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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9:20

民主政治论文

民主政治论文例1

──即从政治体制的层面上,梳理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旨在探讨民主的政治体制是否具备政治稳定的功能、能否产生政治稳定的效应。

一、制度民主与体制民主

在传统的政治思维之中,有关民主的认识主要是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展崐开的。对于民主的政治制度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提出了古崐希腊城邦国家民主制度的标准

──“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治崐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①

即使在被称为“黑暗时代”的欧洲中世纪,在西方人的精神生活中仍有对于民主的追求,有着他们对于民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及政治制度的理解。中世纪人在精神领域中皈依于神权。但就世俗关系而论,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协调即意味着那个时代的民主。奥古斯丁认为,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一种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秩序就是崐有差异的各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在世俗对教会服从的前提下,世俗也受到教会的关怀与协调,便是中世纪的民崐主的制度安排。

卢梭是近代以来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②

国家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即国家,公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卢梭的民主理论不仅把西方的民主思想推到了空前激烈的制高点,也为西方崐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卢梭是人类历史上三个不同时代中的三位重要的思想家,他们的民主思想分别代表各自所处时代中普遍的民主观念

──对于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解。由于时代的差异,他们所论述的民主的制度含义和阶级属性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关于人类民主制度的观念仍然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即他们不约而同地把民主概括为体现着平民主义价值取向的制度安排(只不过平民主义的标准因时代差异而有所区别)。回顾人类民主理论发展演进的历史,不难看出:民主,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反映的是不同时代标准下的平民主义的价值观念体系,它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政治关系作出的平民主义的原则规定。当然,这种价值观念与原则最终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换言之,当某种平民主义的价值观念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为国家意志的时候,一种民主制度便诞生了。传统的政治思维从总体上就是这样认识与思考民主问题的。从表象上看,这也就是为什么

──人们一直习惯于把民主归崐入判断政治制度性质的标准范畴。

进入本世纪以来,有关民主问题认识的视角才逐渐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应首先归功于熊比特。熊比特对于传统的民主观念作出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批判,熊比特指出:以平民主义的“人民的统治”定义的民主,只是一个意识形态中的政治理念,在现实中却难于界定。而如果观念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经验的实证,这一规范也无法成立。事实上,传统的政治思维中,甚至连观察与实证民主的经验性手段都没有提出。熊比特不满足于传统政治思维对民主的理解,而要在新的层面上,以新的视角观察与认识民主问题。

在熊比特看来,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一种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方式。具体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主表现为:政治精英竞取社会权力,人民选择政治领导的两个政治过程的统一,而选举则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现代西方社会是民主的话,它就具体地、实在地表现在选举之中。在政治体制层面上,选举程序即是民主。除此之外,人们不能说出民主还有什么其他崐的实际意义。

熊比特与卢梭的在民主观念上的分歧,实际上反映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区别。卢梭揭示的是“制度的民主”──

对于崐国家及权力的价值规定;而熊比特更关注的是“体制的民主”──对于某种价值规定的实现形式。

二、两种政治体制的结构与功能比较

从现实性看,民主建设的真正含义与其说是人们如何对国家及权力做出价值规定,还不如说人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找到那些价值规定的实现形式。同一民主制度可以有不同的民主体制作为其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民主制度也可以表现为相同的民主体制。因此,选择和建立什么样的民主体制就成了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关键。

所谓政治体制是指国家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主体间相对固定的关系形式,表现为对权力主体权限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运作方式即行使权力的程序。集权与民主是两种基本的政治体制。

集权政体的权力结构内部为等级型政治关系,权力运行以支配—

服从的方式进行;民主政体的权力机构内部为平等型的政治关系,权力运行以博奕方式进行。集权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各具特点,有十分明显的差别。

集权政体要么具有绝对的稳定性,要么处于绝对的不稳定状态。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影响结构。集权政体的自稳功能与其内部结构密切相关。集权政体的等级结构产生了政治行为的高度同质性,上层政治角色的意图决定下层角色的行为,下层的行动满足上层的需要。从而形成了“压力—稳定”机制。集权政体下的稳定性的前提是政治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上层角色具有权威性,否则权力结构就难以稳定。这一前提条件导致了政治权力(机构)必须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断排斥对于其权威可能构成的威胁,必须不断排斥来自体制内外的不同意见。换言之,“压力—稳定”机制具有使集权政体下的社会的、政治的矛盾积累起来的负面效应。从另一方面看,集权政体下社会重大矛盾的解决只能以否定政治权力的权威性为前提,集权政体下的社会矛盾、政治矛盾发展的总趋势必然是对政权的否定,终究会引发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政治不稳定、甚至政权更迭。

民主政体常常处于相对稳定和相对的不稳定之间的平衡状态。民主政体的内部结构中的平等型政治关系决定了权力角色行为的异质性,这是该体制的相对不稳定性的原因所在。但由于民主政体下的权力精英间平等的政治关系,即政治角色之间具有形式上相等的影响力、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权力又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意味着稳定,民主政体内在的“平衡—稳定”机制导致了它的政治稳定功能。进一步讲,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具体表现为:

──缓释功能。在民主政体权力结构中平等的政治关系形成了权力精英间的制衡,同时也使政治权力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代表性。在没有绝对的政治权威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较为通畅,各种社会矛盾可以及时释放,不易积累、酿成危机。

──微调功能。民主政体下的权力运作采取博奕方式,各种政策的制订要经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力精英的反复交涉、协商最终达成妥协。这样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政策、法规可以较好地综合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使社会矛盾在利益综合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调整。

──整合功能。整合,是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的最重要的体现。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任何一个政治系统中的客观存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有不稳定因素。民主政体的优越性在于:它使各种利益群体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或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这样,凡参与政治活动、提出利益要求的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以承认政权的合法性、权威性为前提的;这样,各种利益群体提出的任何否定性的意见与要求,实际上都变成了肯定现行政权前提下的否定;这样,政权就将各种社会群体整合到了现行的政治体制之下,从而获得了广泛的代表性与稳定性。

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选择不同的政治体制对于其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迥然不同的。民主政体的“平衡─稳定”机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中大国的印度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印度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是极其艰难的,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社会结构复杂矛盾尖锐,这些都构成了印度社会发展的障碍,孕育着现代化道路上的危机。但是,令世人惊奇的是被认为是第三世界现代化累赘的印度,在独立后五十多年中始终保持了基本的政治稳定。印度于1947年独立后建立了民主政体,1950年印度宪法生效,此后这部宪法经过了80次的修正案的补充和修正。1952年至1997年的45年间印度进行了13次大选,成立了13届民选政府。在民主政体下,印度社会并非风平浪静,民族、种姓、阶级、地区矛盾和冲突不断、此起彼伏,面对现代化进程中不稳态社会的印度政治权力结构并不是强有力的集中制,平均每届民选政府执政时间不足4年。然而,在频繁的宪法、法律修改和政府变动条件下,在政治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印度社会却又保持了长时间的相对稳定。这充分表现了民主政体对于社会矛盾的适应、调节和整合能力。

在政治系统建立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因需要解决矛盾的性质不同、任务不同,政治体制的稳定功能的表现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对于不同体制的政治稳定功能的评价亦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政治系统在建立过程中,主要任务是克服旧矛盾,建立起新的政治关系,这时集权体制往往是有效率的,有利于坚决、迅速地克服旧矛盾、扫除旧势力。在政治系统成功地建立起来之后,新的系统内部关系就发生了转化,旧矛盾的消除意味着新矛盾的产生,但新系统中的新矛盾的解决方式不是消除,而是控制、调解和平衡。显然,民主体制更适合于这一阶段中的政治系统自我稳定的需要,也应当成为人们的明智的政治抉择。

三、民主过剩了吗?

