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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品调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10-28 21:19:01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1

2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制度建设

中国台湾是以“卫生署”1999年实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作为规范健康食品的最基础法律依据。依据《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国台湾还陆续制订了有关子法及公告,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原则》、《健康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等。另外,还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协助管理。

2.1《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1999年2月3日公布实施《健康食品管理法》,此法案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健康食品的定义、成为健康食品须符合的要件、健康食品健康功效的表达方式、主管机关、许可证申请、安全卫生管理、标示及广告、稽查及取缔、附则等。《健康食品管理法》自施行后,已进行了四次修订,修订公告时间分别1999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8日、2002年1月30日和2006年5月17日。主要是更正错误文字、配合政府组织架构调整及修正用语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等。《健康食品管理法》主要有两大特色:保障合法与严惩非法[4]。保障合法,即不先设定某类食品是否具有某种生理功能,而是由厂商提供科学依据,并由“卫生署”进行审查,审查后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才可以在标示或广告中宣称为健康食品及具有该功效。严惩非法,是对违规者施以重罚,最高可处罚100万元的罚金,甚至可处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是对《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补充说明,于19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经过2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2年7月2日和2006年10月30日。

2.2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制度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2007年5月17日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开始推行健康食品双轨查验登记制度[5]。第一轨的健康食品,必须以产品经科学实验证实其保健功效;第二轨的健康食品,只要产品成分符合“卫生署”所定的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并有学理确定产品保健功效即可,亦即产品为具传统长久供饮食经验安全无顾虑,其成分与保健功效的关系明确,且其成分检验及规格清楚,无需进行保健功效评估试验[6]。个案审查(第一轨)的作业流程[7]为:生产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初审(行政审查)“健康食品审议委员会”复审(专业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定者)(图2)。整个审查流程约需180d。规格标准审查(第二轨)的作业流程[7]为:申请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审查(规格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格标准者)(图3)。申请手续及办理时间比第一轨简便,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健康食品的选择。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台湾已经审核发放健康食品许可证共301件,其中第一轨健康食品共269件,涉及已公告的13种保健功效;第二轨健康食品共32件,仅限于鱼油和红曲两类,功能仅限于调节血脂。

2.3健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中国台湾于1999年6月21日实施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8]规定:(1)健康食品原子尘、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2)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3)健康食品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规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须符合现行《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4)健康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如下:①性状标准:应具原有之风味及色泽。不得有腐败、变色、异味、污染、发霉或含有异物。②细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检出。③重金属:最大容许量为20ppm(以铅计);砷最大容许量为2ppm。为加强健康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中国台湾在1999年7月2日又实施了《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该规范对厂区环境、厂房与设施、设备与用具、人员与训练、卫生管理、制程管制、品质管制、检验与量测、包装与标示管制、仓储与运输管制、申诉与成品回收的处理、记录与报告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4健康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为法律名词。食品未取得“卫生署”健康食品查验登记许可证,而宣称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则依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处办。《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1)品名;(2)内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3)食品添加物之名称;(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5)厂商名称、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地址;(6)核准之功效;(7)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样;(8)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之警语;(9)营养成分及含量;(10)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制定之标示事项。”健康食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可有虚伪不实、夸张及超出“卫生署”核准的内容,也不可涉及任何医疗效能。任何食品如非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便不可标示或广告“健康食品”字样或保健功效。食品标示或广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也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转播业者不可为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刊播为“健康食品”。

2.5健康食品监督管理

2.5.1稽查及取缔

假如有科学研究质疑某种经“卫生署”核准的健康食品的功效、其原料成分、配方或生产方式,“卫生署”会重新评估该食品。重新评估后认为不合格,“卫生署”会通知有关厂商限期改善。逾期不办理的,会被撤消许可证。此外,“卫生局”会定期派人检查健康食品从业者的处所设施及有关事物,并抽样检验及查扣纪录。任何怀疑会危害人体健康的健康食品,须将食品封存,等候实验室报告后再作处理。(本文来自于《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简介详见.)

