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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6:00:20

证券分析论文

证券分析论文例1

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向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益的资本证券的行为。而证券发行监管简单的说就是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它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发行监管的目的是保持市场的统一、稳定和效率,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开、合理、有序的交易环境,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发展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实际定价机制与证券产品本身的特殊性,论文市场机制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的,留学生论文是有缺陷的,这就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的发行进行审查、核准和监控。一方面就是要在投资者缺位(投资者缺乏参与证券产品发行定价的权利、发行者单独或者与证券承销商一起垄断发行价格的决定权的情形)的前提下保证证券发行的定价尽可能地公平,尽量使得投资者的利益不至于因其缺位而受到损失。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对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条件进行审核,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要尽量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和真实的信息,便于投资者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尽可能比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证券产品投资价值不确定,发行价格与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等因素给投资者造成的利益损失。

证券发行市场是通过市场信息尤其是财务与价格信息的有效传递来引导资源的流向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众所周知,发行人完全公开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高质量的信息解读是证券发行市场有效性的两个基本条件。有了这两个基本条件,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发挥对证券发行活动的调节作用和定价功能,通过价格引导资源流动。而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有赖于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反馈。因此,证券发行监管的运作机理是通过制度化的手段设定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晰市场主体的权、责、利,优化竞争机制,使发行人和投资主体在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的作用下,高质量地披露和解读信息,在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反馈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由供求力量的调节、竞价形成均衡的发行价格,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证券的投资价值,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证券发行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二、从经济学视角看证券发行监管的必要性

在证券发行市场中,市场失灵同样存在,影响了发行市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对证券发行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是发挥证券市场功能、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下面就以一般经济监管必要性理论为依托,从证券发行市场的市场失灵出发,分析证券发行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的核心。

1、不完全竞争。“是指当某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中具有市场力量时,该企业就能将其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购买就会比在竞争条件下要少,满意程度也会下降”。[1]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即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其假设前提之一是买卖者的交易行为对市场的价格不发生影响。如果在实际中发生了某些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能够影响价格波动的情况,那么,在效率上势必就会偏离理想的状态,在极端的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对市场的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便形成了垄断。垄断导致的市场效率的损失在此不再赘述。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是否存在竞争失灵的现象。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卖方是企业,买方是投资者,在买卖之间通常由券商来承销。毕业论文在此,我们暂且不考虑券商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作用。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假设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无法对发行价格形成垄断性的控制力。因为,不同公司的证券之间对买者而言存在很强的替代性,如果有卖者定价过高,那么投资者可以转向购买其他公司的证券,使卖者无法通过提高价格使投资者的满意程度下降。因此,假如证券发行市场是一个信息完全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中不会存在竞争失灵的问题,政府没有必要对发行市场中的竞争机制进行干预。然而,信息完全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监管所要做的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而不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人为破坏。

2、不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市场看不见的手理论假设之一是:买者和卖者对其买卖的商品和服务都有充分的信息,企业被假定了解其产业经营范围内的各种因素发展的前景,消费者被假定知道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在证券市场中,对完全信息的要求比普通商品市场还要高,证券价格的决定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判断,可以说证券是一种由信息决定的产品。根据有效市场的假定,在有效市场上,股价已反映了证券的全部信息,从而使每个新发证券的真实价值通过价格得到体现,同时社会的资本也在追逐价值的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要实现市场的有效性,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即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即有关证券的信息能够充分、真实、及时地在证券市场公开。

在新股发行时,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是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但在现实的证券发行市场中,信息并不是完全和充分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证券的发行者总是意图凭借其信息优势实现其机会主义倾向。理论上发行人的真实信息迟早要暴露,其隐瞒和编造的信息终究要被揭露。如果发行人是充分理性的,且他希望的证券发行融资并非仅仅是当前一次,而是今后还要多次进行,那么发行人就不会为眼前的利益牺牲未来的机会。按照多次重复博弈均衡具有的自我约束机制,发行人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提供完全的信息。但是寄望于发行人基于重复博弈的理性考虑而诚实披露信息的想法在实际中是难于实现的。因为信息操纵给发行人带来的发行收益非常显著,具有机会主义天性的发行人很难不受此诱惑。如果没有监管,发行人受到虚假信息披露巨大利益的诱惑,许多发行人将不愿作标准意义上的重复博弈者,而是选择做一次性博弈中的胜利者。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投资者的“搭便车”心理也削弱了其收集信息的动机。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如果没有监管机构来进行强制性监管,最后导致发行市场的萎缩甚至消失。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证券发行市场上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以消除“不完全信息”现象。

3、外部性。“当生产或消费的某些外在的影响未被包括在市场价格中时,就会产生外部性问题”。[2]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负外部性带来负面的效应。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无论是发行人还是承销商的行为都会通过市场的波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影响到其他市场参与者。比如发行人对其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不仅会影响投资者对该证券的买卖行为和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广大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该证券或是与其同行业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存在外部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即每一个买者都会从有效的信息披露中受益。公共物品最佳的提供者是政府部门,因此由政府监管部门提供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能够消除“外部性”问题。可见,要消除证券发行市场的外部性,本质上还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综上所述,对证券发行市场上“市场失灵”现象的分析,在信息完全的前提下,证券发行市场上的竞争是接近完全竞争的,监管部门人为的干预发行价格只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信息不完全即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需要政府介入监管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发行市场上存在的“外部性”现象本质上也是源于信息不充分,可以通过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消除。由于证券发行市场上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监管的核心应该集中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其他不必要的干预行为只会影响市场机制本身的运行效率。

三、从法学视角看证券发行监管的必要性

(一)法理分析。证券是一定权利的凭证,证券市场是权利让渡的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权利在市场中的分配不总是有利于社会效率。比如证券发行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其完整的信息传递过程分为信息披露、信息传递、信息解读和信息反馈4个阶段,在各个不同阶段,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有美化其业绩的主观倾向,致使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中介机构的不尽职和市场技术条件的限制造成信息传递的漏损和扭曲;投资者受专业知识的局限而不能正确解读信息;在制度及技术条件的制约下,投资者解读的信息不能真实、迅速反馈给市场,因此发行者、中介机构及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是决定股价的基础,股价又是发行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扭曲了股票的价格,从而导致了证券发行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从法理角度而言需要通过证券发行监管消除引起发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保障信息公开、保障交易公平,提高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和价格有效性,进而提高发行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证券法律的效率是一种制度效率。它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证券法律的规范效率,亦即法律作用机制的效率。职称论文在证券法律中多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相对较少,法律的强弱取决于法律的归责。其二证券法律的制度效率。证券法律提供一个规范的市场,企业能否融资成功由市场决定。充分、流动性好的市场,资金流向业绩好、回报高的企业,资金对资本的选择是公平的。证券法律还为资本等要素的重组如收购兼并等提供公平的机会。[3]

(二)制度学分析。芝加哥大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当代法和经济学家(也有的称制度经济学)科斯认运用交易费用概念分析了两种情况:一是假定交易无费用,不管法律、法规把权利分配给谁,最终结果与规则无关,则规则的任务是确定权利的含义,以便提供市场交易的可能,并保证经济个体的自由以实现自愿交换,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这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是不存在。二是交易成本为正,交易成本包括发现精确的市场信息如交易对象和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合同制定和履行的成本、交易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的费用等,则法律、法规对合法权利的界定就暗含了机会成本,就会影响到经济效率,法律、规则的选择应尽可能使交易成本最低、效益最大。换句话说,科斯认为,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则的影响;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规则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科斯理论无疑表明,在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是实施监管必须加以考虑的,而且对不同的市场要应用不同的调整方式。在零交易成本的市场中,仅需要民法调整,不必采取其它措施;在正交易成本的市场中,政府要实施其他监管措施,如行政手段和专门立法。证券市场是一个正交易成本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的筹资者和投资者需要努力发现贴现价格、获得精确的市场信息,筹资者需要支付改制、上市辅导、上市交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的费用,投资者需要交纳交易佣金、印花税、交易税(我国尚未征改)、信用交易费等费用。应用科斯理论,证券发行市场不仅需要一般的民法调整,而且需要实施行政手段和证券法律加以监管。当然,研究的重点应是如何进行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的安排,实现证券发行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华夏出版社,1999,I6版.

[2]钟付和.证券法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J].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01,(3).

[3]盛洪.制度理论专题,又读科斯[MD].“公法评论”网站,2002-3-20.

[4]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5.

[5]GibsonH.&E.Tsakalotos,1994:“TheScopeandLimitsofFinancialLiberalizationinDevelopingCountries:aCriticalSurvey”,JournalofDevelopingStudies,Vol.

[6]R.APosner:EconomicsAnalysisOfLam.

[7]R.APosner:Economics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3.

注释:

证券分析论文例2

一引言所谓证券技术分析,就是运用证券历史价格和成交量序列形成的特定的图形模式,预测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向,这显然是和我们熟知的有效市场假设(EMH)相矛盾的。有效市场理论强调当前已包含了所有公开信息,而未来价格是不可预测的(Fama(1970)),但自70年代开始,就逐步有理论和实证研究对其提出挑战,包括一月效应,星期效应,小公司效应和账面-市价比效应(Book-to-MarketEffect)等现象的发现,显示市场上有可能出现系统性赚取超额利润的机会,这很自然地激起了学界研究证券技术分析有效性的兴趣。二证券技术分析的早期研究目前我们所知的这个领域的最早的文献是Alexander(1961)。他采用了一种最简单的技术指标作为决策依据:如果股票价格从某一低位上升至少x%,买入并持有该股票;当价格从随后的高位下跌至少x%时,卖掉股票并等待下一个买入信号。他宣称采用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和标准普尔指数检验的结果,这样的策略较之简单的买入-持有策略能带来显著的利润。但随后,Fama和Blume(1966)发现,Alexander的研究没有考虑公司分红的效应和交易成本。采用经股利调整的道琼斯指数成份股价格序列,他们证明上述的交易策略不会优于简单的买入-持有策略,即使0.1%的交易成本也足以耗尽由上述交易策略带来的利润。Jensen和Benington(1970)的研究使用了更接近于实际的交易策略,即相对强度策略。所谓相对强度,定义为当前价格与27周平均价格之比,等量投资于前x%相对强度最大的那些股票,在t周后重新计算所有股票的相对强度,并调整投资组合,即确保投资组合中的股票相对强度始终处于前x%。采用纽约交易所上市公司数据,他们的研究没有发现超过买入-持有策略的利润,而且相应的风险水平较高。早期对证券技术分析的研究有以下特点:1.争论的焦点一直就是当前价格是否集合料所有的公开信息,但在当时,信息还是个“原子式”的概念,还要过十年,人们才开始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向上建立信息的结构和相应的分析框架。2.由于当时模式识别技术也才刚刚起步,研究中无法考虑较为复杂的图形模式。3.除与买入-持有策略相比较外,竟然学研究中还缺少描述技术分析指标的预测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统计方法,这些手段通常需要的大容量计算机也还没有出现。三探索证券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发展,研究人员逐渐认识到当前价格不是所有私人信息的完美集合。例如,如果当前价格同时受到不可观测的股票供给以及市场参与者私人信息的影响,那么它自身就不可能对私人信息提供充分的估计。因此,市场参与者在形成他们的需求时,除使用价格外,还会使用各自的私人信息。此外,当前价格中包含的噪音也使价格不可能完全揭示过往的私人信息。我们从而可以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命题:历史价格能有效地帮助投资决策,以此为出发点的一些模型逐渐揭示了证券技术分析的理论依据。Brown和Jennings(1989)就是这样一个二阶段含噪音理性预期模型。在他们的模型里,投资者每一阶段的私人信息都是不相关的,而且每一阶段的股票供给都会变化。他们证明:第一阶段的价格有助于估计整个信息集,它不受第二阶段公开信息和噪音的影响;对于信号均值,联合考虑两个阶段价格的推断严格优于独立使用第一或第二阶段价格的推断。显然,这样的市场在Fama(1970)意义上是无效率的。我们知道,多数技术分析师是十分重视成交量信息的,在实践中,他们都会同时根据价格和成交量过往信息作出判断。Blume,Easley和O’Hara(1994)就成功解释了成交量对投资决策的作用。他们的模型以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假设某些证券基本面信息对所有投资者为未知,当价格自身不能同时对信号的大小和精度提供完全信息的时候,模型显示,适当的分析工具可以从成交量数据中提取有效信息。更为有意思的是,模型说明,技术分析方法是投资者学习过程的一个自然结果。实际上没有人会单独使用技术分析方法决定股票的买卖,Goldbaum(1999)就证明,涉及基本面的条件信息集对估计股票表现有积极作用。文章首次引入两类信息来帮助估计技术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其一包含四种市场指标,即两个期限结构变量,不同风险债券的收益差,以及股票红利收益率;其二是宏观变量的条件信息集,例如生产率和货币存量。文章最重要的结论就是,在技术分析中合并考虑基本面市场信息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精确度。无疑,这不仅更符合现实,而且将是未来这个领域重要的研究方向。四对证券技术分析的实证检验技术分析工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指标,另一类是技术图形。技术指标包括移动平均线,随机指标,相对强度指标等,技术图形则包括K线图,波浪理论,三角形,发散三角形,头肩顶等。对它们的实证检验,主要是检验在特定市场上使用这些分析工具进行投资是否能获取有效的信息和超额利润。Brock,Lakonishok和LeBaron(1992)是最早研究技术分析指标的文献之一,正是它引发了金融学界对技术分析的普遍关注。他们考察了两种简单技术交易规则—移动平均和支持/阻力线—的盈利能力。技术分析中的移动平均规则采用短期和长期两根移动平均线,短期可以是1天,5天或10天,长期则是50,150或200天。当短期移动平均向上穿越长期移动平均线时,给出买入信号;当短期移动平均向下穿越长期移动平均线时,给出卖出信号。而当价格穿越当前支持线或阻力线形成局部新低或新高时,定义为卖出或买入信号。Brock等(1992)在统计上首次采用非参数的bootstrap方法而不是传统统计方法检验上述技术指标的盈利能力,目的是获得对不同参数的所有交易规则的总体检验,并利用非参数特性兼容证券收益分布普遍存在的非正态性,自相关性和条件异方差性。一般来说,bootstrap方法就是通过一定数量的仿真得到我们感兴趣的统计量(例如均值和标准差)在特定零假设下的仿真分布,从而建立该统计量的置信区间并由此判断来自实际过程的该统计量的显著性。零假设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这里的研究采用了四种零假设,即随机游走,一阶自相关,GARCH和指数GARCH,其中随机游走假设可以看成等同于有效市场假设,后三个假设都通过对实际过程的运用被证明成立。采用道琼斯指数1897—1986年数据的检验结果显示,买卖信号条件收益均高度显著,而且衡量一个投资循环绩效的买卖条件收益之差高达0.93%,对应的无条件收益仅约为0.17%。买入信号单日条件收益为0.042%(或约每年12%),相应的卖出信号单日条件收益为-0.025%(或约每年-7%)。由此证明,移动平均线可以有效的预测市场走势。稍后人们可以看到这个领域的一系列深入研究,Bessembinder和Chan(1995)用几乎相同的方法检验了来自东亚6个国家和地区(泰国,马来西亚,台湾,韩国,香港和日本)的市场数据,结果与Brock等(1992)的基本类似。6个市场和所有交易规则平均来看,买入信号较卖出信号大0.095%(单日)或26.8%(年度)。较Brock等(1992)进一步,他们讨论了多大的交易成本可以抵消这样的超额利润。就所有市场和所有交易规则平均来看,抵消超额利润的交易成本如果没有交易滞后为1.57%,如果存在一天交易滞后为1.34%。考虑到实际中交易成本一般小于1%,这里的超额利润还是可以看成是显著的。但是,Bessembinder和Chan(1998)对道琼斯指数成分股1926—1991年数据的检验表明,0.39%的交易成本就可以抵消采用移动平均这样的简单交易规则带来的超额利润。这个方面最新的成果来自Kwan和Kish(2002)。他们把研究对象扩展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市场价值加权指数和等权重指数。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开始考虑复杂交易策略,例如将移动平均线同成交量移动平均线结合,以及同变化率指标结合产生买卖信号。这样的思路是同人类的实际决策过程接近的。我们知道,人类的实际决策过程通常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如何对其模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课题。他们的研究显示,不同零假设下的bootstrap分布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所有信息,技术分析工具是有用的;复杂的交易策略可以为投资管理提供获利机会。K线图用来表示某个交易日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在证券分析师看来,K线是预测短期走势的重要手段,例如,开盘价和收盘价之差就预示着价格走势的方向和程度。Fiess和Macdonald(2001)首次全面考察了K线图的信息含量。他们试图检验这样的假设:1.最高价和最低价可以显示供求结构变化的信息;2..变化的指令流对决定价格起重要作用。实证结果显示,基于极差(最高价-最低价)的波动率测度在提供附加信息方面优于基于收益率的波动率测度。前者能够捕获涉及市场微观结构的一些信息特性,而这些信息特性是和预示市场出现转折的信息相关联的。此外,结合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的交易策略可能在价格走势和波动的预测上非常有效。Osler和Chang(1995)则首次涉及了一个著名的非线性形态--头肩顶。他们的文章试图估计几个重要的汇率市场上出现的头肩顶形态的预测能力。这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从原始数据中识别出特定的几何图形,他们采用了将原始图形提炼成一系列折线的办法,利用折线的端点寻找符合定义的头肩顶形态,然后可以得到图形的条件收益,并采用前面提到的bootstrap方法,通过构造仿真序列得到图形的条件收益在特定零假设下的置信区间(采用的零假设模型是随机游走和GARCH)。实证结果表明,马克和日元可以分别得到均值为0.78%和1.5%的显著的正收益。但是,加拿大元,瑞士法郎和英镑的预测能力较差。作者进一步考虑利息差和交易成本,经过调整的马克和日元平均条件收益仍达到0.68%和1.48%,且在统计上显著。Lo,Mamaysky和Wang(2000)在这个领域取得重要进展。他们引入了一套新的算法来估计和识别技术分析中复杂的非线性图形,这就是非参数核回归。其优点在于滤除噪声后能得到价格时间序列的离散数值表达,并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找到价格时间序列的几何特征。作者证明这样的算法能成功识别十种非线性几何图形,包括头肩形态,双头或双底,三角形和矩形等。在解决模式识别问题的基础上,他们提出使用卡方拟合优度检验(chi-squaregoodness-of-fittest)以及Kolmogorov-Smirnov检验考察图形的预测能力,二者都是通过比较无条件收益分布和特定图形条件收益分布给出统计量,显著的统计量意味着特定的交易模式可以包含额外信息。此类检验能明确显示条件分布的信息含量,但不能象bootstrap方法那样测量超额收益的显著性。实证结果证实,对于卡方拟合优度检验,在纽约市场上十种图形模式中有7种的条件收益分布显著异于对应的无条件收益分布,而在NASDAQ市场上考察的所有图形模式的条件收益分布都显著异于对应的无条件收益分布;对于Kolmogorov-Smirnov检验,纽约市场上十种图形模式中的5种和NASDAQ市场上的全部图形都有显著的预测能力。Lo,Mamaysky和Wang(2000)的工作具有重要开创性,一系列拓展可以在此基础上展开,例如可以引入更先进的滤波算法;开发更精确的模式识别算法;以及设计复杂和高精度的决策程序等等。五结论近年来对证券技术分析的研究逐渐增多,它能够为证券投资决策提供附加信息,这是学界已经形成的共识。然而,什么样的投资策略能带来超额利润,如何利用这些成果指导投资决策,这些问题都等待着深入的研究;计算和统计方法也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在超越有效市场理论的基础上,构造新的资产定价模型。参考文献Alexander,S.S.,1961,PriceMovementsinSpeculativeMarkets:TrendsorRandomWalks,IndustrialManagementReview,2,7-26.Bessembinder,H.,andKalokChan,1995,TheProfitabilityofTradingRulesintheAsianStockMarkets,Pacific-BasinFinanceJournal,3,257-284.Bessembinder,H.,andKalokChan,1998,MarketEfficiencyandtheReturnstoTechnicalAnalysis,FinancialManagement,27,Summer1998.Blume,Lawrence,DavidEasley,andMaureenO’Hara,1994,MarketStatisticsandTechnicalAnalysis:TheRoleofVolume,JournalofFinance,49,153-181.Brock,W.,JosefLakonishok,andBlakeLeBaron,1992,SimpleTechnicalTradingRulesandtheStochasticPropertiesofStockReturns,JournalofFinance,47,Dec.,1992.Brown,DavidP.,andRobertH.Jennings,OnTechnicalAnalysis,TheReviewofFinancialStudies,1,spring,1988.Fama,EugeneF.,andMarshallE.Blume,1966,FilterRulesandStock-MarketTrading,JournalofBusiness,39,226-241.Fama,EugeneF.,1970,EfficientCapitalMarket:AReviewofTheoryandEmpiricalWork,JournalofFinance,25,383-417.Fiess,N.M.,andRonaldMacdonald,2002,TowardstheFundamentalsofTechnicalAnalysis:AnalysingtheInformationContentofHigh,LowandClosePrices,EconomicModeling,19,353-374.Goldbaum,David,1999,ANonparametricExaminationofMarketInformation:ApplicationtoTechnicalTradingRules,JournalofEmpiricalFinance,6,59-85.Kwon,K.Y.,andR.J.Kish,2002a,AComparativeStudyofTechnicalTradingStrategiesandReturnPredictability:anExtensionofBrock,Lakonishok,andLeBaron(1992)UsingNYSEandNASDAQIndices,TheQuarterlyReviewofEconomicsandFinance,42,611-631.Lo,Andrew,W.,HarryMamayskyandJiangWang,2000,FoundationsofTechnicalAnalysis:ComputationalAlgorithms,StatisticalInference,andEmpiricalImplementation,JournalofFinance,55,August,2000.Osler,Carol,andKevinChang,1995,HeadandShoulders:NotJustaFlakyPattern,staffreportNo4.,FederalReserveBankofNewYork.

