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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7 08:38:30

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例1

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文化传承。我以为,缺乏书法的教育是不完善的教育,是缺乏中国特色的教育,是缺乏传统甚至割裂历史的教育。我们不能漠视中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传统教育、素质教育和艺术教育缺陷。大学教育关系到全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在抵制境外垃圾文化的侵蚀,弘扬民族文化方面高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书法教育作为我国独特的教育门类,大学应将它变成学生传统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的重要抓手。大学教育是一种相对宽松的教育,需要多种协调方法,使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能步入健康的轨道。学习书法便是其一。事实证明,接受书法教育的学生能获得较强的协调和自控能力。书法教育是一门独特的艺术教育形式。除专业教学外,高校应将其列入通识文化教育或公共艺术教育的范畴。书法深深地植根于国学的沃土之中。提高书法水平需要学生有良好的传统文化基础,同时也有助于学习其他传统文化课程。书法课可与大学语文等必修课和古典文学鉴赏、诗词欣赏、艺术概论等选修课相互促进,使大学公共教学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二)学生成长所需

孔子曾言:“里仁为美”。可视为对中国传统审美观的高度概括。如果说西方艺术重视外在的造型,那么中国艺术,特别是书法则重视内在的蕴涵。年青一代对我国民族文化及传统艺术了解不多,而西方不良文化正力图使他们变成外表黄皮肤内心却西化的“香蕉人”。书法教育具有“立人”功能,能够培养一大批修身重德,热爱传统艺术,以继承和弘扬书法为己任的学生,有利于树立事业心和使命感。书法具有培养性情的良效,能促进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书法如同练静气功,书写时要求入静、入定,排除杂念,符合养身规律。它可以调整心态,减缓压力,排遣胸臆,颐养性情,抒怀。书法是一门讲究悟性的艺术,对于训练学生的耐心、想象、准确和条理,是一项不可多得的心智活动。书法能使学生具备更多知识和技能。毛笔字具有形态多样、变化优美、富于艺术感染力的特色,其多种实用功能和艺术价值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书法在诸如广告、装饰、设计、传媒、教育等行业都有较好的用途,对于学生成才具有激励作用,而且也能为就业提供切实的帮助。书法作为选修课一般课时不多,课程开设并不妨碍主体课程。书法具有艺术表现和文化交流功能,学生通过书法活动能开阔眼界、扩大社会交往。

二、书法艺术全面引入大学教育的实施策略

(一)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引导

国家应在书法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方面有一定的举措。要明确规划,由国家教育部门出台引导性政策,提出纲领性、指导性意见。明确哪类院校需要开展书法教育,不失时机地在高校推广书法课程,充分发挥书法在育人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将书法等民族文化艺术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的法规之中。另一方面,解决学科定位造成的发展障碍问题。如,由于建国后推行的是西方的学科划分体系和教学模式,而西方并无书法这门学科,因此在教育部专业目录中书法长期被列名于美术学科之下,即美术学(书法),成为三级学科。张法认为:“书法为什么不成为二级学科,而只是美术学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呢?原因大概是没有专门的书法学院,不必特殊照顾。”如此,实为教育规划上的一种短视和失误。

(二)高校组织自身建设

要实现高校书法教育的规模化与规范化,首先要营造书法教育的氛围,大力倡导用书法来修身养性、提升素质的活动,从多方面拓展书法的人文价值和实用价值。本身设有书法专业的高校具有教学优势,要将书法课程面向全校开设,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尚未开设的高校要积极筹划,制定科学的教学体系。通过开设书法课程,配备书法教师,改革评价机制。要结合办学特点,“因校制宜”。书法教育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课程建设方面。“就教育行为言,书法是古典教育的最后一块领地。”需将书法与本校培养方向结合起来。如,可分别侧重传统型、实用型、艺术鉴赏型等不同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要形成师资梯队,形成正规的培训机制。书法课由美术教师担任,易出现“画家书”现象,不利于书法教育。师资不足的高校要引进和培养专业教师。如,可从专业优秀毕业生中选用,或从专业团体引进与聘请。教材方面。高校书法教材不少,其中不乏出版较早、影响较大的。如,1985年启功主编的《书法概论》,经多次再版,发行10万余册。由于书法理论和教育理念的发展,教材需要有序更新。可跨校跨地区联合编著教材。教材编写与采用切忌“文人相轻”与门户思想,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真正将教材规范化、科学化。

(三)示范与培训竞赛活动的开展

由于高校书法教育发展存在不平衡状况,要使更多高校高起点加入其中并逐渐形成书法教育传统,就需有示范性教育活动。开展书法教育卓有成效的学校具有示范作用。如,北京师范大学是我国高校书法教育的先驱,从20世纪早叶至今一直沿续。20世纪60年代后,北师大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书法讲座。1987年受教育部委托,北师大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高校书法教师讲习班,培养了一批书法教师和创作骨干。此外,不少省份也有较早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高校。同时,教育部门和研究团体可定期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竞赛。1981年,由中国书协、、全国学联等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全国大学生书法竞赛”,有来自全国各高校的近千名大学生书法爱好者参加了比赛,百余名获奖者中,不少人后来成为了当代书坛中坚力量及高校书法专业教师。现在,一些省份成立了高校书法教育研究会,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要通过这类组织积极推进工作,并对发展模式进行探索。

三、树立大学书法艺术教育的正确理念

(一)明确培养要求

大学书法不同于中小学写字。教育部门将写字作为中小学学生素质的培养途径,将规范、端正、清楚作为写字的三个基本要求是适宜的。但若大学阶段仍维持这种要求而不变更,艺术灵性难免受到压抑。写字和书法虽密不可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写字的目的是交流信息,重实用性,书法更多的是创作和欣赏,重艺术性;写字力求以最少时间和精力掌握技能,书法则重探索的过程和乐趣。可以说,写字为书法起到了由实用美向艺术美过渡的桥梁作用。大学书法教育不仅应重视技能教育,还应重视其美育功能。要从中小学存在的应展教育中摆脱出来,转向美育性质的素质教育。另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高等书法教育完成了从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系统的教育层次和结构,并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和学术化的道路。但在推进高校书法素质教育方面,显得不足。素质教育不同于专业教育,需要进行专门探讨,在培养机制、目标方面更加明确、切实。

(二)提高书法水平

国家教委早已明确规定书法课为中小学的二级课程,应受到与体、音、美等课同等对待。中小学练毛笔字(一些地方作为地方课程),这是学生的起步阶段。若缺乏连续性,之前数年所学难免荒废。2010年6月,本人在学校三个不同专业的文科班调查发现,95%以上的学生中小学练过毛笔字,5%的还参加了特长班,但坚持下来的不多,几乎都前功尽弃。艺术兴趣的培养需要契机,若到了各方面走向成熟的大学阶段书法却尚未入门,那么学生今后就很难再与书法结缘,达到较高境界。书法教学中要革新教学手段。如传统教学中,写字技法演示有较大局限性,直观效果欠明显,不便于大课堂教学。运用多媒体技术则能解决诸多难题,如通过定格、放大、慢放、循环播放等形式突出重点,使学生观察细致入微。提升书法水平是长期的过程。大学书法教育一方面要训练学生技能,同时,要进行理论培养,通过开设名家讲座等方式提高鉴赏水平,准确把握“师碑”与“师帖”、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法学学术论文例2

2.PBL教学方法在教学时,采用个人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学生代表发言、教师引导总结的方法。首先对学生进行随机分组,每组4~6人,以小组为单位选定一个内容,如基因工程制药这章,每组各选定一个基因工程药物,各组成员在组长的组织下先查阅相关资料,再结合所提问题进行思考,然后在组内展开讨论,形成报告,并做成PowerPoint演示文稿由小组成员向所有同学陈述自己小组的成果。教师及其他同学可针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提问,对有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可展开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归纳知识体系,针对其中重点难点做进一步精讲,并注意将教材中相关知识点纵横联系起来,对仍有未理解的问题,留给学生课后进一步探讨解决,并给予指导。成绩评定在PBL教学中,教师根据各组学生的介绍及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对每位同学分别评定成绩,并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期末总成绩中。

二、实施效果当采用PBL教学

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能动性。以往学生课堂上只注重听教师讲授知识,记好笔记,很少提问,课堂气氛较呆板,采用PBL教学后,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提问明显增多且思维活跃,有的是针对所学的知识难点,有的是对扩展的知识,并且会针对某些热点问题与同学与教师展开讨论,学生的学习不局限于大纲的内容,对知识涉猎更宽更深更新。采用结合PBL模式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比较,学生成绩有了一定提高,平均分较上一年度提高了3.7分。特别是主观题回答中,有些问题在教材中没有直接答案,需要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总结,采用将PBL和LBL结合的教学方法的学生得分率明显高于未实施PBL教学的学生。

三、讨论

法学学术论文例3

孔子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可见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学习的最佳动力。传统书法教学比较枯燥、乏味,而小学生年龄小,天性好动,自制力差,有效注意力不长,再加上手指手腕发育不成熟易疲劳等,学生开始时还觉得新奇,然而时间一久就会渐渐地就会失去学写字的兴趣。因此,在书法教学中,要善用多媒技术展示色彩明丽的图像,演示鲜活生动的视频,播放优美的音乐等,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书兴趣。(一)美妙的音乐——动情。“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是保证有效进行教学的主要条件。”学习书法需要气定神闲,即所谓的“心躁则笔躁,心静则笔安。”据心理学家分析,音乐对人的心理、情绪有一定的调节功能。在优美的韵律之中,学生更容易屏息凝神进入书境。因此,或在课前休息时,或在新课导入时,或在欣赏作品时,或在课中学生自由练字时,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播放一段优美的古典名乐,如《平湖秋月》《高山流水》《春江花月夜》等,让学生静心静气,在轻松、平静、舒心的氛围中,心悦神凝,进入书法学习的状态。另外,书法与音乐都具有节奏、旋律、变化、和谐等相通之处。当代书法家李斌权先生在维也纳霍夫堡皇宫表演音乐书法《高山流水》等令人震憾。同样在欣赏课中也可根据不同书法家、不同作品、不同书体配以节奏快慢、起伏相似的旋律来引导学生欣赏作品,既能培养学生的情趣,陶冶情操,又能让学生对获得更多的书法作品信息,感悟书法的魅力。(二)精美的画面——激情。精美的画面让人赏心悦目,兴趣盎然。在教学《“山”字与山字旁的书写》时,先通过让学生观看一组雄险的泰山、秀甲天下的武夷山、奇峻的黄山等祖国名山图片(配乐),让学生被江山如画的美景所吸引,然后出现甲骨文让学生猜这是什么字。教师用动情的语言一边叙述一边展示“山”字“甲骨—金文—篆隶—草楷行”的演变的精美图片。此刻,笔者从学生眼里流露出的惊奇眼神中,深信其在这好奇心的驱使下,既感悟到古代书法“山”的多样写法,又感受到汉字的博大精深,从而激发出无限的学书情趣。(三)优美的视频——燃情。视频具有视听同步化、图像动态化的优点,传递信息生动形象。片中人物外貌、神态、动作历历在目,印入脑海。教师如能根据学生的表现和课程的安排,适时地穿插有关书法家学书的奇闻轶事视频,如欧阳询夜宿观碑、王羲之“入木三分”的故事、张旭观物悟书、怀素蕉叶练字、智永笔冢故事等,可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部分三年级学生,刚开始学写毛笔字的,耐心不足,随意乱画,甚至问教师练好字的秘诀,想一蹴而就。此时播放《王献之依缸习字》这一动画故事给学生看。当看到王献之不论严寒还酷暑坚持不懈练习,洗笔之水竟把水池染成墨池时,学生明白了“秘诀”是什么。由于移到主人公锲而不舍和持之以恒精神的感染,学生的“野性”自然收敛了许多,学书热情也就多了一份。

