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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1:18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1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注: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第4页。)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 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50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对职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劳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位外部的保险。随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改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双重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理论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2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系统的构成分子,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实施以及落实的主要媒介。文章将针对劳动就业现状,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给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

就业是民生之本,深化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以及稳定的大局。在未来若干年里,就业会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现在国内就业需要面临来自城乡的多重压力。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每年最多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只有九百多万,但是竞争上岗的人数则超过了两千万。截止2008年底,国内共有城镇登记失业者一千万之多,而城镇登记的失业率占了近五个百分点,如加上没有登记的实际失业者,那么失业率也许就超过十个百分点。在未来十年,还会有两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且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是目前主要的就业问题。

二、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遵循科学发展的观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我们一定将其作为安民心、稳大局的核心计划。延伸就业是十分重要的,要将其摆在经济社会进程的基础位置。劳动就业是群众生活品质的基本保障,要将其当作深化民生的基础。劳动就业保障协理员身为长期从事劳动就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也深刻的体会到了劳动保障工作与改革进程的大局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而且还与民生的凝聚以及事业的成败密不可分。因此他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履行好工作职责,从而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进程。

深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构建是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多层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重视民生的需求。只有深化社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大力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才可以确保社会安定以及国有企业革新的全面进程,从而才会在医疗、就业、养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为人民群众给出最为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是劳动保障系统的基层服务点,是做好就业服务的重要部门,是联接政府劳动保障系统与群众的主要途径,是深化再就业策略的前线。相关社区平台再就业扶持策略是不是落到实处,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所以,我们一定全面促进劳动保障的管理服务工作向基层社区拓展,多层次构建“运作高效、基层夯实、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体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基础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以推动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以及提升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品质为指标,多层次的深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整体水平。

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1、构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共管的工作模式

完善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机制,进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控制失业率等工作目标,当成政绩考核的一项标准,要保证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再就业援助

全面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系统,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以及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构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把“三偏”下岗失业人员当成再就业援助的目标,为其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在未来的工作中,只要是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一些市场,开办者要拿出不少于二十个百分点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且根据规定适当降低租赁费用。劳动保障系统与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要遵循动态管理原则,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项就业扶持。

3、努力提高社区就业服务质量

要狠抓街(镇)劳动保障系统的构建以及规范管理,筑牢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社区就业资助体系,激励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相关劳动保障系统,要确保对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的组织者以及使用者的资助落到实处。

4、严格企业破产重组审批,合理分流安置人员

国有企业的重组及改革,一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是职工安置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或者是资金不到位,那么一律不予改制、重组。破产企业一定要根据法律支付职工安置费;改制、重组企业一定明确职工在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

四、总结

总的来说:全面协调、以人为本、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从新世纪新时期党与国家事业发展出发的核心思想。深入的推进以及奠定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同样也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就业问题为基础理念的,针对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深化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多层次协调可持续发展给出方向。大力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构建成为服务群众、促进再就业做出努力,且劳动就业保障要遵循“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根本理念。为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未来的进程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课题组.加入WTO对浙江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A].探索与创新―浙江省劳动保障理论研究论文精选(第二辑),2011.16(07)475-476.

[2] 孙文远,裴育.国际外包与劳动力市场关系:基于美国制造业行业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A].江苏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16(21)841-842.

[3] 海伦娜,盛荔.青年、全球化与就业:基于地区视角的考察[A].青年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4)[C].2009.17(11)317-319.

[4] 汤生玲.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成因与对策[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18(09)634-635.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3

[关键词]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实践教学 课程设计 实习见习 社会调查

一、地方院校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目标定位

地方院校主要是指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院校,与培养精英人才为主的高等院校相对而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精英型大学教育转向大众化的大学教育,为地方院校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毕业生人数大量增加,他们成为社会劳动者的主体力量,成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基层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他们往往在社会基层从事各种基础性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因而深深融入民众之中,他们必将代表社会群体的整体素质,从而体现民族整体素质与特征,而应用型人才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和与社会实践的融合,展现着技术进步的时代特征。因此,构建适合社会保障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体系模式的创新十分重要。

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具体的培养目标应体现地方院校人才培养特征,应该是培养既有学科综合、文理并蓄、视野开阔、理论基础宽厚,专业特色鲜明,富有科学精神、富有人文素养、富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基础理论,掌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运用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和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而上述目标的实现和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除了构建理论教学完成课程体系和完成专业理论和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之外,还必须加大社会实践的力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突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方案中的比例和分量,才能真正实现上述目标。为此,在进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中,应突出体现了实践性教学,成了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现状与实践现状

