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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自然的资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12-09 19:25:51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1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过去是如此,现在和将来亦如此。然而,自然资源却是稀缺的和有限的,特别是矿产资源,其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可再生性,其储量随着人类的不断消耗而越来越少,最终将被消耗殆尽。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最终将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素以地大物博而著称于世,自然资源品种齐全,储量丰富,是世界三大矿业国之一,45种主要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潜在价值居世界第三位。然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贫穷的国家,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居世界第80位。

据有关专家就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建设保证程度的论证,到下世纪初可以保证需求的矿种占三分之二,到下世纪中叶,能保证需求的只有七分之一。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建设中的资源空心化现象将会日趋突出。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消耗的步伐加快,资源供应日趋紧张。更加严峻的现实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商品高价、原料低价、资源无价的价格体系,使得资源在开发利用中缺乏应有的价格激励机制,再加上不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落后的生产工艺等原因,导致了滥采乱伐、浪费和破坏资源的现象严重。例如:我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0%,矿产资源平均开发利用总回收率只有30%-50%,这更加剧了我国资源的稀缺程度。

资源问题已经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改变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现状,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改革现行严重扭曲的价格体系,制定合理的资源价格,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资源价格的改革,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资源无价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自然资源是大自然多少年来物理运动、化学反应形成的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在没有得到人类的开发利用之前,就具备了其自身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使用价值,而它的价值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才表现出来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采猎文明和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仅限于地表上有限的一些种类,这些资源多数在有限的需求量面前通过自然力的作用能够得到恢复。

于是,这一时期自然资源表现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自然也就表现为没有价值。当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步伐加快,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猛增,开始了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地开采,使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可再生资源的再生量也不能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在这一时期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仍然是靠自然力再生的物质和多少年来形成的自然物质的储备,可以直接取自于自然界,不需要人类付出具体劳动就自然形成或自然存在的纯自然物。

所以,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仍然表现为没有价值。在本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后工业文明时期,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和过量消耗,不仅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直接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导致了资源的严重危机。现在单凭自然力作用生成的自然物资和自然物质的储备再也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保证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投入劳动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的再生和发展,使得自然资源的再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在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再生产过程需要伴随人类劳动的投入,于是整个现存的资源(不管过去是否投入劳动)都表现为具有价值。

因为自然资源的价值不是由它本身所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其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现在这种资源的再生产过程中人类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自然资源表现为具有价值的时期,我们就应该彻底摒弃资源无价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资源价值观,明晰资源的产权,对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合理的价格形式表现其价值量的大小。这样不仅能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得到体现,同时也能通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合理的资源价格要以开发利用为社会增加财富来计算,随着人类对其资源认识的提高和人们对其依赖性程度的提高,其价格应相应地提高,这有利于激发人们对现有资源利用新途径的开发和研究,提高其利用效率;资源价格不仅受自然丰富程度高低的影响,而且还应与其耗竭程度来计算,随着耗竭程度的提高,其价格应相应提高,以促使人们积极地保护资源,加大投入,以促进资源的再生,保证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基础;资源价格应随其稀缺程度的上升而提高,有利于强化人们珍惜资源的意识,促使人们合理地开发、充分地利用资源,使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提高;资源价格还应随着供求变化而适当调整,有利于人们自觉地节约资源,导致资源需求量的相对减少,同时也可刺激人们使用代用品,发展新技术,创造新产品;资源价格还应随着开发条件的难易程度而调整,这样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深度和难度开发,有利于贫富矿兼采,提高资源的回收率。综上所述,确立正确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观,推进资源价格的合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前提条件,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中资源耗竭问题的有效途径。

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二:经济师论文资料收集

一、论文资料的系统收集

论文资料的收集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工作,俗语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毛泽东说:详尽地占有材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1页)著名历史学家陈垣主张竭泽而渔,即搞一个研究课题,应把这个课题的有关资料全部搞到手,要一网打尽。托尔斯泰写《战争与和平》,有关参考书就看了700多种。姚雪垠写《李自成》,从有关史书中摘抄了10000多张资料卡片。这些事例和看法,充分说明资料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如果论文选题好,作者水平高,若没有资料仍是很难写出论文的或写不好的。论文作者的新见解,也是建立在大量丰富的资料基础上。资料是我们先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攀登科学高峰的阶梯。论文资料从何而来呢?一是从图书、期刊、档案资料中去搜集;二是从国内外已有的数据库、信息网络上去搜集,如因特网等;三是从社会和专业实践中去搜集,搜集有关数据、实例、典型经验等;四是通过科学实验搜集,搜集实验的数据、方法、步骤、结果等;五是从有关专业与学术会议上去搜集,搜集最新观点、最新材料、最新研究成果等。怎样比较系统和全面地收集与占有资料呢?一是围绕主题全面收集。论文题目确定之后,就应根据题目的范围收集资料,对范围内的资料应尽量进行收集。为了掌握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应对这一问题的历史、现状、去向的资料进行系统收集。二是按资料的主次分层收集。为了不漏掉重要资料,应根据主题把资料分为主要的、次要的。主要的就是核心层资料,应全面系统地进行重点收集;次要的就是非核心层资料,或称资料,要尽量收集。三是按资料品种收集。不仅搜集图书、期刊,还要搜集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网上资料、电子出版物。四是按论文内容收集。不仅收集观点,还要收集数据、典型事例、图像、图表。五是按第一手、第二手资料收集。要注意第一手资料。论文资料收集的一般方法:一是通过书目、索引、文摘查找有关资料;二是通过与信息网连接的计算机,查找国内外有关数据库、信息网络上的资料,这些资料一般比较新,速度最快;三是复印、照像、剪贴书刊中有关资料;四是通过阅读直接摘录书刊中有用资料;五是通过有关会议直接记录有关资料,如座谈会、调查会、研讨会等。收集资料与分析研究资料两者不可截然分开。一般来说,收集资料在先,分析研究资料在后。然而,收集之中必有分析研究,分析研究之后要继续收集和补充资料。收集资料,对一些长期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主要是靠平时收集积累,不是临时集中去搞。他们一般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随时把有关资料积累下来,并按问题分类、整理,当资料积累到一定时,思索也比较成熟,就可动手写论文了,此时只是作些资料补充。一般学者或研究者都有个人的小资料库。

二、论文资料的阅读研究与选择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2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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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10] 例如,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第d、h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21条,第33条至35条;瑞典修正咨询法第8、10条。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3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1].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2]、原始性问题[3]、保密性问题[4]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5]: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6]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谓“特定”是指“若某一个别资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该某人始可能产生此种结果者,该某人即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种方式来辨识关系人和呈现其间之关系,则非所问。”所谓“得特定”是指“当某特定人虽然无法单独以资料来确认,但藉由其他相关资讯之综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时,此时既可谓该资料系”得特定“为某当事人所有。例如,从大学考试所公布之成绩统计表中,可以相当简单地查知参加某一学科考试之唯一考生。”[7]

二、电子档案中个人资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资料的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经常引发各种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大量的个人资料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处理、传播、利用,加上计算机资料比对,使个人资料本人成为无任何隐私可言的“透明人”,让人们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使个人资料不能与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带来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等问题;

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经由计算机和网络被非法或不当收集、处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人们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个人资料泄漏的影响而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这些问题使个人资料保护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关注。

就电子档案而言,国内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和现象急需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例如,未经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向各有关组织出售其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机关未对电子档案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个人资料泄露,档案管理机关不允许档案所涉及的个人查阅档案中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可以查知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等等。

(二)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基础究竟为何,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的著述和论文多认为,保护个人资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隐私,个人资料本人享有的各种权利渊源于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支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举一个例子,就能否定这种认识。交友网站上公开给网民阅览的个人资料不构成隐私,没有承载隐私利益,这时有人非法修改、删除这些资料,如果援用隐私权的规定,个人资料本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

