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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中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6 12:26:08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1

风险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将不可以量化的风险进行指标化处理,然后通过维数映射使这些专业的风险状态数据转化为更为直观的风险报告。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反映证券公司整体风险状态的指标。根据数据的可得性,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以下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

风险指标分析

截至2005年4月30日,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65家证券公司中,有48家在2005年4月底上报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本文将其选取为分析样本。

财务风险指标

盈利能力持续低迷。从已经选取的48家证券公司的样本状况来看,2003年和2004年证券公司处于经营低迷状态。2004年,48家证券公司一共亏损50.11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亏损达到了1.04亿元,亏损的证券公司为24家,占50%;2003年共亏损46.60亿元,平均每家亏损9708万元。

由于利润的大幅减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为负值。2004年全部48家证券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3070;远远低于2002年-0.041和2003年的-0.066。其原因是,在亏损逐步加重的同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也在大幅缩水。除已经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之外,年报也显示了一批证券公司正处于破产倒闭的边缘,甚至已经在技术上破产。证券公司大多数亏损在自营证券和委托理财方面。数据显示,47家证券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合计亏损9.36亿元,平均每家净亏损近2000万元。根据新的金融会计准则,47家证券公司共计提了318亿元的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受托理财业务的表现同样十分糟糕。由于管理层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了全面清理,证券公司以往表外运营资产管理业务形成的亏损开始在报表内体现出来。47家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为-9.54亿元,亏损金额超过自营投资业务,在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类型中亏损最严重。

资本风险值得关注。2004年,48家样本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充足率为50.44%,2003年为44.72%,远远超过了8%的监管部门最低要求。但是,高资本充足率并不能说明各家证券公司在控制资本风险方面下足了功夫,反而说明证券公司在筹资方面的无能为力(净资本充足率二净资本/负债总额)。由图1可以看出,对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风险的另一个指标――净资本/注册资本来说,大多数证券公司一直低于1,并于2004年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这说明证券公司由于经营的艰难,正在逐步消耗和吞噬自有资本。其中广东证券、河北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泰阳证券的净资本均已降为负值。

负债率仍然偏低。数据显示,2004年48家证券公司平均净资产负债率1为1.59,仅仅从这一点来看并没有蕴涵太大风险(证监会规定净资产负债率1的警戒线为8倍)。另一个较为客观的反应证券公司债务风险的指标在于净资产负债率2,即负债总额中扣除了委托资金和保证金。2002年、2003年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2都远低于1,2004年也仅为1.15,相对来说,这个指标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另外,我国证券公司权益比率1(所有者权益/总资产)的行业平均值为33%,权益比率2(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扣除委托资产和保证金)的行业平均值为66%,远远高于发达市场上的证券公司,这同样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负债比率严重偏低,财务杠杆作用没有有效的发挥,同时也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空间狭小。

客户资金净流出严重。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理财资金的数量变化,是检验投资者对于股市信心的重要指标。持续的市场低迷已经导致证券客户资金的大量流失。2004年46家证券公司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流失总额高达527.83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各家证券公司的审计报告也显示,除了投资者信心下滑之外,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频频发生的委托理财纠纷也是导致客户资金流失的重要原因。

如果拿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的流失额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以及注册资本对比,可以发现,近几年来,每年资金的流失额都超过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是平均净资本的1.23倍;2002年全部49家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净流出为807.23亿元,平均每家流出16.47亿元,是平均净资本的1.12倍。

只有少数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款和代买卖证券款仍然在弱势中保持了增长。表现突出的有中金公司、东北证券、中关村证券、金元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但除了中金公司明确表示受托理财未承诺保底收益,仅收取手续费,从而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其他公司均列入表内计算。这也意味着,这些公司同时承担着委托理财带来的巨大风险,而在持续的弱市状态下,这无疑加大了这些公司2005年收益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风险状况

传统流动性指标较为安全。2004年上述48家证券公司的行业平均流动比率为1.39;速动比率均值为1.24,均高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1”的警戒线,这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流动性并无大的风险。

流动负债占比过多,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在负债结构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明显存在短期负债过多,长期负债严重不足的现象。2004年48家证券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97.99%,其中20家证券公司没有长期负债;2003年这一比率为98.36%,变化不大。

在资产结构方面,我国证券公司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大,流动资产的份量显得不足。2004年行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为7.22%;2003年为6.01%。剔除总资产中的委托投资和保证金存款,2004年固定资产比率的值为15.46%,最高达到55.45%;2003年平均为16.12%。而美林公司2001年的年报显示,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5.26%。从这些数字看来,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流动资产所占比例仍然需要提高。

市场风险状况

47家证券公司的平均委托资产倍率为0.42;远低于中国证监会所设定的80%的警戒线。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长期的弱市状态下,委托资产的减:少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但也有不少证券公司的委托资产倍率仍然非

常之高,如申银万国证券的委托资产倍率达到4.18,在市场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委托资产倍率不啻于一颗“定时炸弹”。

现金流量风险居高不下

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的15家企业的状况来看,有13家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平均为-6.43亿元,可见,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处于一个十分窘迫的状态。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后,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有所好转,平均净现金流量为1.52亿元。这说明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对于证券公司现金流的变化影响非常大。

从充足性和效率性上对证券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进行考察,可以得出更有价值的结论。2004年上述15家证券公司剔除广东证券后的平均经营活动指数1(见表2)为-13.41;平均经营活动指数2(见表2)为-12.68。这说明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较低,即使去掉了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也未有起色。

在充足性指标方面,15家证券公司的平均现金流量充足比率1(见表2)为-25.0279,平均现金流量充足比率2(见表2)为-9.6173。可以看出,即使抛开委托理财和客户保证金下降的影响,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仍然非常脆弱。从这个指标来看,证券公司正面临着明显的支付风险,一旦某个环节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全盘的支付危机。

证券公司风险综合指标分析

针对48家证券公司的总体情况,可以得到如下的综合状况:

由表2分析可以看出:

整体看,当前证券公司面临着行业性破产的严峻局面。从已有的指标分析来看,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现金流风险都处于比较严峻的状态。现金流量风险仍是证券公司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一旦某个环节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如果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上无法进行有效的融资,一些证券公司可能只能处于“等死”状态。