证券分析论文例3

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对于罪犯而言,之所以实施了某犯罪行为,一个非常简章的经济模式就是:犯罪的预期利润超过了预期成本。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当考虑交易成本时,只有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力调整才可能发生。简单地说,就是罪犯综合考虑后觉得即使犯了罪也“值”。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饥肠碌碌的饿汉经过卖包子的小摊儿,如果他深知抢一只包子吃只会被摊主打两个耳光或骂娘,他会选择实施抢包子行为;如果摊主会把他关押起来五天不给吃,他就宁愿选择放弃抢包子而到河边喝免费的河水了。其实证券犯罪的根本性的动机也正在于此,中国证券市场证券犯罪如此猖獗的内在原因也正在于此。

这里需要细分两个概念:“预期利润”,既包括以潜在的经济利益表现出来的有形资产,也包括以满足犯罪激情心理为表现的无形资产。客观地讲,证券市场是个逐利场所,是一个合法化了的唯利是图的场所,除了极少数企业老总因分配不公泄私愤而成为后一种犯罪外,证券犯罪行为基本上都表现为第一种情况。“预期成本”则是实施该犯罪行为所准备的物质和风险成本,还包括一旦东窗事发有可能丢失的机会成本(如终身不得从业、信誉扫地等)和受法律惩罚的预期成本(如罚款、坐牢)。罪犯在实施证券犯罪行为之前,还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惩罚概率”,即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处罚的几率。如新疆众和一案中,王桂生收受贿赂三万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案(虽然本人对这类有贡献的人在企业经营激励机制差的情况下收受如此小的数目也要判刑表示保留意见),由于我们不得而知的一些原因,王不但没有坐牢,反而被集团委以重任,周围的人对他被判刑一事竟不知道。这就是说在中国现今的司法中,罪犯(更准确地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有足够的手法和把握可以使“惩罚概率”降到几近于零。

犯罪的动因――证券犯罪的外部条件

一、司法不公是万恶之源。哈佛大学教授德怀特。珀金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中国股市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股市另一个特点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力量弱,行政机关参与过多”,简洁精要,一语中的。但本人还认为,中国股市当前最需要做的还不是教授所说的,因为完善治理结构、理顺股权关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儿。我们最需要做的恰恰是后者,即改变司法不公和腐败,因为司法不公与腐败才是证券犯罪如此有恃无恐的罪恶真凶,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制造”了证券犯罪。冷静地把我国对证券犯罪的制裁性规定同美国、日本、香港等地相比,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原来我们的处罚措施从文字上看比他们的严厉得多,我们对证券犯罪最高可判刑10年,罚款最高达“非法所得的5倍”,而在美国最高只有5年和有限的罚金。为什么在高压的法律下反而没有君子呢?其中当然有不讲诚信犯罪光荣的道德伦丧,但最主要的还是包括司法处罚在内的犯罪成本仍然远远小于犯罪的预期利润,更何况司法在证券领域里没有发言权,不能独立司法而只能是“司法介入”?!证券活动中司法不公原因有四: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对国字号上市公司的保护心理作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龙头企业,规模比较大影响也大,处罚所必然带来的失业等社会问题让政府屈服,惹不起;上市公司有钱,大量圈来的钱闲置着,钱能“买通路”以及司法自身存在的致命的缺点――司法腐败。其中司法腐败是万恶之源,司法的不公与腐败使证券市场中所有的防线和关口都变成纸老虎,当对罪恶现象进行惩治的最后一条防线――司法也只是形同虚设之时,社会又能将会怎样,社会的主体又将能怎样?!所以,当央视“今日说法――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有人在回答“为什么‘司法公正’成为代表们提案最多的话题”时,答案竟是“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为我们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顿时哑然。难道“公正”司法也是“更高”要求吗?难道朱总理为某财经类高校题的校训仅是“不做假帐”还不足以警醒世人吗?其实不必绕弯儿,老百姓都明白:因为司法不公正而被关注,因为太不公太腐败而被广泛关注。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是证券市场混乱的重大原因。合理的产权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功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决定了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从一开始就不合理(如国有股一股独大遏制企业自主,法人股虚设扼杀了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等),这当然也不利于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国家人为地把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以国家股独大的非流通股当初设立的目的无外乎是要保持“国有”性质的国家控股,确保证券市场这个洋玩意姓“社”,保留国家在这个市场中重大权利。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和法人股的不可流通性造成了各种的事实上的不公平,而正是这种不公平促成了这个对利益十分敏感的市场出现了大量的证券犯罪。一股独大使国家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地位:国家权力执行者、第一大股东、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评判人。就等于在足球场上,她是主办人(规则制定者),是裁判(规则执行者),是球员(市场参与者),同时还是全场唯一的守门员(司法者)。这场比赛在没开始就已严重挫伤了包括法人股持有者、机构投资者、众散户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证券市场是个高智商者群集的地方,于是各方主体各显神通:法人股因不能变现流通而成为皇帝的新装使持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大为挫伤,为了利益,为了圈钱,老总们把从官场上学到的“权力寻租”活学活用到证券内幕交易中来,以内部信息为“权力诱饵”进行权力设租,与机构或大庄联手操纵股价。玩亏了算我国企做的庄(亏的不是自己的钱),玩砸了查出来也只能算是“单位犯罪”(罚的是国家或股民的钱),玩成了天知地知,查不出来就个人从中渔利,其中不排除有人把玩到的钱再向官员们送送搞“长线投资”,到时混个一官半职,只须与“烂摊子”挥一挥手说再见,何乐而不玩呢。在这个大蛋糕中,没得到份儿的主子们当然不甘寂寞,于是随波逐流,恶炒小盘股,创百元神话,害得散户立刻变成不争气的红眼赌徒。那些先天不足全靠包装的上市公司(以郑州百文为最)于是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经营者为了政绩要造假,公司成了“空壳”美其名曰“壳资源”,连国企改革的特大典型邯郸钢铁也表现平平,“投资”便成了梦里才有的胡话,只有投机才成为这场游戏的唯一理由,于是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等非股权持有者也都参与到当中来和稀泥,通过各自的奇技淫巧和行政权力,从中分得“应有”的份额。国家也许是考虑到对上市公司处理的预期成本过高(包括民事经济赔偿、金融风险、下岗失业等),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态度暧昧反而更助长了证券犯罪分子的嚣张。当投资已成为美丽的谎言,当大家都认识到这是一个由泡沬堆积起来的“大厦”,又凭什么要求市场各方主体不选择投机呢?所以增发盛行、股价恶炒、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不分红不送配等一系列投机主义的行为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儿。

三、监管不力是证券犯罪得以存身的温床。目前我国对证券犯罪行为行使监管权的机构仅为中国证监会,权力机关、社会力量、股东等方面的监督都没发挥作用也无法发挥作用。造成监管不力的原因有三:国家是监管过程中的利益第一重要相关人;证监会脑袋不长在自己脖子上,不能独立行使监督权;证监会自身对上市公司的生杀权、管理权(包括规则还负责实施)、监督权三权合一,造成自己也成了犯罪中的一个潜在的或最大的主体。且不论那些如天龙集团、天鸿宝业、麦科特等包装后以绩优股形象上市次年即宣告亏损的公司是如何在证监会的亲自审批中过关的,也不谈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一大批造假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证监会的渎职罪,仅就“612减持”给中国股市蒸发掉了1600亿,更大的后遗症是广大股民失去对国家的信任,国家落得个“与民争利”的骂名,客观上也给几欲启动的内需消费市场一记惨重的打击,如此昂贵的学费和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难道竟真没有一个说法?再也不能不考虑监管的制度改革、机制改革和体制改革的问题了,对监管者的监管和对监管权的分立与制衡已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对策思考

基于以上的证券犯罪动机和动因的分析,认清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主要矛盾,对症下药,我们认为当前着重应当采取这样几个关键措施:

一、理顺股权关系,改革监管体制。德怀特。珀金斯教授讲“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此话有一定的道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一点说是理顺股权关系,明晰产权。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功能。我再次强调这样一句话,一是要指出合理的股权(产权)界定的重要性,二是要强调政府须端正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态度,切实把“有效使用资源”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终极目的而不是圈钱、输血、化解金融风险的通道。必须本着“三公”原则,彻底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国家除了对少数重要命脉性的企业有控股的必要外,其余地方一律全身退出,否则股市永远没有“三公”可言,正如柯象中先生在《最深层次的迷失――评中国股市的失信问题》一文中所讲到的,“只要不割断国有控股(和必然伴随着的行政干预)这个反信用脐带,其它一切机制和做法都是扬汤止沸,无济于事”。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作为与证券市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纯管理机构形象出面,监督权交给人大等有权机构,社会公众与股东参加监管,司法独立,实现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必须实现全流通以求公平,解决一股独大以求公正,规则的立改废必须公开,人大应有权废止如612减持办法等恶法劣规。