目前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从两个大的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从实践教学本身出发,结合本专业教学内容对实践教学进行归类,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另一方面是以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出发点,结合学科特点对实践教学进行描述,构建学科建设基础上的实践教学体系。为了便于区分,我们把第一种研究成为狭义上的研究,第二种研究成为广义上的研究。

1.在狭义研究上,一些研究者根据实践教学的特点将本专业的实践教学划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实验和综合实验三种类型。陈淑君中对本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分类化管理,构建“分类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1)基本实验课程。这类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对课程内容的原理和方法进行验证实验,以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2)专业技能实验课程。这类课程与现实对接紧密,实践性较强,需要通过现实操作或模拟操作来完成教学任务。熟练掌握管理流程 、管理方法和技巧。(3)综合性实验课程。但是对这三个方面内涵的描述尤其是对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界定有很大差异。夏艳玲认为基础实践包括计算机文化基础、Internet应用基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等能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及掌握常用工具软件的使用等课程。而李艳荣则认为专业认知实践教育、专业文献综述训练、形势与政策教育、军训与国防教育等课程。

另一些研究者根据课内课外的标准,将实践教学划分为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种类型。如杜毅把本专业的实践教学划分为(1)是融入课堂的实践教学,包括讨论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2)是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包括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社区基层组织以及公共福利部门进行实地参观和实习,或组织学生深入农村进行与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社会调查等。周慧文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分为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三个层次。课堂教学包括模拟仿真实验,课程实训等。校园实践教学,是指有教学计划,对学生有明确要求的校园实践活动。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程实习、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蒋蔷则将实践课程分为(1)模拟实习课程。包括建立模拟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该大厅是一个面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社会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的集开发、研究、实验、培训于一体的实验基地。建立模拟法庭,组织本专业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模拟实习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2)集中实践课程。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集中实践课程。

2.广义上的研究,也就是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目标定位的角度来对实践教学进行定位与规划。

实践教学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对专业建设的科学定位。即有什么样的专业建设目标,就有什么样的实践教学。比如,褚福灵(2003)认为首先应照本专业的特点和实际要求对实践教学进行定位,设计成劳动管理职位和社会保障管理职位两大类别,相应地实践教学划分为(1)劳动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包括: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关系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组织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劳动人事软件操作职位模拟实习等模块。(2)社会保障职位模拟实习――包括:养老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医疗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失业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工伤与生育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职位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职位模拟实习等模块。(3)集中实践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主要部分。毕业实习即社会实践,将学生安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或者相关岗位顶岗值班,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实习的成果总结,也是衡量高校毕业生理论和技能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以毕业论文或社会调查的形式,就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某一方面的现象进行理论探讨和实际运作设计。

李贺平[8]等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划分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三大部分组成,因此,在教学实践设计及实施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展开。 就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课程而言,通过课程实习应使学生了解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劳动力市场政策, 劳动关系运行的规律和特点;人力资源管理课程实习应涵盖人力资源的规划与招聘, 人员素质测评与选拔、培训、工作绩效考核与奖惩、工作分析等内容, 培养学生熟悉管理环节,进行人力资源诊断;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课程实习应着眼于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劳动就业, 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内容, 使学生了解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状况, 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方向, 劳动监察管理的要领等等;社会保障理论课程实习,主要研究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主要类型及其发展变迁、社会保障的理论流派等方面,了解我国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状况,熟悉现行社会保障政策等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实验, 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保值增殖模拟实验, 财务核算及其信息系统维护、开发等。

3、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际开展的现状

应该说现在各个高校已经普遍重视实践教学,能够按照教学的具体要求管理实践教学,这对于完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目标,提高学生素质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实践教学自身的特点如实习中学生的分散性,考核中有些项目很难量化,主要以定性为主,加上长期形成的重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的思维,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实际开展还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在:

(1)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许多教师重视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操作技能的提高。

(2)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问题。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明确,组织管理跟不上,实训教学的质量难以保证。

(3)实践教学的考核问题。没有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的考核办法,对实践教学的要求远没有对理论教学要求的严格。

(4)实践基地建设问题。由于实践设备和场地不足,使得目前实践教学条件难于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

(5)实验教学安排存在随意性。首先是实验内容安排的随意性,其次是实验教学时间安排的随意性。

(6)经费投入不足。院校中尤其是新成立的地方院校普遍存在实验室设备少,一些模拟实验无法开展。实践教学一般都要外出,由于经费不足,难以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在劳动与社会保障类实践教学过程中,难以做到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操作能力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有些关键的实践项目仅停留在“认识状态”,而没有上升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掌握”。

