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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4-29 13:29:17

资金监督论文

资金监督论文例1

一、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客观必要性及好处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改革的深化过程之中,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分工日益明确清晰,政府不再是分配资源、完全管制的角色,政府职能正逐步转向为社会共众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管理等公共物品。要实现这一转变,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如何提供更全面有效的政府会计信息,正确科学的反映和监督财政资金的运动。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好的核算政府的财政收支,区分收益性支出于资本性支出,使之在相应的会计期间配比,有利于更好的考核政府的业绩及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

(二)加强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大,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财政收支规模日益扩大,同时政府审计的地位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审计对于维护政府经济秩序,反腐倡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政府审计仍局限在财务收支的层面上,而西方国家的审计则是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兼顾,这也是我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标准是政府审计的重要依据。如果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必然会影响到审计的标准和质量,影响真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甚至影响到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的建立和运行。

此外,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希望更多的了解政府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受托责任的履行。也只有进行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才能提供更充分的会计信息,适应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三)准确核算国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发行国债,财政风险加大。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的条件下,财政预算会计将举借国内外债务作为一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在借款安排支出的同时又将其作为该级政府预算支出,这样做不能全面反映债务的借、还以及利息支出情况。但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则可以对政府债务进行全面合理的确认和计量,如实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防范财政风险。

同时,在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政府担保、养老金拖欠以及资产折旧等许多非现金交易和事项。在权责发生制下,这些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成为了可能。

(四)与国际接轨,进行国际间对比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志的政府会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半数以上成员国已经不同程度地采用了权责发生制。我国是世界上大多数经济组织的成员国,遵守国际的公认规则是一个大国应尽的义务。同时,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报表,也有利于进行国际间的比较,找出缺点与不足,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管理运营水平。

二、对实施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逐步推进改革。在世界范围内来看,完全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国家毕竟只是极少数,大多数国家都是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我国的权责发生制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现状。改革可以搞试点,先从一个县做起,再逐步向全省、全国推广;或是部分会计核算项目先引入权责发生制,再进行全部会计核算项目的核算变革。

(二)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保证权责发生制改革顺利实施。从西方各国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规范预算会计的主要有会计法、预算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制度。并且其中的一些规定与权责发生制是相悖的。因此,必须加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使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可以有法可依。

(三)加强政府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政府审计主要是从政府内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和制约,在权责发生制的改革过程中,为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保证改革的效果,可以建立这样的一种制约机制——即政府的财务报告只有在经过国家审计部门的批准后,才可以正式递交人民代表大会和向社会公众披露。

资金监督论文例2

财务监督管理在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其中主要包括采购环节的物料和价格监督管理、工程环节的成本消耗监督管理、销售环节的商品和价格监督管理、经营活动中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固定资产采购和建设环节的造价监督管理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需要它的项目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合作才能圆满完成。但在当前我国的工程项目财务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项目资金不能全部使用造成资金浪费等不少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工程财务监督管理的问题所在

1.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在许多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并未设立专有的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来对工程的财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即使有些工程项目有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但也存在着责任模糊,监督管理态度松散马虎的问题。

2.未能及时进行财务控制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但参加到建设工程项目中财务管理人员却很少,这样使得财务监督管理处于被动的局面,只是按照工程部门的需要去拨给资金,并没有考虑到所购买与花费的性价比。因此想要保证企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圆满完成,就必须加强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合作。

二、企业工程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实施方法

1.完善标准,合理进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就必须完善财务监督管理标准,使管理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在工程项目前期,财务部门要积极进行工程财务的参与和监督。为避免盲目投资,财务部门首先要进行建设成本分析,从而给出合理建议。此外,在造价估算、施工预算等的审查编制中,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都要进行积极的参与,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保证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而在签订合同方面,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对合同签订予以严格的监督。

