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市场体系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4:43

市场体系论文

市场体系论文例1

一、政府与市场定位问题的提出

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实行的是事业体制,文化管理机构是根据文化意识形态在产业形态上的不同表现方式所作的一种划分,即只是把文化看作一种意识形态,而没有把它看作能够创造和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形态,依靠政府主导发展文化事业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市场仅处于从属地位。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开始进行,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逐步走上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明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设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

除一般的产业属性,文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意识形态属性。研究文化市场体系的建设,首先必须解决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与角色定位,这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活动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和意识形态属性,市场对其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要解决文化产品的外部性问题,就必须依靠政府管制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管制本身包含了大量的成本,如果管制成本高于市场调节或社会管制的交易费用,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哈耶克曾说,“尽管每个人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①。因此,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就成了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关键。政府与市场在文化市场体系中的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哪些因素决定了政府应该采取手段干预市场以有利于实现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二、政府与市场定位问题的探讨

政府与市场机制构成了文化资源的两大配置方式,两者的关系是通过管制制度建立起来的。市场失灵在理论上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行为边界,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参照系,②丹尼尔・F・史普博在《管制与市场》中将市场失灵分为三大类,即进入壁垒、外部性与内部性,下文将以这三个方面为切入点,试图划定政府管制有改善资源配置余地的范围。

1. 市场机制的作用机理

市场是交换的场所,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的交换来实现的。市场机制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主要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价格机制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以及趋于一致的过程来发挥作用的,而价格相对于价值的波动则是由供求来影响的,市场机制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处于决定性地位。

文化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第一,资源配置功能。在文化市场中,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支配文化资源配置的方向、数量和资源流动的速度,各类文化资源将以最有效的方式配置到短缺的或社会最需要的文化单位或行业。第二,交换功能。文化市场的交换功能主要是指文化消费者和文化企业通过文化市场中的行业中介与流通组织等了解市场供给与需求,通过产品交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经济功能。我国文化市场交易及文化产业的总体收入已经显示出较大的经济性,据文化部2012年的“2010年全国文化发展基本情况”统计,2010年底,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全年营业收入1069.63亿元,利润总额为375.26亿元,另据国家统计局的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文化产业对当年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为5.5%”③。第四,政治功能。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文化市场的政治功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④。此外,文化市场还具有供给功能,价值实现功能以及服务功能等。

2. 政府管制的作用机理

由于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信息不完全或市场不完善,所以大量的市场失灵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市场失灵的存在就为政府通过干预市场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市场失灵反映的是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缺陷,市场缺陷使得市场经济背离完全竞争的条件,致使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社会福利达不到最大化目标,市场存在缺陷是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和必要前提。⑤政府管制的目的是纠正市场失灵,促进社会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理念是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行。丹尼尔・F・史普博指出,“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介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以解释为政府管制是要纠正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但市场失灵却未必需要直接的管制介入,因政府管制本身包含了大量的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需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事务中的作用。

我国政府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改革可以理解为逐步放松计划性政府管制的过程,即从全面的、直接的一体化管制逐渐转向部分的、间接的介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的定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2010年12月《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努力实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从注重事前静态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转变,从注重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准入向注重市场交易机制和规范建设转变,从注重刚性监管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方式的转变”;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3. 政府介入市场失灵的范围划定

(1)进入壁垒

要认定政府管制的潜在任务,就需要对是什么构成一种进入壁垒作仔细的定义。丹尼尔・F・史普博认为,“进入一个市场的壁垒系指一种不由已建立的企业而由新进入的企业承担的生产成本”。进入壁垒是市场失灵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与规模经济、沉淀成本有关,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价格―生产联盟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现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企业或集团,所以其中的自然垄断、价格―生产联盟等对我国文化市场影响不大。而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组织结构条块化所导致的行政垄断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法学界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被看作由政府设置的进入壁垒,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排斥竞争。由进入壁垒而引发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条件之一,政府的干预方式主要是挪去进入壁垒或消减它在资源配置上产生的不良后果,可以很容易通过允许新的进入来实现。

我国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是计划经济时代按照行政分业、行业分类组织的,这种“竖井式管理”方式导致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不同文化行业之间存在行业壁垒,政令畅通的高度行政性,忽视了市场机制,造成文化资源配置的分割和低效率。行政区划所形成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是严重制约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解除对文化市场的行政分业管理以及由此造成的行政壁垒问题。2004年4月《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坚决推进全国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文化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壁垒,分割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提高了成本,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通过明文规定或者隐形规则,排斥外地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同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以属地管理对文化市场实现统一综合执法,在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域内,对现有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实行合并,这是对条块分割的文化行政管理资源整合迈出的关键一步。当前,随着国务院陆续发文取消和下放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和社会,我国文化领域由于行政分业造成的进入壁垒也在逐步瓦解。

(2)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交易者未加考虑而由非交易方(第三方)承受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即两个当事人之间由于缺乏直接相关的交易或补偿性支付,使得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从外部性商品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接受者来说是有利的外部影响,就称为正外部性,反之即为负外部性。科斯在1960年提出了两个造成外部性产品或补偿性支付缺乏经济交易的原因――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和消减交易成本。这使得政府通过法律制度在界定产权和消减交易成本方面具备了潜在的作用。

就文化产品负外部性而言,低俗化、虚假化的文化产品(如侵权盗版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将导致一些成本产生,这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也会对整个社会和民族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外部成本使个人的自身利益偏离社会效率,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这种成本不会被生产者承担。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将产生影响。科斯认为,将外部性内部化的社会成本最小化、最适当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界定明确的产权,使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从而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但科斯同时强调,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只有产权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带来的成本时,产权的调整才能有效进行。

就文化产品正外部性而言,文化产品能传播先进的思想,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增强民族认同感,文化的正外部性主要是针对于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品而言。具体来说,所谓公共品就是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消费减少,因为使用公共品的机会成本为零,所以每个使用公共品的单个人都会尽量少支付,因此公共品的生产就是一种正的外部性。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使得政府通过法律界定其私有产权的交易费用过高,非竞争性使得界定私有产权没有形成必要的激励(由于外部性收益过大,导致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外部性收益不能形成充分的内在化激励),而且消费者在消费时总想“搭便车”而导致公共品提供者的生产成本与收益不一致,因此,应由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源配置。此处值得一提的是,意识形态具有典型的公共品的特点,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形式,它是软性的,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它的投资有着规模经济的性质和很强的外部性,意识形态应该而且只能由政府进行管理。

(3)内部性

许多管制直接对私人交易和合约协议进行干预。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原因是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内部性是指交易中未加考虑而由交易一方承受的成本或利益,即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成本。内部性的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参与方不能完全分配所产生的净利益,当市场交易因交易成本而无效时,必要的管制手段就会成为政府补救市场失灵的方式而被建立。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导致了内部性问题的产生:第一,在存在风险的条件下签订意外性合约的成本,即存在不对称信息,如果交易者占有不完全的或不对称的信息,市场机制就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第二,当合约者行为不能完全被观察到时所发生的观察或监督成本,即当合约参与者的行为不能被直接观察到时他们就不会服从于谈判并不愿按合同条款进行合作,这将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第三,交易者收集他人信息和公开自身所占有的信息时发生的成本,即观察人特征的成本将导致偏好或技术的不当表示,就会引发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政府调整必定要采取直接管制、间接调控与自我调控有机结合的模式,针对问题类型的不同采取最适当的管制方式,如对于不对称信息引起的内部性问题,信息公开管制的建立可能是有效的,管制能使信息标准化而降低消费者的市场搜寻成本,政府通过管制政策对信息公开或合同条款设立一般的规则,然后依赖市场力量使私人信息得以公开等。

三、结论

由于文化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产业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这使得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政府与市场定位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且较为复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避免其对文化产业社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既要发挥政府在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又要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影响市场机制效用的发挥。上述关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讨论,目的就在于要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由进入壁垒、外部性与内部性所造成的各类市场失灵,理论上为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划定了范围,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且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但是我们也需明确,市场失灵只是政府介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政府管制也是需要大量成本的。科斯认为,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构)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从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研究入手,将政府管制与其他选择性方法(如社会力量)的制度成本进行比较,选择出一种相对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法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黄先蓉,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出版发行学研究所所长;郝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2&ZD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何伟,陈玉雪.市场经济下中国政府定位及其职能取向[J].当代经理 人,2006(03)

② 宇燕,席涛.监管型市场与政府管制――美国政府管制制度演变分析 [J].世界经济,2003(05)

③ 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18071亿元 [EB/OL].http:///tjfx/jdfx/t20130826_402921959. htm

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 /xwzx/gnsz/szyw/201311/18/t20131118_1767104.shtml

⑤ 鲁国强.论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J].当代经济管理,2012(01)

参考文献:

[1] 谭庆刚.新制度经济学导论――分析框架与中国实践[M].北京:清华 大学出版社,2011.

