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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的重要性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4 16:23:10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行业更是成为引领其他行业快速发展的领军力量。然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并没有有效解决普通民众的购房问题,买不起房的问题更是呈越演越烈之势。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开展了保障性住房工程,其受众是那些买不起房的民众。通过这项工程很多买不起房的人获得了良好的居住环境,生活大为改善。只有具备充足的建设资金,这项工程才能长期地开展下去,因此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具有切实的意义。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现状

(一)融资存在的问题

首先,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财政资金是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金融体系还有待完善,同时证券、信托等融资工具运用的还不成熟,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很难从融资中获得保障。其次,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土地出让金是当前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充裕的财政资金难以有效支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很多地方的保障业发展不得不依靠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一,政府财政预算资金。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资金、市县公共预算、省级补助、中央补助等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次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等成复兴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第二,自筹资金以及社会机构提供资金。其中地方政府或投融资平台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信托、债券等融入的资金、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资金、银行贷款是社会机构提供资金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的对策

(一)强化融资力度,实施融资创新

为了使大规模融资需求得到满足,政府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式进行创新,对融资力度进行强化。利用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和多元化的融资主体,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作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同时对于投资基金、股权、债券等融资模式也应进行积极探索,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提供多元化的保障,积极信息各种资本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政府部门应当对贷款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专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构进行建立健全,进行形成完善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当前我国一些省市地区的专门保障房融资平台已经形成,这不仅使各市融资提供保证,又将融资服务提供给保障性住房项目,最大限度的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同时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大幅降低。

(三)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行建立健全

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发行基金的方式向公共投资者募集资金。风险相对较低是这种投资发行风险的重要优势,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现状也能够得到有效疏导。租金收益相对稳定、现金回流小、不租不售是廉租房的主要特点,相应的运作方式可选择REITs。保障房的承建方可以利用信托资金的成熟运作经验和运作团队,通过两者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展保障房建设,政府管理中心回购建成后的房屋。

(四)在保障房融资中引入保险基金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债权转股权、物权、债权、股权是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主要方式。同时政府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的划拨不以营利为目的。应采取债权形式在保障性住房中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也就是当前物权、股权暂不具备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资金的操作条件。当前债权是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开展的公租房项目的主要形式,具体运作中保险公司依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协议,将建设资金提供给地方政府委托的承建主体,并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或出售收益用于还款,担保则有政府融资平台或大型国企负责。

(五)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促进各级融资平台的完善

由地方政府主导设立并具备专业化运作能力的国有非营利投融资公司是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的本质,为政府保障性住房运营、建设、融资提供有效载体使其根本目的和任务。它的主要运作原理是通过多方资源的调动和整合运作,促进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集、足额配套、建设管理等方面难题得到解决。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机制,通过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证资金充足。

(六)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政府部门应通过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保障,在2010年颁布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是住房公积金,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制度中重要融资平台地位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的重要融资方式――住房公积金建设贷款有效地支持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结束语

本文对我国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资金来源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的策略。但本文还存在一定局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的水平。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2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异,资金来源途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就造成了不同国家的学术界及政府官方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保障联盟下属的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研究小组(2004)认为,社会保障资金指的是由社会保障计划掌控的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来维持社会保障计划支付利益和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产生投资收益来增加社会保障计划的利益和服务。JohnWoodall(2002)认为社会保障资金应该是国内金融市场最大的投资者,AndrewB.Abel(2001)认为社会保障资金指的是在金融市场投资信托资金,他们都强调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属性。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社会保障资金与社会保障基金未做明显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用的现象。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混用现象也非常普遍,如郑功成(2000)在其著作中交叉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两个词,而没有对它们的含义做明确的区分。陈东、红王敏(1996)认为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筹集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保障基金等同于社会保障资金。但国内也有学者明确提出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区别,如郑秉文(2007)认为社会保障资金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社会保障资金指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而狭义的社会保障资金则仅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社会保障资金,即广义的社会保障资金包含社会保障基金,狭义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同于社会保障基金。林治芬(2007)则更明确地提出,只有当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大于待遇支出、资金沉淀下来需要进行投资运作时才成其为基金,社会保障资金在空间和时间范围上都要比社会保障基金广。

二、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过程

(一)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1.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机构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构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障缴款筹集机构的选择,并且相关争议主要集中于国内文献。大部分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缴款应该由税务部门征收,庞凤喜(2008)认为社会保障缴款无论称为“费”或是“税”,其本质都是税收,认为我国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障缴款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陈琍(2008)认为由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社会保障缴款的效率较低,而地方税务局全面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缴款工作成效显著,并指出当前正是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缴款的最好时机。此外张勇(2004),靳东升(2007),袁艳红(2008)等学者也持相似观点。但也有学者持反对观点,如郑功成(2001)认为我国目前所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的情况并非是采用征费方式造成的,而是客观的经济环境、立法与执法力度以及历史欠账未能有效化解等因素造成的,他认为社会保险费改税应该缓行或者不行,维持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现状。王泽英(2002)认为我国当前还不具备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的条件,在个人账户的纪录和管理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的情况下,实行税收筹资方式会增加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难度,主张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缴款。2.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从根本上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而部分积累制则是这两种模式的结合,各个筹资模式都有各自不同的优缺点。PaulA.Samuel-son(1958)用世代交叠模型证明,在现收现付制条件下,养老金的增长率主要取决于人口的增长率。HenryAaron(1966)对Samuel-son的模型进行了扩展,认为养老金的增长率取决于人口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两个因素,同时证明只有人口增长率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之和大于市场利率,现收现付制才能实现社会保障资金在代际之间的帕累托配置,该条件也被称为“Aaron条件”。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的最佳选择由该国的人口增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和市场利率的对比关系决定。对于我国该实行什么样的模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国内学者也做了深入的探讨。徐锦文(2004)认为国外社会保障资金筹资的趋势是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转变,并指出我国当前的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分散筹资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孙炳耀(1999)则强调,从老年社会保障的历史及现状来说,世界上占主流地位的还是现收现付制,并提出积累制筹资模式能否解决现收现付制存在的问题必须结合特定的人口结构进行分析,认为在现阶段我国需要首先解决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冲击,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完全积累制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过渡。但也有学者认为部分积累制的筹集模式可能更适合我国,如刘五丰、韩金玮(2008)认为从长期来看我国应该采用部分积累制的筹集模式,但认为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宜采用现收现付制,待新制度成熟后向部分积累制过渡。

