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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17:09

纳税申报材料

纳税申报材料例1

此外,他积极跟大家一起参加税收业务政策学习,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普通话训练测试,参加省局等级考试,扎扎实实地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人笑着跟他开玩笑:“那样拼,多累啊!”,他坦然一笑:“人活着总要有所追求嘛”。

赤诚待人,敬业奉献。人们常说,做税官难,做窗口的税官难上加难。因为,在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的现阶段,与形形、素质参差不齐的纳税人零距离接触,被误解、受委屈是常有的事。可是,同志以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需求为导向,喊出了“把困难留给自己、一切方便纳税人”的响亮口号,对待纳税人他努力做到:宣传政策,文明办税,以耐心接待每个纳税人;认真负责,换位思考,以真心感染每位纳税人;热情周到,优质服务,以诚心对待每户纳税人。他常常说:“人要学会换位思考,凡事但求尽力,但求心安,但求无愧。”。

申报征收岗位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熟练的税收业务,而且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在征期内,他从早上上班一直到下班,基本上没有空闲的时间,中午、下午他总是最后一个下班,延时服务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只要有纳税人在,即使下班了,也会一丝不苟的把工作办完。一天中午,已过了下班的时间,正准备回去吃午饭,一位纳税人匆匆赶来办理申报纳税,看着纳税人焦急的神态,他满脸笑容地说:“不要着急,你先歇歇,我马上帮您办。”当他接过申请资料,发现内容没填全,这位纳税人年岁大,眼睛不方便,无法补填资料,就主动帮他填好资料,直到申报工作结束他才感到饥肠辘辘。当然,像这样的事情多了,有时会感觉很累,可是,只要走进纳税服务厅,只要与纳税人面对面,他就会抖擞精神,露出最灿烂的笑容,把最温和的表情和最温情的服务展现在纳税人的面前。因为,他说:既然选择了这份蓝色的事业,我们就要时刻牢记着为国多聚财多奉献的承诺。

纳税申报材料例2

在经济领域里,纳税和会计是两个重要的先关联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纳税与企业还有国家经济挂钩,而会计工作则是企业财务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企业的纳税申报和企业会计工作都出现了一些变化,这也就一味在在新的准则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申报和财务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新的制度准则下完成经济活动。

一、纳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一种法律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由纳税人向其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以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纳税申报的时候,申报单位必须准备好申报材料,然后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以此来完成纳税申报的过程,并在以后的缴税过程中,按照纳税申报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申报的材料

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出具所需材料,在一般的纳税申报中,需要提交多份材料。首先,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是必须进行提交的材料。在提交这些材料的同时,纳税人必须出示纳税合同、协议书以及相关凭证,一并提交给纳税部门;其次,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提交相应的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异地完税凭证;第三,在国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提供由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所开具的证明;第四,纳税人需要提交纳税申报报告表,而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以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一并提交相关合法凭证、证件、资料等;最后,由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差异

1.永久性差异

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形成了一段时间内的永久性差异,发生于在纳税的本期。但在以后各个时期纳税都不会得到转回的差额,所以在当期纳税时,纳税申请表要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整个纳税活动中,永久性差异是每期纳税都会发生的差异,所以在纳税钱,对这部分差异必须要仔细的核实,然后在纳税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会避免因为纳税申请表中因为永久性差异而造成的损失。永久性差异是纳税申请表的固定内容,但在每期的申请报中,数据都会发生调整。

2.时间性差异

在计算方法一致的情况之下,却由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了差异,被称作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在形成一段时间之后,可以进行有效的当期调整。该调整过程,要严格参照税法规定,满足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经过在一期或多期内的转回,最终达到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保持一致。

3.暂时性差异

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主要的两种形式,由于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不尽相同而形成。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会在年度会计报表上呈现出来,该差异还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影响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只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界定。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企业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的产生和处理、上市公司对暂时性差异及其对权益的影响披露以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裁量性对权益的影响。

1.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与实际的距离,可以将企业所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负债更加直观准确的反映出来。在新的发展时期,企业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在逐渐提高。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很好得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由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原来实行的所得税准则在核算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行之初,给各大上市公司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新的所得税准则改变了以往企业以应交税金金额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式。考虑到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要积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的财务信息有了更加清晰的呈现。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权益影响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不能完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暂时性差异对股东权益也无法产生绝对性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未来的纳税核算进行预测分析。当具有足够的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一般会选择将其用来抵扣可抵扣差异。该过程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判断。企业需要建立系统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为会计信息核算和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外,相关专业会计人才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的,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会计处理核算水平,同时还提升了企业信息披露的能力。对上市公司来讲,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对暂时性差异对其权益的影响进行了有效的披露,使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对企业的影响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使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确认有了更大的可裁量性,对于企业股东的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对差异可转回的证据披露完整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四、结束语

