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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7 08:26:35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1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场地从事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的情况

出租人将_________________租赁于承租人使用,具体包括: 。双方确认租赁场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月,即从 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计_________元,按(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出租人应按约定为承租人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

2、除该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3、出租人保证所出租的租赁场地不存在任何现有或可能的法律缺陷,若因此问题给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除租金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诸如:治安联防费、绿化费、道路硬化费、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等一切与承租人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均由出租人全部承担。

5、承租人有权监督出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6、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承租人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

3、在合同期内,出租人不能擅自解除该合同。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出租人应负责其提供的租赁场地及专用设施的维护,保证其符合承租人租赁使用的需要。

2、承租人对租赁场地及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影响现有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有权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扩建,且无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第七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场地及出租人提供的配套设施交还出租人。

2、承租人在交还租赁场地时,不需要对租赁场地恢复原状,对处于租赁场地内属于承租人所有的物品应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第八条 保密

出租人保证对从承租人处取得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违反保密义务的,出租人应承担承租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出租人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相应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依法向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租方______份,承租方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2出租人(甲方):

租用人(乙方):

乙方因需要,租用甲方位于作办公场地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房屋相关租赁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金:每年人民币乙方在付清租赁期内的一切费用,无水、电欠费,门窗、墙地、管道、电路、灯具其他原有用具等无损坏时,经甲方验收后,凭保证金收条及物品清单退还此保证金(物品按双方签字认定物品清单为准,损坏按原价赔偿),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和押金合计人民元。

二、租赁期限:本合同即终止。在同等条件下如乙方需续租,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租,本合同顺延,以此类推。

三、租赁期间,水、电费乙方按期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出。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维护(修)房屋内所有设施,不得破坏房租赁合同屋原有结构,如乙方需要另行改变房屋设施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一切费用乙方自理。

五、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若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千元(1000.00元)整,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坏,也应由乙方承担原物的全额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租期内应遵守国家法规、文明经商、做好门前“三包”,如有违法、违规、拖欠各种费税及民事责任一切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租赁期间因乙方人员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事故,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本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违约方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期内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附《物品清单》为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范本3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电话:

甲、乙在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办公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产位置及面积

1、该房屋位于

2层 室。

2、使用面积为:

152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的该房屋用于公司办公及员工宿舍。

2、乙方使用承租房产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为:10

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免租装修期为

3 个月,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免租装修期间免收房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续租: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即享有优先续租权。

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租租金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房屋租金为

3 元/平方米,共计 13680.00 元/每月(大写:人民币: 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 );租金发票由甲方负责。

2、租金支付方式为每3个月预付一次,每一期到期后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

每一期的租金计: 41040.00元人民币(大写: 叁仟肆佰贰拾元整)。第一期的租金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

五.房屋装修

1、乙方在承租房产装饰装修前应向甲方提供装修方案,由甲方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装修改建。

2、甲方所有装修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3、乙方承租房的屋装饰装修、增添设施、和消防设施改造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确保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合法的转租权,如有抵押或债务纠纷应向乙方明示。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权利证明并将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使用房产期间应遵守甲方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4、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该房屋发生转让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5、甲方负责本物业的公共设备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

6、负责乙方承租部位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日常修缮、维护等费用。

7、甲方承担乙方承租房产的物业费、供暖费、热水费。

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租赁期内拥有该房屋及其共用部位的使用权。

2、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3、如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4、甲方对该房屋进行修缮或处理突发事件采取避险措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5、按照公平、合理、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负责做好租赁房间的消防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如因乙方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房屋使用中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网络费、电话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①擅自将该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②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无故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

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该房屋供乙方使用,逾期甲方每日按月租金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无故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追收所欠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制止、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租赁期内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搬离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6、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项目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园区环境、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________________的整体声誉,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良性循环的形成。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含分摊面积,下同)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图纸一份)。场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当场地原为毛坯房时,乙方自行负责自用面积内的装修及风机盘管的购置、安装。为了保证整个大楼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质量,本大楼的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装。

第三条 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第四条 为做好大楼本体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入园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研发、实验、教育培训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上述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场地租金_______元、管理费_______元)并且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每两个年度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调整场地使用费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_______%.

