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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4 15:19:51

交易成本论文

交易成本论文例1

交易作为经济学中最古老的概念之一,其基本含义从未超出作为人类的最基本的经济活动的范畴,但对交易成本的认识与理解,却始于1932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人们对交易成本理解的分歧,使得在解释经济现象和构造经济理论时,产生了所谓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两种模式。考察人们在不同背景下对交易成本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拓展对交易成本的进一步理解和把交易成本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更好地解释经济活动以及人类的其他活动。

一、交易过程与交易成本的形成

交易的过程,也是交易成本的形成过程;交易成本的形成,是伴随交易行为出现的。人们对交易过程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交易过程有狭义的交易过程和广义交易过程之分。一般而言,狭义的交易过程是指交易双方事中交易对象位移的过程,即在一定的背景或局限条件下,由交易双方借助于交易媒介,按照双方约定的规则,在约定的时间内把交易对象(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或无形的服务)从交易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它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发生作用的。而广义的交易过程则在狭义的交易过程的基础上,还包括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和事后执行监督过程。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指潜在交易者在事前确定双方交易动机、交易目的、交易条件和范围;描述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事中的交易过程即狭义的交易过程,可以具体描述如下:交易双方相互寻找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与谈判活动,起草契约,登记并转移物品入册。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或强制执行立法,并对违约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具体而言,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阶段:

(一)交易动机的形成过程

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的交互博弈行为,因此交易双方的动机很重要。交易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其动机:缺乏什么,需要什么,他有什么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为达到交易目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其交易动机的强烈程度如何,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市场的或经济组织的)。交易者在社会分工结构中的地位决定其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和经济活动的范围,而这些因素又限定了其交易动机的复杂程度。

(二)对交易环境的评估过程

交易环境应包括三个要素:一个确定的知识结构;一群由其知识片断所确定偏好的人;一个基本权利结构和一个可交换权利结构。对交易环境进行评估,需要考察下面的因素:交易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数量和交易的频率;交易行为的约束规则;交易技术;交易的场所。

这些因素受制于交易的三个维度: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在交易世界中,存在着随机变化,交易者的不同偏好、信息的不对称及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事的可能,使得不确定性必然影响着交易过程弈双方的合作空间:交易与否的选择,交易契约条款的达成与不断修改,对交易实现的预期程度和契约方式的选择等等。资产专用性确定了交易者进入或退出交易过程的难易程度。它还引发了交易的事前反应,即潜在交易者交易动机、交易目标、交易条件和范围的确立;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的说明。事中的契约的起草与谈判。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某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破坏执行契约的连续性。交易频率则是交易各方之间在是否合作或不合作的博弈中多次反复的结果。交易各方之间不确定性因素越多,资产专用性越高,交易的频率就越低;反之,则交易的频率则越高。

(三)交易者之间的谈判过程

交易者在交易动机的驱使下,开始尝试相互交换。在交换时,交易者可能会考察个体所处的交易环境,并评估交易的必要性以确定进一步的行动策略:采取合作博弈或非合作博弈,有无必要采取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交易者为了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将选择偶然的或一次的博弈行为,或是恒常的重复博弈行为。在交易博弈过程中,一方的最佳策略选择是通过另一方的行为模式或偏好信息作出初步判断和理性预期,针对对方的行为采取动态跟随策略,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行为,从而获得满意的博弈结果。

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容易预期,交易者双方了解交易对象的可能性越大,产权界定越清晰,通过博弈、谈判或合作的可能性较大。合作博弈需要交易者双方拥有充分的信息与交流。

(四)交易者之间签约过程

合作意向确定后,则交易双方开始订立契约。交易双方进一步对下列情况作出明确表述:某一价格下,物品的品质和数量的检验,律师的聘请与咨询,合同的起草与修改,保证条款的规定,物品的转移与交易的登记,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等。

签约行为受到未来预期对交易者双方的影响。如一方认为其资产的专用性强,则希望签订长期契约,而另一方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则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签订短期契约,因此契约条款必须充分反映双方利益的权衡,且签订的契约内容的修改会反复多次,这延长了签约时间。

(五)契约的执行和监督过程

达成契约后,交易者要实施其契约条款和内容,以实现交易对象的转移。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交易损失,交易双方需要设计出一整套与交易相关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顺利地实现产权的让渡。

对交易过程的刻画,初步勾勒出交易成本形成的大体轮廓,但人们对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的认识分歧,造成了人们对交易成本的不同认识。

二、对交易成本的不同认知

人们对交易过程理解的不同,产生了对交易成本的认知分歧,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新古典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文献中。

(一)“新古典学派”对交易成本的认知是基于狭义的交易过程而形成,该学派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本,亦即所有权(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转移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引起的,简而言之,它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运输费用,佣金,谈判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关税在内的各种税收;或被认为是与交换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是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个人采取一定的交换形式去获取所指定的机会成本。交易成本还涉及交易的效率、交易数量,套汇能力,均衡的调解、存在和效率等等。当然,有些新古典的文献中还认为,交易成本还涉及如中间人作用、交换媒介等产权的决定问题。于尔格。尼汉斯对交易成本作了较为详细描述,指出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一样,是对异质的各种投入品聚合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并指出交易成本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交易者之间必须相互寻找交易伙伴,传达交易信息,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必须对商品进行描述、检查、称重及度量;契约的起草;咨询律师;转移所有权,并记录在案;或在必要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合同,防止违约的发生。Stavins则进一步指出:一般而言,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无所不在并由产权的转移所产生。因为交换各方相互寻找、进?泄低ê徒换恍畔ⅰS斜匾约唇频纳唐方屑煅楹图屏浚鸩萜踉肌⒆裳墒妥液妥粕唐贰R览邓峁┑恼庑瘢灰壮杀静扇×街中问剑郝蛘吆吐粽叩耐度肫泛妥试矗òㄊ奔洌辉诩榷ㄊ谐∩仙唐返穆蚣塾肼艏壑涞牟罴邸R虼耍有鹿诺涞墓鄣憷纯矗灰壮杀局皇鞘谐〗换还讨蟹⑸谄笠抵溆敫鋈酥浠蚱笠涤敫鋈酥涞慕换环延茫嗨朴谏杀荆煞治肮潭ń灰壮杀尽庇搿翱杀浣灰壮杀尽薄Q钚】呀灰壮杀痉治馍灰追延糜肽谏灰追延谩F渲校馍灰追延檬侵福灰姿皆诰霾咔熬椭榔渌降慕灰追延茫ㄔ耸浞延谩⒅厣唐犯斐傻姆延茫换醪患笆痹斐傻姆延茫葱薪灰资钡母髦址延茫踔了笆盏取D谏灰追延糜泄阋搴拖烈逯帧9阋宓哪谏灰追延弥附灰姿皆诰霾叩慕换プ饔梅⑸蟛拍艿玫降模山灰状问朊恳桓鼋灰椎姆延弥龆āO烈宓哪谏灰追延弥溉嗣堑幕嶂饕逍形狗止さ睦娌荒鼙怀浞掷没蚴棺试磁渲貌忱肱晾弁凶钣诺呐でU庑延茫际峭ü谐⌒髯试矗允迪峙晾弁凶钣诺墓讨胁豢杀苊舛摹?/P>

