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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8:21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1

门诊是医院的第一个窗户,在医院总体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医院的整体形象影响起着相关重要的作用。由于门诊工作量大又集中,患者流动性强,就诊环节多,医患双方接触时间短,易引起投诉。认真总结分析门诊投诉的原因,并制定相关对策,以减少投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形象。

1 资料来源

2011年7月~2013年7月我院有关门诊投诉案例共计157例。患者投诉渠道是门诊办公室占93%,另有7%的患者通过医院监察审计科、院办总值班、医务部及意见箱书面形式进行投诉。投诉记录内容:被投诉人、投诉科室、投诉内容、调查经过、处理结果等。

对投诉记录统一编码,同一患者对同一问题投诉共计1次,1例投诉有多项投诉,原因或多个被投诉对象的分别统计,并进行分析。见表1、表2、表3。

2 结果分析

2.1被投诉部门分布 从表1可以看出,对临床科室的投诉占45.2%,辅助科室29.9%,医技科室22.3%。医院的临床活动与患者的健康密切相关,是最容易遭到投诉的,辅助科室显然不是主体部门,如物业人员,收费人员的工作态度等,但对医院的整体形象的影响不容忽视,医技科室投诉最多的是超声科,人流量大,环境狭窄拥挤,患者等候时间长,工作人员稍有语言不当,容易引起投诉。

2.2被投诉人员结构 表2显示,较辅助人员投诉的比例占36.3%,其次是医生占32.5%,护士被投诉的少。

2.3投诉原因分类 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门诊投诉中服务态度是最常见的原因,占50.3%,其次是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造成投诉占24.2%,由医疗技术产生的投诉较少。

2.4投诉处理结果 认真倾听患者反映的问题和提出宝贵意见,并做好记录,同时与患者充分沟通,积极协助患者解决问题,99%的门诊投诉都可以妥善解决,极少数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失的通过赔偿获得解决。

3 讨论

我院日门诊量3000左右,以孕妇儿童为主,同时环境较拥挤,给患者造成心理压力,就医带来不便。

3.1辅助人员和医生最容易被投诉 临床医生工作是医院的主题业务,患者面对医生,期望值很高,希望医生能够详细讲解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防,但是门诊就诊患者很多,医生平均5~6min必须接诊1例患者,产科医生甚至3~4min需要接诊1位孕妇,面对如此强度的工作压力,医生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和足够的耐心一一向患者解释病情。另外,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不能够完全的理解医生的解释,总是反复询问,也易引起医生的烦躁情绪,结果造成医生的投诉几率最大[1]。

窗口辅助科室,如挂号收费处,办诊疗卡处,是患者频繁接触的部门,相对而言,这些部门工作人员,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有大部分为合同制员工,,而且患者对于这些辅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更加挑剔,稍有不顺,易产生矛盾引起投诉。

3.2服务态度为主要投诉原因 在各类投诉中,因服务态度差,沟通不充分,信息不对等而被投诉的情况最多,其中对辅助人员和医生的服务态度投诉远远高于其他工作人员。患者就医,对医生的态度冷淡、不热情、语言简单、生硬,对患者造成心理上的不良刺激,同时由于医疗费用、检查过多,患者容易把怒气发到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身上。因此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提倡爱心人性化服务,将患者视为我们的朋友。同时关心员工生活,提供较好的后勤保障服务,减轻他们心理压力。

医患沟通不到位表现在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他们从网上了解一些浅显知识,如果遇到医生的解答与网上有出入时,患者很纠结,希望医师给予确定答案和明确治疗方案和完满的治疗效果。医生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就易引起投诉,尤其是有些手术并发症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如人流不全。因此加强医务人员技术培训,落实核心制度,降低手术并发症发生,做好术前告知,同时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放健康宣教资料,有效较少投诉。

3.3表3显示,由于内部就医流程不合理,投诉占18.5%把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积极与各个部门协调,利用信息技术,简化就医流程针对投诉,优化就医流程。如优化静脉采血流程和超声预约 流程 等,增设44台自助机,开通自助挂号收费、打印结果、预约取号,缩短患者挂号缴费排队时间。根据门诊患者高峰时段合理增派医务人员,开展志愿者服务,指导服务对象使用自助机,合理引导就医,可减少收费窗口患者排队次数和来回往返跑动次数,大大提高门诊工作效率。同时,大力推广预约诊疗、预约挂号、分时段就诊,缩短患者就诊等候时间,方便患者就医,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

4 门诊投诉处理技巧

4.1转移情绪,以礼相待 有的患者直接到门诊办公室进行投诉,而有的直接在诊疗场所与医务人员发生纠纷,大多情况下患者情绪激动。门诊办应迅速介入,请患者离开现场到办公室交谈,到办公室后先请患者坐下,送上茶水,让患者受到重视和善待,从而对接待者产生信任,稳定患者情绪。

4.2态度诚恳,认真倾听 在处理投诉时,做充分倾听患者诉说,注意投诉的每一个细节,并做详细记录,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足者,要向患者致歉,尽量避免自己态度或接待不妥而引起第二次投诉。

4.3耐心解释,充分沟通,充分对患者说明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并注意沟通技巧。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投诉内容,不同要求,充分应用沟通技巧,竭诚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医疗投诉是医疗纠纷的前兆,若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必须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管理者要正确对待患者的投诉,将投诉看成是医院改进发展的动力[2]。要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投诉,要善于总结,分析投诉的原因,查找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尽量避免各类医疗纠纷的发生,努力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3]。

参考文献: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2

  口腔科病房目前开房床位26张。我科病房分三组,分别为肿瘤组,创伤组及唾液腺组,我参与了三个小组几乎所有手术。在肿瘤组中担任一助,在另两组中任二助。不同主刀医生的不同风格,高强度及大量的手术机会使我的业务能力、手术技巧大大提高。在病房三位教授的培养及关心下,目前已经能独立完成各项常规中小手术,手术操作日渐规范和熟练。急诊及会诊工作是每个住院总的主要工作,和兄弟科室的住院总一样,遇到急会诊,我总是及时到达,与相关科室医师一道积极处理病人,参与危重病人的急救。有许多许多忙碌的夜晚,有许多病人转危为安的时刻,有许多许多可以回忆的惊心动魄,许多许多的历历在目,正是这种辛勤劳动为住院总赢得了荣誉,为病人挽回了生命。同时,去相关科室会诊及和各位住院总的合作使我拓展了知识,开阔了视野。

  一、口腔颌面外科学的带教及教学工作

  我科承担有全校口腔科学及口腔系的各项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我科有许多实习医生、轮训制医生及新参加工作的医生需要培训。我参与了口腔颌面外科的临床带教及教学工作,如为级预防医学系讲授口腔颌面部感染;为暨的口腔本科实习医师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及医疗核心制度;多次为住院医师及护士讲解口腔颌面外科诊疗常规及基础理论知识;参与制定口腔医学系口腔颌面外科的临床课程计划制定工作。在度的口腔医学系的本科教学中担任口腔颌面外科的教学秘书工作,承担了大量的理论课及实践课的教学工作,协调来自南方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的口腔外科教员,共同高质量地完成了口外的教学工作。在本年度末口腔医学院的'教学总结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质控员工作

