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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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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32-03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2007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17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 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 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 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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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2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第1位 欺诈发行(66.7%) 欺诈发行(100%) 透支挪用(35.7%) 透支挪用(27.3%) 透支挪移(23.8%) 透支挪移(26.9%) 透支挪移(43.0%)

第2位 内幕交易(16.7%) —— 虚假证明(28.5%) 违规炒股(22.7%) 个人帐户炒股(20%) 个人帐户炒股(16%) 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 透支挪用(16.7%) —— 欺诈发行(14.3%) 市场操纵(22.7%) 虚假证明(12.5%) 虚假证明(14.9%) 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 .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 .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 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 证券经营机构 中介机构 投资者 小计

交易市场 36 196 7 41 280

发行市场 25 16 19 6 66

合计 61 212 26 47 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3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26.9%)透支挪移(43.0%)

第2位内幕交易(16.7%)——虚假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20%)个人帐户炒股(16%)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虚假证明(12.5%)虚假证明(14.9%)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交易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4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新趋势

1.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急速膨胀

从1972年和1973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上市金融期货和期权品种至今,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一直表现出急速发展势头。无论从规模还是发展速度来看,其他各种金融工具都难以望其项背。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lS)统计,以成交量计算,世界各国交易所2002年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达到693,5万亿美元,其中利率衍生品交易量高达626 7万亿美元,股票指数类衍生品达63 9万亿美元,货币衍生品达2.9万亿美元。按未偿付的名义量计算,世界各国交易所的总交易量是23 9万亿美元,其中利率类衍生品21.7万亿美元,股指类衍生品2.1万亿美元,货币类衍生品0,1万亿美元。与交易所相比,0TC衍生品市场由于具有产品设计灵活,交易受监管少等特点,表现出更加迅猛的发展态势。在1990―2002年间,国际0TC衍生晶市场的年均增长率

达到38 3%。其中,利率互换与利率远期交易呈现爆炸式增长(图 1)。到2002年底,全球资本市场上,各种未偿付的OTC衍生品数额高达141 74万亿美元(包括0 9万亿美元的商品类远期合约)。在如此庞大的衍生品市场规模中, 另外一种OTC衍生品一一信用衍生品一一也在迅速发展。虽然信用衍生品市场尚在经历“成长初期的困难”和“阵痛”,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并不能掩盖其惊人的增长速度和发展潜力。这是一个更年轻、更富有开创性的市场。对此,BIS没有历史统计数据。但根据J,P摩根公司的马斯特斯统计,1995-1996年度,世界上交易的各种信用衍生品的未偿付名义额从50亿美元激增到500亿美元。到 2000年全球信用衍生品业务量大约在1万亿―1.5万亿美元之间。简言之,由于资本市场上各类机构投资者对保值和投机的巨大需求,各种新的结构仍在不断地被创造出来,市场规模已经极其惊人,发展速度仍在快速增长。如今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对金融市场的体系构造和有序运行以及整个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金融衍生晶市场结构在交易竞争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从市场组织方式看,金融衍生品市场包括交易所和柜台交易 (OTC)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从事标准化合约交易,是连接现货市场、对冲者和投机者的基础平台;OTC市场可以提供量身定做的衍生品,具有灵活性,其交易量在世界衍生品总交易量中占有很高比重,但成交效率与价格发现功能要低于衍生品交易所。随着OTC市场与交易所竞争的加剧,两个市场互相取长补短,正在不断改进内部结构以适应投资者的各种要求。在竞争中,一种新的OTC市场――另类交易系统(A,ternativeTradingSystems, ATSs)应运而生。ATSs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交易所和OTC市场、经纪商与交易商的界限,使金融产品交易有脱离经纪商的中介作用之势。这对于改善投资者之间交易成本和缩短交易途径具有积极意义,可以直接推动资本市场交易效率、市场流动性、灵活性的提高。为了迎接挑战,传统OTC衍生品市场和传统交易所的使用者正在从产品结构、交易结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在此变革过程中,衍生品市场的结构在一些方面继续保持分异发展,在另一些方面又出现了诸多趋同特征。究竟交易所与OTC市场(包括新出现的ATSs)何去何从,已经成为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应特别关注的是,市场竞争正在推动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新的变化。首先,市场之间的竞争推动交易所的治理结构由互助化模式向非互助化模式转变。在最近千年中,各国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改制非常迅速,并已成为未来交易所治理模式发展的基本方向。据世界股票交易所联盟于2000年做的一项非正式调查表明,世界上有45%的交易所完成了非互助化改制,16%的交易所已经获得其成员的许可,正在准备进行非互助化改制,39%的交易所已经提交非互助化改制的议案正由其成员进行评判。为适应新的发展方向,迎接其他交易方式的挑战,提高交易所生存能力和决策效率,一些国家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也相应出现根本性变革, 已经有若干衍生晶交易所成功进行非互助化改制。其中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已率先于 2000年进行非互助化改制。目前德国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已经挂牌上市,芝加哥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也在酝酿进行非互助化改制。其次,竞争推动交易所从多方面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为提高竞争力,世界各国的许多衍生品交易所想方设法;Il大自己, 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的占有率和交易效率,其采取的主要策略和发展方式包括:a)交易所之间的策略联盟、跨国整合(包括结盟,如 Globex;重组,如OM;合并,如 Eurex),混合整合(证券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的合并重组,如香港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等);b)交易交割平台共享,清算机构外部化与集中化,脱媒与再中介化,等等。交易所结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新特点和趋势,有很多都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或仍存在一定争论(如清算机构外部化和集中化究竟能不能降低成本等),