(二)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运营1.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途径一个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投资途径的选择决定了该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收益状况,收益往往与风险成正比,越高的投资预期收益率也就意味着越高的投资风险,因此各国在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时更加关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并获得最高的收益。邓大松(2005)指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有如下三种:储蓄存款、对外贷款或进行不动产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它们的风险与收益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任保平(2003)、梅阳(2004)、陈向京(2008)等同时指出,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时不应该仅仅选择银行存款或国债一类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途径,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实行多元化投资。张问国(2005)认为,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债券等低风险途径,虽然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至上的基本投资理念,但并不能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此外,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途径的选择对居民的消费行为也有影响,如AndrewB.Abel(2001)证明,由于股票投资的固定性成本,高收入居民比低收入居民将资金投资于股市的可能性更高,但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在公平分配投资收益的情况下,能够促进低收入居民的消费。2.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途径的选择需要相关运营机构进行决策,因此一个国家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的选择对该国社保资金投资途径的选择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郭殿生(2003)提出,根据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的不同,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政府集中型、分散型、适度集中型三种,并认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性质选择恰当的运营模式。徐滇庆(1999)则指出,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的所有制属性不同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会有很大的影响。如1980-1990年,美国民营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为8%,同期公营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只有4.8%,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如肯尼亚、委内瑞拉、赞比亚、土耳其等采取公营养老保险资金运营机构的国家更是分别产生了-3.8%、-15.3%、-23.4%、-23.6%的亏损率。LaurenceJ.Kotlikoff(1996)运用Auerbach-Kotlikoff动态生命周期模型检验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私有化运营的对效率的影响,他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的私有化运营可以产生长期性的投资收益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的选择,庞凤喜、洪源(2006)认为应该组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委员会,由其挑选合适的运营机构并签订合约,实现社会保障资金中个人账户资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此外,SebastianEd-wards、AlejandraCoxEdwards(2002)以智利的社会保障私有化为例,强调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私有化运营对非正式部门的整体工资提高了将近2%的水平;王海勇、金菁(2007)强调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机构、监督机构分立,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性。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支付社会保障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福利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也就成了社会保障资金运行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曹朴(2006)提出,影响社会保障资金支付水平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口老龄化因素、失业率和通货膨胀因素、居民储蓄因素、地区性差异因素、政府的临时性政策因素五个方面;而蔡社文(2002)强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趋势也是影响未来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水平的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面对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压力,林宝(2003)提出采取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法,可以使我国2020年养老保险支出减少11561.93亿元,减少约12%。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如AlanL.Gustman、ThomasL.Steinmeier(1991)认为提高退休年龄只会在短期内减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从长期角度来看反而会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陈向京(2008)指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支出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很普遍,严重威胁到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邓大松、吴汉华、刘昌平(2005)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在支出过程中,统筹账户向个人账户透支的现象非常普遍,个人账户实际上仅仅是一个名义账户,他们强调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实现分账管理的重要性;此外庞凤喜、洪源(2006)认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办法不统一且支付标准过高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在许多地区由各单位自行发放,支付的标准也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决定。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控制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经验方面,财政部赴法国、丹麦考察团(1997)提到,法国政府采取了政府与社会保险全国金库签订目标管理协议的方式,严格控制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并控制缺口最大的医疗保险开支,改变家庭津贴的发放办法。

三、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成本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3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利国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我国已形成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为主的多层次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并且依据建保[2013]178号文件,自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累计资金需求将超5万亿元,面对如此大的资金压力,这就需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筹集。在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基础上,这就需要各地不断创新融资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现状

(一)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现阶段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程度也不高,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金融体系还欠发达,也很少利用信托、证券等融资工具,融资效率低下,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形成了过度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2. 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也同时制约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土地出让金作为支持地方发展支柱,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上明显力不从心,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被迫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支持保障业。这也同时给地方政府在其他社会事业方面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一是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是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市县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资金。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自筹资金及社会机构提供资金

社会机构提供资金目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或投融资平台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信托、债券,各类基金等融入的资金。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的对策建议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就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融资策略,以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融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关注。

(一)加强融资力度,实施融资创新

面对大规模融需求,创新融资方式加大融资力度,通过培育多元化的融资主体,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重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作方式”为主体的保障房融资体系。政府部门还应积极探索债权、股权以及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保证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构建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建议成立专门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担保或保险)机构,如:河北省各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保障房融资平台,这样既能为各市融资提供贷款保证,又可以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融资服务,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执行,有效减少金融机构信贷的风险。

(三)建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手段,是通过发行基金的方式募集公共投资者资金。这种投资发行风险相对较低,可以有效疏导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现状。鉴于廉租房不租不售,现金回流小,但租金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可采取REITs的运作方式。信托资金拥有成熟的运作团队和运作经验,可以与保障房的承建方合作设立项目公司,负责保障房建设,建成后由政府管理中心进行回购,项目公司收回投资,信托资金退出。

(四)引导保险基金参与保障房融资

依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可以采用股权、债权、物权以及债权转股权等不同方式。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为民、利民的安居工程,土地为政府划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宜采取债权形式,即仅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资金,物权、股权形式目前暂不具备操作条件。如太平洋保险上海公租房项目均采取的就是债权形式。即:保险资金与地方政府合作,向地方政府委托的承建主体提供资金,还款来源为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或出租收益(包括政府回购款项、保障性住房偿债基金、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等),政府融资平台或大型国企作担保。

(五)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进一步完善各级融资平台

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设立,具备专业化运作能力的国有非盈利投融资公司。目的主要是为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和运营提供有效载体,其实质在于调动多方资源,通过整合运作,解决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集,足额配套以及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并将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常态化有效管理的一种机制平台。建议地方政府加强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资本金充足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

(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融资支持。住建部等部门于2010年6月28日颁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确立了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重要融资平台的地位,住房公积金建设贷款作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政策性支持。

四、结语

对于当前的形势,保障房建设是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改善问题的最佳途径。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并不是建设能力有限,而是缺乏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随着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我们应该让更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各类信托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进入保障房建设中去,多方筹资,打造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投融资平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实现多赢。

参考文献:

[1]李松森,刘慧.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体系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2(06).

[2]潘素侠.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及融资模式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

[3]吴威.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风险管理探讨[J].保险研究,2011(07).

