加了法治观念、法律理论、法律文化等诸多教育内容,无疑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运用依法治国理念可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总体水平。当前,很多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集中存在着教育模式发展不充分、教育水平不高等问题。部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脱离社会实际,实用性较低,也就相应地影响到教育效果。依法治国理念来源于社会发展实践,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通过引进依法治国理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会大大提高,教育水平将会得到显著提升。

二、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很多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完全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及要求,这不仅给高校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身的健康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具体来说,现阶段国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1.依法治国理念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联系不紧密。当前,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联系不紧密是大部分高校面临的突出性问题。很多高校通过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组织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高校的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就忽视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教育和引导这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实际上,依法治国理念的教育和普及不仅仅需要法律基础课程加以实现,同样需要高校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采取“春风化雨”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由依法治国理念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依法治国理念不能够单纯地停留在思想认识阶段,还需要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逐步转化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法律方面的专题教育固然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理论观念,但是其现实转化过程还需要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加以妥善引导。由于现阶段很多高校没有认识到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因而导致了依法治国理念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严重脱节。

2.依法治国理念没有转化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语言符号。诚然,现阶段还有一部分高校在探索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将依法治国理念的引导和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之中,但是笔者仍然发现,依法治国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化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语言符号,换言之,也就是依法治国教育还没有成为思想政治学科教育中的一种惯用的教学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辅导员便无法将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纳入到实际的教育工作之中。

三、如何在依法治国视域下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为了更加有效地落实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的有效提高,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高校辅导员应当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理念的本质规律和要求。对于高校辅导员来说,应当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学习,详细了解其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理论实质和主要特点,并结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找到二者之间的契合点。在此基础上,高校辅导员应当提高对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的重视程度,并将其视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内职责,根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要求,将依法治国理念引导、培养和教育真正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之中。

2.高校辅导员应当成为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楷模。对于高校辅导员来说,除了要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中增加依法治国理念教育以外,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依法治国理念,践行依法治国的宗旨,成为学生的榜样和楷模。具体来说,高校辅导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和影响,不搞和权钱交易,充分发挥好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3.合理规划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对于高校辅导员来说,另一个主要任务是要合理规划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将依法治国理念教育转化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急需和适用的语言符号,通过浅显易懂、深入浅出的教育方法,以服务学生需要为宗旨,将依法治国理念的普及和引导真正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观念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依法治教论文例5

关键词:

民主法制教育;重要论述;准则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SKSZG03)的阶段性成果。

担任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召开以来,就民主法制教育重要性、民主法制教育原则、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等方面作了精辟阐释。这些理论阐释不仅逻辑严密,而且为我国民主法制教育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明确了民主法制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为有效应对民主法制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准则。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梳理与提炼关于民主法制教育重要论述的要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作用。

一、关于民主法制教育重要论述的内容

关于民主法制教育的重要论述主要涉及民主法制教育重要性、民主法制教育原则、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等方面,以下将分别进行梳理与总结。

1.“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指出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执政、国家机关行政、公民行为的合法性准则和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特别重视宪法宣传教育,指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1],通过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明确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2],可见已经将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上升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认为,宪法宣传教育同时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通过宪法宣传教育与宪法法律实施的共同作用,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从而实现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牢固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认为宪法宣传教育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重大意义。明确发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号召,在以往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目标。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国新阶段的重要作用,同时明确指出了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明确提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2]因此,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首先是要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弘扬宪法精神的必要手段,宪法宣传教育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应有之意。

