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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营销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39:17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1

近年来中国的出口商品之所以具备令人惊讶的价格竞争力,其主要因素就是—劳力成本低。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外贸优势是通过庞大的规模取得的。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还属于“粗放式”的增长,主要依赖于低人力成本竞争,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营销网络,也就是说,我国企业目前在国际价值链中仍处于低端。由于出口价格压到接近于成本,所以国内出口企业从整个生产链条上赚取的利润少得可怜。

2004年,中国服装产量增长了15.10%,出口额超过616亿元。但在我国纺织服装业惊人的产量和出口量背后,却有着“大而不强”的阴影。一个很好的例证是,世界名牌hugoboss的精美衬衣在美国纽约第54大街的售价高达120美元,而剖析这个价格会发现,其中60%以上的利润给了销售渠道商,30%归了品牌商,而中国耗费大量资源、辛苦劳作的制造商拿到的只有区区10%。而在竞争激烈的代工市场,有些国内制造商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拿到订单,不惜开出总售价8%左右的“超低价”。2005年,我国向欧洲市场出口的一种小家电产品,出口价为折合人民币40元左右。但到了欧洲市场,其售价折合人民币高达1200元,大约是出口价的30倍。巨额的流通利润,国内生产商却难以分享。

而同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已经开始将关注焦点从价格表象转移到更深层次的价格形成机制上。我国的低劳力成本带来的“粗放式”出口优势正遭遇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中国的出口企业已经逐渐意识到,要想不再为别人“打工”,看别人脸色行事,必须转变出口方式,抛弃低价竞争的传统贸易模式,做别人没有的创新的产品。渐渐走出“量增价跌”的死胡同。

改变传统出口贸易模式的目的是要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扩大产品外销的利润空间。本文试图从电子商务全球化的战略高度提出“跨国购物车”的解决方案,进而探讨中国的出口企业如何能以最低成本通过构建独立的b2c交易平台在欧美发达的电子商务市场进行市场营销。最终在目标市场建立自己的零售与批发体系。

“跨国购物车”是实现出口产品利润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它能在制造商与不同国家的最终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一种直接的营销关系,实现全球网上销售。也就是说制造商的利润空间可以从出口产品的国内出厂价扩展至国际市场的零售价。

实施“跨国购物车”解决方案,首先要求出口企业把握欧、美电子商务趋势,确定电子商务全球化的战略,锁定目标市场。在产品研发、生产、包装等环节要确立符合目标市场体系(产品本地化)的规范和标准。按照传统的模式,企业要在目标市场建立自己的零售体系,须在当地设立机构、招聘销售人员和展开市场营销等工作,营运成本和风险管理对一般的中小企业往往是力所不能及的,所以常常不会把在目标市场直接建立零售的策略作为首选。然而在互联网技术发达的今天,通过跨国购物车解决方案,在目标市场实施直接建立零售的战略已成为一件非常轻松的的事。

“跨国购物车”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全球化的网上零售首先要选择一个安全稳定高速、一步到位的国际主机托管计划。这个平台应具备支持中小企业在网上进行商业运营的功能。能支持构建高级商务网站所需的功能如ssl、商业级数据库和,asp/技术等。在这方面企业每年的开支应控制在100-500美元之间。

2.“跨国购物车”解决方案应具备符合目标市场本地化的网上购物/商品展示系统。该系统的开发能充分展示企业销售产品的特点。设计模块应考虑与网上营销系统模块、定单模块和物流配送模块的接口。如面向美国本土销售的网站,可根据不同州,设置不同的税,根据不同的交货地点和方式,设置不同的运费。如在中国对全球销售,可根据买家所处国家/地区和交货方式,设置不同的运费等等。

3.“跨国购物车”解决方案要实现全球客户直接在网上支付功能。目前可配合标准购物车系统进行网上支付的第三方服务商有数家。跨国购物车可以做到与网上支付系统的无缝对接,不增加买家填写个人资料的繁琐,由于支付系统服务商可靠的网站安全系统,又增加了买家的购买信心。使用这些网上支付系统可大大降低企业在网站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投入,可使商家把更多的资源用于方便买家了解产品的信息方面。目前网上商家普遍使用的网上支付系统是paypal全球在线付款服务。paypal是一家ebay公司,它是在线付款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导者,在全世界有超过8,600万个帐户用户,选择一个paypal账户是实现在国外销售、拓展国际业务的绝佳方式。paypal由买家和卖家、在线零售商和其他商家在56个市场使用6种货币╟加元、欧元、英镑、美元、日元、澳元。具备快速、安全而又方便等特点,是跨国

交易的理想解决方案。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2

从奥美到动感音乐加油团、iphone girl到兰董,总结这一系列口碑营销的经典案例与失败范例,不难看出,任何经营与营销决不能以诚信为代价。人民的眼光是雪亮的,即使利用负面口碑和夸张的噱头炒作火热了一阵子,阴谋伎俩在最后也会被识破,结局以惨淡收场,随之而来的还有公众的唾弃和骂名声一片。

公理得遵循,理智而又具有效应的营销应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现有的实际情况,成功的口碑营销需具备的关键要点是服务大众,诚信为本。而从这些方面得出的启示也可运用到电子商务的运营上。

首先,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好的产品与服务是口碑营销的基石,口碑宣传与优质、高性价比的产品是分不开的,好的用户体验也是口碑营销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网站需秉承着“提供优质产品”为服务宗旨。是金子总会发光,相应好的产品总会传播开来。被用户体验者肯定的产品或服务会通过亲友、网路传播等路径口口相传,这样风暴式的传播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甚至比广告效应更加深入人心。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3

春节过后,“五一”节将是我们面对的第二个销售旺季,在此期间,“五一”长假,客流增加,需求旺盛,为了更好的抓住这一契机,特推出本次特别企划活动,本次促销活动将通过一定的低价敏感商品及应季商品的促销,拉动周遍顾客群,稳固周遍顾客群,从而树立好当家的形象。

二、活动主题:家的感觉,价的乐趣

三、活动时间:10月28日~12月10日

四、活动目的:让顾客朋友们度过一个轻松、休闲、娱乐、省钱的假期,享受一家人购物的幸福快乐,从而促进假日消费,提高卖场的销售额。

五、活动地点:店内促销

店外联系日化类、奶制品等厂家做场外促销,最好联系一家做场外大型促销(演出)等活动。

六、促销的形式:买赠、现场试吃、抽奖等。

七.活动内容:

1.“五一”,我想要的五元、一元商品集中营,组成商品商品特卖区(小食品、小百货、日化类等),做封面。

2.商品折扣购:一次性购物满38元的顾客可享受大米/500g的折扣,五一折每人限1kg

3.凡一次性购物满38元以上的顾客朋友,凭电脑小票,可参加幸运抽奖活动,78元2次,买的多机会多,中奖的机会就越多,以此类推小票不累计,最多不超3次(外场专柜、家电不参与此项活动)。可幸运获得以下丰厚奖品:(见奖品设置:)

一等奖:价值300元礼品一份(总计5份)

二等奖:价值30元礼品一份(5份)

三等奖:价值10元礼品一份(20份)

四等奖:价值3元礼品一份(100份)

五等奖:价值1元礼品一份(500份)

注:1.当日现场抽取奖品,购物小票不予累计(多买多重)。

2.店内所有员工一律不允许参加此次活动。

八、促销品的选项(共计150个单品)

生鲜类:促销品项25个(惊爆价商品要求5个)

惊爆价蔬菜每天1个单品

拓展阅读:超市春节促销活动方案一、20XX年春节活动背景:

20XX年即将过去,在新的一年里,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新的目标向前冲刺,回顾20xx年,我们****有限分公司已成立有x年的历史了,在这段时间我们成功的开出了5家分店,并通过特价让利促销、抽奖、赠品赠送活动、及其他促销活动和公益性的活动,不断的建立忠实顾客和开发新顾客、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树立**超市的品牌形象。届时!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会以大型的促销活动来回报顾客,使顾客朋友走进人本就有新的感觉,新的实惠、新的收获!