既然不是隐私权,个人资料的民法基础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法律基础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承载的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个人资料不但是个人自然属性、生物属性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和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其上承载了个人资料本人的各种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个人资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损害,甚至带来精神痛苦。为此,个人资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权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权人支配其肖像那样,依法支配和控制其个人资料,保护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难以列举穷尽的,它的具体内容只能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对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多采取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载体的方法来实现。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我们只能说个人资料承载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确定究竟承载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应注意的是,个人资料保护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隐私利益,当某种个人资料构成隐私信息时,这种个人资料获得隐私权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同时调整,发生竞合。

那么,个人资料承载的利益可否是财产利益呢?笔者认为个人资料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对该资料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认为“……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8]这种认识显然不妥。个人资料是个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和特定物,个人资料也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把本人对个人资料的权利理解为所有权,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个人资料体现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毫无价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权客体一样,个人资料可以间接表现出它的财产价值。[9]如名人的个人资料可以被利用于电影,名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个人资料被侵权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正是个人资料的这种财产价值,使得个人资料被广泛的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使得个人资料保护问题更显紧迫。

由于个人资料直接关涉个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欧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各自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1977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英国1984年《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之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法国1978年《资料保护法》、日本1988年《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则,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欧洲理事会1981年《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时个人保护公约》、联合国1990年《自动化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处理的有关准则》。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立法。

三、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个人资料保护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则:

1、限制收集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原则上应加以限制;资料的收集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当事人的同意。

2、资料完整正确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是,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应是关于个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内容反映资料本人当前的而不是过去的实际状况,资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确的。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应基于特定目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利用个人资料原则上应与收集时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为维护自身重要利益、社会公益或经资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用于不同与收集时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利用除法律规定和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为收集时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则。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的主体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潜在的危险。

6、本人参与原则。本原则是指个人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得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主体负有不干预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7、公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收集个人资料应当公开,不应秘密进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个人资料目录等内容应当公之于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资料的内容,这里的公开主要是为了使个人资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式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其个人资料。

上述这些原则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资料本人对其个人资料依法进行支配和控制,从而保护资料本人的存在于个人资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与档案管理者的义务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同样通过规定个人资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世界各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均有当事人权利的明文规定,且各有不同。[10]在这里不能一一阐述,只能择其要者和普遍规定者并根据学理予以介绍。本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和个人资料保护理论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1、公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可以决定,何时何地向何人公开其个人资料。

2、请求告知权。查询权的基本内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个人资料、保存了他的何种个人资料、保存了多少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等有关其个人资料的信息。

3、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本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状况一致。在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更改、删除错误的内容或补充不完整的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者收集的关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实性。

4、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本人可以依法查阅档案管理者保存的个人资料,并请求档案管理者制给复制本。

5、删除权。依学说的一般观点,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后,原则上不应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须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档案管理者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非法储存本人的资料、超过范围储存资料、逾期储存资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删除。

6、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资料被收集、处理与利用而得以向资料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档案管理者不得将其个人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档案管理者将个人资料应用于营利目的应支付报酬。对档案管理者非法将本人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1]

7、损害赔偿请求权。档案管理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致本人权益受损的,本人可以要求档案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档案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在此限,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人享有上述权利,是为了本人能以积极的行为支配其个人资料,同时在个人资料受侵犯时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入手保护本人基于其个人资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档案管理者负有的义务

档案管理者的义务是与本人的权利相对的,档案管理者作为本人档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对本人档案中的个人资料负有如下几项重要义务:

1、告知义务。档案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个人资料本人告知其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程序、范围、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关其个人资料档案的收集、处理、保存、利用状况。

2、保护本人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的义务。电子档案资料同一性是指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的个人资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建立电子档案时,应如实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收集不真实的资料,也不得断章取义地收集个人资料。处理后的资料要与收集时的资料相一致,处理后的资料与收集时的资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时的资料进行校对。保存的资料要如实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实际状况。利用过程中的信用资料也应与本人的实际状况相符。从这四个环节把握,才能保证本人信用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才不致于发生侵权。

3、维护本人电子档案库安全的义务。维护安全的义务,是为了防止本人档案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据此,档案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本人电子档案库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将档案网络化的档案管理者,更应注意预防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4、在本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改、删除等权利时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的义务,如提供网络的接入服务、告知档案密码、设置专人提供检索服务等。

5、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营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电子档案资料用于收集个人资料时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获利的,要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

档案管理者承担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协助本人权利的实现,在利用本人电子档案的同时,对本人的个人资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绍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个人资料保护的国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也适用于其它因个人资料保护而形成的其它关系。个人资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权利、个人资料的其它当事人也负有以上档案管理者负有的各项义务。

为捍卫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档案管理者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本人个人资料急需相关立法的调整。虽然现在还没有个人资料的全国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国地方性立法已开始保护特定领域的个人资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建立起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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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 徐富荣:《论电子档案的法律凭据》,《档案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电子档案原始性的认定》,《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浅析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认可》,《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韩捷:《浅析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个人资料本人是指以个人资料识别的特定的自然人。

[7]罗明通等著:《电脑法(下)》,[台]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页。

[8] 汤擎:《试论个人资料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9]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页。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4

【案例1】 有位教师在上《黄河的主人》一课时,让学生先简单交流自己搜集的资料。学生介绍之后,教师也出示一段资料来介绍黄河:“黄河是中国第二大河,全长5464公里。发源于青海巴颜喀拉山北麓卡日曲,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省区,最后注入渤海。”细细一读,你就会发现这些资料对于本课的学习是无效的。本课的课题是《黄河的主人》,作者在文中描绘“黄河滚滚”的景象,是用以反衬艄公的镇定自若的。对于黄河,教师应该在学生介绍黄河时,引导他们关注“惊涛骇浪、波浪滔天、一泻千里”这些表现黄河气势的文字。如果还需要给予学生以辅助资料的话,教师可以映示一些黄河汹涌奔腾的图片或视频。至于黄河发源于巴颜喀拉山、流经了哪些省、流向了哪个海,如此扩展,不但没有让背景资料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浪费了课堂的学习时间,增加了学生学习的负担,背景资源变得越来越“厚”,学生越读越迷糊了。

【案例2】 一位教师在教《宋庆龄故居的樟树》一课前,先让学生介绍宋庆龄。对于宋庆龄,现在的学生知之甚少,心中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她的伟大形象。因此,要想突破本课的学习难点——“理解宋庆龄与樟树之间的象征关系”有些难。这位教师在学生七嘴八舌地介绍了宋庆龄之后,就出示了一幅宋庆龄的图片和一段关于她的资料:“宋庆龄,伟大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战士,举世闻名的二十世纪的伟大女性……”教者引用的是“百度百科”中对宋庆龄的介绍。这一段资料很长,中间还有许多生字,为了节省时间,避免麻烦,教师就亲自读给学生听。读完后,教师问:“能不能用一两句话说说你读了这段话后的感受?”有的学生说:“宋庆龄是我国的一位著名的女性。”还有的学生说:“我觉得宋庆龄特别伟大。”这样,宋庆龄的伟大形象开始在学生心里树立了。然后,教师还很自然地引导学生理解“瞻仰”和“崇敬”这两个词语。

在这堂课中,学生对宋庆龄的介绍是随意的,所以,教师重点向学生推荐了一份资料。这段资料很长,但教师的聪明之处在于引导学生把这段资料读“薄”——用一两句话来介绍一下你读了这段资料后的感受。这样做既能使学生对宋庆龄的“伟大”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随机地解决课文中难理解的词语,还能为后面突破难点起到铺垫的作用,可谓一举多得。