2.5.2举报或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奖励办法

[10]凡举报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一经缉获,举报者可获得该案件所处罚金额度的5%作为奖金。该笔奖金由“卫生局”编列预算支付。假如个案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其奖金便由全体举报人共领;两人以上分别举报案件而有相同部分的,其奖金须发给最先举报者;无法区分先后时,则平均分发。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则由“卫生局”于行政上给予适当的奖励。

2.5.3惩罚

任何制造、输入、标示或广告未经“卫生署”许可的健康食品从业者,最高可被罚新台币100万及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若1年内再犯,则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新台币100万以下,并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其他如刊播涉及虚伪、夸张及含医疗效能的标示或广告;或妨碍或拒绝向“卫生局”提供有关资料的,均会被处罚。

3中国台湾健康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

为保障民众食用健康食品的安全性,2007年中国台湾“卫生署”开始规划建立台湾民众食用健康食品后产生非预期反应的通报系统。该系统刚开始只涉及经认证的健康食品,后来扩大到锭胶剂型的一般食品,并正式更名改为“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通过“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使台湾医事人员、厂商、民众、经销商、消保团体、消费通路等发现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的保健食品的非预期反应时可实时通报。由通报个案的收集、分析及汇整,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疑虑评估研究机制,旨在发现保健食品潜在可能引发公众健康危害的非预期反应,作为主管单位的政策参考。该系统是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的特色,有效建立了健康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机制,保障健康食品安全,同时也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健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大大提高了监管效力和民众参与度。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2

二、实施范围

全镇18个自然村、2个社区的所有城乡居民。

三、领导小组

成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中心卫生院院长,分管公卫人员为副组长,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村干部为成员。

四、主要任务

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相关管理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11项免费服务项目,全面落实项目内容。乡、村服务人口由所在地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提供服务。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为确保健康档案的质量,此项工作在中心卫生院开展。村医生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做到标准化,档案中的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尽量不留空缺。

(二)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1.宣传资料。全年印刷、发放宣传资料不少于12种。

2.宣传专栏:中心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专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站不少于1个,每个专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个专栏至少每两月更换一次。

3.播放影像资料。全年播放影像资料不少于6种。

4.健康教育咨询。全年开展9次健康教育公众咨询活动。

5.健康教育讲座。中心卫生院全年举办12次,村卫生站举办6次健康知识讲座。

①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②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③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④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⑤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三)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1.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3.利用电话、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预约,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5.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6.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7.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同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四)传染病防治。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1.发现、登记。建立并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x线室和检验检测结果登记、发热门诊登记、肠道门诊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2.传染病报告:

①报告程序与方式。门诊、住院医生、乡村医生以及辖区内的其他医生(简称“法定报告人”,下同)发现传染病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向中心卫生院防保科报告,中心卫生院防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集到的传染病进行网络报告。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法定报告人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利用电话及时向中心卫生院专业防疫医生报告,专业防疫医生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报告。

②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通过电话和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③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3.传染病处理:

①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②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③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居家病人的随访工作。

④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4.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五)儿童保健。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居家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其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了解预防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规定程序接种时,应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3.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站(室)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特别是2、4、5、15月龄时。随访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之间的儿童喂养、患病等情况,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儿童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4.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对低体重、消瘦、发育迟缓、中、重度贫血等发育异常儿童分析原因,及时转诊。

5.每次预防接种前,均要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禁忌症的评估。同时为满足生长发育监测的需要,除上述规定的访视和随访时间外,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应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并将结果记录在生长发育监测图上。

(六)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6.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7.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8.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9.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10.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1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1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1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15.产后访视。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孕产妇和新生儿随访工作由乡村医生开展。

16.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17.对康复正常或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18.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19.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20.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2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七)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在健康体检方面,今年主要开展的健康体检对象是2011年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尚未接受体检的城乡居民,争取用2—3年的时间体检完已建档对象。

2.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等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腰围、臀围、皮肤、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检查以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4.辅助检查。每年检查1次空腹血糖。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血脂、b超、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等以及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①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②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健康管理的居民建议定期复查。

