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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5:48

招标工作报告

招标工作报告例1

一、严格执行招标管理规定,促进招标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

在招标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使公司的招标管理做到合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承包单位选择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公司大部分项目由于争抢工期而存在边施工边办理招标工作、前期手续不齐的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克服了各种困难,全年共组织完成公开招标33项,组织内部招标8项,招标总金额约13000万元。满足了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单位选择的需求,也为我公司保证工程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做除了努力。

二、加强合同全程管理,提升合同履约率

在合同管理方面,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团队给予支持,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全面管理,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监督、控制,保证公司各项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共签署合同127项,合同金额约11669万元,均顺利履行,其中:勘察设计类23项,工程服务类10项,基础设施配套类27项,技术服务类27项,小型合同类10项,土地管理类24项,拆迁类3项,采购类合同3项。同时为加强管理,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使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合同签署时法律顾问、实施部门、财务、公司领导等层层把关,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实施部门密切沟通,相关争议及时解决。为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问题的重视,针对每家施工单位均签署了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使公司的各工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

三、以成本控制为抓手,加强预结算管理

为提升公司战略管理能力,有效利用公司资源,全面加强预结算管理。在预算管理方面,引进专业造价咨询单位,针对投资开发部下发经济指标进行预算编制与成本审核,对预算较高的项目分析原因,针对设计方案及选材等各方面造成造价较高的原因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并建议予以调整。组织本部门预算人员完成预算编制及审核19项,核减金额约1200万元,同时为配合工程进展,共审核各期进度约33500万元。在结算工作方面,由于公司对示范镇已进行了三年的开发,一期项目大量工程进入结算阶段,同时由于迎检期间发生的大量签证变更造成结算资料繁琐、不规范也给短时间内完成结算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公司已下发执行的结算管理办法,克服种种困难,使结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正开展500万元以上结算项目17项,其中大部分项目结算的审核、谈判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目前结算项目可审减金额达18000万元。

四、加强部门建设,规范管理程序

合同预算部成立后,本人首先配合部门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并根据部门职责设立招标管理岗、预结算管理岗、合同管理岗及综合岗,部门员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次规范部门工作流程,使各项工作开展更加有序。在此基础上,为使公司管理程序更加规范,使各项工作开展时做到有理、有据,本人组织编制了《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计招标管理办法》,《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流程、工作联系单处理规定、合同订立审批流程等部门内部管理流程。

五、全力组织erp系统引进,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招标工作报告例2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招标工作报告例3

一是强化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自身建设。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政务阳光专项活动,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报道,设置投诉电话,明察暗访,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及制度建设等方式,着力提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依法。

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由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转变到认真做好事先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彻底摒弃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强化招标投标过程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

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招标机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全部进入交易中心,严禁场外交易;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强化招标机构管理,在其招标投标运作过程中,我们全程进行监督,杜绝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越权,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体,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努力促使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3、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我们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我们能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一道,从核准、告知、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对于招标投标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招标单位行为,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市、县发改委批文、施工图纸等严格核准招标方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次实行告知制度,凡需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单位必须向监察局、检察院实行告知制度,否则,不得进行招标投标下一程序;再次规范招标公告的行为,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要求其在市政府、县政府网站进行,保证投标人方便、快捷获取信息;最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严格查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限制其进入我县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资格;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主体双方行为,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各项费用尤其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到位。

4、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为切实将《招标投标法》宣传好,一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做到每个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人员、招标机构人员人手一册,尤其对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转发;二是组织招标投标人员、招标机构人员、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及招标专家评委参加省、市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素质,提高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三是组织编写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使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性、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四是实行联动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以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针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查处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或垫资行为,随意设定不合理条件或抬高招投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以及规避招标或肢解分包行为;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化,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或泄露标底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全面执行赣建字[2005]5、6号文件精神,对不按上述文件要求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热点问题、敏感话题,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以及部门配套的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目前,招标投标各监管机构对场内以及程序性监督十分到位,但对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招标工作报告例4

二、招标组织形式

我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形式进行。

10月以前全州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招标都是按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均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投资在20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进行。

10月以后,我州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县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由招标人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指定媒介(省建设网)和州政府网站招标公告。招标人自愿,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发改政策〔〕666号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严格执行。

评标委员会按《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办发13号)的规定成立。

招标人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省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三、业主参与情况

全州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均全程参与监督,未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州、县招投标监督单位参与专家抽取和评标监督。

四、评标报告

在项目评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废标条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全部进行废除。在我州全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在招标时产生的废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投标人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投标人数,即投标人数不够三家;二是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文件均进行了备案。

五、招投标投诉情况

在出现招投标投诉后,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后进行回复,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无包庇情况出现。

六、招标时限的执行情况

招标时限严格执行《招标法》及相关规定。

七、项目执行情况

在工程项目的执行工程中,没有出现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现象;在试验检测上严格以实验检测数据控制工程质量,没有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格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我州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中,中标单位能落实质量、进度保障体系和制度,具有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能力。大部分中标单位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只有小部分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稍弱,这些单位的机械、设备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落实,主要是人员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中标单位与项目业主的配合较为融洽,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未出现过对项目业主投诉等情况。

