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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毕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3:59

民法毕业论文

民法毕业论文例1

一引言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做了一定的修改,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修改;第三,加重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证券法》修改后的内幕交易内容显得更加合理、准确和完善。特别是其第76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没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的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因果关系,它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其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原告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视角,对这两个国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比较制度的优劣,分析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立足我国实践,结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具体的措施,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尽微薄之力。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与交易另一方的损失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与一般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相比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异常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同时证券市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因此证券市场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采取交易所主机撮合方式而完成的,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这就给因果关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降或上升,但是影响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因素非常多,况且证券市场极为敏感,一旦市场出现某种异常情况,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最后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有时内幕交易行为仅是其中一个因素,将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与其他风险因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取证困难。内幕交易行为往往非常隐蔽,等到侵权事实被查处或被揭露出来时,已经过去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此时,有些证据已不存在或很难取证。

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民商法因果关系理论去证明,会非常困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举证。正因如此,很多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说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

三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一面。一般说来,在美国,内幕交易既可以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明示的诉权提讼,也可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规则10b-5规定的默示的诉权提讼。除此之外,证券投资者还可根据州制定的证券法规提讼,或根据衡平法提讼。而各种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复杂。

(一)美国《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下默示诉权的因果关系

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以及美国SEC为配合实施该条而制定的10b-5规则,是一个全方位的(catch-all)反欺诈规定。由于其内容非常富有包容性,禁止的违法行为非常广泛,所以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其内容未做过任何变动,但却在无数的诉讼程序中被援引,几乎适用于所有可以遇见或想象得到的情形。就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而言,被援用最多的是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提起的诉讼,属于默示诉权下的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要付:(1)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2)故意;(3)信赖;(4)因果关系;(5)损害。

在因果关系方面,法院一般要求原告不仅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还要证明“损失因果关系”。所谓内幕交易的“交易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交易有事实上的联系,即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就不会进行交易。如何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即如何证明原告信赖了被告并因此决定进行交易?在实践中,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信赖的证明往往转移为证明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在1972年的AffiliatedUteCitizensv.UnitedStates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当一个案件主要涉及未予披露信息时,积极证明信赖因果关系之要件并非请求赔偿的前提要件。所需的是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要性,从而使合理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会考虑该项因素。只要被告负有公开义务而其未公开重要信息,这就已满足了因果关系的要求”。从因果关系角度看,这一表述的含义就是以求公开信息是否重要作为因果关系成立之基础。在Shapirov.MerrillLyllch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拥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交易证券或推荐交易证券,其行为实际上已经和原告的损失形成了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在被告未公开内幕信息、而该信息是原告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做出买入股票决定时会认为重要的情况时,交易或推荐交易股票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本身,就已经满足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要求”。但是在Fridrichv.Bradford案中,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却不同意只要证明被告违反了公开义务就满足了因果关系要求的观点,认为被告面临的是可选择的义务——公开内幕信息或不进行交易,因此,原告还必须进一步证明因果关系。

对于证明要件中的信赖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向来多有争议。很多人认为,信赖和因果关系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信赖只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而已,它主要涉及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原告对被告欺诈行为的信赖,是指原告相信了被告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投资决策。信赖只说明被告的行为诱使原告从事证券交易,但不能说明交易一定会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实际上,已有很多法院认为,“交易因果关系”只是“信赖”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笔者认为,信赖是10b-5规则中的一个要件,但其和因果关系的关系很密切,从某种角度上讲,信赖就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信赖相当于交易因果关系。

所谓损失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不法行为是证券在价

值上损失的根本原因,”美国各法院对损失因果关系采取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失正是被告违法行为的那个事实导致的”;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证明损失和行为之间有适当的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损失的根本原因或近因;也有观点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在原告遭受的损失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原告的损失必须要么是行为的直接后果,要么是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换句话说,原告必须证明正是被告的行为引发了股票贬值的各种原因。尽管观点不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损失的产生起了一定的作用。在考虑损失因果关系时,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如欺诈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损失发生的时间、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因素及各自的作用力、欺诈行为的潜在作用、其连续性和作用范围等因素。有时还需做技术上的分析,综合对比其他股价变动的情况及全行业的情况。

以上几个判例说明,美国法院对涉及披露的内幕交易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有时宽松,有时严格,以致在判例中体现了多元化的主张,证明标准并不一致。

但自从BasicInc.v.Levinson(1988)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著名的“市场欺诈理论”。“市场欺诈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即假定证券市场的价格受所有投资公众可获知的公开信息的影响,向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遗漏信息,或者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依照市场欺诈理论,信赖亦即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在被告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市场欺诈理论不仅适用于存在重要的虚假陈述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严重的不公开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市场欺诈理论”将降低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有利于原告。

(二)明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

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第20条(a)规定,任何于违法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违法行为是出售证券时)购买或(违法行为是购买证券时)出售了同类证券的人,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对此拥有重要的且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证券而违反本法及其下的规则、规章的任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从事交易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换言之,享有明示诉权的同时交易者不需要举证原告的行为与其买卖股票之间存在依赖或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总之,在美国如果根据10b-5规则提起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诉讼,则原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但大多数案件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移为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而如果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提起民事诉讼,则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和内幕交易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

日本1948年5月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制定的,公布后曾先后进行过40多次修订但仍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受害者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日本学者意见不一。有些学者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7、18、19、21和22条等条款中规定了证券呈报文件中有不实陈述时的赔偿责任,当内幕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时,可以据此对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救济;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可以根据对现行法的解释来解决民事责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对内幕交易行为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关于不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直接以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禁止”和第166条“内部人交易的禁止”为理由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第157条和第166条没有对民事责任的明示规定,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依照该两条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存在适用上的障碍。第三,结合《日本商法典》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董事进行内幕交易的场合,可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1款第5项对公司的责任和第266条之3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董事承担民事责任。

