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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37:2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1

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目的。法律条文虽繁杂,新《安全生产法》主旨精神主要体现在"理念"、"方针"、"责任".恰巧,在宝洁项目部就可以找到这三个关键亮点。

理念——法之灵魂

理念是法之灵魂。安全生产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的生命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

组织全员参与,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救援管理,灌输安全生产法理念。

2016年5月9日,成功举办"质量安全保卫战"主题活动,通过实操,寓教于乐地传达安全生产法理念,大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理念。

方针——法之主线

方针是法之主线。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安全放在首位,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收益。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把重心放在预防,强化隐患查治,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

全身心投入到公司下达的"五查"方针,暴露问题,解决问题,点点击破,全面安全检查,坚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

责任——法之落实

责任,是法之落实。安全生产讲求主体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所谓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坚定了兼职安全员的重要性。安全员,保安全,安全重担挑在肩,现场状况要熟悉,生产秩序要顾全,有时动脑出主意,有时动手亲自干。兼职安全员是整个团队安全管理的重要角色,所以,我为自己能够为安全工作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

宝洁项目部兼职安全员

任睿

2016年7月31日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化验班:王平 玉电运行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迈进一大步的里程碑式的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就掀起大家学习和讨论的热潮。作为一名电厂基层人员,有必要而且必须对新安法进行了学习,从而了解到新法新在哪里,变在哪里,充分领会新法的立法精神,牢固树立起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心,同时认识到学习好,贯彻好新安法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新安法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仅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而且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二是强化"红线"意识。明确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三是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和执法地位。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确立执法地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50次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针对近期极端恶劣天气多发状况,又专门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六点工作要求。总理对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7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当前汛期和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交通运输部关于牢记事故警示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16〕17号)[2016年08月05日]

【内容提要】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一年来,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手抓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标本兼治,不断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能力。全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牢记事故警示,进一步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狠抓法规制度标准和专项整治方案的贯彻执行;有针对性做好夏季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2016年7月27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实施情况和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厅函〔2016〕248号)[2016年7月27日]

【内容提要】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以下简称《优惠目录》)施行以来,对鼓励相关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调查《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并对该目录征求修订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2016年7月25日]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和粉尘爆炸事故多发,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要求针对屡屡发生的这类事故认真分析,安排一次全国范围的督查,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遵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涉爆粉尘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际交叉检查。通知从检点、检查方式、有关要求等作了具体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77号)[2016年7月25日]

【内容提要】

为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治理,提高企业尘毒危害治理水平,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从总体要求、创建对象、创建目标、创建重点、创建标准、创建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2016年7月22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20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落实〔2015〕20号文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基本要素;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组织实施要求;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保障措施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6〕35号)[2016年7月22日]

【内容提要】

近期,、总理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汛期和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认真贯彻、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一,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二,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三,加强地铁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四,确保建筑施工临时设施安全;五,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能源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450号)[2016年7月21日]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令人痛心,也暴露出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与隐患。特别是近期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我国雨区出现“北抬东移”,一些地方还将有暴雨、局部有大暴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了重要讲话,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均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总对做好当前和下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同志于7月21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6〕311号)[2016年7月20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做好2016年通信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发出通知:一,巩固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强化红线意识;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构建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2016年7月15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内容包含总则、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6〕1232号)[2016年6月12日]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专项五年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2016年5月26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全国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GBZ/T 270-2016《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2016《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207-2016《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