(二)“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成本范畴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交易过程的宽泛认识

1.从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强调了制度成本

交易行为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发生的,交易环境可以看作是交易成本形成的制度因素。因此,可从微观制度与宏观制度角度出发,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

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最初是从市场交换、市场定价机制的角度来考虑的。科斯认为,有许多因素涉及交易成本的产生: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之间,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减少市场运行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的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合同的成本、合同的履行成本。阿罗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描述了“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将交易成本推广到所有经济制度环境中。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执行一项协议的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包括:(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2)为纠正偏离准则而作出的双方努力及争论不休的成本;(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4)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在他们看来,交易总是发生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背景中的,它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其必然包含对自然的历史的人类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秩序或规则,这就引发了制度成本。张五常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也可以把交易成本视为“看得见的手”的成本。他把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归因于:(1)人们理性的无知或缺乏信息。(2)最大化行为的普遍存在。因为他认为,人们之所以搜寻和谈判,是因为对其所购买的和消费的商品的不了解。同时,人们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过高,造成经济体系的崩溃。诺斯进一步指出,交易成本是执行交易功能的资源耗费,维纳则区分了经济交易成本与政治交易成本,其中政治交易成本是在进行政治交易推进制度变迁中所耗费的资源成本。

2.从产权的转移进行分析,强调了产权是交易成本中的核心

科斯认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巴泽尔进一步指出,“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交换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因此他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对交易过程的比较广泛的理解,使得一部分产权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交易费用在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这包括作一次交易(如发现交易机会、监督成本的)的成本和保护制度结构的成本(如维持司法体系和警察力量)”。柯武刚则认为:“交易成本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首先,交易成本由信息搜集(在作出决策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交易伙伴,弄清他们的地址、他们产品的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在大量其他相关的方面)成本构成”,还有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作准备的成本都是先于交易决策而‘沉淀’的。他们都强调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认为交易的核心就是自由选择、让产权获得其归属的过程。因此,“交易成本就是建立和维护产权的成本”。总之,他们把交易成本视为执行交易功能的成本,是在交易中为界定、保护实施产权而消耗的资源的总和。

3.从不确定性出发,加深对信息成本的分析

交易过程是交易者的动态博弈过程,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否,对交易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交易者各方劳动分工知识和交易知识的局限性,使得他们面对复杂的交易情况,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交易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对信息的识别、搜集、分析、加工、综合和处理,依赖于其外部感觉材料的供给状况、交易主体的认知结构及其在劳动分工中的相互地位,引发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在参与交易博弈过程的一方,其决策行为取决对另一方行为的判断。对此,达尔曼认为,交易费用就等于信息费用,因为寻求交易方、协商和决策、监督和执行都与信息相关。人们需要搜集有关价格、产品质量与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交易方,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人们对有关商品及供求情况的信息不充分,导致了协商和决策的成本;人们对交易的另一方信守契约程度的缺乏了解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使得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存在。因此,人们便可以通过减少不确定性的行为,使影响交易各方的各种因素和行为成为可预见的信息,从而顺利完成交易过程。

4.从机会主义出发,加深对监督执行成本的研究

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穷尽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可能,因此他们会适时调整其交易策略,“千方百计地谋求自身利益”,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出现在交易过程中:(1)交易各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决策不确定而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当交易偏离了交易准则时,交易各方机会主义式的讨价还价,使得交易的达成费时费力;(3)双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交易中一方被迫接受不利交易条件蒙受的损失;(4)博弈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专用性租金的争夺。

交易成本论文例2

0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交易成本论文例3

交易成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交易成本思想首先由科斯(RonaldH.Coase)提出,他认为,“市场上每一笔交易所进行的谈判签约等都是有成本的,这就是交易成本。实际上,交易成本就是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科斯的思想改变了传统经济分析立足于“无摩擦”世界的抽象假设与逻辑演绎,强调了“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之后,阿罗(KennethJ.Arrow)、威廉姆森(OliverE.Williamson)等学者进一步拓展了交易成本的理论研究。随着交易成本理论的日趋成熟,该理论被广泛运用于诸多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外部性问题、纯粹市场与层级组织之间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史甚至政治制度等”。在政治领域,早在上世纪60年代以布坎南(JamesMcgill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就开始将“经济人”假设和复杂交易范式引入对政府行为分析中。关于能否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对政府行为的分析上,新制度经济学强调“交易”与“合同”概念在交易成本理论中“起着中心的作用”,“不论是经济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只要它表现为,或者可以表述为签约的问题,就都能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概念做出评价”。事实上,与市场交易一样,政府治理过程中也充斥着各种交易,“政治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只不过与市场交易活动相比,政府公共管理过程是更为复杂的交易过程,它所面对的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而不是一般的‘顾客’。”尽管政治市场远比经济市场要复杂得多,但政治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是普遍存在的。当前,“政治市场和政治交易的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交易成本已成为分析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

地方政府合作过程必然产生为达成合作的各种交易成本。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越高,合作产生“摩擦”与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合作越不容易达成。对于交易成本的构成,学者们观点各异。科斯将交易成本分为“搜寻和信息获取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履约成本”。威廉姆森将其“分解为事前交易成本(包括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包括适应性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构及营运成本、约束成本)”。迪屈奇(MichaelDietrich)则将交易成本分解为“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尽管分类标准不同,实际上学者们“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其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本文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分为协调成本、信息成本和监控成本三部分。

(1)协调成本。

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组织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协调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客观要求相关地方政府介入其中,实现整体性治理。由于政府本身的结构性特征,尽管从宏观意义上,政府是以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的,但这并不排除其“内部也是充满着冲突和矛盾。”受制于认知、利益、体制等因素影响,在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有可能做出有悖于区域整体利益的行为选择,为此,强化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地方政府间协调并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为了实现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必然产生大量的协调成本。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协调成本越高,环境合作越不容易发生。因此,降低协调成本成为推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必要条件。