【评析】 课堂学习的时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为学生提供的背景资料也应该是有限的。提供背景资料,我们首先要考虑这些背景资料的有效性,尽量减少无关资料对学习的干扰。其次,现代社会的信息特别多,信息量也特别大,对于小学生而言,我们需要引导学生把资源读“薄”,不要在无关的枝节上纠缠,学会从长长的资料中摘取核心的要素,让这些背景资料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 学生搜集资料:会抄

【案例3】 有位教师在上《恐龙》一课前,让学生搜集关于恐龙的资料,目的是引导学生对恐龙产生兴趣。

课堂中,教师让学生们介绍一下恐龙,于是,学生拿出资料,开始疙疙瘩瘩地读了起来。难怪,三年级的学生,识字并不多,背景资料中关于恐龙的介绍又有很强的科学性,所以,学生很难读懂自己搜集的那段资料。读的人自己不明白,听的人自然就更不明白了。所以这堂课中,教师想利用学生介绍恐龙以达到“群情踊跃”的学习效果,可惜并没有出现。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5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25-03

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利益需求,但人们的一些不当活动也破坏了自然界,许多生态问题不断出现,如何解决这些生态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了当今人们的重要课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相统一的生态思想,这些重要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和解决今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有着很大的启迪和帮助。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举要

(一)人与自然相统一

人要在社会上生存下去,就必须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人们要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离不开一定的生产资料,人们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来源于自然界。马克思说:“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1}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它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备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自然界首先是人的生活资料的仓库和源泉,人们的衣食住行等一切生活资料都是从自然界获得的,各种自然资源是人们获得各种生活资料的仓库。“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的形式等等表现出来。”{2}人类的生产活动离不开一定的对象、材料和工具,这些对象、材料和工具也只有从自然界中才能获得,自然界是人的生产活动所必需的生产对象、材料和工具的供应站。“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3}自然界除了为人们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外,还是人类精神资料的来源。“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的自然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4}不仅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来源于自然界,人的精神资料也来源于自然界,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各种自然物是人们经过加工便可享用的精神食粮。

自然界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精神食粮,人们为了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通过一定的方式作用于自然界,自然界处处打上了人的烙印。恩格斯指出:“动物仅仅利用外部世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5}人通过自己的能动的活动,不断地改变着自然界,自然界越来越具有属人的性质,马克思指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6}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工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业已成为自然界与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工业活动使人们与自然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使自然界越来越成为人的自然界,这种人化的自然界才是真正的现实的自然界。这种人化的自然界是人的能动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识的来源。马克思指出:“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7}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人化的自然界,并且认为由于人化的自然界,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才产生出来。现实的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人的改造世界的能动活动深深影响和改变着自然界,自然界深深打上了人的烙印,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界是人本学的自然界。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现实的自然界是与人处于对象性关系之中的自然界。我们从人与自然界对象性关系来理解自然界,呈现在人们面前的自然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是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8}人们面前的现实的自然界,作为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体现了人的能动性,是一本记录着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马克思说:“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9}

(二)人的能动性与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性相统一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不同,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意识具有能动性,人是一种具有改变外部世界能力的能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0}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如果人不甘于这种受动的境况,就需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用激情去改变它,因为“激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11}存在于人身上的能动的天赋、才能和欲望推动着人们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人的这种能动性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动物为了求得生存,只能依靠本能利用自然界现成的东西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则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去改变外部世界。马克思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2}人的这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能动性,不断地推动人们去改造世界,在不断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也提高了人的能力,促进了人的发展,体现了人的本质。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受到自然条件和自然规律的制约,是受动的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3}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人的活动必然受到他自身之外的对象的制约和限制。人是感性的存在物,人的活动必然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现实的条件。“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就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从而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是说它是受动的。”{14}人的对象性活动受到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外部自然的限制,没有望远镜就无法观测宇宙天体,没有显微镜就无法研究微观世界。在我们的各种活动中,我们要充分认识自身之外的客观对象,要正确认识所处的客观环境,要考虑现有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脚踏实地,量力而行。人的活动对象是有规律的,规律的存在是客观的,这些客观规律制约着人们的各种对象性活动,人们只能认识和利用规律,不能改变或消灭规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会受到规律的无情惩罚。

(三)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逻辑”和人的不当活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的本质及其运行逻辑,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唯一动机、目的就是追求剩余价值,不断地实现价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不断地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就是资本的逻辑。马克思指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15}资本追求不断增殖的本性体现在了资本家的身上,资本家是人格化了的资本,资本的逻辑通过资本的所有者得到了实现。在资本的逻辑中,追求价值增值和不断扩大资本是根本,资本的扩大和增殖必须要消耗一定的能源和原材料,资本的所有者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往往不顾生态环境的承受力,不注重能源消耗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很多生产活动都是以高耗能、低产出这种低劣的生产模式来进行。资本主义产生以来,由于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追求,导致了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人和自然关系的疏离。现代社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为了获得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资本,不惜一切代价招商引资,政治权力成为了资本所有者的保护伞,资本的逻辑肆无忌惮地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竞争的压力下为了留住或吸引资本,国家被迫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其对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成本外部化方面的限制减弱,这进一步加剧了生态、资源和环境问题。”{16}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在改造着自然界。但另一方面,人们为了一时之利也采取了一些掠夺、破坏大自然的不当活动,如大量使用化肥、过度放牧、滥伐森林、工业污染物随意排放等等,这些不当活动造成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生态问题。恩格斯早就告诫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的中心和贮存库。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当他们在山南坡把在山北坡得到精心保护的那同一种枞树林砍光用尽时,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就把本地区的高山牧畜业的根基毁掉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同时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在欧洲传播栽种马铃薯的人,并不知道他们随同这种含粉的块茎一起把瘰疬症也传播进来了。”{17}在这里,恩格斯指明了人类为了获得一时的利益,肆意虐待大自然,把大自然看成是与自己无关的存在,起初人们也许实现了征服自然界的胜利,但最终后果是遭到大自然无情的报复与惩罚,这就是自然的反人化。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所导致的生态危机,正是自然的反人化的具体的体现。人在破坏、否定自然界时,自然界也以各种方式报复与否定着人,人与自然就形成了否定性的对象性关系,这种否定性的对象性关系导致了自然的反人化。自然的反人化,从人对自然界来说,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的盲目性与反自然性造成的必然后果,从自然界对人来说,是自然界对否定自己的人类的一种反否定的报复与惩罚。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由于自己的不当活动也在破坏着自然,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枯竭、自然环境的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的失衡等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人的实践活动,甚至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繁衍。

二、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为指导,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今天,我们拥有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好的生活,但也面临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耗损、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土地的沙化和荒漠化、环境污染等各种生态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在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也为自己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当代中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关注自然生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

人们曾为了眼前的一时之利,肆意掠夺性地占有大自然,对环境生态的伤害和破坏已经触目惊心。往事已不堪回首,展望未来,我们该觉醒了。地球只有一个,破坏自然生态就等于毁灭人类生存的家园。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高度关注我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观念。

不管人类文明如何高度发达,人类依然始终离不开对大自然的依赖;不管人类的实践活动多么先进,都不可能超越现存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都要受到自然的限制与约束。人类永远是自然之子,无时无刻不享受着大自然的恩惠,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土壤、空气、水、森林、草原和各类动植物等所有自然资源,对我们来说都是生死攸关。我们的命运与大自然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不能再以一个征服者的面目对自然界发号施令,而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保护自然,自觉地维护自然的平衡与和谐。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其实也就是尊重和善待我们人类自己,保护自然也就是保护了我们自己生存的家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我们要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规律。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改造永远也不会停止,问题在于如何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只有在科学认识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按自然规律来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按自然规律来办事,我们不能走那种“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的承受能力,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使经济资源与环境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绿色发展。