在对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进行一番理论分析之后,让我们再来看看现实的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广泛建立,使政治体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时新兴国家的工业化实践也为人们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于是,政治发展研究领域中便出现了一种引人注目的观点,即认为民主政体对于处在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是不适合的,而似乎集权体制更合乎发展的需要。早在1955年刘易斯就曾提出:“国家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软弱的政府不能维持自己境内的秩序。”③

此后,塞缪尔·亨廷顿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权威主义”的发展理论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学术界,也曾引发过热烈的讨论。亨廷顿的“权威主义”在实践中是以韩国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模式,即所谓“东亚模式”为支撑的。这一模式被认为是集权政体的发展模式的成功范例。

正当越来越的人们开始相信集权政体似乎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时候,所谓的“东亚模式”却发生了危机。从90年代中期开始,以韩国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遇到了明显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1997年年中以来蓄积已久的危机终于爆发了,从7月份泰国的金融危机开始,一连串的金融—经济风暴席卷了大部分亚洲国家。其中韩国,这个80年代亚洲乃至世界的“发展奇迹”,遭受了最为严重的打击,导致了自开始工业化进程以来最严重的衰退。11月,韩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高达550亿,实际上宣布了国家财政、经济的破产,“东亚模式”向世界亮起了红灯。

人们似乎在一夜之间都意识到了“东亚模式”的弱点。集权的政治体制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的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亚模式”,韩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者。在这种模式下,集权的政治体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美国学者阿姆斯登在总结韩国工业化发展道路时写道:“在韩国,并不是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对私有企业进行指导,而是由政府作出投资决策,每个企业不是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结构中运行,而是在一个受到控制的市场里运行。”④

台湾知名经济学家李国鼎先生在分析“东亚模式”的经济与政治体制关系时也指出:“事实上,政府过去曾担任民营企业的代管人,新事业的创办人,供应原料,收购成品,及冒最大的风险提供企业所需的贷款,这些工作在经济进步的国家,都是为眼光远大的企业家和银行家所崐担任的”。⑤

在这种模式带来一些为人们所反复论及的好处的同时,也埋藏下了隐患,积累了弊端,这次席卷亚洲的危机正是这一模式的弊端与隐患的大爆发。

首先,政府动员机制造成了经济集团化与垄断。在集权政体之下,政府必然要集中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社会的经济资源,而集中与控制的有效途径即是扶植并左右国民经济关键部门和行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政府动员机制的推动下,韩国历届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引导,特别是通过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为主的投资体制,将经济资源集中于与政府关系密切的由家族管理的大型“财团”(CHAEBOL)的手中。目前,韩国最大的30家财团的财产占了该国国民财富的1/3。这些财团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实行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战略,使韩国经济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这样,一方面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国民经济运转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大企业集团之间激烈竞争造成了经济规模的极度膨胀,形成“泡沫经济”。只要由于某种原因,经济快速扩张的条件被削弱,这种“泡沫经济”的弊端就会暴露无遗。韩国的这次危机就是由于财团经济的过度膨胀,造成严重的生产过剩而引发的。苏黎世肯帕财物公司的经济分析家黑尔一针见血地指出:“韩国的问题是一个经济模式失灵的问题”⑥而韩国经济过度膨胀的根子则在于集权政体下的政府动员机制。

其次,集权政体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亚洲的集权政体在工业化过程中利用政权力量强制实现社会稳定的同时,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地积累、加深和加剧。1961年5月18日,朴正熙发动军事上台后,以“革命军事委员会”(后称“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名义宣布禁止一切工会活动。此后劳工运动和社会民主运动均遭到了强行压制。1971年12月颁布的《关于国家保卫特别措施法》,此后于1972年在全国实行紧急状态,韩国政府对社会的统制达到了顶点,政府对工会、各类政治团体及普通公众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以暴力为基础的严格的社会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矛盾的公开表现,但绝不能消除社会矛盾,反而在不断地积累和激化社会矛盾。韩国在长达25年的专制集权统治下,劳工运动和民主化运动一直没有停止,有时甚至十分激烈,终于爆发了“光州起义”那样的大规模群众性的反独裁运动。

第三,集权政体不利于市场机制的运作和完善,引发严重的政治性腐败。集权政体一方面没有使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的缓释和解决;另一方面制造了一个与经济界联系密切的庞大的官僚体制,成为严重的权力腐败的温床。在集权政体下,政府广泛干预经济,政、企关系密切,进而造成了经济运行中的二元调节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两种性质、方法和目标均不相同的调节机制的左右,即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普遍发生在集权政体国家中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并非偶然,它恰恰是这种“二元调节”的直接后果。“二元调节”模式曾受到许多赞誉,被认为是“官僚—威权主义”(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ism)政体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优势所在。但人们却不应忽视其与腐败的密切联系。经济的二元调节造成了腐败的“非凸组合”:

A0B

<----------------------------------->

市场调节政府调节

(计划调节)

D

腐败

在上图所示导致腐败产生的“非凸组合”关系中,OA代表市场调节的加强,OB代表政府(计划)调节的加强,OD代表腐败的加强。在这种“非凸组合”中,假定A或B,任何一个方向上的调节机制得到加强而相反方向的调节机制被减弱,都意味着腐败的经济动因减少。在二元调节的模式下,两种调节机制在配置资源的目的和方法上存在着矛盾,腐败便从这些矛盾中产生、成为一种经济需要。其典型的表现即是企业运用寻租行为通过政府而不是通过市场即可获取资源与利润。应当说,较为单纯的由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计划经济)或较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腐败都是较少的和可控的,都不易发展为严重的政治性腐败。而唯独政府与市场两种调节机制大面积交叉和并存则容易造成大范围的腐败。

韩国的集权政体下出现的普遍、持久而严重的腐败现象为上述理论分析模式提供了最典型的例证。韩国的三星、现代、乐喜金星、大宇、鲜京、双龙和韩国火药等七大财团中,出身于政界、军界的经营管理人员占其副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者总数的近17%。有资料表明,韩国高级政府官员和高级军官退职后几乎都有在财团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经历。⑦官、商人事结合化解了对经济活动的种种监督制约机制、废弛了法律,使腐败大行其道。腐败强化了发展的盲目性,从总体上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在经济扩张时期,韩国众多的财团和企业通过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广施贿赂,大搞人情贷款、优惠贷款,结果造成了不良贷款的迅速膨胀,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腐败对经济及社会的危害暴露无余。

在这次韩国的危机中表现出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并存的双误现象,充分说明了集权政体于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弊端。从长远来讲,集权政体既不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不利于政治稳定。

东亚模式的危机已经在提醒人们:应当重新考虑政治体制与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关系了,到底是集权政体、还是民主政体更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更有利于政治稳定?人们应该作出新的回答。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2页。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页。

③W·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520、516页。

④艾丽斯·阿姆斯登:《亚洲的下一个巨人:南朝鲜和后起工业化》,《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年第3期,第50页。

⑤李国鼎:《台湾经济高速发展的经验》,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民主政治论文例2

1.极力主张和倡导。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苏区代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今年的几个月内,全国必须发起一个广大的民主运动,这运动的当前目标,应当放在国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的完成上。”8月,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的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的要求,主张实行。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该纲领具有“宪法”的性质。10月2日和12月1日,中共中央两次向全党发出关于运动指示,各抗日根据地的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1940年2月2日,“延安各界促进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延安各界促进会宣言》,作了《新民主主义》的重要讲演。1944年8月12日,指出:“只有立即实行民主,才能增强团结抗战的力量,只有寻民主的途径,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国共关系与经济国内其他一切政治问题。”并且重述了信守七年前关于民主政治的诺言。12月15日,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民族统一战线在解放区,首先表现在各阶级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府工作中。“凡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工作、政府工作及社会工作的一切人员,不问属何党派,或无党无派,应该一律被尊重,应该一律有职有权。”[1]292-293