三、地方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模式选择

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内容,包括地方院校根据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实践的需要,搞好专业规划和专业发展战略。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实践教学,教学实践过程结束后,评价实践效果。

1、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构建“三位一体”实践教学体系模式

实践教学体系的结构: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体系整体构成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体现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包括学生各种能力的提高的必须实践环节;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课程实践内容,体现在教学过程中技能的训练上;如学生基本的政务礼仪训练,主要掌握政务礼仪的基本技能和交往技巧;其他必须的各种能力,如写作能力、演讲能力、管理能力等,主要通过开设相关专业基础课程,加强实践训练完成。

第二部分是集中实践,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在不同的学期和不同的课程中进行安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

(1)课程大作业与学年论文:主干课程如社会学、社会统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实务、社会工作实务等安排课程大作业;安排学年论文,帮助学生提高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写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将来写好毕业论文打好基础;

(2)见习、实习:根据学生的学习进程,分别安排认识实习、毕业实习;认识实习安排主要参观社会保险办理流程、社会保险实务,了解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了解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等工作状态,见习主要目的是树立学生的专业意识,专业思想。培养学生的爱心、责任心、同情心,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

毕业实习主要安排在第8学期进行,是专业教育与专业实践的最后环节,一般安排9周时间。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也是学生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的体现,安排在第8学期进行。

第三部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主要集中在寒暑期进行专业课程实习和社会调查研究。

以上实践教学的三大部分,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在宏观的层面整体体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模式。形成以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以“三位一体”实践教学体系为模式的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新机制。

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根据地方院校师资力量和社会实践基地的选择,可以形成实践内容三大模块专业方向:人力资源模块;社会保险模块;社会工作模块。三大模块实习集群的形成,为学生全面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社会实践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模式的建立,为确保了学生的科学素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得到协调培养和发展奠定基础。

2、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实践教学新活动评价体系

对实践教学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是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完整教学体系的有机整体。因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评价机制。适合地方院校、特色鲜明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评价新体系。应分别建立与“三位一体”实践教学体系相适应的评价体系指标和评价办法。包括课程设计评价体系;实习、见习评价体系;社会调查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包括:评价等级设置,一般设置五个等级;评价标准根据五大等级要求分别制定,评价过程严格集体评价程序,评价教师签名等。根据各类实践教学性质的不同,设置的评价标准也不大相同。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单独规定(参照河南城建学院关于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专业的具体要求。)(成绩评价参考附件资料,各种实习任务书,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实习、论文任务书)

要实现“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新模式,形成良好的实践教学模式运行机制,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条件,为实现实践教学新模式建立良好的必备基础。需要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加强实践教材建设,教材建设主要通过征订著名院校的实践教学教材,自编实践教学使用教材。

实验室建设,文科实验室建设主要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操作能力的需要。现场仿真环境建设,如建设社会保险中心模拟现场;专业实验室群建设,特色实验室建设。

实习基地建设,主要满足三大模块方向建设目标的实现,不同课程社会实践的需要和综合实习的需要。人力资源、劳动关系方向,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险方向主要选择,社会保险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民政部门、住房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慈善部门和各级各类工会等等;社会工作方向主要选择的实习单位应该有社区、国家其他各类基层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妇联等社会公益性组织、慈善组织、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服务的场所等等

发展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实践教学体系,要加强与全国同类型院校的经验交流,不断实现和提高实践教学有效性。地方院校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建立适合地方院校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吸取兄弟院校成功经验,与各级各类院校进行经验交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新体系。

四、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方式与作用

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新体系,主要目的是提高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因此,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提高思想意识和个体素质为主的实践教学环节

这种以提高思想认识为主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形式包括组织大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和指导下,根据课程教育和以上实践教学体系设计中素质教育的相关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参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就业职业介绍中心” “社会保险中心”;民政部门的“爱心超市”“儿童福利院”“老人福利院”等,深入社区, 参观社区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重心下移后的工作情况。了解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参观具有标本意义的村镇或者社区,调查国情民情乡情,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等,考察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和老百姓的满意度等。从而提升学生的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根据教学要求,在学生回校后写出心得体会。

2、以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实践教学环节

这种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大学生在专业教师的带领下,根据提高学生能力和教育教学需要,有组织地让大学生参与服务当地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学生参与社区社会保险材料的整理、建档;参与民政部门的相关工作;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工作。在整个活动和实践中,不仅提高了学生实际工作的能力,而且宣传了学校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提升了学校和专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学生在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我国社会保障政策还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促进了社会的认知等。