(二)关注人的活动,提高人口素质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舒适;另一方面却助长人们形成了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和活动方式,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化肥、农药、激素的广泛应用,缩短了动植物的生长周期,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但却影响了其内在品质并污染了外部环境;塑料袋、小轿车的广泛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白色污染和温室效应。据《武汉晨报》报道,武汉人习惯使用一次性纸碗,吃完顺手一扔。在武汉,每天都有超过100万个纸碗被市民“吃”掉。以一个纸碗平均10克计算,一吨纸只能生产10万个纸碗,这还不算生产中的边角料损耗。如此算来,武汉人每天使用一次性纸碗需要消耗10多吨纸,而生产这些纸需要至少70―150棵大树和1000立方米水。这相当于一个街边小游园内的全部树木,或者500米路段的绿化树。生产一次性纸碗不仅毁坏森林资源,还带来多重污染。生产纸碗的过程中除产生浓烟、造成大气污染外,还产生大量废水,其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达100毫克以上,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而随手乱丢的纸碗,给武汉市环境卫生带来的负作用更难以量化。

人是生产的主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离不开人,关注人的活动、提高人口素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危机主要是由人的不当活动造成的,我们必须改变那些破坏自然、掠夺自然的不当行为习惯和活动方式,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人的素质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概念增强了,人们就会珍惜大自然对我们的恩赐,自觉地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大自然,努力地去解决各种生态问题,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落到实处。

(三)关注可持续发展,引导、监管资本的逻辑

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节约资源,努力实现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们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培养节约资源的良好风尚,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水利、林业、草原建设,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治理,促进生态修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18}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关注可持续发展,树立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资本的逻辑就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资本追求利润的过程,一方面可能会造成浪费资源、环境污染等生态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的逻辑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可以利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优势,利用资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引导、监管资本的运行。我们可以利用资本追求利润的逻辑,在环保产业上加大投入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生态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根据我国的国情,对资本在投资方向、使用过程、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调控,对造成生态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努力克服资本的逻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资本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时,不能仅以经济效益为根据,更要兼顾社会和生态效益。对资本运行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管,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从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注释:

{1}{2}{3}{4}{6}7{7}{9}{10}{11}{13}{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272、269、272、307、305、306、326、324、324、325,326页。

{5}{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38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12}{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266页。

{16}程新英.资本的逻辑与当代社会发展困境.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3)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6

中图分类号:F0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37-03

一、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理论的内容

在《资本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理论。马克思指出“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劳动“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造自然物质的形态。”{2}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因此,我们不必来叙述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这就够了。”{3}“只是指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超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4}

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理论指出了人类以劳动为媒介而产生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人类通过劳动有目的有计划地改造自然以适应自身的生产与发展的需要,可以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持续发展;二是人类通过劳动盲目地改造自然以适应自身的生产与发展,会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恶化,最终使人类自身的生产与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其核心是要求人类以劳动为媒介正确处理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互动协调发展关系。

二、马克思指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的可持续发展愿景

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理论要求人类通过劳动有目的有计划地改造自然以适应人类自身生产与发展的需要,促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稳定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个原则,必须深化认识和正确处理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1.深化认识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之间相互关系。第一,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自身生产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必需。首先,物质资料生产使人成其为人本身。马克思指出:“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所发生的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5}其次,物质资料生产为人类自身生产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自然界、外部的感性世界是劳动者用来实现他的劳动,在其中展开他的劳动活动,用它并借助于它来进行生产的材料。”“自然界一方面在这样一种意义上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如果没有借以进行劳动的对象,劳动便不能生存;另一方面,自然界也在一种狭隘的意义上提供生活资料,即提供劳动者本身的肉体生存所需的资料。”{6}

第二,人类自身生产是物质资料生产得以进行和发展的条件。一定数量的人口是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如果没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社会物质生活;如果没有人口的世代更新,没有人口一代又一代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积累,就没有物质资料生产的继续和发展。所以,人类自身生产是物质资料生产得以进行和发展的条件。

同时,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还相互制约对方发展。首先,物质资料生产制约着人类自身生产。马克思指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7}人们不能任意选择自己的物质生产条件,人类自身生产只能在已有的物质资料生产所提供的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人类自身生产的发展与变化归根结底是物质资料生产发展与变化的结果。其次,人类自身生产也反作用于物质资料生产。在物质资料生产条件已定的情况下,当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相适应,就可以对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当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在数量、质量等方面不相适应,就可以对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起着延缓或阻碍的作用。

2.正确处理好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之间的按比例协调发展关系。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换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之间按比例协调发展,使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否则使自然资源或人力资源遭到破坏和浪费。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规模,必须足以使这个劳动量得到充分的利用。……生产资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充分的,因此,必须一开始就估计到这一点,并按照适当的比例准备好。换句话说,生产资料的数量,必须足以吸收劳动量,足以通过这个劳动量转化为产品。如果没有充分的生产资料,……劳动就不能得到利用;……如果现有生产资料多于可供支配的劳动,生产资料就不能被劳动充分利用,就不能转化为产品。”{9}

三、马克思指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的不可持续发展倾向

马克思在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中揭示了人类通过劳动盲目地改造自然以适应自身的生产与发展需要,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恶化,最终使人类自身的生产与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具体表现在:

第一,揭露了在物质变换过程中对土地的滥用和破坏,使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面临严重威胁。马克思在比较小、大两种土地所有制同滥用和破坏土地自然力的关系时,更强调大土地所有制的破坏性。他说:“前者(指小土地所有制――引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指大土地所有制――引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那末,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因为农村的产业制度也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工业和商业则为农业提供各种手段、使土地日益贫瘠。”{10}

第二,揭露了在物质变换过程中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破坏。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曾经写道:“耕作的最初影响是有益的,但是,由于砍伐树木等等,最后会使土地荒芜。”{11}森林可以调节水分,从而影响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作用,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所以保护和培育森林就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三,揭露了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大量过度开采等,给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马克思在分析由于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的作用而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加剧时指出:“劳动生产率也是和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这些自然条件所能提供的东西往往随着出社会条件决定的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地减少。……我们只要想一想决定大部分原料数量的季节的影响,森林、煤矿、铁矿的枯竭等等,就明白了。”{13}

四、马克思的物质变换理论给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启示

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所面临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其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资源短缺且开发利用不尽合理。水的日益紧缺是我国面临的最为严重的资源问题。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而且时空分布不均,大部分城市缺水。我国人均耕地0.1公顷,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4%,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耕地质量退化,面积减少。我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仅0.1公顷,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在资源的利用上,缺乏规划和管理,不少地方存在着乱采乱挖的现象,对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二是环境污染严重。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多年处于较高水平,大部分城市空气污染较重。加之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本来就短缺的自然资源和脆弱的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三是生态恶化趋势仍未得到彻底遏制。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和荒漠化土地分布最广、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受荒漠化影响的人口近4亿,因荒漠化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40亿元,目前全国有1300万公顷农田受到荒漠化危害,耕地退化率超过40,草地退化率达56.5。全国有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因此,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道路,自然成为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

马克思的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理论为我国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了科学理论依据。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13}

首先是实施以高科技为基础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战略创新。我国目前工业化处于中期阶段,要同时完成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大力推进信息化的双重发展目标,这就使得我们有机会充分利用全球信息化的最新成果带动工业化,促使信息化与工业化进程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一要大力发展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要占领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高点,形成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尽快使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新的成长链;二要通过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特别是要加快我国制造业的优化升级步伐。三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形成互动的良性循环。

其次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创新。我们要充分考虑我国资源短缺、环境脆弱的基本特点,不断提高工业化的科技含量、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实现新型工业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互动的良性循环。一是要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资源勘探,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二是要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大力植树种草,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大防沙治沙力度,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加强草原建设,遏制草原退化和荒漠化。三是要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研究开发。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开展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再次是实施人力资源充分开发与利用的战略创新。走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目的不是排斥劳动力,而是一个不断创造和扩大就业领域的过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就迫切需要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此必须做到:一是继续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是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并且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振兴的前途。二是加强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必须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类人才,使人才结构更加趋于合理,促使人力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开发与利用,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与人力资源充分开发与利用形成互动性的良性循环。