(2)信息成本。

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客观要求治理主体必须掌握充分有效的信息。一般而言,信息越全面充分,公共决策质量越高,政府治理效果越好。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由于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必须在获取、加工、处理以及共享信息方面进行大量投入,从而形成环境合作中的信息成本。它是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收集、加工、储存、传递、利用信息中花费的代价。”具体包括建立环境风险识别系统成本、区域间信息共享平台及其软件更新成本、信息处理过程中人力资源投入与开发成本等。需要说明的是,在区域合作治理中,政府信息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关键是如何将政府信息成本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如果信息成本过高,政府间合作的创生将十分困难。因此,将信息成本投入限定在合理区间内,促进地方政府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促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必然要求。

(3)监控成本。

当前,地方政府也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特别是随着政府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显著增强。环境治理投入高、收效慢以及正外部性的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很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有可能做出有损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的不当行为,因此,在地方环境治理中建立相应的监控约束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各方违约行为的惩罚来保证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可持续。所谓监控成本就是监督和约束政府间环境合作履约状况的各种投入的总和。监控成本的高低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它不仅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自身的约束能力,而且与合约完善程度、各方行为信息掌控能力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的效力有关。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自我行为约束能力越强,相关方信息获取越充分,策略性环境投机行为越不容易发生,相应地,政府环境合作的监控成本也越低,从而能够有效保证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可持续。

二、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分析

地方政府合作必然产生为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因而,降低交易成本成为推进地方政府合作的重要保证。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合作的交易成本过高往往成为阻碍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

(一)合作意愿不足

地方政府合作需要以合作意愿的达成为基本前提。地方政府合作的动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及其角色定位。从政府性质来看,地方政府作为民选的产物,应该立足于公众角度,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着眼点出发,积极投身于区域环境治理,但是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地方政府并不应然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事实上它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在强烈的“政绩冲动”下,地方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属性显著增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特别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根本动因。我们知道,区域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这意味着某个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收益要远大于自身的个体收益。同时,环境治理成效的潜在性和长远性较为突出,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考虑,其参与环境治理合作的动力是明显不足的,而“搭便车”或不作为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最明智”的选择。显然,这种“非合作”态度是不利于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有序开展的,最终将对区域整体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不可否认,当前,中央政府出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考量已开始着手推进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合作,但其治理成效是需要以有效的制度化保障为前提的。实践说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激励和行为规制,现实中的地方政府仍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做出有悖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区域环境合作无法持续。

(二)合作制度尚待完善

制度是约束和引导人类行为的重要工具。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正式的,如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它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具有强制力。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制度的创设对于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合作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从法律制度而言,“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政府合作的具体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然而,上述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对于政府间的协商合作如何启动?协商合作如何展开?合作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如何界定?如何监督各方履约行为以及一旦发生策略行为如何对于不合作方进行惩戒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影响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从组织制度而言,官僚组织“鸽笼式”的结构本身就蕴含着组织间沟通不畅的风险,加之政府间职责不清、职能转变不到位则进一步阻碍了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合作。当前,中央政府已意识到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并开始尝试打破地区分割,“设立非常设性机构来解决跨部门或跨地区的综合性、协调性问题”,如在环保领域设立泛珠江流域环境合作联席会议、专题工作小组等。但是,这种非常设性机构式的合作同样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使得“区域合作往往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以‘非正式’的形式体现。……一旦领导人更换,原有的合作关系就会受到影响或被架空或荡然无存。”可见,“府际合作的组织形式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组织形式相对较为松散”仍是制约地方政府合作的普遍问题。从组织文化来看,政府组织业已形成的行为习惯、价值理念、意识观念虽不如正式制度对组织合作产生直接影响,但其作为组织运行的“剂”在减少交易成本,推进政府合作方面仍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治理中缺少合作的制度文化,特别是在锦标赛式的官员晋升机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赢得有限的晋升机会更多注重本地经济发展在同级政府间的排名,而忽视了政府间的协同与合作。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合作文化氛围,客观上对地方环境合作的达成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三)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

合作机制的建构是促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合作机制的不完善也成为阻碍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首先,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是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合作的基础。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于缺乏明确而规范的信息沟通程序和机制,相关部门和政府的公共信息难以实现有效交流和实时共享,客观上增加了政府间环境合作的信息成本,影响了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创生。其次,激励机制不足。地方政府合作是以利益考量为基本前提的,政府愿不愿意合作关键在于“该利益在其利益结构中到底占据多大的权重,地方政府很有可能根据该权重的不同而做出重视还是不重视、合作或者不合作的选择”。由于地方政绩导向的偏差以及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理性自利的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将主要精力投入于环境治理,导致环境合作创设及其维持的困难。最后,监督机制尚待完善。当前,地方政府间的监督约束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地方政府间的自我问责与约束,二是外部力量的监督与问责。就地方政府间问责而言,其主要依靠各成员的自觉与相互信任,由于这种约束并不能对相关各方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因而,仅靠地方政府间的问责是无法有效抑制策略行为的发生,从而蕴含着政府合作失败的可能。就外部问责而言,当前外部问责主要体现为上级政府的追责。虽然出于环境整体利益的考虑,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有发起合作并监督合作的内在动力,但受制于自身能力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行为的监督也是有限的。

三、推进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对策

(一)培育地方政府间合作共识

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的前提在于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达成。当前,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区域环境治理中大量“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因此,从互利共赢角度出发,形成环境治理的共识十分必要。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走出固步自封的误区”,充分认识到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整体效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任何单个地方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将会带来区域环境的整体性灾难。然而,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形成并非易事,若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在多次环境“试错”中的反思,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损失。鉴于此,中央政府作为环境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达成。一方面,要发挥标杆的示范效应。在环境治理中,对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典型案例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利用各种可能的场合,“加大对这些案例的宣传力度,或者高一级的行政区组织本地有合作条件的地方行政首长到这些地方考察学习,”通过标杆的示范作用,培育地方政府合作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绩效评估是推动地方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工具。当前,狭隘的政绩观往往导致地方官员在环境治理中的行为失当。为此,需要不断创新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将区域环境合作成效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通过修正地方官员狭隘的“政绩观”,引导地方政府“建立地方公共利益或区域公共利益观念,……避免出现‘公用地悲剧’现象”。