二、融合媒体技术,优化书法教学

(一)微课讲演,省时高效。“微课”这种以视频为载体、利用文字、图像、动画、音频等多媒体技术,整合各种教学资源来辅助的教学手段越来越被教师的钟爱。如在书法教学中嵌入微课会让教师一劳永逸,事半功倍。教师在课前可以把基本笔画的运笔方法的讲解,汉字结构的安排,以及部分教学中的重难点,以微课的方式录制好,在课堂上播放。学生看得清楚,听得认真,更容易掌握书写方法。如教学“山”字旁时,把事先录制好的微课(“山”在左时,“山”字偏字的左上,字形稍小,中竖稍长,竖折的折较斜如“峰”、“峻”等字;“山”字在上下时中竖较短,在上时字形稍小,在下时字形稍扁如“崇”“炭”“岳”等)进行播放时,竟连平时最好动的学生都听得十分细致,后来在练习的时候,大部分学生对字形结构掌握得又快又好。教师既教得轻松,又省时高效,一举多得。。近两年来笔者从基本笔画的运笔方法、字体结构的安排、章法布局等方面精心录制了30多节微课,并与其他教师分享,有效地促进了学校书法教学的开展。(三)展台展示,直观形象1.强化指导。书法是一门技艺性很强的学科,受班生数的制约,一堂课很难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如果采取集体示范,因学生离讲台远近、角度不一致等问题,无论是把纸平铺着范写,让学生站起来围着看,还是把纸挂起来书写,都不能把信息全面、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每一位学生。再者也很难组织课堂纪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利用多媒体展示台示范,学生在大屏幕上可以全方位地观摩到教师起笔、行笔、收笔,以及运笔的轻重、缓急和提按的运行走向,甚至笔墨渗透效果等。学生看得真切,印象深刻,学起来也更容易。特别是在突破重、难点上,更是优秀至极。例如,初学写字的学生不知如何中锋运笔,为解决这一重难点,笔者首先在投影下分别用侧锋和中锋在宣纸上书写两组横和竖,让学生仔细观察对比不同点。经过一番讨论、分析、感悟,发现中锋写的笔画沉稳、厚实、凝练、富有立体感和力透纸背感;接着拿着一支毛笔告诉学生毛笔的笔头分为三个部分:笔尖(笔锋)、笔肚、笔根。把笔尖笔肚运行在笔画的中间,就像汽车行驶在马路中间一样就叫中锋行笔;然后把事先用单线钩画、红线标注好行笔步骤的横和竖画摆在投影仪下,提笔示范并讲解写横:①空中取势轻入斜顿(引导学生观察此时的笔尖在上笔肚在下),②运指腕把笔肚向外推送至笔画中间(这一细微的调锋动作,教师反复示范,让学生观察细致后,反复练习),③中锋右行(再引导学生观察此时的笔肚在右前,笔尖在后),④顿笔收笔。写竖:①逆锋轻入斜顿(引导学生观察此时的笔尖在左上笔肚右下),②运指腕把笔肚向内推送至笔画中间(教师反复示范),③中锋下行(引导学生观察此时的笔肚在正下方前,笔尖在后),④顿笔收笔(或出锋)。这样学生细致观察了指、腕细微运行变化的全过程,明白了运笔方法,掌握起来也更容易,正如孙过庭所说“察之者尚精,拟之者贵似”。2.促进评价。学生的表现欲强,让学生在展台上“实战演练”,其积极性高。教师既可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书法的动态情况,又可捕捉学生存在的共性错误,作统一指导,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此外教师还可选取有代表性的作业,利用展台把作业的局部放大,与原帖对比,通过学生自评,生生互评,教师点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写得好的地方画个红圈,或评四星、五星。不但能让学生看到自己所写的字与范字之间的差别,也能看到自己和其他同学之间的差别,既加深了对作品的认识,又提升了临写水平,而且有益于催化学生的学书乐趣。3.开阔视野书法课不能上成单纯的练字课,还要适度融入书法审美和书法文化教育,使学生对汉字和书法的丰富内涵及文化价值有所了解,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书法家沈尹默先生指出:“世人承认的中国书法是最高艺术,就是因为它显示出惊人的奇迹,无色而具有画图的灿烂,无声而有音乐的和谐,引人欣赏,心畅神怡。”教师可充分利用展台展示:如妍美劲健、潇洒俊逸的王羲之《兰亭序》;宽博遒劲、朴拙雄浑的颜真卿《勤礼碑》;骨力峻拔、结构严谨的柳公权《玄秘塔》;欹侧险峻、清和秀健的欧阳询《九成宫》等不朽的经典之作来开阔学生视野。引导学生从经典作品结构的疏密、点画的轻重、墨色的浓淡、行笔的疾缓、章法的变化等处细微观察,学习欣赏,学会审美,在耳濡目染中感受艺术的熏陶,感悟书法的博大精深,从而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形成乐学的心理倾向,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另外,教师还可制作精美的多媒体课件,通过声、色、光和对字的部件的移高、降低、拉长、缩短、放宽、变窄等,让学生直观形象地掌握构字规律;通过镜头的放大、慢放、定格、循环播放等形式,突出重点或细节部分,让学生细致观察、揣摩、感悟;通过一些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动画设计等来帮助学生找准笔画的位置。总之,教师巧用课件既能让学生做到眼到、心到、手到,最终把每个字写得规范、美观,又能创造出精彩、有趣的书法课堂,激发学生学书兴趣。

三、融合媒体技术,拓展学书空间

《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指出:“鼓励学校、教师、学生通过互联网获取丰富的书法教育资源,加强交流,构建开放的网络书法教学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生动活泼的书法教学。”(一)互联网+多元学书。书法学习是一个“时习”加“恒习”的渐近过程,一周一节课的书法教学既满足不了好学书法学生的热切需求,也无法有效提高学生书法水平。而利用互联网交流学习,能拓展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笔者先引导学生充分利用互联网搜集大量书法技法知识,学习古人碑帖中的范字,了解汉字的演变过程和不同时期的大书法家及其作品的风格特点;二是推荐学生进入《中国教育书法网》中的书法常识,《福建书法教育网》中的书法课堂了解书法知识等网站,获取丰富的书法学习资源;三是特别介绍学生每天观看央视“书法频道”中午12点30分《一日一字》或晚上20点30分《名师讲堂》,通过亲近名师,感悟书韵,提高书写技艺。(二)微信交流,便捷有趣。微信是当下最便捷的交流平台,可跨越时空,随时交流沟通。笔者充分利用微信的特点,创建了班级书法微信群来加强书法学习交流,把课堂教学延伸至课外。在群里笔者有时上传部分优秀的书法教学视频、微课、名贴等供学生在家一边看,一边写,学生对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反复揣摩,然后再写;有时把教学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在微信中强调指出;有时也可以针对个别同学进行指导交流。与此同时,学生也会把在家练习视频和作品上传群里,而教师也会及时点评,对写得好的地方“点赞”,不足之处及时纠正,对优秀作品发表情包赞赏。另外还搜集学生优秀习作,拍成照片,利用媒体技术装裱成册发到群里(或在课堂展播)。当学生看到自己的习作变成精美的作品更是兴奋不已,而写得不是很好的学生也会效仿、趋从。参与交流的学生越来越多,在互相交流。互相切磋中,学生学习书法的兴趣越来越浓厚,成就感越来越强,渐渐形成学习书法的内驱力。

作者:刘武平 单位:邵武市实验小学

法学学术论文例4

新中国宪法学的恢复[4]与发展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可以说,30年的改革开放与宪法学发展是同步进行的,改革开放合法性基础首先源于1978年宪法,改革的一些制度和措施获得了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支撑。1978年宪法虽然在指导思想、内容的规范化等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5],但结束后,它给期待民主与自由的人们带来了一丝希望。可以说,1978年宪法的颁布使社会生活重新进入由宪法规范调整的新“宪法秩序”,为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选举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特别是,在学者和公众的期待与呼吁中,1978年宪法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完善了国家体制。

在同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结束了党的工作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开始全面纠正“”中及其以前的错误,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与改革开放同步恢复的中国宪法学以学术的社会使命为基础,适应社会改革与变迁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特别是1978年宪法颁布前后学术界所表现的有限的学术理性为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宪法学的恢复过程中,由于1978宪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出现了矛盾,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发展仍处于一种拨乱反正的“复苏时期”,宪法文本的价值与意义受到人们的怀疑。正因为出现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宪法学恢复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是不少的。如一般意义上,宪法学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但当时的宪法文本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何既要保证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又要寻求必要的合宪性基础,如何重塑被破坏的社会基本价值观方面,宪法学界承受了学术与现实政治的双重压力。改革的价值要求尽快建立新的宪法秩序,并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但由于学术积累与学术环境的不成熟,改革初期宪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是非常有限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改革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合宪性”的争议,民众和学术界对宪法与改革关系的评价受到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当时,宪法学界为试图脱离或者超越当时宪法文本存在的现实局限性,进行过艰苦的学术探索,提出了一些理论观点,体现了一种不纯粹依赖于宪法文本规定而偏重于宪法理念与宪法价值的超越性学术品格。

从期待宪法文本到怀疑宪法文本,直到主张修改宪法文本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宪法学的基本学术倾向。由于在宪法学框架内,改革与开放两种价值处于不协调状态,使宪法学恢复一开始就与现实变革的需求发生过于密切的关联性,宪法学总体上没有摆脱“政治”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从整体上看,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社会生活对宪法学知识的需求是非常有限的,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间,所有篇名含有“宪法”的文章数量分别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6]

中国宪法学的时代性特征在1982年宪法颁布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赋予中国宪法学更强烈的时代使命。从1980年到1982年期间,整个社会生活和学术界对于宪法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学术界对宪法问题的研究达到了高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文本之后,中国宪法学研究随之迎来了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所以,这一阶段的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和内容进行学理上的阐释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现行宪法的一些特定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使得宪法文本在规范上和实践上趋于更加完善。仅仅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到1983年8月期间,就出版了13本介绍宪法的小册子和400多篇文章。[7]据童之伟教授的不完全统计,从1982年到1999年,全国发表宪法学论文总计约2900篇,其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约350篇,仅占全部宪法学论文的12%;专著226本,其中涉及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著作有32部,且它们多数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发表或出版。其余的论文和著作则主要涉及宪法基本原理和国家制度,如宪法的概念、宪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宪法实施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8]

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的发展一方面满足改革实践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知识体系上努力克服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和束缚,寻求学术自主性和学科独立性。在1982宪法通过以后的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宪法学自身的逻辑出发,通过宪法文本的挖掘阐释,力求宪法学在逻辑上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同时,由于受时展的局限性,这一时期的宪法学主要在总论和教材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奠定了中国宪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9].但在整个80年代宪法学研究在基本原理和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投入是相对有限的,没有形成宪法学整体的学术影响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宪法学以1982宪法为文本依据,在日益完善的改革开放环境中,以中国问题的为对象,其研究内容趋于细化,其学术品格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了多元化、专业化、前沿化的发展特点。其基本标志是:在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已经不再仅仅拘泥于注释宪法学的结构体例,具有了多种体例模式;在研究方法上,这一时期的宪法学也开始有意识的吸收和借鉴国外宪法学的发展经验,引入了一些实证研究方法;对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关注与研究达到一定程度;宪法学关注国际化的价值,广泛借鉴域外宪法学的合理经验等。如宪法学研究突破了以前宪法研究中的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的现象,开始走向专题化的研究,即围绕一个问题层层推演,从而挖掘出宪法学中最本质的核心命题。这种“小切口、深分析”的研究思路对于宪法学研究中的专业化素养的培养,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宪法学者正在努力营造宪法学发展的“专业槽”,使得宪法学与相关的法理学、政治学逐渐脱离开来从而具有自己的逻辑自足性。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的研究直接面向国家与社会进步的实践,关注我国进程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将宪法文本中的规范转化为具有实效性的现实制度。

二.宪法学知识转型: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

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宪法学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使命,同时努力在改革进程中保持自身知识体系的客观性与自主性,使改革与学术之间形成合理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宪法学知识转型的进程。

(一)宪法学理念:回归以人文价值为基础的学术体系

宪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如何论证其学术个性?如何处理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直制约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学术主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学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过分迁就政治现实与需求,整个知识体系缺乏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在30年的发展中,学者们普遍感到纯“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理顺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的法律性问题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产生于政治需求,并反映政治现实,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运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理性为中心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这一方面的进展主要表现为:宪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对话中力求寻找各学科之间的合理界限,强化学科的独立性;在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宪法学发展中,有的学者强调经验性,有的学者强调规范性,使知识体系中出现了价值与事实的矛盾与冲突。20世纪90年代后学术界出现了规范性与经验性相结合的学术趋向,克服满足于现实而牺牲规范性价值的思维方式,适度地强调规范的意义。在长期的中国宪法现实中人们所看到是“强势”的现实与“脆弱”的规范,习惯于单方面满足“改革”需求的宪法学漫漫转向以规范性为价值趋向的宪法学体系。

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出现了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宪法学的“政治属性”,保持宪法学适度的中立性与自主性。从学科的性质看,的确宪法学与政治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无论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还是国家治理规则的确定以及国家权力的运作,政治因素对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在价值形态上宪法学知识体系不可能完全“中立”,更不可能排斥价值。但如何把宪法学的价值问题学术化,如何建立宪法学自身的话语体系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应当承认,宪法学具有自身的学术逻辑与自主体系,应该反映现实生活,但不能以现实需求作为维持学术品格的唯一条件,更不能以政治压倒学术,代替学术,否则宪法学将会成为没有学术品格的政治工具,无法发挥其学术的社会价值。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学?宪法学到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30年的经验表明,保持学术品格是宪法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条件,政治理性应转化为学术理性,要自觉地尊重宪法文本与学术理性,这对中国宪法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在回归以人文为基础的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推动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得宪法发展的进程凸现了深厚的人权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30年的宪法发展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这一线条逐渐由暗变明,由淡变粗。学者们以学术的使命和勇气,努力寻求宪法学发展的价值源泉——人的价值。正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10]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

通过宪法学者的努力,以个体价值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获得了正当性基础,普及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同时出现了重视宪法文本、强调规范体系、重视个案和现实问题研究,强调研究方法综合化等新的发展趋势。30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表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合理地解决了因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过程中的难题,同时也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点作出了学术贡献。

(二)宪法学范畴:寻求学术脉络

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部分学者们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试图寻求宪法学的本体性基础。早在20世纪80年代,张光博教授针对当时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难以适应宪法学飞速发展的情况,提出要以宪法、国体、政体、国家区域结构、法制、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八个常用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取代旧有的宪法学基本范畴。[11]1996年李龙和周叶中教授发表文章认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应该包括宪法与、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12]童之伟教授撰文指出,社会权利是最适合成为宪法学新体系的核心范畴,其他范畴还包括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社会剩余权利、社会总体权利、法律义务、宪法。[13]杨海坤教授则主张将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14]2002年开始每年进行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讨论反映了这种学术努力。鉴于学者对于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为了扩大学术共识,宪法学界于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在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召开了第一、二、三、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基本范畴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形成较为统一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通过这些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性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愈发引起宪法学界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为了确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与品格,需要探索解释和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范畴。但在划分这种范畴的标准和具体方法上,学术界则有不同的主张。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起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在研究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特点时,有学者提出“宪法法理”的新范畴,认为凡涉及到宪法问题的理论,包括关于宪法的政治理论,都属于宪法法理的范畴,包括政府权力来源的理论、政府权力的组织、人权与及其政府权力的关系。还有学者针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新启蒙运动”,提出“宪法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观点,主张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宪法的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的功能,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15].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探讨中有学者从现代宪法学应具有的逻辑基础人手研究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属性与基本特点。如《现代宪法学逻辑基础》一书作者把法社会学、哲学原理引人到宪法学研究,从社会学与哲学的角度分析宪法学基本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可分四个范畴,即统摄性范畴(包括社会权利、、宪法和)、重合的范畴(包括基本权利与人权)、对应性的范畴(包括基本义务、社会剩余权利与法律义务)、派生性范畴(包括国体、政体与国家机构)等。同时学者们开始探讨宪法哲学的基础、内容与学科体系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宪法哲学的框架体系。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学术共识,但学术界已关注该问题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16]