企业的正常发展,会计工作是不可少的,而纳税义务也是企业发展中要履行的神圣责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且系统的认识会计准则时间差异性和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这对于纳税申请和企业发展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纳税申报材料例3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纳税申报材料例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7303

1引言

2016年12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征收环保税进入倒计时[3]。

2环保税征缴的影响因素

2.1征收对象因素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

2.2应税污染物因素与例外因素

2.2.1应税污染物因素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6]。

(1)大气污染物:SO2、NOX、CO、氯气、氯化氢等44项。

(2)水污染物与污染因子: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如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等10项;第二类水污染物如SS、CODcr、石油类、总铜、总锌等51项;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4项,总计65项。

(3)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

(4)超标噪声:包括超标等效噪声和超标峰值噪声(夜间频繁突发、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

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经同级人大决定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2.2不缴纳环保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污染物的。

(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5)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6)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

(7)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3程序因素

2.3.1环保税征U程序

环保税法规定的环保税征缴程序是纳税人自每季终了15日内或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收到纳税资料后与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获得的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包括监测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申报时,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再根据复核资料调整应纳税额,最后纳税人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具体流程见图1。

2.3.2程序因素

从图1可知,影响环保税征缴的程序因素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工作配合机制获取的信息资料(包括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等。其中获取信息资料(包括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由环保部门完成的,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的影响,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是影响环保税的关键因素。

2.4其它因素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影响环保税征缴的其它因素主要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

3.1纳税申报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口径不一致问题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和顺序是优先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其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其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其四,不能按照前面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但许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测算结果不一致[1]。往往产生纳税申报税额与比对、复核税额不一的矛盾。

3.2纳税人缺乏环保税纳税申报专业人才,影响正常申报问题

环保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缴纳环保税。税额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但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导致纳税申报困难,而环保税法强调纳税人应当如实办理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这样量多、面广的纳税人申报困难,影响环保税的征收[5]。

3.3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问题

判断纳税人缴纳环保税时是否偷税漏税,是通过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包括申报的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及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2]。税务部门获得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是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成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成为环保税征缴的基础,该基础出问题将直接影响环保税的征缴。

3.4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建设与定期会商问题

仅仅依靠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全面、可靠地获得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且要求该数据科学、具有代表性等是很困难的,为此环保税法强调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使环保部门有专人、有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整理、现场核查、数据传输等工作,解决技术困局。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额的计算和资料的比对产生严重分歧,或者纳税人出现开车、停车、环境风险事故等非正常工况排污时,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还必须会商,解决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问题[4]。分工协作机制出现问题、定期会商机制不建立都会严重影响环保税的征缴。

3.5现场监测问题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监测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但现场监测结果受气象条件、场地条件、生产工况等因素影响较大,同时受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等因素的制约。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装置,现场监测的工作量非常大,现场监测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环保税法的执行。

3.6复核机构人员编制与素质问题

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将申报资料与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申报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须在1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时间短、任务重,环保部门不安排专职复核人员,或者复核人员专业知识不强、责任心不强都影响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的按时出具。

4环境保护税的征缴对策

4.1制订标准,统一申报口径

针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环保税法要求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保部在不同时期由不同司、局出版了许多排污系数手册、污染源普查手册等,出现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生产设备的不断优化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的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与10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急需制订体现产排污现状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国家环保部及时制定排污系数标准和物料衡算技术规范,可统一纳税申报口径,提高环保税征缴效力。

4.2加强培训,提高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一系列的环保税征缴培训,针对纳税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比对、申报材料复核与现场监测、企业申报材料编制与准备等进行专题培训,提高环保税征管人员、复核人员、监测人员、纳税申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推进环保税的征管。

4.3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协助申报

纳税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量及超标噪声值,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主要产排污设施、原辅材料消耗量、产品转化率、收得率、各污染防治设施的除去效率、达标排放率、超标排放率、超吮妒、原辅材料的跑冒滴漏等资料。生产工况的核实、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有的经过多次培训仍难以掌握,出现错误则要承受偷税、漏税的处罚。委托专业性较强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协助纳税申报,可有效地解决纳税申报困难等问题。