第五条 科技园主楼采用中央空调供冷,乙方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装设空调。中央空调每周开机__天,每日开机时间为__.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装独立的空调机或备用发电机,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批获准,且不得有碍大楼外观的整体观瞻。科技园副楼空调由企业自行解决,但需甲方审批。

第六条 中央空调费、水电费和通讯费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中央空调费采用两种收费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定其中一种。

a.中央空调费采取冷量计费及公共损耗外加折旧费__元/月平方米,公共损耗按合同面积分摊。冷量计__元/个由企业支付。

b.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__元/月平方米。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2.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3.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 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__收取滞纳金。

第八条 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__元。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清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 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定二次装修协议。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二次装修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__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

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达?__个月?或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总额达__万元或以上;

(3)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致使场地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

部门批准,乙方自行进行装修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可单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迁离,收回使用场地,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费及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延迟交付使用场地达两个月或以上;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使乙方无法安全使用场地的;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影响乙方使用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等结余款项。

第十三条 如协议期内乙方与甲方另有签订孵化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前__个月内,经甲方专家组评估,不符合继续留园孵化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乙方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迁离本大楼。逾期不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共______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入驻时的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装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或授权代表:_________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3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市 大厦 室房屋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为贰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为 元整(含一个月押金、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乙方需另行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停车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时,应当出具凭证。

第五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甲方保证第五条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具产权作用证明(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用)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第九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绝不维修的,乙方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房租中扣除)。

第十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三)乙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预交款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结清房租,多余部分退乙方。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赔偿: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十日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交款有结余部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伍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其返还甲方。乙方预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4

首先,房屋租赁市场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将使大部分购房者以自用和转让为主,从而使以租赁为目的的购房者将大大减少。而随着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资和投机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但是存量房市场受到了一定影响。这时,整个房地产市场就更需要租赁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如果房屋租赁市场不完善,就会不利于投资结构、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缺少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在结构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国的投资渠道中房地产是公认的保值、升值投资渠道,因此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竞相投资的对象。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却相继把资金从股市中撤出继而投资到房地产市场上,以期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场、存量房交易市场,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共同健康发展与日趋活跃,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赁市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势必刺激当地的房地产消费。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终将转租为买,成为房地产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会刺激房地产投资者以出租赢利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投入。

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推进,我们衡水市加大了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墙透绿的拆迁力度,大量的回迁户换购、租赁房屋不仅带动了商品房市场、存量房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带动了建筑、运输、钢材等相关产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也引发了房屋转让、租赁等供需及权益冲突矛盾的日趋凸显,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全面发展尤为重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1 制订一套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都对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从河北省到衡水市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法规细则却始终没有配套出台,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对滞后,就会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应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有效规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赁行为,另一方面使租赁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赁市场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来。

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希望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能及时出台。

2 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通过价格的透明化,带动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应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阶段性租金。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租赁价格的参考,也为政府税收提供了价格参照依据,避免了个别当事人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从而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3 确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屋租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房屋租赁管理又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因此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号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特别强调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登记其有关情况并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因此,在房屋租赁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地税部门在征收房屋租赁税时,都应该检查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而形成各部门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局面。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5

首先,房屋租赁市场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将使大部分购房者以自用和转让为主,从而使以租赁为目的的购房者将大大减少。而随着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资和投机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但是存量房市场受到了一定影响。这时,整个房地产市场就更需要租赁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如果房屋租赁市场不完善,就会不利于投资结构、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缺少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在结构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国的投资渠道中房地产是公认的保值、升值投资渠道,因此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竞相投资的对象。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却相继把资金从股市中撤出继而投资到房地产市场上,以期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场、存量房交易市场,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共同健康发展与日趋活跃,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赁市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势必刺激当地的房地产消费。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终将转租为买,成为房地产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会刺激房地产投资者以出租赢利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投入。