GBZ/T 269-2016《尿样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检测规范》

GBZ/T 271-2016《核或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准则》

JJG 1125-2016《氯乙烯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

JJG 1022-2016《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3

一、近年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做的主要工作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也是各类矛盾的凸显期,各类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对此,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法治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概括起来,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政策。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党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多次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各类专题会议,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及时研究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适时调整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吕祖善省长担任主任,并将成员单位由19个增加到34个。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丁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正在审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省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渡口、高速公路、社会消防组织、航道管理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下发了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特种设备、公路隧道、海上交通、渔船捕捞作业等领域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20多个文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制定了一批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升格为正厅级建制,单设党组。各市、县(市、区)均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81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一些地方在乡镇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派出机构或监察中队。其他有关部门也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相应人员。省公安部门计划在3年内组建300个乡镇交警中队,从中央给我省新增的公安编制中专门安排1000名,充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线的力量,同时,配备7458名协勤人员,协助交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全省已建专职消防队427支、义务消防队4170支,配备专兼职义务消防员5.2万余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步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工作考核。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部分省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延伸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落实安全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演讲、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咨询日”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广大群众防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纳入了“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了中小学地方课程。省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向全省每户家庭、驻浙部队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免费赠送《公众防灾应急手册》1544万册,省安委会向22万多家重点生产经营企业赠送了《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读本,在省级主要媒体上了《努力确保安全生产,合力建设平安浙江》公开信。道路交通、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依法加强对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去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22.9万名,今年又启动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四)狠抓源头管理,加强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和申报登记工作,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监控管理。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完成2890个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工作,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落实了各项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到今年6月底止,全省高危行业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4.7万余家。逐步退出煤矿、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目前全省还剩3对煤矿矿井,37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工作,全省有67家列入搬迁计划,目前已完成搬迁的有8家。许多地方对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各类企业中积极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各类矿山企业中推广中深孔爆破等先进开采技术。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科技进步,提高自身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重大节庆活动、春运及黄金周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深化专项整治,查处各类事故。全省先后开展了营运客车、中小学生接送车辆、公路超限超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渡口渡船、船舶修造、海上交通和渔船捕捞作业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和专家,全面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去年全省关闭地下非煤矿山8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3家,取缔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全省排查事故隐患10.6万个,已完成整

改10.5万个;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584个,已完成整改1495个。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去年省里挂牌督办的27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26家重大火灾隐患和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已基本完成整改。今年省里又公布了28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21家重大火灾隐患和100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各地还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违法违规单位2280次,罚款2839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1598家。公安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596万起,治安拘留1.2万人,吊扣驾驶证2.1万本;监督抽查了5.4万多家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处罚违法单位4467家,罚款1553万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1821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不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还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去年以来受到行政处分的共210人,其中,行政机关领导干部4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0人。在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重视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我省在全国较早地开展了应急体系建设,去年省政府制订了《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方面,已制订了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化学事故、矿山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20多个事故应急预案。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也正在加紧组建之中。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扩大。

通过近年来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去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4万起、事故死亡8247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9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5%、11.6%和28.6%,连续两年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目标。今年1月至6月,全省安全生产事故三项指标同比又分别下降17.1%、3.1%和19.9%。特别是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同比减少520人,2005年同比又减少1085人,今年上半年同比再减少115人。

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这些成绩仅仅是初步的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不稳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去年全省平均每天发生事故146起,事故死亡22人,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今年1月至6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虽然仍呈下降趋势,但降幅趋缓,实现“零增长”的压力越来越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90起、死亡391人,今年1月至6月又发生60起、死亡231人,同比增加20起、66人,上升幅度较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个领域的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机动车驾驶人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乱闯红灯、骑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以及车辆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问题较为突出。少数道路运输企业对承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客运站场安检仪配备不足,行车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欠规范。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临水、临涯等高落差地段以及部分公路隧道等的安全设施严重缺失,一些公路开口过多,高速公路紧急停车道、岔道等方面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一些新建道路安全设施没有建设到位就开始通车。许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不全,养护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管理不落实,近年来农村道路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道路交通死亡总人数的比重一直高居35%左右,等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被居民区包围,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企业内部生产区和居住区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新建化工园区没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不全。化工产业低、小、散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一些企业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多。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现象依然存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问题严重,运输车辆“大吨小标”、超载混载现象较为突出,监控措施没有很好落实,翻车、泄漏等事故有增多的趋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消防、建筑安全等方面。一些地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设施欠账较多。一些地方“三合一”企业屡禁不止,不少“多合一”建筑、高层建筑、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生产车间等场所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运行不正常,防火措施不严。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技能不适应。一些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生产安全设施、设备落后。此外,在水上交通、渔船捕捞作业、特种设备、旅游、教育等领域也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方面,说明我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到位的地方,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安全生产措施只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支持和配合力度不大,安全生产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不少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有的甚至把安全与发展对立起来。更有一些企业主利欲熏心,对员工生命和安全生产极度不负责任。不少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缺乏,他们往往既是事故肇事者,又是事故直接伤害者。

