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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人员研判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5 06:48:45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1

[论文关键词]两汉 县 司法制度 乞鞠 爱书 [论文摘要]汉代县廷的司法制度,遵循着一整套既定的诉讼程序。首先是立案,待县廷作出立案决定后,才进人审理案件的程序,案件的审结与县令长的素质密切相关。汉代司法审判程序还有一些如爱书、证据、乞鞠、监禁等规定。县级审判为第一审级,逮捕一般平民无须出示系膜等等。 汉代的县级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一直都很困难,原因是缺少这方面的足够文献。由于居延、尹湾、敦煌等汉简的陆续出土,才使得这方面的研究有可能沿续下去。作为附属于行政制度的县级地方司法制度研究更是困难重重。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是就地方司法制度中的某一环节某一部分进行个案研究,如诬告、证据、乞鞠等。本文目的意在前人分散研究的基础上,对县级司法制度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便对汉代最基本审级的司法状况有大致全面的了解。 一管辖范围 汉代的司法审级层次有三级,基层审级是县或侯国,然后是郡或王国,最高级是中央,中央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负责。此外,承相御史以及皇帝都有审判大权,但这些都属特别管辖的范围。县或侯国是否为基层审级?学术界持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乡音夫具有审判权,说明汉代第一审级应从乡开始。其实,判断一个司法主体是否具有作为一个审级的资格,首先要看这一级的审判决定是否可以在一定范围、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即该级别的司法官吏是否有结案的权力。其次,该级审判组织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并承担行为责任。汉代的乡不属于国家的一级地方政府。正如严耕望先生所说:“乡亭吏亦即县廷吏之出部者耳。乡是县级政府延伸的“派出机构”。最近出土的尹湾汉简《吏员定簿》部分,明确地把乡亭官吏编在县级行政部门内,也说明了乡级官吏的性质川。乡官虽然也可以在县廷的授权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进行审理,但不能自行结案,裁判权在县廷。从《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中判例来看,乡音夫审理的案子还是要交给居延县廷来决断。 汉代的基层县级行政单位除县外,还有邑、侯国等,其行政建制和县是一样的,只不过后者是公主、皇族及功臣的封地。在封地里,掌握治理大权的是相当于县令长的邑令、侯国相等。本文为方便起见,在行文上只以县为准。 汉代县廷是基层法院,它主管的是一审的案子。汉代的县令对治下的编户齐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如董宣为洛阳令,当场处决湖阳公主家奴田‘盆宜传’;美阳令王尊射杀不孝假子王薄传令黄昌对盗其车盖者更是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县廷既然对于本辖区内平民死罪类的刑事案子都有管辖权,那么,从这个角度讲,一切有关平民的民事案子都可由县廷来审理。 如果当地的地方官崇奉儒学,十分注重教化的功能,他们对于民事经济类的纠纷,大多采用史称“息讼”的调解方法。两汉有许多循吏专以息讼而自称,且以调解不力为执政失败。比如,后汉的鲁恭在受理一桩争牛的案子时,因为当事人不愿接受他的调解主张而痛叹,“是教化不行也”,居然闭门不理政事婚恭传。 民事案的基层管辖是县廷,审判的机构应该是县廷。但如何看待一些乡官也参与审理的现象呢?比如上文引用的候粟君与寇恩之间的债务纠纷。其实,最初接手案子的仍是县廷,只是因为轻微民事案子对统治秩序影响关系不大,故交由乡官审理,但判决权仍在县廷手中,乡窗夫的审理结果要上报县廷。但该案的最后判决是在太守府,这是不是又否认了县廷的结案管辖权呢?当然不是。而是因为案子又被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上诉到郡府。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有的学者把太守结案看作二审。我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是作为二审的太守府自始至终都没有直接审理案子,只能视为发回重审。因为案子到了郡这一级,所以,居延县廷对此案也无终裁权,而是把由乡官调查审理的结果附上县廷的拟判,交由郡守判决。按现代诉讼法学理论来看,至少县廷不应该又把案子打回,继续由乡一级司法机构负责。对于重审的案子,只要原告不再上诉,县廷就可结案,但在汉代不是这个样子,不管多少级司法机构参与审理一件案子,终决权一定在较高级司法机构手中,只要当事人不再上诉。汉代也没有二审终审的概念,案子可以一直上诉到皇帝那里。 汉代司法管辖范围,主要是地域管辖,一般行凶、杀人、抢劫、盗窃等普通刑事案都以案发地为管辖原则。《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记载的大多是秦代的办案程序。有一些案例记录,某地一件凶杀案或是抢劫案发生后,首先接手的便是当地县廷,现场勘察的任务是县里派去的令史主持的川。现在的问题是秦律的程序规定是否适用于汉律。沈家本说:“萧何于是采撅秦法,取其宜于 时者,作律九章,其三章何所增,其六章即李惶之《法经》也。是汉法亦本于李惺而参之以秦法,非取秦法而全袭也。汉初改秦法,主要删改的是秦法中的实体法部分,没有改动有关司法程序的部分,所以秦律的程序规定应该也适用汉代。江陵张家山汉简《奏漱书》中“不知何人刺女子蟀最里中”一案案发后,里典告到县廷,县“即令令史顺、去疚、大口固追求贼”。此案据考证是秦代的案例,但却作为西汉地方官的司法 的法律对告有一定的限制。一是严禁诬告;二是亲子间不得相告诉。沈家本说:“诬告为害人之计画,汉法重之,即八十以上之人亦不在勿坐之列。’)[s〕诬告得反坐其罪,汉代多有因诬告而获罪的记录,如长沙刺王建德、中郎渴者张由、彭城国相赵牧等。①连高官显贵都会因诬告受惩处,可想而知,一般平民更是难逃其罚了。 汉代正是儒学勃兴的时期,也是古代礼与法相融合的时期,许多实体法都渗人了儒礼精神而发生变化,汉代程序法也受到一定影响。其中“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便是最大的变化。秦人重法,提倡告奸,无论亲疏。汉人重礼,提倡“尊尊”,一些信奉儒家价值观的官吏判案,便不断把这一原则引人司法领域中。宣帝时最终以诏令的形式肯定下来②。如果有人违背这个原则,反而会被治罪。西汉衡山王太子因“坐告王父不孝,弃市”‘衡山王踢传’。 特殊刑事案子,地方官吏亦有一定的裁决权,如汉代的不孝罪。后汉时,有陈元之母告子陈元不孝,接到案子的亭长仇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没有正式受理 ‘仇览传’。 其次是官司纠举。县廷的任何公职人员包括县令都有提起案子的职责,但通常提起案子的是一些固定的部门。汉县廷之下具有这种职权的主要是县尉、游徽、亭长、乡里的乡音夫、里正等,还有关卡、传舍、市场的主管人员。这些机构的职责之一便是维护地方治安,有的是四处巡逻,比如县尉、游徽;有的可以盘查监视路人,比如亭吏、传舍吏、守律吏、市椽;有的是作为普通居民区里的负责人,如里正。他们只要在其辖区内发现案情便会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逮捕作案人,最后把案子和犯人交到县廷,由县廷受理。只要不是直接负责司法审讯的官吏纠举,任何由以上部门举告的案子都要经过县廷的表态,是进一步侦查,还是直接审讯。奏漱书中“黔城旦讲乞鞠”一案最初就是由亭吏庆盘问卖牛人毛而怀疑其有作案的可能性,然后向雍县提出,最后通过审讯才定罪。因为报案的是公职人员,所以他们在上报的时候要采用书面形式,如“不知何人刺女子脾最里中”一案中,里典赢的告词就把具体的案发经历加以描绘。在此案中,里典只是告案,称不上起诉,而起诉是从狱吏查出真凶时,才算开始。这也说明,官司纠举案中,无明确被诉对象的算不上起诉,只能称作立案。 最后一类较常见提起的是“自告”。汉代的自告相当于今天的投案自首,秦简中有各种关于自告后减轻罪罚的条文。汉代虽无明文,但汉承秦制,应该也有类似的规定。《汉书》中有一些“自诣吏”、“自言”及自告的例子,如淮南王家承伍被、衡山王太子孝、候史昊等。根据史书所载,汉代对自告的案子有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如“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衡山王锡传。但是,司法官吏也完全可以无视其存在而不予理会。然而,许多犯人为求减免罪,仍会自觉投案。有些特殊的自告,即使是杀人重案,官府也可以不受理。如后汉张欲为守皋长时,县里有人报父仇而杀死仇人,自告其罪,张欲不一予受理(张禹传)。 综上所述,汉代县廷的司法程序,首先应是立案。案子被以种种形式提交到县廷司法机关,待县廷作出立案的判断后,才会正式启动书面起诉的程序。 三逮捕与审讯 汉代审理案件称作“断狱”或“鞠狱”。对审案最富实质意义的是逮捕和审讯两个环节。 无明确被告的案子要经过一番辛苦的侦查取证工作,直到找到了作案人,这种情况下的案子实际上是审讯和侦查结合在一起,破案相当于审讯。“不知何人刺女子脾最里中”一案中狱吏通过侦查破案。重事实而轻程序的汉人完全可以据此作出判决。 有明确被告的案子主要是通过审讯进行,在审讯前必须逮捕人犯,没有例外。有关当事人也会被收押,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人也会被捕,比如证人及案犯亲属等。 官府进行逮捕需不需凭证,颇有争议。有的学者根据奏漱书的记载如“公梁亭校长丙坐在颂系,毋系碟,弗穷讯”的材料认为,汉代逮捕罪案嫌疑人要有系碟出示这一合法程序。碟书是汉代公用文书格式的一种,它可以“广泛用于验问、责问,用于名籍登录,官吏升迁任免,也可用于法律文书、财物管理公文等,可用于下行文书,也可用于平行、上行文书’,。从性质上讲,此处的系蝶可理解为逮捕文书。但是,更多的史料显示,官吏捕人,往往是无证逮捕,许多甚至是突击逮捕。在县级管辖下,有权逮捕人犯的主要是县令、县尉,以及巡视监禁乡里行人的游徽、亭吏等,这些执法吏一旦接到报案,或是发现案犯,就会立即出动,逮捕有关人犯。如县令王尊一听到有某女子告子不孝,立即派人收捕被告川‘王尊传’。又渭城令胡建亲率吏卒围捕杀人的公主家奴川湖 建传’,而西汉的户墉亭长虞延率吏卒突人王莽贵人魏氏家中收捕宾客闹(延传等等。在这些捕人的案子中,都没有向被捕者出示系碟。 还有,汉代法律规定不得擅入他人住宅。