证券分析论文例4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证券分析论文例5

1绿色证券概念

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正式了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绿色证券的概念(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它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同时在对绿色证券市场进行研究与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从整体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

2绿色证券功能分析

2.1控制污染的经济刺激作用

《意见》中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可见,环保核查意见成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不仅为其再融资获取了门票,也为其扩大生产提供了前提,同时各方的共同监督也会促使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资来改进污染治理技术,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公众可以直观地知道企业经营中的环境风险,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股票价格、资信以及市场竞争力,间接刺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的生产。

2.2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功能

(1)环保部门和证监会。《意见》要求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核查制度,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意见。对于核查时段内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而证监会不得通过未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的上市申请,同时督促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

(2)公众。环保总局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上市公司的行为。绿色证券的重点是加大企业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融得的资金使其真正用于企业的绿色发展。对股民来说,上市企业的业绩和其经营行为是他们特别关注的。这种从股民自身利益出发的监督行为更有利于真实信息披露。

(3)其他企业。如何更多地获得资本,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能扩大生产、占据市场份额。因此,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企业之间会相互监督,制约对方获得资本。

2.3减少资本风险的转嫁

上市公司环保监管缺乏,导致“双高”企业利用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造成环境事故屡屡发生,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这里的资本风险是指企业利用资本进行生产经营,但由于环境事故发生,致使企业需进行大量经济补偿,从而使得资本不仅不能获得收入,还存在收不回的可能性。绿色证券的推行可以有助于减少企业将资本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因为那些存在高风险的企业不再拥有直接融资的机会,扩大污染的几率大大减少。

2.4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的互补作用

绿色证券推行之前,环保部门陆续与银监会、证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两项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框架。“绿色信贷”重在源头把关,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间接来源;“绿色保险”通过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保险,旨在革除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积弊;绿色证券对企图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来遏制企业过度扩张,并利用环境绩效评估及环境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行为监管。证券、信贷分别从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对企业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企业在“绿色信贷”或是“绿色保险”中,向有关单位提供的环境信息,也可作为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使得三项政策之间的企业环境信息互通,保证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公正性。3绿色证券实践中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绿色证券虽然刚刚启动,但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绿色证券提供警示,同时绿色证券由于其市场特殊性也必然存

在独有的疑难。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才能更好的运用绿色经济杠杆。

3.1法律空白需填补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还在探索阶段,其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而且目前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实施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加之证监会缺乏“绿色证券”的专门人员、机构和制度,降低了绿色证券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策制定标准的不连贯性也给企业带来了融资障碍。

3.2地方保护要遏止

从“绿色信贷”推行的经验来看,地方保护是阻碍其有效落实的一大阻力。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家环保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三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但半年来仅仅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限制,而落实不力的原因就在于银行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受到地方保护。

3.3环境信息披露待完善

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根据环保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的情况说明上市环保审核制度已基本成型,下一步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督。我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属政府强制性披露。在披露的企业中,多数是强污染的企业,其他企业披露的较少。其次,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仅有的一些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而且鲜有提及经营者的环保理念,同时只是针对排放量进行披露而没有提出消减对策,这将不能激发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动力,无法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再次,我国企业普遍采取的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只有少数企业采取独立报告的形式,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而且很少有通过互联网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公开程度不够。

3.4环境友好型企业要引导

目前采取的绿色证券与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一样,只强调“堵”,即切断污染企业的融资渠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行业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融资竞争力,但由于没有提出利于制度推进的激励机制,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缺少扶持政策,未能有效促进其发展。

4结语

绿色证券推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包括法律不健全、地方保护阻碍等问题,需通过各方努力协调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绿色证券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刺激上市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尝试。

参考文献

证券分析论文例6

一、引论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2月底,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数超过1160家,流通市值超过14500亿人民币,证券投资者开户超过6000万户。[1]近5年来,每年新发行和上市的股票超过100只,历年融资额平均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参见附录一)。从总体上,中国的证券市场为企业的融资,扩大生产,参与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投资者也从中获得了相当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在股票发行上市中权钱交易和一些中介机构不能尽职审查,导致某些上市公司质量低劣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可以说,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方面是一个规则过剩的市场,因为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有着巨大的权威,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包括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又是一个规则不足的市场,同样以证券承销为例,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稳定和企业融资能否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的发行方式选择权和安定操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中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市场化和规范化带来了契机。从200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指标分配、行政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开始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和股票发行核准制。[2]这一改革的实质,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型作用,充分发挥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转变证监会的职能。这一改革意味着,主要调整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证券承销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质量的优劣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将很大程度上仰赖于证券承销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长期处于过度的行政干预之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证券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自身对其职能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转变,中介机构自身的制度与规范建设离发挥这样的作用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证券承销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要求。

所谓证券承销,是证券发行人借助证券承销机构来发行证券的行为,亦即证券的间接发行。证券承销制度,就是用于规范证券承销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机构、证券投资者之间和证券承销、销售机构内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契约的总称。其中,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证券承销制度所规范的核心,它们之间的证券承销协议也就成为证券承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制度之下,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3]所谓顾问功能(Advisory),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购买功能(Buying),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分销功能(Selling),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保护功能(Protective),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相对完善的证券市场,成熟的证券承销制度曾为美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美国市场在这方面的经验不断通过跨国投资银行传播给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印度、韩国在内的新兴地区,对我国证券承销制度也不无影响。

二、美国证券承销制度简介

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主要建构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各州蓝天法的基础之上,并通过SEC的规定具体化。以充分的信息批露和防止人为操纵为原则,SEC的监管也主要建立在这两大原则之上。SEC对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发行人公开披露了其要求披露的信息即为已足,而不附加实质审查。各州则一般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全国证券商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NASD)是美国证券业者的自律性机构,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NASD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以及证管会(SEC)要求向其登记注册的规则,审核公开募集文件。这是发行人公开募集有价证券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经纪自营商参与的公开募集案件,应向NASD申报并经其审核。其管理的原则与各州的相同,采实质审查。NASD依据公司理财规则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审查:(1)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自公开募集案件中所收取的报酬总额;(2)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在公开募集案件中收取的承销报酬中,以发行人有价证券支付的总额;(3)其他被认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交易条款或安排;(4)某些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的状况。[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加以安排,包括:承销契约、承销商间的协议和自营商协议。

按照证券投资者的身份,可以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我国则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方面,私募发行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即只能对法律认为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自己可以照顾自己”的对象发行;另一方面,发行人也可以豁免在1933年证券法下的大多数登记与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大量减少在证券发行中所需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证券承销区分为对公募发行证券的承销和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两大类。两者在规则与功能上有着很大不同。在美国资本市场,私募发行占有很大份额,尤其对于外国发行人来说意义更为重大。1981年至1992年,外国发行人在美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共计2318亿美元,其中通过私募市场筹集资金达134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58.2%.[5]而在我国,私募发行只是特例,各种规则也很不完善。

总体上,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包括证券承销的管理架构,承销的时机、方式、程序,承销价格的制定,安定操作的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下面将就以上几个方面及美国有关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与我国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比较,希望能对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改进有所裨益。

三、中美两国的制度比较

1.管理架构

美国对证券承销的管理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政府,政府这个层面包括两个层次,即联邦层次与州的层次。这两个层次的管理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联邦层次有SEC来行使管理职能,侧重于对信息披露和防止人为操纵进行审查,其审查主要是形式的。各州有自己的证券管理机构,其对证券承销的审查包括信息披露、反欺诈、经纪自营商及销售的限制等方面,其中,多数州对承销费用,尤其是承销商报酬(underwriter‘scompensation),有价证券持有者的权利,以往发行人偿债及分配股利的纪录,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内部人所持有取得成本较低的股份,附选择权(option)或认购权(warrant)的有价证券之数量,关系人交易(self-dealing)或其他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有价证券的承销价格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其次是全国证券商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NASD),它是美国证券业者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监管对象是证券承销案中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防止他们谋取不当利益,维护整个行业的信誉。再次是证券承销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当然,这些契约会受到诸多政府和自律监管组织的制约。这些协议是整个证券承销案的核心。

我国的管理只有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现在即中国证监会。它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根据《证券法》167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证券承销方面的职责包括:(一)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监督证券发行人和有关证券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三)监督检查证券承销中的信息公开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6]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章,证监会的监管涉及信息披露、发行与认购方式、股票定价方式、法人配售方式、网上公司推介、上市辅导、证券公司的主承销业务及费用等方面,其中大部分规定相当的具体详细。除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形式审查外,依据《公司法》第152条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实质审查内容还包括:(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占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最小百分比;(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和虚假财务报告;(七)最低股本总额;(八)连续三年盈利。《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9、10、11条分别对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二是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协议。根据《公司法》第84条第7款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11款之规定,承销协议是申请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需要根据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其生效需要证监会的批准,所以,这一层次也体现了证监会的意志。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向证监会申报之前,还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实际运行中,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由于自身利益因素的考虑,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有的在干预发行人和承销商自由协议方面形成了地方堡垒。

从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证监会对我国的证券承销影响较大,权力集中,所担负的职责重大。美国的证管会(SEC)作用很大,但是其自律监管发挥了相当的作用,由于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也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在美国,其证券承销协议一般不需要SEC的批准,当事人有更大自由,证券公司出于其信誉考虑,更主动自愿地发挥其作为中介机构的尽职审查职能。我国虽然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而实行“核准制”,要充分发挥券商推荐的作用,但政府机构职能过度膨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券商作用的发挥,这使得政府负担更为沉重,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

2.证券承销作业时机

美国证券承销作业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在公司有资金需求,希望从资本市场融资时;公司希望上市或因为其他原因要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从而由原有股东出售一部分股份,即出现“二次承销”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发行公司都要借助于专业证券承销机构的帮助。一方面是由于发行公司对资本市场的各种程序、规则和关系网络不熟悉,需要专业证券承销机构的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美国证券市场的情况瞬息万变,发行公司需要在专业证券承销机构的帮助下,选择合适的时机,保证融资的成功。