2.积极推进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早在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国共两党“共同负责,共同领导,互相帮助,互相发展”的政治主张。1944年,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废止”,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口号。1944年9月4日,中共中央指出“这一主张,应成为今后中国人民的政治斗争目标,以反对一党统治及其所欲包办的伪国民大会与伪宪。”[2]9月15日上午,国民参政会的中共参政员林伯渠受命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正式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11月7日,国共两党达成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协议,“这一协定的精神和方向,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八年来在抗日统一战线中所追求的目的所在”。12月15日,指出:“摆在解放区人民面前的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想出种种能够促成联合政府的办法来。”[1]296,3891945年4月中共七大召开,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结束的两个步骤是:“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新的联合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3]1068-10698月27日,国共双方经过40多天的谈判后签定了《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了停战协议,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这成为新民主主义运动中最辉煌的一页。“政协路线就是同志《论联合政府》的路线,这将是今后长时期的奋斗目标。”[4]

(二)推行根据地民主选举,树立全国民主建设的榜样

“民主政治,选举第一”。[5]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具有以下特点: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中共在抗战时期制定的选举制度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陕甘宁边区三次大型的选举来看,参加选举的选民分别占总选民的70%、80%、82.5%。在当时农民文化素质非常低的条件下,民主选举运动采用了开会选举、背箱子选举等直接选举方式和票选法、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投豆、烧香点洞、举手表决等多种多样的投票方式,大力鼓励基层民众参与选举,为直接选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选举坚持无记名投票和竞争原则。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根据地内普遍文化落后、文盲较多,选举中一律采用正规的无记名投票。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竞争原则。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不仅推荐自己的党员,同时也推荐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他们提供条件,在必要时以自己的活动去帮助真正能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非党人士竞选。在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竞选运动自下而上、从城镇到乡村迅速展开。各抗日阶层、各抗日党派和团体的候选人纷纷发表竞选演说,申明自己的政见、主张和抱负。甚至在偏僻的农村,竞选也很激烈。

3.坚持民主选举中的平等原则。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平等性体现在:一是每个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每一次、每一级的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效力相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二是不同阶级阶层一律公平对待,没有因阶级阶层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比例。三是男女平等,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了妇女无权的地位。四是民族平等,规定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

(三)建立“三三制”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根据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的建议,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形式。

1.保障人民民利奠定“三三制”政权的社会基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战争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在土地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在劳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辅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3]808为了保障人民的民利,中共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除奸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

2.建立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先后成立的国防参政会、国民参议会都无法真正动员人们积极抗战的情况下,中共在边区建立了真正的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参议会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最高一级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有:地方立法权、选举罢免权、监察弹劾权、监督促进权、议决权、审批权、追认权。各根据地先后都建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一般以边区或省为单位,在边区内,省内设立三级或四级参议会。各级参议会的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会的全权机构为各级参议会参议员大会,大会期间还设主席团和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等。参议会休会期间,边区、县均设有由议员互选产生的常驻议会。

3.运作方式上实行政治协商,民主合作。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6]760在政府施政上,则实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如何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首先是共产党员必须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为此,要求政权中的党团和共产党员做到“具有充分的民主精神,……,要能够坚持党的政治立场,要能够团结非党干部,要能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去影响非党干部积极负责地工作,反对‘因党而骄’。”[7]共产党员要“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6]742-743必须对党外人士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一方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自信心;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8]还要讲求方法,特别是“对参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和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他们和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他们感到不满和不安”。[6]743遇有意见分歧,争议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话方式求得解决。

4.以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全党“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6]5291938年10月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党内法规文件,对于在集中领导下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起了巨大作用。1945年4月七大的召开,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效方式、“治病救人”的价值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9]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和扩大,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所具有的民主意识、作风和习惯无疑会对根据地乃至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享有了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派能够参政议政,都离不开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

(四)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优化民主政治的环境

1.建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6]383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各级民主政府的委员制、代表会议制,实行普遍的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参议会,各县有同级参议会,村一级有村民代表大会。参议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参议会对同级政府领导人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质询、弹劾的权力。二是政府执行同级参议会决议并对其负责。参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有执行的义务。三是司法部门由同级参议会监督、政府领导,同时保持审判独立。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不仅充分保证了人民的民利,而且充分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为夺取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这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抗日战争;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建设;抗战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成功地实现了在抗日根据地的局部执政,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一)推动中国进程,树立民主进步形象

1.极力主张和倡导。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苏区代表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今年的几个月内,全国必须发起一个广大的民主运动,这运动的当前目标,应当放在国民大会和宪法的民主化的完成上。”8月,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的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的要求,主张实行。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该纲领具有“宪法”的性质。10月2日和12月1日,中共中央两次向全党发出关于运动指示,各抗日根据地的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1940年2月2日,“延安各界促进会”成立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延安各界促进会宣言》,作了《新民主主义》的重要讲演。1944年8月12日,指出:“只有立即实行民主,才能增强团结抗战的力量,只有寻民主的途径,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国共关系与经济国内其他一切政治问题。”并且重述了信守七年前关于民主政治的诺言。12月15日,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民族统一战线在解放区,首先表现在各阶级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府工作中。“凡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工作、政府工作及社会工作的一切人员,不问属何党派,或无党无派,应该一律被尊重,应该一律有职有权。”[1]292-293

2.积极推进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早在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国共两党“共同负责,共同领导,互相帮助,互相发展”的政治主张。1944年,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废止”,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口号。1944年9月4日,中共中央指出“这一主张,应成为今后中国人民的政治斗争目标,以反对一党统治及其所欲包办的伪国民大会与伪宪。”[2]9月15日上午,国民参政会的中共参政员林伯渠受命在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正式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11月7日,国共两党达成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协议,“这一协定的精神和方向,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八年来在抗日统一战线中所追求的目的所在”。12月15日,指出:“摆在解放区人民面前的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想出种种能够促成联合政府的办法来。”[1]296,3891945年4月中共七大召开,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结束的两个步骤是:“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新的联合政府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3]1068-10698月27日,国共双方经过40多天的谈判后签定了《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了停战协议,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这成为新民主主义运动中最辉煌的一页。“政协路线就是同志《论联合政府》的路线,这将是今后长时期的奋斗目标。”[4]

(二)推行根据地民主选举,树立全国民主建设的榜样

“民主政治,选举第一”。[5]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具有以下特点: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中共在抗战时期制定的选举制度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陕甘宁边区三次大型的选举来看,参加选举的选民分别占总选民的70%、80%、82.5%。在当时农民文化素质非常低的条件下,民主选举运动采用了开会选举、背箱子选举等直接选举方式和票选法、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投豆、烧香点洞、举手表决等多种多样的投票方式,大力鼓励基层民众参与选举,为直接选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选举坚持无记名投票和竞争原则。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根据地内普遍文化落后、文盲较多,选举中一律采用正规的无记名投票。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竞争原则。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不仅推荐自己的党员,同时也推荐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他们提供条件,在必要时以自己的活动去帮助真正能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非党人士竞选。在党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竞选运动自下而上、从城镇到乡村迅速展开。各抗日阶层、各抗日党派和团体的候选人纷纷发表竞选演说,申明自己的政见、主张和抱负。甚至在偏僻的农村,竞选也很激烈。

3.坚持民主选举中的平等原则。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平等性体现在:一是每个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每一次、每一级的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效力相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二是不同阶级阶层一律公平对待,没有因阶级阶层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比例。三是男女平等,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变了妇女无权的地位。四是民族平等,规定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

(三)建立“三三制”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根据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的建议,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创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形式。

1.保障人民民利奠定“三三制”政权的社会基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战争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在土地关系上,我们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部分的交租交息,使地主也能过活。在劳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辅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又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3]808为了保障人民的民利,中共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除奸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

2.建立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先后成立的国防参政会、国民参议会都无法真正动员人们积极抗战的情况下,中共在边区建立了真正的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参议会。参议会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最高一级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有:地方立法权、选举罢免权、监察弹劾权、监督促进权、议决权、审批权、追认权。各根据地先后都建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一般以边区或省为单位,在边区内,省内设立三级或四级参议会。各级参议会的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会的全权机构为各级参议会参议员大会,大会期间还设主席团和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等。参议会休会期间,边区、县均设有由议员互选产生的常驻议会。

