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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4 15:22:50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例1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超级秘书网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事故例2

正因为上述两部法律对铁路运输工具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法定的免责事由规定的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法冲突”说和“特殊规定”说两种观点。“立法冲突”说认为,《民法通则》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事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铁路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单行法,是部门法;《民法通则》是上位法,《铁路法》是下位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铁路法》;《铁路法》的规定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视为无效,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适用《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殊规定”说则认为,《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存在立法冲突,《铁路法》是针对铁路运输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情况对《民法通则》一般规定所作出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铁路法》的规定。至此,这种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对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

“立法冲突”说和“特殊规定”说的争论的焦点问题是《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即《民法通则》是否为《铁路法》的上位法,这是确定适用法律的关键。笔者同意“特殊规定”说的观点,《民法通则》与《铁路法》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是同位阶法律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法律位阶的划分给予必要的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从立法上提出了法律位阶的概念,并且明确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以及同位阶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但没有清晰地规定我国法律位阶的划分,造成对我国法律位阶划分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法律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得出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划分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5个位阶(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特殊,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的结论。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上分析,纵观《立法法》所有涉及法律体系、法律效力的规定均是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样的顺位进行表述的。法条中讲的”法律“既与宪法相区别,也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相区别,即专指除宪法之外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此外《立法法》还专条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在作上述规定时,是把”法律“作为一个单独概念提出来的。由此不难分析出,《立法法》并未对法律再作出不同位阶的划分。

第二,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例如《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笔者认为,由此并不能得出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个位阶。上述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并不是对法律位阶的规定。换言之,尽管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有“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提法,但并未规定“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处于不同的位阶。这一点可以从《宪法》、《立法法》在诸多条文中将“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统称为“法律”得到验证。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处于不同的位阶,即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宪法》和《立法法》在对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关系进行规定时,就不会把属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统称为“法律”,而且把“法律”与宪法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作比较并作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立法冲突”说之所以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两部法律不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同位阶的法律必须以“同一机关制定”为条件。这个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对《立法法》规定的“同一机关制定”不能作简单机械的理解。换言之,不能简单的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主要理由:一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性质上分析:宪法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并行使国家立法权,是基于以下因素:其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多、分布广;其二,与西方议会的议员不同的是,我国全国人大的代表一般是兼职的,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行各业,不能经常召开全体会议,开会时间也不能过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只有半个月左右。而开会是代议制机关行使其权力的场合和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的体现和保障。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能随时制定社会急需的法律;其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无法行使职权,而为了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连续性,有效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法行使的权力,其中就包括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的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派生出来的,这也表明我国的立法权是“一元”的,属于一院制国家。二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的地位和性质,说明两机关关系的特殊性:一方面,两机关不是一种并列的平权的关系。因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只能制定“法律以外的法律”,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两机关也不是一种简单的隶属关系。这是因为《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只是不得同该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法》还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转贴于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简单的隶属于全国人大,两者也不是最高权力机关中简单的两个层次,因为它们既有不同层次的隶属关系,也有互补与制约的关系,这种纵横交错的立法关系,决定了由它们分别审议通过的法律并不存在效力位阶上的区别。

第四,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分析,如果认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的话,类似《铁路法》与《民法通则》这种“其他法律”与“基本法律”所存在的“立法冲突”,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是广泛存在。例如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章中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显然与《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规定不一致;再如,我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也有类似《铁路法》的规定,即“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电力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还专门作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一触点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上述规定和解释都与《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同。还需要提出的是,《民法通则》确立的其他基本原则,有关“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存在不同。例如,《民法通则》在“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节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显然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原则不同。这些“其他法律”与“基本法律”规定的不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和执行,说明 “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是同位阶的法律:“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不同规定,不能理解为“立法冲突”,而是“其他法律”对“基本法律”一般规定做出的特殊规定。

综上分析说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铁路法》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是同一位阶的法律。两部法律对高速运输工具致害责任法定免责事由规定的不同,不是立法冲突,是《铁路法》针对铁路运输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特点,在《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一般规定的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特殊规定。对两部法律的适用原则应根据《立法法》第83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所确立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优先适用《铁路法》。

三、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的理解

根据以上分析,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应优先使用《铁路法》。正确理解和把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就成为正确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把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铁路运输企业“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被免责的,必须是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即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才能免责,不具备这个前提,铁路运输企业就不能免责;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就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换言之,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仅要看受害人过错的情况和性质,还要看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自身是否有过错,单凭受害人一方面情况不能判定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要明确“受害人自身原因”的法律涵义。法律规定的“受害人自身原因”有质的规定性。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存在过错,除故意外,从行为性质上分不外有两种:一般过失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所谓一般过失行为,是指受害人没有尽到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或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及其他利益。这种过失并不导致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责任的免除,充其量起到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作用。“受害人自身原因”不包括这种性质的过错;所谓违法违章行为,是指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受害人的这种行为可以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专指这种性质的过错。例如,汽车驾驶员通过铁路有人看守道口,不听道口防护人员指挥,闯红灯,导致被火车撞轧,因这种原因发生的事故就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道口防护人员严重失职,该亮红灯的没亮,该放横杆的没放,造成汽车司机误认为可以通过道口,这时尽管火车司机已鸣笛示警,但汽车驾驶员并未了望和引起注意,最终导致汽车被火车撞轧的事故。此种情况就不能认为汽车驾驶员有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其有失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保护的过错,这种过错尽管也是促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但不能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

第三,要全面理解和把握《铁路法》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内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受害人自身原因”非常原则,法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况也未穷尽受害人自身原因的所有情况,可操作性差。笔者认为,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事由可作如下理解和把握:铁路运输企业应对铁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举证证明事故完全是由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才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卧轨、撞车等方式自杀、自残的;3、受害人盗窃铁路器材、铁道通讯电力设备、破坏铁路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4、受害人实施有关铁路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以上内容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以便于操作和执行。