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与风险状况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从48家样本证券公司的指标来看,虽然净利润总额为负数,但是亏损主要来自少数几家证券公司。统计结果显示,亏损额超过1.5亿元的证券公司多达13家,其中亏损额最大的3家证券公司亏损额占24家亏损证券公司合计亏损额的54.50%。而前4家证券公司的盈利占到盈利证券公司盈利总额的56.48%。

债务风险并不是证券公司的最大风险点。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2为1.15,相对来说,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债务风险不是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要风险点,同时也说明由于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证券公司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证券行业的信誉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由于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委托理财纠纷等事故的频繁发生,行业的整体信誉急剧下降,这也进一步加速客户资金的流失。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居然高于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同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注册资本指标趋于下降状态,说明证券公司正逐步消耗和吞噬自有资本,也导致了证券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的增加,给增资扩股之路增添了障碍。

结论与启示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证券公司风险暴露的程度。财政部要求国内非上市证券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已经披露的48家证券公司的年报来看,大多数证券公司是第一次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使得2004年度的年报较为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了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与原先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证券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资产减值准备扩大了计提范围,同时改变了减值准备计提办法,即需要追溯调整,另外,对自营减值准备的提取必须按股票市价与成本孰低原则来计提减值准备,此举将有效避免证券公司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2)委托理财业务在年度报告中由表内转入表外。新的制度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由于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相关项目如“受托资金”、“受托投资”等将调出资产负债表,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受托理财的计价办法也将采用成本与市值孰低的原则,与自营一样趋于严格,有效避免了证券公司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的现状。

单一的盈利模式导致系统风险占比居高不下,是导致证券公司行业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的证券公司来说,A股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依然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达到1.91亿元,对证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贡献度为70.71%,由于手续费收入主要依靠市场行情的走势,因此对经纪业务的过度依赖使证券公司难以摆脱“靠天吃饭”的窘境。根据相关媒体统计,2004年市场行情较好的2~4月这3个月,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占到全年经纪业务收入的42.30%。而美国证券公司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却贡献了25%的收入,资金利息收入只占了3%。

在中国证券公司十余年的发展中,中国证券业的盈利模式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通道”盈利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通道来获取收入,实现利润。这些通道主要包括交易通道和发行通道,交易通道对应着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而发行通道则对应着承销业务。在过去,由于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证券公司的“通道”是一种垄断资源,它保证了证券公司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能获得稳定的高额垄断利润。以“通道”为主的盈利模式造成了证券公司的收入曲线与市场走势高度相关,具有高度不稳定性和周期性,加大了经营风险。虽然保荐人制度的实施结束了证券发行业务的通道制,但是长期以来对于通道的依赖在客观上压抑了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导致证券公司都缺乏内在的冲动去创造新的业务和产品,也酿成了今天的苦果。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2

一、相关概念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公司治理机制是适应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一种制度结构。公司法规制定了公司治理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制定了本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如股权的确立、各权利机构的权限、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信任托管、委托一关系的产生和取消等。公司治理有关各方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现代公司就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运转。公司治理有关的各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在各自的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利益;同时,又是彼此制约的,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在制衡机制的作用下,各方独立运作,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公司治理有效运行。

基于此,公司治理的涵义应该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为保证以股东和投资者为核心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关公司权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配置、责任分工、利益分享的机制。

(二)证券公司治理机制的特殊性

就本文研究的对象――证券公司而言,其治理机制显然有不同于其他类型公司的特点。证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源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概括地说,证券公司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根据委托一-关系不同,又可区分为“单一委托单独理财”和“单一委托集合理财”两种方式。前者主要存在于经纪业务和传统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后者主要适用于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在“单一委托-一单独理财”方式中,客户资产记在客户自己名下。在经纪业务中“单独理财”仅局限于按客户指令进行“买卖”,公司不能要求或违背客户意愿选择理财范围;而在传统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单独理财”不必由客户下达具体的操作指令,公司有一定的理财选择范围。在“单一委托-一集合理财”方式中,不同客户的资产记在共同设立的账户中,客户只按合同约定分享利润或承担损失,公司具有更大的理财选择范围。证券公司这种经营方式不同于银行,储户按约定利率把钱存入银行只是―种“委托一保管”关系,客户不关心也不约束银行对存入资金的使用。证券公司的上述经营方式与信托投资公司类似,因此这两类公司的治理具有更多的共同特性。

可见,与一般公司相比,证券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之外,多了一层客户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委托一-关系”。这层特殊的“委托一关系”表明证券公司更具公众性和社会性,因此其治理机制应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二、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状况

股权结构是影响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因素,股权结构是指各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在目标投资企业全部股份中的分布状况,表现了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各不同持股主体之间的所有权构成,它包括股权集中度与持股者身份持怔两层含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联,它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股权结构反映了公司控制权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布,决定了所有者与人之间的委托一关系的性质。

(一)股权分布

通过对一些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分和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如下特点:

1.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总体上讲,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的集中度较高。2004年度,在全国排名前20家的证券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29.57%,远高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股权最集中的是银河证券公司,为100%(由财政部持有);最低是大鹏证券公司,为4.40%。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则高达54.27%,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6.7%。我国证券公司全行业股权的平均集中度更高,两个指标分别为36.20%和63.42%。

2.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性较大

各个证券公司由于其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各不相同,股权的具体分布状况存在很大区别。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1)股权极度集中型: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股东手中,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财政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前两者的股权都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

(2)股权均匀分布型:股权比较分散,股东个数也比较多,且前几大股东往往同等比例持股;比较典型的有南方证券、大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和招商证券公司。从已披露的数据上看,这些证券公司具有下列共同之处:单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比重都不大,即使是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在20%以下,其中大鹏证券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甚至在10%以下,最大股东不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不超过50%,其中大鹏证券的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到15%,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多。

(3)股权相对集中型:股权相对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早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其中最大股东拥有一定的控股权。比较典型的有: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国通证券和华泰证券公司。在数据上它们反映出的共同点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最高的光大证券公司甚至达到51%,处于核心股东的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已达到60%以上,与第二类的前十大股东持股高限相近,表明公司股权具有相对较高的集中性;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在80%以上,国信证券和湘财证券公司甚至达到100%,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的股东个数不超过10家。