3、以培养学生专业能力为主的社会实践教学环节

该类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形式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计;到与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岗位见习和实习;或协助劳动与社会保障有关部门或协助地方政府、社区等部门开展劳动与社会宝宝长的相关工作;或紧紧围绕专业课程相关的教学内容开展系列社会调查研究等,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科学创新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的基本方式,作为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经历的研究创新体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性调查研究在目的方式等方面又与一般意义上的研究性学习有很大不同。从目的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调查研究性创新活动不仅注重知识的把握与运用能力的培养,还特别注重知识的内化与外化,所谓内化是掌握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使之成为自己已有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谓外化是把已经掌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在实践活动中综合运用;从方式来看,该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性研究依托实践,倡导以社会实践为主导,从而推动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

4、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作用

在构建社会实践教学体系过程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与传统的实践教学环节具有相一致的作用。通过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使本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更加科学与完善,成为教学环节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并通过具有地方院校特色的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实施,促进本专业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丰富本专业教学资源的支持系统,增强学生专业发展竞争力。

通过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实施,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有利于更加科学的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从事本行业的职业素质、职业素养和能力,使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开阔眼界,增强应用能力,在实践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修正、拓展和创新。实践教学体系中学生能力培养,主要突出4个方面:一是实践能力。实践能力可通过单项能力、模块能力、综合能力和扩展能力的顺序分阶段逐步提高。二是职业素质。实践教学体系不是单纯培养实践技能,而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素养为目标,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奉献精神、团队精神的培养。三是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实施,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是应用型人才的必然选择。四是具备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人际沟通能力。

在实践教学教学环节中,有利于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个性心理品质,培养学生的社会情感和情感实践观念,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弱势群体,富有爱心、同情心、责任感,为社会培养具有高素质、富有人文情怀的应用型人才。

障专业的特殊性就是与弱势群体交往多,通过践教学环节的目的是把知识转化为信念,培养大学生一定的道德觉悟,大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构建一种自主探究事物规律的方式和方法,而后对事物会形成一定的看法和价值观。这样大学生就能在实践活动中创设一个有利于沟通、交流和合作的学习情境,能互相交流认识,体验情感,分享彼此的成果,从而养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的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在接触的人群中形成对特定人群的情感和人文关怀。

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特点

具体来说,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作用的独特性

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过程,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教学过程,超越具有严密的知识体系的学科界限,强调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社会需要为核心,以主题的形式对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有效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它要求大学生参与实际活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积极探索、主动体验,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教学环节则强调学生参与现实生活,在亲身体验和身体力行中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并逐步实现从专业理论认识到行为的转化。它在保证大学生获得系统基础知识及提高大学生认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于丰富大学生的精神生活、扩展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2、功效的特殊性

社会实践教学环节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环节平行存在,自成体系,在教学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育人功能上,它们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传统的理论教学环节是实施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必要基础,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反过来又促进传统的理论课课堂教学环节的发展。社会实践教学环节与传统的理论课课堂理论教学环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共同构成完备的教学体系。从这个层面讲,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弥补了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环节发挥不了的特殊功效。

3、方式的综合性

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是一种功能型综合教学过程。这里所说的功能型综合教学过程,主要是与结构型综合教学过程相区别,它是指把知识看成是促进综合经验增长的一种资源,注重学习主体在探究活动和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灵活地理解与运用知识。它不像结构型综合教学过程那样强调教学过程领域内知识结构的重组,而是要打破纯粹的理论教学环节的结构。在实践教学环节的价值目标追求上,它并不仅仅是要求大学生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更重要的是要求大学生能根据现实需求把各种知识有机地综合在一起,灵活地运用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之中,以大学生的需求、社会生活为基础,强调发展学生的素质能力、实践能力、探究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它紧密结合生活实践,集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和时代性于一体,融观察、实践、学习于一炉,展开多方面的联系,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系统性的综合实践。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体系是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游离其外。社会实践教学体系的系统性不仅指适应实践教学过程的组织形式的系统性,而且还包含适应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系统性,即体现为社会实践教学环节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规律。

参考文献:

1、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改革的探讨 .商场现代化.2010(6).总第6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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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燕荣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教育教学研究.2009(10)

4、杜毅. 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机制的构建.三峡高教研究.2010.

5、周慧文.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10)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4

②2010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168万人[EB/OL]..2011-02-28.

③国家统计局.“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新发展 新跨越 新篇章[EB/OL]. http:///tjfx/ztfx/sywcj/t20110301_402706119.htm.2011-03-01.

④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7.P3.