2.“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结合当前法治实际,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任务更加繁重。“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显示了新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除了“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之外,还指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提出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这里的法治实践具有依法治国新阶段的特殊性,强调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法治实践,是依法治国理政中的法治实践,是依法治理活动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法治实践。综上可知,是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上来看待法治实践,是依据依法治国新阶段的法治实践来审视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密切关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以及历史阶段提出、发展了的民主法制教育与民主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了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出坚持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此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继承和发扬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治理原则,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论断,突出了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于法治的支撑作用,对实践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3.“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强调要对党员干部开展宪法教育。针对当前公民以及领导干部宪法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的现状,强调“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1]。这里的“党员干部教育”,确切地说是指党员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党员干部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是树立宪法意识乃至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全社会的示范与引领作用是广泛和深远的。从的相关重要论述中可见,宪法教育在党员干部民主法制教育内容中的重要地位。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民主教育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教育是民主教育的重要构成,是针对党内成员的特殊民主教育。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党内民主以及民主集中等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阐述。在要求发扬党内民主的同时,提出要把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一把手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关于党内民主,从严肃党的生活的角度出发,要求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还要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由此看出,党内民主教育尤为必要,这涉及发扬党内民主的效果问题。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必须健全与落实的。又强调一把手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指出要把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一把手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关于民主法制教育重要论述的指导作用

民主法制教育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关于民主法制教育的重要论述对于当前民主法制教育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指明了民主法制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从关于民主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民主法制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必要手段。民主法制教育是党和国家向人民群众传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点的教育活动,事关社会安定团结、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败。只有明确了民主法制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培养出坚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点的合格公民。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举足轻重地位的思想观点,为明确民主法制教育重要的战略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2.为解决民主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准则。关于民主法制教育原则的重要论述为民主法制教育提供了宏观性、导向性以及规范性的准则,突破了就民主法制教育过程本身而研究自身的理论壁垒,拓展了民主法制教育的研究视野,从客观规律层面总结了民主法制教育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关于民主法制教育原则的重要论述还蕴含着深刻的问题意识,深切回应、关照、立足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例如,针对当前的民主法制教育内容脱离实际的问题,认为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相结合、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结合。从特定时代出发、从现实问题出发,归纳总结出民主法制教育的原则,为解决民主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准则与依据;将民主法制教育放在特定历史背景与时代条件下进行考察,能够客观真实地找准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3.在创新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的同时,明确了民主法制教育的重点。对于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的论述,都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视野来展开论述的,没有拘泥于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的具体环节,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特点。民主法制教育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不断丰富与充实,这就需要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直面现实问题以及展望未来中不断创新。站在国家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民主法制教育内容进行了论述,对民主法制教育重要内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民主法制教育目标和任务的指向。明确教育内容的重点,是增强民主法制教育实效性、针对性以及提高教育效率的有力抓手,如对宪法宣传教育以及对于党内民主教育内容的论述。民主法制教育应当根据现实要求与情况明确教育内容的重点,使人民群众能够准确、高效把握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的要义;同时,又要从顶层设计、宏观层面为民主法制教育内容的完善与丰富作指导。

作者:董翼 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依法治教论文例6

2005 年是“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之年,是“五五”普法的研究论证之年,也是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纪念之年。做好2005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推进“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05 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及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任务是:把推进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相结合、与研究制定 “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宣传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依法治理,不断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人文法治环境。 一、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引导公民依法上访和理性维权。 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总结推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做法,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筹办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法制讲座。以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为目标,大力加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等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适时筹备召开全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继续抓好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以基层依法治理为突破点,以依法治县为着力点,实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的整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整体参与的依法治理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继续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障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表彰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和总结依法治企。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法制频道和专栏采编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做好“金剑奖”和“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适时召开电视法制宣传教育座谈会。加强普法网络建设,发挥网络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开展“法律网校”教育和网络法律知识竞赛,进一步完善对外法制宣传英文网站,发挥网上媒体在对外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制文艺创作,丰富法制文艺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适时组织全国法制文艺节目汇演。 二、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着力抓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 认真制定总结验收方案,切实搞好动员部署。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决议》的要求,依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及《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 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重点,加大总结验收力度。要把《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实现情况作为总结验收的重点,检查全民普法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情况,检查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情况。 认真组织自查互查,积极做好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拾遗补漏,及时改进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任务,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各地各部门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全国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既要通过科学评估,了解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又要结合实际,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主要途径和最佳形式。不断发现并及时推广先进典型,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抓紧“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 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对“五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的研究,本着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研究如何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跨越。要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的经验做法,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要在5月底前初步完成。 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课题研究,要研究探索二十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的起草设计课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实践,为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研究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关的研究组织,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研究质量。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要认真组织全员或抽样调查,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力争对全民法律素质状况有一个基本科学的评估,为“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以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为契机,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大力宣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工作成就。要结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认真筹划、积极开展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成就;大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经验。 积极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纪念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拟联合召开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座谈会;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大型展览;组织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专题晚会等。要把二十周年的宣传活动与第五个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划,积极实施,上下联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组织表彰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先进典型。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拟定对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表彰活动,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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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论文例7

