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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3:01

治安管理论文

治安管理论文例1

1.2社会治安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现有的社会治安管理现状可以看出,尽管政府足够重视,但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以下的问题急需解决:

1.2.1对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及其下属各级组织,但是当前对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甚至根本没有建立风险评估的制度,没有专门人员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对相关的风险评估方法的研究比较缺乏。直接导致了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缺失,为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无法根据社会治安风险预测动态地安排防范措施。

1.2.2对社会治安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够在郑州市乃至河南省内当前的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中,社会治安管理系统根本没有建立起来,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及其预测预警系统也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依靠信息化建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及其预测预警体系能够快速便捷的建立社会治安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能够依靠网络快速的传递社会治安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实现的评估方法迅速地实现社会治安风险的评估、预测和预警。

1.2.3对社会治安管理的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政,阻碍了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能力发展社会治安管理的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进一步导致了风险评估制度和体系的缺失,造成了“谁都管理,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因此应该加强统一和协调,综合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对社会治安风险进行统一的评估和管理,将政府、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社会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统一协调起来,才能为创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做出贡献。

2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2.1使用科学社会治安风险评估方法社会治安风险评估是指在社会治安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风险发生的事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建立评估指标,根据相应的评估方法,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在科学的制定评估目标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应该确立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目的,主要目标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该本着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基本原则确立社会治安管理的总体目标。其次要注重评估方法的科学使用,应该根据社会治安风险的具体情况合理的选择评估指标,科学分析评估方法的原理、优缺点和使用范围。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能够科学地识别潜在危险和给出安全防范措施。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科学方法,做出科学评估,给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2.2建立科学的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社会治安风险预警是在社会治安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预警技术、预测与决策技术等预测未来的社会治安风险等级,并给出相应的风险评估等级的技术。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社会治安风险等级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治安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相应的预测技术是核心内容。预测是对未来的情况做出预估的一种技术,风险预测就是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的技术,根据风险评估的时间序列的历史数据,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常见的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包括平均、移动平均、指数平滑、灰色预测等。这些技术往往包含时间序列数据挖掘和预测技术。对风险进行预测以后,还需要预警技术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等,不同的等级设置一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代表风险的不同严重程度,并对应设计不同风险防范措施。社会治安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在不同的地点设置不同的警力、对重点犯罪类型进行防控和对犯罪多发地区进行重点布防等。

2.3建立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包含对社会治安风险基础数据的收集、评估、预测和预警一些列技术和方法。因此,集成式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以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和存储为起点,以社会治安风险数据挖掘和分析处理为重点,以社会治安预测预警为终点的集成一体化信息平台。系统平台提供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的基础信息分析社会治安风险预测预警信息系统支持等集成功能

2.4积极争取变革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根据基层管理人员和巡防员的反馈,现有的社会治安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不便,某些时候一定程度造成多头管理,均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应适当谋求更加积极科学有效的社会治安风险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治安管理论文例2

(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则实施治安的职能。背离法律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皇权的干扰,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背景时而变化使得法律无法及时更新。皇权干扰治安职能的司法程序。皇帝的圣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当成法律,任何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据,只是凭皇帝的个人决定来执行,为此皇帝还专门培养了自己的爪牙,这些爪牙多半由厂卫充当。以明代骇人听闻的廷杖、法外刑为例来释疑:廷杖由锦衣卫、司礼监来执行,并按事件的性质,规定不同的惩罚力度,实施廷杖后往往要被下诏狱,从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但实质上只是代表了皇帝个人的,以皇帝的喜怒为准则,从而严重地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法律程序。如按规定:犯罪或违反治安规定的客体,先由侍卫逮捕或缉获送入大狱,[1]再由专门的审判机构来审理,京师的案件主要的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其具体程序为:一般的京师案件,初审由刑部或都察院来完成后移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的审判就是终审,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案件只有二个审级;重大的京师案件,由三法司会审,这时的会审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完结后的第二审,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复审后的第三审,对于一些京师情节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审。可以看出原则上“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鞠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生重轻。”[2]移送刑部或都察院审理之京师案件,由通政司准行,由五城兵马司或五城御史或锦衣卫或东厂或六科给事中或其他五府及六部衙门参送。[3]即使廷杖,锦衣卫拿人犯也必须持有刑科签发的驾帖,在《三垣笔记》中有这样的记载:“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侍,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4]

但是在实践中,廷杖、法外刑实质上依据的是皇帝或权臣的喜好及阴谋,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来实施。如舒芬谏南巡受杖,最终在嘉靖年间议大礼义而又被杖,在明人著的《静志居诗话》中记载“舒芬首犯逆鳞,毙于杖”,[5]本来应交由三法司以法量刑,结果则当场捶死。又如谢肃“坐事被逮,孝陵御文华殿亲鞫,肃大呼曰‘文华非拷掠之地,陛下非问刑之官,请下法司。’乃下狱,狱吏以布囊压死。”[6]谢肃再三辩驳也是无济于事。兵部主事王守仁疏救戴铣,惹怒了刘瑾,“瑾怒,矫诏杖五十,毙而复苏,谪贵州龙场驿丞。”[7]看来权臣也可以乱施刑法,无论是上疏不当或劝言还是忤逆,只要皇帝及权臣认为不恰当就可以实行廷杖,且不说朱厚照时两次廷杖人数将近一百六十八人,打死一十五人。[8]法外刑更是惨不忍睹。诏狱也是屡见不鲜,若投入此中,其悲剧可想而知,如“泉孟昭心多测隐,为刑官三十年,初入狱,见重囚皆三木仰卧于床,不能转动,被鼠夜啮,流血涔涔,甚悯之,遂买数猫置狱中,鼠患顿息。囚多感泣。”[9]朱元璋在胡惟庸、蓝玉两案中就杀戮达数万人之多,以至于到朱祁镇时,达到狱舍不能容,而在城西武库隙地增置之,魏忠贤当政期间,更是大兴诏狱,草菅人命。被他害死的朝臣不计其数,从第一次兴大狱,处死杨涟、左光斗等六人开始,又相继害死周起元、周顺昌、高攀龙、李应升、苏继欧、张汶,吴怀贤等。所有这些行都严重偏倚了治安的实施原则,从而干扰了治安职能实施的司法程序,它实质是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色彩,在明代尤其表现明显。

(二)治安条文、规制繁多,而治安实践却漏洞百出。明代法律制定严格细化,规制繁杂冗多,但是由于明中后期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趋于败环,一些治安实施机构不尽其职,上层决策领导阶层不能做到调发自如,许多隐藏的治安客体渐渐浮出了水面,致使社会秩序混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治安机构的渎职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贯彻下去,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明代中后期。就《大明会典》《大明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惩罚可以说是已经相当完备化,细致化了,而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却与实施原则相差甚远。

以宫廷保卫为例:《明会典》中侍卫人员明确规定: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值不值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从,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门应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如此严密的宫禁制度,却发生了万历时的“挺击案”,在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枣木棍,竟然冲进二道宫门,闯入太子居住的慈庆宫,试图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将之捉拿移交东华门守卫监收,一人独闯深宫,竟能冲破几道宫门直入殿檐,挺击太子,这正说明宫廷内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万历年间的“红丸案”为例,看看膳检诊录的治安漏洞。

案例: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鸿胪寺丞李可灼御进的三颗红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驾崩。事后,首辅方从哲奖励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边远,内臣崔文升发配到南京充净军,方从哲仍安然无恙。

分析:(1)红丸的由来。内医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炼制了红丸仙丹,先给皇帝吃了一颗,由于效果不错,皇帝要求再御进,此时李又御进了二颗。(2)内幕。按照宫规,皇帝的诊脉、开药要经太医院及御药房太监的监督尝试,并对所进之药进行药理分析,确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进药,虽然与太医院的御医讨论过,而太医院也不同意此种治疗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红丸服用剂量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如此冒险的行为太医院为什么没有阻止反对呢?李可灼难道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赌注而赢得皇帝的赞赏吗?为什么方从哲要奖励李可灼?(3)推断。方从哲是由郑贵妃引荐的,方又与李可灼关系甚密,因此这可能是由郑贵妃指使下李可灼御进红丸蓄意谋杀皇帝的一个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规定,太医院要检测药性,所进之药也必先由太监尝试。太医院没有尽到查检药理作用的责任;司礼监也没有安排好御进药品的服用与监督工作。

以京师消防治安管理为例:《明会典中》明确规定“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从治安职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当的完备。消防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扑火救火的过程,它的职能包括:昼夜由专人巡视城区,接受火灾报警,指导灭火、救火,并在救火的过程中防盗、防暴,组建火灾预防设施,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等,可见它是一个防火、扑火、救援、保民、保财的完整系统。北京人口众多,房屋密度大,如果发生火灾就对官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明代对消防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并形成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

