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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消费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5 08:29:48

合理消费论文

合理消费论文例1

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几乎成了以住房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即满足消费者的居住需求。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房地产市场分类有:①按产权分为大产权、小产权和没产权;②按价位分为高档、中档和低档;③按适用人群分为:适于老年人的老年公寓,适于青年人的中小户型,适于中年人的较大户型和适于有钱人的别墅。

1太原的住宅消费者的主要特征

1.1消费者年龄分析

消费者年龄段可分为两部分:①30岁,大概占所有消费者的60%;②30岁以上,即40岁~55岁左右,大约占全部消费者的40%。太原住宅消费者主要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包括本地购房者和外地购房者,购房的目的主要为自己居住,即自住型需求为主。

1.2消费者家庭结构与职业分析

60%的消费者属于成家有孩子的家庭,40%的消费者属于参加工作不久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多数以工薪阶层为主,即有稳定的收入者。

1.3购房目的分析

56%的消费者有子女且子女正在上学,购房目的在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约20%的消费者属于未婚,他们购房混合了两种目的:改善居住和结婚用房。

2消费者购买力状况分析

总价:消费者能承受的购房主流总价在40万~50万之间。

从消费者的普遍心理来讲,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应该要超过这个标准。

单价:消费者能承受的购房主流单价在4000元/m2~5000元/m2之间。

约20%的消费者能够接受相对更高的房价,10%的消费者倾向更低的房价。

面积:消费者普遍倾向的购房面积在80m2~130m2之间。

中小户型最受消费者青睐。准备结婚的年轻人选择70m2~90m2,有孩子的家庭选择100m2~130m2。转贴于中国中国-3太原消费者住宅消费偏好分析

3.1楼型偏好

35%的消费者愿意多层,45%的消费者能够接受小高层,20%的消费者倾向于高层。“心理偏好”并不是购买的唯一决定因素,消费者还要考虑自己的购买能力和实际需求。

3.2户型与空间面积偏好

户型:较偏好两室类和三室类。40%的消费者较喜欢两室类,50%的消费者较喜欢三室类,喜欢一室类和四室类的消费者占消费者数量的10%左右。具体户型是:两室一厅一卫、两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两卫。

空间:比较偏好大卧室和大客厅。

3.3付款方式

现在的高房价,消费者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稍高于消费者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率。这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

3.4城区偏好

现在太原市南面发展比较迅速,大部分人在高新区上班,消费者倾向于在南城买房,可以离工作地点近些。

3.5其他偏好

供暖方式:地暖作为一种新型的采暖方式,以其舒适、节能、健康、环保等多项优势成为了令消费者青睐的供暖产品。

4影响太原消费者购房的主要因素

4.1地段和价格

价格是影响消费者购房的最主要因素,太原的经济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消费者购买能力有限,住房价格的影响力比较大。随着现在房价的上涨,大部分消费者会考虑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这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尤为明显,他们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和完善的福利,价格考虑最多。其次是地段,消费者倾向于就近孩子上学、工作单位,交通便利,商业发达的地理位置。

4.2手续问题

这其实就是相当于为房子买保险,消费者购房要求是大产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红本。“大红本”,其规定的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抵押贷款,产权人的产权因此就能得到保障。而民间所说的“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这种“小红本”规定的产权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鉴于此种情况,消费者买房时,会把产权问题也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以消费者为主导,即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消费者有支付能力购买,消费者又有意愿进入这个市场,那么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才得以进行及完成。房地产的发展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房地产企业,甚至于一些住房销售的中介及媒体,不要总是打住房消费者的主意,不要以为用几句煽动性语言就会让这些住房消费者俯首帖耳,顺从地进入市场,而是要看看其房地产产品的价格合理不合理,产品质量如何,要学会分析消费者的心理。希望每一个住房的消费者都成为自己决策的主人,希望每一个住房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合理的方式、渠道来获得相应的信息。