随着宪法学基本范畴划分方法的讨论逐步深化,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问题与学术命题也日益清晰。一般认为,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等是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上所述,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发展历史上,学术界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化的。可以预料的是,经过学者们不懈的努力,中国宪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必将形成一个能为学界所普遍介绍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建立学术共同体

作者早在1993年在分析当代宪法学发展趋势的论文中,曾提出“宪法学的''''综合科学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17]的观点,并做了如下说明:在当代宪法学研究中,多学科联合攻关,重视宪法学方法的综合性是值得重视的一种趋势,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促使宪法学家们开始认识到过去那种“独立的、闭塞的”研究方法是多么幼稚和简单,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宪法学研究的局限性。[18]1998年作者提出“宪法学综合化”命题,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学理论的整体性与综合性,要求在各学科的共同体中发展宪法学。宪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并不影响宪法学学科自身的价值,只能有利于扩大宪法学的价值”。[19]在寻求自身学术脉络的同时,30年发展中,特别是近十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为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尝试,其学术努力得到了学界普遍的认可,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

笔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中这一学术倾向将进一步得到强化。作为一门学科体系,固然需要树立自身独立的知识体系,但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走向综合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

首先,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种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的边缘性学科的发展。在研究方法上,解释学、经济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综合化,有利于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的建立。

其次,在法学体系内部,宪法学需要与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之间进行交流与对话。现代社会丰富而庞杂的事务,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与多样化,仅仅依靠某一学科的知识资源难免固步自封,也难以厘清问题的本质乃至完满解决。只有借助于多学科的原理与知识,才能把握问题的本质。而且,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公法与私法、部门法与部门法的划分,本就只具有学理上的相对意义,万不可将各部门法之间的划分予以固守与僵化。

(四)宪法学的价值基础: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

在中国,基本权利的形成建立了长期的过程,从民权—人权—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据笔者考察,在中国宪法学说史上,最早形成基本权利观念是清末新政时期,端方等人考察西方国家后出版的《欧美政治要义》和《列国政要》(1907年)中对各国宪法中的权利与自由的内容进行了“中国式”的解读。如端方介绍欧美政治中“义务”与“权利”这对概念时,谈到“凡所享人权及公民权不因信仰他教而至被侵夺,其所负公民及国家之义务亦不因信仰他教而得弛负担”。[20]在谈西方的通信自由时,他还提到:“吾国人而欲享宪法之权利乎?”[21].这时已出现“人权”、“公民权”、“宪法之权利”等词汇,虽存在内涵与价值的不确定性,但词义上具有与“基本权”相接近的某些因素。[22]

在20、30年代学者的论著中我们可以考察当时的学者对基本权利的一般解读与理解。王世杰、钱端升在1927年出版的《比较宪法》中,第二编的标题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在书中,认为“在现代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个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大都成一重要部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尚非一般宪法所习用的名词。我们称用”基本“二字,无非要表示这些权利,是各国制宪者所以为个人必不可缺少的权利”。[23]这是中国宪法学者比较早地对基本权利的内涵所进行的表述,对后来的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张知本于1933年出版的《宪法论》中概括了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宪法学基本范畴,系统地介绍了当时的宪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该书的基本范畴主要有:宪法与国家;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组织与职权;地方制度等。其中,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本书基本理论框架的基本要素,可称之为核心概念。[24]

但在1949年前的宪法学体系中基本权利并不是基本的学术范畴,如1933年吴经熊在“宪法中人民之权利及义务”一文中重点说明了人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权利作为历史的产物,具有的社会性和时代性,但没有涉及权利的“基本性质”,也没有具体区分人民和公民之间的异同。[25]当时,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概念是“人权”、“民权”,如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做人的权利,“民权”则是政治的国家里做国民的权利,人权比民权的外延要大。他明确提出,当时的中国“要做民,更要做人;要民权,更要人权”。由于外来学术影响与本国学术传统之间缺乏必要的整合,以公权与私权的“对抗”为核心价值的基本权利概念的存在缺乏社会基础。据统计,1949年以前出版的30多部宪法学著作和2000多篇论文中没有出现“基本权利”一词[26],大多数作者使用“人民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虽然在1954年宪法上规定了基本权利,但没有从社会与价值观的角度系统地挖掘基本权利的文化意义,也没有系统地思考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宪法学著作中有关基本权利的论述与研究是比较少的。如1983年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但其内容只占全书篇幅的12%.[27]当时,学术界普遍的看法是,宪法是国家的“总纲领、总章程”,强调其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工具性价值,宪法学界关注了宪法总论、国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而忽略了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终极性价值。

基本权利理论的系统化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学术起点是基本权利概念与特别行政区居民基本权利的分析[28],而体系化的研究则始于2000年以后。2000年后基本权利研究出现了专题化与理论化的趋势。随着国外宪法学理论的大量借鉴与吸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权利理论与相关的判例通过翻译等形式影响了我国宪法学界。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齐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释后,围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私法、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宪法与司法关系等问题引发了学术争议。但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当、宪法、自由、权利等词汇成为大众化话语的时候,我们似乎只是描述其语言本身的意义,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比如,基本权利范畴问题上,我们介绍了大量的国外理论,但学术概念的历史背景、与特定宪法体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判断,习惯于用国外的学术术语描述与分析中国的宪法现象。在基本权利性质上,有的时候我们确立了“对抗性”价值,而忽略了宪法文化的差异性,也就是“对抗性”背后的“协调性”元素,同时没有很好地思考西方国家在基本权利传统上呈现出的多样性。同样,在宪法和概念的理解上,我们关注了基于宪法公共性而产生的普世性价值,而缺少对概念存在的社会特殊性价值的关注。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后,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重新作为新的学术命题转化为宪法学的视野之中,于是,长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权利走向实践形态,给宪法学界带来了新的学术课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会对我国的价值权和人权观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这种开放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权条款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在人权条款入宪后,宪法中的人权的主体就变成了“人”,不仅仅是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这样一来,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也随之扩大。第二,人权条款的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内容。我国宪法以明示的方法列举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但是,是否公民的基本权利仅仅限于宪法所列举的这26项,学术界仍存有争论,但是,从人权的价值性以及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上看,对此应该做扩大解释,将没有写入宪法但是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权利——如生命权、罢工权、迁徙自由、诉权等——从人权条款中解释出来。因此,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我们的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表征了宪法学的发展与进步。

(五)宪法学成熟的标志: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科学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传统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单一的特点,学科内容与具体表述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方法本身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的研究工作。

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过程与成果。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了宪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价值问题。诚然,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传统宪法学上耳熟能详的一种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素,但是,阶级分析方法毕竟只是众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在认识到传统宪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之后,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主张以社会权利或者法权作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29]刘惊海、赵肖筠提出的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30]邹平学教授提出的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等。[31]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32]

近年来随着宪法学研究法方法的深入,又出现了文本主义、宪法解释主义、宪法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适应,学术界开始研究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史学、宪法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总体上讲,宪法学方法论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问题:方法论的反思与宪法学历史环境关系的研究上,我们还没有系统地梳理方法论演进的学术史,方法论的理论缺乏系统性;在方法论研究中,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合理的学术解释;在方法论演进中,如何把握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上,宪法方法论的实践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定量与定性研究方面,比较习惯于定性问题的研究,定量化的研究缺乏系统的方法体系与基础[33];在方法论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论中体现的学术理性是仍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比较的视角上,学术界仍然把宏观研究作为基本学术倾向,不善于运用具体微观问题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学术倾向上,仍过分依赖于西方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对适合自身社会结构与传统的方法论体系的建构缺乏系统的理论反思等。

三.宪法学的开放性:本土性与国际性

30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学术渊源与主体性方面进行了艰苦的学术探索,努力在本土性与国际性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力求既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适度的国际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特别是以82宪法的修改与实施为契机,宪法学界更多地把学术目光转向国外,注意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宪法现象,并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宏观的宪法体系之中,寻求的共性与个性。学术界出版了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王光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宋玉波教授著的《民主政制比较研究》、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韩大元教授主编《比较宪法学》等比较宪法学方面的著作。30年来出版的外国宪法的著作和教材约4O多部,并有相当多的研究外国宪法的论文问世。如罗豪才、吴拮英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编著的《美国宪法史稿》、陈宝音教授的《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张千帆教授著的《西方体系》(上册、下册)、刘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罗斯联邦制度》、赵宝云教授著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郑全咸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论》等产生了一定学术影响。另外,根据中国实践的发展与世界理论发展的新趋势,学者们注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译成中文出版。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丛书的形式出版,如《译丛》、《公法丛书》等;二是作为单行本出版的吴新平等译的《美国宪法释义》、刘瑞祥等译的《美国宪法概论》、王文利等译的《宪法学教程》、黎建飞译的《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等。这些译著不仅给国外学术界带来了外国宪法发展的新的动态与研究信息,而且对于中国学者从世界的眼光观察宪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和译著的出版是在宪法学者和其他学科的学者共同参与下进行的,表明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对问题所给予的关注。[34]

大量的域外宪法译作的出版是中国宪法学发展走向国际化的标志之一。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的建设与宪法发展都不能脱离世界发展趋势而单独进行,在这个意义上,众多的域外宪法资源的引入对于我国建设与宪法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然而,作为文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都是本国、本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宪法文本的这种本土性特征就意味着任何国外的宪法学知识资源、建设的成功经验都必须转化为本土的宪法文化、宪法资源才能融入本国的宪法血液之中,从而成为本国宪法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域外宪法著作翻译的数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国宪法学发展的国际化程度,但在实际意义上,这种单纯数量上的增长和宪法的成熟程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因此,我们在域外宪法资源的引入和介绍方面,应该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积极汲取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些域外的宪法发展经验真正转化为本土宪法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总体上考察,在学术脉络与自主性方面,我们仍有不少反思的问题。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时,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西方强大的文化攻势下,中国宪法学尽管努力保持其学术的自主性,但毕竟其学术努力是有限的,在如何保持其学术自主性问题上,不少学者仍徘徊在学术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在“宪法学中国化”形式与程度上留下了太多的遗憾。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学一开始就缺乏自主发展的环境与传统,特别是“富国强兵”理念虽满足了制宪、行宪的政治需求,但对学术自主性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比如,在宪法学的域外资源借鉴上,往往被人忽视的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国外宪法资源?也就是说,在浩如烟海的外国宪法著作面前,我们是应该毫无保留的予以全盘引进,还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有意识的甄别筛选?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这个标准又该如何设定呢?我们需要反思哪些问题呢?

第一,我们在引入域外宪法学著作的时候,我们的研究视野更多地集中在西方的发达国家,而对非西方国家经验缺乏必要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倾向[35].事实上,从我国发展的文化属性来看,一些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可能对我国发展的借鉴意义更大一些。因而,在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同时,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亚洲立宪主义国家经验进行关注,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在学习西方经验时,呈现出明显的国别性倾向。如在外国宪法学知识引入方面,就体现为翻译著作数量上的不平衡。总体上,美国的数量是最多的,其次是英国的,然后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而其他西方国家经验的介绍相对少一些。这种国别上的数量失衡现象是非常值得耐人寻味的。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我们在吸收、汲取西方经验的同时,需不需要进行有意识的根据某种特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筛选?如果需要的话,这种标准的设定又需要考虑那些因素呢?是根据本民族的宪法文化与宪法传统来予以设定,还是根据某一国家的国力影响来予以考虑呢?

第三,在借鉴域外宪法学经验时,我们没有很好地处理外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与我国宪法文化和传统的兼容性问题。从法律文化上来看,我国属于受传统的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基本属于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传统,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成文法传统、司法权功能受限。以此出发,我们在引进外国宪法资源的时候应该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不仅要研究英美法,同时也要研究大陆法系的宪法传统。而目前我们学习的对象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宪法传统,大量的精力用在介绍英美尤其是美国的宪法学上。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不应该学习美国宪法学,也不是否认美国宪法在我国宪法学发展中的学术影响,但这里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文化与宪法传统在多大程度上能与我国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契合?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的成功,是否意味着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也必然会成功?是否意味着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必然也要选择美国的由最高法院来解释的司法解释模式?美国制度的成功经验是否可以作为我国建设的指南而直接加以应用?如果不能直接加以应用,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对美国的经验进行改造,使之内化为我们的发展基因而发展壮大?因此,在介绍外国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宪法文本和宪法传统的异质性所造成的宪法经验的不兼容性,必须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和建设的实践出发,有意识的、有选择性的对外国宪法的引入进行整体上的规划介绍,在立足本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的基础上,充分的吸收和借鉴世界上的多元化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兼收并蓄,从而建立自己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

在借鉴外国经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学术自主性价值的系统的认识,在自我历史方位、起点问题上,无法系统地吸收人类思想的精髓,无法从容地搜寻自己学术传统与历史的源头,有时不得不陷入“用中国经验论证西方学术逻辑”的尴尬局面。实践表明,在他人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中很难充分表达我们的学术传统与学术理念。基于这种学术的反思,我们需要思考中国宪法学如何回归中国,如何强化其自主性的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研究队伍、学术范畴的确立等各种课题,但笔者认为,前提性的课题之一是把自己的学术发展定位于具有正当性的历史传统,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对宪法学进行整体性考察,丰富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基础。可以说,历史的尊重和学术的传承是学术生命力的核心。而尊重学术传承的知识体系必然倡导知识体系的相对性,尊重不同的学术传统,提倡学术的宽容与平等对话。现代宪法学的公共性价值蕴涵在相对性之中,知识体系相对性的确立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自我,揭示宪法学理论的深刻性与逻辑体系的严谨性。

四.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面向社会生活的宪法学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基本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学生命力的强弱不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备程度,而在于其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所以,要想保持宪法的旺盛的生命力,宪法学必须要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中源源不断的汲取营养,从而保持宪法学自身的丰腴。传统的宪法学研究缺乏对宪法实践问题的关注,在研究中或是空而论道,或是闭门造车,将思维局限于狭仄的书斋中。这样,客观上造成的局面是:一方面,众多的宪法学研究成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另一方面,社会上发生的大量宪法性事件缺乏理论上的解释,得不到宪法层面的解决。学术与实践之间缺乏一种理性的沟通,既影响了宪法学术的进一步发展,也造成了实践的裹足不前。