居延汉简记载:“捕律:禁吏无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人室律从事。试论,如果是官吏缉捕人犯,算不算是“有故”呢?如果没有系碟,又算不算是“无故”呢?法律没有明确提到这点,实际上是默认了官吏捕人为有故,至于有没有系碟,并不重要。我想其中的原因是,对于一般平民,执法吏是可以直接收捕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却需要正式的文书,但这只是假设,因为对于官吏逮捕平民需持文书的观点证据也不足。此外,可以从古代公用文书的性质角度来分析,汉代官僚体系中公职人员之间的行政联系,主要是通过文书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逮捕,出具正式的文书,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对于普通平民,用系碟,即用文书去征求他们对逮捕自己的同意,这在官贵民贱的汉代,是不可能的。 县廷审理的对象若逃往外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逮捕便要有正式的文书,因为县廷无权向外县缉捕令,所以他只能通过上级郡府或都尉府来。若是全国或跨郡范围内的缉捕,则要报中央,由中央通过下诏的形式传达到各地,汉代称之为“诏所名捕”,这类缉捕都是针对大案要案而的,居延汉简中有大量这样的例证①。这种文书不能理解为是官府捕人时的凭证,因为文书针对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而不是案犯。同样,各县官吏有义务接受协查要求,共同缉捕要犯。居延汉简中有许多关于要求地方协助缉捕罪犯的记录,可以证明这点。 在追踪捉拿逃往外地的人犯时,县廷可以委托当地司法机关代为逮捕。根据出土汉简可知,本县可以有权就某事发文书给外县的机构,如悬泉汉简记载:“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渊泉垂光移县泉置,遣厩佐贺持传车马迎使者董君赵君,所将客柱渊泉。留察菱,今写券墨移书受簿入,二月报,毋令谬,如律令。”,’〕这里不妨作个推论,如果渊泉县需要效谷县地方机构给予司法上的协助,是可以通过文书请求的,从而免去了程序上的繁琐。有些时候,管辖某案的本地司法机构有可能直接派吏员到外地捉拿犯人。阁(吴佑传) 人犯被捕关押,审讯工作即全面展开。“五听”是最主要的审问方式。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它强调的是审讯官吏在审讯人犯时,要调动其所有的注意力来对犯人的一言一行观察,注重审问技巧。在“五听”的基础上,法官可以根据观察到的情况决定是否对案犯拷讯。汉简《奏漱书》案例十七中审讯盗牛贼毛时,先洁讯,又碟答,等到有关人犯口供一致时,才确定罪状,作出判决。其中感觉不出审讯人员如何精心讯问,提到野蛮的拷打却比较多,以至“碟答毛背臀股,不审伐数,血下污地”。实际中,一件案子决断用的证据往往都是通过拷打的方法获得的。 在审讯过程中,证人也难免受拷打之苦,汉末有郭政杀人案,证人冯谅因为在作证时被拷打,结果“(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胡质传)。拷讯在司法审判上的弊病,汉人路温舒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由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路温舒传)。但它仍是汉代官吏司法审判的最基本方式。 案件的审结和县令长的个人素质及能力密切相关,有些县令会把审案的注意力集中到搜集证据上来,比如,派人认真勘察现场,进行罪物化验,私下走访调查,重视证人证言等。根据云梦秦简的记录来看,秦司法办案人员是有较高的侦查验证技术,其中的验尸、验伤、化验证物的水平都较高。①有治绩的官吏注重多角度取证,自然可以少些冤错案。遇到无法取证的案子时,有些官吏为了快速结案,争得好政绩,便只有一味动刑。至于一些昏馈贪枉之官,更是一味迷信拷打。汉代采用典型的纠问式审判。司法官吏一手包办调查取证的工作,被告方没有为个人辩护的权利,诉讼当事人不得互相质证。一切都听凭审判官吏的个人意志和经验。这是汉代审判制度的一大缺点。 四其他诉讼制度 汉代司法审判程序还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如爱书、证据、乞鞠以及监禁等,均构成了汉代县级管辖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代诉讼的过程一般会用司法文书记录下来,这些司法文书统称为“爱书”。根据出土文献分析,爱书可分为诉讼爱书和非诉讼爱书,例如居延汉简中出现的“秋射爱书”,“择马病亡爱书”,“戍卒病亡爱书”等显然是报告性质的文书,属非诉讼类的。这些文书在一定的前提下也 可当做诉讼爱书,如某士卒已经病亡,假设出现了与该士卒有关的法律纠纷时,如继承、逃亡等,这份死亡爱书便起到证据作用。诉讼上的爱书是指在司法诉讼中所有由官吏们记录而成的司法文书的总称,它包含司法机关记录下来的当事人的诉状、口供、自辩书以及司法检验报告,还可能包括宫府判决及综合案情向上级部门递交的汇报等各种文书②。关于证据制度,除口供外,其他主要的证据还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的作用,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及江陵张家山汉简都有大量的记载,这里主要讨论证人证言。 汉代严禁证人作伪证。司法官吏每在讯问诉讼参与人时,就要把“证不言请”律向他们宣读。如著名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案,“都乡音夫宫所移甲渠候书如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藏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人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爱书验问。又悬泉汉简,“五凤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平望士吏安世敢言之,爱书;戍卒南阳郡山都西平里庄强友等四人,守候中部司马承仁史承德前得毋贯卖财物,敦煌吏口证财物不以实律办告,乃爱书。强友等皆对曰:‘不贯卖财物’。敦煌吏民所皆相辜证任,它如爱书,敢言之”。这里的作证行为都属于自证,因为作证的是当事人。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的陈述不构成伪证罪,只有证人作证不实才能构成伪证。汉代法律以诉讼当事人陈述为作证,所以这条法律应该也适用证人。居延汉简:“史商敢言之,爱书:郭卒魏郡内安定里霍不职等五人口口口口口敞剑庭刺伤状,先以‘证不言请,出人罪人,辞……乃爱书不职’等辞,县爵里年姓各如碟。不职等辞曰:‘敞实剑庭自刺伤,皆证所置辞……”,这里的霍不职等人便是真正的证人,司法人员在讯问时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当事人自证声明是一样的。 汉代法律对证人的资格亦有所限制。如某些案件中的亲属回避以及年龄限制等。 审判程序的结束是司法宣判。如果犯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有机会在“读鞠”即宣判后,“乞鞠”重审。“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用完乞鞠的程序仍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如果县令觉得案子确难判决,便会将案子上报到郡府,由郡府裁决,即诉讼的“奏漱”程序。这种情况已经属于郡的管辖范围,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关于读鞠、乞鞠,一般认为,“读鞠”即宣判,“乞鞠”即上诉。乞鞠是不是一种上诉程序?问题可能不是这么简单。依法理而言,如果判决生效执行,便不存在上诉了。然而,奏诚书案例十七中乐人讲的乞鞠一事就是发生在判决执行之后。《周礼·秋官·朝士》中“凡士治有期日”引郑玄注:“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鞠。”这里的论决应该是判决完毕,由于对未生效判决的申诉与对已生效判决的申诉界限区分不清,没有明确的对已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所以我们不能去断定这种论决到底生效了没有。汉代的生效的区分似乎是看它是否已经定判,而不是看它是否已经执行。如果说以三月为生效期限,那么,乐人讲就不应该去服刑。如果说乞鞠是判决拟定前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也难成立,因为乐人讲便不是这样,它已经去服刑了一些时候。所以上面引文中的“狱结竟”应看做是案子定判,然后呼囚宣布,这时该犯人在三个月内有乞鞠即边服刑边申诉的权利。 虽然囚犯有乞鞠的权利,但在实际中,不是每个囚徒都能享有这一权利的,如大臣张敞因怀愤,便快速审定冒犯他的捕贼椽絮舜,马上处死,这里就没有给他乞鞠的机会。 监禁制度也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如国外学者所说,“早期中国人……不知道把监禁作为一种惩罚,监狱是用作在审讯过程中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者或罪犯的地方”。所以汉代的县狱里经常关押着大量的囚徒,这些囚徒都是待判的犯人或被告,其中也有案犯的亲属及家人,甚至还有证人。汉代对拘押人犯没有法定的期限,只要案子不决,便会一直关押下去,而且饱受折磨,监狱常常成了汉代司法诉讼中最黑暗的地方。两汉酷吏更是为所欲为,尹赏为长安令,“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现,皆相枕藉死’,[6〕‘尹赏传)。后汉的缪形为其县令作证,因而下狱,“掠考苦毒,至乃体生虫蛆,因复传换五狱”旧‘缪形传’。很多犯人常常等不到判决便已一命呜呼。因此,两汉的一些良吏注重改善狱囚待遇,如后汉的鲍显、虞延、钟离意等。而在行政监督制度上,上级在考核下级官吏的政绩时,“狱空”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长期统一的封 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自汉以后直到清季,司法制度虽有一些变化,但基本方面如县为基层审级,刑事案中以案发地为管辖原则,行政司法不分,对诉权的限制,审判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证据的使用等等,都相对稳定。因此对汉的司法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汉代的诉讼状况,也有助于我们把握整个中国封建时期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2

