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期刊咨询:400-888-9411股权代码(211862)
人类社会刚刚跨入21世纪。世纪之初,在回顾与总结的基础上,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对我国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出因应对策,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本文采用综合研究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系统性与框架性相结合的方式,从环境因素、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和部门论等六个方面对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试作分析探讨,旨在为人们前瞻性地思考和解决与此有关问题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为着文字表述上的便宜,本文未采用中国行政法(学)的提法,行文中所称中国行政法,如果未作说明或另作表述,则既包括中国行政法制又包括中国行政法学这样多重含义。
一、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环境因素之发展及其影响
行政法生存发展于社会环境之中,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要探讨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首先需要认识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影响。这里所谓环境因素,从空间范围来看,不仅包括国内因素,也包括国外因素或者说全球因素这样更大系统的因素。
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和调整,这是将长期延续下去的发展变化进程,对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将带来广泛、深刻和持久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已经出现并继续演进且将长期存在和发生影响的重大发展变化包括:新技术革命的广泛深入发展特别是信息网络化和虚拟世界的形成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模式多样化,建立资源环境保护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不断努力,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人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和逐步得到改善并逐步发展与接受新的人权理念[1],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及其矛盾冲突之平衡协调机制的相应发展,国际冲突频发及其经济因素成分加重趋势和有关协调机制的探索(如确立WTO的原则和规则等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全球努力),全球范围民主化潮流的出现和深入发展,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建立突发灾难(自然灾害、全球重大经济危机、核战争等)防御机制的不断努力,建立传统和新类型重大社会问题(贫困、粮食、、癌症、爱滋病、民族矛盾、宗教冲突、人口老龄化、教育终身化、现代科技对传统伦理的挑战、婚姻家庭观念的新旧冲突和多样化宽容化等)解决机制的各国各界共同努力,政治意识形态矛盾冲突的变形及其矛盾冲突重心逐渐转向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进程,文化的交流、作用、冲突和协调的范围和力度加强,传统文艺形式的扬弃与新型教化和娱乐形式的出现并存发展等等。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
例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从古到今大致经历了以劳力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资本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技术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现在正走入以知识、技术和信息综合投入为主的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时代,目前技术创新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60—80%,技术创新已被公认为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2]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进程,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越来越多,并出现了许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带;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和区域往往是新的经济增长空间(增长点、增长带和增长区),且其相互联系和影响非同以往(例如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因此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收益、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和矛盾相对而言也比较集中和突出。这就特别要求依法加强专门保护,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当然还需要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相互配合发挥作用)。
再如,在讨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时,近年来许多国外学者提出中国已进入第二代改革。他们认为:第一代改革是从20多年前开始的,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鼓励竞争,依靠政策调动人们争取先富起来的积极性;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第二代改革难度更大,其主要内容是健全法制,依法保护产权并强调正当竞争,为此需要重新思考政府和国家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3]现代市场经济史已充分说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包办或政府严重缺失都会导致失败,必须重新思考和调整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正如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D·沃尔芬森所指出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投入,它还与基本的制度环境(即决定如何使用那些投入的规则和习惯)有关;而有效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确认并维护这些规则和习惯;故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4]而所谓有效政府,现在较新的认识和正在进行的实践就是要使政府行为方式进一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5];同时,应在自由市场的“小政府”与激进主义(集权主义)的“大政府”之间建立某种形式的妥协,也就是建立规模适中的政府即“中政府”,而这些都需要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制加以规范和保障。[6]可见,在转型发展中的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这一因素对于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包括行政法制,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宏观调控的能力,最终实现行政法治目标,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和法制是对行政法的发展具有广泛深刻影响的两个特别重要的环境因素(这里所说的法制是指包括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整个法制系统,它也构成行政法的周围环境,而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要素)。而中国的经济与法制在21世纪的发展,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201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前期)。这是新世纪中国经济与法制发展最关键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将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2010年远景目标将得到实现;同时立法工作将取得全面突破性成就,较完整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如果受到一些现在尚难预料到的重大因素影响,这个阶段也有可能延续至2020年前后,即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2021年)之际。
第二阶段:2011(或2021)—205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中期)。到新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2049年)的时候,我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总量上将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从人均水平来衡量也许还不能算是第一流经济强国);同时,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法律的实施将大大改善,公务员队伍及整个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在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开始推出一些重大的
法制变革举措(如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探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收到一系列重大实效。[7]
第三阶段:21世纪后半(可简称21世纪后期)。在这一阶段,注重加大质量效益型发展力度并获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高科技支持下的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人均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形成在高水平上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完成一系列重大的法制变革,在深入进行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善和富有成效的法制监督体系,大致形成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新型法文化,初步实现现代意义上的理想,基本建成现代法治国家。
二、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一般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有学者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与社会结构变化、法治模式转换、思维方式从理性到实证、法哲学从机械到现实、议会从神圣到世俗等过程同步,行政法文化在20世纪发生了并将在21世纪继续发生深刻变革,即从理念原则到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持久的改革和发展,包括行政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的一系列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以适应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所提出的客观要求。这是多元民主、行为科学、公共选择、专家行政、政治分层、利益集团等理论的某种自然延伸。[8]
还有学者对世纪之交的行政法发展走向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指出,受20世纪后期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民主化等世界潮流的影响,各国行政法发生了并将在21世纪继续深入发生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曰行政疆域的变迁,即从全能政府(所谓行政国家)变为有限政府;二曰行政权行使主体变迁,即从责任政府发展到参与民主;三曰行政法原则的变迁,即从形式法治演进到实质法治;四曰行政目标和手段的变迁,即从管理、指挥、强制发展到服务、指导、合作;五曰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即从偏重司法审查变为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9]
笔者认为,从世界主要的法治国家的情况看,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总趋势是:因政府将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世界性民主化潮流的深刻持续的影响,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主动参与行政过程的选择机会;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特别是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增强对行政的监督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信赖保护效果,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具体表现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包括相应的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即体现出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治系统,从而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文化革新。
关于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有学者研究后认为,新中国5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二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10]
还有学者撰文指出: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并展望21世纪初期的发展趋势,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法治理念的确立,信息化、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简言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并呈现出发展趋势:一曰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二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三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四曰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五曰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六曰行政法机制日趋完善;七曰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八曰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只有把握好上述发展趋势,才能更加自觉地推动我国行政法在21世纪健康发展。[11]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行政法而言,行政法文化革新的主要内涵就是上述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中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和影响的进程:
1.行政法的科学化进程。例如,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政管理理念与方法创新,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行和电子政府的稳步建立,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行政法制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
2.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例如,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发展,行政相对人更广泛和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更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其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将受到更多关注,更加注重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逐步扩大与有效实施。
3.行政法的法治化进程。例如,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将更严格地纳入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人权保障更加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更加充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将更有效地受到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
因此,已进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网络化)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WTO)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调整变化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权力社会化等行政民主化进程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管理虚拟世界(网络社会)与建设电子政府等公共行政理念和方法技术创新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中国行政法才有美好的前景。
在21世纪前期,我国如下重要行政法律和相关法律将陆续制定或修订出台:行政编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信息)公开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计划法,行政合同法,行政指导法,统一行政程序法,监督法,人大监督委员会法,等等。
在21世纪中期或后期,由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立法技术发展的推动,以及出于对统一法典的功用与价值追求及其他主客观条件渐趋成熟,不仅世界上将会有个别国家尝试制定实体性或实体为主或兼顾实体与程序的统一行政法典,而且我国也将会有个别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尝试制定统一法典式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总编,也不排除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尝试制定我国统一行政法典的可能。
一国多法域(内地、港、澳、台)所带来的行政法制运作中的矛盾冲突及其协调的问题,从21世纪前期开始将日渐显露出来,及早研究和妥善解决好这方面问题,与解决好一国多法域带来的课题相配合,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在21世纪前、中期将继续受到关注,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形成更多的共识。但总的来看,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各种学说观点(例如平衡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等等)将长期并存发展,共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不大可能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交流对话口径不一是许多人文社
会科学门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常见病”,应予重视解决。中国行政法长期存在的用语不够规范统一(如“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等)和使用者对某些重要概念(如“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等)缺乏共识甚至缺乏认同的问题在21世纪前期会形成更多共识,到21世纪中期将基本得到解决,这将大大有利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规范适用和学术交流对话。
从法律部门和学科体系的角度来看,除本文后面将要提出来进行分别讨论的以外,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的方法手段日趋多样化的同时,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在21世纪将有越来越多的重要改进,此系中国行政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定量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交叉研究、边缘研究、社会调查、试点方法、网络技术等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将受到更多关注和配合采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程度将显著提高。例如,行政法政治分析、行政法经济分析、行政法社会学、行政法文化学、行政法心理学等边缘交叉研究将有较大发展。
同时,与判例在行政法实务中的作用逐渐加大相适应,典型案例将更多地进入教科书基本内容中去,案例研讨成为最重要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之一,而不仅仅是一种点缀和“佐餐”。同时,在行政法教学领域中,更加实用化的诊所法律教育(或称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方式也将结合国情地获得令人瞩目的发展。
总体而言,从基本理念、指导原则、基本内容、方法技术、教学研究方式等各方面来分析,我国行政法学在21世纪将进一步从机械法学向能动法学、从静态法学向动态法学、从单一工具法学向综合功能法学演进,这一变迁过程将对整个法制建设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重大和深刻的影响。
三、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主体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在行政法的一般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继续深入发展的同时,主体论在行政法学体系框架中的分量和地位并不会“日趋缩减和边缘化次要化”,行政法的主体问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主体理论将重新获得较快较大的发展。其中,行政组织法和人员法在21世纪前期和中期将有很大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等方面将获得较大的进步,并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限争议(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对行政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行政编制法将受到高度重视并获得长足发展,其权威性将在逐渐严格的编制执法过程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得到增强,以利于克服行政机关职能混乱、职责不清的现实弊端。行政法的主体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行政法的行为法律制度和监督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协调,这是增强我国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努力之一。
20世纪后期出现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现象,在21世纪将会进一步发展。这一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机关的类型将进一步增多,在越来越多的高技术、高成本和复杂巨系统的新公共管理领域(如科技发展新领域管理、灾害危机管理、虚拟世界监管等等)会增设或强化行政管理机关;[12]二是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依法独立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权;三是被委托组织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为了行政的效率化、便宜化和民主化,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将某些单项行政事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承担。[13]行政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即行政权力由过去单一地为行政机关专有行使,逐步扩展为有更多的社会组织选择性参与行使;其根本原因在于二战后以及20世纪后期一再持续出现的世界民主化潮流引起的行政民主化进程对行政权力的分配与行使所带来的持续深刻影响,它使得人们对于行政法治的价值和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更大更多的认同程度、选择余地和参与机会。[14]随着行政民主化的历史进程,行政权力社会化这一趋势在21世纪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地方制度为: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陆续出现许多在政策条件乃至立法权限等方面有别于传统体制的各类特殊区域,尤其是城市的变化发展更为显著和深刻,如经济特区、出口保税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较大的市”、市地合并后的市等等;而且我国地方制度今后肯定还会有更加多样和深刻的发展[15].伴随地方制度的多样化和地方自治成分的增加,关于分类型、分层次的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探讨和实践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并有较大发展,因此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问题也将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故将促进地方行政组织法的有关部分从21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令人嘱目的发展。[16]
关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公法人、公务法人等被授权组织)的研究将有较大发展,那种混合组成、“官民”结合、地位独立的行政委员会一类的机构(类似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在21世纪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在未来行政组织体系中占不可忽视的地位,与此相关的立法和行政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也将有新的发展。
在21世纪前、中期,公务员制度在规范化运作方面将有较大进步,公务员队伍的总体法律素质在健全的行政组织法推动下将有更显著的提高,基本形成科学化高效化法治化的我国公务员制度。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特别是监督行政、行政参与、权力救济等问题,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和解决,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保护在21世纪将会有较大发展,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四、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行为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首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行政与行政救济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将进一步受到重视,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在21世纪前期能够获得更快更大的发展。[17]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乃是建设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和走向合理的福利国家(所谓合理的界限是福利政策不至于压抑发展的活力),所以给付行政、保育行政和服务行政等方面的行为在21世纪将大量增加,相应的行政作用立法也将有更大发展。
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切实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重新定位和严格约束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对于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过坚持采取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一系列措施(例如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行政收费法、公益捐助法等等),过去长期和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的“三乱”(即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这一严重社会问题,可望在21世纪前期基本纳入法治轨道,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将通过一系列行为法律制度创新,为更好地与WTO接轨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提供更适用配套的行政法律制度。
现代行政法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同时也注重行政的民主性、效率性、灵活性和积极能动性,所以行政机关的非正式行为、非权力行为、非
强制行为等等(如指导性行政计划、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信息行为)在21世纪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和稳健发展,并基本走上法治轨道,表现为比较适度、规范和可救济。
行政专门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行为在21世纪将呈多样化发展,并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化,其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调整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出来。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相辅相成,具有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在行政民主化和行政法治化的双重进程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在21世纪前、中期将有较大发展,其中与行政公开制度有关部分的发展将尤为迅速和突出,例如重要行政立法草案公布出来听取民众意见的草案公告制度将更加规范化便民化(公众评论期间必须尽可能延长),行政立法审议会制度将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制度的完善化。[18]而且,涵盖面广、包容性强、适应性好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可望在21世纪前期制定出来,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立法也会不断加强和完善以与之配套;但行政程序制度的有效运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更长时期的行政程序法的执法实践来整合。
如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这是一个需要长期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21世纪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在21世纪将会受到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制实务界进一步的关注,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久前有学者提出,在进行现代行政程序制度设计时,应将情报公开、告知、听闻、职能分离、不单方接触、回避、记录和决定、说明理由、时效、救济等十项行政程序制度列为优先考虑的范围,此意见值得重视。[19]
还应指出,由于行政程序制度一方面具有规制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难免存在一定的刻板性、高成本性等缺点,且在发展成熟并超过一定限度后会进一步凸显出这方面的缺点,所以辩证地长远地看,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目标应定位于适度发展,而不是程序设置得越多越好;因为一般说来行政程序虽与行政的规范和公正有关,但也存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对此应有辩证认识和理性的行政程序立法政策取向。