四、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铁路一方与受害一方都有过错,即混合过错的情况,如何承担责任?在铁路法院处理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多数属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铁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在确定铁路一方赔偿比例时并不排斥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铁路交通事故例3

    正因为上述两部法律对铁路运输工具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法定的免责事由规定的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法冲突”说和“特殊规定”说两种观点。“立法冲突”说认为,《民法通则》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事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铁路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单行法,是部门法;《民法通则》是上位法,《铁路法》是下位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铁路法》;《铁路法》的规定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视为无效,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适用《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殊规定”说则认为,《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存在立法冲突,《铁路法》是针对铁路运输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情况对《民法通则》一般规定所作出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铁路法》的规定。至此,这种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对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

    “立法冲突”说和“特殊规定”说的争论的焦点问题是《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即《民法通则》是否为《铁路法》的上位法,这是确定适用法律的关键。笔者同意“特殊规定”说的观点,《民法通则》与《铁路法》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是同位阶法律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法律位阶的划分给予必要的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从立法上提出了法律位阶的概念,并且明确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以及同位阶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但没有清晰地规定我国法律位阶的划分,造成对我国法律位阶划分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法律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得出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划分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5个位阶(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特殊,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的结论。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上分析,纵观《立法法》所有涉及法律体系、法律效力的规定均是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样的顺位进行表述的。法条中讲的”法律“既与宪法相区别,也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相区别,即专指除宪法之外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此外《立法法》还专条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在作上述规定时,是把”法律“作为一个单独概念提出来的。由此不难分析出,《立法法》并未对法律再作出不同位阶的划分。

    第二,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例如《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笔者认为,由此并不能得出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个位阶。上述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并不是对法律位阶的规定。换言之,尽管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有“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提法,但并未规定“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处于不同的位阶。这一点可以从《宪法》、《立法法》在诸多条文中将“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统称为“法律”得到验证。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处于不同的位阶,即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宪法》和《立法法》在对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关系进行规定时,就不会把属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统称为“法律”,而且把“法律”与宪法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作比较并作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立法冲突”说之所以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两部法律不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同位阶的法律必须以“同一机关制定”为条件。这个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对《立法法》规定的“同一机关制定”不能作简单机械的理解。换言之,不能简单的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主要理由:一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性质上分析:宪法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并行使国家立法权,是基于以下因素:其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多、分布广;其二,与西方议会的议员不同的是,我国全国人大的代表一般是兼职的,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行各业,不能经常召开全体会议,开会时间也不能过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只有半个月左右。而开会是代议制机关行使其权力的场合和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的体现和保障。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能随时制定社会急需的法律;其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无法行使职权,而为了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连续性,有效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法行使的权力,其中就包括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的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派生出来的,这也表明我国的立法权是“一元”的,属于一院制国家。二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的地位和性质,说明两机关关系的特殊性:一方面,两机关不是一种并列的平权的关系。因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只能制定“法律以外的法律”,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两机关也不是一种简单的隶属关系。这是因为《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只是不得同该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法》还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简单的隶属于全国人大,两者也不是最高权力机关中简单的两个层次,因为它们既有不同层次的隶属关系,也有互补与制约的关系,这种纵横交错的立法关系,决定了由它们分别审议通过的法律并不存在效力位阶上的区别。

    第四,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分析,如果认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的话,类似《铁路法》与《民法通则》这种“其他法律”与“基本法律”所存在的“立法冲突”,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是广泛存在。例如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章中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显然与《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规定不一致;再如,我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也有类似《铁路法》的规定,即“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电力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还专门作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一触点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上述规定和解释都与《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同。还需要提出的是,《民法通则》确立的其他基本原则,有关“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存在不同。例如,《民法通则》在“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节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显然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原则不同。这些“其他法律”与“基本法律”规定的不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和执行,说明 “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是同位阶的法律:“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不同规定,不能理解为“立法冲突”,而是“其他法律”对“基本法律”一般规定做出的特殊规定。

    综上分析说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铁路法》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是同一位阶的法律。两部法律对高速运输工具致害责任法定免责事由规定的不同,不是立法冲突,是《铁路法》针对铁路运输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特点,在《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一般规定的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特殊规定。对两部法律的适用原则应根据《立法法》第83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所确立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优先适用《铁路法》。

    三、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的理解

    根据以上分析,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应优先使用《铁路法》。正确理解和把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就成为正确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把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铁路运输企业“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被免责的,必须是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即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才能免责,不具备这个前提,铁路运输企业就不能免责;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就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换言之,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仅要看受害人过错的情况和性质,还要看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自身是否有过错,单凭受害人一方面情况不能判定从事高危作业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要明确“受害人自身原因”的法律涵义。法律规定的“受害人自身原因”有质的规定性。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存在过错,除故意外,从行为性质上分不外有两种:一般过失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所谓一般过失行为,是指受害人没有尽到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或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及其他利益。这种过失并不导致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责任的免除,充其量起到减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作用。“受害人自身原因”不包括这种性质的过错;所谓违法违章行为,是指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受害人的这种行为可以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专指这种性质的过错。例如,汽车驾驶员通过铁路有人看守道口,不听道口防护人员指挥,闯红灯,导致被火车撞轧,因这种原因发生的事故就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道口防护人员严重失职,该亮红灯的没亮,该放横杆的没放,造成汽车司机误认为可以通过道口,这时尽管火车司机已鸣笛示警,但汽车驾驶员并未了望和引起注意,最终导致汽车被火车撞轧的事故。此种情况就不能认为汽车驾驶员有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其有失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保护的过错,这种过错尽管也是促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但不能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