二、20XX年春节活动主题:

1)春节贺岁 礼送新春

2)元宵节情缘元宵节

3)情人节感受温馨浪漫

三、20xx年春节活动时间: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四、20xx年春节活动布置策划:(时间要求请见附表)

卖场内外已暖色料为主(大红、橙色、黄色

1.场外布置:

1)10家门店共制作10条大型巨副放于入口处(主题宣传和活动宣传)。

2)外包柱按门店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包装。

3)门口处上方各挂大型灯笼(50cm),要求美观。

4)10家门店各制作竖副8条,内容为七彩(各门店进行费用联系).

5)各门店门口处统一放置红地毯一条(6m*2m)。

6)地贴春节专用地帖张贴在出入口,内容可以为拜年图案或春节活动主题(由营销科统一制作).

2.场内布置:

1)门店pop标识用春节专用标识,海报及广告牌,货价帖字。

2)门店统一悬挂春节吊旗,灯笼及帖字样,气球、彩幅,以及堆装统一贴满春节广告布。

3)卖场内统一播放春节碟片,特价信息,活动内容等。

4)一条街制作喷绘一张(材料为KT板)(由营销科统一制作)。

5)制作吉祥门,按商场的春节陈列方向进行设计(详情见附图)。

通道:

1)挂春节专用吊旗(由营销部统一设计制作).

2)根据卖场实际的空间大小,进行在灯管的空隙间灯笼的悬挂。

年货陈列专区:

1)区上方用彩灯、气球、枫叶、小灯笼、彩旗、黄色锡纸等装饰品装饰,把整个专区的轮廓框出来。

2)货陈列进行食品、用品各进行专区的陈列,并在上方悬挂“年货街”字样的POP,统一使用KT板进行制作到位。

3)专区的陈列主要以地堆的形式为主,地堆必需以POP标注,商品建议全部用枪纸标价。若专区在主通道或入口处,在专区的正前方用彩灯制作一个拱门,彩灯以闪烁为主要表现形式。

楼道口:

1)可用KT板制春节喜庆拱门或用汽球绑扎成拱形门。

2)楼道墙壁上可喷绘海报张贴(活动内容及喜庆图案),或用张贴春节喜庆剪花,布置时尽量偏高,以免顾客摘取。

3)有电梯的营销店进行电梯口气氛的布置,可以在电梯口悬挂红灯笼、彩条、气球、中国结、彩灯等物资进行装扮.

3.员工布置及服务用语

1)营销科统一制作春节员工帽子,商场每位员工必须佩带。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5

(一)环境原因。外部环境方面,许多国家利用反倾销简单易行和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倾销的确定主观性强。外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观不利因素主要有: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国内环境方面,我国的出口市场集中、出口结构失衡和外贸体制不顺容易使一些出口产品造成倾销或倾销嫌疑。出口管理和审核权高度集中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仅局限于提供进出口培训等初级服务等功能,不能对违反行业整体利益的出口企业做出惩罚。行业管理主体权力的真空致使行业管理混乱,造成了出口企业以压价为主要手段的无序竞争。

(二)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态度和行为。中国一些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认识不足,或错误认为应诉参与与否结果一个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和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成功应诉的事实表明,企业应诉越积极受益机率越高。

(三)中国出口企业对待国际市场的观念导向。美国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指出,社会中存在着六种竞争的观念,各种组织无一不是在其中某一个观念的指导下从事其营销活动: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营销观念、顾客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往往是过于注重产品的性能、质量和销量而忽视人性和服务,这些观念在少数落后国家的卖方市场环境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现代企业开拓市场时一般采用营销观念、顾客观念或社会营销观念指导自己的活动,靠市场导向的战略来赢得市场,以适应正在加速变化的环境。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获得了不必使用出口中间商而直接开拓国际市场的资格。但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这也正是生产和推销观念指导下的营销实践所固有的风险。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在优化我国出口体制、规范我国出口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水平等方面下功夫,既有利于推动外部环境的改善,又能有效应对反倾销。

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在建立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的外贸出口预警机制、构建国外的反倾销协调网络、加强对出口产品监管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使得我国的出口体制环境逐步改善。同时,在一些企业成功应对反倾销案例的带动下,在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支持和奖励下,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态度和行为有了积极的转变。与内部环境的改善和一些企业应诉态度、行为的转变相对比,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的营销观转变相对滞后。一些观念落后的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盲目跟进和竞相压价的行为往往导致整个行业遭受反倾销报复,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整体国际市场营销水平刻不容缓。

二、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的案例分析

(一)加拿大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

2004年4月28日,应Le]and工业公司申请,CBSA对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母与螺栓,以下简称“紧固件”)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随后,加拿大政府与中国政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进行了磋商。在收到CBSA发起调查的通知后,CITT开始了初步的损害调查,6月28目,做出了初步裁定,认为证据表明有合理的迹象,紧固件的倾销和补贴造成了加拿大产业的损害。9月10日,CBSA初步裁定紧固件倾销和补贴存在。在此基础上,CBSA继续进行调查,并于12月9日做出终局裁定,认定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紧固件存在倾销,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的紧固件存在补贴,同时终止对来自中国台湾的紧固件的调查。CITT于2005年1月7日终局裁定:碳钢螺钉的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不锈钢螺钉数量可忽略不计,终止调查;不锈钢螺母与螺栓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造成产业损害威胁;碳钢螺栓与螺母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造成产业损害威胁。就台湾产品部分,只存在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温州行业协会“集体行动”应诉反倾销案

2001年10月,得知欧盟正在拟定CR法规草案,温州烟具协会马上做出反应,由协会方面和外经贸部有关官员组成7人代表团远赴欧盟各国进行了长达17天的交涉游说。

2002年6月28日,距CR法规通过不到两个月,欧盟又决定对我国打火机进反倾销调查。温州烟具协会积极组织、引导企业,以1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15家无损害抗辩为目标进行应诉,同时邀请法律专家来温举行专题分析会,找出无损害抗辩理由,并统一全行业思想,坚决予以应诉。在协会的努力下,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最终撤回向欧盟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诉,温州打火机赢得了反倾销的胜利。

2001年底,土耳其针对我国眼镜出口实施保障措施调查,温州眼镜商会积极组织眼镜生产企业应诉,筹集数十万元的专项款项,聘请专业律师,先后派出赴土耳其交涉团,并参加了土方的有关听证会,发挥了行业组织在应对贸易壁垒中的积极作用。

2004年1月6日,阿根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墨镜、眼镜框等产品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温州眼镜行业涉案企业达27家。温州市外经贸局和温州眼镜商会组织了三家企业作为代表挑起了应诉的重任。在提交了72件证明温州眼镜生产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运营的证据后,最终使阿根廷终止针对中国眼镜产品反倾销案。