在证券承销作业时机上,中美两国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中国,有若干特殊之处。一个是发行与上市不分。在证监会对发行公司进行审查时,一律是以上市公司的标准来要求。在证监会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中所规定的16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实际上综合了《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实质要件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定。发行与上市不分使得中国的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作业之前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一定时间的上市辅导工作。同时,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的审核职能也就被大大弱化了,交易所既不制定上市条件,也不审核上市申请,在准入方面基本上不发挥作用。美国证券发行之前并不存在辅导程序,国会、证管会、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或规则中找不有关证券发行条件的条款。承销商决定证券的品质并决定是否销售。当然,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交易所规则(不是法律)规定的上市标准,承销之前取得交易所的上市承诺。不同的交易所,有着高低不同的上市标准,有的交易所要求公司有盈利记录,有的允许目前亏损但未来可能盈利的公司上市。

另一点需要提及的是,过去10年来,由于在中国的证券市场,股票长期供给不足,投机资金庞大,从而形成了新股必被追捧的局面,迄今为止,新股尚未有申购不足、券商包销余额的先例。我国的承销商尚未在新股承销方面存在研究选择时机的需要。但是2001年下半年以来,承销商在配股、增发领域的销售行动遭受了较大的风险,配股余额包销的比例达到30%以上,导致个别承销商资金流转发生困难。美国新股发行市场,投资新股的利润也相对稳定和丰厚,尽管多数的新股不会存在销售不畅的担忧,但毕竟有个别股票承销存在风险,投资银行家们在承销时机方面慎之又慎。

我国的情况可能即将发生了变化,目前已经出现了新股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券商包销新股的例子恐怕也不会遥远。因此,中国的证券承销机构需要在选择合适发行时机上发挥更大作用。

3.承销方式

一般而言,美国的有价证券承销方式可分为余额包销(stand-byunderwriting)、确定包销(firm-commitmentunderwriting)、代销(best-effortsunderwriting;或称尽力销售)、竞价(competitivebidding)及上架登记(shelfregistration),其中确定包销是主要的方式。我国的《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对证券承销方式规定了代销、余额包销和确定包销三种方式。但《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尽管这一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确定包销方式的采用,但在实践中,几乎全部的承销协议均为确定包销方式。

在美国,余额包销长期以来也曾是证券承销的主要方式。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包销逐渐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两种方式,都给证券发行人提供了某种保障,但是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在余额包销,证券承销机构主要承担一种经纪职能;在确定包销,证券承销机构先是其承销证券的唯一买方,后来又成为唯一的卖方。这里,证券发行人的风险转移的更为彻底。在资金来源上,余额包销的来源主要是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而确定包销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证券公司的自由资金。在确定包销中,要求承销机构更为成熟,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专业水平、敬业精神。因为从证券承销中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的博弈来看,确定包销要求证券承销机构承担更大责任。余额包销中,证券承销机构倾向于订定较高的承销价格,并议定一旦不能完全销售,其将以一个相同的价格购入剩余证券以作为其长期投资,发行人的利益有受损的可能。确定包销中,由于证券承销机构要将证券先行全部购入,其收益又主要取决于承销折扣,因此倾向于订定一个对所发行证券更合适的价格从而保证自身的利益,从而也保证了发行人的利益。总体上,确定包销的方式更容易达到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承销机构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因而确定包销在美国的证券承销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当然,这要求一个前提,即证券承销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经济实力。

至于代销,在中美两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中都居于次要地位,在此不赘述。竞价(competitivebidding)则可以说是确定包销的一种特殊方式,美国证管会(SEC)规定,凡是在一九四一年规定受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UtilityHoldingCompanyAct)规范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销售,必须采用竞价的方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股票销售时,承销机构以低于股票实际价值的承销价格取得股票,侵犯公众的利益。一九八二年之前,要求所有注册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在签定其发行或持有的有价证券销售合约的至少六天前,必需以密封的书面标单进行公开竞价。除了最初阶段外,公开竞价的运作方式与议价的确定包销基本相同。对某一以竞价方式销售之证券表示兴趣的投资银行,会为提出标单之目的组成其承销团。各承销团的主办承销商会与其成员开会协商其所欲提出的价格。而得标的承销团则按一般程序配售其有价证券。[7]八二年以后,为了避免股票市场变动,在股价低迷时不得不出售股票的弊端,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以更好的保护公众利益。此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资我国借鉴。所谓的上架登记,系指在申报注册登记表后一特定期间内,迟延或持续的配售。此制度主要为SEC在一九八二年的规则四一五所规范,规则四一五准许发行人在两年的期间内,随时以市价从事有价证券之初次发行,但发行必须通过交易所的设施或店头市场的市场创造者进行,且(一)证券销售必须经由公开说明书记载的承销商实行;(二)发行人必须符合格式S-3的资格限制,即该证券必须广泛的被财务分析师注意;(三)注册登记证券若属有投票权的股票,不得超过其非关系人持股(nonaffiliatefloat)的10%。这种制度主要意义在于改变了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可以有效的降低其发行证券的成本,但现实中,这种方法在美国的应用也并不广泛。

中国证监会目前推行的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可以说吸收了美国确定包销和竞价方式的优点,是国际经验和国际规则本土化的一个典范。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发行股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对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投资者发行,另一部分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在吸取了网上发行高效性特点的同时,又注重促进发行方式的市场化。

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的要点有以下几个:(1)参加配售的法人投资者分为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两类,战略投资者指与发行公司业务关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自股权登记日起算),一般法人的持股时间为3个月(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算);(2)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推介活动,征求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预约,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自主确定发行价格。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3)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在操作上有两种运作模式,即①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②承销期开始前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上网分别进行。(4)在机构投资者的报单中,基本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和获得新股的机构。

推出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主要基于以下目的:改善投资者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承销商和发行体的风险意识,提高承销商的业务能力;让投资者参加定价,进一步促进发行价格的合理化;使发行方式市场化,逐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目前,已经有30家左右的新股使用有关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但由于我国一、二市场差价太大,公众对承销商分配新股的公正性反映很大,这种方式已经被责令停止使用。可能有待市场价格关系更加规范后继续推行。

4.承销程序

美国的证券承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步骤:

(1)寻找承销商;(2)议定承销条件;(3)签署意愿书;(4)承销商进行合理调查;(5)签署承销契约;(6)组成承销团;(7)测试市场;(8)承销商间召开合理调查会议及签署承销商备忘录;(9)签署承销商间的协议;(10)组成销售团;(11)销售价格及规模的决定;(12)承销协议生效;(13)新闻稿及广告;(14)结案预演及结案。

从总体上来看,美国的证券承销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承销商在其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其作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第二,政府监管机构之发挥一个监督的作用,如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承销协议就不受SEC的审查,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度;第三,整个程序非常严谨,体现了经济性的原则;第四,承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关的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四个文件分别是意愿书、承销契约、承销商间的协议、结案报告。这保证了承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据可查,督促各方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的证券承销程序与美国的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殊之处。首先,由于我国发行与上市的同一性,主承销商在向证监会递送发行材料时,需要对发行人进行一年的辅导。其次,依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前,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再次,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七款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款之规定,承销协议是申请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需要根据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其生效需要证监会的批准。从整体上,我国的整个承销作业持续时间很长,发行人各方面的成本很高,且在整个承销作业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说发挥了主导型的作用不能很充分发挥市场和证券承销机构的作用。当然,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与2000年以前我国实行的审批制相比,我国的整个证券承销程序已经大大改进,政府意志的色彩已经大大减弱。

5.安定操作机制

在我国证券法上,并没有相关安定操作机制的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机制对于维护现代条件下很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发行人、承销人、投资者的利益非常重要,因此将美国证券承销中的安定操作机制做一简介,希望能对中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有所裨益。

安定操作条款(stabalizationprovision)通常是承销商间协议(agreementamongudnerwriter)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授权主办承销商代表承销团其它成员,进行安定操作交易,即为防止承销证券价格滑落致低于承销价格的目的,而买进承销证券。通常,承销商在执行安定操作时所持有的多头或空头部位会受有限制(通常为总承销数额的百分之十五),且应于每一营业日终了时将安定操作情形通知承销商。主办承销商的这一权力又受到依据三四年证券交易法法规M(RegulationM)规则一四的规制,需要向证管会申报安定操作报告。

依据规则一四,安定操作的一般要件包括:(1)其目的为防止或延缓证券之市场价格下跌;(2)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证券未纵;(3)进行安定报价买进时,必须予以揭露;(4)非安定操作的买进具有优先性;(5)不得以市价委托来进行安定操作,而仅能以固定价格为之。安定操作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豁免证券和本国或外国发行人之规则144A证券,只要该证券仅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或依法规S定义,向非属美国人之人士销售。

对于安定操作的价格,有如下规定:(1)。当承销证券没有市场时(如初次公开销售时),安定操作可在不高于销售价格之价位为之;(2)当主要市场开市时,当主要市场开盘后,承销商得以不高于该市场最后一笔独立交易之成交价之价格从事安定操作;(3)当主要市场闭市时,承销商可以在店头市场,以不高于下列价格之一者之价位从事安定操作(A)在主要市场交易结束当时,得从事安定操作之价格,(B)在开始安定操作时,该证券在店头市场的最后一笔独立的交易之成交价。

安定操作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承销商的力量来防止新发行股票的价格异常变动,从而维护发行人、投资者和其自身的利益,同时对股市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将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也将出现了新股跌破发行价,股市低迷、投资者丧失信心的现象,如能引进安定操作机制,必能大大增强投资者信心。当然,必须对安定操作加以严格的限制,防止不法券商借机操纵市场,牟取不法利益。同时,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防止因为安定操作而给证券承销机构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6.信息披露制度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都是证券管理制度的基石。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对于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招股说明书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会使第一次公开发售的证券的价格更加趋于合理。[8]鉴于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更具典型性,下面对中美两国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也主要将限于公开发行证券。

基本上,一九三三年证券法就是有关证券一级市场信息揭露的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充分与公正的揭露”(fullandfairdisclssure),正如罗斯福总统在一九三三年所说的:“与州蓝天法案不同的是,联邦证券法规并不是对销售的证券提供政府的背书。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攸关这些证券的重要信息给投资人,而不是要用政府的判断取资人的判断。”这也是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一九三四年的证券交易法对信息披露也有一些规定。一九八二年,美国证管会为了简化和明晰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定了信息综合披露的制度。其主要体现为S系列和F系列表格及规则S-K、S-X.表格S-1、S-2、S-3为公开发行人向证管会注册登记的信息披露内容,其中S-1表格为初次发行人申报所用,内容十分详尽,S-2、S-3则适用于已依三四年法向证期会注册并定期申报满三年的发行人,为S-1表格的简化。F-1、F-2、F-3则为外国发行人所适用的,内容与S系列表格相仿。故下文以介绍S-1表格为主。