通说认为,采用上述第一种方法,把违反内幕交易的规范与《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民事救济,比较现实,但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故意或过失、权利的侵害(或者违法性)、责任能力、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等要件。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即证明内幕交易的“交易”是否构成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最为困难。由于与内幕交易同时进行交易者人数众多,因此,确定实施内幕交易者与实行相反方向交易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很困难。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往往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而且交易一般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进行的,实施内幕交易者(被告)和实行相反交易人(原告)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故此被告的内幕交易并不必然引起原告损害的发生。1992年10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首例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案件中,原告就因内幕交易中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而败诉。在该案中,被告卖出股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日本,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要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证明被告卖出的股票恰好由原告取得(买进),为此,原告就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卖出委托和原告的买进委托是对应结合起来的。笔者把这种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称之为“对应交易举证方法”。

前已述及,在证券交易所的买卖是以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契约关系,相互的委托是否能现实地结合起来确是一个问题。此外,即使原告取得了以被告的名义记载的股票,因而主张它们是由买卖得到的,此一主张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股票买卖交易的结算,大部分实行集中保管转账制度,即股票由保管转让机构进行集中性的混杂保管,股票的出让和受让只是在账簿上的户头之间转账。也就是说,把内幕交易实施人的股票和股票的取得联系在一起是不妥当的。尽管有学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举证在证券交易所,被告的卖出委托与原告的买进委托现实地相结合而买卖成交,但是判例却对这种学说持否定态度。

可见,日本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采取的是对应交易举证方法而并非像美国那样的同时交易举证方法。这种举证方法成为内幕交易受害者获得保护的障碍。就连日本学者也深感疑惑:“(日本)尽管立法上试图扩大民事责任,但目前还没有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个原因还是个谜。也许是投资者漠不关心的结果,他们毫不怀疑地信任要约的公正性;或者是日本民众从传统上讨厌诉诸法庭;又也许是法律规定的民事和刑事制裁阻止了欺骗行为……”

五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制之比较

如前所述,在美国如果根据10b-5规则提起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则原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但大多数案件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移为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如果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提起民事诉讼,则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而在日本,原告提讼就需要证明因果关

系,而且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苛刻。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而制定的,但是对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两国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第一种是在证券立法中不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适用民法或商法的规定,日本属于这一种;第二种是在证券立法中直接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这以美国为代表。相比之下,第二种立法体例有其优越性,因为通过立法方式规定证券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和适用,就不用再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从而避开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一些难题,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同时,简单重复的推理过程事实上也是一种浪费,导致诉讼的积压和诉讼费的增加。”

虽然美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但对于证券法则采取成文法的方式,对一些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不断地完善和充实。对一些侵权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证明因果关系或直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如根据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的第20条(a)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同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再如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原告也不用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和不实陈述或遗漏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是仿照美国建立起来的,但是日本证券法没有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诸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依照民法侵权方面的规定提讼。由于大陆法系的法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物,因此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来解释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就显得非常困难,可以说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的确定等问题都是大陆法系民商法理论面临的新问题。不仅日本司法界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中陷入困境,而且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些问题也深感头痛。

(二)两大法系采纳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同

普通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由判例积累中逐步归纳出来的,具有类型化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理论。由于英美法具有遵守先例的传统,他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没有过多受到哲学观念的制约,而是注意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寻找具体原则,以指导处理具体案件。因此,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类型化、实用性、灵活性、针对性强的特点。

英美法的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性的侵权行为由众多侵权行为类型组成,每一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也不同,不存在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一般地说,侵权行为不存在公认的一般理论。普遍的看法是侵权行为责任可能存在一种趋势或倾向,但不能说有一种有效的侵权行为责任一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类似的一般规则。”因此,每一种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也不一样。如10b-5规则的因果关系要件,通说认为只须“触及”股价变动因素即可。而《证券交易法》第9条却规定必须“影响”股价才可提讼。再如过失侵权行为类型的因果关系和虚假陈述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也不一样,而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来源于不实说明或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证明。数百年来,美国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审理证券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受哲学的影响大,理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这些国家对因果关系做整体把握,用相同的理论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致标准,然后采用演绎的方法将其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因而在对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特别是对于新型侵权如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如果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方法去论证因果关系,原告往往束手无策而败诉。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具有美国的特点,但是在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却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用大陆法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去演绎适用于内幕交易行为,就必然会陷入困境。

(三)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确定方法不同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的难易还与各国对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原告)范围的确定有关。日本对赔偿请求权人范围的确定采用狭义的办法,即限定为与内幕交易人实际从事相反买卖之人,故此原告需证明:(1)赔偿请求权人是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实际证券买卖之人。在面对面的交易中这极容易证明,但在实行无纸化集中交易的场合却非常困难。(2)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困难。美国对赔偿请求权人范围的确定采用广义的方法,即采用同时交易理论:只要内幕交易者隐瞒内幕信息与相对人交易,同一时间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交易者,只要出于善意,均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此,该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省去一个环节。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同时交易理论”最为合理,这样,把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确定为与内幕交易人进行相反方向交易之人,则证明因果关系要相对容易。

(四)两大法系立法与司法的互动模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灵活运用已有规则,甚至创造新的原则或理论。以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为例,美国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比较灵活地把握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如对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有的法院采取适当因果关系,有的法院采取实质性作用标准,有的采取根本性原因标准。同时美国的法院可以在判例中创造各种学说,如“市场欺诈理论”等,从而转移因果关系的证明,避开因果关系中难以证明的困境,而达到保护受害者的效果。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官习惯于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在赋予法律以“活法”的生命力方面表现得比较消极。

综上,日本《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故此,追究内幕交易人的民事责任较为困难。在日本证券市场的漫长历史中,尽管可以想象曾经有过不少的内幕交易,而被公开出来或被提讼的情形却很少。这与美国的情况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在美国,很多这样的事件被追究责任,由法院做出判决。

六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因涉及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技术显得异常复杂,成为投资保护者的一道障碍。在我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也令法律界和受害者深感头痛。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告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老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一规定只是适用于虚假陈述类的证券侵权案件。尽管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有密切的关联,但它毕竟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幕交易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也未详细规定,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无法借助法律之力恢复所失利益”,从而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监督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将

其诉诸法律,实践中至今未审结一起内幕交易民事案件。这从反面说明了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明确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美国和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借鉴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做法,在《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直接规定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问题。鉴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推定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由被告进行证明。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适用,而不再通过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从而可以避开侵权法中的一些难题,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