市场体系论文例2

二、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的改进建议

实践教学是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包括动手操作能力、日常生活实践能力、职业活动实践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四个部分。为此,应构建完整的市场营销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践教学目标、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保障、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评价五个方面。

1.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目标。

美国著名教育学家、心理学家B.S.Bloom指出,完整的教育目标体系应包括认知、动作技能和情感等三大领域。就市场营销专业而言,通过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应使学生开阔眼界,加深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理解掌握,具备从事营销策划、管理等的职业素质与能力,培养学生营销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培养良好的公德及责任意识等。

2.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包括生产劳动、技能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设文)、参观、调查、分散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等,涉及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市场营销专业第一课堂即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习实训,包括专业课程中的实验、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程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第二课堂包括学生社团、体育俱乐部、各类培训、考证考级、自主实践、学科竞赛与科技创新活动如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营销策划大赛等。第三课堂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顶岗实习、产学合作教育等。应将专业实践从第一课堂延伸到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如相关资格证考试获取证书、等可以替代第一课堂相关实践环节学分,也纳入学分管理,以实现“三个课堂”联动的实践教学体系。

3.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保障。

要实现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的目标,需要有相应的条件,即保障系统,包括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软件包括实践教学的要求、内容和方式、方法及实践教学管理等,是开展实践教学的依据,是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具体方案,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则是实践教学的硬件,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重视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实践教学师资的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同时与实习、实训单位共享资源,聘请其专家、营销骨干兼任实践教学导师。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通过学校、校区、系(部)的投入和校企、校地共建等方式,不断改善校内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好实验室硬件并配套好电子商务、I6等实习软件。重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拓展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的实训基地,共创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4.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管理。

由于主观上的轻视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实践教学有时流于形式。实践教学管理不同于理论教学的管理,比较复杂。为此,应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制度管理、组织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指制订一系列关于实习实训的教学管理文件,包括课堂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教学实习、专业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文、社会实践、营销策划大赛等涉及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实践教学管理的文件制度,以此作为检查落实的标准。作为具体培养单位的教学学院或系(部),应强化相关文件的制定与落实。组织管理由学校对实践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系(部)作为办学实体,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运行管理指根据市场营销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践教学大纲,规范实践教学的考核办法,落实指导教师、经费和场所,妥善准备、科学安排、中期检查、及时评定总结,应加强过程控制,严格落实责任,切实达到实践效果。

市场体系论文例3

经济运行的领域和埸所是市场。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使人们的观念束缚在僵化的计划之上,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显现出残缺的计划与破碎的市场并存的局面。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成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市场的特性,要求的是竞争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排斥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干涉。在“看不见手”的调节下,即使经济发生危机或周期性波动,都会通过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机制而使危机消除,并熨平周期,从而在新的平衡下完成市场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尽管这是一个关于市场作用的理想化模型,但是“自由”的确是市场以及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内在原则,这一点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至关重要。

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弱化了市场的内在调节机制,并且使市场体系的完善受到抑制。这并不是指市场发展不需要社会保障的存在,恰恰相反,现实中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保障的“理性”原则之间,又确实存在着排斥关系。这是由于在市场完善的过程中,每一个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人或是企业,都不必有所担心和顾虑,而去放心地接受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一切,即使是缴纳一定费用的保险业也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怎么算,缴纳的有限的分期的费用不会对每个人的现实生活产生大的影响,相反,其最终的收益将总是十分诱人。这样,在一个没有建立完整完善市场的经济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导致经济人内在的风险和利益冲动的减弱,无疑会更加延缓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特有的灵活的经济性,它总是使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不发挥或失去作用。也就是说,使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保障成为微不足道的东西,这无论是危机还是繁荣时期都是如此。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成熟,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一矛盾:在市场的波动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时,社会保障体系无能为力;在市场膨胀使经济高速发展时,社会保障体系则成为无人过问的东西。瑞典等福利国家已无法继续维持其社会保障体系。在纳税人大部分尚仅限于涉外人员及其要增加投入发展经济的中国来说,仅能维持最低水准,一旦波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都无法保障。这里所说的是全面的经济社会波动,比如失业的膨胀等等,而不是仅指一些事故事一般性的灾害。比如,目前许多省市针对大量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的状况,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界限或最低救济额度,但这些保障标准是偏低的。如果借用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则目前的保障额仅仅是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个人维持费用,根本谈不上发展、享受和养家糊口及其教育、训练,另一方面甚至出现“大款”或高收入者领救济的情况,从而使社会保障流于形式。

从另外的角度说,市场发育的过程无疑是市场机制萌芽和苏醒的时期,而这期间最需要的是一个完全宽松的经济空间,即市场体系保要素以获取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要素的能动性,从而不断优化市场体系要素之间的结构,发挥结构效率和效益,提高各要素质量,使市场机制在螺旋上升中充分起到经济发展指挥者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运行的素质和质量。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化再加上计划的经济优势特征未能显现,将使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一个较长时期。这是由于社会保障依靠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共同的经济支持,而保障则只对出现特殊情况的个人起作用。尽管每一个经济人都有潜在的需要保障的可能性,但由于这种可能性转化成现实对于发展中的经济人来说是一种类似于“乌托邦”式的东西,这就出现了社会保障出资者与社会保障获得者之间的不对称性,从而引起社会保障出资者的不满,各种虚假行为必然出现;出将引起保障获得者无后顾之忧,甚至形成无资本的食利者,破坏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从而使经济的发展处于一个萎缩的空间之内。可见,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与市场本身存在着本质上的背离。这一背离用一句话说,就是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个人利益目标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或更准确地说是政府目标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个体或个人目标,与社会或政府目标的融合,或在共同收益的前提下的交叉。

我国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制度、制度决定的体制、体制决定的机制和措施等,都必然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有特征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因此,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可能性。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化特征,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的前提下共同占有产品,同时也就共同占有消费品。现实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国家所有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而实现形式则具体化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根据产品的不同划分为企业所有(使用),从而形成了在全社会的大生产、大交换、大分配、大消费的总过程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和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占有。这样就使公有制从抽象落实到了具体。而在这一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必然使社会的所有剩余产品由社会统一掌握,通过财政和信贷,把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经过社会的分配和再分配以货币的形式返还给劳动者;另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掌握,因此,社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立在统一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运行,就不再是以拾遗补缺的形式出现,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所有制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式,社会主义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主义保障还只能以一般的社会保障形式出现,还仅仅是有限度的保障,而只是在某些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的原则。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从而比较少的社会剩余产品生产,“蛋糕”还不够大,对社会成员的全面保障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市场由于计划因素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的异化,这种异化在现实经济中表现为两种截然对立的形式:一种是抽掉了市场机制自身特征的成为计划附属物的“准市场”,另一种是膨胀了的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混沌市场。在第一种情况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存在仅能以保险一种形式出现,甚至保险更多地以自救的形式出现,并且带有很深的非经济的烙印,政府行为的痕迹大于经济行为的作用。在第二种情况下,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在混沌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即使存在也只能是对其自身的异化。也就是说这种保障非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且会使混乱的市场更加无序。这是由于混沌市场中各市场要素是混杂或缺位的,保障只能作为应该保障而存在,一旦保障为不该保障或不知该不该保障的要素提供了,则是使社会保障

体系自身的崩溃。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第二个可能性是市场成为直接计划调控下的间接市场,从而消除或限制市场的破坏性机制作用,并且使计划对市场的直接调控成为一种经济对市场的纯粹调控,而不是行政命令式的僵化调控。这一可能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存在的。这一方面依赖于世界经济发展史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使得无论市场还是政府都不能独揽控制经济的大权,而必须在理论上得到更新,亦即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交互作用,以弥补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政府强制力的极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从总量上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机制的发展,从而市场体系的建立提供足够的速度和足够多的较高素质的要素,现代的管理方式和现代经济的扩张能够在一个较为广泛的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劳动岗位,这就给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空间,即在不影响市场发育以及市场要素配置效率和素质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发展以至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必须的经济源泉。但是,这个可能性仍然未必会转化为现实性。据美国医学会期刊1996年10月23日刊登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美国有3700万成年人没有医疗保险,原因在于这些人付不起过于昂贵的保险费。这从一侧面提醒我们,要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体系真正实现对接,在现实的状态下,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需要从更为广阔的目标下拓展思路,以在不影响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另一个二者对接的可能性是存在于文化领域,即我国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从而有其独特性,使之不同于其它的文化体系。从宏观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植于大国、战乱、强权、贫穷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国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采取一种较为淡漠的态度和对于衣食有余的不高的满足感。中国传统文化作用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影响表现在极强的自律性及比较稳定的心态上,因此不会对经济的波动产生过分的狂热,从而在另外的方面,对市场机制的膨胀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西文化的融合和借鉴,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对经济采取谨慎而又积极的态度。相反,对社会保障体系则有一种认同感,而且由于历史文化因素的沉淀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融合生长的文化空间。

