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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察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4-11 06:13:47

法院考察报告

法院考察报告例1

2004年12月22日,×××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杨××、尹××、周××一行三人,在××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呈报集体二等功进行了考查,考察组分别与党组成员6人、中层干部8人、正式在职干警12人共计26人进行了座谈。

参加座谈的党组成员有: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副院长×××,副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一致认为:今年以来,××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推进法院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积极有效的法律服务,各项工作成绩卓著。审判工作上,坚持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服务社会稳定的方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今年1-11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66件,审结1417件,结案率96.66%;受理执行案件347件,执结319件,执行率91.93%。在案件结案率上升的同时,改判发还率也大幅度下降,案件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全年改判发还案件14件,改判发还率0.95%,案件无一超审限。在法官队伍建设上,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的头脑,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不懈地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审判工作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形象。通过抓好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整顿干警队伍的纪律作风,认真解决干警在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干警进一步树立宗旨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便民措施,为诉讼当事人排忧解难,进一步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干警队伍的工作作风、审判作风有了显著的变化,想民、爱民、便民蔚然成风。特别是该院××法庭八旬老人病床前开庭的新闻,被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北日报》、《河北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和各大网站刊载,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网上好评如潮。

参加座谈的中层干部有:刑事庭庭长×××、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副庭长×××、行政庭庭长×××、执行庭副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法庭庭长×××、××法庭庭长××共计8人。中层干部普遍认为:××法院这几年特别注重严格管理,靠管理带队伍,向管理要效率和质量。在法院日常管理上,全省独创的“百分考核办法”,提高了法院的科学管理水平,用科学管理规范干警行为,用科学管理推动工作,用科学管理保证司法公正,使法院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连续实施四年来,考出了效率、考出了质量、考出了作风、考出了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在审判管理上,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对各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立案、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等每一阶段、每一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保证了案件及时办结和程序与实体的公正;改革和完善了案件评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对所结案件逐案进行评查、逐月进行通报,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管理上,实行了案件繁简分流,以较少的审判资源去办理较多的案件;加强了当庭认证、质证和说理,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质量;加强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缓解了执行的压力。加大了裁判文书改革力度,促进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两位法庭庭长还反映,××法院在法庭建设上不遗余力,在外欠多、底子薄、收入差、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不断加大法庭建设力度,千方百计克服资金不足等困难,想方设法完成法庭建设任务。今年法庭建设投入150万元,新建法庭2个,改扩建法庭1个,4个法庭全部达到省法院规定的标准,全面完成法庭建设任务。

法院考察报告例2

一、总体印象

学习考察期间,我们受到了兄弟法院的热情招待,各院主管院长、立案、执行、审监庭的同志与我们进行了座谈交流。我们还观摩了他们的部分案卷,收益非浅。总体印象是这三个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方面都各有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制订早,完善好,落实到位,极大的促进了整工作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运作规范,管人管事、执行工作力度大、执结率高;庄浪县法院执行卷宗材料齐全,整洁美观;崇信县法院邮寄送达成本低,很有特色。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既开阔了眼界增进了友谊,又交流了工作。学到了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种好举措,但愿条件许可时我们能在外地法院去学习,带回一些更为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和管理办法,以促进我院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他们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审判流程管理。*、庄浪、崇信人民法院均制定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执行、督查、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的管理,规定或细则操作性强。真正使每期案件、每个审判人员都置于公开、透明的管理之中,都由立案庭这一中枢统一调度和监督,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

*县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专人专车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定案件审理程序及主审法官,并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案件移送业务庭主审法官审理。对审理过程中即将超越审理期限的案件发出督办令督促结案。案件审理终结移送执行,审理或执行完毕交审监庭评查,整个程序规范严格。这样做既有利于杜绝当事人挑选法官、法官挑拣案件的不良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整个审判流程采取10分积分制,与审判人员奖惩挂钩,强有效的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与我院相似,但开庭审理案件由立案庭统一排期,管理细则比较详尽,对不同阶段规定了时限,整个流程采取百分制考核,超期扣分。

崇信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如*县法院一样严明,有自己独到的特色。整个流程用微机管理,立案庭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节省了人力和财力。