3.运作方式上实行政治协商,民主合作。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6]760在政府施政上,则实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如何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首先是共产党员必须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为此,要求政权中的党团和共产党员做到“具有充分的民主精神,……,要能够坚持党的政治立场,要能够团结非党干部,要能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去影响非党干部积极负责地工作,反对‘因党而骄’。”[7]共产党员要“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6]742-743必须对党外人士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一方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自信心;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8]还要讲求方法,特别是“对参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和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他们和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他们感到不满和不安”。[6]743遇有意见分歧,争议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话方式求得解决。

4.以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全党“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6]5291938年10月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三个党内法规文件,对于在集中领导下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起了巨大作用。1945年4月七大的召开,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效方式、“治病救人”的价值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9]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和扩大,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所具有的民主意识、作风和习惯无疑会对根据地乃至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享有了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派能够参政议政,都离不开中共党内民主的完善。

(四)建立监督保障机制,优化民主政治的环境

1.建立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6]383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各级民主政府的委员制、代表会议制,实行普遍的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各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参议会,各县有同级参议会,村一级有村民代表大会。参议员由群众选举产生。参议会对同级政府领导人和司法部门负责人有选举、罢免、质询、弹劾的权力。二是政府执行同级参议会决议并对其负责。参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有执行的义务。三是司法部门由同级参议会监督、政府领导,同时保持审判独立。

2.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共产党“应该受人民的监督”,[3]809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参议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共产党内部,中央有党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有监察委员会,监督党的机关、干部、党员的行为;政府内部大都设有自我检查部门;各根据地的报刊经常刊登先进人物的事迹、揭露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舆论监督。而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更体现了“三三制”政权的民主性。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按照各根据地参议会组织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可以对他们的代表参议员和行政司法人员进行监督、检察、批评、控告、罢免,而且还体现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不仅允许群众自由批评政府,而且政府也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渠道,如晋察冀边区的边区或县行政会议。“有广大人民的力量来监督政府,监督工作人员,人可以幸逃法网,但不能逃出人民的视线。坏事就不易发生。”[10]“边区政府依靠着民众的检举,才相当保证了各县政府的廉洁,并间接保证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11]

3.优化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制环境。施政纲领是边区政府的立法基础。以党中央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指导方针,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施政纲领,对边区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各施政纲领的指导下,几乎所有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律、条例,颁布政权组织法,制定大量选举法规。另外,抗日根据地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和继承法规、刑事法规等,从各方面加强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这些法律、法规是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的重要保障,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945年7月4日,黄炎培等6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造访延安。在一次交谈中,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2]中国共产党在广大的抗日根据地,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造就了一批模范的民主的抗日根据地,这是向民主新中国迈进的新的战略起点,具有重要启示。

二、抗战时期中共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启示

(一)民主政治的建立是加强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途径

“中国共产党在战争期间所争得的源于民族主义的合法性,对于走向胜利、吸引大众支持和让反对势力保持中立,都是必不可少的。”[13]“大多数人民承认的,选举的,就是合法的。……在敌后建立的这种抗日民主政府,在实质上是最合法的。”[14]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民族主义的高度,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成功,赢得了广大爱国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正像所说:“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什么都无从谈起。要民众,虽危险也有出路;不要民众,一切必然是漆黑一团。”[15]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是加强中共执政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在于政治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如何通过实行民主政治来提高行政效率就有了初步的探索。通过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人民群众可以选出有能力、素质高、执政为民的好干部,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主观条件,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相应的法律、条例的制定,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外部条件,建设廉洁效能政府为提高行政效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上能够取得前无古人的成就,为人民民主的建立开辟了道路,为今天党领导的政治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提供借鉴。

(三)民主政治的完善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民主政治建设能够对抗日战争的坚持和最后胜利提供有力的保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民主政治建设适应了全民族抗日战争发展的客观需要,服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大局。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方针体现了抗日与民主两大精神,以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保证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改良工农生活及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居住、营业、思想等的自由权利。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全民族团结抗战,以抗日为前提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建设的新模式。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依法治国。

(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前提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治得以在抗日根据地充分实行并取得辉煌成就,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治的正确发展。如果“离开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政治领导,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不能建立,和平民主抗战的目的就不能实现,祖国就不能保卫,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就不能成功。”[16]坚持独裁统治、派幻想“第三条道路”,民主政治建设只有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最终建立属于人民的民主政权。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首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党能够获取群众支持,取得抗战及全国革命胜利的力量之源。其次,在思想理论建设上,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程中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新的理论思想——思想。在组织上,党内民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第三,学会与派实行民主合作,政治协商。

(五)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建立健全了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参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约束机制,保障权力机制的健康运行。建立了共产党内部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舆论监督、法律条例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的广泛的监督机制,层层监督机制保证了抗日民主政权的良性发展,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素材。还颁布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政府组织法、选举法规、行政法规等多项法律条例,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规范政府工作程序,使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有法可依,为抗日民主政权能够健康的发展创造了必备的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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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例3

执政党愈益重视经验化的社会目标。其自身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换。相应,政治意识形态的传输和调控更为柔性,其运作、调适和整合其他思想和理论资源的空间也空前扩大。而全部政治价值的社会化均服务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强国富民这一核心目标。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实现了从全能政治社会到非政治化社会的转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政治权力收缩,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在其中的本体作用得以恢复。在社会管理方面,“全能政治”特征消退,经济和社会的独立地位确立,公民个人在经济、社会和法律上的独立和主体地位得到承认,社会和个人的利益空间得到认可,整个社会的管理和运作从讲究革命化和理想化转变为愈益法治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在社会结构的纵向分层上,以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多元叠加的标准取代政治一元化标准,扩大了社会精英的范围。改革开放前,单一的政治化分层标准与党政官员对社会资源的实际垄断相辅相成,使整个社会呈现出强烈的单一纵向等级化特征。在这种分层中,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将工人、农民和党政干部均视作社会精英,但实际上的精英集团仍然只局限于党政干部阶层(政治运动的高潮时期除外),工人农民和一般知识分子均构成社会大众的主体。而在政治上遭受歧见者,如新社会眼中的剥削阶级残余、与旧政权有关的人员、他们的子女,以及一切被认为与旧政治有关联的知识分子则被打入另册,实际上沦为社会底层。经过改革开放,淡化政治因素,社会分层标准中又添加了经济和文化等更加多元的因素,新兴工商阶层产生,技术和人文知识分子的地位也得到提高,从而在整体上扩大了社会精英的范畴和规模。与此相对应,工人和农民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大众。而一切在改革开放中利益增加最少者,则成为新的社会弱势。这样,自1949年以后,中国整体的社会结构又一次发生巨变,新社会结构与较革命传统更为悠长的中国和世界历史的经验和未来预期更为融合。

对于上述变化,学界有人以逐渐回复到后革命状态下的常态社会来表述,有人则称之为全能政治退出后权威型政治社会的形成,其所表述的基本特征即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日益开放背景下的政治权威主导。这些表述虽然与我们习以为常的意识形态话语不同,但若从一种去价值的操作化角度看,还是颇有几分贴近。

形成如此政治发展模式的原因,当然与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占据支配地位的政治权力的主导有关,但它同时也是这种主导与改革事件/过程中的其他社会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正是这些或隐性或显性的博弈,使结局未必与主导者的设定和预期完全一致,而成为多种设定和预期在复杂历史时空中相互整合与叠加的结果。但不能否认的是,改革主导力量权威性的政治掌控以及他们在改革过程中对诸多外来思想和新理念的改造性吸收,仍然是形成新格局的基础。在这些思想和理念中,也许亨廷顿有关发展中国家法治和秩序重于自由的思想,以及借鉴外部经验却主要产生于本土的新权威主义(包括稍后的新保守主义)关于政治和经济关系的种种设计,尤其值得一提。也就是说,主流政治意识形态虽然在与时俱进中保持了自己传承性的表述风格,但人们却又都可以在这些表述以及变化后的政治社会特征中找到与上述理论的若干暗合之处。而之所以强调是改造性吸收,则是说为政者可能更愿意选择这些理论的功用性因素,而减少其价值内核,以达成既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开放,又稳固政治权威结构及其符号的目的。

