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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市场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40:38

信贷市场论文

信贷市场论文例1

在中国信贷市场演变的不同阶段,信贷市场具有不同的性质,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决定了不同阶段的信贷市场具有不同的特征。

1998年之后,对信贷市场的管理向市场化转型。由于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开始重视信贷的风险、信贷的成本与效益、信贷对象的选择,重视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问题,而过去偏重信贷规模的倾向有了改变。这些问题最终都与金融机构的效益相关联,所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上的原则转变为“以效益为中心”,这一原则与金融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原则是一致的。以效益为中心将成为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信贷原则,并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贷款的行业流向、贷款的区域流向、贷款的品种设计及贷款的质量和规模等。同时,在信贷市场转型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融资方式多元化(包括体外循环资金的发展),信贷市场已开始失去社会融资渠道的独占地位。1998年之后信贷市场的特征主要有:

1.在信贷规模扩张的同时,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98~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8.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均增长率为14.6%,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年均增长率为12.7%;而国内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由1998年的19.3%下降到2005年的7.3%。

2.信贷资源向大企业、大项目、垄断行业、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

虽然没有全面、确切的数据,但是从大量的调查和统计资料中,可以了解到金融机构对大企业贷款的比例远远高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中小企业所处产业多数为非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甚至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企业规模小、信用差、抵押资产少、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因而金融机构更愿意向大企业、大项目、重点行业、垄断行业贷款。

图1显示了1998~2003年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从图1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占有绝大部分贷款,并且所占比例一直在上升,中部地区所占比例一直在下降,西部地区总体上也是下降的。

由于这四大银行的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的50%以上,所以图中所示比例大致上反映了全部金融机构在三大地区的贷款分布情况。

3.贷款期限长期化,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1994年占比为19.7%,2005年上升为44.92%,而短期贷款的比重在1994年高达80.3%。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发展对于短期和长期贷款的需求都是巨大的,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形成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考虑。因为中长期贷款相对于短期贷款更有利于降低贷款营销成本,并且,在防范风险的要求下,贷款责任风险落实到放贷者个人,而中长期贷款有利于个人规避责任风险。

1999年后,个人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个人消费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2002年为8.1%,2005年为11.27%。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2005年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例为94.21%。

4.信贷管理向市场化转型,信贷质量明显提高。由于金融管理当局对不良贷款的定义发生过改变,2004年才有公开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统计数据,对此之前的不良贷款规模只有一些估计和推算。据有关估计,在2002年以前,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一直较高,大约在25%以上,此后,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较快。200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为8.61%u)。

5.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下降,信贷市场呈垄断竞争格局。自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设立之后,这四大银行就一直占有大部分全国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在20世纪80年代此比例在80%以上。但是随着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信贷市场竞争加剧,四大银行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一直在下降,2000年起降至60%以下,2004年降为57.46%,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占20.79%,中国农业银行占14.53%,中国银行占12.05%,中国建设银行占10.08%。截至2004年末,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8859.4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5.25%;而2001年末,股份制商业银行总共是10家,贷款余额为全部金融机构的8.53%。2004年末,全部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904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10%,比2001年提高了2.14个百分点。至2005年6月,外资银行贷款余额为3354亿元人民币,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69%,比2001年底提高了0.91个百分点。

目前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所占份额仍然较大,具有垄断的特征,所以尽管中国信贷市场竞争激烈,但还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造成市场集中度高的主要原因是:1998年前金融非市场化时期信贷资源被集中于四大银行,并且四大银行被要求承担起主要的信贷供给者的角色。1998年之后,随着金融的市场化转型,信贷市场也开始出现竞争,但是由于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信贷质量的竞争,并且主要是争夺优质信贷客户,而非主要表现为信贷市场规模与市场份额的竞争,所以原有的以四大银行占据主要份额的市场格局并未很快发生变化。这是中国信贷市场在金融市场化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点:既有垄断又有竞争,垄断是市场份额的垄断,竞争是优质信贷客户的争夺;垄断是过去非市场化金融时期遗留的后果,竞争是市场化转型的结果。

6.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贷款替代的趋势显现。自1990年深沪两交易所开市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统计资料:至2006年12月,中国A股、B股上市公司共1434家,总市值89403.90亿元,流通市值25003.64亿元,总股本14897.57亿股,流通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38%。至2006年底,股票市场总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43%。中国股票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市场规模较小。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为43%,而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总市值中还包括不流通部分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

尽管目前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存在着影响其发展的许多问题,但其存在并发展的事实表明信贷市场已不再是中国社会融资的惟一市场,社会融资渠道开始多元化,股票、债券融资部分地替代了信贷市场。1990年企业股票、债券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为3.97%,2006年国内非金融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的比重为82.0:5.6:6.7:5.7。

目前,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在条件成熟时新股发行数量将逐步增大,已上市的企业也会有更多增发股票的机会,企业通过股市融资也会逐渐增加。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以及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增加,商业银行贷款总需求会相应下降,尤其会导致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下降,造成商业银行源自贷款的收入与利润出现更大程度的下降。

7.体外循环资金规模逐渐增大,部分替代着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前面我们所说的信贷市场份额主要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份额。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个融资市场看,体外循环资金也在部分地替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体外循环资金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逐渐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从用途看,体外循环资金一是用于生产流通领域,个体企业、民营工业、商业及服务业、运输业、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从投资启动运转到扩大规模均需大量资金,其中绝大部分为工业生产经营所需。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涉及的是中小民营企业。二是用于生活消费领域,主要为购建住房、婚丧嫁娶、医疗、子女上学、添置大件生活用品等。三是乡镇村级组织用于发放教师、干部工资、吃喝招待、修建道路桥梁等公共支出。四是用于天灾人祸等急需,也有的用于、吸毒等非法活动。从全国情况看,体外循环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前两种用途。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用于生活消费的占比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主要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呈现出由消费为主向生产为主转变的趋势。体外循环资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正规信贷市场,需求方的信贷需求不能从供给方得到满足,于是这些需求者转而求助于体外循环资金,而由于有利可图,所以供给者也愿意提供资金。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为非正规金融,具有隐蔽性特点,其实际规模很难确切统计。据有关部门和我们的调查研究,估计至2004年末,体外循环资金当年新增规模约有1.5万亿元以上,约占当年GDP的10.95%、本外币贷款的7.94%。这也是前面所说的,1998年以后,在信贷规模扩张的同时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从体外循环资金的用途和产生的原因看,其资金运用的主体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并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主要对象,因而目前其贷款替代的影响要小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具有不需要抵押物,借款的期限与利率灵活,手续简便的优势,因而能够部分地替代一些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较大项目的贷款。

二、贷款替代与商业银行经营

(一)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的收入

1998以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向市场化转轨,以“效益为中心”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这一原则将决定今后商业银行的业务选择和战略取向。分析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可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总收入中,利息收入占比很高。2004年12家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总收入中,利息收入平均占81%,虽然此利息收入并非全为信贷利息收入,还包括债券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但是,贷款利息收入占绝大部分,比如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的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的76.96%,而债券利息收入仅占14.9%,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仅占8.14%。2006年上半年,工、中、建、交行这四家已完成股改的原国有商业银行,除中行外,工、建、交行的净利息收入的比重均在90%以上,分别为90.4%、92.1%和90.9%,这其中同样包括债券利息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但贷款利息仍占绝大部分。因此,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会有重要影响。根据前面对信贷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以及我们近期对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分行的实地调研和书面调查,我们认为,尽管当前信贷市场的需求总量很大,有效益的信贷市场却有限且竞争激烈。资本市场发展和融资渠道多元化所带来的贷款替代正在成为影响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贷款替代进一步挤压了有效益的信贷市场,使信贷市场特别是优质信贷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关于贷款替代及其趋势的分析

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融资渠道多元化,使直接融资部分地替代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原来在我国居于独占地位的信贷市场在社会融资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和生存竞争。

1.直接融资的概念及形式。这里所说的直接融资主要是指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贷款替代主要是指直接融资对间接融资的替代。传统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划分标准是看融资行为是否通过金融中介,这里的金融中介是指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在许多国家,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在下降,通过股票和债券融资的比重在上升。与此同时,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及其构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各类中间业务及为直接融资服务的相关业务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向综合性方向发展,一些与新兴业务相适应的专门金融机构迅速成长起来。一般来说,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高于金融市场欠发达国家的该项比重。但是,就各个国家的总体情况来看,在企业融资中间接融资仍然是主要形式(王广谦,2003:第5-6页)。金融,银行-[飞诺网]

2.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对贷款的替代。

(1)企业债券市场。各种融资方式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在实际中,企业会依据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于是就形成了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这三种不同融资方式的偏好。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三种方式中,企业债券所占比例最小,即使相对于股市融资,企业债券融资额也较小。原因在于:

(a)在两种融资方式即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之间,企业更愿意选择股权融资,这是因为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许多好处:第一,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低股息或零股息回报很普遍,现行制度安排对股权融资者几乎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而债权融资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第二,债权融资中的债息是税前扣除,具有“税盾”作用。至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但地方政府多采用“先征后返”方式退还地方征收的18%,因此上市公司实际税率基本上在15%左右,这样来自“税盾”作用的约束极其微弱。第三,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基本上是国有控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异常突出,小股民大量分散而且实力微弱,不可能通过抛售股票对公司产生影响,股民“用脚投票”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第四,股票市值对经营者的股权收益并没有制衡作用。从融资选择的角度看,股权激励比债权激励更为直接和有效。

(b)在向银行借贷与发行债券之间,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发行企业债券。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情况不同,西方国家一般是发行债券的成本相对更高,企业愿意选择向银行贷款。现时我国的企业发债成本并不高于银行贷款,同时由于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一些企业发债时并没考虑到期还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一些企业发债后到期不能偿还,引发,使得政府加强了对企业发债的管理。目前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审批制,限制较严格。《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所以,其他企业如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就不允许发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负责配额审批和发行审批),不仅可能由于条件不合格而不被批准,即使批准了也会由于环节增加、效率降低而增加成本。目前,国家发改委每年都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宏观经济状况等制定企业债券发行总额度,并将总额度分解到中央各部委、各地方及各行业,所以,即使企业有发行债券的要求,也可能由于没有发行额度而无法实现。