五、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救济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许多曾长期争论的内容,以及新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在21世纪将陆续形成共识和得到确立。例如,关于怨情申诉的法律制度将建立健全,新闻舆论对行政的监督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将有更多的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包括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和影响到公民权益的行政内部行为也将逐步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新的复议、诉讼类型将得以确立(如公益性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等等)。[20]简言之,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化因素将逐步增大(但也不是无限度地增大),直至达到对行政的必要监督力度后与其他监督行政方式的处于动态平衡和协调状态。同时,公开的典型行政判例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将进一步加大。
应当指出,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人大监督的牵头作用在21世纪将会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特别是人大对政府的“人事监督”和“钱包监督”这两大权力将会更强有力地行使(例如审计监督也有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或指导)。而且,我国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可望在21世纪的前、中期正式建立起来。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理由在于:监督专员制度(Ombudsman)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督体制中一个重要和有实际效果的组成部分,其运作经验值得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我国借鉴;在探索新监督体制的过程中,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应以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的精神,尽快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以拓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在具体操作上,可先搞若干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向部分行政区域和特殊地区派出监督专员(不是按行政区划逐一派出,而是跨区域派出),由其对相应区域的行政权力(也可包括其他的国家权力)行使过程实行一种比较及时、直接和有超越性、权威性的特别监督制约。因人大监督专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的独立性强、级别高的特别监督机关,拥有强有力的调查公布权以及关于人事处分、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建议权及临时处置权,故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有助于避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说情风”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较好地满足某些特殊条件下加强执法监督的客观需要。这种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常规监督体制的一种必要补充,应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在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获得发展的同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也将在21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受案范围将大大扩展和证据制度将更加完善。[21]不久前有学者提出,预测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其研究重点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二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些新的现象予以诉讼解决的研究;三是对诉讼法学本身的研究;四是对行政救济的研究。[22]此意见对思考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不无参考意义。
同时,“行政三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追偿)也将在21世纪前、中期获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便利、充分和可靠,同时对有严重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将更有力、更规范。
六、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部门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部门行政法也称分论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论,一般认为其包括维护政治秩序、实施经济政策、保障生活条件等三大类部门。尽管以往行政法学界(包括一些国外行政法学者)对于部门行政法没有太大的研究兴趣,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部门行政法应当取消或预言其将会消失,但多数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有其特殊的作用,不能否定其存在价值,而且部门行政法的实际发展和在实践中的作用也与上述判断不相符合。从历史经验来看,随着现代行政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方式的不断变化,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今后应摆脱单一的总论研究模式,谋求研究对象的多样化,尽可能研究行政领域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运用实证方式揭示和解决各部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行政问题,如改善金融行政监管方式和手段等金融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以及公安、工商、土地、税务行政等领域的行政法制改革等等。[23]总的来说,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发展的特点,特别是国家职能和政府角色的变化走向,21世纪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将通过努力获得与总论行政法(常称为行政法总论)大致相应的发展,其中主要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给付性、服务性和保护性领域发展较快。具体而言,预料如下五个方面的部门行政法制和专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获得较快发展:
1.关于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秩序维护(包括金融秩序监管)、资(能)源利用与保护、环境(生态)改造与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政法;
2.关于教育、科技(含知识产权和新科技领域)、文化、卫生保健、体育
运动方面的行政法;
3.关于人权、安全、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
4.关于网络领域管理和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电子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方面的行政法;
5.关于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涉外因素(国际间、区际间事务)方面的行政法。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上述发展变化不会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交叉复合进程,它们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及其他法治领域都将有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故须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方法技术上进行深入思考,把握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选择,积极推进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完整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对促进人权问题给予较多关注,发展较快。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已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乃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表明了我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真诚意愿和新的进步,惜公众知晓度还不高。故仅仅从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来看,也“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适应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否则也难以立足于当今及未来的法治世界。”此引语出自郭道晖:《人权理论的困惑与质疑》,载《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
[2]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0—33页。
[3]参见陈蓬:《斯蒂格利茨谈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第6版。
[4]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编著:《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版,前言部分第3页。
[5]定量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方面即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尚有较大空间,换言之,政府行为方式对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还不高。参见周冰、文广:《中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测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40页。
[6]参见[美]托尼·于特:《第三条道路不是通往天堂之路》,载《参考消息》1998年10月12日,第3版;拙文:《中政府:我国城市政府组织法制的理性选择》,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7]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4—5页。
[8]参见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33页。
[9]参见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1年年会交流论文。
[10]参见胡锦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转型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
[11]参见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2]有的学者认为,从权力来源看,现在的行政机关已包括两类,即法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增加规定的“被决定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就是受到人们较多关注和争议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它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实践中的突出矛盾,通过立法调整和扩展了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范围,在行政法的主体理论与制度创新方面具有特殊意义。此处所谓“一个行政机关”,可称之为“国务院决定或其授权省级政府决定的执法主体”,或简称“被决定行政机关”,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与“法定行政机关”似乎有所不同。因此,从行政处罚制度的角度看,现在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主体实际上有4类,即法定行政机关、被决定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其执法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
[13]尽管被委托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其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机关,但直接面对千百万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该公务行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毕竟是该被委托组织。
[14]参见(美)艾伦·S.科恩(EilenS.Cohn)、苏珊·O.怀特(SusanO.White):《法制社会化对民主化的效应》,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2期。
[15]例如未来的三峡库区,也有可能成立类似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那样在特殊地域或领域发挥作用的三峡库区发展管理局,以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上的特殊需要。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今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地方自治成分较之港澳地区更大的我国“特别行政省”或“特别自治省”或“特别自治区”。
[16]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学界历来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现实生活中已很难找到一种完全不带有自治成分的地方制度,我国的地方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但在习惯上不这样提,而统称之为民主集中制。今后我国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地方自治成分在现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增大。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44—245页。
[17]参见杨寅、冯慧:《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18]有学者将此类现象称为参与主义的行政立法、行政执行。参见关保英:《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57-211页。
[19]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2期,第12—19页。
[20]这里提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型已在许多国家实行。例如在美国,非正式行政行为、某些行政内部行为等都根据“造成损害且引起可由司法裁决的争议”这一理由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488—491页提及的案例。
[21]笔者认为,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和法制资源的增多,作为一种目标模式,今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宜按“两要素说”加以确定,即:只要具有“损害事实”和“联系因素”,就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样,关于行政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的可诉性争议,就不成为问题了。
彝族文化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渊源可追溯到彝族毕摩经,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及民族文化学的多方面的展开和深入,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目前,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的学科建设,以推进彝族文化学学科的整体进程。相形之下,彝族文化学的微观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影响尤大,而彝族文化学宏观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研究则稍显不足。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建设关系到整个学科的走向和进程,关系到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地位。钟敬文先生在论述民俗学学科建设时,曾指出:“民俗学的所谓‘学’的含义,主要就是这种理性的认识”这对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该是彝族文化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本文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一、什么是彝族文化学
谈到彝族文化学,就涉及到了彝族文化学学科的定义问题。那什么是彝族文化学呢?彝族文化学的定义包含了研究对象和范围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呢?彝族文化学作为狭义的民族学学科,民族学的学科范围界定,对彝族文化学不无启示。一般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在早期占主要地位,把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民族。在1950年代以来学术发展延续性的影响下,人们将民族学定义为“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一般说来,民族学是研究民族的科学。如说得更具体点,民族学是研究现代各民族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民族学是一门研究处在古今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人们共同体的历史科学。”[4]第二种观点在进入199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的认识。“民族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不是专门研究民族共同体的科学。” “民族学是世界各民族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与文化的一门科学,是一门考察各民族文化,从事于记录和比较的学问。” “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文化,而不仅仅是民族,民族不过是文化的载体之一。因此,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文化而非民族。”[7]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彝族文化学的研究顾名思义即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学科。如何界定彝族和彝族文化?宏观上来说,二者同为一体,就如物质与精神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先有民族实体———彝族,再产生精神状态———彝族文化。正因为有这个民族实体的存在、发展,才有了相应的彝族文化。这里有个产生的时间逻辑关系。但二者从辩证的关系来看,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彝族的形成,有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的产生,尤其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又是形成民族的重要标志和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现在把彝族文化学定义为:彝族文化学是一门研究彝族及其彝族文化,以揭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
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三个概念层次:一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彝族及其文化;二是研究目的或最终指向———提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三是学科类别性质———人文社会科学。第一个概念层次已在前边作了阐述。第二个概念层次与第三个概念层次有着内在联系,研究的目的决定了研究学科的性质。彝族文化学从科学分类上,既属于人文科学,又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类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体制与关系、功能与效率、秩序与规范的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社会之有序、高效运作提供知识、理论与管理手段的科学。”“人文科学,则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的精神世界、价值体系与心灵情感为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理解把握存在意义、生命本质、生活目的等终极性问题提供价值理性、知识、思想、理论的科学。”[8]二者同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只是研究的角度、层次、领域不同而已。人文科学着重于人的本质属性,如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系统,如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突出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彝族文化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
二、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主要包括学科的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三个方面。
1、科学性
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具有科学性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彝族文化学研究是一个对彝族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彝族及其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简单到复杂,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是与彝族及其文化的发展是相对应的。一方面,彝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在改造自己本身,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逻辑也得到了发展,这是彝族作为民族主体对自己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另一方面,彝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其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在彝族各种文化事象上表现出来自己的民族意识、性格、风格,如毕摩经、彝族服饰、民居、歌舞、民间文学等等。因其文化的独特个性,具有自身的研究价值,从而引起国外研究主体的关注、参与、深入研究、认识。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外在表现到内在本质的客观认识过程,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两个方面的认识过程决定了彝族及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彝族文化学的学科价值。
其二,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前述彝族文化学之“学”,是一种理性认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一门学科是否真正成熟,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作用,其理论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有发展演化性是根本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的科学性主要包含两个发展过程,一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发展过程;二是从理性认识在客观现实中检验丰富、完善的理论发展过程。相对说来当前的彝族文化学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彝族及其文化事象的层面上,热衷于对这些文化事象的搜集、罗列、阐述,虽然一些濒危的文化事象,如毕摩经的抢救、搜集,传统文化生态传承保护是必要的,但庸无讳言,彝族文化学的这种微观研究过热,宏观研究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势必影响彝族文化学的整体进程。这种过份注重微观,单一的彝族文化事象的研究,使彝族文化学的独立品性面临边缘化的危机。虽然现今彝族文化研究表面很热闹,但不少彝族文化事象是被当作其他门类学科输送、提供材料的资讯库。一门学科的第一阶段是明确研究对象,然后进行研究对象、材料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挖掘整体文化的深层内涵,探索内在逻辑关系,并进行自身的理论构建,在多学科的交汇与融合中凸显自身的学科特色,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使之成为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文化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性构建仍任重道远,但这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实践性的社会活动。科学性表现在客观性、创造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它从客观实际出发,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认识利用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创造性是重要的内在因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真理也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理论来自实践。理论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其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尤显重要。同样,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彝族文化学的发展不能离开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彝族文化学要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以适应、促进彝族及其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其理论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如何创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来的过程是认识升华为理论的过程,去的过程则是理论检查、丰富、发展的过程。彝族文化学现在面临着两个历史性机遇,一是国内现代化和国际全球化的生存大背景;二是新兴学科层出不穷,学术环境、氛围大为改善的学术背景。如何在这两个历史性机遇中,以创新的姿态面对彝族文化学新形势,更新学术理念,调整学术方式,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彝族文化学理论体系,自觉地建立彝族人文传统的文化品格与时代特征的国际彝族文化学,成为彝族文化学研究主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彝族文化学作为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一门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内容上看,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渗透着其自身存在的民族中,而构成民族及其文化的诸要素和它们的各子要素及其历史演化过程本身就属于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诸如彝族的语言、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历史、文学、伦理道德等。
(2)学科的理论构成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源于对彝族及其文化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本身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理论构成的过程,不能离开这个特定的民族性,使研究主体的价值取向渗透着民族性。例如要把彝族毕摩经中的《吾查买查》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的研究文本,其过程由于不同民族语言本身的差异性,作品的原生态性会出现脱落、异化的情况。这是研究对象决定的客观差异性。没有深入民族的精神文化中,先入为主的以主体自居,视研究对象为“原始”、“化石”、“愚昧”的支配之物,然后以先验理论来分解、包装、组合、炮制,这样的学术理论构成必然是空间失败的。只有承认民族性的前提下,改变以往“主———客”关系,虚怀以待,还原客体同样的主体身份,变成“主———主”关系,相互倾听、交流、对话,达到文化的沟通、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深入一个民族的精神层次,这样的理论构成才是有生命力的。有些研究者通过学习研究对象的民族语言,以平等、虚心的姿态切入研究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理论构成也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这个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向研究者渗透;另一方面,这种渗透又通过其研究文本或理论构成表现出来,又因为研究者自身拥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与研究对象的民族文化精神产生碰撞、融合的良性运动,其理论构成更具有文化参考价值。
(3)学科的表达形式
彝族文化学具有的民族特征还表现在其表述的文体形式上。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吸纳的过程也是民主化的过程,原本属于异民族、异文化的理论、方法,要吸纳、融合到本民族的学科理论中,必须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审美标准、历史状况,尤其是表述文体,这样才能使外来理论有机地融入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实现理论的民族化、本土化,成为具有彝族文化学特色学科理论。彝族文化学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中,实现科学理论的本土化、民族化,从而得到发展、宏大。
3、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的复合性是历史发展情况和学科发展要求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受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地理环境的制约影响,形成了研究对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性特点。此外由于彝族文化学本身的发展规律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研究主体的参与,所以又形成了研究主体的复合性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合性
彝族及其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尤其是彝族文化是多种文化因素、文化层面互化和整合的结果。彝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其经历到的地域有北方草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接触交往过的民族有早期的华夏族,后期的汉族,还有古羌及其分支民族,如藏族、白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独龙族、拉祜族等;碰撞、融合过的文化圈有草原文化圈、华夏文化圈、中原文化圈、雪域文化圈、山地农耕文化圈、建国前保留着母系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等多层次社会形态。这种由历史性形成的多元文化融合到彝族文化中,使其具有了复合性的特点。从彝族的毕教来看,有着自然崇拜、多神崇拜的原始宗教因素,也存有藏传佛教的因子,也融合了汉族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道教的“五行说”、“三界六道”说等等外来文化因素。彝族民居、土司衙门也融合了彝、汉、白族等建筑艺术的文化因子。
(2)研究主体的复合性
中南民族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综合性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3年学校有6个专业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热忱欢迎广大学子报考!