(二)股权性质

根据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可以将证券公司股份分为国有性质股份(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和其他性质股份两种类型。根据2004年度113家证券公司上报的数据统计,第―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性质的公司总计有88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7.87%。这说明不仅国内证券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而且性质也较为单一。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基本是在政府行为的主导下产生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

三、我国证券公司资本结构状况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企业融资形式包括内部融资、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等,不同融资之间的比例即为企业的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企业融资理论也称为资本结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反映公司资本结构的关键指标是资本负债比率,或者称为杠杆比率,即企业借人资本的市场价值与企业股本的市场价值之比。债券和银行贷款属于借入资本,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是影响公司内部融资的关键。

到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大约127家,证券公司的个体规模与国际大券商相比实在太小。注册资金最高的海通证券公司资本金也只有87亿元,运营总资产不到400亿元。127家证券公司中只有十几家注册资本金在20亿元以上。目前,国内较大证券公司的资本金一般仅为国际知名券商资本金的几十分之一;由于资产负债比率也比国际券商低、国内券商与国际大券商的资产规模差距更大。2005年底,我国券商的资产负债比例平均不到90%,而美国几大券商这一比例均在97%以上。从资产规模看,全国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及美林证券的l/10,而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资产规模仅为美林证券的1/70左右(美林证券2002年底资产规模即达4479.28亿美元)。在自有资本短缺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

《证券法》禁止信用交易和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明令: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这样就限制了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贷款,证券公司难以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

从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来看,并购等许多业务都是通过融资杠杆实现的。并购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证券公司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中―项非常重要的服务就是为兼并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由于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我国―些证券公司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乱集资等违法违规的渠道来获得所需资金;由于这些资金的成本高、稳定性差,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也使证券公司承担巨大的违规风险。由于缺乏正常的负债方式或融资渠道,加上债权人本身的软约束,在我国证券公司治理中不可能形成强势的债务约束机制,我国证券公司资本结构的治理效应未能真正实现。

四、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与改进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构成的治理体系,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

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初步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的法人治理体系;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职能予以明确,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办公会组成决策机构、由总经理领导执行机构、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督机构的格局;并制定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也开始重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部分证券公司聘任了独立董事。

与西方投资银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股东中国有大股东所占比重过大,股权不够分散,容易造成大股东控制经营层,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机制。由于治理方式存在缺陷和董事会质量不高,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尚未有效发挥作用。目前在我国,多数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由12人组成.如国信证券、南方证券等,在这两家证券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中,总裁均为董事会成员。国泰君安证券因合并等方面的特殊原因,董事会的规模相对较大,由19人组成,其中内部董事5人,外部董事14人。

我国证券公司的外部董事虽然在董事合中占较大比重,但从其来源上看,几乎大多数都来自于证券公司的股东单位。这就是说,在我国的证券公司中,董事成员大都属于关联董事,董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证券公司在从小到大的演变过程中,一般都存在董事长或总经理主导的核心管理队伍。在公司发展和长期合作中,这些人逐步形成凝聚力很强、外部力量难以介入的管理团队,把持着证券公司各级管理岗位,并以“人情和信任关系”替代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不仅人数不足,也存在形式化的趋势。我国证券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监事会的职能方面,由于很多公司对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的认识,对监事会的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制约了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3

对照规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障碍。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独占性,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流动性差。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产权主体空白、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优化,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但上市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证监会网站及两家证券公司网站公开资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大部分股权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60.17%,并且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额为57.57%,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3.7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7.28%,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2、中信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83.88%,大于宏源证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6.94%,比宏源证券高3.17%;前十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比例为69.76%;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1.75%,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总之,宏源证券与中信证券两者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相似的。两者的超过半数(50%)股权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国有法人持股。两者都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并且都属于国有企业。然而,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3.34%。

二、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效表现

1、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优表现

(1)宏源证券。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证券以后,宏源证券加快了发展步伐,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宏源证券曾一度在全国120多家券商中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达到第2位,利润总额排名达到第5位,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来,虽然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但宏源证券还一直保持着盈利的局面。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为惨淡的2004年,宏源证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据年报显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50.92亿元,净资产6.72亿元,总股本5.19亿元。与1996年底相比,总资产增长了220%,净资产增长了69%,总股本增加了154%。三年来连续盈利,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城市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实现净利润8176.97万元,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恶劣形势下,仍然实现了4494.29万元的净利润,在全国110家证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业绩创出新高,实现净利润3200.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排名,在国内综合类券商中利润排名第四,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发,筹集了6个多亿的资金,公司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历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够保持盈利状况。

(2)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的资产质量及各项业务在国内名列前茅。在2003年极度疲弱的市场环境中,中信证券净资本占净资产比率及利润总额依然排名第一,净利润也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销金额达120.32亿元,列同行业第一位,并且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的证券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在证券市场竞争加剧,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中信证券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8.16亿元,比2002年下降1.23%;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从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动比率9.09,较上年末的4.77增长了90.57%,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后,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86.26%,说明公司的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强。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亿元,股东权益54.81亿元,净资本额为48.35亿元,净资本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88.21%,说明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资产及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较低,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有关规定。

2004年半年报显示,中信证券总资产已达137.46亿元,净资产52.65亿元,上半年股票承销金额已达96.54亿元(名列券商承销额首位),拥有41家证券营业部,2004年3月成为首批获准发行定向公司债的证券公司。

2、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绩优背后隐藏的风险

(1)宏源证券。2004年的半年报显示,在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中,手续费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润支柱。公司手续费收入为985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营业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续费收入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万元,增幅为84.81%。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支出16932万元,同比增加了2004万元,增长幅度为13.42%。同时,因归还卖出回购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增长2177万元,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负增长6756万元,公司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呈现负增长7958万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证券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2049.61万元。可以说,在其绩优背后隐藏着一定风险。并且,从宏源证券2000年以后5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三项主要盈利指标逐年下降(见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中信证券。与国内其他券商一样,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取决于市场涨跌,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在股市大幅上涨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在股市低迷时,经纪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股市大幅上涨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和22.78亿元,自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和48%,2000年自营业务收入超过经纪业务收入,成为最大的收入来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下跌,营业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为19亿元,2002年为8.26亿元,2003年上半年为2.95亿元,2004年上半年为4.87亿元;自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为2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57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从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这也是由于自营业务受股市下跌的影响。可见,中信证券的盈利能力受自营业务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困难。