在《证券法》进一步修订之前,我们可以先通过类似《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那样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或者由国务院颁行《证券法实施细则》,完善、充实有关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则。

第二,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为无辜之公众投资者,在信息获得、资金实力以及操作技巧等方面处于弱势;同时内幕交易涉及面广、手段相当隐蔽、技术含量高,非相当精密的监察系统无法发现其作案线索,这些决定了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只能由专门机构通过调查来证明,而普通投资者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证明。正是认识到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美国等一些国家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而改采因果关系推定说,赋予善意为相反买卖的投资者以权,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定因果关系”并不排斥被告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所造成的,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中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并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允许被告进行抗辩。该司法解释立足我国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借鉴国外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克服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积极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该司法解释可以为今后规定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提供积极的借鉴作用。

第三,结合我国的国情移植、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

从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尽管日本的证券法是仿照美国的证券法建立起来的,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两国的司法制度、法律传统各有不同,同样的制度在具体运用的效果方面,相差甚远。我国在借鉴或移植国外的具体法律制度时,不能仅仅考虑这一具体制度,还要权衡考量我国的经济因素、市场环境、法律背景、社会文化底蕴与所移植国家的异同。故此,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应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整体思考,同时完善其配套制度。

第四,借鉴英美法系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应积极保护私人利益。

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灵活运用已有规则,甚至创造新的原则。而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中国法官习惯于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在社会转型阶段,法院由于受到各方面的掣肘,难以真正充当社会利益平衡者的角色;同时,对于证券侵权这种原告、被告涉及面广、审理技术难度高的案件,不少法院也因缺乏证券民事纠纷方面的经验积累和思想准备而不敢受理;另外,不少法院对缠讼行为的担心也导致了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的消极态度。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根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为了公正有效地保护私人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法院应转变观念,积极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机制,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提高司法的效率,增强法官受理、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注释:

注释与参考文献[1]具体参见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74条、76条、202菜等相关条文。

[2]奚晓明、贾纬:“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法律适用》2005年第12期。

[3]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4ed.,WestGroup&LawPress,pp.136-137.[4]WilliamG.Horton&GerhardWegen,LitigationIssuesintheDistributionofSecurities: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KluwerLawInternationaland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pp.57-62.406U.S.153-154(1972)。

[5]PhilipMcbride,Johnson.Thomas&LeeHazeh,SecuritiesRegulation,2ed.,VolumeⅢ,p.93.[6]Shapirov.MerrillLynch,Pierce,Fenner&Smith,495F.2d228-240(2dCir.1974)。

[7]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8]WilliamG.HortonandGerhardWegen,LitigationIssuesintheDistributionofSecurities:AnInernationalPerspective,KluwerLawInternationaland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p.19.[9]“……thattheplaintiffdemonstratesthatthelosswasaresultofthefactswhichweremisrepresentedbythedefendant”.See,e.g.Bastianv.Petren,892F.2d680(7thCir.1990).[10]Abbeyv.ControlData,933F.2d616(8thCir1991)。

[11]WilliamG.HortonandGerhardWegen,LingationIssuesintheDistributionofSecurities:AnInernationalPerspective,KluwerLawInternationaland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pp.19,62.[12]ArnoldS.Jacobs,“TheMeasureofDamagesinRule10b-5Cases”,TheGeorgetownLawJournal,Vol.65,No.5,June1977.[13]卞耀武主编:《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14]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5]《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16]《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1项规定:“一、于下列情形,实施策五项行为的董事,对于公司受到的损害额,负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5.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第266条之3规定:“一、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7]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8]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9]LouisLoss,MakotoYazawa,MarbaraAnnBanoff,JapaneseSecuritiesRegulation,UniversityofTokyoPress,LittleBrownAndCompany,p.198.[20]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2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民法毕业论文例2

1.立法上,我国没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不能在审判及司法文书中作为依据使用源于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在刑事判决中援引宪法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的答复是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援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开创的宪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随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批复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52和5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

2.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审判的案件确有存在

民法毕业论文例3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我国民法学界认为,这种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就是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而这种商品经济关系则反映为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乃商品经济社会基本法,因此要正确认识民商法的性质和品格特征,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法所要反映和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但对市场经济的特质和民商法应当具有的品格,学术界并无系统之探究。20 世纪80 年代,我国着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在其所着的《资本主义民商法概论》中曾有关于资本主义经济是证券经济的观点;至90 年代后半期,我国理论界逐步有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信用经济的说法;但系统探究市场经济特质和民商法品格的文章尚未见到。本文的学术价值就在于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市场经济的特质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民商法的品格作了全面论说,以期就民商立法的目标和理论思路提供整体的把握与参考。

直到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后,才比较普遍地称之为市场经济。接着曾经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又说是信用经济。那么,还应当说市场经济是什么经济呢?

市场经济还有哪些特性呢? 我们不禁设想: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究竟具有何种特性? 市场经济又究竟具有哪些特质? 如果对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我们都没有认真讨论并取得比较全面清楚的认识的话,肯定难以构建出科学的民商法法律体系,我们将难以把握由市场经济决定的民商法的应有品格,民商法将难以体现其应当具有的精神和生命力,也将难以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科学调整作用。本文着意探讨的即是由市场经济特质所决定的民商法所应当具有的品格。推荐阅读:如何写好教育硕士毕业论文的方法

民法毕业论文例4

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本科专业设置于2003年,目前已有六届毕业生。经过学院和学校层面的努力,统计学专业作为新办专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所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近四成学生继续读研深造,就业的学生大都在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上,就业率一直在85%左右。

本科毕业论文环节在培养方案中是6个学分。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始选择指导教师以确定毕业论文题目。经过前6个学期的系统理论学习,统计学专业学生已基本掌握了统计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具备了正确的统计思想和较强的统计软件应用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等综合能力。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是统计学专业学生将上述基础和能力进一步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提高,同时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如何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进行研究是必要和有意义的。[4]

一、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现状分析

从论文完成情况来看,每届的毕业论文基本都能达到论文教学环节的要求,通过对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专业2007~2011年四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进行分析,发现毕业论文及格率为99.18%。