S-1表格包括十七项内容,其中前十二项内容需要载入招股说明书。这十七项内容包括(1)申报表前言与招股说明书封面外页;(2)招股说明书封面内页与封底外页;(3)信息摘要、风险因素及盈余对固定支出比率(vatioofearningstofixedcharges);(4)募集资金的运用;(5)发行价格或决定发行价格的方法;(6)股份稀释(指由于内部人与公众购股价格的差异和期权方案造成的每股净值减少);(7)。出卖证券之证券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登记证券由证券持有人提供);(8)发行计划(包销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稳定市场价格的方案);(9)应注册证券之叙述(主要是其基本情况,以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规定);(10)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11)有关发行人的信息;(12)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有固定的内容,表明证管会认为对登记人的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由于违反证券法而应承担责任的补偿是不具有执行力的);(13)其它发行费用;(14)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限于其职权范围,出于善意或为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判决协调费等支出);(15)过去三年内未按33年证券法注册证券之出售(包括销售概况、主要购买者和资金运用情况等);(16)附件及财务报表、(17)对相关事项的保证。

我国在证券承销信息披露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下,依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第1号、第7号、第12号予以规范,另外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则。其中,第9号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第1号准则-招股说明书最为重要。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制度,特别借鉴了美国注册登记S-1申报表和F-1申报表的内容和格式。[9]因而比较两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发现有很多共同之处。当然,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一方面,主要表现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股份稀释,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有关股份稀释,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股票期权等制度,所以在披露上也就没有相关的要求,随着股票期权等制度的普及,该方面的信息披露也将越来越重要。对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的披露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原因在于这些专业人士及其所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发行证券的质量有重要影响,他们与发行证券的利益关系将极大的影响他们能否中立、客观的履行职责。中国的银广夏和美国的安龙事件使得人们对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能否尽到尽职审查的义务产生怀疑,对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更加严格,我国也应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由于我国没有对公司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所以也就谈不上对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的披露。美国国内证券界和司法界对公司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纵容了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发行中的欺诈,因而也就有了对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披露,这表现出了美国证管会对责任保险制度持保留态度,当然,美国证管会的立场也遭受到了一些批评。对于责任保险制度,其作用是双方面的,如果有保留地引进该制度,将有利于公司的高管人员尤其是独立董事更好履行其职责,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引入此种制度,那么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也将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的信息披露中,也有一些特别之处,包括对改组与重组方案说明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对于改组与重组方案的披露,主要是针对我国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申请公开发行之前大多数经过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因此这方面的披露就必不可少,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披露,也主要是基于同样原因,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所致。随着申请公开发行公司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尤其是证监会最近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两方面的披露将会出现一些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7.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

如前文所述,私募发行证券在美国的证券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两种方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条件、适用范围等有很大差别,所以需要单独讨论,以突出其特点。在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中,主要通过33年证券法的4(2)节、82年的RegulationD和90年的Rule144A进行调整,这几个规定前后衔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有关私募发行的规则,使美国的私募发行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同时,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私募发行规则的形成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起来看,与公募发行相比较,私募发行有如下一些特点:(1)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私募发行证券可以豁免在美国证管会的登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发行不受美国证券法的调整,有关反欺诈、信息等方面的规定仍然对私募发行有效;(2)私募发行证券的对象有相当限制,只能对证券法认为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保护的人销售,在RegulationD下,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有相当商业经验和承受风险能力的个人,但在Rule144A下,则只包括机构投资者;(3)通过私募发行方式融资的,主要是外国企业和在公开发行市场很难筹集到资金的小企业;(4)在信息披露上,比公开发行要宽松得多,但也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前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信息;(5)发行方式上,禁止用招揽或广告方式或公用邮政系统发出要约;(6)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私募发行证券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虽然Rule144A大大放松了这一点,证券持有人仍只能向符合私募发行证券投资者条件的人转让。之所以私募发行能够在美国证券市场占重要地位,是与其与生俱来的一些优点分不开的。首先,由于登记的豁免,发行人可以节省大量的注册登记费用,同时又可以减少对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服务的需求,大大降低了整个发行费用。其次,私募发行的门槛较公募发行低很多,同时其投资者主要是大的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发现市场中有潜力的投资对象,有利于不为公众所知,但很有发展前途的小企业募集资金,同时,这些大的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利用其资金、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极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再次,私募发行市场存在,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大规模的投资基金投资美国的证券,又由于程序的简便,也有利于外国企业到美国融资,顺应了当今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潮流。最后,私募发行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较低,也有利于发行人保护其商业机密。由于私募发行的一系列特点,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也有一些特殊之处。一方面,由于私募发行不需要经过登记,券商要在鉴定公司的资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大的责任,对券商在职业素养上有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私募发行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大型的机构投资者,这就要求券商与机构投资者有着良好的关系,营销技巧也与公募证券的承销大不相同。在承销过程中,券商的信誉将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由于私募发行证券的流动性有限,投资者更为看重的将是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未来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可能性,这也就会要求券商在完善发行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其长远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在这一点上,券商和投资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双方也会有着更多、更长期的合作。

在我国,提及证券发行,一般就是指公开发行并上市,现行法律对私募发行也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应当”表明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公司和证券法制的历史上,曾经有过类似于私募发行的概念即所谓“定向募集”。我国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行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的股票,分别被称为“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其转让也受到了很大限制。在对发行对象和流通性的限制上,定向募集与私募发行有很大相似之处,但是,定向募集需要行政批准,且其发行对象没有向私募发行那样界定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即“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的保护”,因此,定向募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内部职工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后,由于“社会募集”、“定向募集”之分与股票发行配额交错作用,人为造成了我国公司形态与证券市场的混乱[10],后来颁布的我国公司法就取消了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中“社会募集”与“定向募集”的划分,一律采取公开向社会发行的募集方法。而这种做法又有些过于极端,使得企业发行证券融资的成本大为提高,证券市场供给极为不足。高昂的成本基本上使得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可能性为零。这大大不利于民营企业和初创性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活动的市场空间大为减小,其发展和壮大受到限制。如果我国能够修改相关法规,借鉴美国私募发行的成功经验,将会为我国中小企业和机构投资者的成长提供更大空间。在私募发行中,投资者与发行人的关系将极为密切,投资者有实力也有意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私募发行的企业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进行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有利于改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现状。当然,私募发行的引进也需要一系列相关的条件,最重要的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证券公司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与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关系网络,另一方面是有一大批有实力的、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这就涉及到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如保险业资金投向的严格限制,银证保绝对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等。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面临着各方面的竞争,有没有私募发行制度将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四、结论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确实要比我国的成熟和完善,值得我国认真学习与借鉴。但是,任何成熟和完善都是相对而言的,美国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最近美国发生的安龙公司破产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具体到证券承销制度而言,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很重视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这促进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也出现了由于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的不一致,中介机构为了其自身利益而滥用其权,操纵市场的现象。如美国证管会就发现包括美林、高盛在内的美国10大券商在IPO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操纵行为,主要手段包括以IPO换取价格支撑、以新股换取金融业务、以新股换取股票承销权等。[11]所以即使借鉴美国的经验,也必须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同时也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敢于创新。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管理架构上,在发挥证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同时,注意发挥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将证监会的精力集中在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考察上。可以考虑分散证监会的权力,防止腐败的出现。例如,可以将目前证监会对拟公开发行公司以实质审查为主的方式,改为以形式审查为主的方式,对公司的实质审查由证券公司负责;将对上市条件的审查交由证券交易所履行。

2.在证券承销作业时机上,将发行与上市分开,降低发行的门槛,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其实就是要改变证券市场仅仅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现状,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的发展。

3.在承销作业的方式上,更多发挥承销商的创造作用,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当然,这就涉及转变监管思路和方式的问题。

4.在承销程序的设计上,发挥证券承销机构的主导性作用,同时以经济性原则为指导,缩短公开发行所需的时间,降低发行人成本和整个社会的成本。程序是否公正,将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质量,更关系到对上市资格这一稀缺性社会资源的分配。

5.可以考虑引进安定操作的相关机制,以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完善。但要注意,这一制度设计,需要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辅助才能发挥作用。切忌孤军冒进,防止出现券商操纵市场的局面。

证券分析论文例7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通过分析证券市场过去和现在的市场行为(成交量、成交价、价格变化的时间和空间),来预测证券价格未来的变化趋势。在现实的证券投资活动中,技术分析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证券投资的理论体系中,技术分析与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技术分析理论是建立在三大假设基础之上的,技术分析的第一假设认为市场行为会涵盖一切信息,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所有因素,都会反映在市场行为之中。故此,我们在预测股票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时,没有必要对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具体是什么作过多的关心,我们的注意力应该放在对市场行为的研究上,只要我们弄清了股票价格涨跌、成交量增减、价格变化的时间空间等市场行为结果的含义,我们就可以预测股票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这一假设对技术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技术分析的理论前提。如果不承认这一假设,或者说这一假设并不存在,技术分析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如果市场行为并没有包括全部的、所有的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那么我们仅仅使用研究市场的成交价、成交量和价格变化的时间和空间这些市场行为的最终结果的方法,就想达到预测和把握市场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的目的,就只能是以偏概全、一厢情愿了。

对于技术分析的这一重要假设和理论前提,我国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投资实践上来看,都不能够证明市场行为可以涵盖一切信息的结论是正确的,这一假设究竟具有多少合理的成分,值得我们深入地进行研究。