(二)强化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建设

当前,“政府合作的制度短缺引发了大量的短期行为和盲目举措”,成为影响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因此,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成为推进环境合作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完善区域环境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区域环境合作章程》、《区域环境合作条例》等,尽可能细化环境治理中政府合作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与惩罚。只有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其次,要加强跨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组织制度建设。在区域合作中,打破政府官僚体制的行政分割,构建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平台尤为重要。在国家层面上,应推进区域环境协调管理机构的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同时,应探索构建区域合作组织运行的长效机制。比如,对于业已形成的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可从日常办公机构的设立、办公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合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减少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推进环境合作的可持续。最后,要培育合作共赢的制度文化。在当代,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意味着单靠某一地方政府很难应对区域性的公共危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已成为有效应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必然选择。为此,中央政府应通过教育宣传、制度激励等多种方式,培育合作共赢的新型组织文化,为区域政府间环境合作创造组织文化条件。

交易成本论文例4

一、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绩效

社会产品由生产过程进入消费过程一般有两种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种是生产成本;一种是交易成本,企业均衡就是这两种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成本是直接用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的各种人、财、物等资源的消耗,生产成本可以转移到新产品中,形成新产品的价值。交易成本则是各种交易活动中时间、人力和金钱的消耗,与生产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尽管也是各种资源的消耗,但这种消耗不会增加新产品的价值。

为了达成交易,人们必须出入各种市场,收集各种信息,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格,对交易的各个细节进行谈判、协商和检验,签订协议并监督对方的履行,有时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所有这些活动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畴。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而纯属交易者之间为达成(或放弃)交易而耗费的成本。

由于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购买看重的是产品自身的价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产品的价值,也不增加消费者的效用,因此从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发,理想的状态就是交易成本为零。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为交易成本发生在人与人交往的层面,在交往过程中,威廉姆森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环境也是不确定的,加上资产的专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机动机的存在,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的正数。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资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经济绩效的题中之义。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

康芒斯将交易分为市场的交易、组织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人之间,组织的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发生在政府与管理对象之间。康芒斯对交易的划分也适用于对保险市场交易的划分,并确定相应交易成本类型。

首先,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进行多次交易以沟通信息、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为此,双方都要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这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围绕监管也存在着“交易”及相应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分工不断发展的趋势,借助于各种中介机构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等,使各种中介机构加入保险服务的行列之中,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因为各种业务合作、资产组合或竞争而发生各种交易,也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按照主要交易层面划分,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签订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监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务的交易成本和同业与非同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威廉姆森总结的四类要素,在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始终为正的条件下,研究影响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对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影响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由于保险业对风险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信息的完全沟通对于达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是一种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具有保险信息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保险创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掌握程度远非一般消费者可比。同时,消费者对于属于私人信息的保险标的的了解也是保险人所不能及的,这样就产生了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从事保险交易双方如要使交易顺利达成,就必须向对方公开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即使交易双方都有主动将信息完全透露给对方以顺利达成交易的心理,在沟通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信息,或者对对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确理解而使信息交换不完全等情况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双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交易剩余”的投机心理,不向对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交易成本问题就会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险人由于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费用与精力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从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险费率也不得不因补偿交易成本而上升,从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对保险人或保险险种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保选择,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保障甚至毫无保障。

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是导致保险交易成本产生、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从相关性来看,保险信息不对称越突出,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为实现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弃。

(二)保险业务的性质

对于常规性、技术含量一般、保险责任较小的业务和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稳定的业务,由于对其的处理已经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规范,因而交易成本较低。对于新业务、技术含量较高、保险责任巨大以及风险控制比较特殊的业务,保险公司就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关资料、分析承保风险、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同样,独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对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标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

保险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也是保险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活动,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使其服务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虑;第三,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沟通与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保险知识与业务处理专业化对交易完成的障碍。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尤其是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对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市场竞争状况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理论,市场结构(Structure)决定企业行为(Conduction),企业行为又决定经济绩效(Performance)。根据该理论,竞争性的市场比垄断性的市场更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因此,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其机理在于,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的效率、简化服务的程序以及开发功能多样化而又容易识别的产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强自己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竞争的加剧还会使信息传递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此指出:“信息费用由于买者和卖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险公司也会努力加大其产品和服务宣传以及保险知识宣传的力度,在客观上降低了信息搜寻的成本。

(五)保险监管

诺思认为,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维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双重效应,即既具有维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维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这就是“诺思悖论”。在保险监管方面,“诺思悖论”问题同样存在,即保险监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从事保险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监管,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避免风险,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这层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保险监管效应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模式转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这种效应主要基于在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加快、新型交易不断涌现以及保险业重组与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保险业发展的不断创新产生了矛盾,表现为保险法律及其规章制度滞后于保险实践,导致部分保险交易行为的发展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而不能健康发展。同时,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时制定并实施的条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就会产生,保险市场部分交易出现失控。

(六)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程度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各种交易过程中,保险从业人员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和努力程度对保险交易成本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竞争程度、企业文化的作用,现有岗位的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这些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而且保险从业人员是其人力资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与努力程度难以观察。如果保险从业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自觉地发挥并挖掘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努力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会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具有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一般意义,而且具有适应保险业发展规律以促使自己成长壮大的特殊意义。因为根据大数定律法则,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接触风险事件、进行广泛承保才能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驾驭能力,实现其不断成长壮大的目标,而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宽松的环境。

当前,控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优化制度设计

1.完善保险法规体系。结合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围绕新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修改与之配套的保险法规和制度,对保险市场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2.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的制定与争议处理制度。从易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样式、结构与内容不断完善,使保险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执行。同时建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仲裁。

3.建立保险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以保险公司改制和争取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为契机,建立保险公司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扩大信息与沟通渠道,要求保险公司接受社会咨询与投诉。

(二)强化保险监管

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通过优化监管指标设计,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将各保险公司机构增设、业务开拓、资金运用的调整等与偿付能力挂钩。同时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完善审批制度。控制审批范围,能通过市场调节的尽量不审批;能通过较低层级和效力审批解决问题的尽量采用较低层级和效力的审批形式。同时,不断优化审批的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3.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贯彻保险监管公开原则,不断扩大保险监管信息公布的范围,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将重要保险信息和重大保险事件的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能更快地获得保险监管信息。

4.对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对容易产生重大问题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以规范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

1.拓宽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加大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力度,从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出发,将适宜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保险中介,为保险中介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

2.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是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中介机构要以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3.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实施信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保险中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防止保险中介偏袒保险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险中介借助于垄断性的优势要挟保险公司和消费者。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制度使人类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扩展和自发演变,因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有利于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增强交易双方的诚信约束,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无疑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交易成本论文例5