⑤百度百科—张海超[EB/OL].http:///view/2630005.htm.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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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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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151-03

如何构建一个和谐共享的全面小康社会,不仅需要管理和制度创新,更需要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指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1]显而易见,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型人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正是顺应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而建立新型社会专业。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步发展、迅速扩大的过程,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如何应对扩招以来逐步凸显的招生就业难题,如何突出人才的应用性和社会适应性,如何挖掘人才的培养特色等都是必须面对的急迫问题。论文通过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历程、发展环境的分析,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简要情况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建立的。1994年,中共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社会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随着实践探索、理论研究和相关人才的培养不断成熟,1998年,教育部确定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近十年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体系。

目前,全国有100多所高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中,有30多所高校具有硕士点、7所高校具有博士点。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梯队。相关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培训正在深入展开。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简要情况

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等思想的提出、宣传和逐步落实,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等应用型社会专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抓紧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利益共享。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社会建设与管理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应用型社会专业人才。这种需求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历史背景与时代机遇

从宏观上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置与不断发展,是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要采取单位模式,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都依靠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逐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企业随着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等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外资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中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必须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保障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保障模式。正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运而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科学发展与共建和谐成为时代主题,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加强社会建设,从而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社会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合理使用无疑是根本的问题。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1]这为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应用型社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也为其提出了任务和要求,更为其广阔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新机遇。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尽管社会大环境给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从专业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大部分近年来新兴办的专业来看,发展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科学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招生就业问题。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新专业,社会对它的认知程度还很不深入,在招生时很多学生不知道如何选择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有些学校学生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调剂过来的,给专业招生和教学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就业方面,毕业生要进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而每年的公务员录用名额非常有限。毕业生要进入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没有直接对应的部门或者岗位。进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是一种比较普遍的选择,不过与学习人力资源专业的毕业生相比较也缺乏竞争力,专业的优势没有体现出来。如何解决好招生就业问题,关系着人才培养的的出口通畅和进口充足,关系着专业发展的根本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思考。

二是人才培养机制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型人才。除了一小部分学科基础深厚的院校,可以培养一部分学术型人才外,大部分院校应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但是,在培养机制方面,如何来实现应用型培养,目前是一个难题。根据不完全调查,大部分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上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三是专业特色问题。在高等教育规模非常巨大的今天,如果很多学校和专业都走同质化的思路,结果无疑是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在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大环境下,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在创新人才培养特色上下功夫,按照产品差异化理论,培养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而目前大部分学校在重复人才培养规格上“大而全、小而全”的老路子,特色不突出。

四是学科发展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具有一定的学科支撑,逐步形成自己的学科生态体系。这样,专业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持续成长,平衡发展。在国外,劳动学科与社会福利学科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发展的侧重点不同,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的方向也不一致。目前,我们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际上属于多学科交叉的情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发现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矛盾。因此,如何理顺学科关系,完善学科生态,是一个关系专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三、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创新路径的探索

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正经历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应该加快发展。从微观的角度分析,现实是专业发展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专业建设,创新专业发展思路、拓展专业发展空间。论文试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

(一)国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专业发展的经验

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领域,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但是,具体专业设置上和我国目前的情况差异较大。国际上,相关领域一般设立劳动关系和社会福利两个专业。国际上一些著名院校设有劳动关系专业,例如,英国剑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和日本东京大学等。也有一些大学开设社会福利专业,例如,日本福祉大学、台湾地区的中正大学社会福利学院等。但是,多数大学是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如香港大学。劳动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虽然紧密相连,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分设两个专业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定位与特色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主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专业定位要明确在培养应用型社会服务人才上。除了培养少量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才以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该大力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而不能发展过多的学术型本科人才,特别是硕士、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因为这和我国的实际需要不一致。

在专业特色方面,要在应用型社会服务人才这个目标定位上着力探索。应用型社会服务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定位于企业和基层的社会服务岗位。因此,需要毕业生具有踏实的作风、扎实的理论基础、过硬的素质和不断创新发展的意识和潜力。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素质;二是具备坚实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基础理论知识;三是要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操作能力、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四是要有不断创新的意识和潜力,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知识、能力和素质,成为企业和基层社会服务的行家里手。总之,专业特色要体现在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强,进入工作单位后上手操作快、站稳岗位牢和发展后劲足。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方向探索

在明确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定位于应用型以后,如何来推进专业发展和创新?我们认为,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针对市场需求创新发展思路和方法。

1.适当控制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

高等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必须自觉适应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人才培养规模,否则,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岗位,就业难是必然的结果。因此,要研究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规模。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而言,市场需求有限,所以,要适当控制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目前,全国专业设置的数量已经比较多,不宜继续扩大。各高校也要科学制定招生规模,促进专业良性发展。