由此,我们看到,1990年代以来逐渐成型的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模式便承担起了其在中国社会大转型中的历史与现实功能,即在高度强调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稳固政治权力配置格局,由政治权威来主导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不过,这一模式的成功运作尚需要广大民众和非政治的主流社会精英支持和认可。就广大民众而言,改革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和社会绩效无疑构成世俗化政治认同的基础。而日益壮大的工商阶层和技术与文化知识精英,除了对经济及社会绩效的认可,其自身在理性与现实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及他们能够参与对改革成果的分享,也是与改革主导者达成默契的重要原因。

无疑,市场经济和愈益开放的社会有助于能力优异者和机遇幸运儿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以跻身于改革受益者的位置,而“工而优则仕”、“商而优则仕”和“学而优则仕”又成为体制对成功者给予奖励的重要渠道,并以此来满足他们分享政治和社会资源的期望。与此相伴随,“贤人政治”和“咨询政治”也成为新时期有特色的政治风景。这些举措的目的,都是要以非竞争性的行政化管道将成功者吸纳进体制,扩大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而意识形态的调整,也为为政者吸收有利于稳固秩序和发展社会的各种理论主张打开了通道,由此,凡是认同,或者至少接受现有制度安排的建设性主张,无论其以何种价值为背景,都有可能被包容。这一变化也相应导致思想界价值立场的变化,虽然因为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致使某些具有原教旨色彩的理论抬头(其中最突出且具有破坏力的是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但总体言之,以中庸、理性与务实为特征的实用主义理念开始居于思想界的主流,并形成与体制的良性互动,从而丰富了治理理念,增强了对新政治模式的支持。

毫无疑问,这种以务实和功效为特色的政治发展模式适应了现阶段中国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需要,由此,它在稳固政治权威的同时,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起飞的政治基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在促进改革开放的同时又确保政治权威和基本社会秩序稳定的发展模式,中国经济是否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殊难逆料。

不过,由于这一模式以权力者强力掌控政治资源和社会公共领域,以及社会精英参与主要改革成果的分享为最大特点,其在赢得了政治稳定、精英共识和经济起飞的同时,也带来了自身难以克服的若干矛盾和问题。其中最严重者,莫过于因为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公平、公正的竞争,而导致腐败加剧和社会分化过大。这两大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直接构成对发展模式本身的解构,成为影响政治权威持续稳固,社会长期和谐安定以及改革开放健康发展的最大问题。

民主政治论文例4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置。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of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置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置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置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民主政治论文例5

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家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民主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司法民主体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国家在加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村民自治方面有了一些初步的设想,等等,这些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所残留下的与民主政治南辕北辙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有所转化或抬头,成为阻碍中国社会民主政治进程的主要障碍,表现为民主政治的脆弱性。如在集体与个人、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问题上,对个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重视不够;在确保民主政治巩固与发展的程序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等等。究其原因,这种脆弱性与中国社会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中国民众“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繁衍密切相关。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以期探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问题。

一、中国社会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

(一)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

以同志为核心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流血牺牲中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新中国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的民,并建立了初级的民主制。但由于民主制尚不完善,以及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在政治体制层面,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现实中国政治的主要矛盾都集中于此——民主制与行政集权体制之间的矛盾。行政集权体制,是旧的集权官僚制的体制在新社会的保留,也是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实现形式,当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委领导和掌控下运行的。它在原则上是民主的,但实行民主的方式和机制,却延续了旧的行政集权。在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建立时,所能实行和运用的体制,只能是对旧制度的行政集权体制在改造中的保留。两千余年的集权大一统,虽经制度变革,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其延续性,新政权只能在利用旧体制的同时对其加以改造,这种改造主要体现于各级官员的变换,并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行政层次和级别,以及运行机制等,基本上保留了旧的框架,即中央、省、市、县、乡的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行政集权体制中,也将自身行政化了。

政党作为民中结社权的集合,其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党员个人权利的平等。虽然也会有上下级的区分,但这主要是在组织行为上的,党员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是很明确的,党的章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适应对行政集权体制的领导,党组织不能不按行政级别来建制,而所有的行政及执法、司法机构、甚至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设立相应级别的党委或党组,其中负责人也要有行政级别,并据此领取工资。而行政、立法、司法、执行等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由党委来提名候选,当选后还要担任同级党委或党组中的副职。由此,党就在领导和掌控行政集权体制的同时,将自己纳入该体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至今,问题百出,某些党员从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出发,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到九霄云外,逐步凌驾群众之上,逐渐脱离群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利。

(三)官员选拔与晋升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在集权官僚制下,主官是以科举取得资格,并按资格和政绩来升官,但衙门中的僚与役等工作人员,却永远没有成为官的可能。在新的行政集权体制下,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甚至与国家干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领域工作者,都有晋升的可能,这就使除最高领导者一人外的所有人员,都把“进步”与升官升职联系起来。党的干部政策上虽提倡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为核心,在实际上也做到了一些转变:如从领导职务终身制到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一些部门形成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也从多次反复转变到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然而事实上,由于党建初期革命精神的减退和监督力度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贿赂,跑官买官,官官相护现象,公务员笔试、面试中的暗箱操作现象,以及任人唯亲等实际做法。这与民主制原则下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拔任用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背道而驰。

(四)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阻碍

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已成一面庞大而密实的网,将全社会都网络其中,它对于集权行政,统一全国步调,无疑是有其优势和效率的。而如此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驱动力无非两个,一是革命精神,二是利益,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建政之初,革命精神是主要的,但随着政权的巩固,革命精神也逐步淡化,利益就成了主要驱动力。这即包括升官,又衍生出发财。在没有强有力的民威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主要靠利益驱动的庞大行政集权体制,其弊端日益突出,个别领导干部、腐败作风、脱离群众等都表现出来。初级民主制很难驾驭这个体制了,甚至这个体制开始侵害民主制原则。在民主化的过程中伴随着行政集权体制的固化与膨胀,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使得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更显脆弱。

二、中国公民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

(一)“官本位”文化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权力本位,它突出官权,忽视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执政者按照本集团的价值观念来评价、决定和操纵民众的行为,而民众只有服从的权利。“官本位”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以是否有官位及官位的高低为尺度来评判一个人的价值,并且皆以追求官位作为人生最重要的理想。“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崇拜权势,但似乎从没有一个社会和从没有一个民族,象中国人对权势这么癫狂,和这么融入骨髓”,即是对中国民众权威崇拜意识的真实写照。“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封建官僚集团执政文化中的基本理念,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主流文化。虽经政权更替,制度变革,但该意识并没有随着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瓦解而烟消云散,改革开放后复杂的社会变革使“官本位”的膨胀有了某些可乘之机,再加上现行的干部体制还没有完全摆脱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选拔任用管理模式,致使“官本位”意识一度转化、残存至今,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响。“官本位”文化在现实社会突出表现在:(1),“官本位”的价值观导致“官至尚”心理。在某些地方和单位,争官位、官级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人把官位,官级当作“命根子”。为了争得一官半职,不择手段,阿谀奉承,贿赂成风。同时,“官本位”价值观导致百姓的奴性意识蔓延,敬官、畏官、求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激增,其中“官本位”意识就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2),个别地方的党委、政府等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压法,凭借权力干扰市场经济,行为严重。(3),作风严重。滥用权力,脱离群众,文山会海,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讲实效,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打击报复,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动辄训人,压制民主,帮派意识等等。此外,“官本位”文化与各种不适宜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结构、残存的体制、宗教等与民主制原则相背离的多方面领域结合在一起,表现为、权钱交易等,使压制民主的基础更加牢固,导致民主政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更加迟缓,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二)小农意识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信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自然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还占有相当的市场,农民、小市民阶层等依然占有中国绝大部分的人口,这就使得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小农意识在现实社会依然沿袭而发展。多数民众在小农意识的保守中,自私自利,安于现状,安贫乐道,只注重小家庭的温饱富裕,个人物质生活的享受,对政治却保持消极冷漠的态度,不考虑民族国家的发展,只将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寄托于政治精英身上,从而助长了作风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低层次小范围的勤劳精明,与高层次大范围的懒惰怯懦不仅是小农意识的特征,也是华夏民族的特征之一。小农意识在中国政治主体中的普遍存在,相对于民主观念来说更加浓厚,使得现代民主观念的植入具有相当的困难,从而也构成民主政治在中国发展的脆弱性。