都需要深入地进行比较和研究。

3.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面临新的变革

在交易所纷纷改制上市,金融创新和场外交易迅速发展,金融全球化和交易电子化,混业经营和金融企业集团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世界各国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结构和模式正在面临新的发展变革。

首先,关于交易所监管体制的变化。对交易所的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是各国保证金融市场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的共同手段。但由于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监管思想、法律体系、发展阶段、市场化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口向,各国在具体监管模式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如今这种差异性正在发生改变,开放竞争的金融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取长补短,推动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趋于相同。如,美国监管当局非常注重借鉴英国模式中注重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优点,而英国也在努力吸取美国模式中政府加强监管的长处。在其他方面,由于各国衍生品交易所的非互助化改制正在迅速展开,整个监管体系正在面临很多新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交易所治理结构的营利性质会不会削弱本身的潜在能力和资源约束?怎样促使交易所恰当有效地执行一线监管功能,并维护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两方面的问题(JenniferElliott, 2002):首先是监管者怎样执行对非互助化交易所的监管,对非互助化交易所的监管与互助化交易所的监管有何不同。其次,非互助化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究竟该扮演什么样的监管角色,如果其不再能执行监管功能,交易所的监管功能该放到哪里。

其次,关于O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以往,OTC衍生品市场受到的监管和约束要少的多。但是,近年来由OTC衍生品市场交易引发了一系列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 (如亚洲金融危机,美国长期资本资产管理公司濒于破产引发连锁危机,等等),使得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当局开始日益重视对 O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等组织机构相继了一系列主要的指导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涉及衍生品市场交易的财务管理、信息监管、衍生品活动和公共披露、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尽管这些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且各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以及历史、文化、法律各不相同,对OTC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监管仍然呈现出巨大差异。目前主要的问题是,要不要强化对OTC市场的监管、怎样监管并适应衍生品交易结构的新的发展特点和要求。

三、我国的金融深化与衍生品市场发展

二十世纪九个年代至今的十余年,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金融衍生品花样翻新、衍生品市场趋于成熟的重要时期。在我国,这一时期则是金融深化和资本市场向市场化发展的关键阶段, 同时也是衍生品市场经历兴衰沉浮的历史时期。在此期间,中国证券市场走过了一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无序到规范的不平凡历程。尽管仍有很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整个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水平还是有了很大提高,逐步形成了以交易所市场为主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体系。与此同时,利率和债券发行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逐渐具备条件。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 90年代初期的水平,高于多数新兴工业国家,远远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市场化发展水平下,鉴于国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急速发展,我国国内对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问题的讨论逐渐热烈起来,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 资本市场全面开放不可避免,只是早晚而已。究竟如何应对金融全球化趋势,如何科学评判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条件和发展路径,如何站在金融深化的角度构建与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已经成为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在效率和完整性方面发生革命性变化的重要前奏。从国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

史和现状看,推动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衍生品市场,不仅仅是品种结构问题,市场微观结构和监管体制都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这些结构之间联系非常紧密,应该予以深入研究。