(二)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尚未得到有效落实,重形式、轻内容,重考核、轻监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不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重视;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安全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三)安全监管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满足于一般性的号召和要求,满足于一阵式的安全大检查,依法监管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不清,存在失管漏管现象。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安全监管行政性、执法性和专业技术性的要求;有的执法人员作风不实,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跟踪解决,甚至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此外,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也较为突出。

(四)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大量的监管对象分散于乡镇(街道),而乡镇(街道)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又没有安全生产执法权,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处置手段,而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重视不够,办法不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许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投入。政府有关安全监管方面的支出与实际需要也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投入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缺乏广度和深度,公共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常识、自防自救能力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的氛围也需要进一步增强。

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努力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措施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探索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抓好安全生产“基层组织、基本制度、基础培训”,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法治浙江”营造良好的环境。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是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考核之中,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和落实各分管负责人以及部及部门、班组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行业制订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明确基本条件,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机械制造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

三是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足额安排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订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是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落实到位。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未经“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纳入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强化量化考核,健全奖惩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今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加强乡镇的安全管理职能,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在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派出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选择一批行政村,开展“多员合一”的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适时总结推广。

三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营运客车、农机、学生接送车辆、城乡公共交通、公路隧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多合一”建筑、特种设备、矿山、水上交通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冲压作业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等的整改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力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从严从严再从严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为契机,对重大违法案件,将一查到底,加大惩处力度,决不姑息,以做效尤。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办法,着力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继续深化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分类登记建档,进行安全评估、评价,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开发重大危险源监管地理信息、自动辨识、自动评价分级、动态监管和重大事故模拟分析等功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省、市、县三级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坚持“属地为主、优化整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建立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

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和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三是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动安全,丰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主要工业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为重点,加大对安全科技研究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预防事故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能力。在各类矿山企业中进‘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等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制度,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认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力争今年完成培训1000万人次,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轮训。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制订方案和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注重培训质量,建立健全培训记录等制度,增强培训效果。

二是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公众安全防范知识以及先进经验,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情况,每月公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适时公布重特大事故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强化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和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研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烟花爆竹、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推进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产业布局调整。组织专家对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关闭或搬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已列入搬迁或关闭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按期完成。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稳步退出,除对生产规模较大、工艺设备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予以保留外,对其他烟花爆竹企业在3年内逐步予以关闭。加快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对“三合一”企业,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实行生产和生活功能分离、改善消防设施等办法,从根本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是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4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5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思想,坚持法制工作围绕工作重点,服务煤矿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煤矿安全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___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为实现___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全面实施___煤矿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全面、深入开展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___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质量、效率,取得安全监察执法的良好效果。

2.通过全面实施___煤矿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快___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___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实体性、程序性制度体系,确保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和依法实施安全监察行为。

3.通过全面实施___煤矿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促进___各类煤矿从业人员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营造煤矿安全生产法制氛围,推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促进___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深入学习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全体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

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其他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熟练掌握条文和立法精神,熟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之中。

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通过学习!、宣传,使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能够熟悉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以及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法治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水平。

深入学习宣传《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特别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充分发挥《刑法》对惩治煤矿安全生产犯罪的威慑作用。

深入学习宣传煤矿安全监察若干规章,尤其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关闭、事故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规章,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行政行为。

深入学习宣传法律基本知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 制定、效力、适用等基本规则,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质量。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是___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尤其要注重煤矿企业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掌握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操作技术,特别要强化农民工对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和有害因素的认识能力与基本处理能力,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和与其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避免煤矿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___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体系