在后期的运营中,能切实落实质量缺陷责任,很少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

招标工作报告例5

(一)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

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已由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延伸至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诸多领域,各类招投标中介机构发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筹备成立招投标协会,招投标已成为一个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立行业。

(二)有形市场格局初成

随着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有形建筑市场。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级设有1个市场,即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15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16个交易中心,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劳务分包一级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交通委设有1个北京交通建设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为交通基础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规划委在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设有1个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科,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分别设有1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为水利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国土局设有1个土地交易中心,10个区县设有10个土地交易分中心,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一级开发权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北京电力公司设有2个市场,分别是电力工程市场资源平台和物资资源平台,为北京电力公司管理的所有电力工程和大宗电力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等。各有形市场中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装备的使用,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管提供了硬件环境。

(三)招投标活动有效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共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含直接发包)9025项,中标价3532.8亿元;专业招标8659项,中标价366.41亿元;劳务招标15637项,中标价292.6亿元;材料和设备招标1488项,中标价81.8亿元。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开展,节约了资金,规范了我市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了奥运等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尽管招投标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明显,但由于现行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形势,致使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出,腐败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

二、监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现行招投标的行政监管体制,是以分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在实施初期,为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同体监督,缺乏制衡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投资招投标的综合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权上,而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分别由商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及财政等部门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权设定。这种将主管部门置于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制度设定,客观上为主管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既得利益创造了条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采购、国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客观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分散执法,监管缺位

由于体制造成的部门分散监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标监管中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直接导致了监管空白。一是有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以少报多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部分招标等方式规避招标。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中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围标、甚至

搞阴阳合同等场外交易,由于分散执法,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惩处乏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毕玉玺案件正是监管缺位的例证。三是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缺位。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上,重审批、轻管理、资质审批呈多头状况,有的中介机构同时兼具十多个资质。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个别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后,资质信誉和业务不受任何影响的怪现象。由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此类现象发生后既无记载,也无惩处,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组织召开了部分招标机构和一些国有投标企业的座谈会。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招标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管现状不满意。(三)规则不统一,公开透明性弱

分散监管的模式,直接导致了信息公开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标信息平台不统一。虽然市发改委设置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但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存在自行指定刊登招投标信息媒体的现象。这种与我市法规相悖的行为,不仅给投标人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方便,而且对信息统一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形成了障碍。二是评标专家库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市发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门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的体制影响依然存在,直接导致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易发多发的现状。三是各专业市场运行规则不尽一致。有的非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有的通过歧视性条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四)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共享性差

一是条上部门办市场。各分散的专业市场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复浪费,同时有的却缺乏规范固定的交易场所。许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流动性、随意性很大,监管力量有限很难实施有效监管,造成主管部门监管盲区,加之招投标活动相对比较隐蔽,客观上为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块上市区各办市场。如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个区县各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存但互不隶属的格局。

(五)公共权力运作不规范

一是权力未远离市场。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业主。政府业主或其直接委托的机构在组织招标、拟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受理投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评标、指定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过程中,业主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招标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比如以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请招标;有的项目作为政治任务和政绩工程,以加快发展为由,实行邀请招标;再比如招标人代表虽然在评标委员会中只占少数,但往往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和评价经常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等。二是干部未远离腐败。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授意、指使下属的业主想方设法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投标人,个别领导干部,为自己和亲属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三、对策建议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标投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和达到的目标。

招标工作报告例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人们对经济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由此,中国建设企业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拔起,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体也变得多种多样。对此,除依据工程目标进行标段划分以外,还可以根据工程招标项目工作就可以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以及工程体制进行标段划分:

1、体量较大的群体工程。此类工程具有建筑单体多,占地面积大,平面分割容易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建筑地点与面积分割比率为基准进行标段划分。

2、大体量的精装修工程。对于此类具有位置明确、功能各异的特点工程,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位置以及使用功能为依据进行标段划分。

3、道路市政工程。对于此类具有政府性规划以及资金运作计划明确的特点项目工程,可以根据资金的运作计划以及道路地区市政政策进行标段划分。

4、园区大型绿化工程。对于此类专业特点明显且计价依据也大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可以结合其主体工程项目以及各项专业特色等因素进行标段划分。

二、根据工程设备进行标段划分

对于工程所需设备可根据其种类以及其功能特性、区域特性,并根据工程投入设备资金、设备继续性分别进行标段划分。

三、标段划分案例

招标工作报告例7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工作报告例8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飞跃发展,国家对基本建设的程序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化。主要的“三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实施了全过程管理,起到了预期效果。实行“三制”无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目标实现都是关键的重要环节。

项目法人制和工程监理制是对工程无论是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的建设实施过程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而招标投标制是对工程的建设实施过程起到保障作用。那么施工招标投标的目的是要根据工程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一个或多个能够满足实现工程预定目标的合格的承包人。而施工招标评标程序是实现招标投标目的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方式有两种,既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常用方式,而邀请招标是限制使用的。