③告知居民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的时间。

6.对所有老年居民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和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八)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高血压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4.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室)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此项工作主要由乡村医生开展

5.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6.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7.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8.询问患者症状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9.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10.根据患者血压控制情况和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分类干预。

①对血压控制满意、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②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时随访。

③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11.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12.高血压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较全面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钾浓度、血钠浓度、血常规、尿常规(或尿微量白蛋白)、大便潜血、血脂、眼底、心电图、b超等检查,老年患者建议进行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初筛检查。

2型糖尿病筛查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和1次餐后2小时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1.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要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面对面随访,此项工作由乡村医生开展。

2.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同时血糖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3.若不需紧急转诊,应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4.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5.询问患者疾病史、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6.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7.根据患者血糖控制情况和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①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②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时随访。

③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8.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9.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足背动脉搏动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糖化血红蛋白、尿常规(或尿微量白蛋白)、血脂、眼底、心电图、胸部x线片、b超等检查,老年患者建议进行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初筛检查。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建立健康档案。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由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包括患者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初次发病时间、既往主要症状、既往治疗情况、最近诊断情况、最近一次治疗效果、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关锁情况等。

2.随访。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①危重情况紧急处理: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②分类干预: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则进一步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以下分类干预:

a.对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b.对病情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虽然明显但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c.对病情不稳定(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建议转诊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③每次随访应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①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②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③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a.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b.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c.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d.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e.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f.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协助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学校卫生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检查与督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期间,中心卫生院将对村卫生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中心卫生院年初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级考核细则,此项工作结束后对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劳务报酬。

六、资金安排

依据屏卫办(2011)5号文件,拟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安排。

(一)设备实施、资料费以及主要消耗性器材按实计算。

(二)11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情况:

1.健康体检:包括一般检查及辅助检查(含b超、心电图、化验、x光等),130元/人。

2.健康教育:村卫生站每办一期宣传专栏8元,每开展一次健康知识讲座15元;中心卫生院宣传专栏,按工艺美术社实际收费计算,每开展一次健康教育咨询活动100元,每开展一期健康知识讲座80元。

3.预防接种:每针次4元,中心卫生院对预防接种点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4.传染病防治:按要求建立和填写、完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发热门诊登记、肠道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资料齐全,数据一致,无漏报、迟报现象。经考核村卫生站150—200元/年.站;中心卫生院150—200元/年.人。管理一例结核病、艾滋病10元/人。

5.儿童保健:开展0—6岁儿童保健,包括儿童健康检查(含化验),随访、指导,每人次25元。

6.孕产妇保健,开展孕期服务或产后访视:30元/人次。必须有规范和完整的随访记录。

7.老年健康管理:15元/人次。

8.慢性病管理:20元/人次。必须有规范和完整的随访记录。

9.重性精神病管理:30元/人次。

10.完成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工作,工作经费5000元。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3

(一)完成职能划转。各区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作为当前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10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编办〔〕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号)精神,抓好职业健康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的工作,其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维护由工会组织负责。要加快职能划转进度,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形成责权匹配、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

(二)健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市、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有机构、管理有专人、工作有制度、执法有装备。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共同研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和联合执法,构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为此,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5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保障本单位职业安全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健康培训。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依法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时、准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等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落实专项费用开展接触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要建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禁未经职业健康体检人员上岗,严格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和基础档案建设。要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全面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辖区内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并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目标,提高申报质量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

(二)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存在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对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为劳动力密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进行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改造,减少、控制和消除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对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制品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4

关键词:保健用品;现状;监管

Key words: health care product;current situation;supervise

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251-04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健用品需求的迅速增长,各种保健用品应运而生、充斥市场,北京市保健用品发展尤为迅猛。但保健用品市场良莠不齐、云龙混杂的严重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目前国家及北京市对保健用品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部门之间监管权限尚不明确,北京市医药市场上各类保健用品大行其道,监管情况不容乐观。