(c)债券市场的需求。个人投资者出于安全考虑对投资企业债券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于国债的投资积极性很高。机构投资者也不多,这是由于企业债券在定价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方面缺少灵活性,债券品种单一,能够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品种很少。

最近,政策层已有进一步推进企业中长期债券市场发展的意向,这将减少企业的贷款需求。

(2)短期融资券市场。就期限来说,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而非资本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但是,其直接融资方式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融资方式是相同的,并且作为企业的融资渠道,它也是银行信贷的替代工具。

为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至2006年末,短期融资券已累计发行4000多亿元。

短期融资券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短期贷款下降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由于短期贷款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与营销成本,所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助于降低短期贷款需求,并进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在降低短期贷款比例的同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营销成本。由此也可以推测,中央银行会在今后几年继续加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

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比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低,与贷款相比,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融资可以节省成本,因此受到企业欢迎。但是,与发行企业债券一样,能够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一般也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客户,所以,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将减少商业银行短期贷款中部分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

(3)股票市场。目前,股票市场的融资规模相对还很小,对信贷市场需求的影响也较小。但是,能够被批准上市融资或增发股票的企业业绩都较好,而这样的企业也是商业银行希望争取的优质信贷客户,所以,尽管从比例上看股市融资规模相对来说不大,由此导致的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对商业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却可能很大,因为商业银行源自优质客户的信贷收入、利润与全部信贷收入、利润的比例高于优质客户的信贷需求与全部企业信贷需求的比例,所以,虽然从信贷市场转向股票市场的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只占信贷市场总需求的百分之几(比如3%-5%),但是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源自信贷的利润总额减少百分之十几。如果按照商业银行“占总数20%的优质客户带来80%的利润”,并且将这里的“20%”理解为“客户总需求的20%”,则可知:只要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占总需求的5%,源自优质客户的利润就会减少四分之一即利润总量的20%。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融资减少了对商业银行信贷的需求,因而对信贷具有替代性影响,值得关注的是其替代的往往是有效益的信贷市场,因而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

过去十几年,资本市场对信贷需求的影响较小,但今后可能出现何种情况则难以预料。就最近一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看,商业银行应该重视股市融资对贷款替代的发展趋势。2005年以来,由于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2006年下半年新股发行的势头强劲。2006年股票市场筹资额为5594.29亿元,同比增长197.17%,而2005年累计筹资额为1882.5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67%。

(4)直接融资与个人贷款。从目前的情况看,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但个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故不会出现直接融资替代个人贷款。

(5)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收益计划等融资工具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替代非常明显。比如:2005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由联通总公司通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共32亿元。“联通收益计划”作为一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继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企业资产证券化、贯彻落实“国九条””的又一项具体措施。该计划一方面适应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使企业可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很短的期限内达到融资目的,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05年8月26日,“联通收益计划”销售完成,募集的32亿元于当日偿还联通新时空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中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0亿元、其他银行贷款2亿元。目前,对这样的直接融资产品还没有总体的数据统计,这里提供几个个别数据:最近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2家企业,远东租赁公司(4.8亿元)和浦兴投资公司(4.25亿元);浦发集团拟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9.7亿元,张江集团拟发行20亿-30亿元,金茂集团拟发行15亿元,海博出租公司拟发行8亿元;2006年8月4日,南通天生港电厂委托华泰证券公司发行的“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募集资金8亿元;2006年湖南省的企业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3.5亿元。一些信托融资方式因为是私募,难以获得具体数据。

一方面,一些企业因发行股票、债券有难度,或成本太高,就采取上述公开的专项计划或私募的方式,以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开拓业务,也积极开展融资创新活动。一个融资项目的规模达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并且都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大项目,其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可小觑,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生存。

3.体外循环资金的发展趋势与贷款替代。

(1)由于在今后几年中国的银行将加速改革步伐,同时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在总体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任务仍然很重,因此,在发放信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偿还能力等要求会更加严格,使得按照原先的标准属于合格的信贷需求客户今后难以获得贷款,而不得不转向体外循环资金。尤其是在商业银行强调提高信贷质量、降低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将更多地流向垄断企业、大型企业以及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贷需求因此将更难以得到满足,造成部分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体外循环资金的需求上升。

(2)目前,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中很大部分来自信贷,为了降低利润对信贷的依赖程度,从而降低风险,在今后几年的改革中商业银行将会更加重视信贷以外的其他盈利途径,比如发展中间业务。

(3)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为大企业服务而建立起来的,大银行占据了大部分金融市场的份额,缺少中小型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信贷需求)难以从现有的金融体系得到完全满足,这样,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体外循环资金。

除了上述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因素外,其他一些因素也有利于体外循环资金在今后的发展:

(1)非正规金融的地位得到政府承认,将促进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的报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金融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表明中央银行已经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给予了肯定,这对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2)非正规信贷市场自身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是由于它内生于中国经济体系,源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非正规信贷的供给方非常重视风险防范,不良贷款率较低,甚至比许多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还低。放贷方对借贷方的资信、收入、还贷能力、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把握较充分,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于正规信贷市场来说更少些。由于放贷方与借贷方的联系较紧密,能够及时掌握借贷方在借贷前后各方面的情况,从而比正规信贷市场更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3)体外循环资金的资金供给较充足。由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与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相比要高出不少,在非正规信贷市场放贷的获利明显更高,这诱导民间资金流向非正规信贷市场,成为体外循环资金的供给来源。

由上述分析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在今后几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它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贷款。但今后几年更值得商业银行重视的是下述情况:今后政府在政策上将对民营资本开放一些重要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的开发建设,与民营资本联系密切的体外循环资金将有可能涉足这些重要领域,形成对商业银行优质信贷市场的贷款替代。

综上所述,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股票的发行,还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收益计划,替代的都是优质的信贷市场,体外循环资金今后的发展也将形成对优质信贷市场的竞争。从另一个角度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与商业银行进行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表现,商业银行已不能再固守传统业务市场,必须开拓直接融资市场,提高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开展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和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现在和不久的将来信贷收入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商业银行面临贷款市场被替代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实施战略转型,开展全方位竞争。一方面要继续开拓、创新信贷市场业务,另一方面要努力开拓非信贷业务。

(一)中国工商银行竞争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直接融资市场等非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非信贷业务包括非信贷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的非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银行业综合经营做了一定的准备。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在业界率先成立投资银行部,探索除了证券承销和交易之外的不受牌照限制的各项投资银行业务,重点拓展了重组并购、结构化融资、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顾问、资产管理等各类业务。几年来完成了包括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张裕集团股权转让、上广电银团贷款等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作为上市财务顾问协助江苏亚洲环保、广东亨达利等完成尽职调查和相关工作,承担江苏交通债、上海申能集团企业债等项目的财务顾问及担保业务。除了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外,还在浙江、深圳等分行继续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综合运用投资银行、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等工具为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综合金融服务。除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重组、企业债券、境外上市等投资银行业务外,还综合了信贷、会计结算、国际业务、电子银行、银行卡等相应配套服务。此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中间业务也有了较大发展。200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净额为78.66亿元,占营业净收入的9.3%。可以说,中国工商银行的非信贷业务发展为应对直接融资的冲击奠定了基础。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非信贷业务的专业人才不足。银行非信贷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知识密集性的金融业务,交易复杂,需要一批熟悉国际金融业务、掌握现代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中国工商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资产负债业务,虽然在总行和部分分行有一些专业人才,但与中国工商银行整体发展的需要相比,明显不足。

(2)多数一级分行无权限开展资金营运业务,既不利于发达地区分行业务的开拓发展也不利于培养非信贷业务专业人才。

(3)少数有授权的分行,则认为权限太小,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和服务客户。

(4)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不利于资本市场业务、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比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对贷款的替代影响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经营收益。为了保住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中国工商银行一般都要争取给资产证券化的企业提供担保,结果是贷款走了,风险却仍在银行,而仅靠担保收入无法覆盖风险。为了应对贷款替代,中国工商银行已研发出自己的直接融资产品,在适当的时机用直接融资产品替代客户的贷款,这样既可以保住优质客户,又可以获得投行业务收入,还可以减少因其他金融机构产品替代贷款的损失和风险。但中国工商银行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设计的,不适合非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一项直接融资业务往往被分配给几个部门,一方面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另一方面责权利不明确,特别是没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难于防范风险。

2.当前中国工商银行在信贷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贷审批效率不利于市场竞争。机构设置及审批流程表现为以银行业务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由于目前我国对传统融资品种的利率实施管制,各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手段往往是产品组合和信贷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对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而中国工商银行的审批决策流程相对较长,信贷政策中各项限制性条件较多。部分分行反映,贷款的审批环节数量取决于贷款金额大小,而与贷款风险高低无直接关系。在相同贷款金额前提下,无论对什么客户、项目,其贷款审批程序相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也基本相同。这种“一刀切”的业务流程有悖于“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利于争取优质客户。近年来优质客户或项目对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往往采取投标方式确定主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些分行虽然也在许多方面设置了诸如“联合评审”、“绿色通道”等快速反应机制,但实践中效果有限。此外,目前总分行间、各职能部门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或交叉审查,经常出现审批权限在分行而授信权限在总行、审批在审批部而授信在授信部(或公司部)等多头负责情况,人为增加了信贷决策流程的复杂程度。

(2)信贷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中型客户缺乏明确的信贷政策支撑。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对大型客户(项目)建立了专门的营销管理机制,小企业融资也得到了大力的支持,对于两者之间的中型客户群体却没有专门的信贷指导意见,无法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二是在开拓机构信贷市场业务方面,一直没有对各种机构评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信贷政策。

(3)信贷政策的统一性与区域发展的特殊性矛盾。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中西部地区一部分优秀企业达不到中国工商银行全国统一的、高标准的放贷要求,使当地分行难以开拓信贷市场,加上当地经济不发达,非信贷业务市场有限,制约了当地分行的经营和发展。