三、结论

从上文分析来看,在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表现较好。可以说,上市对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提高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两家证券公司绩优的背后还存在一定隐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尽管证券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变,流通股比重比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个人股东中。因此,对于上市证券公司的管理还将会保留行政干预色彩,仍然将会有国有股产权虚置问题,和其他已经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也将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管理层的选择、约束、激励的问题,只不过比上市前可能程度会低一些。总之,证券公司上市后并没有给证券公司带来很高业绩,上市在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当然,这两家证券公司上市时间都不长,而且只是个例,不能得出具有统计意义的推断。

【参考文献】

[1]傅建设:从中信证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财经,2003(9).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4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关于保护基金对每位投资者给予赔偿的限额,《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本息予以全额赔偿,对个人债权则将资金额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赔偿。对个人债权的分段赔偿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购买高利金融产品,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然而,个人债权中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股票、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对该部分债权,投资者不可能预计到高风险,因此不应成为打折赔偿的对象,而应该将该部分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于同一类,获得全额的赔偿。对于个人债权部分进行赔偿的上限,可以参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单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30万元,对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偿,对10万元以上部分90%赔偿,并可以采用现金和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现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确。只有作出区别对待和对赔偿限额予以规定,才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总之,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事关保护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发挥保护基金维护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Z】;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5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一、券商业的发展现状

经过了起步发展、重组、整合之后,如今的券商业进入了平稳发展的阶段。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方案也已经出台并付诸实际,虽然偶尔还是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是总体上各大证券公司都在稳定地发展当中。

1.资本规模

2012年,证券公司总资产达到了1.72万亿元。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2.08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120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4.09万亿元,净资产为9205.19亿元,净资本为6791.60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1.2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24.86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7.97万亿元。

从资本总额来看,2014年的总资产比2002年增长了6.7倍,净资产增长7.5倍,可见证券公司总的资金规模增长显著。并且,2009年之后到2012年,由于监管体系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 限制了券商资本金的使用效率,证券公司杠杆倍数出现了明显下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相应增强。但是,2012到之后,杠杆倍数又出现了显著的增加,表现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走出了08年金融危机的阴影,发展环境更为宽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公司的盈利和收益能力。

2.机构数量

2013年末,我国证券公司一共有115家,其中有19家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3家(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和银河证券,其中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在两地上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末,证券公司达到了120家

从2003年到2007年,经过三年的整顿改革,证券公司的数量从122家降到了106家。之后,随着证券公司全资资产管理及承销保荐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数量有所增长。直至2014年末,证券公司的数量又增长到了原来的水平。但是,相比较之前的盲目疯长,现在的证券公司的成立机制已经更加完善,并且增长的速度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说是稳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也增加行业内的竞争性。

3.业务分布

2014年,120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602.84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1049.48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710.28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446.24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240.19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124.35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69.19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22.31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965.54亿元,119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99.17%,同比上升了9.7%。

虽然营业收入在不断地变化,但是盈利的证券公司的占比在近几年逐渐增加,去年更是只有一家公司未能实现盈利,券商业的整体发展态势是很好的。另外,各项业务的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变化。虽然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依旧占据了营业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整体是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表明我国券商正在逐渐摆脱客户买卖证券的中介地位,在证券市场上更具主动性。

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波动上升,作为券商新兴业务中被众多人看好的业务,虽然 其尚且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但是由于利用证券公司的自有证券和自有资金,有效的使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量有所上升,进而获取低风险的稳定利息收益。此外,券商可在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利用接到的标的证券能规避自有证券的下跌风险。这样一个类固定收益的业务对证券公司来说是极具发展潜力的。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核心竞争力

经过二十多年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券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业务集中度正向着大型证券公司迈进,发展前景良好。但是券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同质化、业务品种单一、结构雷同、无特色、无序竞争激烈等。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券商缺乏核心竞争力,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因此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成为证券公司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并且与外国大型券商资产规模相比,我国券商业整体规模较小,不具备国际竞争力。

2.实力两极分化

受两极分化的影响,我国证券业形成了差异化的竞争格局。当前,根据证券公司的发展状况,可以把证券公司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管理水平较高、运营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的大型综合性证券公司,如中信、国泰君安、海通等。这些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到各个领域,在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创新、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服务;二是具有外资的券商,他们凭借自己的优势,与综合性券商相竞争,在国际化竞争中占取有利地位;三是一些中等券商如华泰证券、西南证券等,它们在一些细分市场占有竞争优势;四是小券商,它们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很容易成为其他券商并购的对象。

3.风险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券商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集中于业务的发展,对于风险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力度不够。主要依靠外部的行政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券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该不完善,在积极推荐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要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

(1)股权集中

美国的投资银行股权结构非常分散,大股东所占比例不过百分之几,而东亚和欧洲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相对集中。与其他地区情况有所不同,我国证券公司的特殊情况在于股权结构的集中同股东的国有性质联系起来,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中具有垄断性。这样就会导致公司的决策很难全面考虑到各方利益和风险,会产生一定的独断性,自然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3)风险部门的设置

首先,风险部门的独立性不够。我国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稽核部门机构设立在管理部门之下,而不是董事会,这就造成我国的风险管理部门相当于一个业务部门在运行,很难去全面统筹各个部门。其次,缺乏专业团队的指导。由于证券公司遇到的风险种类繁多,设计会计、法律等各个方面,所以需要不同领域的人才进行指导。而我国的证券公司通常缺少具备不同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正是由于风险监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才会出现像去年光大乌龙指那样的事件,这也给我国券商业敲响了警钟,在券商规模逐渐扩大、经营种类日益繁多的今年,更要加快风险管理的建设,做到居安思危。

4.专业人才缺乏

在一般的情况下,大型综合券商由于具备品牌、地域、资金、政策等方面的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优秀人才,因此会形成少数的顶尖人才集中在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而中小型的券商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优势,人才匮乏。并且,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虽然从业人员大多学历较高,但是缺乏实践经验,与外国大型投行的员工相比,目光要短浅很多。

在人才短缺的情况下,券商为了生存和发展,争夺人才的竞争愈演愈烈。从社会行业人才的平均流动频率来看,券商间的人才流动比率较高。如何稳定业务骨干人才队伍,是当前券商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些人才在短期效应的诱惑下,形成局部个体利益优化,但却要付出整体利益下降甚至恶化的成本和代价,从而导致社会效益下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还有的大型券商突然失去整个业务部门,这不利于券商业务发展的连续性。