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普遍存在,是中国现实社会阻碍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民主政治的发展呼唤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建立。三、对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以民主制的完善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

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在保持现有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对初级民主制下的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保持社会稳定。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势力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改革来变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威的制约下,是应该能够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状况,在学习西方先进合理的民主制度的前提下,在总结我国现有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阶段性目标,由民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这种分阶段的递进式改革,也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民威,控制现行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稳定社会生活,并实行对体制的分层次改革。改革的进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明确和强化民的过程。由民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体制,保障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所取得的成就。这样,以强化了的民和增强了的民主的权威,进行下一轮的改革,并进一步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强化民主的权威。这样,官僚资本势力存在的条件就会逐步被改造、被削弱,其作用和影响力也逐步缩小。以民主的权威为精神支柱,在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总体壮大的同时,振奋起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支撑并导引中国政治发展。

(二)政治主体自身建设

民主政治论文例6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第三,多数统治?砺奂偕瑁嗣裰魅ň褪嵌嗍酥魅ā!?BR>人民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J。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A。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

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麦迪逊(J。Madison)和汉密尔顿(A。Hamilton)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11]“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BR>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的政治体制,“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少数人对于自由(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等)、权利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每当源于民主程序的结果,少数公民被多数公民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自由或者机会时,少数人必须得到某种程度的自主治理以进行补偿,这也是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偏差进行的一种修正。[19]由此可知,少数人和个人需要有一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治理的领域。某些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少数人的自主治理和对多数暴政的限制。

例如,只有政府集权而不存在行政集权的美国联邦制,就有助于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级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给予了地方和个人大量的自治权,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多数暴政。联邦制综合了小规模的自主治理社群根据自治原则组织活动的优势,同时也使得有机会组织很大规模的利益社群。这些社群成为自主治理的权威主体,自主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所以,“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21]。阿克顿勋爵(LordActon)认为,联邦制在所有对民主的制衡措施中一直是最为有效的和最为适宜的措施,它通过权力分立和只赋予联邦政府以某些界定明确的权利,限制并制约了性权力,它“不仅是制约多数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限制全体人民的权力的唯一方法”[20]。

同时,美国的乡村自治传统,成为托克维尔称之为“人民”的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是构建美国的力量,限制了美国多数暴政的发生。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使人民养成了爱好自由和掌握运用自由的艺术,使美国大多数人有了自由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的行政集权和多数的专制。因此,民主体制的长期活力靠的是人民的自治能力。麦迪逊也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2]。由此可知,联邦政府形式、乡镇自治制度以及司法结构等等,非常有助于美国人的自主治理。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多数的权力进行制约。

除了利用政治体系与司法体系这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之外,也存在着充分利用诸如民情、宗教文化和社会伦理这类社会力量,来制约多数的权力和防止多数暴政。诚如大家所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提倡的,它对美国形成以政治分权为基础的宪法来制约多数人的统治方面有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分权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民主共和国。许多照搬美国宪法的拉丁美洲国家的长期动乱史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实际上,某些社会因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还来得重要。比如,一个利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体系,可以解决多数人与少数人在偏好不同时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多元组织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数统治者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为不同的竞争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顺利发展的基础。

民主政治论文例7

以同志为核心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流血牺牲中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新中国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的民,并建立了初级的民主制。但由于民主制尚不完善,以及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在政治体制层面,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现实中国政治的主要矛盾都集中于此——民主制与行政集权体制之间的矛盾。行政集权体制,是旧的集权官僚制的体制在新社会的保留,也是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实现形式,当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委领导和掌控下运行的。它在原则上是民主的,但实行民主的方式和机制,却延续了旧的行政集权。在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建立时,所能实行和运用的体制,只能是对旧制度的行政集权体制在改造中的保留。两千余年的集权大一统,虽经制度变革,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其延续性,新政权只能在利用旧体制的同时对其加以改造,这种改造主要体现于各级官员的变换,并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行政层次和级别,以及运行机制等,基本上保留了旧的框架,即中央、省、市、县、乡的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行政集权体制中,也将自身行政化了。

政党作为民中结社权的集合,其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党员个人权利的平等。虽然也会有上下级的区分,但这主要是在组织行为上的,党员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是很明确的,党的章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适应对行政集权体制的领导,党组织不能不按行政级别来建制,而所有的行政及执法、司法机构、甚至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设立相应级别的党委或党组,其中负责人也要有行政级别,并据此领取工资。而行政、立法、司法、执行等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由党委来提名候选,当选后还要担任同级党委或党组中的副职。由此,党就在领导和掌控行政集权体制的同时,将自己纳入该体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至今,问题百出,某些党员从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出发,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到九霄云外,逐步凌驾群众之上,逐渐脱离群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利。

(三)官员选拔与晋升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在集权官僚制下,主官是以科举取得资格,并按资格和政绩来升官,但衙门中的僚与役等工作人员,却永远没有成为官的可能。在新的行政集权体制下,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甚至与国家干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领域工作者,都有晋升的可能,这就使除最高领导者一人外的所有人员,都把“进步”与升官升职联系起来。党的干部政策上虽提倡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为核心,在实际上也做到了一些转变:如从领导职务终身制到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一些部门形成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也从多次反复转变到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然而事实上,由于党建初期革命精神的减退和监督力度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贿赂,跑官买官,官官相护现象,公务员笔试、面试中的暗箱操作现象,以及任人唯亲等实际做法。这与民主制原则下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拔任用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背道而驰。

(四)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阻碍

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已成一面庞大而密实的网,将全社会都网络其中,它对于集权行政,统一全国步调,无疑是有其优势和效率的。而如此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驱动力无非两个,一是革命精神,二是利益,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建政之初,革命精神是主要的,但随着政权的巩固,革命精神也逐步淡化,利益就成了主要驱动力。这即包括升官,又衍生出发财。在没有强有力的民威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主要靠利益驱动的庞大行政集权体制,其弊端日益突出,个别领导干部、腐败作风、脱离群众等都表现出来。初级民主制很难驾驭这个体制了,甚至这个体制开始侵害民主制原则。在民主化的过程中伴随着行政集权体制的固化与膨胀,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使得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更显脆弱。

二、中国公民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

(一)“官本位”文化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权力本位,它突出官权,忽视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执政者按照本集团的价值观念来评价、决定和操纵民众的行为,而民众只有服从的权利。“官本位”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以是否有官位及官位的高低为尺度来评判一个人的价值,并且皆以追求官位作为人生最重要的理想。“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崇拜权势,但似乎从没有一个社会和从没有一个民族,象中国人对权势这么癫狂,和这么融入骨髓”,即是对中国民众权威崇拜意识的真实写照。“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封建官僚集团执政文化中的基本理念,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主流文化。虽经政权更替,制度变革,但该意识并没有随着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瓦解而烟消云散,改革开放后复杂的社会变革使“官本位”的膨胀有了某些可乘之机,再加上现行的干部体制还没有完全摆脱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选拔任用管理模式,致使“官本位”意识一度转化、残存至今,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响。