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市场条件逐步具备。我国的衍生品市场起步于二十世纪九个年代初。1992年 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内地的第一批国债标准合约,1 992― 1993年,上海外汇调剂中心首先推出人民币兑美元的期货交易, 以及货币互换业务,对于外汇市场上发展金融衍生工具作了有益尝试。但是由于当时我国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水平很低,现货市场规模小, 无法对期货市场形成有效约束,使国债期货等衍生品一经产生就注定要面临失败的结局。事实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1994年下半年开始, 国债期货投机之风盛行,交易异常火爆。第二年就发生了“2・23'’“3・27'’国债期货风波,致使金融市场的风险达到无法控制的地步,现货市场也随之出现极度混乱。为了控制局面,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发出紧急通知,停止了国债期货交易。此后,我国内地的金融类衍生品“销声匿迹”。经过十多年的市场深化,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迈上新的台阶,股市的发展战略由试点阶段转入正式发展阶段,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培育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国家开始逐渐取消对保险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入世限制。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对套期保值的要求日渐提高,关于股指期货的讨论和研究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并上报申请批准上市交易。在金融市场的其他方面,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市场条件也在逐渐具备。例如,近年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国债发行向市场化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允许金融机构从事国债远期交易,都为国债期货交易打下了基础。另外,自1996年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自由兑换后,我国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进行人民币远期交易。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外汇储备日益庞大, 国际收支连续多年出现双顺差,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逐渐具备条件,人民币对美元的期货交易不会是太遥远的事情。总之,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看,在经过市场的风雨洗礼后,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正在处于孕育发展时期。何时以何种顺序推出金融衍生品日渐成为管理层、期货业界以及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焦点问题。

期货交易所的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压力。期货交易所是我国衍生品市场的核心。目前国内有3家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知名的交易所相比,这些期货交易所竞争力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品种单一,缺乏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市场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其主要原因是受现行监管体制限制和市场发展水平约束共同作用。另一方面是,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方式相对落后。国内衍生品交易所采用互治理结构,这种结构已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交易所技术更新、竞争加剧等新的问题和挑战。优化交易所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拓宽筹资来源,增强竞争能力, 已经成为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战略的必然内容。因此,有必要在研究世界各国的衍生品交易所核心功能, 以及其不断变化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交易所实践,设计出一套可行的改革方法,推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另外,国内三家交易所如何加强合作与联盟, 以对抗未来国外交易所对国内市场的鲸吞蚕食,也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期货监管体制应予以变革。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离不开外部监管和交易所自律。我国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是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市场出现严重扭曲错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个余年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现行监管体制基本上实现了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但是,现有监管框架还能不能适应金融开放和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现实要求, 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客观对待和认真解决的问题。今后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是,现行监管体制是不是会被利益集团

“俘获”,能不能有效实现监管目标,如何改革现有监管体制以应对场内和场外、国内和国外的衍生品交易方式变迁,怎样摆脱旧有的监管思想和体制束缚,是否减少对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的严厉限制,监管怎样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等等。

四、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近年来, 国内研究金融衍生品的专著已经为数不少, 如钱小安博士的《金融期货的理论和实践》,褚 海博士的《中国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陈晗等人合著的《股票指数期货》,等等。但以“金融衍生品市场”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尚且不多。 目前只能见到姚兴涛博士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论》和胡怀邦的《金融发展中的衍生市场研究》等专著。这两部论文的推出弥补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中的空白和不足, 同时在研究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姚兴涛的研究以市场效率为核心,把侧重点放在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和路径选择方面, 同时也研究了相应的市场监管问题;胡怀邦则从金融结构理论入手研究金融衍生品市场,把重点放在了市场的功能以及风险管理方面。姚兴涛和胡怀邦所作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是存在稳定、无竞争的市场交易平台和监管体制相对不变。两人都没有研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体制问题,尤其是没有涉及到市场的核心一一交易所和OTC市场的结构变化及其对监管体制的影响。而事实上,目前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最具变革要求的恰恰是交易体制和市场监管两方面, 以“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研究对象应该深入考察市场的结构体系及其变革动因与发展方向。比较这些论著和其他的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对于衍生品市场的研究仍存在许多空白领域和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内容。主要如下:

1.关于OTC衍生品市场与交易所的结构问题

交易所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但是,对于衍生品交易所的研究来说, 国内外均存在一定的盲点和缺陷。学术界和大众媒体常把衍生品交易所当作“黑箱”看待,往往缺乏对衍生品交易所地位的客观认识。GeorgeTsetsekos和Panos Varangis(1997)指出,随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各国相对放松管制,衍生品交易所本身的特殊地位并没有受到关注,在关于衍生品市场的研究中很少有专题内容涉及交易所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功能问题。施东辉(2001)提出,人们忽视了证券交易所(包括衍生品交易所)的组织问题研究,对其组织形成、产业结构、治理机制、竞争战略等知之甚少。国内的于绪刚博士(2001)及时跟踪研究了证券市场上交易方式的竞争及其对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影响,并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然而,证券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之间在结构上毕竟存在不少差异, 国内已有的研究并不能全面说明衍生品交易所的改制问题。特别是,衍生品交易所的非互助化改制只是近两三年的事情,尚属新生事物。加之交易所之间的混合兼并发展很快,使得衍生品交易所的非互助化改制增加很多新的难题和内容。 目前,对于衍生品交易所的改制问题需要有实质性的研究。