2.通过校企合作等社会实践形式,促进应用能力培养

在专业发展方向上,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寻找细分人才市场,努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目前的就业情况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除了少部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工作以外,大部分进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相关管理工作。从就业导向的角度而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首先必须面向企业进行思考。要通过与企业合作,让学生尽早接触企业、了解企业和熟悉企业。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例如,请企业管理者给学生做报告;引导学生深入企业进行社会实践或者社会调查;鼓励学生进行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专业模拟、专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能力培养。例如,争取机会多和政府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和企业等组织加强交流,为学生创造锻炼机会。

3.模块化培养,突出应用特色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涉及领域很广,“大而全、小而全”的培养模式,只能使学生无所适从。因此,要通过模块化培养突出应用特色。根据国外的经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可以分为两大模块,一是劳动关系模块,突出劳动关系与政策、劳动市场和就业等方面,毕业生主要从事劳动关系等相关职业领域。二是社会福利模块,突出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等方面,毕业生主要从事社会福利等相关职业领域。在课程设置方面要体现应用性特色,例如,加强计算机、社会政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组织行为管理、沟通技巧、社交礼仪等方面的课程。具体到某个大学而言,要进一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深一层突出特色,例如,有劳动经济学渊源的高校,可以突出劳动关系领域;有保险学渊源的高校可以突出社会保险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可以进行差异化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在就业导向上,学生必须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就业选择不能紧盯着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狭小的视野,要引导学生深入基层社会保障所、社会救助站、民政救灾和民营企业等社会人才需求大的领域。在就业空间的拓展上,要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一个领域向人力资源、民政、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等方向开拓。

4.积极拓展专业发展空间

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就如同一个生态系统,有自身的空间和规律。独木难成林,所以,必须积极拓展专业发展空间,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从而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属于公共管理领域。因此,在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拓展专业空间,例如,设立劳动关系专业、社会保险专业、社会福利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社区管理专业、农村社区发展和管理专业等。

总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和创新,必须面向市场,针对社会需求有的放矢。在发展规模上要适当控制;在发展思路上,要突出应用、强化实践;在发展方向上,要解放思想、努力创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Thinking about Labor and Society Guarantee Profession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ZHOU Ai-guo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6

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1. 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三是国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更是保障人权,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通过上文两部分的分析,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法出现后才归属于社会法,两者的诞生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社会法的诞生。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及两者的关系

(1)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比如制定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人休息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只是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发展阶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使用,不是权利的保障书,这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唯一联系之处。此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不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诞生。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两者不会合二为一,尽管两者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表现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宏观联系也就止于此,他们都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两项基本的权利。在微观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了该领域,这也正是两个法律部门联系紧密之所在。在终极意义上,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

2.如何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规定社会保险这一法律现象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互独立性,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这一点与在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工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我国,《劳动法》第九章中有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这并不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在劳动法中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法中是国家、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领域,民法的调整对象很多也涉及经济领域,分别形成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其次,我国也确实存在着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同时,又将此纳入劳动法重复调整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包括上文提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这是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的,这是立法的特殊性的体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总的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开拓了研究的视域,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7

社会法学基本的范畴是社会权,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捍卫与保障社会权,通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社会的弱势群体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社会法本体理论

从狭义来说,社会法等同社会保障法,虽具有涵义清晰与外延确定的特点,但难于挖掘新法理;从中义来说,社会法特指法理体系中的部分法理、一个法部门或者一类法律等;从广义来说,社会法与传统公法、私法相对称,是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

二、社会权利理论

(一)社会权的范畴。社会权泛指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的文化、社会、经济权利需体现社会正义,而社会正义即社会权核心的价值。保护社会权的目的是增强弱势群体的发展与生存竞争力、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确保市场机制与政治安定运转的顺利以及弘扬公正、平等、和谐等理念。

(二)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在劳动法学范畴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而社会法学界对其概念界定与理论阐析存在差异。劳动权的认识与解析不宜过于单面化、简单化,应从机能、法益、性质与理念等维度进行透视。在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方面,其关注重心是劳动权的法律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公益诉讼、劳动权刑法保护与“三金”适用。

(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或者年老的情况下,可从国家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等。

三、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理论

(一)更新劳动关系观念。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混合型的社会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但是,劳动关系在极具伦理色彩的同时,也是一种不平等社会关系,且存在着诸多的法益互动与博弈。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不和谐因素。