(4)部分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中国工商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研发和信贷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部分金融产品、信贷政策的准入条件不切合市场实际,或者门槛过高,使大部分优质客户被拒门外,或者由于附加条件使中国工商银行在竞争优质客户时被市场淘汰,这也使基层行无所适从。如福建分行反映:总行整合了个人住房家居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缩短了期限,造成借款人还款压力增大,使那些到期后想续贷的客户流失,2006年1~6月两项贷款下降1.01亿元。另外,在对抵押贷款的条件及贷款额度等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相比要求较为宽松,比如中国工商银行需要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而农行、兴业银行只需提供房产证即可,相同的房产按揭在农行、兴业银行可多贷1-2成(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6)。

(5)考核机制不科学,激励机制不到位。一是部分分行信贷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与本行其他专业人员比,信贷人员的收入没有优势,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在发达地区,客户经理在本行属高收入阶层,但其收入在当地不算高,所以客户经理流失较多,一般在分行工作2-3年后就跳槽,其中业务能力强、客户资源多的客户经理比例较大。人才流失导致人才队伍青黄不接。三是罚多奖少,使信贷人员惧怕风险,没有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6)总分行联动营销机制不健全。对于一些全国性的大企业、大项目、集团客户的贷款,需要总分行联动才能争取到,没有权责分明的总分行联动机制不利于与他行竞争。此外,集团资金归集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诸如沃尔玛、麦德隆、电信集团等大户一般都将资金归集于位于北京、上海或本省省会的总部,中国工商银行充分利用地区网点优势和先进的现金结算系统,与这些客户保持了良好的银企关系。但是,由于各地区分支行只是这些现金归集管理中枢的神经末梢,在配合总部所在行的行动中往往存在亏本服务的问题,在中国工商银行目前各机构独立考核机制下,这种内部收益计价分摊的不合理现状常常会打击地方对大型优质客户营销和服务的积极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2006)。

中国工商银行目前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并且具有科技领先的优势,但因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其在国内个别地区的信贷竞争中处于劣势。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2003-2005年各项贷款余额增长居当地同业第6位,增幅为中资银行末位。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3-2006年6月贷款增长低于全省商业银行平均水平。200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有十几家分行个人贷款在当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文化建设不够扎实、细致,部分人员对企业文化理解片面,流于形式和口号。

怎样使规模庞大的组织机构既能防范风险,又有业务发展的活力和适应激烈竞争的能力,是中国工商银行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和对策的建议

1.调整经营结构,实施战略转型。

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贷款替代的形势,表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商业银行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战略转型。结合中国工商银行最近股改上市提出的目标,中国工商银行战略转型的目的是,实现由“大”到“强”、由“本土银行”到“全球银行”的战略转变,成为一家治理优良、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最富有价值与影响力的世界一流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为此,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收益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网络布局、营销渠道以及员工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实现以下五个转变:一是由以信贷资产为主,高度依赖存贷利差收入的传统信贷银行转变为商业信贷、佣金和收费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信用卡、电子银行业务、表外业务全面发展,能够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股票市场提供服务,能够提供基金、理财、衍生品市场等多样化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二是由规模扩张能力显著,资本、资产、网点和人员规模庞大的“大”银行转变为平衡风险、收益与成本,追求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核心业务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强”银行;三是由资本、成本和风险约束较弱,资产风险权重较大,抵抗经济波动风险能力较低的银行转变为各项业务均衡发展、经营风险低、抗拒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的金融机构;四是由境内资产、业务和收益占绝对多数的“本土银行”转变为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业务、配置资源、具有多时区、多语种、本外币一体化业务平台、能够提供全球金融服务的“全球银行”;五是由以模仿西方企业管理模式为主转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即由以业务发展为中心转变为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这个战略转型时期约需10年(2006-2015年)。

2.当前调整转型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的主要目标一是客户,二是人才。中国工商银行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构建经营管理体制,要“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设计考核激励机制。

(1)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将以信贷业务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转变为适应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发展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整合各类业务资源,明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责、权、利,促进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的互动,共同维护优质客户关系。特别要注意隔离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各项业务的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有专门的业务线和业务流程。

(2)积极发展非信贷业务,提高非信贷业务的比重,特别要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近期应整合行内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源,加强跨市场金融产品的研发,推动中国工商银行的直接融资产品发展,以“主动替代”应对贷款“被动替代”。同时,加强对行属投行机构、咨询和评级等业务实体的管理和资源整合,并通过收购、新设、整合等方式获取证券牌照资格。

(3)发挥整体功能,推出中国工商银行的直接融资产品。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已经推出了适应贷款替代的直接融资产品。在当前中国工商银行适应各项金融业务全面发展的组织架构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应制定各业务部门协调制度,明确责、权、利之间的关系,使风险控制到位,发挥投行部和各业务部门特别是面对客户(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的业务部门的合力,在竞争中争取业务发展优势,以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争取优质客户。

(4)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客户需求响应机制、客户服务支撑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变单一的信贷营销为融合投行业务、负债业务、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的综合营销,为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全流程的服务,形成聚焦客户的整体协同效应,提升综合回报率。

(5)以客户为中心,创新信贷业务流程,建立风险控制与客户效率兼顾的信贷审批决策机制。贷款审批权限设定要以客户质量为依据,兼顾额度。把提高内控水平的重点放到质量的提高上,按照严格制度、简化环节、提高速度的原则,全面梳理、整合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制度。

(6)实行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市场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业务发展战略,确定不同的业务发展重点,,同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经营能力,授予不同的业务发展权限。调整、完善区域信贷发展政策,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差异化的客户准入、贷款方式和信贷品种准入。从发达地区分行开始逐步扩大非信贷资产业务(资金营运业务)的经营权限,锻炼人才队伍,适应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全方位竞争。此外,对二级行信贷业务停牌措施要慎用。停办业务容易,重新进入市场艰难。总之,要使各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发展的空间和动力。

(7)调整创新机制。一是对于新产品,在总行研发的基础上应给各地区分行一定的调整权力,使产品适应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二是自主创新的思路一般来自业务一线,总行业务部门应加强与业务一线的联系和沟通,并给予基层行创新的空间和动力。

(8)完善信贷政策供给。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大企业、大项目的信贷市场竞争的同时,要注意拓展中、小型企业和机构单位信贷市场,分散贷款集中度高的风险。要制定和完善包括各类机构单位和中、小型客户的信贷政策(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的信贷增长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政策。

(9)建立责、权、利明确的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服务机制。一是对于部级重点项目、集团客户、大型外资企业,其业务是跨区域的,需要总、分行或不同地域的分行联动营销,形成整体优势。总分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兄弟行的服务和帮助,对营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联动营销,要有责、权、利明确的协调营销制度,总行应探索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二是完善跨地区客户服务收益分配制度。对为集团客户服务而非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基层分支机构,应给予合理的收益补偿。

(10)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个人信贷市场是很难被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替代的,个人金融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一个重要的收入增长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工商银行一要调整、完善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点的贷款审批决策机制,增强快速响应市场的竞争能力。二是强化个人信贷业务市场占比考核,把争取和维护“第一个人信贷银行”地位作为竞争目标。三要创新发展个人理财、个人贷款、银行卡和国际业务产品,提高对个人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打造“中国第一零售银行”。四是改变主要以存款规模为标准撤并、评级网点的做法,代之以存款结构、理财业务、中间业务和其他新兴业务的发展为标准。制定网点的人员费用政策,可考虑明确一个刚性的业务量、客户经理人数和费用总额的比例。

(11)建设具有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队伍。一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要充实客户经理数量,为核心客户和骨干客户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对于其他法人客户按贷款规模和客户数配备客户经理,对于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要增加客户经理数量。加强人才培训,完善人才交流、轮岗制度,提高人才素质。二是建立科学文明的考核激励机制。岗位目标、责任和利益设定要合理,考核要体现对员工人格的尊重,奖罚要公平,激励要到位。三是构建团结和谐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整体精神的体现。它通过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在业务发展和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中体现互相尊重、平等友爱的和谐精神。

[参考文献]

胡婕、何崇阳,2006.2006年上半年工行、中行、建行、交行经营态势比较研究[J].金融论坛,(11):3—7.

王广谦,2003.金融中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易秋霖,2006,未来5年国内信贷市场变化趋势研究[C]//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业前瞻性研究(2006)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6.国内信贷市场变化与贷款替代研究[R].

信贷市场论文例2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信贷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从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以及市场竞争主体所采取的竞争战略与城市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不同。根据战略管理专家迈克尔·波特(M.E.Porter)的行业竞争理论,行业的竞争结构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原则和企业可能采取的战略,因此行业竞争结构分析是企业制定战略最主要的基础。[1]对于各个金融机构而言,要制定正确的竞争战略,在未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深刻理解行业竞争的决定因素。本文利用波特的五动力模型分析了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结构,为金融企业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战略选择提供依据。

一、农村信贷市场及竞争力量分析

(一)农村信贷及信贷市场的概念界定

信贷市场是指运用借贷方式,以信贷合同为工具融通资金的金融市场。农村信贷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农村票据市场、农村同业拆借市场、农村证券市场以及农村外汇市场一同构成了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本文分析的信贷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包括民间金融等其他信贷融资方式。本文分析的金融产品是农村一般性的信贷业务,不包括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以及粮棉油收购的低息或者无息贷款部分的分析。一般的信贷业务包括农户为满足生产需求而产生的贷款需求,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力量分析

按照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远不止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他们是潜在的行业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2]

1.现有企业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供给方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农村市场最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群众,其信贷规模约占全国信贷总量的11%左右。[3]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成立了信用社,建国后农村信用社得到迅速发展,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但至今仍没有就其组织性质形成明确的结论。

(2)商业银行。除农村信用社之外,农村市场还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目前农村地区从事金融业务的唯一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成立和撤销。1996年,与信用社分离后,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了收缩乡镇、巩固县城、拓展城区的经营战略,大量分支机构从农村撤出,仅仅保留部分营业网点。但是农业银行仍保留了一些农村的优质客户,比如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资信状况好的个人客户。