一、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引导公民依法上访和理性维权。

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总结推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做法,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筹办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法制讲座。以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为目标,大力加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等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适时筹备召开全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对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继续抓好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以基层依法治理为突破点,以依法治县为着力点,实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的整体推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整体参与的依法治理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继续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障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表彰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和总结依法治企。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法制频道和专栏采编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做好“金剑奖”和“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适时召开电视法制宣传教育座谈会。加强普法网络建设,发挥网络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开展“法律网校”教育和网络法律知识竞赛,进一步完善对外法制宣传英文网站,发挥网上媒体在对外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制文艺创作,丰富法制文艺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适时组织全国法制文艺节目汇演。

二、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着力抓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

认真制定总结验收方案,切实搞好动员部署。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决议》的要求,依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及《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

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重点,加大总结验收力度。要把《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实现情况作为总结验收的重点,检查全民普法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情况,检查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情况。

认真组织自查互查,积极做好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拾遗补漏,及时改进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任务,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各地各部门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全国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既要通过科学评估,了解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又要结合实际,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主要途径和最佳形式。不断发现并及时推广先进典型,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抓紧“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

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对“五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的研究,本着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研究如何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跨越。要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年来的经验做法,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五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要在5月底前初步完成。

进一步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课题研究,要研究探索二十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的起草设计课题,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实践,为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研究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关的研究组织,制定研究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研究质量。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要认真组织全员或抽样调查,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力争对全民法律素质状况有一个基本科学的评估,为“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以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为契机,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依法治教论文例8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得到不断的加强。从而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始终重视法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同时,他再三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就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是不能搞好现代化建设的。同志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认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呼唤着法制的完善;反过来,法制的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同志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教,就是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保证教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 “两课”教师作为高校从事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工作者,利用自身工作的特殊功能,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此,笔者拟就“两课”教师如何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以就教于识者。

一、“两课”教师要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应从思想上明确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高等教育在领导体制、办学模式等方面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如何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如何使高等教育更好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是摆在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深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面对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换,包括高等教育一体制在内的教育体制必须随之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首先应推动高校的民主政治建设,走依法治教的道路,坚持用党和国家相关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指导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两课”教师作为高校教师群体中的一部分,由于其专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殊性,要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必须明确依法治教的积极意义。高校走依法治教的道路,其重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依法治教有利于推动高等学校转变管理职能。在旧的管理体制下,高校缺少应有的办学自,政府对学校进行直接管理,从而造成学校管理者一定的依赖思想,对学校的发展不利。1)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之后,大大增强了高校的办学自。《高教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前提下,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包括招生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编写、教学活动的组织、校内人事权、校外交流与合作、学校的基本建设、财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均享有自。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严格依照《高教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办事,树立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开放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学校管理中,依法指导、协调学校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如党政关系、师生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等,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积极维护学校与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将学校管理全面纳人法制化轨道。

其次,有利于确保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得到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推进,高等教育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还有很大的不适应;教育经费投人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较差;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程度地脱离实际,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凡此种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等教育的实际社会功能,从而影响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工作,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之外,更重要的是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加强依法治教,以法制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确保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得到实现。