(二)关于执行工作。考察期间,几个兄弟法院都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近几年大量的上访、、督办案件都与执行工作有关,执行工作搞的好不好,是衡量一个法院执法水平、司法为民理念的尺度,体现着法律的尊严。要搞好执行工作,关键在于院党组重视,领导得力,执行人员齐心协力。所以他们都将执行工作列为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财力、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方面向执行庭(局)、执行人员倾斜。在各项制度和措施上给予大力支持,引进激励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执行水平的提高。

*县法院有14个庭室,66名工作人员,有8名(含法警)干警从事执法工作,占全院总人数的12%,配备三名庭长,力量比较强。20*年以来采取审、执完全分离的方式,各审判庭审结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履行期限届满,立案庭即移送执行庭执行。几年的实践,他们感觉到执行庭的压力太大,审判庭只审不执,也存在一定弊端,今年又鼓励办案庭执行一部分案件,执行清结,加分奖励。为了加强执行工作队伍,激励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他们为执行庭配备了车辆,曾给执行人员配发了手机、报销话费、提高收费返还比例等。为了规范管理,他们制定了《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对执行款物及收取的费用由有关庭室统一管理,票据结算。他们的执行案卷材料齐全、装订整体规范,并进行了质量评查。

庄浪县法院有14个庭室,68名工作人员,执行庭(含法警)现有8人,占全院总人数的12%。他们也采取审执分离的做法,院内对执行工作十分重视,对执行庭的装备、执行人员的待遇也比较优厚,实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执行工作。令我们十分赞赏的是他们的执行案卷非常认真细致,卷内材料齐全、文字书写整齐,装订规范。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每个执行案卷均有阅卷笔录,以便执行人员从审判卷中熟悉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另外,他们还主要执行和解,和解率较高。

崇信县法院执行庭共有5人,占全院干警36人的14%。他们在执行方面采取的方式、方法与庄浪、*两县大体相同,他们的执行率较高,上访、案件少。

(三)案件质量评查。考察学习的三个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均由审监庭承担,实行十分或百分制量化评分。评查结果具有权威性,按月通报,并纳入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奖惩挂钩。审判卷评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检查方案”制订;执行卷有执行文书材料排列的规范性制度,按该制度确定的项目评查。

三、几点建议:

通过观摩、学习,我们认为*、庄浪、崇信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等方面都已实行了规范化管理,用较为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是办公秩序井井有条。这是他们的共性,也是作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他们也各有特色,显示出他们的风格和魅力,给予我们以启迪。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院党组决策时参考:

一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一套审判流程管理的办法,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监督、管理职责,使我院的审判管理科学规范紧凑有序,彻底解决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调度不灵的现象。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今年我院在人员、车辆配置等方面已向执行庭倾斜,充分体现了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而我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特别是部分历史积案困绕着我们的手脚。根据*、庄浪、崇信法院介绍的经验看充分发挥执行人员主观能动性是主要方面,也必须辅立相应的制裁措施方能推动工作。为此,建议:①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通过政法委协调对个别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员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②对个别因审理或执行对我院产生抵触情绪、曾在我院闹过事的执行案件汇报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避免我们孤军作战发生意外情况;③号召院内各庭室都能关心、支持执行工作,尤其是执行人员受阻时及时听从调动,赶赴现场工作;④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保证司法拘留渠道畅通,关的进,放的出。

法院考察报告例3

总体印象是硬件设施一流,很多法院有多元化调解意识,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实践。但是各地普遍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亟待提高,效果不十分明显。改革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例如,调解衔接不顺畅,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探索工作比较保守,过于追求形式不求实效,一些法院仅仅为实现了诉讼案件负增长而沾沾自喜等等。

1、汕头市基层法院

在考察的基层法院中,汕头市的两个基层法院是仅有的没有搞“多元化”改革的法院。在汕头经济特区的龙湖法院考察,通过与立案人员交谈了解到:由于近年来汕头经济始终不景气,诉讼案件本来不多(全院在编100人,年受理各类案件约4000件),而且呈下降趋势,“根本没必要搞多元化调解”。