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生产缺乏规范、专门、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现阶段北京市保健用品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大的漏洞,使一些不良厂商非法生产,谋取非法利益。为保障公民健康权利和规范市场治理,需要系统规范保健用品生产、监管等法律法规,统一明确保健用品法定概念、分类、宣传方式、注册标准等。

1 保健用品的概念剖析

1.1 地方性法规对保健用品的定义

陕西、贵州、吉林、黑龙江等各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对保健用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性。陕西省2010年出台的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中对保健用品的定义是:外用的、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贵州省2010年管理办法中对保健用品定义为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理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吉林省2011年对保健用品定义如下: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日常保健、促进健康的功能;黑龙江1999年对保健用品概念定义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目前国家及北京市没有明确的保健用品定义,各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具有笼统性,不具备代表性。因此北京市需要明确对保健用品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2 相关文献著作对保健用品的定义

金银龙在《保健用品定义和分类方法初探》一文将保健用品定义为,指社会某特定个人或人群借助于一种特有的形态、质地或所释放的能量,可无病防病,可在受损的组织、器官乃至机体痊愈后使生理功能得以调节或增强,达到提高机体素质,延缓衰老的有形物品[1]。

刘建书的《保健用品研究指南》一书中提出,保健用品是该类用品既有治疗作用,又能提高机体的免疫力促进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作用,是指一种使受用者本人达到预防疾病、防止老衰、减轻病痛、恢复功能以保持和促进身心健康的用品[2]。

韩良峰等在《保健用品的发展管理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一文中提到,保健用品应符合一般生活用品的基本要求,供消费者个人使用并且无须医务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无毒,有助于增进人体健康[3]。

1.3 定义归纳

通过文献的总结及实地调研,本研究认为保健用品是指:通过个体以非食用方式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不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外用物品。例如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熏剂、洗剂等。

2 国内外保健用品用品现状

2.1 国外保健用品现状

在国外没有“保健用品”这一名词,与之相关的产品大抵分为保健食品和其它保健用品这二大类,而实际上这两大类无论是在学科门类划分还是产业门类划分中都没有成为正式门类。

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的保健食品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并且迅速发展。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保健食品市场,保健食品的种类早在1988年就已达到2000余种,销售总额也超过72亿美元。日本的保健食品从1980年起以每年50亿日元的增长速度发展,到1989年形成 6500亿日元的市场规模。法国政府采取优惠的课税津贴制度来鼓励保健食品的研发。而且法国作为拥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大国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专门研发美容食品,其发展前景广阔[4]。

2.2 国内保健用品现状

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对保健用品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审理机构,加之部门之间监管权限不明确,现在医药市场上各类保健用品大行其道。保健用品既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审批与注册应有别于药品和食品。所以,保健用品应当使用其独有的“健用”类批准文号,而药品则使用规定的“国药准字号”。但是,对于此方面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与标准。药监部门只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具有执法权,对保健用品则无权管理[5]。卫生监督部门因“无法可依”而无法及时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管及处理。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研究选择北京市具有代表性的药店、保健品专营店、商场等为调查点,以保健用品为调查对象,选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进行调研。

调查40家单位,其中药店25家,保健品专营店10家,商场5家。调查了共计300种保健用品,并在40家单位里对10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研。

3.1 调查对象对保健用品的认知情况

在此次调查中发现,56%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等的概念认知清楚。在对这56%消费者的进一步访谈调查中发现,超半数的消费者不能准确的区分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与医疗器械。可见消费者并不能真正知晓保健用品的概念。

3.2 调查对象了解保健用品的途径

此次调研发现(见表1),消费者通过广告了解进而购买保健用品的占比最高,达45%,说明广告宣传对保健用品销售环节影响非常大;其次是朋友介绍和医生推荐,分别占比高达28%和21%,说明保健用品自身的效果和质量影响其销售量,有效果的保健用品才会获得推荐与介绍。