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并无可靠性

任何一个假设的成立都必须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检验,只有在理论上具有可靠性,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我们才能够得出结论说这一假设是正确的。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在理论上具有可靠性吗?我们认为,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技术分析所说的市场行为,实质上是指市场参与者即投资者的行为。正是投资者看涨或看跌的预期、买入或卖出的决策导致了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成交量的变化,而投资者预期的形成是对影响股票价格的多种因素进行理性分析的结果。这里似乎可以可推出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这就是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因素决定了投资者的预期,而投资者的预期又决定了投资者的行为,我们分析市场上投资者的行为结果(成交量、成交价),实际上就是分析投资者的预期,就是分析影响股票价格的所有因素。认真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这一系列推理在逻辑上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其可靠性值得怀疑。不错,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首先要对影响股票价格未来变化的因素进行研究,而后形成对股票价格未来走势的判断,最后作出或买或卖的决定。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在对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时,必然会带有不同的主观个性特征。投资者对影响股票价格变化因素的分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认识过程,一个能动的反应过程,这一过程不能不受到投资者理论素养、价值标准、思维方式、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的影响。面对同样的客观条件,不同的投资者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结论,采取不同的投资决策,从而表现出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市场行为。这样的市场行为究竟具有多少客观成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现实情况,值得研究。显然,我们不能祈求仅仅用这些行为的客观表现(成交价格和成交量的变化情况)就可以把握所有的信息、就可以把握所有的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因素。

其次,如果说市场行为可以涵盖所有信息的结论成立,它需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这里所说的市场行为必须是理性的行为,而不是非理性的行为。那么,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表现的行为是理性的吗?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假定,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作为经济活动参预者的投资者同任何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必然具有追求收益(利润、效用)最大化的理。但是,这种个体的理并不能够保证集体行为也是理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正是个体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技术分析所说的市场行为,显然指的是投资者的集体行为,而并非投资者的个体行为,这种投资者的集体行为,我们不能够从理论上证明它必然是理性的行为。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证券投资者集体行为往往表现出很强的非理性成分,股票价格的暴涨暴跌、大起大落、股市泡沫的快速形成和迅速破灭,己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再次,证券的虚拟经济性质,已经证明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成交价格、成交量)并不能够充分的、客观的反映影响证券价格变化的所有因素。股票、债券和证券衍生品代表的是金融权益资产,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证券的运动不仅与生产资本的运动相脱离,而且还与其所代表的资金的运动相脱离。在实体经济中,供求规律决定着交易价格的波动,价格会自动回归到市场供求的均衡点。虚拟经济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价格上升会刺激人们的获利欲望,购买需求扩张,从而推动价格的进一步上升;价格下跌,又将刺激人们的止损欲望,供给急剧增加,需求急剧萎缩,从而导致价格的进一步下跌。当交易进入某种难以为继的状态时,就会出现价格的急剧变化,市场价格很难回到真正的市场供求平衡点。由此可见,虚拟经济具有天然的制造经济泡沫和投机的成份,其价格具有极大的误导作用。

最后,从有效市场理论的角度来看,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的结论对证券的投资决策并不具有任何的指导意义。有效市场理论,是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法码(EugeneFama)最先提出来的。在这一理论中,法码将证券市场分为弱有效型、半强有效型、强有效型三种形式。这三种不同的市场形式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反应程度不同。在强有效型市场中,证券价格能够充分和快速地反映所有的相关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够通过对信息的私人占有而获得超额利润。通俗地说,在一个强有效型的市场中,证券价格的变化是随机的和不可预测的。显然,如果我们认为证券价格的变化这一市场行为的最重要的表现已经反映了市场的所有信息,证券市场是强有效型的,技术分析的理论前提是正确的,我们就会得出证券价格的变化是随机的和不可预测的结论,从而也就否认了技术分析存在的价值。反之,如果我们肯定运用技术分析可以预测证券价格的未来变化趋势,就必然要否认证券价格的变化能够反映市场所有信息的结论,从而也就否认了技术分析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前提。

评价技术分析须实事求是

证券分析论文例8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证券分析论文例9

大量的事实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及其深层次的心理特征对投资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在研究复杂的金融市场时,我们必须考虑人类自身行为所具有的复杂多变性特点。在借鉴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投资活动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对应于现资理论的假设,行为金融理论给出自己的理论假设:(1)人是有限理性的;(2)非完全市场的存在;(3)投资者的投资具有群体行为特征。行为金融理论基础主要有:(1)期望理论(ProspectTheory1979);(2)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3)行为金融资产组合理论(BehavioralPortfolioTheory1999)。在此基础之上构造的行为金融投资决策模型有:(1)BSV模型与DHS模型;(2)统一理论模型(UnifiedTheoryModel);(3)羊群效应模型。

二、行为金融对投资者行为的实证研究结论

1.过度自信。人的心理中往往有过分高估自己能力和知识的倾向,表现为投资决策中过分相信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而忽视了客观情况变化造成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由上交所组织完成的《中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研究》指出,我国股市6500万投资者中无业者占较大比例,有理由相信这些无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人,由于无事可做,也不考虑自己的能力,就想到股市赚钱,由此可见我国投资者过度自信之严重程度。

2.抛锚性错误。人们在对某件商品的价值进行判断时,通常需要一定的信息锚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同样,投资者对于证券价格的变动预测也需要一定信息作为参照的锚。抛锚性往往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我国投资者往往是利用类似行业、板块、股本大小、经营业绩等的股票价格来衡量其投资股票的价格的。但是锚并不能长时间一直保持准确性和有效性,即锚会使投资者判断出错。

3.羊群行为。股市中的“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其他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其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我国股市中存在的大量“跟风”、“跟庄”、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类同等都是典型的“羊群行为”。孙培源(2002)通过构造股票收益率的横截面绝对偏离和市场收益率的非线性检验,实证了中国股市羊群效应的存在。

4.噪声交易。非理性投资者把与价值无关的信息认为是与价值有关,或者某些投资者人为地制造虚假信息,而其他投资者无法识别其真伪,这两种信息被认为是噪声,相应产生的交易称为噪声交易。我国股市近400%的年换手率中至少300%可以归因于噪声交易。施东晖(2001)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技术分析方法在上海股票市场被广泛使用,当某此技术信号显示“上升”或“下跌”趋势时,将引发大量的买卖行为,从而强化现有的股价趋势。

5.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过度反应是由DeBondt和Thaler(1985)最早发现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不是做出正确的贝叶斯反应,而是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我国王永宏(2001)运用DT的方法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现象证实了中国股市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现象。反应不足是指投资者对自身的判断过度自信,或是一味依赖过去的历史经验作为判断的参照标准(犯抛锚性错误),对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反应迟钝,丧失了获利的良好时机。我国股市中存在的“轮涨效应”就是一种“反应不足”。

6.处置效应。“处置效应”是指投资者长时期持有套牢的股票而过早抛出赢利的股票的现象。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处于盈利状态时是风险回避者,而处于亏损状态时是风险偏好者。赵学军(2001)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投资者更加倾向于卖出盈利股票,继续持有亏损股票。我国股市的处置效应在年末相对增强,个人投资者的处置效应强于机构投资者。

7.动量效应。在一定持有期内,平均而言,如果某只股票或某些股票组合在前一段时期内涨幅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内,该股票或股票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通过对我国股市历年大盘及个股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大盘还是在个股上,我国股市都存在动量效应。大盘的动量效应以日为时间单位比较明显,而一些典型个股无论是以日、周还是以月为时间单位都非常显著。

8.过度恐惧与政策依赖性心理。当股市虚假消息满天飞、股市暴跌时,投资者不计成本的大量抛出股票,表现出十足的恐惧。在股市暴跌时,我国投资者往往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市政策上,这种对政策的依赖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9.遗憾。遗憾理论认为投资者为了回避曾经做出的错误决策的遗憾和报告损失带来的尴尬,可能避免卖掉价格已下跌的股票。还有,即使决策结果相同,如果某种决策方式能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决策方式就优于其它决策方式。因此,投资者有从众心理,倾向于购买本周热门或受大家追涨的股票,因为当考虑到大量投资者也在同一投资上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可能降低其情绪反应或感觉。

10.暴富心理与心理。中小投资者短线频繁操作,其目的是为了快速致富。面值1元的股票炒到100多元还有人敢去追涨;公司亏损了几亿元,已经资不抵债还有人敢去接盘;ST现象是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明知上市公司巨额弄虚作假还有人敢去炒底,这些都充分暴露了我国投资者实足的赌性。

11.轮涨轮跃效应(补涨补跌效应)。在一次行情中,如果某些股票没有上涨(下跌),那么它们就具有补涨(补跌)的潜力。没涨的要无条件补涨,没跌要五条件补跌。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个股轮番炒作就是一例。

12.小盘股、新股效应。我国股市对小盘股、新股独有情忠,逢小必炒、逢新必炒已是我国股市的惯例。我们统计分析发现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小盘股、新股的收益率显著高于大盘股和老股。但自2001年6月中国股市长期下跌及证券投资基金大量发行以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三、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的证券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意义在于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行为以及市场定价中的作用和地位,否定了传统金融理论关于理性投资者的简单假设,更加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行为金融学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于投资者可以采取针对非理性市场行为的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赢利目标。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践着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其中有的基于行为金融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复合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考察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我们总结出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策略:

1.针对过度反应的反向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行为金融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往往过分注重上市公司的近期表现,从而导致对公司近期业绩情况做出持续过度反应,形成对绩差公司股价的过分低估,最终为反向投资策略提供了套利的机会。

2.动量交易策略。即预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和交易量同时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意义上的动量交易策略的提出,源于对股市中股票价格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

3.成本平均策略。指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股票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的策略。

4.时间分散化策略。指根据投资股票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降低的信念,建议投资者在年轻时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此比例逐步减少的投资策略。

5.小公司效应策略。小公司效应是指小盘股比大盘股的收益率高。Banz(1981)发现股票市值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减少的趋势。Siegl(1998)研究发现,平均而言小盘股比大盘股的年收益率高出4.7%,而且小公司效应大部分集中在1月份。根据小公司效应而采用的投资策略称为小公司效应策略。

6.组合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式有效,semlstrongefficient)。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7.针对羊群行为的相反策略。由于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将是不可避免的,以致出现“涨过了头”或者“跌过了头”。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contrarianstrategy)来进行套利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走势,我们会发现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的出台。不同的投资者对政策的反应是不一的。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反应模式,投资基金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为投资策略——相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波段操作。

8.购买并持有策略。个人和机构投资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进一只股票时,应详细地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制订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9.利用行为偏差。心理学和决策科学提出,在某种情形下,投资者并不是尽力使财富最大化,并且在某些情形下投资者还会在智力方面犯系统性判断错误,这些行为偏差将导致证券定价的错误,合理利用这些偏差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行为型投资人则尽力寻找由于行为因素而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证券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可见,对人类行为偏差的正确把握是获取市场超额利润的来源之一。

10.ST投资策略。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潜在的并购目标。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可以被纳入证券投资组合之中的。