2、厦门市基层法院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XX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文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文件,用于指导和支持、鼓励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和实践。思明区法院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室,但其滨海法庭自XX年8月起与司法所建立了联系,开展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每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百件左右(其三年收案为2251件)。

3、深圳市的基层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标最高人民法院XX年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在运用多种方法调研的同时,深圳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2010年3月,该院完成了调研报告。

该报告从宏观上提出了“着眼于整个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正确定位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职能,厘清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模糊认识”等指导思想,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则和理念及机制的重整与架构作了一定探讨。

在实效方面,深圳尚处于对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及民间调解等方面的调研、探讨阶段。

其下辖的保安区法院,作为案件数量最多(在编人员约300人,2010年收案约5万件)的法院,虽然在硬件设施、管理和便民利民方面比较突出(根据直观观察和偶遇的领导视察规模判断),但是并没有直接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法院附设adr工作,仅在本院设一间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事务性书记员负责主持的调解室,进行了法院内部多元化调解的初步探索,但实际工作效果并不明显。

4、珠海市基层法院

珠海市的南湾法庭,于XX年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也是考察中见到的唯一直接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的基层单位。

该法庭在立案窗口设立专门接待选择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来访人提供及时、便捷的人民调解程式。在立案大厅的另一侧是两间环境优雅、布置讲究的人民调解室。两位年轻的人民调解员礼貌地接待来访人。经庭长介绍,该区区委,院党组、特别是院长对法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并放手让他们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法庭在协调各相关方面关系,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解决人民调解员待遇、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和机制探索等方面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该法庭8名法官,年受理各类案件约2400件,法官压力很大。2010年委托、指导人民调解成功近百件民商事纠纷,社会效果很好。

5、北京朝阳区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江区法院的基本情况。以上三个基层法院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和实践较早而倍受瞩目的法院。其特点是:法院人才资源丰富,案件数量惊人(近年来受理各类案件都在五万件左右);法院科技运用水平高,均及时将现代科技应用于审判管理院务、审判、队伍管理和具体审判工作以及对外宣传等,例如各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设置电子安检设备等;地区经济发达、群众文化层次较高、法律意识较强。

2010年全年,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1000余件、松江区法院3000余件(含指导交警调解)。松江区法院院长还做客东方网站、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专家学者到院进行调研研讨、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和介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推进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取得成效的原因

1、立法机关、党政部门重视,特别是一把手肯定、支持、放权,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厦门、深圳、珠海和松江法院的实践和探索的成就都证明了这一点。

2、指导实践的思想是成功的基础。落实者的胆魄、学识和奉献是实效的保障。通过与南湾法庭庭长的交谈和厦门中院研究室主任对其了解的基层主管改革负责人的介绍,了解到改革者的学识和改革的艰辛。

3、立案窗口是关键。珠海市南湾法庭就是发挥了立案窗口的诉前引导、分流作用,取得了实效,赢得了荣誉。

4、稳定、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是保证。南湾法庭固定两名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使纠纷得以替代性方式解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厅设立了21个人民调解室。体现了其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的魄力和决心。

5、现代科技的应用是改革的催化剂。通过法院自己的网站,可以进行“多元化”改革的宣传,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远程调解。

6、多方联络,互相配合。特别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实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7、上级法院的支持与重视。深圳市和厦门市的研究室都十分重视本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和指导。这对辖区各基层法院在确定改革方向、统一改革态度和思想及实施方法等方面无疑能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8、参与“改革者”的学识、魄力和付出。通过考察发现,改革成效的背后,都有以改革骨干为核心的,有较强法律意识、勇于探索、思想解放、敢于碰硬、甘于奉献的团队。

三、几点启示

通过初步考察,觉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提高:

(一)认识问题

法院考察报告例4

    今年6月,在沙区沙北街,4名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因打电子游戏,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为了能继续玩游戏,4人对比自己小的学生以语言相威胁,要求对方拿钱。被“下暴”的学生遭惊吓后,将自己身上价值1000多元的财物交给4名被告,后来在家长的陪同下报了警。很快,4名被告被捉拿归案。

    法院实施“暂缓判决”

    今年11月11日,沙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于12月初正式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该案的4名被告没有前科,均是第一次作案,此后也没有再次犯案,所犯罪刑刑期均在3年以下。在被告人作完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