[4]李伟.保险资金作用及投资渠道解析[J].上海保险,2013(02).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4

所谓的保障性住房,是相对于商品房而言的,指的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利于改善民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2011年,政府加大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力度,计划在未来五年内投资建设3600万套保障住房。这一举措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并不乐观,截止2011年6月底,全国保障性住房的开工率仅为40%。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有效完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障住房建设缺乏资金支持,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较为单一,资金来源少,不能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有效资金,因此,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有效策略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融资的主要模式有以下五种:

(一)财政资金

我国政府以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通过中央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解决,其比例大约为1:4,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保障房建设。

(二)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住房储蓄贷款、政策性贷款或者银团贷款等方式,以中长期贷款的形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力量。2010年,大型商业银行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的年增长率都在20%以上。到2011年底,保障房开发贷款余额为3499亿元,全年累计增加1751亿元,占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量的50.1%。

(三)公共资金

指的是政府财政资金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

(四)债务性融资

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地方债务性融资显得意义重大。虽然从短期看,地方债务性融资规模较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起到的作用有限,但是随着地方债务发行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债务性融资量将逐渐增大,可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五)其他渠道

主要是通过设计金融产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参与保障住房建设,也可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出来的此类金融产品主要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过分依赖政府投入,缺乏社会资金的参与

我国目前住房市场结构不平衡,商品住房市场过度膨胀,而保障性住房发展严重滞后。为了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必须积极发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中的作用,这主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但目前,我国政府更多地是直接干预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不是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对其施加影响。这一做法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过渡依赖于政府,而缺乏社会资金的介入。而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十分有限,难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从而不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对于社会资金的筹集,主要是依靠银行来实现的,其中有七成集中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不利于扩大资金来源和分散风险,而且融资集中于银行贷款还容易受政策影响,不利于保障性住房长久地稳定地建设。

(三)项目存在主体运作风险和合法性风险

保障性住房建设收益较低,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发商在建设保障性住房过程中,难免偷工减料,采用劣质建材以节省成本,这就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于商品房建设而言,无论是工程质量,开发品质还是销售力度等都远远及不上商品房开发项目。而且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工程,有些项目尚未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即开始建设,而资金投入又不足,难以达到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担保机制不健全

住宅贷款担保由借款人以合法的房产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担保机构要负有相应的责任。目前在保障性住房融资中,银行贷款和保险资金都有较完整的与之配套的担保机制,但是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等则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

三、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有效模式

(一)BT(Build-Transfer)模式

即“建设—移交”模式,该模式具体指由投资人完成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的投融资工作,继而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而政府则在约定时间内按照协议向投资人支付建设投资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基础性项目建设。在这一模式下,投资人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相对比较宽泛。投资主体的丰富性可以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之中,扩大资金来源。同时通过公开招标,可以使施工单位直接参与住房建设之中,减少中间冗杂的委托环节,节省政府投资成本,并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效率。

(二)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模式

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即通过发行基金的方式,集合分散在社会上的公众投资者基金,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营运风险,并将产生的利息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使其获得长期有效的收益,以吸引资金实力较强的投资者。这一模式在西方国家运用得比较成功,在我国,也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这种模式。在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比较适合这种模式。但由于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很低,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增强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三)政银合作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负责通过“一揽子”业务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银行则通过信贷的形式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和购买人提供资金支持。由于保障性住房是为公众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商业银行参与其中难以获得充足的回报,这极大地不利于调动其投资积极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应根据地区发展实力,整合银行业务资源,或者将政府类高回报、高附加值的银行业务与保障性住房贷款业务进行捆绑,然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银行进行合作,通过与中标银行签订银政合作协议将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项目明文确定下来,共同约束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同时又给予银行确定的利益回报,以确保银行足额发放贷款。

参考文献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114―04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近年来,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也是增长迅猛。但资金瓶颈是制约保障房建设的主要因素,也是实现居民住房保障的关键。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政策性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房。

市场中租赁和收购行为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为解决现阶段保障房建设覆盖面窄,建设进程慢的问题,应该保障房建设中的资金难题,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如何利用金融手段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保障住房体系日趋完善,已经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问题。

1保障房融资现状分析

“十二五”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一是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中央财政预算拟安排补助资金1030亿元,比上年增加265亿元。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幅度增加投入。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

由于保障房具有公共物品及外部性等经济学属性,因此保障房融资与其他房地产融资存在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为融资渠道选择上更多依赖于内源融资,即政府的资本金补助;在融资方式上更偏好于债权融资,在债权融资中又主要依赖来自国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而尽管鼓励私人资本介入,但股权融资比重仍然偏低。

目前我国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明确了五条廉租房资金来源的渠道,然而从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收益。这几项就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近70%(如图1所示)。

1.1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保障房建设中,我国明确规定各城市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有力保证。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各个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补助的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政府预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例如在建设部要求的实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近1000万户住房困难,年均需要资金500亿元,而2007年实际供应中地方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补贴和建设资金仅为77亿元。如此大的缺口意味着以现有政府财政为主的模式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必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1.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我国政府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分配其在保障房的项目预算,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房的建设中,主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这部分费用作为资金来源。由此看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实际上是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的必要补充。结余的那部分,便可以用于保障房的建设。由于我国巨额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住房公积金增值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保障作用。一般情况下有限的公积金增值除去支付风险准备金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的资金有限,不能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补助。

1.3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这部分资金能成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是因为其具有收益丰厚、专款专用的特点。例如2007年的国务院24号文件在针对廉租房的建设中明确提出“各地在廉租房建设中,可以运用高于或等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并且情况不同,比例也可以适当调整”。由此看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是作为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有效补充。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并没有将土地出让金应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因为在地价高昂的城市或地段建设廉租房,若拿出土地出让金进行投资建设,就会导致政府失去一部分财政收入,反而起到了反作用,无法缓解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的局面。因此,为了使保障房项目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加大中央的财政投入,更需要地方政府予以配合,加大执行力度,这样才能确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有效地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2保障房融资问题

由上节保障房融资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保障房建设主要资金来源单一,难以保证保障房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2011年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十八个省市和地区大约需要建设保障房逾600万套,所需建设资金将近6600亿元。而根据调查,各地方除了海南省,资金缺口都在100亿元以上。黑龙江作为人口大省,计划建设83万套保障房,所需资金达811亿元。调查发现,这些省份和地区的资金缺口总额度超过4000亿元,其中黑龙江、湖南和湖北成为资金缺口最严重的三大省份。巨大的资金缺口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财政的支持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当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支持,渠道非常单一,这就需要中央政府从多个渠道完善保障房的融资,吸收商业资本投资到建设中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陕西政府和当地企业联合设立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积极发展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上海市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对公租房建设投资,其联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保险投资的合作试点,募集资金达40亿元人民币,覆盖保障房面积约50万平方米。这一系列具体措施都为弥补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提供了必要资金补充。