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推进,我们衡水市加大了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墙透绿的拆迁力度,大量的回迁户换购、租赁房屋不仅带动了商品房市场、存量房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带动了建筑、运输、钢材等相关产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也引发了房屋转让、租赁等供需及权益冲突矛盾的日趋凸显,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全面发展尤为重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1 制订一套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都对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从河北省到衡水市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法规细则却始终没有配套出台,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对滞后,就会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应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有效规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赁行为,另一方面使租赁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赁市场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来。

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希望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能及时出台。

2 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通过价格的透明化,带动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应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阶段性租金。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租赁价格的参考,也为政府税收提供了价格参照依据,避免了个别当事人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从而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3 确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屋租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房屋租赁管理又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因此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号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特别强调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登记其有关情况并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因此,在房屋租赁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地税部门在征收房屋租赁税时,都应该检查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而形成各部门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局面。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6

首先,房屋租赁市场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将使大部分购房者以自用和转让为主,从而使以租赁为目的的购房者将大大减少。而随着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虽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资和投机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但是存量房市场受到了一定影响。这时,整个房地产市场就更需要租赁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如果房屋租赁市场不完善,就会不利于投资结构、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缺少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在结构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国的投资渠道中房地产是公认的保值、升值投资渠道,因此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竞相投资的对象。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却相继把资金从股市中撤出继而投资到房地产市场上,以期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场、存量房交易市场,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的共同健康发展与日趋活跃,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赁市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势必刺激当地的房地产消费。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终将转租为买,成为房地产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会刺激房地产投资者以出租赢利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投入。

另外,随着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推进,我们衡水市加大了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墙透绿的拆迁力度,大量的回迁户换购、租赁房屋不仅带动了商品房市场、存量房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带动了建筑、运输、钢材等相关产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不可避免的也引发了房屋转让、租赁等供需及权益冲突矛盾的日趋凸显,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全面发展尤为重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1 制订一套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都对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从河北省到衡水市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法规细则却始终没有配套出台,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对滞后,就会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果。应结合衡水市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有效规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赁行为,另一方面使租赁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赁市场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来。

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希望相关的配套法规文件能及时出台。

2 建立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通过价格的透明化,带动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应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阶段性租金。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理租赁价格的,也为政府税收提供了价格参照依据,避免了个别当事人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从而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3 确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屋租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房屋租赁管理又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因此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号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特别强调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登记其有关情况并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因此,在房屋租赁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地税部门在征收房屋租赁税时,都应该检查是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而形成各部门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局面。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7

一、新《办法》的“亮点”

1.新《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为各地方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是政府行政部门服务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体现之一。通过进一步严格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积累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基础资料,建立房屋租赁租金指导价格制度,对引导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切实起到调控作用。

2.新《办法》对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当前,由于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刚就业毕业生成为租赁市场主流,受收入水平所限,群租、合租等现象非常普遍,存在着安全等隐患。新《办法》对各地根据实际制定租赁房屋面积控制线,探索加强对群租、合租、住宅的分割出租、经营性的集体宿舍(包括变相的分割出租的“小旅馆”)的监管制度,以及开展整治工作等提供了法律支持。

3.新《办法》对禁止出租的情形由原《办法》的九种情形减少为四种,并根据减少的限制性规定拓展了登记备案所需要件的内涵,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拓展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这不仅尊重了当前租赁市场中出租房屋产权多元化的现实,增加市场主体的容量,将进一步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也增强了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4.新《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为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相关规定提供了法规依据。近年来,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原郊区成建制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于土地价格、房屋租金相对较低,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租赁不断扩大,成为外来务工人员主要居住地,以及各种产业园区的聚集地,原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租赁已经产业化,成为城市房屋租赁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的管理缺少相关规定,因此,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一直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将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纳入管理范畴,将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5.新《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尽管对随意提高租金的制约方式、理由、期限等规定的尚不具体、详细,但对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随意哄抬租金的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具有较大意义,也为各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6.细化了处罚条款。长期以来,原《办法》对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缺乏制约措施,除少数城市外,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开展均不理想,登记备案率不高。处罚条款的细化,将有效解决依法行政难的问题。