[关键词]交易成本外在成本决策成本危机递增漩涡

一、导论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世界范围内非传统威胁逐渐增多。传染病的扩散、金融危机的传导、恐怖袭击的发生等非传统威胁,都能在短时期内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加之对自然的认识尚有不足,地震、飓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也经常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在灾害发生后的非常时期,各国政府作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决策制定者,在保障本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传统威胁与非传统威胁交织,灾害发生频仍的背景下,对政府非常时期危机应急过程中的政治决策成本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学界对于政治决策成本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将讨论的背景限定在常态时期的政治决策过程里,因而研究者能够有的放矢地对自己关切的概念或问题进行清晰地阐述,但该思路也因无法将非常态下的政治决策过程包含进来而失去了理论分析的完整性;第二种思路尽管能够兼顾讨论的完整性,使自身的讨论触及到常态和非常态两类不同情形,然而却因为没有清晰的概念分析做理论支撑而略显苍白,并且,由于按这一思路展开的研究通常着眼较高,往往在非常时期的政治决策成本问题上只是一带而过,并未做太多深入的探讨。

为此,笔者立意于非常时期应急决策的政治交易成本分析,希冀通过概念梳理,逻辑推演和案例分析,对非常时期危机应急决策中的成本结构和影响机理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交易成本概念及政治行为中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又称交易费用,最早是由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的。这一概念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的概念。从本质上说,哪里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哪里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公共选择理论主张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政治过程。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交易成本的概念就可以在政治决策领域内得到拓展。任何的政治决策行为,如同任何的市场决策行为一样,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因此可以说,交易成本不仅存在于市场活动之中,同时也存在于政治活动之中。

三、正常与非常时期危机应急决策中的政治交易成本

1.正常时期政治决策中的政治交易成本

具体而言,政治决策中的交易成本分为外在成本和决策成本两类。

外在成本指的是一项政治决策给外界造成的利益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成本。可以想象,在正常时期的一项政治决策中,随着参与决策的人数增加,各种观点的碰撞就会越充分,该项决策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效果也就越好。因此,正常时期的外在成本函数是一个随参与决策人数增加而递减的函数(如图1-a所示)。

决策成本指的是为使集体决策得到通过而花费的成本。一般而言,在正常时期的一次政治决策中,常见的决策成本包括协商谈判的时间成本、投票的管理成本等等。不难想见,个人独裁的决策成本是最低的,而随着政治决策参与的人数不断增加,决策成本不可避免地要随之增长。因此,正常时期的决策成本函数是一个随参与决策人数增加而递增的函数(如图1-b所示)。

综上,一项政治决策的总交易成本就是其耗费的外在成本与决策成本之和。反映在图中,就是外在成本同决策成本的纵向叠加(如图1-c所示)。

2.非常时期危机应急决策中的政治交易成本

危机时期的情况明显地有别于正常时期。在正常时期,决策过程中的充分民主是必要的。因为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民主决策程序,只有让代表各种利益阶层的观点相互碰撞,才能最终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决策方案,也有助于控制决策的外在成本。而且,由于各国政治立法制度的约束,一项决策的参与者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达成一致,否则提案即有可能被推延到下次表决。这客观上刺激了政治决策参与方,使之主动控制决策的时间成本,力争尽快使提案得到通过。所以,正常时期的政治决策,完全可能实现外在成本与决策成本间的兼顾。

然而,危机时期与正常时期不同。危机时期,往往是社会政治经济局势发生剧烈波动、人民生产生活遭受重大损失的时期。危机发生时,民众最大意愿就是早日结束危机、尽快地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政府在危机出现后的应急决策中也必须最大程度地兼顾时效,迅速出台相应政策,早日结束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此时,一方面,决策成本曲线的走向不变,依然随参与决策人数的增加而上升(如图2-b);但另一方面,决策的外在成本曲线,却一改正常时期递减函数的特点,明显地随着参与决策人数的增加而上升(如图2-a)。这是因为,危机时期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需要平衡的利益也就越多,为此需付出的时间成本也就必然越多。而在分秒必争的危机救援过程中,时间的流逝直接意味着外在成本的上升。

不仅如此,这一政治决策耗费的时间成本越多,也就意味着当前危机加剧和蔓延为新的、更大的危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此时,一个经过完备法制程序、充分民主并再三斟酌的救援方案或许能够有效地降低其实施后的外在成本,然而“完备法制程序、充分民主和再三斟酌”所耗费的时间却足以使危机加剧,加剧后的危机往往又需要更大规模的救援方案。而如果下一个救援方案又继续“完备法制程序、充分民主和再三斟酌”的话,那么一个可怕的循环往复就会出现:危机不断加大,人们用于救援的“空头支票”也将越开越大,而真正意义上有效的救援方案将永远无法成型,从而陷入“危机递增漩涡”之中,这样一来,有效的救援就彻底地成为了一句空话。

四、实际案例

1.卡特里娜飓风

交易成本论文例6

论文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 理论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我国 目前 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 经济 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 问题 ,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 分析 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 & Ma, 2001; Patashnik, 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 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 研究 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 B′ > 0, B″< 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 C′> 0, C″< 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 [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 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 < 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

交易成本论文例7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交易成本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04-02

交易成本理论是何种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一种关系?它又是如何影响企业成本管理的?通过研究交易成本理论对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来明确两者之间的影响关系,并为水利水电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更多的发展要求及条件。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内涵解读

交易成本表现为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会产生经济成本,这种经济成本通常是指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交易费用,属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关键范畴,它是一种为了获取完整、准确的市场信息而付出的各种费用类型,还涉及到经常性契约、谈判等各类费用。交易成本理论的内容包括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包含了不同的费用与成本,如获取、分析与处理市场信息所需要的成本与费用,合同交易订立的费用,交易执行、违约、制裁等行为的费用,谈判、签约的形成的费用,不确定性因素产生的费用及企业内部组织出现的交易成本等{1}。这些费用与成本产生的原因在于生产要素没有成功地运用在能够发挥最大化价值的方面,由于资源的浪费、组织成本的提高,使得公开市场中交易成本的出现与产生。

二、交易成本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关系分析

1.交易成本产生的分析。《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曾探讨了市场范围与专业分工之间的关系,他提出市场中某一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扩大会提高分工与专业化的水平,随之会降低生产成本{2},这是亚当・斯密对专业化水平提高生产成本的经济论断。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也会增加交易的成本,这种视角的论断是基于实际的市场运作提出的,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分工与专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交易活动也会随之变得复杂化,这就使得交易的参与者越来越多,造成不完全交易信息的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行为就会出现,如偷窃、欺诈与违约等,从而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导致个人收益逐渐偏离社会收益的现象。由此可见,专业化水平与分工的产生与提高,降低了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从《国富论》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模型的构造无疑忽略了专业化与分工所形成的交易成本,将市场看成了一个没有交易费用与成本的场所。由此,新制度经济学者则提出了相对的观点,罗纳德・科斯认为市场的运作也需要交易成本,并将这种交易成本的产生总结归纳为“科斯定理”{3}。如果没有市场交易成本与费用,无论如何安排初始权利,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一方面会使财富得到最大化的安排,另一方面会由于市场机制的自动驱使机制使得资源实现最优化的配置与应用;如果市场存在交易成本与费用,安排产权的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这样可以通过运用资源交换的明确产权实现最佳效率的资源配置与利用。