    第三,要全面理解和把握《铁路法》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内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受害人自身原因”非常原则,法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况也未穷尽受害人自身原因的所有情况,可操作性差。笔者认为,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事由可作如下理解和把握:铁路运输企业应对铁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举证证明事故完全是由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才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卧轨、撞车等方式自杀、自残的;3、受害人盗窃铁路器材、铁道通讯电力设备、破坏铁路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4、受害人实施有关铁路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以上内容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以便于操作和执行。

    四、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铁路一方与受害一方都有过错,即混合过错的情况,如何承担责任?在铁路法院处理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多数属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铁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在确定铁路一方赔偿比例时并不排斥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铁路交通事故例4

新华社前总编辑南振中很早就注意到,在当下中国,客观存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党报、国家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主流媒体舆论场”,忠实地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是依托于口口相传特别是互联网的“民间舆论场”,人们在微博客、BBS、QQ、博客上议论时事,针砭社会,品评政府的公共管理。互联网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改写了“舆论引导新格局”。陈力丹在《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一书中写到:构成舆论场的三要素是同一空间人们的相邻密度与交往频率较高、空间的开放度较大、空间的感染力或诱惑程度较强,便可能在这一空间形成舆论场。显然,微博在这三个要素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它已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舆论场汇集民意和引导舆论。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微博这一“民间舆论场”表现得更强大、更成熟。

一、从“围观”到“行动”,民众“看客意识”减弱,微博成为救援平台

有人将2010年命名为“围观年”,“围观”已经成为了一种异军突起的群众力量。“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世界”已经成了民间一个响亮的口号。只要任何地方出现异常情况,都会引发大规模的“围观”行动。我们曾经围观过芙蓉姐姐、凤姐、犀利哥、小月月,我们也围观过厦门散步,围观过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上的矿泉水瓶子,围观过草泥马,围观过赵作海,围观过李刚,围观过羊羔体……但在这次事故当中,民众不只是以“围观”的姿态出现,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动”,将微博变为展开救援的平台。比如:

第一,在微博上见到了此次事故的第一条求助信息。网友“羊圈圈羊”发出的求助微博:“求救!动车D301现在脱轨在距离温州南站不远处!现在车厢里孩子的哭声一片!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出来!快点救我们!”这条发于23日20时47分的微博,是事故发生后由乘客最早发出的求助微博。应该说,信息在第一时间的,为救人争取了时间。

第二,微博成了事发动车乘客的亲友寻亲信息的平台。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还专门开辟栏目进行“微博寻亲”, 众多网友参与到寻亲活动中来。此后,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也加入了寻亲信息的行列。当寻亲信息在微博上不断接力的同时,网友们还在微博上大量转发已公布的乘客名单和在各医院救治的伤员名单。上述名单在微博相关话题的页面上被持续更新,每知道某位乘客或伤员的下落,便会用粗体标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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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微博上献血倡议书。“温州血液中心陈主任告诉记者现在医院的存血量非常紧张,一车车从别的地方运过来,如果有要献血的朋友可以前往温州新城大道41号,温州血液中心,因为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请大家带上身份证直接前往血液中心。请大家扩散此消息!谢谢!”

第四,“温州萤火虫”官方微博上发出这样的声明: “如果你是伤员家属,急需要叫车送你到哪里;如果你是私家车主,愿意接送他人,加入我们的服务车队。”

……

显然,微博成为这次事故中点亮生命之光的重要力量:命悬一线的生死时刻,是微博发出第一条求援信息;万人营救的同时,微博在为他们奋力寻找亲人;抢救生命的分分秒秒,微博发出救人去、献血去的爱心召唤……

二、微博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管理自我完善

在7·23事件中,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说的“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很快成了网上流行语,甚至有人将该句式称为“高铁体”。腾讯微博上出现一位叫“高铁体”的网友,发动了一个叫“高铁体造句大赛”的活动,大家在网上无数次地引用这句话,对发言人王勇平,以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和善后调查进行质疑。这一行为只是对政府及发言人行为和语言监督的一个缩影。

汪玉凯认为,体制最大的危机在于没有真正找到一个对公权力有效的制约机制,现有的很多制约形式成效并不明显,而在网络民主异军突起后,“在对政府行为监督方面、公共行为监督方面,微博扮演非常不可替代的力量。”不得不说,在这次事件中,微博的密切关注,推动着动车事件的信息公布、调查处理、责任追责等各项工作,也使得有关部门正视问题,转变作风。最终还促成《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提出,《意见》指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三、微博发挥所长,弥补传统媒体的缺陷

铁路交通事故例5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国,铁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平衡资源、分配资源。据调查显示,仅2012年1月,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6000余万人,同比增加1200余万人,增长率达到8.4%,在庞大的客流量之下,铁路好比盘根错节的经脉,在带动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源源不断的给全国各地输送着血液、资源。

铁路的客流量决定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求能够防止一些铁路案件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对已发生的铁路案件,需要及时准确的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可根据案件的大小、影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严格采用法律的手段执行下去。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保障铁路安全,并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发生。

铁路案件一般分为交通事故案件与铁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质不一样,但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都及其恶劣。警方在介入调查时,首先会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的性质划分,再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铁路事故案件的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与人为的蓄意破坏不同,它具有不可确定性,比如:火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质量、天气等因素造成的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现象,可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类。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来定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破坏和生命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事故,具体的来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繁忙干线的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运行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线的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行车达到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以上五种情况,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将事故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点: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伤案件;造成伍仟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案件;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的案件。如发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称为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对案情的调查和处理时间也较长,而事故中的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万元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二辆以上十八辆以下或者货运列车脱轨六辆以上六十辆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虽然比不了以上三点,但细分下来一般事故却有很多的分类,根据每一类的案情不同,所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再此不一陈述。在以往的铁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据调查了解,今年的铁路交通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增长了1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长。