二、新《办法》的“疑点”

1.商品房屋租赁的概念问题。笔者认为,提出“商品房屋租赁”这一概念的本意是将以市场租金价格出租房屋的行为,区别于廉租房屋和公共租赁房屋。但新《办法》未对“商品房屋租赁”这一新概念加以必要、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容易产生混淆或异议,会因为理解不同,增加日常的行政难度,甚至可能产生执法冲突。

2.房屋租赁行为的界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屋租赁行为呈多样化,包括以联营、合作、入股、合伙经营但不发生权属性质变更行为,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物内的摊位、柜台等分割出租行为以及出借、代管、经营等行为,新《办法》并未延续原《办法》对房屋租赁行为界定的相关规定,未将大量本属于房屋租赁的其他行为纳入房屋租赁管理范畴,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造成房屋租赁当事人为逃避监管,以其他方式的租赁行为出现。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作用。新《办法》未延续原《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规定,容易淡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凡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照年检、资质(资格)审查等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操作中,均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并提供相关证明。而结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的证件,最主要的就是“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且目前各城市也在积极致力于拓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作用,将其纳入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照年检、税务登记、资质(资格)审查的必要要件以及生产、经营、办公或居住场所的合法证明。因此,笔者建议应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具体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以便指导实际工作开展。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8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出租合同;人出租,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的证明。

    三、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向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按市政府关于土地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收益。

    四、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依法登记,所有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一)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三)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应当持有《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应当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

    六、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

    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证明。

    (二)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述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条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应当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

    七、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可以根据该房屋的租赁期限、房屋用途和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抵充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的,出租人应当出具凭证,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八、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改变房屋用途涉及变更规划许可或者用地许可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规定,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九、危险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和房屋损坏的鉴定,必须由市房地局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

    十、在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一)所有人出售已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房屋依法抵押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的。

    出租房屋转让给他人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已经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办理登记备案。

    十一、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可将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交换。

    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房屋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换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十二、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二)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者房屋承租权的交换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合同”;

    (三)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者房屋承租权的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四)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1.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者房屋承租权的交换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合同;

    3、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4、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

    十三、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性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十四、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承租的房屋。除预租的商品房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末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转租,转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并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未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向外来流动人员转租。

    十五、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

    (三)转租合同;

    (四)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十六、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商品房预租。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预租合同。预租合同除了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二)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期限;

    (三)其他有关预租事项。

    十八、双方当事人签订预租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持预租合同和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办理预租合同登记备案,除外销房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的商品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与承租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交付房屋。租赁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预租合同及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承租人不得将预租的商品房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承租权交换。

    二十一、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合同或者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或者预租合同及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和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二十二、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和预租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的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十三、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在取得登记备案的证明后,应当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在本市租赁房屋设立企业、其他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可作为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所需的办公或者经营场地的有效证明。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化,房屋租赁市场上的交易量也在不断的攀升,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屡见不鲜。从当前国内实际情况来看,租赁市场的活跃对促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及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多,房屋租赁市场也因此而有不断的拓宽。随着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的日渐兴起,房屋租赁经济收入急剧增加,房屋出租现象在城市郊区、乡镇等地,也变得更加的普遍化,但同时房屋租赁管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城市流动人口数量过大,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严重不规范。当前大中型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部分一线城市而言,外来人口将占本城市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从表面上看,房屋租赁市场迎来了发展契机,但对于房屋租赁管理而言,严重缺乏综合性的管理体系,进而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交易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比如,有很多房屋出租人员并未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实施房屋出租计划。甚至有些人将自己租来的房屋未经允许又转租给他人,当出现问题时,难以确定直接负责人,问题处理难度也比较大。