3.3 保健用品需求的一般情况

根据前文中对保健用品的定义对保健用品的界定、功能等做出分类。

根据调研发现(见表2),保健用品的作用途径主要是经皮肤(51.7%),其次是通过除了皮肤、呼吸道以及口腔的其他方式(19.7%),经呼吸道以及口的方式各占比为16.7%与12.0%。可以看出,北京市消费人群对经皮肤作用机体的保健用品需求最大。与此同时,保健用品的作用方式也各异。其中占比重最高的是直接接触类产品,占比53.3%。其次,穿戴盖枕占比重为31.7%,也相对较多。改善环境以及其他方式为其他作用方式,共占比15%。可以看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保健用品,占比最大,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对于北京市保健用品作用人群的情况调查中(见表3),发现作用人群占比最高的为男女各人群通用组,占比超过60%,其次为老年组,占比为16.7%。各年龄层对保健用品均有需求,尤为老年人对保健用品的需求较大。

就北京市保健用品保健部位和保健功能情况(表4)来看,保健部位主要是全身和四肢,占比达66.7%,其次是作用于口腔、性器官、脏器、眼睛及其他。保健功能主要是保健的功能及调节机体的功能,占比高达66.3%。保健用品的其他功能有改善生活质量、、微循环及视力的等。

3.4 保健用品的安全性评价情况

在调查的300种保健用品中(见表5),有卫生检验报告的为47种,占总数的15.67%,没有卫生检验报告的为217种,占72.33%,不需要卫生检验报告的保健用品为36种,占比12%;保健用品中有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为19种,占比6.33%;没有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产品为248种,占比82.67%,不需要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为11种,占比为11%。北京市保健用品中没有卫生检验报告及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产品占比高达72.33%及82.67%。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状况令人担忧。

3.5 保健用品的审批情况

按照研究中的分类,在调查中发现北京市保健用品的批准文号有:医械字、健字、卫字、消字、药准字、医字、卫妆字、卫监健字等。其中医械字占比最高为45%(见表6)。根据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市场上流通的保健用品不是根据统一的标准使用统一的批准文号,而是乱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批准文号,在保健用品审批过程中的检测标准简单宽松,折射出北京市保健用品审批管理过程混乱,没有统一标准。

4 讨论

4.1 保健用品监管存在问题

4.1.1 缺少保健用品的法律法规

根据调研发现,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尚未颁布保健用品卫生管理法规,并且未授权明确、具体的部门行使监管职权。虽然有些部门审批了一些产品,但对整个市场而言,有批无管、无人监督、无人管理,保健用品的监管处于严重的失控状态[4]。

现阶段,应当借鉴已有地方保健用品法规的地区,形成地方性成文规定。与此同时,需将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与推广,最终形成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政策,并且严格执行。

4.1.2 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模糊不清[5]。保健用品不同于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用品并无监管权限。但是保健用品从注册审批到到生产销售的每一程序中都应有明确的监管主体[1],从而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可靠性。

4.1.3 保健用品广告缺乏管制

保健用品的广告缺乏卫计委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核与监督。经调研发现广告宣传有利于促进保健用品销售,被调查的45%的消费者因为广告宣传而购买保健用品,且发现目前保健用品的宣传上存在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的现象。部分保健用品的生产及销售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产品的疗效进行夸大、模糊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综上可看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监管情况不容乐观。在此种现状下,北京市政府以及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提高重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保健用品市场的情况。

4.2 对策及建议

4.2.1 制定及完善保健用品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尚无保健用品的管理法规,并且对保健用品的界定也尚不明确,在全国范围内,保健用品的管理较为混乱[6]。鉴于此情况,国家应提高重视,尽快制定保健用品相关法规,确定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部门和程序,使保健用品尽快进入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轨道,让保健用品真正为消费者起到保健作用[7]。

在北京市保健用品的市场需求下,保健用品的产业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更应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保健用品市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保驾护航,为消费者的安全以及合法权利提供保证。

4.2.2 对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实行统一标准

必须对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例如保健用品的审批权限、申报条件及统一的批文)实行统一的标准。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依法对注册产品进行审查,通过才可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根据北京市现实情况参照具体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条件及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对保健用品进行规范化治理;并要进一步加强保健用的卫生鉴定方法,规范化保健用品的卫生标准、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4.2.3 明确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