  从7月份起,我开始担任口腔科第三届质控员,参加质控员岗前培训,参与质量管理科各种有关质控员会议,承担起口腔颌面外科病房环节病例及出院病例的检查审理工作;协助主管科主任每月检查病例;通报病例质量及协助病房教授检查病历书写;每月检审他科环节病历20份。在度的质控员评比中,经过对环节病案检审、终末病案质量、各种质量检查的参与、例会参与以及科室测评等情况的综合考核,本人被评为度南方医院优秀质控员。

  口腔医生年度个人总结2

   开始一年来,在院班子和主管院长领导下,在医院各科室的支持帮助下,门诊部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在工作上积极主动,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围绕科室工作性质,围绕医院中心工作,严格管理,求真务实,踏实苦干,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基层建设等方面取的了较好成绩,截至X月,完成门诊工作量×××人次,门诊观察治疗病人×××人次,实现业务收入×××万元,业务利润×××万元。完成社区及主体职工查体余人次,较圆满地完成了医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坚持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⒈强化思想教育,提高职工医德素质通过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曝光相结合、经常性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提高了职工医德素养。本年度科室思想政治学习余人次,为部门行风建设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⒉建立和完善监督网络,把医德医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发放病人问卷调查表,邀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协助科室开展行风建设,共发放调查表余份,满意率达到。本年度共收到患者表扬信篇。

  ⒊实行“两公开”,增强透明度严格落实医院规定的挂牌服务、医患联系簿制度,定期检查联系簿,对患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科主任及时答复,时刻接受群众监督,受到患者好评。

  ⒋落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贯彻落实管理中心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禁令》以及×××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八要十不准),积极响应医院组织的无假日医院活动,确保了全年无收受红包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并荣获×××优秀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基层单位的光荣称号。

  二、坚持科教兴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⒈建立质控网络在院质控小组的领导下,门诊部制定了科室质量控制方案并予以落实。定期利用班会组织职工对管理制度和医疗缺陷进行讨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督并予以落实。门诊重点强化了首诊医师负责制,门诊医师能够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努力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合理排班,配足医疗力量;制定就医流程并悬挂过于醒目位置,达到了简化就医手续,缩短候诊时间的目的,极大的方便了病人。

  ⒉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医务人员每两周安排业务学习一次。由科主任或高年资的医生讲课,结合科室特点,理论联系实际开展病例讨论,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落实了“两个笔记本”制度,即听课笔记和自学笔记,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年职工笔记平均达字以上。有计划的向院内推荐业务骨干外出进修学习,本年门诊部共选派外出学习进修人员人次,并严格落实院内规定的知识共享制度,将外出学到的新知识、新理论、新进展广泛的与同事们进行交流。

  鼓励和支持科内人员报考参加各种成人学历教育,本年度由两人考取了本科学历教育。目前门诊人员结构,大学人,大专人,中专人,高级人,中级人,助理人,员级人。鼓励职工总结临床经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年门诊部在省级刊物人次,篇,获得社区各项成果人次项。对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⒊加快了医疗设备更新,提高医疗竞争力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年在医院的大力支持下,门诊部新添置了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超声波清洗机、手机注油机、灭菌袋封装机、超声波喷砂洁治器、微电脑根管测量仪、电脑康复治疗仪、全科治疗仪、胎心监测仪等价值余万元的先进医疗设备,大大促进了诊疗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⒋加强对外技术合作门诊部×××积极引进“星期天工程师”,深入开展联合办医即:利用上级医院专家在我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口腔科开展了正畸、修复,业务收入较去年翻番,睡眠中心开展了儿童×××的手术治疗,提高了医院的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基层文化、不断提高职工凝聚力门诊部始终把基层文化建设作为提高职工凝聚力的桥梁和纽带。

  积极组织职工参加院内各项活动,开展干群谈心活动,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年,参加社区及院内各项活动余人次,在社区十大歌唱家评选中,一人夺得十大歌唱家称号;在社区书法绘画比赛中,夺得三等奖人,二等奖一人。日常工作中,门诊部关注职工生活工作细节,自筹资金为科室发放护手油、热宝、胶棒、肥皂盒等物品。开展干群谈心余人次,使得职工都能以院为家,在困难面前、烦恼面前都愿找组织交流。

  管理工作的人文化,增强了职工凝聚力、向心力,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门诊的各项工作都能顺利的落实。×具体指标:⒈开展“四五”活动,制定“四五”措施,三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无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发生。

  口腔医生年度个人总结3

  一、坚持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⒈强化思想教育

  提高职工医德素质通过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曝光相结合、经常性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提高了职工医德素养。本年度科室思想政治学习余人次,为部门行风建设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⒉建立和完善监督网络

  把医德医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发放病人问卷调查表,邀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协助科室开展行风建设,共发放调查表余份,满意率达到。本年度共收到患者表扬信篇。

  ⒊实行“两公开”,增强透明度

  严格落实医院规定的挂牌服务、医患联系簿制度,定期检查联系簿,对患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科主任及时答复,时刻接受群众监督,受到患者好评。

  ⒋落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管理中心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禁令》以及xxx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八要十不准),积极响应医院组织的无假日医院活动,确保了全年无收受红包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坚持科教兴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⒈建立质控网络

  在院质控小组的领导下,门诊部制定了科室质量控制方案并予以落实。定期利用班会组织职工对管理制度和医疗缺陷进行讨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督并予以落实。门诊重点强化了首诊医师负责制,门诊医师能够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努力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合理排班,配足医疗力量;制定就医流程并悬挂过于醒目位置,达到了简化就医手续,缩短候诊时间的目的,极大的方便了病人。

  ⒉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1)组织医务人员每两周安排业务学习一次。由科主任或高年资的医生讲课,结合科室特点,理论联系实际开展病例讨论,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落实了“两个笔记本”制度,即听课笔记和自学笔记,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xx年职工笔记平均达字以上;

  (2)有计划的向院内推荐业务骨干外出进修学习,本年门诊部共选派外出学习进修人员人次,并严格落实院内规定的知识共享制度,将外出学到的新知识、新理论、新进展广泛的与同事们进行交流;

  (3)鼓励和支持科内人员报考参加各种成人学历教育,本年度由两人考取了本科学历教育。目前门诊人员结构,大学人,大专人,中专人,高级人,中级人,助理人,员级人。

  (4)鼓励职工总结临床经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xx年门诊部在省级刊物xx人次xx篇,获得社区各项成果人次项。对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⒊加快了医疗设备更新,提高医疗竞争力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年在医院的大力支持下,门诊部新添置了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超声波清洗机、灭菌袋封装机、超声波喷砂洁治器、微电脑根管测量仪、电脑康复治疗仪、全科治疗仪、胎心监测仪等价值余万元的先进医疗设备,大大促进了诊疗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⒋加强对外技术合作

  门诊部xxx积极引进“xxxx”,深入开展联合办医即:利用上级医院专家在我院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口腔科开展了正畸、修复,业务收入较去年翻番,睡眠中心开展了儿童xxx的手术治疗,提高了医院的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基层文化、不断提高职工凝聚力