此外,我国券商普遍存在声誉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国际上声誉较差,这种情况下,券商很难承担起振兴民族经济的大业。

三、结论和建议

1.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竞争实力

对于一个企业,资金规模和盈利能力永远是最为核心的,目前我国券商普遍资金规模较小,较多的资金集中在较少的几个证券公司。这很难使得我国券商业得到普遍的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难以提高。为了提高竞争力,一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证券机构,会通过兼并一些实力相对薄弱的机构,迅速增加自身实力。

在证券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提供积极的服务,为券商之间的合并出力,使之形成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证券公司。

2.形成行业结构的阶梯化

现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即使对那些为数不多的综合性投资银行来说,一方面不断拓展业务,形成多样化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有结合自身实际,推动业务向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美国证券业为例,如美林、高盛、所罗门兄弟公司等,它们在业务上各有侧重,美林公司善于组织项目融资、产权交易、乐于充当敌意收购方的财务顾问,所罗门兄弟公司擅长商业票据发行和政府债券交易,其经纪业务以投资机构为主。

通过行业内部的兼并重组与优胜劣汰,我国券商业必然会形成更为合理的分工格局,建立起以大型券商为主、地区券商为依托、各类专业化公司为主导的行业结构。

3.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之前的分析中已经看出,今年来我国融资融券规模显著扩大,所取得的收入也日益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券商有志于推动融资融券进一步发展的愿望。再者,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变其传统的经纪业务模式,进而产生双向的盈利,对于我国大多数的证券公司而言,尽快实行融资融券业务是其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因此对融资融券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应尽快采取措施来应对。较易实行的方法是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范围,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和各公司现状开放更多符合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定的标的证券,从而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进而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所增加得中小企业标的股票也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融资融券市场构架。

参考文献:

[1]中国在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2013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情况.

[2]中国在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2012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情况.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6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2004年114家证券公司的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为73766.62亿元,较2003年增长27%;共主承销股票143家,筹资总金额890.48亿元,分别较2003年增长25%和28%。截至2004年年末,114家证券公司资产总值3293.73亿元,净资产669.08亿元,净资本453.41亿元。受市场行情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在2004年度这114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共169.44亿元,利润总额为-103.64亿,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为-149.93亿,全行业处于亏损状态,比2003年累计亏损的62.03亿元增长了141.71%。

二、证券业亏损的因素

造成证券公司全行业亏损并非偶然,事实上,它只是中国证券业长期存在的潜在问题的显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目前,中国大多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局限在传统的承销、经纪和自营等方面,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大证券公司才涉及公司理财、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投资顾问等业务,而且缺乏深度和广度,除了股票、债券、基金和回购等普通品种外,尚未开展远期、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业务。

(二)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由于近几年的市场行情持续低迷,客户资金不断撤离股市及经营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的状况更为加剧。目前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多数证券公司均强烈感到资金紧张。无奈之下,一些证券公司便以受托投资管理和国债回购为名高息融资,从而形成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公司治理结构普遍扭曲,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疏漏。近几年来,大部分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意识普遍加强。但少数证券公司内部制度流于形式,疏于执行,风险控制不严,尤其是对下属证券营业部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措施,导致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行为失控,主要表现就是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客户资金,或利用各种名义进行非法融资,这种违法违规事件的屡屡发生给公司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反映出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其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迫切需要提高。

三、我国证券业调整的方向——重组与购并

重组与购并是我国证券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存状况决定了其未来的发展模式必然是以重组、购并为主。

1、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创新的要求。如上所述,我国券商的业务单一,基本上在三大传统业务上进行低水平竞争,而国外的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显得更有灵活性。每一家证券公司都有其业务侧重点,在某一业务领域形成自己的特色,避免了各公司在同一业务层面上的竞争,从而达到了规模经济。这就要求中国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拓宽业务范围,而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重组、购并的方式使中国券商的业务结构多样化。

2、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扩大资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方式。中国证券公司无论是注册资本、净资产还是总资产的规模,相对于国外的证券公司来说都是相当小的,而资产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差,这一点从2001年6月股市下跌导致的许多小型证券公司倒闭就可以看得出来。

扩大企业规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涵式扩张,即通过自身利润得积累达到资产扩张的目的;另一种是外延式扩张,即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扩张。由于内涵式扩张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且受到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而外延式扩张则比较迅速,若要尽快扩大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资产规模,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重组、购并就显得尤为重要。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要求进行重组、购并。目前,中国的证券公司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类型。产权都是国有,与国外规范的股份公司相比,中国的证券公司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决策、管理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的弊病。要减轻这种弊病,一个好方法就是分置股权,可以将大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或者是原有证券公司对外增资扩股进行重组。而中外证券经营机构合作成立的新的证券公司,虽然有助于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但并没有改变原有证券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重组、购并也是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其治理结构的要求。

4、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国际竞争力的要求。加入WTO后,随着外资券商待遇的提高和限制的减少,中国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在体制上,中国证券机构股本高度国有化,没有完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制度相当完善的外资券商相比,公司的发展被束缚;在经营范围上,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外贸金融机构则实行混业经营,不仅有雄厚的资金与丰富的业务,还可以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组合,大大降低了成本,且可以自由地筹措、运用资金。而融资难一直是中国的证券经营机构限制国内券商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善这种现状只有通过重组、购并来间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联系,以实现更大的利润。

四、其他调整措施

为了增加核心竞争力,达到尽快与国际接轨的目的,除重组购并外还要做到: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7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使用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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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8

南方证券总部位于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6层,除了大堂所在的20层,其他楼层通往电梯的大门都已锁上,来访者只能在20层签到进入。20层的接待大堂前台坐着保安人员,而电梯口也有两位保安站岗,随时盘查来访的陌生人。

与此前闽发证券、汉唐证券等公司关闭引发的强烈市场反应相比,南方证券的终结显得悄无声息,网络论坛上几乎没有讨论的热情。“大家对证券公司的关门已经麻木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的一位人士说。

与其他南方证券的员工一样,该人士每天只能在办公室内枯坐。“4月29日证监会的处罚通知公布后,南方证券要求所有员工60天内不得离职,投资银行业务基本停顿,只能待着。”这位人士平日里忙碌异常,此番却难得地与记者煲起了电话粥。