与对交易所的研究相比,OTC衍生品市场的结构问题同样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很难在国内文献中见到相关研究。事实上,OTC衍生品市场具有独特的结构和功能,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如今OTC衍生品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占有很高比重,成为交易所的有力竞争对手。在这两个市场的相互竞争当中,市场的交易结构在一些方面开始出现趋同特点。结构趋同对于衍生品市场的构建和发展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对于交易所来说,可以增加交易品种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市场流动性;对于OTC市场来说可以增加品种的标准化程度,降低市场的风险。简言之,应该着手研究OTC市场的交易结构发展,及与之紧密相关的附带问题(包括信用衍生品结构问题),并比较OTC市场与交易所的交易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信用衍生品是OTC衍生品市场上具有巨大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的金融工具。它具有不同的结

构:违约互换、违约期权、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系型票据,等等。在发达市场国家,对于信用衍生品的研究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由于信用衍生品的业务涵盖内容不断改变,难以给出确切内涵;交易定价缺乏透明度;没有建立起具有很强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没有统一完善具有有效约束力的市场交易规章制度。同样,国内缺乏对于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研究。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5

【相关摘要】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法律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法上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运用国际金融法学理论和比较法对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言外,全文共分八章,约22万字。上世纪国际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大量国际衍生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和发展趋势,也对传统国际金融法的演变和发展带来了影响。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研究通常可以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公司法等私法角度展开,而本文则主要是从公法角度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金融创新持续正在进行等原因,本文主要是对现行国际监管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如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和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客户保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演变的基本介绍。在该章内容中,本人首先对金融衍生产品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概括了其基本含义,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分类和新出现的复杂品种做了介绍;其次,文章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重点是对参与衍生交易的资格、交易目的,以及不同种类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分析。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也促进了金融衍生交易相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的改革。在本章中,本人分析了各国金融衍生监管立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并概括出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五大法律特点。第三章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及其非互助化改革的法律问题,包括场所设立、产品设计、市场监管和非互助化改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第四章论述了金融衍生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重点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行为的法律监管、交易透明度,以及禁止的业务行为等。第五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交易中客户保护的法律研究。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性和创新特点,因此对客户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从金融衍生交易的适合性和风险揭示原则入手,对衍生交易的行为规范、投资者赔偿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是金融衍生场外交易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本章主要从合同发的角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成立、法律性质、合同转让与变更、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合同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对场外衍生交易市场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确立提出了本人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制度的分析。首先本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衡量做了论述,其次是对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交易场所和场外市场的风险管理重点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阐述。第八章是金融衍生产品在中国的实践和监管立法的思考。在对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失败实践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归纳以后,文章论述了中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性、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设、国债期货交易法律制度重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文章的最后部分还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更新做了一定的探讨。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6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7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8

引言

随着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如何增加基础物流活动中的高附加值成为许多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一般的基础物流活动包括仓储和运输,从目前的仓储物流企业看,大多数仓储业务依旧是提供简单的货物堆存服务。仓库功能单一,盈利模式单一,投资回报率低。当前实践表明,单一的仓储型物流企业是一种低端的、低利润的服务行业,发展前景堪忧。转型创新业务、寻求高附加值的物流服务是仓储型物流企业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仓储型物流企业如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这就需要其突破传统功能的局限性,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基于此,本文结合金融物流的创新,探究仓储物流企业开展金融仓服务的切入点和运作模式。

金融仓储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金融仓储的相关理论研究甚少,就目前可查询到的6篇研究文献看,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金融仓储的概念及业务种类”等方面。如孙颖、唐春宇认为金融仓储是指专业服务于金融业,为银行信贷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管理的专业仓储服务(孙颖、唐春宇,2010)。陶永诚(2010)认为金融仓储是指为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管理的专业仓储服务活动。对于金融仓储的具体业务种类,姚星恒(2010)、黄宁(2010)认为金融仓储的核心业务即动产监管和仓单质押。郭延安(2010)认为金融仓储业务模式可以归纳为:仓单质押监管模式、动产监管模式、授信融资监管模式和垫付货款模式四种。吴金旺(2010)认为金融仓储是创新的产物,它为银行提供动产抵质押品的仓储保管、监管、咨询等服务,银行行使抵质押物的占有权,使银行贷款更安全、企业融资更方便。陶永诚(2010)认为金融仓储的具体业务有:一是动产抵质押存放、保管与价值评估;二是动产抵质押价值标准设计;三是动产抵质押品价值动态监控与风险提示;四是受银行及借款企业委托,开展动产抵质押品变现操作,或辅助提供动产抵质押品变现信息和操作建议。学者们普遍认为金融仓储业务是指为金融机构提供仓储方面的技术支持,以保证相关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文认为典型的金融仓储业务不仅有物流活动中的融资,还应包括动产质押中货物的评估与监管、仓单质押中仓单的开具等。本文旨在讨论金融仓建立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探究金融仓的的运营主体、切入点和运营模式。