二、“两课”教师要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主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为推动高校依法治教进程奠定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依法治教的着眼点在于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凡是从事教育活动或有关教育活动的主体,都应该是依法治教的主体。 “两课”教师作为从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工作者,同样应是依法治教的主体。作为高校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课”教师要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我国自1980年以来,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这一法律对提高民族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教育法制都有重要的影响。同时,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基础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高等教育离不开基础教育提供合格的高素质的有用人才。离开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根本大法。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规范的作用。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它是一部专门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教育规章达200多项。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教育法律、行政法规、教育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这些,要求“两课”教师应有目标、有选择地结合本地本校教学工作实际加以学习与理解,特别是有关我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深切理解、仔细体会,自觉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高校广大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促使高校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纳人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确保自身在高校依法治教进程中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从而为推动高校依法治教进程奠定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三、“两课”教师要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努力搞好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与教学工作,切实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

在向大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过程中,抓好《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与讲解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课程在普法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它们既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在这一复杂的理论体系中,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多方面。作为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法制思想是这一复杂理论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首先,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认为,社会意识是和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哲学范畴,它总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社会意识作为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精神过程,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宗教、艺术和哲学等方面的思想和观点,广义的理解还包括依据一定的社会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在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中,政治法律思想也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政治思想是人们关于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法律思想是关于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联系极其密切,广义的政治思想就包括了法律思想。政治和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因此,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也是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们作为一定社会阶级结构的最直接的思想表现,往往处于诸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地位,并成为社会存在制约社会意识形态诸形态的中间传导者和执行者。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法制思想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从《思想概论》来看: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前就致力于思考我国法制建设的问题。1949年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重大发展,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制定宪法的工作提到日程上来。在1953年1月13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决定成立以同志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后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0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根本法的形式把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确认下来,莫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新中国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墓本格局,从而使新中国的民主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此后,我国宪法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尽管历经多次修改,但其基本原则和总的精神却没有丝毫的变动。同时,通过宪法的修改,反映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日趋完善与合理,更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再次,从《邓小平理论概论》来看: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制度、法律建设,认为做好任何工作都必须有制度保证。他在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重要成员期间,就十分重视并亲自主持过教育法规性文件的制定。1961年,邓小平同志主持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高教60条”),对学校的任务、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总务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各方面作了规定。后来,根据中央制定“高教60条”的工作精神,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条例,从而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教育法规性文件系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就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组织制定的。学位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开始进人依法办教育的新阶段。在学位条例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国务院还颁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依法治教,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来看: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提出依法治国战略的同时,提出了以德治国方略。主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认为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同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继承与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搞好依法治教工作的重要指针。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课”教师在大学生的普法工作中大有可为,这是广大“两课”教育工作者得天独厚的优势。

四、“两课”教师要在依法治教中发挥积极作用,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邓小平同志认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因此,教育的成功与否,关键在教师。“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那么,如何提高’‘两课”教师的综合素质?除了以上所提及的“两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提高“两课”教师的政治素质。“两课”教师直接从事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其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为此,“两课”教师应确立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不仅要关心国内政治,而且应关心国外政治;不仅要学好马列主义的著作,而且还要学好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原著.尤其应学好同志有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依法治教论文例9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依法治校过程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方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BX15024)(2016.01-2016.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5-0052-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描绘出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法治中国建设涵盖各个领域,具体到高校,就是要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改革开放30多年来,高校依法治校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2003 年7月17日,教育部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引发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探索实施依法治校的浪潮;2012 年11月22日,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依法治校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实施依法治校,内容涉及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作为高校“铸魂工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然也会受到辐射和影响。在如火如荼的依法治校进程中,如何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时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为亟需解决的热点问题。

一、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一)依法治校的内涵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教育部于2003年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阐释了依法治校的涵义。依法治校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从宏观上看,依法治校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在保证高校办学自的基础上,加强高校管理,规范高校办学行为;从微观上看,依法治校是指高校依照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来决策和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使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学校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康发展。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指教育者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教育,“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①”的教育活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领域,是年轻一代形成和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渠道。