(二)案件调查与处置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须针对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铁道部方面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下面详细介绍案件调查的方法与处置方式。

铁路案件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在铁路案件发生之后,铁道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立案调查组,对事故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的铁路案件发生之后,会在在十二个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需要维持好现场次序,避免现场遭受破坏而为调查带来难度,同时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比如当地公安、铁路局等部门临时组成调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保护有关线索,掌握人员的伤亡情况、机车设备的损坏情况等,并且需要及时做好调查的有关记录,等调查组到达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反应情况。

当调查组的部门人员到了事故现场之后,对发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临时调查组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且还需为调查部门提供便利,集合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铁路案件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期间应该随时接受调查的调遣,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证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物证人证。

此外,铁路案件的调查组也有权利了解事故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相关的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也不得拒绝,需全面配合。在调查铁路案件现场的时候,主要由警方负责,依靠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尽快找出有用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情况。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维持现场次序,驱散无关人员,并及时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对于事故现场,警方需尽量收集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证、人证或者事发的痕迹,并对现场进行测量,描绘现场的示意图,仔细观察,对现场的每一处痕迹和设备等进行标注、说明,比如对于需要第一时间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标记,然后进行保存;对于暂时无法移动的物品及证据,也必须予以守护和及时鉴定,并设明显的标志,严禁无关人等靠近或者挪动。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例6

铁路事故调查组必须能真正独立于铁路部门之外。中国的铁路是“半军事化的组织、集中统一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政企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铁道部与下属路局已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如让铁道部门组织、主导或参与到特大铁路事故调查组中,将会削弱调查的公信力,影响调查的独立性、中立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铁道部副部长彭开宙、铁道部安监司司长陈兰华作为与“7.23"特大事故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却成为2011年7月28日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这直接于法相悖。2011年8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将这两名铁道部官员剔除出“7.23"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之列,乃合法合理之举。

铁路事故调查涉及铁道工程、信号处理、自动化控制、电气工程、运输管理等多门专业,行政官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胜任所有的事故调查工作,因此需要引入专家的协助。国务院也成立了由周孝信院士任组长,由12位专家组成的“7.23”特大事故专家组。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个动态更新的“事故调查专家库”或“铁路事故调查专家库”,专家组的专家遴选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7.23”特大事故专家组中的绝大部分专家,虽供职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却多与铁道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其中北京交通大学唐涛教授多次获铁道部的研究项目,北京交通大学纪嘉伦教授兼任铁道部管理的中国铁道学会运输委员会秘书长。这构成了事故调查专家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这样的专家因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应被排除于相应铁路事故调查组成员之列。

专家还应具有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事故调查专家组所进行的,并非平素的实验室研究或理论推演,而是为事故调查提供重要的专业支撑。有媒体披露,作为专家组副组长的王梦恕院士,很少参加专家组工作,“一会儿请假,一会儿生病、出国”。这是专家本人未能尽责的问题,但专家组和专家在事故调查中究竟发挥怎样的作用?在缺少制度设计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专家们可能会主动“摧眉折腰事权贵”,而事故调查组也会将专家组和专家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棋子”与“道具”。在未来,应明确专家组和专家在事故调查中的参与程序、法律地位、意见效力,使得专家能真正协助行政机关,展开对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全面调查。

二、建构开放、参与的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工作首先在于“发现真实”。事故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特征,要想“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首先就要收集信息资料,对现场进行调查,来力求获得最接近真实的事实。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在2011年7月24日5时30分,上海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在桥下组织指挥救援过程中,曾准备按照以往有关事故现场处置方式,组织挖坑就地掩埋受损车头和散落部件,这幸而被制止,但也反映出铁路部门更为重视抢修通车,而忽视事实的查明。

作为行政调查的一种特殊形态,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在2011年7月下旬至2011年9月22日间,调查组召开分析会、论证会、研讨会等各种会议200余次,调阅相关资料近1300件,调查询问和谈话近300人次,并委托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评测机构进行统计分析、模拟实验和测试。在未来,应进一步建构开放、参与的事故调查程序,通过调查程序中的多元角色合作,通过调查程序的透明化、民主化,来更好地查明事故原因,增加事故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事故调查组应在一定期限内查明事故性质,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这有助于事故处理、事故赔偿和事故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但“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人事故调查期限。但直到2011年11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才公布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其间公众、媒体很难预判何时才会公布调查结果,漫长的时间、巨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调查结果的权威性、公信力大打折扣。在未来,应明确事故调查的期限,并对不计入调查期限的“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耗费予以清晰说明。三、事故调查与政企合一型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

2011年11月28日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举凡70页,36635字,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4人,但只是“建议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同志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调查报告中,更多强调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而将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问题,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或许有避重就轻之嫌。在调查报告给出的八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中,强调的是高铁的技术设备研发、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设备准人、运输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性因素,但未曾提及,却并非不重要的是:政企合一型的铁路行业管理体制,构成了“7,23"事故的深层次动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共七十四条的条

文中,只有第57条规定了“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在这部一味有利于铁路系统“自己人”的“家法”中,对铁路安全未着寸墨。铁路部门的理念更多是通过增加运力、增铺高铁线路、增开动车组,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铁路部门对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的轻忽,将发展置于安全之上的法律观和政绩观,构成了“7,23”事故的深层次动因,也有助于我们理解铁路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会产生急于掩埋车头的冲动。

