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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7 15:21:38

依法审计论文

依法审计论文例1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门,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

(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督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防止审计监督的随意性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十分重要,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大对财经领域各种伪造票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绩。

二是坚持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工作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从2000年起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广大审计人员忠诚审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由于我国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备,人治传统的影响还很深,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的惯性还很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为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区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而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法不严,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执法监督不严,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现象常做淡化处理,特别是涉及政府行为时,更是漠然处之。甚至于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假,出具假证明。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止错用、滥用权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就是要以促进体制改革为目标,以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内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揭露、查处、分析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各级审计机关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审”的高度,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为中心,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抓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审计准则的落实,以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推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和实行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浪潮中,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同时,还要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决不能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

(二)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执法标准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上,实现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对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要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和审计执法责任制,有效减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观随意、等现象的发生,使审计质量和依法审计的水平稳步提高。

(三)要大力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所致。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之与承担的岗位执法任务相适应,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者辞退,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

我国审计机关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现代化(简称“人、法、技”建设)作为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实行年度整训和领导干部轮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拓展审计干部的知识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实行了全员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即实行了从事审计工作的“准入证”制度。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水平。

(四)要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以改进审计工作和改善审计手段为重点,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牢固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业务指导思想,既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又要按照“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区别各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好,提高审计处理水平。

1、加强对审计意见、决定和移交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建立审计意见制订落实情况的回访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依法审计论文例2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wWw.133229.COm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写作论文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例3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依法审计论文例4

1.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深刻领会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将法治政府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坚定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信心。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2.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要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推动落实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和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结合“两个习惯”主题教育,落实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不断健全审计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长效机制。要积极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规范化建设,推动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化。

3.加强审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审计水平。要深入开展审计人员“六五”普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优化课程设置、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效果。要对新录用审计人员组织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测试,将依法办事和依法审计情况作为审计人员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要创新法制培训形式、检验法制培训成果,积极参加“12.4”法制宣传日、“万人学法”竞赛等专题活动,在审计机关培养和造就一支既懂审计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增强审计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4.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凸显审计法制宣传效果。要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为审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抓好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财经、行政和刑事法律的宣传教育,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不断扩大审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争取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二、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5.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省审计条例》等规定,严格依法审计,全面履行职能。通过依法深化审计内容,加大审计力度,不断提升审计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自觉将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和裁量标准,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审计揭露问题的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报告反映;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要强化法规部门监督控制作用,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逐步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网上运行方式。

6.依法加大审理工作力度,努力提升审计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全面开展审理工作,切实将审理作为提升项目质量、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要围绕审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创新思路、健全制度、改进方法,认真做好理论研讨和经验推广,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审理工作的覆盖面。确保完成2013年全市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审理的目标任务。

7.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推进审计工作程序化和行政权力公开化为重点,扎实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要巩固和深化审计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逐步推广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服务、法制监督、电子监察、“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六位一体”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法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8.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效化解执法矛盾。要完善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开辟网上受理平台,为申请人提供更为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推进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调解技巧培训,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要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9.依法开展审计整改督查,提高审计结果执行力。要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作为体现审计成果,维护审计权威、规范收支行为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督查责任,切实加大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督查力度。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以及财政、税务、发改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充分运用提请协助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请政府督查等手段,确保审计整改到位,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10.改进优秀项目评选及综合考核工作,全面体现依法审计工作要求。要把优秀项目评选和综合考核作为深化质量控制的有力抓手,通过改进考核评比方法,完善考核评比内容,优化考核评比流程,不断提升考核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公正性,充分体现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工作的积极成果。在优秀项目评选过程中,要发掘和选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方法先进、成果显著的优秀审计项目参加全省、全市的评选,确保我局优秀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均处于全市前列。

三、大力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强化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工作

11.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客观评估实施效果。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开、定期清理制度,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制度。要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体系,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单位制定的、满2年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予以修改、废止。

12.强化规范行政决策,提升决策科学性。研究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过程中,通过网络、媒体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决策的听证、论证,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全面分析影响稳定的因素,科学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报告及资料立卷归档。完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决策效果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讨论记录备案制度,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问责依据。加大对违反决策规定、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情况的责任追究力度。

13.强化审计法治文化建设,发挥先进文化引领作用。要按照“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价值理念,精心培育审计法治文化,加强审计法治文化的创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审计法治文化阵地和载体建设,充分调动多种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在全局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审计法治文化氛围,为不断推进依法审计工作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14.强化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稳步推进部门绩效管理,不断增强审计人员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效能考评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切实增强机关效能、体现服务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对审计机关工作的满意度,树立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

15.建立健全党组、审计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在成立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工作督查、考核评估等相关制度,对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要全面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规划,认真制定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要点),加强责任分解,明确目标任务。