同样,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市场中的经济要素也越来越庞杂,越来越多样化和具有独立的要素的要求(如资本要求利润、劳动要求工资、土地要求地租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和充满了利益分配的瞬息转变,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市场自身的缺陷就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随要素的增加和要素关系的复杂而呈现递减的趋势。而阻碍这一递减趋势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这就使得市场及其内部机制与社会保障这一外部环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在市场发展到一个较为充分的前提下的融合关系的可能性。现代经济现实所表现的也正是这一概括的内涵,这也是重点与多点论的有机统一。

另外,由于市场是经济的,市场是否完善,决定着经济的发展状况,经济的发展又制约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互补关系。而这种互补关系的得以形成和确立,其关键是市场利益主体与社会保障利益主体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来自于市场以及社会保障本身的优势与缺陷。

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毕竟需要有具体的中介,否则会使可能性变成相反的排斥因素,而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对接得不到实现。二者的对接,在现代经济中要靠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来具体实现。

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政府(或政府机构)处于经济发展的权力推动者的位置,所以,在人类经济发展历史中的相当长的阶段上,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了强权下的直接控制,而这种控制对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是一种客观要求。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强制力就是组织生产资料并减少浪费的最可靠的保证。这对于一切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尤其重要,现化工业的前身的主干是政府领导下的对农作物进行加工的国营工业。在城市复兴以致现代国家财政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政府才把经济控制权交由市场,从而由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转换为间接控制,这丝毫也不说明政府控制经济能力的削弱,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强。正因为如此,政府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深入到经济基础,又深入到上层建筑。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新的变化,即实现“政治职能——政治、经济、文化职能——经济职能”的转变。这种转变不否认政府作为政府的职能的完整性,而是承认政府职能现阶段的现实性。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低下,采取了统制型的职能实现形式,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指令性的烙印,即使是早已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更多的是非经济的,住房、医疗等等都由国家统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经济人地位和利益的虚化。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背离则已经突出地显现出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总量增长与未来支付预期量不协调发展(社会保障的人员及种类呈膨胀趋势),市场的发育更加强化了这种不协调(失业的出现和扩大减少了资金来源)。

所以,政府职能的本质则是针对经济的,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即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一般地说经济职能还不够,而是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政府的其它职能要围绕着经济职能来行动。政府职能转换不是机构设置的变化和人员的裁减,其职能的经济化,就是使政府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市场体系的建立的双重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体系的发育过程中,更多地采用经济化的计划而不是命令化的计划去指导和调控市场,并通过政府的必要的权力加以约束,从而建立一种既能有利于经济正常运行,而又尽量少地带来消极后果的社会主义市场。这种市场具备的基本特征只能有两个:效率与秩序。效率就是指经济总量迅速增长,一方面创造了更多的可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资金;另一方面创造出更多的不需要或较少需要纯粹的社会保障的人员。秩序就是指经济要素的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一方面实现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高效益;另一方面实现最大化的利润安排。这样就可以保证社会全部剩余产品都能真正掌握在国家手中,增大社会保障所需基金的份额,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作用提供物质保证。

市场体系论文例4

一、WTO对我国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创新要求

按照WTO协议的框架要求,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将如期扩大对外开放包括会计服务市场在内的所有服务市场,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会计公司大举进入我国广阔市场。同时,其他国家的审计服务市场也按WTO的有关规则向我国开放,WTO框架下的审计市场是一个规范化、法制化、多元化、有序竞争的、透明的、开放式的国际化市场,它对我国审计市场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WTO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断成熟

加入wro后,各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货币交易、资金借贷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必然要求以规范化和成熟的资本市场作为基础。由于资本市场是审计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审计市场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审计市场与资本市场密不可分。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成熟度和规模化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制约着审计市场的发展空间和规模,牵制着审计市场信息的传递机制。不断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优化审计客体的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防止会计信息粉饰、规范审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审计市场质量具有重大意义。WTO框架下,开放的审计市场必须以有效、完善、成熟和规模化的资本市场为依托。没有成熟的资本市场,审计市场的功能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可见,资本市场不断成熟是我国加入wT0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国际化运行的重要平台。

(二)WTO要求审计市场规范化建设具有国际趋同性

审计市场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与审计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市场准入制度、退出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又包括审计主体执业独立性规范、质量控制规范,还包括审计收费标准规定、主体后续教育规范等等。审计规范是明确审计市场各方关系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工具,是审计市场正常运行的保证,开放有序的审计市场需要健全的法律约束和对等的权责关系。

不同国家的审计规范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审计目标,并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审计文化和审计理念息息相关。加入WTO后,各缔约国的审计市场相互开放,逐渐打破国与国的界限,最终融合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性审计大市场。为了维护和促进成员国间这一审计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国应该自觉地借鉴国际通行的审计规范,修改或废除与WTO规则不一致或内容相抵触的有关审计法律法规,使本国审计市场相关法律的立法取向顺应国际审计市场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提高审计规范在国际间的趋同性,特别是审计市场职业标准的国际通用性,保证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符合WTO游戏规则和本国的对外开放市场承诺,满足审计市场充分发育和步入国际化的需求,这是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国际化运行的重要内容。

(三)WTO要求审计主体具有更高的独立性

加入WIO后,审计市场国际化使业务竞争、人才竞争、技术竞争由国内向国际延伸,竞争层次和竞争水平高于保护状态下的国内市场。开放后的审计市场与未开放的审计市场相比,市场相关的法律规范更加有效,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审计市场竞争更加有序。随着审计市场效率的提升,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取代政府对审计市场的不当干预。在这样一个规范、有序的审计市场公平竞争状态下,独立性是左右审计市场透明度的灵魂,审计质量是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声誉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审计主体只有诚实守信、秉公守法,高度地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公平竞争,以质量取胜,才能在讲求公信力的审计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相反,若缺失独立性,可能会带来短期高额收益,但需要承受的风险更为巨大,欺诈一旦被识破就不得不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甚至倾家荡产而被逐出市场。可见,诚实守信才有市场,开放的审计市场要求审计主体具有更高的独立性,这是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国际化运行的重要保证。

(四)WTO要求确立和运行公平竞争的审计市场机制

WTO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加速了国际化审计市场的形成。WTO成员国的审计市场是WTO规则下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审计市场机制在考虑本国特色的同时需要按照WTO规则进行运作。WTO框架下开放的审计市场强调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强调公平竞争、信息透明的市场运行机制。显然,审计市场运作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对审计市场机制的行政干预逐渐弱化,行业协会的监管也将与WTO规则逐步一致。不论是实行政府监管模式的审计市场、还是实行独立监管模式或市场监管模式的审计市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公平竞争、信息透明的审计市场机制,已成为wr0框架下审计市场机制国际化运行的必然要求。

(五)WTO要求我国审计市场业态趋向国际主流

加入WT0意味着市场的开放,更意味着竞争的加剧。随着审计市场国际竞争的开始,国内市场的竞争也随之加剧。审计市场的国际竞争,使不同国家的审计市场趋于同质化、一体化,也使不同审计主体在国内审计市场上的业务界限渐渐模糊。从国际审计市场的业务发展看,以民间审计为核心,以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为基础的多元化审计市场经营格局已经形成,并且这三个审计主体之间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职权的划分界限日趋模糊,它们在审计市场体系中公平竞争、关联互动、优势互补和共谋双赢已成为国际审计市场业务经营的趋势。从国际审计市场监管方式看,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完全的市场调节方式或组建专门机构进行监管的方式已成为目前通行的做法。可见,政府监管仅仅是辅助手段,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不是取代市场的监管,我国审计市场应该顺应国际审计市场的发展态势经营和管理审计业务,这是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国际化运行的必然趋势。