在“7,23"事故调查结论报告中,未触及铁路行业政企合一的深层次痼疾。在未来应逐步推动铁路行业的政企分开,适时取消铁道部,将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交通部内设的铁路监管局,铁路监管局不再去对铁路行业加以直接管理,着力通过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依法进行铁路监管,对铁路业活动的关键点加以风险控制,为铁路业创造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同时,应推动铁路产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可建立隶属国资委的中国铁道集团,以及区域性铁路集团。及时废止《铁路法》,制定《铁路安全法》及配套法规文件,规定铁路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和监管程序,从而降低铁路安全风险,保护乘客安全,也藉此促进铁路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或许是书生私见,但也是政企合一型行业改革的方向:让政府的归政府,让企业的归企业,这或许才能有效降低铁路安全风险,保护乘客安全,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53页。

②朱基:《加快铁路建设与改革步伐》,载《朱基讲话实录》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

③《国务院调查组部分专家被指与铁道部关系密切》,http://finance,sma,com,cn/roll/20110729/015310226072,shtml(2012年1月12日10时40分最后访问)。

④贺莉丹:《漩涡中的王梦恕》,载《新民周刊~2011年第46期。

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2款。

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

铁路交通事故例7

我认为以下三点原因要求我们必须抓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是铁路道口安全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

在本月初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去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做了一个分析,认为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就是说看铁路道口安全也要坚持两点论,从两个方面来看。

说总体稳定,第一是道口发生事故起数比*年大幅度下降。刚才,才修已经讲到,*年全省铁路监护和无人看守道口共发生交通事故*起,同比下降*%。特别是有7个市实现全年无事故。第二就是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全省铁路监护和无人看守道口死亡人数已经从安监系统接管前的*人下降到去年的*人。这确实非常不容易。正是由于我们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在第一线工作的监护人员的共同努力,才使我们取得了今天这样好的成绩。所以在这里我代表省政府向在座的各位,向奋战在道口安全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向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说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也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是外部环境看。铁路道口安全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一是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不断加快,东北腹地经济发展对辽宁的交通必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铁路运输将更加繁忙,省内乃至东北地区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的流量将大幅度地增加。由于车辆的大量增加,特别是由于长途汽车驾驶员对我省铁路道口分布情况和道口附近的道路情况不熟悉,再加上长途奔波,疲劳驾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二是随着辽宁的全面振兴,去年我们辽宁不仅GDP总量超过*万亿,达到*亿元,增长了*%,而且用电量增长了*%;货运量也增长了*%。这就看出我们辽宁振兴的速度已经走上了快车道。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靠近铁路行驶和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数量将急剧增长,铁路道口安全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三是目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高增长,低通货。同时也是矛盾凸现期,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这些,都对道口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从铁路道口管理、铁路大提速和道口事故本身的情况看,形势更不容乐观。一是我省还有大量无人看守道口。目前,我省境内共有铁路道口*处,其中,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处,地方监护道口*处,合占*%;无人看守道口*处,占*%。去年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占事故总数的*%。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我们还无法将所有无人道口全部看守或监护起来,因此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非常大。二是道口改造工程进展缓慢。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一批比较繁忙的铁路道口进行了立交改造,尤其是沈山铁路干线消灭了平交道口,沈大铁路基本消灭了平交道口,但是,在一些国省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铁路平交道口。而且我们很多铁路平交道口还有公交客车和长途客车通过。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通过这些道口的公交和长途客车可能还会增多。另外,随着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陆续建成,一些原本只通过行人或畜力车的乡村道口,现在机动车流量迅猛增加,有的还有客运班车或公交车通过。另外,据铁路部门介绍,在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线上,还开行了多组合列车。

因此铁路道口的安全压力也随之增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平交改立交,但平交改立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相当长的时间,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不断加强管理,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事故能力的同时。要优先考虑高危道口的改造,因为一旦发生铁路道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重特大伤亡,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资金再紧张,也要优先解决这部分道口的平改立问题。三是铁路大提速后给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路段通行我国铁路最高时速的列车,运行速度将达到每小时250公里,其他路段列车的运行速度也有相应的提升。列车运行速度提高,对道口安全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大幅度提升,道口预警时间变短,列车制动距离变长,从而增加了道口预防事故的难度,给道口的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道口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四是一些高危道口的控制措施不到位。目前一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以及公路交通流量特别大的高危道口,到目前为止,我们防范措施的针对性还不强,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五是农用车辆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去年,我省共发生铁路道通事故29起,其中,农用车和摩托车在道口发生的事故11起,占38%。这说明我们对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很不到位。加强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已成为我们预防道通事故的重点。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实战出发的措施,切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抓好抓细抓出成效。

第二,铁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年我省在铁路发送的货物有*万吨,通过铁路出行的人数达*万人次。这说明铁路运输在辽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其它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无法代替的。同时,由于路网的作用,辽宁境内的铁路不仅仅为辽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它也为东北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今年春季这场罕见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更加凸现出铁路运输的重要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为铁路运输这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而铁路道口是铁路运输安全中一个重要环节,仅仅依靠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各尽其责。

第三,铁路道口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根据沈阳铁路局的统计,*年辽宁省境内共发生各类铁路道通事故61件(含有人看守道口和部分专用线),累计中断铁路行车32小时,其中机动车违章闯入道口的占72%。我们知道,一旦发生铁路道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车毁人亡。如果车上的乘坐人员较多,就极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会较长时间地中断铁路行车,对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造成破坏。

第二个问题,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我们抓什么

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省政府总的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和铁路两个积极性,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工作中,我体会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要加快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改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出路就是平交改立交。因此,请各市政府、省交通厅和沈阳铁路局,抓紧落实资金,抓紧征地拆迁,抓紧施工建设,按期完成已经确定的“平改立”建设任务。为加快改造进程,这里,我把“平改立”投资的原则再明确一下:县级以上公路包括县级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请你们这两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改造及投资的原则;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投资改造;城市道路的“平改立”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改造及投资的原则,请沈阳铁路局与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也就是说,谁提出的,谁掏钱。至于征地拆迁问题,铁路范围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地界范围以外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在“平改立”工作中,我们还要认真解决道口“平改立”后下穿立交桥(函)的排水问题,以确保道路畅通。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和地方监护道口的“平改立”,铁路部门和各市道口委要做好改造期间看守和监护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情绪波动,鼓励他们站好最后一班岗,以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道口安全。