金融仓理论基础与内涵

(一)金融的核心是等价物的融会贯通

随着交换的发展,价值形式演变成了货币形式,货币作为商品价值的体现,其本质是替代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传统的金融机构,其最基本的业务是将社会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出借给急需资金的人(发放贷款),是货币资金供需双方的中介人,其宗旨是促进货币资金的融通。正如陈志武教授所说“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而由价值理论可知货币只是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形式,代表的是商品的价值。所以从本质上来说,金融意指商品价值的融会贯通,或者是可以代替商品价值的等价物的融会贯通。

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活动被纳入到金融范畴之中,而不再仅局限于货币交易。例如在国际贸易远洋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海运提单,虽然它不是货币,但同样具有金融属性。海运提单是代表在途货物价值的等价物,转让提单便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正因如此,海运提单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发生价值的交换。

(二)仓储是供应链物流整合的基础

供应链物流管理的本质是整合,在货物流通过程中,有效整合其移动、储存等物流作业以及叠加在其上的商流、资金流,可以使供应链物流的价值最大化。位于供应链中的企业,通过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控制,组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这其中仓储是功能网链的基础(亦或是载体)。通过供应链的整合,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仓储产生新的金融属性。仓储型物流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可以有效地组织和调剂供应链中货币资金的流动,为企业提供融资、结算、保险等服务,为供应链物流的运营提供有效的资金占用转移,实现新的价值交换和流通。这种商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机结合,使供应链中的不同企业获得了高附加值。

(三)金融仓的内涵

金融仓是具有金融功能的仓库,是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仓储型物流企业。这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仓储物流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成为某项金融活动的一部分,以保障融资、结算和监管业务的顺利开展;二是仓库自身开具的仓单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扭转。正如海运提单是在途货物的等价物一样,仓单也是仓库中货物的等价物,《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物权法》则明确定义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从而在法律上认可了仓单的流通性。

金融仓运作模式分析

(一)仓储物流企业开展金融物流服务的条件

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严峻,行业间竞争加剧,单一的仓储业务已经难以支撑仓储物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物流服务形态由基础向整合、由粗放向精益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文章认为传统的仓储企业在开展金融仓服务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金融机构认可的用于存放质押货物的仓库;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占有权;有采购执行或分销执行等形式贸易业务支持,或者有某种商品的权(该商品必须是便于流通,具备透明稳定的市场价格体系);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或强大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可能面临资金链将断,或资金周转不济的企业,其对资金有需求的渴望;合适的质押物选择,质押物应合法,有较好的流通性和变现能力;仓储物流企业有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和有一定操作经验的业务人员,科学的业务实施流程体系以及严密的合同、业务等管理制度。

(二)仓单增值服务

仓单增值服务是指仓储物流企业接收到货物并检验合格后,为货物所有人开具代表货物价值的仓单,此仓单能够在特定的市场上进行流通或者作为银行进行仓单质押贷款发放的凭证。

1.期货交割库中的金融仓服务。期货交割库中的金融仓服务是利用仓库开具仓单并能够在期货市场上流通交易而获利的一种业务(见图1)。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铜的指定交割库有上海国储天威仓储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这些仓储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被称为标准仓单,不仅能够在交易所进行流转交易,还可以在交易所之外的市场上进行融资。交割仓库这一项增值业务可以为仓储物流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还是以铜交割仓库为例,来自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数据显示,铜交割仓库除收取0.40元/吨*天的仓储租金外,还会收取进库费、出库费、过户费、分检费等一系列其他费用,如表1所示。

2.电子现货交收仓库的金融仓业务。电子现货交收仓库的金融仓业务是指仓库开具的仓单能够在电子现货市场上进行流通交易。电子现货市场是以现货仓单为交易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相应的电子平台上进行集中竞价买卖,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该交易所上市品种包括原油、PTA、聚酯切片等20多种,每种商品都有若干个交收仓库。如PTA指定交收仓库包括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杭州临港物流有限公司等五家交收仓库或交收点。由交收仓库开具并经交易所确认过的仓单——《存货凭证》便可在交易所进行流通转让,实现货物价值的转移。另外,《存货凭证》还可作为凭证向交易所合作的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如“民生银行—渤海商品交易所存货凭证质押融资”产品、“渤海商品中间仓交易商融资”产品等。电子现货交收仓库金融仓业务流程与期货交割仓库金融仓业务流程类似。