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的同时,结合___煤矿和___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等实施性、配套性制度,使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权限,结合___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情况,创制___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制度,包括单位、部门职责和工作岗位职责体系,业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等。

四、主要工作

1.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培训内容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学习的内容。在组织开展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培训、考试中,必须安排法律法规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定期业务学习必须安排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专题交流,分析监察案例,熟悉条文及其含义。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熟练运用法律法规打下基础。

2.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局“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在___煤炭行业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创造全民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求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并督促全行业特别是各级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法律六进”活动中,一是重点开展“进机关”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学法,使全体公务员树立带头学法、自觉守法、忠实执法、维护法律权威观念,建立学习法律的制度,把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局机关和各分局(工作站)每年组织法律集中学习不得少于4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同时,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部门)”、“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评选活动,形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二是重点开展“进企业”活动,督促各类煤矿企业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的制度,督促国有煤矿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煤矿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督促国有重点煤矿建立职工法律学校,开通职工维权热线,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免费为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不断提高煤矿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3.利用各种途径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推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经常化。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根据不同的主题,落实法律法规宣传的重点,把法律法规宣传贯穿活动全过程。把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宣传寓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之中,在开展“三项监察”、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工作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定期汇编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印发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利用局门户网站、《煤矿安全监察》杂志、《煤矿安全监察动态》等传播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知识。注重法律法规宣传的形式,从不同角度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既要宣传法律法规条文,也要宣传煤矿安全监察案例,既要宣传煤矿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的典型,也要宣传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案例。

4.明确工作步骤。安全生产“五五”普法从20__年开始,20__年结束,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9月底前,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分局(工作站)制定规划,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布置普法任务和普法工作,落实工作职责,正式启动“五五”普法工作。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是20__年10月至20__年,按照普法规划逐项组织落实。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在各分局(工作站)和局机关各支部“五五”普法工作总结的基础上,“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法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对分局(工作站)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6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7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事变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深入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努力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为构建平安___、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四个强化,四个提高”,即:强化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治安理念,提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平;强化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行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注重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战线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

(二)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1、深入学习宣传安全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2、认真学习通用性法律法规。重点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档案法》等。3、广泛学习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单位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消防法》、《铁路法》、《公路法》、《道法》等。4、学习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深入学习贯彻四川省及___市制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重点是:《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6、学习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编印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读本》。7、及时宣传学习“五五”普法期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参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街道、进社区、进企业、进 学校、进单位等专项活动,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

(四)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立法、监管、执法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四、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第五年五年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下半年)

1、建立普法领导机构。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并于11月28日前报区安监办备案。

3、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动员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至20__年)

1、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纳入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年终进行总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2、区分不同对象,加强分类指导,做到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1)抓好区级相关部门安监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集体学法制度、学法专题讲座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安监干部依法治安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原则,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区级相关部门安监工作人员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并组织每年一次的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2)各街办安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坚持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依法治安工作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要内容,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构筑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管理的能力,受教育面要达到100。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至少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知识的考核。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强化知安、守规意识,着力提高遵章守法、按规操作和依法维护自身享有安全保障权的能力。从业人员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受教育面要达到100,保证不留死角,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的安监人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每年不小于一次)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

(5)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通过印发《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读本》、利用各种媒体和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等,着力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6)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区安监办每年对街办、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每年底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安监办的法律知识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成为年度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做好经验收集与交流工作。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开展普法教育的经验和做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

迎接检查验收。区安监办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的检查验收标准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各街办、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普法工作进行验收。

五、基本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安监办(局)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局)党组书记晏平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寇智强、纪检组长汪刚担任,组员由调研员张勇、综合科科长吴曼春、安监科科长牛春健、危化科科长甘军、监察队队长黄颖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吴曼春任办公室主任。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定期学法制度,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宣传工作计划,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要着眼取得实效。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等专项活动。积极参加市安监办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要按照统一部署,督促安监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时间、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9