到了工程项目建设时期,财务部门要严格监管工程管理的申请、支付等流程。在采购工程材料方面,财务部门要对材料价格、质量进行严格分析,保证做到公正处理。此外,在每月末财务部门还要对结存物资进行抽查与核实。

2.完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指标

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财务指标的事前可行性论证和评价是工程项目得以内部立项通过的充分条件。其中项目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包括生产工艺的论证、施工方案的论证、环保处理的论证、动力需求的论证、市场状况的论证、经济效益指标的论证等。经济效益指标论证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核管理,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无论是由单位内部的部门来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财务指标分析,还是外部的专业机构来编制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指标分析,都最终应由单位或上级财务部门结合公司的投资总额、现金存量、资金需求、收入指标、成本指标、利润指标、静态投资回收期、动态投资回收期、内含收益率等多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针对项目得出最终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与分析。

3.控制造价,努力减少经济损失

工程项目在得到审批后就开始建设,所以,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管理、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及管理部门的编制预算,财务部门都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而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进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能够加强技术和经济上的统一,减少预算以 及设计中的失误。典型设计的推广能够提高设计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

此外要注意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造价,尽量不要变更图纸。变更图纸也会对通过招投标以清单算量为标底产生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形成影响,不利于后续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和结算的控制。在笔者看来,较为适合的办法是,将财务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来选择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这样就能够充分保证审计单位造价控制的独立性。

4.监督合同签订,加强资金管理

在财务监管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十分重要。在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与投标中,财务部门要参与其中,并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签订合同的公正性、公开性与公平性。为了对核对发票提供便利,财务部门要做好每一项工程台账的管理。在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还要对设计报告进行严格核对,这样可以为结算设计结果提供付款依据。

为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财务部门对资金审核要做到严格的把控,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财务部门还需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公司资金的统一管理中,对专项融资工程项目要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的基础上,各项目组要向财务部门申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待财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领导审批,并纳入月度资金管理中,再由财务部按批复的资金预算进行执行。这样一来就把工程建设项目的支付资金控制在了月度预算批复范围内。

三、结束语

资金作为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它的流动与使用关乎工程进度能否快速进行。而工程项目每一笔现金流动与使用都和财务部门密切相关,由于其所占公司资金流动的比例很大,所以财务管理必须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通过审计监督控制造价,通过招投标过程的参与监督合同签订,通过付款的控制把好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而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从根本上监管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这样就需要财务部门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为其提供关键屏障。因此财务的监督管理必须参与到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从而使每一笔资金都能用在项目上,减少了对资金的浪费,促进了高质量工程的完成。

资金监督论文例3

近年来,加强舆论监督,勇于听取批评之声,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而随着全国对抗震赈灾的广泛关注,作为赈灾监管体系一个重要部分,舆论监督对于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性和效应更加凸显出来。

强化赈灾监管体系,是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所发放的每一分钱,同胞所捐赠的每一笔善款和爱心物资,都能及时、完整地到达灾区同胞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此次汶川地震给我们带来的最深刻启示之一,就是抗震救灾绝非政府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必须获得来自民间力量、国际力量的配合。与此同理,政府强化赈灾监管体系,还需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

强化赈灾监管体系所需借助的第一大要素,就是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介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指其从业者承担着公众所赋予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这也是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媒体采访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采访权的客体则包括了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公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的民利。更重要的是,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的相辅相成,这让整个世界对中国赈灾体系的公正完善保持足够信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与偏见。

客观地说,在南方抗冰赈灾期间特别是此次四川抗震赈灾期间,对于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针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措施得到了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央关于抗震救灾各项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扎实进行。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以最快的速度用于受灾群众。

在地震发生后,中纪委、监察部工作组马上赴四川,负责调查监督救灾物资运行情况。财政部5月22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四川省副省长李成云在国新办举行的会上表示,将坚决查处倒卖、挪用救灾物资的情况。