注释:

{1}{2}{3}《资本论》第1卷,第56页、第87页、第208-209页

{4}{10}{12}《资本论》第3卷,第921页、第917页、第289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7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7页

{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533页、第58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第33-34页、第272页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7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在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个人信息型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它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之所有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它与个人有关联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6];(2)隐私型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对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关联型定义失之过宽;隐私权型定义不但混淆了个人资料与隐私的概念,而且失之过窄。笔者主张“识别型”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所谓“识别”,就是指资料与资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通过这些资料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认出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直接确认本人身份的个人资料来识别,比如身份证号码、基因等;间接识别是指现有资料虽然不能直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资料或者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在有几个相同姓名的人的情况下,还要依靠生日、地址、职业、身高等资料才能识别。在国外的立法上,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方式有两种。《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属事的个人资料。”有人称之为概括型。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同意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有人称之为列举环境概括并用型。这两种定义方式都是从资料与资料本人的关系出发,明确界定法律应保护的个人资料的范围,虽然定义方式不一样,但同属“识别型”定义。

个人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资料的总和,这些资料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况、犯罪记录、性活动、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的事项,也包括了著作和财产等涉及财产权的事项。个人资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个人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能直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与其他资料相结合才能识别本人的资料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个人资料,如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医疗资料等等。

4、个人资料既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作为属人或属事之个人资料,可以全面反映个人资料本人的个人属性,所谓可以构成本人的“资料形象”。同时,个人资料是一种社会资源,可以产生财富并用以交换。个人资料数据库一旦被利用将会给利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二、个人资料的基本法律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能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所谓直接个人资料是指可以单独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间接个人资料是指不能单独识别本人但和其他资料结合可以识别本人的个人资料。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地将间接个人资料纳入保护法的范围,其第一条规定:“能间接地确认本人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德国和丹麦等大多国家立法均将间接个人资料视为个人资料。法律划分直接个人资料和间接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对直接个人资料的侵害后果比间接个人资料更为严重。

2、以个人资料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trivial data)。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琐细个人资料是指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瑞典《资料法》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琐细资料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法的保护。许多看上去是相当不重要的个人资料,如果经过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结合成一个资料人格图,就如同利用许多各色散碎的纸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图案。因此不应该简单以个人的某种利益(如隐私)为指针确定保护法的范围,而应该对个人资料给予全面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决中宣称,“在自动化资料处理的条件下,不再有所谓不重要的资料”。法律划分琐细个人资料和敏感个人资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对琐细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可以不经过许可制度。挪威《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收集和处理不需要经过国王许可的资料为琐细资料。瑞典《资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规定(第二条),琐细资料的处理不需要经过资料检察院的许可。与此相反,法律对敏感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一般需要给予特殊保护。1995年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第8条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以特殊的保护。在处理这些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8]

3、以个人资料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与非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电脑处理,是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输或其他处理。将个人资料划分为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和非电脑处理的法律意义在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将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排除在保护法的范围之外。欧盟1981年《自动化处理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所下的定义:“(资料保护是)指对于个人在面临关于其个人资料之自动化处理时,所给予之法律上保护”。我国台湾的立法更直接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来命名。笔者主张,应该对个人资料进行同等保护,而不以其采用的技术不同而有区别。非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声音、照片等有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具有同等的保护价值,并不能因为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忽视传统的个人资料。

4、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公开个人资料,是指通过特定、合法的途径可以了解和掌握的个人资料。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3项规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已公开之资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个人资料。”隐秘个人资料和公开个人资料对应,是指不为社会公开的个人资料。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公开个人资料和隐秘个人资料的意义在于公开个人资料,无论是否属于敏感个人资料,都已经丧失了隐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个人资料的特殊保护。

5、以个人资料的内容为标准,个人资料可以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属人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个人资料本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关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属事的个人资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它反映出资料本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将个人资料划分为属人的个人资料和属事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还可以分为纳税资料、福利资料、医疗资料、刑事资料、人事资料、和户籍资料等,不同的资料,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

转贴于  三、个人资料的主体

在个人资料主体的概念上,立法例将主体称为“个人资料当事人”[9].笔者主张采用“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当事人”通常是指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确定其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概念,应该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向国家机关主张保护其权利之人。在未进入国家权利救济程序之前,似不宜称为当事人。另外,个人资料当事人可能涉及个人资料本人以及拥有个人资料档案权利的人(比如,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而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不包括其他个人资料合法持有者。因此应选择个人资料本人的概念。

个人资料的主体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法人。有观点认为,法人资料应该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他们认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且,对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的一并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营业资料;奥地利政府还主张,法人资料由自然人组成,保护法人就是保护自然人。主张将法人资料与个人资料一并保护的立法例还有挪威与卢森堡等少数国家。笔者主张资料保护主体(data subjects)应以“自然人”(inpiduals)为限,反对将法人资料一并保护。首先,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理论,而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权;其次,法人资料的价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资料和个人资料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法人资料应该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就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以及商业信誉进行保护;最后,法人欲使起资料获得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其必须同意将法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记录为资料、制作为档案并向主管机关申报。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法人商业秘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部分国家采否定的立场,对保护主体做狭义的解释,将法人等社会团体的资料排除在资料保护法的范围之外。

2、关于死者与胎儿。英国1984年《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资料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资料,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通过资料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它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资料用户表示的意图。”其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也坚持了“活着的人”的规定。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施行细则也明确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资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个人资料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权已不存在。笔者认为,因为死者虽然已没有主体资格,但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资料应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护。对死者遗留个人资料保护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另一方面是保护死者遗留个人资料涉及到的人。欧洲理事会对1992年《理事会资料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规定:“个人资料是指有关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还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这些人可以识别。”

胎儿分娩前的诊断资料,一般不认为是“胎儿”个人资料,而应该作为该胎儿母亲的个人资料,因为自然人始于出生。

3、关于家庭。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个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组成的家庭”[10].笔者认为,个人资料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包括家庭,也没有必要包括。从名称上讲,“个人”是一个排除组织体(包括家庭)的概念,更为重要的以自然人为主体就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谓的“家庭资料”可以分解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把家庭纳入个人资料主体不仅仅和‘个人'矛盾,而且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意义。从各国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国《隐私权法》在定义中规定:“'个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外国人。”[11]

4、关于外国人。有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主体应包括外国人,其主要理由是:网络具有无国界的特色,因此在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应得到保护法的保护。《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外国人适用于本国法与否视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谓的‘适当程度'之一。[12]笔者认为,保护法应该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施同等保护。但是,并不是说个人资料本人就包含“外国人”。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内国法,不能将外国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畴,而是通过涉外条款对外国人的个人资料实行平等保护。

四、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是一种财产利益,法律应采取所有权模式保护个人资料。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资料采集者将成千上万的个人资料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个体,而是要把整个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资料按一定的方式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它资料库使用人的需要”。“对于资料采集者来说,获得个人资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建立和扩展财源的一种途径。”并由此得出结论:“根据所有权原理,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认为“个人资料的所有者是该资料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资料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13].笔者认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不应采所有权模式。首先,个人资料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个人资料就是财产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样具有财产价值,如隐私、姓名、肖像等。其次,从各国立法上看,个人资料保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护个人资料表现的人格利益,弥补侵害个人资料带来的精神损害。一般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不发生人格损害,因此所有权保护模式不能达到保护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张个人资料是一种隐私利益,因此,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观点认为,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有涉及隐私的情况,“‘个人资料'保护的目的,即在保护个人隐私”[14].美国1974年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冠以《隐私权法》的名称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隐私权只能保护一部分个人资料和个人资料上的一部分权利。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常常会导致与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竟合,因为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确有交叉,比如敏感个人资料就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不能因此将个人资料保护限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范畴。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隐私,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并不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外延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资料,还有一部分个人隐私以个人属性的方式存在,这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资料保护无关。一部分个人资料表现有个人隐私,还有一部分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所有的公开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这部分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无关。但本人仍享有对这部分资料的收集、处理与删除的决定权,并且本人还享有查询并更正资料内容的等权利。