  门诊部始终把基层文化建设作为提高职工凝聚力的桥梁和纽带。积极组织职工参加院内各项活动,开展干群谈心活动,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xx年,参加社区及院内各项活动余人次,在社区十大歌唱家评选中,一人夺得十大歌唱家称号;在社区书法绘画比赛中,夺得三等奖人,二等奖一人。日常工作中,门诊部关注职工生活工作细节,自筹资金为科室发放护手油、热宝、胶棒、肥皂盒等物品。开展干群谈心余人次,使得职工都能以院为家,在困难面前、烦恼面前都愿找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的人文化,增强了职工凝聚力、向心力,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门诊的各项工作都能顺利的落实。

  具体指标:

  ⒈开展“四五”活动,制定“四五”措施,三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无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发生。

  ⒉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纠纷差错发生率,无火灾、触电、民用器、交通等安全事故发生。

  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率,无影响医院考核积分的责任现象发生。

  ⒋医院感染率,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执行率。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⒈主要是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还需要我们去研究,并付诸实施。

  ⒉医务人员的职责及责任感有待进一步加强,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⒊缺乏竞争力,医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速。

  五、xx年工作思路

  ⒈抓管理,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部门主任是职工的领头羊,首先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责、权、利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开创门诊部工作新局面。

  ⒉抓战略,拓展业务,打造医疗特色

  制定科学的战略发展目标,努力提升业务收入。全体职工一定要把精力投入狠抓医疗业务中,要力争业务利润突破万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发展拳头科室,着重打造口腔、妇产、理疗康复专科等,以重点科室带动其他科室发展,拓展业务项目,聘请权威专家教授坐诊。

  ⒊抓竟争,激励竟争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分配制度改革新模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xx年门诊部将全面推行奖优罚劣,实行责任到科室,任务指标到个人,收入直接与工资、奖金、医疗质量、医德医风挂勾。拉大奖金差距,彻底改变人浮于事、做与不做一个样的局面,做到环环相扣、公平竟争、奖优罚劣,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竭尽全力有效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⒋抓干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促进人才培养

  加大对年青医师“传、帮、带”的力度,鼓励他们参加各类成考、自考,以促进医院学习空气的良好氛围。

  ⒌抓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3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7-0091-02

1概述

急诊科是医院的急救窗口,承担着医院各类急危重症首诊首接抢救任务。急诊病历不仅是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预后的客观记录,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水平、门急诊医师业务水平的综合体现,同时也是医疗纠纷、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急诊病历的手写保存方式、病历质量好坏不一、医师诊疗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这种承载着法律效用的病历文书单方面的掌握在患者手中,医院方对存载着诊疗依据的重要文书没有留底,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医院方面将面临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内大部分医院已经实施住院电子病历系统,部分医院也已开展了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但专为急诊提供的病历方案还较少,为了协助急诊人员快速高效的完成就诊,减少医疗文书差错,改善医生工作效率,急需开发建设一套急诊病历系统来解决诊疗业务需求。

2急诊病历系统架构

系统采用国际主流计算机技术N-tier多层结构,分为客户端程序、中间层和数据库,客户端程序即用户程序,通过使用中间层提供的业务服务来实现它的功能,它本身不进行任何数据处理。相比于以前的C/S(客户端/服务器)两层模式,更适应开放性扩展应用,并且大大提高了事务处理能力。

三层结构系统中,数据计算和数据处理集中在中间层部件中,并且三层结构系统能够实现分布计算功能。

3系统主要特色

3.1支持不同模式的急诊病历需求

急诊病历主要由急诊门诊病历和急观急抢病历构成。急诊门诊病历与急诊观察室、急诊抢救室病历的不同主要在于就诊周期以及病历内容重心等不同。

患者在急诊门诊就诊,其一次诊疗过程即一次书写病历文书周期,如需既往病历辅助可通过调阅或引用历史病历即可;急诊观察室、急诊抢救室病历要以人出急诊观察室或急诊抢救室为就诊周期,其多则3-4天少则一两天的就诊天数,如按急诊门诊方式进行,则会出现在一次诊疗过程中,需要频繁调阅历史病历,对整个的诊疗工作不能做到一目了然,影响医生对治疗方案的判断。

病历内容重心不同主要体现在模版的应用上。急诊门诊病历主要分初诊、复诊,其重点为该次诊疗中现病史以及检验、检查、处方信息。急诊观察室、急诊抢救室病历在该基础上多了每一次抢救或治疗的病程经过,具体到小时分钟,这部分病历的书写很好地体现了病人的诊疗经过,对医生在医疗纠纷举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急诊患者的不同,我院在急诊预检环节,对来诊的患者进行甄别、检查与分流,对直接进入抢救室或观察室的患者按急观急抢病历进行书写,对进入急诊诊室的患者按急\门诊病历进行书写,同时医生也可把急诊门诊的患者迁入急诊抢救室或观察室进行管理。

3.2基于集成平台的信息共享

一个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通常由上百个子系统组成,牵涉众多的专业领域,不同的软件开发分工,不同的厂商和不同数据结构,为了保证医院各个系统的有效集成和数据的高度共享,医院通过建立院内集成平台利用病人主索引技术把医院现有的HIS、LIS、PACS等系统数据串联起来,实现了最大化的信息共享。

通过医院集成平台,病历内容能够自动嵌入患者处方与检验检查申请单等信息。同时检查检验结果也可方便调阅并支持写入病历内容中去,有效减少临床医生书写病历时大量的重复工作,保证病历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3.3灵活的模版定制功能

病历模板是急诊电子病历的核心部分,病历模板包含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处置等信息。

模版的制定上以简洁为主,急门诊部分只分初诊、复诊和会诊病历模版。但是,在内容书写部分允许医生把日常看诊中相关的疾病进行分类,提前对需要的问诊信息、需要进行的查体内容以及关注的生命体征进行整理,做成组套。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全院模版、科室模板、个人模板等组套,使用时直接选择模板组套代替当前空白病历,减少医生书写病历的时间,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

3.4强大便捷的书写器

强调病书写的便捷性,系统提供单选复选等选项方式减少医生手工录入,同时病历书写支持全过程以下拉点选的方法或全键盘操作方式完成病历书写工作,减少鼠标键盘之间的切换频率,提高医生书写效率。同时,对单个患者可允许其复制其历史病历信息,减少重复录入。

3.5支持多种病历打印方式

病历打印分为集中自助打印和诊室打印两种方式。集中打印:在楼层或诊室外设置自助机进行自助式打印,有需要打印病历的病人凭就诊卡刷卡进行打印病历。集中式打印方式就医疗成本,维护管理上更有优势,且病人看诊后不停留在诊间也大大提高诊疗效率,但因病历签名的合法性因素制约,目前主要应用在已经实现门诊电子签名的医院。诊室打印,虽然在配置成本上有所增加,但医生就近打印病历,就近签名,也能满足医生的日常需要。

4系统实施体会

4.1做好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采取边培训边考核边上线的方式。医生作为急诊电子病历运行的主体,其使用急诊电子病历的熟悉度,直接影响到病历书写的效率。但由于急诊科医生轮转快,集中全院医生培训又不现实。因此,主要采取急诊轮转上岗前培训,信息部门技术人员分多场次,1对1或1对多的方式反复进行培训,同时科室内部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把培训工作做到位。