合理消费论文例2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l)在《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一书中认为,现代工业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后工业阶段。后工业社会是以服务为基础的社会,最重要的因素并非体力劳动或能源,而是信息。中国当代的文化生态正处于转型时期,国内现代商业社会产生并流行的文化类型,以现代信息传播和复制技术为手段,以工业化、模式化为生产方式,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以都市消费大众为对象,是一种娱乐性、休闲性的消费文化。 一、文化消费时代的特征 文化消费是指用文化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一种消费。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消费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文化消费呈现出主流化、高科技化、大众化、全球化的特征。在后现代消费社会中,文化作为一种“产品”,它的生产已经不是单纯为了文化本身,而是为了迎合、满足社会对文化的消费欲望,消费成了生产的原动力。消费社会关注的是商品符号价值的消费,即如何赋予商品更新奇更丰富的符号与概念。“消费社会的理论展现了社会形态从生产为中心的模式,向以消费为中心的模式转变。”〔1〕伴随这种变化的是人们消费逻辑和消费态度的变化,“个体越来越倾向于这样理解幸福的感觉:主要根据他们的消费水平相对于高消费层次的距离”〔2〕41。当今,消费社会已经从以商品形式占主导地位进入符号形式为主的时代,消费不再是一种物质的、纯粹的经济行为,而变成了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符号消费的文化行为。人们的购买行为、消费行为不单纯是为了产品的实用,而是关注形式与品牌,品牌因之成了一种经济和声望的象征。文化消费也日益成为一种标志和符号。 多样化的后现代文化需求促进了文化生产的多样性,生产力的发展也实现了文化的批量生产和目的性生产,文化被贴上商品的标签并与身份、地位、品味等联系在一起,这种“商品”的批量生产与迎合的特定目的,在不知不觉中已经降低了自己的层次,这样,所谓商品附加价值诸如身份、地位、品味等也随之贬值,困境由此产生。“在消费社会里,消费的目的并非以商品为对象,而是消费商品中所蕴涵的符号价值。对商品的符号价值的消费构建了新的文化认同方式,引发了具有消费倾向的文化认同感。”〔3〕人们关注的不再是获得物品,而是通过消费实现自我、文化认同以及社会关系的意义。换言之,“我们是通过我们购买的东西和我们赋予所获得的商品与服务的意义来定义我们自身的”〔4〕456。“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5〕9。生产本身就是消费,文化的生产需要原料,而在后现代社会中,文化消费的原料已不再是文化本身,而是文化所制造的某种物质形态。这时,“文化”已不是特定阶层或少数贵族成员所占有,而是社会各个阶层都能获得。“批量”的速度性与“迎合”的目的性也加快了消费的步伐,人们往往因此疲于奔命于物质,却又发现自己始终处于文化精神的边缘。文化身份蜕变为消费价值,消费者不知不觉中成为商品消费的牺牲品。后现代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泛化使文化更加具有多样特征,而经济全球化以及传媒技术、立体音像的飞速发展又使文化面临单一化的挑战。 二、后现代消费时代的文化特征 消费社会是生活同质化与多元化并存的社会,也是信息社会和高科技社会。消费主体的感官享受取代了理性反思,后现代文化消费体现为人们的追求和社会理想行为标准不再是工作或劳动本身,而是以消费为衡量尺度的生活方式。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思想却愈加平面化和浅薄。 首先,文化的商品化和人的异化。后现代消费社会将文化商品化和市场化,文化不再依据其内在的精神价值为读者所欣赏,而成为可供消费的商品,文化已同其他商品一样,成为具有可销售性和可展示性的众多商品的一类。正如杰姆逊认为,“到了后现代主义阶段,文化已经完全大众化了,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纯文学与通俗文学的距离正在消失。 商品化进入文化,意味着艺术作品正在成为商品”〔6〕162。这意味着后现代主义文化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了消费品。金钱和消费的逻辑渗透到文化市场的各个角落,充满诱惑的广告就成为世界性的言说方式,主宰着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动机,影视广告在编织生活美好图景的同时,也将人们带入心甘情愿的消费时尚和承诺梦想生活的超真实中,整个社会引诱消费者成为“上帝”而顺理成章使金钱和消费变作社会的统治力量,从而演绎了整个社会浓厚的功利主义氛围和拜金逻辑。“消费社会导致了人的本质的歪曲、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动以及文化文本和商品的相互占有。人成了商品消费和无休止的物欲追求的奴隶;在货币和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后面是身份、地位、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方面的等级化。”〔7〕消费文化的拜金主义倾向掩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消费文化使人产生错觉,以为主体与客体、个人与其消费的物之间已经融合无间,这种认同表明个人已完全被物化。消费文化提供给异化现实中的人们一种文化认同的假象,以此掩盖现实中身份的真正缺失。 其次,精神的平面化与感官愉悦。商品拜物教和消费至上的原则导致了文化价值的混乱与匮乏。 当消费而不是精神成为社会的主流,金钱和商品及其附加的符号象征成为人们生活的惟一意义时,价值的混乱就不可避免。极度生产以及资源耗费,强大的消费主义不断刺激消费的欲望,不但造成了世界性的能源危机,也使人类在当代物质过剩中处于精神的贫乏状态。消费文化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整个社会文化转向享乐主义。各种娱乐节目、无厘头影片蜂拥而至,张扬着感官的愉悦与欲望,空洞无意义的内容大行其道,层出不穷的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搞噱头、娱乐至上。当“玩”和“乐”成为社会的文化思潮时,也意味着整个社会人文精神的衰落以及传统文化价值的合法性危机。 再次,文化消费的一元话语。后现代社会消解中心性和秩序性,倡导综合性、无主导的文化。在后现代文化消费语境中,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各类文化不断走向融合,体现了文化一体化世俗化的倾向。“如今,休闲、娱乐与文化已交织在一起,文化活动与娱乐活动已不再被完全分离开,同时,商品消费和文化消费也融合在一起,业余时间被视为文化、消费与娱乐合而为一的时间。”〔8〕126传媒的迅速发展造成新的文化霸权,文化消费的一元话语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大众文化不断从价值层面驰入游戏层面,在虚无主义和低俗游戏中消费感性,并甘愿被传媒的一元话语所支配。#p#分页标题#e# 三、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话语转型 后现代文化消费甚嚣尘上,文化的商品化,日常生活的片断化,精神领域的贫瘠化,文艺表现力的匮乏,视觉影像造成的冲击都使文学理论的原有价值不断遭遇解构和危机。文艺为了生存而沦为商品,逐渐丧失了批判和否定功能。“边缘”话语的非体系性、反本质性也对文学理论提出新的挑战。文化消费时代文学理论话语也经历着选择与变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文学理论的话语选择。处于后现代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其研究范式业已发生变革。 文学理论不仅满足于基于当代文化发展的纯理论建构,已深入到对文化消费的研究。国内学者运用文艺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文艺消费的研究进入文化消费尤其是大众文化的研究,运用后现论和文本批评方法对媚俗、身体化、视觉化等消费倾向进行文化解读。文艺学视角的研究从某一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试图挖掘文化消费表象之下的社会文化根源,并较多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批判精神,明显地表现出对当今文化消费现状的忧思与反省。关于消费时代人文知识分子的价值立场,有学者提出实现知识分子精英立场的合法转变,在意识形态层面消解精英知识分子的文化集权意识,打破经院文化独尊局面。人文知识分子应该主动进入大众传媒,发掘大众文化、民间文化的价值资源。 实现单一的精英话语向精英、公众话语的渗透、融合、交流与互动〔7〕。这些对消费理论的研究和大众文化的思考展现了文学理论的发展已走向自觉之路。 其次,文学理论的理性探索。90年代以来的文学理论在反观自身的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文艺实践的动向和问题。在消费主义和商品拜物教的冲击下,原有的文艺体制运转曾失效,纯文学陷入尴尬的困境,文学理论批评界都在探索文学的出路问题。1993年开始的关于人文精神的论争更将消费时代文学去向何方的讨论推向高峰。论争的实质在于,如何面对和评价文化消费时代出现的新现象,以及知识分子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进行自我定位与身份认同。钱中文提出“新理性精神文学论”,旨在弘扬人文精神、倡导人文关怀的初衷。这一文论始终立足于重建文学艺术的价值和精神,他说:“新理性精神是一种以现代性为指导,以新人文精神为内涵与核心,以交往对话精神确立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建立新的思维方式,包容了感性的理性精神。 这是以我为主导的、一种对人类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实施兼容并包的、开放的实践理性,是一种文化、文学艺术的价值观。”〔9〕13学者们还对消费社会中传统文学与美学的衰落和大众文化的兴起进行了批判,对消费和消费主义进行了激烈抨击,认为“它们‘不断地引发自然、社会和文化上的各种生态灾难’,造成了文学的‘单向性化’。在此情况下,文学应当有对于消费时代的‘切实的生态关怀’,应当实践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结合统一,为人类营造一个‘绿色的精神家园’”〔10〕。这些争鸣都展现了文学理论工作者重建精神深度意义的情怀与努力,以及试图重塑社会启蒙者的身份追求与理论尝试。 再次,文学理论的话语转型。90年代中期开始,文学理论界出现了诸多复杂的变化,处于后现代文化消费的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界切实地感受到了文化消费的主导地位,在传媒的迅速发展下,传统的文化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异,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逐渐消泯界限。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导致消费主义理念渗透各个方面,表现为文化间的冲突与融合不断加剧。文学理论在此阶段做出了各种理论话语探索,摆脱被边缘化的身份,以融入社会现实的发展以及应对全球化的挑战。文学理论界开始广泛关注大众文化的崛起及其对当代文化的影响。学者们比较客观地评价大众文化,从单纯地批判大众文化的媚俗性和商业性转向探讨大众文化的走向、如何引导和提升大众文化的品格。在西方各种文艺思潮、流派不断引进的同时,如何摆脱盲目西化的困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话语,“文论失语症”一度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由此引出当代文论体系的建设、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以及全球化时代如何建构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文学理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都表现了文学理论的话语转型,以及学者们对文学理论现状的反思,也显示了20世纪以来中国文学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的古今、中西、体用等方面的文化冲突。随着90年代后期社会重大转型带来的各种问题,文学理论界进入跨学科的文化研究,学者们走出文学文本,文化批评成为展示他们积极应对现实问题的重要方式,体现了文学理论话语的实践化与当代性以及批评功能的增强。 四、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前景 后现代消费时代造成的人文精神失落,文化价值失衡,以及欲望化、感官化、无深度的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何为?文学理论话语如何发挥其积极的批判价值与意义?在文化荒漠化和媚俗化的洪流中,当代人如何在精神消解的世界上重新建构?如何进行文化精神的启蒙与重建?在后现代文化消费时代,消费活动不再富于人性的、有意义的创造性的活动,而成为被异化了的活动。消费主义正在迅速地改变和塑造人们感知世界的方式,追逐消费的同时,也掉进了消费制造的迷阵。因此,民族的身份与文化认同逐渐被取代,并被全球化及其所倡导的消费主义理念所占据。文化消费以欲望满足为特征,本身具有虚幻性,导致人们生存意义迷失,从而瓦解了文化对整个社会的聚合力,使社会个体陷入认同虚无的文化焦虑。“当每个个体在灵肉濒临崩溃、身份焦虑的同时,只能在文明内部冲突的现实压力下寻求妥协的身份。因此,文化寻根就成为现代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意识和生存方式,个体就变成时刻追问自身存在根基的生存者。”〔3〕而所谓“身份焦虑”就是指身份的矛盾和不确定,即主体与他所归属的社会文化传统失去了联系,失去了社会文化的方向定位。 在当代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界也同样面临着身份焦虑与文化身份认同的危机。焦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文学理论建设的某种困境,但也表现出文论界渴望突破难关、建构起富有中国特色的新文论话语的迫切与热情。时胜勋从身份的角度探索了当代文艺学学科反思的思想史意义,认为文艺学学科反思具体围绕历史路线和学理路线展开,文艺学学科理论反思否认有一成不变的文学和文学理论,对文学理论的自主性也加以质疑,学科建设经验表现出流动性特征,当代文艺学学科反思引发了文论身份的重组与重构,并为文论身份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问题域〔11〕。朱立元提出“立足现代文论新传统”、“借鉴和吸收中西文论资源”、“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相结合”的文艺学建设与发展方向〔12〕,陶东风提出重建“文艺社会学”,金元浦提出“文化研究”的文艺学构想,曹卫东提出“跨文化维度”的重建文艺学的构想,高小康提出“从文化批判回到学术研究”的文艺学构想,陈晓明提出“理论无国界”即“历史化与批评化相结合”的文艺学构想,杜书瀛提出“发展多形态的文艺学”构想等。#p#分页标题#e# 理论工作者们应审时度势,一方面不因消费时代的流行浪潮以及商品化、欲望化冲击而茫然失措,另一方面则应深入分析文化消费背后的运作模式,展开当代文艺思潮与文化理论批判,进行真诚地反思、分析与批判,指出当代文学面临的困境与危机,从而拓展文学理论的话语,发扬理论工作者见识敏锐,与时俱进的一贯风格,将颓废、充满欲望、无深度的文艺状况引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承担起建构时代精神价值的重任。文学理论工作者应考虑如何建构更加活跃、富有人性和创造性的文学理论,从而改变文学理论的身份焦虑与认同危机。 近20多年来。文学理论不断拓展边界,逾越文学的领域,和人类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相交叉。甚至文学批评的对象,也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文化产品,包括文学与非文学。如今,文学理论界对西化和苏化的历史进行了反思,开始注重文学理论的本土思想资源,从而开始建立中国自己的现代化文论。从根本上说,文化认同是当代文化的自我重建活动,这种文化的自我重建活动首先要穿越物化的屏障,重建意义的深度模式。当前文学理论如能融合或吸收优秀的西方理论,努力寻找并阐释本土理论的文化价值与意义,运用充沛的理论资源,以历史、实践和当代为基础,成功地建构起自己的理论话语时,主体、自我的文化身份才能真正实现重建与新生。 如果文学理论仅是泛化的评介国外的理论,缺失自己的声音,还是会如走马观花,匆匆而过。如果一种理论术语架构比较完善的理论,没有在学术批评或教学实践中发挥真实有效的作用,那还是如纸上谈兵一样,与任何抽象、思辨的理论一样将会成为历史的过去。因此,文学理论研究应实现其实践的品格和科学的精神,积极介入当代文学创作与批评领域,结合批评主体的自我反思、生存或体验,从而促使接受主体发生转变,这样,理论批评的积极效果才会产生,理论界的现状才能真正得到改变。 同时,文学批评理论的价值也应得以发挥,引导接受主体去思考、体验、相遇,从而创造具有真正人文精神的理性话语。而且,在后现代文化生态语境中,理论存在状态是多元共生、众声喧哗,文学理论批评更需在文化研究和全球化背景中与时俱进,立足本国文化资源,吸收多元文化色彩和特质,从而发挥文学理论特有的审美价值与魅力。