因保健用品的特殊性,在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要严格明确监管主体,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管控制工作。生产企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依法取得生产的批准文书。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对北京市的保健用品进行审批。保健用品的生产过程,各项指标需按照市卫计委给出的标准进行生产。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督及检查。区、县的卫生、工商等部门应负责对保健用品的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及检查[8]。

4.2.4 规范保健用品的宣传方式

针对保健用品夸大宣传的现象需规范宣传,完善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根据保健用品的特殊性同时参照《广告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针对保健用品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保健用品广告审核,监查主体,制定保健用品广告设计、制作、标准,以及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规定[1]。

5 结论

通过此次研究发现,北京市现无保健用品的明确定义,消费者对于保健用品的认知存在误区。保健用品市场情况混乱,监管主体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不仅保健用品行业停滞不前,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保健用品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北京市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以及生活水平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保健用品的无序发展是制约其平稳发展的重要问题,只有加强立法、加大监管、明确定义、统一标准、规范宣传,才能促进北京市保健用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银龙.保健用品定义和分类方法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1997,4(1):2.

[2]刘建书,李雪梅.保健用品研究指南[M].陕西:西安出版社,2002:2-3.

[3]韩良峰,祝刚,等.保健用品的发展、管理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J].河南预防医学,1994:283-284.

[4]李涛.法国保健品和功能食品市场潜力巨大[N].中国食品质量报,2008.

[5]刘玉璐.吉林省保健用品立法相关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6]李凤霞,李莉,张绍勇,等.山东省保健用品卫生问题及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17):496.

[7]陈几香.我国保健品广告规范化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2009.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7

2、卫生许可证(带框)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保持清洁干净。

3、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不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4、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体检、培训证明上岗,证件、培训证有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

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卫生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卫生质量检测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制订预案依据

在制订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规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立足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控制的原则,大力开展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查各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宣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五、处置

1、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或隔离;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

识。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卫生档案档案的内容: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消毒剂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2、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务中心,由客务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场所

4、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剂仪器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5、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

6、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场所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8

目前,我国对于富裕人群没有固定定义。因此,高端健康保险市场需求和潜力,从不同角度估算有不同的结论。有研究指出,富裕人群(也有称为高端人群)一般指年收入中个人收入在15万元左右及以上、家庭收入达到20万元左右及以上的人群,或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按照这一标准,《中国高端人群消费研究》(慧聪网)估计,我国富裕人群数量约占总人口的2.3%,约3152万人。

富裕人群的医疗消费特点是:(1)富裕人群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费用后,都具备承担其他一般性医疗消费的能力,其高端医疗保障需求主要解决高额医疗费用(如癌症、器官移植、植物人等特重大疾病)的报销问题。汇丰人寿2012年《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富裕人群的最大财务需求是重疾保障(93%),其次为养老保障(81%)和子女教育金储备(78%),以及补偿因疾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在富裕人群中的一部分高净值人群,即一般指个人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人群,这类人群,经济实力很强,不太需要单纯补偿其医疗费用,而是希望通过保险公司的资源整合和系统管理能力,购买高端健康保险及附加的个性化健康服务产品,获得量身定做的系统化、持续性的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据2012年3月胡润研究院的调查显示,中国个人资产高净值人群达270万人。(3)上述人群由于财富并不缺乏,对生活品质和质量更加重视,且具备一定的健康认知能力,但由于生活、工作和精神压力大,很多人带有这样那样的健康问题,甚至处于疾病状态,因此更加注重健康管理服务。据一项调查显示,自我评价时,约50%左右的人群健康状况从“一般”到“非常不好”,其中亚健康状态为42.7%,慢性病状态为19.9%。