二、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一)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统一性

我国高校治理结构向依法治校进行调整和转变,是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需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为经济发展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保障,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具有内在必然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在:经济发展形势的必然性、高校教学目标的统一性、方式方法的互补性、人才培养导向的相辅性、内容及属性的相关性。依法治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然在新常态下相辅相成,成为我国高校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点。

(二)依法治校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扩展和内涵的延伸

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切实推进依法治校是对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和扩展,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略。真正做到依法治校,培养具有法治精神、务实肯干的新一代经济建设中坚力量,对于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延伸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发展意义。切实将依法治校法治精神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实践中,对高校培养信仰社会主x核心价值观,既遵纪守法又富有创新意识和能力、扎实肯干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依法育人的教学氛围是高校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可持续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践与创新的客观需要。

三、依法治校过程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的方法路径

结合依法治校的内涵和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务必要适应依法治校的发展态势,加强教育主体的导向性,创新教育理念,让依法治校、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从理论研究阶段转向针对性、实效性方法路径研究阶段,切实落实我国依法治校工作部署,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1.制定体现高校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的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本前提和保障。高校章程是依法治校的直接依据,也是法定权利之一。要遵循依法治校精神、坚持章程的促进创新、增强高校自的导向性。高校目前基本都制定了符合自身教学特色的章程,完善了高校治理结构,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大进步。充分发挥高校章程的导向性作用,落实高校章程中体现的、依法治校的原则和精神,是高校下一步发展的重心和难题。切实按照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反映高校教职工、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观,规范高校治理结构和高校管理权力运行规则,激发高校的办学活力及行业竞争能力,体现高校办学特色和教育发展方向,强化章程建设实效性,着力解决高校运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突出章程指导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使章程成为依法治校、依法育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践的重要保障。

2.加强高校制度建设,逐步减少人治因素,促进高校管理向法治化转变。高校管理人治化是我国高校发展的顽疾,民主程序难以有效落实,严重影响依法治校的推进,也难以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成积极示范效应。高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高校治理结构的制度,应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民主程序充分讨论,部分重大问题还应采取听证方式等各种不同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加强制度化建设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使高校管理制度系统化、程序化、常规化,对偏离制度行为应建立惩戒机制,提高依法治校工作落实过程的合规性。

3.规范高校治理决策行为和执行程序,加强和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规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领域,大学生法治精神的逐步养成需要依法治校的育人环境,规范决策行为和执行程序是依法治校法治环境的基础。高校要依法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可延展性,充分发挥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机构的决策职能;高校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应依法追责。

4.健全高校民主监督机制,提升大学生参与程度。高校要积极拓宽大学生参与高校民主监督的渠道,健全学生代表大会,落实学生在可控范围内的民主选举权、自主决策权,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发挥高校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提升大学生积极参与制定学生管理和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制定过程,积极探索大学生代表参与高校决策机构的高校治理结构。