合理消费论文例3

当前,各级政府都把文化产业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文化产业的研究成为热点。然而,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文化产品的生产,却对文化产业的终端—文化产品的消费的研究关注甚少。而只有深入理解文化产品消费者的内在需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价值需求,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持续发展。

一、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现状述评

1、一般消费行为研究理论相对成熟,但缺少对文化产品消费的针对性研究

有关的消费者行为的系统研究大约是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的。如Nicosia(1966)、Howard和sheth (1969)、Engel、Kollat和Blackwell(1968)、Kotler(1999)以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为研究基础,分别提出了消费者行为的尼柯西亚模式、霍华德-谢思模式、EKB模式和“刺激-反应”模式。Sheth(1969)以处理家庭决策程序为基础提出了消费者行为的谢思家庭决策模式。Bettman以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过程为基础,提出了贝特曼消费者选择信息加工模式。Sheth、Newman和Gross(1991)以消费者价值观为基础,提出了sheth-Newman-Gross模式。

以上消费者行为研究理论都针对一般的消费行为,但是缺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专门性、系统性的研究。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特殊性,需要给予关注和专门性研究

Pau Rausell Koster和Salvador Carrasco Arroyo(1992)认为,相比一般的产品,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更多是由消费偏好所决定的,并将文化产品消费偏好分为声望偏好和生存偏好。Kritsadarat Wattanasuwan(2005)提出一般的消费行为是由于产品的效用导致购买行为发生,而文化产品的购买行为则主要由于文化产品固有的符号能强化他们的形象和社会地位。Holbrook(1996)创造性地运用消费价值理论将文化产品消费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导向价值、被动性价值三个维度。Holbrook(1999)又根据这三个维度总结了八类文化消费价值:效率、娱乐、出色、审美、地位、道德、尊敬、心灵等。

Holbrook的工作使人们开始关注将消费价值理论应用到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研究,开辟了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新视角。

3、消费价值理论引起研究者关注,但我国消费者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需要作针对性研究

消费价值理论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领域的研究受到关注,如中国传媒大学市场信息研究所(2001)认为我国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显著受到品牌价值、理性价值和健康价值等3个消费价值维度的影响。

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的每年度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文化发展蓝皮书》都曾指出我国的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价值观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贾传亮(2004)、徐萍(2006)、朱毅蓉(2003)、王铁桩和王涛(2005)等人都曾指出我国居民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显著的地域特点,学者们通过对各地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但是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系统研究几近空白,因此我国居民的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都需要作专门性研究。

二、研究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1、主要观点

(1)文化产品消费对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关注文化产品消费者内在的消费价值需求。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可以借鉴一般的消费行为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但应主要考虑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来开展研究。

(3)应用消费价值理论来研究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证上都是可行的,这将为开展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开辟新视角。

(4)基于消费价值理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型构建不仅需要考虑文化产品消费价值维度,而且需要充分纳入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各关键影响因素。

2、创新之处

(1)研究视角创新。运用消费价值理论的消费价值维度来构建居民文化消费行为模型,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2)研究理论创新。本课题利用消费价值理论构建一个包括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这四个维度的文化产品消费概念框架模型,研究和解释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

(3)研究方法创新。本课题将利用现有消费价值的操作化研究基础,针对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设计开发相应的测度量表,综合应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探索居民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型。

三、基于消费价值模型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主要内容

1、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分析

这部分将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点作出概括,并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作比较,提取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质。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者从各自角度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所作的分析,从消费价值理论的角度概括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因素。

3、一般消费价值理论及其适应性问题分析

消费价值理论认为市场选择是由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认知性价值,以及情境性价值等5个维度所决定的函数,不同维度在不同情境下对消费选择的影响也各异。而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显然具备以上几个价值维度,因此一般的消费价值理论可充分纳入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并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框架。

4、文化产品消费价值模型构建

分析现有消费价值理论,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文化产品消费价值分为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这四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价值维度筛选合适的观察指标,并配合人口统计变量,构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概念模型。

四、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1、研究思路

第一阶段,以相关文献检索为基础,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二阶段,探讨一般消费价值理论及其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适应性,并分析现有消费价值理论,结合第一阶段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点和文化产品消费影响因素的研究,整合提出一个基于消费价值理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概念模型。第三阶段,以概念模型为基础,为模型中的消费价值维度筛选合适观察变量,并开发出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测量工具,进行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实证研究。第四阶段,以实证研究的结果为基础,对居民文化产品消费市场进行细分,并解释和研究各细分市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给政府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2、技术路线

本研究的具体技术路线下图所示。

五、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外关于消费价值模型和文化消费行为的主要理论和方法进行回顾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开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理论概念模型,筛选合适的变量,发展各种必需的研究假设。

2、问卷调查法

在前期充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设计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问卷,并开展大样本实证研究。

3、结构方程模型与多元统计分析方法

遵循科学严谨的实证研究范式,运用多元统计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方法,建立起基于消费价值模型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综合模型,采用SPSS和LISR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构建。

参考文献:

合理消费论文例4

二、文化营销的概念和内涵

文化营销从本质上理解为将企业的文化管理手段运用于企业的营销活动中,用文化的方式来经营企业,从而满足消费者需求。当下,对文化营销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文化营销是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或创造某种核心价值观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的一种营销方式。”文化营销的内涵在于从分析消费者心目中对于文化需求更高的层次着眼,在消费者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丰富的现在,消费者的价值和满足更多的偏向于对高层次文化的追求。这对于营销者则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营销者必须将某种企业文化在产品传递过程中表达出来,只有当企业通过产品和服务所传递出来的文化与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契合时,消费者满意才能真正实现。