从2000年以后,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宪法学中国化”命题,强调建立“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的必要性,试图开始沟通宪法学术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从2005年开始,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新的趋势,转型中的各种宪法问题逐步被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之中,力求强化宪法学的解释能力,突出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如在2006年年会上,“三农”问题成了学者们广泛关注的学术热点,特别是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农村的环境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农民的结社自由和成立农会的权利以及农民的迁徙自由也成为学者们讨论和研究的内容。学者们已经确立了基本的学术自觉,即如果宪法学不能关注农民问题,有可能成为“城市宪法学”,失去宪法学发展的社会基础。

在具体的现实实践上,一些学者强调的问题意识的指导下,开始有意识的用宪法基本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解决社会问题。例如,针对上海孟母堂因袭私塾的读经传统,有学者认为采取不同于中国统一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确实违反了中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但是如果从“孟母堂”的学生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角度考虑,则其非法教育实践自有其值得肯定之处。[36]针对死刑复核权与法律监督面临的新问题,有学者提出:人民检察机关针对死刑复核的程序的监督职能应该得到强化,这样有利于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和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的树立,为此,要扩大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式,全方位改进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37]

在有关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中,最能体现宪法学界的问题意识与实践面向的是广为学界所关注的物权法与宪法关系的讨论。.围绕《物权法》(草案)的“合宪”、“违宪”展开争论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成为2007年法学界的一件大事。宪法学者参加各种专题讨论会,撰写学术论文,对《物权法》(草案)的合宪之争作出了积极回应和理论解答。总体来说,学者们的争论围绕物权法是否必须强调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式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以及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违宪等问题而展开。针对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有学者在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早已由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生活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还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治发达国家已给出了答案的问题上来,实在是中国法治后发的特殊国情使然”。[38]

在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违宪的问题上,不同学科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合宪”、“违宪”问题引起学术界与政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系统论证了“合宪”与“违宪”的判断标准,[39]而有学者从宪法条款的不同性质着手,提出许多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意义,因而是可以实施的;有些条款则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宪法的适用和讨论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仅限于适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条款。尤其要避免将宪法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否则就将误用宪法并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40]在宪法实践中,违宪是十分严谨的学术概念,应针对特定事实关系和问题,谨慎地判断违宪的要件。当然,这一讨论的重要意义在于,人们开始面对一个事实,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律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刻不容缓的。如何保证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基本法律、法律的合宪性是学术界需要认真考虑的课题。

因此,从整体来看,30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尴尬局面,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这一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学者们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事例为基础编写了有关宪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仅仅拿国外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这一方面出版的著作主要有焦洪昌、李树忠、胡锦光、韩大元、莫纪宏等学者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宪法教学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二)》等。第二,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其中《山东社会科学》杂志在范进学教授的主持下更是开辟了“宪法事例评析”专栏,集中性的刊登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更是凸显了宪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41]对于宪法事例与宪法学术之间的互动关系,范进学教授曾在“主持人手记”中明确指出:“基于吾国之实况,通过宪法研究者对宪法事例之阐释,担当起学者诠释与准司法解释之双重使命,一来通过事例诠释宪法学理,以弘扬宪法理念,传播宪法精神,启迪人权保障意识;二来深研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领悟宪法文本之真意义与真意图,将宪法之神试图拉至地上,以完成宪法之地上神的嬗变。”[42]

3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每个问题背后潜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像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等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最终事件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的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这样一来,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就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今后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43]

宪法学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能力的强化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并为宪法学中国化进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通过具体个案的解决,展示了宪法学的学术魅力与影响力。但在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也出现了需要反思的一些问题,主要有:在实践中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区分其界限的理论储备不够;但出现与宪法有关的问题时,缺乏引导社会公众的成熟的价值观,有些个案上甚至出现了价值混乱的现象;在宪法实践上,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等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宪法理论本身的推动力经常受到质疑,现有宪法制度的内在机制和合法性缺乏有效的表现形式,造成了宪法实践的非规范性。这些问题无一不是涉及到宪法研究与建设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和建设能否沿着健康的道路予以发展。因而,在重视宪法实践、强调宪法事例研究的前提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也就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基本课题之一。

五.结论

从总体上讲,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宪法学发展整体上已经步入正轨,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良性阶段,宪法学和宪法实践之间也开始呈现出了一种互动局面: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宪法学,而宪法学的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加开放的社会环境;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宪法实践的解释和论证反过来促进了宪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这种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局面反映了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体现了宪法学的时代性和实践性,为“后30年宪法学”的发展留下了有益的学术成果与广阔的发展空间。

毫无疑问,“后30年宪法学”的发展路径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为此,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需要认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继续保持宪法学的学术主体性,建立完善的学说史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宪法学知识体系,强化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继续推动宪法学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树立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宪法学理念;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突出独立的学术品格;从深邃的纯粹思辩理论转化为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继续推动以“文本—规范”为起点的宪法学发展逻辑,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解释机制;正确处理借鉴域外宪法学资源与保持本土宪法学资源之间的关系。

【注释】

[1]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仍需要论证的学术问题。根据作者的理解,中国宪法学诞生于20世纪初,初步形成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前后。由于中国建立公法制度历史环境的特殊性,在法学体系中宪法理论是相对发达的,特别是宪法所体现的“富国强兵”与中国学人追求的“国法”价值的契合性构成宪法作为知识体系的基础。在建立宪法学知识体系初期,中国学人把宪法学理解为“以国内公法中所称宪法法规为研究目的之理论的法律学之义也”(《宪法要论》,普及书店1906年版,第1页)。当时把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学科统称为“国法学”,把公法分为国内公法和国际公法,国内公法又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学者把宪法和行政法统称为狭义上的国法,强调其价值和原理上的不可分割性,认为“以法理言,先有宪法然后有行政法。故欲研究行政法不可不研究宪法,既欲研究宪法则宪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不可不知”。(见保廷梁著:《大清宪法论》上海模范书局、江左书林出版1910年,第25页。)从中国宪法学说史看,把宪法和行政法作为“国法学”意义上的公法来进行综合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传统。这种“国法学”的传统又经历了“国家法学”、“政治法学”和“宪法学”等不同的发展历程。

[2]30年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取得的具体成果请参见拙作:《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4期。

[3]这一时期宪法学状况又分为两个阶段:(一)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年)。1957年“反右斗争”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了灾难性的损害,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一时期虽然学者们发表了宪法学研究对象、国体、政体、自由等方面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的发展缺乏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二)停止时期(1966——1976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停止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化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4]这里讲的恢复既包括50年代宪法学传统,同时也包括49年前建立的宪法学说的学术遗产。从某种意义上,1978年后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对我国宪法学社会价值的重新认可,赋予了宪法学更多的学术价值。

[5]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在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宪法修改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中指出,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6]这里仅仅是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所做的不完全统计。事实上,在当时有很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的宪法学方面的文章,只是没有收录到该库中而已,而为了统计方便,笔者仅仅选了收录该库的文章为样本进行分析。

[7]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8]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9]吴家麟主编、肖蔚云、许崇德副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0]“四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过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合力。

[11]张光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12]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3]童之伟:《论宪法学新体系的范畴框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4]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6页。

[15]陈云生:《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运动”中的意义》,《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6]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17]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

[18]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

[19]韩大元:《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0]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21]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22]1946年吴拨征在《论宪法的目的与功用》一文中论证公私法区别没有意义时特别提出:在自由主义国家所认为民法上的权利,在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却以之为“宪法上的权利”。见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23]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评态度》,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序。

[24]张知本:《宪法论》,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版。

[25]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9页。

[26]《民国时期的总书目》(法律),北京图书馆1985年,第55-75页。

[27]童之伟教授曾经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他指出:1996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9%;2002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2004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9.5%;2004年张千帆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人权总论、人权分论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23%;2004年胡锦光、韩大元合著的《中国宪法》分为总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和国家机构三编,基本权利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30%.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28]如王叔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徐显明:《“基本权利”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0期;童之伟:《宪法学社会权利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等。

[29]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434页。

[30]刘惊海、赵肖筠:《宪法学的任务》,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1]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

[3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3]为了分析宪法学论文的方法论特色,作者选取了2007年发表的78篇有代表性的论文,并对其方法论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逻辑论证35篇,解释性论证20篇,经验性论证23篇。和2006年相比较,解释性和经验性论证明显增多。表明学者们在论证自己主张的学术命题时,不再过多的依赖纯学理性论证,而转向以规范(文本)和事实(事件)为依据,表现出在方法论上的学术自觉和专业化倾向,但纯粹的定量分析方法还没有成为方法论的主要学术倾向,其原因主要在于:总体上国家对宪法学研究课题的资助有限,靠目前的社科项目资助体制无法完成系统的数据分析;宪法社会学研究滞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不成熟等。参见图表:

(详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论与问题意识”,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34]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35]2006年发表的404篇宪法学论文中,专门研究非西方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论文是微乎其微的。其中在核心法学刊物上刊发的19篇研究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性论文中,研究西方国家的有17篇,占89.47%;而研究非西方国家的只有2篇,仅占10.53%.因此,通过学术论文所传递的非西方的宪法理论信息是非常有限的。而研究西方国家宪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工具主义的思维,忽略了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注重于具体制度的介绍,而忽略该具体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支持;对具体制度的历史变迁也未能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更多的着眼于某一点、某一个具体制度的研究。因此,在进行宪法学研究时,需要确立文化多元主义的思维,以平等的文化视野看待与评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宪法理论与制度。

[36]张步峰蒋卫君:《现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见容于法治》,《法学》2006年第9期。

[37]韩大元王晓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

[38]童之伟:《宪法与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39]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3期。

[40]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3期。

[41]比较有表性的论文刘飞宇、黎建锋:《对“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业”规定的若干质疑》,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秦强:《“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受教育条款》,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柳建龙:《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夏泽祥:《“深圳示众事件”的宪法学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张震:《养路费征收的宪法之门》,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法学学术论文例5

第一章 科学与科学研究(概论)??????????????(1)

第一节科学的概念及其性质?????????????(1)

第二节科学研究的概念及其能力培养?????????(9)

第二章 科学研灾的方法?????????????????(15)

第一节科学研究的思维方法?????????????(15)

第二节 科学研究的实践方法 ?????????????(26)

第三节 调查研究的方法 ???????????????(38)

第三章信息检索与利用????????????????(44)

第一节信息和信息检索 ??????????????(44)

第二节 信息检索工具及其利用????????????(48)

第四章学术论文概论?????????????????(64)

第一节学术论文的概念??????????????(64)

第二节学术论文的性质??????????????(68)

第三节 论文的特点 ????????????????(75)

第五章学术论文的选题????????????????(81)

第一节课题类型和选题原则????????????(81)

第二节 选题的途径、步骤?????????????(100)

第三节 选题的方法????????????????(105)

第六章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 ?????????????(109)

第一节 拟定提纲?????????????????(109)

第二节 写作初稿?????????????????(112)

第三节 实施论证?????????????????(114)

第四节 修改论文?????????????????(118)

第五节 论文定稿?????????????????(122)

第七章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124)

第一节社会科学论文的写作方法??????????(124)

第二节 自然科学论文的写作方法??????????(133)

第八章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151)

第一节学术论文写作规范的概念及常用标准的使用??(151)

第二节 学术论文写作规范的相关要求????????(152)

第九章毕业论文的答辩与评价?????????????(167)

第一节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的答辩?????????(167)

第二节 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评价??????????(175) 3/27/2013Page 1 of 5

第十章 部分专业论文示例???????????????(183)

范文一:少数民族研究论文?????????????(183)

范文二:教育学类论文???????????????(191)

范文三:文学类论文.???????????????(197)

范文四:英语类论文????????????????(204)

范文五:数学类论文????????????????(2l0)

范文六:物理学类论文???????????????(2l6)

范文七:化学类论文????????????????(224)

范文八:生物学类论文???????????????(230)

附录一学术论文的编排规范??????????????(240)

主要参考文献?????????????????????(250)

后记???????????????????????(250)

第一章科学与科学研究(概论)

本章从介绍科学与科学研究的概念及其特征开始,对科学的概念、科学研究的可能性、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及建立基础等等问题做了探讨。并强调了要以更快的速度促进科研创新,必须对科研能力的养成教育的重要性进行再认识。

第一节 科学的概念及其性质

一、什么是科学

(一)科学的概念

“科学(scienc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scienta”,意为“知识”、“学问”。16世纪传人中国,当时将英语“science”译成“格致”,系“格物致知”的简称,以表述实践出真知的含义。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教育学家福泽吉把“science”译成“科学”并在日本广泛应用。1893年.康有 为引进并使用“科学”二字,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也用了“科学”二字,此后“科学”替代了“格致”,并沿用至今。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使用和讨论“科学”这一范畴时把它与知识联系在一起,认为科学是关于事实的原因的知识。被誉为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的培根,在提出“知识就是力量”这一口号时,进一步把知识与科学联系在了一起。这里我们所要明白的是.科学是知识,但是却不能说“知识是科学”,即有的知识可以被称之为科学.有的则不能。那么,哪些知识可以被称之为科学呢?罗素曾经把“科学”规定为诉诸人类理性的“确切的知识”,指关于有限领域、有实证根据、有明确适用范同的知识。达尔文说“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以便从中得出普遍性的规律或结论”,指出科学是反映客观事实和规律的知识。科学学的创始人之一J.D.贝尔纳说,“科学可作为一种建制.一种方法,一种积累的知识传统,一种维持或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以及构成我们的诸信仰和对宇宙和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势力之一”,科学是反映客观事实和规律的知识体系相关活动的事业。