根据这一需求特点,高端健康保险市场潜在规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预测:(1)高端健康保险市场,指购买高端商业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的潜力;(2)中高端健康管理服务市场,指购买包括家庭医生(或私人保健医生)、诊疗绿色通道、专家诊疗、健康体检及其他健康管理服务(如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健康评估、健康监测、饮食运动管理、心理咨询与干预和慢性病管理等)费用的潜力。据汇丰人寿《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在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中,50%受访者看重医疗服务品质,其中,37%看重安排专家医生手术及治疗,90%受访者最希望在国内的知名医院接受治疗,88%受访者表示海外就医对重疾治疗有帮助;90%以上受访者认为早期诊断、及时治疗、保持良好心态、控制饮食、适度运动及定期全面的深度体检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方式。《2008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四次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医药卫生支出费用占家庭生活消费性支出比重为10.8%,假设富裕人群按个人(或家庭)年收入15万元中10.8%为医药卫生支出计,其中40%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健康管理服务,即占收入的4.32%。汇丰人寿《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的结果:富裕人群愿意为医疗保障支付的保费预算为家庭平均年收入的9%左右,相比较而言,上述估算仍较为保守。

基于前述假设,人均年健康保障保费及费用支出约6480元(包括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个人自费、按比例分担及超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误工费补偿问题等;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主要定额补偿因疾病带来的其他费用损失。总的月均费用支出约540元),年健康保障总需求约2042亿元。其中,人均年健康管理服务费按1000元计,包括家庭医生、私人保健医生、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及其他健康服务等费用,年健康管理服务总需求约315亿元。也就是说,至少富裕人群中,这两项医疗保障需求,年市场潜在规模超过了2000亿元,而实际上,2011年商业健康保险总的保费收入只有691.72亿元,与上述预测的潜力相比,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高端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保险行业,高端健康保险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业务板块和成熟的市场。经营高端健康保险的各个保险公司,经营策略还不够清晰,产品种类还比较零散,服务人群还非常有限,保费规模和盈利能力都很小,还没有在民众中树立起良好的专业服务形象和品牌影响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我国的优质医疗和健康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方面,市场开放度非常有限,没有形成独有的服务体系。保险公司要利用“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来建立服务平台,并获得这些服务资源,还有很多政策和运作的障碍,直接制约了保险公司开拓相关业务市场。二是保险公司对医改形势下,如何发展适宜的高端健康保险业务缺乏明确定位及一整套战略思路,且对民众健康保障需求了解不深、特点研究不够,同时,提供高端健康保险服务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较难形成应有的服务品牌和营利来源。

开拓高端健康保险市场的意义和对策

作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开拓高端健康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未涵盖的高端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设计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促进民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减少和改善疾病的发生发展。(3)利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灵活的合作机制和“优质优价”的杠杆作用,引导高、中、低端的医疗服务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益的提高。(4)丰富产品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突出自身特色,树立专业品牌,逐步形成差异化的服务领域,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应牢牢抓住医改契机,高度重视高端健康保险市场的开发。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深入研究医改政策,全面分析保险业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控制医疗风险上的政策机遇和挑战,确定开展高端健康保险业务的战略定位和经营举措。

二是根据富裕人群健康保障需求特点,细化目标市场和服务人群,开发系列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计划,逐步形成涵盖健康、亚健康、疾病等健康周期,病前健康维护、病中诊疗管理、病后康复指导等全过程,既补偿医疗费用,又提供健康服务的全面健康保障产品体系。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9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构建平安枝江、和谐枝江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健康相关产品质量水平,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工作目标。4月1日至6月15日进行集中整治,规范一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查处一批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监管制度,强化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把我市食品和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顿重点

以枝江城区、集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无证经营、销售不安全健康相关产品等质量违法为重点内容。餐饮服务重点查处滥用非食品用物质行为,凉菜制作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餐具消毒不合格行为。公共场所重点整顿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使用的健康相关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用具消毒不合格行为。生活饮用水重点查处出厂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

三、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许可审查规范,建立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确保经营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顿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健康相关产品。检查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加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条件情况;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健康相关产品。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化装品等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

认真落实2012年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加大对公共场所特别是美容美发经营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化妆品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健康相关产品的行为。

(五)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研究制定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镇(街办)卫生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整顿工作,强化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例10

一、我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一)机构能力建设

为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力度,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3月同意中县安监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其工作职责是: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配备足额专兼职人员。