建银投资醉翁之意

4月29日“关闭令”下达之后,南方证券行政接管领导小组同时宣布,委托深圳市政府自即日起聘请中介机构组织成立南方证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清算组对外代表南方证券行使公司权利,并负责南方证券的清算工作。

“成立清算组,意味着南方证券的重组谈判已经完成,很快就会实施。”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称。

正如此前媒体所透露,最新出现在重组名单上的,是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南方证券完成清算后,会引入市场化方式处置其资产,建银投资是拍卖会上目前已知的惟一买家。拍卖的资产除了南方证券的证券类资产,还包括南方证券大量的非证券类资产。

“建银投资是有能力处置这两类资产的合适机构,因为它本身就又有证券类资产,也有非证券类资产。”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思路,南方证券的处置路径将成为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置范本,今后不再指定券商对问题证券公司营业部接收,短期的托管仍可能操作,但清算完成后的资产一定要通过市场化拍卖的形式寻求出路。

然而建银投资的介入,并不是一次简单和纯粹的“市场化重组”。

建银投资脱胎于原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9月建行分立时成立,注册资本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207亿元,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金公司)。建银投资拥有原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非商业银行资产,包括1400多家自办经济实体,如租赁公司、工程咨询公司以及部分产权不太完备的房地产;另外还持有原中国建设银行持有的中金公司43.35%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至于建银投资的股东中央汇金公司,则是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三家正在股改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因此建银投资接手南方证券,也很容易被认为是汇金公司注资重组的范围由银行扩展到了证券公司。

种种迹象表明,建银投资的介入,更大程度上旨在承接央行早已注入南方证券的80多亿元再贷款的债务。“我们听到的消息是,建银投资在得到南方证券资产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一定成本,这一出价将首先用于偿还央行对南方证券的80亿元再贷款。”南方证券的一位人士说。

自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以后,在建银投资之前,人们普遍期望的承接者是国家开发银行。当时流传的方案是,国家开发银行承接南方证券的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当然更重要的是获得一张珍贵的券商牌照――代价就是分十年偿还央行付出的80亿元再贷款。

到2004年底,市场一度盛传这一重组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到了中国银监会却意外受阻,原因是开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宜参与证券业务。开行一直没有回应这一传闻,但此时南方证券的处境愈发艰难。

目前尚无法获知建银投资承接资产负债的细节,但业界普遍相信,其方案将与开行方案相类,收购投行和经纪业务,并承接央行再贷款的包袱。至于其他债权,则将通过对剩余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偿还。

央行再贷款如何偿付,是目前所有托管券商善后处理的共同难题。来自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消息称,根据现行法律,在托管券商的关闭清算中,支付了大笔再贷款的央行不过是普通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相较并没有得到优先偿付的权利。这意味着投入的大量公帑面临着低折价偿还的风险。据称央行对此并不满意,毕竟这意味着公共资金分担了违规券商及其债权人的损失。

相形之下,建银投资出面承接南方证券的资产与央行再贷款的负债,确实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央行的忧虑,这相当于从穷途末路的南方证券手中抢救出部分尚可盘活的资产。“从财务上讲,相应的资产和负债从南方证券转移到建银投资,国有资产并没有流失,还有增值的可能性。”一位知情人称。

然而这一方案能否获准执行,仍在未定之天。因为建银投资支付的资金,究竟能否优先偿还央行再贷款,目前监管层还在与最高法院协调。

“南方证券的情况与其他证券公司不同,其他证券公司是先关闭后再注入再贷款,而南方证券是在行政接管期内就投入再贷款,接管很久后才宣布关闭,针对这两种情况,清偿顺序应该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一位人士说,“目前一切还在协调过程中,很难做出最终的判断。”

除却法律障碍,建银投资的重组方案仍然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最为实质的就是南方证券的牌照和证券类资产如何处置。目前看来,无非是三种可能:其一为单独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其二为转卖给建银投资旗下的中金公司,使其真正成为全牌照的券商;其三为卖给其他外资。

无论哪一种安排,都需以在一定期限(例如十年)内偿还央行80亿元债务为前提,需要一番新的运筹与谈判。建银投资并不是开行,不能够也不应该仅仅为了一张证券牌照自行消化这一沉重的资金包袱。加之建银投资与汇金、央行之归属关系,以其自有资金偿还央行再贷款债务更不合逻辑,可以推知建银投资重组南方证券部分资产后,未来仍有很大变数。

被放大的危机

南方证券的善后问题如此艰难,与危机处理的迁延不决密不可分。事实上在爆发危机后的一年间,监管层在处置南方证券的态度上始终分歧不断,变化不断。

南方证券的问题最早暴露于2003年7月底,当时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匆忙赶到北京汇报南方证券的情况时,北京还未走出“非典”时期。为此,证监会破例选择了一个四面透风的会议室召开了主席办公会。根据参加会议的人士透露,南方证券的情况当时即已非常严重,需要马上采取措施,但是证监会认为要让深圳市参与处置,因此会议没有取得任何结果。

据了解,当时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专门到深圳会晤了有关领导,希望深圳市能够承担起解决南方证券的责任。然而其时南方证券的大股东早已不是深圳市,而是三家大型企业,深圳市对此并没有明确表态,南方证券的事情也就此被拖延。

“监管层采取措施太晚,是南方证券窟窿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接近中国证监会管理层的人士评价说。

此时南方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的总金额不到100亿元,而这一数字到了2003年底则变为接近200亿元。

到2003年11月,南方证券爆发了大范围的信用危机,无论机构客户还是个人投资者纷纷撤离南方证券,委托理财客户更是天天上门索债,南方证券这才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求援(详见辅文《南方证券危机始末》)。

然而,颓势难以逆转。

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南方证券进行行政接管,中央银行调集了83.35亿元的再贷款保证个人账户的保证金日常支付。

与此同时,主管南方证券自营和委托理财业务的副总裁孙田志被逮捕,罪名是涉嫌挪用公款。据说在其管理的南方证券自营和委托理财账户上出现了9亿元的缺口,资金去向不明。南方证券主管国际业务的副总裁李振伟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江岩(女)也先后被捕,罪名是涉嫌贪污受贿。