(六)WTO要求我国审计市场监管国际协调化

作为WTO成员国的审计市场,是统一国际大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彼此间必然存在一种市场传递机制,使各国的审计业务、市场状况、审计规范、竞争态势相互联动、相互影响,最终融为一体。对审计市场监管时,我国不能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只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应该以统一大市场为出发点,全面分析审计大市场的总体发展状况及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审计市场监管策略,并注意与其他成员国沟通和协调,否则审计市场监管效果将会事与愿违。假如一国审计市场监管比其他成员国过于苛刻,则不利于本国审计主体和客体的健康成长,造成审计主体和客体为逃避监管将审计的需求与供给过多地向国外市场转移,导致本国审计市场的萧条。相反,一国审计市场的监管过于放松和弱化,则导致该国审计市场秩序混乱。在恶性竞争的压力下,审计主体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益驱动下可能提供虚假的信息,参与上市公司的造假。而审计客体在监管不力的环境中也往往丧失诚信,猖狂造假,从而严重影响审计行业的公信力,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见,各国审计市场监管的国际协同是WTO下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国际化运行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审计市场,已经被推入审计全球化浪潮中,但目前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与WTO的新要求相距甚远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一)袖珍型资本市场抑制了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实行了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现了贸易项目下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却还处在严格的监管范围内,尚未全面对外开放,这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交易种类偏少,法律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政府在市场监管上常常越位或缺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市场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投机色彩浓厚,还处在一个弱型有效的市场阶段,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甚至被喻为“”,与类似西方成熟的规模资本市场相比,仍只能称为袖珍型资本市场。在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市场常常低迷,审计市场规模受到极大限制,缺少良好的运行环境,审计主体难以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市场监管必然只能以政府强制性监管为主。在目前,我国审计市场难以参照国际审计主流的监管模式进行管理。

(二)政府不当的干预阻碍了我国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效用

市场调节功能决定着市场的发达程度,审计市场运行自然离不开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一国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会严重影响该国审计市场的发展状况。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落后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还欠成熟,政府在引导与扶持经济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很大,在审计市场中担当着主要角色。资本市场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对会计服务的内在需求,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行政管理的过程,而非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20多年来,我国的独立审计不过是政府管制机构模仿国际惯例的一个附属物,审计市场的发展在很多方面依赖政府行政力量的推进。当然政府对审计市场的干预是必要的,在目前也是有效率的,但由于没有建立适当的对权力的制约,导致行政权力对独立审计市场人为行政细分。政府在审计市场管理中常常越位、移位和缺位,造成许多不当的干预,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固有的调节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审计市场的干预逐渐减少,但政府干预的惯性仍然存在,使审计市场运行机制步履艰难。政府对审计市场过多的不当干预,不利于发挥市场固有的调节功能,阻碍了我国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作用功效。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我国审计市场质量监管机制效率低下

审计质量是决定审计市场生命力的关键,开放有序的市场需要高度透明的会计信息。在独立审计活动中,各审计关系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很难完全消除,依据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原理,各审计关系人之间始终存在着隐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机会,强化审计市场质量控制机制是审计市场永恒的主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审计市场上,无序竞争常常使信息优势方在利益驱动下,利用自己占有信息的优势,提供虚假的信息,而毫不犹豫地将诸如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等规范和要求抛到一边,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豪赌一番,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上市公司的造假。而“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作为审计的主要对象,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会计造假十分猖狂,审计市场的质量监管机制显得苍白无力,执业质量不尽如人意。可见完善的市场秩序和较高的审计质量离不开健全、有力的法律监控体系和对等的权责关系。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虽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范审计市场活动的法律法规,但许多审计领域的法律到目前仍为空白,并且现行审计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强,有些甚至相互矛盾。此外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责任也规定过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较低,并且执法不严,严重削弱了我国审计市场质量管理机制的作用。

(四)有效需求不足的市场状况影响了我国审计市场独立性监管机制

价格机制是市场中协调供需矛盾的平衡机制,然而我国价格机制的调节对审计市场失去了效用,政府干预下缺乏供求弹性的市场使恶性竞争、低价揽客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审计服务还没有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再加上审计的客户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中无具体规定,审计客户资源十分有限。截至2002年底,我国4403家会计师事务所中,71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仅为1300多家上市公司承办了审计业务,每家事务所的客户数平均不到2家。审计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存在着供大于求的现象,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而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凡是资产在500万美元,股东有500人以上的公司均需要接受审计。法国也规定:所有的股份公司、合资合营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其职工超过1000人的都需要接受审计,其他企业只要符合以下三条标准中的两条也需接受审计:其一是资产超过。1000万法郎;其二是其营业额2000万法郎;其三是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合作性或协作性的经济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审计,这为法国数量众多的小型会计审计事务所创造了生存的空间。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独立审计服务的淡漠。由于我国审计市场供大于求,审计人员为了取悦于客户,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丧失独立性,出现恶性竞争或欺诈,成为审计违规的市场供给者,审计市场成为一个劣质品市场,即经济学家所称的“柠檬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供大于求的市场现象,使我国审计市场独立性监管机制未能起应有的作用。为了遏制恶性竞争,我国应制定法定审计的最低收费制。

(五)制度缺损削弱了我国审计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发挥

从审计实践看,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二是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有效发挥审计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前提。首先从审计人员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在国外必须是大学本科或硕士学历,而我国只需专科,在资格考试中不论是否为会计专业,仅要求五门科目合格。即使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也因我国没有个人信用档案制度而无法了解影响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道德水期,审计市场处在弱型有效的市场阶段,尚不具备这两种模式实施的条件,很多方面只有通过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适当干预,才能尽快达到成熟和规范。但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审计市场除了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外应逐步发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作用,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超级秘书网

(六)创新审计市场有效监管机制

有效监管不仅是审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调控审计市场导向的重要手段。从美国“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到欧洲的独立审计,其成功经验表明:事务所只有通过国内联合、规模发展、业务多元、风险经营、强化职业培训、严格行业监督才能打造出国际名牌。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重树审计市场形象,我国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当前落后的审计市场监管理念,逐步出台有利于我国事务所联合、兼并的新政策,鼓励事务所走规模化发展之路,以适应WTO下审计国际化竞争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市场监管,督促事务所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倡导品牌经营意识。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公认的专家制订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成立权威专家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审计主体进行评价,核定市场经营等级,评选审计市场明星并推行审计主体星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系统化的考试、培训和人才标准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力度,促进审计主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实现我国审计市场有效监管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善平。资本市场规模化中的独立审计机制创新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袁祝杰。竞争秩序的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陈正兴,周生春。中国审计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4]金子胜。经济全球化与市场战略一市场原理主义的批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夏冬,林震昃。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J].会计研究,2003,(3)。

[6]曾勇。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J].管理科学文摘,2004,(2)。

[7]周红,郑海。法国审计行业管理体制评价[EB/OL].中华财会网校,2004,(1)。

市场体系论文例5

县域保险是指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对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湖北是农业大省,县域人口占总人口的80%,县域GDP占全省GDP总量的58%。2004年,县及县以下保费收入达39.39亿元,占全省总保费的32.14%。近年来,湖北省县域保险市场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同其他省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2004年,河北省县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8.9亿元,县域保险保费在全省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为43.2%,在全国属较高水平;处于中部地区的湖南省2004年县域人身保险保费收人为33.52亿元,占全省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36.8%。这表明,湖北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还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其他省份。本文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从营销学的角度探讨湖北县域保险市场营销中的问题及策略。

湖北县域保险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观念滞后

调查表明,不少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并不是按照现代营销思想去做的,而是按照传统的供给导向型的营销思想去开发市场,即根据企业计划的保费和利润目标,扩张大经营网点,招聘保险员工,从保险公司便利出发选择业务种类与产品供给,建立营销渠道,为客户提品和服务。营销观念的滞后,使得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进展缓慢,效率低下。

(二)市场定位不准

一些保险公司单纯地把市场营销当作市场竞争的一般手段,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对几乎所有的业务领域、所有的市场机会都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参与竞争。这种脱离实际、漫无边际和缺乏针对性的经营方式,没有将竞争建立在系统、科学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忽视了竞争者的定位状况和目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评价;没有通过市场细分来发现市场机会,确立明确的市场定位,并没有将保险公司经营重心放在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最终必然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无的放矢。

(三)产品开发不够

在调查中可以发现,目前保险公司销往县级市场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从城市到农村的简单转移,没有针对县域居民的专门险种,导致在广大县域销售的保险产品缺乏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具体表现在:保险险种结构单一,为“三农”量身打造的险种少;产品同质性高,针对性不强,卖点不突出;内容陈旧,创新能力不足;部分保险条款冗长晦涩,使县域居民望而生畏,严重影响到产品的销售。