2.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交易成本分析。从科斯定理可知,利用水利水电企业内部组织制度的改善与产权制度的健全,可以实现企业内部与外部交易成本的降低,以此可以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水利水电企业会涉及很多专业,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这往往会产生信息传递的偏差,造成信息流通不畅,这种情况可以应用科斯定理来进行改善,通过产权制度的健全,内部组织制度的改进,促进企业内外部交易成本的降低与减少,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交易成本理论对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

1.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共同之处。交易成本的实质是一种机会成本,它是通过选择不同制度形成的生产形式或消费形式带来的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既包括内部交易成本,又包括外部交易成本,还包括信息的取得成本、制度组织成本、监督成本及不确定性因素所引发的成本与费用等。机会成本是成本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贯穿于水利水电企业组织成产、产品销售及投资决策等各个方面,通过机会成本可以优先选择出最优化的方案,放弃那些次优化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的成本管理在选择内部组织制度与配置生产要素两个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与耦合性。

2.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相互促进。从现阶段不同学者对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来看,交易成本的内涵与外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水利水电企业在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考虑制度成本、社会成本、法律法规成本及政府监督机构所形成的监督成本等,这些成本都是企业成本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水利水电企业要充分地考虑这些成本与费用为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交易成本理论与企业成本理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了一个不同视角的理论切合点,它可以丰富成本管理理论的内容,指导成本理论的核算与管理,完善成本管理的各项制度;另一方面,企业成本管理理论的研究能够为交易成本的应用提供新的研究视点,推进交易成本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3.交易成本理论对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指导作用。成本管理理论的落脚点在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的分析、管理与核算,它的目标在于为企业选择最为合适的产品工艺流程,提供稳定的生产组织结构,健全企业管理机构,完善企业管理的流程方式,通过这些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来降低或减少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4}。水利水电企业的交易成本为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企业可以尽量控制交易成本在数量上逐渐趋向于零,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因此,水利水电企业可以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利用统一的交易费用标准对不同社会性质的各种企业组织进行效率大小与存在必要性的比较,通过统一的交易费用标准来衡量水利水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成本(下转第106页)(上接第104页)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促进企业内部生产与经营管理有关组织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实现企业交易成本与费用的最大化节约与降低,从而应用交易成本理论指导水利水电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

4.交易成本理论为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发展空间{5}。从目前交易成本的现状来看,现阶段无法应用经济度量的方式,或者是货币的价值形式来计量交易成本,它是一种虚拟的、非实际的表现形式,这就对成本管理的核算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不利于交易成本理论在企业成本管理方面的应用。由此可见,交易成本的无法度量为水利水电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这种计量是成本管理的基本属性与基本特征,如果基于企业交易费用定性研究可以进行成本管理的定量分析,并开展交易成本相关内容的探索,就会使得交易成本的内容转变为成本管理核算的分析内容,从而为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与领域,促进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不断健全与改进,加强成本管理的合理性,提高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的良性循环。

四、结论与建议

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是相互、双向的,而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要应用交易成本理论就需要厘清交易成本理论的内涵,分析交易成本理论产生的历程,并审视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中的交易成本,由此,解读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与交易成本理论之间的关系。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探讨,研究交易成本理论对企业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共同之处;二是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相互促进;三是交易成本理论对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指导作用;四是交易成本理论为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发展空间。通过这四个方面影响关系的辨析可以明晰交易成本理论与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关系,明确交易成本理论的指导作用,并开拓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的新空间。

注释:

{1}饶晓秋,朱东恺,吴斌平.交易成本理论:解释成本管理会计理论的新视角[J].当代财经,2006(1):24-27

{2}赖凡英,王朝新.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对水利水电企业成本管理会计的影响[J].湖南水利水电,2005(6):82

{3}邓倩.交易成本的界定、测度与市政应用――基于会计学视角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9

{4}黄玉洁,刘自敏.战略联盟运作管理的理论基础探析――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以及关系契约理论的结合[J].生产力研究,2005(6):73

{5}敬东,谢杰雄.交易成本理论对城市及区域规划的影响――评艾伦・斯科特的“新工业区位论”[J].城市研究,2004(5):190

交易成本论文例9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将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轻易地应用于其他能够以制度作为解释变量或被解释变量的研究主题,其应用与影响范围之广泛,无疑是其获得认可和殊荣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20世纪70年代,多国企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明显带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烙印,科斯与威廉姆森的概念、框架和思想的影响在多国企业理论内部的竞争中更体现出解释力和竞争力。

多国企业理论,俗称跨国公司理论,确立于上世纪60年代,时属国际经济学范畴,研究多国企业的存在并用以解释国际投资的方向和动因。此阶段的多国企业理论属于新古典方法的产业组织理论范式时期。

一、交易成本与新古典方法的内部化理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交易成本概念已经明确地进入了多国企业理论的构建和发展。Buckley&Casson(1976,1998a,b)和Rugman(1981,2003)是多国企业内部化论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其各自的内部化观点中都承认科斯的影响。虽然,事实上,他们从科斯那里继承的只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内涵和分析模式,并非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一)交易成本概念与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

Buckley&Casson(1976)在论述其“市场内部化经济学”时认为,由于“在一定条件(如规模收益非递增)下”,通过完全竞争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率,因此企业以寻求效率为动机进行市场内部化的必要条件是外部市场不完善。内部化规避了不完善的外部市场,避免了因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进而产生了内部化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成本会抵消潜在的利益,因此,企业的最优规模被确定在进一步内部化的成本与利益相等的那一点。企业跨越国界进行内部化时创造了多国企业。这就是他们解释多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逻辑。

学术渊源上,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观点源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文中将企业解释为节约交易成本所产生的组织形式。他们也承认其“市场内部化的经济学”得益于科斯等人的经典分析,同样以“企业替代市场”的逻辑为基础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照此逻辑,他们的内部化理论是将跨国公司解释为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效率动机而产生的经济组织。