    休庭期间,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同意适用暂缓判决,并由合议庭向分管院长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认为,这4名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随后,法院的承办法官依照沙区法院《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规定》,制作了《暂缓判决决定书》。

    《暂缓判决决定书》在由庭长签发后,公开向4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宣读,并在5日内送达到公诉机关、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以及学校。同时,法院要求4名被告在《暂缓判决决定书》宣布后5日内,向法院提交保证书及改正计划。

    3个月考察4被告表现

    在送达《暂缓判决决定书》的同时,法院对4名被告送达了适用于暂缓判决的《监管令》,并在考虑审理期限不超过最长审限的前提下,给予4名被告3个月的考察期。其中规定了考察期的起止日期,以及被告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这些行为规范包括:被告人在考察期间不能旷课、离家出走;不能携带管制刀具;不能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不能参与或变相;不能吸烟、酗酒、吸食毒品;不能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箱制品、读物等;不能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不能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以及不能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据了解,目前这4名被告人已回到学校,在一名特邀陪审员(在校老师)和一位学校的德育老师作为考察人的监管下继续学业。4被告在学校和家庭中的表现,将作为将来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

    3个月的考察期期间,4被告每个星期要做一次书面总结,每两个星期到法院报到一次,并由少年庭负责考察的法官考察被考察人的表现情况,作好考察记录,安排负责考察帮教的特邀陪审员对被考察人进行谈话和家访,及时将被考察人的表现情况反馈给负责考察的法官。

    表现好可“定罪免刑”

    据了解,考察期满后,合议庭对按期结束考察的案件作出书面的案件审理报告,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向分管院长汇报后,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院考察报告例5

二、岗位培训工作

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两级院59名干警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培训。其中6名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培训班、4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26名新录用检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班,23名干警参加了司法考试“指南针”考前冲刺班。__市检察机关共举办了4期业务培训班。其中公诉部门举办了全市公诉庭审观摩评议会议,侦查监督科举办了刑文秘站网事立案监督知识竞赛,他们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控告申诉科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工作及调研工作培训班,法警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司法警察培训班,共4期84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七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六期,培训人员达到161人,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业务部门都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知识,同时也调动起干警的学习热情。

三、学历教育情况

目前,全市353名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281名干警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80;专科学历56人,占干警总数16;全市共有研究生16名,占干警总数4(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2名)。此外还有24名干警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正在参加自考法律本科的学习。目前爱辉区院、逊克县院未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全部参加了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上半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了一次座谈,增进了高层次人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不仅使每个干警明确了自己被列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他们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目标,增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信心。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训情况

一是选派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强了领导力量。

二是组织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了骨干力量。五大连池市检察院还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每名干警都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了学习体会;北安市检察院还在内部网上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题》,组织干警在网上讨论、学习。

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邀请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孔丹教授为__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 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6日上午,组织__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团各位英模从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院党组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6月19日至22日,由天津市检察院在我市挂职干部穆彤、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白天、东北农大大学生志愿者王宇龙等三名同志组成宣讲团,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潘娟带队,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讲座。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院广大干警的一致欢迎。

六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的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树为先进典型,组织了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情况向省院反馈汇报不及时;二是平时较多地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工作的全局性考虑不周;三是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尤其是高层次学历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因受地方经济影响,力度不大,专门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不够。

七、20__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法院考察报告例6

司法考试助学工作做为今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已被纳入目标管理。黑河市院党组对此版权所有也十分重视。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有26名干警符合司法考试条件,其中22名为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他们都是法律专业学生,基础好,素质高,针对这种情况组织他们参加了省院的指南针培训班,为他们报销学费和差旅费,两级院为此共投入资金5万元从物质上为参考创造了条件。此外,我们还从学习时间上加大了对司法考试备考工作的力度,制定了《2006年司法考试助学方案》,把司法考试助学工作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下来,在经济状况不佳,对通过干警不能实行奖励的情况下,为参考干警放假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从学习时间上为干警创造便利条件,对于部分院不能给参考干警放假的情况,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亲自与该院主管检察长沟通,为参考干警放假。我院还积极为干警补充有关司法考试备考书籍和音像资料,为参加网络学习创造条件;为符合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开放资料室、微机室,为参考干警查阅资料,上网收集相关信息、备考资料提供时间和便利条件。