1、认识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有关方面对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在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工会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安全都是生产工作的相关主体,但由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履行的职责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他们对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要性的认识及态度也有较大的差异。而在上述的各个主体中,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认识及态度是至关重要、起关键性作用的,因为当前对于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业绩及政绩考核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发展方面的,而发展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当一个地方企业的数量多、规模大、实力强、发展快时,该地方的经济总量及增长速度也就快,政府及主要领导的业绩及政绩也就突出。问题在于,现有发展阶段中的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有一定规模、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时常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对于这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这些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利益并让他们感到一定的压力,在全国各地的招商 “竞先优惠”及引资“极度饥渴”的状态下,有些企业为寻求更“优惠”的待遇,可能因为受到处罚便认为投资环境“不好”而将企业转到其他地方,这样,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会被一些地方的领导认为是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时会面临着某种无形的压力,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得罪一些自己根本不敢得罪、不能得罪的人,我国一些地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难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2、动力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地方、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动力与国家整体依法推动行政处罚的动力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在我国,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基本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即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并不是完全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是可能来自某一级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当政府及其主要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较为正常,反之则相反。从国家的角度看,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发展大局、事关政府形象、事关执政党的执政能力问题,特别是某些时期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了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加大了对重特大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国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心。但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地方来说,可能由于某一时期生产安全事故较少、安全生产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状态,而让一些主要领导感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相对较小,因而对于各类事故隐患的治理、对于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必要性、紧迫性也相对较小。这样,全国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并不完全等同于各地也会同时、同等地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此产生了“整体不等于各部分之和”的问题,这也就是在全国日益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最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

3、执法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并不宽松,对正常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正常、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的总体环境并不宽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还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配合。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所生产的法律关系中,生产经营单位毕竟属于被约束、被查处、被制裁的地位,当其自身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时,有时会“本能”地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或态度,或者通过各种关系来减轻、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最终也常使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反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二是社会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不理解。在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制中,众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提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而安监部门则属于“后来者”、属于“综合监管部门”,所行使的是综合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其可行使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不尽明确和清晰,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都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处罚,由此引起部门之间对“处罚权”认定的相互摩擦甚至矛盾。三是一些领域、行业、企业尤其一些非公企业业主与一些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的“官商结合”利益关联机制,是阻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正常开展最为顽固、最为强大的阻力。以上三个方面,也使得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难度加大。

4、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最基本和直接的依据,它们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决定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整体力度及安监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体上处于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体系的阶段,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也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需要的力度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整体配套性仍然有待加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最为明确的法律,自实施以来仍缺乏较为配套、可行的法规或规章,加之《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限定的条件较多,特别是对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整改的同时就直接给予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不尽衔接甚至不一致。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基本上是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出台在先,而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出台在后,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均有非常明确的具体执法部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地位,但在法律有关条文的表述与规定中却又规定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际上包括了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容易引起对执法主体理解与把握上的争议和矛盾,导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敢轻易执法,不敢轻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改。由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变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已由原来劳动部门划出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承担,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并没有随体制及职能的变动而相应调整。此外,安全生产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小,也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有效开展。

5、安监队伍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监队伍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力量之一,队伍的总体素质及能力状况直接关系着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与效能。总体上看,我国安全监管队伍逐步壮大、总体素质也不断提高,并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方面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看的是安监队伍现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安监部门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队伍人数上与结构上的不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一项集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极强需要运用多方面知识与技能的工作,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来说,经验与知识的积累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经验与知识的积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全国安监系统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结构性问题上存在“四少四多”的现象,即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及积累者少,对安全生产工作了解不多或不甚了解者多;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或经历者少,只掌握一般管理原理、从事事务性工作者多;既懂技术专业又懂管理的人少,只具有某一方面知识及单一技能者多;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与训练的人少,对法律知识只有一般了解或极少了解的人多。这“四少四多”是当前制约安监系统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直接因素。二是安监系统的装备及技术手段不适应。目前一些地方安监部门还缺乏开展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所必备的一些装备、设备及技术手段,有些地方安监机构没有交通工具、没有现代化通讯设施甚至连进行调查取证的照相机都没有,出现“徒步徒手”执法的情况。三是安监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于提高、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与开展行政处罚的能力还不强。不少地方的安全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只满足于自己能指出或找出一些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发现并负责解决的细小、表面、直接和技术方面的具体问题,而不善于结合并利用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深度、有力度和较为系统的监督监察,从而在实际上割断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应有的内在联系,导致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两张皮”的奇怪现象,以致有些领导、部门认为安监部门的工作就是“喳呼喳呼”、替企业进行一般性的日常检查而没有实实在在的行政处罚职能。这一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会直接影响整个安监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也会影响领导、企业及社会对安监部门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工作定位的正确评价。