根据以上研究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保障房融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公共财政支出仍然不到位

根据上述分析,虽然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加,但是比例远远不足以满足建设要求,仍然以公共项目收益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为作为融资主要来源。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公共项目收益和土地出让金收益直接受市场变动影响,尤其是稳定性较差的房地产市场,因此,难以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长期稳定的来源。比如2008年厦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约为50亿元,然而2007年还是300亿元,这是由于政府土地流拍造成的,归根到底是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可是厦门市政府并没有根据市场变动调整计划,仍坚持2007年的趋势,直到2009年第一季度的土地出让收益只有300万元。不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得保障房资金面临很大的困境,所以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应该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渠道,从而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2.2保障房融资方式仍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保障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这三部分主要以政府作为支撑,虽然资金稳定,但难以在数额上满足。并且在其他融资渠道方面,商业银行的贷款也是来源的主要方面,但是随着贷款数额的逐渐增加,也伴随着财政压力的加大,很可能给政府带来债务风险。虽然各级政府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但并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也都在摸索阶段。实践中,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态度是积极的,但支持方式也主要是项目贷款,还没有形成各种金融衍生品,合作层次并不深入。国家规定,在发行债券、票据方面,重点将企业债和地方债投入到保障房的建设资金中,但有的城市资源和资产相对分散,带来资产总量偏小、经营性资产不足,使融资规模和经营性收入很难满足发行条件而难以融资,造成融资模式不够多元。

2.3难以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

保障性住房在性质上是福利性质的,其建设和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且是一项长期数额巨大的工程。从投资角度看,回报率较低。如南京市在2011年提出运用信贷方式将社保基金投资于保障房建设,然而回报率还不到6%。这是因为,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出售价格方面,不以商品房为导向,其价格不由资本市场决定,而是政府根据惠及对象的水平来制定价格,通常出售价格比较低,然而建设成本较高,因此难以获得与商品房媲美的巨额利润,甚至零利润。社会资本往往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追寻投资的利益最大化,这类投资对象的风险小、回报率高,并且由于保障房的建设周期长,资金难以有效周转,这就大大削弱了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当遇到通货膨胀时,投资主体可能会面临着利率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因此,社会资本缺乏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积极性。

2.4缺乏保障性住房融资的配套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障房建设之所以得以顺利开展,不仅仅是因为资金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具备完善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政府对投资主体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相关的资金补贴,只有以此作为融资保障,才能刺激各界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我国的保障房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慢慢开始发展起来的,各项措施和机制还在摸索,尚未构成一套成熟的保障机制。在风险规避、立法等层面还存在一定缺陷,缺乏相应的担保机制。作为保障房担保的一些企业刚刚起步,不具备较大规模,同时发展也不尽成熟。并且,当前我国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只在注册地开展业务,使其遇到风险后难以得到分散。

2.5法规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有关保障房的法律法规只有住建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法律条文,难以满足发展需要。首先,缺乏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在土地划拨、资金支持、金融管理以及政策优惠方面的制度约束,在保障性住房的目标对象、惠及标准、开展计划以及资金和运营方面的法律界定尚未清晰,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其次,不尽完善的保障房的运行机制。例如公共租赁房属于相对较新的一种类型,只租不售导致房屋产权及其建成后的维护管理问题尚未明确。我国出台了多项有利于公共租赁房融资的政策,然而实施过程中,很难根据具体政策来执行,究其原因,还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从而使得公租房的建设资金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再次,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开展建设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相互协调,但是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中没有制度体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主要涉及发改委、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当前住建部是承办我国保障房建设的重点部门,然而与各部门之间难以在第一时间有效沟,这就增加了保障房工作开展的难度,阻碍了保障房的顺利发展。

3多元化保障房融资模式的构建

由上文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准公共品”的保障房项目需要多元化资本的参与,这也是创新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重点所在。当前我国保障房的发展仍在初级阶段,其盈利也并不可观,所以无论是向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还是向中等收入者提供公租房,都需要政府提供土地、担保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打破现有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借鉴国外融资经验,创新传统保障房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根据保障房项目投资与经营的特点,可考虑采用PPP、BOT、REITs等多元化融资模式。

3.1PPP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公私合作关系,它的本质涵义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正式契约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保障性住房融资引入PPP模式,可以缓解资金的不足,同时还可以发挥私人部门的管理及运营优势,通过公私合作,提高保障性住房的服务水平。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由国外实施PPP模式来看,PPP模式的主要运作思路是:政府通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即PPP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由PPP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运营,其主要的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我国有实施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如“鸟巢”主会场、北京地铁4号线等项目对PPP模式的成功应用及目前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的采用PPP融资模式为公共住房筹资的政策构想及初步尝试,为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PPP模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3.2BOT模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就是建设(build)、经营(operation)、移交(transfer)的过程,即“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它的实质是一种特许权,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是PPP模式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授予投资人,由投资人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投资人按特许权协议收回投资及回报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的基本思路:由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获得某些项目的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机构(如:建筑商、运营商、保险机构等)组建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负责这些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等,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运营该项目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要将项目无偿的移交给政府,由政府进行管理。BOT的运作模式下图所示

我国已有实施BOT模式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已有多个项目(如安徽芜湖电厂、河北唐山热电项目、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都是利用BOT方式建成并营运,这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采用BOT模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3.3REITs模式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专营于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等筹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的比例为不低于90%)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目前,我国许多学者提出了很多关于REITs融资模式的运作路径,但是到底采取哪一种运作模式还没有明确的定论。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及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保障性住房的REITs融资模式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有五年的发展历史,政府相关部门也颁布了许多房地产金融方面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管理条例,如2007年初更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都对我国实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实行REITs是具有操作空间的。但如何将其引入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讨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可供选择的社会参与融资模式会越来越多。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构建出保障房多元化融资模式(如图5所示)。

可以看出,将公共资本与私营资本相结合,多渠道创新融资机制,既可有效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困难,又能降低住宅开发成本,保证融资主体能够有稳定、低风险的收益。对于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开发商,应按照有关信贷要求积极完善信用结构,为市场化融资创造条件,并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融资、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另外,鼓励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以各种形式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解决过度依赖政府投入和银行风险高度集中等问题,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效率。