2003年,温州制笔业遭遇土耳其反倾销。2004年7月,温州圆珠笔又遭遇销售量是土耳其15倍的主要出口地――巴西的反倾销调查。温州市制笔业协会积极联系涉案企业,召开应诉协调会,并积极游说进口国笔类贸易商共同争取支持。虽然后来考虑到由于土耳其和巴西两国法律不健全,各类腐败事情时有发生,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而决定不应诉,但行业协会在其中所起到的引导协调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两种劳保鞋和皮面皮鞋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3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对中国和越南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东、泉州三地鞋业协会首次组建“欧盟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对外了“应对联盟宣言”。中国制鞋企业以集体的力量,向欧盟的不公正裁决表达了抗争到底的决心。

经过反倾销的历练,温州的行业协会经历了从怕打、不懂打国际官司到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从容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并最终取得胜利的过程,初步学会了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贸易争端的本领,避免了反倾销应诉的“集体行动困境”。

三、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策略

随着以信息化和全球化为特征的新经济影响日渐扩大,各国企业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市场营销与国内市场营销的最主要差异是国际营销所面临的营销环境更加复杂多变,这就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开展营销活动时,要通过调研详细剖析国际市场营销环境、消费者和营销组合因素,进行国际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这样才可以用可控制的资源有效应对不可控的国际市场环境,才可以避免反倾销,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

(一)通过市场调研细致深入剖析国际市场营销环境、消费者和营销组合因素,对国际市场进行市场调查与研究,是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前提。环境调研和消费者调研主要是为获取国际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选择的信息,通过所收集的信息来测量市场需求。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可以分为直接营销环境和间接环境,直接营销环境是指那些直接对国际化经营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的因素,通常是指国际市场;国际市场营销间接环境是指那些间接的对国际化经营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的因素,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自然地理、人口等因素。通过研究这些因素,可以帮助出口企业理解国际社会的人群行为和观念。这些因素如何影响营销过程,并可以获取市场容量、市场规模、市场类型及增长变动趋势、潜在消费量等方面的数据。取得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选择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测量、理解国际市场现实和未来的需求,国际市场营销组合因素的调研则可以帮助我们全面认识国际市场现实的供给情况。国际市场营销组合因素调研包括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和竞争调研。

(二)国际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国际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属于目标营销的范畴,即出口企业区分主要的细分国际市场,把一个或几个细分的国际市场作为目标,为每个细分国际市场开发产品和制定营销方案。通过目标营销,出口企业可以把营销努力集中在具有最大购买兴趣的国际顾客身上。国际市场细分时要注意国际消费品市场和国际工业品市场细分标准的不同,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各个细分市场进行评估后,可考虑从以下五个市场模式中选用适合自身的模式:密集单一市场、有选择的专门化、产品专门化、市场专门化、完全覆盖市场。

(三)产品策略。国际市场营销产品策略要求对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的选择、产品组合、品牌、包装、服务做出协调一致的决策。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的选择和国际品牌建设上面临的问题较多。从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来看,近年来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的比例开始上升,技术密集型产品主要为满足全球消费者的共性需求,这一特性要求采取标准化策略,而前几年占绝对出口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主要满足各国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应以采用差异化策略为主。我国出口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的产品策略尤其应注意标准化与差异化策略的结合运用,如一些标准化产品采用差异化策略,改变包装或品牌名称就可进入不同国家市场,事实上我国出口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利润就被运用差异化策略的外国进口商转移。标准化策略和差异化策略结合应用有助于企业避免反倾销,例如在1994年美国对我国所生产打火机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一企业生产的打火机因为多了充气阀特色而免受调查。

(四)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为产品制定恰当的价格是最困难的事情。所制定的价格既要反映出消费者所感知的产品质量或价值,又要避免被认定为倾销,还需要考虑产品成本。出口商品价格低于目标市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是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诉讼的直接原因,单纯依靠低价打开国际市场已经越来越不可行。价格是传递差异化顾客价值的一个符号,我国出口企业应采用需求导向定价法进行定价决策,同时考虑成本和竞争的影响。需求导向定价是根据目标市场需求强度和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理解来制定产品售价,采用这种方法定价时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对国外销售渠道的控制力,同时要积极通过有关部门的价格监测系统密切关注国外竞争对手产品价格。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6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地缘经济政治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如,中国出口到欧盟遭受反倾销的彩电,尽管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在被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后,该产品几乎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1、从欧盟来讲,主要是为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背景是所谓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审理中,首先给中国企业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顶歧视帽子,之后任凭中国企业如何抗辩、上诉均无济于事。

随着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实质性进展,经中方努力, 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批准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这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是以后在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不会再危及到同行业的所有企业;

同时,在判定是否倾销的价格标准上,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例如印度)的替代价格来判断,而是可能根据本国的成本来计算。

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正常价值”标准。欧盟仍视中国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以后有可能比较灵活地处理一些个案。在某些反倾销案中采用中国本国的主常价值时,须由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能充分证明我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要符合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方可按市场经济的标准确定我出口商品价格。只要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正常价格,欧盟仍有可能确认我出口商品是倾销,只是这个“正常价格”现在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

“损害”欧盟利益的确认问题也依然存在,从而由欧盟出面进行干预。事实上,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一直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另外,欧元的启动,由于使用统一货币,价格透明度提高,区内价格将会趋向接近,这就有可能为欧盟反倾销行为更容易找到口实。在反倾销问题上,欧盟的态度与行动究竟会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欧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经济形势好,政策较外向,双方关系好,将有助于缓解反倾销问题;反之,则可能会使问题进一步尖锐化。

2、从中国本身讲,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我国主要出口工业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欧盟却擅长出口技术设备、机械、运输设备等传统的资本型和高科技型产品,它构成了70%以上的出口产品。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

其次,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固然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片面强调出口,追求创汇,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创汇指标,不得不千方面计扩大出口。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再者,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面对反倾销,中国国内企业已经敢于应诉,应诉的比率和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目前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无税或无损害结果)已经达到37.5%,企业应诉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对欧盟的应诉率达到100%.例如: 1999年,欧盟对中国自行车零部件提出反倾销指控,初裁时,欧盟以自己作为替代国,倾销率达122.9%.经过中国据理力争,欧盟最终采纳了中方意见,改为中国香港作为“替代”,终裁时仅定为1.3% - 6.9%.面对欧盟反倾销投诉不断增多之势,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家政府部门都应予以足够重视。

1.从自身做起,预防对欧商品倾销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的监测系统,控制产品的出口,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运用核定出口配额和进行配额有偿招标等办法,控制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加强与有关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引导企业顾大局,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抵制低价

竞销。

从根本上讲,还应加快企业集团化建设。以规模大型化,功能综合化,经营集中化,资本股份化,管理科学化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实现合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应该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从而实现统一对外,使价格趋于一致。

(2)搞好市场调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现有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应加快开拓亚非拉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从宏观上控制某些商品,特别是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猛增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以免遭反倾销。出口企业要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殊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

(3)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在开发欧盟时,应该沿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现有水平向高位推进,依照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较高的特点,瞄准欧盟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高消费和高盈利领域,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4)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法。

从法律意义上讲,反倾销是一种较规范的行政调查机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已成立了公平贸易局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我们应认真研究欧盟的反倾销法规,研究欧盟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相关产业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通过多种媒介,向企业介绍欧盟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及时通报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情况及实施动向,介绍我国企业应诉方面的经验及教训。研究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生产能力、库存量、主要贸易国别和地区等因素,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指导企业随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减少被反倾销调查的概率和受损害的程度。