三、文化营销的理论基础

1.文化营销的经济学基础。

1.1效用论。在一个交换关系中,市场营销学通常假定消费者寻求效用最大化,他们在充分和完整的信息条件下,各自以理性的方式选择自己的行为。消费者的这种选择行为受到“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的影响。消费者从商品消费中获得的边际效用随着商品消费量的增加而减少,他们会在有限预算条件下,寻求一种最优的商品组合,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这些提供了相同总效用的商品组合形成了一条无差异曲线。无差异曲线描述的是能够给消费者提供相同满意度或等量总效用的商品组合。要想让消费者获得最大效用,必须在预算线以内提供给消费者满意度最高、效用最大的产品,文化营销则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而产生,用文化营销的方式来让消费者获得最大满意度,实现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效用最大化。1.2产业经济学理论。波特(Porter)认为,企业经营得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而它们所以获得这些优势,是因为“厂商能够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综合成本进行所需要的活动,亦或以独特的方式进行一些能创造购买者价值的活动,进而使得厂商实行溢价成为可能”。这是波特低成本—差异化“通用”战略的实质。它对文化营销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文化营销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而产生,文化营销可以使企业通过独特的方式创造购买者价值,从而实现企业产品的差异化。1.3信息非对称理论。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非对称理论认为,由于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存在着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无法以传统的、直观的、直接的方式获得产品质量的有关信息,这势必阻碍自由交易,增加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甚至导致“柠檬现象”的出现。对于市场营销来说,信息的非对称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品牌命名时。品牌的名称通常被消费者视为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志,因为“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品牌支付额外的费用”。因而,营销学十分强调品牌的重要性,将之作为产品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营销的观点则是由此引出,只有让品牌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才能真正创造出独一无二高质量的品牌,所以说,信息非对称理论是文化营销的主要理论依据。

2.文化营销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2.1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按照强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人们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开始追求高层次的需求,高层次的需求则是文化的反映,因此,消费者的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他们看重的不仅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还有文化价值。消费开始重视商品的个性与品位等文化内涵。文化营销就是在消费者物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发掘消费者的文化需求,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变化,解决产品均质化的问题。2.2卢因的人类行为模型。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KurtLewin)的人类行为模式如下所示:B=F(P——P1,P2,…,Pn,E——E1,E2,…,En)其中,B(behavior)代表个人的行为;P(personal)代表个人的内在条件和内在特征;P1,P2,…,Pn表示构成内在条件的各种生理和心理因素,如生理需要、生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态度等;E(environment)表示个人所处的外部环境;E1,E2,…,En表示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该模式表明,人类的行为方式、指向和强度,主要受两大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个人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其中,个人内在因素包括生理和心理两类基本因素,而外部环境因素又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类因素。文化营销则是以此理论为基础,从个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着手,对内突破消费者的心理防线,对外在环境上创造出一种独特的文化氛围,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

合理消费论文例5

一、什么是消费理论的维度

维度,又称维数,是指独立参数的数目,通常用来说明对事物进行考察的角度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经济学中的消费理论是一套复杂的知识体系,因此,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察。

消费理论就其内在逻辑来看,可以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力学维度、主观维度进行剖析;就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从制度维度进行剖析。时间维度是按照经济现象发生的时间对消费进行考察;空间维度就是以消费发生的空间范围为考察维度;制度维度是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环境下的消费现象;力学维度强调消费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力量的相互影响;主观维度是从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感受出发分析消费问题。

但是,仅仅从不同维度对消费理论进行考察是远远不够的。在从不同维度对消费理论进行考察之后,有必要对不同维度进行综合,对消费理论进行多维度的新构建。

二、消费理论的时间维度

莫迪利安尼将个人生命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消费者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考察消费,提出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认为,消费是与人的一生的收入成比例的。人们在一生的收入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合适的终身消费规模。

萨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社会再生产划分为若干阶段,从不同阶段的相互作用的角度考察消费。马克思的《资本论》也采用了同样的时间逻辑体系。他的研究出发点是商品问题,中心是资本问题。就全书的总体结构而言,首先研究的是生产过程,然后研究流通过程,最后再研究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加在一起的生产总过程。

马歇尔则对即期享受与长期享受做了区分。马歇尔认为,人们进行消费的目的是获得效用以满足需求,选择在不同时间进行消费会获得不同的效用,要使效用最大化就必对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做出抉择,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弗里德曼关注即期与远期的区别,并由此提出“持久收入假定”,其观点与马歇尔有相似之处。持久收入假说将消费与收入分别按持久性与暂时性划分,并认为只有持久性消费与持久性收入存在正比关系。

三、消费理论的空间维度

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教材通常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个独立的体系。微观经济理论从个人偏好与效用出发,确定消费者在一定收入水平下的最优选择。然后探究收入变化与价格变化对商品需求的影响。宏观经济理论对消费的讨论集中在总供给――总需求模型,讨论短期与长期中总需求的变动。

古典经济学家从个人与企业的角度,对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进行的区分。麦克库洛赫认为,“所有的商品不是用以满足直接需要,就是用以增加产品生产者的享用,换句话说就是用以再生产比它们自己有更大价值的产品。”萨伊认为,生产性消费“既不给消费者带来心满意足的感受,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欢愉,而是使投机商拥有新产品的价值,不仅补偿了前期消费产品时损失的价值,同时还让他们获得了预期的收益”;而非生产性消费“常常是用来满足某种欲望而不是价值再生产”。

四、消费理论的制度维度

马克思精辟的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消费理论的分析,离不开对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分析。这其中,既包括社会根本制度,也包括于此相联系的消费环境、消费文化、风俗习惯、广告文化等等因素。

马克思从社会根本制度出发,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不足与经济危机的根源。马克思认为,消费水平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资本家拥有奢侈的物质生活,工人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资本家试图将工人的工资与消费水平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消费成为资本家剥削工人与维护阶级不平等的重要工具。

凡勃伦首先从制度主义的立场对消费问题作了重大的突破。凡勃伦认为,劳动阶级消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有闲阶级的消费则根本上脱离了维持基本生活的范围,他们消费的主要动机是借助消费来显示其在金钱上的卓越成就,满足其虚荣心和自尊心的需要。

五、消费理论的力学维度

流动性约束强调收入的作用力。流动性约束又称信贷约束,是指居民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取得贷款以满足消费时所受到的限制。根据流动性约束理论,只要消费者受到流动性约束,其当前消费都会减少,其消费路径不再是平滑的。

古典经济学家往往强调生产的作用力。他们认为,生产相比消费更加重要,因此强调生产,倡导大力发展生产力。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尤其重视生产的作用力。马克思指出: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它要素。

马歇尔的需求理论突出了价格的作用力。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商品价格的递减同时表现为商品销售数量的递增,只要价格水平能被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就愿意并可能按既定价格水平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使自己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凯恩斯的消费函数理论突出了收入的作用力。凯恩斯认为,消费支出是收入的函数。虽然凯恩斯也列举了一些影响消费倾向的主观因素,如享受、短见、慷慨、失算、炫耀、奢侈等,但他认为它们只是在长期内慢慢发生影响,而在短期内,它们对总消费支出的影响要比实际收入变动的影响小得多。

六、消费理论的主观维度

萨伊认为,个人消费与消费者个人的品行和情感密切相关,个人的品质,如高尚、卑鄙、、虚荣、豪爽、等等都会影响消费行为。

边际学派从商品的边际效用价值出发,解释消费行为。边际效用价值论以消费者的欲望为基点,探究消费行为对消费者效用水平的影响,解决了“钻石与水的悖论”,构成了微观经济学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基石。

希克斯的主观价值理论是一般均衡理论的基础,也是《价值与资本:对经济理论某些基本原理的探讨》的出发点,这一部分被西方经济学家称该书的杰作部分。希克斯采用了几何方法,用无差异曲线图说明自己的主观价值论,用“边际替代率”概念取代了“边际效用”概念,又以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取代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七、消费理论的维度综合与体系构建