4.2不断完善和拓展标准模板组

医务部、急诊科、信息部门等科室部门要组成项目小组,对软件功能进行规划管理。医院各专科抽调主干医生对常见病进行梳理,与信息部门技术人员一起组成模板制作小组来不断完善和拓展标准模板组,最大程度的提供人性化的操作,实现标准统一的信息共享。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势利导,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

(二)任务和目标

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为在我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要由政府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注重工作质量,务求扎实推进。

三、主要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镇政府必须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镇政府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4人,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部调剂解决。

3、工作经费。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区级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区合管办工作经费(镇级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安排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区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每人缴费30元(2011年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4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居住本行政村一年以上(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和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助为60元、30元,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在经济较好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可再增加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账,经办机构见账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一种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

2、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收缴,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收缴,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补助标准及时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要结合实际探索成本低、方便利民的收缴方式。

3、收缴期限。农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1月底前收缴完毕,规定期限,集中缴纳。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12月底前汇总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逐级核准后,下拨补助资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

1、基本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2、基金分配

(1)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参合资金总额的30%计入。

(2)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3)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3、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按照“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原则,以乡镇卫生院、合格村卫生室门诊服务为主题,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做到“小病不出村、不出乡镇”。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个人年补偿封顶线为30元。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执行,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科目。

4、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管理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一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达到封顶线。对参合农民在一年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部分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一年累计金额没有达到封顶线的应全额补偿,超过封顶线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白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血管后遗症、高血压Ⅲ期、帕金森氏病、严重慢性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Ⅱ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分病种定额补偿。一年定期体检、定期结报。

5、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4.5万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75%、二级医院(旗县区医院)65%、三级医院40%。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50元、100元、500元。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结算公式:医药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部分—【(特检类﹢特治类﹢血液类)×60%﹢特材类×50%】=统筹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在实行保底补偿。

6、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300元(超生除外)。如发生难产、剖腹产等特殊情况,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7、白障手术补偿

白障患者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侧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

8、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结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不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不超过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者处以3-5倍罚款,并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补偿款中扣除,返还新农合基金专户,调剂使用。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支付方式。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在医药费报销前须填写《参合人员意外受伤就医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区合管办和定点医院各存档一份(相关证人、村民委员会、交警事故科、辖区公安派出所、镇政府(镇合管办)及区合管办签字盖章生效)。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建议对其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公示一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

一是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纳入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的病种为上肢骨折和下肢骨折,补偿条件是采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补偿办法及标准为:上述病人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50%,补偿金额年封顶线为200元。二是调整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优惠补偿比例,参合患者住院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70%(含7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中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复方使用均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6)对参加新农合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提高10%(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证明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

(7)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

(8)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9)不按规定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外的医院就诊的病人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定属特殊情况补偿标准降10%。

(10)当年新出生婴儿,随其父母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五、医疗服务管理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5

此次培训主要针对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市医疗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展开,主要的知识点如下: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即3+1模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的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所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其中缴费基数总额的0.2%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于建立个人帐户,其中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不缴纳。

    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予以免缴的免缴。自愿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职工医保费的补缴费率(不含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省平工资,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38元的标准缴纳,其他参保人员按3396元的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三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5万元。(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它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1)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2)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50元;(3)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历年资金。例如:

    1)有一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份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超20年,其门诊起付标准为: 300/12×11+1000/12×1=358.33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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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缴费年限不足20年,在2010年4月办理补缴手续,其门诊起付标准为:300/12×8+1000/12×4=533.33元

    如在2010年5月办理补缴手续,其门诊起付标准为: 300/12×1+1000/12×11=941.66元

    2)有一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份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超20年,1月31日其门诊起付标准累计支付已600元。其门诊起付标准为:300/12×11+1000/12×1=358.33元

     计入历年帐户的资金为:( 600-358.33)×80%=193.34元

     2月份其基本信息中,门诊起付标准累计支付600元,本年帐户结余0,历年帐户结余193.34元,固化门诊起付线358.33元。

    临时外出3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应在15天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办法》第十九至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结算。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在工作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其中,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服务中心(中山中路198号,电话87807786)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对该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弹性结算。

    医保培训的详细资料见医保中心发的三本小册子:《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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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6

  作为一名医生,我的工作职责就是“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作为一名基层的医务工作者新手,我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乡镇医疗卫生工作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服务载体。从我到这里的三年来的实践工作,我对自己工作有很多的思考和感受,在这里我作一下简单的陈述: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实践的工作中,把“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使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残酷的社会竞争中,知识更新的必要性,现实驱使着我,只有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终究要被现实所淘汰。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同组织保持一致,保证在实践工作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医疗卫生理论及技能,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解决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二、恪尽职守,踏实工作

  当我们步入神圣的医学学府的时候起,我就谨庄严宣誓过:“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今天,我不断的努力着。基层医疗工作,更使用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医疗工作者,肩负的重任和应尽的职责。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只有把位置任准,把职责搞清,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一步一个脚印,认认真真工作,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做好我作为一名基层医疗报务工作者的本职工作。

  (一)在门诊,往院的诊疗工作中,我随时肩负着湖潮乡4149户,共1万7千多口人及处来人口的健康。360天,天天随诊。那怕是节假日,休息日,时时应诊。不管是在任何时候,不耽误病人治疗,不推诿病人,理智诊疗。平等待人,不欺贫爱富,关心,体贴,同情每一位就诊的患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诊疗中,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规则,开展门诊,往院的诊疗工作。

  (二)相关政策宣传及居民健康教育方面,从XX年新合医在我乡开展以来,本人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新型农村合医疗会议精神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制度,组织村医生及本院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利用赶集、到卫生室督导检查和下村体验时间及平时诊疗工作中,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新合医工作。以电话、现场咨询及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安全生产维稳管理、新型农村合医疗管理。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是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20xx年的本院的安全生产维稳管理,本人通过职工的会议培训,使全院职工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通过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使我院的事故发生率全年为零,保证了我院日常工作正学开展。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搜集、汇总、反馈及时上报各新型农村合医疗管理方面的意见和材料,为院领导班子更好地决策,并协助管理我院及我乡的新合医及乡村一体化工作。

  (四)科室管理。20xx年本人自负责医疗科工作以来,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不超位,严格遵守职责,搞清职责,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院领导指导下,在本科室全体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协助下,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扎实推进,辅助科室相互协作,使科室医疗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着。通过派人进修、自我学习,集体培训等方式,使全体医务人员的诊疗知识、诊疗技能及业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增强了我院的诊疗报务水平。

  三、存在问题

  三年来,我自己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还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有些是急待解决、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自己主观思想上希望多深入多了解和全面掌握情况,在工作中也努力争取去做,在某种程度上给自己和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今后需要也必须注意和克服;在工作方法上还需要更加扎实,更加细致,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提高工作质量;在工作中,我时常感到能力和知识的欠缺,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种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文字水平和综合素质,使自己圆圆满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有时工作方法欠妥当,考虑欠周到,在这里我向领导和同志们道个歉,希望有不到之处给予原谅。三年来,我认为自己从思想认识上、业务及理论知识上有了明显提高,这些进步是全局新老同志们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的结果,从老同志身上我学到了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从充满活力的新同志身上也增添了我积极努力、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信心和力量。