总之,行为金融理论寻求并确定投资者可能对新信息产生反应过度或反应迟钝而导致证券定价错误的市场情形。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在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抛出获利。

四、应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金融学的科学性在于它始于公理并寻求建立在公理上的理论能解释金融市场的行为。它试图理解和预测心理决策过程的系统的金融市场意义。如上所说,中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着普遍的运用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金融现象,而用行为金融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之,并由此导致了许多有价值的行为投资策略,但在具体运用这些投资策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行为金融理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行为金融理论的投资策略是:在大多数投资者尚未意识到错误时投资于某些证券,随后当大多数投资者意识到错误并投资于这些证券时卖出这些证券。一旦证券市场的绝对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相同的策略,那么结果又会怎样?我们相信随着行为科学的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会进一步发现更多的行为金融问题,并且一些已有的行为金融现象可能会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在应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要防止教条化。

2.要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现有的行为金融理论主要是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产生的。我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中国金融市场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共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运用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时,不是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而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我们自己的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3.行为投资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深入及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我国金融市场行为金融现象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小公司效应现象就不如过去明显、庄股由于监管的加强从而动量效应也明显减弱。我们预言随着管理层对股市认识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ST现象迟早会消失。

4.不同投资者需要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将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中,可以合理引导投资者的行为。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通过教育来使其趋于理性化,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的运作效率。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提高其投资管理水平。投资者决策中的心理偏差是与生俱来,而这些认知偏差可以通过学习、训练等手段得到有效缓解,因此,不同投资者应该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只有呼吁所有各层次的投资者共同参与探讨我国行为金融问题,行为金融投资策略才能在我国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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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培源。基于CAPM的中国股市羊群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02,(2)。

[4]王永宏。中国股市“惯性策略”和“反转策略”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6)。

证券分析论文例10

“有效率市场假说”提出之后,引发了大量关于反映在证券价格中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实证研究。经过大量实证分析,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和半强态有效。但是,强态有效市场理论并不成立。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给予了积极性关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股票市场,大量证券市场有效性检验主要是以股票市场为检验对象。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市场有效性的检验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从实证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此外,一些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若干时间区间段的子样本实证分析,结果也说明证券市场效率随发展阶段而不断提高,如吴世农(1994,1996)、宋颂兴和金伟根(1995)、陈小悦等(1997)。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实证支持的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性判断存在广泛争议。戴国强等(1999)认为,国内学者对市场有效性检验仍主要停留在随机游走模型上,但满足随机游走模型只能是市场有效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魏玉根(2000)认为证券市场有效性应是市场异常收益的随机性,而不是证券价格变动的随机性,并对能否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应视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王开国(2001)对中国证券市场复合收益率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完全,呈弱有效性态式。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否通过市场有效性来反映,市场有效性是否是检验证券市场效率的惟一指标,这一指标能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完全的解释能力?我们认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

2.证券市场效率:是市场有效性还是资源配置效率?

从金融研究领域中,金融效率是一个非常关键性范畴,但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权威性、一致性、明确性内涵。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尽管金融效率还没有统一性涵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经济学中效率的基本涵义是资源配置效率。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应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

针对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与核心,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效率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从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的。在有效市场理论中,“有效”在多种场合中用于描述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在具体分析中,该理论将证券市场区分为有效运行(内部有效)和有效定价(外部有效)两种类型。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是否有效、完全、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以此通过价格机制将金融资源从储蓄者手中向生产者手中转移。没有有效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也就难以达到。如果存在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潜在投资者市场的准人限制等因素,那么,这样的市场运行肯定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对应,这样的市场必然导致证券市场错误的定价和稀缺资金的逆配置。而错误的标价必然导致资本错误地分配到生产效率相对较差的企业或行业,并最终提高效率较高企业的资金成本。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实质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证券市场通过对证券价格的定价,使证券市场的收益率等于厂商和储蓄者的边际收益率,从而使稀缺的储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产性投资上。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与证券定价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就是说,证券的有关信息会很快地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在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价格充分和瞬时地反映着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现象;它只能使投资者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小的随机差异,并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包含在交易费用之中。

尽管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许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当部分的实证支持,但在现实中这一理论仍然面临许多矛盾与难题。按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因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按照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则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但是,这能否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我们认为,这种简单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释。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一重涵义,即资源动员能力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年期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功能,实现了传统经济下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但是,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二重涵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与信息传导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成为证券市场低效率的主要体现。所以,证券市场效率的度量不能简单地视为市场有效性,还必须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考察。

(二)证券市场低效率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1.前人的研究:市场有效性的视角。

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视野。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研究,是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进行验证分析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全,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的检验。

早在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学术界就开始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考察,指出“上海及全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力度必定有限”,证券市场效用“主要表现在筹集资金的单功能方面,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通过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进行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市场的结构性因素所致”,例如处于发育阶段的股票市场的弱小性与单薄性;非均衡的供求关系,法规与管理的探索性等原因。这种非有效远离竞争状态的股票市场,极容易导致市场信息传递的结构性与技术性阻碍,从而少数市场信息操纵者可能以牺牲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长期地获取超额利润,而扭曲的财富再分配则会进一步恶化市场运作机制并加剧股价波动。在此基础上,俞乔提出了政府干预不完善市场的合理性,即当市场运行并不具备有效性,信息传递存在极大阻碍和代价时(市场结构远离完全竞争状况,存在不同形式的“垄断信息”),资源分配则并非最优,政府的市场干预便具备了合理的经济学基础。吴世农则提出,“证券市场效率一般指的是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将资金分配到最能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是衡量证券市场信息分布和流速、交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通过检验证券价格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阶段符合弱型有效的结论。陈小悦(1998)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的角度出发,验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尚未及时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实证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式有效,但未达到半强有效。王开国(2001)在考察中国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时指出,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能力与价格形成机制。市场有效性差,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证券市场低效率?这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显然不能简单下此结论,关键是要考察市场效率、证券市场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寻求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此,我们认为市场有效性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息传递和价格形成能力,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直接性因素,而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中国证券市场变迁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运行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内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即信息机制与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引导与配置能力减弱,由此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低效率。

2.我们的见解: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

尽管市场有效性理论、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及其制度缺陷问题,都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但学术界并没有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问题。这也正是本课题在此领域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机制的基础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机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制度作为市场化产物,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其内在功能,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定价效率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作用机制,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对市场信息予以反映,市场信息形成价格。通过市场定价效率实现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既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够实现资本的高效流动,以此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作用与配置效能。因此,只要是有效率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之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因此,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有效性可以通过信号传导与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市场效率可以用来衡量证券市场效率,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设计者在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寻求持续资本供给,而这本身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初始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划经济特定路径的惯性,使政府依旧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执行产业政策、实现赶超战略所需的资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证券市场运行,既定制度安排下信息难以发挥其内在的传导作用,造成市场行为的扭曲,以致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过低,定价效率也不可能有效发挥,因而难以做到在市场机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不是市场本身错了,而是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其内在机制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而市场机制是依靠“信号”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济转轨中,两种力量作用共生的条件中“信号”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具有相对优势的利益团体在体制变革或制度变迁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来获取潜在的机会利益,进一步损耗了制度效率。

通过解析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难发现制度缺陷是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的根源所在。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范畴,我们认为所谓制度缺陷,是指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受初始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旧体制内涵因素作用于市场运行,造成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无法有效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严重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分析可见,这一范畴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范畴,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植根于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制度错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缺陷有别于市场缺陷,但不能同市场缺陷完全相割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制度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并引致市场运行的扭曲化,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以外部生成作用于内在市场运行机制,信息传递渠道受阻,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资本市场行为扭曲,减弱了证券市场资源的内在配置能力。(三)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因此,要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应该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1.赶超式发展战略: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立足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模式构建上,还不具备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发育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市场与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源。

为解释两种制度的制度效率,我们在此引进证券制度效率模型。图1中横轴表示金融资源动员的边际成本MC,纵轴表示边际信息租金R,V为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为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在两条效率曲线交点O,边际信息租金和边际信息相等,政府主导型和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当通过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大于MC0时,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更有效率,而在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小于MC0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有效率。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两种证券制度的效率呈现一种动态化特点。在证券市场初建阶段,以政府为导向的证券制度对资金进行非均衡配置,其积聚资本的功能很强。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干预,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机制与激励机制扭曲,上市公司对缺乏使用监督和资本利用条件宽松的限制约束,容易引致粗放式股本扩张,产生“免费资本”幻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日臻完善,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在获取相等信息租金的前提下,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是渐次降低的,即制度效率呈上升化态势。这样,图1中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V向右下方发生移动至V;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向左方发生移动,移至U。于是,两条效率曲线的交点移向左下方的O,即两类证券制度的边际信息租金与边际信息成本的均衡点降低,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在提高,相应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效率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政府干预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耗增大,定价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迫切需要政府修正制度设置,进行制度创新,打破计划旧体制下的制度均衡,阻止VV。而是采取市场化改革,减少证券市场运行中旧体制的约束,改变制度的运行模式,实现曲线V型运行向U型转化,即VV",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改进。2.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形成的内生说明。

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

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经济制度的变迁诱发寻租行为,因此布坎南说:“对寻租活动的分析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经济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产生的内在机制,可用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加以描述。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不同。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会产生“政策租金”,形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

假定证券市场经济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总收入M由正常经营收入Mn和制度缺陷引致的“政策租金”Ma组成,即有:

M=Mn+MaMn,Ma≥0

在这里,对正常经营收入的变动略而不论。其中,a为租金的发生率,租金总量Ma为租金发生率和经济主体收入总量的乘积:

Ma=a·M,a=[0,1]

寻租活动完全取决于经济主体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租金规模大小与取得该租金的成本收益关系,即租金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a。在此,我们规定R为租金单位成本收益率Ra与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n之比,R可以表示为:

这一关系说明,R同租金的收益率成正比,同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收益率呈反比。当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不变时,R只能取决于租金的收益率的变动;而租金规模大小完全取决于制度缺陷(W),即有:

在此,R可以反映一个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制度缺陷较小,获取租金的成本较大,因而市场寻租机会十分有限;而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强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性干预,使得租金的获取机会较大且成本较低。根据前面的假设,R正是决定。的直接因素:

此式表明,租金的发生率,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租金与正常收益的成本收益比率关系,并最终取决于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