(四)销售渠道不畅

近年来,湖北省的保险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主要是依靠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的扩展,没有重视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建立、健全及维护。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电视、电话、银行、邮政、网络及保险经纪人等销售渠道较少。这样一种单一的销售渠道存在着明显的结构失衡缺陷,保险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素质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保险机构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行为,从而成为阻碍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五)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结构不合理。保险从业人员中,经过专门训练,拥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较少,绝大多数是保险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偏低,特别是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训练;二是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缺少专门针对县域居民的销售策略与技巧;三是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只顾赚钱,而不注重客户的实际需求,坑蒙拐骗,说假话,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四是保险人员流失率较高,给企业及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成本过高、服务质量无法提升、严重影响组织绩效、企业口碑不佳等。

(六)服务体系不全

相关研究表明,保险服务水平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从湖北省情况来看,保险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服务网络不健全。乡镇是县域保险的重要支撑点。但是,目前除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外,其余公司很少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即使是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许多乡镇营销服务部也只是一个营销员开会、领据和交单的地方,缺乏必要的电脑网络、服务队伍,无法满足县域保险的客户服务需要,山区及边缘地区的出单、理赔服务无法保证,续期收费没有专职队伍,主要依靠业务人员代收,既容易导致保单欠费甚至失效,也不利于公司加强管理。服务内容不完整。过分注重保险推销过程中的服务工作,而忽视保险销售前及销售后的服务工作。服务方式较为落后。传统的服务方式使用得多,现代的服务方式使用得少。

(七)管理水平欠佳

从调查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性、系统性,重点不突出以及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其中最明显的是忽视企业的诚信管理。一是保险公司诚信管理的意识淡薄。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诚信及诚信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也极少制定有关企业诚信管理的计划与方案。二是对诚信管理的预期值低。三是缺乏诚信管理的机构和管理的技术与手段。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国内还没有哪家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和配备专门的人员,也没有明确的有关诚信管理的方案和制度,这样就导致诚信管理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各种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从而对公司市场的开拓带来极大的危害。

(八)营销环境不好

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上缺乏保险知识,广大县域居民购买保险意识薄弱。诚信的缺失。部分保险营销业务人员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欺诈、误导客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投保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政策扶持不够。县域保险市场的开发需要很多成本,且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扶持,但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政策措施,导致县域保险市场的开拓进展缓慢。

湖北县域保险市场拓展的营销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激活县域保险市场为主线,以保险公司为主体,以优化环境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政府推动、全方位互动的县域保险新型营销体系,通过营销策略创新,大力推进全省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加大保险体制改革力度,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要充分认识到保险公司是开发湖北县域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应发挥保险公司在湖北县域保险市场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表现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引导县域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治理结构监管,并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公司整体素质。广大企业家要树立学习意识,不断地加强学习,使自己视野开阔,意识开放,以及文化素质,管理素质和政治素质等全面提高,保证自己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不落后,从而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大力推进管理的现代化,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加强企业保险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二)创新营销观念,引入先进的营销观念为指导

加强营销观念的创新,大力推行现代营销思想是保险公司成功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前提。

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营销观念。要根据不同县域的消费水平和需求特点,根据农民的实际购买力和缴费习惯,有针对性开发一些保费低廉、方便购买、适合县域市场消费需求、条款通俗易懂、具有亲和力的保险产品。要选准产品的市场切入点,避免产品投放“一刀切”。另一方面要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引导客户需求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诚信营销观念。诚信营销是企业将诚信原则贯彻到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诚信理念,在整个营销过程中顾及社会、公司、客户以及内部员工的利益,诚实守信,注重长远发展。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也是保险公司稳步发展的基础。开展诚信营销不仅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帮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还是创造客户、赢得人才的有效手段。

关系营销观念。关系营销是以建立和巩固客户的关系为目的,通过集中关注和连续服务,与客户建立一个互动的长期性关系,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营销观念。在关系营销理念中,企业重视的是与客户的关系而非单纯的交易过程,企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客户的价值过渡以争取客户对企业的忠诚。保险公司运用关系营销理念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创新营销管理,完善县域保险营销管理体系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完善县域保险公司营销组织机构。一是要按照目标客户群的不同,设立营销机构。各级保险公司,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都应该设立独立的营销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既懂保险又懂营销的人员进行对营销员的管理与指导;二是要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这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的迫切需要;三是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

加强县域保险客户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基层网点信息化建设,使现代科学技术为县域保险客户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在保证风险管控的前提下,从方便广大客户的角度出发,适当简化承保、保全、理赔等手续;建立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要创新服务手段。要改变“等客上门”的传统服务方式,不仅要以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先进的服务设施赢得客户的满意,而且要积极主动地派出营销人员深入目标客户群中,开展保险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使客户切身体会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便捷,进而起到扩大和稳定客户群的作用。

不断完善质量标准。保险公司要紧跟保险业发展趋势,在广泛调查、准确研究和掌握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质量标准。同时,也要加强与改善诚信管理。

(四)加强渠道创新,建立与完善销售网络

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在渠道创新、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大力发展县域保险机构,完善网络布局。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县域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简化县域营销服务部设立审批的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鼓励和支持专业保险机构在县域延伸机构和业务,放宽县以下兼业机构设立条件,允许农机站、畜牧站等完成企业化改革的涉农事业单位,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兼业业务。

创新销售模式,拓展业务渠道。在继续发挥直销、、营销等传统销售渠道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健全兼职个人人和单位人制度,充分利用县域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局、农电所、学校以及农民协会、专业协会等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营销模式,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及保险客户的特点及实际需求,积极借鉴国外保险渠道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其他形式的保险营销渠道。这些渠道有:直接反应渠道、定点销售渠道、保险经代渠道及保险经纪人制度等。

(五)重视人才培养,造就高素质保险队伍

保险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一支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县域保险营销队伍,直接关系到整个县域保险发展的成败。因此,在建立优秀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方面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努力:建立广泛的教育合作机制,多方面的培养保险人才。做好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企业的培训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和从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以及道德修养水平和诚信素质,使每位保险员自觉做到诚实守信、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诚正直。

(六)争取政府支持,完善政策体系

县域保险市场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政府、企业、行业主管、农民及社会的共同参与,全力推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要按照“多予,少取,搞活”的原则,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倾斜和舆论支持。

各级政府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宣传与引导,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加大财政与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县域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困扰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瓶颈问题。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有关精神,把县域保险发展纳入到当地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体系,要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把事前预防与事后检查、正面引导与处罚违规行为、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促进县域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与农业、救灾、救济、财政等部门合作,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发挥保险的“放大效应”,支持帮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县域保险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场体系论文例6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快物流业的发展,但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利因素正制约着发展的速度,物流市场的诚信问题就是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已十分严重,物流企业信用问题的有效解决,物流业信用治理模式和体系的构建,成为推动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动力。

一、目前我国物流市场诚信状况

1.物流市场陷入“柠檬市场”怪圈

部分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影响了整个物流行业的诚信度,使顾客对市场上所有物流供应商的服务和信用存在怀疑,导致出价很低,而诚信企业的优质服务是无法按低价提供的,最终结果是劣质企业获得交易机会,占领市场,诚信企业难以立足,致使物流市场沦为“柠檬市场”。

2.在代收货款业务中,运输单位携客户货款潜逃

代收货款业务的出现和不规范运作,给物流运输企业携货款潜逃提供了机会。从正规运作的角度讲,货运企业收到货款应及时向商户兑付,但实际操作中代收货款的兑付期一般为3天到一周,有的甚至更长时间,从而使货运企业容易产生违规挪用货款行为,当长期积累无法偿还或形成挤兑风潮时,货运企业就容易产生携款潜逃的行为。

3.过度承诺,实际服务质量达不到,违约后拒不承担责任

某些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为了拓展市场、竞争对手,不惜承诺以低价格提供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高质量服务。货主根本不可能以拒付运费为条件约束物流提供商,迫使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高质量服务,因为双方都清楚,货物本身的价值远远高于运费。至于依法追偿,整个诉讼和追偿过程花费的时间、人力、金钱等各种成本相当高昂,甚至高于物流提供商违约给货主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诉讼追偿往往是得不偿失的,也就是说,付诸法律也不可能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形成有效的震慑和约束。

4.违规泄漏客户商业信息,对客户企业的经营造成严重损害

在合作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能够清楚掌握顾客企业内部的运营信息乃至商业机密。尽管根据合同和商业惯例,物流供应商有义务替顾客保守机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物流企业因其内部管理松散、草率或是受某些更大利益的诱惑,将其掌握的顾客信息泄漏或出卖给其他利益主体,最终导致物流交易双方信用关系破裂。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这种失信行为无论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其结果都是给顾客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

二、我国物流市场诚信问题的原因分析

1.物流企业信用观念不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不到位

一些物流企业没有较强的信用观念,短视经营,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无保障,更无法建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很不到位,这也是导致物流供应商违约失信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物流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如在合同签订阶段,为拓展市场或高估自身服务能力,导致过度承诺;或是对物流作业过程管理不足、失控等,最终使得实际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形成失信。