5.积极探索高校家长委员会制度,发挥家长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高校应探索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拜访日,完善依法治校制度,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并监督高校管理,参与高校教学工作,促进高校与家庭良性沟通,扩大家长对高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资源与高校合作,进而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6.营造权利意识氛围,创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条件。学生工作是高校教学实践活动的核心,对学生权利的重视程度影响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质量。要切实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学习、参与社团、社会实践等各项权利不受侵害,杜绝违规收费以及由于高校过错而造成的侵权行为。依法治校可以体现公平、公正、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法治精神和制度化建设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树立高校法治形象,提高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心理接受程度,提升身份认同感,规避不必要的抵触情绪,创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条件,有效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突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局限,营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氛围。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必然是承担高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选择和培养具有依法治校意识能力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至关重要。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教育,在依法治校的新形菹拢应突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局限,重视和加强对非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专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引导作用,营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氛围,夯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工作基础,提升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高校要高度重视内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转变,高校教职工自身专业素养要高,自身功夫要硬,否则难以以理服人。高校要切实强化教职工依法依章办事、依法治校行为意识,认真组织教职工依法治校和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在新聘任教师的入职与在岗培训中,明确依法治校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切实提高高校教职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营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8.依法治校改革高校职称评定体系,释放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潜能。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需要释放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潜能,创新高校职称评定体系,依法治校建立称职就应该顺利晋级的职称评定制度,革除职称评定领域权力垄断和寻租空间,切实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体现教育价值公平性,正向引导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价值取向提升工作积极性,学习和借鉴台湾等地区职称任期内称职即无条件晋升的自然晋级机制。改革现存教育课题和科研实践途径,废除学术成果和科研课题评定体系,消除“官方课题一总结就成功,一推广就失败”的问题,减轻职称评定评分过程“天下文章一大抄”、花钱买学术现状,尊重科研成果和学术创新,打铁必然自身硬,树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样板,提升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教学说服力和可信度,是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路径。

9.依法治校建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能及荣誉第三方评价机制,解决教育效能和荣誉评价机构婆婆媳妇一肩挑顽疾。特级教师、政府层面荣誉等领域已成为高校教育效能及荣誉评价顽疾,是教育腐败历史性源头,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成为重灾区。教育效能及荣誉评价体系扭曲严重阻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正常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变成“课堂说一套,实践变一套”,难以自圆其说自我立信的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使依法治校成为空谈。应建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能及荣誉第三方评价机制,把选择和评价权力交给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无关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确保政府奖励和特级教师荣誉评审公开、公平和公正,提升承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任务专业教师能力和荣誉正向相关性,增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10.建立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规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和申诉机制应当成为我国大学生权利救济主要形式,是大学生权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抓手,能有效解决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潜在的法律纠纷。大学生申诉制度和申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意识,增大高校治理中权力滥用的风险和成本,从而降低权力滥用和腐败可能性。大学生通过申诉机制行使申诉权利时,要遵守申诉制度,结合事实依据,提出申诉理由和申诉意见,必然对申诉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理解,对行为后果进行剖析、反省和预判,这个过程恰恰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鲜活案例,也是自我法治教育的良好方式,促使大学生理性审视高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有助于大学生养成法治观念,有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学工作开展。目前,大学生行使申诉权问题依旧是我国高校目前值得探讨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申诉权利“口头喊得响、行动落实慢”现象普遍存在。大学生申诉制度和申诉机制的缺失,难以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对权力形成有效抑制和反抗,更难以在大学生群体中建立公民基本人权、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等基本法治理念,理论和现实严重脱节,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停留在课堂教学层面,无法达成教学目标。

总之,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方法路径还有很多值得探索的渠道和挖掘的空间,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也是具有持久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形势发展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思考和探索,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为其提供了新的最佳契机和全新视角。我国高校应积极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构建新途径,努力提升教职工的法治素养,营造高校良好的法治环境,将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融会贯通,才能切实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引文注释:

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19日)。

参考文献:

[1]闵辉.论法治理念培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J].思想教育研究,2012(2):45-48.

[2]朱红萱,余礼信.依法治校启发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再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2015(8):47-48.

依法治教论文例10

1.关于法治

法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法治”的对立面就是“人治”,是对“人治”的全面否定。就价值观而言,“法治”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民主人权,其核心是自由与平等,而“人治”则是专制与等级特权的象征;就法律理念而言,“法治”充分强调法律的主导地位,“人治”则是把法律当作一种治理工具,法律是统治者和特权阶层为统治和奴役人民、维护自己利益服务的。世界上最早提出“法治”这一概念的是古希腊圣贤毕达库斯,但他的观点是带有批判性质的,认为法治不如人治。后来,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4]罗马政治家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致,认为国家应当实行法治。资产阶段革命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以及德里希•哈耶克等西方各国思想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使法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逐渐形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正在努力为之奋斗的目标。所谓“法治”,就是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依靠法律来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法治高度重视。党的十对法治进行了新的定位,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5]