从毕业论文研究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理论研究型论文和实证型论文,理论研究型论文表现为总结和论述现有统计理论问题,表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或应用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实证型论文主要表现为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运用所学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对经济、管理、金融、医学、生物、工程、环境等领域进行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等。本文由收集整理

从论文知识点范围的分析来看,学生论文绝大多数是统计专业问题,极少数是其他数学分支的问题。从中央民族大学历届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情况分析,发现毕业论文中研究其他数学分支的问题占总数的6.50%,主要包括:一是其他科目的应用研究(数学分析、常微分方程、运筹学及空间解析几何等),占总数的1.63%。二是数学专业教育和数学思维的研究,占总数的4.87%。研究统计学专业问题的毕业论文占绝大部分,比例为93.50%,选题内容广泛且多为社会热点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医疗卫生、教育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领域,由于受学校人文环境影响,很大比例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民生等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约占总学生人数的30.08%。所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抽样调查、回归分析、多元统计方法、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等常用统计方法。

此外,统计分析显示学生成绩普遍偏高,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实证类论文,存在着可以大量使用背景介绍和统计软件分析结果的特点,因此,一些论文没有创新性和学术含量,但具有较大的篇幅,与理学院其他专业的毕业论文成绩比较,其平均成绩相对较高,约80.42分。

二、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直接体现了学生本科阶段的学习成果,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论文和考评结果的具体分析,发现学生的毕业论文在创新性、理论深度及论文写作常识多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

1.创新性不够

学生的毕业论文表现为理论性研究非常少,大都是实证型论文,并且多是简单的统计方法应用,缺少创新性研究和思考。从中央民族大学历届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理论研究型论文只占4.89%,与实证型论文的比例为1︰19.45,比例悬殊,体现了学生在毕业论文大的选题过程中,避重就轻,缺乏创新的特点。如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选择“我国人均gdp的预测”这类针对某经济指标进行预测的题目,论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利用arma、灰色预测或者趋势外推方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时间序列数据做简单建模和分析,论文没有对指标本身的意义以及国内国际的社会经济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这种方法简单套用性质的论文占有很大的比重。

2.选题过大、内容空泛,缺乏深入研究,存在抄袭、拼凑现象

有些学生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往往不能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特点和社会实践情况进行准确定位,只是一味的盲目的选择一些过大过空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难以看到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本质。如有的学生针对cpi做研究,没有深入了解问题的实质,只是收集了一些文献,很难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角度,造成了材料堆积且过于散乱,论文变成了一些材料的简单拼凑。有些论文针对某一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论文的主题只是针对现有数据利用简单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对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及方法的适用性不做针对性讨论,对所得的结论也不结合社会经济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导致论文质量不高。

3.相对前沿的分析方法利用较少

前沿的分析方法利用较少,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统计分析能力没有实质性提升。学生论文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集中于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其中回归分析方法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约41.46%,其他各统计方法使用的比例分别为:聚类分析为5.69%,判别分析为7.32%,相关性分析为14.63%,多元统计方法为2.44%,时间序列分析为3.25%,极少有学生使用教科书外的相对前沿的分析方法。

4.论文写作上存在结构不合理、没有相关研究介绍、创新点表述不清、参考文献不会正确标注等问题

从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论文写作不规范,专业性差。主要存在论文形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题目含糊、有些论文杂乱无章、口语化严重、可读性差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统计学系通过对论文进行详细审查以及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座谈,发现毕业论文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生对论文不够重视

部分学生由于忙于考研学习而无暇顾及毕业论文的研究,还有部分学生由于忙于外出找工作、实习而无心认真撰写论文。论文撰写所需的必要时间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学生应付了事,从而无法保证论文的深度。此外,还有部分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一个教学环节,与考研的好坏无关,存在只要写了论文,教师都会让自己通过的侥幸心理,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缺乏指导教师的针对性指导

指导教师所带毕业生人数过多,使得导师的工作量呈现超负荷状态,无法保证每个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从而致使部分学生的论文规范性较差,没有对存在的问题反复修改,使得学生论文存在诸多问题。

3.学生的专业训练还不够

大部分本科生没有经历过论文的写作训练,写作水平较低,不了解学术论文的规范性及其格式,不知如何从科研的角度构思文章、组织材料、安排结构,使得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表达的观点不够准确清楚,论据亦不能很好地支持论点。另外,一些同学为了完成任务,直接将在网络中搜索到的资料不假思索的拼凑在一起,使得内容不成体系,观点混乱。

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建议和实践

1.加强毕业论文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学生的重视度

加强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通过讲座、课堂传授等形式,让学生意识到毕业论文的实践性和综合性是任何教学环节都不能替代的,是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进行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4]从而使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投入更多精力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2.选题和教师的科研项目相结合,提高论文的创新性

在选择课题时,为了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与指导教师协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制定课题方案。统计学专业的教师一般除了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这类对理论性和创新性要求较高的项目以外,很多教师还主持或参加有相应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应用类项目大都需要实地调研(以及问卷涉及和数据分析)或者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建模。引导学生参加这类项目来设计和完成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能够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和创新潜力。此外,鼓励和引导一些成绩较好,如让具备保研资格的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讨论班或者课题组,选择一些具有一定难度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具备了保研资格的学生,在大四上学期就能投入到项目和毕业论文的写作中。

3.重视平时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对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尽可能早地接触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切身体会到如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本学科的实际业务,从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加强专业知识的把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学生在大二和大三阶段参加校级和部级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申请“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项目的申请和实施以及研究报告的写作,对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锻炼。目前,统计学专业本科生的参与率在70%以上。此外,建立专业实习基地可以提高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环节的设计和实施都有力地保障了学生本科毕业论文的水平和质量。

4.加强学生科技论文写作训练

加强平时课堂上大作业的规范化,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科技论文的写作能力。通过平时的实践活动,如学生数学建模以及大学生创新实践等各类实践