2.潜在进入者

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首先,目前农村借贷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另外,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所以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将出现新的竞争主体。

(1)民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融资形式如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农民互助合作社等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甚至打压。据估计,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在7000亿元至8000亿元之间。央行有的官员也多次表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活动空间。民间金融的许多优点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有着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等特点,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所以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态度由一味的打击开始向规范转变,管理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的“解禁”信息,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变为现实。

(2)外资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是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年底过后,我国的金融业将会全面开放。同时,中共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在这种情况下,对外资银行来讲,具有一个非常好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原来已经进入的外资银行一方面会进一步对我国的各类金融企业扩大投资份额和加强各项业务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农村金融。据悉,澳新银行计划投入2亿澳元换取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约20%的股份,荷兰合作银行可能入股浙江省和辽宁省的农村信用社。[4]

(3)其他商业银行。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随着农村的城市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民的市民化,我国农村的机会增加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风险会相应降低,从而具备的投资价值会随着时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显现出来。在这种趋势下,国内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关注,一些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入到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中来。

(4)邮政储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上介绍,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得到国务院批准,这家银行将成为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的金融机构。虽然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暂不经营信贷业务,但随着其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和管理的逐渐规范,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会不断扩大资金自主运用范围,极有可能涉足农村信贷,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

3.替代品

(1)直接融资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间接融资的替代品,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不仅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而且募集的资金是作为股权资本使用,相对于银行信贷,没有还本付息的要求。山东省目前共有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4家,通过发行股票累计发行融资近12亿元。[5]同时,上市融资在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还可以使企业在获取资金的同时理顺内部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更好的发展。这些优势都是银行信贷融资所没有的。另外,正在探索中的企业债券也会对银行信贷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

(2)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目前尚未以合法的企业形式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但农村大量的信贷资金还来自于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私人借贷,民间借贷凭借其获取信息以及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的服务特点,已经构成农村借贷市场的重要互补因素,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调查,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6]

4.储户和贷款者

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各类型的储户,既包括农民及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因此,对储户资源的争夺就成为各个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融入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有着高度的重合,因为金融机构就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中介组织,他们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影响到了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竞争强度,所以也成为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分析

以上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其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获利的最终潜力。(一)现有企业间竞争强度分析

目前,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绝大多数信贷业务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仅仅占据少量比较大的客户,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一种垄断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信贷市场竞争者数量少且二者存在一定的产品差异,即农业银行只注重一些相对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或项目;二是农业银行正在逐渐寻求退出农村市场;三是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进入障碍的存在使目前尚没有或者很少有竞争者进入这一领域。

(二)进入威胁强度分析

农村信贷市场之所以竞争强度有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种种进入障碍。但一些障碍正在逐渐降低,尤其是政策的限制。

(1)规模和成本限制。这是阻碍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且发展不均衡,农业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所以从资本逐利的角度来说,社会资金是不会向农村流动的。即使一些地方或者一些部门利润水平达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由于农村需求主体过于分散,且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体系,信息获取成本高昂,所以,进入这一市场的金融机构就很难扩大经营规模以确保盈利,规模的扩大会使经营成本上升速度提高。几大银行由于追求大市场、大银行的发展目标和降低成本考虑也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贷市场仅仅有农村信用社发挥自己信息成本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经营着农村信贷业务。

(2)政策限制。虽然经营农村信贷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巨大的农村信贷市场需求催生了各种民间融资形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的资金需求。但是,他们一直没有走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前台,因为我国没有出台正式的法规允许民间金融的经营,甚至将它们混同为高利贷等加以打击。但为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国家逐渐在放宽进入这一市场的限制,目前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和外资小额金融机构的进入试点等措施证实了这一点。在政策不断放宽的情况下,新进入者的威胁不断增强,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机制将逐渐形成,从而打破信用社一统天下的格局。

(3)其他因素制约。除了受规模、成本和政策的影响外,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的制约,基于客户转换成本、信贷产品营销渠道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也是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制约因素。

(三)替代强度分析

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给其他的融资形式创造了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条件。作为与间接融资同样重要的融资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已逐渐被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经济组织所接受。《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如果说上市融资距大多数农村融资主体还较远的话,那么农业保险、融资租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则更加被农村融资主体所接受。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直接融资比例仍然会比较低,因为我国的直接融资市场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市场,不仅是直接融资需求较少,难以形成成熟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直接融资还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产生太大的替代作用。

尽管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很大障碍,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形式在满足农村信贷市场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地区,民间借贷的总量远远超过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额。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信息成本大大低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时,民间借贷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等优势,所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具有相当强的替代作用。

(四)储户及贷款者的讨价还价能力

储户作为农村信贷产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其谈判能力并不是很强,首先因为利率水平相对储户来说是外生的,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即使储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他们的选择也很少,能够吸收存款的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机构,况且地理上相对分散的农村储户,资金也相对比较分散,吸收他们的存款本身成本就比较高。另外,农村存款主体的储蓄率比较高,缺乏其他的资金融出渠道。这一切导致了他们在金融机构面前出于弱势地位。

在贷款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谈判能力要区别看待。农村一部分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且借贷成本比较低,享受着较低的贷款利息,因为他们资信状况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盈利水平比较高,从而具有的谈判能力比较强。但个体的农户就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他们往往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对象,正常的资金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他们往往缺乏担保人或抵押物,而且要求的资金数量少,周期灵活,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成本高,所以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在贷款方面出于弱势地位。另外,利率的管制使对农户的贷款利率达不到弥补风险的水平,也是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就以上分析看来,我国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并不大,现有的两类金融机构按实力分别占据着不同的细分市场。竞争意识的缺乏降低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杨锡怀.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C.W.L希尔,G.R.琼斯.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3][6]何广文,冯兴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信贷市场论文例3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信贷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从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以及市场竞争主体所采取的竞争战略与城市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不同。根据战略管理专家迈克尔?波特(M.E.Porter)的行业竞争理论,行业的竞争结构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原则和企业可能采取的战略,因此行业竞争结构分析是企业制定战略最主要的基础。[1]对于各个金融机构而言,要制定正确的竞争战略,在未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深刻理解行业竞争的决定因素。本文利用波特的五动力模型分析了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结构,为金融企业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战略选择提供依据。

一农村信贷市场及竞争力量分析

(一)农村信贷及信贷市场的概念界定

信贷市场是指运用借贷方式,以信贷合同为工具融通资金的金融市场。农村信贷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农村票据市场农村同业拆借市场农村证券市场以及农村外汇市场一同构成了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本文分析的信贷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包括民间金融等其他信贷融资方式。本文分析的金融产品是农村一般性的信贷业务,不包括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以及粮棉油收购的低息或者无息贷款部分的分析。一般的信贷业务包括农户为满足生产需求而产生的贷款需求,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力量分析

按照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远不止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他们是潜在的行业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2]

1.现有企业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供给方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农村市场最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群众,其信贷规模约占全国信贷总量的11%左右。[3]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成立了信用社,建国后农村信用社得到迅速发展,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但至今仍没有就其组织性质形成明确的结论。

(2)商业银行。除农村信用社之外,农村市场还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目前农村地区从事金融业务的唯一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成立和撤销。1996年,与信用社分离后,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了收缩乡镇巩固县城拓展城区的经营战略,大量分支机构从农村撤出,仅仅保留部分营业网点。但是农业银行仍保留了一些农村的优质客户,比如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资信状况好的个人客户。

2.潜在进入者

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首先,目前农村借贷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另外,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所以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将出现新的竞争主体。

(1)民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融资形式如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农民互助合作社等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甚至打压。据估计,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在7000亿元至8000亿元之间。央行有的官员也多次表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活动空间。民间金融的许多优点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有着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等特点,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所以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态度由一味的打击开始向规范转变,管理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的“解禁”信息,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变为现实。

(2)外资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是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年底过后,我国的金融业将会全面开放。同时,中共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在这种情况下,对外资银行来讲,具有一个非常好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原来已经进入的外资银行一方面会进一步对我国的各类金融企业扩大投资份额和加强各项业务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农村金融。据悉,澳新银行计划投入2亿澳元换取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约20%的股份,荷兰合作银行可能入股浙江省和辽宁省的农村信用社。[4]

(3)其他商业银行。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随着农村的城市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民的市民化,我国农村的机会增加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风险会相应降低,从而具备的投资价值会随着时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显现出来。在这种趋势下,国内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关注,一些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入到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中来。

(4)邮政储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上介绍,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得到国务院批准,这家银行将成为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的金融机构。虽然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暂不经营信贷业务,但随着其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和管理的逐渐规范,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会不断扩大资金自主运用范围,极有可能涉足农村信贷,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

3.替代品

(1)直接融资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间接融资的替代品,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不仅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而且募集的资金是作为股权资本使用,相对于银行信贷,没有还本付息的要求。山东省目前共有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4家,通过发行股票累计发行融资近12亿元。[5]同时,上市融资在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还可以使企业在获取资金的同时理顺内部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更好的发展。这些优势都是银行信贷融资所没有的。另外,正在探索中的企业债券也会对银行信贷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

(2)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目前尚未以合法的企业形式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但农村大量的信贷资金还来自于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私人借贷,民间借贷凭借其获取信息以及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的服务特点,已经构成农村借贷市场的重要互补因素,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调查,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6]

4.储户和贷款者

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各类型的储户,既包括农民及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因此,对储户资源的争夺就成为各个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融入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有着高度的重合,因为金融机构就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中介组织,他们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影响到了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竞争强度,所以也成为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分析

以上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其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获利的最终潜力。

(一)现有企业间竞争强度分析

目前,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绝大多数信贷业务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仅仅占据少量比较大的客户,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一种垄断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信贷市场竞争者数量少且二者存在一定的产品差异,即农业银行只注重一些相对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或项目;二是农业银行正在逐渐寻求退出农村市场;三是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进入障碍的存在使目前尚没有或者很少有竞争者进入这一领域。