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介绍
(国家民委重点学科、湖北省优势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
民族学是中南民族大学设立最早、实力最雄厚的传统学科之一。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民族学一级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现设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族教育等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
民族学是中南民族大学积淀最为浓厚的特色学科。1951年,创建民族研究室,民族学家岑家梧先生等参与了全国民族调查,为土家族、黎族等中东南民族识别做出了突出贡献。1983年,民族学家吴泽霖先生创建了国家民委直属重点研究机构——民族研究所,随后又创建了国内高校第一家“民族学博物馆”。近年来,分别组建了“民族学人类学文献资料中心”和“民族学人类学田野调查实验室”。民族学学科发展迅速,涌现了一批在全国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一级学科拥有较高学术平台。民族学现为国家民委重点学科、湖北省优势学科、一级重点学科和教育部特色专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为精品课程,拥有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现有正高级职称22人,博士生导师14人,85%的研究者有博士学位。2004年学校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民族学博士研究生,2006年获得民族学二级学科博士点授予权,积累了丰富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2011年,学校设立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专家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民族学各二级学科博士生的培养工作。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在学术界的影响日益扩大。近年来,累计主持完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70余项,发表和出版论著近600篇(部),有50余项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目前,学校民族学学术团队已有10余人次被推选为相关学术团体的会长和副会长。
二级学科博士点介绍
民族学
民族学二级学科2013年设置“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研究方向。
“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研究方向,立足中南,兼顾全国,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的理论和方法,对长江流域以及中南地区以回族为主的散杂居民族的历史与现实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散杂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主要着力点有二:一是加大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力度,着重研究影响散杂居民族的突出问题,如散杂居民族关系、省际结合部区域、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问题。二是关注回族以及伊斯兰教在散杂居民族问题上的突出地位和影响。
多年来,本学科研究成果丰硕。“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研究方向出版了《湖北回族》、《中南地区回族史》等 10多部著作、100余篇论文,并有多项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承担的国家、省部级等课题有10多项,如 “长江流域散杂居区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国中东部地区城市民族关系发展态势与应对机制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与民族发展”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研究方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时重视研究古今中外民族问题,特别是当代的民族问题,揭示民族发展和民族问题发展的规律及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原则和政策。
“民族政策与民族发展”研究方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现实问题。以应用研究为特色,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研究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研究相结合,着力解决当代中国现实的民族问题,探索民族政策的与时俱进,推进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创新与发展。
近年来,本学科在国内及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其中“完善少数民族利益表达制度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论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评估报告》、《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等专著,堪称本研究领域中富有创新意义的最新成果。关于民族地区生态利益补偿理论、民族利益表达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对民族政策的完善以及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学科获得国家及省部级课题资助20余项,其中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估与制度创新研究”等,立项经费达到180万元。获得省部级奖多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三等奖8项。2008年,我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被教育部批准为精品课程,标志着这个教学科研团队达到了国内一流水准。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地区经济制度与政策研究”和“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地区经济制度与政策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围绕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及其党和政府的扶持政策,深入研究制度变迁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策实施的效果评价及政策创新,该方向涵盖了民族地区产业发展、金融发展、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和扶贫开发等诸多方面。该方向既注重理论创新,亦注重服务现实。
“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研究方向,主要围绕我国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积累这条主线,深入研究人力资源开发及人力资本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方式、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效果评价及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等,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是湖北省重点学科,有近20年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深厚积淀,有一支较有影响力的导师团队,该团队近年来承担了30余项国家、省部级项目,出版著作20余部,在和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20余项。
中国少数民族史
中国少数民族史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中国民族关系及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史”和“南方民族历史与文化遗产”两个研究方向。
“中国民族关系及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史”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南方民族与中央王朝之间、少数民族之间,在历的互动、交流、融合、共同发展的历史;研究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开发与发展的历史;注重对南方少数民族历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南方民族历史与文化遗产”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南方少数民族通史及族别史、专题史,特别是土家族、苗族、黎族、畲族等民族的历史,研究南方民族特别是中东南少数民族的文化史,包括南方民族的社会风俗史、社会生活史,重点研究南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等等。始终关注历和当代南方各民族文化互动关系的考察,形成了个案研究和整体研究相结合的学术路径。
本学科研究在我校历史悠久,成果丰硕,主持完成了众多重要课题,其研究成果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地位。近年来主持、省部级课题10多项,如“湘鄂渝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与旅游区社会文化变迁”、“少数民族农民工与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研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地区体验式旅游开发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出版了《瑶族史》、《黎族史》、《土家族文化史》等30多部著作,完成了壮、土家等13个民族简史的修订;在《民族研究》、《光明日报》、《江汉论坛》等期刊发表有重要影响的论文60多篇。这些研究成果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2项,国家民委、湖北省二、三等奖16项。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艺术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和“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理论与美学思想”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艺术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研究方向,以中东南地区少数民族艺术为重点,将民族学与艺术学的理论与方法相结合,从文化的角度切入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研究,研究少数民族艺术的文化内涵,艺术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重点从象征人类学的视野研究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关注民族艺术遗产的保护,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理论与美学思想”研究方向,主要是在世界美学语境的观照下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美学思想和艺术理论资源进行挖掘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理论、美学思想进行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系统研究。
本学科具有悠久的研究传统。早在20世纪30、40年代,民族学家岑家梧即撰写《图腾艺术史》、《中国民俗艺术概说》等论著,在这一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校学者继续开展少数民族艺术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出版了《转型与发展——当代土家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东方美学》、《土家族民间美术》、《中国南方各民族民间剪纸美学研究》等20余部专著。在《民族研究》、《新华文摘》等和核心期刊发表了150多篇有重要影响的论文。近几年,获得“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现代利用与保护研究——以武陵地区土家族为例”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省部级课题10余项,总经费达60多万元。
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和“民族教育管理”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方向,侧重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的主要内容、实践创新、发展预测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旨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的理论体系和政策系统。
“民族教育管理”研究方向,侧重民族教育办学方向、管理体制、民族学校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民族教育运行机制、人才培养模式、质量保证体系、教育立法等问题的研究。旨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管理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0-0033-02
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和发展、世界多元化进程的加速、科学技术带来的现代性危机的凸显,以地方本土文化和被殖民国家为出发点看待西方科学的独特视角——后殖民科学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殖民科学观的兴起和发展基于对科学技术危机进行后现代反思的解释语境,与各种后现代思潮的异质化综合作用相互关联。
一 人文社会科学的后殖民研究与库恩哲学的后现代启示
后殖民语境形成于传统殖民主义和与之相关的价值取向的硬性传播结束之后,第三世界国家在西方意识形态的软性策略及其对自身主导价值的无可怀疑的隐性表征中成为西方知识与权力的现代性文化殖民地,对此,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展开了后殖民理论研究。最早的后殖民理论由赛义德提出,赛义德思想指出,西方的文化霸权谱系和话语垄断地位建构并模塑了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身份、语言知识系统和政治经济体系。以赛义德思想为核心的赛义德现象产生了如后殖民主义、后现代解构主义、文化多元主义等质疑欧洲中心主义的合理性、重构各民族文化关系的同质性事件,其中不乏对科学的客观真理的中立地位的讨论,从而为后殖民反科学思潮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调和话语基础。霍米·巴巴将赛义德在其《文化与帝国主义》中提出的关注殖民者和被殖民者复杂文化关系的对位阅读视角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试图对殖民地国家的主体性地位进行再思考和重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后殖民研究逐步扩展到元科学研究领域,这是后殖民科学观形成、发展的外在逻辑基底。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后殖民研究是科学哲学中后殖民思潮兴起的外在背景,从科学哲学学科内部来看,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从科学史的视角将社会、心理因素引入科学元勘的研究中,形成关注科学发展外在逻辑的科学哲学观,对后现代科学观的兴起具有导向作用。库恩的范式理论为科学家的实践活动创造了开放性的多维社会空间,范式的转变“使两组在不同的世界中工作的科学家从同一点注视同一个方向时,他们看到不同的东西”,处于不同范式内的科学理论具有不可通约性,范式的转变则意味着世界观的转变。理论的合法性是针对相应范式而言的,真理具有相对性,而不是揭示实在世界本相的绝对客观真理,这就使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变得难以识别。
可见,在库恩哲学中,科学知识成为科学家整体背景、利益勾连和社会协商的产物,科学的普遍有效性受到质疑。后现代主义沿袭并更为激进地讨论了库恩哲学中由范式理论和科学划界问题引起的科学知识的相对性问题,科学在认识论上的权威地位遭到后现代主义的怀疑和解构,以往认为的稳定有序的科学知识成为后现代主义审视的对象,科学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在相对主义的思潮中被逐渐消解。库恩对后现代科学观的启示为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奠定了研究旨趣上的相似维向,而库恩哲学和SSK对西方科学的社会历史维度的分析和对这种产生于西欧的知识的普遍有效性的怀疑,均为以反科学为其思想倾向的后殖民科学观奠定了社会化语境。
二 SSK的社会建构论及其实践转向引领后殖民科学研究
自库恩哲学以来,科学的中立性地位受到诸多科学哲学家的质疑,从而营造了相对主义和反思科学的后现代思潮。库恩向科学知识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注入社会历史因素,致力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并实现实践转向的SSK则将西方科学置于政治、历史、资本、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开放的可能性空间中加以解释和重塑,这比库恩的社会历史观点更具体和富于历史性。SSK的社会建构论从实践和经验角度对科学理论的形成、检验和运用展开实验室的地方性语境化研究,将西方科学表征为一种地域性的实践知识,从而消解了传统科学哲学的规范性和先验论。后期SSK的代表人物塞蒂那在其著作《制造知识》中将科学产生的具体地点——实验室作为专门的文化研究单元加以人类学考察,说明实验室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制造知识的理论概念,而在非西欧地区的弱势种族的本土知识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也值得重视和研究。
既然科学知识的形成和检验处于地方性情景中,那么科学在如此广阔范围的“普遍”应用又怎样用地方性观念加以解释呢?劳斯结合科学知识社会学思想和海德格尔的解释学进路,将科学的拓展解释为产生于特定实验室座驾中的语境知识的标准化和去情景化过程,他认为,这种对科学加以运用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得失权衡,而不是科学知识具有普遍特性的体现,这就为科学知识的地方性和相对性做了有效辩护。科学问题的构成、理论内容的评估、实验检验的建构等科学研究活动均处于海德格尔和劳斯所说的“寻视性关注”中,任何科学研究活动都不能脱离其产生、形成或应用的具体地方性境况,所以,科学研究和应用拓展的机会主义特性使科学知识的地方性凸现出来。
塞蒂那和劳斯从后现代立场出发,说明了产生于具体情景的西欧科学的地方性特征,同样,后殖民科学观的代表人物桑德拉·哈丁认为,产生于西欧历史背景下的科学是一种地方性单边知识,它与其他地域性知识,如中医、印度佛学等具有相同的认识论地位。哈丁说,西欧科学之所以可以称为一种地域性知识体系,是因为不同文化都有各自产生知识的社会组织,欧洲的扩张不过是一个带有更为方便的实验室以及教育、基金力量、高傲的评论杂志等方面的社会组织扩张力量。而在部分更为激进的持后殖民科学观的学者看来,科学更是成为意识形态、政治和宗教斗争的实用工具,这种激进的带有强烈的后现代色彩的后殖民科学观消解了科学的合法性和真理性,具有明显的反科学色彩。可见,后殖民科学观认为,产生于西欧国家的科学的本质是地方性,普遍性和客观性只是一种标准化的表象,它体现在欧洲中心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的霸权扩张中。
三 后殖民反科学思潮的外在逻辑与相对主义的后现代缠绕
后殖民反科学思潮从科学的形成、辩护和应用的实践过程中强调知识的地方性表征形式,论证了科学知识虚假的普遍性,突出了作为欧洲地区知识的科学和其他非欧地区的地域性知识在文化上的平等地位。安德森在其文章《后殖民技科学介绍》中从科学的社会交流的角度对科学的后殖民研究给予了肯定。他认为,“后殖民”并没有意味着殖民主义的结束,相反,它标志着以前几个世纪里殖民者的欧洲扩张对当下的影响——知识与社会间的激烈碰撞。所以,后殖民视角为研究变化着的经济与科学,全球性与地方性之间的相互重组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这种与库恩、SSK有相似之处的从科学外部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语言文化结构考察科学的方式没有像传统科学哲学那样分析科学理论形成的逻辑过程,而是从科学知识的流动和转译中探究西欧科学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具有明显的外在主义逻辑特征。
持后殖民科学观的一些学者认为,西方科学的研究方法中蕴含着逼问自然、拷打自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种科学观念体现了欧洲的霸权扩张、文化侵略和社会压制。桑德拉·哈丁在其著作《科学的多元文化性》中论述了科学作为地方性产物的文化特征,并结合其女性主义立场说明了科学是欧洲文化入侵的先锋队。兰丁则将这种观点表述为:“必须对科学持怀疑的态度,因为现代科学是我们时代最基本的统治模式,它是所有制度性暴力的最终辩护工具。”后殖民科学观将知识看作是社会性和民族性的表征方式之一,它的形成、发展和运用依赖于当地的文化气质、经济状况、意识形态、等因素共同构成的空间结构框架。这种重新解读知识概念、将地方性注入西欧科学的后殖民科学观存在着反科学的倾向,也与后现代主义无法避免的相对主义发生纠缠。也就是说,当科学的后殖民研究面对以非欧本土文化为背景的地域性知识时,后殖民科学观在衡量各种地方性知识的缘起和地位时失去了主导地位,从而使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与各个地区或民族的独特地方背景相映射的简单的交流或实践活动。
所以,后现代语境是包含多个流派和多种观念的话语集体与实践群落,库恩哲学的社会历史维向、SSK的社会建构论思想及其实践转向均为科学的后现代解读提供了解释学背景,后殖民科学观的形成存在于人们为克服现代性危机形成的后现代社会化语境中,其反科学的思想倾向无可避免地与后现代相对主义发生纠缠。
参考文献
[1]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5
[作者简介]贾东荣(1968- ),男,山东齐河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高等教育研究室,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山东 济南 25010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基于实践的新建本科院校核心竞争力培育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513,项目负责人:贾东荣)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8-0040-03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三大职能之一,科学研究和学术水平的高低,是高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评价高校公共性的重要指标。受其投入和运营体制的影响,民办高校在发展初期把精力集中在招生和教育教学上,以争取更多的生源维持生存和发展,对科学研究重视不够。随着部分民办高校进入稳定发展期,科学研究开始受到重视,个别院校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还处于科学研究的起步阶段甚至还未起步。民办本科院校一般被认为是民办高校中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在科学研究方面的投入和产出也较其他民办高校为多。本文拟以民办本科院校为例,分析民办高校科研工作的现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民办高校科学研究的现状
全面地评价或衡量一所高校的科学研究工作,通常从投入、产出和效益三个方面着手。但由于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科学研究处于起步甚至还未起步阶段,无论是投入、产出或效益,都缺乏准确的可以相互比较的数据,无法像设立多年的公办高校那样进行准确的评价或衡量。因此,本文选择以产出为主,结合部分投入指标来衡量,分析民办高校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科学研究产出低
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较多,人们通常认可并用来衡量一个人或组织的科研水平的成果主要有学术性成果和应用性成果两种。学术性成果包括著作、学术论文等,应用性成果有专利技术、应用性研究报告等。就著作而言,从各民办本科院校网站搜索的结果看,各校出版的著作均不多,有的学校没有,且多数民办高校教职工出版的著作是教材,学术性较差,仅有的少数学术性较高的著作集中在民办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自然科学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基本没有。西安外事学院组织出版了一批有关民办教育的著作,但由其教职工撰写的不多。就学术论文来说,民办本科院校基本上是在晋升本科后或晋升过程中的,部分院校在高职教育阶段就有。总体来看,民办本科院校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偏少。根据中国知网学术资源总库检索的结果,2008年及此前批准设立的40所民办本科院校(不含由独立学院转设的)中,2007~2010年分别有37所、31所、26所、29所院校的年度发文低于200篇,其中分别有27所、23所、16所、13所院校的年度发文低于100篇,个别院校(19校、11校、6校、4校)低于50篇。这样的产出与各校在公开资料如网站、报刊等宣称的500~1000人甚至更多的教职工形成明显的对比,数量明显偏低,也与民办本科院校上万名甚至三四万名的在校生规模相形见绌。但如果与同期升本或稍前升本的地方本科院校相比,民办高校论文产出低的特点并不特别突出,即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新建院校的一般特点。