依法审计论文例5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例6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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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论文例7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认真贯彻审计署“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省审计厅2013年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审计质量管理目标任务,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着力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局长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局长责任制。年度内因人员变动的,要及时制发调整通知,落实岗位责任。根据省审计厅和市法建办、市政府法制办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和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方案,将法制建设内容、普法教育宣传学习重点分解到每一个季度,确保法制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立健全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1.坚持局机关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把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纳入局长办公会的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完成情况等均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2.坚持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管理。为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的科学、有序、高效运行,按我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年初根据省厅意见和工作实际,提出2013年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发各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各业务部门按指导意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汇总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初稿》,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正式下发各业务科室、分局和各区县审计局执行,确保审计项目的有序开展,有效杜绝无计划的项目审计。

3.坚持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制度。坚持按我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规定重大审计项目业务会议或专门审理会议。对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没收和处罚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或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等九个方面的审计事项,必须召开重大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计事项,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权力的运行。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

1.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将对《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将本部门执法职权层层进行了分解、细化,落实到科室并具体落实到每个审计执法人员,确保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各科室、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3.规范执法行为。以规范审计权力运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为重点,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

4.严格执法把关。明确执法标准和范围;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和审计质量控制;由政策法规科检查把关,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四)开展审计项目执法检查,促进提高审计质量。

1.认真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依照审计法、审计准则和我局审计项目审理的规定,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项目审理工作。及时纠正审计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局审计结论文书、审计文本符合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认真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积极向省审计厅推荐优秀审计项目,促进审计项目质量提高。

将于2013年上半年开展全市优秀项目评比工作,评选出全市优秀审计项目9卷,按要求选送5个项目参加全省优秀项目评比(含代省厅评选扩权县优秀项目3卷)。

3.将对部分区县2012年贯彻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进行调研,同时,对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五)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按《市审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规定,我局领导干部除参加省厅、全局统一学习外,将采取在局务会前学法、专题集中等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学习。领导干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4次,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全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参考率、合格率应达100%,学法成绩如实填入干部年度学法登记档案。

2.在全体审计人员中开展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务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行政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学素养。我局审计执法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及法律学习培训应在10天以上,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将通过OA网络平台、现场项目练兵、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新进的审计执法人员开展初任培训,树立其法制意识,规范其执法行为;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审计执法人员进行任职培训。全年每个审计人员学法时间应在40个学时以上。

3.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推进“六五”普法的深入实施。

将按市法建办的要求,在8月份前对我局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推进普法规划全面、深入、有效实施。

4.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行政宣传培训活动。

(1)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重点,开展了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2013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文本格式及审计业务用语等培训学习。同时,各专业科室、分局、中心应结合各自专业分工,开展专项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

(2)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审计项目见面会,审计情况交流会,专项审计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向被审计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宣传审计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广大财会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依法审计论文例8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计算;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方法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法律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自然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依法审计论文例9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主体、手段、风险与结果等方面有着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在这里从两者的概念、特征、主体、操作程序、工作结果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案件中与资金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规和有关资料,运用专门的方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经济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概念是不相同的。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工作则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二、特征不同

司法会计工作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有权查阅与鉴定事实有关的案件材料,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有权拒绝接受聘请或因材料不足,拒绝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人或单位的干扰;有权要求委托或聘请机关支付鉴定开支费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它必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参与者,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鉴定的目的是收集证据,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使用的。

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工作。我国《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审计机关独立性的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审计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其他经济监督是审计监督的基础,审计监督又促进其他经济监督做好监督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主体不同

(一)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二)主体的范围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三)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四、操作程序不同

(一)操作环境不同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二)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

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三)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四)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五、工作结果不同

(一)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二)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三)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做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四)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五)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六)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

依法审计论文例10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审计中心工作,以完善审计依法行政机制制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为重点,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全力营造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法治环境,坚持活动引导、全面推进,坚持注重实效,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活动主题

2013年宣传月活动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民生权益。

三、总体思路

动员全体审计人员,集中开展咨询宣传,解决群众关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四、成立组织

成立第八个法治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审计师担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长同志为责任人。

五、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学习十精神、深化法治建设”为主题的学法培训,围绕党的十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新的要求、新的思维、新的方式、新的精神状态,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导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党的十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理解关于法治建设、法制宣传一系列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积极参加行政指导专题培训,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2013年,全市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确保各级审计机关在年底前全部建立审计行政指导制度,全面推行审计行政指导工作。完善制度配套,积极构建和完善包括工作规范、程序规定和考评办法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及时修订和补充包括管理制度、文书格式和执法要求的行政指导相关配套,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指导,把行政指导工作贯穿于审计管理和审计执法全过程。

3.扎实开展“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围绕“行政指导,服务为民”主题,动员行政执法力量,集中开展咨询宣传,解决群众关心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力宣传省、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所取得的成绩,宣传省、市在审计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规范程序,以及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4.大力宣传法治建设,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公民增强公民意识,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开展以“诚信建设与法治保障”为主题组织开展2013年法治建设高层论坛论文征集工作。布置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和研究,撰写相关论文多篇,市局开展评比活动,将优秀的论文上报依法治市办公室。

六、活动形式

一是运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的“强辐射”作用,做到报纸有文、局内有专栏、网站有阵地。与日报社联办“审计专刊”,利用护栏悬挂“依法行政服务月”标语,围绕“阳光审计,执法惠民”的宣传主题,利用各种先进典型,多角度、多层面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