1、组建消防设施及救火队伍。首先,宫殿等易是发生火灾的地方建立许多外灭火的设施。明代在宫廷里用金属铸造了若干个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径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多公斤。缸内存水2000多升,每天安排太监往缸内挑水,以保证不时之需,冬天为了防冻,还要给水缸套上草垛或棉絮,此外还得预备好麻搭钓索等救火器具。皇宫内的护城河以及宫城内的金水河,除了有军事防御功能外,又解决了附近建筑起火时的水源问题,也算是和种类型的消防设施。为保证皇帝的銮仪仗仓库,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间,并将这间房的四壁砌成无门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后封砖盖瓦,实质上是一种防火隔离设施[11]。在京城内外,按其规定以一定的尺寸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草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墙上要放盛水容器,贮存砂土,准备长斧、锄头等救火工具。除此之外,明代还组建了一支救火的灵活快速反应部队,称之为“火兵”火兵与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合,以防城内火灾的发生。

2、夜巡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样,夜间以击柝敲梆方式提醒民众防火防盗。而在京城中,红铺七十二是专职的防火防盗机构,并形成了铜铃夜巡制。皇城外红铺七二座,铺设官军十八夜巡,铜铃七十有八,派军役一一摇振,环城巡警。除此之外,在京城内外巡逻的官军及附近居民一但发现火灾,应及时迅速地报告给本城兵马司,兵马司率官军火甲前去扑救,附近的居民要义不容辞的协助,《明会典》就记载:“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视不管,官员及百姓都要以罪论处。消防的原则是“以防为主”,因此,在城内除了设置防火设施外,还应开展大力宣传及稽查工作,在巡查时,禁止遇大风而通夜张灯烧纸,如遇雷电更要加大巡逻力度,在夜间,无论宫外还是宫内,都有人专门巡查督促定时熄灯,以断火患。平时政府派人走街串巷,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清查一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隐患,特别注重粮仓、火药库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总甲1名,火夫5名,沿门轮流督查。

但是仅《明实录》就记载了如此多的火灾现象,这无疑又说明了消防治安和漏洞。如下表:

这此都说明了在明中后期,治安实践已经背离了治安实施的原则,从韩非子提出“法、术、势”之后,中国古代法制观念才开始系统的发展起来,历经数朝礼法之争,到了明代可以说是发展到了一个成熟的阶段,但是明政府虽然在思想观念上明其理,但是却不能运用到实践中,而是依靠法律来维持已经腐朽的统治,但是这种方式未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特务政治在治安管理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与历朝的统治比较,明朝非常重视特务政治的统治,因此,在他的管理制度中无时无刻不渗透着这种思想,当然,治安作为明代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特务政治在其中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务机构分驻在全国各地,在京师中驻守的主要有锦衣卫,东西厂。厂卫中除锦衣卫之外,其余都由宦官来把持。此为明代特有的政治现象,它在皇帝的保卫及京师的社会治安管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充当皇帝的耳目,成为皇帝的私人警察。皇帝除了自己的亲军侍卫外,主要从事保卫及稽查工作的就是厂卫,厂卫实质上就是皇帝的私人警察。特务政治中的厂卫相互倚结从而构成了皇帝的耳目,这些特务的职责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他们通过和下层的一闲散人员集结,以“听记、坐记、打事”的方式访缉京城各个区域,对所有的官员及百姓都有监察与监督之权。宪宗时,妖人李子龙以左道幻术迷惑宫禁侍卫,夜入万岁山共谋不轨,企图发动,但被锦衣卫缇骑秘密侦稽识破,朱见深对它的这支私人卫队更是信赖,并任自己的心腹内侍御马太监汪直为耳目行西厂之事,汪直果然不负帝望,使人数不但超过东厂,职能也更加完备广泛,其员着华丽之衣、操京师口音,以旧灰厂为办事大堂,言承密旨,妖狐夜出,侦察皇亲国戚、大臣要员,密辑京城巷闾之民、穷乡僻壤百姓。这此厂卫使皇帝个人的安全有了保障,但是他们与下层一些流氓、恶棍联结为一体,压制其它的治安机构,并大兴诏狱,权限越来越大,从而形成了“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14]的混乱局面。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的治安,打乱了社会的正常的生产生秩序,只是在保卫皇帝时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从古代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来看那就是保证统治者尤其是皇帝的人身安全,这是第一位的,达到这个目的就算是有效的实施了其治安职能,从这一点来说,这种政治仍然有它存在的理由。

(二)在其他治安管理务政治也承担了许多治安任务。明代中后期,社会混乱,治安任务繁重,许多治安机构不能各尽其职,在这个时期,特务政治就能发挥它与生俱来的重要职能。明后期兵马司的人数增加,但是已经无法控制社会的治安状况。明后期,社会生活靡然向奢,越礼逾制成为社会的风尚,民间社会也是游杂多变,人人自危,奸顽之民大肆猖獗,寻衅闹事;市闾游逛,不务生理,招摇撞骗,城市治安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于是在弘治之末,设捕营参将把总等官,专捕盗事,武宗正德初年,又在京城内添设把总二人,每位把总下辖四名军官,每经负责城内外的巡逻与捕禁之事,在正德十年,嘉靖六年以及万历二十年,因京师多盗,各个机构又治事不力,管理松懈,又先后增加了巡逻士卒,到万历,京师又增提督一名,参将二员把总十八个,巡逻士卒达一万一千人,但这时明代已进入穷途末路,用强化专制制度的方式来校正整个日渐没落的世风实乃扬汤止沸,既是政府的实施力度再大,但内部的官员大部分却是荒于职守,导致京城内外盗贼猖獗,流氓恶少充溢市闾,地棍无赖横行乡里,政府屡禁不止,难以尽绝。在这种窘境中,皇帝更多的反应是:

“京畿多盗,命都察院锦衣卫各遣官擒捕,仍命都察院揭榜,禁约官校扰民。”[15]“命锦衣卫指挥佥事陈端捕盗于顺天、保定二府,时京城内外多盗故也。”[16]“以京师内外多强盗,命都察院出榜申谕诸人擒捕,若得实其原捕及首告人,赏钞二千贯贼赀,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加赏银十两,”[17]“时京师多盗。……仍乞命锦衣卫兵马司、各卫巡捕官,每夜各卒旗校、兵牌、火夫、军人十五名,于所莅地方巡警。”[18]“‘京师属有一人杀一家三人者,又有日中杀人者,今尚不不获,乞严为之禁。’上命停巡城御史及巡捕官俸,现限捕之。”[19]“召锦衣卫官于日升,刘侨跪槛外,上曰:‘京城内外盗贼纵横,严行缉捕是尔等职掌,如再玩忽,当即处治。’”“帝以‘城内劫杀屡闻,城外道路梗塞,锦衣卫东西司房,巡捕五城衙门职掌安在?乃令盗贼充斥至此。’责令回话”[20]

京城内外的巡察缉捕等任务,本是由五城兵马司及巡城御史来承担,而锦衣卫虽然有这个权力,但不是它的专职,从以上史料可见看出:在明中后期,遇到一些治安问题,皇帝大半让都察院、锦衣卫去解决,对于一些不渎职的机构如五城衙门,一同与锦衣卫治罪,可见锦衣卫已经理所当然的成为京城治安的主要力量,责无旁贷的担任起京城内外捕盗之事,锦衣卫也奉皇帝旨命,专理捕盗奸事,如“有强盗席英先为达官指挥使,犯法避罪达舍。……。一日忽骑马露刃白昼入京城,寻其仇不得,去而俞肆。锦衣卫指挥使陈玺令止千户赵承章捕之”,[21]这时的五城兵马及巡城御史也因明代每况愈下的社会风气而不能尽到职责,相反这时特务政治却是皇帝及统治阶级得心应手的工具,本来社会治安管理就是以统治者为中心以保护皇权为目的的,所以这时的特务政治在北京治安管理的职能实施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明代治安管理制度充分突出了以保卫皇帝为中心的特色

(一)从皇宫的建筑上来看。“幽燕之地,龙蟠虎踞,形势雄伟,南控江淮,北连朔漠。且天子必居其中以受四方朝觐。”[22]而皇帝以天帝之子自诩,他居住的紫禁城是整个北京城的中心,也是整个国家的中心。《荀子·大略》中曰:“王者必居天下之中,礼也”,实质上这是中国天子至尊,皇权至上的封建宗法礼制,“紫禁城的中轴线作为北京城的中轴线向南北两方向延长,以此来强调和突出宫城的显赫地位,……。在这种中轴线上著名的建筑有紫禁城前朝的三大殿和后寝的两宫一殿,其中以奉天殿为核心主殿,象征着‘帝王接受天命,代天统治群民’的含义。”[23]紫禁城的意思也表明了这里是皇帝之所,因为按古人对太空的理解,紫微垣是天帝的住所,皇帝为天之子当然可以居住在这里,但此城却是庶民百姓的禁地,故称紫禁城。皇城环围相拥宫城,南从大明门起,经端门、午门,进入承天门、奉天门,才到皇极殿、中极殿、建极殿,这三殿是整个宫城的的三中心位置,三大殿面阔为九,进深为五,以示九五之尊。而北从北安门、玄武门可进此三殿;西从西安门、长安右门经西华门右进此三大殿;东从东安门、长安右门经东华门也可进此三大殿。每次入殿,层层门禁的巍耸开阖,九重宫殿的嵯峨起伏,映衬出这里的雄伟格局,他向人们展示,这里是天子的所在地。天子居住之所也被称为乾清宫,按中国文化的寓意来解释,乾为上,坤为下;乾属阳德,坤属阴德;乾为刚,坤为柔;乾为天道,坤为地道,因此皇帝理当居住在乾清宫,皇后应住在坤宁宫。乾清与皇极尤如柔与刚,阴与阳。共同构成了内外两廷的统摄主殿,左光斗曾曰:“内廷之有乾清,犹如外廷之有皇极”,[24]同时这也突出了皇帝之上、天道、刚的尊贵地位,与皇后不可替代的阴柔之美。