其实,舆论监督作为赈灾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作用已经在4个月前的南方抗冰赈灾中彰显出来。中共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如此评价舆论监督对抗冰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性。他说:“对一个执政党、对一个执政者,本身就是衡量他执政能力的一个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到一定程度以后,新闻监督,包括网络、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各个层面媒体,对我们的执政既是一种帮助,也是一种考验,新闻媒体是一种监督,也是了解民意的渠道。湖南愿意接受媒体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对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四种措施

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拨付资金和捐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舆论监督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可采取四种措施来实行舆论监督,加强对赈灾资金物资的监管。

一是实施新闻。新闻是现代社会政府部门与社会受众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政务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及时、准确、适度地进行新闻成了信息公开透明的“第一准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白钢评价说:“突发事件的处置,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及时信息,赢得处理主动权,显示了政府在突发事件中日渐成熟。”

新闻制度在四川抗震救灾中被广泛和恰当地运用。从5月12日地震发生以来(截至5月28日出稿时),四川省人民政府每天召开一次新闻会,公开有关新闻。特别是在5月28日下午,四川省人民政府召开汶川特大地震第16场新闻会,中共四川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情况,及时公布了广元市通报个别工作人员侵占救灾物资的问题。而此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一起侵占赈灾物资的情况也在新闻会上得到了及时的通报:罗江县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聘用人员王亚东借工作之便,将可乐、八宝粥、方便面等救灾物品交到他的女友所开办的店铺销售。王亚东已经被刑事拘留,有关领导也被停职。

正是通过这样的及时,使广大民众及时了解到真实情况,切实把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二是设立监督热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确保廉洁救灾,公开透明非常重要。此次抗震救灾可能要延续三到五年的时间,贺国强同志指出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而设立“阳光热线”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最好的防腐剂”

从广义上来理解,设立监督热线有三种形式:设立监督电话,设立热线节目和通过热线征集监督人员。一般而言,设立监督电话是一种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的一种临时舆论监督形式,在抗冰救灾期间,重灾区之一桂林从2008年1月30日起,在《桂林晚报》设立抗冰救灾24小时舆论监督电话,通过这条热线不仅仅可以报告灾情,而且市民发现各级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到位,救灾物资没有及时发放等问题,都可以拨打晚报24小时舆论监督电话2834000,一经核实,就在媒体上报道,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通过热线征集监督人员在此次赈灾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26日,中共四川省纪委、监督厅通过《华西都市报》开通热线招募抗震赈灾社会监督员。招募的社会监督员以义务志愿者的形式开展工作: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灾区和安置点调查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救灾物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收集民意民情。社会监督员以个人参加工作为主,必要时参与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调查工作。通过媒体公开征集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就更有利于公众从民间的视角来监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本质上是此次抗震救灾透明性、开放性的一个缩影。

三是实地参与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目前的形势下,公众最主要是通过媒体获得知情权、参与权,进行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所以,对肩负舆论监督重任的媒体记者而言,实地参与监督,确保获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来说尤为重要,这样以来,才能确保对民众负责,对政府负责。

在四川抗震赈灾过程中,记者的实地参与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5月25日、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王磊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刘涛、蒋琦作为全程参与人员,跟随两批救灾物资的发放实行全程贴身监督。5月25日,他们跟随一批国际救援物资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一直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5月27日他们跟随监督一批从什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物资,一直监督到这批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其中,5月25日他们跟随监督的是国际援助物资,这批物资是来自俄罗斯的40顶军用帐篷。这个军用帐篷在机场经过接收组、押运组两个组接收后,直接送到绵阳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当时帐篷属于比较紧缺的物资,并且属于比较重要的物资,直接由绵阳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拨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他们直接跟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人签字,必须出具一个单据,这个单据就是由接收组给押运组的时候,押运组要签字,押运组给绵阳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也要签字,到北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还要签字,并且北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还要出具一个收据表明收到这个物资,这个收据最终返回到四川省民政厅的小组,这样保证整个流程都有据可查。