本文认为,对消费理论的考察,应当以时间与空间作为基本的维度。时间维度划分为历史、当代与未来;空间维度划分为微观、中观与宏观。模型以当代维度与中观维度为基本出发点,综合考虑其他维度对消费行为的制约。

历史维度突出国家、企业的历史发展情况、个人的消费经历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当代维度则选取了典型的国家为代表,涉及典型的国家中的国家制度、企业生产、个人及家庭消费、金融机构业务;以现金流与实物流沟通各个部分。由于制度演进、技术演进、行为演进、需求演进,当代维度最终将进入未来维度。

微观角度以个人、家庭、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家庭分为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市场的低廉性消费品;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市场的奢侈性消费品。个人的消费一定程度上从属于以家庭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其消费行为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与制约。金融机构向家庭提供贷款。

中观角度以企业为出发点,符合生产决定消费的基本理念。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包括生产用商品、消费用低廉品、消费用奢侈品。企业也会作为消费者出现在市场上,购买生产原料及劳动力。同时,企业向家庭支付劳动报酬,成为家庭、个人消费的物质基础。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使得企业可以在长期与短期之中取得联系。

宏观角度以国家为出发点。国家以三种身份出现。其一:为满足国家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商品;其二:国家对企业与个人进行指导,实施宏观调控;其三:国家以独立出现在国际社会,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或战争。宏观层面还应当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约束、文化氛围对消费行为的制约。

文章认为,以这种综合的视角来考察消费理论,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这一体系,拓展消费行为概念、弥补宏观微观断层;以商品生产为出发点、避免主观主义;将“理性人”还原为“社会人”;突出制度维度的考量。

本文提出的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宏观微观分离的问题,将消费理论建立在微观、中观、宏观的空间维度上;区分了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避免了简单化的倾向;将消费理论建立在生产基础之上,避免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将时间维度引入消费理论,使得消费理论从静止走向连续;将消费者置于群体中,由个人理性发展至群体决策、群体影响;考察不同家庭类型,将均衡发展至非均衡;考察制度、生态对消费的制约。在基本模型及基础上,下一步将对连续时间、消费心理、不同制度比较进行完善,以期对模型的改进。

参考文献

[1]凡勃伦.有闲阶级论[M].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

[2]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武玉宁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170.

[3]迈克尔・曾伯格.弗兰科・莫迪利安[M]S秀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4年.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5]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09.

[6]麦克库洛赫.经济学原理[M].郭家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20页.

[7]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陈福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

合理消费论文例6

**同志的上述研究涉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立法体制、消费者权利、消费合同、政府在消费者保护中的地位、消费者受害的社会经济原因等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具有开创性意义。他的研究成果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理论界的充分肯定。

合理消费论文例7

视角新颖。众所周知,我国零售业正面临着善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国内学者对此更多地从产业政策、政府规制等角度出发,宋思根博士则从消费者决策行为人手:按照消费者的决策个性将消费者划分成若干类型,再研究消费者决策型态与零售营销的适应性变量和控制性变量的关系,从而使得零售企业可以运用这些变量去影响或引导消费者行为,提高营销效果。《消费者决策型态与零售营销》一书使用了“消费者决策型态”这个核心概念,它被定义为“以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为特征的心理定位”。这个定义有三个重要内涵:其一,对个体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决策型态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的一种习惯性思维方式或心理定势,它在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时具有消费者不能意识到的心理强制作用,这种心理强制作用会在根本上支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二,从本质上说,消费者决策型态反映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决策心理类型,不同决策心理类型的消费者呈现出可以相互区分的消费者行为特征,这些行为特征就成为零售商细分市场的标准,制定营销方案的依据;其三,消费者决策型态是一种相对持久的消费者个性,很大程度上受消费者所处的文化和消费者个人导向的制约。心理学认为,个性具有综合性、独特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一个人的个性形成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个人的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也会有所变化。因此,社会个体作为消费者的个性也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决策型态的这种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较好地反映了它对于零售营销的重要意义。可见,消费者决策型态不失为研究零售营销的理想视角之一。

内容充实。全书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以消费者决策型态为主要研究对象,综合研究消费者决策型态的历史文献,比较了美、英、德、印度、希腊、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决策型态,并结合中国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以上海市居民为对象,通过调查法对中国城市消费者决策型态进行实证研究。证实中国城市消费者具有完美主义型、品牌认知型、新潮时尚型、休闲娱乐型、经济实惠型、粗心冲动型、困惑不决型、忠诚习惯型和寻求多样型等九种决策型态。第二部分,依据第一部分得到的消费者决策型态的研究结果,进一步研究消费者决策型态与零售商营销组合变量和人口统计等传统营销变量之间的关系,以此作为消费者决策型态应用的实证支撑。研究表明,不同决策型态的消费者对不同类别产品的属性偏好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对各种零售业态的惠顾意向和零售形象的反应也有显著差异。不同购物时机条件下消费者表现出的购买决策类型有所不同,不同决策特征的消费者具有不同消费价值观和人口统计特征。数据分析表明,消费者价值观、人口统计变量与部分决策型态有显著性关系。基于消费者决策型态,作者将样本分为娱乐至上者、忠诚实惠者、困惑固执者、完美主义者和冲动购买者等五个细分市场。第三部分,以消费者决策型态为主要标准进行多阶段市场细分,一方面考察不同细分市场对营销组合变量的反应以及适应性变量的特征,以此作为对细分市场的详细描述;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决策型态研究促销策略,这里既强调第二部分的研究结论,又总结相关文献对不同决策型态促销所得到的结论。结论应用还体现在消费者决策型态的研究结论对零售系统构建的意义。

合理消费论文例8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令市场营销的观念呈现出动态化特征,营销观念的变化又进一步促成了营销组合理论的进化,人们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4P理论,4C理论、6P理论、11P理论等都开始逐渐普及化和应用化,这为国际营销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诸多新理论中,4C理论是与传统的4P理论区别较大的一种,这使得以其为基础的营销组合理论更加新颖,对国际营销的影响也更深刻,因此有必要针对其特征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4P理论与4C理论概述

(一)作为传统营销基础的4P理论。

在传统营销的理论中,对营销活动造成影响的因素分可控与不可控两种,营销组合的重点在于可控因素,具体包括产品、价格、渠道、促销这四点,由于其英文名称均以字母P开头,所以被称为4P理论。在该理论中,企业只要选择正确的产品和正确的地点,在这个地点以正确的价格和促销方式实行这些产品的销售行为,市场营销的计划就能获得成功,而且可以保证很高的营销效率。这一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主导了国际市场的营销模式。但随着社会和市场本身的发展变化,这种忽视和埋没消费者个性的营销组合逐渐开始出现了市场适性的下降。

(二)作为创新营销基础的4C理论。

在新的市场需求下,以消费者需求与欲望、消费者成本、便利、沟通四要素为中心的4C理论应运而生。这种全新的营销组合模式将营销领域从生产领域转移到了消费领域,增强了营销的主动性。通过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定位,令企业能够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决定具体的营销组合策略,保证营销行为的有效性。这种营销组合理论对现代化的国际市场具备更高的适性,是一种时代的产物。

二、以4C理论为基础的营销组合在国际影响中的创新应用

(一)4C营销组合理论中的消费者需求与欲望。

国际营销与国内营销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不同国家具备不同的政治格局、经济形态、社会背景、文化体系,所以国际市场的消费者在需求方面的差异性会更加巨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将消费者当作营销核心,通过对消费者需求与欲望的研究,订立有效的积极性调动措施,以消费者的需求指导营销活动的开展方向,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中抢占一席之地。可以说4C营销组合中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是和消费者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为企业提供客源保障。

(二)4C营销组合理论中的消费者成本。

定价的基本方法是成本加利润,但根据传统的4P理论,定价所用的成本基准是生产成本,这种方式将消费者对价格体系的影响完全排除了,与目前的国际市场需求不符。在全球化的市场格局中,消费者的接受能力、接受意愿都会对定价中的成本因素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需要依照4C理论将消费者需求当作定价导向,将国际市场中不同消费者的接受程度、价值观念等因素纳入成本考虑。生产与销售活动都要依照该成本进行,因为为了保证交易的确实实现,符合消费者意愿的成本和成本价值是不可或缺的。