(三)动产质押监管服务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是指银行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之时,需要仓储物流企业对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进行监管,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在这种模式下,金融仓主要为银行的物流金融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以保障物流金融整个业务的完成。仓储物流企业需要保证货物不出现物理上的损失以及丢失被盗情况的发生,否则将会担负起质押物的赔偿责任。按照是否允许质押物中途替换的不同,又可分为静态质押监管和动态质押监管。前者是指在质押期限内,不允许债务人对货物进行替换,直到债务人归还借款。后者是指允许债务人在质押期限内对质押的动产进行替换,只需保证质押物的总价值维持在额定水平之上。对于动态质押监管业务来说,仓储物流企业不仅需要完善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动产评估能力,以保证对动产价值进行准确的核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此类金融仓的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动产质押监管费已成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目前监管方主要实行定额费用收取办法,如与工行合作的监管费每笔最低不少于5万元,与中行合作的中远物流每年则不低于20万元。

除上述金融仓服务模式外,还有统一授信模式下的金融仓服务、采购、分销执行的金融仓服务等。仓储物流企业应选择合适的服务种类,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信用管理,由内而外,由小及大地做好仓储金融服务转型,以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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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9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不仅应该与市场规模和市场发育程度相匹配,与市场主体监管服务供给能力和意愿相契合,还要能与中介服务市场特征相耦合。

从前述三种模式来看,在当前发展阶段,合适的选择还是政府监管模式。特别是当前存量住房交易资金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中介侵占、挪用客户的资金和卷款行为,银行监管和社会机构监管均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可做的选择就是政府监管。

从政府监管来看,有其缺陷,也有其优势。从缺陷来看,主要在于:第一,效率低。政府机构的性质(垄断、非营利等)以及对安全性的过度关注决定了监管效率比较低。第二,可能过多集中资源和过度监管。效率低以及对政府强制力的软约束可能导致为了监管而投入过多的资源,可能为了安全性而进行过度的管制。第三,政府承担的风险大。在政府进行监管的条件下,一旦制度设计出现疏漏或者管理过程出现疏漏而造成被监管资金被侵占、挪用,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要承担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但政府监管也有多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信力最高。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享有制定法规的权利,又有征税权,风险救济能力强,并且是非营利机构,因此由其监管更能取得社会信任。

第二,具有信息优势。相较于其他机构,能更快更充分地获取房屋产权等方面的信息,还能凭借政府的特殊性质要求其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因此在产权转移和登记过程中、在交易资金占管和转移中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

第三,协调能力强。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相关单位进行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动用强制力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在监管协调方面享有超越其他主体的能力。

第四,配套服务能力强。政府可以通^立法将监管权力延伸至所需要的各个环节,可以实现从买卖合同签约、登记发证和交易资金结算“一条龙”服务。

第五,公益性最强。政府不是营利机构,又有财政支持其运行,因此不需要从监管中谋取私利,也可以保持中立和公允,从这个角度看,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选择政府监管自然是要利用政府的优势。上述政府监管的缺陷是否可以免除呢?完全免除这些缺陷是不可能的。但若能在政府监管中合理选择政府监管的具体模式,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这些缺陷的。从前文对政府强制性监管模式和政府柔性监管模式这两种实践模式的讨论可以看出,如果选择政府柔性监管模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这些缺陷。

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约束和财政支出约束也使得选择强制性监管模式不具有可行性,并且上述政府监管模式的缺陷会充分暴露出来。而若选择柔性监管模式,则可以规避、弱化政府监管模式的部分缺陷,可以减轻政府监管的风险,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由此来看,政府柔性监管模式是现阶段适宜的选择。

既然如此,我们所要关注的重点就是如何设计政府柔性监管模式。

二、监管制度设计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存量住房交易资金是否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交由政府监管机构监管,还是交由第三方(指交易双方之外的经济单位)监管,应由资金的所有者自主选择,政府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政府要提供监管制度供给。强调和遵循自愿原则是保护产权所有者的产权利益和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需要。

第二,契约原则。政府之所以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市场经济中“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是为了防范违法违规者侵占、挪用资金所有者的资金,保护资金所有者的权利,构建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秩序,促进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向社会提供了一项监管制度,资金的所有者就可以根据是加入还是不加入这个制度的比较利益来做出决策。监管制度的核心关系是资金的所有者和监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资金的所有者愿意将其所有的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资金的所有者和政府就都须履行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享有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安全原则。政府监管属于政府的主动作为,鉴于政府的主动作为和政府的能力,相对于其他监管主体,政府应该保障资金监管最大限度的安全性。市场本身是具有防范交易资金支付中风险机制作用的,政府进行监管或者是代替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安全机制),或者是对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补充。如果政府监管不能保障资金监管最大限度的安全性,这种监管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第四,公平原则。其一是监管制度的整体设计要遵循公平的原则,不能倾斜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其二是包括监管权力与风险责任、资金被占管期间的收益和收益分配结构等各项权利的配置要符合公平的要求;其三是监管服务供给要具有公平性和高度的开放性,条件设定要公平,只要符合条件,监管申请均应被接受,并应均等地享受权利。