2.我国物流信用方面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信用立法滞后,司法、执法效率不高,物流业信用缺乏法律保障。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信用法或社会信用法,针对物流行业信用的部门规章更未引起特别关注,关系社会信用及特定行业信用问题的法条只零散地出现在《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中。信用立法滞后的同时,司法、执法过程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诉讼成本过高、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等。

3.我国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市场监管难以到位

对市场监管的监管制度,基本上也只是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对于失信往往当作“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处理,缺少强力措施。尤其对其中的经济犯罪难以做到事前监控,事后依法罚处。正是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力,再加上信用立法工作滞后,才使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不能有效运转,失信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失信成本低,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才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

在行业协会方面,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尽管现已形成数个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协会,但各协会都还未在物流服务各领域树立绝对的权威地位,也尚未将所有物流企业纳入其会员范围,未得到所有物流企业的认可,因此,其行业自律作用还不能够得到广泛、充分的发挥,致使基于信用管制的行业自律主体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三、我国物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

1.物流企业自律

诚信就是对承诺的兑现。现在,对物流服务的质量作出承诺已经成为国际物流标杆企业的信用标识。在诚信指导服务的同时,服务又体现诚信。有时无形的诚信甚至比有形的资本还重要。因此,物流企业应严格做到诚实守信,把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建设放在首位。企业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按照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条款,依法经营,自觉遵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恪守商业信誉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完善我国物流信用方面的法规建设

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完善法规建设,严格物流市场的准入和行业标准。对申请经营者的资金、办公场所、运输车辆、装卸工具、货场面积、仓储仓库都应该有一个规范的量化指标。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创建一种鼓励低成本、高质量服务、高效率经营的机制。同时,国内各相关专业部门还应集中在一起,派出代表进行联席办公,然后委托某部门进行管理,这几个部门联合参与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政府要对真正的物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做大、做专和做强。

3.建立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

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通过整合电子商务、电子物流、电子政务资源来打破物流条块分割,加强企业间、各级政府部门间及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透明,并据此建立物流企业的诚信评价机制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建立物流企业和物流人员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使物流外包企业、物流企业、其他相关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与监督,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评估报告,确保公共信息平台这一整体的长展与物流业的动态发展步调一致。

4.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政府对物流企业行为的规制,对维护物流市场秩序,推动物流产业的发展无疑将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实施我国物流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处罚条例,强化并提高对代收货款的接货人和货运公司的资质认证,支持和促进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监督行业协会信用自律的公正性,真正发挥监管职能。

5.加强银企合作,实现电子结算

可以通过加强银企合作,超出一定数额的要在验货后由银行代收的办法,避免在短时间内代收货款在货运公司大量积累。合理的代收货款返还时间是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防止接货人环节出现问题,从法律环节上要求各网点接货人务必每天两次从银行向货运公司总部全额汇出当天所接收的代收货款。还可以利用银行先进的现金流管理方式和安全可靠的区域间现金流流通体系,还可使物流公司不直接接触资金,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代收货款等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实现电子结算。

参考文献:

市场体系论文例7

信用的含义有很多种。传统文化中主要是从道德方面来强调信用的,这个意义上的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是一种诚信的品德。从商鞅“立木为信”开始,讲求信用就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而深人人心,至今已逾数千年。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则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它是在经济、金融领域里发挥作用的一种能力或资源,授信人(债权人)以自身的财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债务人)则以自身财产承担偿债责任为保证取得信用。因此信用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可以用来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

二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实物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育成长起来的,这一过程是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也是信用产生的过程。最初的商品交换盛行的是实物交易,但实物交易往往受到交易双方价值不等货不对路的限制,使交易难以达成。于是货币便应运而生,作为一般等价物,解决了物物交换的困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又出现了当资金周转困难时交易难以达成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卖主往往同意买主先行提货,到约定的时间再行付款,即进行赊账,赊帐意味着授信人给予受信人的未来付款承诺以信任。这样,货币的支付手段开始出现,形成了最早的信用关系。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无信用中介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后来,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贷款意味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款付息的承诺以信任。现在通行的纸币(信用货币)本身,也是在这种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中,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建立在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或者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由此可见,从货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开始,赊购、赊销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行为,信用就成为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成长起来的是个人信用制度,许诺、承诺、保证等等都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后又逐渐培育出企业信用、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等各种信用制度。即发达国家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或者说是信用制度建立在先,市场经济发展在后,整个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信用这一基石之上,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而中国与之不同,中国目前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别国相比,建立的背景完全不同。中国是市场经济建立在先,信用制度建立在后。中国政府宣布到2000年末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才刚刚开始展开。这是因为中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去通过行政命令衔接企业间和个人间的经济联系,是不需要多少信用来发挥作用的。然而当市场取向的改革被启动的时候,社会并未同步确立起讲求信用的市场规则,于是竞争便在没有信用约束的环境下层开。由于各经济主体趋利动机日益强烈,在社会没有完善法规和执法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社会失信现象比比皆是。在经济信用上,欺诈盛行,假贷横流,几乎已经到了“无人可信”,“无事敢信”的程度。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百姓的现实感受,整个市场出现了整体经济信用的失常状态。由于信用缺失,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缺乏正常沟通交往的平台。

据有关专家测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断,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有调查显示,失信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在这种存在信用危机的市场环境中,守信成本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收益并不低。这种信用氛围,恶化了市场环境,以致出现了守信者步履维艰、消费者提心吊胆的不良局面。

三加入WT0要求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由于信用是在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因此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我国自古以来即非常重视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然而这种规则多限于道德规则,并没有上升为相对确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显然,这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不首先从社会共同的经济行为规范入手,而力图从考察个人的经济行为、提高个人素质德行中寻求出路,是不可能建立起适用于现代社会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的。进行现代社会基本信用规则、体系的建设,是不可以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来建立的。必须靠法律手段来督促个人讲信用,用制度建设的方法来提供社会讲求信用的工具和氛围。靠这些手段督促个人信用比靠个人的感性及认知能力来建立个人信用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有通过法制来规范信用行为,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完整的、良性的信用链条,才能实现信用制度的建设。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仅仅需要建立法律规章,还需要重塑一种讲求信用的社会氛围和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用意识。因为制度作为社会的游戏规则,包括软硬两个方面:软制度包括惯例、习俗、文化影响力、道德观念等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硬制度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发达国家的人们之所以讲信用,“新教伦理”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规范固然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因为其国民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特别是因为失信和欺骗行为会使加害方自身遭受严重损失,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如此日积月累,才成为了社会的风尚和习惯。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如果个人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但求职谋业困难重重,而且银行不会发放贷款,商场拒绝其购物,电话公司也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借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银行自然不会贷款,公司也休想上市,上市者则股票会一落千丈,各类债主也会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偿还债务;可谓步履维艰。正因为如此,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不在意其信用,这样经济秩序自然就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与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广目前经济生活对建立信用制度已提出迫切要求,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构成经济增长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这就要求我们迅速进行信用制度这种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为各行各业提供信用资料和评估结果。

四社会已有重建个人信用的迫切要求

加入WT0后,竞争将在各方面展开,其中一个重要竞争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即所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之间的竞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正是这类制度竞争的题中之议。一个不讲信用的社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美国认证协会主席米洛葛若说:“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们对于中国经济的印象,首先是企业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综合起来的信用是我们做出判断的眼睛”。由此可以判断,国家将会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必定从法律上、政策上增强建设的力度,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以夯实市场竞争的基础。

从国家看:江总书记除了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外,还在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全社会强调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朱总理也曾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据介绍,国家经贸委正在就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进行尝试和探索,并在今后将把培育信用中介市场作为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同时推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户籍与个人信用管理系统以及质检、税务、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部门间和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

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2001年12月11日举行的新闻会上透露,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正在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银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建立记录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从理论界看:2001年9月19日,在中国首次召开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上,经叔平、厉以宁等众多经济界著名人士郑重地向社会倡议:宣传信用理念,推广信用文化,传播信用管理知识,为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信用回归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有业内人士把2001年称为我国的信用年。2002年3月刚刚闭幕的“两会”上,“诚信”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从社会看:由于失信现象严重,那些靠未来付款的信用承诺支撑的信用交易形式受到严重挑战,许多交易退回到现金结算的方式,不少合同因此而无法签定。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企业无法正常地使用信用工具,丧失了许多市场机会,削弱了市场竞争能力;信用观念薄弱导致的帐款拖欠和欺诈行为,也使不少企业陷入危机;不讲信用还出现了一种从众效应;使很多企业既是不讲信用的受害者,同时也是害人者。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通常表现为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乃至全球化的市场上的信用交易,这种交易必须以有履约保证的信用作为中介。失去了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根本无法运转。我国目前存在的正是这种情况。因此重建信用已成为社会的迫切要求。