(三)4C营销组合理论中的便利。

便利理论在营销活动的全过程中都有所渗透。这一理论强调消费者的购物便利,认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优质的、全方位的,这样才能让消费者的整个身心得到满足。具体来说,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购物环境与购物途径,让消费者享受到最大限度的方便与舒适,从购物环境来看,要确保便利的交通条件、整洁的场地设施;从购物途径来看,要确保多种购物方式和购物渠道,包括现代化的信用卡、电脑、电话、邮购等。

(四)4C营销组合理论中的沟通。

在传统的营销组合中,促销主体是企业,采取的促销手段具有一定的强迫性,消费者只能通过宣传工具或媒体被动接受促销信息。这种模式导致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乏交流平台,彼此不了解。这对国际市场的调研工作是非常不利的。因此4C营销理论强调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直接沟通的重要性。这种理论从心理学层面上将原本的由企业吸引消费者注意转变为企业主动去注意消费者,增强了企业营销的主动性,对日趋成熟的市场有更好的适性,为企业发展的长期化打下了基础。在沟通营销的理论下,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变得频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卖方和买方,而是进化为一种以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产销关系,这种关系的进步对国际市场的市场活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4C理论中以人为营销中心的思想不仅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与当前时代人本主义的精神相符,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因此,以其为基础的营销组合理论与国际营销市场的时代潮流非常契合,高质高效的4C营销组合在当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国际营销的成功奠定必要的基础。全球化和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市场总体的发展趋势,因此国际营销在未来也必将获得更好的发展,在这种发展背景下,4C营销组合新理论的地位会愈发凸显,更有效地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秋梅.4C理论与企业营销实践[J].商业研究,2003(2).

合理消费论文例9

一、研究背景

消费是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世界金融危机过后,在我国外需下降的情况下,扩大居民消费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对于半数以上国民都是农村居民的中国来讲,能否扩大农村居民消费就直接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保持快速增长。决定消费的因素有很多,在经济学中就存在着众多的消费函数理论,每种消费函数中的自变量不相同。

贵州省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内陆地区,其出口额本就较少,更能代表当下我国外需下降的情况,且其农村居民达到了2600多万人。因此,选择贵州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理论与实证分析

在西方经济学中存在着不同的消费函数理论,其中居于主流的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绝对消费理论、相对消费理论、生命周期消费理论以及永久收入消费理论。每种理论的产生环境以及前提假设不同,因此其侧重的解释因素不同,表现在计量模型中就是解释变量不同。用计量经济模型来衡量各种消费理论的一个前提是理论中的解释因素要能得到量化,因此从该点考虑出发,永久收入消费理论就难以符合这个条件,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来区别该理论中的持久收入和瞬时收入、持久消费和瞬时消费。所以本文仅对另外三种理论进行实证分析。

(一)凯恩斯绝对消费假说

1、相关理论依据

根据凯恩斯的理论,在影响消费的众多因素中,家庭收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消费支出与收入之间存在着稳定的函数关系。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增加,但是消费的增加不及收入增加的多,即消费的边际倾向是小于1的。

2、绝对消费假说的检验

(1)模型的建立

根据绝对消费假说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ct=β0+β1y+ut,其中:可支配收入是决定消费的唯一重要的因素;我们用ct来表示当期消费,y表示当期可支配收入,β0表示可支配收入为0时的消费,即为维持生存的最低消费量,β1为边际消费倾向。

(2)数据的采集与初步分析

我们从统计年鉴中搜集到了1978-2008年的贵州省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消费水平的数据。利用eviews进行数据分析。首先对上述数据进行散点图分析,由ct和y的散点图可以看出:ct和y的线性关系比较明显,说明假设的线性方程比较恰当。

(3)模型参数的估计

我们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

ct=36.44+0.78*y

p=(0.003);(0.00)

r2=0.996

以上是就回归的结果,其中:β0和β1均通过了检验,且方程的r2非常高。

(4)检验与修正

a、异方差检验。对上述方程进行white检验(本文选择的都是不含有交差项的检验),检验得到的相伴概率p值为0.01,小于显著性水平,认为该方程存在异方差。

对异方差进行修正,因为消费ct的残差随着解释变量y的增加而增加,因此以1/y为权,做加权最小二乘估计,得到:ct/y=β0/y+β1+ut/y。进行回归,得到估计方程如下:

ct=11.85+0.82*y

用修正之后的残差做white检验,检验结果说明已经克服了异方差性,但是修正的代价是方程的拟合优度大幅度下降,从0.996下降至0.2,考虑到异方差并不会影响估计参数的无偏性,因此使用未经修正的估计方程。

b、自相关检验。从原方程的输出结果得知d-w统计量为0.764,可知,该方程存在正自相关。再对残差进行lm检验,发现该方程只存在一阶自相关,得到残差的回归估计方程:

resid=3.664-0.005*y+0.635resid-1

接下来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对自相关问题进行修正。首先估计自相关系数:

ρ=1-dw/2=1-0.764/2=0.618

对原变量做广义差分变换。令:

gdct=ct-0.618*ct-1

cdyt=yt-0.618*yt-1

对gdct和gdyt,以1979-2008年为样本再次回归,得:

gdct=18.73+0.76*gdyt

两个估计参数对应的p值分别为0.05和0.00,r2=0.986。经过修正之后的方程的拟合优度很高,且经检验可得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返回运算得到:β0=18.73/(1-ρ)=49.03,则原模型的广义最小二乘估计结果是:

ct=49.03+0.76*y

(5)绝对消费假说的实证总结

从上可知,贵州农村居民消费行为比较符合凯恩斯的绝对消费假说,且贵州省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占可支配收入的76%,总体上来讲比较低,贵州农村居民消费具有较大的潜力。但是凯恩斯的绝对消费假说里有一个理论缺点,即建立在名义货币工资上的消费理论,不能反映:当名义工资不变,但是物价上涨时人们的消费变化。因此,在寻找影响消费的因素时,应剔除物价指数变化的影响,但这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

(二)相对收入消费理论

1、相关理论依据

美国经济学家杜森贝利认为消费者的消费会受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以及周围的消费水准的影响,从而消费是相对地决定的。依照人们的习惯,增加消费容易,减少消费困难,因为一向过着高水准生活的人,即使收入降低,多半也不会马上降低消费水准。消费固然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不易随着收入的减少而减少。

2、相对收入消费理论的检验

(1)模型的建立

根据相对收入消费理论,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自己现期可支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过去时期的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在这种假设下,t期的消费可以表示成分布滞后的模型:

ct=β0+β1·yt+β2·yt-1+ut

其中:yt为当期可支配收入,yt-1为前期最高收入,ut为随机误差项。

(2)数据的采集与初步分析

依然使用前面搜集的贵州农村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数据。先对原始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找出对应每一年的前期的最高收入。然后分别描绘ct与yt-1以及ct与yt之间的散点图,从描绘的散点图可初步判断,ct与yt以及yt-1之间的线性关系比较明显。

(3)模型参数的估计

对于上述假设方程,利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估计,得到:

ct=39.08+0.88*yt-0.11*yt-1

p=(0.003);(0.00);(0.22)

ad.r2=0.995

根据回归结果,除了yt-1的系数之外,其他系数均通过检验。yt-1的系数等于-0.11,表明:贵州农村居民的现期消费与过去的最高收入成反向相关关系,明显不符合经济意义。并且,yt-1的统计量对应的p值是大于显著性检验水平0.05,故认为yt-1的系数不显著。再对yt-1做多余变量检验,得到:f=1.57,对应的p值为0.22,远远大于显著性检验水平0.05,故认为yt-1是多余的解释变量,不应该作为解释变量纳入方程。

(4)相对收入消费理论的实证总结

从以上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相对收入消费假说并不适合于贵州省农村居民的消费函数,对于贵州省农村居民来讲,过去的收入对其现期消费并不构成重要的影响,而绝对收入才是影响居民消费的重要因素。