二、岗位培训工作

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两级院59名干警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培训。其中6名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培训班、4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26名新录用检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班,23名干警参加了司法考试“指南针”考前冲刺班。黑河市检察机关共举办了4期业务培训班。其中公诉部门举办了全市公诉庭审观摩评议会议,侦查监督科举办了刑事立案监督知识竞赛,他们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控告申诉科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工作及调研工作培训班,法警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司法警察培训班,共4期84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七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六期,培训人员达到161人,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业务部门都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知识,同时也调动起干警的学习热情。

三、学历教育情况

目前,全市353名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281名干警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80%;专科学历56人,占干警总数16%;全市共有研究生16名,占干警总数4%(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2名)。此外还有24名干警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正在参加自考法律本科的学习。目前爱辉区院、逊克县院未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全部参加了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上半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了一次座谈,增进了高层次人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不仅使每个干警明确了自己被列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他们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目标,增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信心。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训情况

一是选派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强了领导力量。

二是组织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了骨干力量。五大连池市检察院还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每名干警都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了学习体会;北安市检察院还在内部网上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题》,组织干警在网上讨论、学习。

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邀请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孔丹教授为黑河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6日上午,组织黑河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团各位英模从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院党组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6月19日至22日,由天津市检察院在我市挂职干部穆彤、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白天、东北农大大学生志愿者王宇龙等三名同志组成宣讲团,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潘娟带队,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讲座。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院广大干警的一致欢迎。

六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的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树为先进典型,组织了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情况向省院反馈汇报不及时;二是平时较多地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工作的全局性版权所有考虑不周;三是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尤其是高层次学历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因受地方经济影响,力度不大,专门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不够。