门诊医生工作总结2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

  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确的完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这些基本工作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进步,虽然质变还是没有发生,不过相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我就会迎来自己的质变和升华。我在不断的提升我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做到了这一切,我就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门诊医生工作总结3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实践的工作中,把“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使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残酷的社会竞争中,知识更新的必要性,现实驱使着我,只有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终究要被现实所淘汰。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同组织保持一致,保证在实践工作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医疗卫生理论及技能,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解决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二、恪尽职守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7

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妇[20xx]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南发[20xx]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全县统筹模式。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交纳的统筹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巩固和发展20xx年度我县新农合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20xx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县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执行20xx年度我县新农合的领导和管理模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继续领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县合管办负责监督乡镇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区、市交办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30日

在综合分析20xx年全县运行情况、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筹资阶段(20xx年11月5日-12月31日)

1、以全县参合人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健康体检的契机,大张旗鼓进行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将20xx年度更加优惠的补偿政策印刷在挂历上发至各家各户,要求一户一份宣传资料,让大农民群众对20xx年新农合的新政策有进一步的认识,踊跃参加合作医疗。

2、召开启动会议。11月5日前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书记、镇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区、市新农合有关新精神,部署20xx新农合工作,并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根据县方案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及时做好资助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有关工作。

3、20xx年度参合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民缴交参合统筹费后,收款人应出具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xx年12月2031日)。

对参合的各种表、卡、证、票据进行归整。对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及参合率未达标的村屯进一步宣传动员。

(四)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20xx年1月1日31日为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县合管办根据全县参合人数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扶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参合票据、合作医疗证、登记表三核对工作,对本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汇总后报县合管委、县政府审定。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底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本乡镇农民缴交20xx年度新农合统筹金的有关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及发证工作。

4、按参合人数人均0.3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20xx年度启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横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同一家庭中必须全家成员参加,实行一户一证。

3、参合人权利: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新农合制度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4、参合人义务: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资金筹集

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补助、农民自筹、集体支持等部分组成:

1、财政补助。20xx年度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增加到每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20元,区财政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扶持5元。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6%,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元的基数,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主要解决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的问题。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不能超过家庭帐户存款。

(二)住院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69%,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解决农民因为经济困难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的问题。兼顾受益面,住院补偿基金(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大病救助基金(也称二次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消除参合农民因患重病或大病而导致返贫、致贫的现象。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基金。

(四)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交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监管使用。

八、补偿办法

(一)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1、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者自己支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及县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

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县级以上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5%。

封顶线:是指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能够获得的最大住院报销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余额;参合者年度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250元;县外医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元。难产剖宫产的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4、在县外因病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报销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ⅱ期;(2)糖尿病;(3)甲亢;(4)肺源性心脏病;(5)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6)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7)结核病;(8)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9)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10)脑血管意外(长期瘫痪卧床不起);(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脏器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3)银屑病;(14)冠心病合并心衰;(15)癫痫;(16)帕金森氏病;(17)泌尿系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8)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19)横政办发[20xx]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经县合管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五保、特困对象因病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乘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计算金额给予报销。

横政办发[20xx]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按分期治疗规范的住院医药总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6、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大病救助起付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核实材料,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

大病救助补助比例:

(1)、年住院总医药费10000元至20xx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住院总医药费20xx0元以上(不含20xx0元)至3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年住院总医药费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4%给予一次性补助;

(4)、年住院总医药费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至5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6%给予一次性补助;

(5)、年住院总医药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至7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8%给予一次性补助;

(6)、年住院总医药费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的,按住院医药费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大病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大病救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xx0元。

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5000元。

(二)、报销程序

1、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病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未迁移的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县级以上及县外医院住院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诊疗证、参合缴费票据等,到县、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补助手续。

2、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的,需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参合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在异地治疗的,入院前必须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当地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医疗证和参合缴费票据、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三)药品报销范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用药范围核销(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卫生局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合管办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并将修改过的《药品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非己方责任所致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各种美容、健美、整容项目及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器具费用;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符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但未施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诊疗收费项目。

九、基金的监督

(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乡镇合管办每月定期公布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所,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确定,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提出约束要求,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的增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出具住院费用清单。

(三)医务人员如有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8

第一条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患重大疾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三条新农合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保障适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第四条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体制为县办县管。补偿模式由“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过渡到“门诊统筹+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农合筹资、管理、监督机制,把新农合工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评。

第六条县、镇、村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农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和农医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农粮局、民政局、审计局、物价局、食药监局、人保局、教体局、广电新闻中心、人口计生委、公安局等部门的领导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管理;

(二)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计划,批准并组织实施新农合实施方案;

(三)开展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四)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五)确定新农合基金银行,保证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管理,保证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文件的一个月内,从国库将补助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七)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八)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九)督导新农合县级经办机构做好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方案,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

管委会下设经办机构,全称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为“县农医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其人员编制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县财政按全县农业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标准给县农医中心安排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给予一定的筹资工作会议、宣传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新农合补偿标准测算,制定补偿方案,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严格执行新农合资金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四)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五)负责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直补后的抽查与复核,为参合农民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提供审核补偿服务,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垫付的资金;

(六)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七)指导、检查和督促镇经办机构的工作,对新农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八)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九)负责新农合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参合农民住院、转诊的信息管理;

(十)定期向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

第八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各镇人民政府和驻镇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二)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自缴资金;

(三)确保本镇经办机构具有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四)领导本级经办机构开展新农合工作;

(五)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各镇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即镇级经办机构(简称农医所),办公地点设在镇人民政府,所长由镇分管领导兼任,落实专职编制人员2-3名(大镇3名,小镇2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模式,即行政上受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农医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每年按县农业人口数每人不低于1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预算到县农医中心工作账户,由各镇农医所实行报账制,各镇财政应给予一定的筹资会议、宣传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农合政策,动员农民参加新农合;

(二)协助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存入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银行;

(三)负责农民参合资格审核、建档及新农合证(卡)的发放登记工作;

(四)负责受理本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资金使用的核销、申报业务;

(五)定期检查各镇村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公示情况;

(六)负责新农合信息统计、管理、上报,并负责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调查处理与新农合业务有关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八)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本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九)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镇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

第九条各村委会具体实施本行政村的新农合工作。负责新农合政策宣传,收缴农民参合自缴资金,准确开具财政部门的收费凭据,并将收缴款及时上交“县新农合短期收入过渡户”,做好新农合补偿公示工作,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各村应指定1名干部为新农合工作联络员,承担本村新农合联络、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为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成立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落实新农合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

(二)督促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三)监督财政部门将农民参合自缴资金和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资金按时足额转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保证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防范基金挤占、挪用、截留、贪污;

(四)监督新农合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执行收费标准;

(六)监督开展新农合基金专项审计;

(七)监督县、镇两级经办机构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或使用情况;

(八)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九)向政府、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通报检查、监督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新农合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参合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参合。