(二)从皇宫的安全戍卫管理上来看。明代北京治安区域划分明确。明代以其治安对象的不同将北京治安管理划分为三个空间区域:宫城、皇城、京城。这种治安区域的形成并不是统治者随意的切割,而是依据封建统治的需要及治安主体所应对目标的不同,自然的彰显了其治安区域的脉络。在宫城内,治安的对象主要是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以及后宫嫔妃等。

四、明代北京治安主体之间相形相悖、治安职能重叠不分使治安业务不能正常实施

(一)在中央决策机构中,内阁与其他机构相互制约,使许多治安业务无法正常实施。内阁首辅的权力坐大直接威胁到皇权的正常运转,且阁臣为争夺首辅之职,勾心斗角,互相倾轧,使政局动荡不安,如杨廷和,张璁被迫致仕;夏言被诛于市;严嵩被罢官抄家;高拱被赶出朝廷;张居正死后被籍没等,因此在首辅张四维上疏论议此事后,内阁经重新调整,阁员的选定有严格的程序,要通过特简(皇帝直接任命)、廷推(朝廷大臣推举)、私荐三种方式,且考满后才可成为正式的阁员。阁员在拟好文稿后,由皇帝和司礼监批红转至六科,经六科给事中审议才可执行。到明未阁权渐入维谷,其实已被司礼监的秉笔太监掌控,君主专制制度出现了衰落的趋势。内阁及六科有时也在他的压制之下,刘瑾专权时,李东阳曾上疏:“臣备员禁近,与瑾职掌相关。凡调旨撰敕,或被驳再三,或径自改窜,或持归私室,假手他人,或递出誊黄,逼令落稿,真假混淆,无从别白。”[25]由此可知,在阁票批红上,司礼监动辄径自窜改,驳回再三,或私带其室,假于他人批阅,或僭越内阁,直接发诏降敕。他们不但以自己的喜好或意图歪曲、更改口御,有时还假传圣旨,威胁他人。后来由于事务繁忙,设立了文书房,为其助手,“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并会极门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薄发。”[26]因此在皇帝怠政时,司礼监权限之在而盖过内阁、六部及六科等行政衙门,且在奸臣当监期间,更是无所事人,如:“魏忠贤擅窃国柄,恣成狼性”[27]

(二)治安机构中的治安职能模糊不分,从而使影响了治安业务的正常开展。五军都督府统领亲军之外的京师军队以及地方军,但是它只有统兵之权而无调兵的权力,调兵只能听命于兵部,而兵部却唯皇命是从,其实是皇帝才是全国最高的军事总部。三十三卫中除中军都府属下的五卫一所参与巡视京城、朝廷大典仪仗,后军都督府属下的六卫有一定的京城守卫分工外,其余的三府主要是承担全国各项行政事务,但是对于京城的防卫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五城兵马司仅有缉捕的职责而无处治之权,还要受其他机构的压制。在御史的督导之下,五城兵马司虽然都各尽其力,各司其职,但是对于庞大的北京城和繁多的治安业务,他们的的人数显得有些微薄,于是在治安管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京师巡捕权力出现了分流,除专职的辑捕治安机构五城兵马司外,皇帝的侍卫亲军及厂卫也有这个权力。尤其是宦官专权时,厂卫更是嚣张。厂卫盛行之际,五城兵马司的大部分权力被取代,没有真正的实权,几乎形同虚设。在权力搁浅后其地位也很不起眼,而职位自然就成为一个出力不讨好的虚衔,兵马司中的官员不但要受到巡城御史的监督查考,还要在厂卫的骄横之下唯唯诺诺,缄口受气,幽黑的夜禁工作使得他们的疲惫不堪的身躯还没有得到放松之时,而大清早那些精力充沛,吹毛求疵的兵部、刑部官员,撇眼相望的御史,凌气横秋的厂卫,却在皇帝面前抱怨兵马司权益过重,并以“不守其职,无所事听”的恶名贯于其身。大理寺的设置是明代司法审判中的一个进步,其职多在驳正、纠错,但是由于程序繁多,在操作过程中难免贻误审案时机,在一个案件多次往返驳辩时,又出现在了寺官与原问官对律例的互异理解,原问官往往以此为借口不与辩驳,酷刑相逼,锻炼成狱,淹累众囚,一个案件在屡驳不合中常常悬而未决。这种现象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宦官专权表现的极为突出,从嘉靖大狱到李福达之案就可以看出大理寺虽然具有驳正审狱之功能,但也无法改变“明代大案多枉”[28]的局面。

五、明代中后期,治安管理面临严重的挑战,这主要以社会风气糜烂与京城兵变民变最为突出

(一)北京社会风气急剧恶化。明代处于封建社会的未期,这段特殊的历史赋予这个时代沉幕与开新的双重品格。这时宋明理学形成体系,封建专制空前强化,故在明前期社会文化在传统的礼教中轮回、沉寂。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以社会风尚为代表的“新文化”因素开始萌动,社会风气在文化的蜕变中经受洗理,一切以当时为参照的前位思潮一触即发,以越礼逾制的社会风尚为代表的社会文化不断地冲击着封建礼教。随着悖离礼教的社会观念的出现,主体意识的觉醒,社会许多不良风气也乘机抬头。明代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在社会风尚的演变中思想产生了裂变,以士大夫放给声色,骄奢淫逸的生活趋向为引擎,明代城市出现了许多悖礼越制的风气。当生活突破僵化刻板的程序时,必然会带来观念的变异,一种背离传统礼教的社会观念开始潜滋暗长,价值观念和人生追求的异动,主体意识的觉醒,婚恋观念的突破,西学渐入,这些新质文化因素从根本上消蚀着传统的封建文化结构,[29]从有关明代北京史料的部分文献资料可以看出:

从宣德以后,社会风气渐趋恶化,谋反、大逆不道、僧人悖道已是屡见不鲜。按明代规制,直房内官与司房宫人稍有紊乱,即以“淫佚”罪治之,而在晚明,宫中的太监不但与宫女结为伉俪,而且还经常光顾坊曲与娼妓交好,并成为当时一种风尚。在民间一些不轨子弟,将眉脸绞剃,分作三柳,妆作妇人身首后,亦学描剪花样、扣绣鞋顶等项,以帮工为隐,或哄说喜允、或以药喷迷、同歇行奸。社会风气已经到了无法整治的时候,而且社会风气中以逾礼越制为时代风尚的各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明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根基。治安管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二)兵变民变起伏坦荡。明中后期,“京城内外,迩来奸恶之徒日滋月盛,三五成群,日则在于行凶害人,夜则荒淫,甚至占人妻女及为人报复私仇,为害不可枚举。强窃盗贼多起于此。”[31]就连都御史王公也“恐盗入其室也,终夜防守多至废寝”,[32]社会治安管理混乱,就《明实录》中就有其盗贼、杀人越货等记载,如下:

正德年间:大学士杨廷和等言:“近日武清、东安等县……,俱有盗贼生发,少则四十人,多则百余人,披甲盔兵器,……,烧毁房屋,杀掳人口,抢夺财物,往来公差内外官员悉被其害,道路为之不通,而京城之内,东直门及大时雍等坊,强贼白日剽杀,”(《明武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七,正德十二年闰十二月);

万历年间:“京城内外盗贼生发,各该巡捕后备官,虽不系本管地方,有能协力捕获者,纪录擢用。”(《明神宗实录》卷十二,万历元年四月壬戌);

宣德年间:“严京城捕盗之禁。时京城多盗,都御史刘观等议于五城兵马司各增官军一百人与同捕捉,每五十家置巡更捕一,遇夜以十人守之,有盗贼有违夜禁者皆听捕以闻。上从其议,命英国公张辅同五军督府按坊遣军助之。”(《明宣宗实录》卷十三,宣德元年春正月甲子);

天顺年间:“以京师内外多强盗,命都察院出榜申谕诸人擒捕,若得实其原捕及首告人,赏钞二千贯贼赀,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加赏银十两”(《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七,天顺二年十一月壬寅);

弘治年间:“先是,京师奸民马纪,夜聚诸恶少马聪等,持刀入民妇家,逼而淫之,劫其财,为逻者所获。”(《明孝宗实录》卷一百零九,弘治九年二月甲子);

嘉靖年间:“盗入杨威营把总指挥采雄家,杀其妻并子女四人,巡按御史以闻。诏下所司缉捕。”(《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九,嘉靖十年八月甲午);