《韦伯斯特新世界大辞典》给“科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科学是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这一定义首先规定了科学的对象;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与规律。这个确定研究对象是不依赖于我们认识主体而存在的客观世界,这个世界有着自己的规定性和发展规律。这一点是一切科学的前提。我国的《辞海扒1979年版)认为:“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科学应该按照内在迟辑关系把已知知识条理化、系统化、综合化,使之成为反映客观事实和规律的知识体系.而且这种知识体系仍旧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察,以加深对科学概念的认识。

1.科学是知识体系

这是从理论方面对科学进行考察。

所谓知识体系,是说科学不是零星知识的简单堆砌,而是系统化的知识总和。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是一种意识形态;作为观念形态的科学从来就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因素,科学发展受到哲学、宗教、艺术等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但它又是促进整个人类精神文明进步的最强大的力量。

科学是经过实践验证的发展着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科学的萌芽还没有从物质生产中分离出来,并且与原始乙术、原始宗教结合在一起;古代科学除少数学科取得理论形态外,绝大部分是实用科学,条理化了的经验知识;以科学实验为基础的近代科学是15世纪以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中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代科学从19世纪末叶算起.其历史

才100多年。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形成了特殊的认识方法——观察、实验、模拟、科学抽象、假说和理论等一般科学方法,各门学科还形成了各自的特有的方法;而科学方法一旦形成,反过来就成为促进科学发展的有利因素。科学不仅是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结果.同时又是认识过程本身,是特殊的“精神生产”。

20世纪初,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等六大基础科学以及电力、机械、建筑、钢铁、医药、农学等工程科学都已比较成熟,科学不再只是事物或规律组成的知识单元,而是由许多知识单元组成学科,由学科组成学科群,形成了一个由很多门类交织组成的知识体系。爱因斯坦指出,科学并不就是一些定律的汇集,也不是许多不相关的事实的目录,它是人类用其头脑对自由发明出来的观念和概念所作的创造。

2.科学是社会活动

这是从社会分工方面对科学进行考察。

科学作为知识体系,其结构只能是各种知识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科学作为一种活动,其结构则必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科学活动的主体是科学家,科学认识的主体是集体,是一定的社会集团,而不是个人;科学只能是社会集团的活动,是社会事业,不是个人活动。科学活动的工具包括思想工具和物质工具.由世界观、信念、理论、方法和仪器等组成,科学活动的对象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客观世界。

科学家共同体、科学活动的工具和科学活动的对象这三者的相互作用,即所谓的科学的“三体运动”构成一定的科学活动方式,使科学成为整体性的统一事业。不同的科学活动方式,决定着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科学形态,正如不同的生产方式决定着各种社会形态一样。科学之所以为科学,并不在于它拥省多少可靠的知识,而在于内这种特定的“三体运动”所构成的自觉的、能动的、有目的的研究活动e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思的科学观是:科学是科学家集团即共同体的活动。认为科学不是,至少不仅仅是现成知识的堆砌,而是人类探索知识的活动。

3.科学是实践力量

这是从作用方面对科学进行考察。

科学是人类进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人们对科学本质的认识,从科学结论的实际应用与社会作用方面的考察,提示了科学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实践力量。人类信赖科学才得以建立起今天的物质文明,而到了现代.科学已成为社会具有决定意义的发展因素。

科学作为一种人类实践力量给社会带来了巨大进步,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科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科学最终将把我们引领何方?乐土抑或深渊?要把科学放置于整个价值观念体系中去思考,因为科学只有和其他社会因素相互作用,才能呈现出正面的价值。因此我们说,科学的发展,更增加了人类自身的责任,保护他人,发展自己,保护地球,发展未来。

最早把科学作为一种力量来认识的是英国哲学家培根,他认为知识不是一种纯思辨,而是一种力量,是认识自然和驾驭自然的力量、人性自我完善的力量、滋养信仰的力量、社会改革的力量。“知识就是力量”成为科学最概括、最切要的箴言。

总之,科学的概念应当是认识过程、认识结果和认识力量的统一体,即科学作为知识体系是事实,是人类文化积淀的结果;科学作为社会活动是过程.是人类文化的繁衍;科学作为实践力量是作用,是人类文化的动力组成。因此,科学有了一个较为综合的定义:科学是关于现实本质联系的客观真知的动态体系,这些客观真知是由于特殊的社会活动而获得与发展起来的,并且由于其应用而转化为社会的直接实践力量。

(二)科学与技术

1.技术的概念

“技术(technology)”一同来源于希腊语,是希腊语“techne”(技艺、手艺)、“logos”(文字、语词)的组合,本意是一种实用的技艺,包括艺术、技能、本领等。与科学一样,技术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技术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当人类创造第一个生产工具时就产生了最初的生产技术。作为改造世界的手段,技术就是人类自然肢体的延长。古

希腊,亚里士多德把技术看做是制作的智慧;17世纪培根提出技术是操作性学问;到了18世纪,法国科学家狄德罗认为技术是人类借以改变或改造其环境的方法或活动,“技术是为某一目的共同协作组成的各种工具和规则体系”;20世纪以来,技术的含义更加宽广,除了技巧、技能以外,还包括加工方法、工艺流程和技术思想等。

根据不同的功能,技术可分为技术中最基本的生产技术与军事技术、科学实验技术、文化教育技术、卫生技术、日常生活技术等各类非生产技术;根据不同的性质,技术可分为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硬技术与运用各种物质手段的软技术,如决策技术、预测技术、评价技术以及各种专业技巧手法,以达到一定社会目的的知识、技能、技巧的软技术。

技术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技术发展的每一历史阶段都有其中心技术和相应的辅助技术。能量转化是技术的主要功能之一,从人力、畜力到蒸汽力、电力、核力的能量转换方式的变革,每一次都引起了重大的技术革命。原始社会以石器技术为中心,以后是青铜技术、铁器技术,现代则以机器和自动化技术为中心。中心技术往往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时代。过去的技术主要是在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缓慢发展起来的,现代技术则几乎都是科学发展的结果。

综上所述,技术是人类为实现社会需要而创造的手段的总和,是把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应用于生产过程,以达到利用和改造世界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的知识体系。它的基本要素是能源、材料、信息和工艺,是一种既包括生产工具、设备等硬件,又包括工艺、方法、制度等软件的技术系统,是如何将科学知识转化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手段。

2.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对于科学而言,技术是科学的延伸,对于技术而言,科学是技术的升华。二者足辩证统一的关系。

法学学术论文例6

一.2007年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毕业论文

(一)全国性学术会议毕业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例7

一、排练课文内容激发兴趣

激发兴趣是教学的关键。学《晏子使楚》一课,我别出心裁,留给学生一个作业,自由组合排演课本剧,明天课堂上公演。今天早上我正为个别学生作业中的错误百出怒发冲冠,却发现有几个学生正在窃窃私语。哦,原来是在准备表演课本剧。顿时烟消云散,还是看看孩子们可爱的一面。一听我说要开始课本剧表演,孩子们相当兴奋,纷纷开始准备道具,更衣上阵。

孩子们自愿组合,自主排练,自由发挥,一次次全场笑翻。最佳表演奖当属三位楚王扮演者:遥遥、小寒、明明,三个人都是比较张扬外向的女孩,她们的出色表演在我预料之中,但是还是不时被他们自主添加改编的台词而逗笑。小敏也扮演大王,我可真没想到,平时那么文静,每天来和不来一样,一声没有,但是当她正襟危坐的时候真把我震撼了,那神态傲视冷峻,那声音威严厚重,那动作沉稳霸气,仿佛女王在世一般,真是不可思议。演出完毕后,“女王”合影留念,只听台下照相机手机“咔咔咔咔”,明星出厂般的感觉有没有?第一组的晏子扮演者小涵表演得也是相当到位,语言铿锵有力,不卑不亢,动作上也落落大方,甚至站到了讲台桌上,让观众大惊失色,全体仰视,不知所以然。最佳配角奖当属众多套的小丁,有宫女,有太监;有囚犯,有卫士……各个各尽其责,该端茶倒水的端茶倒水,该押解囚犯的押解囚犯,毫不松懈。“那是什么?”第一组表演完毕,还有一个人弓着身子,手扶柜子,在我们观众的角度只能看到拱形的造型,根本看不到他的脸。“那是狗洞!”“哈哈――”原来如此,真是无私敬业的活“道具”。

最佳道具准备制作也比比皆是:有用小被子做成的大王斗篷,有用纸壳子、矿泉水瓶子做成的王冠,有用纸折叠出的盔冠,有用纸条子汇集而成的拂尘,有用纸画成的囚犯标志,真是细致入微。第一组表演完毕,“服务员”刚要把端上的“酒”撤下去,“晏子”小涵说:“哎哎,别浪费了,干了!”课堂上一片哗然,真是欢天喜地,于是,众位举杯畅饮……这样学习,孩子们能不感兴趣吗?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习惯

良好习惯的养成越早越好,对于学生来说,一定要促使他们养成良好习惯。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因为习惯具有巨大的惯性,所谓积重难返,所以良好习惯的培养一定要从小时候就注意培养。不好的习惯,很多都是在不经意间就根深蒂固了,每个人都可能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只是不注意、不知不觉罢了,甚至,我们还不知道这属于有害的习惯;有些不良习惯无妨大碍,稍加注意即可,但是些不良习惯不然,是危险的甚至是致命的,可能会影响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前程甚至一生的幸福,这就要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如有的人背后论人招惹是非,生出祸端,致使被人找上门来吵闹甚至于大打出手,闹得心神不定,家庭不和甚至有人员伤亡,这样触犯法律、追悔莫及。坏习惯一旦养成,想矫正就变得异常艰难,它会在毫无察觉的时候表现出来,令己头疼,让人生厌。如一些同学乡音很重,不利于语文学习,也不适合交流,尽管学着说普通话,却是蹩脚的,有时一不小心,乡音便会“溜达”出来,可见习惯之“自然”,所以要在孩子幼小的时候就应该制订良好习惯的养成规划。

三、小学语文教学中爱居首位

蓦然回首,教学中确实是交织了太多情感。特别是在与学生的相处中,其间的酸甜苦辣,时常让我感慨万千,单单一个“爱”字,就是一门艺术。

很多教师认为,在教育生涯中做一个好老师就要全身心地对学生付出爱,我认为“爱学生”不仅是自己单纯付出,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知道爱、懂得爱,感恩爱,从而学会自己去爱,爱自己、爱别人。感动了学生就是教师的成功。

记得有次开学第一周,睡不好,吃不好,又忙碌,寒假增重的那几斤也很快不见踪影了。今天,带病上课,确实煎熬。但就自己的课堂表现,我还是得犒劳自己的。能时刻关注学生的接受情况,能一直面带微笑、引导鼓励学生开口,我已经心满意足了。或许是几个学生的细心,还是观察到我身体上的疼痛,下课到我办公室主动要求帮我改作业,让我的心里开满了阳光。有学生感动、认可与做伴的日子,永远不缺阳光。

人生中,我们都会受伤,很多时候,一句短短的鼓励,一个温和的目光,都像创可贴一样,简单,廉价,却是那么被需要。我,作为老师,在怜惜孩子的同时,更觉得我和孩子们的相处中,更要多给一些关爱,做孩子心灵的创可贴。

四、让学生提升写作水平

学生都喜欢受到夸奖,有的学生的作文,十分出色,自然当做范文,遇到优美的句子我也要赞美一番。我们来看看学生作文中的这句话:“圆象征着农民伯伯的那张谱写着悲欢离合的脸。”多么妙趣横生充满童趣的联想,这是成人很难想象出的妙喻,它的产生无疑为文章增添了新的血脉,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受。