有人甚至宣称,既然可以将网络攻击视作战争行为,那么,国家就有权作出相应的反应,包括采取军事手段进行必要的反击。在2009年美国和韩国遭到网络攻击后,美国国会议员彼得·霍克斯塔拉公开扬言,美国应对朝鲜"显示武力或实力"。他认为,美国、韩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必须对朝鲜采取行动,否则朝鲜下次可能变本加厉,对美国等国的金融和电网系统发动网络攻击,甚至作出错误的判断,直接对美国民众采取屠杀行动。

实际上,在此之前美国等国就面临是否要对网络攻击进行反击的两难处境。2007年,爱沙尼亚的政府和商业网站遭到大规模网络攻击。攻击时间持续数周,导致爱沙尼亚人无法在网上处理银行账户和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爱沙尼亚执法部门通过调查发现,网络攻击源自俄罗斯,并要求俄执法部门协助捉拿和审判犯罪嫌疑人。但俄罗斯政府断然否认其应承担任何责任,认为爱沙尼亚执法部门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爱沙尼亚是北约成员国,根据《北大西洋公约》有关条款规定,针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攻击都可视为针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据此,北约向爱沙尼亚派出了技术顾问,以帮助其消除网络攻击带来的损害。但除此之外,北约不知如何是好,并没有进一步采取任何正式的外交或军事行动。

对于网络攻击是否应被视作战争行为,目前国际关系、军事理论和网络安全方面的专家学者看法不尽相同,主要原因是网络战争的性质和网络攻击者的身份难以确定。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3

在反腐风暴持续的当下,举报信的内容看起来触目惊心:2015年年初,为了当县委书记,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县长张宏志给临汾市委书记罗清宇行贿了价值200万元的字画和20万美金,另向推荐考察张宏志的临汾市委常委们各行贿5万―10万元。

反腐高压下,山西真的还有如此明目张胆的贿选?一封匿名举报信引起的官场震荡,由此开始。

“这种大环境下,还有人敢顶风上?”

2015年5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收到了一份举报信。信的内容直指山西省临汾市多名厅处级官员涉嫌一起贿选。资料显示:匿名信除了举报张宏志向临汾市委书记罗清宇和多名市委常委行贿外,同时举报张宏志有生活作风问题。

此时正值张宏志拟提拔为县委书记的公示期。2015年4月14日,临汾市委组织部了《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称,1964年出生的襄汾县县长张宏志被确定为县(市、区)委书记人选考察对象。5月5日,山西省委组织部也了公示,称张宏志拟任县(市、区)委书记。

抓了这么多高级别官员,罗清宇和临汾市委常委们还有这么大胆子?看到举报信的多名山西官员表示,得知举报信内容后十分震惊。此时的山西,已有7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包括4名省委常委。山西共辖11个地级市,截至当时已查了4个市委书记。

举报信是从北京寄出的,除了寄给王儒林、山西省纪委、山西省委组织部外,也同时寄给了中纪委和中组部。2015年10月,王儒林在一个内部会议上透露,接到匿名举报信后,山西省委责成山西省纪委查清楚。

“举报不属实,属于诬告”

张宏志被举报贿选的消息,也传到山西省委组织部。2015年4月,山西省委组织部一名厅级官员介绍,当时山西空缺15个县委书记岗位,这些空缺至少有8个是因为原县委书记违法违纪被查出现的。廉洁,成为经历过塌方式腐败后山西选拔官员的第一标准。

为防止带病提拔,山西此轮选拔县委书记与过去还有不一样:全程差额,全程记名推荐,全程廉政审查等。“你推荐的县委书记将来被查出问题,推荐人都要被追究责任。”山西省纪委一名官员说。

5月,经过了山西多个部门多番调查的张宏志被任命担任山西夏县县委书记。“经过调查和研判,匿名信对张宏志行贿市委书记买官的举报不属实,属于诬告。”山西省纪委一名官员介绍。临汾市纪委副书记樊奋强介绍,虽然有匿名举报,但张宏志还是通过了组织部和纪委等部门严格的审查。

2015年9月,上级部门基本认定对张宏志的匿名举报是诬告。匿名信被转给了临汾市纪委。查出匿名诬告者是谁,成为临汾市纪委的一个任务。

“坚决要查处这种诬告”

诬告给官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临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予强介绍,过去不少官员深受诬告之苦。一旦有人要被提拔,就有人写举报信。收到这些举报信,纪委研判后一旦找干部谈话,“某某某被纪委调查”的消息就会传开。即便被举报的干部根本不存在举报中的情况,也会给他造成不好的影响,他本人也觉得很委屈。

诬告还可能导致一个官员的提拔受阻。“过去,有的干部准备提拔,就有人写信告。一告,这个干部就放放吧,这一放就把人家给耽误了。”上述山西省委常委说。

王儒林在一个内部会议上公开表态,“对于匿名诬告、制造谣言这种歪风邪气要坚决压制下去,决不能让诬告陷害、制造谣言在山西横行,如果还有这样的问题,我们照样严肃查处,省委一定要还干部清白,一定要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随后,山西省纪委对是谁诬告张宏志做出了三种可能性分析:第一种是与张宏志有竞争关系的官员;第二种是对临汾市委班子不满的官员,可能是被处理过的官员;第三种可能是与张宏志有过节的官员。

临汾市纪委也做出了类似的研判。临汾市纪委副书记樊奋强介绍,临汾纪委研判认为后两种可能性更大,经过细致调查,一个曾被临汾市纪委处分过的当地处级官员成为重点嫌疑人。

“给官场上那些爱乱告状的人一个警告”

樊奋强说的人,叫常引根,曾担任临汾市文物局局长。2013年,临汾市纪委接到举报后曾查处常引根在担任文物局局长期间私设小金库、工程不招投标、擅自处理公房、擅自以解决班子成员交通问题为由购买两部车、挪用专项资金40万元等问题。“当时,常引根受到撤职并两年的处分。”樊奋强介绍。

常引根不仅符合因受过处理心怀不满的条件,还符合与张宏志有过节这一条件。11月23日,临汾市纪委处级官员、常引根案调查组组长汪俊介绍,常引根曾与张宏志在同一个单位搭班子,并有矛盾。

2003年左右,常引根时任临汾市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因一把手空缺,常引根主持工作。当时,张宏志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正科级,是常引根的下属。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张胜来证实,常引根与张宏志共事仅几个月,不久张宏志调任临汾市外经贸局担任副局长。但是,张的工资关系尚未转走,常则擅自通知临汾市财政局停了张的工资。有一天,张宏志为工资的事找到常引根理论,两人发生了冲突。“没有打起来,但他俩声音很大,我听到后去劝了一下。”

临汾市纪委纪检监察五室副主任刘兵,曾找张宏志做过调查。张宏志称,当年常引根经常挑拨他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也认为常引根就是匿名诬告者。

2015年8月1日,再次接到举报的临汾市纪委将常引根。经临汾市纪委调查,常涉嫌在一项工程中向一家企业老板索贿300万元的事情,其中200万用于给其妻妹买房。被调查时,常引根、其妻、妻妹名下共在北京、天津、海南、河北等地拥有11套房产。

汪俊还发现,张宏志与常引根另有矛盾。常引根索贿涉及的“丁村博物馆”项目,在张宏志担任县长的临汾市襄汾县境内,两人为这个项目也曾有过工作上的分歧。

汪俊接手常引根案后,2013年曾处理过常引根的同事就告诉他,常引根在期间爱下跪,动不动就给办案的纪委官员下跪。

由于担心直接问常是否写过诬告信其不会承认,汪俊决定委婉地试探一下中的常引根,“老常,你以前有没有向组织反映过别人的什么问题?”常引根爽快承认,“写信举报过张宏志。”汪俊问,“那你举报说的这些事,是你参与过还是听说的?”常引根说,“写着玩的。”在一份亲笔写的书面材料中,常引根承认,“信的内容是胡编的,道听途说的一些事凑合起来的。”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4

汉代的县级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一直都很困难,原因是缺少这方面的足够 文献 。由于居延、尹湾、敦煌等汉简的陆续出土,才使得这方面的研究有可能沿续下去。作为附属于行政制度的县级地方司法制度研究更是困难重重。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是就地方司法制度中的某一环节某一部分进行个案研究,如诬告、证据、乞鞠等。本文目的意在前人分散研究的基础上,对县级司法制度进行归纳和 总结 ,以便对汉代最基本审级的司法状况有大致全面的了解。