天启年间:“巡视皇城御史徐杨先、王一中、主事黄文星目击疏虞,且盗贼生发,议欲严启闭以防奸盗。”(《明熹宗实录》卷十三,宣德无年春正月甲子)。

明实录中记载兵变民变的数量分析

从图一分析:兵变民变年发生率从永乐时的0.05起一下增到景泰进1.00起,增长20倍;从天顺时0.22起又增到正德年间的1.5起,增长6.8多倍;从正德时1.5起增到天启时的3.00起,增长2倍,而从永乐算起到天启,年发生兵变民变的记载次数就增长60倍。正统、正德、天启三个时期是三个变化的转折点,也是三个高峰点。而总的趋势是增长这应该是无疑的,虽然这只是文献的记载而已,记载次数也因有许多原因在微观上不能解释这年所发生案件的多少,但从宏观上来年,从永乐到天启一直到崇祯这几百年,这种记载就能说明期间兵变民变的次数增长趋势。同时也说明明代各个时期社会治安的严峻程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就明代中后期,社会治安问题一直困扰着明朝统治者。

[论文关键词]: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特点

[论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卫皇权为中心,维护封建专制体系为目的,在治安实施原则、治安主体及治安过程中体现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许多特点。

古代治安管理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作,一直以来备受统治者的重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古代封建专制的社会特色,使得这种统治板块一直沉浮于其他行政、军事的职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现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进展却是非常迅速,为此,研究古代社会的治安管理制度无疑有现实性的意义。在明代中后期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在这种结合体系中,治安职能与治安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差距,治安主体之间由于职能相同也会相形悖逆,许多治安职能出现了空白区域。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注释:

[1]此“大狱”所在京师也,一为刑部狱,二为都察院狱,三为锦衣卫狱,锦衣卫狱又称镇抚司狱,所监禁者多为钦犯奸盗重犯,以拷讯这最惨。依据犯者的身份及罪行的轻重分别投入不同的狱类。

[2]明世宗实录.卷三十三[M].嘉靖二年十一月辛卯。

[3]那斯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4](明)李清撰.三垣笔记:笔记上·崇祯[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料丛刊,1981年版,第20页。

[5](明)朱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十·舒芬[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页。

[6](明)朱彝尊著.静志居诗话:卷四·谢肃[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7](清)谷应泰编.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十三《刘瑾用事》[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清)张廷玉撰.明史·黄巩、夏良胜、何遵、陆震传.[M];(清)张廷玉撰.明史·武宗本纪.卷十六[M];(清)夏燮撰.明通鉴:卷四十八[M]。

[9](明)王锜.寓圃杂记:卷四·狱中畜猫[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笔记丛刊,1984年版第28页。

[10](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页。

[11]古晋.中国古代消防[J].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页。

[12](明)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华民国25年9月,第1109页。

[13]此表参考了李四祥主编的《明实录类篡·北京史料卷》[M](武汉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158页,但只是针对收录了比较典型的火灾,除上所载的火灾之外,还有许多如此类似的记载没有收录进去。

[14](清)张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690页。

[15]明英宗实录:卷八十五[M].正统六年十一月癸卯。

[16]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五[M].正统十年十一月丙申。

[17]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七[M].天顺二年十一月壬寅。

[18]明孝宗实录:卷二十一[M],弘治元年十二月丁酉。

[19]明孝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三[M].弘治十年三月辛酉。

[20]崇祯长编:卷二十三[M].崇祯二年六月。

[21]宪宗实录:卷二百六十五[M].成化二十一年闰月四丁未。

[22](清)于敏中等编篡.日下旧闻考一:卷五[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北京古籍丛书,1983年版第77页。

[23]秦海轩、卢路著.中国皇帝制度[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24](清)李逊之.三朝野记(外四种):卷二[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明代野史丛书,2002年版第23页。

[25](清)张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823~4824页。

[26](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21~1822页。

[27](明)朱长祚撰.玉镜新谭[M].北京:中华书局,元明史料笔记丛刊,1989年版,第120页。

[28]参考了刘长江的《“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探析》(《淮阴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3~26页),。它主要是原因是:明代朝廷派系集团矛盾、皇权对刑狱的制约、勋戚后妃对刑狱的掣肘以及法外刑的存在。

[29]冯天瑜.中华文化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4~790页。

[30]郭成伟.中华法案大辞典[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658页。

[31]明宪宗实录: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乙未。

治安管理论文例3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和现代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服务的。然而,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小的、供个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保守的生产技术基础和小生产方式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等,与这种封闭性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古代社会的政权都是高高地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强权政体,带有极大的专制性、野蛮性和随意性。

然而,封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说来要简单得多,某一机构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职能。例如,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在当时来说并不奇怪。下面,追溯三国到宋朝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席的原形史略,可以见得它们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

三国至隋的基层治安组织概况

公元220年,(黄初元年),到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中国历史继东汉末年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进入了封建割据对峙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各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立法、行政、司法都进行了编集工作。

当时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如户籍管理的机构往往同时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因而,三国时代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机构,而设置了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其概况是这样的: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均沿袭汉制为乡、亭、里三级机构。

所谓乡,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设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固定人员。设有秩,只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事务较繁之乡设置,乡户五千户置之,为不固定人员,由郡委任,其地位较高。设有夫,由县委任,地位较低。与有秩职任相同,即听讼、收赋税。游徼,系在乡里捕盗贼,为治安工作人员。所谓亭,不是行政组织。是在县尉的指挥下专管治安的机构,设亭长或亭侯以禁盗贼。所谓里,其组织是: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务,里以下为什伍。

史至晋代,268年(泰始四年),县以下乡的基层组织为里。五百户以上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那么宋制,以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士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史至齐、梁、陈各代,并沿宋制。所以终南朝之世,其基层组织,皆如秦汉。到了隋代,公元581年(开皇元年),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令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为族,置保正、闾正、族正等职。

唐代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

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随末法滥刑酷,是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法制。

《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所确认的规范完备周详,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将秦、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成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律典。

唐朝的户口登记与户籍核查制度也达到了顶峰。汉末以来。州、郡、县三级制,地方机构庞大,州郡体制混乱,出现“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数不满干,二郡分领”,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开皇三年(583),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郡,取消郡一级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制。

唐代为了不断完善户籍治安基层组织,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改为乡、里两级。所谓乡一级是虚设的组织。所谓里一级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所谓五里官,指的是五个里正。他们是乡中实际掌权者。所以,被看作是一乡中的贵重人物。担任里正者须具备一定条件。唐政府规定,里正系选勋官六品以下和富户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当。此后才为人们不愿干的一种差役。里正的职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所谓按批户口,就是查核户口,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密。因为户籍不仅关系到治安,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田数额和国家的赋役征发。唐《户令》规定:“诸户籍三年一制。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三通,其缝皆注州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日内讫,并装璜。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释:户令中明确规定户籍编造的时间是每三年一次,负责编定的衙门是州,户籍的编排是以乡为单位,编好以后,缮写一式三份,州、县各留一份,报送尚书省一份。

那么,州衙门是依据什么来编定户籍呢?依据就是令所属各县报送手实和计帐。手实和计帐是编造户籍的依据。而里正在编造户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收手实,造籍书。《新唐书·食货志》:“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手实是牒状一类的文书,用于下上。《户令》中所指的手实,是民户申报户口的文书。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中把民户申报手实,称之为“自通手实状”。

而申报户口手实有如此规定:1、民户在申报手实时要注明户主,并且都要以户主的名义呈报。确定民户的户主,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准当户主,关系到受田数额与课役的征免。2、手实的主要内容为家口、年龄、田地。唐代的户籍特别重视人口和年状,在编造计帐之前,还要对手实中的人口年状“团貌”核实。田地是受还土地的依据,也得开列清楚。至于居宅等资料,不在户籍上登载,只是作为评定户等的依据。3、户主在手实上要保证内容属实。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的手实,末尾大都写有保证词:“若后虚妄,求受重罪”,“如后有人纠告。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之类。这反映唐政府有允许纠告手实不实者的规定。

所谓计帐,每年底,里正根据手实中居民自报的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计帐。计帐每年一造,造时要进行“团貌”。其办法如延载元年(694)敕文所说:“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时貌定,以付手实”。

户的评定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工作。编造户籍,还在户籍中注明户等。唐代户等分九等: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下上等、下中等和下下等。唐代户等评定的标准,是根据财产、丁口两项标准来谱写的。由县令与城乡父老一起评定,再由县司制成九等定簿。上报于州,经州司复核认可,注明在翌年编造的一式三份的户籍簿上。评定户等时间,据《唐六典‘尚书户部》规定:“每定户以促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与编造户籍的时间一样,也是三年一次。不过,评定户等要比编造户籍早一年。

所谓课户,户籍簿中还要注明是否课户。《通典·食货志》中的“丁中”条,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担负课役的丁口为课丁。凡户内有课口者,称为课户。

所以户籍薄就是根据手实、计帐、户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内容首列户主姓名,次列男女人口,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还是中、小、黄。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还是寡妻妾。在户主名下注明户等,是否课户,及现时是否在负担课役。丁口项目之下,还载明应受田若干。在实行均田制期间,更详细载明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业、院宅各若干。

里正,有调查了解本里户口变动情况并向上级申报的责任。在户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首先是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口(脱户)者,家长,徒三年;脱产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徒一至三年。里正和州县长官也依所辖地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以笞刑到三年徒刑。如,里正和主管官吏妄自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其次是禁止“相冒合户”。应该负担课役的丁口,如果利用疏远的亲属关系,把户口报入免役户中云,以逃避课役,犯者处徒刑二年。没有课役负担的人,为了“资荫赎罪”而相冒合户的,其情况比逃避课役为轻,但也要减二等论罪。里正以上的主管官吏知情不报者与同罪。三是限制析户分居。由于财产和丁口的多少,是决定户等高低的标准,人们就用分户异居的办法来分散财产和丁口,以降低户等,减轻课役的负担。