法学学术论文例8

2008年对中国宪法学界来说是一个特别值得纪念的一年: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拨乱反正中诞生的1978年宪法颁布30周年;改革开放30周年。单从时间上看,宪法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100年后的今天,特别是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时,我们不能脱离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和学术脉络。从学术史的角度看, 中国宪法学30年的发展是整个100年宪法学发展轨迹的一部分,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学术命题是不同时代学术使命的延续与具体化。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对中国宪法学30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学术进展进行一个学术意义上的盘点与回顾是十分必要的。总结过去的成就固然重要,但对中国宪法学来说,客观的学术反思更为重要,因为学术反思中蕴涵着学术传统的延续与对未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热切的期待。 一.宪法学的恢复:回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宪法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回应不同时代提出的不同课题。建国后,除了50年代初短暂的宪法学“繁荣”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以前长达20多年宪法学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完全被“边缘化”,甚至失去了作为知识体系存在的社会基础。 新中国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可以说,30年的改革开放与宪法学发展是同步进行的,改革开放合法性基础首先源于1978年宪法,改革的一些制度和措施获得了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支撑。1978年宪法虽然在指导思想、内容的规范化等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它给期待民主与自由的人们带来了一丝希望。可以说, 1978年宪法的颁布使社会生活重新进入由宪法规范调整的新“宪法秩序”,为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选举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特别是,在学者和公众的期待与呼吁中,1978年宪法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完善了国家体制。 在同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结束了党的工作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开始全面纠正“文革”中及其以前的错误,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与改革开放同步恢复的中国宪法学以学术的社会使命为基础,适应社会改革与变迁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特别是1978年宪法颁布前后学术界所表现的有限的学术理性为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宪法学的恢复过程中,由于1978宪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出现了矛盾,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发展仍处于一种拨乱反正的“复苏时期”,宪法文本的价值与意义受到人们的怀疑。正因为出现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宪法学恢复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是不少的。如一般意义上,宪法学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但当时的宪法文本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何既要保证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又要寻求必要的合宪性基础,如何重塑被破坏的社会基本价值观方面,宪法学界承受了学术与现实政治的双重压力。改革的价值要求尽快建立新的宪法秩序,并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但由于学术积累与学术环境的不成熟,改革初期宪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是非常有限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改革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合宪性” 的争议,民众和学术界对宪法与改革关系的评价受到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当时,宪法学界为试图脱离或者超越当时宪法文本存在的现实局限性,进行过艰苦的学术探索,提出了一些理论观点,体现了一种不纯粹依赖于宪法文本规定而偏重于宪法理念与宪法价值的超越性学术品格。 从期待宪法文本到怀疑宪法文本,直到主张修改宪法文本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宪法学的基本学术倾向。由于在宪法学框架内,改革与开放两种价值处于不协调状态,使宪法学恢复一开始就与现实变革的需求发生过于密切的关联性,宪法学总体上没有摆脱“政治”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从整体上看,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社会生活对宪法学知识的需求是非常有限的,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间,所有篇名含有“宪法”的文章数量分别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 中国宪法学的时代性特征在1982年宪法颁布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赋予中国宪法学更强烈的时代使命。从1980年到1982年期间,整个社会生活和学术界对于 宪法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学术界对宪法问题的研究达到了高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文本之后,中国宪法学研究随之迎来了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所以,这一阶段的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和内容进行学理上的阐释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围绕现行宪法的一些特定问题进行批判性反思,使得宪法文本在规范上和实践上趋于更加完善。仅仅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到1983年8月期间,就出版了13本介绍宪法的小册子和400多篇文章。据童之伟教授的不完全统计,从1982年到1999年,全国发表宪法学论文总计约2900篇,其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约350篇,仅占全部宪法学论文的12%;专著226本,其中涉及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著作有32部,且它们多数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发表或出版。其余的论文和著作则主要涉及宪法基本原理和国家制度,如宪法的概念、宪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宪法实施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的发展一方面满足改革实践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知识体系上努力克服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和束缚,寻求学术自主性和学科独立性。在1982宪法通过以后的宪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宪法学自身的逻辑出发,通过宪法文本的挖掘阐释,力求宪法学在逻辑上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同时,由于受时展的局限性,这一时期的宪法学主要在总论和教材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中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奠定了中国宪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但在整个80年代宪法学研究在基本原理和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投入是相对有限的,没有形成宪法学整体的学术影响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宪法学以1982宪法为文本依据,在日益完善的改革开放环境中,以中国问题的为对象,其研究内容趋于细化,其学术品格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了多元化、专业化、前沿化的发展特点。其基本标志是:在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已经不再仅仅拘泥于注释宪法学的结构体例,具有了多种体例模式;在研究方法上,这一时期的宪法学也开始有意识的吸收和借鉴国外宪法学的发展经验,引入了一些实证研究方法;对宪法学基本问题的关注与研究达到一定程度;宪法学关注国际化的价值,广泛借鉴域外宪法学的合理经验等。 如宪法学研究突破了以前宪法研究中的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的现象,开始走向专题化的研究,即围绕一个问题层层推演,从而挖掘出宪法学中最本质的核心命题。这种“小切口、深分析”的研究思路对于宪法学研究中的专业化素养的培养,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宪法学者正在努力营造宪法学发展的“专业槽”,使得宪法学与相关的法理学、政治学逐渐脱离开来从而具有自己的逻辑自足性。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的研究直接面向国家与社会进步的实践,关注我国宪政进程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将宪法文本中的规范转化为具有实效性的现实制度。 二.宪法学知识转型: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 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宪法学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使命,同时努力在改革进程中保持自身知识体系的客观性与自主性,使改革与学术之间形成合理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宪法学知识转型的进程。 (一)宪法学理念:回归以人文价值为基础的学术体系 宪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如何论证其学术个性?如何处理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直制约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学术主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学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过分迁就政治现实与需求,整个知识体系缺乏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在30年的发展中,学者们普遍感到纯“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理顺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的法律性问题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产生于政治需求,并反映政治现实,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运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理性为中心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 体系。这一方面的进展主要表现为:宪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对话中力求寻找各学科之间的合理界限,强化学科的独立性;在经验性与规范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宪法学发展中,有的学者强调经验性,有的学者强调规范性,使知识体系中出现了价值与事实的矛盾与冲突。20世纪90年代后学术界出现了规范性与经验性相结合的学术趋向,克服满足于现实而牺牲规范性价值的思维方式,适度地强调规范的意义。在长期的中国宪法现实中人们所看到是“强势”的现实与“脆弱”的规范,习惯于单方面满足“改革”需求的宪法学漫漫转向以规范性为价值趋向的宪法学体系。 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出现了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宪法学的“政治属性”,保持宪法学适度的中立性与自主性。从学科的性质看,的确宪法学与政治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无论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还是国家治理规则的确定以及国家权力的运作,政治因素对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在价值形态上宪法学知识体系不可能完全“中立”,更不可能排斥价值。但如何把宪法学的价值问题学术化,如何建立宪法学自身的话语体系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应当承认,宪法学具有自身的学术逻辑与自主体系,应该反映现实生活,但不能以现实需求作为维持学术品格的唯一条件,更不能以政治压倒学术,代替学术,否则宪法学将会成为没有学术品格的政治工具,无法发挥其学术的社会价值。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学?宪法学到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30年的经验表明,保持学术品格是宪法学发展与成熟的重要条件,政治理性应转化为学术理性,要自觉地尊重宪法文本与学术理性,这对中国宪法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在回归以人文为基础的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推动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得宪法发展的进程凸现了深厚的人权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11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30年的宪法发展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这一线条逐渐由暗变明,由淡变粗。学者们以学术的使命和勇气,努力寻求宪法学发展的价值源泉——人的价值。正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 通过宪法学者的努力,以个体价值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获得了正当性基础,普及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同时出现了重视宪法文本、强调规范体系、重视个案和现实问题研究,强调研究方法综合化等新的发展趋势。30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表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合理地解决了因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过程中的难题,同时也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点作出了学术贡献。 (二) 宪法学范畴:寻求学术脉络 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部分学者们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试图寻求宪法学的本体性基础。早在20世纪80年代,张光博教授针对当时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难以适应宪法学飞速发展的情况,提出要以宪法、国体、政体、国家区域结构、法制、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八个常用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取代旧有的宪法学基本范畴。[11]1996年李龙和周叶中教授发表文章认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应该包括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12]童之伟教授撰文指出,社会权利是最适合成为宪法学新体系的核心范畴,其他范畴还包括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社会剩余权利、社会总体权利、法律义务、宪法。[13]杨海坤教授则主张将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14]2002年开始每年进行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讨论反映了这种学术努力。鉴于学者对于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为了扩大学术共识,宪法学界于2011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在浙江 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召开了第一、二、三、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基本范畴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形成较为统一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通过这些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性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愈发引起宪法学界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正确把握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方位,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 关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为了确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与品格,需要探索解释和说明中国宪法现象的范畴。但在划分这种范畴的标准和具体方法上,学术界则有不同的主张。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宪法的价值原点与价值终点是宪法价值逻辑体系的核心,从价值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的特征来看,价值起源于“不自由”而终于“自由”。在研究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特点时,有学者提出“宪法法理”的新范畴,认为凡涉及到宪法问题的理论,包括关于宪法的政治理论,都属于宪法法理的范畴,包括政府权力来源的理论、政府权力的组织、人权与及其政府权力的关系。还有学者针对国际范围内出现的“新启蒙运动”,提出“宪法的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的观点,主张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宪法的非确断性社会评价系统的功能,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15].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探讨中有学者从现代宪法学应具有的逻辑基础人手研究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属性与基本特点。如《现代宪法学逻辑基础》一书作者把法社会学、哲学原理引人到宪法学研究,从社会学与哲学的角度分析宪法学基本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可分四个范畴,即统摄性范畴(包括社会权利、主权、宪法和宪政)、重合的范畴(包括基本权利与人权)、对应性的范畴(包括基本义务、社会剩余权利与法律义务)、派生性范畴(包括国体、政体与国家机构)等。同时学者们开始探讨宪法哲学的基础、内容与学科体系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宪法哲学的框架体系。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学术共识,但学术界已关注该问题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16] 随着宪法学基本范畴划分方法的讨论逐步深化,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问题与学术命题也日益清晰。一般认为,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等是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上所述,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发展历史上,学术界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化的。可以预料的是,经过学者们不懈的努力,中国宪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必将形成一个能为学界所普遍介绍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 (三) 宪法学的学术对话:建立学术共同体 作者早在1993年在分析当代宪法学发展趋势的论文中,曾提出“宪法学的'综合科学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17]的观点,并做了如下说明:在当代宪法学研究中,多学科联合攻关,重视宪法学方法的综合性是值得重视的一种趋势,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促使宪法学家们开始认识到过去那种“独立的、闭塞的”研究方法是多么幼稚和简单,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宪法学研究的局限性。[18]1998年作者提出“宪法学综合化”命题,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学理论的整体性与综合性,要求在各学科的共同体中发展宪法学。宪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并不影响宪法学学科自身的价值,只能有利于扩大宪法学的价值”。[19]在寻求自身学术脉络的同时,30年发展中,特别是近十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为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尝试,其学术努力得到了学界普遍的认可,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 笔者认为,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中这一学术倾向将进一步得到强化。作为一门学科体系,固然需要树立自身独立的知识体系,但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走向综合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 首先,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种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 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等新的边缘性学科的发展。在研究方法上,解释学、经济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综合化,有利于以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的建立。 其次,在法学体系内部,宪法学需要与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之间进行交流与对话。现代社会丰富而庞杂的事务,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与多样化,仅仅依靠某一学科的知识资源难免固步自封,也难以厘清问题的本质乃至完满解决。只有借助于多学科的原理与知识,才能把握问题的本质。而且,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公法与私法、部门法与部门法的划分,本就只具有学理上的相对意义,万不可将各部门法之间的划分予以固守与僵化。 (四) 宪法学的价值基础: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 在中国,基本权利的形成建立了长期的过程,从民权—人权—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据笔者考察,在中国宪法学说史上,最早形成基本权利观念是清末新政时期,端方等人考察西方国家宪政后出版的《欧美政治要义》和《列国政要》(1907年)中对各国宪法中的权利与自由的内容进行了“中国式”的解读。如端方介绍欧美政治中“义务”与“权利”这对概念时,谈到“凡所享人权及公民权不因信仰他教而至被侵夺,其所负公民及国家之义务亦不因信仰他教而得弛负担”。[20]在谈西方的通信自由时,他还提到:“吾国人而欲享宪法之权利乎?”[21].这时已出现“人权”、“公民权”、“宪法之权利”等词汇,虽存在内涵与价值的不确定性,但词义上具有与“基本权”相接近的某些因素。[22] 在20、30年代学者的论著中我们可以考察当时的学者对基本权利的一般解读与理解。王世杰、钱端升在1927年出版的《比较宪法》中,第二编的标题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在书中,认为“在现代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个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大都成一重要部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尚非一般宪法所习用的名词。我们称用”基本“二字,无非要表示这些权利,是各国制宪者所以为个人必不可缺少的权利”。[23]这是中国宪法学者比较早地对基本权利的内涵所进行的表述,对后来的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张知本于1933年出版的《宪法论》中概括了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宪法学基本范畴,系统地介绍了当时的宪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该书的基本范畴主要有:宪法与国家;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组织与职权;地方制度等。其中,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本书基本理论框架的基本要素,可称之为核心概念。[24] 但在1949年前的宪法学体系中基本权利并不是基本的学术范畴,如1933年吴经熊在“宪法中人民之权利及义务”一文中重点说明了人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权利作为历史的产物,具有的社会性和时代性,但没有涉及权利的“基本性质”,也没有具体区分人民和公民之间的异同。[25]当时,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概念是“人权”、“民权”,如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做人的权利,“民权”则是政治的国家里做国民的权利,人权比民权的外延要大。他明确提出,当时的中国“要做民,更要做人;要民权,更要人权”。由于外来学术影响与本国学术传统之间缺乏必要的整合,以公权与私权的“对抗”为核心价值的基本权利概念的存在缺乏社会基础。据统计,1949年以前出版的30多部宪法学著作和2000多篇论文中没有出现“基本权利”一词[26],大多数作者使用“人民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虽然在1954年宪法上规定了基本权利,但没有从社会与价值观的角度系统地挖掘基本权利的文化意义,也没有系统地思考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宪法学著作中有关基本权利的论述与研究是比较少的。如1983年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但其内容只占全书篇幅的12%.[27]当时,学术界普遍的看法是,宪法是国家的“总纲领、总章程”,强调其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工具性价值,宪法学界关注了宪法总论、国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而忽略了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终极性价值。 基本权利理论的系统化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学术起点是基本权利概念与特别行政区居民基本权 利的分析[28],而体系化的研究则始于2000年以后。2000年后基本权利研究出现了专题化与理论化的趋势。随着国外宪法学理论的大量借鉴与吸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权利理论与相关的判例通过翻译等形式影响了我国宪法学界。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齐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释后,围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私法、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宪法与司法关系等问题引发了学术争议。但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当宪政、宪法、自由、权利等词汇成为大众化话语的时候,我们似乎只是描述其语言本身的意义,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比如,基本权利范畴问题上,我们介绍了大量的国外理论,但学术概念的历史背景、与特定宪法体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判断,习惯于用国外的学术术语描述与分析中国的宪法现象。在基本权利性质上,有的时候我们确立了“对抗性”价值,而忽略了宪法文化的差异性,也就是“对抗性”背后的“协调性”元素,同时没有很好地思考西方国家在基本权利传统上呈现出的多样性。同样,在宪法和宪政概念的理解上,我们关注了基于宪法公共性而产生的普世性价值,而缺少对概念存在的社会特殊性价值的关注。 2011年人权条款入宪后,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重新作为新的学术命题转化为宪法学的视野之中,于是,长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权利走向实践形态,给宪法学界带来了新的学术课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会对我国的价值权和人权观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这种开放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权条款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在人权条款入宪后,宪法中的人权的主体就变成了“人”,不仅仅是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这样一来,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也随之扩大。第二,人权条款的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内容。我国宪法以明示的方法列举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但是,是否公民的基本权利仅仅限于宪法所列举的这26项,学术界仍存有争论,但是,从人权的价值性以及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上看,对此应该做扩大解释,将没有写入宪法但是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权利——如生命权、罢工权、迁徙自由、诉权等——从人权条款中解释出来。因此,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我们的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表征了宪法学的发展与进步。 (五) 宪法学成熟的标志: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科学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传统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单一的特点,学科内容与具体表述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方法本身的科学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的研究工作。 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过程与成果。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了宪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价值问题。诚然,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传统宪法学上耳熟能详的一种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素,但是,阶级分析方法毕竟只是众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在认识到传统宪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之后,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主张以社会权利或者法权作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29]刘惊海、赵肖筠提出的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30]邹平学教授提出的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政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等。[31]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32] 近年来随着宪法学研究法方法的深入,又出现了文本主义、宪法解释主 义、宪法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适应,学术界开始研究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史学、宪法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总体上讲,宪法学方法论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问题:方法论的反思与宪法学历史环境关系的研究上,我们还没有系统地梳理方法论演进的学术史,方法论的理论缺乏系统性;在方法论研究中,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合理的学术解释;在方法论演进中,如何把握宪法变迁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上,宪法方法论的实践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定量与定性研究方面,比较习惯于定性问题的研究,定量化的研究缺乏系统的方法体系与基础[33];在方法论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法论中体现的学术理性是仍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比较的视角上,学术界仍然把宏观研究作为基本学术倾向,不善于运用具体微观问题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学术倾向上,仍过分依赖于西方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对适合自身社会结构与传统的方法论体系的建构缺乏系统的理论反思等。 三.