七、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法院考察报告例7

三、如何处理一府两院的报告制度由于宪法对一府两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不同规定,也由于宪法赋予政府与两院不同的职能,所以对报告工作制度应当分别处理。1.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应予规范化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应予保留并进一步规范化。理由是:第一,行政权力的内部结构的特点是首长负责制。由于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基于职权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首长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也应当承担报告不被通过的法律责任。第二,就上下级关系而言,行政机关实行上下级隶属制,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下达命令甚至代行其工作。所以首长应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承担责任。第三,行政权本身的主动性使得它有较大的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人大必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理所当然。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如何进一步规范这一制度,特别是要确定否定的法律后果。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设想。第一,关于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处理方法。第一个事例中,人大常委会在未通过报告的同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要求重新修改报告或者改进工作,并继续报告。第二个事例情况不清楚。这两个否决工作报告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都是对某一(方面)具体的工作不满意因而没有批准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的,一般来说是对政府日常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一般处于政府实施行政事务过程之中。对于此类工作报告不满意并不批准的,由审议报告的常委会作出责令修改报告、改进工作并继续报告的处理是可行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当然,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处理措施应当与宪法、法律的授权一致。至于设定法律责任,立法时可以考虑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否决工作报告的具体情况,包括否决报告的次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程度、造成后果的影响大小、整改措施的方案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外在的干扰等综合因素作出不同的责任设置。比如,常委会可以向人大会议报告,建议人大质询和提出罢免案;对于严重的行为建议人大提出弹劾等。这样既考虑了实际情况不,又能有效地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将政治责任追究纳入法律的轨道。第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处理方法。虽然至今尚未出现一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否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立法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显然,人大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后果要比常委会不通过工作报告严重得多。采取的对策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我们认为,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事务较多,代表们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也难以估计。即使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也可能是不理智甚至是不妥当的。为了防止否决工作报告权力运行的无序性和可能导致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今后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否决工作报告。否决工作报告后,如何处理未被通过的工作报告?能否如同事例三、四中由人大或者人大主席团作出决定,继续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审议,向下一届人大会议报告?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妥当,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因为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对于这部分内容,继续报告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除非是工作作得确实不错,仅仅因为写报告的水平和质量问题有可能和有必要改写报告的(当然这并不表明书面资料的工作报告由于写作水平低下不需要承担责任),才有可能和有必要作出继续审议的处理措施。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中另一部分内容是下一年度甚至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工作安排和设想。我们认为如果仅仅是代表们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设想和未来工作打算等内容不满意,一般不会也没有必要作出否决工作报告的决定,因为政府不可能对于未来的一切工作安排得周到完美,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靠代表们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安排未来的工作。可见对于报告不满意主要是对过去工作情况的不满意。代议民主制决定了即使议会的判断是失误的甚至是不理智的,责任者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政治责任的特点。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萨孟武指出的,就政治上的责任而言,行政是否合理法律上没有任何标准,在民主制度下以公意为衡量标准,公意认为是就是,公意认为非就非,而表示公意的,直接为人民,间接为议会,所以政府对人民或议会负政治责任。(注:萨孟武:《政治学》,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60页。)当然这也过于强调政治责任的随意性。我们认为,考虑到代议制下民主的间接性特征,应当立法对政治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来立法可以设置两条责任途径:一是人大在作出否决工作报告时,同时对政府首长 提出罢免的议案,交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再作出其他相应的决定。二是规定政府首长应当提出辞职,人大进行表决。当然,严重失职者还应当设置弹劾制。2.关于检察机关报告工作的制度由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行动‘多于’裁判”的,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权力足以对社会构成可能的危害,检察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又可能造成法制的空转乃至崩溃。因此,人大应当加强对检察院的监控,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构想具有合理性。但是我国目前检察院的横向领导体制却无法实行真正的检察长负责制度;(注: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现行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是“报告工作”),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实际上决定性的领导体制是以横向为主。)要对下级检察院缺乏实际控制权力的检察长承担全局性的工作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者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改革检察院领导体制,将现行横向领导体制改为纵向领导体制,将检察院统一由最高检察院领导,实行“准军事”制度。在这方面,前苏联以及我国古代有丰富的文化传统可继承。在实行检察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3.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应当坚决停止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之所以必须停止,除了上述宪法上的理由外,在法理上尚有如下理由。第一,责任形式与法院内部结构的矛盾行政机关是高度集权的,舍此不能完成行政职能,法院则不然。法院的结构必须适应高度分散的依法裁判的法官的工作需要,集权构成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因此,法院内部体系实行独立工作与独立责任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院长作为行政首脑,只应对法院的行政事务负责,他不应也无法对具体审判工作负责。因为既然具体案件的审判权由主审法官行使,责任也理应由他自己承担。(注:在现代国家,审判责任是豁免的,即在法官尽职的前提下,允许法官出错,因为法官非神。裁判的基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而在事实不明的条件下一定要裁判,就难免出错。豁免审判责任的目的在于放手让法官依法裁判。至于法官在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那是刑事责任或公务责任,而非审判责任。此类责任则更应由法官自己承担,而不能“株连”院长。)人民代表大会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表明代表机关对法院整体工作不满意,这种评价的对象是每个法官工作的整体印象。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元的,绝大多数原因并非法院院长所能左右得了的。据此,要院长负责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也无法达到设立报告制度的目的。有人可能会说,不通过报告表明院长领导不力,这或许有些道理。但是不要忘了,院长权力有限。如果院长作为法官裁判不公,或作为院长领导不力,可对他提出罢免案甚至弹劾案,(注:我国目前无法官弹劾制度,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法官弹劾制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有人说,有了罢免制,何必又设立弹劾制。这种看法看似有理,其实不然。罢免只涉及职位之存在,而弹劾关乎罪与非罪。)这才有效且公正。从法院上下级组织形态来看,也不适宜实行报告制度。法院内部不实行隶属制而是实行审级制,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上级法院无法也不应该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审级及审判监督是例外,但那是针对个案)。法院院长报告的是全局性的工作。就最高法院院长来说,他的报告包括了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高级、中级法院也有类似的情况。这就十分明显 :下级法院并不对上级法院负责,而出了问题却要上级法院院长承担,这是明显不公的,且也达不到制度设计的目的。第二,责任形式与法治国家里司法功能的矛盾依现存司法体制,法院院长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不但无法达到设置报告制度的目的,而且会将法院改革引向歧途。因为法院院长为赢得人大代表的赞成票,必然会强化对法官工作的干预,这必然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趋势。这包括两方面:一是法院院长的行政首长化,法官成为院长的办事员;二是上级法院成为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使审级制度虚化。众所周知,司法独立的实质是法官独立,在法律问题上应当由法官说了算,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历史,特别是人治国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法官自主地位的丧失必然带来法治无法建立,甚至是国家的灾难。因此,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根治组织行政化的积弊。而报告制度一旦真的起作用,其结果正好与法院改革的目标相反。第三,在法官评价之外再设一高于法官的评价权威的做法可虑如前所述,在法律问题上,法官应当有最终权威,那不仅是因为现代宪法赋予了这一权威,也因为法官 具有专业优势。法官群体受到专门的规范与观念的训练。同时司法评判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结果,判决只是法律所许可的众多“可能正确”的判决中的一个;而且诉讼双方对正确判决与否的评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立的,甚至许多情况下由于双方从各自利益、情感出发对判决有过高的企求,因而双方都对判决不满。可以相信,即使在司法较清明的国家,有涉讼经验的人大部分都会对法官裁判不满。所以法院裁判的最终性是法院权威的保障,如果在司法权威之上再增加一个权威,必然在整体上损害司法权威。另外,我国的人大代表除基层以外,绝大部分为官员兼任,人大评价权威高于司法权威的做法起码使人们对行政诉讼及其它官民诉讼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应当指出,由于腐败难以遏制,由于人们对司法在反腐败中的期望,由于对司法腐败的批评之声日甚,目前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严重的情绪化倾向,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一味强调对法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这种做法不但与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不符,也与人们实现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沈阳市人大否决法院报告的行为表现了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关心,表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对法院工作也会有促进作用,这是值得高兴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这种评价本身只是民众当前对司法普遍不满的表现,是明显情绪化的。如果使之严格制度化,将产生对法院院长不利的后果(例如罢免、弹劾),那将会对法院院长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压力又会通过院长的权威及行为传导给法官,将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人大代表本身将成为超越司法评价的特权人物,这是深可忧虑的。