(二)进入威胁强度分析

农村信贷市场之所以竞争强度有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种种进入障碍。但一些障碍正在逐渐降低,尤其是政策的限制。

(1)规模和成本限制。这是阻碍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且发展不均衡,农业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所以从资本逐利的角度来说,社会资金是不会向农村流动的。即使一些地方或者一些部门利润水平达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由于农村需求主体过于分散,且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体系,信息获取成本高昂,所以,进入这一市场的金融机构就很难扩大经营规模以确保盈利,规模的扩大会使经营成本上升速度提高。几大银行由于追求大市场大银行的发展目标和降低成本考虑也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贷市场仅仅有农村信用社发挥自己信息成本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经营着农村信贷业务。

(2)政策限制。虽然经营农村信贷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巨大的农村信贷市场需求催生了各种民间融资形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的资金需求。但是,他们一直没有走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前台,因为我国没有出台正式的法规允许民间金融的经营,甚至将它们混同为高利贷等加以打击。但为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国家逐渐在放宽进入这一市场的限制,目前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和外资小额金融机构的进入试点等措施证实了这一点。在政策不断放宽的情况下,新进入者的威胁不断增强,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机制将逐渐形成,从而打破信用社一统天下的格局。

(3)其他因素制约。除了受规模成本和政策的影响外,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的制约,基于客户转换成本信贷产品营销渠道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也是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制约因素。

(三)替代强度分析

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给其他的融资形式创造了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条件。作为与间接融资同样重要的融资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已逐渐被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经济组织所接受。《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如果说上市融资距大多数农村融资主体还较远的话,那么农业保险融资租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则更加被农村融资主体所接受。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直接融资比例仍然会比较低,因为我国的直接融资市场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市场,不仅是直接融资需求较少,难以形成成熟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直接融资还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产生太大的替代作用。

尽管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很大障碍,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形式在满足农村信贷市场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地区,民间借贷的总量远远超过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额。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信息成本大大低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时,民间借贷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等优势,所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具有相当强的替代作用。

(四)储户及贷款者的讨价还价能力

储户作为农村信贷产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其谈判能力并不是很强,首先因为利率水平相对储户来说是外生的,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即使储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他们的选择也很少,能够吸收存款的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机构,况且地理上相对分散的农村储户,资金也相对比较分散,吸收他们的存款本身成本就比较高。另外,农村存款主体的储蓄率比较高,缺乏其他的资金融出渠道。这一切导致了他们在金融机构面前出于弱势地位。

在贷款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谈判能力要区别看待。农村一部分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且借贷成本比较低,享受着较低的贷款利息,因为他们资信状况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盈利水平比较高,从而具有的谈判能力比较强。但个体的农户就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他们往往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对象,正常的资金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他们往往缺乏担保人或抵押物,而且要求的资金数量少,周期灵活,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成本高,所以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在贷款方面出于弱势地位。另外,利率的管制使对农户的贷款利率达不到弥补风险的水平,也是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就以上分析看来,我国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并不大,现有的两类金融机构按实力分别占据着不同的细分市场。竞争意识的缺乏降低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杨锡怀.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C.W.L希尔,G.R.琼斯.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3][6]何广文,冯兴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信贷市场论文例4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and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当由方程(3)的回归中计算出DW值比临界值大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存在协整性。正如恩格尔和格兰杰指出的,杜宾一沃森检验只是作为证明存在协整性的一个近似指标,它需要更详细精确的其他检验加以补充,有代表性的是迪基一富勒(Dickey—Fuller,DF)检验和增广迪基一富勒(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迪基一富勒检验基于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构建模型:

这里,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表明了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协整性。具体地说,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说明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另外,根据以下的回归方程可以进行增广迪基一富勒(ADF)检验:

这里,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性。

2.存在结构性突变的协整检验

凯普雷(Caporaleetal.,1996)认为,对于趋同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序列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协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但是对趋同过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则不然,也就是说,在趋同发生的时期内,时间序列变量经常表现出非协整性。换言之,非协整性能够反映时间序列变量的一种趋同进程,这一结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是时间序列存在结构性突变,这种结构性因素常常是由外部作用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序列本身变化规律的结果。如果欧洲联盟促进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单一市场法案》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有效,那么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率差异应该存在下降趋势,或者说利率的时间序列显示出结构性突变,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利率出现趋同。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存在结构性突变,那么样本将要划分为突变前和突变后两个时期,然后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协整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协整检验,缺少协整性正好意味着存在趋同进程。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通过影响银行定价行为和竞争状况,从而对金融市场结构形成冲击,贷款利率就可能显示出结构性突变。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时间序列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于1989年通过,到1993年9月欧盟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具体法律加以落实,因此大致可以认为结构性突变发生在1990—1993年9月这段时期内。如果考虑90年代初期金融市场也经受多方面严峻的外部突发性冲击,如两德统一、欧洲货币体系危机等,将突变性时期确定在1990—1993年这段时期内是恰当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不同的子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5年1月到1990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实际实施的阶段,可称为前一体化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9月到1997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开始实施后的阶段,可称为后一体化时期。1990年12月到1993年9月之间的这段时期被排除在外,以充分保证两个子时期相互独立,同时也力求减少90年代初外部冲击对欧盟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这样,我们就对上一部分的检验程序加以修正,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从198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整个样本期,根据方程(3)进行协整回归,得出DW、DF、ADF的各个值。但是,在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条件下,这些检验的实际意义有所减弱。第二步,进行结构性突变条件下的协整检验,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子样本,然后分别应用方程(5)对每一个子样本进行协整检验。

(三)模型检验结果

1.贷款利率和利差的趋势: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说明欧洲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我们将对欧洲联盟六个核心成员国以及日本、美国的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分析。

统计数据表明,整个样本期内,欧盟各成员国的货币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最低的是德国(5.89%),最高的是意大利(11.66%);各成员国的贷款利率也并不相等,最低的是德国和荷兰,它们的平均贷款利率大约是8.2%,意大利则高达12.86%。

如果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能够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我们将发现各成员国的名义利率会减少到一体化之前利率最低的国家的利率水平。统计数据表明,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欧洲特有的,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利率也表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利率的下降更可能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而不是由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政策的独特后果。另外,在后一体化时期,各国的利率看起来更加接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利率普遍下降而导致利率之间的差距变小。而且,统计数据也不能够说明利率实现了均等化,毕竟在意大利和荷兰两个国家之间,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达到4.97个百分点,银行贷款利率的差距也有4.28个百分点。

对利差的分析表明,除了比利时和意大利之外的所有国家,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绝对利差普遍减少。但是这本身不足以说明欧盟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因为利差下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国名义利率的下降。而且,对相对利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内利差实际上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在前一体化时期,相对利差的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64的高点到英国的1.10低点;而在后一体化时期,这一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87到意大利的1.15。利率的降低可以很大程度地解释这种变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表示为货币市场利率加上一个附加额,而相对利差又可定义为银行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因此,当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时,相对利差将会增加。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在后一体化时期,除了比利时以外的所有其他被分析的欧盟成员国的相对利差都更加紧密地朝德国的利差水平靠拢。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量并不能有力地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指出了不同国家利差更加接近。

2.利率和利差的单位根检验

首先,我们给出协整检验第一步的结果,也就是确定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否是一阶单整的,即时间序列是否I(1)序列。为此,我们分别对利率时间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对所有的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我们都不能够拒绝有单位根的零假设,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进一步地,我们能够拒绝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的零假设,也就是说,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是I(0)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序列,我们可以对利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地,利差的单位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绝大部分国家的利差时间序列都是I(1)序列,而仅有几个国家(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检验值表明利差序列是I(0)序列。这里的利差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而得到的相对利差。

3.银行信贷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协整检验

(1)利率的协整分析

经过经验分析发现,除了法国、比利时,欧盟其他国家的货币市场利率普遍表现出缺少协整性。在现实情况下,对欧盟货币市场利率起基准作用的并不是欧盟的平均货币市场利率,而是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因此,我们对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说明:(1)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序列相对于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序列进行回归。(2)DW给出了的德宾一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的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3)DF给出了简单DF回归的φ的统计量,其相应的100个观测值的临界值是:4.07(1%),3.37(5%),3.03(10%)。根据绝对值比较,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4)*数据代表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和比利时、荷兰、英国三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在两个子时期都是协整的,在前一体化时期协整性表现得更加强烈。法国和意大利有更低的检验统计量,表明它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非协整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后一体化时期的检验统计量的值都比前一体化时期更低,也就是说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显得更加微弱,这一结果符合凯普勒(Caporale,etal.,1996)的观点,即趋同进程中,能够检验到的协整性会减少,换言之,缺少协整性可以被解释为趋同进程的结果。总体而言,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表现出较明显的协整性和趋同现象。

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固定汇率联系在一起,从而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成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但是这种转换关系并不是很明确。从表1中可以看出,就比利时而言,在前一体化时期其货币市场利率是协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协整的;但是对荷兰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协整性并没有导致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货币市场利率的趋同是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出现协整性的必要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

(2)利差的协整分析

这一部分我们进行利差的协整分析。利差的协整性反映了能够将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确立一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套利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货币市场一体化,银行零售定价行为的趋同,以及信贷市场的套利过程,我们不追究这种套利过程背后的驱动力量,因为协整分析考虑的仅仅是长期均衡化的进程是否存在。

说明:(1)欧盟各国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进行回归,对每一国的检验,欧盟平均利差中都已排除了该国的利差;美国和日本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包括所有的欧盟6国)进行回归。(2)DW给出了德宾—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零假设,意味着存在协整性。(3)ADF(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括号中的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滞后项数,因此k=0代表简单的迪基—富勒回归。100个观测值的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4.07(1%),3.37(5%),3.03(10%),100个观测值的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3.77(1%),3.17(5%),2.84(10%)。(4)表中*数据代表不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表2给出了整个样本期的利差协整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的利差序列较为普遍地表现出明显的协整性。但是,将样本分为前一体化时期和后一体化时期之后,检验结果会表现出许多结构性变化。一般地,在第一个子时期,检验结果总体上表明存在协整性,惟一的例外是法国,只是部分地表现出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我们发现协整性减弱。根据ADF统计量,在后一体化时期中能够确定存在协整性的只有英国。