4结语

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使社会公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获得适当的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望成为社会各界都基本达成的共识,也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大幅度提高,但是作为保障房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要素,资金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保障房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在不断增大的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面前,当前的融资模式还基本停留在政策性资金的支持上,市场性主体的资金参与较少。因此,如何有效打破现有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不断创新市场化融资模式,把大量社会资本引入到保障房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今后保障房建设融资工作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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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任海军,谢雯婷.城镇廉租房项目REITs模式研究[J].特区经济,2009,(2).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6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内涵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立法、通过各种特定渠道建立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是用于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以及失业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下,分配消费基金的一种形式。它是按照一定的计划和目的建立,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或物质,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生存、发展、发挥功能的物质基础和保证。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并合理、有效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使用,社会保障作用就难以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就有可能落空。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原则和管理模式任何形式的投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也不例外。作为部分积累制产生的储备基金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要想产生积极的投资效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支付老百姓基本生活费用的“保命钱”,其投资不能承担过高风险,必须保证投资的本金在能按期收回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盈利性原则,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取得比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率,实现资本投资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三是流动性原则,社会保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应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便随时满足支付的需要,及时应对某些突发性的危机。四是公益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与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相一致,根据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来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并且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核心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关键是资金管理,通常管理模式可包括:一是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在严格的法律和规则基础之上,将基金委托给某一专门机构管理,并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形成系统的管理程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国家财政密切相连,信托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大部分基金作为政府预算计划的一个重要支柱而投向公共部门。二是基金会管理模式,基金会组织既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公债,旨在保证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同时使国家获得大笔资金投放于社会公益部门。三是商业经营性基金管理模式,由政府规划并授权的基金公司按照商业竞争性原则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有效改变原有体制资金运营效益差、资金严重流失的弊端。

二、国内外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研究成果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提出投资策略和产品创新。此外,投资基金对养老金特殊风险收益偏好的研究,导致不附息债券、附属抵押债券、担保投资契约等创新产品的推出,强化了投资基金与养老基金的关系。一些学者针对传统投资理论分析养老金计划的局限性,从养老金计划的资产-负债分析入手,以此确定养老金计划的投资管理目标并探索养老金计划投资管理目标变化影响其资产配置的机制。例如戴维斯就总结了DB(定额收益式养老金)计划和DC(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的不同风险分布和投资行为的差别。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由于受到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投资基金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研究投资基金主要围绕三个方向展开。一是资金筹集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也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赵福昌,牛家启,2001)。另外,减持国有股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再重新投资证券市场可以缓解国有股减持带来的资金收损问题,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曾之明,2001)。二是资金投资组合模式的设计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和部分实力强、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信托公司进行联系,鼓励其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需要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以满足投资需要(何巧白,2002)。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将资金投入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中,使其进入社会再生产领域,采用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分散投资风险。三是资金运营监管、风险控制体系设计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实行严格的进入市场的限量监管,通过招标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委托给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史潮,宇文扬,200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应严格实行组合投资与投资比例控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肖倩,2003)。此外,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第三方的基金运营监督机制(冯建军,2004)。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消费基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用于个人消费的一部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且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和收支状况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入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和投资收益等。2001年6月,国家制定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暂行办法》,明确将部分国有产的变现收入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来源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关于企业职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职工按工资8%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雇主)按工资20%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联合会《境内证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开辟了稳定的资金筹集道。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发展到7,766亿元。此外,还受托管理天津等九个点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39.亿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多年来社会保障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历年滚存结余的社会保基金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保障基金的收支都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这为我国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无论从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多方面来看,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积极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从原来主要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逐步扩展到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3大类、19个品种,基本涵盖了养老金通常可投产品。投资领域从单纯的境内投资发展到境内、境外两个领域的投资。到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总资产中,固定收益占40.67%,境内外股票占32.45%,实业股权投资占20.45%,现金及其他占6.34%。社会保障基金会和其他委托投资管理人共同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状况社会保障基金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贴近市场,精心运作,较好地完成了基金保值增值的任务。到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以来的权益累计投资收益2,448亿元,年均投资收益9.8%,比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高出7.7个百分点。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覆盖面窄我国社会保障也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结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我国的社会保障仅覆盖到30%的城镇人口,多数农村人口仍游离在社保范围之外,这不仅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来源,也无法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与合理配置,限制国有企业改革和就业水平的提高。城乡二元化格局的进一步加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统一市场的建立,以及社会的共同发展是不利的。

2、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基金预期收支不乐观我国是世界人口超级大国,出生率的迅速下降和人均寿命的迅速上升,使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变得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占全部人口的12.5%,到205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15%,这意味着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直接地表现为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需求不断增加。同时,我国还进入了劳动年龄人口高峰期,国有企业改革退休,下岗职工的增多,用于养老、医疗保障的费用以及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基金大大增多,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急剧大副增长,社保基金收支缺口正不断扩大。

3、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基金规模效益的实现和管理费用的节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实行地域性分级管理,主要由各级地方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级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各类保险的统筹层次相对偏低,基金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规模存量,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削弱了基金运营管理的规模效益。此外,各地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叠,人员臃肿,各管理部门职能交错。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不同所有制分割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基金的筹集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影响社会保险各种日常工作的展开。

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主体的泛行政化导致监管的失效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权利过大,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体系导致了制衡的失效和监督机制的失效。社会保障基金的事务管理和投资运营的主体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级管理中心本身又是隶属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部门按险种实行管理,“权”和“利”融为一体,使得政府社保部门对基金资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此外,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社保收支尚未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并且处于分散的状态,庞大的社会保险资金规模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金管理的混乱。再有,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实际拥有者的每一个社保基金的缴纳者,始终无法得知社会保险基金的真实运营情况,更无法拥有对社保基金真正的管理了监督了。在这种内部监督不到位和外部监督欠缺的情况下,受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准政府”资金被挪用、盗用的现象也就更常见了,严重威胁着社保基金作为专项使用资金的运营安全。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有对策为降低投资风险,有效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从公有经济扩大到非公有经济,实行城乡合一的保障模式,确保社保资金来源的充足,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另外,建立分离制衡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模式,精简现有的地市级以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社会保险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分账”原则依法定比例分别存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资运营。个人账户则引入资产托管制,由管理中心在制定一系列严格指标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有雄厚基金管理能力的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形成委托关系,实现市场化经营管理。政府在此过程中发行面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种国债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开发的项目,满足国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性前提下的保值增值。但国外经验表明,股票资产投资收益是养老金账户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但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入市存在较大风险,可以通过购买投资基金的“间接入市”的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交给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获得良好的市场回报。目前,我们所广泛采用的方法是由国务院直属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包括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同时,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创新思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除在总体上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或委托给各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甚至国外资本市场,特别是基金和股票市场以外,还可以发展另一种新型的运营模式,即建立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和国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司。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每年的社会保障基金按比例分配投入到不同的地方,一部分资金委托民营化的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一部分存入专门的社保银行进行储备,另一部分拨入国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司进行实业或公共事业的投资,分流资金的投资范围,减小投资风险的程度,扩大收益范围。