“官本位”文化在现实社会突出表现在:(1),“官本位”的价值观导致“官至尚”心理。在某些地方和单位,争官位、官级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人把官位,官级当作“命根子”。为了争得一官半职,不择手段,阿谀奉承,贿赂成风。同时,“官本位”价值观导致百姓的奴性意识蔓延,敬官、畏官、求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激增,其中“官本位”意识就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2),个别地方的党委、政府等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压法,凭借权力干扰市场经济,行为严重。(3),作风严重。滥用权力,脱离群众,文山会海,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讲实效,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打击报复,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动辄训人,压制民主,帮派意识等等。此外,“官本位”文化与各种不适宜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结构、残存的体制、宗教等与民主制原则相背离的多方面领域结合在一起,表现为、权钱交易等,使压制民主的基础更加牢固,导致民主政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更加迟缓,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二)小农意识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信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自然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还占有相当的市场,农民、小市民阶层等依然占有中国绝大部分的人口,这就使得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小农意识在现实社会依然沿袭而发展。多数民众在小农意识的保守中,自私自利,安于现状,安贫乐道,只注重小家庭的温饱富裕,个人物质生活的享受,对政治却保持消极冷漠的态度,不考虑民族国家的发展,只将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寄托于政治精英身上,从而助长了作风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低层次小范围的勤劳精明,与高层次大范围的懒惰怯懦不仅是小农意识的特征,也是华夏民族的特征之一。小农意识在中国政治主体中的普遍存在,相对于民主观念来说更加浓厚,使得现代民主观念的植入具有相当的困难,从而也构成民主政治在中国发展的脆弱性。

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普遍存在,是中国现实社会阻碍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民主政治的发展呼唤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建立。三、对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以民主制的完善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

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在保持现有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对初级民主制下的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保持社会稳定。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势力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改革来变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威的制约下,是应该能够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状况,在学习西方先进合理的民主制度的前提下,在总结我国现有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阶段性目标,由民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这种分阶段的递进式改革,也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民威,控制现行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稳定社会生活,并实行对体制的分层次改革。改革的进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明确和强化民的过程。由民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体制,保障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所取得的成就。这样,以强化了的民和增强了的民主的权威,进行下一轮的改革,并进一步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强化民主的权威。这样,官僚资本势力存在的条件就会逐步被改造、被削弱,其作用和影响力也逐步缩小。以民主的权威为精神支柱,在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总体壮大的同时,振奋起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支撑并导引中国政治发展。

(二)政治主体自身建设

1,肃清官本位文化。要彻底肃清官本位文化和权威崇拜意识,就要培育人们的现代法治、人权观念,打破传统官本位文化对权力的种种神化,使人们从迷信官权、相信好官的“清官文化”转而信仰人权,依靠法律。要树立法治社会新型的权力观,不单单是要在干部队伍中树立官员是社会的公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要加深人们对权力自身性质的认识,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对它不加以限制、制约以及适当的分权,就会给民众带来危害。因此,新型民主法治社会的权力观,就是要对权力保持应有的警惕,始终不放松对它的监督和制约。任何社会,都需要人做官,然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员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官员只是为了方便人民生活,必要的组织和管理社会而为民服务的公仆。一旦人们发现官员并不能满足人民要求,不能代表人民利益时,人民就有权撤销其权力。任何违背人民意愿、忽视人民权利的官本位文化都将为人民所不容。

2,剔除小农意识。在进一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条件下,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占领人们的思想阵地。坚持不懈的对民众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高尚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教育;加强民众对先进文化的学习运用能力,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升有关团体和民众对政权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使民众与领导干部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政治局面;加强公民和社会团体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德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促进民众由小农意识向现代公民意识观念转变,使民众的思想观念朝着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发展,并能在实践中进行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其在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主体功能。有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政治热情的高涨不利于政治稳定,尤其在社会转型期更需要加强政府的强制权威来确保政治稳定。的确,民众一定的政治冷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权稳定,但现阶段我们缺少的不是强制权威,而是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扩大;同时政权的稳定并不代表社会矛盾的消除。相反,让民众积极合法的表达自己合理的愿望和要求,争取自身利益在社会矛盾中不受侵害,这本身有助于消解社会在转型期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有利用民主政治的巩固与发展。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面对矛盾、问题的产生,寻求合理解决路径,而不是消极逃避或者进行强制性封锁镇压。

民主政治论文例8

如果不把民主作为目标,而只作为一种手段,势必会在理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此时可以用民主的手段,彼时也可以不用民主的手段,从而导致了民主可有可无

20多年来,我国在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并未停留于现状,而是更加积极地探索、拓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2007年新春伊始,总理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两会期间,他又就学习先进文明成果、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温总理所阐释的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进程的基本趋势、民主政治的共同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以及怎样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等重要论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响。可以说,它为我们正确认识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提供了一系列卓越的见解。

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由demos和kratia两词合成的。demos是指人民,kratia则是指权力或治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的政权和按照人民意愿进行的治理。古希腊雅典时期的伯里克利,就把人民和民主政治紧紧连在一起,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里。”民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更是构成了核心价值理念。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1871年建立的巴黎公社,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工人阶级的政治要求,就是用民主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改造社会。社会主义作为新型国家,应该自觉地遵循民主的规则,建立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形成良好的民主秩序氛围。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要求。正如温总理在最近的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个论断,清晰地揭示了民主政治的实质。中国共产党是以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政党,党代表人民执政,带领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必然要全力以赴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只有这样,才能集中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并努力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民主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型民主,不仅不排斥以往任何形态的民主,而且要接纳承继其优良的民主传统

文明,是与蒙昧、野蛮相对立的状态,它处在不断开化和进步中,标志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及改造自身的能力和结果。在探究什么是文明的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作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他们认为,随着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人类必然告别蒙昧、野蛮走向文明,而经由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成果无一例外地属于全人类共同享有。诚如温总理所言,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在政治领域出现的民主、共和、自由、平等的理论和实践,是人类创造的共同的文明成果,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进步价值观。马克思不仅称赞原始社会的民主制,称赞奴隶社会的希腊民主制,而且称赞扫除了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他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是“人的自由产物”。对于资产阶级建立的民主共和国,恩格斯更明确地指出: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的特殊形式”。比民主、共和观念更深一层次的是人的自由、平等的观念,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平等观可以说是源于深厚的历史积淀而达到的最高理想境界,这就是在《共产党宣言》中形成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总理说,我们愿意实行开放政策,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民主具有普世价值,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型民主,不仅不排斥以往任何形态的民主,而且要接纳承继其优良的民主传统,这样才能进一步创造民主的崭新内容与形式。

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模式,主要有哪些内容

自20世纪以来,全球民主化浪潮汇成了滚滚洪流,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民主发展的道路。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邓小平领导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在政治方面首先从民主问题着手,带领我们走上“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化”的道路。(《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69页)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转型,不但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而且在政治体制上实现了从集权专断向民主政治的转变。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人民争取和发展民主的道路是不同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民主发展道路。温总理说,世界上有2000多个民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的社会历史文化不同,他们的发展水平不同,实现民主的形式和途径也是不相同的。这就告诉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珍重自己的实践成果,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政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千万不能以西方国家发展的模式来裁剪中国的实践,评判我们的成败得失。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走向民主化的道路上充满波折、酿成动荡的情况相比,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平稳的,卓有成效的。其原因在于我国遵循了民主发展形式和途径多样性的原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模式。这主要是:第一,指导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全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而非西方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理论;第二,引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而非多党制或两党制。第三,支撑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非私有制。第四,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是从下至上,从基层起步,徐图进展,逐级而上,而非英美国家先从上层开刀,走自上而下的道路。第五、强调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一点也明显地有别于西方国家。

如果长期对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注视不够、措施不力,客观上会导致不良政治因素积累越来越多,潜藏的政治不稳态倾向也越来越严重,最终会阻碍经济改革

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最需要的是稳定,因为正如温总理说的,“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要保持社会稳定,就要采取渐进的方针,扎扎实实地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