四是重视网络监督。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在这次抗震救灾斗争中,互联网发挥了极大的公开信息、激励网民、团结全社会的正面作用。但若要真正实现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公开工作,这就要求在赈灾监管别注重网络监督。

贺国强同志强调,要“主动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要“主动公开”,那就要创造相应的条件。一些网友认为,从中央到基层,各级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有关的部门都应该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让每一笔资金或物资来有源头、去有着落,也让每一个群众或记者可以随时查到需要了解的信息。在定期新闻制度之外,还创办一个全面汇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平台,比如中国四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信息公开网――在这个网站上,每个有关部门收到多少资金或物资以及如何再分配的,都一目了然。

当然,在引导网络正面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网络造谣、传谣的一些新现象。由于网络造谣、传谣存在传播的速度、流传的广度、蛊惑人心的程度以及难以破获性等特点,如果不加以及时的疏导、引导和控制,势必对抗震救灾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党和政府、各级组织、各部门,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要重视网络监督,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及时引导舆论,有利于给抗震救灾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夺取抗震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参考文献:

⑴中央纪委、监察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5月29日,新华网

资金监督论文例4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模式,设置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不同角色,共同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这种多角色职能分开的设计是为了增强主体间的权利制约,加强相互监督,防止风险过分集中。然而,多角色共同参与的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必然面临主体间共谋寻租的风险。那么在多主体博弈下,各参与方如何选择其行为模式?在引入监督和不引入监督的情况下又如何影响各自的行为路径?本文将着重讨论人之间的寻租行为以及存在监管情况下的年金参与方的相互关系。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主体间的博弈关系

受托人在我国信托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对基金财产的安全负全责。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委托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由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都是受托人的人,托管人负有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责任,托管人有可能尽职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可能和投资管理人共谋发生寻租行为共同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账户管理人与投资管理人关系不太密切,与托管人的职责就是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的变动情况,所以本文重点讨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博弈关系,而对账户管理人不加以讨论,不会影响结论。

企业年金受托人分别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构成委托关系,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并行,承担各自的企业年金管理职责。如果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发生寻租行为产生了合作博弈关系,最大的受害者是受托人和最终的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为了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寻租行为的发生,受托人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人共谋产生寻租行为,使自己和受益人的利益被损害的程度达到最小,这就构成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这个三方博弈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可供选择的有两种策略,即寻租或不寻租。针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受托人的可供选择的策略相应为监督和不监督,而监督的结果是查出寻租或未查出寻租,一旦查出寻租将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处以适当的惩罚。在构建各主体的支付矩阵时,一般假定各行为主体的支付大小是一个相对值,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都严格履行合同到他们存在寻租行为时各行为主体支付的变动值,严格履行合同时各方的支付值都为O(假定此时受托人的策略为不监督)。

多主体博弈的模型条件设定

博弈参与方由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三方组成。受托人和其他二者之间是非合作博弈关系,他以一定的概率δ对寻租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监督成功的概率为γ;η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的概率。

如果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寻租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超额利润P,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R(R<P)的租金,则受托人或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损失就是mP(m>1),其中m为因寻租行为带来的受托人损失扩大系数,而c为受托人对寻租活动的监督成本。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而在受托人不监督的情况下,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三方得益分别是:R,P-R,-mP。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而受托人进行监督但不成功的情况下,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三方得益分别是:R,P-R,-mP-c。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受托人进行成功监督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寻租收益予以没收并处以f1R的惩罚;对投资管理人的寻租收益予以没收并处以f2(P-R)的惩罚,严重时受托人可以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其中f1、f2是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惩罚系数,在此处简化为线性函数。此时三者的支付收益分别为:-f1R,-f2(P-R),f1R+f2(P-R)-c。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进行寻租活动,受托人也不监督,则各方的支付收益分别为0,0,0。