4.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信贷市场论文例5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信贷市场论文例6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信贷市场论文例7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信贷市场论文例8

信号传递模型中,对于信号的定义是指通过自身的努力,并付出一定成本后,所取得的可以直接被识别的良性改进,如银行投入一定资金组织员工培训,事后客户发现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时间大大缩减了,效率得到提升。除了信号以外,市场主导者的信念也十分重要,信念的改变会使模型的均衡也随之改变。MichaelSpence(1973)的研究中,雇主会根据求职者发出的信号来修改自己的信念,信念的每次改变都会把市场推向另外一个均衡。

本研究中应用的模型是贝叶斯纳什均衡模型和Spence的信号传递模型。由于信号传递博弈的局中人需要有一个主导者,这个主导者在博弈中占据有利位置,他可以设计对自身有利的游戏规则,使其他局中人在这个规则下做出最优选择,Spence的研究中这个主导者是雇主,但信贷市场不同于就业市场,信贷市场中,企业和银行都有可能是博弈的主导者,这取决于市场的发展阶段,当银行处于垄断地位时他便是游戏的主导者,反之企业则可以主导信贷博弈的规则。信贷市场与就业市场的区别是利率不像工资那样自由浮动,因此笔者假设利率是非固定的,允许风险的存在。在研究银行主导的信号传递博弈时采用利率作为传递信号使其达到贝叶斯纳什均衡;研究企业主导的信号传递模型时采用Spence信号传递模型。

贝叶斯纳什的均衡模型是指在一般博弈中,由类型为的局中人i的信念指派这个模型中,局中人i在设定自己的信念以后,自身所获得的期望盈利便取决于其他人行为,当其他人的行为改变并发送出不同的信号,局中人i便会修改自己的信念,并在新的均衡中获得最优的期望盈利。由局中人信念、行动信号和盈利函数所形成的博弈均衡称为贝叶斯纳什均衡。将该模型应用于信贷市场研究,局中人可定义为金融机构和企业,信号可以是利率、资产、信用等级、利润等因素,根据各自的偏好、风险、收益等特性求出期望盈利函数,根据各自的投入产出最大化原理定义市场的均衡。

Spence的信号传递理论模型是开放式的,其采用一个闭合的信息反馈循环来定义信号传递市场的均衡。该研究基于一个重要的假设,即信号传递的成本与个体的生产能力成反比,这个假设条件可以很好的将局中人分类,使资源的分配可以对号入座,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而给局中人带来福利损失。笔者欲将这个均衡用于信贷市场,因此假设条件为信号传递成本与银行或企业的生产能力成反比,与此同时得到信贷市场的信息反馈循环图。根据图1所示,银行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决定进行信号传递是否可以使净收益最大化,企业观察银行传递出来的信号与工作效率的关系,据此进一步确定自己的信念(不同信号下各种结果发生的概率),信念确定不同信号下的利率水平(再次重申这里企业是市场的主导者,如果银行业过渡繁荣,便会存在企业选择银行的情况),银行根据利率水平决定如何改进成本获得最大效益。这个动态均衡会一直循环下去,信念的改变是影响信号传递均衡的最关键因素,信念的修改可以产生无数个均衡,所有的均衡都可以包含在这个闭合的信念反馈循环中。

银行主导的信号传递理论研究

假设企业进入信贷市场后,操作方式会影响现金流的状况,操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风险运作,一种是无风险运作。风险运作会产生不确定的现金流u(投资额为I),其程度可以分为高(H)、中(M)、低(L)三档,u取决于企业的状况根据公式(6)可知,值越高,信贷的利率越高。银行作为市场主导者只需根据公式(4)来确定企业的类型,再根据类型确定信贷利率。资信良好的值低,利率低,资信差的值高,利率也高。这种激励使资信良好的企业努力传递信号(调整现金流组合决定值),使银行知道自己的类型,以便获得优惠的利率。要使信号能够发挥作用还应保证在这个相对低的下,资信差的企业不会去模仿资信好的企业,而是选择自己的阀值率,尽管借款利率较高。因此,在银行作为主导者的市场内,资信好的企业应努力传递信号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具体方程如下:公式(7)是资信好的企业的最优化问题;公式(8)约束了资信差的企业伪装成资信好的企业的动机,因为这样做会使其情况更差。银行根据公式(9)来判断企业的好坏:值由公式(7)和公式(8)解出,R表示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由此可见,阀值作为信号可以帮助银行将资信好的企业区分出来,并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这种机制下,资信差的企业也找到了自身的均衡点,他们只需真实报告自己的类型,否则他们的净效应会减少。

企业主导的信号传递理论研究

当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或者说银行数量过多时,企业便会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这时企业便成为信贷市场的主导者。假设利率是市场化的,资信良好的企业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时候,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银行,企业判断银行好坏的标准是服务效率,效率越高,企业愿意付出的利率越高,假设银行效率用信贷审批时间来衡量,即从业务受理到放款的工作时间。这个假设条件基本符合实际,企业在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时候,往往急于借入资金,对于信贷的审批速度要求很高,许多企业进入昂贵的高利贷市场,其原因就是高利贷的放款速度快。不同银行改进服务效率所花费的成本也不同,这里重申信号传递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银行改进效率的成本与其提高收益的能力成反比。研究中将银行分为两类,优等(Ⅱ)和劣等(Ⅰ),各自占银行总数中的比率为1-q和q;边际收益为2和1;效率改进的成本为c/2和c,即优等银行改进效率付出的成本少而收益提高多,劣等银行付出的成本多但效率改进少(符合重要假设条件)。

企业愿意向效率高的银行支付高利率,向效率低的银行支付低水平利率。具体的数据和假设条件见表1和图2。根据图2所示,为了寻找市场均衡点,需要推断企业主的信念确定后,以上的假设情况是否符合基本模型中提及的Spence信息反馈循环机制。假设企业主的信念是当c≥c*时,企业主完全愿意支付2的利率;当c<c*时,企业主完全愿意支付1的利率。在图2的约束下,两类银行都要做出最优的选择,他们各自的最优均衡如图3所示。图3表明,企业主的信念和效率改进的成本函数确定后,银行Ⅰ的最优选择位于坐标轴的原点,银行Ⅱ的最优选择在c*点。此时银行Ⅰ在0点的收益为1>2-c*,银行Ⅱ在c*点的收益为2-c*/2>1,两个不等式可以解出1<c*<2。

假设银行的生产力与效率改进成本成反比,市场的均衡取决于企业主的信念,当信念修改后,均衡也会随之修改。现假设企业主的信念修改成以下形式:当c<c*时,企业主认为该银行有q的概率是Ⅰ型,有1-q的概率是Ⅱ型;当c≥c*时,企业主认为银行是Ⅱ型的概率为1。这时的信贷市场均衡如图4所示。由图4可知,企业主修改信念后,即当c*>2q时,信贷市场存在均衡,均衡点均为原点,两类银行不用付出成本改进效率,均会得到2-q的收益,因为当c<c*时,被认定为银行Ⅰ和银行Ⅱ的概率分别为q和1-q,有q+2(1-q)=2-q(当c<c*时的利率水平)。银行Ⅰ的均衡很明显,银行在c*点的收益为2-2/c,由于c*>2q,有2-q>2-2/c,得出均衡点为原点。

假设继续修改企业主的信念:当c<c*时,企业主认为是银行Ⅰ的概率为1;当c≥c*时,企业主认为该银行有q的概率是Ⅰ型,有1-q的概率是Ⅱ型。这时信贷市场的均衡再次发生改变,详见图5。由图5可知,当企业主再次修改信念后,即当c*<1-q时,两类银行的市场均衡均变为横轴上的c*点。这时银行Ⅰ的收益2-q-c*和银行Ⅱ的收益2-q-c*/2都大于无效率改进时的收益1。企业主还会根据市场的信息反馈修改自己的信念,每一次修改都会形成新的均衡点,或者说均衡取决于企业主的信念,这种动态均衡就是前文所描述的信贷市场信息反馈循环。从宏观视角来看,相对于前两个均衡,这个均衡点是企业主导的信贷市场的最优均衡点,因为在企业主信念的作用下,所有银行都致力于服务效率的改进,不仅使企业自身获益,还可以使其他企业从中得到实惠,也可以将其称为效率溢出效应。

信号传递可以使银行在信贷市场内找到最优均衡,但从福利的角度来看,这种均衡也许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的。按照图3所示的情况,如果不存在信号传递,所有的银行将获得收益q+2(1-q)=2-q,这一收益大于银行Ⅰ的1。对于银行Ⅱ来说,假设q=0.5,其信号传递均衡的收益是2-c*/2,c*>1,此时银行Ⅱ的收益小于1.5(2-q=2-0.5=1.5)。由此可见,信号传递的均衡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可以改进使整个体系的福利提升,当c*/2<q,q>0.5时,银行Ⅱ的收益为2-c*/2>2-q,银行Ⅱ的数量少于银行Ⅰ时可以得到福利的改善,或者说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有助于福利的改善。将以上情况用于一般分析,假设银行Ⅰ和银行Ⅱ的效率改进成本分别为笔者着重研究企业主信念确定后,银行如何做出收益最大化选择,并未考虑信贷风险因素。为了方便研究,假设这个主导型企业是优质的、安全的,其完全可以还本付息,信贷风险记为0。

结论

笔者研究了在信息不完全的信贷市场内,企业和银行为了实现自身的最优化选择,是如何通过信号传递来进行博弈的。分别研究了银行主导的信贷市场和企业主导的信贷市场的信号传递理论,现对两个市场的研究分别进行总结。