五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进展和难点分析进展状况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杭州、汕头等城市都已先后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重点主要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未久,主要是上海、深圳和北京有实质性推进。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我国大陆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承担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咨询、资质认证和风险评估业务。这使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标志着上海走在个人信用评估事业的最前沿。

在深圳,“个人信用”的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颁布,这意味着今后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银行或其他商业部门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深感由于信用管理滞。后、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深圳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银行有钱贷不出去,个人因贷款手续繁琐又贷不到钱,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房屋贷款等贷款消费难以刺激起来,客观上也制约了深圳经济的发展。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市政府历时两年,数易其稿,拟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的硬制度建设在深圳已先行了一步。这一初步的地方法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北京则成立了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春江水暖,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已切实地起步了。

难点分析

市场体系论文例8

论文摘要: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因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其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属性,因此竞争法与私法的关系十分紧密,竞争法对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再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因此它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显著的影响;最后,因为政府的行为也会影响市场竞争,竞争法也应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关键字: 竞争法; 私法; 行政垄断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着尤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在讨论竞争法的地位的时候,虽然不是要给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订立排行榜,但从理论上对竞争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这对竞争法的制定还是实施,或是加强对竞争法理论的研究,无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的观点,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的经济秩序则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 (86) 。哈耶克也曾论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是", 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些目的也是由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 (87)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们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者事件,它们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秩序是本能的秩序,从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 (87) 。 竞争法之所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市场经济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例如,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以及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处于由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成为妨碍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这种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这说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就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建立反垄断法。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如假冒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而且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什么是公平竞争? 简单地说,公平竞争就是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如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比价格、比质量或者比售后服务,等等。只有这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才能激励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满足了市场需求,提高了消费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越过了私法范畴,体现了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场机制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以上说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大市场内也有着极高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是提高欧共体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体大市场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体现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因此,欧共体竞争法被称为是欧共体的经济宪法,或者共同体的基石。竞争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二、竞争法与私法 竞争自由制度、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这三种制度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基本原则 或者基本属性。 (一)竞争法与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或者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这即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然而,市场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一种所有权长期导致垄断性的经营活动,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会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法院1982 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 T &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而1997 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曾考虑过拆散微软公司。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个方面,竞争法是避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态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 竞争法与合同自由 竞争制度不仅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从而可以保障这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保障这个原则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合同自由,人们就不可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可以概括为是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者没有自主权,没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宪法中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业在决定其产品的价格、种类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不仅相对于国家是自由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也是自由的,只要它们还没有因为与其他人订立了合同从而受到了约束。《欧共体条约》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欧共体大市场上的合同自由原则,这即是在很多条款中规定的商品、人员、服务以及资金在欧共体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原则。在1995 年的Bosmann 一案中,欧共体法院判定一个体育协会的章程违反了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因为该章程规定,职业球员如果与他所在球队的合同到期之前转到其他球队,必须缴纳一笔转会费。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竞争,也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则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必须要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保障。在这个方面,欧共体不仅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各种非关税如配额限制,而且通过欧共体竞争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说,欧共体竞争法是保障共同体大市场内自由经济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有很多条款明确了企业的自主权。例如,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7 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然而,要保障这些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前提条件也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自由。如果市场上到处是地方割据、封锁以及其他各种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改革开放20 多年的历程,事实上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实现经营自主权,其根本原 因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因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滥用合同自由行为的。例如,根据禁止卡特尔的规定,如果竞争者之间订立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是违法的。这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给与合同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实上,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职业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也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不受国家的干预。言论自由也是一般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权利,而且也适用于广告。但在事实上,任何言论自由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因此,言论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权利与各种限制性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间订立卡特尔,禁止导致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损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们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由此反垄断法就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且通过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自由划定了一个可以发展的范围。 总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们相互间不是独立的,而且这些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人们通常感兴趣的问题只是,出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人们希望什么样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以及竞争自由。具体到竞争自由这个问题来说,人们关注的是如何才能保护竞争。 [NextPage]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 nbsp; 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竞争政策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保护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然而,任何国家的经济政策都不仅仅是竞争政策,它还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货币稳定政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政策、提高就业率的政策、推动社会保障的政策、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融合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此外国家在外贸、农业、能源、旅游等各个领域还有各种各样的政策。这就出现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竞争政策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不允许企业相互订立妨碍竞争的协议,不允许企业间进行过大规模的合并,不允许有着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它们的市场优势地位。产业政策则是指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因为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欧盟,欧共体条约第3 条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做出了规定,这两者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冲突。那么, 在这两种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中,哪一种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 因为这个问题在欧共体讨论得最多,这里主要谈谈欧共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欧共体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特别重视,为 此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而且,欧共体很早就推行产业政策,例如曾对纺织业和钢铁业进行过结构调整,对不景气的船舶制造业曾给与国家援助,此外还提出加强欧洲的航天和飞机制造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也给与了极大的重视。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不仅在第3 条m 项下对产业政策作了规定,即欧共体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通过条约第157 条对产业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在实践中,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推动欧共体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以及消除地区间经济不平衡的状态等等。因为这些产业政策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推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目的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常常将这个产业政策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 然而,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总是积极的竞争政策。事实上,欧共体条约第157 条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方。该条第1 款指出,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实践中,这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制度。此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而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根据条约第81 条第1 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与豁免。因为欧共体的产业政策都是以援助某个产业或者某个企业为目的,这种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可避免就会存在着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对于那些不被视为高科技的企业就是不公平的待遇。此外,欧共体的技术政策也主要使欧共体大企业得到了好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不公平竞争。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尽管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经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在这个冲突中,欧共体竞争政策明显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是由欧共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决定的。欧共体条约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市场内实行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制度。例如条约第4 条第1 款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的活动包括,"根据条约规定的措施和时间表,引入一种与成员国的经济政策相协调的,以共同市场和既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并与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条约第98 条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根据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并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条约第4 条提出的基本原则。"而且,即便关于共同体产业政策的第157 条第1 款明确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该条款,确保的必要条件必须得与"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特别重要的是,条约第157 条还强调指出,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础。" 欧共体条约在如此众多的条款中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的重大意义,强调成员国和共同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这说明,欧共体条约中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不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且也是维护共同体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着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说,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是通过共同体机构对成员国的主权干预实现的,而是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和开放的竞争实现的。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这个结论与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也是一致的。欧共体法院在一个涉及欧共体煤钢条约第3 条的判决中指出,条约中的政策和任务对共同体机构具有约束力;然而,这些机构应注意"协调这些政策,如果它们之间出现了冲突,那就应当承认,一个政策或者另一个政策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这种优先地 位应当根据经济情况来决定,这种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欧共体法院的这个判决指出,在衡量这些政策的时候,欧共体机构应当有自由裁量权。然而,在1973 年关于大陆罐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否定了欧共体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指出,"如果条约第3 条g 规定,要在欧共体内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竞争。这个要求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要求,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就是无的放矢。此外,这个要求还涉及条约第2 条,即共同体的任务是’推动共同体经济生活的协调发展’。尽管出于对各种目的进行协调之必要,条约指出一定条件下的限制竞争是被允许的,但是,出于条约第2 条和第3 条之需要,这些限制竞争必须得有一个界限。一旦超过界限,这些限制竞争就会与共同体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这些判决说明,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体的其他目标只能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此,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四、竞争法中的政府 竞争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不仅因为绝大多数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是政府 部门,如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竞争法的制约,这即是竞争法中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如欧共体条约第86 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 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这些规定说明,竞争法在欧共体大市场起着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政府部门以及任何成员国都没有权利限制竞争。欧共体竞争法由此被称为欧共体大市场的经济宪法,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标志。 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1992 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 条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采取的歧视行为包括: ①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企业的其他组织形式,以及限制某种活动或者某种产品的生产。②强迫企业加入某联合体、康采恩、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或者强迫企业订立优惠合同,承担向某些消费集团提供价格便宜的商品。③作出可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决议。④禁止在共和国某地区销售来自其他地区商品的命令。⑤向个别企业提供税收或其他方面的减免,由此使它们相对其他企业取得优势地位,导致一定商品市场的垄断化。⑥限制企业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权利。⑦对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禁令或者限制。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也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外,国务院2001 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禁止政府滥用 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市场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竞争法之所以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这是因为政府常常会越过它的权限范围,以不合理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如政府因和某个企业有着特殊的经济利益,从而限制其他企业与这个企业开展竞争。我国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垄断大多属于这种情况。鉴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状况,反垄断法如何规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有人说,我国当前突出的问题虽然是行政垄断,但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可以不必规定禁止行政垄断。不可否认,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且要求政府实行经济民主,即经济权力不要过度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是应当在企业和政府间适当分配,实现政企分开。因此,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确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辩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有利于他们提高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我国就不可能制止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注释】 E. - J . 梅斯特梅克:《经济法》,载于《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参见E. - J . 梅斯特梅克为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所作序言。 C. Christian von Wettbewerb in Netzen , WuW 7 u . 8/ 1997 , S.576 ff . E. 2J . 梅斯特梅克,见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开幕词。 Meinrad Dreher , Die beit riispartnerschaft zwischen der RepublikPolen und den Europaeischen Gemeinschaften und der Stand deseuropaeischen Wirt schaft srecht s , in Osreuropa Recht , 1999 , S.38. 欧共体委员会从竞争法的角度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实行豁免,使之合法化。这特别表现在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规定,对许多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二是对共同体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欧共体委员会在这个方面再三强调不允许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不允许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竞争,认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而维护低效率企业的生存,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统一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年度报告中,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度对国家补贴进行了积极评价,强调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见Ingo Schmidt/ Andre Schmidt , Europaeische Wet tbewerbspoli2tik , Verlag Vahlen , 1997 , S. 8.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欧共体竞争政策在欧共体各项政策中的优先地位, 见J uergenBasedow : Zielkonflikte und Zielhierarchien im Vert rag ueber die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 , Fest schrift fuer Ulrich Everling , Ba2den - Baden , 1995 ; Meinrad Dreher : Der Rang des Wettbewerbsim europaeischen Gemeinschaft srecht , Wu W 7. u. 8 / 1998. & nbsp; EuGH Rs. 10/ 56 , Urt . v. 13. 6. 1958 , slg. 1958 , 51 , 80f . EuGH Rs. 6/ 72 , Urt . V. 21. 2. 1973 , slg. 1973 , 215 ,224 Rn.24 Continental Ca