性项目来提高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

5.实施激励措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

民法毕业论文例5

【关键词】民办高校 本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质量

1.民办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研究

1.1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锻炼和提高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是培养?锻炼,提高学生专业综合素质与能力最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其目的在于巩固和加强学生所学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弥补教学过程中的某些薄弱环节,并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工作能力?创新能力与科研能力等的综合训练,培养他们认真?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实践证明,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的新形势下,毕业论文在培养合格的大学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此,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高校认真处理好毕业论文与就业工作等的关系,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

1.2 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也是一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的直接反映?在本科教育质量评估日益受到政府?市场?社会重视的今天,立足本科教育全程,紧紧扣住毕业论文质量的提升,已成为现代教育质量观的内在要求?可见,明确毕业论文的教学与教育功能,改革毕业论文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教学质量,是当前高等学校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从2011年起,民办本科院校将面临教育部的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这些院校的教学资格?而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是评估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质量的好坏是检验本科院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的最佳手段?通过对毕业生毕业论文质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课程开设存在的问题,教学中有待提高和改善的环节?基于此,对毕业论文质量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2.当前制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分析

目前的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明显的不足,有的选题偏大或落后与当前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有的理论与实践脱节?闭门造车,内容空洞,缺乏说服力;有的只是文献罗列,简单综合他人的研究结果,没有提出自己的新观点,甚至存在论文抄袭现象?分析其原因,一是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欠缺,动力不足,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够,前期工作不扎实,论文选题?实验研究?资料收集?数据整理等基础工作与撰写毕业论文的要求有差距;二是不少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掌握不够,撰写过程的时间太短,缺少必要的反复修改过程;三是学生缺乏独立的工作能力,依赖心过重,加上有些教师精力投入不够,部分教师责任心不强,对学生放任自流,疏于指导,监控不力?这种都对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3.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整体质量的应对策略

针对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我们认为强化学生意识是搞好毕业论文工作的基础,合理安排 ?加强指导 ?检查督促是关键,规范管理 ?严格监控是保证 ?在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我们有目的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了系列对策和措施 ?

3.1 建立有效的毕业论文质量保障机制?为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学校教务处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了规范化的毕业论文工作组织管理?操作程序?答辩规则,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制订并完善规章制度,使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二是建立了科学的毕业论文考核办法,制订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从论文质量?平时表现?答辩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三是加强了对毕业论文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和条件,研究?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监控制度;四是建立了以评估和评优为动力的质量监控机制,根据工作进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评估,以评促改,以奖扶优;同时,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制订评估考核办法,对各专业的毕业论文工作实施质量监控?

3.2 充分发挥毕业论文的教学与教育功能?目前大学本科教育在教学上长期存在的一个弊病就是学生基础知识虽然比较扎实,但从事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不强,普遍需要较长的适应期 ?院系要充分发挥毕业论文的教学与教育功能,通过毕业论文这一环节,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技能得到巩固?提高 ?融会 ?贯通;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缩短学生毕业后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或技术管理工作的适应期 ?

3.3 改革指导方法,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优化选题设计,认真做好立题和审题工作?要求指导教师根据各自承担的在研课题 ?横向科技开发 ?技术改造项目 ?生产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历届学生签约单位对学生提出的要求上报课题,经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综合审定后公布立题,然后由学生填报毕业论文选题志愿表,确定每位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 ?

3.4 建立以“本科生毕业论文任务书”为依据的质量监控机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毕业论文任务书”的形式,规定指导教师要从方法 ?理论 ?实验数据和信息资料收集 ?统计分析 ?写作等方面对学生提出要求,同时注意发挥学生的自身能动性 ?创新思维和个性发展;明确课题的目的 ?要求?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 ?进度安排 ; 界定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消除学生的过度依赖心理,迫使学生及早作好准备 ?任务书是师生完成毕业论文的行动纲领,是衡量毕业论文完成质量 ?取得成果好坏的重要文件,是检查论文落实的依据,要求指导教师认真负责填写 ?学院则以此作为督促检查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落实及进展情况的依据,实施质量监控 ?

参考文献

民法毕业论文例6

[作者简介]颜陶(1976- ),女,甘肃兰州人,北方民族大学设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宁夏 银川 75002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5-0190-02

一、少数民族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作为本科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截至2009年,高等院校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已占6.23%。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教育质量是面临的现实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本文以北方民族大学的设计艺术论文为例进行分析。北方民族大学是一所位于西北的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占65%。其中,来自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和回族的学生居多。

1.与汉族学生毕业论文评价的差距。北方民族大学设计艺术学院2006届共计278篇毕业论文,最高分值为92,平均分值为69.7,少数民族学生26人,最高分值为70.8,平均分值为65。2007届共计180篇毕业论文,最高分值为88,平均分值为68.6,少数民族学生19人,最高分值为76.2,平均分值为68.45。2008届共计214篇毕业论文,最高分值为82.8,平均分值为68.6,少数民族学生24人,最高分值为81,平均分值为68.68。2009届共计毕业论文215篇,最高分值为82,平均分值为71.8,少数民族学生17人,最高分值为81,平均分值为69.7。可见,少数民族学生毕业论文最高分值与汉族学生最高分值之差距为1分至21分。平均分值差距分别为4.6、0.15、-0.08、1.1,虽然从2006年到2009年连续四年学生论文质量不断提高,但横向方面的差距却起伏不定。北方民族大学从2005年到2009年的优秀论文总数为118篇,但少数民族学生优秀论文数只有2篇,且都是维吾尔族学生。2005年、2008年、2009年全校少数民族学生优秀论文为零,这从侧面反映出少数民族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方面的劣势,以及无法与汉族学生竞争“优秀”荣誉的现状。总体上看,少数民族学生的毕业论文水平不如汉族学生,在论文评价、写作能力、知识运用以及严肃性方面存在不足。

2.论文中出现的问题。对2010届不同方向和不同教师指导的少数民族学生论文取样8份,通过多种影响因子寻求论文质量及影响其质量提升的原因。

选题因素。北方民族大学选题通常做法是教师先拟定题目提交,然后再由学生根据题目选题。好处在于题目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与教师的科研相结合,新颖性和学术性较好。但问题在于学生对选题缺乏主动性,往往一个好题目都去选,而不好的题目或非主流学科题目却无人问津。其结果是,有人占据先机选上自己喜欢的题目,其他人却不得已选上自己不感兴趣的题目,最终影响论文的写作。