1、建立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一是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的性质。社保银行是隶属于国家,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者合作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对社保基金具有独立的储蓄、运营权的新型银行。社保银行既是上市国有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又是上市国有公司的参股银行,其收益水平取决于其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二是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的优势。社保银行在业务创新上有更强的适应性,可以吸取现行商业银行的经验,开发自己的新业务,如成立功能更完善的网络银行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非常庞大的资金,社保银行将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都吸收存入这个专项银行,广大的社会保障参与者自然也就成为了该银行的储户,使得银行的储蓄对象来源有了充分的保障。社保银行除接受一部分财政预算资金外,可以利用金融手段筹集部分资金,环节财政压力和社保基金缺口的矛盾,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三是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的风险评价。资产方面,社保银行是新成立的银行,它对信贷业务的设计和管理会更加完善,加之政府对其开展业务等方面的扶持,不良贷款产生的可能性较小,不会给银行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动性困难。负债方面,普通商业银行为扩大资金来源,常通过借入资金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满足银行流动性需要,但社保银行作为专项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因而产生负债的可能内性也较小。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7

一、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资金是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关键,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是确保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提升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

   (一)从社会保障资金自身运行的情况来分析审计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资金的自身运行情况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一方面,养老保险的个人空账数额在进一步扩大,截止2008 年底个人空账规模就已经达到了1.4 万亿;而开始于2001年的“做实”试点工作,虽已取得13个省份做实、累积资金1100多亿的成绩,但对于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来说,只能算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做实”后的资金保值增值,同样构成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考验,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数目大且呈不断膨胀的趋势,使得管理成本和运营风险大量增加。根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8月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18项社会保障资金累计结余高达31118.59亿元,比2005年增长四倍多。积累数额巨大成为现状,收入过多但社会保障的力度依旧很小、个人空账现象严重等等问题让各级政府面临相当大的压力。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能否健康运行,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由此,审计部门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为第三方的经济监督职能,在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之上,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并在评价之后给予宏观性的、可行性方案对策,促使社保经办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自身的发展来分析审计的重要性

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自身的发展情况分析来看,传统的审计模式已不能充分发挥对于现代社会保障资金体系的审计作用,审计工作效益化趋势迫在眉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财经法规日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各部门对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力不断加强、国民社保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行政经费挤占、建设工程投资出借、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等社保资金的传统安全问题大为减少, 以往审计重点关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和强化。因此,必须转换审计思路,探索提高审计效益的新途径。要提高对宏观性、全局性、热点性问题的把握和认识,更多的从体制机制、从国家治理角度思考问题。要在关注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效益情况,将单一的财务审计转向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综合审计中去。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内容及现状

社会保障资金不仅涉及到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涉及面及支出范围广、保障种类和收入渠道多。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助资金以及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按照收入渠道进行分类,社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单位及个人的缴纳、社会人士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后获得的利息、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所得利息、滞缴罚款等收入。从支出范围上看,主要用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的临时救济。由此可见,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能够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促进社会保险、救助、优抚以及福利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鉴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以完善。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继续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针对社保资金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属政府公共服务,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体系却仍不健全,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经常会发生改变。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稳定性,给广大国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在对社保制度进行规范时产生的不完整性,使得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对工作实施进行明确规定,给审计监督工作带来障碍,不利于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效改善。

(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难重点不易把握

社会保障资金的内容种类十分繁多,这个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社保资金涉及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城市居民以及其他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业、社会、个人的缴纳捐助以及投资管理收入等等;支出渠道包括救灾、助残、低保、扶贫等;涉及的管理部门有机关缴费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等等。多种复杂因素导致了审计工作的内容繁多,不容易把握具体审计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审计难度非常大。即使不断增加工作成本,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并不一定能取得预期效果。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是保证社会保障资金被合理使用的前提。对于监督机制的制定,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 督两部分。内部监督指的是社会保障体系内部的有关管理部门对自身业务活动进行制约与控制。外部监督是指政府专司监督的部门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用人单位、投保人或权益人、新闻舆论等所形成的社会监督。我国专门设立了社保资金监督机构,但由于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资金缴纳环节的监督,从而使得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有所缺失。虽然在一些地区专门成立了用于监督的专门组织,但其应有的监督职能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审计在社会保障资金中的运用

   (一)规范社保资金审计,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在运行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因此,审计机关要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审计工作,应该制定一套长效的审计监督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社保资金审计的主体、内容、方式进一步明确,使得社保资金审计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积极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者相结合的审计模式,整合监督资源,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审计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严格追究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步入法制化轨道,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质量。

   (二)改革审计工作模式

随着网络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渐被应用于各行各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面对的社保基金数额巨大、种类数目繁多、业务数据庞大,传统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已不能满足当前审计工作的需要,必须做出相应改革,才能够提高审计水平、质量和效率。对于参保人数众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资金的管理情况,普通的审计工具无法实现快捷准确的系统化分析。这就需要计算机网络系统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对社保资金管理部门财务数据和相关部门业务数据进行采集,运用计算机审计软件和特殊技术对各类数据进行筛选,采用验证、检查、核对、重算等审计方法对筛选的数据进一步分析,检查社保资金内外部数据的一致性,寻找社保资金的异常流动,从而得出审计结果,对社保资金管理作出测试评价。