一管辖范围

汉代的司法审级层次有三级,基层审级是县或侯国,然后是郡或王国,最高级是中央,中央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负责。此外,承相御史以及皇帝都有审判大权,但这些都属特别管辖的范围。县或侯国是否为基层审级?学术界持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乡音夫具有审判权,说明汉代第一审级应从乡开始。其实,判断一个司法主体是否具有作为一个审级的资格,首先要看这一级的审判决定是否可以在一定范围、期间内发生 法律 效力,即该级别的司法官吏是否有结案的权力。其次,该级审判组织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并承担行为责任。汉代的乡不属于国家的一级地方政府。正如严耕望先生所说:“乡亭吏亦即县廷吏之出部者耳。乡是县级政府延伸的“派出机构”。最近出土的尹湾汉简《吏员定簿》部分,明确地把乡亭官吏编在县级行政部门内,也说明了乡级官吏的性质川。乡官虽然也可以在县廷的授权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进行审理,但不能自行结案,裁判权在县廷。从《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中判例来看,乡音夫审理的案子还是要交给居延县廷来决断。

汉代的基层县级行政单位除县外,还有邑、侯国等,其行政建制和县是一样的,只不过后者是公主、皇族及功臣的封地。在封地里,掌握治理大权的是相当于县令长的邑令、侯国相等。本文为方便起见,在行文上只以县为准。

汉代县廷是基层法院,它主管的是一审的案子。汉代的县令对治下的编户齐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如董宣为洛阳令,当场处决湖阳公主家奴田‘盆宜传’;美阳令王尊射杀不孝假子[6]王薄传令黄昌对盗其车盖者更是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县廷既然对于本辖区内平民死罪类的刑事案子都有管辖权,那么,从这个角度讲,一切有关平民的民事案子都可由县廷来审理。

如果当地的地方官崇奉儒学,十分注重教化的功能,他们对于民事 经济 类的纠纷,大多采用史称“息讼”的调解方法。两汉有许多循吏专以息讼而自称,且以调解不力为执政失败。比如,后汉的鲁恭在受理一桩争牛的案子时,因为当事人不愿接受他的调解主张而痛叹,“是教化不行也”,居然闭门不理政事婚恭传。

民事案的基层管辖是县廷,审判的机构应该是县廷。但如何看待一些乡官也参与审理的现象呢?比如上文引用的候粟君与寇恩之间的债务纠纷。其实,最初接手案子的仍是县廷,只是因为轻微民事案子对统治秩序影响关系不大,故交由乡官审理,但判决权仍在县廷手中,乡窗夫的审理结果要上报县廷。但该案的最后判决是在太守府,这是不是又否认了县廷的结案管辖权呢?当然不是。而是因为案子又被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上诉到郡府。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有的学者把太守结案看作二审。我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是作为二审的太守府自始至终都没有直接审理案子,只能视为发回重审。因为案子到了郡这一级,所以,居延县廷对此案也无终裁权,而是把由乡官调查审理的结果附上县廷的拟判,交由郡守判决。按 现代 诉讼法学理论来看,至少县廷不应该又把案子打回,继续由乡一级司法机构负责。对于重审的案子,只要原告不再上诉,县廷就可结案,但在汉代不是这个样子,不管多少级司法机构参与审理一件案子,终决权一定在较高级司法机构手中,只要当事人不再上诉。汉代也没有二审终审的概念,案子可以一直上诉到皇帝那里。

汉代司法管辖范围,主要是地域管辖,一般行凶、杀人、抢劫、盗窃等普通刑事案都以案发地为管辖原则。《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记载的大多是秦代的办案程序。有一些案例记录,某地一件凶杀案或是抢劫案发生后,首先接手的便是当地县廷,现场勘察的任务是县里派去的令史主持的川。现在的问题是秦律的程序规定是否适用于汉律。沈家本说:“萧何于是采撅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其三章何所增,其六章即李惶之《法经》也。是汉法亦本于李惺而参之以秦法,非取秦法而全袭也。汉初改秦法,主要删改的是秦法中的实体法部分,没有改动有关司法程序的部分,所以秦律的程序规定应该也适用汉代。江陵张家山汉简《奏漱书》中“不知何人刺女子蟀最里中”一案案发后,里典告到县廷,县“即令令史顺、去疚、大口固追求贼”。此案据考证是秦代的案例,但却作为西汉地方官的司法 参考 文献,说明秦汉诉讼程序应该是大体一致的。 

对民事、经济类的案子审理,汉代采用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籍贯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告籍贯地为准。如果被告长期远离籍贯地,就只能以他的经常居住地为准。《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一案中,被告寇恩原籍是颖川昆阳市南里,但由于诉讼发生在他客居的居延县,所以候粟君与寇恩之间的民事纠纷,便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居延县受理。

某些疑难重大的案子,县廷不敢冒然结案,会通过“奏漱”程序向上级官府申报判决。“县道官狱疑者,各漱所属二千石,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困删法志)。这类案子虽然仍是县廷的管辖范围,但实际上是由于移送管辖程序的介人而改变了案件的管辖性质。早在秦代,谋反、叛乱等威胁到皇权及国家政权安全的案子,也往往都由中央直接处理。

专属人身管辖的案子,如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诸侯王、列侯等贵族的犯案,县廷无直接审判权,汉代法律赋予他们“先请”权。对宗室的诉讼,汉法规定,“若有犯法当隽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阁‘百官志’。

县令长自辟的官吏,在县的司法管辖之内。县令长自辟的官属包括了除县垂尉之外的所有县廷属员,如主簿、功曹及列曹等。如崔瑞德所说,汉代“任何部门的一个首长同时也是他所辖下人员的主人和法官”,“一个地区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他们所管地区的惟一法官帕。〕。

二告诉及受理

汉代的县廷在依据法律审理案件时,遵循着一整套既定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形式。诉讼程序的开始乃是立案。在汉代立案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告”;二是官司纠举;三是自告。第一种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告发、控告或报案,这是诉讼中最常见的案源。汉代有关文献中往往称“告勃”。关于“告幼”,学者们有众多的解释,告的争议不大,主要是劫,沈家本认为:“劫有三义:上对下曰幼;两人相对之词曰幼;《周礼》郑注‘要之’之词曰勃。”阳〕虽然各家解释不同,但大都是围绕沈氏的三种释义展开。有的学者认为劫是“上告下,即指一切官吏请示司法处理的诉讼行为,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如果缺乏这种程序,则将视为违法”[lj。有的学者认为幼即“案举犯人”,它包括二个过程,即先案后举,要发现犯罪事实或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后,由有权查案的机关审查案件材料,揭露和证实犯罪人,然后根据查获的证据材料,向司法审判机关指控罪犯成立某罪。

根据汉代史料来看,“幼”的对象大多都是公职人员,因此有些法制史教材认为“劫的本意也许是指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对有犯罪嫌疑的官吏(公职人员)提起诉讼城‘2〕。但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如西汉尹赏在担任守长安令期间,他安排户曹椽史及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任人杂举长安不务正业、行为不端的少年子弟,然后大加收捕,“皆幼以为通行饮食群盗”困‘尹赏传’。看来对普通人也可用勃。这里的“幼”明确地告诉我们,它是经“杂举”立案后对案犯定罪的“起诉”,不属于立案。如果我们把“勃”理解成是官府受理案子后,最后交付正式审讯时的诉状,这两者的区别也就廓然明了。

“告”是县廷管辖下提起案子的主要来源。我们可以根据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把告分为四类:一,告案人与被告人并无利害关系,又无明确的被告对象的,如目击人报案,比如秦简中“经死”一案属于第一种;二,告案人本身便是受害人,但无明确被告对象的,如受害人报案,奏漱书中的“不知何人刺女子蟀最里中”一案属于第二种;三,告案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但有明确的被告对象,如告发、告密,“其见知而故不举幼,各与同罪’心3〕,又如汉武帝时国家专门鼓励告发的“告缉令”也属此类;四,告案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又有明确的被告对象的,如控告,秦简中“告子”、“默妾”、“告臣”等,以及奏诚书中的“大夫禄买蟀”等。当然这些类型的“告”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来进行。由于告的种类不同,所以它们引起的诉讼程序也多少有些不同。

汉代的法律对告有一定的限制。一是严禁诬告;二是亲子间不得相告诉。沈家本说:“诬告为害人之计画,汉法重之,即八十以上之人亦不在勿坐之列。’)[s〕诬告得反坐其罪,汉代多有因诬告而获罪的记录,如长沙刺王建德、中郎渴者张由、彭城国相赵牧等。①连高官显贵都会因诬告受惩处,可想而知,一般平民更是难逃其罚了。

汉代正是儒学勃兴的时期,也是古代礼与法相融合的时期,许多实体法都渗人了儒礼精神而发生变化,汉代程序法也受到一定影响。其中“亲亲相隐”原则的确立便是最大的变化。秦人重法,提倡告奸,无论亲疏。汉人重礼,提倡“尊尊”,一些信奉儒家价值观的官吏判案,便不断把这一原则引人司法领域中。宣帝时最终以诏令的形式肯定下来②。如果有人违背这个原则,反而会被治罪。西汉衡山王太子因“坐告王父不孝,弃市”[6]‘衡山王踢传’。 

特殊刑事案子,地方官吏亦有一定的裁决权,如汉代的不孝罪。后汉时,有陈元之母告子陈元不孝,接到案子的亭长仇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没有正式受理 ‘仇览传’。