另外,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要求欧盟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歧视,减少歧视性的反倾销,加大其随意对我国反倾销的难度,控制其反倾销冲动。

2.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积极应诉

目前,欧盟投诉中国倾销的案件发生之后,很多出口企业有畏难情绪。明知欧盟市场非常重要,出口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便很难继续出口,但仍不愿积极主动应诉抗辩,被西方人认为中国外贸公司是“不敢打官司的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在国外打官司,按照国外的法律规定,由国外行政部门审理,很难胜诉。打不赢还不如任其裁决;

其二,应诉反倾销费用支出很大,如不胜诉更是浪费,不如转移出口市场,转而出口其它商品;

其三,如果被投诉的商品国内有很多公司经营,我出了力,花了钱,即使胜诉,别的企业继续低价出口,前功尽弃,还不如谁也别出口。

基于以上想法,出口企业不愿应诉。但企业殊不知,不应诉的危害会更大,如果我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被裁定为商品倾销,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也会对我出口产品相继征收反倾销税。

所以,当欧盟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凡是涉及到的公司均应联合起来,团结协作,共同应诉,这是争取胜诉的必要前提条件。

(2)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

一旦欧盟向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们应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并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并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欧盟有经验、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反倾销案,这有助于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为我们辩护。这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这需支付一笔律师费,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极为重要的。

同时注意,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这样也可以做到取长补短,由中外律师共同处理反倾销应诉工作。

(3)先抗辩,后承诺。

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今后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着特征。当然欧盟要求提价的幅度能够抵销该商品在欧盟市场的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反倾销案是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的。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当然承诺过高价格,使我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的例子也有。

如何争取适当的价格承诺,这只能建立在前一段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注意先抗辩,后承诺,才能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极限,而且如果胜诉,则根本无须承担提价责任。如果不抗辩就提出价格承诺,无异于承认了倾销事实。如1991年在T/C纱一案中,我方先是积极应诉,使倾销幅度由40.2%降至23.4%,并积极进行了关于损害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了许多进展后,才提出15%的价格承担,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4)力争符合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

在确定我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十分不利。尽管欧委会已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但是,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商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立的“正常价值”标准。在使用时还需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资料证明符合欧委会“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应该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5条标准”及“对涉案企业使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规定。否则,即对涉案商品采用第三替代国价格及对涉案企业采用分别税率征税。因此,我方必须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详实资料:

在提供符合“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标准”证明时,做到:

①生产商有关产品的定价、成本、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投资等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②企业帐目清晰,计算方式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实行独立 审计;

③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政状况不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明显干扰,特别是有关资产的折旧、其它折扣项目、易货贸易及通过债务的补偿进行的结算;

④企业受财产法和破产法的制约;

⑤汇率核算执行市场汇价。

而一旦不符合该标准,不能做到不使用替代国时,我方应积极主动提出建议,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们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是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在提供符合“对涉案出口企业采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证明时,做到:

(1)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属于私营公司,在理事会和公司核心管理层内没有政府官员。

如果该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这将有助于证明其独立性;

(2)公司建筑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租得或买得的;

(3)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

(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应有全面控制权;

(5)按照适当合同条款,保证向企业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7

作者简介

杨赵进,90后微商作者,微营销实战导师,进友会微商学院创始人。从事微营销多年,撰写过多篇微营销相关文章,深受企业家及微商关注!给多家企业做过微营销培训深受企业家好评,拥有好口碑。担任过多家微商品牌微营销总顾问,帮助品牌实现业绩倍增,拥有丰富的实战操盘经验。

内容简介

杨赵进编著的《微商之道》是关于微商领域的实战之作,从微商运营的现状、误区、商业模式、吸粉、成交、营销、自媒体以及社群等方面,全面地讲解了微商的实战经验。具有系统性和实操性,从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角度充分地阐述了微商的全新玩法。全书共7个章节,从微商现状、机遇、不成功的原因、*新玩法、产品、成交和成功案例,全面讲解了微商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让微商在成长过程中少走弯路,尽快掌握微商运营的精华所在。

目录

第1章微商发展史

1.1 2013年微商基本状况

1.2 2014年微商发展趋势

1.3 2015年微商发展方向

1.4微商随着时代的变迁

第2章微商带来的机遇

2.1草根创业

2.2微商服务

2.3个人品牌

第3章微商不成功十宗罪

3.1微商不成功的第一宗罪太懒惰

3.2微商不成功的第二宗罪没方法

3.3微商不成功的第三宗罪没粉丝

3.4微商不成功的第四宗罪没团队

3.5微商不成功的第五宗罪没定位

3.6微商不成功的第六宗罪没客户

3.7微商不成功的第七宗罪没产品

3.8微商不成功的第八宗罪没品牌

3.9微商不成功的第九宗罪没互动

3.1 0微商不成功的第十宗罪没坚持

第4章微商全新玩法

4.1微商之路

4.2回归微商本质

4.3微商必备的八大思维

4.4微商如何快速从0到1

4.5常规加粉实用37招

4.6微商如何玩转社群

4.7微商如何招募

4.8微商团队如何打造

4.9微商如何打造个人品牌

4.1 0微商自明星

第5章微商如何选择产品.

5.1选择产品的八大原则

5.2打造爆品的十大核心

5.3微商如何挖掘产品八大卖点

第6章微商成交篇

6.1打造无敌销售文案

6.2微商“恋爱”式成交四部曲

6.3微商绝对成交六部曲

6.4微商活动营销四部曲

第7章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歌丽诗O2O众筹实体店成长之路

案例2:小C颠覆传统微商模式

案例3:O2O模式助喜尔康智能家居线上线下齐发展

案例4:“加倍美丽”不同寻常的微商之路

案例5:微水开启社交营销之路

案例6:13365酵素第一品牌,缔造保健美容新传奇

案例7:赫斯佩儿教你玩转社群经济

案例8:瑞丰堂颠覆传统微商模式

案例9:一米儿童守护星的微商之路

附录《微商之道》众筹参与者梦想榜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8

据不完全统计,近30年来广州市工商部门共立案查处12698起贩私案件,涉案金额近50亿人民币,罚没入库8.65亿人民币。查获汽车、摩托车、电器、化肥、香烟、冻品、移动电话、化学化工原料、医疗设备、五金机电设备、布料、皮具、服装、油品、汽车及摩托车配件等一大批。其中。单个案件经查处后罚没入库达50万元以上的共有573宗,查处了一些重大的、甚至是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1996年10月,市工商局会同公安局联合出动60多人,在番禺区钟村查获一条德国产、九十年代最新的光盘地下生产线,价值为180万美元,每天可生产约4万张VCD、CD。从当年4月份非法投产至被查获止,该条地下生产线共生产了数百万张盗版VCD、CD。1998年6月,市工商局和有关单位共同查获华通国际通讯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经营无合法来源手续的BB机、手机一大批,价值约人民币7亿元。根据近十年来统计,查办走私案件最多的是2002年,共1110宗:查办走私案件占当年办案总数比例最高的是1999年,达73.9%(见表1、表2)。查办走私案件罚没入库最高的是1999年至2002年,占市工商局系统当年罚没入库总数60%以上(其中1999年高达81.2%)。