此后,接管组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清理保全南方证券的各类资产,当时监管层希望能够让南方证券被有实力的机构接手,保存南方证券名号。

“南方证券是中国三大券商之一,那么多营业部,那么多客户,那么多年的苦心经营,无论谁也不愿意让它死掉,因此接管组当时被认为是南方证券未来的领导班子。”南方证券研究所的一位人士说。

此外,南方证券有17人具有保荐人资格,在业内遥遥领先。2003年南方证券通过主承销华夏银行等七个项目,承销额近100亿元,毛利润接近5亿元,其业绩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比肩。即便是2004年被接管后,南方证券仍然完成了京东方B和兰州铝业两个承销项目,推荐四家公司上市,主承销项目数量位居业内第一,承销金额67亿元,居前三名。

2004年7月,南方证券完成了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的工作,所有客户保证金进入中国建设银行为南方证券专设的账户。南方证券只负责交易指令、客户资料以及清算业务,而资金存取的业务则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南方证券的客户情绪被稳定下来。

事情的发展一度比较顺利。2004年6月底,南方证券接管小组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南方证券资产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南方证券存在的债务超过200亿元,其中仅挪用个人保证金部分就超过80亿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和国债欠库超过100亿元,委托理财部分的亏损超过30亿元。

悬念犹存

行政接管之后,各种对南方证券有兴趣的机构开始做工作。市场上出现身影的先后包括高盛、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李嘉诚财团、国家开发银行、中信证券等。据南方证券接管小组人士透露,南方证券资产处置的一个大原则是,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同时打包转让,如果只是考虑到先将营业所与经纪业务出售,则剩下的优质资产就会太少,会影响整体出售。政府的态度还是让有实力的机构一次性处置好南方证券的资产。

当时的处置原则一直在引入外资增资扩股、与其他券商合并以及破产转让证券类资产三种方式之间徘徊。证监会、深圳市以及南方证券的股东希望保留南方证券名号与实体,因此倾向于采用前两种办法。

但是南方证券的窟窿过于巨大,很难与新的投资者以及合作者达成共识。最终,证监会妥协,接受了南方证券破产清算,证券类资产用市场化方式转让的处置原则。

2005年春节后,南方证券2004年财务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因为市场行情持续走低,南方证券在“双哈”等重仓股中的损失又增加了至少40亿元;另外,因为国际业务部负责人的被捕,造成国际机构投资者全面抵制南方证券发行的帝贤B股,南方证券承担了帝贤发行总额的99%余额包销,这一项目又亏损4亿元。而2004年全年投行业务的盈利不过1亿多元,南方证券的经营性亏损再次扩大。

“再拖下去,只怕窟窿还会加大,就是有好东西也卖不出价了。”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建银投资方案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然而如前所述,法律障碍与重组前景的不明朗,其具体安排至今仍难以敲定。

南方证券大事记

1992年12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起,并由国内40多家著名企业出资组建。首任董事长王景师。

1993年―1995年,因证券市场低迷,南方证券在这一时期投资了大量非证券类资产。

1999年,南方证券在“519行情”时启动了“虹桥机场”,推动国企大盘股上涨。时任南方证券总裁是原上交所副总经理刘波。

2000年,南方证券开始增资扩股。到2001年2月25日(南方证券增资扩股的最后验资日),南方证券实际募资21.38亿元,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资扩股至34.5亿元。股东由46家变为68家,南方证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因当时市场行情较好,南方证券吸收大量委托理财业务,并签订大量保底合约。之后,随着市场行情不断下跌,南方证券的包袱越来越重,市场上不断有南方证券出现支付困难的消息出现。

2002年6月,南方证券领导班子变更,贺云出任董事长,原申银万国总裁阚治东出任总裁,开始挽救陷于危机的南方证券。

2003年下半年,南方证券危机不断扩大,并于2004年1月2日被行政接管。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南方证券的处罚决定。

资料南方证券历任负责人

沈沛

1950年出生于黑龙江。1992年3月至1992年9月,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8月参加组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兼总裁。1998年6月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2年2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已离职。

宫龙云

1992年前后任首钢集团公司研发部总经理,1993年参与创建南方证券,一直主持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门。1995年至1998年间,曾任南方证券副总裁,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经理,南方基金公司董事。1999年离开南方证券,任山东证券总裁,2001年离开山东证券。现任中原证券总裁、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波

1956年出生。1987年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证券报常务副总编。1998年6月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02年2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4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元先

1954年出生。1993年4月加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北京代表处副主任、人事部总经理、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1997年3月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2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6月解职。

贺云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9

一、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

我国当前的公司债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监会对于试点初期发行人的类型做了进一步限制,“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当前的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我国目前尚处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时期,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局限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指的即是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规范法规及发行条件

(一)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等。

(二)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意义和程序

(一)公司债对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在宏观上对改善我国融资结构,降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微观上分析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促进作用。

1.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会对经理层产生较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会基于自身利益来选择投资行为,资信评级越高,发行成本越低,也会促使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有助于改善公司负债期限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短期化、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以2010年湖南为例,63家上市公司中既无长期借款,也无短期借款的有9家,其余54家公司中,41家公司短期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在60%以上,占比超过75.9%,即四分之三以上的公司其外部借款以短期借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这一负债结构使公司面临较高的短期偿债风险和短期利率变动风险,威胁财务安全,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而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3-10年,以5年以上为主,发行公司债券可以显著改善多数上市公司严重短期化的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有助于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作为直接融资的一种手段,公司债为上市公司募集发展资金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渠道,特别是对一些控股比例不高,发行股票可能丧失控股权的上市公司;对急需发展资金而又没有合适的融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对一些处于立案稽查期间或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比实施股票再融资更有效的渠道和途径。

(二)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程序

公司债的发行,必须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经过决议、申请、核准、募集、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五个阶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发行的决议应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申请

公司做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申请。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a.公司营业执照;b.公司章程;c.公司债券募集办法;d.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e.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核准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予以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募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证券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在公告上述法定文件后,公司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公司债的募集方式,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后者是由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主要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募集。我国目前仅允许对公司债进行间接募集。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必须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载不同的法定事项。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账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a.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c.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d.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历史回顾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直接融资比例过低。在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特别是以上市公司作为发债主体的公司债券融资规模过小,远远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不发达的局面一方面造成银行风险的逐步积累,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深入拓展,极大的限制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为推进我国公司债券的发展,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公司债券发型试点办法》,同年9月,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公司债券,开启了我国公司债券发行的先河。