第十二条农民参加新农合实行属地管理。以村委会为基本单位组织收取参合自缴资金、开具发票、造册登记,并将资金存入“县新农合短期收入过渡户”。村民委员会将缴款票据、参合明细表交镇农医所。镇农医所根据参合明细表,统一为参合农民办理新农合证(卡),建立参合农户电子信息档案和家庭账户资金台账。

特殊参合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

(二)60岁以上与子女分家的农户,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子女家庭户内。

(三)经民政部门列入五保供养的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参合方式为:分散供养的以单户参加,集中供养的以敬老院为集体户参加。

(四)现役军人如不参加,不影响其家庭成员完整参合。

(五)除新生儿之外,超过参加新农合规定截止日期的农民,不再接纳参加本年度新农合。

(六)一个农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而享受两份新农合待遇。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按规定享有新农合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1、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医德医风的监督权。

2、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3、新农合的管理监督权,包括基金使用和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的监督权。

(二)参合农民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维护新农合规章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

2、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自缴费。

3、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和相关管理。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资助农民参加新农合。

第十五条2012年,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资助240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使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290元标准。

第十六条新农合每年度实行一次性筹资,筹资时间截止后,中途不再吸收农民参合(新生儿除外)。农民参加新农合自缴费规定如下:

(一)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结束,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家庭参合费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

(二)农村中已列入五保供养的“五保户”(凭供养证)、已列入当年的“低保户”(凭低保证)、已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凭证)、经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已扎二女户”以及经县委组织部认定的农村困难党员,参加新农合自缴费部分的资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合户新生儿可在筹资工作结束后中途参加,但须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个人自缴资金与政府配套资金总额(按当年筹资标准),办理参合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农合待遇。

(四)农民自缴资金,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收取,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五)农民自缴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可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镇财税所代收、村委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自缴资金到位后,由镇、县经办机构核实汇总上报,各级财政根据参合人数给予配套补助。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在收到上级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一个月内,从国库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新农合运行时间为一个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新农合资金纳入社保资金预决算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做到封闭运行,管办分离,不得挤占挪用。基金财务管理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执行。

(一)县财政局在县内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在集中收缴农民参合费期间,县级经办机构可开设“短期收入过渡户”。参合费收缴结算完毕,须将全部资金转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配套补助的新农合资金,应按时一次性转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四)县经办机构可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帐户”,用于医疗费用结算。该帐户除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五)基金结算利息应缴入新农合基金专户,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第二十条新农合基金分为四个部分,即风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一)风险基金

1、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

2、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风险基金每年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新农合基金结余较多时,可按50%的结余资金划入风险基金,直至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确定的规模。

4、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引起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5、需要动用风险基金时,由县农医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管委会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的审批意见核拨资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

1、2012年的大病统筹基金,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按参合人员人均240元的资助以及农民个人自缴费中按每人每年20元一并划入全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的全县统筹资金。

2、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

3、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的药事服务费支付,按参合住院患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由新农合基金补偿给医院。

4、积极探索农村居民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形式,提高大病保障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5、大病统筹基金不得用于政府另行安排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病医疗救助和由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计划生育费用等范围。

6、大病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5%以内。

(三)家庭账户基金

1、2012年农民参合每人每年自缴费用50元,20元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后剩余30元,为参合农民个人当年的家庭账户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240元补助资金,不计入其家庭账户。当年家庭账户总额=家庭参合人数×30元/人。

2、门诊统筹试点区域的参合户继续保留家庭账户,全面铺开后,家庭账户将予取消。

3、家庭账户基金用于抵交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治疗费用或县内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的补偿。

4、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家庭包干使用,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可一次性用完,超支不补,超支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结存部分转入下年度账户内供家庭成员继续使用,但不能抵下年度个人应缴纳新农合经费。

(四)门诊统筹基金

1、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划分出来,用于门诊统筹区域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年度安排的人均门诊统筹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2、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分镇核算,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不得再将预算定额分解到村。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以户为单位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

3、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不得向参合农民返还现金。门诊统筹试点地区的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余额必须在使用门诊统筹基金之前全部用完。

4、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有结余的,与住院统筹基金调剂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由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来分担透支资金,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补偿兑付。

第二十一条县、镇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应重视和加强新农合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各项信息管理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收集各种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上报对账单、各种报表及统计资料。

第六章补偿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补偿分为住院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补偿和家庭账户补偿。列入补偿生效时间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合以后年度内的住院时间和门诊大病(慢性病)的批准时间起算。补偿范围主要是针对疾病诊治过程中必须的辅助检查、药品、住院费和诊疗费用。各种补偿规定根据赣卫农卫字〔2009〕15号文件精神设置。

第二十三条住院补偿规定

(一)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不含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不含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不含6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不含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定点医院范围内,其住院可报费用免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补偿。

(二)住院补偿比例

1、同级医疗机构只设定一个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50%,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2、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凡涉及新农合住院对象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在相对应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凡涉及新农合住院对象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但总的补偿比不得超过90%。

3、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等15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参合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70%。

4、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中医药治疗费用达总费用70%以上的患者,补偿比在同等级医疗机构相应提高10%,但总的补偿比不得超过90%。

5、参合农民在省、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病,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按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计算。

6、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

7、对于非完整参合户,每出现遗漏1人参合,其已参合家庭成员的住院、门诊统筹、门诊大病补偿比例则相应下调10%,依人次累减,但应确保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的补偿。

8、对须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以及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按规定办理报告登记备案手续的患者,回参合地报销的须扣减应补偿费用的10%(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患者除外)。

(三)住院补偿封顶线

住院补偿每人每年封顶线为6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和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四)住院最低补偿额

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就诊或按规定办理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其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最低补偿。

(五)全县统一使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按规定高于非国家基本药物10%—15%。

(六)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住院医师同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到本级以上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按所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列入补偿范围。

(七)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偿:乡镇级10元/日以下,县级15元/日以下,省市级20元/日以下。

(八)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按70%列入可报费用。

(九)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免费血透除外)、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不再列入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范围。

(十)尿毒症免费血透、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免费救治、“光明·微笑”工程、爱心医疗救助等对象补偿,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根据《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限价规定,补偿机构对其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1、正常分娩。参合农民在镇级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200元、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400元。

2、剖宫产。参合农民在镇级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18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均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3、阴道手术助产。参合农民在镇级医疗机构阴道手术助产补助300元、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助400元。

4、双胎增加补助150元。

(十二)外伤补偿。除工伤和交通肇事等具有第三者责任事故以外的所有意外伤害(含中毒)及其后续治疗费用,均按外伤住院比例给予补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原始发票按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的60%给予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原始发票按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的45%给予补偿;在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凭原始发票按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的30%给予补偿。同样执行各医院等级起付线,每人每年3万元封顶。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规定

(一)将以下门诊大病(慢性病)纳入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慢性肾病、心脏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二)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50%,起付线为0元,每人每年实际补偿累计金额3000元封顶。

(三)在结防门诊发生的肺结核病门诊费用,除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免费部分外,再按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据实补偿,每人每年2000元封顶。