第二,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比较混乱,尤其是定价方面缺乏正确的指导。由于部分房屋未经管理部门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故意躲避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因此就会出现房屋出租者随意抬高或降低房价的现象,导致许多房屋难以随行就市,进而使承租者、出租者均难以享受到实惠、公正的利益。

第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房屋租赁市场比较兴盛,甚至到了一种泛滥的程度,导致很多信誉较差,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出现在房屋租赁市场之中。他们之间为了活动更多的利益,彼此之间缺乏正常的合作,进而导致信息流通不畅,给出租者和承租者造成了非常大的局限性,租房与求租信息也因此不流通。

2、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多当前我国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净化租赁市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租赁市场

寻求政府对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视,要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关系怀化的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关系到怀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出刚性的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申请出台《怀化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而使租赁管理工作能够有政府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保障,促使租赁管理的实施更加到位。

(2)建立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出租房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牵涉到许多职能部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成立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办公室。对出租屋将实行“委托管理”,即房管、税务、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委托给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各部分工作。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行包括信息采集、登记备案、登记办证、征收税费和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受理。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一齐合作搭建多功能的服务平台,利用这一社会资源,在无需提高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加强舆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出租房屋行为申报登记备案的相关宣传不多,因而造成但是在目前房屋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普遍对签订租赁合同比较重视,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几乎一无所知的局面。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向社会各界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法律法规及房屋租赁知识,使广大市民和流动人口了解房屋租赁知识,支持房屋租赁管理,变被动的接受普查为主动的进行备案登记。积极主动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多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对房屋租赁业的认识,向他们展示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美好前景,赢得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4)培育租赁中介为租赁双方搭桥

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中介行为,成熟的市场离不开规范的中介,要真正启动房屋租赁市场,必须要有讲信誉、重服务、能让老百姓信得过的中介从中牵线搭桥。通过良好的社会信誉,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租赁双方真正得到实惠,权益得到保护,置换中心也从规模经营中得利。为确保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把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5)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

房屋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将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放开,租价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约定。为了指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定期向社会公布,为租赁双方当事人确定租金水平提供价格参照。指导租金要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为依据,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结构、用途出租房屋的阶段性租金。指导租金的公布,既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价格参考,又为政府部门收缴税款及管理费,以及非商品房出租补缴地价提供计价基数,避免了个别规避税费而私自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格。

2、结语:

3、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要求赁双方都要严格遵守租赁规范之要求,相关部门还要对此加强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喜刚.浅谈房屋租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4) .

[2]卜晓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1(12).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例10

国内租赁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从生产企业角度看,租赁是一种创新的销售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销售额;而对经常受资金困扰的广大中小企业,租赁是破解融资难题的“金钥匙”,既可以花很少的钱提前使用新设备,省下的钱又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量。据央行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可见企业需求之强劲。

而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可谓商机无限。但由于认知不足,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乐观。在国外,工程机械、飞机船舶、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等,60%以上是通过租赁方式销售的。据《2004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达15%-30%,而我国仅为1.5%左右。

但从其他行业的发展历程看,差距也同时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业内专家估算,如果按我国对WTO的承诺完全放开市场,国内租赁市场的交易额有望达到上万亿元人民币,利润空间接近干亿元。现在进军租赁行业和使用租赁业务,正逢佳时。

中小企业可巧妙利用租赁业务

在轻纺业发达的浙江绍兴地区,当地纺织企业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远远强过当地的一些国营大厂,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毫不逊色,而这些纺织企业中70%~80%的设备更新便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实现的。这表明,只要巧妙利用租赁业务,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租赁业务都适合中小企业。据租赁专家沙泉介绍,资金规模小、单台使用的设备价值高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更适合使用租赁业务,租赁的设备主要为大型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等。

目前,国家对企业使用租赁业务还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可以提前折旧,节约一笔税金。

用合同来规范租赁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起草《融资租赁法》草案,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租赁行业的法律规范,致使行业发展混乱,也相应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