其次唐政府对分户有所限制:一是凡是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但对于要求分户而自愿不降低户等的,政府可以允许,因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二是政府对于遵守法令不分户的则给予一些优待:天宝元年(742),唐玄宗敕令州县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允许免除两丁徭役,五丁以上允许免一丁徭役。

第三是唐代临时户口和外出人员报告制度:一是唐代在里中推行邻保制度。规定“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平常有远客来止宿,以及保内有人外出,必须告诉保长。二是里正对于要求离开本乡外出的人,有责任根据民司的规定进行调查。按规定离乡外出,必须申请过所(通行凭证),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须要通过里正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里正,调查的内容包括外出人的户等。奴婢是否有籍,本人外出后何人代承其户,驴马及奴婢的来源等几个方面。关键在于户口的阅实和赋税是否有人代为承担。调查清楚之后,就调查的内容开具证明申报上级官司,官司再根据调查证明的情况进行审批,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过所。

宋代户籍治安的保甲制度

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唐王朝的统治。各地藩镇势力趁机扩张地盘,攻伐称雄,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了“五代”;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的地区,先后建立了10个封建割据政权。公元960年,掌握后周军政大权的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而建立了宋王朝——北宋。北宋王朝的统治者,凭借军事实力,对各割据政权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20年的战争,基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经济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中央的对策。

王安石创立保甲法制度的用意,就替代了北宋前期乡、里的基层户籍治安组织。

保甲之名,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王安石的保甲法有其特殊的内涵,它既有连坐相保的检察作用,也包括兵农结合的抽丁、训练的军事职能。而后世统治者所实行的保甲制度,往往只有“连坐相保”的作用。这样的保甲,并不始于王安石,实始于商鞅的什伍连坐,只是当没有保甲之名罢了。

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保甲法推行之后,保甲制度就替代了北宋前期的乡里组织。王安石之所以要以保甲制度来取代乡里组织,其用意是:

一是以职役管理乡里行政的制度,以至于整个役政有很大的弊病,须要改进。北宋规定,九等民户中,下五等户一律免役。但大地主、官僚都有免役特权,考中进士的人家,在衙门中有职务的人家,就连太常寺的乐工之类也都有免役特权。此外、僧、道、女户、单丁以及城市中的市民和商贾都可以免役。这样一来,各种差役部落在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比较富裕的白农身上了。在各种名目的差役中,负担最重的衙役,他所押送的官物或看守的仓库,遇有丧耗损失,必须照数赔偿,常因此破产。其次是里正,如遇乡里有无力纳税的,或税户逃亡,他们都得选垫付或代为交纳,常因此倾家荡产。这个役法上的弊病,王安石另用免役法来纠正。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等户充当。

二是为了强化治安巩固封建秩序的需要。为了镇压盗贼,巩固封建秩序,王安石的对策是把民户编组起来,使之连坐相保。他认为,“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也,则奸究固宜少”。

三是打算通过保甲的教练,把募兵制过渡到征兵制。他的理想是恢复前代实行过的兵民不分离的征兵制度。不论是民兵还是此后应征入伍的的士兵,完全不该再在他们的脸面或手臂上刺字,而应用礼仪来教育他们,使他们知道自重,以革除长期以来募兵的“无赖奸滑”的积习,以提高军队的素质。

四是征兵制到募兵制的逐步过渡,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军费开支。

治安管理论文例4

一、对治安学理论存有疑虑,亟待提高理论体系构建的前提性认识

治安学有没有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论,一直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事情。而且,来自治安(或公安)学其他领域(俗称“体制外”)和在治安学领域内(俗称“体制内”)的学者,对治安学理论存在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反差:来自“体制外”的学者,由20世纪80年代初治安学提出来时的不屑、不认同,转变到后来以至于目前的主动界入、参与,甚至将自己的理论引入到治安学理论中来,比较有代表性有华东政法学院金其高教授的“猫鼠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均平教授的“社区治安群理论”等①;而“体制内”的学者,自国家2008年启动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由于受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除少数学者还在坚持外,绝大多数反而怀疑治安学科甚至公安学科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如笔者在2010年全国第六届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系主任论坛上提出的“进行应用(术科)研究的越来越多,从事基础理论或纯理论研究的越来越少”的局面。

治安学理论研究出现这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源于治安学理论建设的薄弱。从历史上看,我国虽然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但对今天治安学领域有关问题的研究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对警察科学的研究,其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1]然而,将其作为一门学科对待,则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事情———以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编写的《社会治安管理学》教材为标志,并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得以真正起步。正是治安学学术研究起步晚,加之本研究领域的人员习惯于从治安管理业务分工的角度或治安管理工作层面来讨论、研究治安学,而不是将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了理论抽象,这就导致了治安学的理论积累是非常欠缺的,而不是像哲学、教育学、法学那样具有理论学科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了治安学“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的理论研究现状。[2]继而,有学者针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试图为治安学理论研究“号脉”、“开处方”。①当我们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应该优先回答如下的问题: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是什么?治安学有哪些理论?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只会是一厢情愿、自说自话而已。

首先是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任何学科理论的生成条件有三个: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达的文化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治安学理论的生成条件也不例外。第一,我国有丰富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综观我国3000多年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从以夏启“家天下”政权的确立为标志,经过夏、商与西周三代的发展,逐步孕育出一种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体制开始,经历了封建社会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到新中国更加丰富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刑事司法实践以及不断改革创新的经验,为我们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和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源泉;第二,我国有较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与治安活动、治安思想有关的治安论著《显学》,以及东汉时期的《史记》。此后,历代的统治者和治安实践人员在长期的治安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安对策和管理方法,并不断系统化、理论化,使中国古代治安管理活动的文明化、科学化水准始终居于世界前列。20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一方面组建全国警察机构,引进西方的治安管理制度,兴办警察(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大量翻译、出版西方警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中外治安学与警政理论进行研究,出版了一批具有操作性较强的教材,如《警察勤务须知》(1928年)、《行政警察》(1929年)……《派出所工作教材》(1956年)、《治安管理工作》(1981年)等,并成为了治安学诞生的先奏曲。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当时公安部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治安秩序管理》、《治安基层基础概论》②等9本治安管理业务教材理论研究的全面展开为标志,经过30多年的发展,治安学研究课题与内容一直紧扣时代的脉搏,为治安实践服务,出版了一大批具有时代特点、反映治安实践及其基本规律的教材、专著、课题、论文(集)。[3]第三,治安学科自身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16所部属、省属公安(警察)本科院校均设立治安学系,并开设了治安学本科专业,有的还招收了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治安学一直被作为管理学门类中一级学科公共管理学所属二级学科行政管理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治安学科的这一定位,已经完全不符合当前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现状,也不适应社会对治安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公安工作中具有预防、发现、控制犯罪职能的社会治安控制与安全防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治安学科,作为我国急需发展的最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需要有更丰富、更厚重、更科学的理论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学科层次,以满足更多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p#分页标题#e#

其次,治安学有哪些理论?所谓理论,《辞海》的解释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理性认识”。[4]综观治安学理论发展过程,经过长期的知识积累,以及广大治安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人员近30年地潜心研究和不断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治安、治安管理、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原则、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方法、治安管理措施、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体、治安管理客体、治安管理对象、治安勤务、治安防控体系、户政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安全防范等基本概念或范畴,以及由这些概念或范畴所包含或衍生出来的治安问题、治安巡逻、堵截、盘查、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户口调查、户口迁移、大型群体活动、管制刀具、交通疏导、消防监督、治安区域控制等一系列专业术语。同时,还形成了“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治安工作社会化”、“治安动态稳定”、“治安秩序控制”、“治安防控体系”、“治安效益及评价”等原理或理论。①这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术语、原理或理论,是行政管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其中有的原理或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治安实践并指导着治安实践。

当然,治安学原理或理论是否完全具有乔纳森•卡勒(JonathanCuller)所认为的“理论”应当具备的四个属性,②是否科学和完备,这还需要广大理论研究人员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并进一步梳理、完善。因而可以说,治安学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有理论或者说理论的雏形已经出现,只是我们没有找到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结合点或逻辑关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治安学逻辑起点不确定,亟待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问题

逻辑起点是理论研究的最基本问题。特定学科是关于特定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其逻辑顺序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逻辑起点,然后从逻辑起点开始,演绎出概念、命题和原理,从而形成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聚性强的理论体系。如哲学学科是以“存在”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政治经济学是以“商品”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教育学是以“学习”为逻辑起点构建的。因此,认清了学科的逻辑起点,在理解学科定位或进行理论体系构建时也就有了理论“归宿”。因而在建构理论体系时,逻辑起点的选择显然是无法回避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评价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