30年来,广州市各级工商部门针对各个时期走私贩私行为的不同特点,相继开展了打击冷冻品、成品油、光盘、水果、海鲜食品等专项反走私执法斗争。仅在2004年至2005年开展的打击走私冷冻品专项斗争中,全市工商部门共检查大型冷冻品仓库66个(次),集贸市场176个,查获无合法来源手续冻品9306吨,立案162宗。工商行政执法队伍不仅为反走私查办了大量的案件,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也在综合素质方面得到了极大的锻炼和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了一支规范执法的队伍。首先是改变了工商管理部门恢复建制初期存在的那种随意性。严把执法主体准入关,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其次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坚决纠正查办案件的随意性和重实体轻程序、乱扣乱罚,重复执法的现象,使整个执法行为规范化。第三是处理好执法办案与加强自身管理的关系。首先是管好队伍,治外先治内、加强自身建设。通过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实现立案、审批、理结案件、办案流程上网。实施相对集中的执法模式、实行立案、办案、审核、核审四个环节相对分离,防止暗箱操作等,使队伍在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二是提高了行政执法能力。线索是办案的基础,抓住线索才能够抓住战机。如何辨别并认定走私商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经历了一个从不懂到懂,从简单到复杂,不少人练就了一抓就准的本领,查处经销走私进口商品对查办其他类型案件发挥了举一反三的促进作用。通过查办走私贩私案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提高了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相统一。同时,工商行政执法队伍在依靠自身力量办案的基础上提高了与其他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目前不仅与公安的经侦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而且与海关缉私局、国、地税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都已经形成工作合力。多年来在工作上不断加强联系,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更有成效。

三是丰富了工商行政执法的法规体系。纵观30年来。随着反走私工作实践的深化,在反走私案件的定性、证据认定、罚没计算到办案奖励、罚没物资管理及拍卖等一系列方面,国务院及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颁发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既对反走私执法工作依法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直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整个工商行政执法法规体系起了充实和丰富的作用。最为重要的是1987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条例》并不是以打击走私贩私行为为初衷的,而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旨在查处转卖重要生产物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但在《条例》颁发不久,我国沿海省市就面临着严峻的反走私任务。于是以《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定性,具体案件由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作为查处走私贩私行为的法规依据。以《条例》查办案件适应了当时紧迫的反走私斗争的需要,维护了国家经济的安全。在之后的二十年中,查办案件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工商总局以答复的形式不断地扩充了《条例》对于反走私在案件定性、违法所得计算、证据要求等几乎涉及查办案件全过程的相关内容。这些不仅直接指导和促进了查办走私贩私案件的工作,而且也促进了查办其他类型案件质量的提高。

据粗略统计,仅国家工商总局围绕《条例》所作出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共有71件。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反走私查办案件的有27件。涉及认定相关性质的有16件,包括对倒卖废旧彩电、进口服装、进口无合法手续车辆、成品油走私等行为的认定。对办案管辖权的划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等各个方面。

2008年1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走私工作的主要法律武器――《条例》,宣布失效。在《条例》失效前,全市依照《条例》以经销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定性办结的案件有8宗,罚没入库103.8万元。在《条例》失效后,全市工商队伍一方面坚决执行规定,不再适用《条例》查办案件,一方面迅速研究新对策,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展打私工作。全市工商部门在之前依照《条例》立案查办的共有38宗案件,已经转至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并已结案的共有13宗,其中: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处罚的4宗;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罚的5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的各有1宗。转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正在查处中的有6宗;有3宗尚未确定。认定无法查处、已作销案处理的有16宗。因《条例》失效,案件在转至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立案和查处后,在新法规颁发之前也很难在案件类型的统计方面完整地反映工商部门反走私的成效。

目前社会上不少人,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均不明白何以《条例》的失效会给工商部门反走私工作造成如此大的困惑,难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不断建立的法律法规都不能有效地适用于工商部门的反走私工作吗?

我们认为:这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建设过程的复杂性的真实反映。这种复杂性的核心在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规律处在探索之中,因此在客观上难以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一,有必要再回顾一下《条例》的制定及其所适用的历史。《条例》制定的初衷并不是专门适用于反走私的,而是为了维护正在改革开放中的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条例》的名称在党中央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就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而《条例》中明文规定的许多内容,已逐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层次更高、效力更大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条例》适用于反走私工作的,实际上仅仅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适用这一个条款查处的,除了走私贩私行为外,还有不少案件也是作为“投机倒把行为”查处的,如变相传销等。现在这些行为也已经为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然而恰恰是有关反走私的内容,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以取代。

第二,有必要具体分析《条例》在实施的实践中如何认定并对走私贩私行为作出处罚。

国家工商局曾以工商公字[2000]第57号文,在答复深圳市工商局的请示时,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如何定性处理提出了两个意见,一是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任何一种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施行细则》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了经销进口商品时,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施行细则》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这是对无合法来源手续进口商品最为准确的定性及最为明确的行政解释性意见。工商行政执法办案人员按照上述定性要求在完成了调查取证后。要先报省一级工商局认定,由省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然后办案部门再作出相应具体的处罚,包括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等。

依据上述定性并作出处罚,有两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是针对性强。‘卡住了走私商品无法提供三种合法手续中的其中一种的要害。因为定性的针对性强,因此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可以做到准确、高效:第二是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当事人,减少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且予以证明的风险和成本。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还对依《条例》处罚的案件中。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三,有必要具体比较依《条例》查处和转至其他法规查处走私贩私行为的异同。最显著、最根本的不同在于两点:一是将同一性质的经销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违法行为分解成了许多不同性质的行为,从定性取证、履行举证义务、结案及作出处罚都形成了明显的差异性:二是由于将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查处,形成了轻重不同的处罚效果。直接影响了工商部门反走私工作的力度。

第一种是转至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查处后力度有所加大的。如对倒卖进口废旧汽车及配件的行为,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该办法的定性涵盖了进口车和国产车,较《条例》更为广阔且罚则也相当明确,如:“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着照”。“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虽在处罚的幅度上稍弱于《条例》,但基本上能达到办案的要求。

第二种是转至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查处后有潜在的争议问题的。如走私进口食品类,特别是对冷冻品,我市工商部门适用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查结了一批案件。该规定的第、5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问题在于如果是一个有合法经

营资格的销售者销售的是一批走私进口的裸装食品,且又能提供国内某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报告,工商部门将难以处罚。很显然,适用“特别规定”按是否能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来定性,不如适用《条例》以无合法来源凭证定性那样明确,有针对性。当然,如果“特别规定”明确所有进口食品都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检证明的话,那又另当别论了,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举报所指明的产品来源查处,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卡住此类产品的走私行为(主要是在国内没有生产的部分)。可见依《条例》查办走私贩私案件与适用其他法规的明显区别了。

第三种是转至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查处后处罚力度明显减弱的。例如对经销走私进口的机电产品行为的查处。一般来讲。这些产品都没有中文标识的,那么依《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二款可以查处,但与依《条例》处罚相比简直是天渊之别。这类案件除非办案单位有证据证明销售的产品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且是情节严重的才能够“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举证责任回到了工商执法人员身上,面对林林总总浩如繁星的各种商品要有能力证明这一点,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那么在难以证明有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的条件下,所作出的处罚仅仅是“责令改正”。