第二,要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沈阳铁路局在前年投入资金3470万元的基础上,去年又投入资金720万元,为45处监护道口安设了三相动力电源、报警设备、电动拉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还对近千名监护员进行了使用新设备的岗前培训。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确保我省道口安全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在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为构建和谐辽宁所做出的贡献。新的一年,希望铁路部门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继续为实现我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希望我们各级道口委,要向铁路部门学习,对地方监护的道口要舍得投入,要舍得花钱买安全,通过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高危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使更多的铁路道口安全处在监控之中。

第三,要把预防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今年,我们要坚决杜绝重特大道通事故的发生,各市必须把事故控制在省道口委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请各市把辖区内那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通行公交客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交通流量非常繁忙的高危道口作为重点控制对象,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农机、铁路等部门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并把防范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列入相关的考核当中;对于上述重点道口要逐步安装电子设备实现全程监控,并纳入交警部门对违章机动车的执法处罚体系;在改造之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道路上安设减速带;对“卡脖子”道口,交通和铁路部门共同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力争年底全部解决。我想,各部门、各市把这块看住了,今年全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也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四,要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我想,关键是要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道口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开展好道口“宣传月”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超载、超重、超限车辆驾驶人员的处罚教育力度,严防“三超”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因为这些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仅对铁路道口铺面破坏严重,而且通行的时间较长,一旦在道口出现故障很难处理,很容易引发道通事故。三是要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各级农机监理、公安和交通部门要搞好配合,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请各市进行集中整治,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农用车辆这一块管好了,管严了,管住了,我省农用车辆道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第五,要认真做好监护道口的管理工作。目前,在我省境内*处铁路道口中,由地方监护道口有509处,这些道口的监护管理责任,主要是在咱们各级安监部门,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希望安监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尤其要重视选聘合格的监护员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护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想办法提高监护人员的待遇,保证监护员的津贴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全身心地做好道口监护工作。对在防止道口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同志,特别是防止重大事故的同志,要及时给予重奖。至于那些确属繁忙的无人道口,我们也要有计划的逐步监护起来,以切实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个问题,怎么样进一步抓落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我认为近一个时期抓好道口安全工作的重点是以上五个方面,这五个重点我们抓到位了,今年我省铁路道口的安全形势,就一定能实现稳定好转。那么,我们怎样狠抓落实,来进一步推动这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呢?

第一,要加强领导。首先各级道口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我省以及省内的14个市都成立了道口委。希望道口委各成员单位的领导,都要把铁路道口安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铁路道口作为我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危险源来控制,切实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工作的落实。同时,道口委各成员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在道口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主动配合、积极支持道口安全工作。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个问题,目前全省道口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完善,但个别市仍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况。这些都需要我们各级领导同志认真研究,尽快给予落实。

第二,要加强检查指导。各市道口委要定期地进行道口安全检查,各市也可以组织互检,重点检查道口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以便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省道口委要加强督查,最好每季度都组织一次督查,对督查工作要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措施、有总结,以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并以此作为对各市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例8

论文摘要:近年来,班车客运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通过就班车客运安全现状分析,并针对超长途客运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等事故多发的问题,从管理和技术角度提出了对策。 论文关键词:公路班车;客运安全;建议 1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状况 本文收集整理了2003-2006年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64.6%,比例较高,公路班车客运是我国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点。二是超长途班线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6%,而目前超长途客运班线占公路客运车辆班线比例仅为25.1%。三是超速和疲劳驾驶是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点违法行为。四是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数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52.33%,比例较高。五是超速、操作不当、机件故障是引起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合计比例超过83%。六是湖北、四川、贵州是预防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云南、四川、贵州是预防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 2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 长期建议 (1)加快发展铁路运输,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 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企业,实现集中、高效管理。 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大型公路客运企业,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 中长期建议 (1)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 目前,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 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发展“公铁联运”,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 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这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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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铁路道口管理、铁路大提速和道口事故本身的情况看,形势更不容乐观。一是我省还有大量无人看守道口。目前,我省境内共有铁路道口1677处,其中,铁路有人看守道口240处,地方监护道口509处,合占45%;无人看守道口928处,占55%。去年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9.3%。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我们还无法将所有无人道口全部看守或监护起来,因此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非常大。二是道口改造工程进展缓慢。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一批比较繁忙的铁路道口进行了立交改造,尤其是沈山铁路干线消灭了平交道口,沈大铁路基本消灭了平交道口,但是,在一些国省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铁路平交道口。而且我们很多铁路平交道口还有公交客车和长途客车通过。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通过这些道口的公交和长途客车可能还会增多。另外,随着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陆续建成,一些原本只通过行人或畜力车的乡村道口,现在机动车流量迅猛增加,有的还有客运班车或公交车通过。另外,据铁路部门介绍,在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线上,还开行了多组合列车。

因此铁路道口的安全压力也随之增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平交改立交,但平交改立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相当长的时间,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不断加强管理,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事故能力的同时。要优先考虑高危道口的改造,因为一旦发生铁路道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重特大伤亡,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资金再紧张,也要优先解决这部分道口的平改立问题。三是铁路大提速后给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路段通行我国铁路最高时速的列车,运行速度将达到每小时250公里,其他路段列车的运行速度也有相应的提升。列车运行速度提高,对道口安全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大幅度提升,道口预警时间变短,列车制动距离变长,从而增加了道口预防事故的难度,给道口的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道口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四是一些高危道口的控制措施不到位。目前一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以及公路交通流量特别大的高危道口,到目前为止,我们防范措施的针对性还不强,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五是农用车辆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去年,我省共发生铁路道通事故29起,其中,农用车和摩托车在道口发生的事故11起,占38%。这说明我们对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很不到位。加强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已成为我们预防道通事故的重点。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实战出发的措施,切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抓好抓细抓出成效。