我国公司债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短短几年时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总体上呈快速上升趋势,二级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成交量也逐年上升。截至到当前,证监会已审核批准212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总规模逾4000亿元。

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激励下,2011年公司债发行数量和规模均翻番,全年公司债发行达到83只,发行总额达到1291.2亿元。仅11、12月两月,就有17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发行金额达到182亿元。2011年公司债的发行金额超过2010年全年的两倍。2012年,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继续呈井喷式发展,全年已发行公司债券139家,发行总额达1752亿元。

虽然我国公司债券在短时期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目前从总体上来看,公司债券托管总量为2736亿,远小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债券托管总量41243亿元。而且我国公司债规模占GDP的比重仅为0.52%,远低于发达国家的163.11%,也低于新兴国家平均30%的水平。未来公司债的发展潜力巨大。有业内人士预计,按照目前的上市公司规模估算,未来可发行的公司债规模上限大约为1万亿元。考虑到公司债券的巨大潜力以及当前监管机构强烈的政策导向,加之公司债券融资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可以合理预见,我国公司债券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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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童盼,陆正飞.负债融资、负债来源与企业投资行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05年05期

[5] 胡燕玲.我国债券市场创新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例10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124-03

一、背景及意义

证券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公司面对加入WTO后国际同行的严峻挑战,2013年,我国所有券商的总资产为2.08万亿元人民币,而国外,最大的证券公司高盛公司总资产折合人民币超过4万亿,中国券商总资产不及高盛1/2。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如何实现规模经济已成为所有券商面对的重要课题。

根据相关文献对企业规模经济的研究,企业存在着一个最适度规模,在适度规模上厂商获得了扩大规模带来的效率增加的全部好处,又避免了继续扩大规模带来的效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对于金融行业,关于银行业的规模经济的文献已经有很多,而关于证券业规模经济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证券业适度规模研究具有理论意义。

二、证券业的适度规模理论分析

(一)规模经济的基本概念及内容

规模经济是指当生产或经销单一产品的经营单位因规模扩大而减少了生产或销售的单位成本时而导致的经济。证券业的规模经济表现为由于融资规模扩大,单位融资成本下降导致绩效提升而产生的经济。当证券公司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后,也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现象,证券公司的规模不经济一般表现为资产质量差、业务萎缩、赢利能力弱以及效率低下。

(二)金融企业适度规模确定方法

综合文献资料,确定企业适度规模的主要方法有量本利比较法和适者生存法和DEA法,下面对这种方法进行简单介绍。

1.适者生存法

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J.施蒂格勒所首创,其基本假设就是,不同规模企业的竞争会筛选出效率较高的企业。利用生存技术来测定最佳金融企业规模的过程如下:先把金融企业按规模分类,然后计算各时期各规模等级的金融企业在产业中所占比重。如果某一等级的金融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下降了,说明该规模效率较低。市场份额上升,则说明该规模的效率较高,可作为金融企业的适度规模。

2.DEA分析法

DEA是处理多个输入和多个输出的多目标决策问题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把每一个被评价单位作为一个DMU(决策单元),再由众多DMU 构成被评价群体,通过对投人和产出比率的综合分析,以DMU的各个投入和产出指标的权重为变量进行评价运算,确定“有效生产前沿面”,并根据各DMU与有效生产前沿面的距离状况,确定各DMU是否DEA有效,同时还可用投影方法指出非DEA有效或弱DEA有效DMU的原因及应改进的方向和程度。C2R模型是DEA的基本模型。

三、证券业适度规模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分别用适者生存法、量本利分析法、DEA分析法对我国的证券业适度规模进行实证分析。

(一)适者生存法的实证分析

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定了净资本、总资产和总收入三个指标进行聚类分析,选出36家具有代表性的证券公司(如下页表1所示)。 用各个证券公司营业收入占整个证券行业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衡量市场份额,再将大、中、小型证券公司每个年份的平均市场份额分别计算出来,根据市场份额分析各个规模的效率。

2.实证结果及分析

实证结果(如表2所示):大型证券公司市场份额基本呈现下降趋势,故存在规模报酬递减;中型证券公司市场份额基本呈现稳中渐升趋势,故存在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增;小型证券公司市场份额基本呈现上升趋势,故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因此得到中型证券公司、小型证券公司存在最适规模。

(二)DEA分析法

1.指标体系建立和数据来源

使用DEA 方法对我国信托公司进行评价,是将每个证券公司当作一个决策单元(DMU),而评价所采用的指标体系包含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本文选择投入指标:营业成本、总资产、所有者权益、应付职工薪酬作为投入指标,证券公司完成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产出指标。以我国18家上市证券公司作为样本,其中证券公司包括大、中、小型证券公司,从国泰安数据库整理得到2011―2013年的数据。

2.评价结果

采用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Tim Coelli编写的DEAP2.1(DEA)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到DEA评价结果(见下页表3)。

3.评价结果的分析

2011年,证券公司无论大、中、小型规模总体规模报酬收益递增,说明都处于规模经济中,还没有达到适度规模的临界点。

2012年,各类型的证券公司规模报酬仍以递增为主,但具体来看各类型规模报酬不变的证券公司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具体原因与2012年证券市场的冷淡,承销业务减少,使得许多公司收入减少有关。

2013年,大型证券公司以规模报酬递减的为主,中型证券公司以规模报酬不变和递增为主,小型证券公司以规模报酬递增为主,说明在目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证券公司业务没有进一步扩展优化时,证券公司的适度规模在3 000~8 000亿元之间。

四、结论及建议

规模在一定程度影响证券公司的绩效,原因主要是规模大,可用资金多:(1)可用于自营业务的资本就大,利润大;(2)可经营业务多,多种收入;(3)可用于引进更多人才和技术进行成本和风险控制,长时间形成的经验更丰富,技术具有规模效应,从而使得公司具有规模效应;(4)规模大,容易获得认可,吸引更多客户,另一方面在地域上占领更大的市场。

结合理论分析和上述方法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中型偏大的规模,最适合证券公司,可谓其适度规模。本文建议应支持和扶持中小规模证券公司发展,鼓励其业务创新,经营多元化;支持中小型证券公司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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