第二十五条门诊统筹补偿规定

(一)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包括一般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材料费、药品费(镇卫生院执行《全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村卫生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般诊疗费由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而成。一般诊疗费按次(指一次医嘱)收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1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次6元,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

(二)补偿标准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设立补偿比、封顶线和单次门诊费用限额。

1、补偿比例为60%。

2、封顶线: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全年封顶,封顶线=家庭参合人数×60元/人,为本年度该户门诊统筹最高补偿限额,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

3、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处方限额(不含一般诊疗费):镇级控制在50元内,村级控制在30元内,超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将在审核中给予扣除。

4、在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每次由新农合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定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每次由新农合支付5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三)参合农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

(四)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补偿相关手续,定期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核报销和结算程序。

第二十六条家庭账户补偿规定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为家庭成员自己支配的资金,用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或县内定点药店购药费用补偿。超出账户总额的门诊费用由参合农民个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农村中已列入五保供养的“五保户”(凭供养证)、已列入“低保户”(凭低保证)、已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凭证),因门诊大病(慢性病)或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之外的自费部分,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不属于新农合住院补偿的范围有:

(一)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县外非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

(二)交通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工伤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药费用。

(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怀孕或生育出现的并发症和合并症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计划生育对象中的“四术”及其并发后遗症费用。

(四)打架斗殴、酗酒、戒毒、自杀、自残、自伤、性病、障碍、职业病、不孕不育症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康复治疗(残疾人部分康复治疗项目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六)镶牙、美容、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生理缺陷治疗(狐臭、口吃、矫斜眼、O型腿、X型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眼镜、义齿、假发、畸形鞋垫、矫形鞋、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七)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八)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九)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包括指名索要药品)、非病情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

(十)就诊旅差费、伙食费、营养费、救护车费、会诊费、降温费、取暖费及其它费用。

(十一)住院期间的陪住费、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和特殊护理费。

(十二)出国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三)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

(十四)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上述未尽事项,参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第二十九条不属于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的范围有:

(一)国家基本药物和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二)按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

(四)经调查核实属于骗取基金行为的医疗费用等。

第三十条补偿程序规定

(一)住院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所需的资料。(1)新农合证(卡)、户口本、身份证(16岁以下小孩除外)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发票原件;(3)住院费用清单(日清单、总清单);(4)出院小结;(5)转院证明;(6)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孕产并发症及合并症者)。

2、补偿机构及兑付时间。(1)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偿的金额,享受直补。(2)参合农民需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农民须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疾病证明书到县农医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3)在县外非定点正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农医中心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参合农民备齐资料返回户口所在地,由农医所负责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初审,报农医中心复核,经办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补偿金额支付给农民。

3、参合农民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后,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再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二)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程序

1、经批准被列为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患者,到县农医中心办结审批手续后到指定定点医院就诊,于当年6月或12月份携带新农合证(卡)、户口本、身份证、门诊发票及门诊处方(或清单)到指定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

2、结核病由县疾控中心给予直补。县疾控中心每季度与县农医中心结算。重症结核病人,在结核病定点医院住院则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三)门诊统筹补偿程序

1、门诊统筹地区参合农民凭新农合证(卡)到本村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时先核验参合农民的证件,确认身份相符后,及时做好门诊日志,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处方需复写并顺序编号,标明药品单价和金额),计算填写处方下方“门诊统筹医药费补助计算栏”(镇卫生院需开具门诊发票),详细填写“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同时将补偿金额在《新农合证》上登记。

3、门诊总费用中减去实际补偿金额之差为参合农民就诊的自付费用。

4、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当月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资料专用处方、《新农合证》第一页、第二页及门诊统筹补偿记录页面复印件、补偿登记表及其电子表格在当月20日前报送镇卫生院,镇卫生院负责对其审核并将资料归档;镇卫生院自身的门诊统筹补偿资料还须提交每个患者的门诊发票记账联,一并在当月20日前报送县农医中心审核。

5、镇卫生院将审核后的村级补偿明细表及本院补偿明细表进行汇总报镇农医所,农医所于每月2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汇总表格报县农医中心,经县农医中心审核确认实际补偿数额后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将补偿款分别拨付至镇财政所和镇卫生院。镇财政所在补偿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入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四)家庭账户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患病后,须持《新农合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2、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开具就诊人员签字或按手印认可的新农合处方笺结帐联,并在《新农合证》上认真记录医药费的支出情况。没有在新农合证记录家庭帐户支出情况的,透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承担。

3、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家庭门诊账户资金,凭有参合就诊人员签名或按手印的家庭账户处方笺结帐联进行明细登记造册,每月与镇农医所结算一次。

4、镇农医所凭登记表逐户逐笔核减农户家庭账户资金,做到日清月结。处方和登记表应在镇农医所保存3年以上备查。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垫付医药费的补偿资料凭证交县农医中心审核,对违反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在拨付款中扣除。县农医中心按月审核汇总后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有关支付凭证,开户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凭证以及县农医中心、财政部门“双印鉴”,将资金划入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帐户。

(六)参合人员在保障年度内入院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住院费用按新年度标准进行结算。

(七)经办机构受理农民补偿资料最终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

第三十一条县级经办机构要尽快完善覆盖县镇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新农合网络信息系统,使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实现网上实时监控,达到刷卡看病和网上审核报帐的要求。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经办机构负责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第三十三条被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与县农医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将次均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基药的使用比例要求、医药费用总额控制等纳入协议控费范围。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服务。

第三十四条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服务制度

(一)门诊统筹地区参合农民就诊可自主选择本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家庭账户资金的消费,既可到本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到县城定点药店购药。

(二)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加强出入院登记,禁止挂床住院和人为分次住院。需转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并签署意见,经县农医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转入县外定点医院诊治。病情紧急的,可先转诊,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转诊手续。

(三)列入可报范围的门诊大病(慢性病)需长期治疗的,经批准原则上应在县内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第三十五条为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规定》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住院管理规定》等配套管理办法。基本用药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2011年版)》。新农合予以补偿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的限价标准;医疗服务价格应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县农医中心应从实际出发,实行目标考核,加强动态监管,维护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参合农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在保证患者救治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做到“梯次用药”。参合农民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费用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超过部分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务实创新,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由当前的按服务项目按比例付费逐步向按病种、按床日(单元)、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转变。

第三十八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农合管理科室,配备新农合专职审核、报帐人员。要在新农合服务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参合农民健康档案,并逐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的HIS管理系统与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三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服务功能。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应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对象包括县新农合管委会所有成员单位,县、镇新农合经办机构以及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实行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制度,每年由县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县、镇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农合领导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公示制度。各定点医院和各行政村要设立固定、永久性的新农合公示栏。镇农医所将每月已补偿人员情况和家庭账户销户情况及时通知各行政村,各村委会负责及时将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情况向村民公布,让参合农民直接进行监督。新农合公示栏上墙内容每月更新一次。

县农医中心要利用合适的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年度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缴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整改无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执行新农合管理措施不到位,常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核实患者身份,造成冒名顶替就医报账的;

(三)采取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用不符,无住院病历,出具假单据、假证明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报销范围的;

(五)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

(六)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八)不配合新农合管理部门工作的;

(九)其它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家庭当年的补偿资格。

(一)伪造、涂改新农合有关票证,虚报冒领的;