个人资料应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的保护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见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谁可以接近我们的资料,谁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们的资料形象。个人资料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资料本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资料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具体说就是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个人资料具有独立的法律利益,应赋予新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个人资料自决权”。个人资料自决权是指在个人资料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资料决定权、资料保密权、资料查询权、资料更正权、资料封锁权和资料删除权。在国外判例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决明确指出,“资料自决权”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性尊严”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法律规定。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就是保护个人资料的全部利益,赋予本人对其个人资料收集、储存、处理的决定权。我国将来的个人资料立法,应摈弃隐私保护的狭隘观念和“隐私权”保护模式,以“个人资料自决权”为核心构建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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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发表的讲话(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参见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第64期。

[4]参见张淑奇、王齐庄编著:《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5]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页。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政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64期。

[8]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德国荷兰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9] 参见我国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八款:“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10]马秋枫等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11]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美国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8

1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1.1建筑工程文件概述

关于形成建筑工程资料,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要求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工程开展的准备文件、实际的施工文件、最终的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等等都要有明确而且详细的信息记录。建筑工程项目就靠这些信息记录来描述,这些信息就是工程管理与建设的坚实的理论依据,能大大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最终形成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以防丢失。随着网络及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行业与工程应用电子档案进行资料的保管,房建工程可以很好地运用电子资料来进行监理资料管理。

1.2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特点

审核工程准备资料是监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是立项、招标、审批等文件,还要审核建筑设计活动的图纸。工作进行过程中产生的很多文件都应该被妥善管理。为了达到工程目标管理的目的,为了使施工结果尽可能地满足合同与设计要求,为了保证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与进度,就要坚实保障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真实有效性,使其可追溯、有极大的使用价值。而真实性与全面性也是房建工程监理资料管理需要达到的要求。这就需要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根据工程实际状况进行真实记录,确保数据准确、有效、可靠,提高利用价值。而监理资料的全面性就是要做到完整记录,为工程检验、评估和结算、调处合同争议提供扎实依据。此外,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也应该和施工的过程保持一致性、做到同步,兼顾实效性、继承性与到期复杂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使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更加规范。

2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现存问题

2.1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信息不够完善

现存在着因为对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不够专业和规范而出现信息不完善、不准确的问题。因为很多地方的资料管理部门不重视对资料的保管,长期不进行归档更新,工程信息因此相对于现有的监理工作制度有严重的滞后性,甚至有错误信息的存在。另外,目前的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过分地把关注点放在成果性的记录上,这样就不善于工程资料管理的开展,没有很好地注意资料收集的时效性,很多工作人员会在工作过程中敷衍了事、甚至造假,使得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意义不复存在。但是近几年来,信息化改革在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企业开始重视起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的管理问题,传统方式在新时代背景下显得十分落后、不能满足需求。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若是不能对工程变更的材料及时更新,企业就难以合理判断工程现有实施进度水平和今后的工作方向。与此同时,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上另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法判别信息的真伪,导致很多信息变成了无效信息、甚至是虚假信息,这样一来,企业的管理资源就被浪费、无法发挥其实际的效用,工程双方很可能在工程竣工后发生很大的冲突和矛盾。同时,还会存在人工对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操作失当的地方,很多资料管理人员并不按照规定的操作对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进行填写,导致建立信息杂乱无章,信息不一致,更有因为管理不善而丢失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的情况,工程的管理隐患大大增加。

2.2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造成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杂乱无章有两个根本原因:1、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人员专业水平有很大差距。2、对于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重视不够、没有设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工作。一方面,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对于从业者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有很高的要求,面对同样的工作有很高的规范性。但是很多的建筑企业没有安排专业的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者来管理资料,而是随便采用非专业人员,这些所谓的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员多是兼职,仅仅对资料进行简单的分类存档,没有专业知识,上岗也不经过培训,自然对于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规范很陌生,无法处理好资料的管理工作。这反映了建筑企业并没有足够重视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一些地方甚至不设有独立的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部门,随便把库房就当作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部门办公室。然而,这样的条件自然满足不了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存放的要求,难免会信息丢失,企严重影响着业和部门的发展。

2.3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记录的信息有滞后性

当今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我国紧随时代浪潮,逐渐发展信息化社会,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自然应该紧跟时代变化,进行信息化改革。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信息化会有效减缓信息的失效。然而有一个仍然不可忽略的问题便是很多企业的软硬件设施落后,现代化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系统不能被顺利构建。目前,国内关于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信息电子化服务发展并没有很大的提高,还停留在摸索的阶段还有一定的进步空间。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电子化的发展。

3针对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问题的建议

3.1规范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首先,房建工程企业要对于员工进行严格约束,要求管理人员按照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料进行认真管理,有了这样的基础,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建立一套属于自己企业的完整的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让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更加规范。其次,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从业人员也应该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学习专业技能,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面对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的监理信息做好记录、归档、分类、保存等工作,规范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存档工作,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

3.2完善房建工程的监理资料管理设施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9

院系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教育,而高校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高校老师有目的的、有计划的授课活动,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科学知识和基本能力;并积极引导学生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促使学生各个方面综合素质的提升,达到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的目的。学院资料室是帮助本专业的大学生获取有效信息的重要来源,与本学院的学生学习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1.学院师生与资料室的密切关系

学院资料室作为学院教学的辅机构,通过向学院师生传递专业性的文献信息资料来实现其教育职能,学院师生对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影响是直接和明显的,离开了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对文献信息资料的需要,院系资料室的设立是没有意义的,资料室在学院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学习利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着。同时,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不仅满足了学院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学习的信息资料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又促进了学院专业教育的发展,彼此之间相得益彰。

首先,资料室一切文献信息资料主要服务对象是本学院师生,大量的专业性的文献信息资料与学院师生的信息需求相一致,学院资料室的文献信息建设,基本上完全围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进行;其次,院系资料室设置于本学院,文献信息资料的放置比较集中,给学院师生进行文献信息资料查找带来极大方便,师生可以利用课间休息时间,或是到办公室办理其他事务的过程中,同时顺路到学院资料室查阅文献资料,借阅对自己授课或学生必要相关的书籍期刊等;再者,专门的阅览室为相同专业的师生提供更多的碰面机会,既增加了老师间的文献信息交流,也创造了学生就疑难问题向老师请教的机会,并且在相互交流沟通过程中,会产生关于学院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料建设的很有用的提议,这些建议会促使学院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料建设更加合理。

2.学生的信息需求是学院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料建设的重要依据

对于院系资料室来说,专业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是资料室的文献信息构成体系的最主要构成部分。这类文献信息无论从教学角度出发,还是从学生的专业学习出发,其中心都是为了教育和培养学生,使其成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用人才。因此,学生的信息资料需求是学院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依据。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在学院中,学生的信息需求与学院教学的信息需求是基本一致的,学生基于专业基础上的学科设置,与授课内容联系密切的文献信息,例如,以本学科教材为中心的文献信息资料、与教材相配套的教辅类书籍、拓展阅读类题材的文献信息资料等,是院系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首选。