其次是官司纠举。县廷的任何公职人员包括县令都有提起案子的职责,但通常提起案子的是一些固定的部门。汉县廷之下具有这种职权的主要是县尉、游徽、亭长、乡里的乡音夫、里正等,还有关卡、传舍、市场的主管人员。这些机构的职责之一便是维护地方治安,有的是四处巡逻,比如县尉、游徽;有的可以盘查监视路人,比如亭吏、传舍吏、守律吏、市椽;有的是作为普通居民区里的负责人,如里正。他们只要在其辖区内发现案情便会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逮捕作案人,最后把案子和犯人交到县廷,由县廷受理。只要不是直接负责司法审讯的官吏纠举,任何由以上部门举告的案子都要经过县廷的表态,是进一步侦查,还是直接审讯。奏漱书中“黔城旦讲乞鞠”一案最初就是由亭吏庆盘问卖牛人毛而怀疑其有作案的可能性,然后向雍县提出,最后通过审讯才定罪[9]。因为报案的是公职人员,所以他们在上报的时候要采用书面形式,如“不知何人刺女子脾最里中”一案中,里典赢的告词就把具体的案发经历加以描绘。在此案中,里典只是告案,称不上起诉,而起诉是从狱吏查出真凶时,才算开始。这也说明,官司纠举案中,无明确被诉对象的算不上起诉,只能称作立案。

最后一类较常见提起的是“自告”。汉代的自告相当于今天的投案自首,秦简中有各种关于自告后减轻罪罚的条文。汉代虽无明文,但汉承秦制,应该也有类似的规定。《汉书》中有一些“自诣吏”、“自言”及自告的例子,如淮南王家承伍被、衡山王太子孝、候史昊等。根据史书所载,汉代对自告的案子有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如“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衡山王锡传。但是,司法官吏也完全可以无视其存在而不予理会。然而,许多犯人为求减免罪,仍会自觉投案。有些特殊的自告,即使是杀人重案,官府也可以不受理。如后汉张欲为守皋长时,县里有人报父仇而杀死仇人,自告其罪,张欲不一予受理(张禹传)。

综上所述,汉代县廷的司法程序,首先应是立案。案子被以种种形式提交到县廷司法机关,待县廷作出立案的判断后,才会正式启动书面起诉的程序。

三逮捕与审讯

汉代审理案件称作“断狱”或“鞠狱”。对审案最富实质意义的是逮捕和审讯两个环节。

无明确被告的案子要经过一番辛苦的侦查取证工作,直到找到了作案人,这种情况下的案子实际上是审讯和侦查结合在一起,破案相当于审讯。“不知何人刺女子脾最里中”一案中狱吏通过侦查破案。重事实而轻程序的汉人完全可以据此作出判决。

有明确被告的案子主要是通过审讯进行,在审讯前必须逮捕人犯,没有例外。有关当事人也会被收押,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人也会被捕,比如证人及案犯亲属等。

官府进行逮捕需不需凭证,颇有争议。有的学者根据奏漱书的记载如“公梁亭校长丙坐在颂系,毋系碟,弗穷讯”的材料认为,汉代逮捕罪案嫌疑人要有系碟出示这一合法程序。碟书是汉代公用文书格式的一种,它可以“广泛用于验问、责问,用于名籍登录,官吏升迁任免,也可用于法律文书、财物管理公文等,可用于下行文书,也可用于平行、上行文书’,。从性质上讲,此处的系蝶可理解为逮捕文书。但是,更多的史料显示,官吏捕人,往往是无证逮捕,许多甚至是突击逮捕。在县级管辖下,有权逮捕人犯的主要是县令、县尉,以及巡视监禁乡里行人的游徽、亭吏等,这些执法吏一旦接到报案,或是发现案犯,就会立即出动,逮捕有关人犯。如县令王尊一听到有某女子告子不孝,立即派人收捕被告川‘王尊传’。又渭城令胡建亲率吏卒围捕杀人的公主家奴川湖建传’,而西汉的户墉亭长虞延率吏卒突人王莽贵人魏氏家中收捕宾客闹(延传等等。在这些捕人的案子中,都没有向被捕者出示系碟。

还有,汉代法律规定不得擅入他人住宅。居延汉简记载:“捕律:禁吏无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人室律从事。试论,如果是官吏缉捕人犯,算不算是“有故”呢?如果没有系碟,又算不算是“无故”呢?法律没有明确提到这点,实际上是默认了官吏捕人为有故,至于有没有系碟,并不重要。我想其中的原因是,对于一般平民,执法吏是可以直接收捕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却需要正式的文书,但这只是假设,因为对于官吏逮捕平民需持文书的观点证据也不足。此外,可以从古代公用文书的性质角度来分析,汉代官僚体系中公职人员之间的行政联系,主要是通过文书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逮捕,出具正式的文书,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对于普通平民,用系碟,即用文书去征求他们对逮捕自己的同意,这在官贵民贱的汉代,是不可能的。

县廷审理的对象若逃往外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逮捕便要有正式的文书,因为县廷无权向外县缉捕令,所以他只能通过上级郡府或都尉府来。若是全国或跨郡范围内的缉捕,则要报中央,由中央通过下诏的形式传达到各地,汉代称之为“诏所名捕”,这类缉捕都是针对大案要案而的,居延汉简中有大量这样的例证①。这种文书不能理解为是官府捕人时的凭证,因为文书针对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而不是案犯。同样,各县官吏有义务接受协查要求,共同缉捕要犯。居延汉简中有许多关于要求地方协助缉捕罪犯的记录,可以证明这点。 

在追踪捉拿逃往外地的人犯时,县廷可以委托当地司法机关代为逮捕。根据出土汉简可知,本县可以有权就某事发文书给外县的机构,如悬泉汉简记载:“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渊泉垂光移县泉置,遣厩佐贺持传车马迎使者董君赵君,所将客柱渊泉。留察菱,今写券墨移书受簿入,二月报,毋令谬,如律令。”,’〕这里不妨作个推论,如果渊泉县需要效谷县地方机构给予司法上的协助,是可以通过文书请求的,从而免去了程序上的繁琐。有些时候,管辖某案的本地司法机构有可能直接派吏员到外地捉拿犯人。阁(吴佑传)

人犯被捕关押,审讯工作即全面展开。“五听”是最主要的审问方式。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它强调的是审讯官吏在审讯人犯时,要调动其所有的注意力来对犯人的一言一行观察,注重审问技巧。在“五听”的基础上,法官可以根据观察到的情况决定是否对案犯拷讯。汉简《奏漱书》案例十七中审讯盗牛贼毛时,先洁讯,又碟答,等到有关人犯口供一致时,才确定罪状,作出判决。其中感觉不出审讯人员如何精心讯问,提到野蛮的拷打却比较多,以至“碟答毛背臀股,不审伐数,血下污地”。实际中,一件案子决断用的证据往往都是通过拷打的方法获得的。

在审讯过程中,证人也难免受拷打之苦,汉末有郭政杀人案,证人冯谅因为在作证时被拷打,结果“(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胡质传)。拷讯在司法审判上的弊病,汉人路温舒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由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路温舒传)。但它仍是汉代官吏司法审判的最基本方式。

案件的审结和县令长的个人素质及能力密切相关,有些县令会把审案的注意力集中到搜集证据上来,比如,派人认真勘察现场,进行罪物化验,私下走访调查,重视证人证言等。根据云梦秦简的记录来看,秦司法办案人员是有较高的侦查验证技术,其中的验尸、验伤、化验证物的水平都较高。①有治绩的官吏注重多角度取证, 自然 可以少些冤错案。遇到无法取证的案子时,有些官吏为了快速结案,争得好政绩,便只有一味动刑。至于一些昏馈贪枉之官,更是一味迷信拷打。汉代采用典型的纠问式审判。司法官吏一手包办调查取证的工作,被告方没有为个人辩护的权利,诉讼当事人不得互相质证。一切都听凭审判官吏的个人意志和经验。这是汉代审判制度的一大缺点。

四其他诉讼制度

汉代司法审判程序还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如爱书、证据、乞鞠以及监禁等,均构成了汉代县级管辖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代诉讼的过程一般会用司法文书记录下来,这些司法文书统称为“爱书”。根据出土 文献 分析,爱书可分为诉讼爱书和非诉讼爱书,例如居延汉简中出现的“秋射爱书”,“择马病亡爱书”,“戍卒病亡爱书”等显然是报告性质的文书,属非诉讼类的。这些文书在一定的前提下也可当做诉讼爱书,如某士卒已经病亡,假设出现了与该士卒有关的 法律 纠纷时,如继承、逃亡等,这份死亡爱书便起到证据作用。诉讼上的爱书是指在司法诉讼中所有由官吏们记录而成的司法文书的总称,它包含司法机关记录下来的当事人的诉状、口供、自辩书以及司法检验报告,还可能包括宫府判决及综合案情向上级部门递交的汇报等各种文书②。关于证据制度,除口供外,其他主要的证据还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的作用,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及江陵张家山汉简都有大量的记载,这里主要讨论证人证言。