法院考察报告例8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立足于减少羁押,划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几类强制措施的程度梯次,完善强制措施的体系构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热大提出了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修法建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在第七十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规定,在随后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进行了规定。

结合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本着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明确任务、职责和具体监督事项的内容和方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明确任务和职责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任务。

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任务应当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职责。

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从总体上看,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职责:第一,对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第四,受理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第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对监督事项的制度设计

(一)交付执行检察。

1、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

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2、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所检察部门收到办案机关通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信息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登记,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二是通过对《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登记,掌握交付情况;三是向执行机关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以及人员移送等情况。

3、对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没有向执行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没有派员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押送至执行机关的;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没有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信息;第四,其他违反交付执行规定的。

4、填写台帐和日志。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的被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员,应当逐一填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执行情况检察台账》,并在《检察日志》中记录有关交付检察情况。

(二)执行期限检察。

1、执行期限检察的内容。

执行期限的检察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办案机关交付手续和移送人员工作是否及时;另一方面,执行机关是否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被超期执行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书并通知办案机关。

2、执行期限检察的方法。

一是查阅执行机关的登记,核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执行期限,及时记录诉讼环节的变更情况;二是提示执行机关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三是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3、纠正超期执行的程序。

对于超期执行问题,监所检察部门应分四种情况进行纠正:第一,发现执行机关没有报告超期执行的,立即向执行提出纠正意见;第二,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执行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第三,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执行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执行的,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监督考察活动检察。

1、监督考察活动检察的内容。

监督考察活动检察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执行机关监督管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第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2、监督考察活动检察的方法。

笔者认为,监管活动的检察方法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查阅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档案;二是向决定机关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三是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四是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亲属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对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在羁押场所、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第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无法通知的原因消失后,未立即通知家属的;第三,未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告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的;第四,未及告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要求委托辩护人,没有及时转达其要求的;第五,违法批准或不批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离开指定居所;第六,违法批准或不批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与他人会见和通信;第七,未依法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进行保存;第八,未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或在该项工作中有违法问题的;第九,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有打骂体罚、侮辱人格、不允许看病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第十,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伪造立功材料的;第十一,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使用非法定械具的;第九,干扰办案人员提讯的;第十二,收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及其他控告、申诉、举报,未及时转交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或办案机关的;第十三,未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通报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的;第十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4、开展联席会议工作。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监督考察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四)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法院考察报告例9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