其次,学院学生的文献信息资料需求的体系性特征是导致形成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料的稳定性特征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加深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应的文献信息资源会越来越丰富,学生的文献信息资料有了更多的来源,但是,无论社会环境怎样变化,院系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料建设总是与专业课程设置紧密关联,保证了各种文献信息资料与本学科专业高度的一致性,各种与学科发展、专业教学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料在学生对信息的利用过程中,经过逐渐筛除、充实、积累、整合,最终在文献信息的需求上形成稳定的体系性特征,这也决定了院系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料的体系特征。

第三,学院学生在文献信息资料需求上的适用性对学院资料室信息资源建设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有用和适合是学院学生对所需文献信息资料需求的精确定位,对于从事本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本身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前提下,其对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料总是有着最直接的体会和感受,自然产生对文献信息资料的信息敏感,知道什么样的文献资料最适合当前授课内容的需要,更合乎专业学习的要求,对本专业的学习最有帮助,这种信息需求倾向是学院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料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保证,对于本学院的文献信息资料建设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从而成为院系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在信息环境中对文献信息需求的特点分析

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新媒体发展的突飞猛进,为社会带来“全天候,全覆盖”,的信息资源,再加上网络搜索引擎的支持,使信息的获取变得极为迅速、便利。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共存时代,以纸质载体为媒介的传统文献信息资料不再是高校师生获取信息的唯一来源。这必然导致高校大学生对文献信息需求的相应变化。

1.网络信息资源成为大学生信息需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拥有一定知识储备,并且思维活跃、“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的欲望”,新技术支持下的信息获取方式,使大学生的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能够把信息的获取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而可能更加方便地获取到更多的信息资料。首先,在信息环境中,大量的与专业相关的网络信息成为高校大学生进行专业课程学习有力支持,足够的、适时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料支持,丰富的专业资料积累,传统的纸质文献与网络信息一起,共同成为当代大学生能够更好、更深入地进行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信息技术扩大了高校大学生“阅读的信息量,拓展了教育的时空界限”,也拓展了,当代大学生的“思维空间”,除对本专业的信息关注以外,还注意到与专业学习相关的交叉学科方面的知识信息,更有可能扩展到生活、升学、就业等其他方面,有关社会热点问题、就业指导等文献信息资料同样会引起大学生的关注。

2.对文献信息资料质量的要求更高

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和提高了在校大学生的自主学习条件,可以帮助大学生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补足专业知识。然而,“嘈杂不休的信息洪流永远是时代的表象,在表象下面流动的才是一个时代的真相”。大学生对网络信息的利用目的与对传统文献信息资料的利用目的是一样的,面对网络信息的海洋,在校大学生着力于发现最合目标性的、最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以用于学习专业知识和提升专业能力。因此,当代的高校大学生对信息资料质量的要求会更高。网络上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与传统纸质文献信息资料中关于专业理论知识的经典类著作、专业研究方面的权威性论著、专业工具书籍、专业中位于研究前沿的信息资料等同样会受到重视,还尤其注重文献信息资料的系统性和纵深性,“从而才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探索,从而才能获得自己的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3.注重易于获取的文献信息资料

受到由当前的时代背景和自身的学习内容决定,大学生在信息获取中往往倾向易于获取的文献信息资料。首先,传统媒介和新媒介共同造就了资源丰富的信息环境,网络应用使信息获取突破了传统文献信息资料利用中的时空限制,新的搜索引擎大大简化了大学生的信息检索过程,信息获取变得相当方便快捷,信息的共享程度极大提高,大量的网络信息可以及时补充从传统文献中不易于搜索到的有用信息,网络创造了获取信息资料的快捷方式。其次,大学生阶段的学习具有多样性,本专业的学习只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除专业学习外,大学生更有其它方面的兴趣和爱好,那些能够充实自己、拓宽视野、解决问题、满足个人兴趣的信息资料也会引起大学生的热情关注。“为了丰富和充实自我,民实现自我能力的提升”,大学生必然会关注到专业学习以外的其它信息,把所有精力、所有时间只用于与本专业知识的学习上,对在校大学生来说几乎不可能。纵观以上分析,在合乎专业学习、研究或其他目标要求的前提下,易于获取的文献信息资料总是受到大学生的最先关注。

4.注重文献信息资料的时效性

文献信息资料的时效性是现代信息社会信息资源的一个显著特征。它产生的根源在于:网络传输的即时性和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会使网络上的信息资料更新相当快,旧的信息资料会被源源不断新信息所代替;科学研究的速度也在加快,导致科研成果不断推陈出新,旧成果会不断地被新的成果取代。引起大学生对文献信息资料的时效性关注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从客观方面,在信息技术时代,对于处于学术和科学研究前沿的高校来说,其所需要的必然是与学院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的设相一致的最新文献信息资料,而且,与本专业相关的最新信息资料,以及最新的科技成果,才可能与大学生目前的专业学习最为契合。从主观方面,“对于学习需求多样化、价值取向逐渐实用化的当代大学生”,与专业学习相关的最新信息资料,也更容易激发学习的兴趣,这一特点在学生的生活、就业、创业指导方面会显得特别突出。

三、关于高校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策略分析

高校教育从精英教育发展到通识教育,是一个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对文献信息资料的需求会产生新的变化。在当时状态下,无论与学院课程设置多么紧密契合的文献信息资料,却无法满足新环境下的师生对文献信息资料的需求,这就要求专业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料建设也必须是发展的。在建设过程中,要把大学生的信息需求作为一个基本出发点和重要依据。

1.资料室文献信息建设围绕专业课程内容和学生学习的信息需求适时调整

首先,高校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高校教育发展要求,学院的专业课程设置和学科建设也在不断发展,这是高校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最终出发点,不断补充新的文献信息资料,以适应发展着的高校教育现状,才能够为学院师生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支持;其次,高校资料室在文献信息资料收集过程中,大学生作为资料室文献信息的主要用户之一,其对资料室现有文献信息的利用过程中,会产生深刻的亲身体验,再加上自身拥有丰富信息量的基础,会自然形成对院系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配置方面的有价值的建议,这部分建设会在学院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2.做好传统文献信息与网络信息的优势互补工作

传统文献信息资料与网络信息资源的互补,一是信息获取模式互补,二是信息资源的互补。

(1)信息获取模式的互补

“科学技术的高度分化与高度整合的趋势”使大学生在信息需求方面突显出综合性和高效化的特点,他们希望能够迅速地获取到满足需要的信息资料,以适应快节奏的生活和学习需要,因而青睐于一种网络检索和手动查找相结合的信息获取模式,先是通过网络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搜索定位,然后根据网络上取得的信息,到资料室中查找对应的书籍或期刊等文献信息资料。从这一信息检索和获取的新模式出发,院系资料室需要加强和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联合工作,扩大共享资源,为大学生的信息资料检索和获取提供最大便利,同时也使院系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用。

(2)传统信息资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互补

院系资料室的传统信息资源是学院根据专业课程设置的要求采集来的,与课程内容关系密切,而且一般是经过学院任课老师、学科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共同研究决定,然后进行有目标、有计划地购置,这部分文献信息资料极具价值性,并且专业性特征明显,有很强的适用性。然而学院不可能把所有与专业相关的传统文献都收集到资料室,只能收集最需要的、最关键的、最有利用价值的那部分。因此需要二者之间的互补性。

3.主动保持与大学生的良好信息互动

与专业课程的内容相一致是学院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满足大学生专业学习的信息需求是资料室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基本点之一。在院系资料室适时调整文献信息的采集目标,补充新的文献信息资料过程中,针对学院专业特点、进学需要、大学生的学习要求充实和完善学院资料室的文献信息资源,大学生拥有一定的知识积累,思想活跃,对新事物易于接受,他们对信息的利用是资料室文献资源的适用程度一个很重要的说明,为此,院系资料室须主动保持与大学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鼓励大学生在院系资料室文献资源建设中树立参与意识,听取其对现有文献资料的评价和意见,关注其对文献信息资料需求的新变化,从而使采集到的文献信息资料更加物有所值,使学院资料室的文献资料配置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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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邶.被“低估”的新媒体[N].人民日报,2014-5-23.