汉代严禁证人作伪证。司法官吏每在讯问诉讼参与人时,就要把“证不言请”律向他们宣读。如著名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案,“都乡音夫宫所移甲渠候书如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藏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人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爱书验问。又悬泉汉简,“五凤二年四月癸未朔丁未,平望士吏安世敢言之,爱书;戍卒南阳郡山都西平里庄强友等四人,守候中部司马承仁史承德前得毋贯卖财物,敦煌吏口证财物不以实律办告,乃爱书。强友等皆对曰:‘不贯卖财物’。敦煌吏民所皆相辜证任,它如爱书,敢言之”。这里的作证行为都属于自证,因为作证的是当事人。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的陈述不构成伪证罪,只有证人作证不实才能构成伪证。汉代法律以诉讼当事人陈述为作证,所以这条法律应该也适用证人。居延汉简:“史商敢言之,爱书:郭卒魏郡内安定里霍不职等五人口口口口口敞剑庭刺伤状,先以‘证不言请,出人罪人,辞……乃爱书不职’等辞,县爵里年姓各如碟。不职等辞曰:‘敞实剑庭自刺伤,皆证所置辞……”,这里的霍不职等人便是真正的证人,司法人员在讯问时援引的法律条文和当事人自证声明是一样的。 

汉代法律对证人的资格亦有所限制。如某些案件中的亲属回避以及年龄限制等。

审判程序的结束是司法宣判。如果犯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还有机会在“读鞠”即宣判后,“乞鞠”重审。“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用完乞鞠的程序仍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如果县令觉得案子确难判决,便会将案子上报到郡府,由郡府裁决,即诉讼的“奏漱”程序。这种情况已经属于郡的管辖范围,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5

法庭就书指控被告人的受贿、贪污、罪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已判刑)等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宣读了法国人德维尔、张晓军(已判刑)等相关证人证言,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薄谷开来(已判刑)、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房产幻灯片等视听资料,并向法庭出示了有关物证照片、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公诉人还出示了综合证据,说明了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表哥杨达才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案开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表哥”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为在2012年8月一场造成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面带微笑而遭到公众质疑。随后这位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广泛转载。随后,有关部门在调查该起事件后认为,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被免

9月1日,中纪委通报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据媒体报道, 蒋洁敏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拥有近40年的工作经验,曾长期担任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一职。此次被调查,很可能与中石油窝案有关。此前一周内,中石油系统四名高管落马,包括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公司总经理王永春,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股份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华林,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长庆油田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股份公司总地质师、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

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犯被判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8月21日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晓鸣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北京丰台原民防局长涉嫌受贿案开庭

8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因涉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在法庭上,崔爱国表示指控有部分不属实。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在换购丰台区玺萌公馆5号楼1单元401室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贺晓郁(另案处理)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晓郁出资20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三套。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6

“各位先生、女士,时间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我想我们应该重新开庭来审判这个案子……”

亨利克先生巧妙地把故事引到了现实之中。孩子们群情激昂,全班二十多个孩子都进入了历史的角色:证人、被告、检察官、被告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

矿矿很荣幸地当上了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这场历史性审判的主角,能不能翻历史的案全凭这位“大律师”了。

为了准备这场历史的审判,矿矿和他的同学们花了不少时间研究材料。

审判庭就设在天赋教育班的教室里。

法官当然是坐在审判庭――教室的正中。三人陪审团成员坐在斜侧面。别小看这个陪审团,根据美国的法律,有罪无罪全凭陪审团表决。O・J・辛普森的杀人案证据颇多,但陪审团表决他无罪,他就当庭被释放了,被告辩护律师的全部工作就是要说动陪审团。

站在教室中间的矿矿,开始为他的当事人――英军指挥官辩护。他的朋友德尔扮演英军指挥官。在“审判”开始之前,原告、被告双方都是背对背地准备材料的。律师的现场辩护完全靠准备的材料和随机应变。

第一个证人被传上法庭。证人说他当时确实听见有人发令,叫“开火”。

律师:“你当时听得很清楚吗?”

证人:“是的。”

律师:“你能告诉我,那个叫‘开火’的声音有没有口音?”

证人:“有。”

律师:“是英格兰口音,还是美国口音?”

证人:“是英格兰口音。”

律师:“请重复一遍,你听到的是英格兰口音,是吗?”

证人:“对的,我听到的是英格兰口音。”

律师转身向被告――英军指挥官问道:“请问,你是哪里人?说话时带有什么口音?”

被告用很浓重的爱尔兰口音回答:“亲爱的律师,我是爱尔兰人。”

既然是爱尔兰人说爱尔兰口音的英语,那当然不会有英格兰的口音了。这就像讲广东话的人说普通话永远有“粤”味一样。

律师仍对着被告问话,但已半侧过身看着陪审团:“你能对上帝起誓,你是爱尔兰人,说爱尔兰口音的英语吗?”

被告――英军指挥官又用浓重的爱尔兰口音说:“是的,我愿对上帝起誓!”

这是矿矿他们查历史资料知道英军指挥官是爱尔兰人后,故意设的圈套。为了取得更好的“笑”(效)果,还专门让扮演英军指挥官的德尔学了几句爱尔兰口音的英语。

被告律师赢了第一局……

又一个证人上来,说他看见这个指挥官挥动指挥刀,像是下令开枪。

律师:“当时现场的情况是不是很乱?”

证人:“是的,很乱。”

律师:“是不是有很多人向士兵扔石头?”

证人:“是的。”

律师:“当石头迎面飞来时,人的第一反应性动作是什么?用手去挡,对吗?但是,请别忘了,指挥官手里拿着刀,当他自然而然地挥刀挡石头时,可能就是你说的所谓‘挥动指挥刀下令开火’了!”

人们对律师的“狡辩”议论纷纷。

律师又问:“请问,当时英国军队排成什么阵形?”

证人:“半圆形,保护波士顿政府大楼。”

律师:“那好,我再请问,当时这位指挥官站在什么位置上?”

证人:“他站在士兵的后面。”

律师:“既然他站在士兵们的后面,他挥动刀来指挥,士兵能看见吗?”

证人耸耸肩:“可能看不见,我……”

律师:“既然士兵看不见,他又何必用刀来指挥呢?”

法庭哗然。

虽然律师有点强词夺理,但明显占了上风。

三个陪审团成员开始交头接耳。

人们议论纷纷。

法官拼命地敲锤子,试图恢复法庭秩序……

矿矿自信地认为,他的辩护无可辩驳地为那位英军指挥官正了名,并且至少已打动了三个陪审团成员中的两个。

他在等待着历史“翻案”。

谁知亨利克老师把陪审团叫出去嘀咕了几句,陪审团坚决地站在他们先祖的立场上再次宣判英军指挥官有罪。

当然,矿矿也没有因败诉而失败。亨利克先生为矿矿精彩的现场辩论打了个A+――超满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陪审团表决、法官宣判……孩子们认认真真地把这一历史的悬案重新翻动了一回。

正是真刀真枪地重现历史的审判――不是重演历史的“木偶剧”,使“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个教学活动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矿矿初中毕业后,亨利克先生请我们去他家吃法国火锅,我们也请他们一家来吃中国火锅(学生在校期间,师生间是不宜甚至不能互相请吃饭的)。就许多教育的话题,我们痛痛快快地聊了一次,其中当然包括这堂“重新审理历史悬案”的奇课。

我说:“这火锅的味道,谁也说不清,要是说得清,也就没味道了,所以说是其味无穷。为什么?太太们准备各种各样的‘材料’,我们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火候放入不同的‘材料’,而且各人煮的时间又不同……于是,产生了其味无穷的火锅。您的这堂‘重新审判历史悬案’的课,也有些像火锅,您准备好火锅的设备后,就由各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亨利克先生抿着嘴,点点头,很是同意我的“火锅理论”。

首先,学生获得的历史知识不是老师灌的(厨师烹调的),是学生自己主动获取的(各人自己煮的)。这正是“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的不同之处。由厨师给你煮,吃完了,接下来就得等厨师。由自己煮,煮慢煮快,全在自己的掌握之中。由老师灌输的知识,是死的,多少就是多少,不会自己增加。培养了自己获取知识的能力,江河湖海的鱼,尽在手中!

其次,学生通过研究历史悬案去学习和掌握研究的方法。查阅资料、筛选资料、对比资料、分析资料、发现问题、概括结论……掌握这些研究手段,就掌握了研究历史的主动权,自己能够研究历史。那么,历史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不但不由老师说了算,甚至还有可能为历史悬案翻案。

再次,天赋班的孩子由于自视甚高,自以为是,不善于与人相处。因此,学会与人共处,是天赋教育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把扮演“控”、“辩”、“审”、“判”各方的同学紧紧地吸引到合作的轨道上:怎么研究悬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如何辩论?……一个挑战性的问题,接着另一个更具挑战性的任务,使得孩子们应接不暇,全身心地投入到“翻案”或“维持原判”的合作当中。孩子们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与人相处,改善了人际关系。

另外,通过研究历史,有了一些自己的“干货”,但怎么把这些研究得来的得意之作发挥得更精彩,更有震撼力,这就需要辩论和演讲的技巧。孩子们通过一遍遍煞有介事的预演,培养了自己辩论和演讲的能力。

最后,把“书本聪明”变为“街头聪明”。“书本聪明”顾名思义只会从书本来,到书本去,是“书虫”、“书呆子”式聪明。“街头聪明”讲的是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聪明,强调的是实践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如果由学生各人写一份研究报告,甚至由小组写集体的研究报告,即使再加上到班上宣读,虽然也培养了获取知识的能力、研究的能力、合作的能力、表达的能力等,但总是觉得似乎少了些什么!