至于应用性研究,虽然民办本科院校多由高职学院发展而来,以培养应用型技术和技能人才为主,但其应用性研究成果并不突出。除自身运营需要的民办教育研究外,民办本科院校的应用性研究产出不多。以发明专利为例,姑且不论其效益如何,单就获得的专利数来说,据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频道检索所得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底,40所民办本科院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查询到的专利仅304项,其中发明专利135项,实用新型专利71项、外观设计专利98项。这其中的1/3集中在浙江树人大学,发明专利的1/2集中在上海杉达学院,仅15所民办本科院校拥有专利,且其中9校不到10项。
(二)已有成果影响低或无影响
体现一所学校或个人学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人们通常用发表刊物的级别和论文的引用情况来评价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影响,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衡量发明专利的价值。总体来看,民办本科院校的科研成果影响不大。以学术论文为例,截至2009年底,40所民办本科院校发表在SCI来源期刊上的论文仅24篇,EI期刊仅69篇,合计93篇,不到这些学校发文总量的4‰;用中文核心期刊来衡量,40所民办本科院校发表在各种核心期刊的论文约3600篇,约占总发文量的14%,这其中包括了个别不看论文的学术价值、单纯营利的核心期刊。
民办本科院校发表的论文主要分布在三类期刊中:一是高职、专科学校学报和行业通讯类刊物。这是民办高校的主流,约占到发文总量的一半。二是民办高校自己或其他单位举办的内部期刊。这些内部期刊的正式名称为内部连续性出版物,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印刷。在无法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刊号的情况下,多数民办高校办有这种内部刊物。据不完全统计,40所民办本科院校在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大约在5000篇,约占这些学校发文总量的1/5。三是营利性期刊。这类期刊的特点是审稿周期短、出版快(一个月左右就出版)、退稿率低、版面费适中、发稿篇幅短、一号多刊等特点,发表在这些营利性期刊上的论文占到民办高校发文总量的1/5~1/4。一般认为,发表在营利性期刊的论文纯粹是为了发文而发文,没有经过认真研究,内容多是临时拼凑或抄袭而来,本身学术价值就低;发表在高职、专科学校学报和内部期刊的论文,有点学术价值,但学术价值不高,达不到高级别刊物的刊发标准和要求。没有学术价值或学术价值低的论文,其影响自然就低。
下载和引用情况是反映论文影响的重要指标。下载反映了论文被人关注和阅读的情况,即有多少人阅读或浏览过这篇文章;引用是论文的观点和材料被他人直接或间接引用于论文或著作中。与下载相比,引用更能反映论文的影响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民办本科院校约一半论文的下载频率在50次以下,约1/3高于100次。当然各个学校的情况差别很大,下载频率的高低也与题目或内容的关注度和发表时间有关。在引用方面,不考虑自引与他引的区别,40所民办本科院校在2009年底前发表的论文有引用记录的约8100篇,约占总发文量的1/3,其中引用超过5次(含)的仅1200余篇,不到总发文量的5%,即约95%的民办本科院校发表的论文没有引用或引用率不到5次。这是就总体情况而言,应该看到,部分院校的少数论文下载频率和引用频率很高,个别论文的引用频率超过了100次,下载频率超过了1000次,引用超过20次的约百篇。
(三)专业集中度低与个别专业倾斜严重并存
按照中国知网的学科分类,民办本科院校科学研究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对分散,民办本科院校涉及专业多数在70个以上,有的超过90个。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有3所学校涉及专业超过90个,2所学校涉及专业在80~89个,17所学校涉及专业在70~79个,6所学校涉及专业在60~69个,11所学校涉及专业低于50个,平均每校每个专业发文大约在10篇。从各校涉及的专业来看,超过85%的专业发文低于15篇,只有15%的专业发文达到或超过15篇,其中超过100篇(含)的仅28个专业,另有56个专业超过50篇。这说明民办高校的多数研究是浅尝辄止,缺乏深入持久的研究。这种状态很难出现有影响的论文,也阻碍了优势学科的形成。但在总体分散的情况下,民办本科院校又在个别专业的发文相对集中。总起来看,高等教育、外国语言文字、计算机技术及计算机应用三个专业分别在34校、34校、31校位列该校发文的前五位,各校合计发文大约2400篇、1800篇、1500篇,另有企业经济专业超过1000篇。其他较为集中的专业有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贸易经济、体育、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职业教育、金融、数学、旅游、建筑科学与工程、中国语言文字、美术书法与雕塑,工业经济、新闻与传媒、自动化技术、会计、轻工业手工业、有机化工、互联网技术、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中国文学、投资、医学教育与边缘学科、农业经济、音乐舞蹈等。这些专业,除属于教育学门类的专业外,要么是包括公立、民办高校开设最多的专业(如经济管理类专业),要么是公共基础课,或者兼具两者特点,均是聚集学者最多的学科领域,民办高校很难在这种重围中成功突出,形成自己的优势学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校科研成果的影响,也限制了民办高校学术水平的提高。
(四)缺乏团队建设,教职工各自为战
这是民办高校科学研究的突出现象,这一现象同时也存在于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除浙江树人大学等少数院校或者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个别专业外,民办本科院校基本上没有形成有力的科研团队,其教职工基本上是单打独斗,为了各自的兴趣或职称评审而进行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处于散乱、无序状态。四个方面的表征说明了这点。一是前述的学科专业集中度偏低,绝大多数专业的发文低于30篇。二是教职工发文偏少。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39所民办本科院校(黑龙江东方学院没有检索到数据)约11000人发表过论文,其中超过30篇的仅17人,另有303人超过10篇,即发文在10篇以上(含)的教职工不到有发文记录的教职工总数的3%。9000余人即超过80%的有发文记录的教职工发文低于5篇,这其中还包括与他人合作发表的论文(部分是作为第二、三、四作者出现的)。三是大多数论文的署名是个人,以课题组名义出现的很少。合计40所民办本科院校以课题组名义发表的论文不到100篇,广东培正学院最多,有30余篇。多数民办本科院校没有以课题组名义发表的论文。在个人署名方面,大部分署名是个人,署名为2人或以上的约40%,主要是与领导、外单位的同学、亲友联合署名的方式出现。与外单位的同学、亲友联合署名发表的论文,多以第二、第三责任人出现,大部分应是单纯的挂名,以增加个人发文的篇数和频次,真正的合作研究不多。四是获得的基金资助不多,据不完全统计,40所民本本科院校所发论文中受到各类基金资助的约600篇,不到发文总量的2%,而且其中大多数是民办高校的教师与其他单位拥有科研基金的人联合而得以挂名该基金,真正由民办高校教职工主持的基金课题极少,部分高校甚至没有纵向的省部级基金课题。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团队建设、教职工各自为战是民办高校科研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民办高校科研改进对策
综合分析,民办本科院校科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与学校缺乏引导有密切关系。现代科学研究是一项需要综合各方面专长力量,发挥多学科知识优势,实行学科和知识交叉,以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为内容,以团结合作为基础,实现科技创新的一项团队性的工作。只有经过团队的共同努力,才能产出有影响的成果,传统的以个人兴趣为主的研究仍然重要,但必须纳入到团队中才能实现大的突破。而团队的建设和形成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学校给予适当的引导。这种引导既有人员和经费的投入,有政策方面的鼓励,也有研究方向的选择和引导。针对目前的现状,民办本科院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科学研究的引导:
第一,学术队伍建设。其中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是个关键,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能否组建科研团队和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由于自身体制的影响,民办本科院校普遍缺乏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民办本科院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引进和培养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尽快养成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同时鼓励和引导教职工的科研兴趣向拥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优势学科转移,以促进科研团队的建设。
第二,政策引导。我国高校在科研考核上侧重对每个教职工的个体考核,通常用项目经费、论文数量和作为质量的某些因素作为考核量化的指标,其中对多人合作论文的认定往往只认可成果第一、第二完成人(或第一、第二作者),其他参与人员不被认可或只获得极少的赋分值。职称评定也采用同样的考核办法。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教师的合作意愿,导致科研人员不愿与他人合作,不利于科研团队的形成和发展。民办高校本身属于市场办学,在各个环节都引入了市场机制,在科研考核方面不仅全盘采纳了公办高校的现有做法,而且进一步强化了面向教职工的个体考核,考核期更短,考核指标更加明确简单,指向产出和效益,忽视团队工作及个体的具体贡献,对团队合作的限制更大。民办本科院校应从科学研究的规律出发,充分照顾团队运行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激励机制,既要能刺激教职工的个人积极性,也要有利于科研团队的稳定和发展,鼓励教职工知识共享,合作攻关。
第三,加强投入。科学研究需要投入,这种投入既需要人员和时间的投入,更需要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在科研团队建设的初期,因力量孱弱而无法获得纵向和横向经费支持的情况下,需要学校的启动资金。民办本科院校应加大科研投入,通过校级课题和其他形式的资助给予有研究能力的个人和团队经费支持,鼓励团队多出成果,出有影响的成果,为争取外部科研基金奠定基础。
第四,加强优势学科建设。民办高校为了生存,多向多学科综合型发展,开设有数十个专业,同时发展壮大这些专业是不可能的。应结合自己的专业结构和特点,选择若干个较有优势的专业或交叉领域作为学科建设的重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适度倾斜,以促成其快速发展,形成优势学科。
第五,注意与区域社会经济结合。民办高校主要是为周边地域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技术和技能人才,在科研定位上也应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技术问题为主,不要单纯向往冲击国家和国际科学难题,要更多地关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小、快、急项目,从基础做起,慢慢培养力量。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807.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6-0808-04
民族传统体育是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确定民族传统体育学为体育学下的二级学科,纳入了学科发展的轨道。1998年,民族传统体育出现在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本科专业目录上,自1999年开始招收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本科生。这为促进民族传统体育学科发展,丰富体育文化,培养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作为民族传统体育,国外没有现成的经验,国内的理论研究视野多局限于项目和技术,缺乏对民族传统体育的理论支撑和宏观上的把握。十年过去了,民族传统体育的学科体系建设仍然处在经验阶段。表现为:民族传统体育学的主干课程是武术学科,武术学科研究的内容又多为技法。
为了使民族传统体育学成为传承民族体育文化,弘扬民族体育精神的载体,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完善奥林匹克运动的载体。必须对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进行深入研究。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民族传统体育学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武术学院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往届毕业生、武术学院2003级应届毕业生、2005级在校大学生、在校学生的家长。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本文收集的资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教育部关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方面的指导文件:2) 开设民族传统体育学部分高校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等教学文件:3) 2000年以来民族传统体育学的相关研究成果。
1.2.2问卷调查法本文根据调查内容所需设计四类问卷:调查对象是如上“调查人员”栏所述四类人员。共发放问卷450份。其中往届毕业生50份,回收38份:2003毕业生85份,回收79份:武术学院在校2005级学生100份,回收89份:学生家长45份,回收36份。问卷进行了新度、效度检验。
1.2.3逻辑分析法本文依据对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为逻辑起点,对民族传统体育的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学时分配等相关问题进行依次递进的逻辑推理。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问题原因和解决对策。
1.2.4数理统计法将回收的问卷进行分类统计,并在SPSS上进行数据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的设定
2.1.1确立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
2.1.1.1我国当前政治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对高等人才的需求我国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发展阶段。高等教育的使命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定》,明确指出我国素质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就是要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当前形势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培养学生必须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注重良好习惯的培养,健康人格的铸造和人文素养的提高。
2.1.1.2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及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有人指出中国高等教育:过弱的文化陶冶,使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思想底蕴不够:过窄的专业教育,使学生的学科视野和学术氛围局限:过重的功利导向,使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和扎实的基础训练受到影响:过强的共性制约,使学生的个性发展受到抑制。
人文素质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 具备人文知识;2) 理解人文思想;3) 掌握人文方法;4) 遵循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人类文化或文明的真谛所在,是人文素质的核心。人文素质缺乏会影响大学生思维的深度与广度,以及对工作的创造能力、对问题的洞察能力、对事物发展的前瞻能力、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解决的能力。而文化素质欠缺,文化根底肤浅,正是当代学生素质缺陷的突出表现。
考察世界高等教育,有两种典型的模式:1) 以美国为代表的通才教育,2) 以原苏联为代表的专才教育。在信息时代,“方法教育”尤为重要。方法教育的实质在于学习技巧的提高与学习的有效性的增强,在于对资料卡、图书馆、计算机、信息网的充分利用。
文辅相教授提出教育的第3种模式:“普通教育――专业教育――‘临床’教育”的构想。这种基本模式的设计基点在于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普通教育与专门教育的关系,实行专业性教育与综合性教育相结合,让专业人才的成长建筑在较宽知识面的基础上。
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实行现代科学教育与现代人文教育相结合,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建筑在较高文化素养的基础上。
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关系,实行理论与实际结合,让人才的培养不囿于书本和学校的范围。
2.1.1.3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特性对其培养目标的要求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几千年形成的民族文化在体育领域的缩影,反映了中华民族的身体活动形式、内容、风格、偏好等。随着国家地位和民族威望在国际社会中迅速提升,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开始走上了全面振兴的道路。
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为当前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源,它所承载民族自身内在的信仰、思想、文化素养的追求,或者说人文精神、文化底蕴是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生存的重要文化标示。弘扬民族体育文化,充分挖掘其教化功能,振奋民族精神正是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优势和特色,这一点是确立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立足点。
2.1.1.4社会对民族传统体育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际需求状况由于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设置包括三个专业方向:武术方向:包括套路、散打:民族民间体育:体育养生。
2.1.2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存在的问题及目标确立
2.1.2.1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存在问题北京体育大学武术学院建院1958年。1998年以前,培养的人才主要是为了解决武术师资、教练员和科研人员。根据社会对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的需求,民族传统体育学于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被设为体育学下的4个二级学科之一;1998年国家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武术专业拓宽为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北京体育大学民族传统体育(前身为武术学科)的本科学生培养目标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表1)。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目前民族传统体育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备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基本知识与技能的,能从事武术、传统体育养生及民族民间体育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存在问题是:过窄的专业技术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忽视了民族传统体育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与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创新的人才培养要求相背离。这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和扎实的基础训练,并且与社会发展对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需要相脱节。
目前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毕业生实际就业与培养方向存在差距。
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学培养的学生就业定位在运动训练和学校体育教学两个方向。然而,近三年的就业形势表明,毕业后从事专业运动训练的学生人数占毕业总人数不足2%;毕业后从事教学的学生人数占毕业总人数不足20%;从事公安的学生占到15%以上,有不少学生选择了自谋职业。而且,通过在校学生及其家长的调查显示。有45%左右的学生和38%的家长希望毕业后从事公安工作;有30%的学生和35%的家长希望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只有8%的学生希望从事教练员工作。这种培养方向和就业实际的差距一方面来自于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的单一性,另一方面来自于高校扩招后高等教育普及化所带来的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的综合性、高学历的现实状况。
2.1.2.2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定位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培养基础扎实、知识全面,具有良好的人文修养和科学精神、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掌握民族传统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实际工作能力较强: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以及相关领域教学训练、管理、社会健身咨询与指导以及安全机构等工作,承担弘扬和传播民族体育文化精神的“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
2.2民族传统体育培养规格及其能力2.2.1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培养规格及存在问题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2003年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本科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武术、传统体育养生、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受到这些方面的技术、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组织教学、训练、科研、竞赛、裁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掌握武术、传统体育养生、民族民间体育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具有在本专业领域进行教学、训练、指导与管理的基本能力;熟悉国家所制定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掌握有关本专业的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目前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没有体现素质教育和人文修养的理念;在知识和能力结构上,没有体现本科教育厚基础、宽口径的知识结构,而是过分强调专业技术;在技术上有过多依赖竞技体育的倾向而缺乏对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不具有本专业特色能力,缺乏社会竞争力;没有体现一专多能的社会需求,能力结构单一。
2.2.2民族传统体育培养规格定位作为高等教育有机组成部分,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培养学生理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文化素质: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学习世界优秀文化遗产,掌握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加强文学、艺术等诸方面的修养,必须达到高等教育标准,能够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核心是做合格的大学生。
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核心是做当代合格的中国人。
道德素质:遵循社会公德和较高职业道德的素养。核心是做高尚的公民。
业务素质:一专多能,有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核心是做合格的高层次劳动者。
身心素质: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人际交往好、适应环境能力强。核心是做具有强健体魄的人。
综合素质:既要具备专业特长,有鲜明的个性,又要知识面宽,全面发展。形成良好学习习惯,为终身学习打下良好基础,保持可持续发展。
因此,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培养规格应定位为:
本专业学生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主要掌握武术、传统体育养生、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接受相关技术、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组织教学训练、组织竞赛、管理、社会指导及相关领域的实践能力。