市场体系论文例9

【关键词】市场经济科学人才评价体系

一、我国企业现行人才评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的很多企业中,“文凭论高低、职称定成败”已成为一句流行谚语。这说明当前在企业中,以学历和职称为评价标准的人才评价机制,仍然占据着主流地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内企业只须按计划生产、很少与国内、国际其他企业进行交流合作,职工队伍相对固定,企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对较低,这使得单纯以学历和职称为指标的内部人才评价机制得以生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企业开始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单纯的高学历和高职称员工,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对人才队伍的要求,单一评价标准的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制约了人才的发展与使用,已经开始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

二、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

企业是人才培养与使用的主体,内部人才评价体系必须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于不同类型的人员,应该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

1.对生产技能人员的评价

生产技能人员是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主力军,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本。国家针对生产技能人员已经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企业,应该在推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评价、培训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完善企业内部薪酬制度,把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职业生涯、培训等人力资源要素和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生产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他们努力提高自身生产技能

(2)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出发,强化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把评价的重点放在员工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完成生产任务、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上,将考核评价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去。

(3)采取国家鉴定与内部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评价形式,及时发现和选拔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2.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对不固定,工作成果也不容易量化,对其评价的内容和形式应该多样化。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体系应包括行为、思想意识、心理、智力、能力等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因素。

(1)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内容

①职业行为评价

主要指员工的工作态度、人际关系等的评价。管理人员承担工作的主动性,对工作的热情程度,是否对企业有归属感,是否能够在周围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等等,对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都有重要意义。②素质评价

素质评价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有:以专业知识水平为标志的业务素质;记忆力、注意力、想象力、观察力和思维能力等智力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自控能力等情商素质;人格、观念等道德素质;以意志力、心理耐受力等指标来衡量的心理素质等等。

素质评价的另一方面主要有:传统的文化程度、职称、专业年限等自然情况。

③业绩评价

业绩评价应该是整个评价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即根据事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考量在一个考核评价期结束后,员工对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提出纠偏和改正措施,作为下一个考核评价期的重点工作。业绩评价结果反映了被评价者对企业的贡献度,是企业最为关注的东西。

(2)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形式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内容多样性,决定了评价时选用的方式方法也必然多样的。

①上级对下级进行评价

这种评价形式最为常用,其优点是方便易行,省时省力;缺点是上级对下级不一定有非常全面的了解,评价时也往往受人情因素的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打了折扣。

②360度评价

市场体系论文例10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来,组织体系中各层次组织决策者的目标之间的矛盾亦渐突出,甚至出现背离和相左,应及时加以关注,认真修正,使组织真正实现统一。证券市场各层次的组织所确定的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所确定的途径和手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地方政府的许多行为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实行审批制,直到2001年3月发行制度才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取消额度管理。初审机关为省级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一级市场上。它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如负责推荐、核准企业发行股票的资格,以及对发行股票后的企业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本来地方政府只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所规定的途径和手段开展工作即可,然而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的利益,事实上并没有与主管部门的目标一致。目前,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所规定的门槛,尽管有些规定受体制的制约不符合市场规律,有些不甚科学,但由地方政府把第一关并推荐上市的企业,若都实实在在的达到标准,现有上市公司的总体素质就不像业内人士所普遍共识的这样糟糕了。从组织统一的角度来看,至少在事实上推荐、初审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目标实现上与国家的目标和利益出现了背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不同决策层的组织目标出现偏差或背离。

二、证券经营组织机构的许多行为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各个证券商是由代表国家利益和目标的管理部门按其规定的条件审核成立的。证券商的决策者的目标应该与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目标或要求完全一致,但中国证券商的实践却证明了并非如此。在我国,一般来说,证券商在申请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同时,也申请取得了证券自营资格。这是许可的,与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目标并没有冲突,但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达到自营目标的手段与自营机构为达到盈利目标的手段却大相径庭。如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证券商开展自营业务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必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合理性、流动性为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市场或冲击市场;必须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严禁使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而证券市场上有些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为拉客户非法透支,甚至投资于其他行业或项目的情况比比皆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个层次的证券管理机构的决策者都十分清楚的,但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上市公司决策者的目标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在我国,企业发行股票,并能够上市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意味着该企业经过若干年的打造,无论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开发、财务状况等方面已经达到良好的状态,而是意味着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包装”成功。为了达到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些企业不惜一切代价联合地方政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包装企业”,制造虚假上市信息、而中国证监会面对庞大的上市公司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此外,我国股票市场发行十年,股票市场的退出机制还很不健全,且不用说早期的琼民源摇身一变成为金凤凰,就拿最近的ST郑百文来说,一个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可以用来不断从市场套取资金的工具,也值数亿元。总之,一个企业从发行股票之始至股票上市甚至到股票退出市场,证券市场中各层次组织机构的决策者,在许多重要的原则问题上与主管部门的目标相分离。最终导致的是组织的不统一,存在组织发生变革的危险。

四、市场操纵使得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相互统一,目标却出现严重背离

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的种类很多,有个人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各种社会基金、外国投资者。股票的投资报酬概括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期内上市公司派发给的股息。二是股价变动,投资者买卖股票所获得的差价。由于股票投资报酬由股息和差价两部分构成,因而对股市的投资就引出三种投资行为:投资、投机、行为。投资行为的特点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长期的资本所得,即希望定期地获得稳定的股息收入,同时也希望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动而获得价格差额。投机行为的特点则是希望在短期内的股价变动中获得较大的价差利润,并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行为是以运气、机遇为基础,凭借侥幸心理买卖股票,缺乏信息资料分析,希望在很短时间内买卖股票获取大量利益。这三种投资行为都是正常的,是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不同承受偏好所至。而庄家对市场的操纵行为则与投机和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所谓市场操纵行为是指投资大户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通过买卖股票的具体操作行为来控制、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达到其获利目的的行为。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市场的操纵行为,已经使投资者、投机者、者抛弃了他们购买股票的原本目的,站在同一方,转入与股票庄家的博弈中,这可从5800万股民的追涨杀跌行为中叮以看出。庄家投资股票,则是看这只股票是否盘小、上市公司本身是否肯配合适当的信息来调控股份,是否有题材去吸引更多的中散户,然后在中小散户和庄家之间博弈。而这个博弈是在操纵市场的情况下即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的。庄家通过做庄,操纵股票价格,进行内幕交易,向大量中小投资者转嫁风险。从而使得投资、投机、投资行为的投资者其目标发生转移,走到了股市庄家的对立面。不管这个博弈是否是零,还是真的在某个方面、某种程度上优化资源的配置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其实质是,同为投资者,但决策者其目标却是不相同,甚至对立。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