(二)劳动关系契约化。我国普遍推行的劳动合同制度除了不会使劳动者在法律中的主人翁地位改变,还可以使其按照自己的特长、爱好与意愿来进行岗位的选择,从而使其劳动的自主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劳动关系契约对劳动法的实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且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三)规制集体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制活动与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点是个别劳动关系与法律规制,在某些方面对集体劳动关系与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存在一定的回避。尽管这是我国劳动法学理论研究与劳动法制建设的鲜明特色,但也是一种缺陷与不足。针对罢工权、结社权、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等问题,我国立法应积极探索相关的规制策略。

(四)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我国劳动立法确立的劳动争议排解法律途径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与协商,其中调解可以使劳动关系和谐性的要求得到充分体现,调解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理论主张也较为鲜明;协商因无具体的法定程度要求,缺少相应的理论与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重点是诉讼与仲裁程序的设置,学界对此提出了一些构想,例如实行或审或裁的双轨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设立劳动法庭或者法院等。

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理论

(一)弱势群体的基本理论。在法学层面上,社火弱势群体主要指的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在社会生活中缺乏权利或者实现障碍的、在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另外,学界在分析弱势群体成因的时候,通常因着眼点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理论与认识,主要分为竞争论、代价论与责任论。

(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劳动者的从属性在我国当下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下表现突出,而这主要与劳动者的意志力、经济力、资讯力不足有关,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出现了过度失衡,劳动者的素质也普遍低下。以当代视角的审视而言,虽然“弱者理论”存在局限性,且日益暴露出不足与缺陷,但其仍处于当代劳动法学的基石地位,其他各类引鉴或者创新而来的理论只是起到补充与完善的作用。

(三)实现劳动平等权。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劳动平等”,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就是反对歧视与维护平等。在劳动法领域,反对歧视与维护平等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部分学者认为应从地方政府的保护角度出发,建立起一定的保障制度,例如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学者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反歧视法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四)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残疾人、未成年工与女工作为“弱者中的弱者”需给予特殊法律的保护,而我国在劳动法上不仅确立了未成年工与女工的特殊保护制度,而且制定了保护童工、残疾人、妇女的权益保障法等专门立法。近年来,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当代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切实维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需大力开展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农民工在子女就学、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劳动条件以及报酬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五、结语

社会法的兴起和理论的诞生是我国法律发展与法学繁荣的重要表征与体现,而社会法概念阐释、运用也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为指导;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必须始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必须始终坚持创新精神;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的理论研究者必须做到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批判意识等。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法的建设与理论研究将面临新任务、新机遇与新挑战,并为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总而言之,要想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响应时代的号召、充分体现现展的趋势、深层次地加强理论体系研究。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8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新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门人才为己任,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1]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近年来,一些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仍然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社会需求,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模式。

广西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起步较晚,2005年,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成为目前广西地区唯一的开设此专业的本科院校。自专业开设以来,我们一直都在进行实践教学的探讨和研究。

一、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的设置情况

广西财经学院是从原来的专科院校合并而成的新的本科院校,一直以来都十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现有财政实验室、税收实验室,还有一些会计、证券操作模拟等ERP实验室,在实践教学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广西财经学院的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两部分,校外实践让学生自己到相关单位实习,或者是参观观摩相关部门的工作过程或流程,校内实践一般是让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模拟操作。自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设立起,我们就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本院实践教学的优势来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以期在社会保障业务实践操作方面建立自己的专业优势。

按照目前的人才培养方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在校4年需要修满160学分,其中理论课程132学分,实践课程28学分。其中实践课程分为两个模块,模块一5个学分,全校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包括军事理论与技能、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块二23个学分,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外,各专业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开设哪些实践实习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开设的实践课程有会计综合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业务实习、行政管理业务实习、社会救济业务实习、社保基金投资综合实验、社会调查。这些课程有的是校内实践课程,有的需要学生到校外相关单位和部门去实习,但大部分是校内实践课程,需要学生在校内进行。

与其它高校相比,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比重较高,实践课程门类较多,基本围绕着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学生就业需求来进行,校外实习和校内实践相结合,实践课程体系初步建成。

二、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存在的问题

1.偏重理论课程,对实践课程的重视度不够。虽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我们赋予实践课程相当大的比重,但是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形成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很难一下子改变。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仍将重心放在理论的传授上,忽视了课程实践环节的设计,大大影响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2]虽然学校也一再强调实践性教学,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而学校对于课酬的设计也明显地偏向理论课程,从事实践教学的课酬偏低,实践课程的报酬只有理论课程的80%,使得担任实践课程的教师缺乏积极性,很难把实践课程提高到理论课程一样的高度来对待。