毕业生应补充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对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基本知识有一定了解;初步掌握继承和弘扬民族体育文化精神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掌握一定法律、公安领域相关知识,为从事国家安全机构工作打下基础。
2.3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2.3.1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历史回顾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了几次大的课程改革,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课程结构有所改革,教学内容不断更新,但就大的框架和体系而言,基本上仍然延续了50年代初的模式。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包括:
1) 公共必修课。共30学分占到总学分的18.18%,其中外语为16学分、计算机为2.5学分、政治思想教育为10学分、军事理论为1.5学分、法律基础为1.5学分。
2) 专业必修课程。目前包括体育学概论、应用写作、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教育学、民族传统体育概论、中国文化概论、运动训练学、科研方法概论、专项理论与教学实践和专项训练。共70学分,占 43.75%。
3) 限制选修课(一)。包括传统武术各拳种、中国武术史、武术基础理论、中华体育养生概论、古汉语、体育社会学、中医基础理论、体育测量与评价、可视化程序设计以及中国式摔跤、体育养生、、木兰扇、舞狮、短兵、太极拳、散打、跆拳道等专业技术课程。共28门课,选够25分,其中必须包括10学分学科知识。
限制选修课(二)。分为运动训练方向和体育师资方向。前者包括运动训练方法、运动生理机能评价、运动员科学选材、疲劳恢复与营养、运动员生理机能生化评定、运动员心理咨询与训练、运动生物化学、运动技术分析与诊断。后者包括现代教育理论、学校体育学、体育舞蹈、田径、篮球、乒乓球、体育游戏、体育保健、教育心理学、足球、体育教学基本技能。选够10学分。这类课程主要是为将来择业准备的教育。
4) 任意先修课。共15学分,占9.39%。
5)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与学术活动三部分。共10学分,占6.25%。
完成全部计划共160学分达到毕业标准。
2007年计划虽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变化。
2.3.2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1) 目前许多全国重点院校都推行“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方针。在低年级实施通识教育,在高年级进行宽口径的专业教育,逐步推进在教学计划和导师指导下的自由选课学分制。而北京体育大学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方向课程几乎占据了77%。这严重偏离了目前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方向,尤其受竞技体育的影响太大,通识教育严重匮乏,更像是职业教育。
2) 除了公共基础课所涉及的跨学科的内容外,民族传统体育跨学科的课程少之又少。现有的课程存在重复设置现象。例如,运动训练极其相关学课课程多处重复;民族传统体育概论、武术基础理论、中华体育养生概论存在重复设置;中国体育史、中国武术史存在重复设置现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体育心理学之间存在重复设置想象。术科类的重复设置现象也相当严重,套路类的专项训练与竞技武术中的长拳、太极拳、南拳、刀枪剑棍术有大量重叠、而传统武术也包括这些内容。专项训练中以散打为主、副项包括短兵和跆拳道,而限制选修课也有这些课程的设置。
3) 学科建设不够完善,缺乏支撑民族传统体育学的主干课程。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学对外的主干学科有:体育学、历史学、中医学三门,主要课程包括:民族传统体育概论、中国武术史、中国文化概论、武术理论基础、传统体育养生学、中医学基础、专项理论与技术、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心理学。这显然存在明显不足。
主干课是指对专业建设和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心课程,是对实现培养目标能起主导作用的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设置中缺乏支撑本学科的主干课程。当然,这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民族传统体育学科起步较晚,学科建设由不成熟到成熟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基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影响了本学科发展。再者,尽管学科成立已经有十个年头,有近80所高校开设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但是缺乏学术交流的平台,没有相关的专业学术刊物。没有权威单位领导,各自为政,重复办学现象严重。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了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发展。
2.3.2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改革方案首先,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文素养。通过增设通识教育中哲学类、文学与艺术类、历史类课程;专业理论中国武德教育课程;跨学科拓展课程公安基础理论类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中的人文社科课程。即全面,又灵活全面培养综合素质和加强人文素养。
其次,淡化竞技,突出技能培养。适当减少运动训练方向的课程和学时比例,增设提高学生技能的课程尤为重要。例如,通过专项教学与训练,在保障专项训练水平的基础上,加强学生教学、训练能力的培养,增加假期社会体育指导环节,扩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才干。
增设公安类基础理论课程有利于增强学生与法律有关社会学知识;针对民族传统体育学的特殊性,有利于进行预防犯罪教育,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针对民族传统体育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就业方向的引导,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目前,毕业的学生中大约有20%左右的学生毕业后从事公安、特警、等相关工作,而且随着公安院校的转型,未来到公安系统就业的人数有增加的可能。
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主干课程的最终形成。目前民族传统体育课程缺乏主干课程。通过增设武德教育、武术文化学等相关课程无疑丰富了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的内涵,为民族传统体育主干课程的形成奠定基础。
凸现学科体现特色。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课程改革中增设武德教育、武术文化学等相关内容正体现了继承、传播和弘扬民族精神。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1) 当前民族传统体育的培养目标缺乏当代教育理念:过重的功利导向,没有体现本科教育厚基础、宽口径的知识结构;与社会发展对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需要相脱节;没有体现民族传统体育在培植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2) 在培养规格上,没有体现倡导素质教育和人文修养的理念;在知识和能力结构上,过分强调专业技术的提高:在技术上又过多依赖竞技体育而缺乏对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不具有本专业特色能力,缺乏社会竞争力;能力结构单一,没有体现一专多能的社会需求。
3) 目前民族传统体育课程设置存在重复设置现象:学科建设不够完善,缺乏支撑民族传统体育学的主干课程。
4) 应增设哲学类、文学艺术类、史学类、公安类基础理论和武德教育课程。
5) 淡化竞技,突出技能培养。应适当减少运动训练方向的课程和学时,增设提高学生技能的课程。
6) 在学院范围内有目的的引导开展社团活动,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校内课程与校外学习相结合,拓展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3.2建议1) 成立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会等学术组织,搭建民族传统体育学科建设的平台,研究民族传统体育培养目标的定位和课程设置等相关问题。
2) 成立专业民族传统体育学术刊物,构建学术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1] 刘靖,刘同为.民族传统体育的特点与发展现状[J].内蒙古体育科技,2006(2):41-42.
[2] 叶伟,王晓东,徐伟军.试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现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设想[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4,27(3):314-316.
[3] 王飞.民族传统体育武术专业课程理论基础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2007.
[4] 姚重军.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之探讨[J].甘肃科技, 2002,(12):5-6.
[5] 吕丽萍.浅析我国民族传统体育[J].内蒙古体育科技,2007,(2):31.
[6] 姜凤云.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7,(16):133-134.
[7] 王润斌.略论民族文化与民族传统体育的交互影响[J].山西体育科技,2006,(1):36-37.
〔中图分类号〕B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1-0121-04
①这些文章主要包括:《坎陷概念起于何时》(《华南师大学报》2011.1)、《坎陷概念的三个基本要素》(《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1.5)、《三分方法视野下的坎陷概念》(《复旦大学学报》2012.2)、《坎陷与民主》(《中国哲学史》2012.3)、《坎陷如何开出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2.2)、《内圣外王真成了“已陈刍狗”吗》(《河北学刊》2012.3)、《从坎陷论的视角看李约瑟难题》(清华学报)2012.5)、《坎陷如何开出民主》(待刊)、《关于坎陷开出民主若干评论的评论》(待刊)。
②在此前发表的文章中对这一系列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只是这一系列研究的一个总的结论。具体的论证过程,详参阅上述文章。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BZX03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3JB2003)
〔作者简介〕杨泽波,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
坎陷论是牟宗三儒学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这一理论学界的争论不断,质疑者多,认同者少。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坎陷概念的含义,坎陷如何开出科学,坎陷如何开出民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撰写了一组文章。①本文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对坎陷概念的含义以及这一理论的意义和缺陷进行进一步的概括,以作为自己这一研究的总结。②
(一)
坎陷论是牟宗三最早提出来且能够代表其儒学思想的一种理论。由于在表述方面有一些缺陷,这一理论自20世纪中叶提出之后便争讼不止,疑惑不断,以至人们很难把握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
从字面上看,坎陷在《周易》中的基本意义为陷为险,取象为水。但牟宗三借用这一说法所要表达的内容却要丰富得多。在他看来,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形态。中国文化重视道德,重视直觉,是一个仁的系统,一个超知性的系统,西方文化强调认知,重视逻辑,是一个智的系统,一个知性的系统。由于有这些不同,中国文化一直走道德的路线,科学和民主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西方文化走的是认知的路线,科学和民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因为科学与民主原本就是西方文化的东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发展科学和民主,当然就不能走那种从传统中寻找所谓科学和民主“种子”,然后使其发扬光大的路子,而只能走曲折的路线,将我们的传统加以改造,使其能够适应科学和民主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牟宗三在将两种不同文化进行横向比较的时候,始终认为中国文化在价值层面上并不低于西方,甚至强调民主科学“卑之无甚高论”,我们历史上没有这些东西是“超过的不能,不是不及的不能”。因此,我们发展科学民主并不需要再向上讲,向上发展,而是需要向下讲,向下发展。为了表达这一思想,牟宗三看中《周易》中坎陷这一说法,特别借用其中“陷”的含义,以凸显向下讲,向下发展的意思。
坎陷概念有三个最基本的含义,即“让开一步”、“下降凝聚”、“摄智归仁”。所谓“让开一步”是说道德要来一个自我否定,暂时退让一下,不再发展自己,而是发展自己之外的内容。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我们的文化从一开始就偏重于道德,道德意识特别强烈。这是我们的强项和优势。但这种强项和优势的形成,不自觉之间也影响了其他方面的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学和民主。在儒学第三期的发展过程中,要开出科学和民主,当然就不能再刻意发展我们的强项和优势,而必须让这种强项和优势暂时休息一下,让开身来。坎陷开出科学和民主必须“让开一步”最根本的意义即在于此。所谓“下降凝聚”是说开出科学和民主必须向下发展。在牟宗三看来,中国文化虽然科学民主没有得到好的发展,但并不低于西方,其层面甚至远在西方文化之上。牟宗三之所以有这种看法,是因为在他看来,道德一定高于认知,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既然我们的强势在道德,而道德又高于认知,要发展科学民主,当然就必须向下走,而不能再向上走。后来,牟宗三进一步借用康德思想和大乘起信论来阐发这一思想。在他看来,一心可以开二门,一是真如之门,二是现相之门。真如之门与道德相关,讲的是智的直觉,现相之门与认知相连,讲的是逻辑推理。因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所以在“一心开二门”的思想格局中,真如之门在上,现相之门在下。要发展科学和民主,必须由真如之门向下走,来一个向下的大开大合。所谓“摄智归仁”是说开出科学和民主整个过程不能离开道德的指导。牟宗三特别强调,通过坎陷开出科学和民主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千万不要忘记了,整个工作必须在道德的指导下展开,必须坚守道德理想主义不放。科学和民主属于“智”的范畴,道德属于“仁”的范畴。科学和民主不能离开道德的引导,必须纳入道德的框架下进行,这就叫做“摄智归仁”。“摄智归仁”是坎陷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尽管坎陷概念蕴含着精彩的内容,但其确义却常常被一些不必要的枝节所掩盖,影响了人们的理解。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说明牟宗三的思想,我提出了读解坎陷论的一个新的方法,这就是多重三分方法。这种方法最初是在研究道德结构问题时提出来的。根据这种方法,从横向上分析,道德结构包括欲性、仁性、智性三个部分。这种情况其实在认知结构和审美结构中同样存在。将道德结构、认知结构、审美结构合并在一起,就组成了人的生命层级构成,并由生命层级构成推广为文化层级构成,从而使生命层级构成和文化层级构成都包含体欲、智识、道德三个层面。值得关注的是,我们文化传统的重要特点是仁性发达,智性不发达,道德发达,智识不发达,西方文化则刚好相反,是智性发展,仁性不发达,智识发展,道德不发达(这里的“不发达”是相对而言的,准确地说是不如我们发达,或不如我们合理)。西方文化的这个特点决定他们走的道路与我们完全不同,正是这种完全不同的道路使他们近代在科学和民主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超过了我们。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开出科学和民主,补上这一课,当然就不能再固守着自己的优势不变,而必须发展我们所不擅长的东西,具体来说,就是要大力发展生命层级构成和文化层级构成中智识一层(这里暂时不谈道德结构问题,因为科学和民主虽与道德结构也关联,但力度较弱)。有趣的是,根据多重三分方法,道德层面高于智识层面。因此,发展智识层面,是一种退一步的发展,是从我们擅长的层面中退出身来,发展在它们之下的东西。牟宗三论坎陷特别重视“让开一步”和“下降凝聚”,其主旨说到底不过是强调由生命层级构成和文化层级构成中的道德一层退让出来发展其下的智识而已。更加要紧的是,既然智识层面在道德之下,发展智识当然就不能完全弃道德于不顾,而必须接受道德层面的指导。坎陷概念在逻辑上一定含有“摄智归仁”这一内容,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理,应该引起足够的关注。经过这样的梳理,我相信借助多重三分方法,清楚把握坎陷概念的内涵已不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了。
(二)
牟宗三坎陷论的理论意义是巨大的,经过半个多世纪风风雨雨的检验,这种理论意义已经看得越来越清楚了。
19世纪至20世纪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中,西方文化借着船竖炮利的优势大举入侵,中国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如何应付这种局面,如何面对西方文化的挑战,每个有识之士都必须认真思考这个严肃的课题。面对这个课题,自由主义者主张全盘西化。他们不相信自己的文化,在他们眼里,西方的东西都是先进的,中国的东西都是落后的,不把线装书统统扔到茅厕中去,中国是没得救的。陈序经、胡适、殷海光是这个阵营中最为重要的人物。但也有一些人持保守主义态度,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中国文化传统尽管有问题,但也不是事事不如人,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万万不可将自家的东西全都抛弃,走全盘西化的道路。梁漱溟是这个阵营的重镇。从一定意义上说,在这个问题上,牟宗三与梁漱溟走的是相同的路线。自20世纪中叶起,牟宗三便以极大的热情关注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从而对中国文化的特质有了较前人更为系统的看法。在他看来,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特点完全不同,中国文化是仁的系统,西方文化是智的系统。中国文化属于“综和的尽理精神”,是“理性之运用的表现”。西方文化属于“分解的尽理精神”,是“理性之架构的表现”,我们的传统尽管难免有其不足,但也有着自己的优长,对此绝不能视而不见。
尽管牟宗三可划入保守主义阵营之中,但他并不认为中国文化不需要改进和更新,而是积极努力寻找中国文化新生之法。在他看来,中国文化近代以来之所以落在了西方后面,关键就在科学和民主之有与无:西方有科学和民主所以强大,中国无科学和民主所以弱小。在新的情况下,面对西方文化的挑战,我们必须想办法开出科学和民主,补上这一课,这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历史课题。有意思的是,面对这一历史重任,牟宗三没有像当时其他学者那样将主要精力放在寻找科学与民主在中国文化中的“种子”上面,似乎只要把这些种子发掘出来,加以培养,就可以长出科学与民主了。与此相反,他强调,科学和民主并不是我们所有的东西,我们要开出科学和民主,不能直通,只必须事先绕一个弯,走曲通的道路。这种曲通的道路就叫“坎陷”。要做到坎陷,首先必须“让开一步”,从自己的长项上退出身来,不再发展自己。其次必须“下降凝聚”,发展自己擅长层面之下的那些东西,来一个向下的大开大合。不管牟宗三对于坎陷的说明有多少缺陷和不足,仅就他没有把中国文化完全归并于西方文化的体系之下,没有把主要精神放在寻找中国文化中科学和民主种子之上,其贡献就是不可小视的。
更为可贵的是,牟宗三强调,我们一方面要开出科学和民主,另一方面又必须保留我们自己的优长,由此提出坎陷必须“摄智归仁”的主张。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思想。坎陷必当向下发展,但这种向下发展不是无限度的,必须有一种向上的道德力量加以提升。换句话说,坎陷必须“下降凝聚”,但这种“下降凝聚”并不能丢掉道德的指导。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思想。科学和民主当然有其价值,没有科学和民主,现代化便不可能真正实现。但无论科学还是民主,都不是最高的最终的东西。较科学和民主更重要的是道德。没有道德的指导,科学可能为人类造福,也完全可以为人类添害;没有道德的指导,单纯的民主会走向“泛政治主义”,同样会出问题。儒家重德尽管有自身的不足,但也有极强的合理性,层面并不低,不能因为要开出科学和民主,就把儒家重德的这种思想传统完全弃之不顾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以为只有科学和民主是有价值的,值得提倡的,道德都是虚假的,不值得提倡的,一提道德理想主义便摇头,将道德理想主义与落后愚昧联系在一块。这种情况在政治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内圣外王老调“可以休矣”,内圣外王成了“已陈刍狗”成了最时髦的话语。牟宗三不是这样,他建构坎陷一方面希望以能够以这种方式开出民主,跟上形势的发展,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在这个过程中保持儒家政治传统的优势。外王是要开的,但内圣也不能丢。不丢掉内圣就是不丢掉儒家的政治传统,不丢掉道德理想主义。这是“摄智归仁”这一思想最为重要的含义。在20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牟宗三能够有如此清醒的意识,实在说明他作为一流哲学家所必须具备的清晰头脑和前瞻意识。即使牟宗三坎陷论全都错了,全都可以,仅凭他在西风日烈的背景下顽强高举道德理想主义的大旗不放这一条,其贡献就是不可磨灭的,值得在近代中国哲学史中大大地书上一笔。与牟宗三的所思所想相比,那些轻议坎陷论的说法显然十分苍白而浅薄。也许我们只有从这个视角上才能真正明白牟宗三创立坎陷论的历史意义。
(三)
尽管牟宗三坎陷论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但其理论缺陷同样十分明显,这也是毋庸讳言的。
比如,未能真正说清坎陷的主体究竟是什么。牟宗三在讲坎陷的时候总是喜欢说“良知坎陷”或“良知自我坎陷”。按照这种说法,坎陷的主体就是良知,再无其他。但只要认真分析即会看到,良知属于道德的范围,但道德不都属于良知。“良知坎陷”这种说法到底是讲仅有良知还不够,还必须发展良知以外的内容呢,还是以良知作为道德的代表,强调只有道德还不行,还必须有道德之外的内容,也就是只有实践理性还不够,还必须大力发展理论理性?根据上面的分析,在牟宗三那里这两层意思都有,但与开出科学和民主相关的,最重要的还是后者。换句话说,牟宗三讲坎陷根本的意思是说,儒学传统中道德一层很强,认知一层较弱,实践理性很强,理论理性较弱。由于科学和民主是与认知和理论理性相关的,如果我们要开出科学和民主,就必须大力发展认知,发展理论理性。但牟宗三在阐释这一思想的过程中反复讲“良知坎陷”,这很容易造成误解,使读者认为,牟宗三这里的主体是良知,而不是道德,尽管良知属于道德。
又如,未能真正说清仁的发展如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大量材料证明,牟宗三在“外王三书”中创立坎陷论是受到了黑格尔的影响。在20世纪中叶,牟宗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黑格尔的思想,大受启发,于是将儒家的思想与黑格尔联系在一起,以儒家的仁比作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因为绝对精神在黑格尔那里有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有自我否定的力量,于是牟宗三也大讲儒家的仁可以自我否定,这种否定就是“良知坎陷”。我们知道,绝对精神是黑格尔哲学的重要概念,它在辩证的发展中可以否定自身,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使自身不断向前发展。将儒家的仁比作绝对精神,问题很多,因为人们实在没有办法明白,儒家的仁为什么就是绝对精神,这种仁是如何自我否定的,其内在的动力何在,其具体过程是如何展现的等一系列问题。尽管后来牟宗三在《现象与物自身》和《中国哲学十九讲》中不再像先前那样直接将坎陷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联系在一起,但并没有彻底放弃或明确否定自己早年的做法。于是读者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各种猜测,纷争不止,也就是难以避免的了。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4-0043-06
我们党在上世纪70年代末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从我国自身的情况看,“”十年内乱,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另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新科技革命推动世界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追赶时代前进潮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1]这就把改革的目的说得很透彻、很深刻。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的目的概括为三句话: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表明,通过这场伟大革命的洗礼,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前进潮流,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我们党昂首阔步走在了时代前列。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三十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均得到全面发展,民族法学正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走向繁荣的。
一、民族法学的发展阶段