第二,铁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20*年我省在铁路发送的货物有17600万吨,通过铁路出行的人数达11000万人次。这说明铁路运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其它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无法代替的。同时,由于路网的作用,*境内的铁路不仅仅为*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它也为东北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今年春季这场罕见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更加凸现出铁路运输的重要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为铁路运输这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而铁路道口是铁路运输安全中一个重要环节,仅仅依靠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各尽其责。

第三,铁路道口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根据沈阳铁路局的统计,20*年*省境内共发生各类铁路道通事故61件(含有人看守道口和部分专用线),累计中断铁路行车32小时,其中机动车违章闯入道口的占72%。我们知道,一旦发生铁路道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车毁人亡。如果车上的乘坐人员较多,就极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会较长时间地中断铁路行车,对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造成破坏。

第二个问题,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我们抓什么

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省政府总的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和铁路两个积极性,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工作中,我体会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要加快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改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出路就是平交改立交。因此,请各市政府、省交通厅和沈阳铁路局,抓紧落实资金,抓紧征地拆迁,抓紧施工建设,按期完成已经确定的“平改立”建设任务。为加快改造进程,这里,我把“平改立”投资的原则再明确一下:县级以上公路包括县级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请你们这两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改造及投资的原则;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投资改造;城市道路的“平改立”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改造及投资的原则,请沈阳铁路局与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也就是说,谁提出的,谁掏钱。至于征地拆迁问题,铁路范围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地界范围以外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在“平改立”工作中,我们还要认真解决道口“平改立”后下穿立交桥(函)的排水问题,以确保道路畅通。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和地方监护道口的“平改立”,铁路部门和各市道口委要做好改造期间看守和监护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情绪波动,鼓励他们站好最后一班岗,以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道口安全。

第二,要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沈阳铁路局在前年投入资金3470万元的基础上,去年又投入资金720万元,为45处监护道口安设了三相动力电源、报警设备、电动拉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还对近千名监护员进行了使用新设备的岗前培训。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确保我省道口安全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在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为构建和谐*所做出的贡献。新的一年,希望铁路部门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继续为实现我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希望我们各级道口委,要向铁路部门学习,对地方监护的道口要舍得投入,要舍得花钱买安全,通过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高危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使更多的铁路道口安全处在监控之中。

第三,要把预防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今年,我们要坚决杜绝重特大道通事故的发生,各市必须把事故控制在省道口委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请各市把辖区内那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通行公交客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交通流量非常繁忙的高危道口作为重点控制对象,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农机、铁路等部门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并把防范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列入相关的考核当中;对于上述重点道口要逐步安装电子设备实现全程监控,并纳入交警部门对违章机动车的执法处罚体系;在改造之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道路上安设减速带;对“卡脖子”道口,交通和铁路部门共同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力争年底全部解决。我想,各部门、各市把这块看住了,今年全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也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四,要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我想,关键是要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道口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开展好道口“宣传月”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超载、超重、超限车辆驾驶人员的处罚教育力度,严防“三超”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因为这些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仅对铁路道口铺面破坏严重,而且通行的时间较长,一旦在道口出现故障很难处理,很容易引发道通事故。三是要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各级农机监理、公安和交通部门要搞好配合,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请各市进行集中整治,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农用车辆这一块管好了,管严了,管住了,我省农用车辆道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第五,要认真做好监护道口的管理工作。目前,在我省境内1677处铁路道口中,由地方监护道口有509处,这些道口的监护管理责任,主要是在咱们各级安监部门,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希望安监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尤其要重视选聘合格的监护员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护队伍建设,要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想办法提高监护人员的待遇,保证监护员的津贴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全身心地做好道口监护工作。对在防止道口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同志,特别是防止重大事故的同志,要及时给予重奖。至于那些确属繁忙的无人道口,我们也要有计划的逐步监护起来,以切实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个问题,怎么样进一步抓落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我认为近一个时期抓好道口安全工作的重点是以上五个方面,这五个重点我们抓到位了,今年我省铁路道口的安全形势,就一定能实现稳定好转。那么,我们怎样狠抓落实,来进一步推动这五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呢?

第一,要加强领导。首先各级道口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我省以及省内的14个市都成立了道口委。希望道口委各成员单位的领导,都要把铁路道口安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铁路道口作为我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危险源来控制,切实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工作的落实。同时,道口委各成员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在道口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主动配合、积极支持道口安全工作。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个问题,目前全省道口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完善,但个别市仍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况。这些都需要我们各级领导同志认真研究,尽快给予落实。

第二,要加强检查指导。各市道口委要定期地进行道口安全检查,各市也可以组织互检,重点检查道口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以便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省道口委要加强督查,最好每季度都组织一次督查,对督查工作要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措施、有总结,以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并以此作为对各市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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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善后处理有序进行。市委书记、市长王鸿举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的稳定安全。当前,正值“十一”黄金周客运高峰期,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全力做好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安全监管,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一)加强客运站场管理,严禁“三危品”进站上车。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是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首要任务。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将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当前,客运站场的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尤其是在控制“三危品”进站上车过程中,一些客运站场把关不严,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造成“三危品”管控工作存在漏洞。为此,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客运站场的监管,重点督促客运站场配备检测危险品和爆炸品等的相关设备,检查“三危品”管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坚决杜绝“三危品”进站上车。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站外秩序的监管,严禁站外随意上客。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不消除的客运站场,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车辆技术检查,确保应急装备配备齐全。各客运企业应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在加强制动、转向、灯光、雨刮等部件检查的同时,特别要重点检查灭火器、消防安全锤等应急装备,确保配备齐全有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交警和安监等部门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也要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督促企业配置齐全的应急装备,提高车辆的安全保障能力。