(二)将新农合证转借他人,造成冒名顶替就医报账的;

(三)配合医疗机构虚开药品、诊疗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回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工作中、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将新农合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渎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五)该报销未按规定时间给予报销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9

第一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区合管委的职责:

(一)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督促合作医疗基金与办公经费的筹集;

(四)对区合管中心、各街(乡)合管办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一条区合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三)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

(四)负责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必审,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抓好对下级合管办的考核;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情况的监督与评审;

(七)完成区合管委与区卫生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与办法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第十五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有权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4、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资金;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由收款人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逐级上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补贴。农村五保户、幼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由街(乡)、村两级解决。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在区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设立专用管理使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合作医疗基金账户每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内合作医疗开支的费用总额超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医疗费用补助包含大病统筹(含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动物咬伤门诊)补助两个部分。

第二十三条农民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足额按期缴纳个人资金;

(二)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治疗;

(三)符合住院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殊慢病(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助总额)门诊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风险基金逐年提取,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水平,动用风险基金后,应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第二十六条补助程序:

(一)凡在村卫生室与定点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就诊,当即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在核算门诊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凡在已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由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凡在未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到街(乡)合管办申请住院费用补助,经审核后即可兑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款。

(四)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交本街(乡)合管办送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同等级别定点医院降低15%的标准在本街(乡)合管办兑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款。

第二十七条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按《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补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五保户、幼保户住院费用按可补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额全额报销;低保户凭相关证件按不同级别医院相应提高补助比例。

第六章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须有专人负责参合农民的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区合管中心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遵守服务合同、医疗费用控制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管机构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处以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门诊医生助理工作总结例10

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机制,进一步发展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通过努力,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区、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报,新农合筹资水平和参合农民受益率、受益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参合率确保稳定在99%以上,基本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

二、基金筹集与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负责筹集。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新农合补助资金并按转移支付方式统一将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负担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并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各镇、街道、开发区在向农民收取参加新农合资金时,要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及时将资金纳入新农合基金专户。

(一)参合范围。按照政办发号文件要求,凡我区登记为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村(社区),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户籍居民。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的参合政策,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同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签定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应予救助人员的个人参合资金按照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以切实保证救助对象参合。筹资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予以提高。

(三)参合时限。新农合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周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分别到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办理有关参合手续。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资金,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者,当年度不再办理,已经办理的不予退保。

(四)基金账户设立。新农合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基金帐户设住院统筹基金账户、门诊统筹基金账户和风险基金账户,由区新合办管理。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0%、67%、3%的比例计提门诊统筹资金(含健康体检补助费等)、住院统筹资金、风险资金,分别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账户、住院统筹基金账户、风险基金账户。风险基金数额基本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将不再提取。基金利息收入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账户。

(五)基金监管。新农合基金开设财政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账目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及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新农合资金收支结算表,报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审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挪用新农合基金。区新合办要定期向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情况。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要按月在镇(街道、开发区)机关驻地和各村(社区)张榜公布新农合基金使用和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及补偿费用等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在报销窗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当月报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新农合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农民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医药费用补偿

新农合主要保障住院和《市卫生局关于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医药费用,适当兼顾门诊医药费用。

(一)门诊费用补偿。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在镇级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就诊结束后应当给予及时补偿。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负责门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和符合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卫字〔2010〕169号)规定配备的过渡期内非基本药物,下同),非基本药物不予补偿。各卫生院经市、区卫生局、医改办备案同意配备的过渡期内非基本药物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卫生室。

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按40%的比例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限额定点镇卫生院为150元,定点村卫生室为50元。门诊费用补偿额累计相加;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报销达到最高门诊补偿限额50元后,可继续到定点卫生院就诊。为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促进新农合信息化网络建设,对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其最高门诊补偿额限定为50元,对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的定点村卫生室其最高门诊补偿额限定为25元。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自

年始,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将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就诊管理按照卫字号文件执行。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及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农民的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费用审核与报销。起付线统一设定为500元,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内只扣减一次。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按照门诊报销比例补偿,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按40%的比例补偿。在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最高补偿限额为5000元,门诊特殊病最高补偿限额为10000元。

(三)住院费用补偿。实行镇、区、市及以上三级补偿。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偿设置起付线,在镇、区、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设为200元、300元、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以下部分在可纳入补偿范围内费用中扣减,并不予补偿,一个参合年度内在同一医院住院起付线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以上的补偿范围内住院费用镇级医院按70%比例补偿,区级医院按55%比例补偿,市及以上医院按40%的比例补偿。在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住院报销限额提高为70000元。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执行基本药物目录,不再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药品的,不予补偿。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一执行70%的报销比例后,不再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并将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并执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各级定点医院均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新农合中的作用,参合农民住院费用中的中药饮片费用(中成药及中药制剂费用除外)在按规定比例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补偿比例。

(四)急诊费用补偿。参合农民因患急、危、重症经门诊紧急治疗后需住院的医药费用分别按门诊、住院补偿比例计算补偿费用;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或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急诊医药费用按门诊补偿比例计算补偿。

(五)不予补偿费用。

1.未参加新农合者的医药费用;

2.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人员如有未加入者或也未按有关规定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医药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4.在定点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超出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在定点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5.《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规定的不予补偿项目和只予部分补偿项目的费用:

6.住院期间在所住医院以外的检查、药品等费用;

7.出院带药超过7天用量的药品费用。

四、就诊和报销程序

(一)取消市内转诊。参合农民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全市互相认可的市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取消市内转诊,并执行本区规定的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布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执行。

(二)规范市外就医转诊规定。市外就医需办理转诊手续:

1.省内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的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的,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未经转诊备案的,按25%的报销比例补偿;

2.省外政府办三级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的,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未经转诊备案的,按25%的报销比例补偿;

3.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予补偿。

4.急诊及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的,执行原管理办法。

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区新合办,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本区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三)简化报销手续。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明确标识,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和结算服务。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复印病例。简化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就诊结束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汇总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本区补偿。实行微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就医结束后给予即时补偿,并按要求及时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汇总提供必要的报销凭证。

(四)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尽快将现有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到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上来,逐步完成区新合办与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运行,实现省、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及时结报。推行电子信息卡取代纸质新农合证件,实行参合农民信息全市“一卡通”管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参合农民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给予即时补偿。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于医疗结束后持有效证件经本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初审、区新合办复审后报销。

五、医疗服务管理

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制度。区新合办主要负责镇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并对定点村级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村级医疗机构的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已经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的村级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实现新农合微机网络化管理的将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区新合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积极探索实行先期预拨,定期结算等办法,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配备满足新农合管理需要的人员、设备。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诊程序。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的服务。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标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药物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探索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不断扩大病种范围。逐步将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积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将省确定的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单纯性唇裂三类疾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儿童纳入医疗保障试点范围。

各镇(街道、开发区)卫生院每年要组织参加新农合60岁以上(包括60岁)老人健康体检一次,并将体检结果记录于《市居民健康档案》,作为老年人随访内容。对承担体检建档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体检补助标准按35元/人执行,补助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新合办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合办分别负责全区及各辖区内的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把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对新农合的组织领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