[3]白玉芬.谈大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与学习型人才的培养[J].教育探索,2012,(11):59-60.

[4]梁伟焱.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缩小城乡学生知识沟的研究[J].教育探索,2012,(11):22-24.

有关大自然的资料例10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054-03

低碳经济背景下黑龙江省工业结构调整研究是在以下研究的理论基础上展开的。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产业结构理论

马克思关于产业结构的有关论述产业结构理论研究的是不同产业间以及同一产业内部资源的配置规律。

(一)不同产业间结构均衡理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总产品在价值上与个别产品一样,也是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构成;社会总产品在实物上由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种用途不同的产品组成。与社会总产品实物形态划分相适应,整个社会生产分为两大部类:第一部类Ⅰ生产资料生产;第二部类Ⅱ消费资料生产。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不论是简单社会再生产,还是扩大社会再生产,不同部类之间抑或是部类内部都必须保持一定的生产比例。

1.社会资本两种再生产形式及其实现条件概述

在表1中公式①说明的是两大部类之间的平衡;②说明的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生产资料的补偿需要之间的平衡;③说明的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和社会消费需求之间的平衡;④说明的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只有①—④这些条件都具备了,简单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公式⑤说明的是两大部类之间的平衡;⑥说明的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同两大部类生产资料补偿和积累的平衡;⑦说明的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同原有的消费需求量和追加的消费需求量的平衡;⑧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2.两大部类之间的结构平衡

这个均衡比例表明,在两大部类产品交换中,第一部类提供的生产资料不论在数量还是在品种上,都应该满足第二部类资本更新和追加投资的需要,而第二部类供给的生活资料,应满足第一部类工人和资本家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社会两大部类之间交换成功的关键在于相互提供的产品在数量上、品种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相互需要。两大部类产品的结构均衡是社会总产品实现的关键。

关于两大部类内部的结构均衡,马克思分别对不同部类内部的结构也进行了考察,并阐明了他们对社会再生产的重要影响。马克思将第二部类中的消费资料生产又分为两个分部类:(1)生产必要消费资料的分部类Ⅱa和(2)生产奢侈消费资料的分部类Ⅱb。这两个分部类Ⅱa和Ⅱb的生产,也同样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同样,第一部类内部也存在着各种重要的比例关系。第一部类为了满足补偿Ⅰ(C) +Ⅱ(C)的需要,也需要将生产分为两个部分:(1)为本部类生产生产资料部分和(2)为生产消费资料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分。而为满足Ⅱ(C)补偿需要的生产资料的生产,要受到第二部类需求结构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Ⅱ(C)内部需求结构的制约;同样,为满足Ⅰ(C)补偿需要的生产资料部门的生产,要受到部门内部自我供给及内部交换比例和结构的制约。

(二)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规律

马克思的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的规律是这样论述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投在机器和原料上的资本部分在增加,花在工资上的资本部分在减少,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随着机器体系的每一进步,由机器、原料等构成的不变资本部分不断增加,而用于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则不断减少。”

列宁把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理论以及再生产公式相结合,提出了在技术进步条件下,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的规律。他指出,“资本发展的规律就是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增长得快。”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增长最快的部门当属制造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其次是制造消费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周转时间长的生产部门与周转时间短的生产部门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有些事业是在较长时间内取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而在这个时间内不提供任何有效用的产品;而另一些生产部门不仅在一年间不断地或者多次地取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而且也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社会公有的生产基础上,必须确定前者按什么规模进行,才不致有损于后者。”这就涉及到重工业部门与轻工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习惯上把主要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业称为重工业,把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生产的工业称为轻工业。因此,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规律,有时又被称之为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规律。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

(一)人与自然界共生共存的关系

马克思早就认识到,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从自然界中不断获取生产和生活资料。马克思曾做过这样的论述:“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通过这段话我们不难看出,人类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不断的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把自然界这个无机的部分逐渐融入进人类自身有机的身体,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同时,人类作为自然存在物,通过实践与自身周围的自然存在物不断发生有机联系。

(二)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演变发展史,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理论。他们认为,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人类为了自身的繁衍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劳动就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劳动,人类从自然界获取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同时又在劳动过程中将人自身的目的和意志物化、凝结在劳动对象中,使自然界得到合目的改造。”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主要是通过劳动实践来实现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辩证统一。

三、西方经济学的可持续发展理论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形成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全新发展理念,该理论一经产生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并被各国纷纷作为新世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纳入到发展规划之中。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内涵解析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第15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提出的,《声明》中是这样阐述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可持续发展是这样一种发展,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构成危害的发展。”[1]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人类要在充分考虑时间和空间的发展状态基础上实现“自然—经济—社会”这三大系统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资源和环境要实现永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即人类社会要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发展收益。

通过上述对可持续发展理论内涵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可持续发展理论意味着人类社会在面临追求自身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问题上、在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在发展国与国、区域与区域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在对待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时,人类应当从具有更多的和谐性、公平性和持久性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其次,人类社会在不断地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应该关注“自然—经济—社会”这三大系统的整体、协调和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说,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质就是一种新型的“人地关系”,核心是重新审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要求是人类要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未来世界。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发展历程回顾

1981年,美国著名的农业科学家莱斯特·布朗出版了《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该书第一次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系统的阐述。通过详细地分析自然资源耗竭、化石能源枯竭、土地沙化和粮食短缺这四大人类面临的生存问题,提出了人类要想永续发展,必须在实现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的同时不断开发可再生能源等途径。

1983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P) 成立,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后来在1987年该组织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专题报告,这一报告中正是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超越民族和国界、超越文化和意识形态实现最广泛的世界上国家认同是在1992年,标志性事件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顺利召开。在这次大会上,183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首脑共同讨论了全球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最终共同达成了关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共同保护环境并携手共同发展合作的共识,这是人类历史上保护环境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中国在1994年就率先推出了基于我国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中国21世纪议程》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作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表明在中国实践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进入一个发展的新时期。

(三)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和循环产业结构理论

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这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资源高开采、低利用和高排放。相比之下,可持续发展理论学者倡导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发展流程,这是一种与自然资源相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和低排放。

1.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和传统经济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将经济系统纳入生态系统,将经济系统视为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针对经济持续增长对资源造成浪费和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而提出的。循环经济以“Reduce减量化”、“ Reuse再使用”、“Resources资源化”等“3R”原则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2.循环经济的产业特征

为了实现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环境经济学家提出了“循环经济产业化”,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发展“循环产业”。“循环产业”并不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而是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标准衡量、目标导向及技术管理、制度文化、发展理念等方面的改造、变革和提升。但是,它又区别于传统的产业形态。

3.循环经济的低碳产业结构

近代人类社会在化石能源体系的支撑下,逐渐形成了石化、钢铁、火电等重化工业,由此又衍生出船舶、机械、化工及汽车等行业。这些高耗能行业又被称之为高碳产业,即化石能源密集型产业。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为实现高产量,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农药和化肥都是以化石能源为基础,传统的低碳农业也变成高碳农业。

低碳时代,其产业结构的本质特征,即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产业内部及之间以“低碳”发生关联。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和低碳服务业组成集成体系,系统的推动产业结构的低碳调整;从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到市场的分配与消费环节,低碳产业均以低碳为标准实施生产和服务。

参考文献:

[1]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R].王之佳,柯金良,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

Research on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low carbon economy (Ⅰ)——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tudy

LI Wei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Low carbon econom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tudy on the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volv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ory of Marxist economics, Marxist ecological theory, the three mos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ory of Western economics. Review and summary by classical economic theory, for the adjustment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to achieve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and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Key words:Marxism economics; industrial struct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