4.4重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问题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是环保税落地实施的关键。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重视平台的维护,制定并落实平台管理制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责任到人,责任到税务和环保各自的内部机构,并定期考核,关系环保税的平稳启动和稳定征缴。

4.5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定期会商机制

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建立和健全两部门的分工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制订和落实会商考核制度,可有效解决环保税征管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疑难问题和突发问题,保障环保税法的有效实施。

4.6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用于纳税人环保税申报资料比对的监测资料和环保部门复核的监测资料都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需要监测的单位多,每个单位需要监测的点位多、监测因子多、监测的数据多,监测范围广,监测的精度高、准确度高、工作量大、监测时间有限,必须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分工协作,责任到部门、到专人,强化监测培训,才能为环保税的有效实施提供数据保障。

5结语

环保税法实施之前国家环保部应出台体现当今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应税污染物排放系数标准、统一物料衡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涉税部门应建设稳定、高效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分工协作与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对税务队伍、环保复核队伍、环境监测队伍的专题培训。当然,也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环保税申报培训,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协助申报。

参考文献:

[1]

杜杨.基于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法的排污费比较[J].铁法科技,2011(12).

[2]孙钢.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难点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8(8).

[3]杨琴,黄维娜.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6(7).

纳税申报材料例5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4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纳税申报材料例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略)

(国税函[2008]44号;2008年1月23日)

与旧纳税申报表相比的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旧的申报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加进了新的程序:自2008年起在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将实行分支机构在所属当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通知的附件《填报说明》明确了如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为了确定分配基础,总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五个月之内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填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上一个公历年所发生的以下数据: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上述三项因素之和会作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根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所述,纳税分配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此外,总机构须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季度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列示季度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及分配比例。对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将在分配表上盖章以示受理。总机构必须将盖章后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副本交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对分配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其中,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50%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尚待明确的事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实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通知没有明确,且由于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做进一步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出台关于分支机构申报和缴税机制的法规。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为了就地预缴税款所需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数据,应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2008年以前适用的旧税法体制下,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汇总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并且在总机构所在地填报一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一旦新的预缴申报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施,这将意味这全新的申报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从完成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面对实际纳税的期限非常短,所以企业有必要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以确保及时遵守新的要求。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依照旧税法,拥有分支机构的内资企业对填报分支机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的做法并不陌生。只是通知提出了新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以及新的纳税分配原则。

本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适用,并应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方便编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内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了解新纳税申报表引起的相应变化,并且为了符合相关规定,及时更新现在的所得税缴纳系统。

最重要的是,所有企业应继续关注新规定和通知的出台。本刊也将继续关注并提供第一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企业应重点关注通知中以下重要内容:

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国税函[2008]85号;2008年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给予明确,并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企业适用的退税政策有所不同:

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税政策:

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退税政策: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财税[2008]10号;2008年2月2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海关将实施差别管理措施。因此,,将对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以及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必须明确企业类别以及相应管理措施。

 A类企业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AA类企业通关更加便利:

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D类企业则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2008年1月30日)

法规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税发[2008]17号;2008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顺延期限届满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你局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1条以及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酌情进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1月份认证但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延长至上述期限内认证,其进项税额在1月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将1月份、2月份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2个月的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与此同时,要主动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加以解释。

1月份的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不再进行考核。

三、对你省因灾害天气原因导致本省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其他地区,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但要将情况及处理办法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8]135号;2008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略)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略)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发[2008]16号;2008年1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今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米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本条第一款限定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略)

(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2008年2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 (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下同)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530. 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纳税申报材料例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修缮,其他工程。

(一)土木工程建筑:包括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桥梁建筑,堤坝、码头建筑,其他土木工程。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包括电力、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列入土木工程建筑。

(三)装修装饰: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

(四)修缮:是指对不动产的修理、维护。

(五)其他工程:指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以外的各种工程,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

凡在本县设立从事建筑业经营和在县外设立但在县从事建筑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县所有建设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指进行建筑业项目投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第四条县地方税务局按照“项目登记、属地管理、以票控税、清算注销”的原则,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税收征管。

县属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指定主管税务分局管辖。对其他县内跨分局工程项目,按照便于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由县局指定税务分局进行征收管理,税收收入严格按区域所在地工程量进行分解,严禁违反征管原则异地开票征税,确保建筑业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督促登记、建立台账、过程监控等事项。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主要负责报验登记、项目登记、纳税鉴定、开票征收、资料归档等事项。