存在信号传递的银行主导型信贷市场内,银行作为市场的主导者会确定自己的信念,并确保这个信念有助于其能够正确区分企业的好坏,防止逆向选择的风险。

信贷市场论文例9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合理性”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不用躲躲闪闪,开始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合规的进入股票市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路径的历史变迁前已叙及,中国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市场本身蕴涵的风险极高,但这个市场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至于一级市场则更是提供了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较高收益的特殊场所。资金“逐利”的本性,从一开始就强烈地推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市场。但回顾中国股票市场的这段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路径及其规模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

(1)混业经营中的“银证”资金融通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条近乎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的途径——通过银行附属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把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股票市场。这一途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

①当时我国金融领域中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在“试验”的背景下,对证券业的监管处于一种“模糊”时期,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的经营模式——当时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国有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25],而作为银行所属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身就没有自有资金之说,而它作为一个实体又必须开展业务。这样在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证券经纪甚至证券自营业务时往往资金不足,此时就很可能与直接向银行信贷部门协商,在银行内部进行资金调剂;

②当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很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以至信贷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无“防火墙”之说,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商业银行内部交错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事情。相应会引致信贷资金的直接入市。

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性的整顿,对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整顿,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银证分离”,分设了如广发、海通等一批证券公司,同时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渐趋严厉,这一途径开始有所缓解。伴随着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途径变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应该说已不复存在。

(2)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就开始起步,并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各地的融资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利用同业拆借来融通资金,从而通过这一渠道,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6]。但从1990年到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经历了较大的变化。

①1990—1991年。这一时期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萌芽时期,市场容量极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极少,加上当时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拆借用途作了严格限制,所以这一期间这一渠道并不明显。

②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周期,同业拆借市场相应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阶段:1993年、1994年的同业拆借量分别达到了4000亿、5000亿,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大关。在这一飞速增长期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应该说较为混乱,违规行为明显增加,比如拆借利率“高利”倾向突出,利率大大突破人行规定的上限;任意延长拆借期限,拆借资金长期化等等,更为突出的是拆借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异”,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从资金较为充裕的银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设,或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长期投资。所以在这一时期,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于银行的信贷业务紧密相关,而且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度大为增强,开始成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期间从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为整顿金融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顿,但是由于当时的同业拆借是分割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而整顿始终没有涉及分散的市场结构,所以市场是在政府控制之外发展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③1996—1998年。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这一市场由中央与地方两层交易网络构成。但是从下图可以看出,自从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以来,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可见市场的统一性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只要受到货币当局的严密控制,经济主体进行拆借的动力就受到了抑制。相应地,在这期间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入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量较以往大幅下降。

④1999年之后。1999年8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可以进行隔夜拆借。1999年9月30日,国信证券公司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功拆入2亿元资金,这是证券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后第一笔交易。此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活跃的拆入类型主体。

(3)国债回购市场

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开始于1991年的STAQ系统,最初是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由财政当局推动发展起来的。在1995年以前,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与国债紧密相连,所以期间尽管也是一条银行信贷资金的途径,但影响较为弱小。

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拆借市场的建成,使得原来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中国发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双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国债回购市场应势而出,作为拆借市场的替代物,在短期内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1995年,沪深两地的国债回购交易量仅为1126.1亿元与76.92亿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国各集中性国债交易场所的回购交易金额分别跃增至1.2万亿元以上。在1996年的证券回购市场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总额占全部交易额的72%。国债回购市场成为1996-1998年间最为活跃的货币市场。

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来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参见表1)

根据表1,李扬(1996)作出的解释认为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了商业银行之间封闭性的债券市场,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这条途径进入股票市场。

(4)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股票市场的高回报就吸引着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进入这个新生市场,进而企业、个人等有机会、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进行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或者说投机)动机。所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直接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我们估计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入市的所有信贷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不低于50%。

由于我国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之初,为了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设计发行了性质不一的股权,造成目前中国股市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职工内部股、个人股(流通股)等性质不同的股权,大量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对那些持有非流通股份(或股权)的经济主体而言,客观上产生了提供流动性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现了以STAQ系统为代表的法人股转让市场,但这并没有解决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就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以非流通股票(或股权)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这一渠道进入企业,而相当一部分这类贷款又重新进入股票市场。下图简单描绘了我国1994年第四季度以来银行贷款余额与股票市值总额的季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相似的变动趋势。

图1

除了上述四条途径之外,历史地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途径还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不及时、全额存入商业银行,而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等等。

二、2000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与路径分析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00年时,世界各国的股市都处在风雨飘摇和大调整时期,唯独中国股市“一支独秀”——2000年的中国股市“牛气”袭人,深沪股价指数屡创新高,上涨近50%,其中上海综合指数一举突破2000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到2000年底,A、B股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48090.9亿元,流通股市值16087.5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801.1万户,分别比年初增长了14.6%、81.7%、95.8%、29.4%。[27]

关于2000年大牛市的动力来源有多种解释,主要说法有二种:经济复苏说和资金推动说。我们不否认经济复苏对股市的推动作用,但相比较而言,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2000年中国股市具有典型的资金推动型牛市特征,其中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推动股价上扬的重要因素。但要想精确计算2000年度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从理论和实际来看都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从而只能作一粗略估算。我们认为,到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在4500—6000亿元左右,分别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6.0%,而在这数千亿元进入股市的信贷资金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违反现行规定的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28]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

(1)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规模估计2000年中国上海与深圳两个市场共有130多家公司首次发行A股,清华同方、东方通信等A股上市公司增发A股,而一些B股上市公司也首次增发A股,A股首次发行与增发共筹集资金979亿元。从投资者开户情况看,沪深交易所A股机构投资者由1999年的19.4万户增加到2000年底的27.2万户,增长了40.4%。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A股机构投资者分别为4.56万户与3.2万户,较上年分别增长了60%与30%。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在股票发行中的特有制度性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申购新股不仅收益率高,而且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证券公司甚至个人借着银行贷款搞申购,进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进入股票市场,致使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申购一直是机构、散户投资的热点,而2000年我国一级市场上的这种行为更是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地步,市场囤积的申购资金越积越多,新股发行冻结资金量连创新高——2月到6月,连续4个交易日内冻结的资金量从2000亿元逐步攀升到3000亿元左右,以致整个上半年平均每只新股冻结资金量达到了876亿元,比1997年时高出528亿元。7月20日和21日的两天内,新大陆、麦科特、景谷林业三只股票的冻结资金就达到了4000亿元。到11月,民生银行冻结资金达4014.31亿元,创下单个新股冻结资金最高记录。而12月宝钢股份、昆明制药、洪都航空、巢东水泥4只新股发行,共冻结申购资金近5200亿元,创下同一申购时间冻结资金最高记录。

由于在实际申购新股的运作中,申购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要冻结4至5天后才可退回使用,因此一笔资金理论上一个月的申购次数在4次左右,一年则可重复申购50次左右,但考虑到受新股发行节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申购次数大约为40次左右。据此,从2000年我国新股发行的数量以及一些新股发行所冻结的资金量出发,我们估计全年进入并滞留于一级市场用于申购资金应该在4000—6000亿元之间,而其中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一级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所有申购资金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50%[29],估计规模在2000——3000亿元之间。

(2)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二级市场规模估计

应该说2000年中国股票二级市场在众多政策性利好的推动下,比如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券商股票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等等,走势表现出了比较强劲的上升态势,市场“牛气”较为明显,深沪股市指数也相继创出新高。

2000年难得二级市场的长牛行情,带动了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热情高涨,不仅促使证券公司、“三类”企业、保险公司等大机构增加了入市资金量,而且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数量也急剧增加,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资金在2000年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涉及具体资金数量估计时,由于股票的虚拟性,我们只能从股票市值,尤其是流通股股票市值的变动中寻找一些数据支持。

在2000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达到4.8万亿的规模,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特殊的股权设计,其中2000年末流通股所占的比例仅1/3左右,流通股市值规模为1.6万亿左右,考虑到1999年末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市值仅8274亿元(即新增近8000亿元),而在2000年新流入的资金不会超过4000亿元,因此我们粗略估计为支撑这1.6万亿的流通市值需要8000—10000亿的资金。而在这8000-10000亿资金中,我们认为大概不低于25%[30]的资金是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方式转而投入股票二级市场的,也就是是说2000年二级市场中的银行信贷资金量应该在2000—2500亿之间。

(3)国有股、法人股出资、转让与银行信贷资金[31]

在上述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分析中,我们忽略了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约2/3的未流通股票,即国家股与法人股的出资与转让问题。客观地看,这部分股份的出资与转让,实践中还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公司配股过程中的操作问题[32],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往往间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来缴纳、支付其国家股与法人股初始投入以及进行股份配售所需的款项。由于我国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份不能流通,股票市值虽然已经达到近3.2万亿,但这个数值是在对应流通股股价的基础之上进行简单的套算后所得,故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市值的概念来衡量这一渠道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的统计月报,我国目前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境内)股份约为1958.8亿股,其中法人股(境内)638.2亿股,依据我国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以及当前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现状,我们估计这些国有股涉及的资本存量总额应该在3000—5000亿之间,考虑到我国《公司法》有关“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法律限制,这些股份出资、转让涉及的资金不低于2400—4000亿,以5%的比例衡量约涉及银行信贷资金120—200亿。同时我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在若干年股份配售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数量不断积累,这些年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的转让日渐盛行,涉及的资金量规模较大,因此这些业务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量从数量上看应该不会低于在国有股出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信贷资金,于是我们估计国有股这一非流通市场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在250—500亿之间。

上述三个市场相加,我们估计2000年股票市场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规模约在4500—6000亿之间。

(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路径分析

由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所以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通常都是间接入市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通道无非是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如保险公司等。具体路径有以下几条:

(1)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

前已叙及,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直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一条重要通道,虽几经整顿,但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从未完全隔绝过[33]。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1-9月,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包括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2263.3亿元,已成为货币市场最大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累计成交额为23145.85亿元,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短期融资所占比重升至88.4%。据《上海证券报》10月13日报道,证券公司2000年第三季度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最活跃。7-9月,证券公司净融入资金880.42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2%,基金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7-9月净融入资金324.47亿元,比上季度增长535%。2000年7月中旬以至8月下旬间,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额占到了当期拆借市场交易单边总额的50%以上。从2000年中国股票成交金额与银行同业拆借的月度变化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相关性(参见图2)。