正是真刀真枪地重现历史的审判――不是重演历史的“木偶剧”,不是一张张重复历史的幻灯片,不是按照历史的剧本去一句一句重复死人说过的话;而是让学生重新再创造历史,使“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个教学活动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为学生必须要考虑如何运用研究的成果,如何使得研究的成果更有效果,如何出奇制胜,如何预设“陷阱”,如何活学活用、临场发挥……所有这些,都需要培养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的能力、实践的能力、创造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重新审判历史悬案”这个教学活动,是一个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过程,是一个把“书本聪明”变为“街头聪明”的过程。

美国的教育,特别是天赋教育,非常重视培养孩子“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中国教育相比较,美国教育在重视培养孩子的“发现问题”的探索精神方面,更具匠心。

中国把大学本科毕业以后继续深造的学生叫“研究生”。把“研究生”直译成英文,美国人都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因为在美国人的概念里,没有哪个级别的学生是不做研究的。为什么在中国有“研究生”这种奇怪的叫法?就是因为过去一直不允许大学本科以下的各级学生做研究。美国人从小就鼓励孩子观察身边的事物,如种子的发芽、小草的生长、蚯蚓的爬行、太阳的起落……上了小学就开始大大咧咧地做研究。几年前,国内出版《素质教育在美国》,书中详细披露,在美国,8岁的孩子就开始做关于蓝鲸的研究,并且写研究报告,结果,全国一片哗然!当时,有人给媒体写信,不屑地讥讽:8岁的孩子写研究报告?不是儿戏还能是什么!

孩子做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发现问题”的探索精神和能力,主要还不是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7

曹宁,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平阴县人民法院团总支书记、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该同志自2010年7月在法院工作以来,先后从事信息化建设工作、刑事审判工作、共青团工作。他爱岗敬业、勤勤恳恳、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论从事任何工作都能兢兢业业、全身心地投入。其从事信息化工作期间,圆满完成机房改建、内网升级、互联网官方网站、网络OA办公等一系列软硬件建设工作。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期间,参与审理刑事案件三百余件,其撰写的案例分析被中院评为优秀案例、入选平阴县人民法院十佳案例、撰写的五十余篇调研宣传文章在《检察日报》、《法治经济观察》、《齐鲁晚报》等刊物发表、参与审理的案件曾被CCTV社会与法栏目、齐鲁电视台、山东生活频道等多家单位宣传报导。2013年任平阴县人民法院团总支书记以来,带领青年干警热爱本职、乐于奉献、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建立了一支"忠于法律、热爱法院、甘为法官"的高素质青年法官队伍,以青年法官为主体的少年家事法庭荣获"部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孔村法庭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8

一、建立四级调解制度,定纷止争

该院认真贯彻省法院《关于依法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件的若干意见》,把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要求法官对可能调解结案的,不要轻易下判,注意把握时机,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设置调解,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尽力把纠纷在判决前化解。一般案件由审判长、执行长与合议庭成员先行调解;复杂案件,合议庭调解不成的,由庭长调解;社会关注的,一旦判决,容易引起上访缠诉的案件,庭长调解不成的,由分管副院长进行调解;需要院长出面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的重大、敏感案件,分管副院长调解不成的,再由院长进行调解,即“四级调解”。还规定了启动四级调解制度的条件:1、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有调解可能,且不宜判决的案件;2、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时,认为还应加大力度调解,不宜马上判决的案件;3、正在审理的案件,发生上访、督办等情况。该院还通过邀请资深法官传授调解经验,开展庭审观摩、到兄弟法院学习取经等活动,促进法官掌握调解技巧,增强调解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主审人主调,合议庭成员参与,庭、院领导协调”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今年4月,在受理史某等8名原告诉一家大型百货公司返还抵押金一案中,审判长王英霞把双方找到院里,就其提供的证据和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以和风细雨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和释明,被告口头同意返还原告抵押金,有1人同意了调解。民三庭庭长周全对另外7名原告继续做调解工作,就在原告准备签收调解书时,传来了先行调解的案件执行受阻的消息。这8名原告情绪激动,并有集体进京上访的倾向。为了缓和矛盾,分管副院长于淼找到被告方做工作。可是,被告方却出示了税务机关向部分原告发出的限改通知,表示因原告存在漏税嫌疑,不能返还抵押金。该案的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院长岳明伟得知此事后,决定亲自做被告的调解工作。通过解释法律,说服教育,纠正了被告对法律和自己行为的模糊认识,被告理解了法院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和维护区域和谐稳定所做的工作,表示即刻派人付款,该案得到顺利解决。仅八月份,院长岳明伟亲自参与调解的案件就有9件,均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依靠党政领导,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共创和谐

实践中,该院意识到,调解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与有关方面互助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多方面力量,以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及时解决涉诉纠纷和可能涉诉的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沈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于涉及拆迁改造、企业转制等具有社会影响的纠纷,该院主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争取各级领导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协商解决措施,形成与行政部门及其他组织协调互助的联动机制。如在受理东滨河路千余户居民拆迁案、五爱市场177名业户诉五爱天地公司坡梯恢复案中,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如果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带来不稳定因素。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多次向市法院、区委、区

人大、区政法委汇报案情,并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商讨调解方案,经各方领导的共同努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当事人送来了锦旗、牌匾表示感谢。通过借助党委等上级机关和社会力量调解案件,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也增进了社会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

三、发挥陪审员作用,实现零距离调解

在调解中,该院还注意整合审判资源,寻找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连接点,使人民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互相补充、互相衔接、相得益彰。对于一些涉及婚姻、邻里、劳动争议、妇女及未成年人维权等常见、多发性纠纷,吸收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利用他们社会威望和法官深厚的法律功底优势互补,使调解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途径和方式。

在一次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邢某年过七旬,认识问题比较偏执,对法官的解释听不进去,影响了庭审效果。陪审员刘善刚在休庭后,主动亮明自己是人大代表的“平民身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拉家常”式的方式向邢某耐心说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老人听后,感觉与陪审员谈话亲切,不拘束,自己愿意配合法官,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四、兑现调解结果,案结事了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9

关键词 宗教裁判所 异端审判 异端法庭

宗教裁判所又名异端法庭,或异端审判所。顾名思义,它是以镇压异端为主要职责的。何为异端?托马斯阿奎说:“凡是否认教会制度的信仰者,即为异端。”“正义与仁慈统合于基督教之爱”,这是基督教的核心精神,但是这种“爱的精神”似乎并没有覆盖到其他者,对异端,基督教会无法实行宽容,必要置之死地。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原因要从基督教会的发展史中寻觅。

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历史

教会的本质是一种宗教,名义上是超越阶级的,但是它也无法摆脱成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命运。教会在内部必然引起对教会所捍卫的社会原则的怀疑和驳斥,从而引起异端;在外部,也有诸多对教会权威和权力持否定态度,或是想取而代之的异端。所以,异端并非是有着其他信仰的派别或个体,所有教会统治者的反对派都会被视为异端。教会为了巩固它的权利和地位,自然就要不惜代价的根除异端。为了使这种强制形式上合法,宗教裁判所应运而生。可以说宗教裁判所的发展史是与教会共兴衰的。

(一)基督教创始期

在公元一世纪基督教产生之时,正是罗马奴隶制社会危机日益严重之时。这时的基督教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政府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虽然如此,但基督教所倡导的救赎等信仰吸引了那些对即将灭亡的奴隶制感到绝望的奴隶主和贵族们也是具有极大吸引力的。所以基督教徒的组成比较复杂,既有富有的上层人士,又有普通的平民阶层。而随着富裕的上层人士们的大量捐献,他们对教会财产支配的权利与日俱增,以主教为首的僧侣阶层就不得不将教会的命运同奴隶制联系起来。早先的反抗被服从罗马政权和尊重奴隶主所替代。这当然不可避免的引起了广大信徒的不满,于是新的基督教流派即异端产生了。斗争由此产生,反异端的活动亦因而展开。

(二)基督教鼎盛期

罗马奴隶制统治于5世纪走到终点,在纷乱中崩溃。在法兰克查理大帝时代,西欧封建制度已初具规模。在法兰克的“扶持”与“利用”政策下,发展起来的教会,也成了穿道袍的封建领主。而与教会几乎同时出现的“异端”活动愈趋活跃,教会于4世纪开始加强对异端的打击。如10世纪末法国的诺曼底农民起义、11世纪布列塔尼农民起义都被视为异端,遭到镇压。法国阿尔比派、意大利北部多里奇诺起义,以至一些数不清的抗税斗争和反对领主残酷暴行等小规模抗争,都引起了教会严密注意。法国国王曾命令地方宗教会议,毫不犹豫地烧死拒不“改悔”的“异端”。1184年,教皇卢修斯三世在维罗那会议上,《反对异端通谕》,命令教区建立裁判法庭,没收异端分子的财产。通谕得到排特烈一世的支持,阿拉贡王国积极响应,也开始迫害异端。1198年英诺森三世登上宗座后,立即下令对阿尔比派实行新的十字军征讨。为讨论教会事务问题,1215年英诺森三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会议期间,他终于使会议接受他的意见,通过了同异端斗争的决定,这些决定,成了日后建立宗教裁判所的法律根据。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宣布,原属地方的宗教裁判所,收归罗马教廷,直属教皇,具体工作由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主持。这样,宗教裁判所成为教皇手中超越国家的别动队,托钵僧团是宗教裁判所的组织保证,僧团成员则是宗教裁判所的打手。1233年格列高利九世发表训谕“拉马之声”,把拒绝向不来梅大主教缴税的什捷金格的农民判为异端。还派出4万名十字军,将手无寸铁的农民团团围住,予以消灭,导致6000农民死于十字军宝剑之下。格列高利九世为强化裁判所,要求地方教会必须全力配合。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正式批准建立宗教裁判所法庭,设立专门委员会。由它负责侦查、逮捕、审问、没收财产。同时,在地方也设立常设机构,予以配合。这样,异端裁判所的工作就轰轰烈烈开展了起来。