一、招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国家境内发生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具体包括工程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招标的基本分类: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分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与货物采购的招标。

3、招标投标的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

4、 招标的工程规模:(1)施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的基本程序:

1.招标的内容核准:(1)具体的招标范围(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招标);(2)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2.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招标公告;指定的报纸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水利报》、《辽宁日报》;指定的媒介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投标的资格预审:(1)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2)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

4.编制招标文件:(1)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自行招标,并进行招标文件编制。(2)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进行招标文件编。(3)为真实反映工程投资,合理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择优选择合格的投标人。亦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5.勘察项目现场:(1)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介绍工程概况和相关环境。(2)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投标文件的编写与提交:(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3)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7.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2)记录开标的有关主要内容。

8.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人所进行的技术和商务审查、评审和比较。采用的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单项评议法、最低评标价法、两阶段评标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主要步骤如下:

(1)由招标人依法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2)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文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比和比选;(3)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

9.定标: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或招投标有关法规和规章关于定标的规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最后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确定,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0.发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约定一定时限内进行合同谈判。

11.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履行要约做出承诺的法律行为。

(1)中 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办理投标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的履约担保;(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合同谈判并订立书面合同;(3)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1)本次招标范围;(2)采用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体;(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

总之,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现如今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逐渐被各级主管部重视,并把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管理方法贯彻水利工程全过程,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改进招标工作,强化监督与服务。以此来保证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完工,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招标工作报告例9

一、招投标范围

各部门、村(社区)凡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借贷资金进行的以下项目必须进行统一招投标:

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及各类管网配套工程、教育工程、福利工程、村(社区)建设服务工程、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等各类资源权属出让或租赁等。

上述项目中部门经办的3万元以下项目、村(社区)经办的1万元以下项目在报主要领导或片长同意后自行按程序组织招投标,招标方案及所有资料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超过上述标准不足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涉农工程20万、装修工程20万、道路桥梁工程20万、建设工程50万)由镇招投标办公室直接招投标;达到或超过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活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标公告。招标(发包)人研究制定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报送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事先履行讨论程序。

2.招标信息。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招标公告后,在公开的场所或媒体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要求等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适当延长公告期或重新招标信息。

3.审查投标资格。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原则上达到3人以上(含3人)方可进入开标竞标程序。

4.审查招标文件。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发包)人制定的招标(发包)文件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公正性。

5.开标竞标。镇招投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组织开标竞标。镇纪委、“三资”中心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收入类项目采取竞价中标方法,支出类项目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方法,严防串标和恶意竞标,确保合同履行。

6.流标处理。如发生流标则需依照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招投标;因两次流标而进行议标的项目,其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应突破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价的92%(或不突破自行编制的成本预算的125%),且需报镇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确定议标金额。

7.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低于2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作出决定。

8.签订中标合同。招标(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和见证手续。

9.合同履约管理。招标(包发)人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监督。达到相应额度的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发包)人应出具书面报告,报请镇招投标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分别存档备查(镇属工程由建设服务中心存档、村级工程由农经服务中心存档)。

10.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资料交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由镇财政所扎口送有权部门审计后确定结算价,逾期不审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工作报告例10

凡是本县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化重大项目,装饰装修、管线铺设、设备安装、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工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水利、交通、电力、电讯、消防、园林等专业工程项目。标准是各类建设工程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面积500㎡以上的工程,均须实行公开招标,开发商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

二、招投标申报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先进行审批或由县发改委立项核准。

(二)工程审批或立项核准后,必须进行工程初设或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前必须落实工程选项款的70%的建设资金,并向县发改委申请招标核准,县发改委对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到招标方式、招标收费和招标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和内容实行统一标准,并核准招标公告的公布地点、公布媒介、公布范围。

(四)核准后凭招投标核准书到招标监督机构即监察机关书面告知

(五)向监察机关告知后,监察机关、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对国家公共或融资工程,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县监察机关和县发改委提交招投标报告。

三、招投标原则

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和守信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四、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纸(江西法制报、江西日报、*日报、*晚报、经济晚报、信息日报)、有线电视、张贴公告等形式信息,对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通过报纸或县有线电视公告信息,对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定要通过报纸公告信息,选择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参加。

(二)邀请招标。经招投标统一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投标资格以及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五、评标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已制定了二种评标办法。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二)。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六、监察机关监督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公告的核准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方式的核准是否符合法规;

(三)资格预审的情况。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核准、资格预审情况,以及资格预审结果的核准、公告和发出预审合格通知的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抬高门槛或降低资质要求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核准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办法的公平、公正性;

(五)截标、开标情况。主要把握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接受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数量在三家以上;

(六)评标委员会产生情况。其中业主指定的评委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委的产生要做好保密工作;

(七)评标情况。评委评标必须独立、客观、公正,评标委员会必须及时提交评标报告;

(八)定标情况,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和中标条件公示2个工作日后,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投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九)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条款应当与招标结果一致,将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列为合同的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