题目与作者背景联系程度。少数民族学生大多来自边疆地区,尤其是有自己传统文化、语言、宗教的世居少数民族学生,他们对本民族的了解远高于对其他民族文化的了解,题目与作者背景联系成为论文写作的一大优势。所选8篇论文中,有4篇论文与作者的背景有联系,4篇论文字数、理论分析方面都明显高于与作者没有背景联系的论文。

调研方面。社会科学论文注重假设但不忽略实证。一方面是通过实证使学生更易接触和了解社会,在走向社会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认识。另一方面是自己亲身体会或所见所识远比其他方式获得的论证更真实有力。8篇论文都没有进行过社会调查,大多在泛泛空谈,甚至不切实际地远离社会事实。

语言运用能力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个别学生语言表达不够流畅,甚至滥用家乡方言,学生腔调比较突出,用语方面不太成熟。虽然个别学生朦胧地知道一些专业语词的表达方式,但运用到写作中的语感不强,语言组织协调能力不佳。

理论水平与写作的关系。本科毕业论文不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理论水平,但需要适当的理论注入才能体现文章的水平。事实上,大部分学生都难以在理论上对论题自圆其说。典型的三段论方式,缺乏缜密的逻辑性,对问题的理论分析都是事实表达而不是哲学解说。一些分析看出学生的专业知识积淀不足。

二、引致问题的结构性原因分析

1.学生方面的原因。为发现问题根源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选取2009级设计艺术少数民族学生发放问卷调查,他们主要来自蒙古族、回族和土家族等。涉及20个问题,基本涵盖了少数民族学生毕业论文的主要问题。

民法毕业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7-0060-02

1 引言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在毕业论文设计和论文撰写方面指引、支持、辅导、促进和帮助本科生的大学教师。”(任兴武,2004)导师对学生毕业环节实行全面负责制,负责论文选题、论文指导以及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答辩指导等。导师在整个论文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导师的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与学生一起拟定论文题目;指导学生搜集资料;指导学生拟定论文的提纲和撰写思路;审阅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对所指导的论文是否达到可以申请答辩的要求作出认定,对可以参加答辩的论文给出成绩。导师指导论文的方法主要有:导师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注意论文的理论依据,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师一般只对论文中的原则性问题负责审阅,提出意见;有关论文的论点、论据和计算的准确性以及论文的结构系统性、严谨性原则上由学生负责,指导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的指导,但不能包办论文;导师应注意引导学生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所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技能)的运用指导,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创见。为保证论文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多数高等院校都制订了《毕业论文指导总则》,总则一般对导师的总体要求是:导师要认真研读和领会校、院关于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进程安排;导师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指导学生的论文,切莫敷衍了事;在论文撰写期间,导师应定期(平均每周不少于一次)与学生联系,予以指导和帮助;导师不能为其指导的学生撰写论文或提供现成的文稿等。可见,多数院校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缺乏对导师本身的各项细化管理,这无疑是论文指导中不容忽视的一个薄弱环节。

2 对导师的管理对策研究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担负着重要的任务,毕业论文的成功与否与导师关系重大。此外,对毕业论文的指导,是教学相长的过程,是教师检验其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绝好机会。加强对导师的管理,对学校、导师和学生来说都意义极大。那么,如何加强对导师的管理呢?

2.1提升对导师资质的遴选,推行“双导师制”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学术研究委员会研究确定。指导教师必须具备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担任,助教或硕士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此外,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师表。在指导方法上要着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同时必须抓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寓“教书育人”于整个毕业论文工作进程中。近年来,随着民办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遍地开花,各大高校对学生的毕业论文也进行了各层次的改革,其中一项较为先进的改革模式便是推进“企业导师制”,以更好地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现代教育理念,更好地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变。这种制度要求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民办院校因其鲜明的注重实践性的办学理念,应通过多种渠道聘请企业经理、资深顾问、工程师等企业管理层人员参与到指导毕业论文工作中。并以重点专业为试点,逐步向全校辐射这种毕业论文的“双导师制”。通过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的模式,切实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紧密度。

2.2加强对导师的管理监督,推进过程管理体制

导师应明确毕业环节工作是大学教育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使学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知识,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对此导师要提高和统一认识。正是因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对导师的管理应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学校对导师的管理也应细化,比如:导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毕业论文选题,填好毕业论文的各项资料。每位指导教师平均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对学生的论文指导,及时解决毕业论文环节出现的问题,并对学生进行阶段考核和考勤。教师因公、事、病请假,事先应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推进对导师的管理监督特别是加强过程管理体制有助于从制度上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设立专门负责毕业工作的督导组,组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负责的高级职称老师来担任。督导组需对各位导师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填好监督工作手册,按时向学院、学校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汇报监督结果。有力的全过程监督有助于从源头纠正论文指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论文导师的工作成绩。

2.3制定合理的导师惩奖考核制度,激发导师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多数高校对导师工作考核是通过课时数来衡量的,比如指导一位毕业生的毕业环节工作,在学年末的教师业绩考核中该教师可加业绩分12分(即12课时),如该论文被评为院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则再酌情加3-5分的业绩分。而事实上由于导师工作的特殊性,12课时并不能完全体现导师的工作价值。首先,近年来高校毕业论文问题颇多。(刘庆元,2011;高钰,2010;杨志康,2010)责任心强的论文导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工作中付出了非常多的精力,有时远远超过自己做科研花的精力。其次,一刀切加业绩分的做法不能调动广大导师的工作积极性,挫伤了部分导师的工作热忱。学校应按照实际情况,对态度认真、工作负责且指导效果出色的导师加以物质和精神的鼓励,将其作为典型,激励广大教师向其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指导水平。同时对部分工作不负责任的导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惩罚,如几年内不得担任论文指导教师,并限制其职称晋升。惩奖分明的导师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毕业论文导师的工作热忱,使他们将学生的论文质量看作自己教学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能在整体上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毕业生。

3 结语

负责任的导师是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有力保障。导师资质遴选、管理监督、惩奖考核是民办院校教学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民办院校以生为本的教学服务型理念的重要途径。因而,民办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

质量。

参考文献:

[1]任兴武. 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中的作用[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31-33.