2.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社会文化体系,是指法治在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意识、原则、精神、行为及其价值追求的具体呈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根本要求,为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十报告中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高等学校作为培养人才、传播高深学问的地方,既是思想的高地,又是文化的高地。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高等学校不但不能袖手旁观,而且应该成为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成为我国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生力军。

3.高校法治文化

新时期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的最近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高度重视,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可喜的巨变,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力今非昔比,大为改观,但高校文化建设特别是法治文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要在进一步完善相关高等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依法治理和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构建高校主体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最终使法治成为高校治理的普遍性规则,促进高校主体以“文化”的自觉性践行法治精神,真正地体现依法治校。

二、当前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校,应该坚持依法治校,包括领导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学生遵纪守法,而依法治校的核心,是着力加强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但是,当前我国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缺乏驱动力

被形象地比喻为象牙塔的高校,由于其社会职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存在。这种相对独立的环境,使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被有形或无形的围墙阻隔在外,而成为一块难得的净土。这无疑是它令人艳羡的优点,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长期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里,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无形之中比较薄弱。此外,高校管理的行政化,造成了学校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高校重思想政治教育,轻法制教育,再加上高校教师只注重教学科研,学生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不重视或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致使师生的法制观念淡化。因此,在高校,依法治校虽时常被提及,但还不能成为全体师生的自觉行为,师生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学习和传播,缺乏足够的内在驱动力。

(二)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不浓厚,缺乏感染力

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与科研,自然地,大部分学校对法制宣传教育明显不够重视。有的高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形同虚设,经费投人不到位,人员安排不合理,甚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人员安排,需要时临时凑合,应付了事。由于学校不够重视,因此,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很难形成。学校的讲座很多,但普法讲座很少。学生的活动很多,但关于法律知识宣传的活动很少,即使有,参与面也非常有限。偶尔有针对师生的普法知识竞赛,但大都是做做样子,走过场,大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法陈旧单一,缺乏吸引力

据了解,当前我国很多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的途径仍然单一,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法仍然陈旧、刻板,对广大青年学生缺乏吸引力。由于学校不够重视,加上网络时代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观念对高校的冲击,很多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没有进取心,不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事业,上课成了一项被迫完成的任务,讲课照本宣科,学生听起来枯燥泛味。此外,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很老套,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很大一部分高校的主要宣传阵地仍然是黑板报、展板、横幅和宣传橱窗,受众面有限不说,主要的还是让人很难提得起兴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在高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重点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高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法治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不同维度分别确立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价值。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才是一个真正伟大的国家;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美好的公民社会;一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公民。高校师生只有明确国家、社会、个人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明确法治之于自由、平等、公正的重要性,才会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现代民主法治的思维和理念。学校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教育和引导全校师生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实质,将法治信仰植根于广大师生的心灵深处,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校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为学校的法治文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搭建各种平台,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学校各级领导要加强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把法治文化建设纳人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学校要依托校园媒体,如校园网、校报、校广播电视台和LED显示屏等,以及QQ群、QQ空间、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做到让法治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让把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要注重法律宣传教育的不断创新,告别以往的简单说教,从师生感兴趣的法律热点问题作为切入点,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让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教育,从而自觉接受法治理念,维护法的权威,弘扬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教育功能,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教育活动。

(三)强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师生的法治精神

十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6]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不是天生就有的,高校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要将法治的口号变成师生自觉的行动,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学校要向师生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更要通过法治文化的浸染和深入渗透,让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除了通过校园媒体和自媒体进行多渠道、多角度的法治文化宣传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坛,法治文化沙龙,法治文化征文、法治文化演讲比赛、法律知识抢答赛、辩论赛和校园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律意识、传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成为校园文化坚不可摧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