关于民族法学的阶段,有学者曾这样划分:“第一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以后至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逐渐恢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开始复苏。第二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鼎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民族立法工作也由此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2]如果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笔者意将民族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复苏阶段。这个阶段是以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契机和重要标志。
为什么将此阶段称为“复苏”而不是“兴起”,是因为建国后民族法学曾有过短暂的黄金发展期。从法规的情况看,前后出台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等,这些法规可以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理论建立的基础。在《共同纲领》中,第六章专章说明民族政策,从第50条至第53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并帮助其发展的政策。这充分表明百废待兴时期的新中国已经意识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实施纲要》的诞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驶入法制轨道。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根据建国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发展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无论从条文和文字的数量上还是从内容的规定上,都作出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时期,还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行政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随着中苏联系的全面热化,我国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民族学、法学教科书,正是通过这些教科书,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与法律理论。与此同时,中央组织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调查,为识别民族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积累了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其中不乏大量民族法学的原始材料。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民族法学教育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就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3]
这一阶段,以改革开放作为起点,各项法制工作蓬勃开展,民族立法也加快了脚步。1982年宪法的出台可以被喻为法学春天的到来。在这部宪法中,总纲第四条用202个字阐述民族问题,后面国家机构一章又用十一条的篇幅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领导人的民族问题以及自治权的类型等,如此提升民族问题的法律地位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就奠定了民族法学发展的基石。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数量多。从1979年到1992年4月,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13个,其中33个有民族问题的规定。同一时期,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业经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有自治条例110个,单行条例71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9个。二是法律法规层次多。从纵的方面来说,规定民族问题的众多法律法规,及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各个层次。从全国人大到自治县人大,都规定有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三是法律部门多,从横的方面来说,数量多、层次多的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机构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民族问题规定的法律法规。[4]
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尚未大规模发展,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也是在初步探讨阶段,“民族法学”一词,始见于报刊,是在1986年的《新疆大学学报》第一期,即朱文成同志的《民族立法初探》文末,首提“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吴宗金)以及他发表在1987年第一期《贵州民族研究》上的《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有关民族法学的专题文章从此不断问世。
这期间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日益发展,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前,发表在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乌兰夫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制研究的问题。随着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984年《中国法学》杂志第3期中,史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提出和论述了民族法制学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问题。1986年的12月和1988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了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前者是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尔后,民族法的理论著作不断问世。1988年4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天玺的《民族法概论》;1990年2月,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大华的《民族与法律》,1990年2月,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宗金主编的《民族法学导论》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的主干。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科研成果显著,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已有数百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1985年1月中国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合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云生、于宪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1986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闻东、裴莹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1986年9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立、陈海超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89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课题编写组庚以泰、吴宗金、金炳镐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1990年2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史筠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90年8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内蒙古大学等若干院校合作、孙先方、孙忠霖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等等。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200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繁荣阶段。这个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作为起点,并以民族法学学科的建立作为重要标志的。
这一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 作为起点。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3月24日,中国法学会复函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并挂靠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贵州省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
在这一阶段,更为重要的事件是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这为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鼎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这是我们国家法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法学史上的新篇章。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这件事情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这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各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5]
随着民族法学列入法学学科,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围绕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关于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关于民族法学科的广泛性、孕生和发展;关于民族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的地位、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关于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问题;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制问题;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关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关于少数民族婚俗、习惯法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各种关于民族法学基本问题的文章也散见于报刊杂志。如:吴大华的《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贵州民族研究》1990.1);高峰、赵京辉的《民族法是我国独立的部门法》(《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陈粹华的《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张林的《略论民族法和民族法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余孟孚的《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1.3);吴宗金的《论民族法学》(《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3);崔洪夫、李仁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白明政的《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贵州民族研究》1994.4);吴大华的《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这期间,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吴宗金同毛为民、周春梅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民族法学的理论热潮。[7]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主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继承和发展以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的突破,该书还在日本被译成日文,由成文堂出版(吴宗金主编,西村幸次郎监译)。
十年间,关于民族法学的一批高质量的研究专著也相继出版,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仍然具有极宝贵的参考价值。代表性的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主编,1994年5月云南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张尔驹著,1995年1月民族出版社)、《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著,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著,1998年4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1998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现在,这是民族法学发展的兴盛阶段。这个阶段是以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作为起点,以建立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作为重要标志。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仅再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国家在各项民族工作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出台,依法治国的民族法制环境问题和特色问题研究,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机制建设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等,又进入了新的研究高潮。这期间关于民族法学的论文也有很多是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而撰写的。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共16个国家的代表59人,其中中国代表37人,其他国家代表22人。举办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首次。会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的国际比较、民族自治与法制建设、自治与人权、自治与发展、民族自治在各国的实践、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等。研讨会的论文收录在《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200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性文章更为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宗金、匡爱民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吴大华的《中国的民族问题与区域自治制度――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中国民族》2004.9)等。此间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专著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陈云生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允武著,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吴宗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宋才发主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这一阶段,民族法学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以民族法学作为主题的专著越来越多,具代表性的有:《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张晓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制研究》(苏钦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吴大华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一时期,有关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也渐渐成为了热点,如:《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刘惊海、施文正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王允武主编、田钒平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张文山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已经进入了空前的状态。
民族法学博士点建设的过程,也是促进民族法学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无疑推进了民族法学的研究。
二、三十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到理论体系构建的发展过程,研究成果多受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重大政治生活的影响。归结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及民族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首次出现于1884年恩格斯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盟,己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8]但通过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未在这段话中给出“民族法”的相关阐释,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民族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这本书里。而对于国内的学者,首先提出使用“民族法学”一词的,也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最早是由史筠教授提出的[9],而笔者经过对80年代文献的梳理,认为“民族法制学”概念是史筠教授首先提出来的,[10]而“民族法学”一词,最早见于1981年茂敖海的《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11]文章中尽管没有给民族法学下定义,但全文研究的已经是民族法学领域内的问题;而首提概念的应是朱文成,他在文章中提出“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12]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吴宗金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
就民族法学的概念,众学者说法不一。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3]吴宗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4]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各民族法律的学问”。[15]徐中起教授简单地概括为:“‘研究民族法’就叫民族法学。”[16]白明政则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17]新时期,仍然有学者在潜心研究此概念,牛文军提出:“民族法是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根概念之下,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诸如立法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等,对民族法进行再分类,形成次概念系统。”[18]
2、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史筠在谈到开拓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时提出:“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法制,还应广泛地研究当代世界各类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研究其得失,从中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苏联的民族法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19]吴宗金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但它的研究范围也不只限于《自治法》。作为一门学科,首先就必须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的论述;第二,研究民族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性,包括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如象苗族的“团规”、侗族的“款条”、瑶族的“石牌制”等等,也应包括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包括研究国外的有关问题,更主要的是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第三,研究民族法学的本质、原则、地位和作用等;第四,研究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和《自治法》的条文;第五,有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文件;第六、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党委和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八,《自治法》和有关法规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九,民族法学的特点、内容、形式、体系,以及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问题等等。”[20]吴大华则将研究对象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分析:“从广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研究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法制问题,既可以把一个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也可以把一些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这是就一般民族法学来说的。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21]崔洪夫、李仁玉将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领域。(二)民族法制史领域。(三)外国民族法制领域。(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领域。而我国民族法制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民族法制运转状况研究。(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运行实效研究。(3)各部门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研究。(4)对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5)对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研究。(6)对民族工作法制化的研究。”陈粹华认为:1、研究构成民族法律体系的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为主;2、研究中外有关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比较及其发展历史;3、研究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与有关学科的关系;4、研究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2]白明政专门撰文说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订、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首先,研究民族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或者叫民族法制史。其次,研究马列主义,思想关于民族法制的思想和理论。第三,研究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第四,研究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民族法律关系、事实和行为等。第五,研究民族法学与其它相关学科的联系。”[23]余孟孚简单地将研究对象概括为:“把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民族法,是比较准确全面的。”[24]李洙则指出了几个具体研究方向:“(一)对民族立法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二)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重点研究九十年代,或是更长一点时间的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三)重视如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研究。(四)要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要研究民族法的遵行问题。”[25]