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进行寻租活动,受托人进行监督,则各方的支付收益分别为0,0,-c。

三者博弈树状图以及支付函数如图1、表1所示。

多主体博弈模型分析

当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寻租概率为η时,受托人监督和不监督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η{[f1R+f2(P-R)-c]γ+(-mP-c)(1-γ)}+(1-η)[-cγ-c(1-γ)]

E2=η(-mP)+(1-η)×0

=-ηmP

当E1=E2时,得到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进行寻租活动的最佳概率,即

当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以概率δ监督时,托管人寻租和不寻租的收益分别为E3=δ[-f1Rγ+R(1-γ)]+(1-δ)R

E4=0

当E3=E4时,得到受托人监督的最佳概率为

当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以概率δ监督时,投资管理人寻租和不寻租的收益分别为E5=δ[-f2(P-R)γ+(P-R)(1-γ)]+(1-δ)(P-R)

E6=0

当E5=E6时,得到受托人监督的最佳概率为

所以必须满足δ*=δ**,即f1=f2=f

综上,三方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

在三方博弈模型中,通过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可以知道,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将选择η*的概率进行寻租活动并取得额外的收益。若双方寻租概率η>η*,则受托人最优选择是加强对两者的监督;则η<η*,受托人将不加强监督。

同时,由于寻租活动与否的概率η*由变量c,γ,P,f,m组成,在这几个变量中,P、m是受托人对寻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能控制的,因此,受托人只有通过影响c、γ、f来降低寻租概率,如提高惩罚系数f,减少监督成本c或者提高监督成功的概率γ。

从受托人的角度看,监督概率 ,若δ<δ*,托管人将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寻租活动,若δ>δ*,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将会尽心尽职。提高惩罚系数和监督成功概率,可以有效提高对投资管理人的威慑作用,从而相应降低托管人需要进行监督的概率。

在现实生活中,提高惩罚系数比较容易,但是提高监督成功概率以及减少监督成本C只能靠加强管理来实现。

上述模型监管人为受托人,寻租双方分别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该模型可以扩展到政府作为监管人,受托人以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寻租关系。

结论及启示

尽管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有合谋(相互寻租)的可能性,但是他们合谋的概率是可以预知的,即,这为受托人控制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比如通过提高惩罚力度(f)以及加强管理提高风险控制部门运营效率等(γ),均可以降低他们合谋的概率。

同理,对受托人而言,并不是监督越严越好,均衡值为,同样受惩罚力度(f)和监管成功概率(γ)的影响。提高惩罚力度和监管成功概率,均可以降低实施监督的概率(必要性)。

在企业年金实际运行中,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包括对相关方的监督职责,确定违反职责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主体间的合作寻租。

2007年授牌的第二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中出现了受托人兼任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实际上是缺失了由受托人执行的第一道监管,因此,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需要格外注意来自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防止其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共谋寻租行为,从而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本文构建的多方博弈模型同样适用于以政府监管机构作为委托方,以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等作为整体人的模式,因此也能为政府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管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资金监督论文例5

为推动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师市卫健委成立对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纪检组员:xxxxxxxx

一、明确监督范围

1.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20万元以上的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2.招投标的内容:依法招标、或者采购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以单位自主采购方式实施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3.单位可以视情况需要,将任一资金支出或招投标采购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三、严格大额资金和招投标支出管理

1.单笔20万元以下的资金必须由党组书记签批。

2.20万元以上的工作业务开展资金的使用、需经三方询价并通过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共同审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3.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明确资金的使用性质和有关规定。

4.财务管理部门及纪检监督人员定期开展大额资金和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问题的发生。

5.各科室每次召开有关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会议,应及时向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6.各科室对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监督工作要求

1.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禁暗箱操作,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实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专账核算,杜绝多要少花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资金监督论文例6