2.实践课程体系设置不完善、缺乏系统规划和研究。自2005年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来,我们一直在对实践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和优化,但是由于本专业的建设没有形成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专业特色,所以课程设置没有一个基本的依据,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借鉴区外其他高校实践课程设置的经验,或者是觉得哪门实践课程有利于学生就业或者便于开设就开哪门课程,造成了实践课程设置较混乱,缺乏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规划。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各自为战,很多时候仅仅是为了应付差事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内容,在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比较随意,使得各门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

3.实践课程的教学条件滞后。近年来,广西财经学院加大了对实践教学的硬件投入力度,增设了一些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实践教学的条件逐渐改善,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条件没有太大改善,滞后于实际需求。学校对该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重视不够,以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模拟实验室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当然这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国内其他高校没有先例,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实验室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实际经验供借鉴和参考。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4]

4.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师队伍的实践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队伍是实践教学水平持续发展的前提。由于专业建设时间短,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师队伍整体力量比较薄弱。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师多是最近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教师整体的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并且这些教师多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就进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缺乏实际部门的工作经历,自身操作能力不强。可以说,现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都难以适应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

5.实践教学管理不规范。目前,广西财经学院已经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在管理方面较主观、随意[1],缺乏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5]。比如考核环节,实践课程一般重参与而不注重考核,往往是只要学生参与实践过程,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就可以通过,造成学生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性差,以学分为目的,能力未见提高,实习流于形式。

6.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滞后。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已经建立了一批实践教学基地,但是这些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种类单一、接收能力有限。我们的实践教学基地多是街道、社区居委会,因为街道、居委会工作任务繁杂,对学生接受度高而且接受能力强,但是学生普遍对这类实习基地不感兴趣,觉得社区的工作比较繁琐并且对本专业没有太大的实践价值,他们一般对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比较感兴趣,但是学校目前还没有与这些部门建立稳定的关系,并且这些部门的工作涉及到民生问题,很难让大批学生直接到这些部门去实践。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实习基地建设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三、加强实践课程建设的建议

1.建立具有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两层意思,内容涉及到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等众多领域,如果每个方向都开设一些课程,这种“大而全、小而全”的培养模式,只能使学生无所适从,专业没有特色。因此,必须根据院校的特色和优势选择一两个专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并根据此方向设置相关的实践课程,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特色。

根据广西财经学院的优势和特点,我们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的发展应该突出两个重点: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这两个方向的社会认同度高,社会需求也比较直接。社会保险作为一个特色方向,主要是适应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趋势的需要,特别是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应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商业保险管理的专业人才。这一方向可以开设社会保险职位模拟实习实训课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6]员工福利作为一个重要的方向,主要是考虑到毕业生大多进入企业从事微观的行政人事工作,加强这一方向的培训便于学生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员工福利的筹划和设计、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等工作。可以开设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加强这一领域的锻炼。

2.建立模拟实验室。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业务工作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我们要建立社会保障业务模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中模拟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模拟实验室,通过引进相关教学软件,模拟和实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让学生亲自动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费用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操作,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适应岗位实际操作。其次,建立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验室,让学生模拟进行劳动力计划、招聘、工资福利管理、劳动力培训、绩效考评等职位的工作。此外,建立劳动关系模拟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本专业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使他们可以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争议[7]。

3.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使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增强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直接接纳学生在相关机构实习,使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8]要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完成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此,学校需要加强与企业以及社会保障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种类和数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单位和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其列为实践教学基地,定期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前往实习和见习。

4.加强师资队伍实践能力的建设。实践教学对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指导能力要求较高,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实践教师队伍,我们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首先,加强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骨干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教师进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或企业开展科研立项、管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其业务能力。其次,采取“请进来”的办法,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9]此外,学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激励竞争机制,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实践课程的报酬,充分调动教师投入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完善实践课程教学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强化实践过程管理,使实践教学逐步成熟和完善。每学期由专业教研室确定实践课程的门类和开设实践课程的班级,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实践方案的制定、实践单位或实验室的落实、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指导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成绩考核阶段,要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日常表现、实习报告质量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实践教学结束后,进行实践评估和反馈,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学生的意见,由指导教师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方法、改进措施等进行总结,以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荣丽,陈淑君.分类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218-219.

[2] 刘苇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初探[J].科教纵横,2008,(11):232-233.

[3] 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6):168-170.

[4] 刘苇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初探[J].科教纵横,2008,(11):232-233.

[5] 李艳波,刘松先.实践教学是地方高校经管类人才培养的主体性教学活动[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6):68.

[6] 陈建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建设刍议[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219-220.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9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VLENCY 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和性质(body 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 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2]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例10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VLENCY 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和性质(body 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

    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 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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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