[2]李正栓.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与写作指导[M].第1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高钰.浅谈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民法毕业论文例8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大学200人,*大学100人,中国海洋大学65人,*大学50人。

二、教育硕士(Ed.M)

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师范大学300人,曲阜师范大学400人,聊城大学150人,鲁东大学150人。

三、工程硕士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可以报考:

(一)20*年*月*日前获得学士学位。

(二)20*年*月*日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入学前未达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需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报考集成电路工程、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合集成电路工程或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省招收工程硕士的高校有*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大学、*科技大学、济南大学、*理工大学、*建筑大学、*轻工业学院、*大学、*理工大学、海军航空工程学院,招生限额自定。

四、工商管理硕士(MBA)

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大学50人,中国海洋大学200人,*经济学院40人,*大学40人,*财政学院55人。

五、农业推广硕士(MAE)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农业推广与农村发展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

(一)2009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二)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省招收农业推广硕士的高校有中国海洋大学、*农业大学、*农业大学、*理工大学、*大学,招生限额自定。

六、兽医硕士(VMM)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

(一)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二)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省招收兽医硕士的高校有*农业大学、*农业大学,招生限额自定

七、公共管理硕士(MPA)

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大学145人,中国海洋大学90人,*师范大学60人,*大学80人,*财政学院55人。

八、公共卫生硕士(MPH)

2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热爱公共卫生事业,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从事公共卫生及有志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的在职人员。

*省招收公共卫生硕士的高校有*大学,招生限额90人。

九、会计硕士(MPAcc)

2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中国海洋大学35人。

十、体育硕士

2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或者2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具有“运动健将”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在职人员。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体育学院60人。

十一、艺术硕士(MFA)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具有艺术创作实践经验;或者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有5年(含)以上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创作或表演奖励者也可报考。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艺术学院30人。

十二、风景园林硕士(MLA)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具有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保护、建设与管理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省高校目前没有招生资格。

十三、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外语水平高,普通话标准,从事对外汉语教学或有志于从事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外语专业毕业的在职人员、回国的国际汉语教师志愿者。

*省高校招生限额为*大学30人。

十四、翻译硕士(MTI)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具有良好双语基础的在职人员。

*省高校目前没有招生资格。

十五、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专业课教师以及高职、高专院校教师。

20*年*月*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在高等学校从事一线学生工作满2年的专职辅导员,经所在单位学生工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推荐,可报考“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专业。

今年,*高校只在“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专业招生。招生限额为*大学20人,中国海洋大学10人,*师范大学10人。

十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2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2年以上教学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的在职教师;或者2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在省、地、市级职教教研室(研究所)从事3年以上教研工作的研究人员。

民法毕业论文例9

一、时间安排

1、实习时间:共10周,2009年3月2日—5月8日

2、提交实习报告(定稿)的时间:2009年4月21日。

(要求打印文稿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一份。由学生本人负责打印,系办不予负责。)

3、毕业实习报告的答辩时间:2009年4月末。

二、毕业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实施

(一)系主任的主要职责

1、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各专业制(修)订和审定毕业实习计划和大纲。

2、审核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并于2009年1月初确定指导教师。

3、于2008年1月中旬前组织制订和落实下学期毕业实习教学的实施计划。

4、组织毕业实习的成绩考核(包括毕业实习报告的答辩)和毕业实习教学的工作总结。

5、负责毕业实习基地的建设。

(二)专业主任的主要职责

1、在系主任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订毕业实习计划和大纲。

2、确定下学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的人选,并报系主任批准。

3、于2009年2月中旬落实学生分组、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对学生毕业实习的要求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填写 “实习教学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

4、研究制定毕业实习成绩考核办法并经系主任审核批准。

5、对实习学生进行毕业实习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与实习单位协调好毕业实习教学全过程的各项工作。

6、于2009年4月末组织实施毕业实习报告的答辩工作。

7、在毕业实习结束两周内,将毕业实习资料(毕业实习成绩考核表、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等)整理好,交系存留。毕业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表。

8、总结本专业的毕业实习教学,提出改进毕业实习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毕业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使学生了解毕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明确时间安排和实习进程,提出书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的各项具体要求。

2、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加强实习指导和考核,及时检查学生的毕业实习日记,指导学生完成毕业实习报告,并定期向毕业实习单位了解毕业生实习情况,争取毕业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3、根据毕业实习成绩考核标准,做好毕业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4、做好毕业实习的总结工作。

(四)学生毕业实习守则

1、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必须尊重指导教师,听从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毕业实习大纲和毕业实习实施计划的规定进行实习。

2、实习期间必须听从毕业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注意协调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学生因违反毕业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毕业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对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毕业实习岗位的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应将毕业实习心得收集整理,写好毕业实习日记和毕业实习报告。对毕业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

凡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毕业实习。

三、毕业实习成绩考核

1、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考核的计分方法按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2、毕业实习成绩考核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①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表现,其中包含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人际交往和礼仪等,占实习成绩的50%;②毕业实习日记和毕业实习报告的书写等,占实习成绩的50%。

3、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实训考核表”中的“带队教师综合评议”栏内给出评语和考核成绩。

4、应严格控制毕业实习的评分标准。成绩为优秀的学生人数应不超过参加毕业实习学生人数的20%;成绩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人数应不超过参加毕业实习学生人数的50%。

5、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参加毕业实习。

附件一:毕业实习报告的具体要求

为了保证毕业实习报告的质量和效果,现将有关实习报告的书写要求规范如下:

一、实习报告的基本结构

(一)前置部份

前置部份包括封面,毕业实习计划及要求表。

1、封面的内容:学校、系、专业和学生姓名、实习报告题目等(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2、毕业实习计划及要求表由指导教师填写。

(二)主体部份(实习报告正文)

实习报告正文内容的基本要求:

摘要:概括说明实习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应当言简意赅(约500字)。

正文:是实习报告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一般不少于3500字。正文内容必须是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理论联系实际,合乎逻辑、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严谨、书写工整,写出对实习内容的总结和体会,特别是提高和改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收获。