(三)生命周期的消费理论

1、相关理论依据

美国经济学家莫迪利安尼认为人们会在更长时间内计划他们的生活开支,从而达到他们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最佳抉择。一般说来,年轻人家庭收入偏低,这时消费可能会超过收入,但是随着他们进入壮年和中年,收入日益增加,这时收入就会大于消费,并且这些收入还可以弥补年轻时代的消费收入差额以及用于养老。

2、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的检验

(1)模型的建立

根据生命周期消费假说,人们的现期消费ct不仅和现期收入yt有关,而且和消费者以后的各期收入的期望值以及开始时的资产有关。在这种假定前提下,用线性计量模型表示消费者的消费模型为:

ct=β0+β1*yt+β2*at+ut

其中:at为即刻消费者拥有的住房财产,因为储蓄直接的由收入和消费决定,所以本文不将储蓄作为解释变量。

(2)数据的采集与初步分析

我们在统计年鉴上找到贵州1999-2009年农村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和每平方米的住房价值,经过简单相乘处理,得到农村居民人均拥有的房产价值。首先通过散点图进行初步分析,从软件给出的散点图可以初步判断,ct和yt以及at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线性关系。

(3)模型参数的估计

对于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的消费函数,仍然用最小二乘法估计,得到结果如下:

ct=-56.92+0.73*yt+0.05*at

p=(0.27);(0.00);(0.14)

ad.r2=0.99

除了yt的系数通过检验外,at的系数和常数项都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由经验可知,如果模型的r2很大,f检验通过,但是有些系数不能通过t检验,则是出现了与经典假设不相符合的现象,接着做进一步检验。

(4)检验与修正

a、异方差检验。对上述方程实行white检验,以便找到是否存在异方差现象。得到lm统计量为5.5,对应的p值为0.24,远远大于显著性检验水平0.05,故认为该方程不存在异方差问题。

b、自相关的检验。接下来检验方程是否存在自相关问题,由于样本较小,不能用d-w检验,所以采用lm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残差项无自相关。

c、多重共线性检验。首先求出yt和at的简单相关系数矩阵,为,可以判断两者存在很强的线性关系,需要进行修正。我们利用差分法对多重共线性进行修正,令:

dct=ct-ct-1;dyt=yt-yt-1;dat=at-at-1;

用ols方法估计得到:

dct=22.18+0.609dyt+0.045dat

p=(0.49);(0.005);(0.19)

ad.r2=0.72

重新检验方程的共线性,得到简单相关系数矩阵为:,可见两个解释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0.34<

(5)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实证总结

综合以上过程,我们可以得知,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同样不适合贵州省农村居民,人们的消费更主要的是受当期的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总结与建议

上文对西方经济学中三种重要的消费函数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最符合贵州省农村居民消费行为的是绝对消费函数。这说明人们的现期可支配收入对当期的消费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因素对农村居民的消费没有影响,而是从长期看来,起着持久决定性影响的是可支配收入。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是贵州农村居民比较贫困,刚好处在温饱线附近,故其消费更主要的是受现期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其消费的收入弹性很大。

目前世界经济仍没有明显的复苏迹象,再加上世界政治局势动荡不安,我国出口复苏不会很快,因此我国还要坚持扩大内需,而增加农村居民的消费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扩大农村居民消费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加大,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已是刻不容缓。具体政策可以增加对农民的转移支付,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民增收作为一项长久的政策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合理消费论文例10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然而,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或因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实无选择机会。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维护 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藉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 任务。[①]

基于对格式条款弊端的认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各国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消费者组织和舆论等各种途径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了的规制。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控制的功能,本文即主要讨论司法控制。对格式条款的司法控制,应严格按照下列秩序展开[②]:1、格式条款的认定;2、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3、格式条款的解释;4、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即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此为核心问题。

(二)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认定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此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相对人对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格式条款通常多以书面形式为之,可以单独文件的形式出现,也可与其它合同条款结合在一起。就范围而言,格式条款可以合同书的形式出现,亦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出现,不一而足。

2、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

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不特定消费者一律适用的合同条件。消费者对此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要么接受,要么离开。因此,最低消费标准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至于实践中最低消费标准的表现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酒店、茶楼的经营者可以在其服务台或大堂内张贴告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服务生对每个消费者进行个别告知的方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影响最低消费标准作为格式条款。从媒体的报道来看,

反对最低消费的人群所主张的一条重要理由,即是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③]具体来说,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不允许消费者讨价还价,消费者只能要么接受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条件,要么走开去其它的经营场所消费,这构成了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我们暂且不论这种观点本身是否正确,关注一下这种观点的思路,可以发现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主张最低消费是格式条款,进而论证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所以,我们认定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应该不会有什么争议。 (三)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 [④]

1、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条款,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才能正式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定型化,适用上的广泛性等特点,有类似于法律规范的特征。但是,格式条款系企业经营者单方拟订,而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所以格式条款虽然区别于传统的议定条款,但其本质仍然是合同条款,而不是法律规范。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仍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

同时,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的企业经营者单方预先拟订,在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也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相对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此其一。其二,格式条款在形式上复杂多样,有的与合同文本合为一体有的采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其三,现代社会,产品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拓展,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缺乏深刻认识;此外,由于消费者并非都是法律专家,对格式条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往往缺乏认识,以至于经常落入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法律陷阱之中。有鉴于上述几点理由,为维护最低限度的合同自由,坚持合同正义,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与传统个别磋商的缔约方式有所不同。

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05条第2项也规定:“仅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交易条件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或者,如依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示指出具有过于巨大的困难,使用人应在合同订立地以明了易见的告示形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并且,2)使用人设法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该方式也应适当顾及对方当事人的某种可为使用人识别的物理上的障碍。并且,合同对方当事人对一般交易条件的适用表示同意。”我认为,我国合同法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关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虽然详略有所不同,但是两者规定的基本要件是一致的。即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要件:第一,企业经营者应以明示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相对人其欲以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应使相对人有合理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第三,合同相对人表示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⑤]

2、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⑥]因此,在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之前,首先应分析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如果不首先考查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订入合同,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从法律思维上来看,就是不严谨的。因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某一条款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但因其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对合同当事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实践中,如果法官跨过对“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会导致将尚未订入合同的最低消费条款认定有效,从而使其约束合同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所以法律实践中,应避免越过对“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

至于实践中,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何才能使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我认为,按照上文分析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三个要件,只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以醒目的方式张贴了最低消费标准,或者由服务生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采用个别告知的方式,只要消费者不表示反对,即可认为消费者系以默认方式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应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对最低消费条款采个别告知的方式,则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是在正式的消费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说应该在消费者正式开始消费之前。如果消费合同已经正式订立,经营者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标准的,则只能理解为经营者想在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入新的合同条件,其实质是变更合同。而合同变更,则需要消费者明示的同意,否则,最低消费条款不订入合同。另外,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有争议的,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消费者举证手段的限制,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那么,最低消费条款订入消费合同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呢?[⑦]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反对最低消费的人士也经常以最低消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作为重要理由。本文认为,最低消费条款如果依合法方式订入了消费合同,则不会侵犯消费者的这两种权利。首先,如果经营者按照上文所述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最低消费标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了说明,而消费者又没有表示反对的,则合理的解释是消费者知道并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其次,最低消费标准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网上许多言论和文章是这样论证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意味着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的权利;而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一定数额以上的金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茶楼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如果说经营者制定最低消费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无疑是说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那么,显然只有价格为零的时候才不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是,价格为零时,消费者又能选择到什么呢?显然是什么也选择不到。这种观点的荒谬性由此可见。因此,如果最低消费条款严格按照“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求订入合同,则不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不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

1、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后,应经由解释始能确定条款的内容。解释格式条款尚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使解释的结果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意,实现合同正义。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的规则有两类。(1)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本质上是合同条款,只不过有其特殊性,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自然可以适用。同时传统的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解释规则是针对双方议定的条款发展起来的,因此在适用时又要作必要的审查,看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即单方拟制)是否构成背离一般解释规则的理由。否则仍然适用。[⑧]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此即合同法对合同一般解释规则的规定。(2)格式条款的特别解释规则。鉴于格式条款的功能,及其对相对人(消费者)可能产生的不利,王泽鉴教授认为,解释格式条款应注意四项原则,即客观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不明确解释原则、及统一解释原则。[⑨]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也作了规定。《合同法》第41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