宪法学的开放性:本土性与国际性 30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学术渊源与主体性方面进行了艰苦的学术探索,努力在本土性与国际性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力求既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适度的国际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特别是以82宪法的修改与实施为契机,宪法学界更多地把学术目光转向国外,注意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宪法现象,并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宏观的宪法体系之中,寻求宪政的共性与个性。学术界出版了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王光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宋玉波教授著的《民主政制比较研究》、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韩大元教授主编《比较宪法学》等比较宪法学方面的著作。30年来出版的外国宪法的著作和教材约4O多部,并有相当多的研究外国宪法的论文问世。如罗豪才、吴拮英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编著的《美国宪法史稿》、陈宝音教授的《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张千帆教授著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下册)、刘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赵宝云教授著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郑全咸教授著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论》等产生了一定学术影响。另外,根据中国宪政实践的发展与世界宪政理论发展的新趋势,学者们注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译成中文出版。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丛书的形式出版,如《宪政译丛》、《公法丛书》等;二是作为单行本出版的吴新平等译的《美国宪法释义》、刘瑞祥等译的《美国宪法概论》、王文利等译的《宪法学教程》、黎建飞译的《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等。这些译著不仅给国外学术界带来了外国宪法发展的新的动态与研究信息,而且对于中国学者从世界的眼光观察宪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和译著的出版是在宪法学者和其他学科的学者共同参与下进行的,表明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对宪政问题所给予的关注。[34] 大量的域外宪法译作的出版是中国宪法学发展走向国际化的标志之一。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与宪法发展都不能脱离世界发展趋势而单独进行,在这个意义上,众多的域外宪法资源的引入对于我国宪政建设与宪法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然而,作为文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都是本国、本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宪法文本的这种本土性特征就意味着任何国外的宪法学知识资源、宪政建设的成功经验都必须转化为本土的宪法文化、宪法资源才能融入本国的宪法血液之中,从而成为本国宪法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域外宪法著作翻译的数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国宪法学发展的国际化程度,但在实际意义上,这种单纯数量上的增长和宪法的成熟程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因此,我们在域外宪法资源的引入和介绍方面,应该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积极汲取世界上宪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些域外的宪法发展经验真正转化为本土宪法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总体上考察,在学术脉络与自主性方面,我们仍有不少反思的问题。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时,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西方强大的文化攻势下,中国宪法学尽管努力保持其学术的自主性,但毕竟其学术努力是有限的,在如何保持其学术自主性问题上,不少学者仍徘徊在学术的事实与价值 之间, 在“宪法学中国化”形式与程度上留下了太多的遗憾。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学一开始就缺乏自主发展的环境与传统,特别是“富国强兵”理念虽满足了制宪、行宪的政治需求,但对学术自主性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比如,在宪法学的域外资源借鉴上,往往被人忽视的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国外宪法资源?也就是说,在浩如烟海的外国宪法著作面前,我们是应该毫无保留的予以全盘引进,还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有意识的甄别筛选?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这个标准又该如何设定呢?我们需要反思哪些问题呢? 第一,我们在引入域外宪法学著作的时候,我们的研究视野更多地集中在西方的宪政发达国家,而对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缺乏必要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倾向[35].事实上,从我国宪政发展的文化属性来看,一些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可能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借鉴意义更大一些。因而,在关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同时,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亚洲立宪主义国家经验进行关注,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在学习西方宪政经验时,呈现出明显的国别性倾向。如在外国宪法学知识引入方面,就体现为翻译著作数量上的不平衡。总体上,美国的数量是最多的,其次是英国的,然后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而其他西方国家经验的介绍相对少一些。这种国别上的数量失衡现象是非常值得耐人寻味的。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我们在吸收、汲取西方宪政经验的同时,需不需要进行有意识的根据某种特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筛选?如果需要的话,这种标准的设定又需要考虑那些因素呢?是根据本民族的宪法文化与宪法传统来予以设定,还是根据某一国家的国力影响来予以考虑呢? 第三,在借鉴域外宪法学经验时,我们没有很好地处理外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与我国宪法文化和传统的兼容性问题。从法律文化上来看,我国属于受传统的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基本属于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传统,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成文法传统、司法权功能受限。以此出发,我们在引进外国宪法资源的时候应该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不仅要研究英美法,同时也要研究大陆法系的宪法传统。而目前我们学习的对象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宪法传统,大量的精力用在介绍英美尤其是美国的宪法学上。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不应该学习美国宪法学,也不是否认美国宪法在我国宪法学发展中的学术影响,但这里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文化与宪法传统在多大程度上能与我国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契合?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的成功,是否意味着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也必然会成功?是否意味着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必然也要选择美国的由最高法院来解释的司法解释模式?美国宪政制度的成功经验是否可以作为我国宪政建设的指南而直接加以应用?如果不能直接加以应用,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对美国的宪政经验进行改造,使之内化为我们的宪政发展基因而发展壮大?因此,在介绍外国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宪法文本和宪法传统的异质性所造成的宪法经验的不兼容性,必须要从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实践出发,有意识的、有选择性的对外国宪法的引入进行整体上的规划介绍,在立足本国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的基础上,充分的吸收和借鉴世界上的多元化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兼收并蓄,从而建立自己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 在借鉴外国宪政经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学术自主性价值的系统的认识,在自我历史方位、起点问题上,无法系统地吸收人类思想的精髓,无法从容地搜寻自己学术传统与历史的源头,有时不得不陷入“用中国经验论证西方学术逻辑”的尴尬局面。实践表明,在他人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中很难充分表达我们的学术传统与学术理念。基于这种学术的反思,我们需要思考中国宪法学如何回归中国,如何强化其自主性的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研究队伍、学术范畴的确立等各种课题,但笔者认为,前提性的课题之一是把自己的学术发展定位于具有正当性的历史传统,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对宪法学进行整体性考察,丰富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基础。可以说,历史的尊重和学术的传承是学术生命力的核心。而尊重学术传承的知识体系必然倡导知识体系的相对性,尊重不同的学术传统,提倡学术的宽容与平等对话。现代宪法学的公共性价值蕴涵在相对性之中,知识体系相对性的确立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自我,揭示宪法学理论的深刻性与逻辑体系的严谨性。 四.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面向社会生活的宪法 学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基本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学生命力的强弱不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备程度,而在于其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所以,要想保持宪法的旺盛的生命力,宪法学必须要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中源源不断的汲取营养,从而保持宪法学自身的丰腴。传统的宪法学研究缺乏对宪法实践问题的关注,在研究中或是空而论道,或是闭门造车,将思维局限于狭仄的书斋中。这样,客观上造成的局面是:一方面,众多的宪法学研究成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另一方面,社会上发生的大量宪法性事件缺乏理论上的解释,得不到宪法层面的解决。学术与实践之间缺乏一种理性的沟通,既影响了宪法学术的进一步发展,也造成了宪政实践的裹足不前。 从2000年以后,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宪法学中国化”命题,强调建立“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的必要性,试图开始沟通宪法学术与宪政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从2005年开始,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新的趋势,转型中的各种宪法问题逐步被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之中,力求强化宪法学的解释能力,突出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如在2006年年会上,“三农”问题成了学者们广泛关注的学术热点,特别是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农村的宪政环境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农民的结社自由和成立农会的权利以及农民的迁徙自由也成为学者们讨论和研究的内容。学者们已经确立了基本的学术自觉,即如果宪法学不能关注农民问题,有可能成为“城市宪法学”,失去宪法学发展的社会基础。 在具体的现实实践上,一些学者强调的问题意识的指导下,开始有意识的用宪法基本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解决社会问题。例如,针对上海孟母堂因袭私塾的读经传统,有学者认为采取不同于中国统一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确实违反了中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但是如果从“孟母堂”的学生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角度考虑,则其非法教育实践自有其值得肯定之处。[36]针对死刑复核权与法律监督面临的新问题,有学者提出:人民检察机关针对死刑复核的程序的监督职能应该得到强化,这样有利于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和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的树立,为此,要扩大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式,全方位改进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37] 在有关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中,最能体现宪法学界的问题意识与实践面向的是广为学界所关注的物权法与宪法关系的讨论。.围绕《物权法》(草案)的“合宪”、“ 违宪”展开争论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成为2007年法学界的一件大事。宪法学者参加各种专题讨论会,撰写学术论文,对《物权法》(草案)的合宪之争作出了积极回应和理论解答。总体来说,学者们的争论围绕物权法是否必须强调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式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以及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违宪等问题而展开。针对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有学者在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早已由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生活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还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治发达国家已给出了答案的问题上来,实在是中国法治后发的特殊国情使然”。[38] 在如何根据宪法判定法律违宪的问题上,不同学科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合宪”、“违宪”问题引起学术界与政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系统论证了“合宪”与“违宪”的判断标准,[39]而有学者从宪法条款的不同性质着手,提出许多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意义,因而是可以实施的;有些条款则只是表达了一种政治理想或政策取向,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宪法的适用和讨论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将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仅限于适用那些在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条款。尤其要避免将宪法作为政治攻击的工具,否则就将误用宪法并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40]在宪法实践中,违宪是十分严谨的学术概念,应针对特定事实关系和问题,谨慎地判断违宪的要件。当然,这一讨论的重要意义在于,人们开始面对一个事实,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律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刻不容缓的。如何保证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基本法律、法律的合宪性是学术界需要认真考虑的课题。 因此,从整体来看,30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研究中 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尴尬局面,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这一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学者们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事例为基础编写了有关宪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这一方面出版的著作主要有焦洪昌、李树忠、胡锦光、韩大元、莫纪宏等学者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宪法教学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二)》等。第二,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其中《山东社会科学》杂志在范进学教授的主持下更是开辟了“宪法事例评析”专栏,集中性的刊登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更是凸显了宪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41]对于宪法事例与宪法学术之间的互动关系,范进学教授曾在“主持人手记”中明确指出:“基于吾国之实况,通过宪法研究者对宪法事例之阐释,担当起学者诠释与准司法解释之双重使命,一来通过事例诠释宪法学理,以弘扬宪法理念,传播宪法精神,启迪人权保障意识;二来深研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领悟宪法文本之真意义与真意图,将宪法之神试图拉至地上,以完成宪法之地上神的嬗变。”[42] 3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每个问题背后潜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像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等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最终事件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的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这样一来,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就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今后宪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43] 宪法学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能力的强化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并为宪法学中国化进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通过具体个案的解决,展示了宪法学的学术魅力与影响力。但在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也出现了需要反思的一些问题,主要有:在实践中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区分其界限的理论储备不够;但出现与宪法有关的问题时,缺乏引导社会公众的成熟的价值观,有些个案上甚至出现了价值混乱的现象;在宪法实践上,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等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力,但宪法理论本身的推动力经常受到质疑,现有宪法制度的内在机制和合法性缺乏有效的表现形式,造成了宪法实践的非规范性。这些问题无一不是涉及到宪法研究与宪政建设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能否沿着健康的道路予以发展。因而,在重视宪法实践、强调宪法事例研究的前提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也就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基本课题之一。 五.结论 从总体上讲,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宪法学发展整体上已经步入正轨,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良性阶段,宪法学和宪法实践之间也开始呈现出了一种互动局面: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宪法学,而宪法学的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加开放的社会环境;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宪法实践的解释和论证反过来促进了宪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这种相互需要、相互支持的局面反映了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体现了宪法学的时代性和实践性,为“后30年宪法学”的发展留下了有益的学术成果与广阔的发展空间。 毫无疑问,“后30年宪法学”的发展路径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宪法学的发展道路,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为此,未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需要认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继续保持宪法学的学术主体性,建立完善的学说史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宪法学知识体系,强化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继续推动宪法学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树立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宪法学理念;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关注宪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突出独立的学术品格;从深邃的纯粹思辩理论转化为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继续推动以“文本—规范”为起点的宪法学 发展逻辑,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解释机制;正确处理借鉴域外宪法学资源与保持本土宪法学资源之间的关系。 【注释】 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仍需要论证的学术问题。根据作者的理解,中国宪法学诞生于20世纪初,初步形成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前后。由于中国建立公法制度历史环境的特殊性,在法学体系中宪法理论是相对发达的,特别是宪法所体现的“富国强兵”与中国学人追求的“国法”价值的契合性构成宪法作为知识体系的基础。在建立宪法学知识体系初期,中国学人把宪法学理解为“以国内公法中所称宪法法规为研究目的之理论的法律学之义也”(《宪法要论》,普及书店1906年版,第1页)。当时把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学科统称为“国法学”,把公法分为国内公法和国际公法,国内公法又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学者把宪法和行政法统称为狭义上的国法,强调其价值和原理上的不可分割性,认为“以法理言,先有宪法然后有行政法。故欲研究行政法不可不研究宪法,既欲研究宪法则宪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不可不知”。(见保廷梁著:《大清宪法论》上海模范书局、江左书林出版1910年,第25页。)从中国宪法学说史看,把宪法和行政法作为“国法学”意义上的公法来进行综合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传统。这种“国法学”的传统又经历了“国家法学”、“政治法学”和“宪法学”等不同的发展历程。 30年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取得的具体成果请参见拙作:《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4期。 这一时期宪法学状况又分为两个阶段:(一)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5年)。1957年“反右斗争”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了灾难性的损害,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一时期虽然学者们发表了宪法学研究对象、国体、政体、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的发展缺乏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二)停止时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停止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化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这里讲的恢复既包括50年代宪法学传统,同时也包括49年前建立的宪法学说的学术遗产。从某种意义上,1978年后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对我国宪法学社会价值的重新认可,赋予了宪法学更多的学术价值。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在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 “关于宪法修改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中指出,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这里仅仅是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所做的不完全统计。事实上,在当时有很多专家学者发表了大量的宪法学方面的文章,只是没有收录到该库中而已,而为了统计方便,笔者仅仅选了收录该库的文章为样本进行分析。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吴家麟主编、肖蔚云、许崇德副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四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过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合力。 [11] 张光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再认识》, 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12] 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3] 童之伟:《论宪法学新体系的范畴框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4]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6页。 [15] 陈云生:《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运动”中的意义》,《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6]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17]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 [18]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 [19] 韩大元:《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0]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21]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22] 1946年吴拨征在《论宪法的目的与功用》一文中论证公私法区别没有意义时特别提出:在自由主义国家所认为民法上的权利,在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却以之为“宪法上的权利”。见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23]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评态度》,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序。 [24] 张知本:《宪法论》,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版。 [25]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9页。 [26]《民国时期的总书目》(法律),北京图书馆1985年,第55-75页。 [27]童之伟教授曾经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他指出:1996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9%;2002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2011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9. 5%;2011年张千帆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人权总论、人权分论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23%;2011年胡锦光、韩大元合著的《中国宪法》分为总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和国家机构三编,基本权利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30%.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28] 如王叔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徐显明:《“基本权利”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0期;童之伟:《宪法学社会权利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等。 [29]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434页。 [30] 刘惊海、赵肖筠:《宪法学的任务》,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1] 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 [32]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3] 为了分析宪法学论文的方法论特色,作者选取了2007年发表的78篇有代表性的论文,并对其方法论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逻辑论证35 篇,解释性论证20 篇,经验性论证23 篇。和2006年相比较,解释性和经验性论证明显增多。表明学者们在论证自己主张的学术命题时,不再过多的依赖纯学理性论证,而转向以规范(文本)和事实(事件)为依据,表现出在方法论上的学术自觉和专业化倾向,但纯粹的定量分析方法还没有成为方法论的主要学术倾向,其原因主要在于:总体上国家对宪法学研究课题的资助有限,靠目前的社科项目资助体制无法完成系统的数据分析;宪法社会学研究滞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不成熟等。参见图表: (详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论与问题意识”,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34]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35]2006年发表的404篇宪法学论文中,专门研究非西方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论文是微乎其微的。其中在核心法学刊物上刊发的19篇研究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性论文中,研究西方国家的有17篇,占89.47%;而研究非西方国家的只有2篇,仅占10.53%.因此,通过学术论文所传递的非西方的宪法理论信息是非 常有限的。而研究西方国家宪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工具主义的思维,忽略了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注重于具体制度的介绍,而忽略该具体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支持;对具体制度的历史变迁也未能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更多的着眼于某一点、某一个具体制度的研究。因此,在进行宪法学研究时,需要确立文化多元主义的思维,以平等的文化视野看待与评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的宪法理论与制度。 [36]张步峰 蒋卫君:《现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见容于法治》,《法学》2006年第9期。 [37]韩大元 王晓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 [38]童之伟:《宪法与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39]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3期。 [40]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3期。 [41]比较有表性的论文刘飞宇、黎建锋:《对“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业”规定的若干质疑》,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秦强:《“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受教育条款》,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柳建龙:《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夏泽祥:《“深圳妓女示众事件”的宪法学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张震:《养路费征收的宪法之门》,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42]范进学:《宪法事例评析之学术意义》,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43]韩大元、秦强:《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宪法意识及其变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法学学术论文例9