毕业实习报告的结论应当准确、完整、精练。可在结论中提出建议、设想和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参考文献应按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标注。(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二、实习报告文字编写格式和装订要求

1、实习报告一律要使用A4纸打印成文。(具体格式见附件三)

2、字间距设置为“标准”,

3、段落设置为“单倍行间距”。

4、字号设置为:

标题:宋体小二号加粗;

正文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正文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

其余汉字均为宋体小四号:

正文中所有非汉字均为Times New Roman 体;

5、实习报告装订的顺序是:封面、毕业实习计划及要求表、正文(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成绩考核表、答辩意见书、封底。(所有材料由系办装订,学生本人请勿装订。)

6、装订方法是:两枚书钉左侧装订。

7、实习报告的封面、毕业实习计划及要求表、毕业实习成绩考核表由教务处规定统一格式。

三、其他要求

毕业生送交指导教师实习报告初稿或修改稿时最好以电子文档方式,以便于和指导教师的交流。

与各位指导教师相互联系的电子邮箱分别是:

单丽华:

赵霞:

乌玉洁:

张言刚:

张雁飞:

王萍:

附件二:毕业实习日记的要求

毕业生必须认真写好实习日记,班级学委组织学生购买统一样式笔记本一本:13*20CM。实习日记总篇数不得少于20篇。每三周的周二交指导教师批阅一次。毕业实习结束后实习日记随毕业报告一起上交。

日记主要记载与实习相关的具体内容,如实习经历、体会和感受等。

附件三:毕业实习报告范文

从“贿选”看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标题: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

内容提要:近年来地方选举中“贿选”事件的频频发生,既是贿选者扭曲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升迁动机产生的恶果,也与部分选民及人大代表政治权利和责任意识淡漠有关,更是有关制度的缺陷和操作中的变形所致。“贿选”事件频发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表明了发展和完善人大制度的紧迫性。发展和完善人大制度,既需要转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更需要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并完善选举制度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关 键 词:贿选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词之间不能有标点,用空格)

一、“贿选”频频发生的原因(正文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首行缩进两个字符,句后不能用标点)

贿选事件的频频发生,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正文二级标题:括号后不能用标点)扭曲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强烈的升迁愿望是贿选发生的基本动因(正文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首行缩进两个字符,句后不能用标点)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强烈的趋利动机,使得一些人不择手段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金钱被视为获取权力、地位、荣誉等的最好手段。这种“金钱至上”意识又与至今仍有深刻影响的传统的“官本位”意识结合、渗透,形成一种以钱、权撼法并相互利用的扭曲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升迁动机。当通过给实权人物送礼这种“上层路线”因种种原因变得愈来愈难以奏效时,转而通过“活动”普通选民和人大代表,走所谓“群众路线”自然成为省钱省力而又“合法”的首选良策,贿选便因此而发。近年来频频曝光的贿选事件表明,无论是通过小恩小惠拉拢普通选民的“有钱人”,还是“积极活动”人大代表的党政官员,无不是以追求个人私利为目的的参与意识和升迁动机所驱使,甚至一些黑恶势力的头子也是在此驱使下去贿取“人大代表”这个政治护身符。由此可见,贿选者的不良动机是促成贿选事件发生的基本动因。(段与段之间在正文格式下进行不能有空行,每段段首首行缩进)

(二)选民和人大代表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淡漠,是贿选得以发生乃至“成功”的重要条件

在贿选事件中,一些选民和代表之所以受贿,尽管也有贪小便宜、图实惠、碍于人情面子等诸多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他们对自身政治权利、责任乃至政治人格缺乏关注和自觉意识。

……………

参考文献:

[1]邓科,章敬平.山西“贿选”事件透视[N].南方周末,2001-03-08(4-5).

[2]常大林.论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J].民主与科学,1990,(5):5-7.

[3]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4]陆德山.我国中央权力结构研究[J].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1994,(4):45-50.

参考文献写法及其示例: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示例:[1]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2.期刊文章

民法毕业论文例10

一、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调查

依据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基础知识、国际视野、计算机能力、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危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10条毕业要求设计此次调查问卷,考虑到民航安全工程的第一届毕业生毕业于2007年,此次调查选取2007年-2016年已毕业的学生,以及在校的大四学生为调查对象,用以调查毕业要求达成度,此次调查通过“问卷星”网站进行。

二、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指由专业所有教师和管理人员通过使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自己负责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再经过对所有评价数据的分析、比较、综合,得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式有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两种。本文选取间接评价的方法,通过256名已经毕业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生与108名在校大四学生的调查结果,了解其毕业要求达成度。民航安全工程专业自成立以来分别按2004、2008、2012版培养方案执行,因此将毕业生按照培养方案的不同划分为三组,通过数据处理,得到已毕业学生以及在校大四学生毕业要求达成度,对比结果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毕业要求整体达成度存在不均衡性10项毕业要求中,平均达成度超过65%的有3项,平均达成度高于50%的有5项。平均达成度高于65%的要求分别是: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3项要求;除上述3项,还有专业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达成度均高于50%。(2)毕业要求主要在国际视野(25.27%)、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35.71%)、危机与突发事件的能力(32.69%)等3个方面达成度较低(3)不同分组的学生对计算机能力、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4项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评价存在明显差距(a)在计算机能力方面:在校大四学生的达成度(31.48%)明显低于已毕业学生(46.5%);(b)在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方面:16届毕业生(63.27%)与大四在校学生(59.26%)的达成度明显高于其他学生(38.6%);(c)在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方面:07-11届毕业生的达成度(41.2%,29.4%)明显低于其他学生(55.3%,38.1%),16届毕业生的达成度(61.2%,46.9%)明显高于其他学生(49.8%,34.0%)。

三、结论

通过对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的调查分析发现,其毕业要求整体达成度呈现不均衡现象,但主要在国际视野、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危机与突发事件的能力等3个方面达成度较低,且不同分组的学生对计算机能力、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4项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评价存在明显差异。

参考文献:

[1]王世勇,董玮,郑俊生,等.基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估方法研究与实践[J].工业和信息化教育,2016(3):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