莒县财政局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不断完善财政监管手段和方法,构筑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了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了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实施制度创新,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如何管好用好资金,确保真正发挥效益,是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我们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提高效益”四个方面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莒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莒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莒县财政惠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莒县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解决了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了部门协调问题。针对过去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越权申报、多头申报、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通过制度的制订完善,明确规范在项目申报、建设、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解决了资金拨付程序问题。通过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完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了项目资金按进度及时、快捷到位,民生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更加顺畅;三是解决了会计核算问题。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了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一步促进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提高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四是解决了财政监管问题。通过制定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丰富了专项资金监管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保证了依法理财。

二、构筑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注重资金监管与项目建设的有机结合,财政监管始终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一)完善财政项目立项决策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投向科学合理。一是逐步完善财政项目库。为提高财政专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先后建立了包括经济发展项目、民生项目、教育危房改造项目、畜牧规模养殖场、支农合作组织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等财政专项项目库。截止目前,全县各类财政专项项目入库985个。二是健全项目论证制度。在组织项目申报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意愿、单位资质进行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如,在选择村村通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地时,对各地供水需求、地质条件、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能力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了11处建设地。由于前期论证有力,施工条件得到充分保证,群众非常支持,项目建设取得了成功,我县采取的山丘区集中供水建设模式在全省得到推广。

(二)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监管全方位、无缝隙。一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注重资金与项目结合,严格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核拨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提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建设单位。二是规范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实施“五制”管理,即招投标制、监理制、法人制、公示制和审计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对一些总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额较小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合并招标,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采取全国范围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省内专家进行评标,如沭河拦河坝、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实行项目法人制,完善质量问责机制。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核实项目支出内容,剔除不合理费用,节约财政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民生资金管理。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乡镇政府及银行系统,完善补贴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从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到数据库建立、导入发放系统、资金发放、发放信息反馈等步骤进行细化,每个环节都明确职责、时间进度等要求。目前,我县已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补贴等各项惠民补贴全部通过“涉农一卡通”系统发放,2009年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各类民生补贴9871.46万元,涉及30余万农户。

资金监督论文例7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例8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例9

 

莒县财政局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不断完善财政监管手段和方法,构筑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了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了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实施制度创新,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如何管好用好资金,确保真正发挥效益,是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我们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提高效益”四个方面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莒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莒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莒县财政惠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莒县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解决了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了部门协调问题。针对过去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越权申报、多头申报、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通过制度的制订完善,明确规范在项目申报、建设、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解决了资金拨付程序问题。通过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完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了项目资金按进度及时、快捷到位,民生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更加顺畅;三是解决了会计核算问题。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了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一步促进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提高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四是解决了财政监管问题。通过制定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丰富了专项资金监管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保证了依法理财。

二、构筑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注重资金监管与项目建设的有机结合,财政监管始终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一)完善财政项目立项决策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投向科学合理。一是逐步完善财政项目库。为提高财政专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先后建立了包括经济发展项目、民生项目、教育危房改造项目、畜牧规模养殖场、支农合作组织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等财政专项项目库。截止目前,全县各类财政专项项目入库985个。二是健全项目论证制度。在组织项目申报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意愿、单位资质进行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如,在选择村村通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地时,对各地供水需求、地质条件、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能力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了11处建设地。由于前期论证有力,施工条件得到充分保证,群众非常支持,项目建设取得了成功,我县采取的山丘区集中供水建设模式在全省得到推广。

(二)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监管全方位、无缝隙。一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注重资金与项目结合,严格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核拨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提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建设单位。二是规范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实施“五制”管理,即招投标制、监理制、法人制、公示制和审计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对一些总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额较小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合并招标,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采取全国范围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省内专家进行评标,如沭河拦河坝、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实行项目法人制,完善质量问责机制。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核实项目支出内容,剔除不合理费用,节约财政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民生资金管理。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乡镇政府及银行系统,完善补贴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从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到数据库建立、导入发放系统、资金发放、发放信息反馈等步骤进行细化,每个环节都明确职责、时间进度等要求。目前,我县已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补贴等各项惠民补贴全部通过“涉农一卡通”系统发放,2009年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各类民生补贴9871.46万元,涉及30余万农户。