第二章项目登记

第六条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涉税信息传递机制,定期采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及时整理、汇总、传递至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县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建工、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地方税收征收保障实施办法》(政发〔〕20号)文件的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开工、招投标、土地转(出)让等相关涉税信息。

建筑工程项目涉税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筑面积、批准部门及文号、座落地点、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税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分解落实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税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定期开展项目登记情况的核查和巡查,及时做好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维护工作,对未推送的建设项目也要及时纳入项目登记和日管。

第八条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双向登记制度,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无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外来施工单位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六)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主管税务分局在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应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管证》保留原件),向纳税人发放《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登记证包括项目信息、合同金额、应纳税种及税率、开票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项目信息,同时附报分包合同,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分包情况表》,一并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条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及相关变更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发生停缓建等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停缓建原因、停缓建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县地税局实施重点监控,各税务分局每月25日前向县地税局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监控台账》。

第三章外出外来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本县范围内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应持以下资料、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外管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直接核发《外管证》,加盖“县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纳税人应于《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发票开具及纳税使用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按月将开具的《外管证》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分局,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到期未及时缴销《外管证》的纳税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原则上不得再为其开具《外管证》。

第十三条对外地来我县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应当持有效《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对外来纳税人在本县施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对县内纳税人跨分局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涉税事项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凭主管国税分局证明办理报验登记。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凡是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均以该建筑施工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其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应纳入该单位财务核算。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第十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

第十八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十九条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税费基金。

第二十条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知》(地税发〔2007〕71号)规定执行。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工程价款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按工程价款的2%预征个人所得税。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扣缴入库。

县内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工程价款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总机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县内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行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县内建筑企业,分别按在本县工程价款0.7%、县外工程价款0.4%的预征率计征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县内施工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施工企业跨分局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涉税事项证明单》,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明显低于按照预征率计征税款的,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评估或检查。经检查认定账证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内建筑企业按总分机构比例在外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时抵缴。如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于按本地预征率计算缴纳的税款,按差额申报缴纳。

第二十二条县外建筑企业来本县施工的,能够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管证》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总机构在省外,其分支机构在我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应按照税款分配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分局除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提供外,还应及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不能提供的,按工程价款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或跨分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对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汇集和会计账务处理,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可在开具《外管证》、《涉税事项证明单》时,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县外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补征营业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理项目登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在开具《外管证》时,对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的建筑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实行按建筑工程合同总价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并在合同上加盖“印花税税讫”章。同时督促本县范围内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分局不得在用户征收入库税款。

第五章设备与甲供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设备的范围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的建筑项目。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甲供材价款能确认的,按实际提供材料价款征税。对甲供材价款不能确认的,实行按材料预估率计征税款的办法。预估率为多层建筑25%、高层建筑40%、其他工程20%。

工程应税营业额=工程款÷(1-材料预估率)×100%

应纳营业税额=工程应税营业额×税率

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甲供材”明细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六章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我县以实行代开票为主,对少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自开票制度。自开票纳税人由县地税局认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当出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实行“先税后票”制度。已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凭《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三)总包、分包合同及协议。

建筑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仅需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由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项。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

第三十三条对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施工单位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总、分包方原则上应同时申请代开总、分包发票。对确因需要总、分包方不能同时申请代开发票的,在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分局按照总包方实际纳税的工程款金额代开发票,待分包方缴纳税款后按照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总包方不征税发票、分包方发票。

对不能提供分包合同的,由总包方先按照总包金额全额缴税,待提供分包合同后再按照分包金额办理退税,由分包方按照分包金额申报纳税。

第七章清算注销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办理竣工决算、不结算价款的,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建设单位已实际使用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督促办理项目清算。

以上项目清算期限按孰早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手续时,需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证》;

(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主管税务分局在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和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税收清算手续。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一律由主管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进行税收清算。

(一)提供虚假合同、证明等虚假计税依据的;

(二)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合同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含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四)拒不提供双方决算手续的;

(五)应核定应纳税额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主管税务分局完成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且清缴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注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收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材料例8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 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纳税申报材料例9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纳税申报材料例10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三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电子化。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

第九条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纳税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

第十一条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第十二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开发、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实现“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信息的传输和比对。

(一)不动产、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应按月使用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将《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当地的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上传给上级税务机关。

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信息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传给下级税务机关或者上传给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