(三)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日常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的规定,加快建设客运驾驶员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终生“禁驾”规定。对凡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四)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对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必须强制实施报废。采取企业安全费用等政策措施,对“两客一危”(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超长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强制安装GPS监控系统、行车记录仪或视频监控系统,严查道路交通“三超”、“三危”行为。

(五)加强路面管控,严格监管执法。立即启动国省道、区县交界处28个交通安全检查站的建设,力争年底完成,由交警、交通部门派驻值守。加强路面巡查,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各客运企业在运营线路上设置固定检查站,增加检查点,加强自有车辆的动态检查。全面实施委托乡镇安全执法,确保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六)加强高速公路的动态巡查,及时消除路面行车隐患。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同时加强路面的动态巡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违章占道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路面应急救援预案,对于故障车辆要及时拖移,不能及时排除的路面重大隐患,要迅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安全畅通的道路行车环境。

(七)加强乘客安全宣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百日道路安全大宣传活动,各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客车运行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特别要将客运车辆的灭火器、消防安全锤存放位置予以醒目标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客运日常服务中,借鉴航空服务的经验,各客运车辆在发车前,要主动利用电视或其他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等相关注意事项,提高乘客应急逃生处置能力。

(八)加强“黄金周”返程高峰期安全检查。“十一”黄金周后期返程客流逐渐增大,交警、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合理布置警力,根据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特点,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各客运企业要调整运力,合理安排班次,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旅客安全有序返回。

二、落实水上监管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一)严格船舶技术检验,确保客渡船适航条件。由**市船舶检验局和中国船籍社**分社负责,对客渡船进行一次全面的临时检验,重点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对救生消防系统存在缺陷的客渡船必须督促其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船检规范要求的,必须暂扣其船舶检验证书。**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要严格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加强对客渡船技术条件的定期安全检查,对于存在隐患和缺陷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滞留,直至隐患和缺陷得以消除。海事部门要督促从事客运的水运企业建立健全水上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督促企业开展客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船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加强客运码头监管,严禁“三危品”进站上船。由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客运站的安全检查,为防止“三危品”上船危害航行安全,各主要客运站必须配备检测危险品和爆炸品等的相关设备,同时制定严格的“三危品”检查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头。各水上客运企业要加强对上船乘客行李的安全检查,严防“三危品”携带上船。各级交通、海事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在现场监管工作中,也要加强对“三危品”的安全检查,确保航行安全。

(三)加强重点水域监管。各级交通、海事部门要继续深化船舶防碰撞、防泄漏工作,加大对重点水域的巡航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桥区和水电站建设航段的现场监管,制订具体详细的现场监管工作方案,按照“一对一”的要求,将桥区和水电站建设航段的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严防撞桥事故和重大沉船事故的发生。对于存在隐患的桥梁,要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各水运企业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根据桥区和水电站建设航段等重点水域对船舶航行的特殊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操作规范,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在船舶通过桥梁、船闸和其他危险航段时,船长必须亲自引航或监航。

(四)启用雾情预警系统,提供气象安全保障。由市气象局负责,会同**海事局、市港航局等部门,立即启动长江干线雾情观测预警系统。雾情观测预警信息系统要立即和水上GPS监控系统进行数据连接,将雾情观测和预报数据及时每一条船舶的GPS终端上,同时通过短信平台、交通信息广播等途径,及时到有关部门和企业,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气象保障。如果发生恶劣雾情影响航行安全,各级海事部门要及时实施交通管制,确保航行安全。

三、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一)加强组织协作,保障行车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铁路交通安全工作。铁路部门要积极和地方政府协调联络,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事故预防的协作机制,要根据**市铁路交通发展的现状,强化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的保护、管理。行人密集穿越和事故易发的铁路路段,铁路部门应逐步进行封闭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对高危路段可采取派铁路护路联防人员看守和修建隔离栅栏等措施预防事故。要加强对火车司机行车安全的教育,提高对预防铁路路外伤亡事故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瞭望制度,对重要部位,关键地点,坚持按规定鸣笛。

(二)加强道口管理,整治事故隐患。铁路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工作。道口必须实现规范化管理,标志醒目、设施设备齐全。道口工要按期进行岗位学习培训,强化其岗位责任意识,具备处理突发故障的应变能力。对于非法道口,地方政府要会同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对铁路沿线有条件改造为立交桥的道口,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地方政府配合,进行立交改造。

(三)打击违法破坏行为,确保铁路安全畅通。铁路行业主管部门、铁路公安和地方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铁路安全保护职责。对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偷盗、拆卸铁路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打击,取缔和处罚非法设立收购铁路器材的收购站。对于被破坏的线路防护设施,铁路部门要及时修复,完善铁路警示标志。建立破坏铁路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管理责任,对大牲口要逐一登记,落实监管人员。对村民随意损坏铁路防护设施和随意穿越铁路、在铁路上行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予以严处。

(四)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铁路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铁路交通安全宣传职责,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铁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闭路电视、电视台在铁路安全常识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对铁路路外伤害的自我保护意识。铁路部门继续做好在沿线粉刷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地方政府要配合铁路部门深入各乡镇、村社、学校,宣传走铁路道心、与火车抢越、横穿铁路、在铁路沿线放牧牛羊和在铁路边玩耍追打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通过铁路要做到一听二看三通过。教育沿线群众支持铁路、关心铁路,爱护铁路,自觉爱护铁路的设备和设施,对损坏铁路设施的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强民航监督检查,保障航空飞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