资金监督论文例10

一、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的,公共产品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0世纪初,国外一些知名学者通过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科的研究上,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Public Goods Theories)。1919 年,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 Lindahl equilibrium )提出了著名的公共产品理论成果之——林达尔均衡模型,该模型认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由公民的购买意愿决定,而不是由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来决定。1954年,学者萨缪尔森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受任何他人对这种产品消费的影响。1956年,学者蒂鲍特(C.M.tiebout)发表了 “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1965年,学者布坎南在其“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1973 年,学者桑得莫从消费技术角度研究了准公共产品,从此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如何设计机制以保证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上。

根据公共产品的相关定义及理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对于全国的农民来说,农民甲在享受新农保时,并不排斥农民乙参保。但是,随着全国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地方和中央的财政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参保成本并不为零,因而新农保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新农保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必须由广西各级地方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合理干预和调节,不断健全和完善广西新农保相关制度。

(二)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又名“赛局理论”、“ 对策论”,是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认为一个主体(个人或组织)的选择会与其它主体选择的产生相互影响,研究具有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中国古代的《孙子兵法》算是最早的一部关于博弈论的著作,近代对于博弈论的研究始于冯·诺伊曼(von Neumann)。1928年,学者冯·诺伊曼(von Neumann)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将二人博弈上升到多人博弈,并将博弈论系统应用到经济领域。1951年,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Jr)利用不动点定理证明了均衡点的存在,提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此外,塞尔顿、哈桑尼等学者的研究也对博弈论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借鉴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对广西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中农民、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等的多方博弈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措施。

二、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构成

截止2011年5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保参保总人数达到352.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8.56%,2012年年内将提前半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区覆盖。各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内控外监制度,构筑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长效体系。

(一)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并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将新农保的登记、缴费、核算、查询等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广西新农保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由县、乡、村三级构成,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自治区级和地级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新农保基金;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对新农保经办流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督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途径,保证广西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新农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受损失,提高新农保基金的管理效益。

三、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尽管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新农保基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但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参保的诉求日益强烈,新农保业务呈急剧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来自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以行政监督为核心,而缺乏应作为主要监督力量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的有力监督。同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分离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虽然增加了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审核,但是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发放等需加强监管力度。

(二)法制建设滞后

广西已经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制度规范,但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在法理上还存在真空,有关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规建设亟须加强。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国家“金保工程”的逐步开展,新农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减少了业务经办过程当中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新农保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冒领、错领新农保基金现象的发生。但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比较落后,普遍存在“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须提高信息建设力度。

(四)风险预警监督机制不成熟

人口老龄化加快、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等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加大新农保基金运营的风险。因此,预警基金风险,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显得尤其重要。但目前广西的新农保基金风险预警监督机制还不成熟,尚处于完善阶段。

四、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设想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健全的机构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基础,广西政协李达球副主席的《促进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专题报告》认为有必要在自治区、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调配编制,专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处”(科、股)来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管。完善的制度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前提,监管机构要从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实际出发,在基金登记、缴费和支付等各个环节上,都制定完善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专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比如建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席监督检查机制、群众举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法律是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依据。广西各地方政府作为“新农保”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根据广西农村地区养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充分体现中国农村养老“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研究并制定涵盖包括基金经办、基金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构等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尽快出台《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法》等,保障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立法规范基金经办,打击基金违规运营和多领、冒领基金等违法行为,促进广西新农保基金管理逐步迈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预警,防范风险

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增值是基金管理的延伸,应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增值。除了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分散基金市场化运营风险,还要通过构建的风险预警机制来保障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比如建立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指标体系、成立专业投资机构和制定市场进出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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