第四种是转至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查处后涉及要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如对进口废旧显像管的查处,依《条例》工商部门可以一查到底并作出处罚。在《条例》废后,工商部门可以对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口废旧电视机经营的,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办,但因为该办法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废旧显像管是由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主管部门是环保部门,因此有一种意见认为应移交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工商部门不能直接按无照经营处罚。(而环保部门又一再表示无执法力量)。此说如果成立,那么就是要将原来一个部门适用一部法规即可结案处理的案件。变成要两个或以上的部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才能结案甚至有时需要在两个或以上部门之间反复协调才能完成办案的状况,对于反走私工作的效率之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看,在《条例》失效后,工商部门反走私的作用是极大的被削弱了,尽管我们一再要求全市工商部门各执法单位要抓好打私工作,但客观上仍未、也不可能摆脱被动局面。

回顾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走私工作的历程,可以看出其轨迹是从一个较低的起点发展到一个相当可观的峰点,然后又向着低处回落。它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内商品迅速的丰富,曾经出现过的涉及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大规模走私活动已不复存在了:第二,经过工商等部门30年的努力,各类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力也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有力地约束了包括走私贩私在内的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第三,走私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比如针对广东地区对冷冻食品需求量大的特点,冷冻食品走私不时仍显猖狂:针对国际上商品价格变动的特点,也出现了向境外走私商品的新趋势:走私非涉税物品的量超过了涉税物品。总之,只要有利可图,只要有机可乘,走私分子就是“人还在,心不死”。

无论是向内走私进口商品还是向外走私出口商品,首先损害的是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根本的问题是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面对这样的形势,有必要与时俱进地提高对反走私的新认识,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国务院提出的反走私总体方针,刑事与行政有机结合,海关为主与各部门配合相结合。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提高对反走私工作意义的认识,尤其应该在总结30年来我们对经济违法行为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上,准确地预测走私行为可能的趋势及危害程度,认真吸取时至今日仍不断出现的经验教训。比如:在支持企业发展的时候对产品生产一味放松监管,甚至对食品也可以免检,以至酿成毒奶大祸:在当前向内走私商品呈下降态势的时候,决不能因此放松反走私斗争,否则也会在某些时候造成某种危害。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的任务是:一方面,迅速健全工商等行政部门反走私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丰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适当扩大其外延,特别是对前面提到的管辖范围不明确问题,要尽快明确,以适应新的反走私斗争的需要。另一方面,相关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开拓反走私新局面。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的第8条作了这样的规定:“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9

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措施。客观地说。有很多应该被归咎于自身的因素。最主要因素之一是中国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贸易顺差增长迅速,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国内过度的产能、导致大量对真正市场价格及长期定价策略缺乏了解的生产商涌人国际市场、而激烈的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出现出口量越大,利润却越少的怪现象。

一、民企不积极应诉反倾销有因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很多民营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

①相对应于涉案产品金额来讲。高额花费让企业觉得划不来。应诉一个反倾销案的律师费至少为5万美元。而很多民营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出口额比这个费用还低。

②对于应诉的整个程序和法律规定心里没数,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

⑧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存在丢卒保军的心里。

④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自知理亏。当然不敢对反倾销调查说“不”。而有部分企业在订单的压力下。没有原则地对外国客户低开发票,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综合来看,未应诉企业最大的症结在于底气不足,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退让。

目前。大型企业因为出口量大。经济实力强。也善于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政府在要求大企业应诉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影响,所以大型企业应诉率比较高而且胜诉率也比较高。但是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为难之处以及要顾虑的地方很多,一方面人力物力所限,另一方面对有关反倾销的信息的缺失。因此,小企业在面临到反倾销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又求助无门,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有搭便车的心理因素,对政府有过分的依赖思想。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企业不愿意联合起来应诉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在联合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提供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如年产量、上下游关联企业名录、主要原材料的进货途径、产品的销售途径、期末库存量、设备利用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就业人数等敏感信息,而联合应诉的伙伴都是竞争对手,企业对于可能会产生的经营信息的泄漏非常担心所以对联合诉讼抱有消极态度。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反倾销调查正从以前的畏难情绪逐步走向勇敢面对,对于欧盟、美国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反倾销案件中的应诉率已大幅提高。在欧盟对我胶合板的反倾销复审中江苏邳州所有涉案的板材企业合力应诉涉案企业逐步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意识,积极参与应诉,企业不应诉的原因由过去那种简单的“怕打官司”转变到了权衡经济利益决定是否应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

二、有效的应诉机制,是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基础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被诉倾销,管理层一下子就懵了。他们不知道反倾销调查是干什么用的?他们不仅对世贸规则一无所知。对万一倾销罪名成立的后果一无所知。而且对在国外打官司的高昂律师费望而止步。退却,还是去了解一下如何应对是首要问题。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首先要积极应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如果出口企业不及时向有关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裁定。而所谓的现有资料,一般都是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显然,依据这样的资料所做出的裁定,其结果当然会将不利于出口企业。

因此,单独应诉力不从心,联合诉讼才是解决之道。而反倾销措施的后果往往波及到整个行业,应诉时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成本高,也难取得好结果。而民营企业相互间凝聚力尚非常缺乏,一盘散沙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应该起来率先行动起来,整合行业的力量,形成行业核心,引导民营企业抱成团,要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准备,千万不能有利用反倾销来牵制其他竞争企业的私心,而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而且反倾销应诉工作程序衔接进展,需要做的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需要应诉企业准备大量的资料并按照调查表要求填写并提供。还要留意各份文件之间的前后衔接和对应。

一个能够随时高速运转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只有事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才能制定正确的应诉策略。这样的应诉机制,不但要快速高效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以及进口商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还需要相关单位在应诉过程中积极的配合。

此外,在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时候,民营企业应该更多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以欧盟为例,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只要能够被有效监控,可以取代反倾销税而被接受。但是,欧洲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接受承诺,如果它认为承诺不足以消除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或者不可行,则可以拒绝接受。一般来说,如果某公司曾经不配合调查,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其承诺。因此,价格承诺的做出的前提是应诉。如果企业不愿诉讼或者无从参加诉讼。价格承诺将无法作出。企业就会处于被动。

在应诉之外,针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消费品的特点,可以采取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积极游说当地的消费者和公益组织,争取对涉案产品的支持。欧洲委员会的调查主要集中的四个基本方面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倾销行为,但如果有明显理由表明反倾销措施在考虑到欧盟相关方经济利益情况下不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则不采取。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就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如果有理有据,欧洲委员会将在向理事会提交的最终提议中纳入他们的意见。所以。争取到相关组织对涉案产品的支持会对反倾销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支持的深远影响对将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产生无法估量的作用。总之。民营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奋起应诉,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反倾销税负担,丢失已有的出口份额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也会对我们关上大门。

即使反倾销调查已经结束。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已成定局。事实上。终裁后,有很多法律程序和途径可以继续开拓。可以对出口价和内销价进行调整,并提出年度复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启动重新调查,降低反倾销税率。因此,反倾销调查之后,政府、商会和企业都要思考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企业经营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作一些调整?调整速度要多快?这样的静下心来冷静的思考与总结对于以后应对反倾销或其他贸易措施尤为重要。