何谓学科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工具书都没有作出解释!但人们对逻辑起点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许多人认为它是“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学科的出发点”、“学科的开端”,“是构建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石范畴”等。这样的论述或认识,虽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有不够深遂的理论浅析。因为,学科的开端或出发点与学科的逻辑起点并非一个概念,学科的起点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以起点概念而论,就有一般起点与逻辑起点之别。而一般起点是指依据学科自身所研究的特定对象而圈定的概念,是一个较为容易触及的概念且多为自然形成,如法学,往往将什么是法作为其起点,但它并非法学的逻辑起点,它仅仅告诉人们其研究本学科的自身概念(当然,也有许多学科是从什么法学———学科本身概念论及的)。但所有这样的研究都不能认为一般起点概念能代替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概念,那是因为二者的价值存在质的不同:一般起点有着自身特征———它仅仅是一种研究的开端,是研究的入手,是一种研究的手段与方法;而逻辑起点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手段与方法,而且还是一种理论内核。它告诉人们的是学科建设的理论“基因”。因为,逻辑起点是学科理论大树的“胚胎”与“萌芽”,它孕育一门学科的内核。显然非学科开端所有替代。[5]根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相关论述,学科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有三个质的规定性: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之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6]因而,我国学术界或理论界通常将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阐述当作权威解释,并把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奉为科学研究方法的精典,并以此为依据或范式展开对特定学科逻辑起点的探讨。然而,对于各学科均予以高度重视的逻辑起点问题,治安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一方面与治安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治安学在发展中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而无暇顾及本学科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关,但根本的还是学术界没有充分认识到逻辑起点问题对治安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综观林林总总治安学方面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治安学逻辑起点或对治安学逻辑起点进行论述的还非常少,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治安”是治安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治安学及其体系的逻辑起点;①第二种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似乎可以从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含义中推导出来,应当以社会安全与秩序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学科体系;[7]第三种认为社会治安现象的核心是治安秩序,治安秩序是治安学的基本范畴和最基本的价值所在,理应成为治安学的核心范畴和逻辑起点;[8]第四种认为“治安”的本意就是秩序,是对复杂的社会治安“最简单的抽象”,秩序内在包含的矛盾性和丰富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秩序概念的始终一贯的历史性特点正是治安学逻辑起点所要求的,因而,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9]显然,第一种观点说的是学科的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而第二种观点将社会安全与秩序作为逻辑起点,并非是治安学这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三种观点将治安秩序作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似乎接近逻辑起点的“本源”或“本质”,基于治安秩序与治安问题都属于“治安”概念的外延即本质属性的对象这一基本认识,②从话语逻辑上看,治安秩序也只能作为学科一般起点的一部分;至于第四种观点将秩序定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则有将概念严重泛化之嫌。因为基于秩序而生发出来的学科,绝非只有治安学科!治安学究竟选择哪一个逻辑起点比较科学呢?#p#分页标题#e#

哪种逻辑起点能够演绎出一整套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呢?可以肯定的是,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并没有明确的逻辑起点,有的学者虽然也提出了逻辑起点,但并没有按照这一逻辑起点来构建理论体系。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理论界一方面需要确立逻辑起点来证明治安学理论的科学性,而另一方却又没有能够按照已经确立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结果:许多人认为治安学逻辑起点的讨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价值。只要治安学理论想靠近科学,那就不能回避逻辑起点问题的讨论,只要想构建科学的治安学理论体系,那就不能不选择经过论证并确认是科学的逻辑起点。对于一个还没有成熟的治安学学科来说,只有通过选择科学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否则,所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就很难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治安学理论中西结合得不够,需要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本土化问题

构建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学科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所谓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应当是一种使国外的治安学理论的合理成份与本土治安或治安管理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进治安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安学理论、方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因而,要实现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必须解决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安学理论的内容以我为主,同时结合并吸纳国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二是理论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演绎和归纳相结合,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演绎和在实践基础上的归纳,两者缺一不可。

治安管理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1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意义

(1)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把握治安规律、警务规律,丰富治安学术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治安学从提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通过广大专家学者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法学、侦查学等其他社会学科比较起来尚属于年轻学科,并未形成本领域的专业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充分利用全球化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从事治安管理理论研究,对于构建治安管理学学科理论体系,丰富和完善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对各国警务实践和相关理论的了解,进而为我所用,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对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首先,对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分析处理各种治安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其次,避免和减少研究弯路,提高学术研究效率,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再次,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倘若学术研究落入闭门造车的怪圈,无法准确感知外界变化,其研究成果必然与实际脱节。

2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方法

目前比较研究尚未引起公安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其方法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研究停留在表层化、浅层化,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对国外介绍的多,比较研究少;对制度层面介绍的多,对业务层面研究的少;就事论事的多,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联系的少。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2.1 比较的对象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可比性

以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为例,社区警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战略,始于20世纪60年代,70、80年代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推行,并逐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潮流和方向。我国学界研究社区警务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以制度化的方式引入社区警务是在2006年10月我国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职责任务、工作方式、警务区和配置警力、警务室建设、社区和驻村民警的配备条件和最低工作年限、管理监督考核、政治和经济待遇、加强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的组织领导等九个方面对建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 年,社区警务工作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将社区警务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2.2 选取适当的对比角度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这样一些角度可供选取:中外治安管理体制研究,治安管理手段、措施的比较,治安管理权配置运行的比较,治安管理评价指标的比较,各种治安问题对策的比较,各国治安战略的比较,具体治安制度、方法的比较,各种治安管理业务的比较。仍以社区警务比较研究为例。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环境的角度研究社区警务;在社区警务本体领域,又划分为警务工作内容、主体组织、方式方法;同时还通过研究了西方社区警务的原则,弥补我国相关方面的空白。这就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完整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从主体、客体、手段三方面着手,加上原则统领全局,构成一个系统的研究结构。

2.3 比较研究应当具备开阔的视野 (下转第61页)(上接第32页)

比较研究不单单指与其它国家的比较,还包括自身的比较。“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同阶段的治安管理经验无疑对完善当代治安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社区警务为例,社区警务尽管是从西方引入的警务理念,但其思想雏形我国古已有之:首先,古代中国的文化讲求整体思维、系统运作,恰好与社区警务综合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其次,中国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大都遵循系统整体的原则。如《韩非子・显学篇》中写道:“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虐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在这里,韩非从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保障四个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治安的含义。再次,古代中华文化成果中有大量的社区警务素材,应将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即是将宗族伦理的道德教化与基层治安管理结合起来。

3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原则

3.1 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文对方法的介绍,可以知道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包括比较的对象、比较的范围和时间、警务现象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此不再赘言。

3.2 系统性原则

治安管理论文例6

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涵及其意义

因为党建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纪律建设等,具有鲜明的党性和实践性,指导党在不同时代、不同情况下的工作与活动。思想政治工作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简称,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核心,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人生观教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等。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历史的担当,是时代的需要,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紧迫。大力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水平,为早日建成安全高效的企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美好国家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要提高认识,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办企方向,周密部署,深入学习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内容,将其贯彻到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之中,贯彻到安全生产过程之中。

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意义

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企业正常管理和运转的理论保证。对煤矿企业而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位,不仅对企业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

(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前提

任何企业的生产活动都是在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而不是盲目的,纯利益驱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教育对象是企业中的每一个人,通过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一个人具备安全生产的意识,提升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度。企业是由很多个来自不同阶层不同环境的员工共同组成的大家庭,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很好地对人进行管理,促进每个个人的进步和企业的经营发展。只有通过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很多员工才能形成一致的意识概念,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提升企业的向心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度。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最重要的目标和生产标准,而安全的环境,是由每个员工共同努力打造的。因此,通过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将安全生产的意识牢牢地灌输到员工心理,提高他们每一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对安全生产的把握能力,是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意识前提。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煤矿企业才能秉持安全至上的原则,在每一个生产的细小环节做到少出差错、不出差错,将人为可能造成的安全生产问题降到最低,从而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人心中的至高标准。

(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对煤矿企业而言,安全文化建设无疑是重中之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安全文化的建设可以有效地控制事故,它是一项长效工程。我们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出全面的、系统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所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促进树立正确的安全发展观、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才能够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使得安全文化也成为一种生产力。而这一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就是先进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安全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是企业开展具体安全文化建设的标杆和基本原则。在企业管理中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将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层次,使其切实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三)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指导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得以保证的基础,也是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和首要环节,事关煤矿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持续发展,事关矿区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要从根本上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许多煤矿企业不得不面对许多安全生产问题,包括国家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不断发展的要求、国际职业安全健康规则以及企业自身工艺技术、生产方式和管理制度的变革、职工素质的变化,这些都需要企业不断地进步学习才能适应。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于其理论的先进性和完善性,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具有指导效用的完善的理论体系。通过党建思想政治的贯彻和实行,将会将煤矿企业的生活活动纳于理论原则的指导和管理之下,纳于党建思想政治原则的约束之下,使得企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安全生产,减少安全隐患,尽可能按照相应的标准和体系提高生产的安全度。因此,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理论指导,它是贯彻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始终的理论体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大力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升煤矿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水平,为早日建成安全高效的企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幸福国家的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前提,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指导,它是贯彻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始终的理论体系。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不仅必要而且还将大大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性,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促进煤矿企业经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治安管理论文例7

关键词:教材建设;治安学;问题;对策

Abstract: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isoneoftheimportantaspectsofcoursesconstructing,basingonitsstableteachingorder,increaseteachingquantity,guaranteethetalentedpersoncultureassignment.Thecurrentpublicorderadministercourse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sveryfast,buttherearesomelacksstill:thetotalframedisfigurement,notenoughtotheteachingmateriallevelofstructuredistinctiondegree,notenoughtotherealisticproblemsresearch,intersectandrepetitiontotheteachingmaterialcontents.Wecanintensifythepublicorderadministercourseteachingmaterialthroughmanyways:classifyingtheteachingmaterial,delaminatingtheteachingmaterial,enhancingthecase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sandcreatingtheintegralteachingmaterialmode.