3、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6] (1)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家法是调整国内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各种国际组织之间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层次,而不与各部门法处于同一层次。它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2)民族法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它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民族法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作为国家基本法,民族法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处于同一层次。(3)民族法属于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仅属于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任何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范畴,民族关系只不过是国家社会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和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一样,无不打上国家的烙印。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可能象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在上文中,两位作者表达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民族法,不论是民族关系的法律,还是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都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能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
进入21世纪,少有学者就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依然是民族法学的基本问题。熊文钊提出:“只有明确了民族法学的性质,才能够奠定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法学是研究民族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27]
4、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提及法学的研究方法,不能不谈到方法论。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民族法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根据民族法学是一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传统法学学科的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外,更重要的应采用诸如实证调查、相关分析、统计分析、迥归分析、跟踪分析、比较分析等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相结合,坚持综合分析与具体分析相结合,坚持法学分析与经济学、社会学分析相结合,坚持法规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当然,这些研究的具体方法在民族法学的不同研究领域和不同研究课题上应各有侧重。”[28]余孟孚在分析研究方法时,首先分析了民族法学的特点,他认为基于民族法学的广泛性、复杂性、差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法、抽象法、比较法和阶级分析方法”。[29]蓝克宽认为民族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二类:即办案法和专题研究法。[30]
5、关于民族法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法学观。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必须为国家的统一和国家的领土完整服务;必须为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权利服务;必须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繁荣民族文化服务;必须为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服务。”[31]
6、关于民族法学的原则:白明政以此项内容作为主题展开研究,他认为民族法学的原则应包括:“(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二)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三)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原则。(四)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的原则。(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7、关于民族法学的体系:余孟孚认为:“民族法学的体系,主要是指它的结构问题,是民族法学由哪些部分组成的问题。从整体来说,民族法学体系可分为总论和分论这两大块。在总论部分主要阐明民族法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在分论部分,主要是论述民族法在各个社会领域的表现。”[32]
8、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2004年,宋才发提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着重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有利于民族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院校长远的、向高层次的发展;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继而他提出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完整基石。[33]2007年又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同时作为一门综合叉边缘学科,还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研究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围绕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学科研究理论和学科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其学科体系构建。”[34]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理论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建立:早在1990年,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论证了建立的客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立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学说。理论依据之二,是马列主义关于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三,是马列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思想。”[35]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因此后来的研究,都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研究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分别在吴宗金、匡爱民和方慧的文章中做了详细介绍。[36]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
1、民族立法的提出:“民族立法”作为学理对象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尚无介绍其它国家使用此概念的详实资料,我国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应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也是全国人大在五十年代最早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得以恢复设立。同年10月,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的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民族立法概念。此后,由于民族立法很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以及相关研究的陆续开展,民族立法这一概念才被逐步广泛地使用。[37]
2、民族立法的一般理论:1997年,吴大华提出民族立法应该:“首先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划;坚持民族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民族立法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要注意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38]针对民族立法的概念,牛文军提到:“所谓民族立法,也可称民族法的创制,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国家活动。此一定义渗含着民族立法与其它立法活动的重要区别:民族立法是关于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活动,此乃民族立法在内容上区别于其它立法的主要特点;民族立法既可以是创制独立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或自治条例等,在此民族法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也可以是在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文,如宪法以及民法等许多部门法均含有处理民族关系或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里,民族法则表现为特别性规定,这又是民族立法在形式上与其它立法之不同。”[39]
三、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民族法学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1、在一些重大民族法学问题上,学者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前文已做了详细说明,但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学科,至少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并统领整个理论的发展延伸。遗憾的是目前依然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三十年的历程,学者今天还在以此为题大书特书。同样的,民族法学的渊源、体系等依然是讨论的热点,历时时间长,表明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长时间在此类问题上做文章,未免有浪费时间之嫌。
2、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着低层次重复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民族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综观研究成果,就民族法学的概念发表的文章较多,但大多是就他人的概念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行提出一个所谓的“新概念”。九十年代中期,民族法学的意义成为研究热点,一时间,文章的题目均以意义为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后,学界又掀起了自治法研究的新高潮,这种一窝蜂似的研究是极不可取的。
3、民族法学的研究注重历史,没有与现实紧密连接;注重研究本土情况,没有更多地放眼世界。当然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我国的民族问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渊源,不好借鉴他国,也无需借鉴。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狭隘的观念,今天看我们的民族法学研究广泛性和开放性不够,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有待改观和提高,恐怕也正是缘于此。
4、民族法学研究理论探讨过多而忽视了实践功能的开发。综观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偏重理论探讨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而在理论探讨的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意义与方法等又占了上风。理论探讨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如果不指导并联系实际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多年来民族法学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概在此。
(二)民族法学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民族法学研究任重道远。未来的研究主要应集中在三个“建设”上:一为队伍建设;二为理论建设;三为任务建设。
1、队伍建设
纵观三十年,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前二十年极为热烈,尤以90年代最为突出。进入二十一世纪,民族法学的研究似乎呈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老一辈民族法学学者虽仍继续致力于此项事业,中青年民族法学学者却并未形成合力,且缺乏领军人物,因此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略显冷淡。虽然近几年专门从事民族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在不断增多,但相对地说,离专业队伍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专业人员屈指可数。有造诣的专业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人才是关键因素,振兴民族法学的希望在民族法学者。
从民族法学研究的管理角度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只在1992年举行过一次年会,两次换届会,理论研讨会或专题学术会少得可怜。组织健全却不发展,严重阻碍了民族法学者的研究及参与的热情。静观其他法学会,正是通过一届届的年会或者各种专题研讨推出新人新作,民族法学研究会,振兴的时机到了。
2、理论建设
近三十年的民族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学术界已经就民族法学的理论问题做了多方面地探讨,但至今仍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民族法学概念的出台。今后,民族法学的研究绝不能再拘泥于对概念的阐释,而应向更深层次飞跃。笔者认为,应该着手完善两个体系。一为理论体系,二为学科体系。谈及理论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范围、对象等基础理论,进而开始民族法学的理论构建的伟大工程。今后学界是否应该着手研究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民族法治等理论,尽早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早有学者撰文。目前学者们也在尝试,但笔者认为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使得学科体系的建设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尽管目前已经有两所学校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但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作为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当有博大精深的理论支撑,这方面尚显不足。
我们加强学科建设的直接后果是培养民族法学的专业人才,继而通过人才再去振兴民族法学,形成良好的循环态势。目前学科建设的征途中,还有诸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任务建设
民族法学研究应为法制建设服务。[40]而今天的民族法学研究还没有很好地担当其历史使命。依法治国与民族工作法治化,国家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等民族法制实践,包括西部大开发、市场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在民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呼声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法的高效实施、散居民族权益的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目前依然停留在理论的探究阶段,上述权利的实现,也正是民族法学研究的使命之所在。
笔者认为,当前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应该紧密围绕自治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体现形式。要想保证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必须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首先实现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另一是自治地方运用法定的自治权制定相应法规,也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第19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第20条(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能”)规定的法定程式的实际运行环境和空间。
笔者希望民族法学界能够更多的关注自治条例,特别是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制定。《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有了新的特别规定。《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笔者诚愿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民族法学的专家学者为制定实实在在,能够充分体现自治权,能够切实运作,能够更加保障广大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条例而担负起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2] 吴大华.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
[3] 吴大华. 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今日民族,1996(6)
[4] 吴大华. 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今日民族,1996(6)
[5] 吴大华.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
[6] 吴宗金.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民族研究,1992(2)
[7] 参看:吴宗金.论民族法调整对象.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毛为民、周春梅. 民族法调整对象新探――兼与吴宗金同志商椎.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2);吴宗金. 再论民族法调整对象――答毛为民、周春梅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5);
[8] 参见王天玺.民族法概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l页;杨剑波、鱼波.民族法概述.今日民族,2004(8)
[9] 参见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方慧、朱琼芳.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宁夏社会科学,1997(1)
[10] 史筠.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中国法学,1984(3)
[11] 茂敖海.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1981(1)
[12] 朱文成.民族立法初探.新疆大学学报,1986(1)
[13] 史筠.关于民族法学问题.中国法学,1991(5)
[14] 吴宗金.民族法学导论.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15] 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16] 徐中起.民族法研究的理论意义.思想战线.1994(4)
[17] 白明政.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 贵州民族研究,1994(4)
[18]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19] 史筠.关于民族法学问题.中国法学,1991(5)
[20] 吴宗金.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贵州民族研究,1987(1)
[21] 吴大华.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 贵州民族研究,1990(1)
[22] 陈粹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
[23] 白明政. 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 贵州民族研究,1994(4)
[24]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25] 李洙. 加强民族法学研究 推动民族法制建设.中国民族,1991(8)
[26] 参见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27] 熊文钊. 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28] 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29]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30] 蓝克宽.民族法学简说.广西民族研究,1996(3)
[31] 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32]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33] 宋才发. 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民族研究,2004(5)
[34] 潘怿晗. 略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铜仁学院学报,2007(1)
[35] 杜柳新.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客观依据.新疆社会科学,1990(1)
[36] 吴宗金、匡爱民. 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 方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思想战线,2000(2)
[37]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38] 吴大华. 民族法观念更新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贵州民族研究,1997(4)
[39]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中南民族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综合性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3年学校有6个专业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热忱欢迎广大学子报考!