第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意指要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果因为监管而造成巨大的交易成本,那就不需要这种监管。不能以安全性和政府机构内部协调的困难而牺牲交易效率。按照效率原则,在监管制度设计中,就需要做到精准选择审核要件,精准设计审核程序,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三、处理好政府监管与市场防险机制及健全经纪服务市场管理的关系

推进政府监管不是要排斥市场自我保护机制,而是与市场自我保护机制并行。始终要尊重市场,始终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自我避险的机制选择,交易双方的审慎选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要继续利用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我防范,这既有利于促进市场成长,也有利于降低交易资金风险。应继续筑牢市场自发防范机制这个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铁门”。

实现政府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健全经纪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对经纪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经纪人的代收代付行为,经纪人侵占、挪用交易者的资金,卷走交易者的资金是最大的风险点。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太可能建立在无序、失信的经纪服务市场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经纪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进行有效的经纪服务市场管理是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二道“铁门”。

在筑牢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铁门”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设计好监管模式的构架

1.监管主体

在政府监管下,无论实行的具体模式是什么,主责机构必然是政府。政府部门当由此担当,也应为此做好制度设计。

监管的具体事务很多,因此需要做好权能结构设计和配置。政府部门做好制度设计,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委托机构进行选择、监督管理。监管的具体事务委托给专责机构,由其承担资金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和责任。同时根据监管需要做好监管权能的后续委托和监督管理工作。

2.监管交易的范围

任何交易行为均可纳入监管体系,监管制度设计本身不排他,也就是无论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存量住房交易,还是交易双方自行进行的存量住房交易,无论存量住房交易是发生在亲友之间,还是非亲友之间,均有享受监管制度安排的监管服务的权利。但遵循自愿和契约原则,凡不愿意被监管或者不愿意接受监管制度安排的,不被纳入监管体系。这样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确保私权,确保市场主体的自由决策权,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制度作为公共物品的非排他、非竞争、公益性、规模性的效能。

3.监管资金的范围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主要涉及定金、自付款、购房贷款,相关的资金还有应支付给经纪机构的佣金。从制度安排(供给)上,只要资金的所有者愿意,所有资金均可纳入监管范围,不必将特定资金排除在外。

从被监管方(需求方)来看,可以考虑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选择纳入监管对象的资金范围,因为由监管人确定具体的O管金额和比例既困难也不合适。在自愿选择监管资金范围的情况下,监管人管多少资金就负多大责任。

4.监管人的责任

一旦被监管人选择加入监管体系,按照监管制度设计,监管人接受了被监管人的申请,监管人就应该按照契约原则履行相应的责任,包括失责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同时在履责链条中,要明确政府部门、受托监管机构各自应负的责任,政府作为最终的责任单位和履责担保人,受托机构承担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可以考虑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散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

5.被监管资金的收益分配

被监管资金可以作为商业银行负债,商业银行应向被监管资金支付利息。被监管资金的利息收入(固定收益)归属应由交易当事人决定,原则上应归属资金所有者(产权归谁,收益归谁)。被监管资金的其他收益应根据监管责任机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做出的贡献进行分配。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例10

关键词: 政府监管 金融衍生产品

Key wor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Finance derivative product

作者简介:王彦(1978―),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理论研究。

金融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整个经济体系的兴衰。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因此发达的金融业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2007年初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充分体现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金融产品中近年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更是使政府对其的监管无所适从,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对于金融衍生产品这种典型金融创新的管制就显得更加必要。