三、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反倾销的根本之道

反倾销措施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企业出口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不能消极应对,而是要先从源头人手,尽可能减少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保持良性竞争思维是根本。首先,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彻底与反倾销“隔离”的根本。企业应当避免短视行为,确定质量取胜的品牌策略,防止相互削价竞争。其次。要增强营销的国际性,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再次,民营企业要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要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保持敏感性。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适用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反倾销工作中获得优势在出口产品进入某一国市场时,事先熟悉和分析该国有关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改变业务操作手法和会计技术,从而降低触犯进口国法律的危险对于可能会产生诉讼的引诱倾销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争取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最后。如果有迹象表明要对企业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时,要与我国相关机构及时取得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政策动向,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转变只重视大企业的观念,政府注意力要转向众多的民营企业。针对他们涉案金额不高,不应诉的首要原因是代价太高等。充分调动丰富的人文资源。提供应对之策,如针对民营企业设立反倾销联合应诉基金。以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资金的来源问题。给予小企业以必要的资金以及技术上援助和支持。其次,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企业真正从该预警机制中获得信息和帮助,提高应对各种摩擦的主动性。建立和完善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监测系统。一旦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反应和提示。最后,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反倾销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四位一体”的配合必不可少,尤其对于民营民营企业来说,来自政府机构、商会和涉外机构的配合对他们至关重要。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例10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103-04

当前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不断加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不断强化贸易救济措施。WTO规则许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愈加成为各国理想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中反倾销则更是各国贸易保护的首选措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中对构成反倾销的三个条件作出了权威界定:第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第二,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第三,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进口国为了抵销或者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据WTO统计,1995―2007年,中国是遭受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本文以南非对华轮胎实施反倾销案为例,研究了近年来中国出口轮胎遭受反倾销的情况,分析了国外实施反倾销的动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反倾销应对措施。

一、中国轮胎行业出口现状与特点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2007年中国全年轮胎产量已增至4.3亿条,仅次于世界产量第一的美国,其中有1/3的轮胎出口海外,主要出口地区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随着贸易额的不断增加,中国轮胎出口日益受到反倾销的威胁。

1.出口以低附加值轮胎为主,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中国出口的轮胎产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斜交线轮胎(简称斜交胎)为主。而发达国家主要是生产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的子午线轮胎(简称子午胎)。斜交线轮胎有很多局限性,如胎体易生热,加速轮胎的使用寿命,而子午线轮胎使用寿命长且节油性较好。轮胎的子午化率是衡量一国轮胎先进性的重要指标。斜交胎这种技术含量不高的传统轮胎,在发达国家已经停产或很少生产,这使我国轮胎出口有了较大空间。

2.出口轮胎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2004年以来,中国汽车行业的“井喷”式增长,直接导致我国轮胎业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时,在减免轮胎消费税、取消轮胎项目行政审批等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市场规模达到约80亿美元,占国际轮胎市场份额的9%。2007年,我国出口轮胎数量达1.5亿条,同比增长11.4%,出口金额达29.3亿美元,同比增长31%。

2.频频遭受反倾销

近年来,中国轮胎出口增长的同时,也不断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贸易壁垒。入世以来,委内瑞拉、秘鲁、埃及、土耳其、南非等国都先后对中国轮胎提出过反倾销调查。自2005年底开始,墨西哥、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对中国出口轮胎发起了反倾销调查,2001―2007年中国轮胎行业已经遭受了10余起反倾销案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频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其中以南非对华轮胎业反倾销最为典型。2005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涉案产品包括用于摩托车、卡车、公用汽车的新型充气轮胎。

二、中国轮胎出口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剖析

通过对中国轮胎行业分析,结合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这个具体案例及相关资料,可以得出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的四个原因。

1.无序竞争导致低价竞销

中国出口的斜交胎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由于产能超速增长,产量严重过剩,过剩比重高达30%―40%,产需矛盾也由此被带到国际市场,导致轮胎出口价格下滑。许多轮胎企业低价竞销,严重扰乱了出口秩序。以主要出口产品型号9.00-20为例,在天然等原材料综合成本上涨1倍的情况下,出口轮胎价格却从2005年的90多美元/条降为2007的40多美元/条。中国出口轮胎价格远低于各国轮胎平均出口价格,其中乘用轮胎低26%、轻卡轮胎低21%、重卡轮胎低38%,成为国外进行反倾销的主要证据。

2004年中国修改《对外贸易法》后,放开轮胎企业外贸经营权,过多的企业加入轮胎行业,导致无序竞争,从而使出口产品价格,特别是斜交胎的价格越来越低。目前,国际市场上斜交胎的竞争主要是国内生产企业间的竞争,只不过由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为争订单,一些轮胎企业往往以比正常水平低10%―20%的价格为谈判筹码,更有甚者是为了尽快销售产品,不顾生产成本,使出口轮胎始终处于较低价位。

2.轮胎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的轮胎产品看,中国出口的轮胎多是劳动密集型的斜交胎,产品附加值较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以“低于正常价格”倾销的印象。轮胎产品的子午化是世界轮胎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整体发展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一个目标。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其轮胎的子午化率基本上达到100%。高性能的子午胎与我国主要生产的普通斜交胎相比具有高速行驶下的安全性,低滚动阻力,有利于节能和环保,乘坐合适,使用寿命长等优异性能。

但是,轮胎行业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国内企业如果想发展子午胎就要形成规模效益。然而,目前中国的轮胎生产企业约有300家,其中大部分为年产量在50万条以下的小厂(约占70%)。这些小厂主要产品均为斜交胎,规模一般较小,生产设备相对落后。这就与世界轮胎子午化这个大趋势背道而驰。在南非案中,中国向南非大量出口工程车、摩托车、重型卡车和轻型卡车所用的斜交胎,对南非本国的轮胎生产厂家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南非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世界轮胎巨头的操纵

从以往国外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世界级的轮胎生产厂商与此密切相关。以南非案为例,名义上提起本案的是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但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这四家跨国巨头。事实上,近几年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7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市场的损失。但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其国际市场份额,于是通过发起反倾销来挤压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这不但在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通过削弱中国企业的实力,达到其进一步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

4.中国轮胎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力度不足

中国企业普遍对倾销和反倾销认识不足。在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又不敢应诉。有的企业甚至怕出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权利,使申诉方轻易得逞。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其后果就是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即使有企业组织了应诉,也是力度不足,难以胜诉。

三、中国轮胎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

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对原产自中国的轿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卡轮胎反倾销调查做出终裁,对出口南非的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此次反倾销应诉胜诉是中国轮胎行业近10年来遭受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的惟一一次完全胜诉,对中国轮胎行业影响巨大。由此,本文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层面提出应对反倾销案件的具体措施。

1.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要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若实行低价出口,容易给进口国造成倾销印象。众多出口企业为争夺同一国际市场,不惜亏本出口,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国内的出口市场秩序[1]。低价出口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口让企业尝到“以价取胜”甜头的同时,也饱尝国外反倾销的苦果。纯粹靠价格竞争占领市场是一种短期的经营行为,它可能会带来暂时的经济效益,但难于永久地占领市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采取价格策略,而转为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品牌、包装等非价格竞争策略。这样就可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当局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只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调整出口战略,才能避免和预防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企业在国内市场上要尽量避免同行低价竞争,因为这种竞争方式既伤了自身,也容易招致国外同行的反倾销报复。

其次,走技术品牌之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中国产品的出口增长主要依靠价格竞争、数量扩张,这种“以价取胜”的经营模式已成为制约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成为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口企业转变经营策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争取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已迫在眉睫。许多轮胎企业已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已经开始企业应积极跟踪、关注自身发展的前沿,掌握、获取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所用,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高研究开发能力,不断推出自有品牌,进一步提高出口效力,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创立国际知名品牌来提高出口产品的价值,树立名牌企业形象。