我们通过对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的统计分析发现(参见图3),全年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7天这一品种交易量如此之大,占比如此之高,与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冻结资金量屡创新高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显然,券商和基金只是同业市场的“后起之秀”——在同业市场465家成员中,券商只有14家,基金29个,虽然不到总数的10%。但这群“后起之秀”相当活跃,在2000年同业信用拆借交易量前十名中,除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外,国信证券名列第四、国通证券名列第九、中信证券名列第十。[34]我们据此估计,到2000年底,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从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余额在800—1000亿以上。

(2)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股市

随着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纷纷以其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用该贷款购买股票的规模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不可能有或不应该有股票用于质押,它们是无法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来获取资金的;其次,有关部门对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才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且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第三,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并明确规定有几种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的;第四,严格有关比率管理,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

证券质押贷款发展极为迅速。据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74笔,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有人据此推测沪深两市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在3000亿元。[35]应当说,这种推测是不准确的,质押登记的证券并非都是流通股,实际上在全部质押登记的证券中,流通证券质押登记只有298笔,质押证券5.07亿股,其中还包括国债。[36]而且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也不一定全部用于购买股票,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通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就等于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我们估计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沪深两市的银行信贷资金为500-600亿元左右。[37]

(3)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进入股票市场

一般来说,在直接融资发展较快的情况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增势会相应减缓。但2000年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直接融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贷款增长也很快。200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99371.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了13.4%,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3.8%的增长率基本持平,比同期储蓄存款7.9%的增长率高出5.5个百分点。1-12月累计增加贷款1.33万亿元,比上年多增25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70亿元,比上年多增2630亿元。贷款数量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贷款增长迅速,其中有一部分进入了股市(参见下图)。

图4

1999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但强调“三类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而不能用贷款炒股。但由于“三类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在性质上难以界定,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实际上为“三类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成为可能。不仅“三类企业”购买股票,其他企业或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炒股的也不少。由于有《证券法》等法规的明确限制和有关部门的严厉监管,企业直接用贷款炒股的现象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却不是个别现象,至少在“三类企业”中尤为突出[38]。

企业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但方式也极为复杂:①企业直接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炒股,甚至挪用固定资产贷款炒股。②非流通股权抵押或质押贷款。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从实践来看,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又投入到股市中去;③非法协议贷款。有部分企业通过与银行和证券公司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利用银行贷款炒股,即企业向银行借款,证券公司作担保,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操作,盈利分成。如果市值降至一定程度,即由券商平仓,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由证券公司作担保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拿银行承兑汇票去贴现,贴现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炒股;④“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在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增发新股或配股过程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由证券公司提供担保,有关部门既没有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过桥”贷款,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但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企业通过“过桥”贷款获得的资金有的投入到股市里去了;⑤运用银行信用额度。银行对一些企业发放的额度贷款的资金流向更值得引起注意,因为银行一般不严格限制额度贷款的用途,而且额度贷款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贷款进入股市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银行贷款不得炒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生产经营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使用银行贷款炒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估计,在目前100000亿银行信贷资金中,通过企业贷款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比例不低于3%(含短期挪用),规模应在3000—4000亿元左右。

(4)个人贷款及其他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条途径之外,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途径很多,还包括个人贷款及其他一些途径,主要有:

①个人贷款炒股。过去,我国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大,个人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近年来,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国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消费信贷,个人贷款迅速增加。2000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及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上年多增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额2500亿元的67.7%。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加1952亿元,同比多增1047亿元。[39]相对企业贷款来讲,个人贷款的用途更难监督,虽然国家并没有允许银行对个人发放贷款让其炒股,但个人利用银行贷款炒股的现象始终是存在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包括个人股票质贷款在内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这种贷款流向股市的可能性更大。

②来自境内外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有一部分进入国内A、B股市场。过去由于B股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资金进入B股市场的现象非常罕见,但境内外银行外汇资金进入A股市场的通道始终是存在的。外汇资金通过结汇或其他方式换成人民币,用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炒作或投资,在将股票抛出后,再将人民币全部或部分换成外汇,之后再将外汇部分或全部汇出境外。这一部分外汇信贷资金中有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外中资银行或境内中资银行外汇贷款等资金运用。现在随着B股市场的火爆,进入B股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必定会相应增加。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再通过各种途径将人民币贷款资金变成外汇,投入到B股市场。

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流入股市的途径实际上并非只有股票质押贷款一种方式。如证券公司在证交所债券市场上以证券回购方式获取的资金中可能有一部分间接来自银行,属于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担保的贷款有一部分最终进入了股市。

此外,国家股配股资金有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入股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们估计,截止2000年通过个人贷款及上述其他途径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为300—500亿元左右。

三、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银行信贷资金合理有序进入股市,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由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迈进。具体来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一是在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也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增加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二是实现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三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加强竞争,探索混业经营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因此,我们应站在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切实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我们认为,监管当局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但必须规范运作。

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是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仅有的两条合法通道,我们要将这一政策坚定不移地实行下去,我们相信,这项政策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意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在实践中的确暴露出一些问题,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应当说,现行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并没有严重的缺陷,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问题不是出在规定本身,而是出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

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分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是不可取的,不加限制地允许货币市场资金自由进入资本市场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的监管,严厉查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予以严厉打击。现阶段我们的政策是制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入市,但绝不是要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因此与其说信贷资金入市成为监管重点,还不如说信贷资金入市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成为监管的重点。

2、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严格制止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贷款炒股的行为。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明流”不够,“暗渠”涌动,所以要开明流,堵暗渠。在开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企业和个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不限定用途,企业和个人可以这种贷款购买股票。在将来法人股上市流通后,也可以允许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可以首先在“三类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在债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后,还可以考虑开办债券质押贷款。在开明流的同时,要切实堵暗渠,企业和个人除了股票质押贷款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贷款炒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包括对额度贷款的使用也要进行监督,禁止企业利用额度贷款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见,银行开办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担保法》的精神的,《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证券公司,同样也可以平等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不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3、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违规无序进入股市,不仅会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而且也会加大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很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传播,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通过“资金链”传染给商业银行。当这种金融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困扰日本10年多久的银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经济特别是股票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救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挽救香港的银行体系,1999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与信用交易导致交易规模极大扩张有关。在我国,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的套做和循环,“连环贷款,连环投资”,使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成倍放大,推动着股价不断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贷款既存在重复抵押的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放大机制。一旦股价暴跌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信用的“链条”就会断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把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正常现象,但也有规则。为了防范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六条措施,如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规则虽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质押率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从欧美等国的长期运作经验来看,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为20%-30%,即使对优良股票的贷款比率一般也不超过50%,我国60%质押率显然偏高了。又如,质押股票市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按现行办法,质押股票市值为质押股票数量与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之乘积,我们认为,应选择前6个月股票平均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风险,关键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三类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分析,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具体到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应根据不同股票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对股票市场及股票市值进行科学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在完善规则的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制定相应风险比率,防止它们过度承担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调控,就必须对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途径做到心中有数。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测。我国现在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情况统计只有交易品种的统计数据,而没有分交易主体的统计数据。在交易主体多样化的今天,有必要分不同交易主体统计交易,如果这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便于有关部门进行调控或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在研究中无法找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数据,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增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科目。要想准确、全面监测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数量和流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及时、合理调控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行为则更困难。但调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我们为此进行探索。1999年以来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水平偏低。在低利率时代,企业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个人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很低,在大牛行情下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从而使得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现象变得比较普遍,制止起来也非常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如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高利率,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调控要有手段,调控也要把握好时机。有关部门调控时要设定一些参照系,如二级市场市盈率。当股市泡沫严重、市盈率偏高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严厉的政策,中央银行可适当收紧银根,调高再贴现利率和再贷款利率;相反,当股市长期低迷甚至面临崩溃危险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宽松的政策,引导或者鼓励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通过改革股票发行方式和一级市场定价的逐渐市场化,使一、二级市场投资回报逐步缩小,可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从一级市场流向二级市场。

5、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时修改有关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不应是凝固的,而应是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应有长短之分。从短期来看,我国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制定比较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必要的。因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或产权主体虚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缺乏理性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加强监管,就容易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长期来看,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担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更多的经济自,不应过多地干预它们的经济活动,可以适当放松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制,但也绝不是放任不管。

信贷市场论文例10

二.P2P对中国信贷市场的影响

1.积极作用。(1)弥补传统信贷市场空缺,提高信贷效率。一些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且对贷款产品的需求金额小、高度个性化的借款者通常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接纳。(2)新型投资方式。由于中国长期存在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存款人有强烈的动机寻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率。P2P借贷平台的年化收益率高达8%~20%,为投资者提供更高收益,在房地产和股市等持续低迷时较受投资者青睐。(3)加速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由政府管制,但在一些P2P平台上,利率则由借贷双方根据双方信用等情况自行决定,这对我国的利率控制是一次不小的冲击,可能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4)有利于征信体系整合。国外信用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账户中有详细的借贷记录和个人信用分数,完全透明公开,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风险。P2P的出现有利于我国征信体系的融合统一。

2.风险。(1)平台操作风险。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承担垫付责任,单笔交易的的风险可能导致平台的经营风险。同时各公司为扩大规模,在规模导向的短期目标驱使下,可能忽视风险控制,过于激进。(2)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业务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模式,主要面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3)法律监管风险。P2P行业引入时间短,并未形成明确的准入门槛以及行业标准,关于该行业的法律更处于空白,造成监管无依据、无标准。从而带来相应风险,如洗钱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4)侵犯隐私风险。在P2P平台上,借贷双方为提高交易成功率,通常被鼓励较多个人信息,从而导致个人隐私易暴露,被他人利用。

三.建议与措施

1.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强监管。由于P2P属于金融创新并于近些年加速发展,我国在该方面的法律、监管均处于空白,缺乏行业规范和约束,导致一些非法集资、恶意骗资、隐私暴露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出现。因此,只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使得P2P行业逐渐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