(二)交易成本概念与Rugman的内部化理论

Rugman(1981)将经济理论应用于国际投资问题,其内部化观点建立在极强的假设之上,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纯理论相反,自由贸易被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善所破坏,并由多国企业取而代之。在Rugman看来,针对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或外部市场的缺失,相应的解决方案是以管理指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即所谓的内部化。他指出“科斯(1937)在其原创论文中显示国内公司可以规避常规市场并利用内部价格以克服外部市场上过度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些成本,企业的管理团队可以使用管理命令确定内部(转移)价格。”

(三)内部化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概念

内部化学者Buckley&Casson(1976)和Rug-man(1981)虽都认为多国企业的存在即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但他们所说的企业在内涵上只是作为外部市场替代物的内部市场。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在他们的理论构建中都有使用,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科斯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ymer作为多国企业理论的开创者,其早年博士论文(1960)的观点早已进入教科书,并被冠以产业组织方法的标签。然而,Hymer(1968)的交易成本思想被世人发现至今仅20年,且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传播。

Hymer是最早将科斯(1937)的交易成本观点应用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研究的。在沉寂了大约30年之后,该论文最初的法文版被Horaguchi&Toyne(1990)与Casson(1990)等人发现并刊行英文版译文。至此确立了Hymer作为直接投资理论交易成本方法先驱的地位。例如Horaguchi&Toyne(1990)指出,“通读Hym-er的博士论文和其有关科斯的著作”可以发现Hymer运用“科斯的企业与市场理论”并同时考虑“管理资源”的作用以解释多国企业。

(二)Hymer交易成本思想的学术渊源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科斯思想和分析模式在Hymer的多国企业理论中体现得非常完整。也不难看出,在学术渊源上,Hymer的内部化观点同科斯(1937)的思想联系密切。虽然Hymer在其博士论文中并未明确提及科斯(1937),但提出的观点“企业将市场内部化或取而代之”与之类似;而Hymer(1968)后来则明确引用了科斯(1937)的观点,并将其文章第一部分的标题命名为“企业是节约市场成本的工具”。可见,Hymer沿袭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市场与企业”二分法,也基本遵循了科斯(1937)从企业“是否有利可图”的角度选择交易模式的思路,明确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问题。总之,同科斯(1937)-样,Hymer(1968)体现出原始粗糙的交易成本思想。这同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所体现的威廉姆森思想具有显著的差异。

三、威廉姆森思想传统下的多国企业理论

(一)Hennart的多国企业理论介绍

Hennart是跨国公司理论内部化/交易成本方法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早期的时候使用“内部化”一词(1982),后期则改作“交易成本理论/方法”的提法(2000)。其观点以交易作为分析单位,对给定的交易进行分析。Hennart认为,对于给定的交易,不同制度(市场或企业)以不同的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组织交易会经受不同的成本,内部化理论应当解释为何企业在组织交换上是更有效率的制度。Hennart指出,价格制度可以无成本地完成任何组织制度都必须完成的三个任务,即告知每个人以他人的需要、补偿其生产性质的行为和抑制议价。

为减少上述成本,尤其是减少机会主义导致的“欺诈”动机,需要以等级结构的指令替代有瑕疵的市场价格,切断产量与业绩之间的联系,即市场不完善的解决方案是以等级结构作为组织方式,这是因为内部化转移了动机并提供了“正确的”信息。

当然,等级结构作为一种与价格不同的激励结构会引发“偷懒”,这就成为利用企业制度的成本。而可能的企业失灵与等级结构失灵同时存在意味着显著的交易成本本身并不是内部化的充分条件。由于使用单一的组织方式(价格或等级结构)受到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二者兼用是最为现实的组织方式。在Hennart看来,多国企业的边界最终由此决定。

(二)Hennart多国企业理论的学理特征

Hennart对多国企业的解释是强调基于“自然的”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讲,是指信息成本、执行成本、议价成本等形式的交易成本。从学理上看,虽然Hennart同样注意到确立、执行与转移产权的成本,但根据其理论对产权的确定与执行成本的重视,可以判断Hennart的理论体系中所讲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属于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概念,即确定与维持产权的成本。

虽然Hennart在其理论中运用威廉姆森类型的交易成本概念,同属产权学派的交易成本观点,而且对交易成本的解释同威廉姆森(1975,1985)-样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概念,分析模式如出一辙,但是Hennart(2000)强调其理论并不完全依赖,只是时而取用“资产专用性”这一标志威廉姆森版本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特征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Hennart的理论虽是威廉姆森的思想传统,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四、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的影响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多国企业理论发展的贡献

Hymer(1968)吸收并明确运用了科斯(1937)的思想,即所谓企业理论,也将企业视作协调生产活动的组织,企业家的“管理”与“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协调方式。Hymer指出“只有当市场不完善且企业规模大到足以意识到诸(市场)不完善时,才需以多国企业的管理结构替代市场联系。”简言之,Hymer以企业作为解决方案是基于企业的管理结构能够更好地协调生产活动这一认识。

总之,科斯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思想进入多国企业理论后,Hymer与Hennart轻松地回应了内部化论中瑕疵明显的观点,有力地推动了多国企业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协调和激励两个方面,清晰地解释了多国企业的存在。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挑战与理论的发展

交易成本论文例10

交易费用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性基础被大多数学者所关注,自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交易费用概念以来,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学者在20世纪70-80年代对交易费用的研究做出了长足的贡献。但在更多情况下,交易费用只是人们研究问题时考虑的一个模糊性概念,甚至被局限为一种分析工具,而难以成为一种内生变量,其关键在于缺乏公认的交易费用计量标准,学术界一直摸索着尝试了很多方法,但至今没有形成一个足以为大众所接受的计量方式。本文在现有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交易费用会计计量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评述,以期为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交易费用计量方式的文献回顾

交易费用难以计量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在于对交易费用定义的多样化。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企业的存在是以其内部交易费用对市场交易费用的替代。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系统运行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巴泽尔将它定义成“与转移、获取和保护权利相关的费用”。而张五常认为,交易费用是“那些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也就是不与物质生产相联系的成本。从上述不同的交易费用定义出发,人们开始尝试的探索交易费用的计量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大致两个方向,一是宏观交易费用的计量,即测算整个经济体(通常以一国为单位)中交易费用占GDP或GNP的比重,以衡量该经济体的经济发展状况。二是微观交易费用的计量。即测算在某一个既定的产权制度,或者契约制度下,某类交易发生、运行所花费的交易费用计量,例如对证券交易费用的计量研究。下面本文将按照上面的两个方向介绍下主要的交易费用计量研究的文献。