Keywords:Teachingmaterialdevelopment;Thepublicordersubject;Problem;Strategy

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像治安学这种新兴的学科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治安学出版的教材入手,加以系统归纳和评述,以期比较全面地反映治安学科教材的出版现状,希望就此抛砖引玉,以推进治安学科整体的完善和发展。

一、治安学科教材建设的阶段性回顾

(一)新中国建立之前——治安学科教材与著述的启蒙

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学习西方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同时,即开始筹办警察教育,当时清政府编辑出版了大量有关治安管理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西方各国的治安管理制度和警政理论。其中不少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例如,作新社编译的《警察学》、汤化龙的《大清违警律释义》、汪有龄的《大清违警律论》、郑宗楷的《警察法总论》、钱定宇的《中国违警罚总论》、李士珍的《警察行政理论与实际》等均是具有较高水准的治安学学术著作[1]。

(二)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启动

20世纪50年代治安管理理论研究有个小高潮,出了一些教材,主要是关于户口管理方面的,如《户籍管理常识》、《户口管理工作教材》、《户口登记工作教材》,或是关于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的,如《派出所工作教材》、《民警治安工作概要》、《做好农村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消防》、《消防工作教材》等等。随后六七十年代由于“”,治安学业务教学和研究一度空白,特别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禁锢甚多,导致治安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以及教材建设的滞后[2]。

(三)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发展

1979年,在全国省公安局长会议上,提出“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随后,1980年8月,全国公安院校工作座谈会决定,编写公安业务材,分公安工作概述、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预审、劳改和劳教等八门教材。之后,又有几本治安管理的教材相继问世,如,1984年6月原西南政法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编写了《社会治安管理学》,这是第一次赋予治安管理以“学”的称呼,成为治安管理从经验总结、单纯阐述业务知识向系统化理论研究转变[3]。

(四)20世纪90年代至今——治安学科教材建设开始繁荣

1998年教育部重新调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其指导思想是使培养对象具有更为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与对社会需要更强的适应性。在此背景下,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同时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打破原有治安管理与保卫工作之间的界限,使所设课程更具有科学性与综合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大学将治安系原有的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专业合并为新的治安学专业,加强了原有两个专业之间在教学内容方面的融合,同时,在治安学本科专业下面设立了涉外警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四个柔性专业方向,以此为契机,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编写和修订了一批教材,如李健和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总论》、张惟诚教授主编的《安全防范技术》、熊一新教授主编的《治安管理学》、郭太生教授主编的《事故对策学》、陈鸿彝教授主编的《中国治安系》等,在质量与体系方面均有较大的提高与发展[4]。

二、治安管理学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教材建设总体构架缺陷明显,未确立好学科体系的辩证逻辑主线

从我国治安学科建设的发展历史来看,治安学科基本上是以治安管理学为立足点来构架治安学科体系的,以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组织机制等内容构成治安学的基础理论,以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案事件管理等具体业务为分支理论而构成的学科体系。这种理论构架为公安业务部门所欢迎,但这种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思想使得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形成了先天的缺陷,将治安学学科体系混同于治安管理的业务体系,使得治安学教材体系无法形成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体系,造成的后果就是教材理论性不强,更像是法律法规的罗列或是工作指导手册,起不到教材应有的前瞻性和启示性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预示性。

(二)教材层次区分度不够

虽然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教材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不同职务或者衔级的培训而编写的,但实际上所编写出来的教材在内容上的层次要求是不明显的。就学历教育的教材而言,大专、本科各层次所使用的教材(作为公共基础课用的教材)从章节结构到内容基本相同,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主要是某章或者某节在选择的内容多少有所差别,上下一般粗,本科教材讲什么,大专教材也讲什么。现在治安学专业已经开设硕士研究生教育,但是相关教材还没有。

(三)操作性研究受业务局限,对很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公安院校治安业务教学现行的通用教材,基本上是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公安部组织有关公安院校编写的。往往是采取松散式或者是自由组合的方式,由某所学校牵头,自由组织一所或几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参编,参加教材编写的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治安管理学科理论研究或者教学的理论型人员,从事治安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很少参编。故编写出来的教材难免会有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

(四)教材理论性不强,操作性也不强,出现两头弱化现象

或许是因为治安管理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的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所编的教材的理论深度也不够。现在的治安管理教材中的原理的理论阐述比较简单,显得比较单薄,明显过于浅易;同时治安管理教材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也是客观事实,虽然也讲到一些相关的方法、技术,但大多是原则性地介绍,缺少对问题解决的方法、步骤、要求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具体介绍,故学生学习后往往只是知道内容的大致轮廓和解决问题的大致思路。[5]

(五)内容交叉重复

现行的治安学教材存在着教材名称彼此相互涵盖或交叉,基本概念的内涵定义不确定,分支学科的内容划分周延性不足,研究范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理论判断大多为经验性,缺乏理论基础。例如以《治安秩序管理》命名的课程及其教材,在整个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中是作为一门主干课程设置的,但教材却没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与治安管理学、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案事件查处等教材是交叉重复的,使人感觉就是一些治安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的堆集。并且在概念体系上与治安学其他学科相矛盾和冲突[6]。

三、加强我国治安管理学科教材建设的设想与建议

(一)分类编写教材

治安学教材结构直接由治安学课程体系所决定,目前各个学校开设的有关治安学的专业课程多达十几种,并且划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涉及到治安管理具体业务的教学,包括治安管理基础理论、社区警务、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秩序管理、治安案件查处等,这些教材我们称之为“专业核心教材”,应坚持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编写为主,确保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选修课”的课程设置比较灵活,可根据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各校的具体特点而开设,主要是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同时可以克服公安部统编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和缺少地方针对性的问题。

(二)分层次编写教材

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公安学历教育以由大专教育为主体,发展成为了以本、专科为齐头并进的办学格局。本、专科生其培养的目标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是有明显差异的,概括起来说,本科教育比较注重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专科教育更注重的是理论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创建治安学的特色教材

进行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实践的了解深度,可以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案例教材可以使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公安院校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很强的创新人才,更需要贴近实战的案例教材和教学。适合案例教学的课程有《治安案件查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等。

参考文献:

[1]熊一新.论治安学的学科地位[J].公安大学学报,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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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论文例8

[2] 刘润莉,白金平,唐平.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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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孔繁斌.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

[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6).

治安管理论文例9

一、治安学范畴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2]。概念和范畴同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区别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范畴形象地称为“概念中的概念”。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范畴如同一个个结子,把我们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范畴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重大理论形态,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一张认识之网。范畴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产物,是该学科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治安学范畴的共同特征

所谓治安学范畴,是指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治安学范畴作为范畴中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作为人类思维的结晶和思维形式,是思维主体对治安现象的一种思维成果。也就是说,治安学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同时,治安学范畴所概括的内容即治安现象是客观的,不受主体所制约。治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如若没有长期的丰富的治安实践,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同样,没有古今中外人们的思维活动,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

2.治安学范畴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抽象性是指对各种具体治安现象的理论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种具体事物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能够反映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思维成果。治安学范畴的具体性是指范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畴;同时,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体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畴。

3.治安学范畴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稳定性是指治安学范畴与所反映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在范畴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治安学范畴的变易性是指作为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产物,治安学范畴必将随着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运动性是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所有范畴的一个重要特点。治安学范畴如同其他科学范畴一样,既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二)治安学范畴的内在特征

治安学范畴作为反映治安学内在本质、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又具有以下两个内在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关于治安现象的普遍或本质的概括反映。这种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个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务。其他任何与治安现象无关的概括反映均不属治安学范畴,这是治安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安全学、警察学等相近学科区别的关键所在。例如,安全学的范畴是对安全现象的反映,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等;警察学的范畴是对警察行为这一现象的反映。尽管治安学中的有些范畴是从其他学科引用、借鉴而来,但一旦应用在治安学中,即赋予该范畴特有的内涵。与其他学科相比,该范畴有不同的研究和应用侧重点。例如,“安全”在治安学范畴中主要侧重于个人及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民利的维护和保障,与“安全学”中的“安全”有明显的不同。

2.治安学范畴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治安学范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治安现象的内容十分丰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体体现。治安学的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借助治安现象(秩序)而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所有治安学范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到治安现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这个范畴是破坏治安秩序的一种法律形式;“巡逻”这个范畴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的关系

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5]。治安专业术语是指治安学中的专门用语。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1.术语和范畴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晶,代表了人类在思维形式层面对某种治安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2.术语是范畴的“物质载体”或语言用料,是范畴形成的重要因素,参与范畴形成的全过程。例如,术语“管片”就是范畴“辖区”的雏形。