1. 评价学术论文的意义

评价是一种高层次的学术规范,它对学术系统的运行起着关键性的控制和指挥作用。论文评价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能否公正客观地进行论文评价关系到广大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学术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学术论文评价标准,应该把握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达到激励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研综合实力,提高学校学术地位的真正目的。

一直以来,我国学术评价体系主要是采用量化(等级化)考评制度,主要看论文数量及发表刊物的等级,却忽视了对论文本身质量的评价。这种貌似公平的量化考核机制,使有些专业人员如同戴上了“紧箍咒”,急于求成,学术精品减少、庸品激增。这种“一年磨十剑”的后果自然是成果质量大幅度下滑、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王绶等35位院士联合署名发表的文章《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一文中明确提出:“对研究论文或著作的评价有质和量两方面的问题。总体说来,首先应考虑的是质,其次才是量”。

2.评价学术论文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学术研究与国际接轨,一些国际通用的论文评价标准也逐渐被采用。目前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核心期刊论文、三大检索论文、期刊影响因子、论文被引次数。本文简要介绍目前常用的论文评价方法。

2.1核心期刊论文数期刊是学术论文的载体,根据出版地域可将学术期刊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种。国内期刊又存在核心与非核心之分。所谓核心期刊是指那些刊载某学科文献密度大,文摘率、引文率及利用率相对较高,代表该学科现有水平和发展方向的期刊。目前核心期刊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应用较广的主要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版、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版。尤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确定的核心期刊目录影响最为广泛。考察核心期刊论文数的方法,主要缺陷在于不区分论文本身的质量、不区分核心期刊刊物间的质量差异。这有可能从政策层面鼓励了科研人员为了多发论文、快发论文,选择一些质量较低、影响较小但容易发表的核心期刊。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期刊水平等同于论文水平,由于种种原因,核心期刊中也有低水平的论文。

2.2 三大国际检索系统论文数三大检索系统是指SCI、EI和ISTP。SCI是《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简称,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创建。按照SCI源期刊数量的不同又划分为核心版SCI和SCI E。核心版SCI是指源刊约为3 600种的SCI印刷版或SCI光盘版,这些刊物亦被称为SCI的核心刊物;SCI E(SCI Expanded)是SCI的扩展版,收录了约5 600种源期刊。SCI涵盖学科超过100个,包括生物、医学、农业、技术和行为科学等自然科学,侧重于基础科学研究。所选用的刊物来源主要有美国、英国、荷兰、德国、俄罗斯、法国、日本、加拿大等,也收录一定数量的中国刊物,如《中国科学(英文版)》A、B、C、D、E辑、《中国物理快报(英文版)》、《科学通报(英文版)》、《理论物理通讯(英文版)》、《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等。核心刊物圈中的论文一般全部被收录,而非核心刊物的论文需经专家评议后有选择性地收录。SCI源期刊的信息可通过ISI免费网站(省略)及SCI印刷版每期A、D分册的来源出版物目录中查找。同时,中国许多高校图书馆网站上都会报道SCI收录期刊目录作为免费资源供读者共享。

SCI被公认为世界范围最权威的科学技术文献的索引工具,能够提供科学技术领域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或引用的数量,已被科学界作为评价其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SCI适合评价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对应用研究成果和开发研究成果的评价则不能借助SCI,而应该以专利的数量以及成果转化后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来评价。

EI是《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的简称,由美国工程索引公司编辑出版,其中文网站为省略.cn。EI的源期刊分为三个档次:①扩充期刊(EI page one),有2 800种以上,只收录论文的题录,不进行深加工,近年开始收录文摘;②选择性收录期刊(EI compendex),约1 600种,其论文有选择地收录,收录论文的题录、摘要、主题词和分类号,进行深加工;③核心期刊,约1 000种,其论文全部被EI compendex收录,属于该数据库的核心领域。EI的信息源包括期刊论文、会议文献、学术专题报道、科技图书、论文集、学位论文、标准、政府出版物等。EI覆盖生物工程、土木、地质、环境、矿业、石油、冶金、机械等所有工程领域,通过它可以了解当今世界工程技术的发展概况。对数理化、生物学、医药、农林等学术理论论文和专利一般不予报道。

ISTP是《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的简称,由ISI编辑出版发行的关于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的出版物。利用ISTP可以快速地检索到科技会议的内容和会议录。ISTP是查询世界科学技术会议文献的最重要的检索工具之一,它所收录的国际会议种类和数量多,信息量大,且报道速度快、检索途径多。

应该注意的是,三大检索系统都是国外的检索工具,其收录的期刊能否反映中文期刊的水平值得商榷。社会、人文、经济等学科的收录率相对于理工科较少,学科差异巨大。刊物之间的质量差异明显,SCI收录期刊同样存在质量较低、影响较小的刊物。过分强调三大检索论文数,也会出现在政策层面鼓励科研人员在收录刊物上多发论文,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论文的质量。

2.3期刊影响因子 为了客观评价期刊的水平,自1975年开始,美国ISI在SCI的基础上发表上一年度世界范围的《期刊引证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给出了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IF)的概念。按照不同学科将SCI所收录的源期刊进行分类统计。IF是一个相对统计量,即该刊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即年的被引次数除以该刊在此两年发表的论文总数。可以通过查询JCR数据库来获得期刊的当年IF。在网上访问ISI(省略)能免费得到相关的最新信息。此外,国内许多高校图书馆网站上也提供SCI每年收录源期刊目录以及期刊IF。

IF是国际上评价期刊的重要指标,可以让人们清楚地了解到在某种学科内何种期刊的影响力最大。在学科范围内进行IF高低的比较,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目前国内高校也将其作为论文评价的硬性指标。需要注意的是,刊物的IF并不代表论文的水平,一些IF较大的期刊也会发一些水平较低的论文。因此,期刊的IF是否能代表期刊的影响力也存在争议。

2.4论文被引次数目前,论文被引次数常被用作评价论文水平。通过SCI检索系统、引文索引数据库以及部分检索系统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可以很方便地得到被引用的信息,根据被引次数的多少评价论文影响力的大小和质量的高低。但是,在针对某篇论文的引用次数上,要考虑自引、伪引的问题。自引就是自己引用自己的文章,而伪引则是转引、代引、批评性引用、功利性引用等因素而导致引文与引文基本假设不一致的引文现象。一些学者为提高自身论文的引用率,大量引用自己曾经发表的论文,但被别人引用的次数却很少,造成其论文水平较高的假象,这一点也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Jorge Hirsch在2005年提出了一种定量评价科研人员的学术成就的新方法――h指数(high citations index),即高引用次数指数,指一个人至多有h篇论文分别被引用了至少h次。例如,某教授的h指数是40,这表示他已发表的论文中,每篇被引用了至少40次的论文总共有40篇,但该指数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没有考虑到自引和他引的因素。

2.5 同行专家评议 同行专家评议是由部分同行专家对科研人员的论文进行审核、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优劣。从理论上讲,同行专家评价法是最科学的方法。因为同行专家的观点代表了相应学科的权威观点,同行专家对相关论文学术观点、方法意义、理论意义最具发言权。只要专家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并且专家的人数适当,专家的评价是可以反映学术论文的实际学术水平的,评价结果是可信的。但这种方法存在诸如花费时间较多,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以及人情票、跨学科评审等问题。

以上是目前常用的论文评价方法。应当说,任何评价方法的优劣都有其相对性。公正客观的学术论文评价体系对于科研学术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学术论文评价体系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合理的,真正发挥其正确的导向作用,促进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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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晓萍;科技论文参考文献著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S1期.

法学学术论文例10

生活是艺术的源泉,任何美术作品都基于生活,且高于生活,并用艺术化的方式表现生活、美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如在讲授“自然与艺术----中国山水画”的欣赏教学时可以选择一些内容相同的反映自然物象的图片和美术作品,让学生进行直观的比较。如将李可染的《漓江图》和反映漓江自然景观的图片进行比较,引导学生发现身边的美术,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美术经验相联系,将自己对某些生活和自然现象的感受、体验与画家对它们的表达联系起来,尝试用自己喜爱的美术方式表达出自己的体验和感受,这样学生就能很快找出艺术作品与自然生活的区别,明白艺术形象来源于生活,但比生活更集中、更典型。因此,与现实生活比较是最基本的比较方法。

二、东西方美术作品的比较

在进行中西绘画欣赏教学时,如果不很好地联系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学生往往产生认识模糊。为此,在教学中我选择一些中西方画家题材内容类似的作品让学生进行比较分析,如将中国画家的人物肖像与西方画家的肖像画,将中国的山水画作品与西方画家的风景画作比较区别。至于中西人物画技法的欣赏教学时,我选择了古代的《仕女图》和西方的肖像画哈尔斯的《吉普赛妇女》让学生比较,引导学生结合中西方的文化底蕴和时代背景进行深层次的比较,一般通过具体作品的比较,学生自己讨论,加上老师的归纳,就加深了学生对中西方绘画基本艺术特征的认识。

三、同一时代、同一题材的作品比较

在美术作品中有不少作品是同一题材并处于同一时代的,但表现手法不同,对此可注重了解这一时期绘画的主要特点以及代表人物的艺术风格。如中国古代人物画的欣赏教学时,采用多种不同技法作品作比较欣赏,能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我国传统绘画技法的多样性。如把潘天寿的《映日》和齐白石的《荷塘》作比较,很容易看出《映日》中线条强劲并以浓重的墨色与红花相映衬,表现出“映日荷花别样红”的意蕴。《荷塘》是深秋景色,画中荷梗以有力的线条组合交错,产生丰富的变化,无序中有序。学生从中强烈感受到了中国传统绘画的多样性、生动性,以及一种韵律美,更能激发起学生热爱民族传统文化的情感。