(一)宏观交易费用的计量

Wallis和North(1986)在他们的论文《美国交易部门经济的测度:1870-1970》中,将整个经济体制的经济部门划分为交易部门和转换部门。交易部门主要是涉及产权的转移,而转换部门主要是涉及物质形态的转换,即主要的生产工作。交易部门产生的经济值代表该部门的交易费用;转换部门的管理人员、组织人员的职工薪酬、人数等代替交易费用,两者之和作为交易费用的间接计量手段。他们得出的结论是:美国交易费用占GNP的比重从1870年的24.19%-26%增加到1970年的46.66%-54.71%,即:经济越发达,交易费用所占的比重也越大。按照类似的计算方式,各国学者也对各个国家经济体重的交易费用行进研究,Dollery和Leong对澳大利亚交易费用分析,Dagnino和Farina对阿根廷交易费用的分析,均得出的结果都验证了Wallis和North的一般性结论。

(二)微观交易费用的计量

对于金融交易领域的交易费用,人们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金融领域的交易费用主要指投资费用,包括佣金和差价。Stoll和Whaley用差价加佣金的方式来计量交易费用,得出结论是纽约交易所交易费用占市场价值2%,而小型证券交易所交易费用达到9%。而Polski(2000)运用Wallis和North的方法分析商业银行的交易费用,其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商业银行的交易费用从1934年的34%上升到1989年的85%,其后又下降为77%,Polski的解释是交易费用的变化与美国银行制度的变迁相一致。

另一种微观交易费用的计量方式主要是通过对比、比较以及排序完成的,即,通过对两种制度下某类交易的某个指标(比如花费的时间)的比较,从经验角度分析制度的优劣,这也是科斯早起对交易费用研究中所提到的。De soto开创性的研究了在秘鲁开办一个企业所需花费的时间,在不走关系,不行贿的情况下,开办一个企业需花费289天,而同样在佛罗里达,同样的情况下实施只需要2个小时。用时间的指标来衡量隐性的交易费用,从而得出结果,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的交易费用普遍低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的交易费用。同样类似的研究还有很多,比如Lee Benham考察了公寓转让的交易费用,Gabre Madhin对埃塞俄比亚谷物市场交易费用的研究,基本结果均与De Soto的相似。

我国国内对交易费用计量的研究并不多,其中较为代表性的是黄晓波、段秀芝(2009)的《交易费用会计计量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理论与证据》,他们将企业的交易费用分为经营性交易费用和分配性交易费用,并以各企业的会计数据代替,验证各种交易费用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经营性交易费用与绩效成负相关,而分配性交易费用则呈正相关。笔者认为,他们的研究更加的侧重于对绩效的研究,而非关注于微观交易费用的计量,在研究中并没有精确的计算出企业的交易费用,只是涉及交易费用的某个组成部分对绩效的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将企业交易费用的计量方式概括为两种方式:一是间接的,通过部门的划分,在性质上的分类对整个经济体制的交易费用进行汇集,这类方式主要使用于宏观方面的研究。二是通过比较,定性的评价几种制度之间的优劣分析。这两种方式均有不可避免的缺点,主要体现为:(1)数据可靠性、准确性较低,直接影响计量的精确度。(2)缺乏适用于微观层面上的所有企业的统一标准。例如,Wallis和North的交易费用只涉及宏观层面的分析,而其他的交易费用研究均是具体到各个特殊的行业,或者某类交易,没有形成统一的交易费用衡量模式,缺乏一种能“放之四海皆准”的交易费用计量模型。

二、理论推理及其交易费用计量模型

(一)理论推理的提出

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命题的定理:一是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二是企业边界为什么会扩大?三是企业边界什么时候停止扩大?科斯的研究结论概括如下,企业的出现和存在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当企业的内部组织成本小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时,那些选择利润最大化的商人会自然而然的形成企业,以降低交易成本。用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表述,即是将存在于市场上的外部交易契约内部化,用企业内部的契约来代替外部契约,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至于企业为什么会扩大以及何时停止的问题,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内部组织成本小于市场交易费用使得企业存在利润空间,在商家追逐利润时,企业不断的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显示出的是企业的扩大,但市场的交易费用相对于个别企业来说是恒定的,而企业的扩大随之带来的内部组织费用是逐渐增大的,当企业最后发生的一项交易所发生的成本等于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就应该停止扩大规模,用经济学中的边际概念描述,就是当企业的内部边际交易费用=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就应该当停止扩大规模,这就是企业扩大的临界点。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理论推理:

推理一:在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企业的边际交易费用最大,企业的边际交易费用与企业的规模呈正相关关系。

推理二:行业的平均交易费用与企业成长速率存在某种关系(线性或非线性关系)。

根据wallis与north的理论,以及张五常等学者的研究,市场交易费用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同时我国学者缪仁炳、陈志昂对我国的市场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以上研究均采用的是wallis与north的模型,为了建立交易费用计量模型,根据上市公司的数据,人们提出推理三:

推理三:随着经济的增长发展,市场交易费用占经济体总量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会计数据计量交易费用的模型构建

如何计量微观层面的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呢?本文基于各个企业披露的会计数据,分析企业成本性质,建立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的计量模型。

现代会计学是以产品的成本计量为主要目的。企业可以将成本分为两部分:一类是物质的转移和转换,即生产物质成本。一类是企业组织,协调成本。本文采用的交易费用定义倾向于张五常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交易费用就是不涉及物质生产的其他一切成本。按照这个定义,本文规定:

企业交易费用=企业内除构成产品生产成本的其他损益

此外,本文借鉴了,John.R.Commons对市场交易的划分,以及企业存在所必须发生的成本,将企业的交易费用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企业对市场的交易,从而产生市场性交易费用。二是企业的内部的管理组织,以及内部交易,从而产生了管理性交易费用。三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从而产生了政治性交易费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建立如下模型:

企业交易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计入企业交易费用的营业外支出或收入

模型中:其他应计入企业交易费用的营业外支出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对外捐赠,因不合法行为而导致的违规性罚款,以及各种因合规性而必须缴纳的各种费用。因为这些费用直接涉及企业的生存以及存在,所以,它们符合交易费用的定义。

另外在实证分析过程中需要用到平均交易费用,因此,可以规定:

平均交易费用=企业交易费用÷企业该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之所以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是因为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准确的表述在该会计期间企业经营交易数量,并且能摒除各种非正常性经营业务交易导致的数据扭曲。

科斯交易费用理论推理中涉及到市场交易费用的概念,在实证计量中,想要在现实状态下直接计量交易费用是不可能的。所以,可以采用反向推理的方法,得出市场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