(二)“一报两检”工作

根据德安监[]3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一报两检”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的紧急通知》(安委办[]55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要求各相关企业在6月底之前如实申报本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一检测与体检工作。于3月20日组织召开了由卫生、劳动、工会、乡镇安办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议,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大部分企业属于初次申报,对申报内容不够清楚,我局克服人力紧张的情况,上门切实帮助企业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全县累计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123家。同县疾控中心一道深入各工业企业调查了解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情况,全年完成140家覆盖制药业、纺织业、电子加工业、食品加工业、制鞋业、化工业、印刷业、家具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砖瓦建材制造业等10类工业企业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接触粉尘、噪声、毒物类1500余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帮助各企业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档案,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企业90家,监测职业危害因素15种共284个监测点。

(三)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德市安监[]200号《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从年底开始积极主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一是结合我县实际,成立了以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安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县总工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我局以安监[]1号文件《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下发到各乡镇安办和有关企业,通过初步摸底调查,全县存在职业危害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28家,现有3家属于规模较大企业,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达300余人,其中,接触粉尘200余人,接触有害毒物100余人。

三是我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全面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帮助企业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设和职业危害申报,以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复查。

(四)职业健康培训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法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意识,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我局于5月7日至5月27日举办了二期各企业法人、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共280人参加的职业健康管理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了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意识,使他们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五)执法监督

今年1至10月我局组织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县总工会等部门分两个小组,就存在职业危害、粉尘与使用高毒物品企业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共3次,出动检查人员42人次,检查企业共95家,发现问题及责令当场改正的85项。

二、虽然我们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了有效措施,开展了有效监管,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领导和部门对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发展轻职业健康、重效益轻投入、重治疗轻预防、重红伤轻白伤;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争相降低条件招商引资,导致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工投产,带“病”运行。部分中小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对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置之不理,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是职业健康基础建设薄弱。目前,职业健康监管机构还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做法,身兼数职、疲于应付。特别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独立的职业健康科(股)和专职人员仍未落实。另外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信息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也制约了监管监察工作的发展。部分企业没有健全职业健康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部分企业未发放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三、结合目前我县在职业健康监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我简单谈一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打算

我们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目标是:以国家总局和省、市两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23号、27号令和职业病防治规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监察执法。开展有效监管,力求实现“一个落实”(落实职业健康“两个”主体责任)、“三个强化”(强化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强化执法监督)、“一个深化”(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一个推进”(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具体要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管“两个”主体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安监总局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我们要按照总局23号令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七个落实”。即:落实职业健康专(兼)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落实“两检”工作;落实职工监护档案;落实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健康培训;落实职业危警示标识、告知。

(二)逐步推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是全面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环境的有效途径,要通过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找准治理方向,实现从根本上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全县所有水泥制造、皮革、化工、非煤矿山、印刷、木质家具、机械加工等行业,必须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新、改、扩项目除外),乡镇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尽快摸清当地上述企业的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及早做出相应的安排,对涉及行业提出具体要求,制定计划,规定时限,确保三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顺利进行。

(三)加大摸底申报工作力度

各乡镇安监办、各有关部门要在基础上,加大职业危害较重(机械加工、汽修、加油站、建筑以及使用高毒物品)的中小企业的申报力度。要严格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质量。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一报两检”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55号)文件要求,认真摸排本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底数,登记建档,并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已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无生产工艺和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变化,将不再申报,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改变和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工体检、检测数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应申报资料。对拒不申报的企业和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推进“两检”工作的全面落实

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职业健康监管的经常性工作,各乡镇安监办要严格按照市、县安监局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一报两检”工作的文件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此项工作。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及时掌握本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检查出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调离原岗位,并进一步确诊,结果报县安监局备案。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做1次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和告知,检测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凡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浓度超标的作业场所,必须限期整改。

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附表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五)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一是抓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已于12月3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为此,各乡镇安监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列为重要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二是继续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县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分批次进行培训,各乡镇安监办要加强组织协调。三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通过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建好培训档案。

(六)强化职业健康“三同时”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