3.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术语也有可能转化成为通用的范畴。例如,随着术语“可防性案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逐步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同,有可能成为通用的治安学范畴。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术语简言之就是“行话”,治安专业术语与治安学范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术语”只属于本“行”,超出该领域往往不为人所知。例如,作为专业术语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会上往往不太明确其确切的涵义。而范畴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畴承担了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学科所认知和理解。

2.两者逻辑思维的程度不同。治安学范畴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维方式推演的结果,而治安专业术语不完全是逻辑思辨的结果,甚至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三防”、“管片”、“片警”等。

#p#分页标题#e# 3.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不同。治安专业术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治安现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简单概括,而治安学范畴则不同,其重点是对治安现象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甚至是整体的高度抽象。因此,从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来说,“术语”到“范畴”是一个从小到大、从窄到广、由低到高的过程[6]。

三、治安学范畴的层次

从治安学范畴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不同,即各个范畴反映治安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核心范畴三个不同层次。①

(一)普通范畴普通范畴属于初级概念,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一过程、某一步骤、某一环节、某个侧面比较简单的抽象。从治安的主体看,普通范畴有政府、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志愿者等;从“人、地、物、事”等治安要素看,普通范畴有重点人口、治安耳目、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门、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大型群体活动、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从治安的手段和措施看,普通范畴有巡逻、盘查、守望、堵截、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

(二)基本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治安现象的全部或总体为背景,对治安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的抽象。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本范畴是以普通范畴为基础,对某学科的本质所作出的高层次的思维概括。两者的区别可用一个例子说明:巡逻、安全检查、守望、堵截等都属于普通范畴,是对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分类概括、初级抽象;“治安勤务”是一个基本范畴,是对这些手段和措施的共同概括、高级抽象。在众多的治安学范畴中,基本范畴有治安价值、治安本质、治安意识、治安问题、治安需求、治安供给、治安主体、治安客体、治安治理、治安勤务、治安预警、治安评价、治安文化、治安效益等。

(三)核心范畴核心范畴又称为基石范畴,在治安学研究中具有认识“总纽结”的作用,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一般规律、普遍联系、普遍本质的高度抽象。“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为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7]在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核心范畴规定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如无核心范畴,那么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就将变成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成为空洞无物的抽象,范畴体系也就无从构成。核心范畴也离不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8]。本文认为,治安秩序②是治安学的核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治安秩序具有“辐射力,能统帅、凝聚、吸引”[9]其他基本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的联结点,治安秩序具有强大的范畴结构功能;其次,治安秩序能集中体现治安行为的价值理念,它既是认识研究治安学科的起点,也是认识研究的终点。“在治安学所有范畴中,也只有治安秩序能把治安行为中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治安行为的价值所在,因此它必然成为人们思考治安问题的出发点”[10];再次,治安秩序能贯穿于治安现象、原因、对策的全过程,从而保证治安学研究的全面性。而其他范畴要么是一种治安现象,要么是治安主体,要么是治安目的、方法,仅仅体现治安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最后,治安秩序能以思维形式进入学术领域,不同时代和社会赋予该范畴不同的内容,显示该概念强大的包容力。

四、治安学的范畴体系

治安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治安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治安现象的总体反映,是认识治安现象成果的总结和总计。从治安学范畴所反映治安现象的各个要素来看,治安学范畴体系可以划分为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五类。①

(一)本体论范畴本体论范畴是对治安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的构成要素、结构形式、存在形式等。诸如:治安、社会治安、治安现象、治安秩序、治安本质、治安要素、治安环境、治安意识、治安文化等。本体论范畴最基本的是“治安”这个范畴,即什么是“治安”。关于“治安”的含义和本质,目前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既有“古代治安”与“现代治安”之分,也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之别。对“治安”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跳出了“治安”在现实中多样性用法的局限,深入到“治安”的本质研究中,②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为治安学在更深更广层次上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主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反映的是谁在从事治安活动、谁是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它是对治安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诸如:政府、治安管理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治保会、治安志愿者等。长期以来,“政府”作为治安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安机关)包打天下“治安”局面的形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第三部门”的兴起,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现象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忽视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象必然影响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也必然影响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治安对策”。[11]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广泛吸纳民间力量,组建全社会性的治安体系或网络。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将治安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类。其中,后两者又被称为“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目前在我国不仅有公安机关,还有工商、城管、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治安产品的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等。社会主体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与政府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不借助公权力,而是依靠契约自治和自觉。与市场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非赢利。如治保会、治安志愿者以及民间反扒组织等,成为治安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战部门的积极回应。#p#分页标题#e#

(三)客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是对治安行为的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治安客体主要指人、地、物、事、时空、信息等方面。诸如:重点人口、户口、居民身份证、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危险物品、特种行业、道路等。在新的社会和治安形势下,治安客体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应引起治安学界和实战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客体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展、内涵在丰富。例如,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发生的重大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需要纳入管理的“人”的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兴行业、新兴场所和新兴组织的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场所管理和阵地控制工作受到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的管理、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人权(特别是隐私)的保护等需求也在不断地涌现。这些新鲜事物不断地丰富着治安客体的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和治安实践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凸显了治安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旺盛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四)运行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对治安活动的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管理法律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操作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机制。诸如:治安立法、治安教育、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治安合作、治安评估、治安预警等。在运行论各范畴中,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个重要范畴。治安行政管理是早期治安学界经常提及的概念,反映了传统“管理”理念在当时我国警察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一种警察机构的专业垄断、包揽社会治安事务的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治安管理逐渐取代了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警察部门的官僚统治模式,也有社会政治动员模式,还有社区自治模式等。随着公共管理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在治安学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外警务实践的引进,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将中性的“治理”代替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管理”,在治安运行中更加强调参与、合作,建立“治安多中心治理”模式。从治安行政管理到治安管理再到治安治理,体现了治安学范畴的与时俱进性。

(五)价值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治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政治主张、立场态度和利益观念。诸如:稳定、秩序、正义、自由、安全(感)、治安效益等。治安价值是治安学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古至今,治安实践的不断发展,源于人类对治安价值的不懈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价值源于具体的治安警务实践,是人们不断探索和创新治安实践的内在动力。治安价值存在正负两个方面。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治安,社会就有可能解体。负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制约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12]。目前对治安价值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进一步强化。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紧密相连、互为依存,形成互相关联的范畴树,从而构成了治安学的范畴体系。其中,本体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根基,相当于范畴树的种子,其他范畴都从该类范畴生根发芽;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顶部,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冠,是其他范畴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主干,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干,其中运行论范畴将主体论范畴和客体论范畴有效连接起来,是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的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三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循环系统。

五、结语

目前,治安学尚未建立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一方面,治安学作为一门学科还非常年轻,在国际上缺少可比性,在国内较为重视应用研究(业务教学),对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另一方面,治安学范畴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锐的理论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论。因此,在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治安管理论文例10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总体工作部署,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新课题,通过开展深入研究,理性思考,把握特点,探索规律,推动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建立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论文选题的参考范围

1.巩固发展百日安全督查工作成效。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哪些特点;取得哪些切实成效;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改进提高;今后的督查工作如何进行。

2.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途径,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如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如何使这项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3.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如何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才能保持高压态势,并使安全生产工作常抓常新;北京奥运会之后以及下一阶段,如何有效防止事故反弹。

4.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环境。怎样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5.抓好煤矿这个重中之重。如何贯彻落实太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继续整顿关闭不合法、不合格的小煤矿,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

6.抓好各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的基本思路和要点是什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7.探索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如何通过普查、评估、会诊等方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如何强化责任,逐级落实责任,确保监管监察到位。

8.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基本经验、最大教训是什么;采取哪些得力措施,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这个“龙头”摆起来;如何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9.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何才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0.加强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当前的薄弱环节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管监察繁重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

11.完善执法手段和途径。现阶段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有哪些手段和途径,如何用好这些手段和途径。

12.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采取哪些办法,才能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效能。

13.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目前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如何建立促使“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

1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从生产三要素(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劳动者)分析,目前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15.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标包括哪些内容;治本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6.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何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采取哪些行之有效措施,推动指标体系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17.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从哪些环节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18.支撑体系的构成。支撑体系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由哪些子体系构成;支撑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当前要突出抓好的工作是什么。

19.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的职能任务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发挥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如何建立强大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作用;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的主攻方向和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什么,*年和今后两年要在哪些重点课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20.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应着力抓好哪些环节的工作。

21.发挥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作用。协会和事业单位如何服从服务于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工作;采取什么办法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督查检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2.利用好外部资源。如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三、论文的基本要求

1.以上所列22个论文选题为参考范围,可在此范围内根据研讨需要自定题目,但要紧紧围绕所列研讨方向。

2.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体现一定的思想深度和理论水平,又要理论联系实际,回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3.论文要紧扣主题,观点正确,思路和逻辑关系比较清晰,语言比较精炼,力求数据准确,列举事例具体,分析问题深入,善于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性。

4.论文个人或集体署名均可,字数在3000字左右,请于*年8月底前,将论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来稿请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四、论文的组织与评选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局办公厅、政法司、协调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危化司、人事培训司、直属机关党委和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安全监察司,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政法司负责。

2.论文的组织、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单位负责。征文期间,各单位推荐稿数不限。

3.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获奖论文将汇集成册,编印《安全生产优秀论文集》,并予以奖励。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