(三)构建公平市场秩序,促进审计风险导向

目前,部分会计师事务机构为降低审计成本而降低了审计质量,阻碍了风险导向审计实施。对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审计收费问题制定相应的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增强审计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督促各会计师事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在理论和实务中体现了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推行风险导向审计有着很大的意义。为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我们提高风险评估和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对审计风险准则推出后的发展情况进行实时关注,在吸取国际审计工作经验的同时分析自身的特点,充分结合利用,提高审计质量,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2010)》.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8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加快,社会各项保障措施在不断的完善当中。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而不断的增长。对于有关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过程来说,融资问题成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老大难”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

首先,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投入。现阶段,我国住房建设的发展不够均衡,商品房市场发展较快,保障性住房占整体住房结构的比例较低,整体不同类型的住房存在着失衡的现象。与此同时,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干预较大,不利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多样化有效融入。

其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社会组成比例较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整体投资周期较长,并且具备较高的管理与经营成本,整体投资收益较低。现代社会对于投资利益的需求也是不断提高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投资难以满足社会投资的需求。另外,社会资金的流入,还要结合考虑当地是实际政策与投资风险等问题。

最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手续过于冗余,资金流入手续繁杂,整体投资工作开展的效率较低。保障性住房是基本社会福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人民群众的切实生活有着重要的关联,也是人们的基本利益。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还存在很大的滞后性,融资手续以及审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资金的高效流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周期较长,并且资金投入周期较其他项目更长,如果不能保证资金的高效流入,就会影响保障性住房的及时使用,不利于社会福利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的对策

1.提高融资渠道的多元性

要解决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要针对于现有融资渠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对于融资路径进行拓宽。在开展保障房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讲公益性与自利性进行良好的结合,并且达到合理的平衡标准。首先,政府可以以自身为主体,设立投资基金项目,通过多种渠道来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基础。政府也可以通过补助等有效的措施,提高自身融资能力。其次,在托管融资渠道时,要考虑社会资金的来源,通过采取有效的对策,促进社会资金的进入。最后,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公租房基金,从而对于公租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更好的鼓励房地产企业的加入,并且通过出台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保险资金的进入。

2.增加财政投入

对于部分困难地区的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其地方如果存在任务过重,筹资困难的情况时,政府要加强财政资金的投入。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于重点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进行加强,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流入,促进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为参与建设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地方房地产建设中,住房类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地产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利润。因而,商品房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的第一选择,而经济适用房与租赁类的住房成为开发商的第二选择。廉租房与公租房等福利性的住房在开展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由此可见,要想真正的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就必须考虑到开发企业自身的利润情况,并且为其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效的推进开发商参与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当中,并且对于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进行环节。例如,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后,政府可以对开发商所开发的地产赋予商业价值,并且推动配套设施的建设,弥补开发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所造成的例如损失。另外,多种税收、土地一级信贷方面的优惠,也可以为承建企业提供良好的优惠环境。

4.提高融资手段的灵活性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多种手段,积极的对融资手段进行探索,提高融资手段的多样化与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按揭贷款的融资模式。按揭贷款融资的模式的开展,可以以普通个人贷款方式来进行操作,并且将保障性住房作为按揭主体。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以房产为抵押,并且规定其房屋租赁资金以及周边配套商业设施的收益为主要还款资金。其次,采用理财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政府、商业银行以及信托公司可以互相合作,发行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理财产品,并且由政府进行提供担保,从而更好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流入,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满足投资者自身的收益要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后,企业债券的发行。企业债券的有效期较长,并且利率较低,可以有效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提供资金来源。企业债券的审批程序较为精简,可以有效的保证建设资金的快速到位。在利用企业债券的同时,还要注意规避潜在风险,加强监管,有效的落实款项的使用。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融资的手续与审批流程过于复杂,不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与此同时,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的监管力度与担保还存在很大的不足,需要不断的进行改善。一系列的融资问题,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制造了很多困难。有关部门必须要予以重视,并且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从而更好的为融资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保障,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彭金媛,赵栋梁.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5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9

一、保障房建设的必要性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阐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形式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公租房)与两限房以及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无论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控制高房价、拉动消费以及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看,均有很高意义。首先,改善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但能够有效改善城乡普通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而且能够打消对未来住房支出的担忧,从而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消费增长。最后,政府主导的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防止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保障房建设,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分析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融资模式主要有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及其他来源。具体来说:(1)财政拨款。保障性住房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等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拨款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来源。目前中央财政拨款占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比重仅在10%左右,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压力巨大。(2)土地出让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一渠道的资金量占土地出让金金额的10%-20%。如果政府按照要求全部投入到位会使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有力监督,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只占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很小比例。(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4)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贷款总额占所需资金的10%。(5)其他来源。“社会保障”和“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资金也被用于支持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建设。

“十二五”期间,中央政府提出新建3 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各年的建设目标是2011 年开工建设 1 000 万套,2012 年建设1 000万套,2013-2015年每年建设500-600万套。仅2011年建设的1 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就需投入资金1.3-1.5 万亿元,其中5 000 多亿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担,其余8 000多亿元主要通过社会资金解决,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困境分析

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分析,可以发现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困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过度依赖国家财政投入。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及住房公积金本质上都属于国家财政收入。虽然保障性住房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投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过分依赖,会导致在政府财政严重不足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我们应该坚持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中的主导地位,但是运作过程中,应改革僵硬的资金供给机制,发挥市场的作用,减轻保障性住房建设给政府带来的巨大负担。

二是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积极性。这种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传统的以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为主的官员绩效考核体系。目前,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很高,而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土地划拨供给方式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不到土地出让收入,廉租房和公租房还要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住房补贴、对开发商进行税收减免,这些原因都会导致财政收入大幅下降。不仅如此,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拉低商品房的价格,而房价的下降又会进一步影响土地出让价格,从而极大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从而制约着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

三是资金供给存在不稳定性。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以财政资金为主的融资模式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中央政府的拨款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是地方政府的事务繁多,在不少财政收入较低的不发达地区,保障房建设往往更为迫切,因而这些地方的财政拨款往往很难及时到位;(2)土地出让收入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经济形势较好的年份,开发商的积极性较高,出让收入较高,但是当银行银根紧缩的年份,土地出让收入就会大幅下降。(3)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可能被挤占。前面我们指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往往缺乏有效监督,因而被挤占。同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是如此。公积金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余额用来补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如果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金额较大,那么用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4)公积金贷款作用有限。一方面是试点城市效果如何、何时扩大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公积金使用率都非常高,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部分占多大比例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工具缺失。保障性住房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按照政府经济学的观点,保障性住房应该由政府保障供给,但是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政府既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直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比如,由各级政府地方财政出资成立的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也可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委托给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股票债券和其他三种融资途径。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条件苛刻,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很难采用。而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在我国开展的还不成熟,很多机制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目前对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银行借款是其主要融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的完善建议