一、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金融的政府监管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折发生于20世纪的70年代,而发挥推动作用的是金融创新的力量。金融创新简单看来是追逐利益的驱动,深层次看却是政府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创新要逃避、突破政府监管,给政府监管带来新的挑战,迫使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必须及时应对,否则就要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得发展为代价换取严格管制下的表面稳定,或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督促金融监管做出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调整。而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将金融创新发挥到新的水平,也将政府监管如何来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提到了新的高度。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不论在规模上还是品种上都得到了迅猛地发展,被认为是一个完整的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益成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初衷虽然是为了满易者规避风险、投资融资的需要,但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不需要大量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具有极大的杠杆效应,所以也不能排除一些风险偏好者利用它来投机获利。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通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轻则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则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甚至整个金融秩序的破坏。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全球蔓延,全球金融系统正面临自1929年以来的最大危机,而对于导致、放大和扩散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途径,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将矛头直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原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表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应该说都是金融衍生产品惹的祸。”2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尹龙表示,任何国家的金融行业都不应该忽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否则就会丧失本国货币的定价权,中国目前应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3不能不说这场金融危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金融衍生产品本质、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等问题的深思。我国正处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初始阶段.深刻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积极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政府监管,对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最大保护公众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复杂繁多,由于其是基于多类金融资产和基础金融交易衍生而成,必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及国际法律冲突问题,而各国及国际上对此类交易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又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通过政府的监管措施,可以协调国家和社会各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澄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明确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政府监管的制度结构。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迅速发展以及其特有的复杂性,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亦日益复杂,比起传统金融业务来,根据衍生产品的利用目的及利用的规模建立起规范的风险管理体制就尤为重要。政府需要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起规范的风险管理体制,明文规定处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能够有章可循;明确规定基本的检查项目,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辅之以积极的激励措施,以确保有关金融机构审慎地评估和防范风险。金融机构和主体在金融交易、竞争和经营中存在的显著的规模经济、信息不对称、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和内部性,加上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结构日益复杂,要掌握整个交易风险愈来愈困难。而且任何市场都不是完善的,由于金融市场自身的特性,单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率的。而从政府的角度,在发展完善金融市场的同时,亦要考虑社会因素,保护广大社会投机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作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用项目,其风险自然就直接地体现为金融机构整体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复杂性、金融机构在此项业务上经营管理的相对薄弱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措施的缺乏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无法得到较好控制。而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政府所要做的就是要规范和引导,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消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本身具有的导致其“失灵”的诸多因素。

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息在交易双方显示出了分布的不均衡性。金融交易的风险源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信息是预测未来必不可少的最基本要素,在理性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金融市场参与者要获得信息通常需付出很大的成本,并且信息在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影响了市场的有效运作。信息不对称使得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了解不充分,因而影响作出正确选择,导致了金融交易的风险进而造成金融市场的系统不稳定;不完全信息导致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对借款者(或金融机构、企业)的审查不足,提高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交易损失的可能性:不具有充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就不能较好地了解金融交易的风险和风险定价的合理性,因此,市场的可参与程度下降,不完全信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量;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发生以后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道德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水平。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息,从而弱化阻碍证券市场有效运作的问题,政府的管制是必要的。

二、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问题的原因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决定了其政府监管所必然面对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金融衍生产品自身迅速发展本身就造成了政府监管的被动性。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每有新的产品出现,政府监管当局都是需要较长的反应时间。鉴于此,各国的政府监管当局只能追认衍生产品的创新既成事实,然后修改制定法规、条例或是直接给以前的法律更加广泛的解释,这样的结果就是让政府的金融监管效果更加趋向弱化。

2、金融衍生产品的层层创新使得中央银行难以贯彻其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政策。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都归于银行的表外业务,这就使中央银行为了宏观调控、监管所制定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所影响的范围缩小,自然就削弱了政府监管的控制基础。另外,金融衍生产品使融资证券化、融资的渠道多样化,政府公布的贴现率作用下降,从而又削弱了政府的监管力量。

3、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上都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传统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建立在资金流量可测的基础上,这样就要求货币的流动性和其投机性有很明显的界限,但是近年来所出现的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对金融市场的严重冲击,使得中央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在观测本国金融流量结构时失去了以前稳定的基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独特的可替代性,使货币本事究竟是作为货币使用还是作为资本使用很难区别,从而交易账户和投资账户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政府难以对其跟踪和预测。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金融衍生产品政府监管措施

(一)完善法律监管体制

金融界的权威研究报告中将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划分为四类:市场风险、营运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4。其中所说的法律风险就是指由于法规不明确或者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得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所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过快发展造成的,其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市场建设的其他方面。而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属于金融创新的金融工具,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或无先例可循的情况经常出现。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手不具备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合约确认文件不充分,或者合约不符合某项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宣布该产品合约无效。另一方面,交易对手方由于破产等原因不具清偿能力时,对于破产方的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净冲平仓,从而加大了风险暴露,而最终导致损失。所以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保障,必须动员社会所有力量,制定出具有务实性、预见性和超前性的,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

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场所,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体系中的一线管理机构。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对保护市场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增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的自律监管职能,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迫在眉睫,从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人手,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完善自律监管职能,强化自律地位。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减少行政依附,统一监管权力;确认交易所的自律地位;完善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

(三)统一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

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也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使其交易很容易受到外部市场因素的影响,市场的参与者也很容易通过离岸市场规避本国法律的监管和约束。首先,监管当局应当利用其作为政府部门的特殊地位,寻求在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和会议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使金融监管的国际性规则在制定和修改中能够体现我国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其次,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也应当加强向国外同类机构的学习和交流,在主动的学习、交流中掌握风险管理的经验教训和最新的研究动态。最后,作为金融衍生工具主要交易者的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向国外同行的学习,通过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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