三、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想法

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当然,搞好这一工作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也需要政府及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从近期看,必须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习,尽快提高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学习是提高整个系安监统行政执法水平的唯一途径和必然选择,就现有安监队伍的情况看,学习必须紧紧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善于用法,在工作思路上要有“法”的理念、工作决策中要有“法”的地位、日常监管要有“法”的内容、行政处罚要有“法”的依据,切实将法律意识贯穿、体现并落实于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二是转变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思路及重点,即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谋划及综合协调的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明确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目标、方向、内容、重点及措施,真正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与行政处罚工作有机、合理地衔接起来;三是系统地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及专业知识,可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员进行“补课”和“充电”。在学习的组织上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多种方式推进:一是分批组织培训,按照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二是从安监系统中选送部分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优秀青年干部到高等院校参加法律专业的学习或较为系统的法律课程班学习;三是每年在各省范围内组织以更新知识或专业类安全监察内容为主的专题学习或继续教育。四是培育若干个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样榜”市或县(市、区)安监局,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总结典型经验,以典型经验引导、规范面上的行政处罚工作。五是在全国安监系统内逐步选派部分干部进行纵向或横向的交流或挂职,推进安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经验的交流。

2、建章立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鉴于目前安监系统在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将建章立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作为整个安监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重点及要求进行集中归纳并加以条理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使之成为安全监管系统干部开展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指南和行动依据,以减少或消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失误和随意性。制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快将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内容加以集中和条理化,框住安监部门可以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区域”;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适应的、补充性的调整与修改,及时融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三是编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表或指南表,即以“行为监察”为重点,将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内容及监督检查程序与要求加以整理,形成项目具体、内容全面、要求明确、程序规范、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察表,编印安全生产监察员手册。四是出台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规则,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的各项内容及监察员的行为规范加以明确,使之成为对安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例10

内容:

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和从业人员的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建设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建筑安全管理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稳定,但建筑业从业人数多数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再加上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培训或是教育不到位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对施工企业来说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既能对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保护,也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保护,对企业安全管理起到一个指导和规范性的作用。

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落实生产管理制度为标准,认真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了不少的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与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规时间过久不适应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与要求。

2、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首先,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动应付。

其次,目前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没有资质的队伍充斥市场,采取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一旦承接工程任务,为了弥补前期的不正当投入,追求最大利润,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或租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陈旧,安全生产投入能省即省,违背客观规律,轻视安全生产,在侥幸中求安全。

3、安全教育与个人安全防护方面

目前建筑行业施工一线工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企业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教育培训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来即用,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差。项目管理中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大多只体现在备用检查的资料上,大多数是由管理人员统一填写教育内容,没有真正集中传授,起不到安全教育的作用。

4、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罚不严

我国在1998 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中就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三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2003 年国务院通过并于2004 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成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领导者,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事实上,目前施工企业中真正能够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制度非常有限,不少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不少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不到实处。

二、针对安全问题,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运用好法律法规管理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把企业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最主要的职能是组织立法和执法。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生产经营行为之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企业的首要职责。企业要以国家法规、政策作为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要将其融入企业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去,这是企业必须达到的最起码的水平。此外,还应在其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把工作做得更好。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有关法规规定,并将其作为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准则。充分发挥现有的安全生产法规的效力。50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和事故经验的总结,是企业和职工用生命与健康为代价换来的珍贵财富,也是安全生产科学实验的结晶。因此,企业如何守好法;个人和员工如何遵好法和用好法;国家如何立好法、执好法,将需要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各类工矿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生产实践的客观规律总结和制定的各种规章。概括地讲,这些规章制度一方面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这两类规章制度经常是密切联系、互相补充的。