在过去的上世纪80、90年代的改革中,我国采取了制度创新、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策略,保持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避免了震荡,这是最佳的路径选择。未来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总体上应继续采取这样的策略,但要有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首先是由易到难,这是指选择阻力较小或者大家已经形成共识的那些部分先改起,然后逐步深入到中心的、较艰难的部分。其次是以小带大,是指有些绕不过去、必须触及到的难题,应从小范围、小区域开始起步,再逐渐地扩展到大范围、大区域。再次是允许试验,是指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慎之又慎,但不能停止不前。应允许先搞试验,取得经验,再行推广;或一经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不会酿成大错。搞试验,便体现了慎重。

在理清了上述基本思路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注意到,我们所讲的稳定,不能只是依靠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来实现,不能停留在传统的政治控制方式层面上。如果长期对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注视不够、措施不力,客观上会导致不良政治因素积累越来越多,潜藏的政治不稳态倾向也越来越严重,最终会阻碍经济改革,使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因此,在经济发展中要不断跟进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有了发展民主政治这一目标,就不至于偏离方向,从而有了强劲的前进动力

民主政治论文例9

如果不把民主作为目标,而只作为一种手段,势必会在理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此时可以用民主的手段,彼时也可以不用民主的手段,从而导致了民主可有可无

20多年来,我国在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并未停留于现状,而是更加积极地探索、拓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2007年新春伊始,总理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两会期间,他又就学习先进文明成果、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温总理所阐释的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进程的基本趋势、民主政治的共同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以及怎样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等重要论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响。可以说,它为我们正确认识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提供了一系列卓越的见解。

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由demos和kratia两词合成的。demos是指人民,kratia则是指权力或治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的政权和按照人民意愿进行的治理。古希腊雅典时期的伯里克利,就把人民和民主政治紧紧连在一起,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里。”民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更是构成了核心价值理念。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1871年建立的巴黎公社,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工人阶级的政治要求,就是用民主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改造社会。社会主义作为新型国家,应该自觉地遵循民主的规则,建立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形成良好的民主秩序氛围。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要求。正如温总理在最近的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个论断,清晰地揭示了民主政治的实质。中国共产党是以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政党,党代表人民执政,带领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必然要全力以赴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只有这样,才能集中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并努力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民主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型民主,不仅不排斥以往任何形态的民主,而且要接纳承继其优良的民主传统

文明,是与蒙昧、野蛮相对立的状态,它处在不断开化和进步中,标志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及改造自身的能力和结果。在探究什么是文明的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作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他们认为,随着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人类必然告别蒙昧、野蛮走向文明,而经由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成果无一例外地属于全人类共同享有。诚如温总理所言,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早就指出,在政治领域出现的民主、共和、自由、平等的理论和实践,是人类创造的共同的文明成果,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进步价值观。马克思不仅称赞原始社会的民主制,称赞奴隶社会的希腊民主制,而且称赞扫除了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他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是“人的自由产物”。对于资产阶级建立的民主共和国,恩格斯更明确地指出: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的特殊形式”。比民主、共和观念更深一层次的是人的自由、平等的观念,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平等观可以说是源于深厚的历史积淀而达到的最高理想境界,这就是在《共产党宣言》中形成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总理说,我们愿意实行开放政策,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民主具有普世价值,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型民主,不仅不排斥以往任何形态的民主,而且要接纳承继其优良的民主传统,这样才能进一步创造民主的崭新内容与形式。

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模式,主要有哪些内容

自20世纪以来,全球民主化浪潮汇成了滚滚洪流,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民主发展的道路。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邓小平领导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在政治方面首先从民主问题着手,带领我们走上“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化”的道路。(《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69页)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转型,不但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而且在政治体制上实现了从集权专断向民主政治的转变。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人民争取和发展民主的道路是不同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民主发展道路。温总理说,世界上有2000多个民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的社会历史文化不同,他们的发展水平不同,实现民主的形式和途径也是不相同的。这就告诉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珍重自己的实践成果,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政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千万不能以西方国家发展的模式来裁剪中国的实践,评判我们的成败得失。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走向民主化的道路上充满波折、酿成动荡的情况相比,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平稳的,卓有成效的。其原因在于我国遵循了民主发展形式和途径多样性的原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模式。这主要是:第一,指导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全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而非西方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理论;第二,引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而非多党制或两党制。第三,支撑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非私有制。第四,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是从下至上,从基层起步,徐图进展,逐级而上,而非英美国家先从上层开刀,走自上而下的道路。第五、强调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一点也明显地有别于西方国家。

如果长期对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注视不够、措施不力,客观上会导致不良政治因素积累越来越多,潜藏的政治不稳态倾向也越来越严重,最终会阻碍经济改革

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最需要的是稳定,因为正如温总理说的,“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发达到比较发达,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要保持社会稳定,就要采取渐进的方针,扎扎实实地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

在过去的上世纪80、90年代的改革中,我国采取了制度创新、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策略,保持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避免了震荡,这是最佳的路径选择。未来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总体上应继续采取这样的策略,但要有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首先是由易到难,这是指选择阻力较小或者大家已经形成共识的那些部分先改起,然后逐步深入到中心的、较艰难的部分。其次是以小带大,是指有些绕不过去、必须触及到的难题,应从小范围、小区域开始起步,再逐渐地扩展到大范围、大区域。再次是允许试验,是指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慎之又慎,但不能停止不前。应允许先搞试验,取得经验,再行推广;或一经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不会酿成大错。搞试验,便体现了慎重。

在理清了上述基本思路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注意到,我们所讲的稳定,不能只是依靠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来实现,不能停留在传统的政治控制方式层面上。如果长期对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注视不够、措施不力,客观上会导致不良政治因素积累越来越多,潜藏的政治不稳态倾向也越来越严重,最终会阻碍经济改革,使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因此,在经济发展中要不断跟进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有了发展民主政治这一目标,就不至于偏离方向,从而有了强劲的前进动力

民主政治论文例10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民族解放、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相信人民、发动人民、依靠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和各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按照民主原则共商建国大计,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建国之初,根据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面临的任务,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历时十年的“”,使中国的民主政治走了大弯路。其间实行的所谓“大民主”,实际上是一种街头民主,说得更重一点是冲动的“多数人暴政”,是无政府状态,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削弱了党的领导,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拨乱反正,纠正了“”的错误,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针对“”的经验教训郑重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到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兴衰的高度来认识,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他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邓小平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各项基本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得到巩固和充实,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政府民主和司法民主全面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境界。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加强,促进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进一步落实。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党中央发挥表率作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中央的重大决策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等党内民主的改革试点,这一系列举措为党内民主建设积累了新鲜经验。

加强民主监督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点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了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新的规划,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此,政治体制改革由“积极稳妥推进”进入“深化”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中国共产党人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一条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这条道路的根本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基本规律和总的要求是实现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本制度框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体要求是“四个坚持”,即:“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得以提高,既实现了广泛的民主参与,又有利于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基层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下,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它是群众身边的民主,能够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和最具体的体现。

这些制度内含着“人民的统治”、“在民”、“自由公正”等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体现着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坚持这些制度,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选择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找到了一条新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奋斗,我们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之上,必须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内民主的状况决定和制约着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人民民主的发展有赖于党内民主要素的生长及向周边的拓展。没有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人民民主的发展必然受到限制。党内民主观念的强弱、党内民主架构的科学与否,都会直接影响人民民主的建设与发展。正因如此,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思想;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发扬党内民主以推进人民民主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更对这一路径作了详细而具体的部署,我们必须按照这些要求扎实推进。

二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自治等民主制度,采取政务公开、决策透明、决策听证、程序民主等办法,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自治范围和直接选举范围,以权为民所授来保证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调动积极性。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四要坚持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各级党政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务人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五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也就是实现十七大所要求的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司法权、监督权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和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目标是建立服务型政府。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南湜.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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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2.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