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介绍
(国家民委重点学科、湖北省优势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
民族学是中南民族大学设立最早、实力最雄厚的传统学科之一。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民族学一级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现设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民族教育等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
民族学是中南民族大学积淀最为浓厚的特色学科。1951年,创建民族研究室,民族学家岑家梧先生等参与了全国民族调查,为土家族、黎族等中东南民族识别做出了突出贡献。1983年,民族学家吴泽霖先生创建了国家民委直属重点研究机构——民族研究所,随后又创建了国内高校第一家“民族学博物馆”。近年来,分别组建了“民族学人类学文献资料中心”和“民族学人类学田野调查实验室”。民族学学科发展迅速,涌现了一批在全国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报考指南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在与所报考专业相近的岗位工作满6年(截至2013年9月)。
(2)已在全国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属于所报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现役军人报考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报名
报名时间: 2013年1月至2月。我校博士生招生一年一次,博士生招生通过网络报名,网址为scuec.edu.cn/yjs,考生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报名信息。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要求,届时详见我校公布“报名须知”。
三、报名手续
(一)凡符合我校博士生报考条件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报名。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请勿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者,报名费及材料一律不退。
(二)已通过网报的考生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课程成绩单(同等学力者不提供)。
4.硕士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学位证明书。
5.同等学力考生还应送交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报考专业有关的专业论文(复印件)2篇及本科毕业证、学位证书复印件。
6.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2013年应届硕士毕业生应提供委托(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报考的书面证明。
(三)资格审查(考前一天)
请考生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1.学位证原件;
2.身份证;
3.原件。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当场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初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13年3月(详见我校公布时间)。
考试地点: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10号教学楼2楼)
初试(笔试)科目及参考书目:通过我校研究生院网页查询《中南民族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设置及参考书目》。
英语科目使用湖北省博士招生英语联考试题,其他科目由我校命题。
五、复试及录取
复试时间:详见我校公布时间。
复试地点: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复试方式:专业综合面试。
对达到初试分数线并通过复试的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规模,择优录取。
六、交费及待遇
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公费生待遇,不交学费;被录取为非国家计划内的博士研究生每学年需交纳学费,每学年第一个学期开学时交纳。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同等享受由学校拨付的培养费。
七、其他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和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考生与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一级学科拥有较高学术平台。民族学现为国家民委重点学科、湖北省优势学科、一级重点学科和教育部特色专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为精品课程,拥有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现有正高级职称22人,博士生导师14人,85%的研究者有博士学位。2004年学校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民族学博士研究生,2006年获得民族学二级学科博士点授予权,积累了丰富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2011年,学校设立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专家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民族学各二级学科博士生的培养工作。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在学术界的影响日益扩大。近年来,累计主持完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70余项,发表和出版论著近600篇(部),有50余项成果获省部级奖励。目前,学校民族学学术团队已有10余人次被推选为相关学术团体的会长和副会长。
二级学科博士点介绍
民族学
民族学二级学科2013年设置“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研究方向。
“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研究方向,立足中南,兼顾全国,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的理论和方法,对长江流域以及中南地区以回族为主的散杂居民族的历史与现实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散杂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主要着力点有二:一是加大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力度,着重研究影响散杂居民族的突出问题,如散杂居民族关系、省际结合部区域、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问题。二是关注回族以及伊斯兰教在散杂居民族问题上的突出地位和影响。
多年来,本学科研究成果丰硕。“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研究方向出版了《湖北回族》、《中南地区回族史》等 10多部著作、100余篇论文,并有多项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承担的国家、省部级等课题有10多项,如 “长江流域散杂居区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关系研究”、“中国中东部地区城市民族关系发展态势与应对机制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与民族发展”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研究方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时重视研究古今中外民族问题,特别是当代的民族问题,揭示民族发展和民族问题发展的规律及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原则和政策。
“民族政策与民族发展”研究方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现实问题。以应用研究为特色,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研究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研究相结合,着力解决当代中国现实的民族问题,探索民族政策的与时俱进,推进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创新与发展。
近年来,本学科在国内及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其中“完善少数民族利益表达制度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论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评估报告》、《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等专著,堪称本研究领域中富有创新意义的最新成果。关于民族地区生态利益补偿理论、民族利益表达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对民族政策的完善以及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学科获得国家及省部级课题资助20余项,其中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估与制度创新研究”等,立项经费达到180万元。获得省部级奖多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三等奖8项。2008年,我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被教育部批准为精品课程,标志着这个教学科研团队达到了国内一流水准。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地区经济制度与政策研究”和“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地区经济制度与政策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围绕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及其党和政府的扶持政策,深入研究制度变迁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策实施的效果评价及政策创新,该方向涵盖了民族地区产业发展、金融发展、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和扶贫开发等诸多方面。该方向既注重理论创新,亦注重服务现实。
“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研究方向,主要围绕我国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积累这条主线,深入研究人力资源开发及人力资本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方式、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效果评价及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等,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科是湖北省重点学科,有近20年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深厚积淀,有一支较有影响力的导师团队,该团队近年来承担了30余项国家、省部级项目,出版著作20余部,在和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20余项。
中国少数民族史
中国少数民族史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中国民族关系及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史”和“南方民族历史与文化遗产”两个研究方向。
“中国民族关系及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史”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南方民族与中央王朝之间、少数民族之间,在历的互动、交流、融合、共同发展的历史;研究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开发与发展的历史;注重对南方少数民族历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南方民族历史与文化遗产”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南方少数民族通史及族别史、专题史,特别是土家族、苗族、黎族、畲族等民族的历史,研究南方民族特别是中东南少数民族的文化史,包括南方民族的社会风俗史、社会生活史,重点研究南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开发等等。始终关注历和当代南方各民族文化互动关系的考察,形成了个案研究和整体研究相结合的学术路径。
本学科研究在我校历史悠久,成果丰硕,主持完成了众多重要课题,其研究成果及水平在全国处于地位。近年来主持、省部级课题10多项,如“湘鄂渝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与旅游区社会文化变迁”、“少数民族农民工与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研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地区体验式旅游开发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出版了《瑶族史》、《黎族史》、《土家族文化史》等30多部著作,完成了壮、土家等13个民族简史的修订;在《民族研究》、《光明日报》、《江汉论坛》等期刊发表有重要影响的论文60多篇。这些研究成果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2项,国家民委、湖北省二、三等奖16项。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艺术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和“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理论与美学思想”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艺术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研究方向,以中东南地区少数民族艺术为重点,将民族学与艺术学的理论与方法相结合,从文化的角度切入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研究,研究少数民族艺术的文化内涵,艺术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重点从象征人类学的视野研究少数民族的艺术文化。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关注民族艺术遗产的保护,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理论与美学思想”研究方向,主要是在世界美学语境的观照下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美学思想和艺术理论资源进行挖掘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理论、美学思想进行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系统研究。
本学科具有悠久的研究传统。早在20世纪30、40年代,民族学家岑家梧即撰写《图腾艺术史》、《中国民俗艺术概说》等论著,在这一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校学者继续开展少数民族艺术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出版了《转型与发展——当代土家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东方美学》、《土家族民间美术》、《中国南方各民族民间剪纸美学研究》等20余部专著。在《民族研究》、《新华文摘》等和核心期刊发表了150多篇有重要影响的论文。近几年,获得“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现代利用与保护研究——以武陵地区土家族为例”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省部级课题10余项,总经费达60多万元。
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二级学科博士点目前设置“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和“民族教育管理”两个研究方向。
“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方向,侧重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的主要内容、实践创新、发展预测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旨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的理论体系和政策系统。
“民族教育管理”研究方向,侧重民族教育办学方向、管理体制、民族学校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民族教育运行机制、人才培养模式、质量保证体系、教育立法等问题的研究。旨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管理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B0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1-0020-04
“民主模型”是英国公众对科学专家约翰,杜兰特在继本世纪60年代提出“缺失模型”之后建构的又一重要科学传播模型的理解,是西方公众理解科学理论发展的产物。同时,“民主模型”的建构又为科学传播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崭新的方向,它强调公众通过参与科学技术决策,形成与科学家、政府间的平等交流,从而实现科学传播。其传播促使公众形成对科学技术的态度,激发公众关注科学技术的热情和兴趣。科学传播的过程从单向线性传播模式转变成了几方面共同参与的动态循环模式。“民主模型”的建构使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公众从被动的接收者转变为主动的寻求者,从科学技术的旁观者变成引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决策者。政府和科学家再也不能将自己的态度强加于公众。公众的态度由公众自身的科学素养和价值观念来决定。“民主模型”对公众主体性的强调展现出了现代科学传播理论发展的精彩篇章,所以,本文拟通过挖掘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性内涵来阐明“民主模型”的建构所带来的理论超越性。这一研究不仅能够加深对西方公众科学理论发展的理解,而且为国内科学传播理论的研究开拓了思路。
一、“民主模型”的理论深刻性
在“民主模型”中,公众的角色、地位发生改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公众主体性的形成,构成了一个利益群体。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公众才可能从被动的接收者转变成为主动的寻求者,从被动到主动的这种转变使得西方公众理解科学理论的发展发生了质的改变。科学传播理论发展的目标、建构的方式和产生的影响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围绕着公众利益群体的形成,“民主模型”在三个方面体现其理论发展的深刻性。
“民主模型”首先使科学传播摆脱“科学+传播”的理论窠臼。把科学传播理解为“科学+传播”是一种简单的经验认识,传统的科学普及理论就是受这种认识的影响。“缺失模型”仍然把科学传播看成是科学知识的传播,是一种对公众的灌输。“情境模型”把科学传播过程视为公众对特定情境的理解过程。这里,传播的内容扩大了,但内涵却没有改变。只有“民主模型”才从更深的层次上展开了科学传播的内涵,在“科学+传播”的理论框架中,传播体现了一种强制关系,公众被放在受众位置上。只有突破公众的受众角色,科学传播理论才可能摆脱“科学+传播”的经验认识。这一点明确地体现在了“民主模型”中。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不是被动接收而是主动寻求,主动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科学传播对于公众来说成了一项有趣并有意义的论坛活动,它使公众的思想得以表达,公众的素质获得提高,更使公众的利益得以维护,就是在这种公众的兴趣和公众所表达的态度相互交替转化的动态循环过程中,“民主模型”诠释了科学传播。
其次,“民主模型”还突破传统的科学传播理论建构方法,传统上,指导实践的理论模型总是等到理论本身的全部内涵予以揭示后才得到进一步展开。如果等到从理论上给出科学传播是什么的时候再来建构科学传播模型,那么,有效的模型就永远不可能产生。一方面,理论本身会发生不断的变迁,另一方面,试图寻找完善的理论也是不可能的。“民主模型”作为科学传播的实践模型突破了传统的建构方法,即不去从本体上追问“科学传播是什么”,而是从“为什么要进行科学传播”和“怎样实现科学传播”人手探讨科学传播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问题。科学传播的合理性和科学的合理性紧密相连。尤其是在“把科学看作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获得知识”的解构主义观点产生之后,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同样也必然促使与之相关的科学传播模型不断调整。
最后,“民主模型”的建构展现出了西方科学哲学的理论发展线索。克莱姆克对科学哲学给出了初步的定义:科学哲学是通过对科学的目标、方法、标准、定义和理论进行逻辑的、方法论的分析,从而试图理解科学的意义、方法和逻辑结构。科学哲学的研究方法最初是逻辑分析,后来逐渐增加了历史研究和社会学分析的方法,并且其研究对象也不断发展。科学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变化也影响了科学传播模型的建构。“民主模型”突出地显示了科学哲学中的科学划界对科学传播理论发展的影响。实证主义为科学知识的划界提出了实证的标准,在实证主义哲学下,科学知识只能由经验或逻辑来确认而与交流传播毫不相关。“缺失模型”(deficit model)的建构应合了这种哲学。在“缺失模型”中,科学传播成了机械的输入与输出过程,“情境模型”修正了“缺失模型”的机械性,认为公众对科学专家的信任是情境化的科学知识形成的关键。这样,“情境模型”就把公众对科学家的态度和公众对科学技术的态度联系了起来。科学知识的交流和传播也就成了确证科学知识的手段,这种思想正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发展的产物。在SSK(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将常人方法论引入对科学工作的考察,“常人方法论者的科学工作研究所关注的是科学中的社会秩序,集中于对自然科学能力系统的经验分析,以便揭示科学家是否也像日常行动者一样努力通过各种权宜性的活动和方法来产生科学活动的社会秩序”。有些研究者如林奇就在实验室民族志考察中将实验室科学活动描述为“现场工作”和“现场交谈”。可见,“情境模型”更贴近SSK的视角。“民主模型”的建构在某种程度上则体现出后SSK研究的理论成果,在建构主义者那里,主观性的因素被推到了极点,这就必然导致科学知识本身丧失了客观性。科学传播被单纯地引入到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过程中,这就取消了科学传播相对于科学知识形成的独立性,科学传播的内涵遭遇到被片面化的危机。“民主模型”的建构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说,是对建构论影响下的科学传播理论的革新。“民主模型”将公众提升为一个和科学家平等的利益群体,公众和科学家之间的交流被融入科学的整个过程之中,这样,科学的划界既不按实证主义所订立的僵硬的标准,又不像科学知识社会学中建构主义那样随心所欲,而是一个多元决定的复杂体系。科学传播贯穿于科学知识的专业生产和科学知识的社会化整个过程。
二、“民主模型”的理论实用性
“民主模型”作为指导科学传播实践的理论模型,其建构围绕着科学传播的实践展开。它的功能性相对于“缺失模型”和“情境模型”显得尤为突出,“民主模型”的指导性不仅是给予政府和科学家的,更是给予公众的。公众在“民主模型”中成了实践
群体。“民主模型”把科学传播引入公众的社会生活,这就使得“民主模型”超越了学术研究的领域,进入到现实的社会生活领域。科学传播进入公众的社会生活的同时,也改变了公众的社会生活。科学传播越来越成为公众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主模型”在充分体现科学传播对于公众的意义之外,还展现出科学传播对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独特作用。科学传播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只是对科学技术成果的扩散,而且将其渗透到科学技术的生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上。由此可见,一旦公众成为科学传播的实践主体,科学传播不仅影响着现实生活,更反过来影响着科学技术本身。
首先,透过“民主模型”可以发现科学传播为公众这一实践群体提供了新的生活方式。海德格尔曾说,“科学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人在世之在的一种特定形式。”可见,科学深深地植根于生活之中。一切科学,其合理性都将要在生活实践中受到检验。“而我们对世界的科学认识。都基于我们所生活的周围世界以及我们在这个世界中的活动所体现(或显示)出来的生活形式”。这其中更深一层次的表达就是,“在日常生活中,科学的态度和思考能获得生产性的应用。”在“民主模型”中,科学的态度和思考是通过公众参与科技决策来实现的。公众的这种参与活动不仅仅只是一时的兴趣,而是对科学方法予以思考后付诸实施,进行练习和操作。用培根的一句话来说,科学的真正的、合法的目标应当是“把新的发现和新的力量惠赠给人的生活”。而事实上,科学在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的同时,科学传播活动也就成为了公众生活的一种方式。
其次,透过“民主模型”还能看到科学传播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供了新途径。科学传播对如何将求真与致用结合起来,对培养科学知识创新人才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民主模型”所强调的就是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激发思维、培养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灵魂,科学精神不立,科学认识和科学创造也必然匮乏,而科学精神培养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科学方法的掌握。梁启超早在90多年前就慨叹道;中国人“把科学看得太低了,太粗了,太呆了,太窄了,且不说那些鄙视科学的人都把它看成器用、末技,就是相对尊重科学的人,还是十有八九个不了解科学的性质。他们只知道科学研究所产生结果的价值,而不了解科学本身的价值,他们只有数学、几何学、物理、化学的概念,而没有科学的概念”。“民主模型”恰恰蕴涵着在传播过程中实现科学精神方法和具体技术的一体化这一目的。“人们正是使用了各具特色的方法,才获得了各不相同的知识”。于是,人们在传播科学技术的过程中创造了科学技术。
最后,透过“民主模型”可以发现科学传播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动力。在“民主模型”中,科学传播与科学评价相结合,并把提高科学家的社会声望和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相联系。而公众在这其中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社会声望是衡量某一阶层或职业角色社会地位的指标。然而,科学家的社会声望与学术声望同一般的社会声望不尽相同,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科学价值认知的程度和水平。巴伯曾说:“在现代社会中,科学与开放阶层体系有一个重要的联系。尽管把人们吸引到特殊职业生涯有许多不同动机,但在开放阶层体系中授予任何既定职业之声望程度,在人们对向他们开放的各种职业之中做出选择时,是一个重要特别的因素。”而公众的支持是科学家取得社会声望的重要途径,公众可能在两方面关注科学家并支持科学家的行为,一方面,公众关注的是科学是否被误用,科学的误用所引发的一系列恶性社会后果,使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道德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为科学家比常人更清楚他们的发明、创造的潜在价值,对发明成果的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更具有预见性。因而,他们也应肩负更重要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关键不是科学家是否应对科学的应用负责,而是他们如何履行责任。换言之,社会能否为科学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条件。“民主模型”中公众和科学家、政府的平等交流,实际上为科学家提供了一个履行责任义务的平台。另一方面,公众关注科学的合理布局。宏观上看,科学的合理布局取决于国家、地区的科技政策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的布局是由社会的客观需要决定的。社会的奖励能够引导科学家角色的交叉和转换,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科学体系是严格自我控制的系统,它本质上拒绝一切非科学因素的干扰,但是,科学系统与社会系统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互动。科技成果必须面向社会,并服务于社会。默顿早已指出科学声望是科技奖励的一种形式,从而也属于科学自我控制的手段。因此,当社会系统作用于科学系统时,有效地用“科学声望”这一调节器会带来巨大的收获。而公众应该成为促成“科学声望”的主要力量之一。在“民主模型”中,公众作为实践群体正是被赋予了这种力量才成为了科学发展的新动力。
三、“民主模型”的理论人文性
现代学术的细密分类虽有助于研究,但也确实给“通识通学”带来了屏障。不过,学科间的相关性和互渗性又给善于思考、乐于求知的人类带来打通的“金钥匙”。诚如沈致远先生所说:“科学好比是一艘在雾海中夜航的轮船,需要人文来导航。科学越发达,航船越大,速度也越快,如果缺乏正确的航向,就更容易触礁,”但问题在于,寻找怎样的人文来导航,如果是“以人为本”的人文,那么,就可以与科学相辅相成,造福人类,让科学之船驶向金色的彼岸;如果是希特勒的纳粹人文,那么,就只有触礁沉船的厄运,“民主模型”为科学传播向着人文方向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与此同时,公众在科学传播的实践过程中,也上升为一个文化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