(三)基督教没落期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欧一些国家确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世俗政权与教会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有的世俗政权干脆彻底脱离罗马教会,如英国和荷兰,而罗马教会的权威和地位开始面临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最大的挑战,罗马教被迫放弃世俗统治权,教权受到严格限制,宗教裁判所影响大大缩小。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有形式完备的异端裁判所不复存在。

二、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制度

宗教裁判所的审判是有着严密、高效的制度和程序的。具体如下:

(一)审判主体。任何法庭的审判主体一定是法官,对于宗教裁判所,法官则是由教会成员所担任的。教皇是宗教裁判所的最高首脑,审判法官是由教皇直接任命并只服从教皇。

(二)审判形式。1.告发。宗教裁判所审判官会选定一天,召集所有居民来听他宣读一份法令,要求居民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报告有关异端的任何讯息,通常这个期限为三十天,这段时间被称为“恩典时期”(time of grace),如果有异端教徒自愿前来供认其罪过,那么在处以很轻的补赎之后他的罪过将得到赦免,但是一旦被告发出来,而且罪行得到证实,那么他将被处以重罚。2.传讯。一般来说传讯分为两种:个别传讯与大会传讯。在个别传讯中,传票一般被秘密送到异端嫌疑者所在教区。教士把通知送达嫌疑者家中,次周礼拜日弥撒会上当众复述对他的指控。大会传讯通常在有大量异端分子的地区或城镇进行。所有人口中男十四岁以上、女十二岁以上者如果认为自己有罪,都被要求集中到一个事先安排的地点。待人群集中后,宗教裁判所审判官即开始传道,该仪式原来也被称为大会布道(sermogeneralis)。传道之后,审判官宣布,异端信徒若能在为期约三十天的“恩典时期”内主动俯首认罪,并且诚意忏悔,改邪归正,则只予以短暂的监禁或从事慈善工作,随后将予释放。3.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告没有为自己提出证人的机会,所有有利于被告的证词都被视为异端。侦查没有时间的限制。宗教裁判员可以随心所欲的关押被告,而且被关押者坐牢的费用要自理。4.审问。审问之前,异端嫌疑者就已经被监禁,他被送至密室并且只容许与审判员对话。监禁之后不久,嫌疑者将被传唤三次,每次都要求他毫无隐瞒地说出自己或其他人有无说过或做过有违正教信仰的话或事,并且被告知,如果他肯合作,那么他将得以从轻发落;如果不肯合作,他将面临审讯,一旦罪名得到证实便会被处以重罚。5.判决。宗教裁判所的判决不同于世俗法庭的判决,他们宣称是为了拯救犯人的灵魂,帮助他们洗刷所犯下的罪孽。因此根据法律,审判官所能执行的裁决形式是有限的。他们有权宣判对忏悔者的有益的补赎,或是对异端顽固分子处以死刑,但他们无权执行死刑,而只能宣布撤除基督教对他的保护,然后交由世俗法庭执行。最后裁决须经神职人员、世俗人员与律师组成的综合法庭通过,以防止宗教法庭审判官对法庭程序滥施职权。6.刑罚。①火刑。刑罚中最严重的莫过于火刑,传统印象中宗教裁判所对异端经常使用火刑,实际上真正处以火刑的数量极少。②侮辱性惩罚。犯人不仅要受到各种宗教上的惩罚,还必须佩带“耻辱标”,一种十字架式的粗麻布条带。这种惩罚后来由各个国家改进。如在西班牙,犯人则必须头戴尖顶小帽,身穿缝上了绘着魔鬼和红色火舌图画的黄色无袖衬衫。③公开的鞭笞。犯人要在礼拜时当着全体虔诚的教徒之面上半身,受神父鞭打;要在宗教游行时受鞭打;要每月一次在“犯罪”的地方,即会见异端者的房间内在礼拜后受荆条鞭打。④徒刑。它包括三种。一是普通的监禁,犯人不带镣铐,关在牢内;二是严格的监禁,犯人戴上脚镣,关在单人间内,有时则缚在墙上;三是苦牢,犯人戴上脚镣手铐,关在单人小间内。坐牢者只有面包和水作为食物,不准同外界接触。

三、西方宗教裁判所的历史作用

在西方发展历程中,宗教裁判所是象征着灾难和恐怖的罪恶机构,它劣迹斑斑,是极为卑鄙和丑恶的一幕。然而,它总是西欧封建社会历史的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自然也有值得研究、吸取教训的价值。

第一,宗教裁判所维护了封建秩序。西欧封建制度诞生于蛮族入侵的混乱之中,封建割据导致的社会斗争异常复杂。基督教作为各个政权普遍接受的组织,以维护正统教会信仰的名义,有力的镇压了各种反抗,转嫁了社会危机。从当时的历史来看,封建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应该存在于世的。而社会的稳定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的条件。所以,忽略了手段,宗教裁判所的作为是顺应时势和历史发展的。

第二,告发、传讯、审讯、判决――宗教裁判所启用的这一整套审判模式,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纠问式程序,是非常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在宗教裁判所,无论是审判主体还是审判程序,都严格遵循其专属的一套运行原则。这些也改变了西方程序法的面貌。虽然,在宗教裁制所的具体实践中,纠问式程序中原有的一些保护被告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第三,宗教裁判所只是教会发明的一种试图保存自己作为西欧道德与政治的中央统治机构的地位的工具。宗教裁判所的出发点是“治病救人”,并给予足够的宽容。作为裁判者的神职人员负有对犯罪人宽恕和纠正的责任,被要求做到“服从爱上帝和邻人的诫命,慎重地处理正义与仁慈关系”,不能过多的滥用刑罚和武力,而应“以教诲和祈祷来帮助罪人,纠正错误,只要可能就尽可能避免诉诸法律和惩罚”。同时,为了使罪人能得到更有效的拯救,教会法“从来不认为法律条文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而要求裁判者不需拘从与法律条文限制,而是“从由衷的爱出发,时时宽恕,法外施恩”,灵活处理各个不同案件,最终令所有的罪人都得到救赎。如,16、17世纪欧洲爆发的的巫术恐慌时期,在没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世俗法院烧死了成千上成的女巫;而在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被烧死的女巫少得令人诧异。

第四,教会和世俗统治者在同异端作斗争的过程中,部分继承与吸收了古代希腊、罗马法制传统。宗教裁判所在某些方面援引古代法律、司法程序,以表示它的公正,也因此形成一定的制度,养成了民众一定的法律行为意识和习惯,为近代资产阶级立法、司法活动准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C•Douai. Inquisition,the origin and procedures of it. Paris. 1906.

[2]波克罗夫斯基.中世纪异端和宗教裁判所.中世纪史读本.Moscow. 1897.

[3][英]爱德华•伯曼,何开松译.宗教裁判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4]Turberville,medieval Heresy.转引自[英]爱德华•伯曼,何开松译.宗教裁判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1.

[5][奥]茨威格,任晓晋译.异端的权利.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6]董进泉.西方文化与宗教裁判所.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7]朱锡强.略论宗教裁判所.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6.

[8]吴雯雯.宗教裁判所的纠问式司法审判程序.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增刊):18.

关爱人员研判报告例10

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将于2月18日至1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2010年11月,法国接替韩国成为G20轮值主席国。法国总统萨科齐曾表示,将着重推动G20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原材料和能源市场价格规范以及全球治理三个领域取得进展。

2月20日中国公派留学报名

中国公派出国留学申报将于2月20日启动,3月20日截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今年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1.2万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

2月25日爱尔兰大选

爱尔兰将于2月25日举行议会选举。2010年底,爱尔兰与欧盟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达成675亿欧元的援助贷款协议。

但是,爱尔兰现政府称,协议规定将使爱尔兰失去对预算的控制。协议条款的重新协商,料将成为爱尔兰大选中的热点问题。

媒体视线

埃及朝野对话

2月6日,埃及最大的反对派组织――穆斯林兄弟会派代表参加了当天政府与反对派举行的对话会议。此前在反政府示威活动的压力下,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于2月1日宣布不再寻求竞选下届总统,5日,执政党民族执行委员会集体辞职。

【华尔街日报】

穆斯林兄弟会出人意料地与政府进行谈判的举措令很多反对派领袖措手不及。这些领袖担心政府是在试图分裂并孤立抗议者,缩小抗议群体规模,以减轻进行重大改革的压力。

最让人担心的是,如果压力不持续,就没有现在进行转变的迫切性。

奥巴马政府前一周对让穆巴拉克下台的迫切性发出了相互矛盾的信号,一方面赞扬政府愿意坐下来与穆斯林兄弟会谈判,另一方面又称该组织参与谈判是对其意图的一次测试。

白宫一直暗示穆巴拉克应当迅速下台,但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6日警告说,穆巴拉克如果离职,将迫使埃及在最短60天内举行大选。这对于埃及来说时间太短,难以筹备。

美称中国没有操纵汇率

2月4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报告指出,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主要贸易伙伴都没有操纵货币汇率以获取不公平贸易优势。

【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