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补充社会调查。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法院考察报告例1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审判机关

第三条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本区被羁押的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向被告人居住地街道(镇)司法科发放《关于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听取意见。

街道(镇)司法科收到区法院发放的《意见征询表》后,通过走访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原单位、家庭、学校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填写《意见征询表》。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刑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

《意见征询表》反馈区法院前都须报区司法局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意见征询表》中的意见,供区法院在量刑时参考。

第五条区法院对适用缓刑、管制的案件在定期判决宣告时,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科的同志参加。区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判决书中可撰写有针对性的“法官诫免语”,督促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对象在3日内到公安机关报到。

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条区法院应在缓刑、管制判决生效后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司法局基层科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区法院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自收到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由社区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司法科将提请收监的相关材料送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在初审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向区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书,法院视情况依法裁定收监执行。

第三章检察机关

第八条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是否依法执行和执行机关的执法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规范实行监督。

第九条区检察院对下列机关执法监管活动实施监督:

(一)区法院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

(二)区公安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及监管的执行活动。

(三)区司法局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条区检察院对下列刑罚执行及执法监管活动实施监督和审查:

(一)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及是否按规定被落实监管和社区矫正措施。

(二)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脱管、漏管或下落不明现象。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期限是否准确,刑罚执行的变更是否合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宣告和期满宣告是否按时进行。

(五)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市,公安机关对请(销)假审批的执行情况。

(六)社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和提请司法惩处的情况。

(七)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核和办理减刑、假释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执法情况要加强检察监督和审查,对公安机关报请裁定减刑和假释的案件,要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实行同步检察,并提出检察意见。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司法局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

其他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区检察院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告诫,并向执行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与街道(镇)司法科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公安派出所要指派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负责每月向街道(镇)司法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街道(镇)司法科每月向公安派出所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和矫正工作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与街道(镇)司法科核对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数据,确保人员底数和刑罚执行期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收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街道(镇)司法科。

公安派出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查找。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矫正开始宣告会,并通知街道(镇)司法科参加。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时,由公安派出所主持召开矫正期满宣告会,并通知街道(镇)司法科参加。

第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因事需要离开本市或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镇)司法科反馈审核意见,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销假手续。对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还应负责委托暂住地公安机关监管。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书》。

社区服刑人员要求迁居时,应向社区民警提交书面申请,民警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其迁移户口的理由进行调查,并听取街道(镇)司法科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派出所领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应通过发放《联系单》方式告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以回执确认后,落实监管措施,并通知各自所在地司法科。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认真审核。

对被宣告缓刑、管制及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区司法局出具的减刑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被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区司法局出具的减刑、假释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书面通报街道(镇)司法科和检察院监所科。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对被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提请原决定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撤销原判收监执行的建议。

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评街道(镇)司法科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司法局全面掌握、收集、汇总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有关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区司法局每季度负责对街道(镇)司法科缓刑和假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街道(镇)司法科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司法局指导、监督并评估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工作站及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街道(镇)司法科应在公安派出所主持召开矫正宣告会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工作记录簿》,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开展教育矫正(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个性化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和帮困解难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街道(镇)司法科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重新违法犯罪嫌疑、逃避监管、下落不明等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填写《异常情况转递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安派出所和区检察院监所科。公安派出所对司法科通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街道(镇)司法科。

街道(镇)司法科应将《异常情况转递单》复印件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负责将《异常情况转递单》转递至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街道(镇)司法科开展通报和调查处理异常情况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第二十七条街道(镇)司法科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情况按月、按季度进行考核,并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提请奖惩,由区司法局每季度开展审批、汇总和上报工作。

区司法局对在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规定》实施奖励考核,并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等书面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经教育和实施日常行为处分后仍不悔改的,由街道(镇)司法科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惩处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基层指导科有关同志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对每季度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区司法局负责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以及各街道(镇)分管领导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对区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意见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区检察院。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