保障房建设主要涉及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和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三个重要主体,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模式应该在加大财政资金归集力度,提高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发挥市场作用,创新融资行为。因为经济适用房采用的是控制利润率的运作方式,因此在保证土地供给的前提下,市场的运作保障了资金的供给,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暴露的资金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廉租房和公租房方面。下面主要从廉租房和公租房融资角度,提供若干建议。

(一)应加大财政资金的归集力度,提高使用效率

1.改变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方法。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的是中央设定目标,层层目标分解实施的方法,因此,在各级政府官员业绩考核时,要加大民生方面指标的考核权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分解目标的实施要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官员主要考核指标,从而激励地方政府官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2.加大土地出让金计提比例。在严格保证原有10%的计提比例上,适当加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计提比例,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构,检查土地出让金计提后的使用情况,保障其一定用于地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积极拓展公积金的增值途径和使用范围。目前,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能用于职工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因此,要积极拓展公积金增值途径,比如适当购买收益率较高、风险可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债券等。由于廉租房、公租房贷款的偿还周期较长,商业银行缺乏贷款的积极性,因此,积极开展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的效果评估,可行则积极推进。

(二)发挥政府的作用,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

1.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组建国有投融资平台,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资金,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利用财政资金主要为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贴息、担保,为保障性住房债券融资进行保障,以激励各方积极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和企业各自发挥比较优势,既保障了政府的强力支持和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又避免了政府直接负责的弊端,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提高融资效率。

2.建立多渠道的廉租房供给模式。政府不仅仅可以直接新建廉租房,也可以通过收购、改建以及自有住房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比如,如果开发企业按总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房,政府可以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发挥市场作用,开展金融创新

1.积极探索推进BTR融资模式。BTR融资模式是BT融资模式和REITs融资模式的结合。BT融资模式是BOT融资模式的一种变异。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它是政府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方式,而BT模式就是建设转让模式。比如,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2007签订合同,以BT模式投资约3亿元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该项目被列为重庆市2008年十大重点工程项目。2010年该公司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以BT模式承接37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建设任务。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看,几乎所有 REITs 的经营模式都是收购已有房地产并出租,获取租金收益。因此,如果能将 BOT 模式和 REITs 模式结合起来(即BTR),不仅能解决建设环节政府资金的不足,还能够利用 REITs 的优势吸引公众的闲散资金用于回购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的房产,分享公租房运营过程中获取的稳定收益。

2.积极推进PPP 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欧洲及北美国家,主要用于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PPP融资模式有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种方式。其中,外包方式需要政府承担全部投资,私有化方式不能保障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因而不适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而特许经营模式下企业完成全部投资或与政府共同投资,企业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在政府的允许下,对于所建设的房产具有经营权,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之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政府最终获得项目的产权。因而采用这种模式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保证其准公共物品的性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宗旨,应该积极探索推进。

参考文献:

1.刘秉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融资渠道[J].中国建设信息,2010,(12).

2.张桥云.完善我国住房金融体系 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2).

3.顾孟迪.房地产金融[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

4.黄旭晖.我国廉租房融资方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例10

2.社会保障资金的可持续性支出不足我国的社会保障在不断的实践和改革中发展,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严峻,当期支付是财政制度研究的重点,对于长期支付制度建设的研究相对滞后,现收现付模式难以有效的消除社会保障账户的巨大缺口。当前,河南省地区的养老保险支出基本是三人养一人,一个人的退休需获得三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金,退休获得基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约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40%);另有37%左右来源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不到20%;其他社保资金来源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随着城市困难人口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给财政补贴带来了巨大负担,而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保值政策难落实,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日益缩水,给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造成了严峻的考验。

3.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这就意味着退休的人口在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社会保障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例如,延长退休年龄,一方面,为推后、放缓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为缓解社会保障资金日益严峻的资金缺口问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模式使我国的养老问题需要更多得到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此外,“失独老人”、“空巢老人”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亦需要社会保障制度重视。总之,人口老龄化使我国社会保障的财务问题更加严峻。不平衡现状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不平衡因素来自多个方面。首先,生产力水平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发达地区,其生产力水平较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较高,社会保障等制度较为完善。一些落后地区,信息闭塞、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困难重重。其次,城乡差距大,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地域差距大,不同地域社会保障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分析研究

1.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责任内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的责任是:聚集社会保障资源、承担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责任、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收支平衡、实现社会保障执行的监督等。涵盖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另有一部分用于维持城乡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方面。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责任首先是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依法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分配等,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支持。其次,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使资金的筹集、分配更为合理,确保社会保障收支平衡。再次,将社会保障的各项资金纳入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环节,完善其监督职能。

2.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分析研究完善各种制度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对财政制度的研究可以促进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第一,完善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制度,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使财政投入科学化、规范化,逐渐的减轻财政投入的负担。第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制度,实现资金的统筹管理、分项预算,以确保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公平性。第三,完善社会保障的支付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制度的优势,使每一笔社会保障资金都能用到实处,切实地为我国的广大人民服务。第四,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完善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职能,促进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在各种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要搞清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性质划分。带有缴费性质的是社会保险,而不用缴费的是社会福利,两者划清界限、理清层次,才能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才能更好的发挥财政投入在社会保障中作用。其次,加快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管理、支付等更加规范化,确保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再次,深入研究先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先进制度加以利用,有效的卸下财政的沉重包袱,使社会保障能够在市场经济环境在良好运营、协调发展。

3.完善筹资和预算资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问题,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社会保障覆盖率窄、起点低、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等,这些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充足。第一,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财政投入和单位缴费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个人缴费、调整税收政策等等,使社会保障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第二,利用各种手段减少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例如,采用先进的征税手段,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率。又如,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提高财政收入,使政府能够为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第三,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国家预算范围,使资金的筹集、使用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提高资金流通效率。另一方面,重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各项政策的支持,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此外,应注重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利用社会保障支出剩余进行有效投资,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益率,减小财政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第四,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各种不平衡状态,将社会保障支出与物价指数挂钩,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第五,重视社会保障预算的全面性、广泛性,使其能够真实的反映整个社会保障执行过程中的收支情况,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独立性、专用性,加强财政制度管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职能,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及增值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