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制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针对安全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做好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是法律法规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安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砝码。在"僧多粥少"、处于甲方市场状态的建设行业,尤其是这样。十二五规划开始以来,从宏观形势来看,国家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方式为主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重视改善民生,加大抑制物价上涨力度,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对我们施工企业来说市场面临重大挑战:

1、铁路市场:铁路投资规模不断加大,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达到营业里程12万公里(其中客专1.6万公里),现已完成营业里程9.1万公里(其中客专8359公里)。而2014年铁路总公司提出,到2015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2万公里(其中客专1.6万公里),提前五年完成《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2、公路市场: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拟建8.5万公里,至去年底已建成7.4万公里,整个十二五期间我国公路总投资4.1万亿左右,年平均投资8000亿左右。

3、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全国近50个城市具备轨道交通建设条件,目前有具体规划的有36个城市,预计今年有27个城市55条项目进行招标,土建投资规模达2400亿左右,十二五期间,全国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超过1万亿。

面对上述数据的分析,一个施工企业要想在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树立竞争优势,必须在软硬件上同时下功夫,必须安全生产,必须提高自己的信誉评价,避免事故发生,“企业兴衰,成在安全,败在事故”,安全生产与企业经济增长率、企业综合实力、员工生活水平有重要而紧密的关系,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保障和重要要素之一,所以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落实的前提是要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完善落实安全制度的落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落实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做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劳务队伍的建设等,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信誉高度。

四、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来彰显法律法规的效力,两者相辅相成,来保障企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法规宗旨是为人服务,是服务于人用于人,是为社会进步提供保障的一种武器,安全生产制度是为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约束于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来完善人的行为的一种武器,所以说两者必须相辅运用,才能彰显效力。企业安全管理要想出成效,不能只刚不柔,或只柔不刚,必须双管齐下,既要靠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考核和奖罚,进行所谓的刚性管理,又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情感关环进行各种思想和心理教育及训练,进行所谓的柔性疏导。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方面,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建立涵盖所有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体系,明确企业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同时在此基础上,组织对员工安全操作行为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规范、操作规范的团队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等奖励,从正面引导员工遵章守纪,安全操作;对“三违”现象严重、隐患较多的团队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罚款和处罚。

另一方面,企业要想持续、快速地发展和保持安全形势的平稳,都需要保待一支稳定的管理和生产团队,这就需要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对企业员工和外来作业单位人员一视同仁,并对员工及时进行情感投资,多一些尊重、理解和信任沦员工多一点归宿感,同时加强企业安全宣传和教育,大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力度,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作业氛围,逐步引导员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最后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要使得员工们主动地去注意安全,再好的安全制度不落实而流于形式,就等于没有制度。落实制度一是要让职工对安全制度了然于心,可以采取学习、知识竞赛等方法。二是要长抓不懈,要日保月,月保年,人保企业,企业保人。日常检查要按时按质,重点检查要全面到位。三是是要培养员工危机感,要使得员工时刻绷紧安全这一神经,人人想安全,刻刻抓安全。从小事抓起,大的事故都是小事故的量变。只有小事做正确了,才有可能做好大事,避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发生是以往不安全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荀子早在2000年前就说过:“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防就是防患于未燃;救就是预防事态的扩大;戒就是预防新的事故的发生,所以说预防是安全工作的根本,杜绝事故的发生,归根到底要从预防做起,从思想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珍惜生命做起。

五、结论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基本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认真贯彻和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管控好现场安全现状的必要条件,管安全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要横向到边、边纵向到底,建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发挥法律法规作用,规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彰显企业安全效力,使企业达到文明施工、和谐发展、共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建设。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设项目投资控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