最低消费标准作为格式条款,因为其内容简单明了,对其解释不涉及太多的问题。仅依据《合同法》对其作文义解释和客观解释,即能获得正确的解释。比如某经营场所规定,“本店最低消费100元”。在遵循客观解释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作文义解释,就能明确该条款是指经营者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100元,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100元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实际生活中,对最低消费标准的解释一般也不存在争议。

(五)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并经由解释确定其含义后,即应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有效。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控制的中心环节。所应考虑的是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强行性规定,是否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该格式条款违反了强行性规定,或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1、 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强行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从《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格式条款;同时,基于格式条款的特点,合同法为保护条款相对人(消费者)的利益,还特别设置了几种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从而大大加强了对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

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条款,按照前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订入合同成为了合同条款后,即应审查该条款的效力。衡诸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只要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最低消费条款本身显然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也没有免除条款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最低消费条款并不违反强行性规定。

2、 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有明确的范围。而诚实信用则属概括性规定,适用范围甚为广泛,具有弹性,因此是控制不当格式条款的主要方法。《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07条第1项规定,一般交易条件中的规定,如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合理地损害使用人的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则该规定不生效力。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第1项也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示公平者,无效。但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显示公平,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其适用需要法官于个案中,斟酌具体案件的各种情事,对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作综合的利益衡量。[⑩]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就需要法官对最低消费条款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做综合的利益衡量始能确定。对最低消费的利益衡量,本文将单独讨论。

三、最低消费条款与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和原则

法律解释有复数解释结论的可能性,这是现代法解释学的共识。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就在于,法律解释有复数解释结论的可能性。法院裁判案件,似乎是依三段论推理从法律规定得出判决。但实际上,多数情形取决于实质判断。假如将法律条文用一个图形来表,这是一个中心部分非常浓厚,愈接近周边愈益稀薄的圆形。在其中心部分,应严格按照条文的原意予以适用,不应变动。如果说中心部分通常可以直接依条文决定的话,则周边部分可能出现甲乙两种解释结论,仅依法条文义,难以判定谁对谁错。因此,适用法律时当然要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性,即进行利益衡量。那种认为仅从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出唯一的正确结论的说法,只是一种幻想。对于该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在进行各种细微的利益衡量之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应受保护。[11]在出现法律漏洞和需要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时,利益衡量就更显的必要。因此,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的利益衡量理论认为,法官运用法律进行判案的过程就是利益衡量的过程。

利益衡量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借诸多实例来说明利益衡量应遵守的原则:[12](1)首先取决于,在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13](2)假使根本无法做抽象的比较,于此种情形,一方面取决于应受保护法益被影响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假使某种利益须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3)最后尚须适用比例原则、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二)试对最低消费条款涉及的利益作利益衡量

最低消费条款涉及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由于经营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根本无法从权利位阶上做抽象的比较,因此,对最低消费条款的利益衡量仅须遵循上文利益衡量原则中的后两项原则。本文对最低消费的利益衡量分两种情况讨论。

1、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有效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有效,对经营者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有利于经营者降低定价成本。因为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除提供酒菜、茶等易于直接定价的商品外,还提供了优美的环境、舒适的座位、优质的服务等,而这些服务通常由于度量成本太高而无法直接定价。经营者通过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使最低消费包含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避免了对各种商品和服务分别定价,从而降低了定价成本。[14]其次,有利于经营者的合理化经营。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实现营利的目标,经营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群。而利用最低消费条款,经营者就可以选择自己的消费者群体,使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评价超过或等于最低消费标准的消费者成为其客户;而把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评价较低的消费者拒之门外。再次,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体现了对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尊重和维护。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按照我国现行《价格法》的规定,这些行业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包括自主定价权在内的广泛的自主经营权。《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因此,经营者在逢年过节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适当提高最低消费标准,也应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这种自主定价行为。当然,如果经营者之间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则应属非法。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也不会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损害。首先,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不会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酒店、茶楼等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有多种选择的可能,如果一家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标准过高,消费者自然可以抬脚走人,换家别的。只要政府不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因而市场是充分竞争的,消费者就总能选择到满意的消费。其次,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公平交易权,但是一项具体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现代法律采取主观等值标准,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的,即为公平合理。[15]当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则须依客观等值原则处理。因此,消费者同意订入合同的最低消费条款,只要不存在前述几种情形的,即可认为是公平合理的。而且,经营者作为利润的追逐者,在制定最低消费标准时也会自觉的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个别的经营者制定的最低消费标准过高,市场自会对其作出调整,从而使其价格趋向合理。再次,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不但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利,而且会使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群体的整体效用达到最大化。这是因为,最低消费条款有选择消费者群体的功能。经营者利用最低消费条款,把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评价较低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同时,使那些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评价超过或等于最低消费标准的消费者成为其客户。[16]这样一个经营场所总是由对其效用评价最

高的消费者消费,而对其评价较低的消费者同样可以到他们认为合适的经营场所消费。结果是,每个经营场所总是由对其效用评价最高的消费者消费。因此,最低消费条款有效,会使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群体的整体效用达到最大化。 2、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无效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无效,经营者将遭受重大不利。首先,经营者的定价成本将大大提高。因为经营者提供的不仅有商品,还有各种各样的服务。如果不能设定最低消费条款,按照《价格法》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要求,经营者将不得不对其提供的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服务,包括:包厢费、座位费、空调费、环境费、人工服务费等等,分别定价。这样,经营者将负担高昂的定价成本。其次,不利于经营者的合理化经营。由于经营者不能通过最低消费条款选择目标客户群,经营场所内可能坐满了对商品和服务评价较低的消费者,这样经营者可能遭遇一方面是顾客盈门,生意兴隆,另一方面却是连连亏损的尴尬。再次,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自主经营权等权利将永远只是纸面上的权利。

假使最低消费条款无效,对消费者而言也未必是福音。虽然从表面上看,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尊重,顺应了现代社会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但是,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超过正当界限保护一种权利,就会损害与其相邻的他种权利。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无效,就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定价成本,无法使其经营合理化,而破产或主动选择停业。这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虽然在制度上得到了绝对强有力的保障,但实际上消费者根本无从选择。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

基于上述利益衡量,可以看出,如果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则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利;相反,如果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无效,则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受其害。当然,如果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或最低消费条款的内容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则不能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

四、结语

法律理性区别于常识理性,有其自身的逻辑展开。司法过程中,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严格按照法律理性进行。判断本文讨论的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时,当然也应如此。我们不能因为最低消费标准涉及到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法律的敏感神经,就舍弃法律理性的判断,而代之以常识理性或者情感的判断。遵循这一思路,笔者认为,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本文严格按照司法对格式条款控制的方式和步骤,来分析最低消费条款。在认定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的基础后,首先分析最低消费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再分析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然后才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最后,文章还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最低消费条款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做了综合的分析,认为最低消费条款如果已经按照合法的方式订入合同,则应认定最低消费条款有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的情形。

注释

[①]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86-87页。

[②]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00页以下;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7页以下。

[③] 王肖伟:《最低消费应该休矣》,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总159期),第40页。

[④] 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与订入消费者合同不同。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格式合同也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共同了解理论、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商业性合同。本文主题所限,仅讨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

[⑤] G. H. Treitel,The Law of Contract,7the edition,London Steven & Sons,167-169(1987)。

[⑥]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63页。

[⑦] 有人认为,最低消费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参见:王肖伟:《最低消费应该休矣》,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总159期),第40页。

[⑧] 金勇军:《民法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4页。

[⑨]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94页。

[⑩]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293页。

[11] 梁慧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11页。

[12]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10月版,第285页。

[13] 我国学者研究发现,尽管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但是权利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为此,在具体的案件中,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权利的位阶秩序作为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14] 吴建军:《咖啡厅缘何要求最低消费》,载“经济学家”网站,2004年12月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