另外,出口企业面临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现象虽然在短期内难于出现根本性转变,但综合实力较强的一些出口企业已开始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目前我国轮胎主要是出口给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企业应当加大力度去开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

最后,面对反倾销指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应诉。在轮胎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上只有几大国际轮胎巨头,如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只有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家会员,因此反倾销立案呈现出很强的连续性,一个国家立案后,另一个国家马上跟进。如果中国企业在一个市场不应诉,那么在另一个市场马上就会遭受更沉重的打击[2]。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惨痛的。以南非案为例,企业可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争取在反倾销案中处于有利的位置。(1)

利用进口国一切有利于反倾销抗辩的力量。南非案中,应诉企业运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进口国反倾销条例提及的“公共利益”条款。中国轮胎企业在终裁做出之前,与南非进口商取得联系,成功劝导其中的多家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积极参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积极游说这些进口经销商和下游用户,指出如禁止中国轮胎向南非出口,将有可能会导致南非当地行业中仅有的4家外资轮胎企业垄断操纵南非轮胎市场,且中国轮胎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对南非消费者来说都极其有益,南非消费者需要质高价低的中国轮胎,采取反倾销措施最终伤害的是南非汽车企业和消费者。最终使南非进口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对中方有利的证明材料或出庭作证。也正是这些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努力,使南非调查机关不得不慎重考虑各个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提高了中方的申诉和抗辩能力,赢得胜诉。因此,企业平时要与进口国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做好沟通联系,做好调研,了解当地轮胎生产情况及价格变动,争取在申诉和抗辩中处于主动位置。(2)积极搜集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等证据。2005年11月25日,做出应诉的8家轮胎企业委托律师,开始准备南非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问卷。律师们通过深入南非国内的主要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搜集了大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数据,以证明中国企业并没有进行低于成本销售。一份完美的倾销问卷和初步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意见在截止日期之前交到了南非调查机关。由此可见,反倾销的应诉、抗辩需要进口市场大量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成本数据,所以企业在应诉之后要积极地搜集这些证据。企业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保证赢得反倾销的国际官司。(3)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本案中,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做出的终裁中,采纳了中方大部分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认为虽然南非申请人遭受到损害,但其基本不生产中国向南非出口的斜交胎,南非申请人在轮胎出口市场上虽然遭受了损失,但未构成轮胎进口的迅猛增长,也未挤占南非申请人的市场;南非申请人是南非最大的轮胎进口商,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口轮胎,况且其无法证明其汽车轮胎原配套市场和二级替换修理市场分别遭受过损害,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因此,企业要积极地与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交涉,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并主动地向调查机关提供有利证据,旨在应诉中取得先机。

2.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对措施

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指出,进出口商会等行业协会应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在反倾销应诉新规定中,行业组织在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得到了明确规定。在南非案中,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对该案的完胜起了决定性作用。

首先,组织企业应诉,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但由于缺乏组织,策略不当,所以胜诉率非常低。这时行业协会就应自觉担当重任,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倾销应诉。在应对反倾销中,许多数据和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牵头来完成,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南非案发生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立即组织了中国10余家向南非出口轮胎的企业开会商讨对策,经过多次研究,协会采纳了同时进行集体抗辩和单独抗辩的“两条腿走路”的应诉方式。即由成山公司、三角轮胎公司等8家中国轮胎出口轮胎授权轮胎分会,代表中国轮胎行业就本次反倾销调查提出集体抗辩。同时上述8家企业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分别聘请律师,进行单独的倾销抗辩。因为一旦集体抗辩失败,企业还可以采取单独的倾销抗辩。且据以往经验,集体抗辩可以加大企业单独抗辩胜诉的几率[3]。事实证明,这种应诉方式非常有效,它降低了风险,加大了胜诉的几率。

其次,以全行业的利益为重,规范企业行为。为防止企业遭受反倾销,行业协会还可在业内企业中充分开展协调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个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防范企业间的不良竞争,形成有序的出口局面。行业协会应以全行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全行业的胜诉为最终目标。2006年7月27日,ITAC公布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成山公司等4家参加单独抗辩的企业取得零税率,但有关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失败。为此,轮胎分会及时组织未获零税率的另外4家企业商议下一步的应诉工作。在接下来的应诉过程中,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联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应诉轮胎企业进行调研,为企业应诉及开拓其它国家市场规避反倾销风险提供了指导。

3.政府应对措施

首先,强化政府的外交职能。政府对反倾销应对的重视和参与,对整顿出口市场、增加企业最终取得反倾销胜诉几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可通过外交手段与对方国家的高层进行磋商或对其施加压力,阐明贸易纠纷可能给双方带来的贸易利益损失和外交关系的恶化,摆明厉害关系,争取反倾销案件能够引起对方政府的重视,让对方政府能够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定反倾销幅度。南非案初裁之后,轮胎协会的应诉人员了解到,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局局长要来中国与中国反倾销主管局长进行双边磋商。于是,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找到商务部,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案件。主管领导非常重视,就此与南非进行基于WTO规则下的磋商,并敦促南非方面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由此可见,通过政府与进口国当局的外交交涉,对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的胜诉起了决定性作用。

其次,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警机制。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促进我国商务工作的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满足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涉案国的今天,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庞大的信息为企业随时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能的信息渠道。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当部分的出口企业已运用电子商务对外进行交流、业务洽谈和签订合同等贸易环节。在国内与有关部门之间,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联系和业务往来。政府部门为做好政务公开,也不断推动信息化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凭借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出口企业间构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信息反馈,了解企业的出口动态、创汇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从而了解整个行业的出口态势和出口市场分布,获得企业出口的第一手资料。与此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通过其他官方的和非官方的途径,把进口国有关外贸政策、国外产品信息、出口市场情况等资料传送给出口企业,指导出口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市场和出口价格等,预防和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或出口价格过低引发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随时获得国外有关产品和行业的资料,做好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产业调查的准备,为应诉赢得搜集资料的时间。

作为频繁遭遇反倾销的中国轮胎行业,在未来也将面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所以制定防范预警措施势在必行。反倾销预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包含出口国国内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进口国的进口基本情况、进口国同类厂商的生产情况,其中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及其对进口国市场和同类厂商的影响情况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反倾销预警操作主要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信息渠道获得国外对我国某一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后,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与产品出口有关的企业,一方面摸清涉案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包括主要出口企业的数量、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数量、出口成交价格、合同履行情况等,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出口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制定应诉方案,在思想上和技术上做好应诉反倾销的准备。

最后,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鉴于我国绝大多数轮胎出口企业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以价取胜”的出口经营模式的现实,国家有必要通过加强国内立法,打击变相压价的出口不公平竞争行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推动国内出口市场稳定、有序地健康发展,保护依法经营的出口企业的权益,。由于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上起步较晚,致使法律法规对一系列扰乱国内市场的出口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升温”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因此,加大国内立法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发生。

政府除了在国内加大立法以便在源头上杜绝反倾销的产生外,对涉案企业进行应诉的要求也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对不参加应诉或应诉消极的出口企业,尤其是涉案金额大的出口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要对积极应诉、胜诉的企业通过相关行政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形成有效的应诉工作激励机制,推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 宋永辉,马少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1).

[2] 赵云.反倾销高频率使用的原因分析[J].当代经济,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