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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1-31 08:35:55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1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详见附件),并且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四、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贮存、加工及供应、餐具消毒等应严格按照《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执行。

六、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饭、热饭、热菜、烧汤等服务。

七、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2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 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情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间、菜名等其他留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情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情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3

第三条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

第四条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生。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276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应符合GB2760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第六条从业人员(包括经销摊贩)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季节性生产的从业人员在上出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并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建立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七条生产冰棍、冰激凌必须经熬料煮沸消毒。散装兑制冷饮的兑制及出售要有专室。原料用水应经过有效的消毒,现饮现兑,兑制用的各种果料要符合果汁类饮料的卫生标准,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

第八条摊贩应具有清洁的工具、容器或车辆,清洁的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条生产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实行化验合格后出厂制度,不断改善工艺流程,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发现有经检验不合格者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经营者在城区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加工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摊、夜排档、相对固定或流动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城区街头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卫生、工商、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设置。

街头食品摊点的布点方案纳入城区临时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第六条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污水坑塘、开放式垃圾堆、畜禽养殖或销售市场等污染源;

(二)供应湿式点心、饭菜的须有供水点,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

(三)各类摊点有相应统一样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货亭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餐(饮)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饮具),应有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五)有密闭的垃圾、废物收集设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街头食品摊点加工和售货亭棚的统一样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八条街头食品经营权取得及其管理按《**区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取得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后,街头食品经营者凭城区临时占道证向卫生、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申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办公等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街头食品加工经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城区临时占道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做到亮证、定点、定时经营;

(二)遵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餐具、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卫生管理制度。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清洁、无毒无害;

(三)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包装材料应无害无毒,符合国家标准;

(六)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七)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八)不得违章占道经营,不得乱建、乱搭或乱扔废弃物;

(九)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制品;

(二)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

(三)掺杂使假、伪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区政府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

(二)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

(三)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对食品、餐具等开展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对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同城管部门取缔无证食品经营摊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凭临时卫生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三)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城区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二)制定、实施街头食品经营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三)对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实施许可;

(四)取缔无证街头食品经营摊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设摊经营、乱搭、乱建和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乱倒乱扔垃圾的,由区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5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中心产品部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中心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贮存制度

1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

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

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3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

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四、售后服务制度

1

中心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

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中心相关部门。

3

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

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

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

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

应根据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食品的质量。

4

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食品不得混垛。

5

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

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

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

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

中心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中心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

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对中心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中心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

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中心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

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中心内部的贯彻实施。

6

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中心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

每年负责安排中心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中心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中心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3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6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原料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

第五章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条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7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8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畜、禽的检疫工作由兽医检疫机构负责。

商业、水产、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切实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集市举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集市中有关证照的查验和上市食品的一般卫生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集市经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二)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

(三)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在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五月至十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六条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

(五)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六)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

(七)腐烂、削皮的瓜果;

(八)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第七条因不符合新鲜销售卫生要求而不能直接销售的水产、肉类等食品,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或者食品卫生监督员指导加工后,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出售。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集市举办者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在集市中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集市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要求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分证件。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9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

第五条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第号"。

第六条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和生产时,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第九条对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

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及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业改进,情节严重的卫生部可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期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审查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以及被撤销其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由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条新资源食品初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填写《新资源食品审查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包括:

1.食品新资源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新资源食品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食品新资源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外文资料应提交原文及中文译文);

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6.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正式打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连续试制的3批样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在申报者报送最后1批样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厅(局)提交检验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15份)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二条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审批程序: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此期间通知申报者补报资料或安排复审试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收审通知。

(二)新资源食品审评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召开,在审评会前10天通过复核审查的新资源食品,方可列入审评会审评。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应在审评会前40天将参加审评的新资源食品复核资料送达审评委员。

(三)审评会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审评报告,卫生部根据审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三条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程序:

(一)拟将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厅(局)在接到申请后4个月内,委托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10

一、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自年卫生部在部分地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来,各地以学校食堂和餐饮业为切入点,结合当地情况积极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效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要求,确保此项制度在学校食堂顺利推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及小卖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省农村学校食品卫生现状进行调研,特别要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学校食堂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本着依法管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分类管理办法和要求。

三、加强对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规定,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统一合同范本,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